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7 17:40:06
导语:在离婚的法律责任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我们想到更多的是幸福,
是互相扶持、相濡以沫。
但我们也不否认,
有一些负心的人、伤心的事⋯⋯
当我们放下情感纠葛,理性地看待婚姻,
会发现,在法治社会的今天,
婚姻可以挣脱,但责任永远留存。
像往常一样,枫叶小区保安小田正准备打开门杆,放行一辆缓缓驶来的桑塔纳。这时,一个女子追到车旁,一手扒着前车门把手,一手敲打着车门和车窗,“开门,你给我开门⋯⋯”突然,桑塔纳猛然加速,惨叫一声,女子被甩了出去,重重地摔在地上⋯⋯小田呆在那里,不敢相信眼前的一幕。
缓过神来的小田赶紧通知其他保安,并紧急寻找女子的家人。这时,一位老人抱着一个婴儿冲进人群,看到不省人事的女子,立刻痛哭起来。不一会儿,赶来的警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把女子送到医院。经医生初步诊断是肩膀粉碎性骨折和脑震荡。在实施手术后,该女子脱离了危险。
一天后,警察给她做了笔录。这个女人叫庞艳,和丈夫王晓亮结婚两年,生有一子,刚一岁多。两人结婚后经常吵架,王晓亮老不回家,不往家里交钱,也不管孩子。每次问他去哪儿?为什么不尽家庭责任?王晓亮总是回避,所以夫妻间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这次,两人又因为男方彻夜未归,大吵一架。男的再次离家,庞艳跟了出来。委屈的庞艳觉得今天非说清楚不可,所以一手抓住车门把手,一手使劲地敲打车窗,让男方停车。没想,王晓亮竟然不顾妻子的死活,突然加速把她甩了出去。
“你肯定他看到了你?是突然加速吗?”“当然,我那么大声地喊,他怎么可能听不见呢?而且我跟着他跑了好长一段路,他不可能看不见我。车肯定是突然加速,他是故意的。”庞艳泪流满面。
警察也对小田做了笔录,小田的说辞和庞艳完全一致。于是警察开始四处寻找王晓亮,但他却凭空消失。而庞艳由于身心受到重创,根本无法工作,一家大小陷入极度的窘困之中。
不久后,庞艳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肩膀粉碎性骨折,头部脑震荡,已构成轻伤,可追究王晓亮刑事责任。
【法律点】
庞艳和王晓亮是夫妻关系,她可以追究王晓亮的法律责任吗?这是家事,法律能管吗?
王芳解释:很多人认为夫妻打架,甚至互相伤害,只要不是杀人放火的大事,就没法追究法律责任。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夫妻之间的伤害可以特殊对待,也就是说,它和普通人之间的伤害是一样的。只不过考虑到夫妻关系,有关部门更注重对案件的调解,但重伤害案件是不能调解的。所以,对于另一半,我们要有足够的尊重,不能因为对方是配偶就无原则地伤害。夫妻间的伤害既有民事上的责任,比如家庭暴力产生的医疗费赔偿的责任,也有刑事上的制约,比如王晓亮故意伤害庞艳致其轻伤,已经触犯了刑法,庞艳有权追究他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想到丈夫的不尽责和绝情,庞艳万念俱灰,要不是为了老人和幼子,真想一死了之。受到伤害的庞艳坚决要求警方立案,但任凭警察和庞艳如何努力寻找,依然没有找到王晓亮。时间一长,庞艳失去了信心,不再寻找,而是拖着受伤的身体勉强工作,挣取微薄的收入养家糊口。
两年后的一天,庞艳忽然接到法院电话,说王晓亮向法院提讼要和她离婚。庞艳恨恨地想,离婚可以,但账可得算清楚。
【法律点】
法律该如何处理这起离婚诉讼?庞艳在这起离婚案中又有什么权益?
王芳解释:在这起离婚案件中,王晓亮故意伤害她的行为、不尽抚养子女的义务,以及在庞艳受伤期间不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违法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庞艳可以王晓亮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为由申请离婚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它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而是单独的一项赔偿金。所以对于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庞艳也可以向王晓亮主张。
当然,对王晓亮故意伤害她并造成轻伤的案件,也可以要求警方继续调查,追究王晓亮的刑事责任。对因王晓亮伤害她所发生的费用,也可以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主张。
因为王晓亮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庞燕在开庭时要求分得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王晓亮却说:“我们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在法律上应当视为感情破裂。而且,我从来没有遗弃过妻子、孩子。”对于庞艳说的故意伤害一事,王晓亮矢口否认,说只是个意外。庞艳向法官出示了看病的单子和伤情鉴定报告,并陈述了公安局立案的事实。
庭审后,庞艳和王晓亮走出法庭。到大厅时,王晓亮被等候在此的警察带回了公安局。原来,开庭前,庞艳把王晓亮自己离婚的事通知了警察。两年来,警察一直找不到王晓亮,而法律规定婚姻案件本人必须出庭。所以,警察在此等着将王晓亮抓了个正着。
离婚案的法官了解这个情况后,对庞艳说:“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因为你的理由是他伤害和遗弃你,这和刑事案件的结果有很大关系,所以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于是庞艳提出对离婚案中止审理。
公安机关对王晓亮进行调查,可王晓亮就是不承认自己看见庞艳敲车窗,说没有故意加速,这完全是个意外事故。
【法律点】
怎样来判断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还是故意伤害案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王芳解释:判断一起意外事故还是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要因素,是行为人王晓亮主观上存不存在伤害的故意,他是否明知庞艳把住前车门仍故意加速,主观上是追求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因为这一事件的损害后果很明确,损害行为也存在,损害行为和后果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晓亮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伤害庞艳的意识就成为最关键的因素。
意外事故,只能导致行为人对受害人有民事赔偿的义务,行为人不构成刑事责任。而故意犯罪,将导致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在民事上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后果,是犯罪行为,而不仅是违法行为。
为谨慎起见,公安机关决定进行模拟实验,还原庞艳被甩出到落地位置,到底需要多大的速度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以此来查证王晓亮是否故意加速伤害庞艳。模拟结论是,汽车需要达到50迈以上才能有这种效果,而当时车辆刚从车位出来,正要出车库,是不需要如此速度的。显然,王晓亮是故意要摆脱庞艳。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王晓亮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最终,王晓亮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离婚案也恢复审理,法官判决双方离婚,子女由庞艳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庞艳还额外得到8万元赔偿。
虽然拿到了判决,但庞艳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王晓亮对她的伤害成了她一辈子的痛。的确,这种伤害可谓家庭的悲剧,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
律师手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庞艳在结婚时选择了一个毫无责任感的丈夫,是她的不幸;但当她受到丈夫的伤害后,得到公安民警和法官的有力保护,是她的幸运。而王晓亮,对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漠然,对妻子法律权益的践踏,最终害人害己,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律师,特别提醒读者,夫妻虽为一体,但当自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仍要寻求法律救济,而不是一味迁就或委屈自己。
男方是否应付生活费
两年前,赵女士与丈夫感情破裂,双方经过协商,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因为腹中的孩子尚未出生,所以没有提到抚养费的问题。孩子出生后,赵女士的工资收入低,又加上患病,生活十分困难,于是要求前夫负担一部分抚养费,但是前夫以离婚时没有孩子、协议中也没有规定抚养费为理由,拒不承担抚养费。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赵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孩子尚未出生,但是这并不影响父母对离婚后出生的子女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因此,以离婚时没有孩子、协议中没有规定抚养费为理由,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合法的。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仍然达不成协议,赵女士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至于目前生活上非常困难,急需男方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还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抚养费。
配偶患精神病可否离婚
刘女士的丈夫患有精神病,每次发作就打骂家人,使她经常生活在恐惧之中,非常痛苦。现在他们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能否提出离婚?
律师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疗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并且生有子女的,应当指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工作,以不离为宜。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夫妻关系已经再无法维持下去的,在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公婆干涉丧偶儿媳的婚姻是否合法
王月芳的丈夫在煤矿当临时工时,因遇到塌方事故而死亡。王月芳夫妇已经与公婆分家另过,但是丈夫死后,王月芳一家的承包地一直由公婆耕种,公婆却连基本的口粮也不给王月芳,她只好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靠给别人当雇工维持生活。王月芳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但是公婆不给,后来她准备改嫁,公婆竭力阻挠,并且规定无论她改嫁还是招婿上门,都必须经过他们同意,还要付给他们4000元的彩礼钱。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评析:
王月芳公婆的做法既不合情理,又与法律规定相悖。承包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的基本条件,在一般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在户主或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后,不发生承包权转移的问题,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使用。如果自己耕种有困难的话,也可以请别人代耕,但必须要付给承包人一定的口粮,并要承担公购粮的任务。王月芳公婆拒不还给她承包地是违法的。另外,她的丈夫去世以后,她准备改嫁,这是婚姻自由权,受法律保护。公婆无理阻挠,并提出要4000元彩礼,这些都是违法行为。王月芳可以向他们讲明法律规定,不要受他们这些无理要求的影响。如果他们硬要干涉,可以向法院,由法院依法处理。
扩散他人隐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肖姑娘与王某在谈恋爱期间发生了两性关系,后来她发现王某人品不好,就提出同他终止恋爱关系,于是王某逢人就说,自己已经与肖姑娘发生了性关系,别人再找她就是“拾拉圾”,闹得到处议论纷纷,肖姑娘抬不起头来,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痛苦。
律师评析:
案例一:黄先生家的两套住房都不在市区,为了方便即将读初中的孩子择校,他打算在市中心买一套房。由于当地“限购令”允许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两套住房,他打算先将其中一套住房转移到母亲名下,然后再购买一套房子。
律师点评:父母不会贪图儿女的钱财。但如果黄先生不是独子,父母一旦过世就可能产生继承纠纷。广州的王女士跟黄先生情形类似,为防纠纷,她让父母立下遗嘱确定房产的继承人,可父母难以接受生前立遗嘱的方式,两代人因此产生不快。
案例二:同样有两套住房的张女士,考虑到哥哥短期内无力购买新房,想借哥哥的名义再购住房。张女士打算在购房同时,与哥哥签订一个借款协议,以确保资产安全,待“限购”政策松动后,再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在我国,不动产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所有权归属就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为准。以张女士为例,她以哥哥的名义买房,从法律意义上说,她哥哥就是该房屋的所有人。一旦哥哥产生不良企图,提出房屋是自己购买的,或者是张女士赠与他的,如果张女士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很困难。即使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公证处一般是不会为规避政策而签订的协议进行公证的。
即便哥哥不会这样做,也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因为从被借名的亲属领取房产证之后,到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这名亲属欠了债,到期不能清偿,或存在侵权、离婚纠纷等,该房产很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或拍卖,或被离婚的对方要求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被借名的亲属不幸发生意外身亡,还可能发生继承纠纷。
案例三:广州的李某和妻子为购第三套房,决定假离婚。等买完房后,两人再复婚。
律师点评:从表面上来看,这是可以操作的。但要注意的是,因为并不是真离婚,双方往往不会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详细分割。如果离婚后,夫妻之间感情发生变化,或者一方突然起意,独自将共同财产吞掉,另一方将损失巨大,且难以讨回。而当事人在“离婚”后单方面出卖其名下的财产也不受限制。因为“离婚”时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有法律效应的。
案例四:来自澳门的霍先生在北京工作两年,正欲购房,“限购令”出台了。他想起家中搞清洁的赵媛家住北京郊区,一直未婚。霍先生灵机一动,决定给赵媛一点报酬,双方“假结婚”,在购房成功后再离婚。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即使购房前约定该房产归霍先生所有,倘若赵媛负有外债,该房产仍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或拍卖。除非霍先生或赵媛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有关房产的产权约定。
近来大热的电视剧《何以笙箫默》可谓席卷了微博、微信、朋友圈,满眼都是各路粉丝或喜或悲、或赞或叹的刷屏。赵默笙在美国留学期间,打算收养入狱邻居智障的孩子,可她并不符合收养条件,因此选择与在美国工作的应晖协议结婚。应晖为回报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赵默笙给予的500美元帮助,也因为内心喜欢赵默笙,便和赵默笙结婚。两人商定,婚姻有名无实。7年后,赵默笙与应晖离婚,回到中国,与曾经的恋人何以琛结婚。
然而,应晖却找到何以琛,说他插足了自己与赵默笙的婚姻。于是便有了何以琛与赵默笙之间那段关于在国外结婚与离婚的经典对话。
何以琛问赵默笙:“关于你和应晖在美国的那段婚姻,你是如何结婚的,又是如何离婚的?去市政府登记了?拿到结婚证书有没有送到州务卿办公室认证?有没有因为结婚的事去过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在美国离婚需要经过法院审判,有没有拿到判决书?……”听到赵默笙说“我们互相签了离婚协议交律师送到法院,不到1个月就拿到判决书”,何以琛似乎放心了。可是,当他派人调查了赵默笙跟应晖的离婚案件后,却对赵默笙说:“你重婚了,你知道吗?”
藉由这番对答可见,赵默笙在美国结过婚,但她在国外时就已经协议离婚,并且拿到了离婚判决书。那么,整个在美国结婚离婚的过程中,到底哪里出了问题?她在中国再次结婚,真的重婚了吗?如果重婚,他们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何以琛赵默笙婚姻无效
何以琛和赵默笙7年前因为误会分开,7年后能够再次牵手并且步入婚姻殿堂,值得祝福,可惜他们的婚姻却是无效的。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法第22条还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只要结婚时遵守了登记地国的条件和手续,我国法院就能承认其效力。赵默笙与美国丈夫的婚姻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当事人自愿结婚,只是在离婚时,其美国丈夫并没有将离婚协议书递交到法院,他们之间的婚姻仍然续存。
不知情不等于不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但是,如果赵默笙美国的丈夫向法院,赵默笙则涉嫌重婚罪,何以琛因为不知道赵默笙有配偶因此不构成犯罪。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无论中国还是外国的法律都须慎重对待。本是一段美好的感情,却因对相关法律认知的不足而涉嫌犯罪,后果严重。剧中,赵默笙的前夫没有,她也免于受到法律制裁。然而现实中,却不是每桩婚姻错误都有如此被原谅的机会的。
去国外结婚看着很美,离婚实在很难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全球人口流动成为常态,去国外登记结婚似乎成为一种时尚风潮。在国外结婚也成了浪漫与便捷的代名词。异国风情的婚姻登记照,常常能博得满满的艳羡。在国外结婚,真的就这么美好吗?
婚姻是两情相悦之后,决定携手共度人生的契约。情感迈入婚姻状态,更多的是日常生活的相处与柴米油盐的磨合。它并不会因为在异国领取结婚证书,就变得更有保障,而所谓的便捷则更多的是一种误读。相反,在国外结婚更需要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美国的拉斯维加斯被誉为“结婚之城”,也是很多名人明星热衷的结婚圣地,号称旅行之便即可把婚结了。实际上,中国人如果想在拉斯维加斯合法登记结婚,程序远比想象中复杂。从到结婚登记处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许可证,到市政厅举行结婚仪式、办理结婚证和备案手续,再到内华达州务卿出具结婚证认证书,所有美国的结婚证书要得到中国政府认可不仅需要州政府认证,还需要送达中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馆办理认证,既“双认证”。这整个过程完成常常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
所谓在拉斯维加斯10分钟就可以办好结婚证,实际只是结婚过程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你花10分钟拿到的那张结婚证并不具备你想象中的法律效力。这也就不难理解,何以琛为何那般仔细地询问赵默笙结婚离婚过程中的每个细节。
在世界各国,婚姻都毋庸置疑地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需要履行既定的法律程序后,方能生效。如若省略环节,则很可能结果是无效。国人在国外缔结的婚姻,一旦走到离婚,还会有很多必须解决的问题存在。任何认知的不足或者流程上的瑕疵,都可能造成离婚失去法律效力。
在国外离婚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条款,而外国的相关规定可能与我国婚姻法有很大的区别。并且,在国外离婚若想在中国具有法律效率,通常还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此可见,赵默笙的离婚过程并未按部就班,她与所谓前夫其实一直存在婚姻关系。
任何时空任何国度,婚姻都是一件庄重而严肃的事情,浪漫和情调可以点缀但绝不可以喧宾夺主,甚至影响了婚姻的合法性。去国外结婚,想给婚姻留下与众不同的特别记忆,无可厚非,但一定要了解清楚我国和结婚地所属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如果不幸婚姻破裂,步入离婚的境地,就更要走完整套的法律流程,切不可疏失。否则,以琛默笙的麻烦可能在所难免。
中国人在美国离婚
需分两步走
中国人在美国终止婚姻关系,并且回国后需要在中国境内生效,需要分两步走:
一、依据美国离婚手续办理离婚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是法院诉讼离婚。但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无论是否达成协议,都要通过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解除婚姻。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只是作为附件附在判决书后。
二、申请中国承认外国判决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私自推走。被告李某对此不予 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就无从分割。但是双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托车一辆,并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该摩托车进行了查封。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况,认定该摩托车确系原告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用双方收入所购买的,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也承认了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鉴于被告隐匿财产、企图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剥夺了被告对大阳牌摩托车的分割权,依法判决该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计算。合本案中,大阳牌摩托车本属双方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此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理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如果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出擅自处分者赔偿。因此被告李某隐匿共同共有的摩托车一辆,企图据为己有,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摩托车的占有、使用和所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该摩托车对被告而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法院判决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是正确的。同时也是对被告隐匿共同共有财产的侵权行为的一种惩罚,也为那些在离婚诉讼中,为争夺财产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者敲响了警钟。
何书鹏
男方: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
协议人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_____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因双方性格不合确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的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一致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男方共分割给女方人民币_____元整,其中_____万元于本协议生效当时支付,其余_____万元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均以女方收款凭条为证。
2、双方婚后购车一辆,现存放在女方处,并存在未办理的交通罚款、养路费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其变卖,共同办理交通罚款、养路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其他费用,所需费用从变卖所得现金中出。剩余现金双方平分。
3、双方于婚前以女方名义贷款购买房产一处,地址为______________,房产购买价格约人民币贰拾柒万元,婚前共付首付房款伍万陆仟元,加税后约人民币柒万元,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还款部分。经双方协商同意,离婚后该套房屋产权及所有权益归女方所有,未偿还贷款部分同时由女方承担。男方同意放弃婚后该房产婚姻期间还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分割。
4、男方母亲于男方婚前贷款购买房产一处,地址为_____________,房产购买价格约人民币叁拾贰万元,由男方和其母亲共同偿还贷款。男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该套房屋还贷约人民币柒万元。女方同意放弃婚后该房产还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分割。
5、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列明的房屋、车外,并无其他财产,双方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或离婚前转移财产之行为,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法律部门,并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并有权向法律部分提出上诉。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___
男方: (签字) __________ 女方: (签字)__________
[关键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公平正义;侵权责任理论
[作者简介]杨传兰,湖南文理学院法学系讲师,硕士研究生,湖南常德450000;丁旦,射阳县法院法官,江苏射阳224300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3-0095-04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新引进制度,虽然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上的空白,但学者在其法理基础等方面的研究仍很薄弱,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界定
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主要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因自己的侵权行为导致另一方产生生理和心理的精神痛苦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方配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此种界定,将过错方较小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排除在外了。故精神损害赔偿应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因此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合法权益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从而使另一方配偶受到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创伤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般来说,法律上的精神损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权利主体的生理损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指在婚姻关系范围主要因为家庭暴力、虐待等损害导致离婚而产生的精神痛苦;二是权利主体因心理损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在婚姻关系中主要指配偶不尽相互忠实义务引发离婚,导致权利主体愤怒、恐惧等精神活动障碍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补偿。
1 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这其是指因为过错方导致的、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如无过错方配偶身体健康受到打击,因恢复被侵害人的身体健康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主要是指长期独自承担家庭义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大代价,由于配偶身份的解除使得无过错方会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预期可得的财产利益,如由于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使其事业得以成功,收入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离婚自然导致无过错方预期收入的损失。
2 精神痛苦上的补偿。所谓精神痛苦是指纯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如一方对家庭、对另一方的完全投入,在精神上和体力上的辛辛苦苦的付出等致使因为离婚造成心理上的极不平衡等,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是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创伤,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心理环境,即心理、生理上的消极因素,使心理得到平衡,恢复身心健康。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法理基础
所谓追本以求源,任何事物都可以找到其本质的依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同样也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笔者以下从经济效益原则、权利义务责任及公平价值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效益原则
所谓经济效益是以最小的投入达到最大的产出,自然包含各种各样的效益,这些效益可能是潜在的、间接的。
1 团体效益。现在是个讲究效益的时代,家庭则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生产单位(抚养子女,提供食品等等),夫妻只有相互结合组成团体,才可能创造出经济效益来。实践表明,以婚姻为纽带的各种家庭模式,其经济效率明显不同,核心家庭、扩大家庭、婚姻组合优化,其经济主体(家庭成员)性别齐全,家庭分工细密,老幼生产岗位不缺额,其经济效率就高;而相反单身家庭、断代家庭等经济效率就低。因而夫妻一旦离婚,其直接后果就是产生单亲家庭,造成家庭成员的缺损,家庭生产组织的破坏。导致经济效率的下降。实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使侵害方负担精神上的责任,甚至物质上的责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离婚,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也可以提高经济效益。
2 个体效益。婚姻家庭中因为男女的结合而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但由于男女性别的差异,导致不同的资本投入产生不同的个体效益。女性配偶对家庭的人力投资通常情况下分担了生物学意义价值的投资(孕育胎儿、照料婴儿),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资本投入较多,效益较少;而男性配偶,由于缺乏女性配偶的生物功能,而将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方向定位在提取社会学意义的价值(生产、经营、交换等),效益较高。这种不同的投资造成不同的后果,让女性配偶对家庭和男性配偶的依赖性更强一些。一旦离婚,将会使女性自身的人力资源投资血本无归,对女性造成更大的伤害。因而,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尽量减少离婚数量或者通过经济赔偿,使女性配偶人力资本所受损失得到一定补偿,进而衡平双方的个人资本投资,提高个体效益。
(二)权利义务责任论
“无义务无责任,有义务有责任。”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分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还需要分析其权利义务责任理论。民事义务有两种即契约义务和法定义务,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义务,以下详述之。
1 约定义务。契约义务即约定义务,它通常是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作为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有学者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夫妻之间存在一种约定义务,若一方不遵循这种约定即构成违约。而夫妻之间的约定义务主要体现在忠实义务上,这种义务主要是由婚姻的社会属性引申出来的。故一方违反了该义务当然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责任论的表层基础。
2 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即由法律的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所设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民事义务,这是法律要求每个公民、法人对他人所负的一般性义务。此种义务也称为普遍性的不作为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责任。”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深层含义,体现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爱互助,任何一方均不得有虐待、遗弃对方等行为,如因此类行为给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内心创伤、精神痛苦和身心上的压力,并客观上侵害了对方配偶的婚姻权、名誉权以及其他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
(三)公平正义理论
公平公正即是法律价值,也是人类永恒的道德追求,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正是基于这种公平价值而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具体析之。
第一个方面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法的本体是权利,而权利与义务是同一本原,即都是以利益为基础,以权利为单位,义务不过是权利的对象化,是特殊形态的权利,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两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形态:其一是婚姻关系中互为配偶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二是合法婚姻受第三人尊重的权利。具体而言,婚姻关系中互为配偶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互负一定的义务。“每个人固然皆可为权利主体,但是个人一旦成为权利主体便是社会的,他受到某种观念、规范和体制的支持。”而这种观念、规范和体制体现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因而“享有一项权利就是享有一种正义”,故婚姻关系中一方一旦侵害了他方的权利就是破坏了这种公平,就应该承担这种责任,当然也包括精神方面的。
现代社会虽然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即“婚姻是道德与法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实体,结婚以后,感情的好坏并非是维持婚姻的唯一纽带,对子女、家庭、社会的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也是维系婚姻的重要纽带”,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如果一味地主张个人本位,主张个人价值至上,任由个人感情自由驰骋,则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从而违反了社会正义。
第二个方面也体现在赏罚上。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因为婚姻法在赋予夫妻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国家一定的责任;如果婚姻需要支持、保护,或者遭到内因或外因的破坏,国家就要通过法律方式出面干预。”即凡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相应道德风险,否则民事行为将欠公平。因而就要求违背婚姻关系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凸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偿与惩罚功能。即只要婚姻当事人实施了法定违法事由,无过错方就可要求损害赔偿,只有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才能惩恶扬善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而一旦有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与社会正义背道而驰,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
(一)新婚姻法存在的不足
1 国内外立法现状。有些国家和地区,几十年前就实行了婚姻家庭关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1898年日本民法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有过错的离婚;1907年瑞士民法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到损害的,无过失方可享有向过失方请求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而1929年施行的我国台湾民法就是借鉴了瑞士的立法例建立了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只是仅限于判决离婚而已。
与国外相比,我国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上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起步较晚。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2001年出台的精神赔偿解释都可以看出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接受了损害赔偿的理念。而新婚姻法的出台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配偶一方可以行使赔偿请求权;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且根据相关法律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 存在不足。从我国的民事立法现状可以看出这样一个事实,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作为一种救济制度已经存在,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1)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日本不论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我国台湾民法则只承认判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我国新婚姻法并没有在条文中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而,有些学者认为在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诉讼离婚而将协议离婚排除在外;在财产的范围上,更有学者认为只能限制于法定财产中,对约定财产不于考虑,从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2)主体不清。由第三者造成离婚的,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涉及的主体应该有三方。但是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不过可以推测,赔偿义务主体仅仅是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而对于权利主体方面,只强调了应该由无过错配偶行使请求权,对于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没有涉及,正是因为主体厘不清,造成学者和司法者在理解过程中出现歧义。
(3)主观方面无标准,我国婚姻法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至于什么是无过错,未作规定。这样使得法官在实务操作中因为理解不一致而产生不同的判断结果。
(4)举证责任难。谁主张谁举证,一般无过错配偶一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往往会使得当事人取证比较难,特别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造成婚姻关系破裂,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有的时候可能会造成取证过程中的侵权,这样无过错配偶不但不能得到损害赔偿,反而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二)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建议
1 在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上。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应该采用广义上的做法,既包括判决离婚也包括协议离婚。因为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均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配偶一方在协议离婚时如果没有协议损害赔偿的数额,并不表明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法律对此予以否定,则受害配偶事后将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这对受害配偶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其立法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限制必须经过审判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我国新婚姻法或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判决离婚的场合,也适用于协议离婚的场合,当然在协议离婚时,是否给予赔偿,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约定不成时可以提交诉讼解决。
从法定财产和约定财产方面来看,法定财产中可以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约定财产中更是成为必要,因此不能认为约定财产中无过错配偶可以请求家务补偿从而剥夺其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2 在主体方面。首先,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第三者,即侵害配偶权的第三者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现行法律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权利得不到全面保护,也实际上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在理论上,配偶权的绝对权性质决定了配偶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的义务,若第三者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受害人应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同时,从社会效果来看,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体现了法律惩罚功能,符合社会普遍道德要求。因此,应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有权向侵害方和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相对人,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其次,从权利主体来看,如果仅仅限于无过错方配偶,在某程度上将双方都有过错时过错较小方的权利排除在外了。
乙方(女方)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 址: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____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无财产、无子女。现因双方____不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已然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第二条 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 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 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 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 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
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条 帮助
因生活困难,______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_元给______.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完毕。
第八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条 争议解决办法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书一
离婚协议书
男方: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女方:x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双方于x年x月认识,于x年x月x日在xxx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儿子,名xxx。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方净身出户。
三、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xxx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全部负责,女方应于每月的2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xxxx(该账号不得无故挂失销户或更改密码,由男方保存)。
取消女方的探视权。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2)婚后购买车牌号为:xxxxx,归男方所有,与领取离婚证之日起30日之内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
五、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x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男方生活困难,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x元给男方。鉴于女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女方应一次性补偿男方精神损害费x元。上述女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完毕。
八、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x元给对方(按x支付违约金)。
九、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书二
离婚协议书
男方:XXX,男,X族,X年X月X日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女方:XXX,女,X族,X年X月X日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男方与女方于X年X月认识,于X年X月X日在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儿子,名XXX。因女方有外遇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不由女方承担任何费用。
女方必须取得男方同意后,方可探望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一)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为双方各自拥有。
(二)房屋: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女方必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三)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精神损害赔偿:
鉴于女方有外遇的原因,女方应一次性补偿男方精神损害费25000元,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X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