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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煤矿安全规定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这七条规定是: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披露的数据显示,去年我国煤矿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5.1%和29.9%,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与煤炭工业发达国家仍有差距。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表示,今年要突出矿山安全整治这一重中之重,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相关规定并务必覆盖所有煤矿和矿长。
根据安监总局通报,2012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374,同比下降33.7%,首次下降至0.5以内。根据行业统计,2012年原煤产量36.5亿吨。据此测算,2012年煤炭事故死亡人数为1300余人。这是中国煤炭工业发展60余年来,生命陨灭数首次低于1500人。
2010年6月,国务院就已经下发通知,要求矿领导必须下井。
从更长的时间维度上看,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1980年为4.17,1989年为7.07,2001年为5.03,2005年为2.81。2009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892,首次降到1以下。2011年为0.564,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至2000人内。
去年12月,为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建设单位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
去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数据显示,小煤矿的产量占全国煤炭产量的1/3,但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到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2/3。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国有大矿高3倍,比全国煤矿平均水平高2倍,仍然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灾区”。当前全国约有12000座煤矿,其中小煤矿有9000多座。这些小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差,大部分都是手工作业,机械化程度低。
煤矿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就是要推进小煤矿的关停整顿。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淘汰落后产能,继续关闭五类小煤矿: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落后小煤矿;达不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经整改仍逾期未达标的煤矿;资源枯竭、长期技改不竣工、边技改边生产的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小煤矿;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瓦斯零超限、过程零隐患、现场零风险、安全零事故”理念,以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为手段,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煤矿瓦斯专项整治、防治水、防灭火工作为重点,全面治理重大隐患,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3]10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三基”工作,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扎实开展“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强力推进安全质量达标,全面完成全年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健康平稳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认真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对煤矿矿长严格进行《七条规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七条规定》内容入脑入心,并把七条规定纳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培训、复训和必考内容之一,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确保《七条规定》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打非治违”活动。把“打非治违”活动与隐患排查紧密结合、切实加强“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重点时期、重点区域,开展经常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建矿,从严管矿。
(三)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决策部署,夯实瓦斯防治工作基础,推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以强化监管执法为手段,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治理方针,确保抽采达标。
(四)提高水灾、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水平。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组织《煤矿防治水规定》专题学习,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深入开展煤矿水害专项整治工作;淘汰明令淘汰设备和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完善机电设备的“三大保护”,杜绝失爆现象,加强防灭火基础工作。
(五)推进“六大系统”健全完善。加强对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六)严格安全监管检查执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依法实施日常监管;组织安监、公安、国土、水利等部门开展季度安全大检查和特殊时期的安全专项大检查。
(七)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工作。通过狠抓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劳动用工安全培训管理。
(八)加强煤矿隐患排查管理。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向县局报告备案,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九)严格证照管理,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十)煤矿要按时每月和县局进行图纸交换(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三、计划安排
每季度一次全面检查,每月两次以上专项安全检查。
(一)春节后复产验收。根据煤矿申请,按煤矿复产程序逐一检查验收。
(二)安全大检查。全年安排4次季度安全大检查及特殊时段安全检查。
(三)专项检查。计划开展瓦斯防治、防治水、防灭火、雨季“三防”、“六大系统”、《七条规定》贯彻落实、“打非治违”、“标准化建设年”等8个类别的专项执法检查。
(四)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扎实开展煤矿“标准化建设年”活动。4月底、7月底、9月底安排3次检查。
(五)5月底、8月底、11月底开展三次安全生产“三基”工作检查。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4次。对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达标评级办法》,每季度末对亭南煤矿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验收。
(六)六月底开展一次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并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七)加强驻矿监督员管理,开展驻矿工作专项检查4次。驻矿监督员实行24小时驻矿,每月入井检查不得少于15次,并认真如实填写驻矿监管日志及各种执法文书。对所查出的隐患,在规定时限内督促煤矿落实整改。
【关键词】煤矿 安全
一、煤矿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必要性
(一)伤亡事故严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大。
在我国的12个产业门类中,煤矿行业事故最频繁、伤亡严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占国内工业死亡人数的60%以上。近年来,煤矿每年的一般事故损失约7.5亿元,瓦斯爆炸事故损失约7.5亿元,加上因尘肺病的损失,共计27亿元,约占国有重点煤矿每年销售收入的5%左右。煤矿特大事故己不仅是经济问题,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
(二)环境条件恶劣,危险因素多。
我国煤矿95%以上是井下作业,井深平均在400m以上,煤矿井卜工作场所窄小,光线主要靠矿灯照明,且劳动强度大。地质构造比较复杂,自然灾害较为严重,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多。
(三)安全技术落后,安全管理水平低。
虽然我国煤矿的安全防灾救灾技术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先外先进产煤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比如在瓦斯抽放方而,美国普遍采用采前地而钻孔抽放瓦斯,抽出率在70%以上,比我国瓦斯抽出率高出50%,并且地面抽出量大,可大幅度减少通风量、降低通风费用,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木。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组织结构不完善,专业人员缺乏,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滞后等方而的问题,在灾害管理上始终处于救灾状态,而在灾害预防与系统管理方而相对落后。
二、煤矿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自从《安全生产法》确立安全生产许可法律制度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煤炭企业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最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或续证的一个条件。部分煤炭企业并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投人,简单的认为安全评价只是一个过程,只是为了取证,导致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得不到整改,整改的措施得不到落实,甚至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隐瞒矿井生产系统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导致中介机构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与现状严重不符,与后续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脱节。
(二)评价人员技术力且明显不足。
我国安全评价工作起步晚,发展速度快,目前的安全评价师队伍主要以前期培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证书转换而来的人员为主,也有2008年以后通过安全评价师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前期转换来的安全评价师固然存在新技术、新理论方面的缺陷,但大多具有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批曾经在煤炭战线长期从事生产、管理的煤矿安全评价师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差;通过考试取得安全评价师资格的人员尚缺乏现场生产实践和工作的锻炼,安全评价工作步人了空前困难的“实践经验”匾乏期。同时评价项目成员结构不合理,专业配置不全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评价机构资质与评价项目要求不匹配。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2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第6条规定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业务范围,特别规定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随着资源整合工作的开展,煤矿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及工程规模与多年前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评价机构技术力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为了承揽安全评价业务,甲级资质注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技术力量、风险担当能力没有标准,导致安全评价资质相互借用、挂靠的现象,乙级资质评价机构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未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等规定,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大型甚至特大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现象,安全评价质量难以保证。
(四)评价程序不合理。
安全评价通则或安全评价导则中列举了评价工作程序,只是规定了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应该按照这个程序进行。而部分评价公司将通则或导则中的评价工作程序示意图作为自己评价工作的程序,不能按照评价工作进度客观地描述具体的评价工作程序,反映不出实际的评价工作周期。
(五)评价依据不充分。
随着煤炭市场发展,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仍存在前期地质工作及审批程序不全的问题,导致安全评价工作往往是“先上车后买票”,评价应该依据的技术文件和法定程序文件不充分。部分评价机构未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信息库,未及时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识别,评价人员继续教育跟不上,评价工作该依据的法规标准不依据,甚至引用国家已明令废止的法规规定。
三、煤矿安全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方法的科学研究。
煤矿是一个人、机械、环境共存的复杂系统。其灾变既具有人工系统灾变的性质,同时也具有自然系统灾变的特点,单纯地借用目前只适用于人工系统或自然系统的方法评价煤矿灾害系统的危险性程度是不可行的。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评价的深度和准确度,直接影响评价效果。我国现行的一些评价方法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性评价方法在评价过程中有它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准确预测事故的风险。为此,希望有能力的评价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能联合研究、开发具备科学的、先进的评价方法,推进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逐步走向深人,更准确的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二)完善评价体系,建立安全评价标准。
一、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原因分析
1.矿主追求高额利润,忽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煤炭市场需求增长快速,煤价出现恢复性增长的态势。许多煤矿矿主急功近利,法制意识淡薄,抱着“有水快流”的心态。他们面对难得的机遇和可观的利益,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也报有侥幸的心理,一拖再拖,只抓生产,完全忘记了我国煤炭行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不顾矿工的安全,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生产。
2.煤矿超能力生产。受经济快速发展的拉动,我国的能源需求特别是煤炭供应趋紧,随之引起的是煤矿超能力生产问题日益突出,给煤矿生产带来严重安全隐患。近年来,煤矿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都与超能力生产有关。超能力矿井缺乏必要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装备,其安全生产事故的本质是安全投入不足。原本我国煤矿的瓦斯灾害就很严重,高瓦斯矿井占45.97%,超能力生产不仅导致井下通风不足,安全隐患突出,而且造成煤矿中的近1/3出现程度不同的采掘失调。煤矿超能力生产给我国安全生产造成极大压力。
3.煤矿安全投入欠账非常严重。由于历史和政策等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方面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欠账太多,尤其是像煤炭等重要的基础工业问题更为突出。许多煤矿安全工程和安全设备上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特别是在“一通三防”上的隐患更多。直至当前,包括部分国有大矿在内的多数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相当薄弱,在防范伤亡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方面,仍然缺乏控制能力。由于长期安全投入不足,导致我国多数煤炭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老化,普遍存在装备差以及不同程度的采掘失调和水平接续紧张问题。
二、我国煤炭企业安全投入机制存在的问题
1.国家对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为了自身生产安全而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理所当然。但由于煤炭行业存在的历史原因以及安全技术、装备研发周期长、投资大、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保证。发达国家安全科研投入主要来自政府拨款,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投入相对较低。
2.煤矿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规定不全面。煤矿安全投入经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事故预防费用和事故处理费用两大部分组成。而事故预防费用包括固定预防费用、特殊预防费用和变动预防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包括保险费用和非保险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项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但前九项列举的都是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的费用。虽然第十项作了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说明,但具体是哪些支出并不明确。这一规定不利于安全费用的专款专用,也会给煤矿企业造成安全投入重硬轻软的错误引导。
3.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缺乏有效监管。目前我国对煤炭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一些企业为了应付煤矿安监部门针对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检查,弄虚作假,把应该在生产费用中列支的费用放到安全费用中。监管部门往往不深入审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相关账册,也就难以发现问题。由于没有建立常规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专项审计制度,专业审计人员不能参与监督工作,而多数安监人员因为不懂会计,即使面对相关账册也无法发现问题,致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监管流于形式。
三、加强煤矿安全投入的对策――开征煤矿安全生产税
1.煤矿安全生产税的基本概念。煤矿安全生产税是指,国家在考虑了发生矿难后给社会增加的成本,向煤炭企业从生产的每吨煤中按一定比例征收的税费。这些税费应上缴国家财政并由国家设立一专门机构(如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归集和管理,并建立专项账户,严格控制,确保资金主要用在煤矿安全投入的构成之中。可以说,以开征煤矿安全生产税来代替目前大部分省市由企业自筹和部分省市以“费”的形式筹集煤炭安全生产资金,应该是比较好的选择。
2.煤矿安全生产税的征税方式。在具体的征税过程中,要区分不同地区煤炭企业的发展水平,实行差别税制。对一些效益较低或是新建立的煤矿企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对其实行优惠税率;而对一些效益较好的煤矿企业,在不影响其发展水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提高税率。这样由国家根据各地煤矿安全投入的实际情况,按需下拨资金,加强它们的安全投入,并实时监督安全投入资金的完成情况,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实现了国家各地煤矿安全投入的均衡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对一些煤炭生产企业为追求超额利润而进行无限制的超额开采的情况,国家可以更高的税率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征收适当的安全生产税,限制这些企业和个人的冒险行为,并把税收所得用到必要的煤矿安全投入项目上。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减少矿难,又可以增加国家煤矿安全投入资金,可谓一举两得。
3.税率和税基的确定。(1)税率的确定。要对煤炭企业开征煤矿安全生产税,首先要确定的是税率的大小。如果税率太大,就可能严重限制企业的生产发展。而如果税率过低,则可能出现上述外部成本内在化的效应,收入尚不足以弥补征收成本,对纳税人影响很小,以至于矿难还大量存在,没有达到征收煤矿安全生产税的目的。(2)税基的确定。一般来说,煤矿安全生产税的计税基础有两种选择:煤炭企业的产量和煤炭资源的储量。对于第一种方式,即以煤炭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这一依据必须建立在矿难的发生与煤矿的产量存在固定的比例正相关的基础上,而现实生活中,各煤矿矿难的程度是不同的,煤矿的产量高不一定发生的矿难就严重。第二种方式是煤炭资源的储量作为税基,也有较大的缺陷,因为煤炭资源的储量与矿难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鉴于煤矿安全生产税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及其财产的重要性,笔者建议,煤矿安全生产税可按煤炭生产企业的产量计征,并实行差别税额,同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优劣的变化决定是否给予减免优惠。
四、开征安全生产税的配套措施
为了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税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增强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可行性。
1.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基金。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用于煤矿安全生产工程的投入,煤矿安全生产动用资金需要经过申请、立项、评估、使用、验收和决算等程序。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基金转移支付制度,解决效益低下的老矿区和个体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或安全投入能力低下的问题。
煤矿安全税是煤炭安全基金的主要来源。煤炭安全生产基金管理涉及到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中央与地方的政府的分工、管理体制的构建等。笔者认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的安全与增值是确立煤矿安全生产基金模式的基本目标。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可以交给省(市)、地(市)一级政府管理。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也有利于分散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的风险,提高各级基金管理的水平。
从高效、安全的角度出发,未来的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应采用基金收入、支出、发放运营、管理的组织建构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的模式。具体来说,基金筹措归税务部门,基金支出认定归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归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基金发放归银行部门,基金增值归市场部门,基金监管归权利机关。
2.财政体制的配套改革。财政体制是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在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实现事权的筹资来源。就煤矿安全生产基金而言,财政体制问题的关键是划清煤矿安全生产基金责任的风险或责任边界,以及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的分配。
煤矿安全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的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将煤矿安全税的收支全部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的筹措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健全相关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煤矿安全生产基金应是一种法律保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很难成功实施。因此,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立法势在必行。首先,完善相关法律,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其次,制定煤矿安全税法;还需要研究制定《煤矿安全税条例》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煤矿安全税有关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使开征煤矿安全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为切实加强对驻市省属煤矿和市属煤矿(以下简称“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冀政办字〔**〕4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关系,强化职能,落实责任,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市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省市属煤矿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省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的逐步完善,加强对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管,促进省市属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事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从我市情况看,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省市属煤矿在安全生产基础、技术、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的甚至在全国煤炭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但由于历史等原因,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术落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职工素质较低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事故隐患还大量存在,事故还时有发生。因此,必须进一步认清加强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管
2、明确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驻市省属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安全监管。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坚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现场管理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为煤矿企业提供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服务。同时,要加大安监执法力度,规范省市属煤矿的生产行为,确保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在监管执法中,要依法严肃查处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三违”问题;特别是对拒不执行下达的整改或停产指令、发生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虚假情况、瞒报和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的,要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对违法煤矿实施处罚。
三、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
4、建立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报告制度。省市属煤矿要加强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要实行安全生产情况月报告制度。遇有重大活动、突发意外事件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同时,省市属煤矿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公司)也要及时、主动向市安监部门报告、沟通安全生产情况,以增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省市属煤矿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建立安全生产联查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组织煤矿方面的技术专家,每季度对各省市属煤矿开展一次联查,全面了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逐环节、逐系统地查找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措施认真整改,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7、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每半年要召开一次矿长会议。调度会和矿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分析形势,交流经验,解决省市属煤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治理
8、加大安全投入。要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特别是要依法保证安全投入。在当前煤炭经济形势不断好转的情况下,一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把安全投入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的总体布局,建立阶梯式递进的安全投入工作机制,弥补长期以来省市属煤矿的安全欠账,为省市属煤矿安全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9、加强水患防治工作。省市属煤矿特别是受水威胁严重的煤矿企业要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配足防治水装备,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严防透水事故;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防探水队伍;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对水患的监控;要有完善的水文图纸资料,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积水情况进行勘测,加强预测,定期向职工通报预测结果;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让职工掌握防范措施,增强职工防险避灾的能力。
10、抓好瓦斯的治理和监测监控工作。省市属煤矿企业要坚决、全面地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按相应的瓦斯等级进行管理;要保证通风设施的质量,从巷道设计入手优化矿井通风系统,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要从采掘部署和生产作业计划、劳动组织等方面,为加强瓦斯管理、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提供条件;要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设施;要严格执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落实瓦斯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全面落实。要不断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配备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管理,定期维护检验,确保发挥作用。
五、督促落实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1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制体系;建立董事会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各个层面及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把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区队和班组,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12、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省市属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护和善后处理等相关费用的支付。风险抵押金使用后,省市属煤矿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补交通知的要求,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将风险抵押金足额补齐。
13、继续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省市属煤矿要牢固树立“标准化无止境”的观念,从建立标准体系、验收达标、考核奖惩等环节着手,扎实推进省市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改善安全条件,提高安全水平,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不断推动煤矿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
14、规范劳动定员管理,严防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省市属煤矿必须严格按要求控制入井人数,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必须按规定对主要采掘、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
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安全生产秩序;严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监管,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全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煤矿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总体行动方案、以及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同时,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对具有下列行为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打击和查处:
l、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瞒报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对安全执法视而不见的;
7、煤矿未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其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治理行动。重点要排查治理以下内容:
1、治理违规采掘作业。保证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严禁违反规定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按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2、治理瓦斯事故隐患。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完善,通风设施可靠,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的规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调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真实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要求,组织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
3、治理透水事故隐患。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重点是加强老空水、钻孔水、构造水、强含水层、地表水等水害的防治,建立健全矿井排水系统,完善防洪排水各类装备、设施,建立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系统,认真编制重大水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雨季水害的防治。
4、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不准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不准投产;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5、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下井作业: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6、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力争所有矿井基础管理达到新水平。
7、杜绝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行为。
8、杜绝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
9、杜绝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行为。
(三)宣传教育行动。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和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煤矿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活动;加强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突出抓好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及时公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利用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煤矿员工,吸取事故教训,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强化煤矿业主的安全意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矿建设;
4、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系列宣传教育;
5、及时公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利用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煤矿员工,吸取事故教训,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6、加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突出抓好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涉煤矿乡镇和各煤矿企业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6月30日前)
各涉煤矿乡镇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2009年“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和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并于6月20日前抄报区安全监管局。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7月至9月)
1、各涉煤矿乡镇认真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
1、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涉煤矿乡镇和各煤矿企业要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区安全监管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督查,在9月底前,将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大检查,并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进行专项督查。
3、各涉煤矿乡镇要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总结,每月25日将“三项行动”阶段开展情况书面抄送我局;11月10日前将“三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总结抄送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煤矿乡镇要统一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加强执法和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要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监管,务求取得实效。
【关键词】 煤矿 外部性 安全规制
近期,我国煤矿劳动安全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煤矿劳动安全成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煤矿安全就是对矿工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预防。煤矿事故频发不断,社会指责的主要对象是煤矿开采企业。之所以形成了这样一种观点,原因是企业在控制安全生产时处在最有利的位置,或者说由它来控制成本最小,但现实中企业总是做不到位。本文从外部性角度探讨为何矿难频繁发生,如何有效遏制煤矿生产事故高发态势,降低外部性的影响是本文研究的核心。
一、煤矿外部性的界定
外部性的概念是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的,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生产者或消费者)在自己的活动中对旁观者的福利产生了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或者说收益)或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或者说成本),都不是生产者或消费者本人所获得或承担的,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
从定义中可以得到以下理解:外部性是一种人为的活动,是在某项活动的主要目的以外派生出来的影响,包括对生态环境等与社会福利有关的一切生物或非生物影响。外部性的存在造成社会脱离最有效的成长状态,使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很好地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
煤矿劳动安全与煤矿安全投资有关。煤矿安全投资是指矿主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对安全设备设施的购置与建造、矿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资。在煤矿生产中,如果缺乏必要的安全投资,则会导致矿难发生。矿难发生后,一方面会造成诸如生产设施损毁、生产停工等损失,另一方面会导致矿工的伤亡,这也是一种巨大的损失。这些损失本文称之为矿难损失。矿难损失有私人损失和社会损失之分。私人损失是矿主在矿难发生后所需承担的各种损失,主要由煤矿生产设施设备损毁引发的资产损失与停工损失、矿工伤亡引发的赔偿损失构成。社会损失是矿难给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煤矿生产设施设备损毁引发的资产损失与停工损失,这部分损失由矿主承担,构成矿主私人损失的一个内容;另一部分是矿工死亡给其家庭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对于这部分社会损失,其中的一定比例会以矿主向矿工家属支付赔偿金的形式由矿主承担,成为矿主私人损失的另一个构成内容。但在完全的市场机制条件下,由于矿工家属与矿主相比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矿难发生后矿主所支付的赔偿金往往不会完全补偿矿工伤亡给其家庭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也就是说,矿主不会完全承担这部分社会损失,这就导致了矿难的社会损失大于矿主私人损失的情况出现。由于在煤矿生产中增加安全投资可以在一种程度上避免矿难的发生,进而避免矿难损失的发生,因而安全投资就是一种能够带来收益的经济活动,这一收益就是所能避免的矿难损失。与矿难损失相对应,煤矿安全投资的收益可以分为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私人收益即矿主收益,是矿主从事煤矿安全投资所带来的私人损失的减少。社会收益则是煤矿安全投资带来的社会损失的减少。由于矿难发生后导致的私人损失小于社会损失,因而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这就意味着煤矿安全投资存在外部经济性。
二、矿难频繁发生的经济学分析
煤矿安全投资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必然要发生成本,即购置或建造安全设备设施、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发生的成本。对矿主来说,是否进行安全投资,或者把安全投资确定在什么样的水平上,其决策依据取决于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私人成本的对比关系。如果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成本,则矿主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反之则不会进行安全投资。对矿主来说,最优的安全投资应确定在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私人成本的水平上。
当从社会的角度来考虑最优安全投资决策这一问题时,同样遵循的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但这时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对应的是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其中,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相等,但由于外部经济性的存在,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这必然造成矿主私人的最优安全投资水平与社会最优的安全投资水平不一致,前者低于后者。这一点可用图1来说明。
图1中,横轴Q表示是煤矿安全投资的产出量,纵轴P表示产出的价格,代表社会或矿主对不同程度的安全投资的主观评价。MC为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成本曲线,MPB为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曲线,MSB为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社会收益曲线。由于存在外部经济性,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低于边际社会收益,因此MPB位于MSB的下方。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均衡原则,对矿主来说,MC与MPB的交点决定的煤矿安全投资量QP为其最优投资量,而对社会来说,煤矿安全的最优投资量是由MC与MSB的交点Qs决定的。这时,QP
对于这种市场失灵,可以通过政府的煤矿安全规制加以治理。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规制政策措施,使矿主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增加,当矿主的私人边际收益增加到社会边际收益水平时,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投资法则下,矿主就会把其安全投资调整到社会最优水平。从图1来看,如果由政府实施煤矿安全规制,使矿主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曲线由原先的MPB向右移动到MPB'的位置,那么MPB'与MC 的交点所决定的安全投资量正好能达到社会最优的安全投资量水平Qs,从而消除了市场失灵的不良后果。正是因为政府的煤矿安全规制能够治理这种市场失灵,因而具有实施的必要性。
三、降低煤矿外部性影响的合理建议
1、建立高质量的煤矿安全规制体系
目前我国的煤矿安全规制并不是一个高质量的规制体系,不论是事前有效预防还是事后事故追究都没有发挥高效的作用。明确的规制框架、独立的规制机构以及可靠的规制主体所构造的高质量的煤矿安全规制不仅能有效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而且事故发生后的事故追究制能有效明晰责任。因此,建立高质量的煤矿安全规制体系是改善中国煤矿安全规制效果的重要措施。首先,应该确保煤矿安全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要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其权利的实施。其次,对煤矿安全规制机构还必须建立相应有效的日常监督系统,从而确保其不滥用权力,也不限制其权力,使其在与监督系统的博弈中逐步完善并成熟。
2、对煤矿安全投资不足的矿主施以处罚
对于煤矿安全投资不足的矿主,如果政府对其进行处罚,那么矿主在增加安全投资时,就可避免被处罚,从而使其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增加。处罚越多,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增加的就越多,就越能有效地刺激矿主提高安全投资水平。这就要求政府对煤矿安全投资做出明确的规定,设定具体的安全投资标准,比如在矿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等方面做出有关规定。在做出安全投资的相关规定后,还需要由规制机构对矿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社会监督,如果发现有矿主在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生产,那么就要对其实施处罚。处罚的形式多样,可以是罚款,也可以是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是二者的结合。
3、提高煤矿工人的参与程度
提高煤矿工人的参与程度,对完善煤矿安全公共政策及解决我国煤矿安全问题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培育煤矿工人的参与意识。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煤矿工人缺乏参与的经验和民主的意识。而且我国的煤矿工人社会地位较低,得不到政策制定方的关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更是难上加难。其次,拓宽煤矿工人参与的渠道。除了传统的参与渠道外,煤矿安全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信息,煤矿工人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向相关部门表达意见和建议。
4、实施矿工人身安全强制保险制度
矿工是安全服务的较大受益者,因此也应承担部分成本,可以考虑实施强制人身保险制度。当然,考虑目前工人收入低,建议采用国家、企业承担保险的大部分,而工人少交或免交的方式。强制人身保险既可以减轻安全受损者及其家人的经济压力,也可以避免开采企业因为赔偿而破产,从而削弱开采环节的竞争性。
【参考文献】
[1]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王文方、冯科技:浅谈鹤煤十矿安全隐患的治理与管理方法[J].中州煤炭,2012(11).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一)上半年计划生产煤炭万吨。截至月末全市煤炭产量预计达到万吨,完成计划的%。
(二)直属企业煤炭产量预计完成.万吨,同比增长.%。产值预计完成万元,同比增长.%。工业增加值预计完成万元,同比增长.%。销售收入预计完成万元,同比增长.%。利润预计完成万元,同比增长-.%。税金预计完成万元,同比增长.%。利润出现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银河公司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整体出售”退出国有的改制方案,委托某省东洲拍卖行于月份、月份分别进行公开拍卖,受其影响全矿停产近一个半月,由于这期间发生的井上下维护费、动力费、公司、矿井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费等原因影响了利润。
(三)完成全市级质量标准化规划检查验收工作,共有处矿井达到市级标准,其中有处矿井达到省级标准。
(四)完成了期矿长资格培训班的调学和预培矿长的资格审查工作,其中有名预培矿长经审查合格,并送省培训。完成了期三、四级培训中心教师培训班的调学和人员选送工作,全市共人参加培训。上半年共举办三级培训班期,培训通风安全工班期人,培训信号把钩工期人。
(五)为户煤炭经营企业免费进行了煤炭经营许可证复检,为户企业新办了煤炭经营许可证。
(六)上半年招商引资已完成万元,完成计划的%。
(七)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书式年检已结束,现处于现场检查阶段,目前,已现场检查处煤矿。目前,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
二、上半年的工作情况
(一)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今年以来,市煤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某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突出“一通三防”重点,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和责任追究力度,尤其是全省安全工作暨煤矿质量标准化双矿集团现场会议后,针对当前的煤矿工作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目前全市煤矿安全形势稳定。
、纳入主要日程,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监管。
一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县、区煤管局作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责任,强化了“两级管理、三级负责”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作用的发挥,对全市煤矿实行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后,煤矿安全工作得到更积极有效地开展,安全包保责任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完善。煤矿安全例会制度有效运行,市煤管局每月召开次县区煤管局长会议,研究部署煤矿安全工作,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周召开次局长安全办公会议,对煤矿安全工作进行详细部署。每月进行次安全检查或专项检查,督导安全整改工作,有效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
二是严细了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定了《双鸭山市煤矿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办法》,将煤矿安全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主要内容,将安全指标细化分解,实行一票否决。每月分别从个和个方面对各县、区政府和煤管局进行考核,年终进行总评,及时通报考核情况及结果。每月对全市煤矿安全工作、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次通报,增强了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三是严把春节后开工验收关。制定了严格、细致、科学的春节后的开工验收标准。对申请开工矿井,严格执行县(区)、市两级开工验收制度,开工验收工作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把住煤矿安全生产的准入关,促进了煤矿安全综合素质的提高。四是组织开展了不间断的安全检查活动。坚持安全一抓天的原则,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制定了《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隐患整改实行闭合制度,省级以上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整改;市级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整改;县(区)检查发现的问题,由驻矿安全监督员负责落实整改;驻矿安全监督员检查发现而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县(区)负责督导落实;县(区)检查发现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煤炭局负责督导落实,逐级落实整改责任,对存在的隐患整改进行跟踪问效,直至隐患彻底消除。制定了《双鸭山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处罚规定》,对在安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执法不严、酿成重大事故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公开查处,从严处理。特别是 “五一”和 全省安全工作会议暨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双矿集团现场会期间,全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节日期间不放假,层层部署,周密安排,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和方法,排查安全隐患,保证节日期间安全,为全省安全工作会议顺利召开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是对矿井进行科学分类,分级管理。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程度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矿井安全综合条件,对矿井进行科学分类,划分为安全风险重大矿井、安全风险一般矿井、安全风险较低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四类,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重点监察。安全风险重大矿井县、区每周检查次,市煤管局每月检查次,检查覆盖面达到%;其它矿井县、区每月检查次,市煤管局每季检查次,检查覆盖面达到%。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进行升级管理。共4页,当前第1页1
六是加大了安全事故查处力度。制定了《双鸭山市煤矿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安全事故进行逐起追查。除依据国务院号令、《双鸭山市地方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处理暂行规定》和《双鸭山市煤矿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县(区)政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外,对发生次死亡人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个月;发生次死亡人事故的,停产整顿个月,并经县区、市两级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煤矿发生一次死亡人以上事故,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关闭。
七是强化了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对隐患跟踪问效,建立了安全信息共享。编制了《矿井安全监察情况表》,以政府办文件下发了《双鸭山市煤矿安全检查信息记录制度》,
煤矿企业在显要位置悬挂安全检查隐患信息共享揭示板,规范各级监管人员到煤矿安全检查的内容,使日常检查做到表格化、规范化,将安全监察引导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层面上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处理决定全部记入煤矿安全检查信息单,煤矿在信息单上如实填写整改情况。对煤矿再次检查时,将检查实际情况与信息单信息相对照,凡是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一律处以重罚。通过安全信息共享,加大了安全隐患整改和跟踪问效力度,切实促进隐患整改工作。
八是突出开展了重大隐患的专项检查。市煤管局每月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每季进行一次通风系统审查,共检查矿井处次,进行通风系统审查次,审查矿井处次。定期对矿井通风系统能力进行核定,并实行采掘工作面登记管理制度,对擅自增加工作面的矿井按非法生产处罚。凡是“一通三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有效地控制了“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发生。针对双鸭山运输事故较多的局面,月份开展了“运输系统”专项检查;认真吸取七台河新兴煤矿和双矿集团东荣三矿事故教训,加强了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预案,对全市所有煤矿老塘空区、密闭、废巷和设备回撤以及火区进行了一次专项排查。查出隐患条,现全部整改完毕。对全市煤矿的矿与矿、井与井、生产区与老塘的地理层位关系进行了核实,检查了煤柱的留设,掌握了矿井地质资料。对存在水灾隐患的处矿井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并制定了切实的措施,在雨季来临之前,基本消除水患的威胁,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制定措施,贯彻落实长效机制。
今年以来,对照煤矿安全长效机制,不断查找差距和不足,并针对存在问题逐条制定落实措施,取得了实效。
一是加强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管理。加强了对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的考核培训。开展了矿长安全知识考试,加强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察。由井上到井下,随时抽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及操作水平,不合格的,吊销资格证,重新进行培训。强化了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实行定期培训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考核不胜任驻矿安全监督员工作的,予以辞退。工资与考核挂钩,与监督监管作用的发挥挂钩,增强了驻矿安全监督员的责任感,发挥了驻矿安全监督员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了安全监管及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通过采取市、县(区)联合检查煤矿安全、面对面考核煤管局工作等措施,督促县(区)煤管局的安全管理工作及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断细化、不断深入、不断规范,使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加强对四级培训中心建设的监督指导,严格要求各县、区按四级培训机构建设标准上齐实验实作等基础设备设施。对培训教学,采取班中抽查方式监督各培训中心加强学员管理,教考严格执行分离,促进四级培训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完善了五级安全培训监管体系,制定五级安全培训实施办法,加大了对煤矿五级培训工作的指导与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强化、细化五级培训的各个环节,以确保培训取得实效。目前,全市已有%以上的煤矿企业建立了五级培训场所,配备教学设备和设施,并设置专人具体负责,每班班前会抽出分钟时间,播放煤矿事故典型案例和安全知识培训光盘,讲解煤矿安全常识,使五级培训真正发挥了作用,提高了煤矿工人的自我保安意识和煤矿安全生产素质。
二是加大了煤矿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煤矿安全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制定了安全设备、设施限期投入计划,由县(区)、市共同进行监督,到指定期限,对安全投入不足的煤矿给予停产整顿。对全市煤矿主扇监控器安装情况展开了全面调查,对因监测信号未覆盖等原因而未安装主扇监控器的煤矿,通过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网通、电信等公司进行联系,采取加密信号或铺设通讯线路的方式加以解决,目前,此项工作仍在协商中。
三是强化了煤矿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煤矿安全管理成绩突出的煤管局、煤矿企业以及安全监管人员给予了奖励。同时建立了双鸭山市煤矿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共4页,当前第2页2
四是做好了年度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初步准备工作。对照安全评价标准,已组织部分煤矿认真开展自检自查,整改达到要求后,督促煤矿尽快申请安全评价,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好准备。
五是加强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全市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做了统一部署,同时制订各种表格,对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进行了具体要求。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区煤管局初检后,由市煤管局进行年检的书式材料审查及现场检查。截至目前,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书式年检已结束,现处于现场检查阶段,已现场检查处煤矿。对违反《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的煤矿进行了严厉惩处并限期整改,督促煤矿能保持符合办证条件及有关规定要求,使煤矿达到合法化生产。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
六是强化了调度指挥系统建设。建立了以市煤管局为中心的全市煤矿安全调度指挥系统。市煤管局设置了煤矿安全调度中心,各县、区配齐了传真、专线电话、电脑等现代通讯办公设施,设专人小时值班,对煤矿安全情况,每天进行汇报,及时顺达地通报、调度煤矿安全信息,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跟踪问效,并有效地指挥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目前,全市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平台已初步形成,煤矿、县(区)、市、省四级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平台正在筹建中。
、夯实基础,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
组织开展了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活动。并将煤矿质量标准化作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县、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分类指导,重点管理,抓两头带中间,由点到面逐步铺开。对省级质量标准化矿井、明星矿给予优惠政策。对全市所有煤矿排队,限定达标期限。定期组织市、县联合验收检查,促进各县、区相互学习先进做法,取长补短,对限期不达标的,严厉惩处。为了使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及管理人员认识到开展质量标准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上台阶,在朱风仪
副市长带领下,组织各县、区主管县(区)长、煤管局局长、煤管局总工程师、部分煤矿的矿长到双矿集团集贤煤矿、双阳煤矿进行了参观学习,使这些人开阔了眼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安全工作暨煤矿质量标准化双矿集团现场会精神,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全省安全工作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双矿集团现场会议精神的通知》。并于月日组织召开了各县、区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煤管局局长参加的全市煤矿安全工作座谈会议,对如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滕喜魁市长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和部署,全面推动和促进了全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严厉打击,严防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现象发生。
对所有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小煤矿、双矿集团井田范围内非法矿井进行了检查和排查,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目前,没有发现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现象。对无设计、无整改方案、设计和整改方案未审批、未按设计、整改方案施工的待验收矿井进行了全面检查,防治此类矿井借整改之机,擅自生产。对无设计及批复、安全专篇及批复、施工与设计不符的技术改造矿井,实施了停止作业处罚。
、营造氛围,大力开展安全活动月宣传。
一是开展多种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形成整体宣传态势。安全月中每天出动煤矿安全流动宣传车,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煤炭行业法律法规。悬挂安全条幅幅,印发安全宣传单张,宣传板报期。
二是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集中执法专项安全大检查。以 “十五个薄弱环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开采、煤矿风机、瓦斯监测系统的完善为主要内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危险源。安全检查做到“三个”%(矿井检查率、隐患排查、隐患整改)。目前,已检查矿井处,查出安全隐患处,已整改处,整改率为%。安全检查仍正在进行中。
三是开展了安全咨询日活动。月日在市新兴大街一百门前搭建安全咨询台,开展了煤矿安全知识咨询。
四是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知识争答活动。由市煤管局在采、掘、机、运、通、各专业、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管理常识等几个方面下发安全知识题,由县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煤矿进行争答。在此基础上组织全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知识竞赛,进一步激发全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学习热情,促进了整体素质提高。
三、下半年的工作安排
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贯彻落实全省安全工作暨煤矿质量标准化双矿集团现场会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推广双矿集团质量标准化经验,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全力抓好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切实提高矿井的综合抗灾能力。继续开展评最优、抓最差活动,以典型带路,指导一批达标突出的矿井,培育一群合格的管理人才,引导全部的矿井走向标准化的道路。各县、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对煤矿企业每月进行督导和检查验收,到年年底全面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市煤管局每月组织全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联合检查验收,对县区验收达到省级以上质量标准的矿井,进行逐井验收,对县区验收达到市级质量标准的矿井,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率不低于%。对达到省级以上质量标准矿井按照双煤发[]号文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检查结束,对各县、区开展质量达标工作情况进行评比,评最佳、选最差,召开现场会,先进典型介绍经验,落后典型表态发言,以此推动和促进全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共4页,当前第3页3
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明确和细化责任,配齐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煤矿安全风险承担机制、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建设,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尽快按规定补还安全欠帐。加强技术管理,不具备单独成立技术室条件的矿井,采取附近~处矿井成立联合技术室的办法,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全面协调有序地开展。
三是强化瓦斯管理,加快监控系统建设步伐。通过对全市煤矿主扇监控器安装情况展开全面调查,核实清楚后,对因监测信号未覆盖等原因而未安装主扇监控器的煤矿,拿出全市统一建议方案,尽快上齐主扇监控器。要求凡是年产万吨以上的矿井,必须在今年月末上齐瓦斯监控系统,年产万吨以下的矿井,必须在年底上齐瓦斯监测系统。规定时间内未上齐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于高沼气和年产万吨以上煤矿,推广使用镍氢信息矿灯,防止煤矿的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等人员脱岗。在全市煤矿推广使用电子联锁、语音提示风门,实现对井下的小时监控。
四是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一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所有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矿井必须立即关闭,“四证”不全或“四证”过期矿井立即停产整顿。二要加大关闭矿井的检查和排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对辖区内,包括双矿集团井田范围内非法矿井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排查,发现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矿井,立即通知双矿集团予以关闭。三要严禁进入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和超层越界开采;无设计、整改方案、设计和整改方案未
审批、未按设计、整改方案施工的待验收矿井,一律停止整改。对借整改之机,擅自生产的,从严查处,取消验收资格;无设计及批复、安全专篇及批复、施工与设计不符的技术改造矿井,一律停止施工。否则,按非法生产论处。四要严禁超设计能力和通风能力生产。煤矿企业每月、县区每季、市煤管局每半年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次核定。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核定生产的工作面个数。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控制在采掘。煤矿不得擅自增加工作面,增加工作面必须经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煤矿企业根据核定的工作面个数,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五要认真落实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严格执行“条”及补充规定,针对“十五个”薄弱环节,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彻底消除重大危险源,消灭重特大事故。各县、区要在月日前完成辖区煤矿年度瓦斯鉴定工作。
五是要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力度。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整改机制,严格执行《双鸭山市煤矿安全检查信息记录制度》(双政办
发〔〕号),强化隐患整改的跟踪问效,切实保证隐患整改的真正落实。一要针对各时期煤矿安全工作重点,坚持开展全年不断线的安全大检查。以煤矿现场管理为重点,突出抓好采掘工作面的现场管理工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认真填写并检查煤矿安全检查信息记录,多方位、多渠道地督促和推动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把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二要加大雨季“三防”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煤矿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制定防治预案,开展雨季“三防”专项检查,对存在水灾隐患的矿井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在雨季来临之前,消除水患的威胁。在雨季,凡是存在水害重大隐患、无防排水系统或系统不健全、不可靠、雨季“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坚决杜绝各类水灾事故的发生。三要突出“一通三防”重点工作,对照“十五个薄弱环节”,制定措施,落实整改时限,凡是“一通三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坚决消灭“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四要继续抓好超层越界的排查整治,采取真正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六是完善设施,全面建立煤矿安全调度信息网络平台。在现有的基础上,尽快建成矿、县(区)、市、省四级信息网络平台,重点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全部实现微机监控,并与某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双鸭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信息互联。建立低瓦斯矿井无线终端入井监控系统,对低瓦斯矿井瓦斯、通风等状况实施监控。使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数字化管理之路。
七是进一步加强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素质。开展安全培训日常监管和专项监察。完成二级培训计划,重点抓好矿长复训换证调学工作。三级培训除按计划完成新增工种培训外,补办期前个工种培训班。四级培训年终完成首轮培训。此外,开办驻矿监督员培(复)训班,组织次矿长考试。强化五级培训和安全教育监管,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核,提高煤矿职工全员素质。
八是做好年度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准备工作。对照安全评价标准,认真开展自检自查,针对存在问题,逐条制定整改措施,按照要求进行有效整改,为今年的安全评价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好准备。
九是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严肃事故查处。对事故逐起追查,逐起通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责任,从根本上改变“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