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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风险分析

时间:2023-09-03 14: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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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风险分析

第1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而诞生。近些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速发展,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低息资金支持。和其他消费贷款一样,随着贷款量、贷款群体的不断增加,贷款风险也逐渐显现。为了确保资产质量不受贷款风险的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早预防、早发现,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分析

(一)借款人还款能力风险

1.收入波动风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是不断上升的,但就个体而言,其未来收入不确定,可能会因为单位改制、转产、破产等兴衰变化引起收入波动。

2.利率风险。公积金贷款利率虽然较低,但是在未来较长的还款期限内,利率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利率上行会造成借款人贷款成本增加,直接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

3.其他。借款人及其家庭发生变故如离异、重大疾病、遭受灾害等情形,会相应增加其他支出。

(二)信用风险

1.借款人信用风险。当今,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信用环境不佳,借款人对其信用重视程度不够,有意、无意的信用缺失都是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2.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风险。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风险。大多数商品房都是期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不按规划建设或不全面履行购房合同,既可能与借款人产生纠纷,又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抵押权益。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高负债经营隐含财务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自有资金很少,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比例甚至高达70%以上,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形成经营风险。三是假按揭风险。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缓解资金困难和楼盘滞销局面,采取种种手段骗取信贷资金。

(三)其他风险

1.政策与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个人信贷法律制度不完善,不仅缺乏统筹、完整的个人住房法律法规,而且信用法律法规严重缺失,甚至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矛盾之处,导致现实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和无法追究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一些潜在风险。

2.业务操作及职业道德风险。贷款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失、系统故障或失误等造成的风险。

3.合同文本风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解除后,贷款合同也被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债权由原来的抵押担保债权沦为一般债权,优先受偿权灭失。

4.抵押风险。(1)抵押物价值风险。房屋一般具有较强的保值、增值性,但房价出现泡沫时,房价会产生波动,影响抵押物价值。(2)抵押物处置风险。处置抵押物不仅涉及借款人居住及社会稳定问题,而且,牵涉精力并加大抵押权行使成本。(3)房屋损毁风险。房屋的损毁不仅包括自然力作用如地震、水灾等,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如拆迁、使用人保管不善等。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5.贷后管理风险。贷后管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的重要保障,目前贷后管理还只限于催收贷款、督促保险、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处置抵押物等方面,没有做到风险提前预警和防范。

二、贷款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1.加强房地产市场研究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提高认识,大力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发展形势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重点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的分析研判,及时、准确地把握国家及本地的房地产市场走势,理性确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对贷款额度上限、首付款比例规定等贷款要素进行灵活有效的调控,积极应对市场变动,特别是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时,慎重贷款。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一方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掌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借款人财产、负债及信用状况等信息,建立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协作的信息平台。另一方面,坚持面谈制度,直观了解借款人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情况,对其信用程度作出感性判断。并通过审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购房合同等资料,了解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购房用途,核实个人信用状况,对审查中不符合条件或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贷。

3.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项目的资质和资金规定,开发项目四证齐全,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建立动态的房地产信息反馈渠道,充分掌握本地房地产市场行情,在审查贷款时对合同房价进行客观评价,发现房价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要持谨慎怀疑态度,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对贷款业务流程进行科学定制,明确划分操作环节及其审核重点,统一业务操作规范,保证贷款环节衔接顺畅、紧凑,易于业务人员熟练掌握,以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保障贷款安全性。对关键环节重点控制,避免疏漏。加强对业务操作的监督与复审,实行双人或多人临柜操作,对操作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相互监督,将操作失误降到最低,减少人为操作风险。

5.提高业务管理水平。一是完善贷款合同的管理。从法律角度对贷款、担保、保险等合同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评估,提高法律效力及保障作用。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合同签订的准确率。建立责任制,谁经办、谁负责;设立独立的事后复审人员,每天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及时纠错并妥善归档存放。二是优化贷款组合要素,创新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年龄、能力及购房情况,科学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及首付款比例等贷款要素,抵消收入不确定导致的风险。制定灵活的还款方式,使借款人有更多的选择。三是完善抵押物管理。科学辨别抵押物,确保抵押物、质押物足值,并且手续完备、合法有效。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建立专门的处置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承办处置工作,以提高效率和规范性。四是完善贷后管理工作。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建立与借款人的常规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借款人的还款动态;建立贷款事后稽核审查机制,对贷款业务及相关文本资料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完善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提高风险准备金对贷款安全的保障作用。

第2篇

关键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风险防范

一、引言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自2000年以来,中国城镇居民的购房热情不断升温,住房金融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在这将近十年的时间里,个人住房贷款以其可靠的担保、较高的收益、较低的风险受到了各家商业银行的青睐,在银行贷款中所占的比重日渐提高,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信贷业务种类,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提高居民住房消费的购买力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着对象多、范围广、流动性差及期限长的特点。同时,目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还存在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等问题。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商业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需要我们重新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认真地分析。

二、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房屋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具体数字如表一所示,2003年贷款余额为11780亿元,到2008年贷款余额增加到33000亿元,增加了21220亿元,增加速度很快,同期增长数稳中有升,近两年来也上升迅速,可以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迅猛,并一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因为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非常迅速,各大商业银行都想在这块市场里占据有利地位,所以相继扩大了个人住房贷款在本银行全部贷款所占的比例。然而,因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其潜在风险也相应加大。

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客观风险因素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给银行带来财务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临的风险。针对个人住房贷款而言,当资金市场出现利率攀升时,由于按照目前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必须到次年初才能调整,在未调整期间,银行利息收人减少,导致效益下降。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2.地区差异风险

各地区政策不统一,同样造成银行资金风险。地方法规不健全使银行推出产品和出台制度规定无法完全顾及地区差异,导致出现贷款风险。如各地对抵押登记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区房产、地产分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操作十分不便,容易形成贷款风险。

3.贷款法律风险

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贷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尤为突出,主要体现为《担保法》条款不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如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担保法规定,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抵押物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人一旦不还款,银行在处置抵押物时,将产生法律纠纷,形成贷款风险等。

(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观风险因素

1.信用风险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申请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可能导致申请人最终不能或者不愿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因素,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最终形成信用风险。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提供虚假不实的资料。

某些借款人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有意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资料,而其实际还款能力并不强甚至根本无法偿还,从而造成贷款违约,是形成信用风险的主要方面。具体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虚高评估抵押物(房产)的价值

按照我们国家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购房者在购房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只支付房产价值一定比例的款项,剩余比例款项可以通过申请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支付。该政策为一部分购房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只要购房者能够通过某些渠道使得体现在出具给商业银行的证明材料上的所购房产价值高于该房产的实际价值,便可按政策套取到银行的高额贷款,即以虚高评估房产价值套取银行贷款。

第二,利用他人身份证,偷梁换柱搞假按揭

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暂时没有卖出的房子以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的名字购下,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

办理假按揭的程序一般为:开发商通过给付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括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假按揭贷款是商业银行经由开发商发放无真实借款主体且担保不落实的长期房地产贷款,是商业银行发放零售贷款中的典型违规行为,这使得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巨大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

2.策略风险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有一个周期问题,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超常发展就可能有相应回调。在当前房地产行业大发展的阶段,如果银行将过多的信贷资源投入进去,将来就可能面临巨大的策略风险。因此,商业银行要根据各自情况对房地产的信贷投入比例进行总量控制。同时,还要加强行业分析,关注宏观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影响,防止盲目跟风,盲目决策,以规避策略风险。

3.操作风险

近年来,由于个人房地产信贷受到政策激励,在相关配套政策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了爆炸式发展,操作风险日渐显现。银行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基本的操作手段是买卖双方虚增标的物估价;贷款到位后,违约拖欠银行贷款;将严重高估的地产作为抵押物转移给银行,最终使银行实际形成巨大亏空。

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主观风险因素的对策研究

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提出并开始起步的,是随着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增加而产生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一些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己有1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为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现实,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

2.银行自身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杜绝风险漏洞

主要包括控制按揭成数和房地产信贷增长速度;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签定回购或债权转让条款;严格控制开发商贷款风险;坚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强化不良资产处置等。

(二)客观风险因素的对策研究

1.健全房地产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立法始终处于滞后状态。为此,对于房地产金融的立法,第一要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和办法,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力度;第二要修改和完善“证券法”,以健全房地产抵押贷款债券发行和转让制度;第三要修改和完善“担保法”、“保险法”,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评价暂行办法”、“个人住房贷款一级审批操作规程”、“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尽早将信用立法提上议程,以完善房地产金融领域的担保体制及个人信用制度;第四要完善现有财产保险制度,增加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种类,降低贷款申请人负担。

2.大力发展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保险

我国的房地产金融要发展,必须建立起适合国情的房地产金融保险制度,以增加抵押物的担保能力,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为此,第一要大力发展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构,政府应对保险公司经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实行政策倾斜;第二要开发新险种;第三要鼓励借款人积极投保,对自愿投保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给予适当放宽贷款期限、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利率、采取灵活多样还款方式等优惠政策。

3.建立住房贷款担保机构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做还款保证显得十分必要。

(三)风险防范的创新思路

资产证券化是广义的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即“基础证券”),出售给特定的发起人,或者将该基础证券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即资产支持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形式就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指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让给一家特别的专业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该机构以其收购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化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即发起人选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进行信用增级;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进行证券销售;现金流管理及偿付。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成为国际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趋势。引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够解决我国金融体系功能错位,促进资本市场功能完善,化解商业银行的流动患,还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多方面的收益,同时为民间资本和各类保险等机构资金进入银行信贷领域开辟一条间接渠道。

五、结束语

本文在对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因素可以按照主观风险因素与客观风险因素进行细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所采取的分析方法、预防措施都不尽相同。认真做好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分析,有助于找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各风险因素的内在联系,有助于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分析时更加明细,便于从操作流程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

第二,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的管理模型,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未来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指导性操作流程,建立相应的违约预警机制和因地制宜的违约风险控制方针。

第三,通过对加强立法的呼吁,以及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降低客观风险。目前我国住房金融服务网络及其他服务体系和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完善,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手续、资信调查、房屋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效率较低。在客户支付能力产生困难时,无法及时变现,造成还款时间延误,形成了并非客户主观意愿造成的信用风险。风险分散的具体操作表现形式,目前能够较快实现的模式是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等。如果保险、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分散,将会带来积极地促进作用。

在解决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主观因素和客观风险因素的同时,还要逐步推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并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组合出售自身的住房抵押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这一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或抵押贷款证券化,化解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流动性差的风险,提前收回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盘活信贷资产,增强自身资金的流动性,同时又转移了违约风险。

参考文献:

[1]牛风瑞等.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周京奎.金融支持过渡与房地产泡沫[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第3篇

关键词:个人贷款;存在问题;措施方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体系的深化改革,个人贷款在金融机构贷款中所占比例逐步增加,为各金融机构获得了比较好的收益。同时,个人贷款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使各金融机构的坏账增加,贷款回收率降低。所以,在进一步做好个人贷款,满足不同人群个人贷款需要的同时,要研究和防范个人贷款潜在风险,保证各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

一、个人贷款定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贷款根据有无抵押物分为个人抵押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个人贷款根据用途又可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指的是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其本人及家庭,具有明确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包括普通贷款和额度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助业贷款)指的是银行向个人发放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由于信用贷款风险较大,目前各银行个人贷款中采用最多的是个人抵押贷款。由于住宅变现较容易,银行比较愿意接受住宅作为抵押物。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抵押贷款中抵押物以住宅为主。抵押物以住宅为主的个人贷款在房地产高涨时看不出风险,一旦遇到国民经济下滑,国家宏观调控改革的出台,房地产业涨势大降,就存在比较大的风险。2010年“国五条”限购政策出台后,房地产市场快速降温,市场趋冷,出现房产有价无市的状况,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个人贷款首当其冲风险显现。为此深入分析个人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风险非常重要。一方面,我们要顺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金融体制深化改革,改革银行业的贷款结构,提高个人贷款的比例,满足人们群众对资金的需求,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我们要防范金融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分析个人贷款存在的潜在风险,提出防范措施,保证个人贷款的安全。所以,本文探讨的个人贷款风险是指有抵押物的个人贷款风险和防范措施。

二、个人贷款流程

要揭示个人贷款的风险,首先要了解个人贷款的流程,在了解个人贷款流程后,才能分析出哪个阶段最容易出问题,只有找出问题,才能制定措施加以防范。

个人贷款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几个阶段:贷前调查―信贷审批―发放贷款过程―贷后管理。

个人贷款的具体流程:客户申请―材料收集―信用评级―信贷审批―客户授信―落实条件―授信支用―贷后管理―贷款回收。

以上个人贷款阶段和具体流程,是目前国内各银行在受理个人贷款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程序和流程,不允许随意增减,落实到具体个人贷款,大致可以分为六个具体步骤和内容。

第一步,客户向各金融机构提出个人贷款需求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收入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

第二步,银行客户经理做贷前调查,客户经理要核实客户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核实,对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评级评分,对客户情况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授信金额并形成贷前调查报告。

第三步,合规审批,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贷前调查报告和审批意见书,合规人员对照银行政策进行初步审批,贷款金额较大的贷款,需要平行作业经理协同审核。

第四步,贷款审批人员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材料对照银行的政策进行审批。

第五步,完成审批后,客户经理陪同借款人办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办理完成后由银行工作人员领取权证,落实抵押物并发放贷款。

第六步,贷后管理,根据银行制度对客户贷款资金流向使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其还款情况,如果客户发生拖欠贷款情况,负责进行催收。

从个人贷款六个具体步骤来看,防范个人贷款潜在风险,第一步是前提,也就是说,提出个人贷款需求的公民,一定要诚实,所提供的资料一定要真实可靠,没有任何的虚假成分。第二步是关键,也就是说,我们的客户经理要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保证银行掌握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第六步是保证,贷后管理和服务做好了,才能保证银行个人贷款资金不损失。

三、个人贷款风险分析

任何贷款在放贷过程中都存在风险,个人贷款也同样。根据还款来源分类,个人贷款风险分为第一还款来源风险和第二还款来源风险。以下进行具体分析。

(一)第一还款来源的潜在风险

个人贷款就是银行暂时借给自然人的有一定期限,有一定的利息,到期要归还的资金,所以借款人有无还款能力是银行能否放贷的前提。

1.还款能力认定困难带来的风险。贷款到期必须归还,这是铁定的规定。所以,银行在放贷前要考虑放贷对象的收入情况,借款人收入就是个人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对借款人收入确定的准确性直接影响贷款资金的安全。所以,银行对个人消费贷款的审核主要审核贷款人的收入状况,目前我国居民日常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对于大部分居民来说,工资性收入是主要的收入来源。

因此,银行个人贷款要求借款人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真实可靠的证明。个人消费贷款第一还款来源主要考量借款人家庭收入,银行还要求贷款人提供家庭主要成员的收入证明,来综合衡量贷款人的还款能力。相对于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助业贷款除要考虑借款人家庭收入,还要考虑借款人企业的收入,来综合评价借款人还款能力,以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现在要明确确定借款人收入还比较困难,借款人收入确定主要风险在于:

(1)工资性收入不实存在的风险。我国目前还处于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借款人所在单位良莠不齐。一般来讲大中型国有企业比较规范,他们提供的收入证明可信度较高,而合资企业、民营企业提供的收入证明可信度较低,往往实际收入与收入证明相差一倍多,使客户经理无法根据其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借款人收入。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往往会发现,某些合资企业、民营企业所开具的收入证明的单位,经工商行政局网上查询已停业,这给这些个人贷款资金带来了很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由于有些企业在认识上不重视,在开具个人收入证明把关不严,为了方便本单位职工,在银行能顺利贷到款,把收入证明开高,这就给银行带来非常大的麻烦,使银行无法确定贷款人的真实收入情况,也就无法确定贷款人的还款能力,给个人贷款带来了潜在风险。

(2)借款人经营性收入不实存在风险。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的个人助业贷款,主要是针对中、小个体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而制定的个人贷款产品,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判断采取个人收入,企业收入和借款人其他收入合并加以考虑。但对企业收入判断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首先,财务报表真实性不足。个人助业贷款相对公司类贷款利率相对较低,贷款金额也相对较小,加上有抵押物作为担保,故银行为了加快贷款速度,支持创业,简化了贷款程序,只要求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没有要求提供的报表必须经过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这样报表的真实性就大打折扣。现在一些民营个体小企业有二本帐或多本帐已是公开的秘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光是未经审计的报表真实性不足,就是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也存在刻意粉饰财务指标的情况。比如,某地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记账金额为票据金额扣除保证金金额,保证金不计入银行存款,虽然资产负债表平衡,也未虚增利润,但美化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

其次,第三方材料不充分。在财务报表无法确认真实性时,我们在审计实践中,往往采取第三方材料来佐证企业的收入。第三方材料一般采用企业税单,企业水电费等,但小企业流转税往往是包税的,所得税也可以通过零报税来规避税费。水电费是判断企业规模最可靠的证据,但企业性质不同,从事行业不同,水电费的消费量也不同,由于我们的客户经理对企业所处行业了解不足,无法通过水电费对企业做出正确判断。

最后,提供的资料不实。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是小企业主,小企业主自有资金比较少,但流动非常快,借款人往往愿意通过提供个人交易流水,公司交易流水来证明其公司规模。当然资金周转的越快带来的效率越高,同时也可能带来亏损,使资产不断缩水,这样带来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方面,企业经营良好,资金周转较快,带来良好的效益,促使企业主扩大经营规模,提出新的资金需求,从而给银行带来新的业务机会。另一方面,市场不对路,经营不善,致使企业倒闭,还本付息发生困难,形成不良贷款甚至坏账。

2.个人贷款资金需求难以测算带来的风险。当贷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后,贷款受理银行的客户经理,就要对贷款做贷前调查,以确定证明材料和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而往往银行对借款人实际的资金需求测试测定存在一定困难。目前我国居民的个人贷款资金用途主要是购买汽车和房产装修,购买汽车,各种合同比较规范,购买汽车的资金比较能确定,但房产装修资金就比较难确定,借款人为了顺利得到足额贷款,往往会伪造合同或扩大合同金额,特别是装修好坏相差非常大,需要的资金也相差较大,由于客户经理缺乏装修的专业知识,无法准确判断装修费用进而确定授信额度,这就给贷款留下潜在风险。

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企业资金周转,在用途期限方面与流动资金贷款相类似,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办法来核定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款额度,但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度测算中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财务报表不真实不完整,影响资金需求测算。个人助业贷款资金额度,是根据存贷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等指标推算出来。财务报表的数据是应收账款等数据的基础,而且必须连续3年完整报表数据。个人助业贷款对象是小企业,个体业主,这类企业的财务制度往往不健全,财务报表真实不足,影响到贷款额度测算。第二,借款人关联人信息难以查询。在审计贷款审核过程中,银行必须认真审核借款人关联人员的信息资料。比如,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和征信信息,已成年未婚子女的身份信息和征信信息。借款人往往不愿意提供关联人真实的详细收入和所控制企业情况,使银行无法查证,给银行的统一授信管理带来困难。第三,资金需求测试的工具不足。根据测算公式,新增贷款额度为营运资金量减借款人自有资金再减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个人客户经理接触对公业务不多,没有权限进入对公信贷系统。对人行企业征信系统了解不够,不能熟练应用各种对公业务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无法通过人行征信系统了解企业现有借款情况,影响贷款额度测算。由于在测算贷款额度方面存在以上困难,银行在业绩指标的压力下,为了留住客户,银行往往不进行贷款需求测算,直接按抵押物价值乘以相应的抵押率授予其相应贷款额度。

3.贷款后资金监管难带来的风险。根据银监会颁发的规定,小额个人消费性贷款(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下)和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贷款支付方式可以为自主支付,即贷款放款入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计划自行支付。实际操作中,借款人为了使用方便,贷款到账后就一次性提取现金或开本票转至它行,银行对借款人实际用款情况控制和监管造成困难。

个人助业贷款贷后资金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为了有效回流资金,习惯于现金结算。同时,企业为了避税,往往不开具正规发票,仅开具收据或者出库单据等不正规的凭证,使银行难以把握贷款资金真实用途。各家银行结算系统各自独立,小企业主会计制度又不完备,银行跨行追踪资金走向难度较大,在实际操作中,即便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资金转入交易对手账户后,一旦交易对方将资金转至其他行账户,贷款银行就很难掌握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出现贷款资金流入民间融资领域,被挪用于投资股市、股权、期货等违规行为。

(二)第二还款来源的潜在风险

第二还款来源,我们一般是指贷款人用来贷款的抵押物。住房抵押贷款是目前银行贷款中比较常见的融资模式,占有比较大的贷款份额。在信用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抵押物在贷款中就显得极为重要,抵押物的变现能力直接关乎贷款资金的安全。

1.抵押物合法性的潜在风险。抵押物要成为有效物,必须是真实合法,这样银行在发现第一还款来源无法按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根据法律,法院才会支持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物是否合法是银行放贷款的先决条件,也是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

(1)抵押物合法性风险。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对于共同财产的出发应征得所有共有权人的统一,否则无效。在个人贷款中大多数是以房产为抵押物,由于房产抵押本身属于对房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如果未能征得抵押人配偶的同意,就有可能被认为无效。由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升级,系统中可以显示出公安局备案的身份证照片,现在单纯找人冒充配偶签署抵押合同的情况现在已较少出现,实际操作中出现较多的是①抵押人为造假。借款人为了造假,找人冒充为其配偶,并携带假身份证假结婚证等假证件,签署抵押合同,在征信系统中配偶照片与实际来签约的人不一致时,借款人往往会辩称系统中为老照片。个人贷款客户经理不配备二代身份证鉴别仪,仅凭征信系统照片很难辨别签约人真伪,进而影响抵押合同合法性的鉴别,有可能导致抵押权落空。②公正造假。借款人出具的公证书,证明配偶委托其全权办理抵押事宜是伪造的,借款人为了造假往往采取:第一,选择离贷款行比较远的比较小的公证机构。第二,在公证机构中,民营公证机构就占比较大的份额,借款人就专找小的民营公证就采取金钱打通关系出具假公证书,有的利用小的民营公证就的公证人员业务不熟悉,操作部严使公证书存在瑕疵,导致公证书无效,如果银行根据该类公证书办理抵押手续,则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会落空。

(2)抵押物优先权存在的潜在风险。我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可见,抵押权的优先受偿的条件是,不能有其他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也就是优先权优于抵押权。法定优先权包括:①税收②部分破产债权③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④建设工程价款⑤浮动抵押权⑥动产留置权⑦其他优先权。

在个人贷款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情况: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个人贷款的抵押物是个人住房或者个人商业用房,由于历史原因,一部分个人住房或个人商业用房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这些房屋在出让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这部分房产作为抵押物时需要考虑扣减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一般普通住宅的土地出让金较少,还有抵押价值。但商业用房的土地出让金往往较高,有些甚至达到房价的一半,如果银行因工作疏忽未注意土地性质,以该类抵押物的现价进行评估,一旦进入资产处置环境,该类抵押物将大打折扣,出现资不抵债,使银行资金受损。②租赁权,借款人在将房屋抵押之前已经将房产出租,承租人在租约期限内对房产有优先权。银行在办理贷款前没有尽职调查,使借款人将已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物,根据买卖不变租赁的原则,在租赁期间,承组人可以继续使用房产,这就势必影响抵押物拍卖的价格。③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这就是说,抵押物为企业资产的话,一旦此企业破产或债权人无法偿还所欠银行债务,需要拿抵押物来偿还时,必须首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等《企业破产法》所规定部分。这就告诉我们银行在贷前一定要全面尽职地对抵押物进行调查。优质企业才能作为抵押物,才能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反之,抵押企业可能一文不值,无法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性。

(3)抵押物评估存在的风险。银行在办理贷款前,要对抵押物进行第三方评估,并根据抵押物评估金额来核定贷款金额,因此评估金额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贷款风险缓释能力的高低。

①缺少技术量化指标。影响评估准确性。目前,我们在评估体系中,由于缺少技术量化指标,对一些抵押价值的关键性因素难以准确量化。例如,容积率,环境因素、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协调性等。这些因素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如何量化,在我国的大部分不动产估价报告修改很少。如何确定地下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环境影响和污染程度评估也仅在估价报告中有笼统的描述,目前我国也没有这一方面的技术规程,无疑对评估的准确带来影响。

②评估方法选择影响评估金额。对同一抵押物由于采取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不同方法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差异较大,银行在资产评估中选择何种评估方法,最大程度规避评估风险,是银行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③评估有效期过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最长为1年,而银行给予借款人额度一般为2-3年。评估报告有效期过期后,银行贷款额度还未到期,借款人不愿意为了再次支用贷款而再次评估,如果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银行资金就存在风险,银行只能自行评估借款人每项贷款支用的风险缓释能力。

四、建议和措施

银行的个人贷款特别是个人助业贷款,帮助了个人创业,促进了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发展,扩大了就业渠道,维护了和谐社会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们处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完善阶段,社会环境,个人诚信,银行贷款程序和规章等存在的问题,使银行贷款资金存在风险。为了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我们必须对存在的问题加以防范和改进。

(一)完善制度,防范操作风险

完善制度,是银行防范风险的最有力的措施。针对个人贷款存在的潜在风险,银行要从制度层面找问题,针对问题制定和完善制度,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比如单靠人行征信系统上的照片无法辨别借款人及抵押人的真伪,银行可以为个贷经理配置二代身份证鉴别仪。2013年开始新一代身份证就不能使用了,二代身份证采取数字防伪,数字防伪用于机读信息的防伪,是将持证人的照片图像和身份项目内容等数字化后存入芯片,可以有效起到证件防伪的作用,防止伪造证件后篡改证件嫉妒信息内容。由于二代身份证内置芯片,现今伪造二代身份证可能性较小,从实践看,目前银行柜面使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的发生利用假身份证开户的案件大大减少,所以银行要完善制度,规范开户,个人贷款业务的身份证均需要通过二代身份证鉴别进行验证,没有通过验证的不给开户和办理个人贷款,这样可以防止利用假身份证骗取银行贷款的风险。

(二)严格审核,掌握真实情况

银行一般不要求借款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近3年的财务报表,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小企业,由于其会计制度较为完善,应该要求其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这样肯定要增加贷款者的成本,但从资金安全考虑考虑这样做是必须的。对于个体工商户,由于其规模较小,采取的是定额税,缺少规范的会计制度,可以不要求其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完整财务报表,但必须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客户经理要做尽职调查和核实,以保证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防范利用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保证资金的安全。

(三)运用工具,防范授信风险

1.运用系统,防控真实性风险。一些对公信贷核查系统,个人客户经理没有权限查询,有的个人客户经理不了解也不会使用。实际上,通过公私联动,个人客户经理可以有更多的工具防范个人贷款风险。比如个人客户经理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企业注册信息,查看企业是否已经注销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是否为借款人,查证借款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因此,如果个人客户经理能熟练运用对公信贷系统工具,一些常出现在个人贷款中的漏洞就能堵住,资金安全就有保障。

2.运用系统,防范多头授信。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个人客户经理可以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企业组织代码证查询贷款卡号。通过贷款卡号可以查询到该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情况。个人客户经理可以根据人民银行系统上查询到的信息核定借款人及其控制企业的授信额度,防范多头授信。

3.运用系统,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对贷款企业额度审批时,客户经理要根据其财务报表认真测算营运资金量,营运资金量减借款人自由资金减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再减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就是该企业需要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个人客户经理也可以利用该公式测算个人经营性贷款客户实际需要的贷款额度,防范超额授信的风险。

(四)尽职调查,堵住漏洞

每个银行职工都要忠于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客户经理不能坐在办公室中等着客户上门,看看个人贷款申报材料,而要勤动口,勤动脚,要问清情况,要到实地调查,才能掌握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按政策为客户办理个人贷款。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死板的,也容易伪造,但是古话说得好“要使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真实地情况,周围的人最为了解,因此银行贷款经办人员除了要从正常渠道获取信息外,还需要走办公室下去调查,从借款人企业的员工、朋友、邻居处了解贷款人的情况,确实掌握贷款人的收入、住房、企业和其他资产情况,实事求是地帮助解决贷款人急需资金的需要,堵住和防范骗贷的现象。同样,客户经理还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尽职调查,特别需要确定抵押物是否存在优先权,比如对抵押物是否出租等情况要到现场做实地调查,如果抵押物已出租,需要明确真实承租人,并让承租人签订放弃优先承租权的承诺,这样才能防止优先权导致抵押物处置风险。所以,客户经理的尽职调查非常重要,只有深入调查,才能掌握实际情况,发现虚假情况,防范风险。

(五)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4篇

关键词:助业信贷;特点;风险;防范

个人助业贷款开办以来,违约贷款、逾期拖款一直是导致个人不良贷款新的典型问题,为降低个人助业贷款风险,提升资产质量,要做好助业贷款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以遏制资产质量劣变趋势,集中精力做好个人助业贷款违约的压降工作,确保个人助业贷款质量的稳定。下面就个人助业贷款的风险与防范做简要探究。

一、个人助业贷款业务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个人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符合申请贷款要求的个人按照规定进行资金发放以满足个人发展与创业要求,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助业贷款与其他贷款品种的主要区别在于贷款人的身份,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为主,而非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特点

个人助业贷款特点较为典型,从个人客户角度来看,具有品种丰富用途广、贷款途径多时间短、还贷方式灵活等特点,从银行业务角度来看,具有市场竞争激烈、客户需求变化快、产品创新速度快、贷款数量多单笔金额小、对信息系统依赖程度深等特点。本文中所提到的个人助业贷款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工商企业主等生意人,在个人贷款担保方式方面,主要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

二、个人助业贷款业务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集中在借款人方面,是借款人到期拖延贷款或者赖账给银行带来的风险,这类风险也是目前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中较常见的问题。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做营销类信贷业务时,对客户个人征信系统有较强依赖性,若是银行无法获得客户个人真实、全面且客观的信用则有可能导致贷款损失,还有部分客户营造虚假信用从银行进行骗贷。由于借款人本身个人收入或经营收入存在不确定性,导致支付能力存在较大风险影响归还银行资金的能力,还贷还息能力下降导致银行贷款风险增加。一旦个人助业贷款违约,借款人资金周转不畅,将会严重影响银行资金周转效率与贷款质量,即使对贷款人抵押物进行处置,也存在周期长、效率低等弊端,导致个人助业贷款业务风险增加。尤其是目前经济下行态势下,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群体以个体工商户、工商企业主等生意人为主,经济效益降低,容易出现不良贷款;根据相关部门的数据表明,产能过剩行业、抗风险弱的中小企业为银行信贷不良资产爆发的灾区,特别是因为我国开始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部分民营中小企业将会受到巨大冲击,无法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进而导致个人助业贷款信用风险大面积出现。

(二)自身风险

自身风险主要以银行自身个人信贷业务管理不当导致的不良信贷风险,具体表现为制度监管缺失、管理不到位、银行业务人员素质不过关等。比如银行本身在个人助业贷款业务管理与发展方面,制度上、管理上无法及时紧跟业务发展需要,影响银行对个人业务信贷长期、持续、全面、有效的跟踪能力,若是业务办理中再出现程序漏洞或者流程漏洞,将会进一步影响业务质量。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在处理个人助业贷款方面如果无法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漏洞、隐患与问题,将会导致不良贷款的发生,典型表现有内部管理不到位、监督执行不力、有章不循等。银行本身若在个人助业信贷方面思想出现偏差,在营销工作中管控不力,进行恶性竞争,或者片面追求业绩增长忽视贷款回收工作质量,将会导致不良信贷比例升高。

三、个人助业贷款业务风险的防范举措

(一)加强个人助业贷款精细化管理

个人助业贷款风险管理中,要积极适应个人经营贷款政策的变化,调整思路,实施精细化管理与集约式营销,提升贷款业务质量、减少个人不良信贷。要加强个人助业贷款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个人助业贷款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把控个人助业贷款关键风险点,对个人助业贷款全流程进行重检,对各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点进行分析提炼,制定相应风险管控办法。要重点把握好个人助业贷款全流程重检,制定个人助业贷款业务流程图以及各流程关键风险点提示,对贷款对象、贷款担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和贷款风险点的控制等提出具体要求,指导银行内部有效开展营销工作,确保个人助业贷款稳健发展。

(二)加强个人助业贷款营销管理

在个人助业贷款营销管理方面,要重点营销优质个体工商户、实体经营者等个人信贷用户,将其作为拓展营销的工作重点,大力发展个人助业贷款业务的同时争取取得突破性发展,实现个人贷款结构的良性调整。要结合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情况构建优质营销团队,锁定市场,深入开展全面调研,依托个人助业贷款方便、快捷优势完成对优质信用用户的服务,并按照经营规模和信用状况,筛选营销对象和营销方案、产品推介客户,以提升个人助业贷款业务的含金量。要重点做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客户面签制度,重点调查客户的人品、产品市场发展前景,以客户购货、销货流水账为重点,加强对企业产品、订单、生产、现金流、担保以及个人信用等的调查分析,严把个人助业贷款风险关,确保资产质量,对发现的风险苗头,提前预警、尽早处置,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另外,还要积极对助业贷款业务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掌握业务流程,熟练操作要领,短时间内完成业务资料的搜集、准备和上报审批,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与资金回收率,提升贷款回收工作质量。要积极筹建个人助业信贷绿色服务通道,坚持后台集中、前端支行网点发散的经营模式,加大营销力度、提高个人助业贷款市场占比率,坚持优质个人客户+有效资产抵押的主流业务模式,拓展各大批发市场房抵类优质个人助业贷款客户,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用优质服务赢取客户信任,打造个人助业贷款行业品牌。

(三)加强助业贷款用户个人管理

要认真部署个人助业贷款用户分析管理工作,将用户作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进行管理,通过细化多项工作举措在客户管理工作中注重责任的传导,在落实好客户管理规定动作之外形成精细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助业贷款客户风险隐患,确保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稳定。要强化开展信贷检查,对个人助业贷款实施专项检查,开展商品融资业务物流监管现场检查和押品评估业务自查,配合银监局贷款风险分类专项检查开展自查,对检查中存在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和责任认定,进一步夯实基础管理。要重点关注客户个人信用,对支付能力变动较大、多次频繁贷款、多家银行贷款的个人用户进行调查,要重点关注经营不稳定、产能利用率低、报表虚假、纳税验证不通过的客户,要求报送管理预案行审核报备,并监督落实方案,对风险管理预案客户形成日常动态监控机制,时时跟踪发展最新情况,确保风险时刻掌握手中,提高对助业贷款客户信贷风险的控制力。

(四)加强助业贷款督导管控

要结合银行个人助业贷款业务发展情况,加强督导落实与管控工作,明确助业贷款管理、清收违约贷款的管理责任人,做好业务跟踪与管理,确保获得实质性进展。要加强对助业贷款客户的督导管理力度,以上门督导、定期核查、实施跟踪等全面掌握助业贷款管理预案情况,并结合银行工作提供指导,联合风险提示书进行预案处理,对劣变转化进度进行跟踪管控,达到防劣变、遏制恶化势头的目的。要切实做好个人助业贷款的风险预警和预案管理,全部助业贷款要按照关联组逐组制定详细的清收处置预案,制定好清收处置方案并加强审议,要分门别类切实加强日常的贷后管理。个人助业贷款要当成小企业贷款进行管理,关注现金流、货款回笼,发放工资和缴纳水电费情况,通过走访借款人工作单位及周边关系人,了解借款人的道德品质、个人信誉、生产经营形态等情况,对个人助业贷款每季度及贷款到期前进行客户检查,分析判断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有无变化,还款来源是否落实,并在贷后管理系统中作详细记录,为日后进行责任评议和组织呆账核销提供依据,一旦发生违约,要立即催收,消灭关注一期、二期贷款。同时针对不良助业贷款诉讼期限和抵押品处置变现周期较长,给银行压缩不良贷款带来一定压力,从笔者长期从事个人助业贷款监管工作的具体实践经验看,建议可以探索尝试类似于担保公司等的第三方还款平台替借款人还款,一旦助业贷款陷入诉讼周期,抵押品短期难以变现冲抵贷款,可以运用第三方还款平台,较快化解不良资产。

(五)出台金融政策

银行坏账的一个有效处理办法为扩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近段时间,银监会公布了一些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扩容了地方坏账银行。这些坏账银行能够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买卖和消化,还可以发行债券,并且股份公司条件也不会对其产生限制作用,有效补充和策应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因为地方不良资产具有较小的规模和较多的数量,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联合本地政府部门,具有更高的协作效率。此外,通过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也可以加速隔离和转移不良资产,降低助业贷款不良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做好个人信贷风险管控与防范,通过严控助业贷款发放,加大不良助业贷款清收力度,提升助业贷款质量,确保个人助业信贷业务稳健发展。(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

参考文献:

[1] 肖锦雯,牟沈英,刘钰.浅谈辽宁省建行个人助业贷款业务的现状和对策[J].中国投资,2013(S1):137-137.

[2] 周海旭.浅谈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点及防范对策[J].金融经济:下半月,2014(12):176-177.

[3] 赫进涛.浅谈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风险与防范[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7):212-212.

第5篇

【关键词】网络信贷 大数据 信用评估 互联网金融

一、P2P网络信贷运营模式及网络个人信贷信用风险分析

(一)典型P2P网络信贷平台运营模式分析

1.国际典型的P2P平台,以Kiva平台(美国)、Prosper平台(美国)、Zopa(英国)为例,综合对比如下表所示:

2.国内典型的P2P平台,以陆金所、人人贷、拍拍贷、宜信、红岭创投国内典型的P2P网络信贷平台公司运营模式为例,综合对比如下表所示:

(二)P2P网络个人信贷信用风险分析

由上述表2-1和2-2反映的P2P平台运营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后不难得出,国内网络个人信贷大多采用无抵押信用贷款,其业务风险点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借款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借款人恶意拖延或拒绝还款。

二、大数据对网络个人信贷进行信用评估

(一)针对借款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风险

对借款人采用个体状况分析可以很大程度上排除掉使用虚假身份的恶意骗款人,保证网络信贷平台的基本稳定与安全。P2P网络信贷平台可以通过公安部推出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教育部主办的学信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出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分智网和前程无忧等网络平台、房管和车管部门信息平台对借款人身份、受教育、工作单位、个人收入、工作经历、房产、汽车等信息进行验证,还可以通过法院、银行系统对其有无过往经济纠纷、逾期贷款等信息进行核实。长远来看随着大数据技术和应用的不断完善,包含交通、水、电、煤气等各类的个体信息将接入互联网,P2P网络信贷平台将有渠道获得更多的信息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核与评估,而对于那些无法直接联网获取的信息,可通过查看银行流水账单或征求第三方机构获取信用记录评估其信用评级。

(二)针对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风险

社交网络行为分析可以通过分析借款人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应用的好友数量、内容、兴趣范围、消费关联度等因素对其进行综合评估。随着多尺度语义分析和图片识别等网络技术的逐步成熟,越来越多的社交网络信息可以被利用起来对一个人进行信用评估。此外通过借款人网络购物行为评估其信用的价值要比其他网络行为数据更准确,该方法很容易了解借款人电子账户资金流水、消费能力、资金状况、资金使用范围等关键信息。例如京东完全根据用户以往的购物行为来授予信用额度的京东白条说明通过分析网络购物行为进行授信可行。目前针对数据信息难以互通等数据孤岛、数据低质和数据泄露等问题,行业已产生特定中介商,专业从事大数据交易,为数据下游需求者整合上游数据源,提供P2P网络信贷平台无法调用的网购等数据,保障了相关数据的获取、质量和有效利用,使平台能够快速地对借款者进行信用评估。

(三)针对借款人恶意拖延或拒绝还款风险

以往P2P信贷平台的借款人恶意拖延或拒绝还款时,平台在催收无果时仅仅只能将借款人信息加入平台黑名单或者在相关行业内进行公布共享,但此做法缺乏有效的威慑力,无法对相关借款人的其他社会信用a生实质影响,其失信成本远远低于违规成本。2014年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已编制完成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国家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正式启动实施,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已经确定,针对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建立工作也逐步展开。这将对网络信贷发展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网络信贷平台在规范平台自身运营的同时,要加强法律维权,将网络个人贷款信贷记录形成证据链,通过司法途径对恶意拖延或拒绝还款进行,并将依法维权和判决信息在在金融体系进行共享,并积极申请接入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来源渠道,进一步提高失信借款人的违规成本,推动行业对违规失信借款人实施联合惩戒,帮助P2P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一)小额贷款的定义

小额信贷出现于20世纪60-70年代,最初是一种“发展金融”的模式,到了20世纪80-90年代,演变成为小额贷款的模式。对于小额信贷,国际上有两个词相对应,一个为Microfinance,是微型金融服务的概念,主要是指针对中低收人群体提供的金融服务;另一个为Microcredit(小额信贷),是指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信贷服务,包括中低收入群体在内,社会上仍有较多的经济主体没有或者是没有充分享受金融服务,对没有和没有充分享受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服务,是普惠金融(InclusiveFinance)的概念(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络,2009)。

国内外学者关于小额信贷的理解还没有完全统一,主要从以下角度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服务对象角度。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把小额信贷界定为对贫困者提供诸如贷款、储蓄及其他的金融服务以满足他们的经营、生产、消费等方面的需要。乔安娜·雷格伍德(2000)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经济发展途径,意在使低收入妇女和男人受益,它包括向低收入客户或个体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杜晓山、孙若梅(2002)认为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吴国宝、李兴平(2003)认为,小额信贷是通过一定的金融中介为具有一定潜在负债能力的穷人提供信贷服务的一种特殊信贷方式。姚先斌、程恩江(1998)认为小额信贷是指贷款和存款两方面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其服务对象是城乡低收入阶层。

金融比较角度。焦瑾璞、杨骏(2006)把小额信贷定义为一种非正规金融服务,是区别于正规金融和传统高利贷的新型金融服务。

信贷方式角度。Morduch(1997)把小额信贷定义为一种向贫困人群直接提供较高利率的、无资产担保的、小额度的并保持了高还贷率的信贷方式。杜晓山(2005)认为其是在一定区域内,在特殊的制度安排下,按特定目标向贫困人口直接提供贷款资金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的信贷方式。

发展角度。何广文、李莉莉(2005)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一种由扶贫小额信贷模式或机制发展起来的,针对中低收人群体融资需要的金融产品和信贷制度。王绯(2007)认为,小额信贷是最初来源于以社会发展为初衷的,对广大微小经济个体(如个体户、农户等广大有经济活动能力的劳动经营者)提供的金额较小的贷款服务。

从国内外研究可以看出,对小额信贷定义主要考虑贷款金额、针对人群、信用和担保的特点等因素。

(二)小额贷款的类型

根据小额信贷的宗旨、目标、资金来源和组织结构,将其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类是以国际机构捐赠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第二类是以国家财政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或金融机构来运作的政策性小额信贷项目;第三类是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和存款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杜晓山,2005)

胡慷(2007)认为,根据小额信贷的组织、受益对象及贷款方式,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按组织划分,小额信贷机构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正规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等)、半正式的金融机构(包括非政府的金融组织等)、非正式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自助团体等)和银行建立的联系机构(如机构等);按受益对象划分,小额信贷可分为农村贫困地区小额信贷、城镇下岗职工小额信贷和残疾人小额信贷;按贷款方式划分,小额信贷又可分为实物信贷、扶贫资源传递等类型。

王绯(2007)提出根据银行与客户的联系方式可将商业银行小额信贷分为两类:直接类,即建立内部部门或独立公司,直接向客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间接类,即通过与现有小额信贷机构合作进入市场。

何嗣江、史晋川(2009)提出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小额贷款分为个人贷款、小组贷款、微型企业贷款等多种不同的模式。我国小额贷款的业务品种主要有四种:小本微贷款、小本小贷款、小本信用贷款、小本灵活分期。

综合国内外学者对小额贷款的认识及实践方式,将小额贷款类型归纳为表1:

二、小额贷款风险因素

(一)小额贷款风险类型

国内学者对小额贷款风险的研究较为深入,其研究以农贷市场的小额贷款较多。孟建华(2002)通过对中外小额贷款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对小额贷款风险影响最大的是贷款有无担保和对贷款人的法律约束力。吴宝山、卢涛(2006)认为小额信贷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贷款操作风险、信用等级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带来的政策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农户信用风险、贷款用途转移风险。段文杰(2009)对小额农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其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价格风险、供求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石敬勇(2009)按照小额信贷风险的参与主体,将其风险分为环境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政策风险四大类。

胡聪慧(2008)认为我国农户信贷市场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一是不可抗拒的农业系统性风险;二是主观违约风险。朱欣乐(2010)认为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营运风险和自然风险。

(二)小额贷款风险的影响因素

国内外一些学者对小额贷款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JoseA.G.Baptista等人(2006)应用多元回归统计方法,分析得出小额贷款风险的影响因素有: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人经营理念、贷款人经营思路、贷款人经营水平、贷款人拥有土地面积、贷款人有无违法记录。S.Jha&K.s.Bawa(2007)通过印度小额贷款的实证研究,从贷款人的角度分析了小额贷款风险的影响因素,它们是:贷款人文化程度、贷款人家庭收支状况、贷款人固定资产合计、对贷款人的法律约束力、贷款人信用状况、贷款人耐用消费品合计。JamesCopestake(2007)认为贷款人的健康状况、性别、年龄、家庭劳动力数量、家庭净资产都会对小额贷款风险产生影响。ValentinaHartarska&DenisNadolnyak(2007)分析了世界银行1998年至2002年在全球各国发放小额贷款的风险情况,研究表明产品市场现状、产品市场进入难度、产品发展潜力、贷款人技术和能力、贷款有无担保、产品的产业政策、政府对小额贷款的支持力度是小额贷款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RubanaMahjabeen(2008)研究了孟加拉国发放小额贷款的风险情况,提出贷款总额贷款周期、贷款人的抵押品价值、贷款人拥有的耐用商品价值等因素会对小额贷款风险产生影响。

孙清、汪祖杰(2006)利用Logistic模型研究了小额农贷信用风险,认为影响还贷的因素有财产水平、负债状况、借款用途。马文勤、孔荣(2009)等人利用Logistic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发现:农户的农业收入、非农收入、房屋价值、贷款用途、贷款数额与农户信用风险有显著相关关系。

国内许多学者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角度研究了其风险影响因素。吴晓灵(2005)认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主要是监管模式的不确定性和资金来源的有限性。焦谨璞(2006)认为中国开展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制约因素是缺乏健全和完善的政策法规、监管体系,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杨速炎(2007)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补充,如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薄弱的风险控制意识、严重的资金短缺。周海林(2008)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税费负担重、经营开支较高。

通过综合国内外学者对小额贷款风险影响因素的研究,得到了小额贷款的风险因素,如表2。

三、小额贷款风险评价

国内外学者的贷款风险评价研究大部分是针对商业银行的大型企业贷款,对于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风险评价研究较少,且主要采用信用评估模型进行评估。Schreiner(1999,2000)认为信用评估模型可以帮助信贷员进行判断决策,从而改善对客户信用的预测。在之后的研究中,Sch-reiner(2002)进一步证实了信用评分在降低信息收集成本、改善小额贷款机构的服务和经营可持续方面的作用。但是信用评分模型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小额贷款的信用风险评估,因为信贷员收集的信息在贷款决策中的地位无法取代。Inderst&MueHer(2007)的研究表明,小型企业的信用评分将限制当地银行的信息优势,加剧竞争、提高贷款条件。

因此,为提高贷款风险评估准确率,国外学者提出了一些辅评估手段。Buchenau(2003)提出运用统计分析与信用评分相结合的技术以了解客户,降低借贷风险。Dellien&Schreiner(2005)认为中小银行应采取更为个性化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进行信用评分,而小额贷款机构应以信用评分作为信贷员发放消费贷款的信用分析依据。Tedeschi(2005)构建了动态激励的个人小额贷款模型,以帮助借款者获得额外贷款,阻止违约或不愿意偿还贷款行为的消极结果。RobertDeYoung(2008)利用Stacked-Fogit模型分析各指标对小额贷款客户的信用得分的影响。

我国学者也对小额贷款风险评估进行了研究。戴立新(2007,2008)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临的风险人手,构建了小额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分别运用BP神经网络学习规则和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进行了评价。肖冬荣(2008)基于粗糙集方法,研究了我国的个人信贷风险评估。王雅玲(2008)认为VaR模型和CreditMetrics模型是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小额贷款风险评估工具,分别有利于农信社小额信贷市场风险评估和信用风险评估。陈良维(2008)建立了涵盖年龄、贷款历史、家庭收入来源等15个指标,涉及自然情况、家庭情况、信用情况等3方面的农户小额贷款评价体系。闫雪、卢继梁(2010)提出了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力的创新型路径——信用评估体系。申韬(2010)运用解决不确定性问题的软集合理论,提出了现阶段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特征相符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

四、小额贷款的风险管理

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综合文献,国内外学者主要从小额贷款的信用、担保与联保、内部管理和政策控制提出了小额贷款风险管理的创新机制。

(一)信用控制

Ghosh&D.Ray(1997)认为贷款方可以以渐进贷款方式检验借款人的资信,因为随着可获取资金数额的增大,借款人会越来越担心失去获得的资金可能性,进而增加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

陈莹(2006)提出将信用评分法应用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风险控制,并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合,提高风险控制的效果。吴皎、房德东(2004)认为,完善农户征信评信机制,建立健全农户家庭收支账目和经济活动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减少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非对称信息的影响来控制农村信贷风险。

(二)担保与联保控制

Stiglitz(1990)认为,小组贷款能有效解决道德风险这一问题,小额信贷机构也将监管职能转移给借款人自身,并提高了监管效率。Ghatak(2000)认为,小组贷款协议会形成“类聚效应”(Assortativematching),有助于贷款机构解决“逆向选择”问题。Morduch(1999)和Ghatak(1999,2000)认为,小组贷款之所以有显著的效果,是由于乡村经济体中的亲密关系和社会约束性,可以成为解决借款方向贷款方转嫁风险问题的一大法宝。Besley&Coate(1995)认为,在小组联保之间实行横向监督机制有利于提升还款率。Guttman(2007)的研究发现,社会担保方法可以解决孟加拉背景下的信贷偿付问题。

张改清、陈凯(2003)从博弈均衡的角度对联保贷款的内在运行机理进行研究,并得出联保机制有助于提高贷款还款率等重要结论。高凌云、刘钟钦(2008)认为农户联保制度是小额贷款风险控制的手段之一,它与无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构成了小额贷款的主要品种。并借鉴国际上主要农户联保制度的措施,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从灵活组建小组、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针对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寇军中(2008)在研究小额贷款担保问题时指出,在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夏琦(2011)提出通过引导农户成立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摸索出一条担保合作社+农户的营销模式。

(三)内部管理控制

石敬勇(2009)认为金融预警作为新兴的控制手段,利用了事前反馈风险的优势,应该广泛应用于我国小额信贷风险控制中。仲彬、刘念(2002)指出,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运作机制是通过输入一组预警指标,经过预警处理后输出真实、有效的预警信号,然后对未来银行体系健康状况进行预测,以便决策者及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对策。何康(2010)提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分别从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规避,加强对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要建立高效完善的风险监测体系,加强放贷后资金的监控四方面进行控制。江奕俊(2009)也提出可以从银行自身情况出发,加强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强化风险的全员全过程管理,提高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Ghatak(1999,2000)分析了连带责任贷款技术的两大特征——自愿形成小组以及连带责任,建立了连带责任贷款技术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基本理论框架。Conning(2005)的研究表明,连带责任贷款技术并不是依赖于借款人假定的监督与信息优势,该技术对借款人的生产以及监督行为同时提供了激励。Jain&Mansuri(2003)引入了对定期还款技术,研究发现,定期还款制度有助于非正规部门出面阻止借款人生产技术选择中的道德风险行为。

裴增杰(2004)认为改革现有的商业银行组织体制,切实注重对人的监管和控制;实行员工每年强制休假制度,强化员工终身素质教育,注重员工的人格和道德价值观的培养和提高,增强员工的参与意识和工作热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赵绪国(2008)认为邮政储蓄银行在进行小额贷款风险控制时主要从严格流程操作,建立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三方面共同努力。谢莉莉(2009)认为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新型的风险管理手段,在转移风险上具有重要作用,成为商业银行资金运行风险管理的重要载体。原韬(2009)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设计出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做好放贷审查,严控关联企业贷款,加强贷后管理和建立风险转移机制。胡娟(2010)通过对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1987年到2009年的季度数据建立ARCH模型,预测商业银行下一年的贷款总量,从而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控制。

(四)政策控制

我国的小额信贷过于倾向于福利主义,不能解决小额信贷项目运作成本高和风险高的问题。政府应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将其工作重点放在协调部门关系和开创外部金融环境方面,在政策上予以支持,为小额信贷创造宽松的环境(王晓静,2008)。另外,利率水平的高低与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林丽琼,2007),应与小额信贷机构定位相适应,建立多层次的小额信贷利率体系,允许政府机构贴息低利率、城乡信用社利率上限和非政府机构的市场化利率并存(刘锡良、洪正,2005),并完善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法规。刘燕(2008)提出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我国小额信贷的监管法律体系:其一,规定多元化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其二,健全审慎性监管法律制度;其三,设立小额信贷的市场退出机制。总之,政府应发挥其主导作用,使小额贷款业务过程、小额贷款机构的运作均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促进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综合以上研究,小额贷款的风险管理途径及方法归纳为表3。

五、研究评价及研究展望

(一)研究评价

综合以上分析,国内外学者主要从风险因素、风险评价、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风险理论、预警管理理论、博弈论,以及统计分析方法、访谈法、问卷法等实证研究方法。小额贷款风险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小额贷款实证研究比较少,缺乏我国小额贷款全面系统数据。因此,我国小额贷款风险的实证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扩大样本范围,增加样本选择的随机性和数量;二是应多采用动态的时间序列数据;三是从环境、政府、贷款人不同层面进行样本采集和的小额贷款风险指标筛选。

第二,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上,国内外研究多为静态的模型,不能动态的分析各种风险。因此需要全面分析小额贷款风险因素,建立多维模型,使得变量更为全面。

第三,现有评价方法多采用定性评分、专家判断等主观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对于各个风险因素的量化仍是目前研究的一个难点。应全面掌握我国小额贷款风险因素,构建科学的小额贷款风险指标评价体系,采用更加科学的评价方法。

(二)研究展望

小额贷款的风险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研究:

第一,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评价的系统指标体系,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或结构方程模型构建车险道德风险的评价模型;基于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建设小额贷款风险信息系统,用于政府、金融机构等对小额贷款风险进行识别、预警、系统监控和风险防范。

第二,对我国小额贷款风险进行实证研究,全面掌握我国小额贷款风险的现状,构建基于社会、政府、企业不同层面的小额贷款风险全面风险防范体系,为小额贷款政策、措施、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借鉴。

第三,建立基于多方主体的小额贷款风险的模型。包括系统动力学模型、结构方程模型、博弈模型等。深刻分析小额贷款风险因素的相互作用的机理,风险发展、运动的规律,风险防范的机制等。

第7篇

一、制度约束下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次优选择——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

中国发展消费信贷有其特殊的市场背景:一是消费信贷作为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提高最终消费率的一种政策手段,具有很强的政策推动的特征;二是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缺乏相应的管理风险的制度安排;三是作为消费信贷产品的供给者——国有商业银行,正处在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国家既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合约行为市场化,但同时又限制商业银行对信贷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约变量的自主制定。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为区分不同风险类型的借款人,可通过组合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抵押额和贷给概率等条件来设计信贷合约,以达到使借款人自发选择商业银行所期望的信贷合约的目的。而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消费者信贷担保资源、途径缺乏的条件下进行的。为达到将高风险的借款人阻挡在消费信贷市场外,将低风险借款人保留在市场之中的目的,商业银行采取了单一的、高抵押的(或质押)、高进入壁垒(如繁琐手续、高准备费及服务群体圈定)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而这种消费信贷供给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发挥作用,是因为有以下的经济背景:一是近些年来中国的宏观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GDP年均增长率达到7%-8%),消费者风险类型表现得不明显;二是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传统的高储蓄习惯和政策限制使中国的部分消费者积蓄了一定的财富水平,能够满足商业银行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国家在住房、汽车、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发了人们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所隐含的系统性风险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这种单一的、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一种客观选择,但从涉及消费信贷业务三方的国家—商业银行—消费者的整体效益来看,这种合约设计是低效的,因为其面临着发展困境,隐含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首先,从宏观上看,在消费信贷合约中设置过高的担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费者有限的担保资源的浪费,因而是一种宏观上的非效率选择。从微观来看,随着我国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向不同类型的借款人提供单一的消费贷款合约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使得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承担太多的抵押担保和交易费用而退出市场,而高风险借款人则由于获得“信息租”而减少偿付,这将激励他们进入市场[2],可能使银行蒙受更多的损失。

其次,要求信贷担保虽然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监督筛选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业银行监督筛选激励不足,消费信贷合约设计过分依赖于担保来规避风险的问题。这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预算软约束的背景下,易导致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即将所有的贷款损失都推由国家负担。而国家为防范其道德风险,必然会采取紧抓松放的行政干预手段,造成信贷政策的不连贯性,这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规划,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信贷政策的理性预期。

最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高抵押的信贷合约隐含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视。1998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只有456亿元,到2004年6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已达17952亿元,近六年间增加了约40倍。其中,个人住房信贷余额13878亿元,占全部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77.3%[3];汽车消费信贷余额1833亿元,占10.2%;各项助学贷款余额75亿元,占0.4%。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率约为1%-2%,不良贷款约为138.78亿元—277.56亿元。虽然目前的不良贷款率很低,但从国际经验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即只有20%的贷款开始进入第三年。因此,未来几年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很有可能陆续暴露。而汽车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率近几年已呈上升态势,据有关方面报道,截至2003年底,国内银行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不良贷款率超过50%[4]

目前,由于我国住房、汽车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产权重组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抵押资产权会因不易变现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抵押贷款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支持体系,来分散其蕴含的金融风险。

三、管理风险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创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市场手段来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甄别能力,是我国消费信贷顺利发展的客观需求;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何增强中、低收入阶层的抵押担保能力,提高其承贷能力,是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1.基本制度安排:建立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

从消费信贷供给角度而言,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制度安排。尽管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完全消除消费信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是个人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费信贷配给行为的影响。此外,个人信用制度内在地具有对违约者的惩戒作用。谨慎的银行家将会拒绝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的消费贷款申请。个人信用制度的这种惩戒作用和共享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利于商业银行识别借款人的风险类型,设计出分类的消费信贷合约目标。

在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受到社会的信息结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化发展程度的约束。从现实条件来看,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或相关措施的推动,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建立起覆盖面广的个人信用信息库都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在目前个人信息主要集中在各个政府部门以及国有银行和公用事业机构的情况下,政府运作模式有利于借助政府力量强制推动这种制度安排的实施。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经营的是个人信用信息这种特殊产品,在当前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特殊监管与约束。因此,政府主导式的征信体系也许是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初始阶段的理性选择。

2.辅助措施: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个人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我国缺乏充足的抵押担保途径,借款人在申请信贷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商业银行也难以为消费贷款实施有效的风险保障。因此,本文提出创建以政府机构为主的个人消费信贷担保、保险一体化的机制,以此来提高居民的承贷能力。

首先,成立各省市的个人信用担保机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政府的经验,成立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专门为中低收入者提供抵押贷款担保。这些机构担保的购房者,首付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可以实行一定的优惠利率政策;其次,采用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双重保证措施。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消费信贷只有与保险相结合才能获得发展。在法国,仅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就向800万借款人提供了借款保险。在信用消费最为流行的美国,向借款人提供保险成为最大的保险市场。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四川、厦门等地保险公司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市场需求,也陆续推出了新险种,保险费率也有所降低,这种及时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降低借款人负担的做法值得推广;最后,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成立一批私营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的全国性贷款抵押担保网,并在此基础上引进再担保保险机制。这种做法对分散一级抵押市场上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促进住房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以及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上顺利转让债权或发行抵押债券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5]。

3.市场手段: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

在消费信贷业务上逐步实现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利率水平的市场化手段,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极大地弱化了利率管制的效果,利率逐步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大势所趋;二是由于个人信用交易的不确定性较低,其逃债的代价也较大,因此个人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风险相对较小的金融产品,可以优先尝试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三是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为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对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利率优惠,对不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处罚,会产生社会正效应,提高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

4.强制性约束机制:形成基本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作为由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为诚信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约束机制。我们都知道,美国信用经济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分不开的。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20多年期间,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纷纷出台,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主要包括16项信用相关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赁法、银行平等竞争法等等。在这16项法案中,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商、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6]。

尽管在社会信誉的建立过程中,法律常常是缺位的,但法律作为维护信誉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作为后发的国家,选择“规则优先”的法律改革方式,来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理性的选择。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以立法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制定统一征信标准和征信办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建立信用惩罚机制等[6]。

5.补充机制:硬化社会信誉制度。

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信誉制度的安排对于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就显得比较重要。信誉是用来衡量一个人的承诺值得信赖的程度,表现为他人对其偏好或行为可信性的概率[7]。在我国立法、执法环节落后,法律往往流于表面化的现状下,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励企业、个人讲诚信,也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到信贷领域,银行可以为信誉良好的长期客户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在其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得到银行的融资帮助;而对于那些出现在商业银行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对其日后融资需求的惩罚性许诺必须是可信的和切实的。

参考文献:

[1]DeatonA.S.,J.Muellbauer.EconomicsConsumerBehavior[M].NewYork: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0,16-28

[2]哈维尔·弗雷克斯,让·夏尔·罗歇著.刘锡良主译.微观银行学[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109-112

[3]徐平生.住房与教育支出过大,我国居民消费倾向逐年走低[N].上海证券报.2004年9月24日第4版

[4]张为文.汽车不良贷款率超过50%[N].经济观察报,2004年7月28日第5版

[5]刘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探析[J].金融研究,2002(8):105-110

第8篇

   

银行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情况汇报

   

x银监分局:

   

根据你局《关于召开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经理联席会议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行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至XX年8月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情况

   

我行个人住房贷款中大部分是自建房贷款,其次是住房二手楼贷款,住房一手楼贷款很少。自截止XX年8月末我行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余额为x万元,比年初减少x万元。其中住房一手楼贷款(含商用房一手楼贷款)余额为x万元,比年初减少x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总额的x;住房二手楼贷款(含商用房二手楼贷款)余额为x万元,比年初减少x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总额的x;自建房贷款余额为x万元,比年初减少x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总额的x。

   

年初至8月末个人贷款发放收回情况:年初至8月末全行只发放x笔个人住房贷款(住房二手楼贷款)共x万元。今年以来全行个人住房贷款共结清销户x户x万元。其中住房一手楼贷款结清销户x户x万元,住房二手楼贷款结清销户x户x万元,自建房贷款结清销户x户x万元。

   

二、我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资产质量情况

   

XX年8月末我行个人住房不良贷款余额为x万元,不良占比为x,不良余额比年初下降x万元,不良占比比年初上升x个百分点,其中住房一手楼贷款不良余额为x万元,不良占比为x,不良余额比年初下降x万元,不良占比比年初上升x个百分点;住房二手楼贷款不良余额为x万元,不良占比为x%,不良余额比年初下降x万元,不良占比比年初上升x个百分点;自建房贷款不良余额为x万元,不良占比为x%,不良余额比年初下降x万元,不良占比比年初下降x个百分点。

   

我行前8月新发生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共有x户x万元,其中住房一手楼贷款x户x万元,住房二手楼贷款x户x万元,自建房贷款x户x万元。

   

由此可见,我行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一手楼贷款虽然贷款余额占比小,但住房一手楼贷款不良余额较大,不良占比较高,风险较大。相较而言,我行自建房贷款不良占比较小,且比年初有所下降,而住房一手楼贷款和住房二手楼贷款的不良占比均比年初有所上升。

   

总体而言,我行XX年前8月在个人住房贷款不良余额比年初下降x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累计收回x万元以及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只有x万元的情况下,不良占比比年初上升x个百分点。从贷款品种来看,全行现有三类个人住房贷款品种的不良占比均在x以上,住房一手楼贷款不良占比甚至高达x,均高于省农行规定的单个贷款品种不良占比不能超过x的比例。

   

三、我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分析

   

1、收入证明存在虚假现象,且x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第一还款来源风险明显。为取得住房贷款,借款人千方百计取得所在单位的虚假收入证明,很多单位也应借款人的要求出具不实证明,导致银行无法真正把握借款人的风险状况,第一还款来缺失,形成信贷风险。

   

2、信用环境、司法环境不尽人意,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往往遇到起诉清收难,抵押物处置损失大,第二还款来源风险现显。对贷款抵押物起诉清收要经过受理、审理、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拍卖抵押物归还贷款本息等一系列过程,持续时间长,难度大。同时,由于执法环境不佳,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另外,由于部分房产评估中介机构为谋取利益出具不实房产价值评估书,个人住房贷款在发放时抵押物评估价就过高,导致抵押物拍卖价款不足以全额收回不良贷款本息,形成贷款损失。

   

3、信贷人员对业务、操作流程不熟悉,形成操作风险,甚至涉嫌假按揭现象。业务操作风险,直接导致我行住房贷款风险,教训十分深刻。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

   

1、加强学习和培训,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规章制度。去年末,省行对所有个贷品种进行整合,编印了《个人信贷产品操作手册》,该手册不仅是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更是个贷从业人员学习信贷规章制度的教科书。我行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熟悉个人住房贷款规章制度和房地产业务知识,了解相关行业信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2、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加快不良贷款处置。

   

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采取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预警信号,在异常风险发生前后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共享本行其他机构和其他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上的失误等信息,将风险控制的关口前移,保证我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同时,还要加强同法院执行部门、拍卖机构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存量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

   

3、要积极探索住房信贷业务风险防范方法与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其他商业银行展开良性竞争,适度发展我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二手楼业务方面,我们要切实利用我行实行的抵押物内部评估、取消公证等减轻借款人费用支出的优势,努力拓展优质个人住房贷款客户,重点支持以自用为目的的购房和与自身经济能力相适应的购买行为。在适当时机,选择优质房地产发展商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配套发放一手楼按揭贷款,增强我行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9篇

现行对不良贷款的有关规定

世界银行在2003年公布了对巴塞尔核心原则联络组国家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做法进行的一次调查报告,其中提到,在许多贷款分类制度中使用的一个词是“不良贷款”(NPL),然而这个词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在有些国家,不良贷款是指受到损失的贷款,而在另一些国家,则是指逾期的贷款,但是超过期限多少天才算逾期贷款,各国的情况差别较大。根据现在掌握的资料,美国监管当局把次级、可疑、损失三类统称为“分类贷款”(classified loans),在此基础上,加上关注类贷款,合并称为“受批评贷款”(criticized loans)。受批评贷款或分类贷款主要供银行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内部使用,公众注意的主要是不良贷款(即分类贷款)。

中国银行业在信贷风险管理中,习惯用不良贷款(NPL)来反映和评价贷款的质量。根据《贷款通则》(1996年)第三十四条规定:“不良贷款系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银监会2007年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商业银行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并规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要划为次级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要划为可疑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要划为损失贷款。该文件还规定,“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并明确“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银监会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同时,对于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标准为:“次级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以内;可疑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以上,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此文件中明确给出逾期天数与分类结果的对应关系,但只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在《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1998年4月)的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说明》中对于住房按揭贷款给出了参考依据,即“对于住房按揭贷款可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分类:如果贷款本金或利息拖欠还款6次或180天以上,至少分为次级;拖欠还款12次或360天以上,至少分为损失类”;“对于信用卡透支,可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分类:如果贷款本金或利息拖欠还款3次或90天以上,至少分为次级类;拖欠还款6次或180天以上,至少分为损失类”。

对不良贷款的定义在现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都给出了一个定性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各家银行至少都是把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或预期本息有损失的贷款划为不良贷款。

由于各家银行的风险偏好及具体经营目标的差异,将逾期多少天的贷款划归为不良的标准还是有些区别,只要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原则,每家银行对划入不良贷款的期限可以有不同的要求。如有的银行在贷款合约或贷款协议中约定,贷款到期后还可以有一个还款宽限期,过了宽限期的贷款才是逾期贷款;有的银行对逾期贷款还有一个容忍度,寄希望借款人能在这个容忍期内继续履约,偿还贷款本息,没有把它计入不良贷款,如有的银行对个人贷款逾期90天后还给10天的宽限期,然后才归入不良贷款;有的银行则规定比较严,对逾期欠息的贷款容忍度很低,如工商银行从2007年开始把逾期或欠息30天以上的公司贷款划定为不良贷款。

在贷款本息预期损失率的确定上,由于人的主观判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利益不同、对信息理解不同等,也会产生差异,有时差异还会比较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据此中国银行业基本都是把预期损失在25%左右的贷款划为次级类贷款,把预期有50%左右损失的贷款划为可疑类贷款,把预期无法收回本息的贷款划为损失类贷款,并都是按这个标准来计提专项准备。银行的内部审计、外部监管、外部审计也主要据此来检查对贷款质量分类的偏离情况。

不良贷款与违约贷款的关系

对不良贷款与违约贷款是否有区别,区别在哪里,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不良贷款的含义。

不良贷款可以有两层含义:一是监管规定的含义,其界定得比较窄,也可以说是狭义的不良贷款,如上面所表述的不良贷款。二是银行自行定义的不良贷款,含义要宽泛些,即从广义上讲,不良贷款是与优良贷款相对应的,银行可以把贷款质量分为优良与不良两大类。优良贷款就是指那些借款人没有违约、风险可承受又可控且收益较高的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违约或风险损失已暴露或预期收益较低的贷款。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实力的增强和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中国银行业的贷款质量也实现了根本好转,现在所面临的是资本的约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约束。银行经营只能通过由资源粗放向资源节约、提高资本回报的方式转型,尽可能地提高经营效益。单位资源的效益、单位资本的回报将成为银行信贷经营业绩的评价标准,因此对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也应由狭义的以违约损失为主转向更广义的以风险增效为主。只要是低于平均收益的贷款就不是优良贷款;低于经营成本的贷款就是不良贷款。那些收益高、不违约的贷款就应是优良贷款,即使风险大一些,只要是在预期之内,即属于可控、可接受的风险;而那些收益低、风险低的贷款也不能算是优良贷款。

这种广义的贷款质量评价标准也反映了银行的本质特性,银行是信用的中介,是经营贷款的金融机构,其经营的目的是要获取盈利。银行为了获取尽可能高的盈利,就要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利息)来获得资金所有者的暂时让渡,并以尽可能高的价格把它贷给需要资金的借款人,在这个过程中利差就是银行的收益。如银行经营贷款的收益达不到预期的平均利润,也就失去了竞争力;如果连经营成本都覆盖不了,那么银行就无法经营下去。

贷款违约与不违约相对应,是一个法律范畴的概念,是借款人未能履行与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义务的贷款。根据巴塞尔Ⅱ,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规定,违约贷款是指“(一)逾期90天以上;(二)商业银行认定,除非采取变现抵质押品等追索措施,债务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的信贷债务。”违约贷款是否会有本息损失是一种预期,只有当实际处置时,才会成为现实的损失。尽管违约贷款不一定都是有本息损失的贷款,也不一定都是没有收益,甚至有些违约贷款的收益还可能比不违约的正常贷款高,如可以收取较高的罚息,但违约贷款至少不能算是优良贷款,即使它的实际收益可能高于其他正常贷款,也是问题贷款的一种。因为对银行来说,最重要的是贷款本息能按期收回,借款人违约就增加了不确定性,超出了预期的风险,有可能造成贷款本息的损失,最终实际没有形成损失是银行经过保全等措施而取得的。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在贷款发放出去后,银行就要根据借款人是否履约,违约了是否会有本息的损失,是否有代偿等保全措施等情况定期进行质量分类。巴塞尔Ⅱ中所定义的贷款违约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与我们所说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是有区别的。巴塞尔委员会没有用不良贷款,而是用了违约贷款,用贷款违约率来替代不良贷款率,但违约贷款并不一定都会损失,而其中又肯定会有损失,所以在巴塞尔Ⅱ中又有贷款违约损失率,与不良贷款损失率较接近,只不过我们很少用贷款损失率这个指标。

正常贷款与不正常贷款主要是从借款人是否违约为标准来判断的,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没有违约,不论本息是否有损失,贷款都是正常的,违约了就是不正常贷款;二是借款人没有违约,如贷款的预期收益低于经营成本,即本息实际会有损失,虽仍可划为正常贷款,但也不能算作是优良贷款。

不良贷款是与优良贷款相对应的,是银行根据其自身经营的要求来确定的,尽管对狭义的不良贷款已有明确的外部监管标准,且在这个标准之内银行还可以有更严格、更细化的规定,但对广义的不良贷款尚没有明确的监管方面的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把不良贷款与违约贷款的关系概括为,违约贷款不一定都是收益低或有损失的贷款,不良贷款也不一定都是违约的贷款,但一定是收益低的贷款或本息有损失的贷款,只要预期收益不能覆盖风险敞口或成本的贷款,就应视为不良贷款。

市场风险对贷款质量的影响

现在我们对广义的不良贷款再来做进一步的分析。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也可能实际是有部分本息损失的贷款,如固定利率贷款、外汇贷款等因受到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的影响使得贷款本息受到损失。按现行的规定,这类贷款没有违约,就应当是正常贷款,不应纳入不良贷款。但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和经营要求上来看,这类贷款的本息已经有预期损失,应当把隐性的问题显现出来。只有把这种没违约却有预期本息损失的贷款划为不良贷款,才能更真实、全面地反映贷款质量,才可能引起管理层对此类贷款更多的关注。这既是全面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信贷风险管理深化的一个具体体现。

我们知道,信贷风险不都是信用风险,信贷风险与信用风险的含义有较大区别,信用风险只是信贷风险中的一部分风险,贷款的操作风险最终是通过客户的违约反映出来的,在违约贷款或不良贷款中,已经包含了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但是市场风险没有含在内,这部分信贷的剩余风险对银行贷款的影响会越来越大,需要引起关注。

在完全市场条件下,银行贷款利率主要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当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大于需求的时候,资金的价格就低,银行贷款的利率就会降低;当市场上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时,资金价格就会上涨。国内现阶段银行的盈利是由利差大小决定的,由于在以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中国银行业,筹资的成本在发放贷款时已知,关键是贷款的利率怎么定。

银行贷款的利率=资金成本+营运成本(费、税)+风险成本+目标收益

资金成本+营运成本+风险成本=经营成本(如图1)

贷款利率不仅要覆盖包括资金成本在内的全部经营成本,还要有合理的经营收益,这是贷款定价的基本原则。贷款的基准利率就相当于市场平均利率,就是可覆盖全部经营成本并获得平均利润的利率。由于在同一时间内资金成本、营运成本是一定的,如果贷款的风险小于市场的平均风险水平,那么利率就可以低于这个基准利率水平,即给予优惠利率,银行仍可取得平均利润。由于对客户的经营结果判断失误、客户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或由于银行在内部管理中把业务量及其同业市场占比作为对分支机构业绩评价和考核的要求,导致只顾业务总量指标、市场同业占比指标,而不顾成本、不顾收益回报、不顾资源占用,结果形成不少的低收益、没收益,甚至负收益贷款,也有盲目竞争等原因,对一些不该下浮利率的贷款也下浮了。对此目前还有一个政策限制,利率下浮最低不能超过10%。一旦国家放开这个政策底线,利率完全市场化了,那么对银行将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如一笔贷款的利率低于银行的资金成本,假定不考虑其他的业务收益或相关派生收益,那就会给银行造成损失;如高于资金成本,低于银行经营成本,也会有损失,只是损失小一点;如果贷款利息收入低于平均贷款利息收入高于银行经营成本,那就没有损失,只是少盈利了。(如图2)

对银行贷款收益影响较大的是固定利率,一些有实力的客户对银行贷款定价往往会提出较高的要求,不仅要下浮贷款利率,还要在利率下浮的基础上再实行固定利率,锁定贷款利率。对这种利率的贷款,在市场利率或基准利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银行还可以承受,但是当利率预期进入上升通道时,市场(基准)利率持续上升,就会使银行的利差收窄,当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平均利率时,银行就得不到平均收益。如果这类贷款的数量比较多,那么就会影响银行的资产收益率(ROA)、资本收益率(ROE),对银行的市场形象、市场竞争力带来负面影响;如果当固定贷款利率等于银行经营成本时,那就只是一笔保本贷款了,这样的贷款对银行就没有经济意义了;如果固定利率低于银行经营成本,那么这笔贷款的损失就比较大了,不仅要损失利息,甚至还有可能要损失本金。(如图3)

再从外汇贷款的汇率上分析。由于汇率的市场化程度更高,不仅贷款利息会受到影响,而且连贷款的本金也会同时受到损失。如当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是1∶8.27时发放的1亿美元贷款,客户没有任何违约,信用等级保持优良,借贷双方都在按合同履约,是一笔正常贷款。但是现在对这笔贷款进行市值评估,就会发现这是一笔本息损失较大的问题贷款,因为汇率已经从1∶8.27上升到了1∶6.62了,原先用8.27亿元人民币兑换的1亿美元本金,按现行汇率只能兑6.62亿元人民币了,损失了贷款本金(8.27-6.62=1.65)1.65亿元人民币,加上美元利息的损失就更大了。(如图4)

按信用风险分析,借款人没有违约,当然也就没有相应的违约损失;按市场风险分析,则市值浮亏很大,到期收回后就会成为实际的损失。按现行的贷款质量分类规定,客户没有出现违约,就应是正常贷款。但这笔贷款已经出现浮亏,如收回后计入汇兑损失,在损益表中反映为损失。显然这种贷款分类管理方法不能全面、准确反映贷款的真实质量,还会误导人们对这类贷款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由此可见,我们对贷款的质量分类,不仅要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考虑,也要从市场风险的方面来分析,随着中国经济金融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利率、汇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风险对银行贷款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在信贷风险管理中必须重视这个问题,要关注这类不是由客户违约形成的广义不良贷款。

对不良贷款再思考的意义

通过对不良贷款定义内涵的分析,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明晰和细化银行贷款质量的分类及其标准,对推进精细化的信贷风险管理十分必要。虽然目前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汇率的形成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但市场风险已经影响了银行贷款的收益,对银行贷款构成了现实的风险。所以我们不仅要从狭义上,更要从广义上来认识不良贷款,其意义主要有:

一是提高员工的盈利意识,改变信贷人员消极的风险防范。对不良贷款的严格分类实际就是要提高员工对银行经营贷款目的的认识。银行是企业,发放贷款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和途径,获取尽可能高的收益才是贷款的目的;防范信贷风险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预期收益的实现;贷款的分类管理就是要看贷款的预期收益情况。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就是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而不是拒绝任何风险。我们不能总是在追求低风险、零风险,低风险、零风险也同时意味着低收益、低回报;也不能总是在政策的保护下维持生存。要倡导推进积极的风险管理,要积极地走进市场,感受市场。不仅要敢于,更要学会善于做高风险的业务,要在经营风险的实践中来提高自身对风险的识别能力、风险定价能力、风险掌控能力。不仅要审查贷款的信用风险,用担保等风险防范的措施来做好保全,用第二还贷来源作风险化解的保障条件这种传统的信贷风险管理模式;还要关注贷款的市场风险,善于利用收益覆盖风险的途径,充分运用各种先进的风险敞口管理工具,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对价等方式来覆盖风险,使实际的利息收益大于风险承担,大于市场平均风险,大于普遍可承受的风险。

二是统一人们对不良贷款的认识,提高对市场风险的识别能力。不良贷款不都是违约贷款,既包括借款人违约了,不论本息是否有损失,都应要纳入不良贷款,也包括贷款本息有损失了,不论借款人是否违约,就应纳入不良贷款。从广义来认识衡量贷款质量的标准,可以使我们在信贷风险管理中更加关注贷款的市场风险,努力提高对市场风险的识别能力。并研究出一套信贷业务市场风险的防范措施,如对贷款定期进行市值评估,分析是否有浮亏损失。又如要强化对市场上贷款转让出售行情的分析,如果能溢价转让的贷款就是优良贷款;如果能不受损失转让出去的贷款也应当是好的,至少不能算是不良贷款;如果转让不出去或需折价转让的,那就是不良贷款。所以对客户信用风险小市场风险大的贷款、预期收益低于平均收益的贷款也应当如同控制客户信用风险一样,要有相应的政策和办法。

三是进一步细分不良贷款,可在分类原则、分类口径、分类方法上能有个统一的标准。要对现行不良贷款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广义的不良贷款把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再细分为:违约和没违约的关注贷款;违约损失和没违约损失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计提风险拨备、计算资本占用,以便使同一时期不同银行间或同一银行不同时期的不良贷款可以进行真正的比较。

把不良贷款分为狭义的不良贷款和广义的不良贷款,使得我们可以把狭义的不良贷款率用来对外披露,进行同业的比较,并满足监管的要求,使国内外的同业能有一个共同的标准来比较贷款的质量水平。而广义的不良贷款率则主要用于银行内部的信贷风险管理和贷款质量评价,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的资信、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掌控管理能力,还要考虑资源配置的效率,资源使用的回报率。这样既能满足内部管理的要求,又能与境内外的同业进行比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就可以实现同业的狭义和广义不良贷款的比较。

要避免在信息披露中出现既有不良贷款率,又有贷款违约率,又要注意不要把不良贷款视为损失贷款,把不良贷款率视为不良贷款损失率。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银行业通常是不用不良贷款损失率这个概念,因为不良贷款的损失时点很难说清楚,当贷款出现违约后银行就一直在清收,直到最后实在无法清收的部分才会列入损失贷款,等待核销处理。这个过程有时会很长,甚至几年都完不了,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贷款还会不断地被重组。但不良贷款损失的大小,在不同的银行金融机构也会有很大的差异,管理比较好的银行,损失会小一点,管理差一些的银行损失会大一点,我们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按统一标准对贷款损失率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