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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时间:2023-09-03 14: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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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第1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及对策

前言: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信息披露制度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其根本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目前,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际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问题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虽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时间、内容等方面有着明确规定,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时间晚,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自我监督不到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不能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源,打击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信心。其次,信息披露具有滞后性,使信息与实际不符合,不对称现象严重。最后,信息披露的随意性较大。

(二)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相关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例如: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度法规比较分散等。法律对证券市场的操作行为具有约束性作用,倘若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则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法律约束力度,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1]。

(三)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由政府进行监管,虽然其方式多样,内容较多,但是监管作用仍然有限,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首先,监管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问题,造成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其次,一些自律组织的监管力度不到位。许多自律组织与上市公司共谋利益,不惜制造虚假信息,以欺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有着有着严重的危害。

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有着不合理的股权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上市公司的股权通常掌握在几个股东的手中,降低了信息披露的质量。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是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被少数人控制的上市公司,其风险程度加大,信息披露质量得不到保证,其大量虚假信息,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次,许多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有抵触心理,缺乏自主性[2]。

(二)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观念淡薄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时间较晚,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时间更晚。目前,我国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基本都是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和完善。事实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并未形成更多先进经验可供参考。由于我国立法观念淡薄,所以使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具有滞后性,是致使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解决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就我国证券市场的目前情况而言,政府在证券市场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为此,政府有必要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首先,充分发挥证监会的监管作用,对信息披露实行有利监管。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而上市公司的实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为此,证监会作为政府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具备较强的独立性,避免监管工作中的不必要冲突。其次,增强自律组织的自律性,引导组织具有较强的信息披露意识,注重信息披露质量。再次,加强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以加强政府部门及各组织监管工作的透明性,对违法行为给予监督。最后,建立或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委员会,以加强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监督[3]。

(二)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致使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有必要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首先,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增强上市公司的责任心,使其更好进行信息披露,避免虚假信息,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其次,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良好形象,既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又有助于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最后,上市公司有必要重构内部监督机制,以充分监督部门的监督作用。

(三)增强企业披露信息的自主性

增强企业信息披露的自主性,以营造良好的信息环境氛围。首先,约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企业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增强企业的信息披露责任感,以法律形式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其次,加强董事会部门的独立性,避免一股独大现象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再次,加强审计委员会部门的审计职能,无论是内部审计工作,还是外部审计工作,都应确保工作的真实有效性,以促进内部制约机制的更好完善。最后,以明文形式对企业信息披露过程进行合理的规定,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具合理化、合法化、程序化[4]。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体系

由于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时间相对较晚,因而其发展仍然存在不成熟的一面,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我国较多采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及时为投资者提供信息资料,使投资者正确作出投资决策。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体系,使得监管人员工作不到位,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取投资信息和决策失误。为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法律体系的完善,以法律形式更好制约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结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证券市场更加活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影响。目前,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时间相对较晚,因而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有必要对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朱远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探析[D].江西财经大学,2013.

[2] 谭军.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监管[D].江西财经大学,2011.

第2篇

【关键词】 会计信息披露;信息质量

借助于国内经济在2008年经济危机中出色的表现,“中国概念股”风靡美国资本市场。然而自2010年,中国概念股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遭受众多国外金融做空机构的狙击,损失惨重。

通过观察,我们发现其狙击模式为:首先,做空机构对目标公司重大信息披露缺陷提出指控,如隐瞒巨额债务、虚构交易等;其次,相关评估报告并建立空头头寸;然后,做空机构通过媒体甚至司法手段炒作,使股价走低,最后再买回股票平仓。

这固然是众多在国外上市公司贸然做大财务数字,以达到筹资的目的,忽略了及时全面披露企业相关信息所导致的结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我国公司自愿披露信息意识不强,相关强制披露的要求不完善。

因此对比国内外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化差异,有助于提高我国的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本市场有序快速发展。

一、在披露要求方面的差异

(一)在强制披露问题方面

美国与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改变了以往的公司治理规则、监管理念和商业道德准则,尤其对公司向SEC提交的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严厉了规范。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标志了美国新的资本监管时代的到来,信息披露也由原来的自愿披露转入强制披露阶段。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是向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定期财务报告。即企业向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反映企业在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特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必要的附注。随着2006年2月15日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我国会计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进而实现了报表趋同。因此中美会计信息披露从披露形式上实现了一致性。

但要强调的是就独立审计来说,对比美国的披露要求,我国尚有一定的差距。美国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及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明确提出公司年度报告应经过独立公共会计师鉴证。然而强制审计在我国1993年4月22日由国务院公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曾有明确的要求,但之后颁布实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并未受到应有的关注。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

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10年发表的研究报告将自愿性信息披露定义为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未被公认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的基本的财务信息之外的信息。其目的是宣传公司的投资潜力以吸引潜在的投资者,进而提高证券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及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同时降低资本成本。

自愿披露的信息既包括利好消息也包括对企业股价不利的信息。企业应及时公布其正在进行的或拟进行的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在之后的期间连续对外,这对各利益相关者充分了解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是至为重要的。因此,美国的证券监管部门股利上市公司积极主动披露信息,尤其是持续披露同企业运营及内部控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熟知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的信息。

在上述报告发表后,SEC采取了一系列详细的办法促进上市企业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并具体列出了自愿披露的20个方面。至此,美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建立起以自愿披露为重要内容的信息披露体系。目前我国在这一问题上虽然从内容、体系上都有向精细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但整个监管结构上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二、在披露内容方面的差异

首先,类似美国的情况,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也作为我国首次发行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但在具体形式、内容上还存在着差距,具体表现在:我国的招股说明书格式单一未能满足不同发行人、不同情况的现实需求;由于国内对分部信息披露要求的空白,我国招股说明书要求的披露内容还有待充实完善。

其次,美国采用“决策有用性”作为编制中期报告的理论基础,而我国选择“独立观”。即不同于美国以为投资者提供决策相关信息为目的,提供企业未来发展趋势,预计全年财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而我国中期报告建立在将每一会计中期视作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其会计核算处理方法、政策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相一致的观点上。因此,美国采用方法称为“一体观”,即将每一会计中期看作年度的必要组成,企业应预计全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并分解至各会计中期。

三、对照美国的经验与成功之处,中国至少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努力

第一,从要求与内容考虑完善强制披露。

借鉴美国SEC的做法,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独立审计师对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加强其违法成本与代价。同时根据信息的重要性、相关性要求,在披露信息过程中,突出重点信息,删除相关性不大的信息,以方便使用者查阅和决策。

第二,细化披露体系,自愿披露给予引导鼓励。

相比而言,我国对分布披露内容的要求较简单,财政部至今未就分部报告制定专门的会计准则,以规范的基本的财务信息之外的相关信息的披露。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细化不完善的准则,填补准则中的空白之处,为企业更有效的披露信息提供引导。

这次狙杀中,国外的做空机构的报告中提及的相关信息并不属实,若这些企业能够及时自愿披露,其遭受的损失就可以避免。同时其自觉披露的做法会提高企业在公众间的形象,赢得投资者的信赖。

参考文献:

[1]孙铮.论中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J].财经研究,1995,11

第3篇

(一)未能合理执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不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事,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特别是随着企业自的扩大以及运用会计政策可选择性的增强,实践中出现了所谓“所有者会计”和“经营者会计”等情况。企业经营者不会过多地关心企业长远发展而采取与所有者相反的会计政策,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更看重短期经营效益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这种短期利益驱动体现在会计上则为张扬或夸大受托经营成果,掩盖决策失误和经营损失,侵占或者损害所有者利益。现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有:混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虚增资产;利用关联交易作手脚;利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虚增巨额利润;提前确认收入,不足额提取费用等。

(二)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自身的缺陷

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在内容上主要通过会计报表、报表注释、补充报表以及其他会计信息等方式予以揭示。在形式上主要通过文件的种类及格式的规定。但是,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的规定,均令出多门,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并没有象国外那样,由系统的专业性文件加以规范,因此,现存的信息披露体系相对市场规范的要求来说还相去甚远。

(三)会计信息被露不及时

相关的信息必须及时披露,因此,上市公司应及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但是证据表明,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滞是很大的,在证券管理机构要求公布的日期范围内,企业有拖延披露的倾向。其原因有:(1)业务好的公司倾向较早公布,业绩差的推迟公布;(2)业绩增长较快的,即使每股税后的利润较低,也可能较早披露,相反,有的企业每股净利较高,降低率较大,也倾向于推迟披露;(3)由于审计力量不足,造成披露的时滞。

(四)会计信息被露不充分而影响决策有用性

会计信息披露详尽程度对财务报告的有用性有很大影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在披露上存在避重就轻的倾向,对不该披露的则不遗余力,而对该披露的则语句含糊,非常简略,以至于不能提供多少与决策有关的信息。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分部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预测性会计信息的披露有待规范。

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公开被露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的证券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完善,首先取决于证券法律体系的完善,这既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保证。从整体上看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仍严重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备;已颁布执行的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多为行政性、单项性的法规;某些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应当尽快制定证券交易法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规范预测信息、分部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

(二)完善公司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章程约束机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要重视履行“委托人”的职责,负责管好自己的执行机构。监事会切实监督公司的财务收支,对经理进行监督和约束。在实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公司,要尽快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职务分设,防止出现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构成公司的“内部人控制”。

最后要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于股份公司各种经济问题都会在会计上得到不同程度地反映和体现,因此,内部控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范会计舞弊、预防假账发生。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机构控制制度、记录控制制度、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制度、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制度、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控制制度等。

(三)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不应留有过多的灵活性和真空地带,因为这将成为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的切入点。因此,可以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可以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为首要目标,可以说,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为重要。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目前国家颁布了统一的会计制度,这对于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将有极大的好处,但同时我们还应该加紧会计准则的建设,争取尽快出台所有的具体准则,构建会计准则体系。因为,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具有特殊的意义。在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产生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会计实务,在公司的日常会计实务中,如何通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一套程序去处理会计信息,都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去执行。同时会计准则提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四)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独立性

首先,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剥夺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权利,改由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开支可以通过设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金的方式加以解决。消除政府官员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的现象,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

第4篇

一初次信息披露的比较

概况而言,国际发达证券市场的初次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招股说明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招股说明书是供投资者了解发行公司的基本情况,说明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

(二)创业版市场对招股说明书的要求严于主板市场。招股说明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发行概况;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股资金运用;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其他重要事项。出于降低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要求严于主板市场,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多于主板市场。

(三)各发达证券市场在初次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存在一定差异。如:巴黎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前上市公告书,而其他市场对此则不作要求;另外,纽约证券交易所还要求发行人在上市前要初步招股说明书,伦敦证券交易所要求发行人在发行前要市场通知,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所则要求发行人上市前要召开上市前业绩会。

二、持续信息披露的比较

持续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不同的证券市场,对以上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其中,证券市场持续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是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两者信息披露的内容最为全面、规范。而相对于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而言,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则相对较少。此外,持续信息披露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报告书制度的缺陷是信息公开滞后,不能及时满足公司信息公开的最新性与迅速性需要。尤其在公司发生对证券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特别事项时,定期报告书难以适应证券市场的变动,不利于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判断。为此,发达证券市场为了弥补定期报告制度的缺陷,还实行了临时报告书制度,以利于临时发生重大事件的信息快速传递。

三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比较

预测性信息,也被称为“软信息”,美国证券法将预测性信息分为前景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两部分。在传统证券法上,信息披露监管的对象限于历史信息,证券监管部门并不要求发行人披露预测性信息。目前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上,仅美国对预测性信息披露采取了鼓励自愿披露的措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则对此尚无要求。

四、法律制度比较

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都非常重视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对于敢于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发达国家或地区各证券市场在确定违规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时所依据的法律也不尽相同,如美国以证券法为定责的依据,英国则以金融服务法、公司法和证券公开发行规章为依据,日本以证券交易法、公司法和有限公司法为依据,德国以证券交易法、交易所法和发行说明书法为依据,我国香港则以各种条例为准绳。

五、启示

概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具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证券法》、《公司法》、《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证监会、深交所颁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构成。这两个指引概括性很强,仅仅是在大方向上对信息披露作出规定,但对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格式并没有详细说明。因此,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可操作性,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重中之重。

(二)加强证券监管的力度

统计发现,在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8日的统计期内,A股共有39家上市公司因各种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等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42次处罚。其中,*ST东碳、安妮股份、天目药业等多家公司都受到两次处罚,这种情况说明现在证券监管尚未起到有效震慑作用。2006年新修改的《证券法》,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手段,这是很大的进步。但只有严厉打击虚假陈述,减少市场上的虚假信息,才能保障上市公司做更多的信息披露。

第5篇

【关键词】SEC 核准制 信息披露监管

一、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制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如今已成为世界上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其最显著特征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力量,通过实施证券法律法规实现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美国国会颁布的法律,其中《证券法》要求公司发行证券时,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公开说明书形式说明事实,以便投资者正确决策,防止上市公司欺诈和操纵行为。《证券交易法》确立了SEC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地位,要求发行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披露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第二层次为美国SEC制定的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则,包括Regulation S-X、Regulation S-K、Regulation S-T、C条例、10-K、10-Q、8-K、会计资料编制公告、财务报告编制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及表格。

第三层次为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21世纪初美国证券市场上安然、世界通信、施乐、美国在线华纳等一系列会计造假案的爆发,引发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的深刻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方面增加新的规定,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以规范化为特点,披露项目以表格形式出现,采用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EDAGR)。二是SEC在信息披露中拥有更大的权力。SEC推行全面信息披露系统以促进证券消息的充分披露,强调披露内容的可读性,坚持信息披露为一般投资者服务。除此之外,美国独立会计师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发挥重要作用。

二、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一)信息披露监管体制比较

美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经历了从放任自由到集中管制的过程,最终形成了集中统一层次丰富的监管体制,即SEC作为政府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对整个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为其实现信息透明和公开,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管目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除此之外,美国金融业监管局、专业服务机构、司法部门、媒体等也对证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相比美国,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独立性较差,客观上难以实现公平公正地监管,我国审判机关的司法监管还在空白期,自律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媒体监管的社会监督作用还很薄弱。

(二)临时报告披露比较

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为重要性和及时性标准。美国对重要性标准采用比较宽泛的双重标准制,满足“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影响上市证券市场价格”即符合重要性。中国将“影响上市证券价格”作为重要性单一标准。在及时性方面,美国联邦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件后5-15天内提交报告。中国香港要求部分立即公告,部分经联交所审核后立即公告,香港联交所综合了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对特殊交易和关联交易区别对待,对中国内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年报披露内容比较

在内控信息披露上,美国对公司管理层的财务与经营业绩讨论分析、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要求、内控及程序规定较细,中国内地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求较严;在公司治理情况信息披露上,美国对董事和高管等个人信息、报酬标准、持股情况、养老金、贷款等财务安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中介机构收费等作了细致入微的披露要求,中国内地对公司治理情况披露流于形式;在披露的财务状况方面,美国要求披露过去5年财务数据,中国内地仅要求披露过去3年数据;在处置力度上,美国、英国、中国香港对年报信息披露违规处理注重法制,实施有力惩戒,中国内地处置力度不强。

三、美国经验对我国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

与美国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相比,中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差距,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美国的经验。

(一)借鉴注册制证券发行制度的优点

美国证券发行制度属于注册制,我国属于核准制。注册制反映的是完全信息披露主义,要求几乎所有信息完整、准确、充分披露,对披露文件格式规范详尽,规定资料送审前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市场推介和承销,审查结果出现前不得进行实质销售,但可以与潜在客户口头约定;核准制依据实质管理原则,需要披露的是必需材料,信息披露不如注册制下细致。注册制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惩罚较严格。我国证券发行支付从审批转向核准是制度的进步,若要提高发行信息披露效果应借鉴美国采用的注册制,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使上市公司本身对自己披露信息负责。

(二)信息披露内容可以更丰富

美国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以保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实行“安全港规则”,而中国对历史财务信息披露较多,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较少或与流于形式。我国是否也可以借鉴安全港规则促使管理层有动机披露更多信息,对定期报告披露的规范和临时报告披露的重要性和及时性的界定是监管层值得思索的问题之一。另外,我国年报中应更多披露公司治理情况的实质性信息,同时考虑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报告,既是对治理信息的补充,也体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三)完善法制建设

美国经验表明,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基本包括四个层级:一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法律,二是政府制度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三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各类规章,四是自律规范,如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借鉴美国集中统一多层次的监管体制,加强舆论监督势在必行。

(四)丰富年报的格式

我国年报格式和适用性较单一,美国年报有适用国内一般性上市公司的10-K格式,供小规模发行人使用,有适用于外国公司的20-F格式。我国可以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格式,提高信息的可用性。

参考文献:

[1]吴霏雨.美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启示[J].财会月刊,2007,1.

第6篇

论文摘要:当下我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最大限度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因而,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拙以及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间题研究,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相当的意义。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但中国目前尚未就这一制度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了解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础以及当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一、强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体系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论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第二假设所有投资者都能基于相关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适合自己的理性投资判断,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盈亏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风险。第三,证券发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响,其他有关企业自身素质等因素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第四,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管理者无权对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的品质作出判断。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判断的基础而非代替投资者作出判断。第五,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肘间内如未被证券管理机关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且无需政府授权。第六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方式,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发行人对其公开披露文件中的不实陈述所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对投资者因其自身投资决策失误或因不实陈述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二、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价值基础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业公司发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对欺诈与不实陈述的制裁及自律机构对披露的要求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最终为成文法规范所确定。在这样的演变过程中不应忽略的是法律价值的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显然存在的是诚信和效率。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证券法本质上是市场之法,它调整证券市场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遵循诚信原则也就当然贯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证券发行、交易,也不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商还是中介机构其行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将大大降低。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种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进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实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但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假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对调查采取事前审查的办法,由于人力与时间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由于对受害投资者没有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不够,许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规定处理。

    第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条块分割与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取地方经济利益,通过介入地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体系的权威性。

    第四,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事务所因参与造假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造成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但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政府获取信息能力,用于监管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其次,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错位。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从而违规处罚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再次,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但在制度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主要在于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监督,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故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

    从深层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监管不力源于体制上的弊端。我国监管政策一贯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进入资本市场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与监管部门实际上共同监管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国中介机构长期缺乏独立性,严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业自律。同时,由于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在限制竞争中中介机构利益严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责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员违法成本极低,最终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四、中国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完善

    首先在证券发行方面要取消发行额度实行注册制。发行额度是证券市场创立早期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明显具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如今已远远与市场规律不相适应。其负面影响早已超过控制市场风险的作用,相反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大大增强了市场风险,应当坚决取消。注册制彻底贯彻了公开原则因而更加科学,更加符合证券市场内在的要求,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行政权力天然强大、市场机制正在发育的市场中,它对于减少行政干预,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7篇

关键词: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完善

前言

证券交易虽然是自愿行为,但《证券法》第一条就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六十九条也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完善我国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打击不法分子,保护证券交易市场稳定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证券法信息披露概念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主要是指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违反了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当事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当中应遵循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合法性等基本原则。此外,还要遵循易得性和易解性,即投资容易获得和容易理解,这是因为资本市场对于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主要在于透明度。透明度就意味着投资者的知情权,也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信息能得到保护,投资者就愿意把钱袋子拿出来。否则,没有知情权,选择权就得不到保护,投资权也就没着落,所以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

2完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改革中的必要性

第一,从证券信息披露本身的性质来讲,信息是行为选择的重要基础,而交易是以信息的获取和信息判斷为前提。因此,证券信息的披露是证券市场各主体交流的重要渠道,是支撑市场良性运营的重要环节之一。第二,从上市公司的披露主动性来看,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因此,上市公司在对相关证券信息进行披露时,往往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证券信息披露操控机制。第三,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核准制与注册制中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都是处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而对发行人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第四,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讲,在核准制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在之前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投资者对股票的价值判断以及风险预测等能力尚不成熟。因此,由证券监管机构通过专业分析证券的优劣而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查,能够从一定的角度避免投资者因不了解真实、完整的信息而购买低质量证券,从而遭受经济利益的损害。

3证券信息披露案例分析

据媒体报道,2017年11月9日,赵薇夫妇因收购万家文化过程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面临被证监会处罚。根据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薇传媒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相关公司和责任人员拟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其中对黄有龙、赵薇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经有多位律师在向受损的投资者征集信息准备索赔。虽然投资者买股票是民事行为,但投资者买股票作出决策是以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和合法性为前提。如果这些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那么投资者做出的投资决策就是不睿智的,不符合投资利益最大化。此外,如果投资者在被误导的情况下买股票,表面上看买股票的行为是自愿的,但是他的意思表示并不是真实自愿的,因为他受到了虚假陈述的误导,这种误导和他的投资决策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这种投资行为和他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只要这两个因果关系成立,投资者的损失就可以找这个失信者,这个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具体完善措施

4.1设定自愿性信息披露标准

第一,认定的重大性标准。强制披露内容需要符合“法定的重大性”,即信息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的影响程度或者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程度;第二,合理性标准。由于自愿披露的信息更多的是对未来盈利的预测,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特点,因此公司在披露信息时,除了表述内容应当有理有据之外,对于引用的数据、资料也应当注明来源,并对其是否具有权威性进行论证分析,从而保证信息的合理性;第三,易解性标准。虽然法律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没有进行有效规定,但是上市企业仍旧需要加强这方面的表达和描述,以方便信息使用者理解和分析;第四,持续性标准。对于涉及到每一项目或者是计划的信息披露,上市企业需要对其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进,并及时地公布重要事项的变更,从而使得投资者能够及时改变投资决策。

4.2倡导和保护上市公司合理的自愿披露

由于政府的支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上市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主管能力意识,因此,监管部门需要给予上市公司一些鼓励政策,引导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而提高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同时,监管当局应当制定适当的标准来规范上市公司提高自愿披露的信息质量,避免无用信息的泛滥。

4.3鼓励和规范证券咨询机构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评价

投资者的素质不足可能使得上市企业不能够对自愿信息披露进行详细的分析,从而使得其不能够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风险性。而证券咨询机构及其内部人士则能够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合理的评估,减少投资者对信息的盲目依赖性,增加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同时,监管部门一方面应鼓励证券咨询机构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做出评价,加强社会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证券咨询机构的监控与惩治,督促其依法经营。

5完善证券信息披解监管的主要措施

5.1加强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力

首先,提高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地位,并赋予其较多的监管独立性。同时,证监会还应该从监管方面减少证券交易所行事的干涉,从而树立起证交所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其次,应当完善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性质、资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并在具体条文中明确证交所的权责范围,避免与证监会的职责相冲突,同时还需明确证交所内部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确保证交所能够真正承担起一线监督者的职责;再次,应当赋予证交所更多的权利,尤其是处罚权。由于证交所能够在第一线发现违法披露的现象,因此其能够及时遏制损害的蔓延;最后,当出现紧急情况,证监会难以监管到位而证券交易所又无权监管时,应当赋予证券交易所越级监管的临时性权力,从而有效应对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

5.2完善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相互配合与监督

首先,需要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性质。监管就是监督和管理,监督主要是针对行为,包括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的质量;而管理则是对某一活动、项目或组织的统筹规划,管理者直接参与活动的实际过程。从实际来看,证监会处于证券市场后方,其更多的是履行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是否合法有效,并不参与证券市场的具体活动。因此,它更侧重于监督这块。而证券交易所处于前线,是股票和资金流通的平台,证券交易所作为重要的中介,其直接接触到交易活动,因此其更加侧重于管理。

其次,针对监管重点的不同,应当明确划分各自的权责。证监会应当将公司上市审核的权力移交给证券交易所,而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对市场行为的监督;证券交易所则应该充分承担起双重责任,既要履行作为证券市场中介的服务责任,又应当积极履行作为自律监管人的管理责任。

最后,证监会作为中央级的国家机关,对于国家经济负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因此,其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存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证监会不会也不能将证券交易所视为其派出机构而干扰证交所的独立监督权。

5.3加强证券自律组织的内部监督

各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制定较为详细的行业准则与诚信机制,培育出真正独立的审计中介和评级机构,并通过自律性的行业内部管理对丁来督促和指导会员依法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同时,必须加大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督促其更中立地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防止其与上市公司勾结、侵害投资者利益。

5.4提高投资者的监督理念

在证券信息披露中,投资者被视为弱势群体,因此其受到监管机构的保护。久而久之,投资者就容易忽视提高自身的投资能力,而过分依赖于外界的帮助。但事实上,投资者是證券交易真正意义上的实际参与人,并且单方享有对证券信息的知情权。并且,投资者接触的都是第一手的资料,因此其能够第一时间发现信息存在的瑕疵。所以政府应该通过专业知识宣传、实际案例教学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提高投资者的素质,鼓励和引导投资者的理念由被动受助向主动监督转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对于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有关部门需要针对证券交易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完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此外,还要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保障证券交易中心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孟笛青.论我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D].广西大学,2017. 

[2]武俊桥.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武汉大学,2010. 

[3]张春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进路[J].法学,2015,(02):111-121. 

[4]梁清华.论我国私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J].中国法学,2014,(05):149-159. 

第8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利益分配

会计信息披露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利益之间的分配,所以证券市场上需要一个有效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提供给利益相关者所需要的真实的会计信息。近年来,随着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正逐步的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的问题,不仅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的投资者蒙受了不应该承受的损失和风险。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制度不完善

现如今《证券法》是规范我过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但是其中有些规范仍然是采用的是具有明显过度色彩的条例,自1998年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收入、投资等七个具体会计准则以及1999年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等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透明性予以加强。但是随着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大,现行的会计制度在一些规定中仍有些滞后,不能及时反映,因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要跟上国际会计准则的步伐。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表面上看是会计人员的责任;但实际上是由于外界的影响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发生违法违规的现象。同样,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并不是会计人员独立完成的,其间有很多因素可能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披露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另外有关管理部门在会计信息披露中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执法不严,直接导致在责任认定中无法找到相关当事人,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一般都是不作全面的披露,采用避重就轻、夸大事实来误导投资者,甚至对一些重大的问题刻意隐藏、不予披露。但是在高度发达的经济技术时代,每一项经济决策都需要财务信息作为基础,因此会计信息的披露对决策很具有价值。现行财务报告体系是一种以过去交易事项为基础、反映过去业绩的报告体系;而决策者更希望能够体现企业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披露的财务报告主要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必须是满足信息使用者共同的决策需求,一定要保证信息的公正,不能影响决策的所有活动或事项的信息。

(二)从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角度规范体系

在过去的发展中,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大多都与大股东等关联企业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真正地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例子很少,造成了一些重组企业不断地进行“报表重组”。因此,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范就尤为重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上市公司虚假行为。

(三)加强人力资源会计披露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在现代化企业占据重要的地位,其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有着更加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人力资源的认可度和衡量标准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一个很好的界定,因为人力资源价值的衡量标准涵盖很多因素,每个人在不同的视角下审视同一个问题必然有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直接导致人力资源价格的不确定性。人力资源会计披露应该从更加主观和灵活的层面上去衡量,采取新措施对人力资源货币价值进行计量,使会计披露完善。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方案

(一)建立健全会计规范体系

会计规范体系是上市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标准,,所以制定一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立法部门应该完善法规体系,制定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更具有实用性的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和处罚方法,避免在责任认定上出现不规范的漏洞。

(二)加强证劵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门,鱼龙混杂而显得权责不明,非常不利于统一管理。随着《证券法》的颁布,我国上市公司关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有了很大改善,但有些规范性条例内容针对性不强,在执行的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发挥其该有的效应。相比与市场规范需求,我国上市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还需更加完备。

(三)利用网络采用新的披露方式

舍弃较为陈旧的披露方式,采用新的现代化网络技术,将其应用于会计信息披露之中。使会计信息供需双方在网络上能够浏览上市公司的年报、半年报等信息,并对感兴趣的资料进行查询、下载,这样不仅对以后的投资做出依据,还能监督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上支付体系的健全,使得交易费用极大地降低,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作者单位: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 财务结构 内部治理 公司人

会计信息披露, 是指公司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 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王淑珍(2008)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策》)。还有人认为会计信息披露, 是指证券产品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在证券产品发行和交易过程中, 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会计信息,以供投资者作投资价值判断参考(陈健(2009)《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显然,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能够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投资者搜寻决策相关信息、进行监督等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增加整个社会的净福利水平。在证券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证券市场上的虚假信息披露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扭曲了资源配置,当市场上存在严重虚假信息披露时,就会产生市场信任危机,造成股市低迷不振,最终影响经济发展。因此,规范信息披露,改善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效率,增进全社会福利水平。

鉴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意义,研究其的文献很多。在相关国外文献中,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角度,有美国FAS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第二号《财务会计公告》;从财务报告改进角度,有英国的《财务报告的未来模式》和美国的《改进企业报告》等。就国内研究文献来说,在信息披露规范方面,沈田丰、韩灵丽(1994)认为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中的一个基本条件,披露行为需要规范,以确保披露质量。林国春,陈蕾(1997)从证券市场有效性提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陆正飞等(2002)认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乃至故意弄虚作假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管及处罚不力、会计准则制定的滞后性、中介机构缺乏风险意识、以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本文将对研究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因素的文献进行综述。

一、上市公司财务结构

陈媛媛的《上市公司财务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相关性实证研究》(2008)从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分析入手,分析了我国目前信息披露质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状况,并以企业的各种财务分析指标为切入点,从财务结构的角度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最后,文章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为样本,结合公司年报,运用LOGISTIC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从财务结构的角度考察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上市公司因素,提出了国有股持股比例与信息披露质量无显著相关性;法人股持股比例与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流通股持股比例与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短期资产负债率与信息披露质量显著负相关;资产负债率与信息披露质量负相关;贺芬戴尔指数与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六个假设。运用Forwad Stepwise法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除法人股持股比例与信息披露质量无显著相关性被剔除外,其他假设均成立。

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在国外的文献中,Warfield等从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角度提出,当管理人员入股或机构所占股份增加时就会降低人成本,减少经理人员操纵会计信息的可能性。从董事会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角度,BeaSley研究发现,财务报告的舞弊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有关等。

在国内的文献中,何泉成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影响研究》(2007)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相互关系入手,通过理论分析、现状介绍、案例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文章主要以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31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及格的公司以及其他31家规模相近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在对相关文献介绍和评价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现状。然后,采用2006年底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运用多元线性回归的分析方法,从股权结构特征、董事会特征等多个角度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分析,本文得到了与理论分析基本相同的结论,公司治理结构确实在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等方面影响着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方面都有待改善。

《董事会特征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向凯,2007)检验了我国董事会制度改革对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独立董事超过1/3、“二元”领导权结构、财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的存在、以及公司规模和雇佣“四大”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呈显著正相关;灰色董事和内部董事超过1/3、配股动机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呈显著负相关;而董事会规模、董事会会议次数、CEO变更、董事持股比例和财务杠杆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显著相关。此外,还发现独立董事超过1/3、“二元”领导权结构、财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和审计委员会的存在是影响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最为显著的因素。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王辉、张均宜,2003)中着重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及其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三、公司人问题

黄小莉的《我国家族控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实证研究》(2008)主要研究了人问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文章首先研究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产生的人问题和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人问题在家族控股与非家族控股上市公司对公司盈余质量有何影响,其次针对信息披露中业绩预告信息披露问题,通过实证分析了家族控股与非家族控股上市公司在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上的显著差异。总的来说,问题的严重程度在家族控股和非家族控股上市恭喜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是导致两类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同的一个可能因素。

Healy、Palepu(2001)和Bushman、Smith(2001)提出在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人问题效果方面的文献中,目前还没有较多的实证结果。这篇文章的贡献在于展示了家族控股和非家族控股上市公司人问题严重程度的不同怎样影响了公司信息披露。一份最近的研究(Wang,2006),实证了家族企业成员和盈余质量的联系,他的研究结果总的来说和这篇文章的研究结论趋于一致。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燕的《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的实证研究》(2008)依循Kim and Verrecchia(2001)度量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通过加强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政策导向,研究董事会秘书特征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以期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提供经验证据,为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提供思路和建议。文章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132家样本公司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年龄差异较大,任职时间较长,更换比率较低,学历水平普遍偏高,兼任其它高管职务或在任职前就具有董秘职务相关经验的现象比较普遍。而董事会秘书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现象不是很普遍。董事会秘书特征变量对信息披露质量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度。董事会秘书持股会降低信息披露质量。董事会秘书的年龄、任职时间、教育水平、相关经验、兼任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方向符合预期,但是系数不显著,一方面这可能与缺失衡量董事会秘书职业道德和知名度的变量有关,另一方面可能也反映了中国信息披露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还不是很完善。

五、制度安排、产权结构、报酬契约

《制度安排、报酬契约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张栋,2004)试图从制度安排与报酬契约角度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分析,并提出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文章认为,首先,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品”,也具有相应的“制造者”和“消费者”。从有限理性经济人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制造”或“消费”会计信息的主体,都能(至少是期望能)从制造或消费的行为中获取收益。这样,与会计信息的提供、消费等有关的制度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会计信息的提供与消费的方式、质量等行为。其次,我国上市公司产权主体单一,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和所有权虚化的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然存在,企业运营资本的人不是所有者,亏损也不在乎;经营者的目的在于争取控制权,而不在乎收益多少(即使亏损,也由国家承担),并且其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也几近于零,产权结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约束仍然是软的。最后,由于报酬合同的“刚性”(不能完全预料到所有可能事件),经营者为企业做出了贡献,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促使经理人员实施违规行为,选择降低报告净收益的会计政策和程序,低估当期报告盈余进行收益平滑或将超出部分作为递延盈利,为将来可能出现的亏损做准备,最终通过操纵会计信息来提高自身的报酬。

随着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会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一定还有更多,这些都有待更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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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爱浩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的文献综述 生产力研究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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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辉,张均宜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东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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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燕 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的实证研究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