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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 企业财务管理 关联性 利润 效益
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企业发展的资金链循环起着关键作用,还对企业的经营规划有着直接的影响。税收是我国财政的一项重要来源,而企业是主要的纳税人,纳税是他们应尽的义务。但是企业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利润,若能节税,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那么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就相应的得到了提高。税收筹划则是在税收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方式对节税进行筹划。由此可见,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是进行财务管理不可缺少的一个考虑因素,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只有将两者完美地结合起来才能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
一、税收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的关联性分析
(一)目标的层次递进性
税收筹划从市场经济学来看是一种理财活动,从学科理论来看是综合了税务会计和财务经济学的边缘性学科,从税收筹划的目标来看是财务学。税收筹划在企业实际经济活动中是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在制定筹划方案时要以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为依据对各种理财项目进行合理的评估,从而确保最大化的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和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目标时必须要把握好其与财务管理目标之间的关系,确保税收管理目标的层次性和科学性,并且要和财务管理目标融合,确保最大化的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职能的统一性
税收筹划在财务决策中起着关键性作用。为了保证财务决策的科学、合理,在税收筹划时必须将各方面的税收信息收集齐全并与决策理论、方针等相结合,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案。税收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财务规划之间相互影响也相互促进,财务规划具有指导和制约税收筹划的作用,而税收筹划则是以财务控制为基础为财务规划进行服务,是财务规划与预算的一种具体表现。企业的财务控制对于税收筹划的贯彻落实具有促进作用,因此,在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控制纳税成本,同时还要监督税金的支出情况,所有的方案实施必须以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过程中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完善与调整。
(三)内容的关联性
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划分为四个板块,即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股利分配。在筹资活动中,因为筹资方式的不同,税法对其的规定和要求也存在不同,在实际活动中会对企业的税收情况产生影响,有的甚至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必须以企业的自身情况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对融资结构进行优化,确保筹资理念更加完善。另外,企业若是要进行新的投资,那么必须要对投资地点、行业和投资的方式等市场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实时筹划对投资选择途径进行优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若是要增加筹划空间,那么必须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会对股利分红产生影响,而税收筹划也会对企业利润分配造成影响。
(四)融合互动性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有着系统的整合作用,两者之间互相融合才能确保财务管理的各项目标均得以实现。税收筹划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而且所产生的效益也分为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所以,财务管理过程中想要促进企业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就必须与税收筹划之间实现互动,以保障企业发展中的效益最大化。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
(一)应用于投资与筹资活动
财务管理的理论指出企业在进行筹资活动时,首先要对权益资金与借入资金之间的利弊关系权衡清楚,然后在提高资金使用率的基础上确定好两者之间最合理的比例,确保财务风险与筹资成本之间达到最佳的配合状态。另外,若是选择融资租赁这种特殊的筹资渠道,那么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一定要将税负降至最低。在企业的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主要是对投资行为、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投资地点以及投资行业项目进行优化选择,例如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行为。
(二)应用于企业利润管理中
企业经营发展中,财务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企业获取利润,而企业所获取的利润以及利润的分配情况都与纳税问题息息相关。为了实现财务管理目标及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企业利润管理板块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利润管理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对利润优惠税率、税前利润盈亏弥补和获利起始年度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措施有充分地利用相应的优惠政策,如“两免三减半”;将申报经营期延长;将利润进行再投资用以节税等。
(三)应用中的风险
税收筹划管理应用于企业财务管理中虽然能为企业节税,但是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例如错误理解税收政策、税务机关认定税收筹划中出现问题等。如果在税收筹划中,企业不重视存在的风险并进行预防和控制,那么税收筹划的结果将会与最初设定的目标背道而驰。由于税收筹划在应用过程中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企业经营环境多样且复杂也会对应用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因此,企业一定要对税收筹划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在实施过程中还必须时刻注意在实际经营情况的影响下是否有其它风险存在,从而达到及时控制风险的目的,确保税收筹划方案顺利实施。
三、结束语
税收筹划所涉及的范围广且复杂、多样,因此,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对两者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与研究,并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的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段磊.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3,22:236+238
[2]王贵敏.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探讨思路总结[J].中国外资,2014,01:258+260
关键词:税收筹划;偷税、漏税
中图分类号:DF4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174-02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催生中国的企业快速、过于快速、甚至畸形的发展。企业原始积累在一片谩骂讨伐声中不断进行、成长,逐渐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经济社会力量。2008年由美国房地产泡沫戳破引发的次贷危机迅速席卷全球,许多民众眼中“万恶”的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商人破产了,但民众并未从中得到些许好处,甚至连心理上的安慰也没有得到。因为,伴随房地产萧条而来的是整个建筑业的萧条,失业从华尔街蔓延到工厂、农场,激起人们对消费的恐慌,最终重创各国国民经济。而各种企业和股市的再度活跃成为大家翘首以盼的经济复苏信号、股市的强心针。
于是,引导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再也不是目光短浅者眼中的一项“杀贫济富”的活动。笔者认为研究和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法律问题有助于推动税收筹划的普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质量,最终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一、税收筹划的发展历史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称为“节税”。[1]法律上第一次认可税收筹划是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20世纪30年代“税务局长诉温斯大公”一案中作出的判例。由于纳税人有少缴税款内在需求,各种税收优惠的存在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而每个人对税收筹划空间的认识和对筹划技术的掌握是有差异的,因此,人们对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有需求,加上法律对税收筹划的认可,税收筹划在国内外都得到迅速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内容与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筹划的对象、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
税收筹划的对象主要是: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具体到各个行业、企业、个人会有具体对象,不尽相同。
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主要有:1.利用税收优惠节税;2.递延纳税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3.转嫁税负。
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征是合法性,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几个相关概念的特点。
偷税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不缴纳税款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我国这样界定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①偷税具有欺诈性和违法性。
避税则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规定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上没有禁止的办法,作出适当的税务安排和税务策划,减少或者不承担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规避税收的行为”[2]。
节税在我国概念等同于税收筹划,在许多场合混用。
三、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的意义可以理解为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主要从其对纳税义务人、征税机关、社会的意义三个方面来说。
对纳税义务人而言,首先,税收筹划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使得纳税人主动了解税法规定,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水平。其次,对企业纳税义务人而言,税收筹划是寓于企业管理各个环节之中的,不仅涉及法律部门、还涉及财务部门、管理部门、甚至生产部门,需要统筹协调;从而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直接节约企业生产管理成本,间接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基础,满足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冲动又将其限制在合法范围之内。
对征税机关而言,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博弈成本,节约了征税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减少了稽核成本。但同时也加大税务机关研究法律漏洞,反避税的难度。
对整个社会而言,虽然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是少缴税,但在客观上提高了纳税义务人管理水平,提高了征税机关的效率。
四、我国税收筹划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性质
1.税收筹划行为引起税法风险或者其他风险。税收筹划在现实中面临很多风险,主要是对违反税法强制规定可能引来税法上的惩罚,同时由于税收筹划也是一项管理活动,涉及企业决策,可能引起企业经营上的风险。
2.税收筹划在我国缺乏法律上的认可。税收筹划在国外发展迅速,但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认可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国内外学界也对其充满争议。
3.我国税收筹划多停留在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不正当避税阶段。我国税收筹划起步较慢,从业人员多是懂税不懂法的会计人员或懂法不懂税的律师,缺少专业从业人员。税收筹划的技术手段也有限。
4.税收筹划、税务中介机构在我国发展比较缓慢。在我国从事税收筹划的机构比较少,而且其形式也大多是召开企业税收筹划培训班,几天的时间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根本达不到税收筹划需要的要求。
5.企业税收筹划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缺乏广泛、专业的慈善事业,传统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交了多少税,现在企业搞节税,大家的主观评价就是这个企业没有社会责任心。
五、我国税收筹划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税收征管执法不严、税务稽核水平低造成违法成本低。税务部门以补带罚、以罚带刑非常普遍,很多时候只求完成任务,加上资源、人力物力有限,稽核常常不到位,导致税收筹划违法成本很低,助长纳税义务人在税收筹划时的违法冲动。而事后惩罚力度不大且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2.我国法律更迭频繁,也是税收筹划风险重要来源。我国的几部基本税法,都处于几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状态。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且长期的工程,法律的频繁更迭不但影响筹划的实际效果,而且为纳税义务人带来违法风险,阻碍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
3.我国税收筹划多停留在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不正当避税阶段。我国现在的税收筹划从业人员多是会计人员、法律人员和从税务机关出来的工作人员,它们的筹划技术或者手段还大多停留在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不正当避税阶段。而税务机关和立法人员不断对我国不成熟的法律法规进行防漏独缺(反避税――这也是我国税法频繁修订的原因),双方的博弈导致税收筹划不具有持久性和连续性,达不到纳税义务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效果,甚至带来负面效应。
4.税收筹划的法律社会环境不好。很多人认为企业节税是在“挖社会主义墙角”,一些觉得自己有“觉悟”、纳税光荣的纳税义务人不屑于税收筹划,一些想偷税的人觉得税收筹划达不到它们想要的效果。归根结底还是我国税法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家对税收缺乏正确的认识。
5.纳税义务人权利意识淡薄。税收筹划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项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如同它诞生时,法律对没有人可以逼迫纳税人多缴税的认可。但很多纳税义务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行使权利。
六、建议与对策
1.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法体系,界定税收筹划概念。我国的税法体系相当不完善,既缺乏重要税种的单项立法,如增值税法,也缺乏一部税收基本法。建议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对税法体系进行完善,同时在《税收基本法》中界定税收筹划的概念,以推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普及发展。笔者认为新的《税收基本法》要跳脱现行《税收征管法》的既定框架,规范许多税法实务、前沿、理论问题,税收筹划是其不能回避的。同时,税收法律还应在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的空间。
2.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税务稽查,依法行政。税务机关的执法、稽查力度直接决定纳税义务人在税收筹划中的违法成本。只有税务机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加大税收筹划活动中相关各方的税法遵从意识,税收筹划才能在中国健康发展并得到认同。同时,进一步完善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完善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罚制度。
3.加大税收筹划知识普及,提高纳税人权利意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权利应有内容,税务机关、高校、科研机构都应加大其宣传力度,支持相关研究和相关出版物出版,普及税收筹划知识,让大家知道如何合法筹划缴纳税款。同时,应当在我国税收法律中明确赋予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
4.制定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规范和相关责任认定。税务中介机构在税收筹划中发生违法行为,其不利结果如何在税务中介机构和纳税义务人之间分配问题应当既定清楚;相对于税法知识丰富的从业人员,委托人(纳税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所以还应当规定税务中介机构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以进一步规范税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
国家应当加快建立规范的税收中介机构职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人才,如近年来北大等高校税法教授就提出了培养税法硕士等高等专业人才的想法,但其实施还有待成熟。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现行增值税政策概述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即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前提下,允许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未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抵扣。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将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率统一调至3%。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取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与原材料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动因
(一)内在动因
1、会计信息的不对称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必须承认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原则,允许选择会计政策并将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在会计信息问题上,企业掌握的会计信息远远高于税务机关,这就有助于企业进行相应的税务规划与调整,为税收筹划创造空间。
2、资金瓶颈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而中小企业风险较大,使得金融部门一般都不愿给中小企业贷款。
3、增值税税负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产品竞争力较差,且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进一步拓展征收范围外,适度降低增值税宏观税负成为是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
(二)外在动因
1、税收法律制度
合理、规范、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将缩小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空间,促使其通过税务筹划寻求税收利益,这也是企业行为理性化的象征。
2、税收执法环境
税收执法环境对纳税人而言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如果高管层素质高,法制观念强,企业内部就很容易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办税人员就会试图通过正确的税务筹划谋求企业的税收利益,提高税务管理与会计管理水平。
3、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需要
2009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数据表明:税务咨询收入占到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业务收入的35%,这足够说明外企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因此,我国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须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三、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与原则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也是存在差异的。一般而言,增值税税收筹划目标主要包括:
1、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
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础目标,旨在规避企业纳税风险、避免不必要损失,进而做到诚信纳税。
2、纳税成本最低
这也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最基本目标。纳税成本包括直接纳与间接纳税成本。
3、实现现金流入最大化
增值税是流转税,能直接体现现金流入;(4)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对购买者的直接表现是价格降低,进而增加了企业竞争力。
(二)增值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增值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
1、法律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
2、有效原则
企业增值税筹划活动须与企业战略目标相符合。
3、成本效益原则
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企业须考虑税收成本与实施该方案的其他费用,综合考虑该方案给企业带来的收益。
4、全面筹划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与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5、适时调整的原则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法律环境下,以经营活动为背景,有明显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四、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
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不能体现企业的最终税负;易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能够通过税负转嫁进行筹划;运用转移定价的方法不能降低税负。
五、新制度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一)税种选择的税收筹划
由于“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而营业税计税原理:应纳营业税额=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应纳增值税税额=Y×D×tl;应纳营业税税额=Y×t2,二者税负相等时:Y×D×tl=Y×t2,则D=t2/tl。因此,当实际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二)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的税收筹划
企业推迟纳税义务发生,关键在于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的筹划普遍采取两种方式,即赊销与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三)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对于折扣销售,纳税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将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即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实物折扣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献:
(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税务制度不健全
税收筹划须有谙熟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但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3.投资地区的选择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筹资组合。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利润不仅是反映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定时期的利润进行控制,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应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选择计价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关。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3.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如管理费、福利费等费用支出,而这些费用大多要分摊到各期的产品成本中,费用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而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方法认真筹划。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四、税收筹划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
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筹划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0年实现,也可以在2001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它都会不在乎,因为不管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价值则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3元[10000×33%-100000×33%÷(1+10%)],等于节税3003元。再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除此之外还有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如果某纳税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时,将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虑该份合同,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税额为2.43万元,若考虑该份合同,将使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税额为3.63万元,增加了2.2万元,大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2万元,这样的话,通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可以考虑不签订这份合同。
关键词: 税收筹划;避税;节税;偷逃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 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 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 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 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 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 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 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 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 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 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参考文献
[01] 应飞虎,赵东济. 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定[J]. 法学,2005,(8)
[02] 陶其高. 从法理上对税收负担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税收筹划概念的内涵和外延[J]. 浙江师大学报,2001,(5)
[03] 刘隆亨. 依法治税的目标、理论和途径[J]. 中国法学,2002,(1)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关键词:税收筹划;高校;税务管理;完善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科学合理的安排理财、投资以及经营等活动,其目的是节约税费,增加收益,这种管理模式就叫做税收筹划。高校对自身税务管理工作都比较重视,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税务管理工作,才能减轻高校的税收负担,提升高校的资金管理水平,为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税收筹划视野下高校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高校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前提条件是从实际出发,并对经营管理经验进行有效结合,从而全面的对高校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合理的对高校税收进行筹划能够加强高校管理工作和经营工作的科学化发展,但就目前来看,部分高校管理人员税收筹划意识较为缺乏,对税收筹划工作认知不够透彻,增加了税收筹划工作的难度。部分高校税务管理工作存在不足的主要是税收筹划意识不强而导致,另外,高校管理者因决策失误也会使高校的税务风险得到增高。对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因而错失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高校的运营资金成本增加。另外,缺乏税收法律意识,对税收筹划工作认知不够,认为纳税筹划工作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并与偷税漏税行为联系在一起,由于这些错误的观念,导致高校税收筹划工作的积极作用得不到发挥,对高校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阻碍。
(二)税务管理系统不够健全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需要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支持,但对于这些信息却无法进行直接获取和应用,需要不同部门进行配合来完成纳税申报流程,税务筹划工作的实现也需要以分析后得出的数据和信息为基础。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的人力资源比较多,同时也会耗费工作人员的大量精力,每一项决策方案也会因为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而出现偏差,从而导致高校税务管理的风险系数大大提升。此外,由于高校的税务管理系统不够健全和完善,无法及时对经营项目税务工作进行处理,传统的纳税处理方法也缺乏实效性。不完善的税务管理系统还阻碍了税务工作人员对各项国家税收政策或临时性条款等信息的及时了解,从而使税务筹划工作的难度得到提升。
(三)税收筹划不够合理
高校的税务筹划管理工作应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高校的税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比较强的动态性变化特征;二是在高校的内部,加强对科研立项资金的税收筹划工作;三是针对高校内部教职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但是从目前的高校实际税务筹划工作来看,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整体来看工作比较笼统,也没有对税务筹划工作进行细分,工作开展不够具体,从而对高校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严重影响。
(四)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管理存在不足
部分高校在内部管理和经营过程中,为了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起来,因此对高校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了特意安排,但这种工作通常是注重形式,并没有对工作进行有效的实际落实。高校内部为了节省管理成本,还让财务管理人员身兼数职,财务会计工作和税收筹划工作全部由个人来完成,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对具体工作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不仅增加了高校税务风险还为国家税收带来损失。当前现状是,高校人员冗杂繁多,税务环境得不到改善,虽然高校管理人员已经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有了认识,但各级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还无法实现,使得工作难度增加。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透彻是导致高校税务筹划工作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导致在高校经营管理工作中得不到税收方面的优惠,增加了高校经营管理的运行成本。
二、税收筹划视野下的高校税务管理完善有效措施
(一)加强高校税收法律意识
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有效统筹税务管理工作是高校税收管理的目的,其作用是对高校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而对于高校的税务管理工作来说,在税收筹划的背景下,合理运用政策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高校实际的纳税工作中,不仅要做到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避税,还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依法纳税。高校纳税行为的有效落实需要在国家制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下进行。在税收筹划角度来看高校的税务管理工作,其具体的开展和实施过程需要以税收法治意识的提升为前提,提升税收法律意识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了解国家对高校税收的优惠政策,将税务管理共享服务中心建立起来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二是加强高校各个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方便对最新优惠政策信息的及时获取,确保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国家的税法动态情况。三是对本校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工作对于高校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四是保留并存储好有关免税收入的各种资料,在不违背相关税务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合理的避税工作,并依法进行纳税。只有这样,才能促进高校的健康稳定发展,使高校为社会和国家培养出更多的人才。
(二)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体系
要想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就应先了解高校的综合政策,这就要求高校内部系统化对已有的税收法规进行学习,如此有利于促进税收管理理念发展成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其次,高校内部还应对自身的税收背景知识进行完善。另外,还应加强与税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从而更加清楚的了解动态性的税务管理知识,以此为基础才可以确保建立并完善税务管理体系。最后,在具体的税收管理工作中,税收管理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税收和免税收两方面知识的学习和认知,并明确记录下经营和科研教育等方面的收入,有机引入预算费用和摊派费用,更新固定资产折算理念。高校内部的税务管理人员可以以上述管理理念为依据来进行税务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税务筹划的合理性
合理的税务筹划工作能够帮助高校进行依法、合理的避税,所以应在税收筹划的角度下来开展高校税务管理工作。对于高校税务管理工作来说,为了合法合规的规避纳税费用,需要加强税收筹划工作的合理性。高校的税收管理工作体系比较庞大,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对于高校的税收管理工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具体一点来说,首先,要充分认识到税收政策的变动;其次,应合理支持高校内部的科研立项资金支出,从而有效降低高校的纳税负担;最后,对高校教职员工的薪资待遇进行合理调整,可以通过开展福利性措施的办法来缩减税务支出,确保高校的经营效益得到提升。
(四)优化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管理工作
当前时期,我国政府针对高校陆续出台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就是保证高校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下去。因此,高校应充分把握机会,在内部开展税务管理的改进和优化工作,以促进对国家优惠政策的合理化运用,也能够对高校的税务管理情况进行有效完善。此外,国家对于高校营收方面的税收有一定的政策倾斜,这就使得高校内部的科技研究以及提升服务等方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高校还应对这一优惠政策进行有效利用,同时加强与科技部门的沟通,从而实现科学合理的运用国家对高校的政策倾斜。还可以通过合理税收筹划方式来缩减高校的税负,比如对技术开发转让等工作进行详细记录,不仅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提升了高校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高效的可持续发展。
三、高校税务管理完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合理运用税收筹划
高校不能盲目的使用税收筹划,避免税收筹划工作的质量降低,高校应明确校内的各项工作,并挑选出与高等教育和科研事业相关的各项服务工作,有限对其进行筹划。另外,税收筹划工作不仅适用于校内的各种教学行为,也同样适用于全社会人员。在不断完善高校的后勤服务过程中,涉及到比较丰富的领域和内容,如果高校进行对外经营时,取得的收益就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但是在科研方面取得的收益,国家予以免税。因此,高校在对税收筹划进行合理应用的过程中,应加强对科研事业的重视程度,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最大限度地简化高校的税务负担。
(二)合理运用低税环境
通过研究高校的税收筹划工作,可以看出国家给予高校比较大的支持,此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债权债务资本、单位投资和融资租赁等,使得高校具有一个相对理想的税收筹划环境。因此,高校在加强税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合理运用这种理想的环境,认真明确各项免税项目,并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确保高校能够以最小的投入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收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税收筹划视角下,高校税收管理工作较为复杂。这就要求高校内部的税务管理人员必须提升自身的纳税意识,积极改进和优化税务管理工作和管理水平,并通过高校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管理工作来合理安排高校内部的各项收支,从而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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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学华.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339(22):160+186.
一、实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任何投资收益都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取得的,在当前资金运用所处的市场环境下,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决定了资金运用的成败和效益,因此,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对资金运用是非常重要的。从2004年爆发的中航油事件来看,中航油最大的失误就是涉足不熟悉的石油指数期货交易,同时又没有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措施。如果中航油能够准确评估石油指数期货头寸的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在与资本对应的最大风险限额内,就不会造成5.54亿美元的巨额损失。中航油事件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从中也可以看出总风险限额控制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所以,我们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应将这些风险控制在总风险额度范围内。从而达成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要想有效地控制每一项投资中所蕴含的风险就应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风险预算管理、信用管理、内控管理和绩效评估五个部分组成的风险控制体系,同时,为了更有效地发挥风险控制体系的作用,还必须建立一个能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组织架构和高效的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准确、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将总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二、科学预测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
在企业的投资决策尤其是长期投资决策中,准确识别投资项目未来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的大小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因为现金流量预测的准确度,直接影响到决策的质量。但是,与单独实施的新建项目不同的是,公司投资的项目总是与本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费用和效益往往不易直接确定,这使得项目现金流量的识别工作变得非常困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应遵循实际现金流量原则和增量原则来识别公司投资项目的费用和效益,正确区分沉没成本、机会成本;相关费用和非相关费用;正确处理折旧费、税金和融资成本;合理解决费用分摊等问题。对上述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后,剩下的任务就是按照常规做法和税收的规定,分别估算项目的增量年经营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然后编制现金流量表。
三、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纳税筹划纳税作用 实际应用
纳税筹划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可见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在我国,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并在企业中得到实际运用。
1、充分认识纳税筹划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1.1,纳税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认真研究、精心筹划,从中选出既不违犯税法又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佳方案。
1.2,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1.3,纳税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
1.4,纳税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税收筹划对节约税收支出与降低产品成本具有同等意义及经济价值。
2、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
2.1,合理避税。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作出安排,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2.2,合法节税。随着税制的完善和征管漏洞的减少,避税筹划的难度越来越大。但是节税筹划的空间却日益扩大。与避税筹划的非违法性相比,节税筹划是合法的,是顺应立法精神的。
2.3,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与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3、纳税筹划在现代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3.1,企业筹资纳税筹划
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等。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3.2,企业投资纳税筹划
3.2.1投资地点的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地区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例如,我国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5%,而国内其他地区则为33%,差幅高达18%,因此,投资地点的不同选择对投资净收益将产生巨大影响。
3.2.2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对有关行业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也不容忽视。例如,我国为鼓励发展教育科学事业,对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对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而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10年的经营期内继续按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投资行业的选择也会影响企业的纳税成本,从而影响其收益。
3.3,企业经营纳税筹划
3.3.1、收入筹划策略
3.3.1.1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3.3.1.2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
3.3.1.3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因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报缴所得说,故可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
3.3.2、成本费用筹划策略
3.3.2.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流转有实物流转和价值流转两个方面,由于实物流转与价值流转往往不相一致,因而必须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已售货物间分配成本。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
3.3.2.2折旧方法的选择。由于折旧要摊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企业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但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应考虑选择税法允许的折旧年限。
3.3.2.3费用的分摊与列支。通过对各项费用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运用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税收筹划活动。
3.3.3、盈亏抵补筹划策略
盈亏抵补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抵减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盈亏抵补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点:
3.3.3.1提前确认收入。企业在有前五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以提前确认收入。
3.3.3.2延后列支费用。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可采用直接核销法延后处理;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
3.3.3.3收购、兼并亏损企业。税法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已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