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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互联网金融同时具备互联网本质与金融本质,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使其既包含了互联网操作安全风险又包含了传统金融风险。这双重风险使得互联网金融具备了多元性、复杂性与连锁传染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促使个人与企业资产交易金融发挥串联作用的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一旦遇到风险,便会影响到整个链条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人们在进行资金借贷交易中,借款方没有按约定进行还款的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体制中,金融机构会对借款方采取信用评级制度,在进行实际调查研究与分析,判断借款方的信用情况,再进行发放贷款的决策。将互联网融入到金融之后,使金融交易打破了常规的地域与交易人员的界限,为很多预贷款人提供了机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征信管理系统方面不完善,存在很大的漏洞,在交易双方约定中出现违约时付出的成本也较低,促使风险概率的提升,以当前P2P网贷模式为例,在这种网贷模式中,借款方因无力偿还而逃避还款责任的情况比比皆是,还存在一种情况是借款方在还款任务还没有完成时便退出了借款机制,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P2P平台发生倒闭的情况也很常见。
(二)互联网金融中的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即金融机构企业员工在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操作不当或者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操作造成的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必须要针对这些缺陷因素及时进行控制与改进,必须要加强对操作风险识别、评估与监控体系的建设,才能使互联网金融机构避免遭受操作风险的影响。另外,进行互联网金融操作的另一部分主体是客户,这很难保证操作的规范性,一旦出现不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的情况很有可能造成资金的损失。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互联网的需求越来越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需求的心理需求,建立能够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WIFI热点,从而盗取消费者的资金。
(三)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安全风险
在大数据信息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系统中存储着全面的个人与企业的基本资料信息与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客户个人信息没有制定规范的使用约束机制,无法为客户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使客户信息被盗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使信息存在安全隐患。个人信息的泄露对于客户的生活与生产经营都会到来不便与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信用信息一旦被人恶意盗用,会影响客户信用评估的公正性,使客户信用风险的危害加大。
(四)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由于机构的一些业务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律保护,使互联网机构存在亏盈风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满足不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求,首先,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造成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给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带来比负面影响;其次,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速度却十分迅速,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其发展的步伐,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造成一旦出现利益纠纷无法依据法律进行解决。
二、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对策
(一)将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完善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信用风险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原有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也要进行完善,针对控制机制与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使机制与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从根本上控制风险的发生;其次,我国征信系统都是以央行的数据为基础依据的,应该对其建设进行完善,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将评价与信用管理机制统一化,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
首先,消费者在自我防范意识方面要加强。消费者个人的信息不可随意暴露在各种网站上,包括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等,使安全意识成为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武器;其次,互联网机制应该对企业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操作水平,避免因流程管理出现风险与经济损失,并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进行完善;最后,各个有关机构应该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与宣传。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完善。首先,对现有的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进行重新整合,依据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点将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中责任与权利进行明确等;其次,在现有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完善,修订出健全的配套法律体系;最后,将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安全法规等执行法规进行补充定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从字面上看是互联网和金融两个概念的结合,即在互联网模式下实现金融的创新发展,“金融”仍然是其本质属性,只是在融入互联网这个新载体后,金融开展的业务模式以及监管方式也就发生了改变。当前,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还不明确,没有形成统一概念。国内一些学者都对其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但是基本上认同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支撑下,利用互联网开放、平等、共享、体验至上等优势来开展金融业务,打破了传统的金融模式,实现了金融业的创新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新型资金结算方式,通过利用互联网渠道和平台进行货币的支付和流转。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快捷金融服务需求也越来越明显。人们希望通过电脑和手机等线上方式来完成支付,从而减少了人们的精力消耗,也降低了银行线下的支付成本。现阶段,我国主要有网银支付、移动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三种互联网支付方式。
(二)互联网基金销售
互联网基金销售是基金销售业务在互联网支撑下的新发展。对于基金销售来说,互联网的发展无疑拓宽了其销售渠道。当前传统的基金销售已经实现了互联网线上全天候销售服务。当前,基金销售公司已经建立了自身的网络销售平台,此外,第三方销售平台比如余额宝货币基金等也广受欢迎。
(三)P2P网络借贷
P2P指的是个人对个人。互联网使得投资者的借贷范围扩大,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有资金需求的人进行借贷活动,从而获取利益。作为网络中介平台也可以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信用评估以及咨询服务,从而促进双方的借贷成功,取得一定的服务费。P2P网络借贷脱离了传统银行这个媒介,使得借贷业务更加方便、直接。但是,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不到位,同样也存在很大风险。
(四)电商小额贷款
在互联网模式下,电商企业会自己或者寻求与银行的合作,为其旗下的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电商企业会对平台企业的征信情况深入分析,对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的小微企业进行放贷,帮助其度过资金紧缺的难关。现阶段,电商小额贷款比较火热,成绩喜人,向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电商企业都成为电商小额贷款的佼佼者。
(五)众筹融资
互联网平台为融资人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他们能够利用众筹网、淘梦网等互联网平台的优势,针对某项投资项目向众多投资人发起的按投资比例获得回报的融资活动。众筹融资使得投资人数量大增,投资人可全程参与,融资速度快,主要用于大型融资类项目。当前,国内的众筹融资模式主要包括公益众筹、股权众筹以及奖励类众筹。
(六)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保险销售模式,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保险的销售,实现了保险销售的网络化发展。比如著名的太平洋保险就早已成立了官方网站,通过上网就可以完成保险办理,这样使得保险业务更加便捷、透明、自主性强。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除了保险公司自有的官网外,还加入了中介和第三方销售平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其还属于金融的范畴,并且在互联网模式下实现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必然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大,当发生挤兑风潮时,由于无法及时提现就会产生流动性风险。通常流动性风险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金融新产品本身具有流动性风险隐患,比如余额宝这种新型金融产品,许多用户会把支付宝的资金转到余额宝上,用来赚取更多的收益,但是,一旦出现客户需要大额提出资金时,余额宝就会无法按时交割,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二是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不理想也会引发流动性风险,由于产品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一旦收益下降投资者不得不巨量赎回,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三是互联网金融违规操作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比如P2P网络借贷,放贷人将资金放到平台账户上,平台第三方会将放贷者的资金通过拆标方式,将大额资金拆成小额资金进行放贷,这很容易造成金额错配或者期限错配,一旦发生挤兑情况,就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具有隐蔽性、传染性和长期性特点,是金融市场的一大毒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最易发生信用风险的还是P2P网络借贷。一方面,P2P的主要命脉就是靠借款人的诚信,P2P网络小额贷款由于不需要担保和抵押,需要平台对借款人的征信情况进行了解后,提供相应贷款。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P2P出于成本考虑,也不可能对借款人进行线下实际审核,往往借助于网络搜集的信息,凭靠借款人在平台出具的个人信息是无法对其进行完整而准确的信用判断的。并且,即使借贷人违约对其惩罚过低,借贷人的主观骗贷意识无法消除,信用风险自然就会产生;另一方面,P2P互联网平台自身就存在信用风险。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扩大预期收益,甚至违规车操作,不履行自身义务以及恶意欺诈等行为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而引发的信用风险。当前,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监管不到位,再加上P2P网络借贷还属于新兴产品,准入门槛低,使得网络平台信用无法保证,“跑路”现象屡见不鲜。
(三)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而给金融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概括为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的诱发因素有利率、股价、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属于金融范畴,其不可避免的要面对金融业所处的市场考验。比如利率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更加快捷,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其面临的利率风险也较大。再如股价风险,由于股票市场发生波动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来说,除了货币基金,还会投资到股票市场,同样也就会面临股价风险。
(四)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金融机构内部以及外部各种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传统金融业务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制度,其所开发的网上业务也存在管理漏洞,并且多数金融机构把互联网优势用在拓展业务和研发新产品上,对于内控制度建设和落实不到位,其次,互联网金融需要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操作,这样客户很容易发生操作失误的情况,再加上客户电脑技术有限,对于电脑病毒和黑客预防意识不强,容易造成个人信息和账号密码等被盗;三目前我国网络服务商良莠不齐,整体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高,网上交易操作存在诸多隐患。
(五)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金融法律多是关于传统线下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这块还存在很大空白。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所衍生的法律问题非常多,急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督力度。
(六)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进行金融活动的,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被简化和放大,同时也会受到黑客的攻击和病毒的传染,一旦平台发生意外很容易引起群体性恐慌。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议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金融,需要加大监管力度。互联网金融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有必要在分析其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探究出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监管原则
1.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创新发展,但其本质属性还是金融,不管如何创新都不能脱离金融服务的范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本质是要为电子商务以及社会实体经济发展服务。
2.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要求。互联网金融必须围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推进市场改革、服从央行调控来进行,防止因为过度创新而诱发金融市场的举例波动,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转。
3.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要向客户提供完整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能扩大预期收益,不能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产生收益承诺,避免误导客户行为发生。
4.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不管是线下还是线上,金融业务都必须遵守市场规则,进行资本约束,不得非正当竞争,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名誉,不允许违规提前支取存款或者终止服务,要协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要成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要建立合理的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要从自身做起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监管主体
1.行政主体。一是继续沿用现有的分类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重点还是要放在对其业务性质进行监管部门的分类监管上。现阶段,针对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主要是银监会负责P2P网络借贷,证监会负责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众筹融资,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央行主要负责互联网支付。当然,互联网金融还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大金融”背景下多个监管主体相互配合进行统筹监管。二是加强监管主体的横向沟通协调。在各行政主体分类监管的基础上,还要形成建立健全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产生监管合力,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统一监管标准和尺度,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有序发展。三是健全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监管不仅仅是中央部门的事,还需要地方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各地方政府要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根据本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制定相关的法规章程,出台指导政策,引导和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建设,坚守法律底线,提高自身的风险防意识和控能力。
2.行业协会。发达国家在对互联网监管上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监督的作用,尤其是像美国、英国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得到充分体现。我国也应该适当地借鉴这些有效的做法,在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抓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自觉维护竞争秩序,扩大交流效果,提升金融水平,共同抵御行业风险。
(四)监管保障
1.完善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法制建设的速度远远落后于行业发展的速度。法律监管永远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管保障,立法部门要及时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在借鉴先进经验基础上,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制定积极政策,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一套相对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另外,国家还要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避开避免低会引发技术风险,国家相关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升级和完善网络安全技术系统。
2.健全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需要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要鼓励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完善互联网金融商业信用数据库,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查询服务、资信认证、信用评估以及信用担保等数据平台,要实现企业和个人信息资源的共享。对于P2P网贷等类似业务要建立自己的征信数据,社会征信机构要抓住市场需求,强化数据服务的功能和质量。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信贷风险;风险应对
一、引言
P2P行业从2006年开始萌芽,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制的特定行业发展背景下,伴随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强劲东风,各种P2P网贷平台蜂拥而起,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P2P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598家,月成交规模达1196.49亿元。与此同时,陷入提现困难、停业困境和跑路的问题平台达到1089家,占比为30.3%。这表明伴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张,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也日益凸显。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包括P2P网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运作和系统化监管的新阶段。面对当前网贷平台发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提示其风险隐患,剖析其产生风险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对于提升网贷平台风险抵御和防范能力,促使网贷平台规发展、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络信贷风险分析
(一)资金安全的不确定性
当前业务发展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业务进程中表现比较突出的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交易一方违约给其他交易方带来的损失。首先,金融机构在P2P网络信贷中,扮演着中介机构一职,因此可以避免连带赔偿责任,而出借人对出借资金这一行为所有的了解都来自于P2P平台,因此对于出借人来说风险巨大。同时,由于我国网络信贷平台未被允许调用征信管理系统的个人征信信息,网络平台本身也很难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再加上,各个网贷平台之间各自为政,并没有对用户的信用情况进行共享,而信用审核成本高且难度大,因此网贷平台本身对借款人真实的财务状况、身份信息以及还款能力并不能准确掌握,即使借款人伪造个人信息以获取高额融资款项,也不易被发现。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款等违约情况,网贷平台很难进行追讨。
(二)资金真实投向的不可控性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资金尚未建立完善的资金追踪制度,以P2P网络平台表现突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几乎不会对资金实施追踪程序或是资金投向测试,同时由于没有健全的外部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频繁发生的资金挪用的情况通常会给金融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P2P网络平台的透明性表现为为出借人提供出借资金的使用信息,但这一透明性的成立前提是借款人的忠实履行,如果借款人在寻求借款的时候刻意隐瞒真实的借款目的,或是将借款挪作他用,比如投资股票等高风险市场,难以及时变现的房地产市场,或是转借给其他人获取高额利息等,由于P2P网贷平台对出借资金后的监管乏力,大部分借款也没有任何抵押物,一旦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就难以得到保证,大面积的挪用资金,使得资金大量涌入高风险投资市场,也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效果。
(三)个人信息安全的不确定性
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互联网技术,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中,计算机技术的水平良莠不齐,一旦出现网络故障或是黑客攻击,客户个人信息,系统自身的信息以及客户资金都岌岌可危。P2P网贷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有的甚至要求填写亲朋好友的个人信息作为担保,其中甚至包括一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我国很多P2P网贷平台,比如拍拍贷,宜信等,都各自持有数十万的注册用户,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这些信息形成了一笔价值相当可观的隐形财富,系统漏洞或黑客入侵等原因造成的这些信息被窃取或是被泄露,将会给网贷平台及其用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必然引起人们对P2P网贷平台的信任危机,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困难。
(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态势普遍向好,而现有的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难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尽管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P2P信贷有关风险提示》的相继出台,但都是临时管理办法或是风险提示,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能够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交易方身份审核,资金监管等具体事项的法律体系。目前,面对P2P网络信贷,除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和主要目的在于向商业银行警示网贷平台风险的《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网贷平台风险》,我国尚未出台关于规范网络信贷行业的法律法规,因此,也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能够要求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从而导致P2P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是良莠不齐。
(五)监管缺位
尽管互联网金融国内的发展态势看起来一片大好,但是其监管方面仍然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领域的趋势日益明显,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机制下,可以说是一个监管边缘地带,很难确定具体的执法部门或监管部门。对于P2P网络信贷来说,无论是处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目的,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一个监管主体都是必要的。一方面,P2P网络信贷准入门槛比较低,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运营,其后期的运营和发展都是自发无序的。工商部门可以对网络信贷进行对口监管,公安、信息产业等部门也应该进行监管或协管,但既缺少相关的法律支持,其本身又缺少金融监管技能和经验。另一方面是我国目前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手段针对的都是传统的金融业,而P2P的运作模式、业务流程等和传统金融有着很大的区别,现有监管手段并不适用。
三、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络信贷风险应对
(一)推动征信系统的建立与共享
以配合互联网金融发展为导向,推动征信系统建设,是当前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第一要务。全面审查借款人身份信息,通过信用卡使用情况、贷款还款情况、交通违章等历史征信信息,对借款人进行系统的信用评价,并将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统计数据。为了应对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首先,将一些持有相关资质,有着适当内部控制举措以及严格的风险控制程序的P2P网贷平台纳入征信信息采集系统,让这些P2P网贷平台提供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交易情况和信用状况,与人行共同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真实、全面、系统的征信系统,共享用户的信用信息。这样一来,就可以引导投资者将资金投向较为有保障的P2P网贷平台,也有利于推动P2P网贷平台加强其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控制管理,提高自身对客户资金的保护能力,从而提高P2P网贷平台整体的服务质量。其次,设立借款保证金也是可行的,每借出一笔资金,P2P网贷平台就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出借人资金进行全额的担保。这样让P2P网贷平台本身对出借人资金进行担保,有利于推动P2P网贷平台加大对借款人信息的审查力度,维护出借人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资金追踪制度,构建出借人保护机制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迫切的需要建立资金追踪制度和第三方存管制度。完善的资金追踪制度能够增强资金投向的透明度,减少投资者风险,给投资者一颗定心丸,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的资金,优化资源配置,避免投资者盲目的追求更高的收益率而将资金投向信息不对称的欺骗性项目。而第三方存管制度则是防范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将客户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危及客户财产安全,甚至携款潜逃。目前P2P网贷平台对于借出资金之后的追踪制度还是一片空白,P2P网贷平台本身也很难控制资金借出后的流向,也很难确定资金投向是否危害出借人资金安全,因此,建立健全资金追踪制度就变得迫在眉睫。首先,P2P网贷平台可以根据评估风险及借款人信用状况要求借款人设置适当的抵押,这有利于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维护P2P网贷平台本身的声誉;其次P2P网贷平台可以采用“一次批准,分批放款”的放贷策略,一旦发现资金流向有异常,及时停止发放借款,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借款,这一策略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借款人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利于及时止损。
(三)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强化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密钥,数据加密技术以及智能卡技术等安全防护功能,建立安全可靠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对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有着重大意义。同时要积极研究和开发先进的科技手段,为网络安全提供保障,使得系统实现高效稳定的运转。在P2P网贷平台中,为了避免不法分子恶意破坏网站,或是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客户信息出售给第三方的情况发生,首先,P2P网贷平台应该积极加大科研力度,确保客户信息数据库的稳定与安全,建立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系统漏洞盗走客户资金或是客户的个人信息。除此以外,授权管理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将客户较为隐私较为重要的信息只授予小部分有必要了解客户相关信息的人查看的权力,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分配授权,不得滥用授权,且应当遵守保密协定。
(四)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加大力度推进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度,就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以适应实际生活中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法律纠纷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完善现行的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如何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量刑力度,如何明确交易主体责任等方面做出增补和修正。鉴于P2P网贷平台的特殊性及其发展态势,明确规定P2P网贷业务的经营性质、组织形式、必要的核心数据公示、业务范围等方面,并将其纳入法律法规变得迫在眉睫。P2P网贷平台的立法重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首先,清晰界定出借人、借款人、P2P网贷平台,等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法律责任;其次是明确监管主体,银监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应该多方协作,共同监管;第三是引导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自律协会自发的形成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规章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准备金制度,以应对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混业特征日趋明显,产品与业务往往跨越多个行业和市场。这种情况下,打破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公安系统以及工信部对互联网金融的高效协作,明确监管职责和范围,对于增强资金流动性,提高互联网金融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英国将P2P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之下,美国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业监管,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2P网贷平台的准入进行监管。针对我国目前P2P网贷平台监管缺位的问题,首先,不妨根据P2P业务内容,分配其监管,比如第三方资金存管交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资金结算交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而证监会对P2P网贷平台的高级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对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鉴于法律和监管的逐步建立可能旷日弥久,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透明度,也是P2P网贷平台应对资信风险,获取社会信任的直接有效的方式。
作者:中明 刘文妮 单位:江苏大学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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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互联网金融运作的技术支持是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具备高效、便捷等优势,转变了金融机构和平台的服务手段,极大地提高了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益。但互联网金融活动是通过货币与数字化信息在网络间的相互传递与控制信息来实现的,交易双方的身份不明确,透明度偏差。虚拟化环境下的金融风险会被放大,其风险破坏性强、波及范围广,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当下,必须重视其监管工作,提高金融活动的约束性,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持续发展。下面就如何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进行相关的探讨。
1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了常规传统的显性风险和高科技带来的隐性风险,其中显性风险有黑客入侵、个人信息泄露与盗取、缺乏有效监管下的网络借贷欺诈、虚假信息等;隐性风险主要包括暗箱操作业务、非法集资、网络洗钱等。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总结出其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技术性风险
技术性风险可划分为两个方面:①内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运行需要配置要求较高的软件与硬件,通过有力的技术支持,实现自身的高效、便捷化操作。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会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自身的问题出现错误或故障。②外部风险,由于网络系统本身就存在黑客入侵、病毒等人为恶意攻击手段,互联网金融依托网络系统势必也会受到这方面的人为破坏,造成交易双方的信息被窃取、篡改以及泄漏,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有序进行。
1.2 虚拟性风险
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了开放共享性的信息交流平台,其具有虚拟化的特点,此特点导致用户在信息交易和传递时无法辨别其真伪,极易造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资金周转功能通过金融平台来实现,虚拟性的环境难以有效应对资金积累引发的信用风险,无法实行有效的担保和监管。
1.3 操作性风险
此类风险的形成原因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漏洞以及金融交易活动主体的失误操作。其中安全系统的漏洞包括系统内部设计缺陷,以及大数据在收集、统计整合、分析和风险控制过程中的漏洞;交易主体的操作性风险是由于用户没有规范、正确地操作系统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1.4 法律性风险
该项风险指的是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制度无法有效约束和管理互联网金融,更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求。目前,处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规模和速度呈现出了迅猛的态势,但与之匹配的法律却处于空白期,导致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钻法律的空子,躲避监管,加剧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5 “长尾”风险
“长尾”风险说的是那些需求不大或销量不佳的产品通过多样的存储和流通渠道占据了可以匹敌数量不多的热卖品的市场份额,甚至更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拓展了经济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得游离于传统金融外的人群接受了互联网金融的服务,由此也增加了新的风险特征。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知识与风险识别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而导致的不公正待遇、互联网金融风险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不规范经营等都是潜在的“长尾”风险[1]。
2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1 宏观层面
第一,金融市场纪律与完全扼制风险不等同。我国针对投资风险实施了大量的担保,使得我国大众投资时遵循刚性兑付原则,这在某种意义上造成了风险定价机制的失效。在此市场环境中,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就会被借机推出,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遮盖高风险的事实,如果投资者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遮盖风险还极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第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可以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由于金融交易信息的不对称、自然垄断等问题,导致了市场的失灵,为了进一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就必须强化金融市场的监管。
2.2 微观层面
首先,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非理性判断。例如,在P2P网络借贷中,用户购买的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信用贷款。虽然P2P平台准确提出了借款者的信用风险,分散了投资组合,但个人信用贷款是一项高风险性的投资,一旦投资失败将会对个人产生严重的影响。而加强合理地监管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其次,拥有大量客户资源或具备较大资金规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落实市场出清。例如,微信钱包,该软件系统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一旦其出现问题进行市场出清,在其破产时极有可能导致金融系统基础设施的损坏,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2]。
3 改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途径分析
3.1 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
首先,深化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目前,我国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是“一行三会”,其中银监会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P2P网络借贷机构的主管部门;证监会是众筹机构的主观机构。建议银监会与证监会分别下设专门负责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部门,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责,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与持续发展。其次,建立行业协会并制定完善的行业自律原则。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来积极引导各个机构的规范化运营。同时,利用自律原则辅助监管机构监管行业,并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原则。最后,建立健全社会监管体系。社会监管是面向大众的监管,属于外部监管,涵盖了如律师事务所、传媒等社会层面的监督,提高了监管角度的多面化。
3.2 完善监管法律
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交叉冗杂,难以准确界定其交易主体的责权利及金融活动是否存在本身违法问题,给相应的立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建议监管部门针对不同形式的互联网金融进行分别立法:①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部门应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设计新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律条文,完善监管细则,还要提高立法层级,将监管办法转变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法》,规范整个行业的经营行为。②P2P网络借贷机构的独立立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立法原则,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风险防范为核心,制定对应的法条对其进行约束。③众筹融资机构,其具有特殊性,其股权众筹融资中有悖于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因此需要首先解决此问题,建议适当修订《证券法》,增加关于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并对其发行者、投资者与众筹平台分别提出监管法律。
3.3 实施精细化的机构监管
3.3.1 完善第三方与移动支付的监管对策
第一,市场准入。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平台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该证的申请必须具备符合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机构聘有具备支付业务资质的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设施要符合监管要求;具备风险判断能力4项条件。第二,信息监管。支付平台应严格保管客户信息资料,杜绝随意泄露。第三,保障客户利益。支付平台不得私自动用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设置陈列详细的交易提示,方便客户掌握交易信息,了解支付去向。
3.3.2 P2P借贷平台的监管设计
首先,建立准入P2P行业的标准,严格审查P2P平台主要高层与管理者的金融知识素养、金融从业经验等资质。同时核实P2P的运营条件,必须健全互联网运营设施并具备高端的IT人才与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等。其次,加强运营监管。①P2P平台内部监管,规范P2P行业营业准则,其只能作为金融中介服务。同时建立充足的风险储备金,增强承担风险与判断风险的能力。②P2P平台对客户义务与责任的监管。应充分了解客户,仔细识别辨认客户身份,杜绝金融诈骗。坚持为客户服务,准确评估投资者是否有能力进行P2P网络借贷[3]。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企业筹资 筹资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出现了P2P、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众筹等筹资新方式,使得企业筹资渠道不再仅仅是传统的银行筹资渠道。对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企业筹资新方式逐个进行介绍并从筹资风险的角度进行剖析,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深入认识互联网金融对企业筹资的影响,从而突破传统筹资模式的限制,实现企业多元化筹资,降低筹资成本。
一、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企业筹资方式
1、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是相对安全的独立机构,有一定的实力和信誉保障,它通过和银行签约,并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相接,从而形成支持网络交易的平台,属于一种网络支付模式。其根据是否独立于电商平台和是否具有担保功能,分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和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目前主流支付产品为支付宝、财付通、拉卡拉,占据了90%左右的市场份额,2014年第三季度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规模都超过2万亿元,增长空间主要来自于第三方支付与证券、保险、基金等传统金融合作,同比分别增长了41.9%和692.5%。
2、P2P模式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简写,可以理解为个人对个人的借贷,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纯线上模式,如:拍拍贷、人人贷;二是线上线下模式,如:翼龙贷;三是债权转让模式,如:宜信。截至2014年7月份共有1283家P2P网贷平台在线运营,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统计,2014年P2P网贷交易成交额突破了3200亿元。
3、大数据金融模式
大数据金融对大量的非结构化数据进行搜集,并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进而得出客户的全方位信息,使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准确预测客户行为。目前主要是依据电商平台信息和数据,给不同客户相应贷款额度,目前主要平台有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的阿里贷,其中截至2014年6月份,阿里小微贷累计发放贷款超过2000亿元。
4、众筹模式
众筹即网络众筹,是项目筹资人在众筹网站上自己需要募集资金的项目,网友通过网站了解项目的相关信息,选择是否参与项目的众筹(主要为资金支持)。众筹的项目一旦众筹成功,发起人就从众筹网站上获取相应的资金或其他支持,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产品的开发与制造,并把相关信息即时反馈给出资人。众筹融资平台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奖励制众筹,借助于社交网络,通过团购和预购方式实现;二是募捐制众筹,强调众筹方的参与性;三是股权制众筹,改变了中小微企业依赖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直接融资模式。众筹融资平台主要有京东众筹平台“凑份子”、点名时间、众筹网、人人投。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企业筹资风险
1、第三方支付模式的风险
(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如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是依靠银联而存在的。虽然存在几个少数仅将资金存放于专用账户而不做资金交易的平台,但其余的就可以直接进行资金交易,这些流动的资金并不会受到监管,更严重的会出现未经授权就调用资金的情况。
(2)结算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风险
很多投资者将钱存入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后往往并不会立即使用资金,这就形成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收拢资金的客观现象也使得大量资金沉淀,其中就存在着资金安全和货币非法支付的风险。
(3)运行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现实运行中面临的风险有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是指由网络安全漏洞、系统软件不稳定、设备硬件故障等问题所带来的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网络固有的不稳定性和资金投入的不足。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职工操作能力及处理突发状况的能力不足而导致业务发生错误这类风险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平台内部人员管理力度不够和职员专业培训投入不够。
2、P2P模式的风险
(1)P2P的风控能力
P2P企业的风险控制水平通常较低,其与银行体系不用,银行在交易确认前会做详细的风险评估,还有成熟的服务部门可以在遇到客户违约时将损失降到最低。由于一套完善的风控程序执行起来成本较高,会大大压缩P2P企业的营业利润,故P2P企业在做类银行业务的时候往往不具有完善的风控程序。
(2)融资方的信用程度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于迅速,导致了很多问题没有明确的定义或标准,一些机构便趁机借P2P的名义非法集资,更有甚者在集资成功之后便玩起失踪的戏码,这些现象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难以健康发展,严重降低了融资方的信用程度。
(3)政策法律性风险
P2P模式从国外引入到国内其性质逐渐发生了变化,即从信息中介性平台逐渐向融资中介性平台转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可以作为融资性中介机构经营货币性资产,所以P2P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政策法律性风险。
3、大数据金融模式的风险
(1)技术风险
企业处于多元化的经济大环境中,面对庞大的金融数据,该如何管理以及维护是现今企业有待解决的管理难题。企业的数据信息至关重要,但在今日,面对数据量的快速持续增长,企业处理这些数据所需要的硬件、软件要求越来越高,企业不得不考量怎样才能节省时间、空间、人力、物力来管理数据。同时,企业还必须做好数据丢失防范,这就涉及到数据的备份和恢复问题。数据的庞大增大了企业对其备份和恢复的技术要求,因为一旦发生错误,会对企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2)操作性风险
主要包括信息安全风险和数据分析风险。大数据的存储基于网络或者数码设备,数据泄露的可能很大,一旦被他人恶意盗取,会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在使企业声誉受损的同时,还会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打击,甚至还要面对法律问题。大数据金融模式是基于日常工作中所产生的大量数据,是对用户的交易细节、处理方式的总结,进而去判断客户未来的动作的一个判断。企业在大数据变革时期,如果没能把握住转折点,会造成对客户之后需求的误判,极可能影响经济收益。
(3)法律风险
大数据金融平台的服务包括搜集数据、数据归类以及数据的分析处理,也涉及到对大数据企业跨界金融交易的监管问题。大数据金融平台在服务过程获取了很多客户信息,其暗含着的商业价值也被挖掘出来。在巨大的经济收益诱惑下,越来越多的机构或个人想方设法将利用大数据金融平台获取的信息出售以获取利益。最近几年,侵犯客户信息的行为屡有发生,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最客观原因是,缺乏一部专门针对客户信息保护的法规。我国目前的有关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过于理论化,并不能很好地运用于现实操作中,人们要依法举证的难度很高。
4众筹模式的风险
(1)法律风险
法律上是允许那些属于预购行为的众筹行为,但是属于投资性质的众筹行为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众筹网站上出示了大量的扩股增资、股权转让的商务信息,投资人可以依照这些信息与众筹网站联系,从而与感兴趣的公司签订各种类似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协议,成为相应公司的新股东,这类行为属于股权投资的范畴。因为众筹模式的资金从网络上获取,所以资金的来源属于大众,不是特定的对象。依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申请并获得了批准才能够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股份。从推荐股票的业务内容来看,网络众筹网站就像证券经纪人。而中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需要向中国证监协会申请获得相关特殊资质。
(2)技术风险
众筹产品的技术不成熟、产品缺乏鉴定标准、产品技术寿命难以确定等问题构成了众筹模式的技术风险。其一,产品技术不成熟。大多数众筹项目都是创新型项目,其产品所用的技术一般都处技术测试阶段或者开发阶段,无法保证生产研发出来的产品能符合项目投资人的要求。其二,产品鉴定技术缺乏。众筹产品多采用前沿性的技术,与之相应的鉴定技术匮乏,这就导致客户很难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产品的安全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其三,产品技术寿命不确定。随着现代科学的飞速发展,技术更新换代加快,这缩短了新技术的适用期,产品所用技术被新技术替代的时间很难确定。
(3)信用风险
在众筹模式中,项目的发起人与出资人之间构成了基于互联网的委托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与不确定性,这种关系存在着道德风险隐患。在真假难辨的互联网社区中,在利益的驱动下,众筹项目发起人会雇用网络推手和网络水军来对项目进行大量虚假的宣传推广,使项目发起人与出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越发严重。在众筹模式中很难对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进行辨识,众筹阶段也没有担保机制和相应监管制度,很容易产生信用风险。一些狡猾的企业家就可能趁机进行欺诈行为,比如成立空壳公司,利用虚假的项目骗取众筹资金。此外,网络众筹平台的出资人专一性不够。
三、研究结论及建议
本文对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企业筹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首先,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下我国企业筹资新方式,包括P2P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网络众筹模式。其次,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企业筹资面临的风险,包括P2P网络平台筹资风险、网络众筹筹资风险等。最后,指出企业在“享受”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带来的融资便利的同时也要重视其带来的筹资风险。立足于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相关建议: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二是要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制度,提升成本管理水平及实现价值增值;三是要加强审计实施效果及提高审计效率,建立银行的信贷融资支持等风险防范措施;四是要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积极拥抱互联网金融,为企业的筹资带来新思路。
(基金项目:盐城师范学院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5YCKWQ012)。)
关键词:网络金融;金融体系;影响;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互联网金融释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基于大数据的数据挖掘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以相关技术主导金融的行业称之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基金涉及三个直接主体:互联网平台公司、基金公司和互联网客户。互联网平台公司是掌握一定互联网入口的第三方机构,为其互联网客户提供基金购买的平台和接口;基金公司是基金发行和销售者;互联网客户是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注册客户,是基金的购买者。
二、互联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一)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影响
1.中介角色受到弱化。互联网金融会加重金融脱媒现象越来越严重,使传统金融中银行中介地位的角色受到弱化。大量的传统的金融机构职能不断分化甚至消失。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融通双方不再需要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去中介化作用明显。
2.经营模式受到挑战。传统金融模式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利用实体网点,通过客户经理的营销,通过柜员来经办,以此开展业务活动。二是信息搜集和处理方式比较原始,一般人工搜集后,采用录入的方式进入封闭的内部系统。但利用互联网搭建网络金融平台,客户自行选择适合的金融产品,只需自己动动手指便可办理业务。在信息搜集处理方面,互联网金融将庞大分散的信息资源以及数据,利用“云计算”原理,将不对称、金字塔型的信息扁平化,实现数据处理的开放性、标准化、结构化,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
3.收入来源受到冲击。传统的金融模式下,利差仍然是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而由于金融业相对垄断,利率市场化尚未全面实现,从而获得政策优势和行政保护。但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目标客户发生改变,客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不同其价值诉求发生根本转变,随着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和普及化,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加之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利差收入将减少,非利息收入在收入中的比重会明显提高。传统金融模式下银行收入的来源受到严重冲击。
4.管理方式受到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对传统金融管理方式的影响主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挑战传统的银行僵化而复杂的内部流程。二是颠覆传统银行对物理网点的高度依赖。正是这种集约僵硬的管理体制和与之相匹配管理方式阻碍着业务发展。互联网金融如余额宝,其客户可以随时使用余额宝上面的金额,且不需要支付其他费用。
(二)对货币职能的影响
当人们使用电子货币时,已经无需考虑其是否能与实体货币兑换。电子货币本身可以不断地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不断地转手、传递,循环往复地被用于支付,从而不断扩大电子货币在虚拟空间的流通应用。具备了信誉性和普遍接受性的电子货币在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也完全可以是抽象的、虚拟的,而不一定是现实的货币商品或货币符号。
(三)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
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将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制度所替代。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壁垒。各种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渐趋同,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加强,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的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渠道的建立,意味着传统体制下严格的专业分工将受到强烈的冲击,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业必然的发展趋势。因此,金融监管制度也将由原来的不同监管机构分别监管银行、证券、投资及保险机构的“分业监管型”模式逐步发展为“全能监管型”模式。
三、网络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快捷支付存在客户信息泄露及资金风险
目前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快捷支付产品,实际存在客户信息泄露风险(银行客户信息在商户端保存)以及资金风险(银行直接按照第三方支付扣款指令扣款,银行账户体系存在风险敞口)。由于部分第三方商户同时与多家商业银行开通快捷支付,汇集了主要银行的客户信息以及账户体系扣款权限,可能造成影响整体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事件。
(二)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风险
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商户管理较弱,商户准入标准难以达到银行管理水平,加之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非法转移资金、洗钱、套现、诈骗及逃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同时,第三方支付作为银行资金的流出通道,也增大了针对网上银行的欺诈和伪冒风险。
(三)第三方支付在途沉淀资金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账户和在途资金,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存在资金流向风险,加之各企业运作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对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法律体系
一是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应该适时修订、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监管规则,尽快将网络信贷、“众筹”融资模式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纳入监管范围。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加快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安全等方面的立法。
(二)构建有效监管体系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当局应该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适时适度地进行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建立科学的准入、退出机制;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督促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构建风险防火墙,防止风险传染到传统金融机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融合发展;金融创新
金融最能嗅到技术革新的风向,他受益于技术革新,推动着技术发展。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大背景是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存在的基础是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深入应用,第三方支付、众筹等新兴金融模式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拓展深化,并引领信息时代的发展潮流。
互联网金融植根于传统金融,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科技信息技术手段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金融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时代气息、网络特性更加明显。这种变革使得传统金融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系统也更加便捷。由此产生的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把整个市场无缝链接,使市场的灵活性、有效性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影响到国家、社会和企业等方方面面,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一、互联网金融的前世今生
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起步发展远晚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这即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关,也与改革开放进程有关,更与中国经济市场化水平有关。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化”到“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再到“互联网实质性金融业务发展”,各阶段都有引领发展的热词焦点,但也都存在令人警醒的典型案例。从央行等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可以感受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度过早期粗放发展阶段,正在进入“有法可依”时代。这也表明,管理层一方面在促进着传统金融向互联网转型,另一方面也预期互联网金融积极与传统金融融合。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组织、业务、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电商企业、手机理财APP、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等,充斥着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的便利和收益是实实在在的。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其大量数据信息和数据分析处理能力,不断推出具有更便携、更智慧、更具针对性的支付产品,将金融支付彻底带入“基层”,中小微企业受益最为直接、广泛。
当前,互联网金融以其特有的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等优点,受到青睐。但与之俱来的风控弱、监管弱、信用风险大、网络安全风险大等问题,近年来曝出的“跑路”、“诈骗”等案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但这些问题是新生事物发展中的问题,我们相信也必然会随着发展不断完善解决。作为新生事物,积极的、向上的发展变化是主流。从当前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网购”、“微信支付”、 “闪电借款”等具体应用来看,互联金融的前景充满生机和力量。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恩怨情仇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空间源于传统金融的“意外施舍”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归因于我国传统金融的落后、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对金融市场的管制。正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很多人的金融服务得不到满足,才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了空间。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业务拓展都是基于信用和预期的判断,然而后者有效借助了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支撑,能够更广泛和准确地在风险和利润之间做出权衡,赢得了更高的起点。支付宝的发展,很重要的原因是传统的银行支付手续繁琐,信用卡支付难以普及,才促使了支付宝这种第三方支付的发生;阿里小贷的发展,根源就是很多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股份制商业银行“杀鸡”不愿用“牛刀”;余额宝的快速发展,根源在于我国的利率管制,而恰恰是这个管制给余额宝们带来了套利机会和生存发展的空间。如果还有另一种技术能够适应传统金融施舍的空间,在不断开放包容的市场化浪潮中,他也会发展壮大。这也正印证了中国从古至今的金融理念“汇通天下,微利是图”。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让传统金融“压力山大”
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经过数据挖掘、分析,单笔信贷业务办理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完成贷款超万笔,俨然成了“信贷工厂”;余额宝理财业务以其高于普通银行利率的利率收益与随用随取的便捷消费方式,深刻影响着以往银行存款户的选择,导致银行的资金外流;众筹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金融成本陡降;动动手指就能给亲戚朋友转账、给信用卡还款,上网购物、吃饭打车用手机就能结账,存款不再放银行而是购买余额宝或P2P理财――这已渐渐变成大家的生活习惯。传统金融“皇帝女儿不愁嫁”的好日子,已成了老黄历。
(三)传统金融在与互联网金融的交融中“负重前行”
在利益面前,合作互补就能成为朋友,互补性才是前提、合作意愿只是基础。以第三方支付业务为例,它由代表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企业与代表传统金融的银行共同推广,鉴于政策和技术的因素,任何单方面短期内都很难实现,这就成为了双方交流合作的典型。又如P2P业务,作为传统金融的银行基于风险权衡,更倾向与大企业进行合作,以降低资金回收的风险,小微企业与个人就遇到了借贷难、借贷贵的问题。而互联网企业借助社交网络的信息揭示功能,搜索引擎的信息组织、排序和检索功能,云计算的海量信息高速处理功能,能够有效获得微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资质,并对盈利前景进行较为准确的风险评估。鉴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基数较大,互联网金融找准了定位,发挥了功能,获得了发展。这样,P2P业务便与银行方形成了业务互补的关系,对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传统金融受到互联网金融启迪也在“创新求变”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金融业的发展是滚动向前的,今日的互联网金融较之明天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未知金融,也可称之为传统金融。只有创新求变,顺应潮流,包容并蓄,传统才会得到更好的传承弘扬。传统金融体量大、有政策支持、有较为完备的合规和风控机制,一旦适应并掌握技术制高点,以物理网点为支撑,以互联网金融为平台,以客户服务为主要特征的商业银行指日可待。要看到,传统金融中的网下交易部分逐渐转为网上交易,即使现在还存在部分要求网下交易的开户业务,但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完善和智能终端的普及应用,其交易方式未来也将逐步转变为网上交易,时间、地域的束缚将被彻底打破,普惠便捷、平权透明随之而来,资源配置将更加高效、合理,传统的生命力将更加旺盛。
(五)传统金融只有在改革变革中才能完成“华丽转身”
传统金融业在问题倒逼中,正在发生着市场化改革和监督变革。随着竞争市场化、经济全球化、信息交互全息全维的推进,可以预期:静态、独立的传统金融基础信息,将被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金融交易信息序列取代;以行政区域划分的传统金融管理体制将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适应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管理体制;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利率的管制与规定会适度放松,将逐步引入市场化的调控机制;金融的监管内容将不仅仅局限于对金融行业自身秩序的监管,还将扩展到对互联网系统安全和稳定的监管。
三、结语
天下大势,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科学技术变革带来的生产力水平提升,必然第一时间反映到生产关系的改变、利益格局的调整。适应、改变、引领的过程必然要经历破茧成蝶的阵痛。传统金融已经并将继续受到互联网金融的更大冲击和挑战,但服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会变,也不能变。只有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的特质本质,趋利避害,正确引导,科学规范,实现传统事物和新兴事物的互利发展、融合发展、健康发展,才能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持续推动金融改革往深处走、向实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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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发展、升级和转型,需要资金支持,而金融的本质是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相当于实体经济的“动脉”。如果说金融代表着资金流,互联网意味着信息流,两者深度结合则会改变甚至颠覆当前金融运行模式,对实体经济发展产生较大促进作用。“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助推作用,不仅体现在网络支付结算带来的快捷、便利和商品交易时间成本的大幅缩短,更重要的是带来了资金融通的高效率,扩大了受众覆盖面,提高了社会资本的流转速度和利用效率。对“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是如何改变和颠覆传统金融服务模式,以及如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金融创新服务的。
(一)不同融资模式在主体、属性、业务模式上的异同传统金融的融资模式,主要为银行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和网络融资产品(如建设银行的“快贷”、“借贷通”)。网络融资主要有P2P贷款、众筹融资、电商小贷、BankToBusiness模式等。其中电商小贷在不涉及银行资金的情况下,又分为针对平台上商户或供应商的BusinessToBusiness模式和针对消费者的BusinessToCustomer模式。传统银行和互联网企业联手打造的网络融资模式有BankToBusiness模式(见表1,下页)。电商不引入传统银行,依据自身“资金池”(余额宝可以吸收部分存款)为平台内商家或消费者提供小额贷款,业内称为电商小贷,主要有针对消费者消费贷款的BusinessToCustomer和针对商家或供应商的BusinessToBusiness模式(见图一,下页)。京东和苏宁金融模式主要是针对供应商的供应链金融,阿里金融则是针对本平台上的商家。在这种模式下,电商控制商品流、资金流、信息流,以平台内各商家订单、交易数据、信用数据等为依据,进行信用分级,接受平台内符合条件商家的贷款申请。“资金池”的大小成为制约电商小贷发展的重要因素(苑宁思,2013)。与电商小贷BusinessToBusiness模式不同,BankToBusiness模式中引入银行,电商充当信用中介,提供平台内用户商品流、信用行为等大数据信息,银行控制资金流,银行作为主导方,对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进行审核和发放贷款,审核依据有各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信用数据、订单、库存等,同时银行内部的金融数据也作为主要凭证。这种模式通过引入银行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源,但是对电商平台内的信用数据库建设有较高要求。
(二)不同金融融资模式基本原理的异同1.传统银行融资的基本原理传统融资机构尤其是银行主要通过现实中的大量网点揽储,以吸收民间存款获取大量资金,再按照严格流程进行贷款发放。其基本原理是:大量揽储网点+长期积累的真实存款+有效担保抵押物/信用。按照银行严格的贷款条件和流程,可以发现,银行主要服务的是大公司客户,中小企业和个人小额贷款则不在其服务范围内。银行利用互联网思维开发的网络融资产品,如建设银行的“快贷”业务,其主要是依据银行自身平台上的金融数据为客户自动匹配贷款额度,实现大数据和资金流的结合,其基本原理是:金融数据+资金流。银行在风险控制上,主要是设置详细的贷款条件,并对借款人的经济能力、投资项目、信用水平、偿还能力等有详细的审核,因此银行贷款一般手续繁杂,程序复杂,便利程度低。2.新型网络融资的基本原理一是中介平台+信息数据。由电商等互联网企业发起的P2P贷款、众筹融资和电商小贷等模式,其本质都是平台+信息数据,运用平台积累数据,并通过大数据筛选目标客户、作出信用评价和进行融资服务,区别之处在于平台的性质和用途不一样。P2P贷款、众筹融资为网络中介平台,而电商小贷则以电商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为主,为“平台+小贷”。P2P贷款、众筹融资等网络中介平台,会面临“事前的逆向选择风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在风险防控上,P2P贷款主要是借款人在平台上详细的项目信息,P2P平台再进行详细的项目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一般都是属于个人小额贷款,P2P贷款属于无担保直接融资方式,风险防控主要是通过加强项目审核控制平台上的融资项目风险,同时建立借款人信用数据库。众筹融资对平台上的项目审核标准程度较高,但是一般都是大项目,众筹融资缺乏对项目融资成功后的企业运营、财务管理等监督管理,同时众筹融资还面临着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和政府监管政策风险。电商小贷模式主要是依据平台积累的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和防控。二是各电商平台+传统银行+信息数据。BankToBusiness的本质就是利用各电商平台的信息流、商品流进行授信和评估,银行提供贷款资金。经过长期积累,各电商平台一方面掌握着平台内商家的交易数据、订单、库存等商品流,并可以对平台内商家的销售记录进行监测,另一方面各电商平台也掌握着平台内商家的信用行为数据。各电商平台内商家中包括了大量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缺乏可抵押的资产,而银行又缺乏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在现实中难以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中小企业信用、资产等进行评估,导致银行难以对中小企业进行征信,这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各电商平台积累的大数据,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实现各电商平台信用数据、商品流同银行资金流对接,为中小企业融资打开了一条通道。在BankToBusiness模式中,电商平台必须具备较完善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这也是最为关键的。现阶段,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电商平台建立的信用数据库较为独立分割,需要统一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对接或衔接,提高不同平台信用数据库之间的开放性和兼容性。
二、“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优势及其影响机理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垄断,利率市场化还没完成,金融市场效率低下,存在资金配置错位,一方面社会储蓄远远大于投资,另一方面实体经济的巨大融资需求难以满足,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在网络经济时代,大众创业、小微企业或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成为实体经济的一个重要特色,传统金融服务的局限性已无法满足大众创业、小微企业或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制约着实体经济的发展、转型和升级。“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获取中小企业信用行为数据、交易行为数据,从而为中小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区分,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
(一)“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优势ChangkyuChoi、Dong-EunRhee&YonghyupOh等人认为,互联网融资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信息流动,缓解现实中信息不对称,以“信息流”带动“资金流”;另外,由于互联网没有地域限制,国家之间的跨境投资也得以快速发展。[11]“互联网+金融”依据信息流动促进资金融通双方交互关系,用大数据技术等发现和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和提供授信服务,这些都是传统金融无法做到的。1.网络化使服务高效、快捷在“互联网+金融”驱动下,传统金融机构力图金融互联网化,一方面加紧将业务办理互联网化,另一方面积极研发适合在线交易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金融互联网化下人们申请贷款,无须去传统金融机构窗口办理,整个流程网络化,在电脑上操作即可,这极大地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互联网企业的P2P贷款、众筹融资和电商小贷等融资模式,为无法在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服务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了新的资金融通服务,而且融资流程简洁、便捷。另外,互联网拓宽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促进了信息流动,使有融资需求的人可以有多种融资渠道进行选择,增进了市场竞争,促进了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从而提供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2.大数据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方面是缺乏担保抵押资产,另一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使中小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无法传递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无法授信中小企业。企业信用等级是企业得以融资成功的一个重要凭证。而传统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审核并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在现实里因成本问题难以开展,特别是面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依据企业在电商平台的订单、销售额、库存等信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为中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信用级别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可以很好地解决金融机构无法授信中小企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3.利用大数据更好地发现和满足融资需求无论是电商平台积累的大数据,还是银行内部的金融数据,通过持续地数据挖掘,都会发现之前未曾满足的客户融资需求,根据客户需求量身打造金融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在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资金需求。“互联网+”催生新的需求,同时也催生新的供给,“互联网+”使创新成为常态,也只有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创新,才能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在这种状况下,传统金融机构只有不断尝试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防止客户流失。总之,“互联网+金融”使之前未曾注意到的融资需求被发现并予以解决。例如,银行传统信贷业务往往是针对大公司,而忽略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互联网+金融”催生银行开设新业务,间接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4.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支撑下金融成本更具优势第一,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金融机构更容易了解客户个性化需求和实施精准营销,降低营销成本。第二,金融机构依据有效的数据信息快速筛选符合条件的客户,通过数据分析在线完成授信评价,并给以匹配的融资额度和进行审批,这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机理“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核心优势就是把银行的“资金流”、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流”、中小企业交易行为的“商品流”进行完美地对接,从而形成中小企业数据库,既解决了资金融通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解决了中小企业征信问题。“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机理见图二。个人创业或企业发展在不同发展阶段都面临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依据资金需求的额度、时间跨度等要求,选择适合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1.第三方平台促进资金融通双方交互关系利用互联网互联互通特性,通过打造第三方平台比如P2P、众筹(类似中介),提供信息聚合形成“信息流”,减少资金融通双方的信息不畅通问题,促进资金融通双方交互关系,提高资金融通成功率。资金融通双方在第三方平台信息,在第三方平台审核、监管和沟通下,提升资金融通双方匹配成功率。利用P2P、众筹等第三方平台进行融资,服务对象没有限制,服务范围更广。在第三方平台打造的信息共享机制下,资金融通双方互信关系得到加强,资金融通效率、总量都得到大幅度增加,解决了实体经济的部分融资需求,同时社会闲置资源也得以充分利用。2.电商平台和银行深度合作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进行融资电商等互联网企业积累了大量的中小企业数据,包括订单、销售额、库存等商品流信息以及信用数据、资金周转和需求等,综合这些信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电商平台负责建立和维护企业信用数据库,评估企业信用等级并进行授信,银行进行审核和提供贷款。银行创新渠道建立互联网平台,可以使企业融资实现网络在线化办理,节省时间成本。电商平台上的融资业务,主要服务对象为平台内的商家或相关联的原材料、研发、采购、制造、销售、购买、物流等产业链合作伙伴,通过打造供应链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转型或升级。虽然“互联网+金融”拥有众多优势,解决了传统金融模式业务繁杂、效率低下、资金融通双方信息不畅通、脱离个人或企业实际需求等问题,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P2P贷款平台频发自融、坏账、卷钱走人等恶性事件,凸显了P2P贷款面临的种种风险,制约着“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缺乏健全的制度框架,各信用数据库没有统一标准且不能共享和衔接,面临欺诈风险、信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各种风险。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经验及其启示
纵观全世界,最早的P2P贷款应该是英国的Zopa,成立于2005年3月;网络众筹融资最早是美国的kickstarter,2009年4月在美国纽约成立,可以看出,互联网融资出现时间并不长。可以肯定的是,“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颠覆,其本质功能并未改变,重点是渠道的创新和信息化、网络化。美国现有金融体系依旧以传统金融体系为主,互联网金融为辅,两者相互融合、互为补充。因此,“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不仅仅在于渠道和技术的升级,更为重要的是金融发展能否与实体经济发展相匹配、相适应。由于“互联网+金融”出现时间并不长,特别是P2P、众筹等互联网融资模式,世界各国亦处于初步摸索中,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也较零散。从这些零散的实证研究中,大致可得出国外“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经验和启示。
(一)国外“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经验国外很多学者对金融与实体经济增长关系都进行了研究,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肯定存在积极联系,且具有强正相关关系,但是信贷增长对经济危机发生强度也具有关联影响。随着经济发展,网络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不断涌现,现有金融体系也应在发展环境、监管体制、组织架构、金融市场等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态,满足其金融需求。在金融发展环境方面,欧美主要国家已完成利率市场化,金融发展环境为市场主导型,资金可以自由流动,社会资本利用效率高,对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助推作用。1967年,德国率先完成利率市场化,英国完成于1980年,美国完成于1986年,日本完成于1994年,而我国则刚刚开始。[12]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型,资金流主要集中在银行,加之我国传统金融长期处于垄断地位,金融市场准入门槛高,存贷利差下的高利润,使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较为落后且不能较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社会资金错置严重,一方面居民储蓄率高,另一方面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种与市场自由化竞争相背离的“金融抑制”导致社会资本利用效率低下,从而抑制了实体经济发展。因此,继续稳定推进利率市场化是我国的不二选择,只有促进金融自由化,提高社会资本的有效配置,才能促进经济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种类众多,业务混杂,且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欧美国家普遍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性质、功能、作用进行分类,分别加以监管。P2P由于没有担保抵押品,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容易发生自融、坏账、卷钱走人等信用违约风险,即使在信用体系已趋于完善和成熟的美国信用社会,也同样面临P2P信用违约风险。众筹融资对促进创业很有帮助,但容易造成非法集资,如果法律限制太多,又容易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现阶段,美国、英国等国已把P2P贷款、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实施多部门严格监管,并对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美国把P2P和众筹定位为“证券”,进行证券化监管,主要通过注册制和强制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由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等进行多部门监管。美国2009年颁布的《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强调要保护消费者,即对所有投资者一律公平对待,保护借款人隐私。另外,美国也在积极探索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美国于2012年通过了JOBS法案,即《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降低了投资门槛,使一些小投资者可以参与进来,只要拿出资金进行投资即可,不需要成为合格投资者。[13]英国将P2P、众筹列为信贷业务范畴,在2011年成立了P2P金融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监管,设立借款人保护最低标准要求,并于2014年通过全球首例P2P、众筹监管法律法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P2P、众筹等进行监管。德国、法国也将P2P、众筹列为信贷业务范畴,通过发放牌照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总的说来,国外在互联网金融出现时,就针对其性质、功能、作用进行了金融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呈现出多部门多维度监管模式。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或颁发牌照,同时强制信息披露。在传统银行对小额贷款发展不足的情况下,P2P、众筹以及电商小贷可成为崭新的替代渠道。在缺乏担保抵押物的情况下,信用信息就成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主要判断依据,投资人一般利用P2P、众筹等平台上的历史交易行为来推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这一切都说明,要使互联网金融发挥其最优水平,必须依据大数据,建立可靠的、开放性的信用数据库。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启示网络经济的到来,把信用的重要性提升到一个历史新水平。毫不夸张地说,网络经济的核心支撑,应该是信用经济。信用在商品交易、获取融资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SagarikaMishra&PareshKumarNarayan(2015)的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国内信用水平对经济增长具有正向影响作用,当一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水平高于平均水平时,对经济增长有积极作用。除OECD国家外,股票交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美国金融体系依托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提供金融服务,信用支付是美国市场交易的主要支付手段。美国人信用观念根深蒂固,美国公民一出生就要申请社会安全号码,为一组九个数字,里面记录着个人的所有赋税资料、信用记录。美国人失信行为带来的后果极其严重,首先失信行为会向全社会公开,遭全社会的抵制;其次还会面临经济和劳动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在信用管理方面,在美国信用已作为一种商品,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信用服务市场,以市场为主导进行自由竞争,按照市场需求提供各种信息产品或服务。现阶段,美国拥有三大信用评级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为投资人提供科学专业的信用评级,这三家公司的评级平均值已成为世界通用标准,很大程度上影响全球信用评价。另外,美国在征信数据获得方面,已实现线上线下数据库同时建设和对接。最后,美国有健全的信用制度和法律法规。在完善的信用体系依托下,可以把信用风险降至最低,因此,美国金融机构完全可以向任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信贷。法国、德国等,则由央行主导,强制各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形成开放的数据库。英国类似美国,由市场主导信用服务,按照市场需求建设数据库。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不完整,且信用评级不专业[14],金融机构无法征信于中小企业,这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也使一些P2P、众筹融资平台存在较高信用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策略
现阶段,P2P贷款、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等针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人缺乏抵押物而难以获得银行融资的状况,特别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人提供小额贷款等融资服务,推动了中小企业、大众创业的发展。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制度框架SiongHookLaw等人的研究证明,金融只有在一个健全的制度框架内运行,才能对实体经济产生积极的助推作用,否则影响甚微。卷款逃跑、非法集资等互联网融资恶性事件,不仅会影响投资者信心,而且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一个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的制度框架,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准入门槛,设定平台资质标准(颁发牌照或者制订标准进行注册制管理),筛选合规优质平台,淘汰掉一批不合规且存在巨大信用风险的平台;二是强制信息披露,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并监管信息披露合规性,以保障平台透明度;三是制定风控流程,金融服务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P2P、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等要制订风险评审、防控措施等业务流程,对借款人资信评估、项目筛选进行严格把关,加强贷后管理、项目追踪管理;四是设定开放性和兼容性的风险数据库建立标准,以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和进行数据化风险控制;五是建立行业联盟,设定行业标准,促进行业自律;六是建立投资人保护规则,对所有投资人公平对待,并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七是保护借款人的隐私。如此,可把“互联网+金融”嵌入一个健全的制度框架内,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率、高水平的金融服务。[15]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评级体系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核心基础是信用,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体系,就会影响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助推效果。P2P、众筹、电商小贷等互联网融资模式一般并没有担保抵押物,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信用就成为主要判断依据。依据欧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经验,应该从如下方面着手:一是依据央行主导的传统金融格局,强制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建立开放性和兼容性的客户信用数据库,形成商业信用主体系;二是发展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互联网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服务,形成多层次多维度信用体系;三是统一信用评价标准,促进各机构数据库的有效对接,多方合作共建企业征信系统;四是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制,设立科学的信用评分标准及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五是广泛开展信用教育,打造信用社会。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企业在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网络理财等领域的表现十分突出。网络支付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2015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网上支付业务63.16亿笔,金额287.7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31%和33.81%。移动支付方面,同样来自中国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2015年一季度,全国发生移动支付业务6.59亿笔,金额3.89万亿元,同比增长232.20%和255.37%;数据还显示,2013年移动互联网经济达1 083亿元,全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6 004.1亿元,移动互联网经济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力。网络理财方面,截至2015年2月末,余额宝用户数达8 100万户,余额超5 000亿元,只用了半年多时间,就成为全球第四大货币基金。网络借贷方面,据第一网贷数据显示,2015年3月,国内P2P网贷参与人数日均为49 043人;截至2015年3月末,全国P2P网贷平台共667家,而在2013年年末,这个数字仅为523家,一个季度内就增加了144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2015年5月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显示,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5 586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356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3479亿元,人民币存款增加1.37万亿元,同比多减1108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1690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5479亿元。由此可见,住户的存款动力在金融渠道、产品多样化、普惠化的过程中减弱的态势明显加剧,而余额宝等多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力,吸引了超过千亿元的储蓄资金进入了这些产品。继支付宝后,独立的第三方公司在人民银行政策的鼓励下遍地开花。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经营主体风险
目前,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多数第三方支付试图确立自己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从实际业务运营来看,这种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在为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了大量的在途资金,主要表现为资金存储功能,还可以用来资金充值和交易支付,上述表现更倾向于“吸收存款”。《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第三方支付目前所从事的业务经营,已经超出了法律界定。
(二)法律合规风险
关于法律合规风险,集中体现在P2P网贷平台业务上。从其业务性质看,可归类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但是国内《合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未有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规定,P2P网贷平台业务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从目前业务发展情况来看,风险较为突出,部分P2P网贷平台在高利润的诱惑下,甚至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网金宝声称与其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以此招来众多投资者加入。除此之外,还有绍兴环保设备公司老板使用P2P网贷平台,仅两个月时间,就从全国29个省市2 000余名投资人处非法集资4 000多万元,至今尚有300余人的近3 000万元资金未能归还。在2015年春节前后风靡一时的打车软件推广过程中,快的打车和嘀嘀打车不惜“烧钱”,付给用户高利润以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在确立垄断地位并获取各自市场份额后,2015年5月16日,两家公司分别对外宣布,自5月17日起,各自停止向乘客端发放打车补贴的优惠政策。
(三)市场流动风险
1.高杠杆率。尽管大多数P2P网贷平台承诺“包赔本金”,但几乎没有相应的资本去约束和保证。国内部分P2P网贷平台对出资人的本金提供相应担保,但这种本金保障模式很有可能将出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转嫁给P2P网贷平台,从而形成流动性风险。以“人人贷”为例,2012年,该公司网贷平台总成交额为3.54亿元,但风险保障金总量仅为0.03亿元,超担保杠杆100倍以上。2013年,仍然远超担保公司杠杆10倍规定,而机构担保成交笔数占比也相对较低。在网贷公司杠杆率极高的情况下,若坏账率大规模出现,将超出自身偿付能力,会因流动性不足给网贷公司带来灾难性打击。
2.资金集中赎回。“余额宝”作为客户购买的基金产品,不属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范围,支付宝公司就不必为转存的资金缴存备付金。在以转出或支付的形式赎回基金的过程中,支付宝公司只能利用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垫付基金赎回资金,才能实现实时到账。在利率上下限进一步开放的情况下,若银行通过上调存款利率而使收益水平达到或超过互联网相关投资理财的收益水平,就将吸引大量资金从互联网融资平台回流至银行,由此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风险。自2015年4月24日起,支付宝公司调整转出到账时间,5万元以下的转出,仍可实现“T+0”完成,超过5万元且在工作日15点以后申请的转出,需要2个工作日才能到账。如此一来,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
(四))资金安全风险
根据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存入备付金,从而实现大量“碎片化”资金的转移和清算。《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虽然对客户备付金存管进行了明确,但是账户资金调配权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仍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同时,相关办法未明确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处罚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近年来,关于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一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无论是监管部门、研究机构,还是有关专家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把握五个原则:一是监管的必要性,二是监管的一般性,三是监管的特殊性,四是监管的一致性,五是监管的差异性。国内互联网金融需要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以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为主,以审慎监管为辅,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应逐步建立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特征、不同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标准。
(二))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市场自发形成的业态,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会更为灵活,作用空间会更大,效果会更明显,自觉性会更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程度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行业自律组织将发挥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在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各类风险防管能力,加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等方面,应尽快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三))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互联网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一是在相关法律出台前,进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在现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修订、补充与完善,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系统软件、数据保护、密钥管理、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对于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尽快提到日程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