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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房地产评估;现存问题;对策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商业房地产行业也呈现出一种高速发展的状态。这也为我国的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在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等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商业房地产评估,经历了十多年的创新与发展的历程,也逐渐走向了正常发展的轨道。然而,纵观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的现状,还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商业房地产评估尚不能完全地适应商业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这些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因此,要想把握整个行业的发展规律与趋势,并积极地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尽快缩短与国际之间的行业差距,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现有的商业房地产评估业,就必须正视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
一、商业房地产评估现存的问题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商业房地产评估,尽管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从整体上看,仍没有一个较为健全的市场体系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在这种环境下,商业房地产评估不可回避地存在着很多问题。
1.商业房地产评估方面的法律制度欠缺
虽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基础,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章构成,以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两项行政许可和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标准为核心的房地产评估法律体系,对房地产评估人员、评估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但仍然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同时,关于商业房地产评估的专门法律却一直尚未出台。而对商业房地产评估的程序、规范以及执业的道德标准等提供系统和权威的法律依据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规章制度中也缺乏相关的规定。因此,使得房地产评估师由于没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在执业过程中往往受到很多限制,不能充分发挥其在评估过程中的作用,导致很难获得社会认可的评价结果。
2.商业房地产评估中易出现连带责任
虽然评估机构已经实现了脱钩改制,但大部分估价人员仍然受原来的主管部门的管理,甚至一些人员的主要业务来源仍然是原来的主管部并且还在其中担任职务,这使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仍存在着“人情交易”,这就避免不了连带责任的出现。
3.商业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水平欠缺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严肃和权威的。然而,不可避免的是,有一部分人,虽然根本没有真正领悟到商业房地产估价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也没有商业房地产评估方面的相关经验,但通过出具假的资历证明取得报考资格,然后通过强行记忆理论条文通过考试,再者,获得评估师资质的人员也并不一定是可以从事商业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像不是专业从事商业房地产评估工作的评估师也可以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这就使得行业管理的难度增大,从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整体形象。
4.商业房地产评估中存在不正当竞争
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商业房地产评估在整个商业房地产市场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由于目前一些不正当的竞争在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这就使得委托方经常在评估业务中制约着评估人员或机构的工作,使得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得到很好地遵从。譬如为了使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商业房地产拆迁补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委托方“给商业房地产估价师回扣”的现象,从而导致估价人员的评估和判断受到影响。此外,由于我国建立的评估机构准入制度方面要求比较低以及日益增长的评估需求,使得评估机构数量逐渐增加,进而导致众多评估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增多,背离了评估行业的一些基本原则,从而使执业风险增加。因此,商业房地产评估风险成为影响商业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商业房地产评估中现存问题的原因
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并且各方面的建设和工作目前还尚不成熟,必然会存在很多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时间较短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才开始发展商业房地产评估业,所以相对来说发展历史较短。因此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来对商业房地产评估的实施细则进行完善地规定。同时,针对评估师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同样匮乏。目前,商业房地产估价的盲点随着商业房地产交易种类地增多也逐渐增多,从而导致了许多由估价不合理引起的法律纠纷。
2.商业房地产评估管理体制欠缺
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机构管理体制欠缺。虽然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这两种组织形态可以自由选择,但是为了避免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现实社会中,大多商业房地产评估机构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够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评估过程中的连带责任便会大大增加。其二,行业管理体制欠缺。目前“政府主管、协会自律管理”成为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主要管理模式。因此,作为非自发性的行业自律,靠着政府推动,效果较弱,这便造成了目前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紊乱。
3.商业房地产评估的准入门槛较低
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还不够健全,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和完整的针对人才培养、准入以及晋级的机制。这导致了许多并非相关专业出身,学历层次也相对较低的人员进入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对商业房地产评估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并没有足够的认识,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也较差。同时,目前我国一次性的房地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制度,由于只有一个注册级别,很难使评估师的水平高低和资历深浅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很多评估师都不愿继续学习和深造以提升业务水平或执业资格。
三、解决商业房地产评估现存问题的相关对策
在我国市场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面临着巨大挑战的同时也迎来了许多机遇,要想战胜挑战,把握住机遇,就必须制定合理的对策去解决当前商业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建立健全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和发展的保证。为了确保商业房地产评估的健康顺利发展,国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专门的《商业房地产估价法》。该法除了应该综合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应该完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行业标准。制定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操作规范和规程并强制推行。二是规范收费标准。应该详细地对项目收费档次进行划分并适当调整其收费标准。三是制定职业道德标准。出台《商业房地产估价师守则》等相关规定来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评估行为。四是提高商业房地产估价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因此要解决评估结果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问题,就必须对商业房地产评估方法和程序进行规范和完善。
2.加强对商业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监管力度
由于在不同的部门垄断和行业垄断,使得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间的竞争一直处于不平等的状态。为了使房地产评估机构能够成为真正独立的中介机构,今后应加快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使得各评估机构在平等的竞争环境中靠质取胜,这样才能使商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估价水平得到整体提高。对于商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避免干涉,以防止保评估结果完整性或规范性的缺失。商业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商业房地产评估市场的调查研究,制定评估市场监管规则,明确评估的违规性质,制定评估的惩罚机制,追究违规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加强商业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后续教育
要想使商业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行业的整体水平都能得到提高,一方面,应该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加强对商业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实行动态的两级管理体制,即根据商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的好坏、执业能力的强弱、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执业等级标准,做到有升有降、动态管理。同时,要提高商业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综合素质。具体措施包括:(1)适当地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将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规定报考房地产评估师的专业人员应该至少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2)严格执行注册制度。加强对该制度的执行力度;(3)适当加大考试的难度,同时扩大考察知识面,选优录取。最后,为了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及时地更新专业知识,相关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也将成为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的重要任务。
四、结论
商业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对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作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房地产评估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全面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在推动商业房地产经济趋于规范化和稳定化的进程中的价值也不可替代。我国商业房地产评估作为新型产业,发展劲头十足。虽然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结合我国的国情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规范,商业房地产评估会日趋成熟,将在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磊.当前我国房地产评估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中古外资,2013(23):151-152.
[2]王燕.当前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对外经贸,2012(12):72-73.
[3]刘薇.浅谈房地产评估产业的发展现状与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30):125.
[4]卜晔蕾.房地产估价风险与防范措施[J].中外企业家,2013(29): 24-27.
[5]万乃源.房地产评估产业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外资,2013(7):72.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公允价格;房地产评估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是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背景下出台的,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成果。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改变了以往企业会计制度对所有房地产都是按照历史成本进行会计计量的局面,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企业自己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投资性房地产存在问题,企业自身很难具有真正的公允性,因此,必须委托外部独立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属于房地产中介范围,无论从国外还是我国沿海发达城市来看,它都本应是一个前途无量的行业。然而,房地产评估行业中的业务费盛行,的确又给评估业界带来了黑暗。
一、房地产评估的类型
(一)一般评估
这类评估一般是在交易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或有争议时,求助于评估机构,以解决分歧和争议,使之趋于一致的手段,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参考性评估,它反映的是某一地域、某一时间点、某一特定物业一般的价值水平。
(二)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
这类评估是购房者寻求金融支持时,对自己所抵押的房屋的价值而进行的评估。它必须由金融部门指定或委派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一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形成法律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种评估值一般较低。
(三)特定评估
这种评估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而作的评估,为了求其公正合理,须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一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交易双方须按确定后的评估值计算缴纳税费。
二、新会计准则对房地产评估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下,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时,可以采用公允价格模式和成本模式两种方式。有确凿证据表明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提取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评估的评估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是已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第二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当然已经被认定是闲置土地的不能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第三是某宗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这种情况下需要分开进行计量。对于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对于另外一部分,当然不能按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如果不可区分的话,也不能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涉及估价对象的法律权属,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房地产,应该是有合法产权的房地产。但是,房地产市场可能会存在投机现象,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可能会因此产生扭曲,从而形成风险。第一个风险是,投资性的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的利益相关方比普通的房产交易评估涉及的利益当事人要多,从而造成相关责任的模糊不清等风险。一般的房产交易评估,往往只涉及交易双方,而公允价值评估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大致有七个:政府和政府的监管部门;公司股东, 因为公允价值的计量直接涉及企业在市场上的表现,公司的企业价值发生变化,公司股东的利益会受影响;公司的高管层;公司的员工,他们也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公司外部相关利益人,例如公司债权人;潜在投资者;公司的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第二个风险是,在市场发生变化的时候,公允价值会计计量会出现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在房地产市场持续上涨的时候, 按照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必然体现为企业的利润增加,公司在资本市场表现卓著,股票的价值会在资本市场上得到反映,在企业的现金流并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仍然可能获得融资,这种情况下, 公司高管层会不会借助公允价值来进一步高估房产的价值?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另外一种可能是当房地产市场持续下跌的时候,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企业的利润会减少,相应的企业价值反映在资本市场上,股票会有一些下跌,企业的现金流并不会因此减少。所以,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在一定程度上好比一个放大器,把企业价值在资本市场的表现进一步放大。2006年12月中国允许外资银行在13个城市经营,外资银行在中国实行国民待遇,国外银行与国内银行在人员管理等方面形成竞争。这给房地产评估行业带来了机遇。境外银行对业务费抓得很紧,香港谢树林金铺由于与国内旅行社签订回扣协议,已被出局,信誉扫地。相信今后银行应当是通过吸收储蓄发放贷款来赢利,而不是通过收取业务费来占领市场,发展银行业。
三、新会计准则下完善和加强房地产评估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
当前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太健全,某些领域甚至是空白的。为了使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应该颁布一些相关的法律规范,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的管理问题,实行统一管理;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竞争问题,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使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地竞争;解决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不高问题,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解决房地产评估结果客观合理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方法和程序。对于目前已经有的一些条例、规定,要加以统一,打破门户之见,使它们统一口径,统一标准,排除相互间的干扰,互为补充,互为完善。
(二)加强理论研究
房地产评估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工作,其生存之本在于科学的理论基础。只有为客户提供独立、客观、公正又具有严密逻辑性的估价报告,客户才会信服这些结论,工作才能为市场所认可。估价工作粗糙化,估价结论简单化,估价报告没有理论依据,缺少技术含量,这样的报告是很难让人信服的。因此,必须加强估价理论研究,提高估价的技术含量。
(三)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
在纵向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在房地产估价管理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应由国家统一制定,而在具体执行国家政策上,又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进行管理,要发挥各级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做好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在横向上,应明确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归口管理包括单位和价格的归口。单位归口管理是指那些跨行业、跨部门、跨系统的房地产经营机构和团体,不论其经营形式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应归口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价格归口管理是指各行各业房地产经营单位房地产商品的销售、租赁、抵押等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必须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审核、监督和检查。另外,还应建立房地产估价监督机构,包括对社会估价机构和对政府房地产估价部门的监督。对于估价中、串通舞弊、弄虚作假,致使估价结果有失公允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四)注重制度创新
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要有一整套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树立质量至上的观念,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按《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工作,拟定科学的评估计划,采用正确、恰当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制作全面规范的评估报告。特别是建立完善并确实执行估价复审制度,复审制度不仅可以提升估价师的专业水准,可以加强委托人对评估报告的信心,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可以评价评估工作所采用的程序、方法是否适当,并对评估报告进行恰当性检查,从而有效地降低评估风险。还必须加强对行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职能,对评估机构和人员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为评估工作建立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稳步设立评估风险基金,以提高评估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企业竞争力创新
创新是房地产评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源泉。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企业就可能在市场上萎缩甚至被淘汰。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本身的竞争力主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单一,仅限于房地产估价、经纪、咨询,因而较难在市场发展。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寻求强强联合、资质共享,人员资格共用,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二是对经营和股权的关系认识不清。个别机构对经营和股权的关系认识不清,为保护股东利益不顾外来人才资源的发挥,只有股东才能任部门经理,“任人唯亲”,不是采取任人唯贤、人尽其才的做法。三是大股东不是估价师。有些评估机构的大股东本人不是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是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不是估价师作为大股东违反了建设部142号令专职注册估价师应占60%股份的规定。四是股权集中。有些评估机构只有一个股东,股权太集中吸纳不了人才,也难以做大做强。应改变股权结构,吸纳优秀人才,获取管理经验,以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要把提高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作为保证房地产评估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要保持评估人员持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对它的要求,就要注重评估人员的后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有计划地组织人员集中进行培训和考核活动,评估机构和人员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特点进行自我培训。后续教育应摆脱那种为教育而教育的形式主义,应针对当前评估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目的地进行,既可采取聘请名师讲座的形式,也可采用评估人员相互交流讨论的形式,使后续教育切实为提高评估人员素质水平服务。同时建议实行估价员等级制度。估价员一般可分为估价员、助理估价师、估价师和高级估价师。为了配合估价人员等级制度还应积极推行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制度。1995年以来,我国实行了估价师资格考试,通过这一考试者可获得注册估价师职别。按照国际惯例,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要对报考者的学历、工作经历作出具体要求,符合条件者方可参加考试,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注册,注册后方可从业。这一制度的推广有利于消除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论资排辈、讲人情、拉关系等不正之风,确保评估队伍的可靠性。
(七)加强相关领域的开拓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由于起步较晚,市场竞争意识薄弱,大多数企业规模偏小、业务单一,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差。其实,房地产评估行业具有很多专业优势,比如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具有较深入的了解,对工程建设、会计财务、建筑设计、规划等都有一定专长。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多元化开拓的道路,提高自己的抗风险能力。从国内及国际上一些成功的评估机构来看,他们都非常注重这方面的发展。他们不单单从事房地产评估行业,而是将业务拓展到房地产咨询、策划、房地产开发、经纪以及资产评估、置业担保等相关行业,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竞争能力,完成了从单一化经营到多元化发展的转变。因此,房地产评估行业利用自身优势走多元化发展的道路是必然趋势。唯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打破一切垄断,完成自身飞跃,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之,在新会计准则下,一个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生存与发展最终要靠自身价值的确定,开放的市场、竞争的市场,更需要行业的自律、自强。
【参考文献】
[1] 桂泳评.投资风险[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
[2] 张东祥.房地产评估新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22.
[关键词]拆迁补偿;问题;方法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对于土地的需求也快速增长。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地方政府一方面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并将这些土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一方面通过拆迁城市旧房获得城市建设用地。在上述获得城市用地的方式中,拆迁旧房是最主要的方式,这种方式既满足率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有改善了城市的居住环境,提升了城市的形象。但是,在旧房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与拆迁方常常因为拆迁补偿发生矛盾,有的大打出手,有的诉诸法律。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化解被拆迁方与拆迁方之间的矛盾,推动城市化进程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当前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1.1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尽完善
在我国《宪法》中规定,政府对于集体土地拥有征用权,但是对于具体补偿并没有任何规定,这样,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对于集体土地,我国公民就面临着保障不足的难题。此外,由于我国地域广,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集体土地的种植结构、耕作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土地创造的经济价值也不尽相同,其补偿标准也各不相同。最后,由于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与农民现有的经济基础与今后生活的需要,当前的补偿标准无法保障或改善农民现有的生活,为今后生活考虑,如果补偿标准相对较低,便会导致拆迁补偿问题[1]。
1.2 拆迁补偿程序模糊不清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的民事主体关系是平等的,而建立在这种民事主体平等关系之上的拆迁补偿程序也必然是透明的。但是因为拆迁人与政府之间常常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这样就将被拆迁人置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甚至根本不对拆迁补偿进行协商,部分地区甚至只是简单地一个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上对拆迁补偿进行简单的阐述,根本不涉及拆迁补偿程序,对于这样的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正是因为拆迁补偿程序模糊不清,使得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处于对立关系之中,同时,部分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走关系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使得被拆迁人之间原本平等的关系转变为不平等的关系。这样就经常导致抗拆迁事件的发生[2]。
1.3 拆迁补偿范围模糊不清
按照我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既可以以货币进行补偿,还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建筑的区位、建筑面积、用途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的价格确定。其具体方法由省市等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对于调换房屋产权的,须按照《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及条换房屋的价格进行计算,并将产权调换差价结清。这样,表面上看《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似乎对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进行了全面考虑,体现出等价交换原则。但是《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过分抽象,且弹性太大,缺乏实践操作性。实际上,在对旧有房屋的评估过程中,相关单位并没有严格的拆迁补偿范围标准,在价值的评估上,只是对房屋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其中不但不包括土地出让金、搬迁损失费、装修材料费以及适当的救济补偿,甚至还不包括其他的隐形损失等。但是重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其销售价格除了包含土地出让金外,还包括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市政建设配套费用、经营成本、装修成本与开发商自身获取的利润。这样常常导致被拆迁人在得到补偿款后买不起商品房,或者在调换产权后难以支付商品房比原来房屋多出面积的价款[3]。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经常导致抗拆迁事件的发生。
1.4 房地产评估缺乏规范
目前,对于房屋拆迁赔偿的房地产评估非常不规范,相当多的市场评估机构缺乏资质,甚至直接由政府出面组成评估机构,其评估人员资质自然良莠不齐,甚至根本不具备任何评估资质,这样就导致拆迁赔偿评估缺乏科学性、准确性,甚至拆迁赔偿价格严重偏离房屋价值。在房屋拆迁赔偿过程中,估价机构难以独立进行赔偿,正常价格评估常常受到政府或者其他机构干预,部分政府单位为了将补偿标准降到最低,常常直接出面干预价格评估,导致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严重偏低。在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为承揽评估业务,部分评估机构常常迎合某些单位或个人的需要,假评估、乱评估,违规进行评估,甚至出具严重偏离房屋实际价值的违规评估报告[4]。
1.5 片面扩大公共利益界定的范畴
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界定的范畴并不确定,也没有较为统一的界定标准,这样就导致部分地方政府管理人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违法违规征收公民的房屋与土地,然后再将这些土地以政府的名义批给房地产开发商,从而谋取不正当的权益。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城镇建设,尤其是城镇居民住宅建设主要是由开发商进行的,这样常常导致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开发城镇居民住宅,并按照“公共利益”给房屋的所有者进行赔偿,其本质上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对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剥夺与损害。
2 解决当前拆迁补偿中存在问题的方法
2.1 依法完善城镇房屋拆迁相关条例
认真分析我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们不难发现,该条例的制定主要是从管理者的角度进行的,而不是从物权保护的角度进行的,这样就导致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行政过多干预现象的出现。在市场经济时代,任何主体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在房屋过程中,也必须依法完善城镇房屋拆迁相关条例。而相关条例必须包含下面的内容:第一,房屋拆迁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严格区分商业项目与公益项目,并且不同的项目要制定出不同的管理办法。第二,房屋拆迁必须由一定行政级别的政府机构进行,对于不具备相关资格的政府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严格进行约束,如果超越行使权力,进行房屋拆迁或者对房屋拆迁进行干预,必须依法进行处罚。第三,明确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在赔偿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分析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按照地区经济差异分别制定不同的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并且按照地区经济的发展对赔偿标准适时进行调整。第四,严格房屋拆迁程序。房屋拆迁赔偿程序,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只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才能对政府机关形成约束。同时,要明确拆迁程序的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越详细,对房屋所有者的保护力度也就越大。对于由于市场变化存在不确定性的拆迁细则上,必须建立一定程序的监督机制,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些监督机制进行约束。
2.2 明确补偿程序
在土地使用之前,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申请,并提供使用土地所必须的相关证明。在收到申请后,政府必须依照相关程序对土地使用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政府管理人员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举行听证会,如果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则向土地使用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否则,则不予颁发。政府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要进行公告,并对相关拆迁事宜进行明确的说明,并依据相关标准给予房屋所有者足量发放补偿金。房屋所有者在领取足量的补偿金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搬迁。
2.3 明确拆迁补偿范围
按照我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收益权以及附属物所有权,补偿的收益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预期收益、租金、拆迁必需的费用等。为保证房屋所有者的权利,必须明确上述补偿范围。而要想明确补偿范围,首先要对不同地方政府的补偿规定给予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不合理的补偿,必须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进行修改,并对整改完成的补偿范围进行认真的审查。其次,要鼓励个地方政府尽最大可能扩大房屋补偿范围,保证房屋所有权者合法权益,避免发生拆迁补偿冲突。
2.4 依法规范房地产评估
为保证房屋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必须依法规范房地产评估。首先必须依法界定市场评估机构资质,对于缺乏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坚决进行关停。其次,严格避免政府出面组成评估机构,对于政府出面组成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撤销。再次,政府机关人员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因为个人私欲直接出面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最后,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评估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避免房地产评估单位之间的不当竞争,避免为承揽评估业务,迎合某些单位或个人的需要,搞假评估、乱评估,违规评估,甚至出具严重偏离房屋实际价值违规评估报告现象的发生。
2.5 明确公共利益
按照我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只要是符合城镇规划,对城镇旧区改造以及生态环境改善,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的房屋拆迁,都可认定为“公共目的”,但这个规定中并没有对商业项目和公共项目进行区分。按照国际上的惯例,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国防、公共活动场所、环境保护等方面。由此看来,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与社会整体稳定与发展密切相关的。要想明确公共利益,可以采取列举法对公共利益进行规定,以避免政府滥用权力,征用土地,侵犯房屋所有权者利益事件的发生。
总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拆迁补偿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此,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因拆迁补偿引发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高照明,张跃跃.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机制研究――以新乡涧头村为例[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4,32(2):85-89.
[2]王静.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10(1):40-45.
[3]王福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53-59.
关键词:住房 按揭贷款 风险管理作为我国的一个新生事物,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既缺乏经验,而且在法律方面又没有明文的规定,从而导致银行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按揭的操作中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中国在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中担负着很艰巨的任务,住房按揭贷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未来的经济能否顺利发展。本文从健全住房按揭贷款的资信评估、解决住房贷款机构的流动性问题、严格内部审查,建立责任制、加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防范的制度环境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等方面提出我国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一、 健全住房按揭贷款的资信评估1、健全个人资信评估
建立个人资信评估体系是一个相当大的系统工程,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资信评估体系,该体系中的资料都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提供。商业银行在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时,可以根据资信评估报告,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出较为准确客观的评判。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健全个人资信评估体系。对于个人,要树立诚信观念,坚持自己的信用行为。对于银行等相关机构,应该做到资源信息的共享,对于个人的信用状况要进行全面综合地掌握和分析,保证房贷部门能够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消费、贷款、还款、付费、信用卡透支等情况,并作出据实判断,同时还建议参考由借款人本人作为负责人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2、健全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评估是防范贷款风险中非常重要的措施。借款人所购的房屋价值是其还贷的基本保障,如果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在建工程或期房没有做好评估工作,势必影响住房按揭贷款今后的还贷效果。因为在漫长的偿还期限之内,由于银行已经承担了因为房地产市场动荡可能会导致房地产价格贬值的市场风险,所以在对贷款确认之时一定要尽可能减少房地产不实的评估。这是房地产商首先应该做到的向银行的整体担保工作,同时银行也要对所抵押的房屋未来价值进行一个衡量。二、 解决住房贷款机构的流动性问题
由于住房贷款业务所需的资金大,贷款期限长,所以一定要解决好贷款中所需要的长期资金问题,这是防范住房贷款风险的必须条件之一。根据我我国情,要发展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使资金顺利稳定地进入住房贷款领域,可以加强以下两点:1、形成稳定的住房信贷资金来源
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多渠道筹集资金,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除了按照常规的利用活期储蓄的资金以外,还可以通过推动房地产证券化、建立房地产投资基金组织、引入保险资金、引入国外资金、鼓励发行公司债券、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吸收社会各个层面的闲散资金,保证提供贷款资金的来源稳定。2、健全和完善公积金制度
作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集政策性、强制性、义务性为一体,肩负着为中低收入、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提供帮助和保障的职责,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处理住房按揭贷款流动性风险的有效手段。但我国目前的公积金制度仍然存在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存在法制规范不健全、欠费、少缴、挪用资金等情况,这些都是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加强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职工缴纳公积金的意识,可以结合市场进行运作,将公积金缴纳纳入证券化市场管理,设立公积金受益凭证。三、 严格内部审查,建立责任制1、严格银行审贷环节
避免按揭贷款风险的首要环节是一定要做好银行的审贷工作,杜绝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比如避免审贷人员工作量过大导致审贷不严,避免无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临时人员参与审贷,避免由开发商的售楼人员代为完成业务操作等等,还应该建立责任制,明确严格责任,奖罚分明,是贷款审查人员充分认识自己的工作在整个操作环节中的作用。避免银行本身由于内部操作引起的风险。2、严格中介机构的审查
银行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首先要明确一点,按揭贷款过程中的律师审查银行不能单存地视作一种形式或流程,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对经其审核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比如,核实一个年薪400万元的购房者,绝不应该仅凭购房者单位的一纸证明来证明,律师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查实。假如银行发放按揭贷款在支付了高额的咨询费之后,只要求具备律师审查报告,而没有明确一旦出现纠纷所聘律师事务所应该担负的责任,那么这样的律师审查报告有可能经不起推敲,从而达不到规避风险的作用。如果能够做好这一点,银行的很多按揭贷款风险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另外,房地产评估对按揭银行也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当房地产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结束时,在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理完房地产抵押之后,房地产就成为了银行实现债权的基本保障。因此,商业银行想要避免由于房产评估不实造的风险,一定要选择有责任感和有信用的评估机构,并与之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还有,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也应该所改变,评估费用不应该与评估价值构成比例,因为这样有可能会造成房地产评估价值虚高的现象。四、 加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防范的制度环境建设
良好的环境建设是保障住房贷款业务顺利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在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防范中,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当前,我国有必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进行加强:1、建立和完善住房按揭贷款运作的法律法规
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在整个银行信贷业务中是牵涉面最广也最复杂的一种业务,与国家的金融整体息息相关,包括房地产产权、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交易、资金融资、违约拍卖等各个方面,这些方面涉及了各个层面的法律问题。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来加以规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局面,而且也带来或将带来很多难以解决的纠纷,极不利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所以,国家政府有必要出台相关措施,比如《产权法》、《贷款法》、《房地产交易法》等等,在法律层面上充分保障按揭贷款业务的顺利发展。2、建立相应的社会住房保障机制
在整个按揭贷款过程中,如果出现停止还贷,那么在一定情况下银行可以对借款人的抵押物及所购住房进行拍卖。但是我国在社会住房保障机制方面做得不够,一旦抵押物被拍卖,那么借款人有可能面临无家可归的问题,这肯定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所以我国应该对抵押物被拍卖之后借款人的居住问题有所考虑,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保障借款人丧失抵押房屋之后的基本生活,在维护商业银行债权的同时也要兼顾人权和人性化。3、加强政府住房按揭贷款的监管力度
我国的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主要是遵循单一的中央银行监管模式,由央行出台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宏观调控管理。作为一种特殊复杂的金融业务,国外发达国家在对住房按揭贷款监管业务上一般都是设立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我国的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刚起步不久,门槛低,经验不足,各方面的管理机制都不健全,银行、房地产商和借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如果仅依靠单一的央行监管模式有可能难以适应住房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由此可见,我国可以考虑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模式,集央行、审计、评估等为一体的多方位监管模式。4、建立科学的住房按揭贷款评估制度
在国外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都具备完善的房地产评估部门和评估制度,完善的而住房贷款评估制度是银行正确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与贷款价值的最基本依据,也是防范贷款风险的最基本内容。根据联邦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对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评估方式可以通过判断和信贷记分两种方法进行。判断法主要是对贷款对象的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即“5C评估”:资产、品德、能力、条件、担保品等等。这些信息的原始来源由信贷人员对所调查到的数据加以分析后得出,当然依赖信贷人员的主观直觉因素比较强,有可能会出现不够客观的情况。所以,我国在住房按揭贷款的评估制度中,可以根据我国国情,把判断法和信贷记分法相结合,汲取两种方法的优点,创建更为科学的住房按揭贷款评估制度。五 、 进一步推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1、采取鼓励政策,大力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银行对资产流动性的要求是证券化的基本原因,也就是说当抵押贷款在银行信贷资产中所占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产生证券化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要积极响应国家消费信贷政策,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同时政府要出台相应的鼓励商业银行扩大住房贷款规模、放宽贷款条件的优惠政策,积极培养具有权威性的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为住房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以降低贷款风险。
2、加强立法工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包括有资产出售和以融资为目的的不同程序和各种交易,专业化程度高,技术性强,程序复杂,必须要有健全有效地法律规范才能操作。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对于是否允许银行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的形式向投资者出售,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在财务报表中如何体现证券化的资产等问题。
3、加快相关市场发展,为证券化提供基础市场条件。我国在的市场方面的缺陷显而易见。例如: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在住房抵押贷款的积累上没有达到相当规模,缺乏证券化存在的基础;我国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正处于发展阶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格式,而贷款条件等却是形成抵押贷款组群的必要前提;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有待认定。从发达国家的开展情况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机构投资者不仅数量少,其投资领域也受到限制。
4、加快培养相关人才,着力于住房金融产品创新。作为一种新型而且复杂的融资工具,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经济、金融、房地产、法律等各个方面,需要大量掌握这些综合知识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因此,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交流方式,对现有的从业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也可以选派优秀人员到高校深造进修。同时还要普及有关证券化知识,提高市民的参与意识。
尽管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我国大规模开展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还需要一定时间,但对于发展证券化的必要性在理论界和各金融机构已经历了多年探讨并形成了共识,我国的证券化试点也在积极的实施当中。可以预计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将成为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作者单位: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高山.住房按揭贷款提前还贷风险管理研究[J].新金融,2008,(1)
[2]陆元礼.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9
关键词:房地产;房地产金融风险;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0.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2
一、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
房地产金融风险是指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为该产业提供资金的筹集、清算等金融服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使金融机构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严重背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房地产业是一个与国民经济相关性很高的高风险、高收益行业,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泡沫的产生,其发展过程中存在或潜在的社会风险已严重威胁我国的房地产金融业,尤其是加大了资金支持房地产开发的商业银行金融风险,这极不利于我国房地产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目前来说,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类突出性风险问题:商业银行风险、个人住房信贷违约风险、土地贷款风险。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建立与健康发展,不能离开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在我国政策性的缺陷以及缺少相应法律规制的违规操作、金融腐败等诸多问题交织,共同影响着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建立和金融规则的正常运行,也使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居高不下。
1.商业银行之法律风险
一方面,房地产金融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除《商业银行法》中有关银行设立和资金运用规定外,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管理尚无一个明确的专门机构,贷款的各个环节上的有关人员从职责上没有进行严格的划分,对客户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严格把关,对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有关规范的法律规制还不够完善。为了谋取利益,一些本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格的企业以各种手段、各种方式,有时甚至采取违法措施寻求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再加上各大商业银行之间激烈的竞争,银行的放贷部门有时为了扩大其业务范围,降低贷款人的首付比例,或者放松贷款人的审批条件。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房地产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法规还不完善,没有严格的抵押住房登记制度。同时,涉及房地产处置的某些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具体,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资产无法分割,抵押物往往很难处置。
2.个人住房贷款之法律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者对贷款的偿还依赖于未来收入预期,但是未来收入预期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一旦经济形势或是购房贷款者自身等因素导致了未来良好收入预期没有实现,必然导致还款压力,债务人有可能被迫违约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社会上还存在部分“假按揭”现象,即房地产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作为购房人,通过这些借购房向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从而套取银行机构贷款的行为。借款人还可能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除以上外,虽然我国居民抵押的房产理论上可以收回拍卖,但由于我国的关于房地产处置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带来处置上的难度。
3.土地贷款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土地交易、资金投向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投机性极大。房地产开发中普遍存在的非法侵占、征用土地现象不仅延续至今,而且更有新的发展。国土资源部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中发现土地违规方面存在问题的有2.38万件,涉及土地20.12万公顷。这些土地要么没有国家颁发的许可证,没有纳入国家的质量监管系统,要么并不是通过公开的招标拍卖取得,只是和使用土地的农村基层组织、企业签个协议,就向银行贷款,土地的取得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此外,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中的歧视性规定引发垄断,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部分当地的开发企业凭借与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获取大量廉价土地,或者开发获取高额利润,或者加价倒卖谋取暴利,从而诱发房地产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规、违法和腐败现象,并加重非当地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和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三、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法律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西方国家房地产业的发展经验表明,法律法规建设对于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些年,虽然我国政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为规范银行房地产信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良性发展的法规和通知,但其存在的一些缺漏及可操作性等还需进一步完善解决。
1.商业银行风险之法律规制
(1)设立完善的法律风险控制程序。首先,做好对开发商、开发项目的调查工作。银行在给开发商因售房需要提供按揭贷款支持时,要先对开发商的综合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做好按揭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工作。即由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当房屋竣工交付、抵押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银行应协助开发商督促按揭人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时到有关部门交纳相关费用、办好按揭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和其他手续,并领取他项权证,这是在今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见证和支持。再次,做好房地产商贷款后的管理工作。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加强与开发商的联系,掌握开发商经营状况,有无资不抵债的情况。期房按揭中,贷款银行的经办人应经常深入工地,了解贷款房屋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最后,建立房产销售资金监管制度,积极防止房产销售款挪用现象的发生。即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专门机构与被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资金监管帐户,负责被监管人某些房地产资金的入帐、保管、指定用款支付等事宜,审查被监管人的资金入帐和投向,从而保证这些资金的用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以保证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和销售款能够被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开发,防止被开发商挪用,预防“烂尾楼”的出现,进而保证购房人所付款项的安全,避免了购房人因得不到房屋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按揭款的潜在风险。
(2)以目前法律框架为依据,完善内部相关制度。首先,加强政治、道德、法律建设,规范约束银行员工的思想。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当作“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较高的道德情操,增强职务犯罪的抵御能力。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这是遏制金融职务犯罪发生的根本之策。其次,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的调查。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信用体系的情况下引入具有专业经验、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的调查,能够有效克服银行形式审查导致的弊端。这种方式使银行只专注于放款和收款以及市场经营风险的防范上,减轻了银行负担。而律师的专业审核也避免了许多虚假证明文件。最后,加强内部管理,采取防范措施。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改革高管薪酬制度,减少内部董事和高管等雇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由于董事、高管等雇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坚持依法经营,建立防范网络,搞好内外防范,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2.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风险之法律规制
(1)尽快完善当前信用体系相关法律体系,使得对于信用系统维护和个人或企业的违信事件发生时的处罚能够有法可依。在建立征信体系的同时,制定对于信用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法规,依法对违反诚信原则、做出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根据违规行为严重性依法进行惩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信用体系的权威性。对于诸如住房“假按揭”、借款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发生,应实施严格的措施进行处罚,甚至对情节严重者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对于违反诚信原则,不良信用行为影响较小、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个体,应对其借贷规模、资金运用方向予以限制。例如,在银行系统内,提高对该不良信用行为人的贷款利率、缩短贷款期限;甚至将该不良信用行为人拉入“贷款黑名单”设置为禁贷者,禁止从事任何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等等。
(2)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开放的法律体系。信息的开放是征信业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尽管我国目前己逐步建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内容较多地限于宏观信息的公开,而对微观信息的公开,如个人缴纳税费、个人信用卡透支情况等还远未能达到满足征信所需的程度。为此,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促进社会信息的开放。一方面,法律制度要确定采集信息的合法框架,排除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构成威胁的信息采集行为;另一方面公共权力机构在其职权行为过程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允许和保证下向社会做最大限度的公开。
(3)建立风险转移机制。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购房人及其信用真实性的调查工作,同时向银行出具独立调查报告,并为该报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一切实可行的控制风险的方案。银行依据该报告决定是否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这将预防商品房预售按揭中各方当事人,特别是贷款银行面临的巨大风险,可以有效防止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以及假按揭的发生。并且,如果律师事务所审查失误导致银行发放贷款造成了损失,银行还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损失,从而实现转移风险的目的。此外,利用保险也是银行转移风险的通常做法。这里的保险指的是借款人的履约保险,即保证保险。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履约保险主要是指在被担保人因为死亡、失业等约定原因无力还贷时,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清偿余债。保险公司赔付后,从抵押物中得到补偿或向投保人追偿。由于我国不能确保保险公司的法定利益,因此我国尚无成形的《房地产保险法》,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引入此类保险,因此要加快完善相关立法,为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履约保险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3.房地产土地贷款之法律规制
(1)建立严格的土地出让考察制度。国家规定对于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形式,所以开发商要取得土地建设使用权必须要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在招标、拍卖过程中,要建立起严格的土地转让制度,严禁招标人和投标人、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严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受开发商的“回扣”等形式的贿赂,建立完善的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制度,严格要求政府考核开发商的资质水平、能力资格、资金状况等,在综合的考虑下选择最能承担该项建设的开发商,不得以一己之利做出不公平的决策。同时,要加大土地市场的执法力度,打击土地出让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平抑地价,从而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2)严格贷款担保法律审查。要针对土地贷款担保措施的特殊性,从担保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担保物合法性、流动性方面加强审查。一是对担保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做为保证人,对财政部门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仅可做为其他有效担保的补充。严格审核担保人实际担保能力,防止担保虚置。二是对抵押物的审查要探究其实际所有人和用途,充分考虑贷款出现风险后抵押资产的可执行性和可流通性,对公益性财产坚决排除抵押范围,防止因法律禁止而导致抵押无效。三是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尤其是以储备土地抵押的,应实际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否依法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权属争议,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等。
农业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是国有资产。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房地产资源的安全与完整;推动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转作经营性使用的房地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一)明确房地产产权。各单位对新建的办公及业务用房,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并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登记入账。对现有单位占有使用,但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明的房屋和使用权证明的土地,应在界定所有权、使用权的基础上抓紧办理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并登记入账。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合作方的资质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各单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时,应严格遵照国家和本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房屋的报损、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参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2号)中相关要求,开展房屋报损、报废工作。
二、房地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责权明确、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行分级管理报批制。重大事项报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
(二)合理利用、注重效益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有序开发、加强调控的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实行有计划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经济规律,实现决策和运营的科学化。
三、房地产处置及转作经营的管理
(一)各单位用于正常履行职能和维持事业发展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如确需改变,其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土地资产的非经营性。
(二)房地产转作经营方式主要包括:1.利用空余房屋或场地出租;2.开展土地合作经营;3.开展合资建房;4.举办经济实体等。
(三)各单位对于转作经营性使用的房地产必须坚持有偿、有期限的原则。
1.对于转让、出租的房地产,出租或转让单位应当向承租方、受让方收取合理的租金、转让费用。
2.属于内部经营的房地产,纳入本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内部经营收入应作为本单位的经营收入进行核算。
3.对于以房地产出资兴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单位,应按提供的国有资产额所占实体股权份额取得投资收益。
4.合资建房、其他投资行为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和土地类资产转作经营时,原则上不得分离。经营收益应当同时包含房产和地产两个部分。
(五)各单位房地产转作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2号)及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同时还必须严格审查合作方资格,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各单位拟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前,应当先向部财务司提交投资、入股的意向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本单位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七)各单位的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定。
房地产开发重大事项是指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
考虑到黑龙江、海南、广东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垦区)特殊情况,其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为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
(八)房地产转让除赠与外,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九)各单位不得以房地产为所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十)农业部机关房地产委托机关服务局代管,需要进行处置和转作经营性使用时,由机关服务局提出意见报部财务司审核,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评估管理
(—)各单位发生的房地产处置及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等事项,应按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1.需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房地产开发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均需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并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各直属垦区的评估项目,在报部财务司前应首先报部农垦局,由部农垦局提出初审意见。
2.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评估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需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部财务司审核备案;各直属垦区企事业单位应按《农业部直属垦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办理核准及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核准)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参照物业公司的模式改造后承担办公楼(区)的物业管理)等形式。
房地产;估价行业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2)5-0059-02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从无到有,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而逐渐成长起来,业务范围从单一的房地产交易所需的评估到如今所涉及到的融资、司法鉴定、拆迁、课税、企业合并、资产重组、房地产作价入股等各项经济活动。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广且标的价值量越来越大,估价结果是否客观合理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如何做好房地产的估价工作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房地产估价业发展的现状
我国在1992年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1995年实施了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1998年开始实行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目前我国从事房地产的中介机构有6000多家,约3.5万人取得执业资格,3万多人注册执业,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超过25万人。房地产估价机构活跃在房地产转让、抵押贷款、房屋拆迁补偿以及税收、公司上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各种业务之中,房地产估价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中介服务行业。我国房地产估价市场发展正处于整合的过程中,整个产业表现为低水平竞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解决。
二、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业立法滞后,业务缺乏法律保证
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起步时间不长。一直处在摸索和借鉴的过程之中,所以就难免存在行业法规、制度不健全。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循,有法可依”。这种状况,使得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无章可循,不能充分发挥其能动作用,估价结果很难得到公众的充分认可。另外也无法对房地产中介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2.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服务质量不高
由于房地产估价专业性较强,让人很难识别服务质量的优劣。一些客户用估价费作为筹码使估价机构按其意愿进行评估。个别估价机构甚至为了获得高额估价费而不顾职业道德,不到估价对象的现场进行查勘,甚至聘用一些非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作业,根据估价对象的需求拼凑报告。这些估价报告根本不符合规范要求,不但影响了估价行业的社会信誉,而且直接威胁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3.行政部门的管理越位,限制了市场的有效竞争
目前在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注册的评估机构大都是原来隶属于行政部门,后脱钩改制进入市场的。在这一蜕变过程中,有一些评估机构凭借与原管理部门的关系,同时兼营事业性评估和中介性评估,背离了脱钩改制的目标。而一些行政部门则为了巩固保护原隶属于该管理部门下评估机构的收益,以口头或默许的方式对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行政机构本身的行政职权,是一种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妨碍了房地产估价师公正、独立地开展评估活动。
三、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的建议
1.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行业的法律规范
有法可依是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和保证。只有明确的法律支持,才能保证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真正实现其中介服务的职能。当前我国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都不太健全,应该制定《房地产估价法》,明确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的地位,并授权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制定行规,管理行业;规范组织机构的设立、审批;整合估价部门,保证估价机构的平等竞争;明确各种不规范行为,完善处罚措施;建立接受社会监督的反馈机制;提高估价机构的级别标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估价师的素质;用法制的手段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
2.加强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规范化程度,决定着整个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程度,所以房地产估价行业建设的首要问题就是行业的规范化建设问题,在评估过程中,估价师充当了公信者的角色。所以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执业过程中诚信经营.规范执业,严格遵守本行业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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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道德标准,严格控制评估报告的质量,不断改进和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可以在条件允许时建立房地产估价师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公布和开放制度,提供网络查询服务。
3.加快拓展业务领域,积极创新业务种类
目前我国大多数估价机构的业务较为单一,从国外成功的估价机构的经营管理上可以看出,它们的业务范围涉足多个方面,业务范围多元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的众多估价机构应该走上多元化发展的道路,拓宽业务领域,创新业务品种。比如,积极介入各类房地产评估、咨询、策划、可行性研究等相关服务市场,为发展商、投资机构提供全面、便捷的一条龙服务;同时,充分发挥估价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全面介入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更新与重建、城市资产运营、企业资产运作与并购等领域。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业、各领域对房地产估价需求日益广泛,房地产估价行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会越来越大,将面临更大、更新的挑战,因此,只有不断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做好房地产估价工作,造福于社会。
[1]杨希琴.刍议房地产估价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J].建设科技,2010(2).
[2]吴炳灏.略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J].中国房地产,2008(8).
[3]沈颖,杨雪红.浅议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及发展对策[J].建设经济,2008(9).
房地产测绘是工程测绘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主要是使用专业的仪器设备来对房地产项目的有关的土地权属情况和自然情况以及房地产项目的其他一些属性进行测量,并得出相关的数据,文章将在分析房地产测绘技术的基础上对房地产测绘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
1房地产测绘的特点及应用方向
房地产测绘主要是通过利用专业的仪器设备和相应的测试技术来对工程项目中的相关房产项目进行面积测量的专业性技术活动。其主要内容有房地产调查、房地产平面控制与测量,房地产变更测量以及图纸的绘制等。房地产测绘主要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房地产测绘是专业性的房屋面积及地籍测定,其测量结果能够为房地产项目提供详实的房屋项目的权属界址,房产项目的产权面积等的数据。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2)房地产测绘所得出的数据能够为后续的房地产评估、房产项目的各项税费的缴纳等提供依据。(3)同时房地产测绘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房地产测绘的主要服务目标是确保房地产产权以及产籍管理的相关需求。
2现阶段我国房地产测绘中所存的一些问题
2.1对于房地产测绘缺乏合理的认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房地产测绘的应用不断加深,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房屋测绘技术实施了监理制度,从而解决了长期存在于房地产测绘中所存在的技术错位问题,房地产测绘技术得到了极大的优化。但是相较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其他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房地产测绘技术不论是在规模还是在发展投入上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在房地产测绘中房地产测绘的从业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与职业素养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房地产测绘需求。尽管房地产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对于房地产工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长期缺乏对于房地产测绘的合理性认识,导致了有相当一部分的房地产测绘从业人员尤其是一些工作在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测绘工作人员,都将房地产测绘工作作为房地产项目的附属工作,而对于房地产测绘工作在房地产项目中的核心作用加以忽视。时至今日,房地产测绘工作的精确性为房地产测绘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今的房地产测绘要求从业人员能够熟练的使用各种复杂、先进的测绘仪器,并利用合理的测绘手段来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测量,以确保房地产测绘数据的准确与可靠,在提高房地产测绘技术与手段的同时还需要提高相应的管理模式,现今,越来越多的房地产测绘企业都推行了房地产测绘技术监理制度,对于有效规范房地产测绘的测绘技术与测绘结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科学创新实施工程质量提高的工作应用还存在着较大的缺失,从而使得我国的房地产测绘技术的规范化与合理化的发展还有着相当长的一段距离要走。
2.2房地产测绘技术的标准并未统一
现今的房地产测绘主要是由政府引导的强制性项目。在现今的房地产测绘发展中,由于政府对于房地产测绘缺乏合理的引导及监理致使房地产测绘行业乱象丛生,各地的房地产测绘技术良莠不齐,好坏难辨,从而对房地产测绘的测量结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同时,在房地产测绘中由于缺乏足够的房地产测绘质量监管体系,同时在房地产测绘中并未建立起统一的测绘技术标准,从而导致技术质量难以评估,严重影响了房屋测绘技术的结果。
2.3房地产测绘技术中所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的房地产工程测绘中为控制测绘的质量多采用的是二级检查、一级查收的方式,尽管在过去这种房地产测绘质量管理方式发挥出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以上这些传统的房地产测绘质量控制方式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在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由于一点偏差将会对房地产的建设质量带来较大问题,在现今一些较大的工程中都配备有专业的质量监管人员和监管部门,但是在一些较小的工程项目中由于资金等多方面的原因将会使得专业性的房地产测绘较为缺乏,从而使得房地产测绘质量存在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在房地产测绘中对于测绘的质量加以重视,造成房地产测绘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有:(1)房地产测绘是一项专业性较高的行业,需要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与业务水平,但是一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于房地产测绘马虎大意,从而使得房地产测绘所得的数据存在一定的偏差严重影响了房地产测绘的质量。(2)在采用了合理的测绘方法与专业的仪器对房地产项目进行了测绘后,还需要对所测得的数据进行一定的收集和后期处理,在数据处理时如未能采用合理的、科学的技术将会使得前期收集的数据资料与后期的统计数据之间存在的较大差距,严重影响测绘数据的精确性。
3如何提高房地产测绘工作效率与测绘质量
3.1强化对于房地产测绘的组织管理
提高房地产测绘的质量组织管理是关键,应当提高政府职能入手,加大对于房地产测绘的组织投入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当认识到房地产测绘在房地产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对相应的组织管理进行强化,对房地产测绘的建设方针与相关政策及时的进行建立并完善,做好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强化房地产测绘技术同当代信息技术的结合,加快房地产测绘工作向着更高的技术、水平的方向发展。
3.2做好对于房地产测绘人才的培养
房地产测绘是一项技术较高的工作,因此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十分必要的。在房地产测绘人才队伍的培养过程中,需要强化对于人才的培训力度,提高房地产测绘人才队伍及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及业务水平,引进先进的房地产测绘技术,将以往的旧的测量方法予以淘汰,加快房地产测绘技术的升级换代,促进房地产测绘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3.3做好对于房地产测绘相关法律的建立及完善
房地产测绘行业的健康、合理发展离不开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支持。在对房地产测绘法律建立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对房地产测绘的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房地产测绘行业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创建良好的协调房地产测绘管理的制度,为房地产测绘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还需要对房地产测绘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以满足房地产事业的发展需求,促进房地产测绘的正规化、合理化。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在做好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房地产测绘中所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法,加强房地产测绘行业中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保障房地产测绘工作的正常进行。
关键词:房产经纪;存在问题;应对措施;管理途径
早在一千多年前就有庄宅牙人,所谓庄宅牙人,指的是,唐代典章里就有"官房牙行",宋人诗话里就有"庄宅牙人",指的都是房产经纪人。房产经纪人发展曲折,改革开放前曾被禁止。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房产行业的迅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很快,房产从业人员迅速发展成为一支数以万计的职业大军,不仅为消费者买卖和租赁房产提供了很大方便, 极大地节约了社会的交易成本, 同时也促进了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经纪人是指在房屋,土地的买卖,租赁,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充当媒介作用,接受委托,撮合,促成房地产交易,收取佣金的自然人和法人。①在日常生活中,房地产经纪人通常也被称为"房屋中介"或"二手房中介"。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近一半的新建商品房销售都是通过房地产中介销售。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开发和市场消费中起到举足轻重的桥梁纽带作用。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最讲究和最需要诚信的服务; 诚实信用、恪守合同、遵纪守法是房地产经纪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 信誉良好、业绩优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更好的满足人们买卖房屋、租赁房屋的需要, 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主要功能
1. 咨询服务
房地产咨询, 主要是应投资者、消费者和房地产经营者(土地、房产开发商、经营者)的要求, 就投资环境、市场信息(供求信息、客户资信等)、项目评估、质量鉴定、测量估价、购房手续、相关法律等提供咨询服务。
2. 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对现有或拟投资开发的房地产产品价格进行评估的经济活动。首先, 房地产产品价格有着特殊的价格形态, 价格形成较复杂, 又具有异质牟利性的特点,不可能形成统一或批量的价格, 需要对每一宗房地产品个别估价。其次, 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本身政策性强, 技术复杂, 需要专业和全面的评估机构来完成。第三, 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价格, 具有市场价格尺度的作用, 是房地产市场各类交易活动如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补偿、交换、诉讼、税收、投资决策和统计等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3. 经纪
房地产经纪, 主要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调换、抵押、典当、信托等居间活动及业务。它与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的联系更为直接和密切, 主要服务于房地产流通, 是房地产销售的重要中介环节。规范的经纪活动, 对活跃房地产市场交易, 促进房地产产品流通, 降低房地产空置率,合理配置稀缺资源, 具有积极意义。
4. 法律服务
各类法律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运用专业知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市场运行、物业管理以及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提供各种法律咨询、代行各类法律和司法业务, 把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营销、物业管理(房地产售后服务)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 促使房地产运行规范化。
二、我国房地产经纪市场发展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达5万余家,其中聘用全国房地产经纪人的经纪机构数量为2万家。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至近年房产业炙手可热以来,房产经纪业已不是房地产的附属,而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全国成长起一批房产经纪大公司,有些已经上市,比如世联、易居、合富以及香港中原、台湾信义等。
根据江苏南京房地产管理局最近公布的数据,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数量就有4000余人。以此为基数进行推算,全国本职业现有从业人员不低于45万人,而且还在不断扩展之中。本职业从业人员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分布在全国的大中型城市,但已有向中小型城市扩散的明显态势。
在一线城市中二手房已经成为楼市消费的主流,以此为例,2010年二手房总成交量达到了19.65万套,而商品房期房及现房住宅合计仅11.1万套,二手房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已经成为市场的主要置业房源。由于二手房具有交易分散的特点,与一手房相比更需要房地产经纪人提供贴身专业服务。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的二手房交易里,有百分之五是通过经纪服务促成的,广州等城市已达到80%左右。据估算,2009年广州市有超过一百万消费者接受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全国性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是"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一些省份成立了省级"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沈阳、重庆、成都、武汉、郑州等主要城市先后成立了专门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开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②由图1 可见, 房地产中介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总的来说它对市场起着集中、平衡和扩散功能, 使市场变得清晰、有序和简单( 见下图1) ③
简而言之,房地产经纪人就是指沟通房地产卖方与买方之间联系,促进达成交易并从中取得佣金的人,联系人,中间人,经理人或介绍人。职业概况可以由下面一个流程表反映出来。
从以上图表看,房地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它不仅为买卖和租赁提供了很大方便,而且还极大的促进社会交易成本,是一个社会良好进步形象的典型表现,其对相关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 由于房产经纪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 而且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大量经营者进入这一领域, 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房地产经纪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 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着欺诈行为, 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也引出了诸多的纠纷, 目前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各种失信行为已引起人们的非议与社会的关注。
三、房地产经纪行业现实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房地产经纪行业准入门槛低,投资少,风险小,因此房地产经纪行业成了许多人入行的首选。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企业机构已逾万家, 从业人员数量达几十万人之多。大多数房地产经纪业规模较小, 企业实力弱, 由此造成信息和信息流通的范围极其有限, 成交效率和经济效益低下。与实力强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比, 房地产经纪机构真是相差甚远。经纪机构没有一定的资本作后盾, 地铺式经营, 销售能力欠佳, 房地产商不愿将项目特别是较大的项目交给经纪。
(二)、无资质、无证书、无照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同时也规定了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④尽管这些条件比较低, 但是, 有些房地产经纪机构也无法达到或者根本不去登记, 借别的经纪人资格证书来蒙混检查。目前, 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在我国是近几年才兴起的一个行业, 不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缺乏一支经过专门训练、严格资质审查的专家队伍。
(三)、房产经纪人平均素质不高,业务素质更是良莠不齐。
我国的房地产经纪人队伍除有极少数人综合素质较高外, 大量的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单一,大量的从业人员来自社会各类, 层次繁多,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素质较低, 不能通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考试,致使所有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均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条件下违规操作, 大量"半路出家", 不熟悉房地产知识, 缺乏专门训练, 只有中等学历的从业人员成为中介构的主要力量。
(四)、法规体系不健全, 行业管理欠规范。
我国房地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与房地产经纪相关的法律政策文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的《经纪人管理办法》。部分城市据此还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但总的来说还显得不成体系, 规定过于原则, 针对性不强, 缺乏可操作性, 许多有关方面的问题难以涵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有第57 条对中介机构作了简单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涉及咨询、评估和经纪三方面内容, 有关房地产经纪的规定却很少。⑤
四、应对此种现状下,房产经纪行业应对政策
那么如何才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 引导房地产中介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呢? 学生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市场管理,加强市场监督。房产中介行业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介机构设置规范化。这就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查、备案只能充分的发挥,要求房产部门严格监督各个新新成立的房产经纪行业高门槛的准入制度,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前与工商管理部门沟通,研究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适当做必要的市场调研,针对现存的问题各个击破,重点突击。二是需要从业人员的资格规范化,由于房产中介服务涉及面广,具有综合性、广泛性的特点,所以在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重视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工作,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工作。因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的人员不仅需要精通房地产业务, 熟悉房地产法律、营销、建筑、评估等方面知识, 而且还要掌握现代化信息设备的操作技巧; 同时, 还要具备公关能力和敬业精神。所以必须加强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以提高其综合职业技能水平。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向纵深发展, 市场需要具有综合素质的房地产中介人才, 这种人才具有较高学历、较深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道德水准。综合素质差的人便难以对市场信息做出正确的处理和预见性的分析, 这势必影响他们的业务活动,最终必将被淘汰。房地产经纪行业必须走规范化经营之路。三是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在借鉴较大中介公司的优势下,吸取精华,去其糟粕,再积极听取顾客意见,针对顾客在买卖和租赁房屋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棘手的问题加以整治,约束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
(二)经营模式专业化、现代化。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机构规模偏小,专业人才结构不合理,科技含量低,掌握信息少,专业性不强,难以形成规模经营。为此,必须采取措施,全面提升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水准,使其走向专业化、现代化,以形成集约化经营产业。
1、提高业务素质。国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房地产业务外,还熟悉法律、营销、建筑、评估、金融、计算机等多方面的业务,职业技能比较全面。为此,我们必须从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队伍建设着手,全面提升其业务素质。一是完善专业体系,具体应设立包括策划师、经纪人、估价师、工程师、房地产专职律师、会计师、审计师、造价师等在内的职称系列,并使人才划分等级合理搭配。二是优化执业队伍,即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各类专业人员的结构标准,逐步淘汰低层次人才,吸纳中、高级人才,使中介机构通过吐故纳新,形成一支专业齐全、人才荟萃、技能较高的队伍。
2、实行规范运作。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运作方式原始,程序简单,运作水平不高,其主要原因是没有相应的规范。为此,必须针对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运作方式以及一般的业务程序制定业务规范。在运作方式上,对每一种方式的规定及其业务范围、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操作方法,尤其对价格、合同、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限定。在运作程序上,美国中介商带有共性特征且比较科学的规定,可以直接为我所用。
(三)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我国房地产经纪仁和园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使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逐步走上规范有序、公开统一的健康发展的轨道, 制定一个完善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非常必要。具体如下:
1. 建立全国性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2. 建立房地产经纪人保证金制度;
3. 统一行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提取方式等;
4. 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必要整合, 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⑥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身建设,强化自律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自律意识,注重内部组织和制度建设。只有每一个房地产经纪人严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才能健康、快速、持久地发展。
五、结论
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和外国企业的进入给中国的中介行业带来更多市场机会,同时行业发展与世界的接轨也使竞争更加激烈。如何规范和管理房地产中介市场,使国内的中介机构在与国外同行的竞争中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是政府相关部门和中介商们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业是一个关联性很强的产业, 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而房地产经纪行业是房地产市场经济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了保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政府在房地产经纪行业走向深入的同时, 也应发挥其特有的职能作用, 促进经纪人队伍建设, 为经纪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五节,房产中介人。
②李贵良:市场论坛MARKET FORUM改革发展2011年第12期(总第93期)我国房地产经纪市场规范化发展研究综述).
③罗长天:《经纪人实用大、全》.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4.第18 页.
④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