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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减少投资导致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是指因处置、部分收回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也相应地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1.终止确认减少的投资,即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会计分录为:按处置或收回投资实际取得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减少的投资已提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处置或收回的投资价值中包含已确认的应收股利,分录中部还应加上按已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设置:按剩余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3.追溯计算剩余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具体做法是比较原投资时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原投资成本与原投资时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下简称净资产)份额:(1)如果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原投资成本大于原投资时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不作账务处理;(2)如果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原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应同时调整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下同),即按两者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应调增盈余公积的金额,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3)如果原投资时间与减少投资时间属同一年度,上述调增留存收益的分录应改为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追溯确认“损益调整”。对于取得原投资后至减少投资这一期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剩余股份计算享有的份额,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如果这一期间有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下统称现金股利),则应按剩余比例计算的金额从该“份额”中扣除。会计分录为:(1)按这一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减去这一期间按剩余比例计算的分回现金股利后的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按应调整的盈余公积,贷记或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原投资和减少投资发生在同一年度,上述调整留存收益的分录则应改为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如果从取得原投资至减少投资期间分回现金股利冲减了投资成本的,应将剩余股份被冲减的投资成本恢复,同时调增投资价值和留存收益,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5.追溯调整非损益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对投资企业的影响。对于取得原投资后至减少投资这一期间,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原因导致净资产变动的,投资企业应计算其应计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和所有者权益。会计分录为:按其“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按以上程序将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以后,未来期间应按照权益法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与此相关的损益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2号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且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对于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2号准则的意思似乎仍可沿用权益法核算。既然剩余投资已不再符合权益法的设定条件,但由于其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可以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1.终止确认减少的投资。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比例转销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处置或收回投资相应损益。会计分录为:按处置或收回投资实际取得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减少的投资已提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减少的投资其他调整项目金额;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按减少的投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上述分录中转销“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时涉及资本公积的,还应另作分录: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处置或收回的投资价值中包含已确认的应收股利,上述转销投资的分录中部还应加上:“按已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设置。会计分录为:按剩余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剩余投资各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分别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
3.转换后分回股利的处理。自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后,投资企业确认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现金股利时:(1)计算的应分回份额不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的应计份额,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超过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例题
2008年1月2日,上市公司A取得B公司80%股份,按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当时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亿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下同),A公司取得股份支付的成本为8 000万元;当年4月,A公司从B公司分得上年的现金股利960万元(按持股80%计算),按成本法规定已冲减投资成本,2008年度B公司净利润2 000万元。2009年1月3日,A公司将所持股份的一半出售给N公司,出售净取得现金5 500万元,出售时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31亿元。A公司向B公司仍派有董事,对B公司投资按规定应改为权益法核算。试作相关会计处理和分析。
1.相关计算:(1)出售股份时投资的账面价值=8 000-960 7 040(万元,下同);(2)出售股份时应转销的投资成本和转销后剩余成本,均=7 040×50%=3 520;(3)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原取得投资时A公司应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11 000×40%=4 400;(4)A公司原投资时按剩余股份计算的投资成本小于按剩余股份计算的原投资时应享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11 000×40%-(8 000-4 000)=400;(5)追溯调整时应确认的“损益调整”=2 000×40%-960×50%=320;(6)应转回按剩余比例计算的上年冲减的投资成本=960×50%=480;(7)B公司因损益以外的原因增加的净资产=20×9年1月3日的净资产-2008年1月2日的净资产-(当年净利润-当年分配现金股利)=13 100-11 000-(2 000-960÷80%)=1 300;(8)上项净资产增加A公司应计份额=1 300×40%=520。
2.账面处理(见分录表)。
A公司对B公司投资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分录表单位:万元
注:①为“成本”明细科目;②为“法定盈余公积”明细科目;③为“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④为“损益调整”明细科目;⑤为“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追溯调整; 成本法; 权益法
因增资和减资导致控制关系发生变化,意味着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环境发生了变化,有必要用新的计量基础去替代原有的计量基础,并用新的计量基础对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和财务重述,以体现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环境与计量基础的一致性原则。
一、长期股权投资追溯调整对一致性原则的体现
(一)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
增资和减资都可能导致成本计量环境的变化,从而引起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为此,需要将原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基础调整为与当前成本法相一致的计量基础。
1.通过增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
由于我国合并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并分别要求采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合并财务报表,所以,对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需要考虑企业合并类型。
(1)通过增资,由权益法变更为非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
对于通过增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需要将原重大影响下的投资视为从一开始就采用成本法计量,从而对其投资成本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1)首先消除原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贷差”(取得日投资成本小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下同)调整额,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并调减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直接列入本期资产负债表,下同);然后再按照非同一控制下成本法的要求,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并调增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由于两种计量环境下股权投资差额调整分录方向相反且金额一致,故可不对其进行调整。2)消除原投资日至合并日之间由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即消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和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同时消除与损益调整对应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与其他权益变动对应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因为涉及企业合并,还要用新增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调增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直接列入本期利润表,下同)。
(2)通过增资,由权益法变更为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
由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而非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是以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因此,需要将原重大影响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整为与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相一致的计量基础下的投资成本。1)消除权益法下的股权投资差额调整额。如果原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差额“贷差”,则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调减留存收益。2)将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替换为同一控制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即首先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调整资本公积等权益项目(如果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则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下同)。如果原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还要消除原权益法下非货币资产转让净收益,并调整留存收益。3)消除原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额,即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资本公积),并同时调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留存收益,从而把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整为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
2.通过减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
投资方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方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为了保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计量基础的一致性,需要把原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视为从一开始即采用成本法,将投资成本调整为非重大影响下的投资成本。为此,首先需要将原权益法下调整的股权投资差额“贷差”予以转回,即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调减留存收益;其次,把原投资从投资日至减资日止由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额予以消除,即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资本公积),并同时调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留存收益。
(二)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
由于权益法是以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核算的依据和标准,它要求保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一致性,所以必须采用追溯调整法将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调整为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
1.通过减资,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从控制转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如果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则调整过程如下:
(1)剩余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追溯调整
将减资后剩余投资账面价值与该剩余投资取得时所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该剩余投资成本额小于所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股权投资差额),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增留存收益。
(2)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剩余投资成本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对于剩余投资取得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剩余的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被投资方净利润(扣除对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增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是由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除进行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类似的调整外,还需要将剩余的以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成本。
2.通过增资,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
(1)对原有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调整
将原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取得该投资时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剩余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增留存收益。
(2)对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原投资的影响额进行追溯调整
对于原投资取得后至新投资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对新增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调整
将新增投资成本与按照该投资比例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剩余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增当期损益。
二、计量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追溯调整
控制下的成本法与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所面临的计量环境是不同的,当二者发生转换时,有必要把原计量环境下的计量基础调整为与新计量环境相一致的计量基础,进而调整投资成本。
(一)通过减资,由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
1.通过减资,由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
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而重大影响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当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环境由控制变更为非重大影响后,应当将剩余投资的计量基础由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即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调增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对价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如果二者出现差异,则调整资本公积。如果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时,还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并调整留存收益。
2.通过减资,由非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与非重大影响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均是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二者的计量基础一致。但是减资之后,从原来的控制关系降格为非重大影响,说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来基于报表合并需要,对股权投资差额的调整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故应将剩余的股权投资差额转回,即按照剩余股权比例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对应的留存收益。
(二)通过增资,由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控制下的成本法
1.通过增资,由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变更为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
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计量的,而非重大影响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因此,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增资合并,应当把原非重大影响下的投资视为同一控制下的投资,将其投资成本(按支付对价公允价值计量)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进行比较,用其差额调整投资成本,并调整资本公积,从而使其投资成本与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保持一致。
2.通过增资,由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变更为非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
非重大影响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与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均是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但是由于增资引起了计量环境的变化,引发了报表合并问题,需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为此,首先要把重大影响下的投资视为控制下的投资,对其股权投资差额“贷方”进行调整,即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调增留存收益;然后对新增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贷方”进行调整,即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调增当期损益。
结 语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核心是如何计量才能公允地反映投资关系的实质。计量基础取决于投资环境而不是计量方法,因为在同样的计量方法下,计量基础是可以不同的。因此,是否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如何追溯调整,取决于计量环境的要求而不仅仅是计量方法。
【参考文献】
根据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对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了大量的修改。文章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法与权益法下的核算、处置等方面探讨了其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成本法;权益法
在会计核算中,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常常被人们看成是重点和难点,甚至也是各大类考试中的关键知识点,此账户如此受到关注,是由于它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利润、报表等信息,特别是会计核算中两个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容易混淆,加大了核算的难度。此文仅就个人的观点分析对此账户的认识。
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该投资的时间是长期持有,并通过投资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或起到重大影响的程度。由此可见,此投资没有时间的约束,更不能随意地抽回投资,并且根据投资的目的不难看出,该投资的金额也是非常之大,因此投资的风险也是很高的。根据上述投资的目的可知,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其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度不同,又可分类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各自所对应的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分别是50%以上、50%、20%~50%。注意新准则已把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归纳为综合权益投资,因此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份额不同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度是不同的。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比,其“野心”较大,不仅仅为了投资获得收益这么简单,它希望通过投资能够参与企业的经营、参与企业的决策、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想把被投资方占为己有。根据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以及目的不难看出,投资方是挑战性的企业,正所谓风险越高要求的收益也就越高,投资方追随这样的理念,来完成这项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是取得投资时投资金额的确认。投资方投资金额的多少并不完全确认为投资额,比如对于被投资方来说新的投资者,可能要出高的价格才能享受到一定的股权份额;对于信誉度以及知名度比较高的投资者可能不需要出高的价格,就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股权份额。因此,当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影响不确定是哪种类型时,企业应当以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前提来确认投资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一般的企业合并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都在50%以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同一集团内投资股份50%以上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集团内投资股份50%以上是指在同一个集团下,投资方占被投资方股份50%以上的投资。该投资方式,投资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控制对价的,应当在控制日按照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投资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控制对价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价款内若包括已经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但还没有真正地发放出去的金额时,应该单独进行核算,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合并时发生的审计费等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举例如下:【案例1】甲企业2013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80000元向同一集团内乙企业投资,取得甲企业80%的股权,并与当日起能够对甲企业实施控制。合并后甲企业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2013年1月1日,甲企业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00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500000*80%)400000贷:银行存款280000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200002.非同一集团下投资股份占50%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这类投资应按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控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对未来事项做出约定且购买日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应将其计入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价款内若包括已经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但还没有真正发放出去的金额时,应该单独进行核算,同样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与同一集团下企业控制点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差额计入的科目不同,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的投资是在同一集团之内差额的影响只是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存在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换句话说,投资双方没有脱离集团,还是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所以对集团的影响不明显。但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投资时投资双方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投资差额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是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两种方式的会计核算类似,不同之处上述已经表述,这里就不再举例说明。
(二)投资股份低于50%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控制以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来说是投资方所占被投资方的表决权股权在50%以下的投资。此投资方式应当分别按照具体情况使用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属性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若投资方是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使用历史成本属性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金额应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处理。若投资方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是协议或合同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注意,若是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股本的金额是发行股票的面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原则确定。这里不再一一陈述。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
(一)成本法
采用该方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但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案例2】甲企业2015年1月购入乙企业股票20万股(占对方总股本0.3%),每股成交价3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5元),相关税费共计2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3月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100万元。半年后,乙企业宣告每20股发放现金股利5元。次月,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5万元,存入银行。编制甲企业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根据题意可知,甲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适用成本法核算。①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票投资)(25×20万+2万)502应收股利——乙企业(5×20万)100贷:银行存款602②借:银行存款100贷:应收股利——乙企业100③借:应收股利——乙企业5贷:投资收益5④借:银行存款5贷:应收股利——乙企业5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需要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判断是否发生减值则按照准则规定,当测试结果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接上例【案例2】若期末股票市价下跌为20元。分析可知:此时账面余额为502万元,而可收回的金额为180万元(20万股*20元=400万元),假如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并且股价持续下跌,其减值金额为10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资产减值损失102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02
(二)权益法
该方法主要关注的是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如果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那么投资方则按照所享有的份额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注意,只有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变动份额时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因此可总结为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是按照金额较大的一方来确认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时,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案例3】甲企业于2011按协议收购价40万元购买乙企业的股票,占丙企业20%的股权,对丙企业有重大影响。此时丙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应编制甲企业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投资成本)50贷:银行存款40营业外收入10【案例4】承接上例【案例3】乙企业于2011年实现净利润10万元;201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6万元,3月甲企业收到现金股利;2012年末乙企业由于意外事件,全年亏损120万元;2013年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6万元。①2011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2贷:投资收益2②2012年2月甲企业会计处理:借:应收股利1.2贷: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1.2③2012年3月甲企业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0000贷:应收股利10000④2012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借:投资收益24贷: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24⑤2013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1.2贷:投资收益1.2采用该方法进行核算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还应将与所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元计入资本公积项目的金额转出,计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中。权益法发生减值的确认与成本法相同这里不再陈述。
四、结语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主要根据投资方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股份比例来进行确认,特别是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是长期股权投资的重点内容。但是,并不是说使用了成本法就一定不能使用权益法,二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我国财政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方对被投资方达到控制的情形下,其投资宜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没有达到控制仅为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时,多数为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时候对被投资方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此外该准则还规定了,控制方由于增资等可以对非同一控制下的单位实施控制时,也就是控股比例一般由50%以下50%以上时,在控制方编制个别报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当以原先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部分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达到控制前持有的所确定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权益变动,应该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中。
通过上述资料的梳理研究,可以得出新修订的相关准则包括了会计准则解释条例中关于追加投资导致权益法改成成本法核算,原则核心内容没有改变,知识表述发生小许的微调。可以明显看出的是成本法核算范围缩小了,只存在追加投资,持股比例上升的一种情况,但另外不很完整的是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规定了追加投资对非同一控制情形下的核算方法的转变,忽略了同一控制的情况下长投后续核算方法的转变,在长投的初始成本确认上这两种控制方法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会计界部分实务人士以及理论研究学者在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以后,针对追加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会计处理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建议。
二、涉及多次交易情形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的相关会计处理
(一)投资单位追加投资所形成的企业合并的类型
首先是同一控制情形下涉及多次交易最终形成的企业合并。控制单位在追加投资前对被控制单位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共同控制其他企业,也就是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两者在达到控制关系之前受同一方控制,两者之间的关系大多是合营关系,最典型的是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之间的增资控制情形。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最初的投资增资目的并非进行控制对方,一般情形而是投资方自身不断壮大需要大量资金资源而致,进而想取得目标方的实质性控制权利,决定其经营战略和方向,以便达到双方的协调一致,进而最大限度的获取被投资方的权益,通常投资企业受自身财力的局限,多次分次完成。如果是高新技术产业,极其有可能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对价作为追加投资扩大股份比例的资本。总而言之,前提是投资与被投资双方受同一方的的控制,这是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最终形成控制的机理。
其次是较为常见的非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投资方在追加投资前的基本情况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同,唯一区分较大的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两者之间在达到控制关系之前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投资方控制的初衷绝大多数是为了单纯获取权益,并且与企业进行一体化战略,进一步缩减成本开支,扩大市场销售的目的极为相似,在这种毫无关系的两者之间的合并定义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鉴于投资方财力的有限性,在合并过程中可能涉及多次投资,分批增股的情形,也就形成了多次交易的情形。
由上面的解释,追加投资并且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有两种不一样的情形,并且初始确认成本的会计处理也完全不一样,应分别对比梳理,以此明晰其各种情形的机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和核算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的详细解析
相关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追加投资导致长投的后续计算由权益法转变成成本法,当前学术理论实务界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方法,下文将对这两种方法进行梳理和比对。
首先是核算方法的转变需要追溯调整的,追加投资日应冲减自权益法形成日至转换日之间确认入账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份额,同时将原长投权益法确认的账面价值调成原投资公允价值作为初投账面价值,所以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况下的会计调整分录一致。
另一种也是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权益法转成本法无需追溯调整,但是增资之后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要严格按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形来分别核算。
首先在同一控制下情形下,增资后长投的账面价值为:合并日被投资方所有者账面价值与增资后所持有的新的控制比例相乘的份额,对原投资日按照原持股份额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变动结转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科目,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日成本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转换为权益法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冲减或者调整资本公积。
在非同一控制下情形下,追加投资也就是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为:购买日对价的公允价值和先前权益法下确认的账面价值的合,其权益法下确认的相关权益收益统一结转到投资收益科目。
通过比照上述两种方法,明显的不同是也就是分歧点:是否对原先的长投的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此外由于长投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变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为此长投后续核算方法转变时,无需对权益核算法下确定的损益予以调整,以其原先长投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后初始投资组成部分,体现实质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核算方法转变的相关会计调整典型案例
2×16 年4月1日,某股份公司以6000万元的银行存款获取S公司30%的股权份额,可以对是S公司有较大影响,所以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取得权益日S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1 000万元(假定当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存在差异)。由于该项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S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为21000*0.3=6300万元,所以通过计算得出长投应该确认30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2×16年度,S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股利分配暂无,该股份公司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三百万元的收益并且已经入账,并且相应的增加了长投账面价值;除实现的净利润后,S公司在2×16还确认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利得500万元,该股份公司确认了150万元的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已经入账,也调增了150万元的账面价值。
2×17年2月10日,该股份公司又以4 800万元的现金取得S公司30%的股份。至此,至此该股份公司对S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加到60%,持股比例超过50%,达到控制。核算方法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假如有两种情况(1)假设该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日,S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5000万元。(2)如果是非同一控制,则是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同一控制下追加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5000*60%=15000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5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6000,营业外收入30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50,银行存款4800,资本公积3750。
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日追加的4800万元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长投的账面价值组成部分,其购买日长投账面价值为:4800+9000+150=13950,相应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3950 ;贷:长期股权投资6000,营业外收入30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50,银行存款4800。
四、总结
长投后续核算方法的转换在会计实务具有一定难度,本文对其长投的权益法转成本法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因此为适应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同时着重注意市场情形的不断变化,利用信息化条件不断地加大市场信息的搜集,塑造合理有效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价机制,注重核算方法转变的时机选择,在此要求之下企业必须加强学习,确定合理的方法,关注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此不断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俸芳.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会计处理研究[J].财会月刊,2014(6):42-44.
[2]王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处理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6 (9):41.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化;财务影响
为了持续经营、盈利以及快速增强企业实力,大部分企业更青睐长期股权投资,趋向于选择合并和兼容等方式,或者采取控股方式控制其他公司,这一系列操作加强了企业间的关联性。而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起来,我国会计准则与之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进程。因此,我国财政部以国际会计准则与惯例为标准,并针对出现的新状况,适时地调整着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和完善,使企业的财务信息能够更真实地呈现,维护企业各相关者的利益。
1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理解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对于其子公司以及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且在活跃市场中不需要可靠计量的一种权益性投资,科学合理的计算、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帮经营者科学合理的确定好相关的股权投资范围,就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款来分析,这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就是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开展控制的一种投资,投资企业不仅仅能够对投资企业开展投资,还能够对子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种类型就是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开展的权益性投资,该种权益性投资也能够称之为合营企业的投资。
第三种类型是投资企业对于投资企业影响巨大的一种权益性投资,其本质就是对联营企业投资。
第四种类型是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不控制或者在市场中没有报价,无法计量的一种权益性投资。
2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变化
从2007年至今,我国会计准则针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较多,概括下来主要是以下的四个方面。
2.1 成本法适用范围变化
成本法适用范围包括两个内涵,第一就是投资企业的完全性控制投资,代表性的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应使用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但编制报表时需要与权益法进行有机结合;第二就是对投资方没有实际控制权的一种方式,两者之间没有密切的关系,在该种情况下,其公允价值是不能采取可靠计量法进行计算的,应使用成本法。
2.2 权益法适用范围变化
为了改变国有企业投资鹤立鸡群的现状,以及更容易明白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合营投资和联营投资改用权益法,前者是指能够与其他投资方共同进行投资以及管理的情况,后者与前者不同,是一种能够对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
2.3 公允价值的适用变化
公允价值需要建立在公平教育基础之上,这要求交易双方是能够自愿开展债务清偿与资金交换的。
公允价值在我国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可以说是跌跌撞撞,从1999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了财政部门的重视,但是在2001年因各种原因停止了应用,直至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又重新得到应用,并逐渐成为长期股权投资重要的会计计量方法。
2.4 差额摊销方法与减值处理方法的变化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方投资成本与占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为了更好地维护投资方与被投资房的利益,财政部于2006年针对我国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新的规定,取消了过去差额处理主要采用的摊销方法,而根据初始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选用减值测试与调整投资成本的处理方法。
3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我国企业的财务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自身核算较为复杂,且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大,核算方法一旦变化往往会带给企业的财务相当程度的变化。
3.1 成本法变化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使用成本法可以详细的计算出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投资方投资金额高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那么就是为了商誉;如果低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那么就是当期损益,若投资企业盈利,那么权益与资产的比例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根据我国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在分派利润与股利时,若在投资单位的净收益小于分派的利润与股利,那么就需要冲减投资成本,直至投资情况大于利润与股利时,其冲减成本才能够被转回。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几年都均可以将投资收回,如果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发展减值情况,就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来重新核算账面价值。
3.2 权益法变化与企业财务之间的关系
权益法与企业的财务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主要使用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来分析初始投资成本,在确定投资方可以享有公允价值份额时,就需要对相关的投资与利润进行调整,若会计政策与相关方不相符,就需要进行修改。
3.3 公允价值变化与企业财务之间的关系
公允价值再次启用于2006年,至今已经有8年的时间,公允价值与企业采取的关系在权益法中有深入的体现,如果投资方初始成本比公允价值小,那么就需要差额纳入到当期损益之中,企业利润也会得到相应的增加。
3.4 摊销法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
摊销法是基于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存在的处理方法,但目前已经很少引用该差额,故财政部规定在2007年开始停止使用摊销法,这对企业财务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3.5 投资减值处理方法变化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为了阻止企业随意计提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同时以最新的成本法与权益法计量。投资减值处理方法的变化能够避免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去人为地转回利润,这也就意味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损失一旦计提就会永远的减少企业的利润,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结束语
总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公允价值的适用变化以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方法与减值处理方法的变化上,而即使这些变化对我国企业的财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不能否认这样的变化的积极意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体现的是我国资本市场股权改革的基本内容,它是为了规范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使用的标准,促进企业投资向着合法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益。因此,我国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新的长期股权投相关的会计准则的规定,支持和促进我国会计准则更快的完善起来,并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参考文献:
[1]范姝.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2]彭志芳.我国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变化及对企业的财务影响[D].中国人民大学,2008.
[3]黄伟.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革对企业财务影响的解析[J].时代金融,2013(20).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9日
所谓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证券市场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或者用本企业的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获得股权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其后续计量应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进行划分,进而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成本法及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成本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如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时,就属于有控制关系存在。
第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政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二)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应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
二、成本法及权益法的核算
(一)成本法的核算。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应相应调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若被投资单位发放的是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进行会计处理,只调整持股数量,以降低每股成本。
(二)权益法的核算。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在投资时,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在期末,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首先,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然后,根据调整后的净利润确定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应当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税法的规定与成本法中的阐述相同。
三、成本法及权益法对比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同点。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的投资内容是相同的。在会计处理上,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内容一致,都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点
1、使用范围不同。根据本文之前所述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使用范围不难看出,根据不同的情况需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对所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计量。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会计处理不同
(1)在成本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为:第一,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按被投资单位设明细科目进行二级核算。借方登记发生的投资成本,贷方登记收回的投资成本,余额在借方,表示已发生尚未收回的投资成本。第二,投资时,投资企业无需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第三,通常情况下,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第四,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无力支付股利或因非损益原因引起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均不需作任何账务处理。
(2)在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为:第一,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按被投资单位设二级科目,再下设三个三级明细科目核算;第二,投资时,投资企业需要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反之,则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投资后,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时,应根据表中实现的净利润,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报告年度的投资收益,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表中发生的净亏损,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确认为报告年度的投资损失,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四,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企业也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承担的份额,并需作出账务处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并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成本法转化为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成本法转化为权益法,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展现价值进行调整。
2、权益法转化为成本法。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因收回投资等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四、总结
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它只设置了一个科目核算其投资成本,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投资企业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企业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所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属于投资时垫的,实质上是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成本法重成本、轻权益,更好地体现了谨慎性要求。
而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设置了较多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其投资成本和损益及变动,它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同一个整体,一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无论是初始投资时或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以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均引起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变动,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始终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所以权益法重权益、轻成本更好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信息质量要求和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一、成本法转权益法概述
(一)成本法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对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也就是说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成本入账后,保持原来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经营成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会计处理方法。成本法适用于两种情况:(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之所以用成本法除了因为要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外还考虑到当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需要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但是,母公司该部分利润并没有相应的实际现金流入支持,从而出现了母公司有利润,而无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对这部分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适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主要是指除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外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自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之进行相应调整的方法。对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概述 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自己的投资,当这种变动达到一定程度时,会使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发生变化,从而出现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的问题。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而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即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若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多付出的部分属于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实质上表现为这笔交易的盈利,应按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2)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处理与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类似,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投资成本如果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人当期营业外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两次投资形成的商誉或计入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以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应计入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的金额。(3)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这部分变动包括两方面:一是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因处置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次,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最后一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处理方法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成本法转权益法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是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账面价值 如果存在固定资产等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一样时,权益法中的举例是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当年净损益的变动对自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之进行相应调整,这里的净损益是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损益。而在成本法转权益法时根据净损益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时没有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例1]A公司于2009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对B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投资时,B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账面价值300万,公允价值500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4年,B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A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此例A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其中导致B净资产变动的只有净损益,因为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所以按A应享有的份额将账面净损益调整为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1000-(500-300)/4]×30%=285(万元),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85
贷:投资收益 285
对例1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情况。
[例2]A公司于2009年1月取得B公司10%的股权(对B不具有重大影响),成本为500万,取得投资时B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000万,B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账面价值300万,公允价值500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4年,B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2010年1月取得B公司15%的股权支付的价款为1100万,当日B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取得该部分股权后,A对B的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A按照净
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A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于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动分为两部分,按A应享有的份额,净资产总变动=(8000-6000)×10%=200,其中因为净损益导致其变动的部分=1000×10%=100,差额为直接计人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里净损益并未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作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 200
贷:盈余公积 9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笔者认为,此处是会计实务处理需要完善的一个方面,关于这个问题相关教材或者回避,或者按账面价值处理。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但如果两者差额较大,未将净损益调整至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一方面和权益法本身的处理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和“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的要求不一致。
(二)增资下成本法转权益法和减资下成本法转权益法处理不一致 增资下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分为两部分处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计人“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减资下要求类似,但是所做会计处理却不一致,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例3]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2009年1月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20%的股权出售,出售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0000万,原取得60%股权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万。自取得B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A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00
贷:盈余公积 108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
可以看出,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的调整仅限于净损益的变动,即3000×40%=1200(万元),而增资情况下是根据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除了净损益的变动外,还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的部分。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下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这种差异主要是因为投资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时点不同。增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开始时点为新增投资交易日:原投资部分在追加投资之前显然是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全部投资只有在增资后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所以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减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的开始时点为原取得投资日:剩余投资部分在原投资时点便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所以应以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增资条件下,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原投资时点公允价值+两时点间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变动+两时点间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资条件下,应以满足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这里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是指被投资企业已经入账的,投资企业按照权益法需要调整的部分,不包括被投资企业不需要做账的部分,如资产评估增值等。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
(三)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改进建议 第一,应该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损益调整为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例如,将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与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差额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此作为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第二,因处置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情况,为了更加符合权益法的本质,同时保持增资和减资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应当按照原取得投资日至处置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能仅仅对净损益部分进行调整。其所乘的系数用剩余持股比例,因为被处置的部分已经在终止确认时确认了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证券市场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或者用本企业的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获得股权,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在当前的会计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对比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主要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情况分别确定。这里以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为例。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即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所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时,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应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
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应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动态。主要包括以下时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投资收益确认时、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发生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同点
1.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
2.投资时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己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成本法与权益法都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二者确认收益的时限要求是相同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
4.二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点
1.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显著不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成本所包含的内容不同。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就是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是指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
3.减值测试判断资产减值的方式不同。成本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迹象,要按规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这种处理不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的余额的,影响的只是净值。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通常是直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来体现减值,当其在贷方时直接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余额。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利弊分析
(一)成本法的利弊分析
成本法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政策。从经济意义角度来说,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这一点与谨慎性原则相一致。从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和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的收益与现金流的发生一致,不至于产生盈利巨大,但无现金股利可发放的尴尬,也不至于产生为未获得实际分得的利润而提前交纳税金。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公司越来越多采用了复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往往占有母公司资产比例较高,成本法核算的一些缺陷越来越明显。
从会计原理层面分析。成本法采用的现金制确认基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通行的会计确认基础。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本质上是应计制的模式。从国际上看,应计制己在会计确认中得到广泛运用,从会计确认基础的角度,成本法的弊端显而易见。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分析,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较低。整体来说,成本法采用的计量方式基本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是脱钩的,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权益法的利弊分析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在被投资企业发生或确认时人账,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权益法强调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财务事实和经济实质关系,收益随着投资价值的增长而增加,子公司利润增加的同时,母公司也增加了;而成本法在市场繁荣时期很可能低估母公司收益,而衰退时期又可能低估母公司的损失。因此,权益法能较合理地体现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投资实务中的应用。
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理论上和技术上的缺陷。
一方面,在企业集团中,尤其是跨国企业或大型上市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往往还包括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存在着较为普遍的交叉持股和多层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会计核算面临重要的技术问题。虽然现在出现一些数学分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实务当中还是有许多困难。另一方面,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和虚构利润的空间。如果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那么采用权益法就可能导致投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连带地虚增收益;如果,投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话,也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空间。
综上所述,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投资企业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企业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成本法重成本、轻权益,更好地体现了谨慎性要求。而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投资企业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只要是引起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变动,均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权益法重权益、轻成本,更好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信息质量要求和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
总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核算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并根据经营状况的改变及时对核算方式作出调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余兴无.浅探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变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3).
[3]王学锋.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思考\[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7,(2).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一般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其核算方式有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的方法。
2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得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实施控制导致的核算方法转变:
(1)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2)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 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 其余部分调整资本公积。
(3)新增持股比例部分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其中,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
2.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
(1) 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2) 剩余持股比例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①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②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 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资本公积。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两种情况下投资单位对原取得投资时到核算方法转换时的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但在具体会计处理时却并不相同。增资情况下将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份额中除净损益以外的部分全部记入资本公积,而减资情况下却只调整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投资单位应享有的份额部分。
3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3.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
(1)如果属于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以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转换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同时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损益调整”及“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转入“成本”明细科目。
(2)如果属于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但由于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因此应进行追溯调整。购买日应先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也应一并结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