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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优点

时间:2023-09-07 17: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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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优点

第1篇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 无套利分析 定价

我国银行体系存在不良资产,对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形成较大的威胁。因此,国家和银行都急于为解决不良资产谋求出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点在于,可以促使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优化,同时,它还可以促进资本结构市场的优化,通过证券化,银行可以将原本持有至到期日的贷款变为适合销售的资产。

对于资产证券化来说,定价问题始终是有价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核心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有价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的成本与收益。同样,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也离不开定价问题,它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由于不良资产的未来收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目前理论界还没有成形的模型,用来精确地求解不良资产证券的价格。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深入的、量化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定价模型还很少见,已有的文章包括:Tien Foo Sing等(2004)从信用风险理论中的信用价差角度出发,利用结构性模型和密度模型对新加坡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定价和风险分析;Simon Wolfe(2000)通过或有要求权的定量分析方法指出不良资产证券化给银行带来的影响,同时在证券的发行期间要充分考虑存款保险水平、资产充足率、破产风险和信用风险水平这四个因素;Li Yang(2003)对台湾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发现不良贷款率的不断增加是导致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任其乐(2003)利用CAPM模型对不良资产发行的证券进行风险收益分析,在此基础上求出了相应的贴现率。

不良资产证券定价原则及影响因素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资产,并主要以资产未来的收益来支付证券的本息。证券投资者投资于资产证券不是为了占不良资产,而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不良资产能否以证券化方式出售,只取决于资产卖方对以证券化方式出售资产所得的收入或回收率能否满意,投资者是否愿意在一定的风险之下为获得既定的收益而购买证券。只要卖方以市场原则定价,投资者按市场形成的回报率与风险进行投资,双方在利益上就能达到平衡。对不良资产原债权人而言,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这一步来处理不良资产,既可以降低风险,又可以变现资产以获得流动性。只要按市场规则进行,资产卖方对按市场决定的价格出售资产就应当满意。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

影响不良资产证券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证券的发行利率。不同的发行利率将直接影响到不同档次证券的收益率。因此在发行过程中,应按照到期期限的不同,分割出不同时期的发行利率。

二是贴现率的影响。贴现率(主要是市场利率)的变化是影响所有固定收益证券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利率上升将提高证券内含短期期权价值,使证券本身价值下降;相反,利率下降将降低证券内含短期期权的价值,从而使证券本身价值增加。

三是资本市场本身的运行情况。资本市场本身运转顺畅,抵押证券的供应也就相对充裕,证券价格自然会有一定的上升压力。

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方法

静态现金流折现法 。静态现金流折现法的关键是求出转递证券的内含收益率,使转递证券的未来现金流通过这一内含收益率折现以后的值等于转递证券的现价。静态现金流折现法是抵押市场最基础的股价方法,其最大的优点就是计算简单、原理简明。但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按揭证券的一些重要特性,如利率的期限特性、利率的波动特性以及利率变动对转递证券提前偿付率的影响等,因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期权调整利差法。期权调整利差法是资产支持证券定价中使用得最多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首先通过模拟大量的利率运动轨迹,然后决定不同利率轨迹下未来的资产支持证券现金流量,再以模拟利率加上一个期权调整价差的和来贴现未来现金流。期权调整利差法定价模型通过引入了期权调整利差的概念使MBS的折现价等于其市场价格。期权调整价差法则将预期利率的波动结合到了模型中。

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的定价思路与期权调整利差法完全不同。期权调整利差法中是把按揭资产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然后假定利率变动对资产组合整体提前偿付的影响符合一定的规律。而在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中是直接对出押者个体的提前偿付行为进行建模的。从某种角度来说,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是从提前偿付的内在起因来研究问题的,不依赖于外生的提前偿付函数,因此该模型在逻辑上有更强的说服力。

基于无套利分析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

银行要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必须在证券化过程中做到收益大于成本,因此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从静态角度来看,对于银行来说,证券化的收益主要是对外贷款利率的利差;从动态角度来看,则要计算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银行资金滚动发展的效益,需要在一系列假设上编制一个动态模型进行复杂的计算。总的来看,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支出即承销费、律师费、评估费和审计费,还需要支付一系列的无形成本。如果银行的收益不足以抵消成本,则银行便没有实行证券化的兴趣和动力。

本文通过无套利分析对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做出初步的讨论。假设市场上的无风险利率为rf(通常指同期政府债券);银行发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利率为r;发行的成本率为β;银行对外贷款的利率为r0,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为λ(0

如果不良资产证券无风险,则投资者到期的预期收益为:

通过(6)式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T固定时λ不能太大;λ固定时T不能太小,也就是说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行风险和发行期要匹配。如果λ(风险)太大,由于银行最多只能承受r0-β的利率,投资者就会认为该不良资产证券的收益率r0-β相对风险(λ)太小,不会买入该债券,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能进行。如果T(发行期限)太小,银行就不能获得时间差带来的资金滚动收益而失去证券化的动力,从而失去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要使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意义,该证券的价格(利率)范围应满足:

,其中 (7)

式(7)即为基于无套利理论前提下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其中rf为已知,T根据实际而定,当λ的水平一定时,就可以通过式(7)得出的不良资产证券发行利率的范围。

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定价应用

银行在选择发行债券的到期期限时,会根据不同的投资需求来发行不同的债券品种,对于不良资产证券来说,不仅要符合以往债券的发行期限标准,同时也要有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安排债券的到期年限。到期期限不能过长或过短,如果发行期限过短,银行无法在短期内获得不良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收益;而如果发行期限过长,随之而来的各种风险也逐步增大。参考我国国债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期限,本文的不良资产证券到期期限分为以下三种:1年、3年和5年。

当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时,随着债券发行期限的增加,发行利率也随之增加,这一点符合一股债券的发行规律。另外,对于不良资产证券来说,发行期限越短,所需要的发行成本费用越高,这是因为在短期内,银行不良资金的回收相对较慢,其收益也相对较小,成本就相对较高。另外,本文得出的发行利率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值,而是一个发行区间,它代表了各参与主体在满足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各类债券发行利率的可行区间。应该注意,随着发行到期期限的增加,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因素也增大,因此就更应获得较大的风险补偿,相应的发行利率就应偏大一些。

对于不良资产证券来说,它属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大约有三十多个品种,主要以联通、网通为主。这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期限基本上为1-5年,发行利率大都在3%左右。本文所得出的不良资产证券发行利率,基本上与目前我国已经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利率水平相一致,说明该结果是可行,有效的。

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仍处于尝试阶段,发展尚未成熟,因此,在发行不良资产证券的过程中,挑选的不良资产应主要以资产质量高的不良债权为主,甚至可以辅加部分优良资产。另外,在发行初期,不良资产的发债规模不应太大,各项指标应充分参考国债和企业债券的结构设计。同时,发行机构可以通过信用增级,为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行提供收益保障。

参考文献:

1.Tien Foo Sing;Ong, Seow Eng;Fan, Gang-Zhi;Lim, Kian Guan.Pricing Credit Risk Of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en Bonds In Singapore[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oretical & Applied Finance,May2005,V01.8 Issue 3

2.Tien Foo Sing;Seow Eng Ong;Gangzhi Fan;Marcel A.JI;Sirmans,C.F.Analysis of Credit Risks in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Transactions in Singapore[J].Journal of Real Estate Finance & Economics,Mar.May2004,V01.28 Issue 2/3

3.Wolfe,Simon.Structural Effects of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J].European Journal of Finance,Dec2000,V01.6 Issue 4

第2篇

资产证券化对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财政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各相关机构在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时的会计核算和相关内容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但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式展开,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会计规范将不断走向成熟,并与国际会计惯例趋于一致。

重视资本监管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

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除了提供判断特定金融工具余额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还鼓励企业提供关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围、相联系的风险、所服务的经营目的和评述等相关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对证券化资产的披露做出规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准则不仅要求企业披露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会计政策、数量、现金流量、确定保留权益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及公允价值对关键假设变动的敏感程度,还要求企业披露以下内容:(1)静态资产组合的现状及预计的损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损失及折扣率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减低的重点测试;(3)本期内证券化特殊目的主体与转让人之间全部的现金流量;(4)转让人所管理的表内和表外资产中,期末拖欠债务及本期的净信用损失。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物流行业;产融结合

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进行打包集合,以基础资产自身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支持有价证券发售的一种交易安排。其本质特点包括:资产为支撑、现金流重组、信用分离、资产出表。资产证券化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金融机构为解决资产负债错配问题,将未到期的长期贷款打包出售,创造出资产证券化产品,但发行规模较小。随后,金融机构将成功经验先后复制到其他领域,陆续推出了信用卡贷款证券化、不良债券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等创新品种。资产证券化大范围广泛应用,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类型涵盖了应收账款、票款收益权、租赁租金、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信托受益权等,范围十分广泛,并且还有新的基础资产类型不断出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都可以作为基础资产。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多,分布领域广泛且部分个性化特征明显。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资产证券化的作用都得到了公认。但现有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和实践多是针对金融类企业而言,少有专门针对物流行业的文献和操作模式。

2资产证券化对物流行业创新的重要意义

物流行业是生产业,需要提供干线运输、仓储分拨、加工拣选等基础服务,为需求方提供高效率、低成本、高价值的供应链解决方案。物流行业同时也属于投资强度大的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是体现物流行业水平的基本条件,只有建立高标准的物流交通运输基础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物流行业的运营状况。物流企业的自有资金难以支持这类金额大、投资回报期长的投资,导致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高。缺少有效的融资方式成为制约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物流企业产生强劲的融资需求,传统的通过银行信贷、上市或自身资本积累等融资方式都难以满足其飞速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是解决物流行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国外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可有效解决物流企业的资本供应问题,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物流行业的行业特征,决定了物流企业具备可证券化的资产,因此,资产证券化在物流行业中的实践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1巩固和维护客户关系

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在市场上的认可度越来越高,物流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提前布局该领域,通过管理模式创新,改善客户服务体验,充分发挥客户资源优势来增强客户黏性。通过资产证券化,物流行业的投资者由原来单一关注企业整体信用,转向关注项目合同预期收入信用,规避了物流企业因规模因素、信用等级因素、缺少有效质物和抵押担保而造成的融资困难。

2.2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通过资产证券化,物流企业可实现预期收入变现,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使资金能更有效地进入价值创造的良性循环。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传统融资方法在增加资产和负债的同时,也会增加财务风险。资产证券化只是资产类账户的增减,不影响企业财务杠杆的使用,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2.3实现“融钱”到“融资”的有效转变

物流行业的大部分创新业务是围绕业务运营管理体系中的资金流转开展的,资本运作已成为物流行业中的重要发展趋势。但随着国际化、网络化、信息化带来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变,在客观上要求物流企业转变传统经营理念,改善现有业务结构,从“融钱”向“融资”改变。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模式中,物流企业一方面充当运营主体输出专业化服务,另一方面还要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广及应用,同时满足客户资金层面和管理层面的需求。

2.4有效拓展中介类服务增值

服务中介类业务是物流行业服务增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物流行业结构转型有着深远的作用。中介类业务具有流程简单、技术小、专业要求低的特点,运作过程中不占用企业较多资源。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体系可以有效纳入这些中介类服务,物流企业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可以让中介类的应收应付资产进入资金池,直接起到丰富产品品类、拓宽业务空间的作用。

3我国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发展

在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物流行业加强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方面的探索,积极探索出新的模式。

3.1物流流动资金保理资产证券化模式

保理,是指保理商与债权方通过协议,债权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由保理商提供财务处理、账款管理、项目融资和信用担保等综合性金融增值服务。随着物流企业应收账款不断增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愈加迫切。保理正是解决物流企业短期应收账款占用过多资金的重要金融工具,积累到一定量级的业务数据资源后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流动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实现应收账款的保值增值。物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占用,并可以在资本市场分享红利,增加了企业的获利能力。物流企业应收账款创新的重点是实现信息系统对接和资源共享,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掌握和控制真实的运营情况,严格验收交送的货物,及时掌握运送货物的货权状态,防范应收账款是“瑕疵账款”或者“坏账”的风险,体现了物流行业积极拓展业务领域的意图以及整合客户和机构资源的专业能力,从而保持可持续经营。

3.2物流园区联合资产证券化模式

目前,我国的物流企业整体规模偏小,大部分是小微企业,而企业的业务融资金额需求较大,因此这类企业的未来预期收入不稳定,经营风险较大,基础资产达不到证券化的标准,违约风险非常高。物流园区类企业与小微物流企业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较为稳固的供应协作关系,特别是这些企业的资金流运作具有相似性,也便于中小物流企业进行资产的联合,相关企业在预期收入账期、信用条件、信用政策方面具有相似性,具备进行资产联合的现实基础。此外,由于同处一个行业,信用信息更加透明、低成本化,可降低融资总体成本。联合资产证券化还可以增强物流企业的二次融资能力,由于证券化是一种表外的融资方法,其将预期收入“脱离”资产负债表,置换成优质的现金,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结构,大大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但联合证券化也有不足之处,即系统风险控制较难,行业整体经营环境一旦变化,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多数企业经营业绩下滑,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3.3物流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物流公司以可预期的设备设施租赁的收入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具有流动性强、标准化、专业化等优点,其本质是将固定的租赁收益换为可转让交易的关系。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不仅表现为对租赁收入的重新组合,而且对租赁收入关系中的收益与风险要素进行重组与分离,使其价值重估和重新配置,从而使供应链各参与方均受益。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装备设施租赁所带来的现金流为支持,稳定预期的现金流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保证。通过装备设施等资产的有效经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估值,将符合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现金流要求的资产从物流公司的固定资产中“剥离”出来,形成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基础。

4我国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的建议和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简言之就是为了实现资本的流动性和保值增值,物流企业发展速度快、业务扩展迅速的特点决定了其资本运作的迫切性。当前我国物流企业面临来自国际物流巨头的竞争压力和挑战,合理使用资本市场提升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成为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措施。

4.1大力推动物流企业和资本市场的互通互联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物流企业对资本市场的关注度不高,从市场参与程度、业务类型到企业的运行机制都与资本方面的要求有着显著的差距,对于物流行业业务拓展的效果和效率都将产生不利影响。长远来看,从优化外部经营环境的角度出发,物流行业有必要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切入点,推动物流行业与资本市场的互通互联。

4.2逐步建立产融结合的业务管理体系

传统信贷业务中,物流企业作为贷款人的角色单一,管理上强调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物流企业需要参与资本项目的整体协同运作,业务管理要求与传统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一方面通过多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赚取相关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应保证现有的传统业务和资本融合发展,通过业务流程重构设计,在依托现有组织架构的条件下将证券化业务纳入现有管理体系,这是物流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基础。

4.3强化人才培养和专业团队建设

传统物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进行行业创新,在项目管理、业务开发、人员素质、团队文化等多方面与传统物流公司有较大差异,尤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使用。由于参与资产证券化是物流行业进行“跨界”经营的一种大胆尝试,对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配置选拨使用变得尤为重要。物流企业必须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团队管理,建立体系化的人才梯队和管理机制来满足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

5小结

第4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会计确认 经济后果 会计准则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凭借其所具有的风险隔离、信用提升以及设计灵活等优点,资产证券化随后得到迅速发展,成为目前国际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稳定现金收入流的资产为基础进行结构性安排,并对不同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以此发行债券来融通资金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具有的参与主体众多、结构复杂、后续不确定性等特征,对传统会计确认、计量、报表合并等理论形成了冲击。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确认问题及影响

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问题的核心是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即确认为“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是否应该被分离出资产负债表,对发起人意义重大。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将从不同会计处理对企业财务报表及其经济后果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如果将证券化资产作为销售,则发起人将在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销售额与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及交易费用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将其作为融资,则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发起人将把资产证券化交易确认为一项以证券化资产为担保的负债,交易费用在借入款项的使用项目中予以资本化。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企业优质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提前实现,因此证券化资产的定价往往高于其账面价值,两者的差额直接带来利润的增加。相比“担保融资”, 显然“真实销售”情况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将得到明显改善。而对于利润表,作为融资处理对其没有影响,作为销售处理时有可能导致当期利润的上升。两种处理方法中,发起人的现金流量表中除了现金来源不同外,其他项目都相同。

2.对企业的经济后果影响

资产证券化最具魅力的地方是风险隔离机制,即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经营能力和信誉脱离,投资者的回报仅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增值能力而不受发起人经营风险的影响。“风险隔离”机制实现了信用指标的客观化,保护了投资者,而“风险隔离”机制的基础是证券化资产确认为“真实销售”。“真实销售”情况下,证券化资产退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企业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又未增加企业的负债,同时降低了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为发行人进一步融资创造了条件,从而使企业处于优势融资地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税收的问题。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同时,发起人向SPE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担保融资”作表内处理,发起人不确认损益,从而不需缴纳所得税。发起人向SPE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所有权并未转移,从而不需缴纳营业税,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而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率又远远小于购销合同。

二、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方法的演变

目前国外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的研究已较为深入,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认识也先后出现了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个判断标准。

1.风险报酬分析法

199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首次提出“风险报酬分析法”,并于1995年6月对“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做出了一定的改进,要求实质上所有的风险与报酬都转让后才能进行终止确认。在“风险报酬分析法”法下,一项己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实质上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都己经转移出去,任何留存的风险和报酬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2)潜在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实施、解除、取消或终止。

2.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按照这种方法,在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应当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因金融工具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进行销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2000年9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金融合成分析法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对控制权放弃的条件和SPE进行详细规定,并认为会计师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依赖法律意见来确定某一资产是否可以算作销售。

3.后续涉入法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提出了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的后续涉入法,它放弃了基于“控制权转移”的终止确认标准。根据后续涉入法,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被转让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作为销售处理。

综观这些会计准则的变化,也透视出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问题随着实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从“风险―收益”标准到“金融合成法”再到“后续涉入法”的演变,似乎反映了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对资产证券化能否确认为销售的标准经历了一个“严格―宽松―严格”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反映了会计准则制定者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之间的不断权衡。

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方法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章中提出了对金融资产转让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首先看所有权上所有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在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的情况下,再以“控制权”作为判断标准,转让者不再保留控制权,该资产作为销售处理,如果转让者保留了控制权,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在会计确认标准上,新准则第23号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整合了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的思想。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风险报酬分析法在我国仍有其生存的土壤,而部分引入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则为它的应用空间留有余地。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相关的会计确认规范还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即目前的准则对于三个标准在实务中如何合理衔接并没有细节指导。由于资产证券化会计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人士的职业判断,很可能会出现性质相同的经济业务形成不同的会计处理,不利于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已形成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长期资产证券化,而这两者的资产性质、转让方式、风险程度是不尽相同的,现行准则只是笼统地将两者放在一个框架下进行会计处理,不能将两类资产潜在的风险分别准确地揭示出来。

四、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的建议

资产证券化被确认为发起企业的“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不仅将直接影响发起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与发起企业原债权人的利益也密切相关。因此,健全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应有效控制发起企业为达到一定目的滥用会计处理的行为。

1.减少资产证券化确认方法的选择弹性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业务结构并不复杂,资产上的控制权和与其对应的风险、报酬发生分离的情况暂时还未出现,因此建议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的判断标准进行会计确认,当资产证券化发展到相对复杂阶段时再逐步推出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减少资产证券化的选择弹性可以避免出现性质相同的经济业务形成不同的会计处理,大大降低运用资产证券化进行报表操纵的弹性空间。而且从严控制确认为“真实销售”的条件,也有利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2.细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规范

目前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务中,主要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长期资产证券化,而这两者的资产性质、转让方式、风险程度是不尽相同的,如果笼统地将两者放在一个框架下进行会计处理,不利于两类资产的风险控制。因此建议细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规范,针对不同性质的证券化资产制定出相应的会计规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第5篇

资产证券化回顾

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60年代诞生于美国,80年代从住房抵押资产证券化扩展到其他的金融产品和领域,80年代末,“出口”到欧洲、加拿大、拉丁美洲、澳大利亚及亚洲。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是一个相应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其涉及和专享的法律或法规包括:《联邦证券法》(1933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信托法》(1939年)、《统一商业法典》(1953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0年)、《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1984年)、《税收改革法》(1986年)、《联邦住宅企业安全和健全法》(1992年)、《关于金融资产转移、服务及债务的会计处理》(即财务会计准则125号公告,1997年)、《金融服务法》(1999年)、《美国会计准则140号》(2001年)、《美国会计准则156号》(金融资产和负债服务会计),以及最后的46号准则——《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等。

国外先进的金融创新产品与其说是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不如说是金融法律、法规不断深入和发展的结果。最为重要的是,系统、清晰、缜密和具有连续性、可扩展性的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创新是不可缺少的。

资产证券化是“天使”还是“恶魔”?

对于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引发的大范围金融危机的根源,曾经众说纷纭,甚至有人把其归咎于资产证券化,并认为资产证券化应付主要责任。随着美国经济开始显示复苏迹象,现在比较公认的解释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和它们间的合力:银行、金融机构过于迅猛的房贷规模和不恰当的审批和放贷程序,资产质量和逆向选择,次级按揭贷款衍生过度,财务报表上的欺诈以及监管不力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不尽职等。一言以蔽之,可以引用2007年被排在“100句最伟大的电影台词”、由影星迈克尔·道格拉斯在影片《华尔街》中扮演的贪婪成性、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股市大亨戈登所说的——“贪婪不好听,但是个好东西”。

因此,美国金融危机的“元凶”是美国华尔街投资银行家的贪婪本性和监管缺失。资产证券化不可否认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不能因噎废食,彻底否定这一金融创新。

证券化流程与产品结构演化

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是资金池入池标准和资金池本身的建立。证券化信托基金池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投资者权益和资产卖方权益,如图1所示。

卖方权益一般在资产池中占到全部资产的10%,最低点至少要达到5%~6%。卖方权益是资产卖方为保持资产池的流动性和出于对投资者权益部分的保护,起到对流动风险和投资风险“缓冲器”的作用。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步——投资者权益部分产品设计,投资者权益可按照融资成本和偿付的优先权进行产品分层,如图2所示(以美国美信银行欧洲区资产证券化某单为例)。

欧美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结构包括资金池和产品结构,证券化信托结构的演变(图3)对我国未来资产证券化和类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资产证券化整体结构的演变经历了从单一结构的信托基金到集合型信托基金,再到全能灵活型信托基金三个阶段。单一结构的信托基金是在欧美资产证券化发展最初期采用的模式。其主要优点是一池一单,资产清晰,可具体辨认和追索。缺点是结构简单,难以形成规模和批量化发行,且发行成本高。而集合型信托基金则弥补了单一结构信托基金的不足。由于是一池多单,可降低整体发行成本。一旦信托整体法律结构设立,就可进行批量和大规模发行。我国现在很多类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大多采用这种模式。由于一池多单,再加上国内披露不透明和不同风险类型的资产混搭,曾广受质疑,更被冠以“庞氏骗局”的标签。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及监管环境

2005年下半年,我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2005年底,中国建设银行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拉开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帷幕。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一开始就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监管,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市场交易。

如果2005年到2007年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次浪潮,则2008年可以认为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次浪潮。2008年全年,不仅发行的频率,而且产品的数量和发行金额都远超2005年、2006年和2007年(2008年发行规模达到302亿元,接近2005年到2007年发行总额)水平,而且发行机构也突破性地从以往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扩展到汽车金融公司这一非传统金融机构。然而,正在中国资产证券化“再上一层楼”之时,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波及到中国。资产证券化在当时处于风口浪尖之上,更被“妖魔化”。全球资产证券化业务嘎然而止,方兴未艾的中国资产化也不可避免地被叫停。

在千呼万唤和利率市场化推动下,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于2012年5月中旬《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此次终于决定“出手”,相关政策、监管机构显得十分谨慎,首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额度仅为人民币500亿元,占银行业总贷款余额的不足1%。另外,在制度设计上,采取风险自留(发起机构须持有不低于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信用评级(要求两家评级机构同时进行评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应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从而“卡住”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此通知的最大亮点是扩大了投资人群体,且单个机构持有单只证券不超过40%的上限,意在引入更多的投资者且缓释投资者有限、同质化及商业银行互持现象。此后,国开行于2012年9月率先发行101亿元大单(占全部额度的1/5)、交通银行(发行30亿元)、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发行20亿元)和中国银行(发行30多亿元)都迅速跟进。

一石激起千层浪,沉寂了几年的资产证券化在资本市场开始发酵。2012年8月,交易商协会下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也迅速落地。从而在资本市场上形成了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存在形式: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交易商协会下的资产支持票据。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券商“垂涎已久”,积极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依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013年2月26日,试点九年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终于获得正式“名分”。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宣布券商开展这项业务仅需要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没有净资本规模和综合评级等门槛。这看起来门槛低,但获得高质量的基础资产仍将考验券商的综合实力。此外,阻碍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和批量化发展的因素,还是相应政策、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应服务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等公信力的缺失。

国内理财业务

就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受阻,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储蓄增速加大而可供投资产品和渠道的缺乏与银行息差收入变窄的形势下,银行理财业务横空出世,独领,尤其受到中小银行的追捧,成为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收入来源,如图4所示。

从图4不难看出,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理财产品发行占比和收益率均超过国有银行。在业务发展上,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更依赖理财产品来创造中间业务收入。

目前,国内的理财业务可大致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种是银行产品的资产池和资金池(准资产证券化)。资产池是根基于银行贷款资产(可扩充于银行其他资产),通过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类似于西方资产证券化资产池,采用动态管理方式,维持资金和资产的平衡。资产池产品具有资产重组、期限错配和区别定价的特点。而目前备受各界关注的是资产负债匹配、流动性强弱和基础资产的信用三个重要环节。资产池和资金池的运作如图5所示。第二种是通道类型理财业务,是银行借助泛资产管理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私募和信托)等资产管理业务平台,间接实现投资人对银行信贷资产和其他类资产(如票据)的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泛资产管理机构并没有提供主动资产管理业务,仅作为连接投资者和其他资产的桥梁。目前,此项业务已被监管机构叫停。第三种是分级型理财产品。这类似于上文提到的西方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优先级和次级的设定。分级型产品是指把一个特定的投资组合,分为两种不同的风险份额。优先份额享有优先收益分配权,一般按约定的固定收益收取;次级份额则是在收获投资组合的净值的基础上,扣除优先级本金和约定的固定收益后的剩余价值。当然,在优先级和次级之间,还可以设计夹层份额,其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自然介于二者间。第四种是结构性资管理财产品,是利用基础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的不同投资组合而得到的金融创新产品,即通过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小部分产品进行衍生品投资,实现在保本或保最低收益的目标下博取可能的高收益。第五种为不附加改变产品收益属性条件的主动管理型产品,包括权益类产品、债券类产品、混合型产品等,类似于基金管理。

对策建议

国家监管部门要在顶层设计上下功夫,高屋建瓴地出台一整套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整合资产证券化和类资产证券化的理财业务,防止和避免“头疼医头、脚痛医脚”和缺乏整体思路及打补丁式的政策,帮助中国的“影子银行”及理财产品“入笼”。

银行、企业与帮助企业发行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公司要做到持续性、批量化发行,做大资产池,保证优质资产源源不断地通过资产证券化流程与投资者对接,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助力中国金融改革及国际化。

要严格监管职能和监管程序,对所涉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信用担保机构等)严格审查,提高准入门槛和后续督察,并嵌入连带、追索责任。

第6篇

关键词:信用卡;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5-0076-03

信用卡作为消费信贷这种金融业务的媒介,首先产生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是一种新型的消费信贷方式和支付手段。它是由信用卡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资信良好的单位、个人签发的,可以凭其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机构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

信用卡作为交付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居民尤其是城市白领的青睐,根据中国银联的跨行交易统计,2006年具有循环信用功能的贷记卡在跨行消费交易中,交易笔数占比32.21%,相比贷记卡不到3%的卡量份额,表明贷记卡的活跃程度很高,在个人消费信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刺激信用卡交易的增长,招商银行等一些商业银行推出耐用消费品和一些高值时尚物品的分期付款业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持卡人对购买高值物品的信贷需求;另外,一些商业银行为了鼓励持卡人在需要时使用预借现金功能,灵活下调了现金预借手续费,所有这些,都使信用卡成为一种灵活方便的信用贷款,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1]

一、国外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首度发行是在1986年3月。所罗门兄弟公司将不动产抵押债权的技巧应用于无实物担保的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上,成功将信用卡应收账款转化为证券销售给投资人,其为BankOne私募发行了价值5000万美元的交易,该交易称为CARDS,这里的证券采用了参与凭证的形式,虽未公开发行,却是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真正第一个公开发行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是1987年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BOA)的交易。BOA当时为了打销大笔呆账,改善其资产负债表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以发行4亿美元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为途径,此交易称为“美国商业银行之加州信用卡1987-A信托”。其汇总组合了836659个VISA信用卡账户,包含应收本金655097130美元及循环利息7533581美元,而所筛选出的持有人至少须持卡满2年及拖欠付款未超过30天以上,当循环利息降低到某一水平时,可启动提早摊还机制,以防止债权质量的恶化。

此后,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量逐年增长,并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主要标的为信用卡债权及汽车贷款,1995年两者合计占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余额的67.2%,近几来由于CBO/CDO的兴起,其所占比例降到2006年底的25.5%,而CBO/CDO则由1995年的0.4%大幅成长到2006年14.1%,同时住房权益也增长到2006年27.3%。但信用卡贷款证券化所占的份额仍相当大,2006年达到了3399亿美元,占ABS发行余额的16%,仍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①。欧洲是美国以外世界上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由于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与美国不同,欧洲传统的证券化类型是表内证券化,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在欧洲出现,并在80年代以后得到较大发展。目前欧洲资产证券化的步伐正在加快,但与美国相比,欧洲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仍较小。

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及其特点

(一)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图1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图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如图1所示)一般为:

1.发起人(发卡机构)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卡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特别是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确定所需融资的规模,选择一定符合条件的信用卡贷款,形成一个资产池。

2.发起人(发卡机构)向SPV出售贷款组合。发起人将其信用卡账户中随时产生的所有贷款出售给――新设立的全资特设机构(SPV)。作为发起人,其出售的是信用卡贷款而非其信用卡账户。作为信用卡账户的所有者,发起人保留改变账户期限的权利,并受到某些要求保持最低收益和无区别对待账户的契约的影响。

3.信用增级和发行评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SPV自我增级或寻找信用增级机构。SPV对贷款组合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后,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

4.证券销售。承销商积极组织安排证券发行的宣传和推介活劝,SPV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

5.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服务人(一般就是发卡机构)负责收取、记录由信用卡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款项全部存人受托人的收款专户。受托人开立以SPV为权益人的信托账户,在资产池积累的资金没有偿付给投资者之前,进行资金的再投资管理,以确保到期对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6.到期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在每一个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日,由受托人或其他支付人将资金存入付款账户,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资产支持证券期满结束时,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扣除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用后若有剩余,这些剩余资金将按协议规定在发卡银行和SPV之间进行分配。[2]

(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由于信用卡消费信贷余额随季节变动和使用者支付能力的影响而变动,发行人必须把贷款余额转换为具有固定本金和合理的长期平均期限的证券,因此,以信用卡资产为支撑发行的证券结构非常复杂。与其他的资产证券化相比,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期限方面。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同,信用卡消费信贷的偿付期限通常较短,大约是6-8个月。而进行资产证券化要求资产池要有一定的存在期限,期限太短不适合发行证券。因此,发行机构必须针对这一特性加以调整,信用卡资产证券化才能吸引投资人。一般而言,信用卡资产证券化通常设计成含循环期及本金摊销期的两段式证券:在这个结构下,第一个期限称为循环期,投资者在这个期限内只得到利息收入,不发生本金偿付;资产池产生的资金与投资者得到的资金的差额被用于购买新的应收账款,因而维持资产池产生的规模,这个期限的长短对证券期限有比较大的影响。循环期的长度一般为18至48个月,此一长度和本金摊销期长度结合成加权平均期限(weighted-average life,WAL),WAL的设计可依投资人的喜好多样变化。第二个期限称为摊销期,在这个时间段内,投资者既得到利息支付,又可以得到本金支付。

2.优先/次级结构占有重要的地位。采用这种结构的原因在于信用卡贷款资产池的不稳定性,而这种不稳定性源于持卡人偿付的不稳定性。这一结构是指发行者发行A、B两种凭证,前者称为优先级证券,后者称为次级证券,优先级证券拥有第一求偿权,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会先满足优先级凭证,若发生坏账损失,则A凭证投资人也会先获赔偿,坏账风险则由次级凭证投资人承担,因此次级凭证占总发行额的比例越高,优先级凭证的风险就越小,信用评级也越高;换句话说,要使优先级凭证达到某一水准的评级,可调整次级凭证的比例以达到目的。优先证券是投资者权益凭证,由投资者持有,有着确定的本息支付;次级证券是卖方权益凭证,由资产出售方持有,偿付级别在投资者权益凭证之后,所得的偿付是资产池资产总价值除去投资者权益凭证持有人所得。

3.资产池中信用卡贷款的数量非常巨大,远非其他资产的证券化能够相比的。例如,在特拉华州的共和银行实施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中,账户个数为22万多个,而一般的资产证券化多的也不过几千个。因此,信用卡贷款组成的资产池的风险更容易分散、对资金流的预测更加容易。[3]

此外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特点还有:超额抵押、设定只支付利息的时期、存在付清事件(Payout Event)和清洁回收(Cleanup call)等。所谓付清事件又称为摊还事件(Amortization Event)或流动性事件(Liquidation Event),是指摊还本金的日期比预定摊还期提前开始。此条款几乎存在于所有信用卡应收账款证券的发行契约中,此措施用于当现金流入无法支付利息及服务费用,且经过一段时日此现象仍然无法获得改善时,它可说是除上述信用加强的措施外,另一个保护证券质量的防卫手段,其最后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避免受到应收债权质量持续恶化或是服务机构无法履约的影响。

三、对我国开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理性思考

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商户受理信用卡的积极性还不够,循环利息收入还未成为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信贷需求的增加、银行服务质量的改进及信用环境的改善,信用卡发展潜力很大。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 2005 年 的171.34 亿元增长到 2006 年的 471.51亿元,增幅达到了 175.20%,产品种类也由两类发展到五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和规模均实现了较大突破。单只产品发行突破了 100 亿元,多支产品实现滚动发行,体现了结构融资工具的重要作用。[4]由于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以其发行的证券信用级别和收益水平高、早偿风险低等优点受到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广泛欢迎,同时证券化也降低了发卡人的融资成本,为他们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因此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也会得到快速的成长,我国今后开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政府的积极支持和适当参与

任何一项创新工程均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甚至包括一定的政府背景的经营主体。针对证券化交易中可能产生争议的会计处理问题和涉及的巨额税务费用,政府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建立高效、安全的市场交易体系和交易规则。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独立法律法规,而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证券化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等,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规范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资产证券化从总体上来讲,还是一种以资产为支持而发行债权类证券的融资行为。从债权投资者的角度看,只要产品的结构合理可靠,且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与风险可以接受,那么都是可以投资的。无担保循环信贷的产品特性和贷款实际发生的非计划性、无固定场所、授贷个体多、单笔金额小等特点,决定了信用卡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信用增级和评级相当重要。中国金融机构没有国际信贷评级或评级较低,对于目前资产证券化有一定的影响。为此必须进一步规范我国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立一个资产评估体系,增强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并通过资信评级机构的建立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管体系和社会征信系统,严防个人信用过度扩张

一种可证券化的资产首先应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拖欠、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纪录。但我国信用卡资产的质量较低,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具有不可预测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设立合理、敏感的风险评判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征信系统,关注借贷人的社会信贷总额、资信状况,并将信贷额度与个人收入、资产变化动态相连。其次,设置差别化利率,将银行风险、收益与个人信用挂钩,树立持卡人的信用意识。监管部门必须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卡管理规定”,加强对发卡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进行恶性竞争或风险管理松懈的发卡机构及时查处,建立一个良性竞争的信用卡发卡环境。而各发卡机构也必须根据监管部门的“信用卡管理规定”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自律管理,从发卡源头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 林采宜.又是一年春好时――银行卡产业2005年回顾及2006年展望[DB/OL].中国银联网站.

[2] 郑凡.信用卡资产证券化探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C].2004年.

第7篇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优点突出的新兴工具,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这其中被争论得较多的是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的选择,即应该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证券化。笔者认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以基础设施收费项目证券化为切入点。

一、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的四大要求

要讨论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首先要明确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要求。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通常对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有四个基本要求:

1.该类资产必须有一定的存量规模,这样才能形成具有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才能有效构建资产池进行信用担保和信用升级。

2.必须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当ABS的现金流出为既定时,若其现金流入不稳定甚至“断流”,那么ABS的发行人或担保机构就不可避免地面临支付风险甚至支付危机。

3.资产必须具有可重组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组合中的各种资产的期限、风险、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

4.资产的信用等级要十分明确,即必须有明确的担保支持。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目前占据主流观点和实践得最多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可否认,住房抵押贷款由于其收益流稳定、风险相对较小、发展潜力大等一些自身的特点存在着优势,但它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的改善还需要一定时间,将之作为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为时过早。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存量规模限制了进行证券化的可能性

一类资产要进行证券化,第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该项资产要有一定的规模。而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虽然在迅速发展中,但是目前市场仍然较为狭小。在我国,截止2000年末,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为3212亿元人民币,仅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3.23%,其差距可见一斑。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有限的规模限制了资产池的构建,不利于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资产证券化。

(二)商业银行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并不迫切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小,并且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才起步不久,占总贷款的比例偏低,还不至于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构成威胁。更重要的是在目前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相对于其他资产还属于优良资产。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构造一个良好的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在其他资产质量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银行还想通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这块资产创造效益,优化结构。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规避风险,释放资本,以从事具有更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如果仅仅是一次性售出,又无好的投资项目,则实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但不会增加其总收益,反而会减少其绝对收入。因此,商业银行在这种资金充裕但贷款项目又缺乏的情况下对其住房贷款实施证券化,缺乏经济效益。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缺乏经验,有待完善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才刚刚起步,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还处于试验阶段,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统一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格式。尽管人民银行下发了统一的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但各地、各银行之间的情况不同,在具体操作中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体系。

三、银行不良资产仍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曾经一度被看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良药。因为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点就是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正好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问题,因此很多人建议从银行不良资产着手进行资产证券化。

但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否能产生符合需要的现金流,可以从其产生根源来分析。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些非银行本身的、历史的和体制的因素更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国有企业改革滞后,过度负债经营,效益低下;二是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混合,使得在利润目标与宏观调控目标矛盾时舍弃前者而取后者;三是在政府管理经济的前提下,政府职能错位,干预银行贷款,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客观上又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从这些原因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相当一部分银行不良资产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剩下的一部分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有企业效益连续下降,能否产生稳定的收益流量最终还取决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该进程中复杂的企业资产重组效果。因此可以说,银行不良贷款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基本不具备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持续现金收入的条件。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多为不良贷款,这些贷款的期限、坏账风险、收益水平各异。复杂的成因导致组成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各种贷款不仅期限差异很大,而且风险、收益水平也参差不齐。如果把这样一批各方面条件差异很大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势必会造成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困难,也不利于投资者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投资风险和投资价值。

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应该为抵押、担保资产。但我国1996年以前银行的贷款大部分是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即没有与某笔贷款合同相对应的确定的企业资产。这样的纯信用贷款并不适合进行证券化。

从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状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银行不良资产很多方面都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的条件,选择以银行不良资产进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也并不可行。

四、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一)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有其必要性

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一般而言,经济起飞阶段基础设施投资至少为总投资的25%,基础设施发展的超前系数应在O.5?0.8之间。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础设施投资约为总投资的13%,发展超前系数停留在0.1?0.3之间,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基础设施已成为制约经济高速增长的“瓶颈”,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已经迫在眉睫。但多年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存在着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较窄、市场配置机制和财政杠杆机制缺乏等问题,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特别在中、西部地区更为突出。而且,我国实行5年积极财政政策后,财政支出增长率已接近GDP增长率的3倍,财政资产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增长空间有限,而政府为主的投融资模式在争取银行贷款方面也日益表现出局限性。因此,通过资产证券化这种方式,将一些收费稳定的基础设施的未来收益转变为现在的融资权,将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面临困境的有效途径。

另外,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与目前运用得较多的BOT方式相比,有自身特殊的优势。BOT方式是非政府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其实质是BOT项目在特许期的民营化,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是不能采用BOT方式的。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券的发行期间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虽然归SPV所有,但项目的经营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长。因此。运用证券化方式不必担心重要项目被外商或民营资本控制。除此之外,BOT方式的操作复杂,难度大。ABS融资方式的运作则相对简单,它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无需政府的特征及外汇担保,既实现了操作的简单化,又降低了融资成本。

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融资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既可解燃眉之急,又可以克服目前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些不足之处,因此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是必要的。

(二)由于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一些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从它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是可行的,有它的必然性

第一,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最大的特点便是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入,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基础设施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等特点,导致了其经营期间的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特点正好符合这个要求,克服了银行不良资产难以解决的毛病。

第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规模较大。我国是一个经济迅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每年在基础设施建设上都有大规模的投资,将这些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形成足够规模的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

第三,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期较长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规律,一般而言贷款期限和风险均比较稳定。因此在构建资产池时,组合中的各批贷款的期限基本相近,风险、收益水平也能维持在固定的稳定水平。它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因此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获得政府担保,能实现较为明确的信用等级。

(三)我国已经有了部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经验

第8篇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优点突出的新兴工具,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这其中被争论得较多的是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的选择,即应该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证券化。笔者认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以基础设施收费项目证券化为切入点。

一、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的四大要求

要讨论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首先要明确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要求。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通常对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有四个基本要求:

1.该类资产必须有一定的存量规模,这样才能形成具有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才能有效构建资产池进行信用担保和信用升级。

2.必须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当ABS的现金流出为既定时,若其现金流入不稳定甚至“断流”,那么ABS的发行人或担保机构就不可避免地面临支付风险甚至支付危机。

3.资产必须具有可重组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组合中的各种资产的期限、风险、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

4.资产的信用等级要十分明确,即必须有明确的担保支持。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目前占据主流观点和实践得最多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可否认,住房抵押贷款由于其收益流稳定、风险相对较小、发展潜力大等一些自身的特点存在着优势,但它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的改善还需要一定时间,将之作为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为时过早。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存量规模限制了进行证券化的可能性

一类资产要进行证券化,第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该项资产要有一定的规模。而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虽然在迅速发展中,但是目前市场仍然较为狭小。在我国,截止2000年末,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为3212亿元人民币,仅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3.23%,其差距可见一斑。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有限的规模限制了资产池的构建,不利于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资产证券化。

(二)商业银行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并不迫切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小,并且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才起步不久,占总贷款的比例偏低,还不至于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构成威胁。更重要的是在目前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相对于其他资产还属于优良资产。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构造一个良好的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在其他资产质量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银行还想通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这块资产创造效益,优化结构。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规避风险,释放资本,以从事具有更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如果仅仅是一次性售出,又无好的投资项目,则实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但不会增加其总收益,反而会减少其绝对收入。因此,商业银行在这种资金充裕但贷款项目又缺乏的情况下对其住房贷款实施证券化,缺乏经济效益。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缺乏经验,有待完善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才刚刚起步,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还处于试验阶段,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统一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格式。尽管人民银行下发了统一的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但各地、各银行之间的情况不同,在具体操作中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体系。

三、银行不良资产仍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曾经一度被看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良药。因为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点就是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正好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问题,因此很多人建议从银行不良资产着手进行资产证券化。

但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否能产生符合需要的现金流,可以从其产生根源来分析。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些非银行本身的、历史的和体制的因素更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国有企业改革滞后,过度负债经营,效益低下;二是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混合,使得在利润目标与宏观调控目标矛盾时舍弃前者而取后者;三是在政府管理经济的前提下,政府职能错位,干预银行贷款,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客观上又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从这些原因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相当一部分银行不良资产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剩下的一部分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有企业效益连续下降,能否产生稳定的收益流量最终还取决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该进程中复杂的企业资产重组效果。因此可以说,银行不良贷款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基本不具备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持续现金收入的条件。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多为不良贷款,这些贷款的期限、坏账风险、收益水平各异。复杂的成因导致组成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各种贷款不仅期限差异很大,而且风险、收益水平也参差不齐。如果把这样一批各方面条件差异很大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势必会造成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困难,也不利于投资者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投资风险和投资价值。

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应该为抵押、担保资产。但我国1996年以前银行的贷款大部分是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即没有与某笔贷款合同相对应的确定的企业资产。这样的纯信用贷款并不适合进行证券化。

从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状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银行不良资产很多方面都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的条件,选择以银行不良资产进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也并不可行。

四、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一)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有其必要性

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一般而言,经济起飞阶段基础设施投资至少为总投资的25%,基础设施发展的超前系数应在O.5—0.8之间。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础设施投资约为总投资的13%,发展超前系数停留在0.1—0.3之间,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基础设施已成为制约经济高速增长的“瓶颈”,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已经迫在眉睫。但多年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存在着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较窄、市场配置机制和财政杠杆机制缺乏等问题,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特别在中、西部地区更为突出。而且,我国实行5年积极财政政策后,财政支出增长率已接近GDP增长率的3倍,财政资产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增长空间有限,而政府为主的投融资模式在争取银行贷款方面也日益表现出局限性。因此,通过资产证券化这种方式,将一些收费稳定的基础设施的未来收益转变为现在的融资权,将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面临困境的有效途径。

另外,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与目前运用得较多的BOT方式相比,有自身特殊的优势。BOT方式是非政府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其实质是BOT项目在特许期的民营化,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是不能采用BOT方式的。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券的发行期间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虽然归SPV所有,但项目的经营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长。因此。运用证券化方式不必担心重要项目被外商或民营资本控制。除此之外,BOT方式的操作复杂,难度大。ABS融资方式的运作则相对简单,它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无需政府的特征及外汇担保,既实现了操作的简单化,又降低了融资成本。

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融资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既可解燃眉之急,又可以克服目前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些不足之处,因此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是必要的。

(二)由于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一些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从它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是可行的,有它的必然性

第一,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最大的特点便是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入,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基础设施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等特点,导致了其经营期间的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特点正好符合这个要求,克服了银行不良资产难以解决的毛病。

第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规模较大。我国是一个经济迅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每年在基础设施建设上都有大规模的投资,将这些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形成足够规模的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

第三,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期较长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规律,一般而言贷款期限和风险均比较稳定。因此在构建资产池时,组合中的各批贷款的期限基本相近,风险、收益水平也能维持在固定的稳定水平。它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因此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获得政府担保,能实现较为明确的信用等级。

(三)我国已经有了部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经验

在目前我国进行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已经拥有了不少成功的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经验。例如:1995年铁道部利用收入超过300亿元现金流量的“铁路建设基金”为偿债担保,顺利实现了发行债券筹资。1996年8月,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持发行两批共2亿美元的债券,利率分别高出美国国库券250个点和475个点,由摩根士丹利安排在美国发行,分别获得了Baa3和Bal的评级和3倍超额认购。以上两次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验都取得了圆满成功,为我国大力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第9篇

[论文摘要]2008年美国次债危机全面爆发并波及全球股市进而影响实体经济,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本文以美国次债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为思考切入点分析次债危机被逐层放大的环节,试图通过寻找资产证券化与次债危机根源的联系,探讨证券化运作下的风险传递过程,揭示证券化模式本身隐含的不完善之处及其对金融创新的启示。

一、次债市场的证券化运作

(一)证券化运作第一步MBS

MBS(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具体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所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出售给特设证券化机构,由该机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经过信用增级和评级后,在证券化市场上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行为。

MBS将最初由一个主体独立完成的整个过程拆分成了几个组成环节。投资银行因为把握住了整体流程而获得了将贷款重组的自由,其介入使得次级债的发行规模由按揭公司控制变成了市场需求决定。按揭公司根据投行选定的信用标准,将同类资质的贷款打包成MBS,经投行转手至预定客户。MBS以高风险高收益引导投资方向,同时贷款机构迅速将债务剥离转移风险并收回资金提供更多的抵押贷款。需求的扩张催生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促进次级债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证券化运作第二步CDO及CDS

以次按为抵押品的MBS债权,并未达到评级公司最低投资级的要求。投行进而以打包后债务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根据潜在违约率的高低,按风险的大小分割出三个层级的债务抵押凭证CDO。其中,风险低的为高级CDO,风险中等的为中级CDO,风险最高的为股权级CDO。经内部信用增级重组后,高级CDO获得了AAA的评级,使得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教育基金等主要购买高级CDO,而中级和股权级CDO的主要买家是风险偏好较高的对冲基金。

投行为了规避自身存有的中级和股权级CDO的违约风险,推出了信用违约掉期CDS。投行担保在信用事件发生时,CDS买方仍可获得预期的收入甚至利润;在没有信用事件的条件下,卖方将从买方获得定期的保险费收入。CDS引来了对冲基金的加入,在房价上扬的市场和CDS的保障下,对冲基金不仅可在高投资回报领域变换投资组合创造财富。金融资产持有机构通过资产违约风险的担保人,满足了市场希望剥离和转让风险的需求。至此,通过不同层次的证券化操作,美国的证券市场上以低信用购房者申请次贷业务,贷款公司发放次贷,投行深加工打包生成次债,销售给国内外投资者的风险分散链条形成。

二、证券化下次债的风险传递过程

首先,资产证券化将贷款发放机构的提前获利与它所发放贷款的风险隔离。贷款从发放机构剥离到后,资产被置于贷款人的破产程序之外,并且投资者不得因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的违约风险向贷款人追索。贷款发放机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放松对借款人资信和偿还能力的甄别,信用门坎的降低使风险被掩盖且逐渐积聚到较高水平。

其次,投行将高违约风险的低层产品以高价卖给对冲基金。当基础资产大为缩水时,对冲基金面临大量赎回,其高财务杠杆操作立即将风险几十倍、上百倍地放大。由于对冲基金不断以CDO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继续投机,银行扩大信贷对同一笔贷款叠加多次风险,不良资产率随之上升,部分风险又回到银行体系。这种过分扩张使地产领域的震动轻易波及全球金融市场。

再者,定价机制的模糊和评级的混乱加大了交易的波动性。随着投资群体的扩展,CDO资产池内基础资产逐渐走向多元化和高风险化。由于影响CDO市值的因素复杂,不可能有绝对完善的CDO估值模型。同时,CDO产品缺乏熊市的数据资源支持,一些原本模型显示非常有利可图的投资品由于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在房产价格下滑时产生了巨额的损失。证券化通过对贷款池的切分创造出多层衍生品,庞大而复杂的资产支持结构和运作方式使风险不断积聚。不仅如此,评级的混乱使得大量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手中所持的AAA层CDO产品虽收益率高但流动性差并且难以测算违约率,内含风险非常高。

由此可见,次债危机的导火线是基准利率的提高和地产市场的疲软。深层原因在于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资产证券化运作导致信用风险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资本市场传递,房地产泡沫通过信贷创新产品将风险扩散到全球范围。

三、次债危机带给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创新的启示

资产证券化是美国住房贷款市场上最重要的金融创新,设计的初衷是将信用风险分散到更广泛的领域以稳定金融系统。资产证券化融合了信托制度的优点,为社会创造了流动性,有利于银行减轻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扩大经营规模、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降低资金成本;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对资本市场则提出了新的投资理念,为投资者提供不同期限及风险的投资品种和盈利机会。

资产证券化模式下的金融衍生产品尽管可将流动性较差的抵押贷款变现,但兼有使交易主体众多,交易结构复杂,风险隐蔽性强等缺陷。金融衍生产品在开发的过程中欠缺风险控制,基础资产的轻微价格变动会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形成放大效应。由于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和解释衍生品风险与收益的机制,投资者无法判断资产的质量,存在操作失误的可能性。信用链条和委托关系过长使风险在无限分散的同时变得难以察觉。结构性金融产品评估体制的缺陷和监管的缺失导致风险层层叠加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反作用于金融系统。

所以,虽然大部分金融创新的目的是规避投资风险和强化风险管理,但是由于发展过快和金融衍生工具自身的特性,导致对社会金融发展存在潜在的负面影响,有成为新的巨大风险源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衍生工具集中度过高,一旦某一环节出现危机就会形成影响全局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但是,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金融创新本身,而在于其过于泛滥和金融过度自由化所带来的金融体系风险的增加。金融创新本身存在减缓风险隐患的机制,从整体上看是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对于金融市场发展滞后活力不足的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节约融资成本、降低银行风险上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不在于开发多少类型的金融创新产品,而在于实施过程中是否有合理透明化的定价机制和配套的披露监控体系,是否能探索出完善的风险防范标准和风险控制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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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浩,关于次债危机的深层次思考[J]经济师,2008(11)

[3]谷冬青,从美国次债危机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J]国际商务研究所,2008(5)

[4]章琪,梁寒冰陆红春,CDO与次债危机的成因及影响分析[J]铜陵学院报,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