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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事业单位税收筹划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事业单位 税务筹划 问题 对策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及国内外税务筹划的现状
1.税务筹划的含义:税务筹划也称节税,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和差别待遇,通过对公司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事先谋划和安排以减轻税负,实现整体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活动。
2.国内外税务筹划发展现状
在国外,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税务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已经到了家喻户晓的地步,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业人才,并且还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此来节约税金支出。在我国,税收筹划项目近年来也渐渐的在一些大中小型企业中受到重视和应用。纳税筹划已经演变成企业发展的必要手段。但由于国内对税务筹划认识的时间短,仅仅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才逐渐被企业所理解和接受,因此税收筹划的整体发展,税收筹划意识、纳税筹划能力以及专业性与国外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其主要表现为:
①事业单位税收筹划意识较弱,认为自已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税多税少与自身关系不大,用不着进行税务筹划。
②事业单位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上都是会计人员,业务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很少参与税务筹划,更别说聘请专业队伍进行税务筹划了。
③我国会计人员结构不合理;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从事会计技术资格考核会记人员中初、中、高级的比例为:0.66:0.32:0.0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初级人才相对充足,中级人才相对不足,高而级人才却严重缺乏。
二、我国事业单位的纳税筹划现状分析
1.事业单位收支体制的原因
事业单位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是一种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科学、卫生、教育、文化等方面的需要。正是因为这种传统的计划体制,导致他们普遍认为纳税对他们来说没有多大的意义,从而造成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筹划动力不足,多数人认为纳税只是多此一举,根本没必要,根本无法理解和适应国家依法纳税的政策,因而导致税务筹划举步艰难。
2.事业单位集中核算后造成纳税筹划意识更加弱化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不断深化和改革,多数事业单位纳入了财政统一核算的范围,形成了财务核算中心,财务机构也进行了削减,下属行政事业单位都撤消了计财处,纳入财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有的单位甚至只保留了一名会计人员。但是,财务集中核算一方面导致原单位财务人员的大大减少,使得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相对分离,极大程度上削弱了原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力;而另一方面,节约税金支出与会计人员自身利益和所在单位利益没有关系,财务核算成为了会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从而使他们的纳税筹划的意识变得更加薄弱。
3.会计人员的纳税筹划能力较低
人们普遍认为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比较简单,从而制约了对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造成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匮乏;事业单位实际的税务操作人员能力缺乏专业的会计知识,缺乏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把握,在加上相对于事业单位中会记人员的职务升迁较慢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会记人员的积极性,很多中、高级会记人员选择调离岗位,从而导致事业单位中高级人才严重缺乏,税务筹划能力地下。
4.部分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滞后,宣传和征管措施不到位
①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有的根本就不知道行政事业单位要缴纳所得税,总强调自己是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不必纳税也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涉税问题;
②对税政策了解不够,如我国对事业单位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期限的,由于财务人员了不够,导致单位在优惠期限过了以后仍按优惠政策申报纳税。这说明我们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滞后,宣传和征管措施不到位。
三、提高事业单位税务筹划工的几点意见
1.加强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归行政机构,建立一个可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明晰事业单位的纳税属性及性质。
2.提高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意识;大力宣传依法纳税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主动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学习,增强事业单位依法纳税的筹划能力,解除事业单位对于依法纳税的疑惑和不解,提高事业单位依法纳税的意识。
3.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税务筹划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因此,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机制,加强对中高级会计人才的培训,提高事业单位税收筹划质量。
4.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协调;事业单位的税务筹划涉及到单位的管理者、会计人员以及业务部门。因此,必须要加强管理者与会计人员、业务部门间的相互沟通、配合及协调工作,加强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形成税务筹划“三位一体”的理念,从源头、事前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纳税已然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在我国普遍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下,事业单位纳税不可避免,而税务筹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的领导和财会人员应当熟悉税法的各种规定,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合理规避纳税风险,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用好用足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促进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定安,武智秀.浅谈税收筹划风险[J].上海会计,2008(3 )
[2]吴静斌.论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及可行性[J].总裁,2009 (9)
[3]顾瑞鹏,陈响,潘岳.基于税收筹划谈企业职工薪酬制度的设计[J].价值工程, 2011,(20)
浅议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政策分析
近一段时期,社会上涌现了一大堆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方面的质疑。这种声音愈演愈烈,逐渐形成一种民怨。而同时也由于缺乏有关的监管办法,对这一问题的管理还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而最近社会保障部和人力资源,以国务院的共同名义,了新的文件,意图在于加强关于国企高管薪酬的控制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表示,2011年将要分别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出台具体工资收入分配改革措施。对于当前比较受关注的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的问题,他同时也指出,对于改革企业负责人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最大限度控制高管的薪酬。而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规范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
1 税收筹划
由此我们可以概括出来,税收筹划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以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取得“节税”,并从而使得税负水平更加的合理,达到更大的财务利益。最重要是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表示税收筹划只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而筹划性则是说的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目的性则表示的纳税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筹划概述
为更好地实现国家对房地产等相关市场的调控,抑制通过炒房等手段获取暴利的不合规现象,进而实现该类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转让、出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而获取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税种的纳税依据为增值额,即用与房地产等相关项目的全部收入扣去法律规定的应扣除的款项作为计算税额的依据。而所谓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指的是,国家法律规定,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满足清算条件即项目完工、销售完成、转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移时,计算自身应该缴纳的税款,并按照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呈送纳税资料、填写清算申请表,进行税额的结算。在清算的过程中,纳税人必须要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如实报送资料,保证所纳税额是真实可靠、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税务机构也要充分发挥出自身应有的作用,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尤其是那种新变动的法规和各项优惠政策条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仅从定义上来看,税务筹划指的是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在缴纳税款时,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界限内,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事先通过安排、选择、筹划等途径,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纳税方案,合理降低自身承担的税负,提高自己的利润。也就是说,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不同的税种所能够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不同,诸如土地增值税这种计算复杂、清算起来难度较大的税种,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更大,企业应把握好该项税种的特点,积极的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同时应注意到,税务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企业可以进行的选择也多种多样,没有一项能够适应任何企业的清算方案,也没有一项不需要随时间和企业需要变动的方案,当税务筹划与企业实际需要脱节时,企业必须承担其带来的风险,补交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筹划必要性分析
对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缴纳应缴税额的单位而言,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必不可少,其不仅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也是适应现代化企业经营的现实需要。具体而言,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现有税收法律体系的有益补充。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一项计算较为复杂的工作,纵观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规章,与该税种相关的法律、条例、政策还不是很完善,在优惠规定、计税方法、税率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而税务筹划工作恰好是对现有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进行相关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其能进一步发现现有规定的不足并对其进行补充。二是维护企业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房地产企业是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单位之一,其发展的规范性直接影响着我国总体经济运行的态势,为更好地规范、扶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来调控该行业的运行。众所周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纳税额度与企业利润呈反比例关系,企业缴纳的税额越多,其净利润便会因此下降,而税务筹划工作可以帮助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税收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水平。房地产等企业在充分理解税收条例、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意识、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税务清算方式和途径的前提下则能够有效地降低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技巧分析
1.合理选择清算筹划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法并不唯一,没有哪一种筹划方法能够符合所有企业的需要,企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身的方式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如,企业可通过分散收入的方式实现合理避税。具体而言,将企业项目收入中可以进行分离的部分进行拆分,每一部分签订独立的合同,降低单次转让收入的额度进而达成降低税率的目的。还可以将销售、管理、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迁移至直接成本当中,达到扩大法律规定的可扣除款项额度的目的。对于项目数量较多、各项目成本分布不均匀的企业而言,其可以通过均衡成本的方式实现各项目增值率的均衡,减少某些项目增值率过高的现象的发生,降低税负。受行业特点的影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如房地产企业的负债额度一般较高,其需要支付的利息颇多,若企业能够证明该支出是向提供借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则可以进行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利息调整的方式达到降低应缴税额的目的。除上述方法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清算筹划方式供企业选择,企业重组、合作建房等方式都可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企业要注意这些方法的选择和应用,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合理节税。
2.合理筹划选择清算节点
清算节点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企业的实际应缴税额,企业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适当的提前、延后清算时间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营改增后,某些企业所面对的税负更重,如房地产企业不仅要缴纳营业税还需要承担土地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如同税务机关进行事先的沟通,赢得税务机关的支持和信任,利用预征的办法、选择合适的清算节点成为降低企业税负的有效手段。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增值税可进行预征,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可事先选择预征的税率,在项目结束后再进入清算流程,不同地区对预征办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企业必须以当地的实际要求为依据进行清算节点的选择。具体来说,企业要先找到土地增值率的平衡点,并以此为参照,当实际增值率小于该点时尽早结算,当实际增长率大于该点时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推迟结算的节点。据此,为保障企业在清算节点选择上有更大的可操作化的空间,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预先对清算节点进行筹划,合理选择对自身最为有利的时机进行清算,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利润。对于某些规模较小、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企业而言,其可以借助专业咨询公司或者专家的帮助,在他们的指导之下完成清算节点、筹划方法的选择和实施,也可以通过内部培训与外部招聘的方式重塑自身的人才队伍,提高其进行税务筹划、土地增值税结算的能力和水平。
3.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对于土地增值税而言,我国所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制,即不同纳税单位的增值率不同,其计算纳税额度所使用的税率也就有所差别,这种差别对企业的实际应纳税额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同时,国家的土地增值税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优惠条例,对某些符合法律规定与要求的项目给予免税、减税的优惠。纳税单位如何在进入清算流程、结算款项之前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的,进而提高企业净利润水平成为企业清算环节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如,法律规定,企业的代建房屋项目应缴纳一笔费用,即代建费,该项费用在核算时计入劳务输出收入,在最终结算之时若该代建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动和转移,企业则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项目也可以暂免土地增值税,这就意味着企业在开发、实施项目之前可通过税务筹划等工作选择适宜的合伙人进行合作,实现合理避税。与此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很多,其与企业的利润息息相关,为此,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对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理解和学习,不断提高利用税收政策实现节税的能力和水平。
4.合理降低贷款利息
朱清教授曾指出,企业税负与税收清算模式、筹划方式以及贷款利息支付方式息息相关,贷款利息扣除额度不同,企业所面对的税收金额也千差万别。对于企业尤其是类似房地产这种投资周期较长、企业负债率高、资金密度大的企业而言,融资成本的高低与企业盈利能力与水平息息相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更新、落实过程中,除了合理筹划清算节点、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合理选择筹划方法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升单位避税能力进而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外,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还应该不断更新其筹划思维,树立起金融创新的理念与意识,充分理解并掌握银行不同利息支付模式间的差别,在此基础之上开展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的筹划工作,选取对自身最为有利的利息支付方式,降低贷款成本。具体来看,企业必须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与沟通网络,加强与银行等金融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调,提升企业在银行的声誉,及时获取贷款利率的相关信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之内,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同期贷款利率利息等抵扣额度充分利用起来,以企业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银行等机构捆绑贷款的相关要求,做好企业内部精细化、科学化的税务筹划工作。
关键词:税收筹划 绩效工资 重要性
0 引言
企业实施绩效工资,既能够提升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有效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员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更好地优化和使用企业人力资源,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公正[1]。然而,一直以来,由于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没有考虑个人所得税对其影响,使我国大多数企业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未体现全面、客观、公平、多劳多得的原则,极大地挫伤了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成为困扰企业管理者的难点问题。2011年9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这时绩效工资对员工的激励在一定的条件下很难达到管理的要求,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多做工作,税后收入有可能比不多做工作要少,如果是这样的话,企业绩效工资就很难提高员工的满意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应该考虑纳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
1 税收筹划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的重要性
1.1 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更加合理、科学
税收筹划是企业进行管理与决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依据[2]。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设计绩效工资时需要考虑到税收筹划这个重要的依据,以岗位责任、绩效为基础的考核与激励制度,结合税收筹划,使其形成保障公平、公正、效率兼顾的长效机制,实行以劳动质量与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保障员工的税后收入,做到以人为本,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绩效考核体系更加合理、科学。
1.2 企业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否留住人才?有很多因素,但其中最为根本的因素还是薪酬。企业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的负面影响因素,才能够保障员工的利益,提高员工的满意度,才能让企业绩效工资考核体系更加实用、合理和科学,从而增强企业的活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从被动工作转为主动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益和企业的整体效益。
1.3 企业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筹划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企业来说,要想使企业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率就必须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强的执行力、高度的团队协作能力以及创造力的员工队伍,而这只队伍的建立,就必须注重用人机制,完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3]。绩效管理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部分,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对员工的负面影响,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并且在不断的完善中推动企业的管理向高水平、高效率方向发展。
1.4 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纳税意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税收筹划概念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至今,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进而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是企业的纳税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而税收筹划要合法就要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帐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纳税意识。
2 税收筹划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的应用
企业绩效工资的设计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是岗位绩效工资。下面就以税收筹划在岗位绩效工资的设计中的应用为主,讨论其具体做法:
2.1 对企业所有岗位进行调查研究
设计者要对企业的所有岗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岗位的工作特点、性质;了解岗位工作量、岗位工作结构和岗位工作强度;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岗位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的特点、规律以及绩效奖金与企业利润的关系等,为税收筹划收集信息。
2.2 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
企业和绩效工资设计者要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用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多种层面向员工传递绩效工资设计的意义和作用,减少推广过程中的阻力。因为税收筹划的绩效工资设计中的应用过程中,有可能会导致员工工资在某一月份或某一时期的收入减少的情况出现,但员工的整体收入会增加,如果事前没有进行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就会使员工出现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激烈的对抗行为,对绩效工资的改革产生不利的影响。
2.3 熟悉和掌握相关税法
为了使设计出的绩效工资方案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绩效工资的设计必须要在熟悉和掌握相关税法的基础上来进行工作,因此,绩效工资的设计者需要熟悉税法与税制相关的基本原理;掌握现行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税收优惠等相关规定;掌握个人取得各种收入涉及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及相关纳税事项的有关规定;协助企业或个人准确无误地填列各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分析税收政策变动对企业等相关纳税人的潜在影响并能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提出税收筹划建议等。
2.4 做好月度工资与绩效奖金的分割
通常情况下,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月度基本工资,二是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又可能分为季度、半年和年终奖金,而月度工资与绩效奖金是企业的成本费用,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所以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但对企业的员工来说,根据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怎样发放员工的月度工资和绩效奖金?采取什么方式来发放?员工最终的税后收入都不一样,有时候奖金多出1元就有可能导致税后收入减少几千元,所以,要做好月度工资与绩效奖金的分割。
2.5 进行定量分析,选择使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采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以使员工税收负担最轻,税后收入最大,但需要进行定量分析和计算,根据定量分析和计算的结果,选择使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3 税收筹划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的应注意的问题
3.1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前瞻性
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来看(如右图):
我国已经是自2005年到2011年五年内第三次对个税起征点进行提高调整,由此我们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不断增长,个税起征点和改革在未来也会进行调整和改变,因此,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前瞻性,使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适应未来税法的变化。
3.2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合法性
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合法性,其要求不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个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该原则。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不能违背立法意图,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3.3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整体协调性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相协调,如果有冲突,应做适当调整。同时,在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也应考虑整体效应和绩效工资的时间周期协调性,对具有相同特点、相同性质的部门进行整体规划和筹划,分析其收入的周期性和波动周期,着眼于长期性,协调每月的工资和绩效奖金,使员工的税后收入最大化。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个税起征点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这样在每一级的交界,收入哪怕增加1元,税后收入差异也会很大的,如果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不为员工的税后收入考虑,若出现以上的情况,绩效工资的激励效果就会消失殆尽,员工满意度降低,背离人力资源管理的宗旨,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蒙贞.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J].才智,2012(34).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会计学专业;纳税筹划能力
应用型本科会计学专业,是以“应用”为主旨,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主要培养掌握会计基本理论、技能,具备会计手工核算能力、会计信息化应用操作能力、财务分析能力,并具有较强的涉税业务处理及税收筹划能力,能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种财务会计实务以及涉税业务处理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与人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日益紧密,企业税收筹划的欲望也在不断增强,企业更是迫切地需要精通税收政策、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税务筹划的人才,以期通过科学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所以,纳税筹划能力是应用型本科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与企业人才需求实现无缝对接的必备技能。
一、会计学专业学生纳税筹划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需要具备准确确定不同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的能力
计税依据是计算税额的数量标准,从量上限定征税对象,它的大小决定应纳税额的多少,两者成正比例关系,它是从数量上确定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而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确定征多少的问题,它代表税收征收的深度。计税依据及税率的准确确定,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正确计算,更是培养纳税筹划能力的必备知识。
(二)需要具备准确计算不同税种应纳税额的能力
计税依据及税率的确定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基础,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有很多税种如: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等等都是直接计税依据与税率相乘得到应纳税额,但如增值税的计算,需要计算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值,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也不是计税依据与税率的简单计算,所以如何正确计算不同税种的应纳税额,是能否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需要具备准确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能力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手段,对某些纳税义务人或者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减少或者免除全部或部分税款,从而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这也是税收筹划中最常见的方法。
(四)需要具备准确设置涉税会计科目的能力
涉税会计科目的使用,特别是二级或明细科目的准确设置,要考虑整个会计账户体系,必须同时满足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需要,这是财会人员必备的技能。
(五)需要具备准确及时填制纳税申报表的能力
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需要纳税人运用前面所述各项能力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首先要培养学生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判断需要申报的税种,选择具体的纳税申报表。再次,根据具体申报表的构成要素及结构,掌握其填制要求及技巧,准确、及时地进行纳税申报,这是企业办税人员必备的能力之一。
(六)需要具备准确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能力
在准确确定具体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之后,企业应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及本企业的特点,运用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法,设计税收筹划方案,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不能只会计算税款,还要结合企业整体实际情况,选择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培养税收筹划能力的核心部分。
二、会计学专业学生纳税筹划能力现状分析
以广州工商学院为例,会计学是2015年刚刚升为本科的专业,其人才培养方案还不够成熟。涉税课程少,学分不足,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由此造成的2015级会计学专业学生的纳税筹划能力缺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税种的具体征税范围不能准确划分,计税依据不明确
2015级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的《税法》课程只有2个学分,比会计专业专科学生开设的3学分还要少,一般《税法》课程主要包含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其他税类及税收征收管理四大部分,2个学分,教师的授课时间根本不够,所以大部分教师在授课时,最多讲完前面两大部分的内容,学生更是没有足够的时间区分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不能准确计算。
(二)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2015级会计学专业的学生,由于涉税课程的减少,理论知识不扎实,所以造成大部分同学不能准确根据不同税种计算其应纳税额,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学生觉得最难的一个税种。从2015级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的期末考试情况看,很多学生只要涉及具体税种的计算,每个班失误率都非常高。从其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情况来看,《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中涉及的具体税种的计算,近年来已成为必考内容,在《基础会计》《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这三门课程中,《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的通过率是最低的,很多同学反映,不能准确计算具体税种的应纳税额是其没能通过考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无法填制纳税申报表
在涉税课程的讲授过程中,由于学时的不足,很多教师比较注重理论的讲解,主要集中在具体税种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等具体要素的讲解上,涉及到纳税申报的内容大多一带而过,甚至在整个涉税课程结束后,学生都未见过具体的纳税申报表,更无从谈起正确填制。
(四)不关心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其中在《税法》课程中每个税种基本概述里面,在学生学习了纳税人、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税率等这些基本的理论知识后,很多学生觉得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多又枯燥,往往忽视其重要性。
(五)无法制定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法理论知识的不扎实,造成了《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在开设时的尴尬,在整个授课过程中,很多老师仍然是在讲解税法知识,税收筹划的内容只是浅显的了解。所以,当该课程授课结束后,很多学生都根本不会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三、提高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途径
(一)完善课程体系
学生涉税业务处理及税收筹划能力的提高,首先要从完善会计学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入手。
(二)优化教学内容
鉴于2015级会计学本科专业学生涉税课程的开设情况,存在授课内容重复的现象,可以根据表2中《税法》《税务会计》合并为一门课程,即合并为《税务会计》一门课,分成两个学期讲解,学分共设为6学分。第一个学期主要讲解流转税类、所得税类的计算及会计处理,第二学期主要讲解其他税类小税种的计算、会计处理及税收征管方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与其同时开设,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考核内容一起学习,与考证结合,提高学生学习的动力。《电子报税》在《税法》《税务会计》课程学完之后开设,它强化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及税额的计算。《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实训》在学生顶岗实习的前一个学期开设,主要介绍税收筹划方法及方案设计,同时结合之前所学的涉税知识,进行模拟实训,以期在学生实习或者毕业时与其实际工作岗位实现无缝对接。
(三)改革教学方法及手段
《税法》《税务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设置在多媒体教室授课,利用多媒体技术使学生更直观地通过案例掌握各个税种的计算过程,掌握涉税会计科目的使用及凭证的制作。《电子报税》课程需要设置在实训室或机房,利用网中网电子报税平台进行各个税种的模拟计算及申报,该实训软件购买之后还未使用,通过该课程的开设,既能提高学生纳税申报的能力,又能提高实验室实训软件的使用率。《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目前已开设在实训室进行授课,在通过上述其他涉税课程的学习,该课程的授课重点主要是各个税种的具体税收筹划案例的讲解与分析,同时利用网中网税务会计实训平台,通过企业模拟案例进行综合实训。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学生能力培养的关键,而广州工商学院为民办高校,其教师流动性较大,青年教师多,实践经验少。针对这些问题,会计学本科专业的教师需要加强其涉税实践经验的培养及激励。结合学校顶岗实践制度,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业中去进行实践锻炼,了解整个企业的涉税会计流程,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多利用业余时间对实训软件的使用进行培训,更新教师的涉税知识及教学手段,并保证运用到实践教学中。同时,完善学校的兼职教师队伍,多引进企业专家,给学生提供实训指导,促进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结合,从而提高学生纳税筹划的实践能力。
四、结语
会计学专业学生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是应用型本科院校体现“应用”,实现人才培养与企业实际需求无缝对接的必备技能。会计学专业可以通过完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并结合自身师资队伍建设,制定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教、学、做三方面入手,提高学生的纳税筹划能力,促进应用型本科实践环节的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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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筹划;教学目标;教学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5-00-02
税收作为一国公共财政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收入来源和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愈加完善的背景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税收筹划(tax-planning)的相关概念自上世纪90年代从西方引入中国后发展迅速并不断完善,涌现出大量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专业咨询机构。随着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合理避税需求的不断高涨,目前《税收筹划》在我国已逐渐成为普通本科院校财税类专业的必修课程。
一、本科阶段《税收筹划》课程教学目标
在高校教学中,《税收筹划》课程通常出现于经管类专业的培养方案之内。一般说来各高校虽然会依据院校不同以及各专业类别的差异,课程教学目标设置会出现细微差别,但就宏观层面来说却大同小异。在我国,现行税制内可分为十七个税种,一方面,因为税种多而繁杂,要求学生对每个税种的相关知识都烂熟于胸并熟练运用,要求显得过高;另一方面,由于税法对于每个税种的规定都较为详备,实际的税收筹划空间较为有限,并非所有情形下都适用,所以对于该课程教学目标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税收筹划》课程兼具培养综合能力与实践运用的特殊性,在制定教学目标时便更需分清重点、划清主次,要充分考虑到教学目标的实际可行性,进而才能合理安排课程内容,有序推进教学活动。首先,需要正确树立税收筹划的概念,明确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等概念的区别。有些学生对于上述概念存在理解不清、把握不准的现象,实际上税收筹划作为合理避税,是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法规的前提下,在企业生产经营与投资理财之前为使得税收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合理安排,这与避税、偷税等概念截然不同。然后,需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目标。现实中,对于税收筹划的目标部分学生只是停留在税负最低的层面,其实税收筹划的“税收利益最大化”不仅包括“实际税负最低”,还有“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容,只有明晰这点,才能在日后的教学活动中加深理解,灵活运用。其次,需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作用与风险。现实中不少学生由于初次接触该课程,凭借之前学到的《国家税收》、《国际税收》等税法知识,片面而又主观的认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其实不然,税收筹划的市场在于它所依据的主要是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一些税收的选择性条款,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某些条款由于条件苛刻能实际运用的并不很多,加上一般税收筹划还受到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核算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因此税收筹划的空间其实非常有限,片面的追求税收筹划有可能陷于税务风险的泥潭之中。最后才是税收筹划教学的实际运用,可以通过列举典型案例的形式以加深学生理解掌握,同时开展课外实践活动以提高实际生活中的感性认识。
二、当前《税收筹划》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建设落后
教材的选择是否合理得当,对课程教学质量能否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本框架清晰、内容完备的教材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巩固知识,还是教师的得力助手。而令人遗憾的是,一方面由于《税收筹划》课程不同于传统的《会计学》、《西方经济学》等科目,它虽作为财政学、税收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但只是其他经管类专业的选修课程,实际开设此类课程的并不多,对于该课程教材建设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再加上受到资金支持较少、编纂组织力度不够、部分版次库存较多等现实困难的制约,《税收筹划》教材的更新速度一直就为缓慢。另一方面,该课程所依据的是我国现行税法,众所周知税法本身就处于不断修订与完善的过程之中,每年的政策条款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这就导致在现实教学中很难及时将改动部分添补进原有教材之中,教材的建设远远落后于税法的变动速度,该课程教材完全做不到按时更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之中需要及时关注税法动态,第一时间将有关调整体现于课件之中。而事实是部分教师在教学中对此不够重视,加上自己缺乏对税法更新的关注,依旧沿用过去的教学课件,这样《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质量便可想而知。
(二)师资队伍相对薄弱
是否具备强大的师资队伍是评价高校实力的关键性因素。《税收筹划》教学不仅仅只是将税法知识进行简单的综合,还应该要教导学生进行灵活运用。此外,由于税收筹划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税收风险,种种特征决定了教师自身除了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有一定的实战经验,如在税务部门、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相关从业经历并能时时关注到最新的税法变动,掌握第一手的税法资料。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部分教师偏向税收理论部分,对于实务部分经验欠缺;此外随着老教师的不断退休,部分新教师刚刚离开校园走上讲台,对于部分教学内容自身尚有不清的同时还缺乏实际经验,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学生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也就顶多达到“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境地,实际运用便更无从谈起。
(三)教学手段和方法有待完善
《税收筹划》课程是一门综合性与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其中涉及到国家税收、国际税收、会计学、财务管理等多门课程的知识。而现行的教学模式多半还是沿用“课上老师讲,下面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往往不能体现《税收筹划》课程本身的综合性与实践性的要求,这就导致了教学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以下问题:
第一,只注重知识灌输,而缺乏实践性教学。基于《税收筹划》有别其他课程的独特性,因此在现实教学中也不能向其他学科一样一味的传授知识点而缺乏实践性操作。作为刚刚从高中毕业步入大学课堂的学生们来说,他们早已习惯了传统的纯粹知识灌输的学习方式,如果教师不能在该课程上根据实际情形灵活调整教学内容,依旧停留在自己讲,学生听的境地,往往导致课程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此外部分高校虽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但限于资金紧张、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以及配套教学设施落后不完善等因素,使得该部分只是流于形式,实际效果欠佳。这样的教学方式下培养的学生对于何为凭证、账簿、以及纳税申报表等基础物件缺乏感性的认识,不能达到课程预期的效果。
第二,缺乏科学的案例教学,实际运用能力欠佳。该门课程的特点和专业性质决定了其教学方式一定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在枯燥繁多的税法条款中,加入部分案例,在缓解课堂气氛的同时加强学生的操作和运用能力。部分高校在实际教学中不能灵活采用合适、科学的案例,只是停留在书本知识的传授上,实际教学效果欠佳,不能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效融合,培养出的学生也只是知其大概,不能对课程内容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四)成绩考核方式不科学
现实教学之中,绝大多数高校采用的成绩考核方式均为考试成绩加上平时成绩(例如选取期末成绩的70%,期中成绩的20%,平时成绩的10%加权平均以得到最终成绩)。而《税收筹划》课程亦是如此,平时课上教师正常上课,期末结束时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会误导学生过多地关注理论知识,而忽视相关实践技能的训练,导致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在这种成绩考核模式下,平时成绩大多考察的为课堂出勤率,而期末则完全是卷面成绩,这样便助长了部分学生“平时不用功,考前抱佛脚”的不良学习习惯。
三、进一步提高《税收筹划》课程教学质量的思考
(一)加快《税收筹划》课程教材建设
针对《税收筹划》课程在教材建设上的不足,为提高所选教材的质量,帮助学生充分理解《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配合教师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高校应该集中力量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选定合适教材。一方面综合各类教材选取修订时间较近的版本,尽量避免因时间跨度而导致教材内容与税法出现较大偏差的可能,另一方面,所选取的教材的内容与案例应与课堂内容相契合,在形象具体的同时,加强学生对其的理解。
第二,提供专项资金,提高编纂组织力度。各高校由于课程目标、教学手段等方面的不同,因此在教学之中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高校应足够重视教材建设,鉴于本校教师对于课程状况以及自己学生实际掌握情况都比较了解,故因加大组织力度,尽可能地做到本校教师自己编写教材,自己选取案例进行教学。
(二)加快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素质决定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税收筹划》课程的综合性与实践性较高,这就要求教师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针对上述部分高校师资队伍存在的问题,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税收筹划》的整体教学质量,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学校与税务局或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作,建成税务研究科研基地,一方面加快对年轻教师的实务培训,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进行课题、调研的方式加强师生互动,提高学生对税收筹划的理解。第二,加快人才的引进工作。高校可以针对课程设置适时合理地引进或外聘部分人才,开展实践性教学。第三,邀请外校知名教授或税务方面专家学者来本校为师生开展讲座,拓展学生眼界的同时,提高自身教学质量。
(三)改进教学方法,灵活运用案例教学
运用案例教学法是提高《税收筹划》课程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举措。针对目前多数学校的授课方式存在理论与实际脱节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其建设:
第一,明确教学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能力,而非简单传输知识。传统的教学方式培养下的学生多数都只会读死书,死读书。考试前再死记硬背,其实能力并未有多大提高。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学习中创新教学方式,改变教师占主导地位的局面为师生互动,共同讨论的境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素质。
第二,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在学生已掌握部分《税收筹划》知识的前提下,引入典型案例,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其中可采用学生独立思考的方式也可通过小组讨论的形式,将所学知识进行串联已达到学习的目的。这就要求教师对课程有一个大体的把握:首先,根据教学进程合理安排《税收筹划》知识点的介入,教授学生学好基础知识;其次,灵活选取经典案例。可以让学生在课堂中大胆发言或分组讨论后再以课件形式上台自己讲解,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案例中去。最后,对案例部分进行总结,对其中所蕴含的税收筹划规律及时揭示,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加深学生的进一步理解。
第三,加强实践性教学,引入实验室教学。首先,高校应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在教授理论的同时加强实验室建设;其次,要与税务部门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基地。最后,高校还应特邀一些知名人士不定期进入学校开展教学指导。通过以上实践性教学方式的推进,可以显著改善目前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理论与实际脱节的困境,一方面可以使得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参与到企业税收筹划活动中去,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实践中创立自己的感性认识,脱离枯燥无趣的纯理论教学的同时锻炼自身能力。
(四)改进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
教学评价方式对于学生的学习质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税收筹划》的考核形式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而非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一纸定胜负”。由于该课程在课程设置上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不妨在通过卷面成绩评定的方式外在加上学生在平时案例教学中的表现来综合评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可以依据案例内容进行调整,大致可分为案例筹划的结果、各小组成员的参与度以及最终结果的表现形式等方面。此外,由于该课程的综合性也较强,教师也可以在课程期间让学生依据所学自选一到两个税收筹划案例以论文写作的方式来评定成绩,并最终加入该课程的整体成绩之中。这样的评定方式不仅可以克服传统应试教育下考试成绩不能真实反映学习情况的弊端,还能在活跃平时课堂氛围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善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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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个人;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8日
一、合理避税的概念
所谓合理避税,也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条件,在规定范围内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取其能够使税收负担最轻的一种,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与偷税、漏税、抗税有着本质的不同。合理避税不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反而是在坚持法律法规权威的前提下,行使纳税人所具备的各项权利。
二、个人避税方法分析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和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基金避税。投资开放式基金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较高收益,还能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缴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二)投资国债避税。投资国债能够获得长期稳定并且安全的收益,个人投资企业债券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虽然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国债,但扣除税款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低于国债,因此投资国债比较稳健。如记账式国债还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在二级市场出卖用来赚取差价。
(三)购买保险避税。居民购买保险投资也有优惠。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水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因为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保险=保障+避税,选择合理的保险计划,既可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税。
三、个人所得税节税策略
利用税法中的各项规定合理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达到节税目的的重要途径。我国税法规定了许多减免优惠政策,正确、充分地利用这些政策对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可以大大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一)工资与劳务报酬节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节税要领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恰当地把白色收入灰色化、福利化和保险化,巧妙地把收入实物化和资本化。
(二)年终奖金分月发放避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分红都可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奖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于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样职工个人所得税负担就可能提高。如果考虑分摊筹划,将该笔奖金分几个月发放,可能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利益,激发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三)劳务报酬节税。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通过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应纳税额的20%比例的税率征收。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至50,000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因此,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使零星服务收入灰色化,大宗服务收入分散化,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特许权使用费节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投资建厂经营,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并没有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
四、企业避税方法分析
(一)转移定价法。研究表明,如果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就可以利用转移定价法进行避税,其途径有以下几种:(1)利用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2)利用租赁业务筹划;(3)利用无形资产筹划(如特许权使用费);(4)利用机械设备筹划(抬高价格、以次充好、以旧冒新,合资企业常见);(5)利用管理费用分摊采购原材料等;(6)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佣金等;(7)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影响产品成本和利润;(8)提供咨询、特许权使用费、贷款的利息费用以及租金。
(二)合作模式改变法。合作模式改变法中最常用的就是正常销售变代销,规定:“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同时,代销货物属于服务业税目下的业征收范围。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就可以利用它来进行节税操作。
(三)亏损弥补法。亏损弥补法也称并购“拖累”效应或 “规模”效应。其意图是并购兴趣不大,主要着眼点很少放在税收筹划上。在发达国家,出于筹划目的的企业重组已经属于成熟行为。我国外企不乏部分通过关闭原有企业,重新登记新企业,或是将盈利能力最强的部分分设为新型企业的例子,这在中小规模企业和家族性质企业中尤其常见。这说明,制定兼并方案时,如兼并对象有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经注入资金、改进管理后,均能实现同样的生产目的,就应优先选择符合国税条件下兼并亏损企业的方案,使企业能降低所得税负,获得更多收益。
(四)政策优选法。我国税法中有许多的政策,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其税收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空间,可以从中找出那些有利于企业节税的政策来加以利用。利用优惠政策形成操作空间,是税收筹划中非常主要的一个平台。主要方式有:(1)直接利用筹划(如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暂免征,超过部分需纳税);(2)挂靠(挂靠新产品,挂靠科研进口设备等);(3)临界点筹划(如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如私车公用);(4)人的流动筹划(包括法人流动和自然人流动),利用税基、税率、纳税对象、征管、优惠差异等。
(五)租赁避税法。租赁避税法是通过改变租赁合同节税,其来由是因为在不同的税种中存在着税率差异,有多有少,这样我们就可以尽量挂靠那些少的税种,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六)筹划环节中的合理避税。筹划环节的纳税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而且还会影响到筹资成本,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效益。在资本结构的构成中,利用留存收益和发行新股筹资,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统一,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所以税负最重。通过举债筹资,作为成本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但是这类方式风险较大。
(七)资产转让节税。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整体出售,应在交易发生时,视为按照公允价值分别销售其全部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虽然在手续上相对麻烦些,但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部分的税收。节税要领是:成本扣除极大化、转让所得灰色化、房产原值评估极大化、费用扣除极大化。
一、适用税率筹划
所得税税率是国家法定的,但对于同一个行业,企业会由于业务性质、所在地区、规模大小的不同而导致税率有所差别。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税率筹划的思路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争取适用低档税率;不满足条件的,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税率筹划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进行:
(一)针对处于文化转企改制时期的文化事业单位为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34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是对处于转制时期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给予的最大、最直接的税收优惠,但只有5年的时间,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因此,拟进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性出版事业单位应尽快转制为企业,以最大限度地享受这一项优惠政策。
(二)适用于出版行业的产业优惠政策近年来,出版行业与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密不可分,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新兴的出版和发行形式,成为出版企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为鼓励出版企业从传统的单一模式向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联合《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其中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相关领域内,符合国家高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出版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时,首先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其次要提供企业的研发费用和支出账目、产品(服务)收入的审计报告,以及知识技术证书、新技术的证明文件等。相关的报告要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值得注意的是,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在未来3年中进行年检,如果年检不合格则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就会失去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待遇。因此,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出版企业,在取得新技术,新产品时要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归档,以保证出版企业顺利地持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三)处于西部民族地区的出版企业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 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自2003年起,中央与地方政府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因此,处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减免属于地方分享的40%的所得税,减免权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的人民政府。此项优惠政策还可以与新税法中“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的规定相结合,进行税务筹划。例如,对于总机构在西部民族地区外,分支机构在西部民族地区且经营业务良好的,可以考虑将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使子公司享受此项优惠;而对于总机构在民族地区,需要在民族地区外设分支机构的,就要选择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使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从而减轻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负担。
二、收入筹划
税法规定的收入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从是否纳税的角度来划分,可分为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出版企业日常的经营收入主要来自编辑出版收入和出版物销售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实现的收入应在当期确认,并结转相关成本。对收入筹划的思路是,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延期纳税,合法合理的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一)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纳入应税收入,具体是指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对于转制改革时期的出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优惠比较特殊。例如在《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第24号)中就有以下规定: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出版企业应仔细甄别哪些收入属于不应税收入,进行专户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指的是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纳税的收入,具体指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转制后的出版企业必定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筹资、投资等金融活动,利用金融活动也可以达到对所得税进行筹划的目的。出版企业对外投资时,可以考虑选择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也可以选择国债投资,如企业可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国债产生的利息收入可以免收所得税,从而增加免税收入。
(三)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并不是当期实现的收入推迟确认,而是通过业务安排达到推迟实现收入的目的。例如发生的年底的大笔收入事项,可以通过推迟销售事项的发生,将应纳税额推迟到下期,获得资金的占用时间,从而增加节税收益。
三、税前列支费用筹划
税前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和亏损。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用税前列支费用进行税务筹划,是出版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重点,其筹划的空间非常大。
(一)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旧制度不同的是,新制度并没有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于业务招待费,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思路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据实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足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首先,出版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在整个公司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增大费用扣除的收入基数,从而增加扣除的限额;其次,也可以通过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旅费,使会务费和差旅费不计入业务招待费,最大程度地加大扣除费用的额度,从而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务费和差旅费,否则属于偷税,造成税务筹划的失败;再次,出版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筹划,将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直接进行合理地转换,这种做法的前提是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两种费用一高一低时,通过对出版企业事务的安排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损失出版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损失的发生,比如固定资产盘亏、出版物因滞销导致的库存积压,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等,这些损失的发生不利于出版企业的发展。而为帮助出版行业顺利度过转制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31号文件中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出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根据上述条款扣除呆滞出版物造成的损失,但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一般而言,呆滞物应在年末处理,即要将损失留到年末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才能取得节税收益。另外,企业在处理库存呆滞出版物时,应注意把握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所得税方面,如果确认为非正常损失,则要按照财产损失申报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进行报批。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 税务筹划 方法
1998年至2011年是我国公路事业飞速发展的时期,截至2011年底全国公路里程400.82万公里,比1998年增加了272.97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达8.49万公里,比1998年增加了7.62万公里。《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指出预计到十二五末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50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10.8万公里。经历十三年的快速发展后,“十二五”公路建设行业将以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发展,增速明显放缓。受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公路建设受到制约,公路勘察设计行业市场总需求增长速度也将放缓,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公路勘察设计行业属于服务业,需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目前大部分勘察设计行业类型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如何进行适当的税务筹划,为企业合理避税是当前一项重要的课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日趋完善和竞争程度的逐步加剧,纳税筹划将成为勘察设计企业经营、开发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内容。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负和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在税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和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计划和安排的活动,以达到税负最低或税收收益最大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受国家法律保护、鼓励的经济行为。
企业加强纳税筹划与管理,是企业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观愿望和客观需要。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理财目标,并以不断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企业员工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为出发点,而依法纳税则是企业需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样的,都是维持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区别在于从宏观与微观上对企业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支配权的不同,企业主观上更希望有更大的支配权,这种愿望是合情合理的,因此,企业想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主观愿望是产生纳税筹划最直接的动因。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税种进行探讨:
1. 营业税筹划
勘察设计行业属于其他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按收入全额征税。2006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简称1245号文件)。通知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该政策改变了以往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法,实行差额征税,显著降低了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经营的税收负担,对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可以用“收支”两条线的处理办法。简单来说就是总包方确认收入的时候抛开分包合同,就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确认收入,同时全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这就是“收”这条线;而“支”线则是指在支付分包方分包合同款项的时候,一边进成本,同时按分包合同额用红字冲抵对应营业税金及附加,这样,无论有几项分包,总包方都不会存在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情况。
2. 企业所得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的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
3. 个人所得税筹划
目前很多设计院的工资薪金采用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每月工资按固定数发放,绩效工资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发放。一个项目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项目结束后根据项目产值和合同收款情况等因素,计算各专业部门的分工及个人工时耗费情况进行分配,这样就会出现年终薪酬集中发放的情况。
根据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实行年薪制与绩效工资的也比照执行)进行了调整。新方法是将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此条规定,是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务人员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对工资薪金日常发放数与年终一次性发放数进行合理的规划,尽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拉平,尽可能将数额较大的工资、奖金分次发放。在不违反税法的条件下,让职工获得最大程度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