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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安全标准

时间:2023-09-08 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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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安全标准

第1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立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安全标准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3-0077-06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不安全食品事件已经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民众最为关切的民生问题。我们的生命健康正受到各种各样的潜在威胁,不安全食品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罪魁祸首。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主要源于食源性疾病,为什么食源性疾病能够在我国频繁大范围发生,有人指责作为监管者的政府监管不到位,有人指责无良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意识,有人指责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存在重大缺陷,也有人指责现行立法对不安全食品提供者的惩罚不力、没有起到法律的应有威慑作用,等等,诸多指责都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然而,据2009年-2010年的统计,中国内地供香港、澳门以及出口美国、欧盟和日本的食品安全率极高,超过同期对自美国和欧盟进口食品的抽检合格率。〔1〕但是,为什么我国国内有关食品安全的事故频发呢?众所周知,出口食品要遵守的是他国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采用被广泛采纳的国际标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如果提供超标的不安全食品,其后果可想而知。从以上信息可知,中国在食品出口领域的安全标准及合格率明显要高于国内流通的食品。这一切皆因出口食品监管体系明显较国内严格,评估标准也明显复杂得多。因此,我国国内食品安全问题相较于中国食品出口领域的问题要严峻得多。

既然很多食品都存在国际标准,为什么我国却没有在国内明确采用并广泛执行这些标准呢?难道一定要把国内流通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出口食品的安全标准进行人为区分开来,非要搞双重标准吗?本文通过对我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问题的文本研究,以及对国际标准在一些国家的适用之比较法研究,探寻我国在对待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适用上应该采取的态度、原则、步骤及具体完善路径。

二、我国法律中对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所采取的态度

关于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界定,目前主要有《标准化法》及《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规定。涉及到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定,还会涉及到专门的法律规定,例如《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的立法态度,可以通过以下主要法律条文进行廓清。例如我国《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根据该条可知,涉及人身安全的食品卫生标准、药品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储运和使用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等等都属于要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范畴。该法第14条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其实,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最低质量安全要求,所以该法第6条规定:“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而对国际标准,我国《标准化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达到或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3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从立法法原理及所制定法律的覆盖范围角度来讲,在食品安全标准问题上,以上《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两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当于《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的上位法,前述两个法律就标准问题所做的规定是没有更为具体的立法条文时才适用,如果后者就相关具体问题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则依照后者;如果后者没有就相关标准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则依照前述两法律的规定来适用法律。通过对以上法律条文的话语分析,就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问题的适用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我国优先采用的是国家标准,当然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也是强制性标准;其次,国家对国际标准的态度是鼓励、支持和奖励;第三,具体到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国际标准仅仅起到参考作用;第四,国家鼓励产品质量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但是具体到《食品安全法》中,国际标准仅仅是参考,而对于一些暂时没有国际标准但却有相关其他国家或区域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则根本没有明确提及其可资参考。

以下将就我国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适用情况,其他国家对待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立法态度,WTO背景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以下简称“CAC”)所制定的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范本——《国际食品法典》(Codex)以及其他国际动植物卫生组织所制定的国际组织标准等在国际食品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探寻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未来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完善。

三、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比较: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为例

根据《标准化法》,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最高制定机构应该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施行的要求较低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法》颁布后,该法第23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但是,没有法律条款对之前其他部委各自颁行的国家标准进行清理整合,所以实践中仍旧是标准林立,混乱丛生。这种局面明显是导致我国食品标准与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接轨的程度一直很低的主要原因。目前,就所有产品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程度来说,我国只有40%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具体到食品行业国家标准对国际标准的采标率仅为14.63%。在与食品安全卫生国际标准接轨方面,“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目前采用国际标准的面更广,某些标准甚至高于现行的CAC标准水平。”〔2〕我国食品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对相关国际标准的接受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由此可见一斑。

从食品安全标准科学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标签标准、食品安全检测方法标准、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食品安全控制及管理标准,以及其他标准。〔3〕以食品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中的MRLs标准为例,食品安全限量标准主要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污染物限量标准、生物毒素限量标准、有害微生物限量标准等。目前我国在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方面仅仅覆盖了100种污染物,大部分指标都集中在六六六、滴滴涕、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等少数几种农药,污染物覆盖面范围明显过窄。而近些年来,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农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增收明显,随之对农药的需求量大增,农药品种也在不断改善,常年用于生产的农药已经达到260个品种,3000多个制剂产品,除了国产农药在我国使用外,还有大批国外进口农药在我国使用。〔4〕这一情况说明,我们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覆盖面窄,根本无法紧跟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而对于一些国外农药根本就不存在限量标准的规定,这方面近乎完全空白。其次,我国的残留限量指标值少。到2004年为止,CAC共制定了210多种农药在农产品及食品中的3000多个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欧盟共制定出了200多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食品中的30000多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其中有3/4以上的MRLs标准设定在检测限上;〔5〕美国共制定320多种农药的9600多项最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而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限量的规定仅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相比这些国家或地区,我国在这方面无论是MRLs标准数量,还是指标数量都少得多。例如以茶叶中的农药MRLs标准为例,我国迄今为止只制定了包括六六六、滴滴涕等在内的9项农药MRLs值,而日本对茶叶农药残留的MRLs值多达276项,欧盟则多达153项。〔6〕第三,我国的MRLs标准过于笼统,农药MRLs标准对粮食、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限定不如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标准中具体。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食品详细划分到具体的每一种粮食、蔬菜、水果品种。例如在我国国家标准中乐果在蔬菜上的MRLs值统一限定为1mg/kg,而CAC国际标准中针对菠菜、番茄、胡萝卜等蔬菜品种制定了不同的农药乐果MRLs标准。欧盟、美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分类及各种农药限量标准其专业程度及标准都比我国要精细得多,相关数据,参见马爱进《中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量标准差异的研究》,《中国食物与营养》,2008年第1期;周才琼主编《食品标准与法规》,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199页。很明显,我国针对具体食品制定农药MRLs标准尚处在初级阶段。

尽管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已经部分与CAC、欧盟、美国或加拿大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相同或一致,有极个别的甚至超过国际标准或一些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但总体上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药残留MRLs标准在农药限量指标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存在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品种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7〕

总之,我国对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化立法的相对局限性的现状,直接导致了我国目前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相比显得明显滞后。

四、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在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地位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在协调国际贸易、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协调一致的食品国际标准可以起到降低或消除动物卫生、植物卫生和其他技术性标准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风险。涉及到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方面,CAC的地位极其重要,该委员会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目前CAC已有181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覆盖全球99%的人口。其制定的《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得到世界各国广泛认可,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 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CAC标准、准则或规范的关键因素是采用危害分析和关键环节控制点(HACCP)方法,这一到目前为止最为科学的方法包括危险性评估、危险性管理和危险性信息。CAC要求所有的分委会介绍其使用的HACCP方法,这些资料是所有未来标准的基础。此外,质量保证体系已成为CAC工作的重点,CAC最近通过了应用HACCP体系的指南,把HACCP看作是评估危害和建立强调预防措施(而非依赖于最终产品的检测)的管理体系的一种工具,CAC非常强调和推荐HACCP与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良好操作规范)的联合使用。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CAC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近年来,为了适应新形势,该法典一直都在酝酿修改、完善。该国际标准已经成为国际间技术法规、标准和国际标准合格评定以及人类、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措施的协调基础, 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唯一参考依据。

《国际食品法典》关涉到所有食品的安全及质量标准和准则,包括食品添加剂、兽药、杀虫剂、污染物、分析方法及抽样,以及卫生规范或准则。这些规范或准则由国际食品规范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及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公认的机构制定标准及准则。虽然这类规范或准则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一般性认可,在国际贸易当中成为广为接受的规范,同时也意味着只要这个领域没有国内立法约束,为了保护世界食品安全及与食物有关的援助之安全,该组织的标准就可以直接适用。实际上,《国际食品法典》制定的标准已经被视为是食品安全领域最为基本的参考标准。尽管是自愿性质的,但其适用得到极大激励,因为食品生产要是达到这些标准就通常会被认为是有利于食物出口及可以提升食物出口比例的。

为了确保该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在成员国或者贸易国之间得到有效实施,WTO的两个重要协定专门明确了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中的重要性。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明确指出: 当WTO成员国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和成员国的标准化机构制定标准时,如果已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该国际标准即将完成, 则成员国必须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SPS) 对国际标准和国际标准组织的重要性作了更为明确的定义和阐述, 要求在不改变各国有关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的适当保护水平的前提下, 成员国间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调一致, 以有关的国际组织, 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PPC) 框架中的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符合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SPS措施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8〕

在WTO《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中,“根据第5.7条的规定,有权利根据第5.1、5.5及5.6条就风险评估要求作出的规定采取相关临时性措施”。该协议一直在努力平衡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一方面,成员国在其认为合理的健康保护水平方面所享有的自;另一方面,则需要确保卫生和检疫要求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一种不必要的、武断的、歧视性的、科学上不合理的或隐蔽性的限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的《前言》及附件A第3(a)段提出,鼓励成员国适用现存的国际标准、准则及推荐规范;明确建议各国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承认该食品法典的权威性,并以此作为国际一致规范的优先根据;由于认识到前述《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规定IPPC组织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向WTO成员国推广该组织制定的植物卫生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重要性后来得到WTO上诉机构所作判例的进一步支持,WTO上诉机构将该标准视为国际标准,以应对各国根据《世界贸组织协议》规定的法律标准对内国的食品措施及监管进行低于该国际标准的评估。尤为重要的是,在涉及欧共体沙丁鱼(EC-Sardines)及欧共体-荷尔蒙(EC-Hormones)两个争议案件当中,上诉机构报告指出将《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视为是“相关国际标准”(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得到各成员国的适用,并且暗示其中的标准可能会被各成员国一直接受。在认定了这种可能性之后,上诉机构的此举明显推动了《国际食品法典》决策过程及标准设定程序的泛政治化,因为采纳该标准时要是没有一致同意就意味着存在这种可能,即成员国会被要求去遵守其当初没有投票支持的所谓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还得到了WTO贸易裁判机构的支持,因为不遵守《国际食品法典》的国家将会自动输掉与那些遵守《国际食品法典》的国家的食品贸易争端,除非这些不遵守法典的国家有合理理由证明他们针对相关食品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是在得到了充分的科学证据支持后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基础上作出的。这种处理路径在欧共体-石棉案(EC-Asbestos)及欧共体-荷尔蒙两案中都有体现,在这两个案件中,上诉机构专门为那些可能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的产品创设了相关贸易限制基本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其认为公众健康利益必须任何时候都置于优先位置,除非单边风险预防措施隐藏了保护主义者的利益,并且这些风险预防措施没有得到国际标准或者风险评估所提供的保护措施的支持;其次,该判例认定让内国保护措施处于较高层次的合理性,他们源于其可以得到相关科学信息的支撑,这就意味着在保护措施和风险评估之间存在一种合理的关系;第三,该判例强调了一点,成员国基于风险预防原则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必须延续其科学研究及对风险预防措施继续进行严肃的审核,并且要提交显示其诚信的证据。通过这个路径,上诉机构强调“在重视人类健康和安全考量的同时,充分重视国际标准的重要性,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从而确保市场准入安全并且可预测”。〔9〕

中国作为WTO成员国,CAC标准对我国的食品工业发展和国际贸易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我国出口的食品没有达到国际标准或者相关进口国的国家标准,每年被拒收的出口食品占整个食品出口贸易总量的比例并不低,给我国食品出口造成重大损失。从我国食品贸易领域这些年所遭遇的“国际标准壁垒”来看,《国际食品法典》所制定的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应该成为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应该成为我国食品安全优先适用的标准

1960年代以来,我国初步建立起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补充的较为完整的食品标准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10〕

2012年8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布的《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到2015年,我国将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1000项,使食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人民群众对食品满意度显著提高。《规划》特别要求重点制(修订)食品添加剂、方便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行业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基础通用标准、重点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其中强调指出“加强对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及对相关国家标准的追踪研究”。该政府规划很明显再次突出了对国际标准的重视程度,但是我们认为光有政策及《食品安全法》中的简单表述还远远不够,一些食品安全立法及监管水平高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实践表明,必须突出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转化和优先适用。

对于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态度,发达国家基本比较一致,要么是优先适用,要么是直接转化为国家标准,要么是修改后采用国际标准。例如,(1)在加拿大,其国家标准的制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即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标准机构在制订一个新标准时,加拿大标准化协会(CSA)首先调查是否有国际标准,能否全部等同采用,或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加拿大的实际情况。如果没有现成的国际标准,那么加拿大标准化协会就调查美加自由贸易协议范围内的合作伙伴是否有合适的标准可资借鉴作为该协会的标准基础。如果还是找不到可资参考的现成标准,才会考虑制定新的加拿大国家标准。

(2)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标准协会(SAA)是澳大利亚最高层的非政府标准制定机构,其遵从关于标准制定的《良好操作规范》(GMP),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采用国际标准。(3)在德国,作为工业品出口大国,德国的国家标准仅次于国际标准,主要是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只占10%,而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则占到90%。(4)日本非常注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标准,并结合日本国情对该国际标准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5)法国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以扩大其世界影响,目前法国是多个国际标准组织的成员及秘书处所在国,在国际标准化工作中,法国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许多国际标准就是根据法国标准制定的。法国作为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的成员,其国家标准必须采用欧洲标准,每一项欧洲标准经CEN正式公布后,法国必须在6个月内将其采用为国家标准,并撤销与此标准相抵触的本国国家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中也充分认识到了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重大意义。其中指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学习和借鉴国际食品标准管理经验,同时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维护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到2015年,实现全面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各项活动,动态跟踪食品法典标准工作,全面了解WTO主要贸易成员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跟踪其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工作进展,做好WTO/SPS通报及评议工作,参与或牵头与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国际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和相关技术交流,不断完善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亚洲地区执行委员工作”。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卫生部官方网站。

但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中,中国在一些核心领域的参与度仍然非常有限。因为中国自1984年才正式加入CAC,到现在才28年时间,虽然成绩不少,但是目前为止,中国的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覆盖面远远不够。中国目前主要参与了CAC农药残留及食品添加剂两个委员会的工作,参与度还不是很高。对照中国的食品卫生标准,无论是框架体系还是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指标都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的食品标准与国际食品标准相比,除了在整体格局上不一致外,在具体的技术要求上也存在差别。〔11〕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方面尚存在以下制约因素: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障机制有待建立完善,目前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与当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标准工作的质量。三是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基础薄弱,专业人才不足且较分散,研制标准的能力不足。⑤但是,我们参照以上发达国家的经验,应该把参与食品国际法典委员会的工作及其《国际食品法典》中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列为未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优先位置。毕竟,采用国际标准,可以协调国际贸易伙伴的要求,减少或避免出现贸易摩擦;其次,采用国际标准,可以使本国产品或服务更容易打入及占领国际市场;第三,在广泛适用国际标准的同时,也能够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准,使食品生产者形成良好操作规范,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生产,从而在根本上大幅度提高我国食品的安全标准及国际竞争力。

为了使我国的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放在“第二章”近乎首要的位置,明显突出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地位和作用,并勾勒了相关制度,其宗旨与《国际食品法典》及WTO《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等国际食品安全规范文本非常契合。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只有一部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而大部分的标准则没有进行风险评估。”〔12〕这种局面必须改变,呼吁政府及决策者在这方面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按照国际认可的手段或者参照相关发达国家在此领域的新进展,加强对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估,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达到国际标准,甚至超过相关国际标准,从战略角度看,甚至还应该创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在未来更多参与或主导一些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

鉴于《国际食品法典》及CAC等国际标准组织所设置的相关标准在WTO、WHO及FAO等诸多国际组织和机构视为类似于“国际惯例”尽管在国际法的国内适用问题上,《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等列为国际法律渊源,但是对于诸如一些得到广泛认同和参与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是否可认定为国际法渊源问题尚没有言明。不过,从目前的情形来看,从《国际食品法典》及CAC标准在大多数成员国、相关国际组织及相关国际判例中的广泛接受度来看,其被视为国际法渊源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得到认可和采纳,考虑到中国在食品安全标准建设方面的落后局面,中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完全可以直接规定:“食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有相关国际标准存在的,应当优先适用该食品的国际标准,但相关国际标准不存在时,适当参照相关国家在该食品上设置的更高标准,除非这些标准已不适合我国的食品安全保护要求。”这样规定,既可以弥补中国食品,尤其是在一些新资源食品监管领域出现的法律漏洞和技术真空,节约立法成本;同时还可以使中国的食品因为符合国际标准而更容易被贸易伙伴接受,不失为“两全其美”的上策。

〔参考文献〕

〔1〕文静.《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显示中国出口欧美食品合格率近100%〔N〕.京华时报,2011-12-08(4).

〔2〕石阶平主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0.189.

〔3〕〔4〕〔6〕〔11〕周才琼主编.食品标准与法规〔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196,198,199,190.

〔5〕张志恒,陈丽萍.欧盟农药MRL标准及中国的主要差距〔J〕.世界农业,2004,(10):47-48.

〔7〕马爱进.中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差异的研究〔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8,(1):12-15.

〔8〕钱富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组织机制及其标准体系研究〔J〕.上海标准化,2005,(12):21-25.

〔9〕Sabrina Shaw and Risa Schwartz, Trading Precaution: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and the WTO, UNU-IAS, Report (2005), available at http://ias.unu.edu/binaries2/Precautionary%20Principle%20and%20WTO.pdf, at 11.

第2篇

【关键词】 全球食品贸易 发展趋势 食品出口

Abstract :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vel and intense competition have led to some new trends of global food trading, which have been bringing forth positive effects and some challenges at the same time. China is a big country for food trade. Therefore we must place importance on these changes and their effects on our country, and should consider to adopt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food trade in China.

Keywords : global food trading; developing trend; food export

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及各国竞争的日益加剧,全球食品贸易产生了许多新变化。发展中国家常常由于科技经济水平及管理模式的落后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发达国家也利用其国际优势地位对发展中国家的食品贸易进行利用和限制。怎样把握好全球食品贸易发展趋势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食品标准等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对食品贸易的影响,代表性研究如宋欢(2009)的研究认为,入世后,食品安全已成为我国农产品走出国门的最大障碍。同时,我国政府和企业不应期盼这种食品贸易壁垒可能减少,而应该正视我国科技水品落后的现实,奋起直追[1]。徐学万(2010)介绍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概况,认为,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品的制约,我国在短时期内很难建立类似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考虑到CAC标准在国家贸易中的准绳作用,有必要将类似CAC的国际标准优先转化为我国标准[2]。本文拟重点研究全球食品贸易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食品贸易的影响,并尝试就应对其不利影响提出对策建议。

1. 全球食品贸易发展趋势特征分析

近年来在国际市场食品供需变化的背景下,食品贸易发展出现一些新的特征:

1.1食品贸易国际竞争及摩擦不断加剧

由于国际分工的细化,各类生产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规模和数量加大,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会面临着食品国际贸易的竞争逐步加剧的挑战。从全球食品贸易的商品结构看,现阶段发达国家在国际食品市场主要出口肉类、谷物类和乳制品类鞥适合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的产品,而发展中国家则主要出口各类水果、可可、茶、橡胶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还有一些产品如烟草、食糖、棉花等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具有一定竞争力,但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先进的科技水平、雄厚的资金优势和一系列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出口造成了很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国与国之间在竞争的激烈程度上也有所加强。

以欧美对转基因技术的摩擦与冲突为例。上世纪90年代,美国研发的转基因西红柿投入大规模的生产和销售。而此时,欧洲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主观上的未重视,在转基因食品方面与美国的差距逐渐拉大,同时,由于技术上的不完善,欧洲民众对转基因食品存在的潜在安全问题越来越担忧。直至1998年,欧盟禁止了对新的转基因食品的审批。这使得美国在转基因食品的出口方面遭受了巨大损失。为此,在2003年5月,以美国为首,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正式向世纪贸易组织提出了诉讼,抗议欧盟在转基因食品上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由于收到了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欧盟于同年五月解除了对转基因食品的禁令。但欧盟仍然对转基因食品的进口设置了诸多附加性条款。比如:此类产品必须明确表明“转基因”标签,同时,对于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跟踪记录。

1.2基于食品安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普遍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连锁效应,一国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出现问题,很可能会通过国际食品贸易迅速蔓延至其他各国。因此,许多国家纷纷把国际食品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加以重视和关注,在贸易政策上体现为基于食品安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增多。这些贸易措施具体包括:

1.2.1食品安全标准。在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中,既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欧盟指令,又包括自愿遵守的具体技术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所以非欧盟国家的食品出口到欧盟成员,就必须同时达到两套技术标准要求,而成员对自愿遵守部分的标准具有很大的操控性和灵活性,因此,这两套体系起到了保护欧盟成员食品生产者的作用,构成了食品贸易中的TBT。

1.2.2食物产品认证。食品认证制度是被很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确保食品安全的措施。例如HACCP, 即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它是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首次引入食品加工中的认证管理体系。该体系建立以后,美国政府要求出口至美国的一切肉类,水产品类企业均要通过HACCP的资格认证,否则不予进口。经过近年来的一系列完善、补充, 该认证体系已被大多数发达国家认可并实施,成为了食品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则。此外,欧盟等许多国家要求本国进口的有机食品必须获得本国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有机产品认证。

1.2.3动植物检验检疫、动物福利措施。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密切相关,发达国家对于出口到本国的食品卫生检验、检疫十分严格。其主要监督内容有两个部分:一是农兽药及化学品残留检验,二是疫病防治、传染病菌检疫。如欧盟和美国对于进口水果和蔬菜的农药残留检测十分严格。除此之外,动物福利也是发达国家考核进口动物性产品的重要标准之一。动物福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心理福利。近期被媒体曝光的中国部分地区活熊取胆事件一方面引起了世界动物保护组织的关注,而且再一次引起发达国家对我国动物福利的质疑进而影响我国部分动物性产品的出口。

1.2.4食品包装和标签措施。食品包装作为食品本身的延伸品,近年来也被纳入了发达国家考核食品安全状况的范围内。欧盟颁布了《食品包装印刷油墨指南》,对于一切食品包装上使用的印刷油墨、油漆和涂层提出了一系列完整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要求。此外,标签是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和保障消费者利益和安全,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对于产品标签的要求比发展中国家严格许多。例如:欧盟规定标示概念必须清晰,人造食品如“人造奶酪”不可简称为“奶酪”[3]。

综上所述,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食品贸易领域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1.3食品贸易结构发生变化

一直以来,国际农产品贸易中主要的交易产品包括:小麦、玉米、畜牧产品、鱼类等水产品、各类蔬菜、动物及植物油、棉花等,其中粮食、畜牧、渔业是支撑农产品贸易的主要支柱,将近占到农产品贸易额的一半。21世纪以来,世界总体经济总量大幅增加,发达国家人民生活和消费水平进一步提高,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在国际食品贸易市场上,对营养类产品的需求大幅增加,谷物、小麦等主要粮食产品的贸易额逐渐呈下降趋势。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越来越关注,从而对于新兴的有机产品的消费逐步增长。

1.4与食品生产加工等相关的一系列新型技术影响食品贸易

食品领域的科技创新受到很多国家重视,包括食品生产设备、新型加工技术、储藏技术、新型食品添加剂等技术发展迅速。不否认这些技术对推动食品生产和国际食品贸易的积极作用,但其中一些技术由于其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在不同国家还存在争议,转基因技术就是一例[5]。

2. 全球食品贸易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影响

在全球贸易自由化、国际贸易总体增长趋势下,我国食品贸易也出现了一些有利的变化。首先体现在我国食品贸易规模的增长方面。截止至2010年,我国的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已达到1220亿美元。根据WTO 统计数据,截止2010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4大农产品进口国和第5大农产品出口国。进口额和出口额分别占世界进出口贸易总额的5%和3.4%左右。其次,全球食品贸易结构的发展,客观上也为我国提升食品产品结构促进食品产业合理布局提供了有利的环境。第三,食品贸易中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客观上提升了我国进出口食品的质量,有利于我国居民的健康消费。具体表现在我国中国食品贸易安全体系的不断改善方面,中国食品产业逐步建立并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相关立法和规章标准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同时,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得到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称号。

另一方面,全球食品贸易趋势的变化也给我国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2.1我国农产品贸易顺差向贸易逆差转变

1992-2003年十年间,我国共累计贸易顺差达500多亿美元。2004年,我国首次由农产品贸易顺差转为逆差,至2008年,我国的农产品贸易逆差高达183亿美元。2010年受国际农产品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农产品贸易逆差再次扩大至231亿美元。近年来,我国出口食品受阻情况日益严重。根据中国WTO/TBT-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提供的WTO通报统计,2011年WTO共 1269 条SPS通报,1657条TBT通报,合计2926条。其中,关于食品标签的SPS通报12条,TBT通报44条,合计66条,占通报总数量的2.28%。WTO成员食品标签通报约35条,这意味着在这一年中,我们要面对 35 项食品标签法规标准或政策的制修订,这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加工业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2.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无法跟上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发展趋势

欧美等发达国家主导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改,我国在这方面的话语权较少,多数情况下处于被动地位。再加上当前国内部分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交叉、监管真空、标准过时等问题,这也使得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缺乏科学合理的工作依据,不能有效保障进出口食品的安全。

2.3新型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逐渐应用于国内食品生产和加工,给消费者健康存在潜在的威胁

如转基因玉米加工的食用油近年来在许多超市上架,在国际上对该项技术应用的效果尚存在争议情况下,消费者健康可能面临潜在的威胁。再如新型食品添加剂被部分国家应用于其出口食品上,我国由于检测技术、设备及标准滞后等原因,无法检测出来,任其进入我国市场,也会对国内消费者健康带来威胁。

3. 中国顺应国际食品贸易发展趋势的对策

3.1积极利用相关规则,主动参加区域合作和国际协调

虽然我国近几年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但是当前涉及环保、卫生、安全等范围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差甚远,技术标准和法规尚未健全,与要求差距很大。鉴于这个原因,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技术法规的立法经验进行借鉴,专门组织人力,加大力度制订技术法规标准,加大物力投入,进一步完善与WTO规则相符合并与中国国情适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在合法的前提下构建自己的市场准入体系。作为WTO成员国的中国,要积极参与到食品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当中,为本国争取在国际贸易中公平竞争的机会。当遇到食品贸易摩擦时,要敢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适当的时候,要对对方的无理挑衅给予回击。

3.2关注和研究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态

各级标准研究机构要深入研究食品新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通过培训、研讨会等各种有效途径向相关食品出口企业进行新标准的全面宣传指导,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标准化的重要性;食品出口企业也应结合自身实际主动规避和防范风险,确保食品全过程的卫生控制与管理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3.3优化食品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

包括引进和开发先进的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提高我国出口食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加工食品新品种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以适应国际市场加工食品出口不断增长及消费多样化的需要;给予加工食品生产企业合理的财政支持政策等。

3.4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国内食品市场和消费者健康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对新型食品生产、加工等方面技术的研究,增进对该技术效果的科学评价;在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测技术和方法等方面加强与国际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等。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日益完善,建立起针对进口食品的保护体系也极为重要。包括合理设定我国自己的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加强对进口食品的各项监管措施等。

参考文献:

[1] 宋欢,用WTO视角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影响 [J]. 西安社会科学, 2009,(1).

[2] 徐学万,崔野韩,孙彩霞,陈松.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0,(1):57-59.

[3] 吴林海,徐立青. 食品国际贸易[M].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

[4]孙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食品业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 时代周刊,2011(3).

第3篇

B类标准约80余项,涉及噪声、机械振动与冲击、液压气动系统、人类工效学、工业自动化系统、防护装置、安全距离、保护装置、机械电气安全等。与欧盟相比,ISO的C类标准并不系统,有些看似为C类标准的国际标准,其制修订并没有参考A类标准或B类标准,这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机械安全标准的管理有很大的关系。

ISO/IEC机械安全标准体系机械安全国际标准与欧盟一样,也划分为A、B、C三类,图1是ISO机械安全标准体系的简单示意图,其中并没有给出C类标准,主要因为C类标准目前还不系统,有的C类标准没有参照A类标准或B类标准。图中涉及A类标准ISO12100∶2010,B类标准IEC60204-1∶2005《机械安全机器的电气设备第1部分:一般要求》、ISO13850∶2006《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ISO13851∶2002《机械安全双手控制器功能问题和设计原理》、ISO14119∶1998《机械安全带有联锁装置的保护装置设计和选择原则》、ISO14120∶2002《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固定和可移动保护装置的设计和制造的一般要求》、ISO13849《机械安全控制系统的相关安全部分》系列标准、ISO13857∶2008《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臂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从图1可以看出,ISO与欧盟的最大差别在于:欧盟机械安全标准围绕欧盟机械指令进行制修订,属于指令的具体操作内容,即为指令服务;而ISO机械安全标准仅是一套标准。其中图心是机械安全最核心的标准ISO12100。由于ISO/Guide78规定了机械安全标准的起草和表述规则,因此在技术上不能成为国际标准的图心。IEC60204-1是关于机械电气方面的安全要求,虽然是B类标准,但却比其他B类标准更靠近“图心”,说明关于电气方面的安全要求在机械安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也是很重要的。3ISO/IEC机械安全标准体系的特点

(1)以机械安全为由设置贸易技术壁垒。从对欧盟、美国以及日本的机械安全标准体系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具体情况不太一样,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所有的机械安全标准与当局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密切的联系,从而使得推荐性的机械安全标准可变为实质上的强制性标准。但ISO/IEC的情况却不一样,作为国际标准组织,ISO/IEC无法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要求各国执行其所制定的机械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各国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只能自愿采标。

(2)机械安全国际标准中C类标准还不够完善。欧盟机械指令协调标准一共有600多项,其中C类标准就达到近500项,涉及的行业从普通家庭的门窗、鼓风机到大型的风力涡轮机、航空地面设备等。A类标准和B类标准由于其适用范围是所有机械或大部分机械,所以这些标准中的要求一般没有C类标准中的要求具体,甚至某些标准存在实际操作性比较差的缺点。而且,ISO/IEC无法围绕机械指令这样的技术法规制定C类标准,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所有的机械安全标准进行管理。

第4篇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涵义、重要性及其挑战

ISO9000和ISO14000在世界各国得到认可与成功推行,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推行势在必行。1999年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V)等十三个组织借鉴ISO9000认证的成功经验,开展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活动,提出了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它是以系统安全的思想为基础,从企业整体出发,把管理重点放在事故预防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对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控制建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组织的健康安全进行管理,使企业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1)企业自身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企业必须是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雄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及关注力、有优秀的环保安全业绩并保证职工健康安全的良好记录。企业实现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提高,反映了企业承担了职业健康安全的社会责任,体现了企业组织对职业健康安全与安全生产的实际贡献,提高了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获得相关方认可,提升了企业自身的品质和形象,要求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并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使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置于自我监督、自我发现、自我完善的管理体系中,从而实现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达到有效地提高了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2)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世贸组织的最基本的原则中已包含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问题在内的“公平竞争”。欧盟和北美都是发达国家,都已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中规定:只有采取同一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国家与地区才能参加贸易区的国际贸易活动,以期共同对付以降低劳动保护投入作为贸易竞争手段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那些职业健康安全条件较差而不采取措施改进的国家与地区。这样他们就以发展中国家在劳动条件改善方面投入较少使其生产成本降低所造成的“不公平”为借口,已经开始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和采取限制行为,旨在将劳动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同国际贸易联系起来。鉴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政府不得不考虑引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达到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

(3)消除贸易壁垒的需要。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与环境问题一样,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必备条件之一,许多国家以此为借口,对他国的产品、活动或服务采取单方面的进口限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采用该体系的国家或组织由于有了“平等竞争”的机会而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我国企业无论是从参与竞争的角度还是针对贸易壁垒的角度,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都是实现与国际接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以便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中赢得优势和市场准入的通行证。

(4)改善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日益恶化的现实需要。我国生产过程中重大恶性工伤事故层出不穷,职业病危害居高不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严重问题,严重危及民生问题,职业健康安全已引起我国各级政府和企业领导者高度重视。我国安全生产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提出迫切的要求,引入OHSA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状况,有利于形成以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危险控制为核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制;在我国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从源头识别和控制事故隐患,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已成为职业健康安全部门和安全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5)推动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企业有相应的制度和程序来跟踪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保证其持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使企业由被动接受政府的监督转变为主动接受。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挑战

我国作为世界投资的热点和跨国公司的生产制造基地的“世界工厂”,已经是全球资本和产业链中重要的一环,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就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作为全球化浪潮产物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运动,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巨大冲击,已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并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提出严峻的挑战。

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运动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如纺织业、服装业、玩具和鞋业等,因为这些行业污染比较大,对职业健康安全危害比较大,但其产品必须符合跨国公司,包括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社会责任守则作为采购条件;或符合如国际玩具协会(ICTI),世界体育用品行业联合会(WFSGI)和中美洲出口协会(CAEA)等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守则;或符合如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社会国际标准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我国对其挑战的惟一的选择只能是承认现实并积极应对。

三、我国政府应辩证地研究和探讨职业健康安全的作用及其实施对策

1.辩证地研究和探讨职业健康安全的作用

(1)我国政府执法部门对劳工标准的检查,有利于提高我国劳工的国际形象。我国企业对劳工标准和劳工保护获得更广泛社会认知程度,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和雇主双方职业健康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助于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实施,使劳动者权益和职业健康安全得到全面的保护,从而提高我国劳工的国际形象。

(2)职业健康安全、国际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是在企业实施劳工标准。即1998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年会通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第二条中提出的四个方面“工人的基本权利”。即第一,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第二,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第三,有效废除童工;第四,消除就业歧视。这一宣言的法律性质与我国实施的社会责任运动以及“工厂守则”,符合我国的《劳动法》以及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3)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推行确实有利于保护民生。我国企业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弱势群体,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向客户、消费者和公众展示其良好职业健康安全的表现和承诺,获得更多消费者和客户的青睐,从而确保企业健康的发展。

(4)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推行确实给我国中小出口企业带来生存的压力。企业一要改善劳工条件和待遇;二要保持企业在正常生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三是将劳工标准、职业健康安全标准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2.我国政府对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挑战的对策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我国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12月,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导则》,制定并了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劳动法律检查监督机构应了解、把握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状况和性质,并切实把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导入到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认证工作。

(2)我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要主动参与研讨、制定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时,我国发挥应有话语权的作用。由于国际社会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普遍关注,我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研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时,我国应有更多的话语权,并尽可能适合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和国情。

(3)我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化”转化为国内标准,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对策、规范化研究。由国务院领牵头,组织有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科研教育机构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标准化”转化为国内标准的对策,使其规范化。

(4)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的企业,严厉查处违反劳工、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企业行为,加强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第5篇

关键词:绿色壁垒 标准体系 国际准则 农业发展模式

问题的迫切性

工业化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对自然环境带来了很大的破坏,各种疾病、疫病的流行都和环境恶化有关。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各国对农产品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农业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过渡。为此各国的农产品标准体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广泛。我国加入WTO后,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上受到了安全标准的挑战。

以农产品标准要求为标志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很大的冲击

绿色壁垒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为名,通过颁布实施严格的环保法律和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入的贸易保护措施。据估计1997年至2003年绿色壁垒给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为400多亿美元。从2004年开始,欧盟正式禁止320种农药在欧盟的销售,其中涉及我国的农药产品多达60余种。由于这些农药属我国种植业常用的品种,欧盟此项禁令将对我国水果、蔬菜等多种农产品出口欧盟构成壁垒。此外,日本把从我国进口的大米残留检测项目由56项增加到104项。欧盟对我国茶叶的农残检测项目也由29项增至62项,日本则多达77项。据联合国的一份资料预计,2004年仅绿色壁垒就可能使我国70亿美元以上的出口商品受到不利影响。

面对不断增高的绿色壁垒,我国的农产品出口形势越来越严峻,而国内在相关标准建设上存在滞后性。

国外转基因产品的大量进口导致我国农产品市场安全状况堪忧

2004年我国农产品平均关税要有较大幅度下降,降幅在9%到20%之间,国外农产品将大幅进入我国市场。据美国农业部统计2003年美国向中国出口农产品总额达54亿美元,比上年翻一番还多。2003年我国农产品进口增加只是开始,随着中国农产品关税的大幅降低,中国主要农产品(粮、棉、油)的进口量将成倍增长,而且主要来源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转基因作物生产大国。近年美国转基因大豆在我国大量倾销,数量之大几乎与我国总产量相近,导致国产大豆价格下跌。转基因动植物食品究竟会给人们带来什么,是否会危及人类的安全尚不清楚,对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制度。

高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使我国农产品安全状况恶化

从我国国内目前的情况来看,近年来,由于过量或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化学物质,以及污水灌溉、工业“三废”和城乡生活垃圾等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导致农畜产品不同程度地存在化学药物残留超标、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严重等质量安全问题。据农业部2003年对24个省市重点污染区调查发现,蔬菜和肉类污染物残留超标比例分别高达22.15%和33.1%;全国约1/3的农民不同程度地在其种植的粮、油、果、蔬上使用过甲胺磷类高毒农药,我国的农产品安全状况在不断恶化。如果不设置健全的农产品标准体系,我国的农业及相关产业将受到很大冲击,阻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农产品标准体系的现状

质量要以标准体系为支撑。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标准体系工作目前还存在着明显差距。主要表现为:标准数量严重不足,国家正式的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涉及的产品不到200个,有将近80%的上市产品没有标准,特别是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安全限量标准,更是严重缺乏;标准不配套、不统一,全国实施统一标志认证产品目录难以扩大,一个产品多重标准,生产者和消费者无所适从;标准宣传贯彻实施不到位,生产者质量标准意识比较淡薄,自觉应用标准的比例很小;质量标准研究工作滞后。

观念落后使农业标准化建设得不到足够重视。以前在短缺经济环境下,我国农业主要追求的是解决温饱问题,重数量不重质量,标准滞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混乱甚至相互矛盾;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者以及农产品深加工者也缺乏动力去执行标准;出口农产品的企业思想仍停留在单纯低价位竞争的经营观念上,生产出来的产品很少能满足国际标准,企业对WTO形势下新的标准不清楚,合法利用WTO条款进行自我保护的思想淡薄。

标准落后,没有与国际接轨。虽然我国对农产品制定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我国农产品在制定标准时偏重国内市场。由于对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和ISO14000国际环境系列标准论证缺乏了解和研究,对引用或者参照采用国际标准考虑不多,现有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中很多产品的环保、检测技术标准更是空白,由于各项指标没有达到国际标准而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

农业标准化缺乏法制管理,农业标准化体系尚未确定。在我国制定的《标准化法》,农业标准化工作没有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对农业标准化的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作为依据。同时,农业标准化体系也没有真正确立,目前我国农业仍在实行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生产模式,使每年的生产计划、生产管理规程和产品加工都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没有涵盖产前、产中和产后一体化的农业综合标准化体系。

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大势所趋。这就需要建立一套符合国际准则的标准体系。

建立符合国际准则的农产品标准体系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

提高农产品安全标准和环境标准,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农产品的安全标准主要是农药、兽药的残留限制标准,有毒物质污染的限制标准。要按国际市场标准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和规程,使产前、产中、产后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标准可循,确保与国际标准相配套。

加大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交流,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国际标准。要想突破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的绿色技术壁垒,首先要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接近IS014000标准和发达国家最先进的环保标准。同时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交流,力争实现双边和多边环境标志的相互认可。对于自己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要制定领先的国内标准,并且争取将国内标准上升为有利于本国的国际标准。

根据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制定不同的标准策略。对于粮、棉、油、肉、蛋等大宗产品要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对于我国有比较优势的小宗名优特产品,在加大生产的同时,要加快制定产品标准,并尽可能将国内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

对于转基因农产品等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加以保护。由于发达国家可以对动植物品种、遗传资源和基因甚至基因片段等生命物质授予专利,抢注基因专利意味着可以通过WTO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来影响相关国家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因而,我们要制定标准,加大对生物资源和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我国独特的生物资源和生物技术成果的流失。

建立统一的农产品标准执行机构

农产品标准执行机构性质属于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提供法律赋予的检验、检疫服务获取收入,其行为应具有独立性。鉴于我国目前农业的发展水平及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农产品标准执行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设立。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可以将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交由农业部及其下属机构完成,农业部统一负责制定标准,成立国家级检疫、检验实验室,各省依照国家标准成立省级检疫检验实验室,由农业厅负责;各基层农业技术服务部门负责检验监督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相关标准的执行,并宣传、推广、指导农产品标准的应用。

动植物卫生检疫为出口服务

目前,我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还主要是为进口服务,即保证国内的动植物、人类的健康与安全,以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但从近两年我国农产品出口所遇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来看,我国应加大对出口产品的检疫和认证的力度。

完善农业标准化推广体系

农业标准化推广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宣传体系 采用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标准化在农业中的作用,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

科技体系 在传授农业技术的同时,将标准寓于其中,使农民在掌握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掌握农业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

监督检查体系 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标准许可制度,对生产产地或企业进行质量审查和标准审核,确保标准得以正确的贯彻执行。

标准化示范体系 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根据各项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实际操作,引导农民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大力培育示范户,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扩大推广范围。

建立标准化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做好信息的收集工作,为农民和产业化企业及时提供国内国际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方面的信息和传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检验检疫情况的信息,以及正确引导市场消费的信息。

建立农产品标准体系相关问题

中国农业发展模式与农产品标准体系

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形成了各种农业发展模式。中国模式表现为:以人力要素为主家庭联产分散经营模式。

农产品的国际标准体系实行从田野到餐桌的系统化管理和监督,分散经营的模式将难于实现这一目标。也使有关方面不得不放弃对生产环节的监管,结果是许多农产品生产缺乏质量规范。从我国农业的长期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来看,需要转变分散经营的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农村逐渐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在土地承包在各家各户的前提下,允许经营权流通,土地适当集中经营形成现代的农业企业。作为市场化和对外贸易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实行企业化经营,确立应有的品牌,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水平的农产品标准化体系;作为农民自产自销的部分,可以逐步建立标准化。总之,我国农业的经营模式应该多样化,产权应该逐步集中,发展成规模经营的形式。

污染治理与农产品安全标准

在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大量污染严重的企业向郊外、向农村迁移;加之,我国的乡镇企业普遍存在污染问题,导致我国农产品生产中的土壤、水源、空气污染。对此源头上的问题,不能仅靠建立农产品标准就可以解决。必须发挥环保部门、政府各级部门的作用,运用法律和行政结合手段治理污染企业和污染问题,确保我国农产品安全标准的根源问题。在经济发展中,我们需要协调速度与均衡、城市与农村、眼前与长远的关系,保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1.黄青瑶,欧盟禁令挡住中国农药[N],环球时报,2003.12.1,24

2.张会等,应对农产品绿色壁垒的对策研究[J],陕西农业科学,2003.6

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评估;标准

中图分类号:F1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9-0199-02

一、电子商务安全评估概述

1.电子商务安全评估的定义。电子商务安全评估是运用系统的方法,对电子商务系统、各种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措施、管理机制以及结合所产生的客观效果作出是否安全的结论。

2.电子商务安全评估的重要性。由于信息技术本身有其固有的敏感性和特殊性,这就使得对企业电子商务产品是否安全,电子商务安全产品及其网络系统是否可靠,企业电子商务系统是否健壮,电子商务管理是否严格,信息风险防范的准备是否充足等方面都成为需要科学评价和证实的问题。电子商务安全系统所保护的是敏感信息,评估必须可靠、可信、可操作,并且能依赖于成熟的信息安全理论、科学的评估方法和完善的标准体系,具有令人信服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电子商务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具体来讲,电子商务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有环境控制、应用安全、管理机制、远程通信安全、审计机制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环境控制分为实体的、操作系统的及管理的三个部分。应用安全包括输出输入控制、系统内部控制、责任划分、输出的用途、程序的敏感性和脆弱性、用户满意度等。管理机制包括规章制度、紧急恢复措施、人事制度(如防止工作人员调入、调离对安全的影响)等。远程通信安全包括加密、数据签名等。审计机制包括系统审计跟踪的功能和成效等。

二、电子商务安全

1.电子商务安全需求。在电子商务中,任何与交易有关的信息都通过网络交换,都有可能会被篡改、窃听、冒名使用或交易后否认。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需提供以下安全保护:(1)完整性保护。确保消息内容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没有被添加、删除或修改。(2)真实性保护。能对交易者身份进行鉴别,为身份的真实性提供保证。(3)机密性保护。能防止电子商务参与者的信息在存储、处理、传输过程中泄漏给未经授权的人或实体。(4)抗抵赖。抗抵赖就是为交易的双方提供证据,以解决因否认而产生的纠纷。它实际上建立了交易双方的责任机制。

2.电子商务安全隐患。电子商务不但面临着其系统自身的安全性问题,计算机及通信网络的安全性问题同样会蔓延到电子商务中。归结起来,电子商务中的安全患主要有其应用层、传输层、存储层和系统层等四个方面:(1)系统层安全性漏洞。电子商务系统的运作须以系统层的软硬件为基础,因此系统层所的安全性漏洞将直接会造成电子商务中的安全患。(2)存储层的安全漏洞。存储层的安全漏洞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1)意外情况造成的数据破坏。无论多么稳定的系统,意外情况总是不可避免的,电子商务系统也不例外。如果对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失没有充分的估计和完备的补救措施,那么意外情况造成的数据破坏是不可避免的。而数据破坏将对整个电子商务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威胁。2)有意人为侵害造成的破坏。电子商务起步不久,安全性措施尚不完善,是网络黑客攻击的焦点。黑客往往利用电子商务系统中的种种安全性漏洞,窃取和破坏系统数据,甚至修改系统,对整个系统的正常运作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一个成功的电子商务系统必须能有效的防止人为侵害。(3)传输层的安全漏洞。传输层的安全漏洞包括传输过程中的数据截获电子商务系统中的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截获,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完整性破坏以及跨平台数据交换引起的数据丢失等三个方面的问题。(4)应用层的安全漏洞。应用层的安全漏洞包括冒充他人身份和抵赖已经做过的交易两个方面的问题。

3.电子商务安全要求。(1)信息的有效性要求。电子形式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则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前提。电子商务信息的有效性将直接关系到个人、企业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声誉。一旦签订交易后,这项交易就应受到保护以防止被篡改或伪造。(2)信息的保密性要求。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手段,其信息直接代表着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商业机密。电子商务是建立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维护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3)信息的完整性要求。电子商务简化了贸易过程,减少了人为的干预,同时也带来维护贸易各方商业信息的完整、统一的问题。由于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可能导致贸易各方信息的差异。此外,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的丢失、信息重复或信息传送的次序差异也会导致贸易各方信息的不同。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将影响到贸易各方的交易和经营策略,保持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因此,要预防对信息的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信息的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信息传送次序的统一。(4)信息的不可抵赖性要求。电子商务可能直接关系到贸易双方的商业交易,如何确定要进行交易的贸易方正是进行交易所期望的贸易方,这一问题则是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关键。(5)交易身份的真实性要求。交易者身份的真实性是指交易双方确实是存在的。网上交易的双方要使交易成功,必须互相信任,确认对方真实,对商家要考虑客户是否有信誉。(6)系统的可靠性要求。电子商务系统的可靠性是指防止由于计算机失效、程序错误、传输错误、硬件故障、系统软件错误、数据库出错、计算机病毒和自然灾害所产生的潜在威胁,并加以控制和预防,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性。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是保证电子商务系统数据传输及电子商务完整性检查的正确和可靠的根基。

4.电子商务安全技术。通过使用各种密码技术,可以满足不同的安全需求。(1)完整性保护技术。完整性保护技术是用于提供消息认证的安全机制。典型的完整性保护技术是消息认证码是将利用一个带密钥的杂凑函数对消息进行计算,产生消息认证码,并将它附着在消息之后一起传给接收方,接收方在收到消息后可以重新计算消息认证码,并将其与接收到的消息认证码进行比较:如果它们相等,接收方就认为消息没有被篡改;如果它们不相等,接收方就知道消息在传输过程中被篡改了。(2)真实性保护技术。真实性保护技术用来确认某一实体所声称的身份,以对抗假冒攻击。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信息通过网络转发,可能在传输过程有一定的延迟,需要通过数据源鉴别来确认交易信息的真正来源。(3)机密性保护技术。机密性保护技术是为了防止敏感数据泄漏给那些未经授权的实体。(4)抗抵赖技术。抗抵赖技术是为了防止恶意主体事后否认所发生的事实或行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在每一事件发生时,留下关于该事件的不可否认证据。当出现纠纷时,可由可信第三方验证这些留下的证据.这些证据必须具有不可伪造或防篡改的特点。

三、电子商务安全评估的标准

标准是技术性法规,作为一种依据和尺度。没有标准,国家有关的立法、执法就会因缺乏相应的技术尺度而失之偏颇,最终会给国家信息安全的管理带来严重后果,建立评估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世界各国都能接受的通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的安全性评价准则,国家与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签订互认协议,决定相互接受的认可级别,这样就能使大部分的基础性安全机制在任何一个地方通过评估准则评价并得到许可进入国际市场时,不需要再作评价,使用国只需要测试与国家和安全相关的安全功能即可,从而可以大幅度节省评价支出并迅速推向市场。但是,由于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的安全性评价事关国家和安全利益,所以没有一个国家会把事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的安全可信性建立在别人的评价基础上,而是在充分借鉴国际标准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测评认证标准。在计算机信息技术安全标准发展的历史上,美国、加拿大、欧盟以及中国开发出了多种计算机系统及产品安全评估准则与标准。

四、电子商务安全的国际评估标准

1.TCSEC――美国计算机安全标准。TCSEC―可信计算机系统评估准则。1985年,美国了第一个计算机安全标准,即现在经常谈论的可信计算机系统评估准则(TCSEC),由于采用了橘色书皮,也称“橘皮书”。TCSEC中定义的准则主要涉及商用可信自动数据处理系统。准则中描绘了不同安全等级的最低要求特点和可信措施。其目的之一是为生产厂家提供一种安全标准,二是为国防部评估信息产品可信度提供一种安全量度,三是为了产品规格中规定的安全要求提供基准。可信计算机系统评估准则的安全等级分为A、B、C、D四级。其中A为最高级,D为最低级。每级的具体划分确定按安全策略、可计算性、可信赖性和文件编制四个方面进行。

2.ITSEC――欧洲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欧洲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ITSEC)将安全功能和功能评估的概念区分开来。每个产品最少给出两个基本参数,其中一个是安全功能,另一个是实现的准确性。功能性准则的度量范围为F1~F10共十级,其中F1对应了TCSEC的C1级……F5对应于B3级。F6~F10的功能和规格添加了下述一些概念:F6添加了数据和程序的完整性概念;F7添加了系统可用性概念;F8添加了数据通信完整性概念;F9添加了通信机密性概念;F10添加了网络安全,包括机密性和完整性概念。

参考文献:

[1]刘艳慧.电子商务及其安全性研究与应用[D].天津:天津大学,2008.

[2]王铁柱,等.中国电子商务安全性分析与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3).

第7篇

[关键词] 新技术性贸易壁垒;辽宁;行业协会

[中图分类号] F752.8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2880(2011)09-0022-02

作者简介:刘钊(1976-),男,辽宁大连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金融危机背景下,技术性贸易壁垒新动向对辽宁出口竞争力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课题立项号:W20102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如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产品检验检疫、包装标签要求等,这些措施主观或客观地成为限制外国商品自由进入的壁垒。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贸易利益,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颁布和实施了许多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这些措施对辽宁出口贸易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新动向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使得世界经济急转直下,迅速进入衰退期,国际贸易大幅萎缩。在此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纷纷抬头,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美、欧、日、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新制定或修订了诸多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有:1.美国新制定或修订了多项节能法规标准,对电器类产品了一系列的能源性能及测试标准。2.美国众议院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对现行的《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进行了70年来最为重大的修订。3.美国颁布了《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进一步提高儿童产品安全要求。4.欧盟EuP指令多项实施措施颁布,并扩展到间接用能产品,并且EuP的替代指令ERP正式颁布实施。5.欧盟进一步完善了REACH法规,对REACH法规附件内容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进一步加强国家化学品监管。6.欧盟WEEE/RoHS指令修订草案,进一步提高了各类电子电气产品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综合指标要求。7.欧盟富马酸二甲酯(DMF)禁令,禁止将富马酸二甲酯(简称DMF)含量超过0.1ppm的消费品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8.欧盟颁布玩具新指令,新指令条款增加到了57个,进一步完善欧盟玩具安全管理体系。9.日本拟修订《化学物质审查法》,对全氟辛烷磺酸(PFOS)等12种化学物质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国家化学品监管。10.LED照明产品的相关标准的制定已取得重要进展,国际电工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国家对LED照明产品制定了相关的能效技术要求。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新特点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被用作贸易保护手段的趋势更加明显

2007—2009年,世贸组织成员的TBT通报数量分别为1211项、1532项、1890项,表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尤其是在当前金融风暴强烈冲击实体经济的国际环境下,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新制定或修改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和管理,使其越来越成为保护本国市场的主要手段和工具。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的趋势

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在国家间扩散的现象。虽然发达国家仍然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主要实施者,但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所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迅速被发展中国家效仿。例如,2009年1月1日起在韩国销售的电子电器产品需强制性使用KC标志。2009年7月31日,南非规定销往南非电子电气设备的每个产品型号都应获得南非标准局的许可。2009年9月3日,巴西也将家用电器纳入到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系统性越来越强,技术水平越来越高

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由针对单一产品采取单一措施设置技术壁垒,发展到针对大类产品采取体系化的综合措施,并且产品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欧盟EuP指令及REACH法规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EuP指令的最低能效要求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现有技术水平并每隔3~5年进行修正,而且产品范围越来越广,已从耗能产品(EuP)扩大到能源相关产品(ErP)。REACH法规不仅针对每一种化学物质,而且针对每种化学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以及每一种物质的每一种用途。

(四)健康和安全问题仍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关注重点

从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的目的和理由来看,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的通报占了绝大多数。从英国的自行车安全法规,韩国的建筑机械安全标准、电器安全控制法规,日本的道路车辆安全法规,加拿大、美国的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到欧盟的机械安全指令、玩具安全指令,令人应接不暇。以美国为例,2009年,在其的27项道路车辆工程通报中,安全标准占了4/5。

(五)节能环保领域和新兴产业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建设热点

随着世界低碳经济的大力发展,节能环保领域和新兴产业的标准制定和市场准入技术制度建设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建设热点。例如,2009年美国新制定或修订了多项节能法规标准,对电器类产品了一系列的能源性能及测试标准。欧盟对绿色双指令“WEEE/ROHS”进行的两次修订,进一步提高了电子电气设备的进口门槛。同时,在LED照明产品的相关标准制定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韩国、美国等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LED照明产品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

刘 钊:新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辽宁出口贸易的影响及行业协会对策三、新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辽宁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一)进一步增加了市场准入的难度

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是辽宁省的主要贸易伙伴,与此同时,这四个出口市场也是近期制定和修订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最多的国家。这些国家进一步强化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已经使其越来越成为保护本国市场的主要手段和工具。这些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辽宁省出口行业大宗商品的发展,尤其是机电仪器、农副产品、纺织服装和化工等行业的外贸出口均受到了较大的市场准入限制。

(二)直接抑制了产品出口数量

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由针对单一产品采取单一措施设置技术壁垒,发展到针对大类产品采取体系化的综合措施,并且产品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短期内大多数出口产品的技术标准很难达到相关要求,这使得辽宁省机电品、农产品、食品、化工品和纺织品等主要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大幅减少。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对辽宁省产品出口数量抑制作用明显。

(三)进一步增加了企业成本,影响了出口竞争力

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使得国际市场标准和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也使得部分出口产品与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不一致。为达到相关的新标准,出口企业必须采购价格更高的先进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改造产品技术,改善环保水平以及重新进行技术标准认证等,这大大地增加了企业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后危机时代辽宁行业协会应对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建议

(一)加强新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充分发挥行业预警作用

行业协会应积极跟踪、收集进口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最新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主要贸易伙伴有关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定期发表研究报告,有针对性地将信息传递给企业,帮助企业提出具体对策。同时,行业协会还应该密切关注国际市场动态,正确预见事态发展,逐步建立产品生产、消费、价格变化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提前预警并及时制定对策,积极防范技术壁垒。

(二)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管理作用

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出口产品管理。首先是进行行业价格自律,通过公布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等手段,及时引导企业调节出口数量和价格,避免无序竞争,然后是质量和服务自律,要求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出口战略转型,使企业向技术创新、品牌与商标为主的以质取胜的战略方向发展。

(三)加强对技术壁垒贸易纠纷的研究,充分发挥行业应诉指导作用

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由于技术壁垒而导致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政府无法介入这些争端,而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自发、自律机构,自然应成为企业的代言人。因此,行业协会在企业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时候,需组织国内企业积极应对,在行业内采取统一行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与进口国磋商和谈判,指导企业努力突破技术壁垒。

[参考文献]

[1]李欣.谈及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几点措施[J],酿酒,2008(5)

第8篇

关键词:WTO;中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F7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104-02

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在中国,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战略议题,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而在“苏丹红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最近沸沸扬扬的“三聚氰胺问题奶粉事件”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出现的背后,暴露了中国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存在的许许多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对国内民众的健康有极大的不利影响,还会对中国的食品对外食品贸易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WTO国际贸易体系建立后,WTO有一系列的规则来保障食品贸易的安全,WTO各成员方也纷纷制定、完善国内的食品安全法规以及各项相关制度。其中,欧盟于2003年建立了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同年,日本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美国FDA也于2004年出台了扣留进口食品的行政程序。而中国入关以后,在这方面的工作做的还远远不够,要想融入新的国际贸易体系,就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概述

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系统是当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这是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基于政策的风险管理和基于信息传播的风险交流三位一体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在WTO体制下又称作“风险分析”,“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最初由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提出,近十余年来用于WTO/SPS、食品安全及其他公共危机事件。

1.风险评估:它是科学家对某一种食品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评估的过程。比如,专家对三聚氰胺污染的乳制品进行评估,对儿童和成人摄入多少会造成多大程度的危害等问题作出回答。在食品安全的利益相关者――管理者、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科技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这特别体现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以科学为基础对食品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界定、特征描述、暴露量评估和描述的过程,其科学理论基础是毒理学“剂量导致毒性”,即“剂量增加导致毒理效应出现并且加强”的这一基本原理。

2.风险管理:政府决策者根据风险性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对策和管理措施,作为立法或监督部门的工作,这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法律、标准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其受各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

3.风险交流:科学家(风险评估者)与政府官员(风险管理者)之间要有双向的交流,同时,政府和专家还要在采取管理措施的同时向消费者、媒体等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

三、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1.食品安全多头监管

在中国,食品安全是由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商务部共同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在国家层面加以协调,科技部组织设立、管理相关科研项目。而从世界范围看,WTO成员方的食品管理体系大多至少有多元管理机构体系、单一管理机构体系,以及统一管理机构体系三种组织方式,其中,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正在成为一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改革的目标。相比较而言,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涉及部门太多,多头监管现像比较严重,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效率,而尚在审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食品安全多头监管的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其执法主体仍然涉及多个部门。

2.缺乏科学风险评估工作

一直以来,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象仅限于已确知有毒有害的食品以及食品原料,食品召回也针对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危险的食品。而对不断涌现的新食品、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以及新涌现的生物、物理、化学因素、食品加工技术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和危害,没有开展科学风险评估。

3.风险评估与管理“一肩挑”

中国目前所开展的风险评估主要在卫生部下属的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进行,由同一组专家既进行风险评估、又进行风险管理(如起草标准)。这是由于专家资源不足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不符合“风险分析”中“评估”与“管理”相对独立以确保其过程科学的原则。

4.科技人才严重匮乏

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涵盖中央、省级、地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但作为食品生产的源头和消费基地的县级区划亟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现在中国各相关机构拥有最先进、完善的检测仪器,但招收具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意识和操作能力的研究生尚且不易,很难相信这些仪器能在合格的操作者手中得到充分使用――科技人才缺乏的问题,正是评估工作的“软肋”。

以上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中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与国际水平的“风险分析”原则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很多环节都需完善,但可喜的是,中国政府在入关后的几年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符合WTO要求的法律法规,其中也包括许多与食品安全、食品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使得中国在立法上逐渐融入以WTO为主导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特别是近期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也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①这是中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向国际接轨以后的重要开始。

四、对构建中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设想

1.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国家级机构

从美国和欧盟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可以看出,当今国际上共同的趋势是设立一个部门负责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而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弊端决定了中国需要建立一个国家级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一改多头监管的混乱局面,无论是评估还是交流,都应该由这个国家级机构来负责,评估和交流作为这个机构的两个子机构,各司其职。

对于风险评估,中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国家食品安全法草案”中也增加了两款关于风险评估的规定,由此明确了“风险评估”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的法律基础。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中国食品安全领域开展风险评估尚处在需要大量实践的阶段,技术手段和专家资源都集中在国家级业务机构中,在现有基础上建立国家级的评估机构,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资源,还可以避免不同地区各自的评估冲突、不同部门分阶段评估导致方法不统一、结果不同等混乱局面。

对于风险交流,食品安全信息需要国家有统一的渠道予以和解释。食品安全信息是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基础,也是现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关系到社会稳定和食品行业的发展。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公众主要依靠政府提供权威而专业的信息,中国有必要加强对媒体、对公众提供针对事件特定内容的信息服务,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政府的机构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建立国家级的统一的风险交流机构,无疑会有利于这方面工作的开展。

建立这样一个国家级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会更有效地处理种类食品安全事件,也使得中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2.建立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健全,加之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以至于缺乏统一的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标准,部门之间标准不一致,各自为政,甚至相悖,同时也由于标准不统一,弱化了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在国内外市场经济活动中也常常出现纠纷和摩擦,“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律责任难以界定,执法力度严重萎缩。所以,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标准体系,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就成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食品工业现代化、高科技化的当务之急。

3.建立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政策依据。目前,中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基础框架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设施、技术力量和手段等还不够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还需要不断加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往往按照本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的结果比较独立,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共享和互认机制。检测结果部门间差异较大,影响检验体系整体作用的发挥。由此可以看出,建立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强化技术监管,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保证。

4.尽快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建设

就风险评估技术和有关数据资料与发达国家加强交流,及时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危险性评价资料。同时,必须对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加工技术、影响因素开展前瞻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也为食品安全预警预报提供信息,以便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及时有效的预报和处理,也为食品是否召回、召回级别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沈忠泉,曹海涛.SPS协议对我国食品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经贸探索,2002,(2):56-59.

[2]马随军.食品安全与SPS措施[J].中国标准化,2005,(6):7-11.

[3]威亚梅,韩嘉媛.美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的运作[J].农业质量标准,2007,(增刊):123-126.

[4]金培刚.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法及应用[J].浙江预防医学,2006,(5).

第9篇

[关键词]禽蛋产品;禽蛋生产;质量安全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7-0015-03

一、我国禽蛋出口贸易发展现状

我国是禽蛋生产大国,禽蛋行业年均生产总值1600亿元,总产量占世界禽蛋总产量的45%左右,是世界主要蛋品出口国之一。但是,我国禽蛋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指数不高,仍以出口贸易为主,进口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少,进口的地区和数额也不稳定。据统计,2009年我国禽蛋出口总额12071.26万美元,禽蛋进口总额59.33万美元,贸易顺差达12011.93万美元。2010年我国禽蛋出口总额14214.7万美元,同比增长17.8%,实现了较大幅度的稳步增长,禽蛋贸易顺差也表现出总体增长的趋势。这表明,随着我国禽蛋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禽蛋出口贸易规模的逐渐扩大,我国禽蛋出口贸易不仅为国家实现了外汇创收,而且在平衡外汇收支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目前我国禽蛋出口已辐射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但是仍主要集中在亚洲国家和地区,其中又以香港、澳门和日本为主,合计占禽蛋产品出口总额的90%以上。以2010年为例,我国内地向香港、澳门和日本供应的蛋品分别占禽蛋出口总额的71.5%、6.7%和7.0%,出口额分别为10170.2万美元、958.3万美元和996.4万美元,合计占中国内地禽蛋出口额的90.2%。

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一直是世界上禽蛋出口最早、最多的国家。当时,我国的蛋品贸易遍布全球各地,但主要向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出口,同时也出口到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虽然我国禽蛋生产总量仍处于稳步上升的态势,但是出口量并没有随着产量的增多而显著增加,造成了国内禽蛋消费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随着禽蛋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际市场对禽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越来越高,我国禽蛋出口量急剧下降。随着禽流感、三聚氰胺蛋等食品安全事件的相继发生,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强。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科技、管理、环保等方面的优势,设置了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估程序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贸易壁垒,抬高了农产品的准入门槛。这一方面提高了我国禽蛋产品出口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畜禽产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日本对进口我国禽蛋、蔬菜等食品的检测十分严格,仅农药残留一项,最高时检测指标就规定有200多项。而欧盟也曾以从我国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中检查出含量极低的抗生素残留为由,对我国出口的畜禽产品成批检查,而且检测手段和标准也大大提高。总之,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盛行,对我国出口禽蛋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禽蛋生产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

(一)经营方式粗放

目前,我国禽蛋生产仍主要以分散化生产为主,产业化水平不高。很多出口企业的禽蛋大部分是从养殖户手中收购而来,这些养殖户大多是分散在农村的农民,主要以庭院饲养为主。这种养殖模式密度高、规模小,而且是分散式的。虽然近年来我国禽蛋产业发展较快,但是禽蛋生产主体仍以小农户为主,分散饲养和小规模养殖户占我国全部饲养量的85%以上。像大连韩伟集团、北京德清源公司这样的大规模、专业性企业的数量非常少。广大农村中的小养殖户主要是依靠以往的养殖经验,利用庭院和剩余农作物进行自由式喂养,他们缺少系统化的养殖培训,对于养殖过程中容易突发的疫病也没有应对措施。这种封闭的养殖模式在良种培育、运输和防疫等环节存在一些缺陷,并且易造成土地、饲料等资源的浪费。

(二)疫病控制能力低

1.蛋禽传染病种类增多,预防难度加大。蛋禽以及禽蛋贸易的全球化促进了我国蛋禽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加大了我国禽类疾病的爆发频率,导致了禽类疾病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非典型化。蛋禽传染病的混合感染、继发感染普遍存在。在蛋禽养殖过程中很多病例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病原对同一禽体造成的,引起的并发症和继发感染给疫病诊断和防治工作增添了难度。

2.家禽因病死亡率高。随着集约化蛋禽养殖场的增多,蛋禽传染病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我国每年大约有15%~20%的家禽由于疫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有些病原体,如鸡瘟、禽流感、新城疫等,对整个禽蛋行业的生产常常带来重大冲击,甚至威胁到人类健康。

(三)传统蛋品加工方法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我国拥有很多有特色的传统禽蛋制品,但大部分都是采取手工作坊式生产,技术方法比较落后,工艺环境也较差,使得禽蛋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诸多隐患。由于生产工艺的落后,在蛋品加工过程中,对生产过程的控制主要依靠经验,经常会添加诸如草灰、黄泥、生石灰和烧碱等非食品添加剂,给禽蛋产品的质量安全带来较大的隐患,使得蛋品的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禽蛋产品的卫生处理方面,大多采取的是简单粗放的方式,有的甚至是直接脏蛋上市,禽粪、血污以及杂草等污染物经常会附着在蛋壳表面上,不仅食用不便,甚至会引发类似禽流感等人禽共患病。

(四)禽蛋行业缺乏权威标准,质量标准体系不健全

1.我国禽蛋行业权威标准缺失,高度分散化的经营模式导致蛋品的安全和防护体系无法生效。我国国内蛋品行业准入门槛比较低,禽蛋行业内的蛋品生产企业参差不齐,使得制定统一的、标准的禽蛋行业标准存在一定的困难。

2.蛋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使得我国禽蛋产品出口常常到处碰壁。与我国情况相反,很多发达国家禽蛋行业都有本国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从饲料加工、蛋鸡饲养到最后蛋品生产、包装以及出口等都需严格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我国禽蛋标准无论是国家还是行业标准,都是以产品标准和产品检验标准为主,尚没有相关适用的出口标准。可见,我国在禽蛋行业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制定方面还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五)禽蛋生产操作标准不统一,洁蛋生产技术落后

禽蛋行业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均有完整的标准规范,并由蛋品协会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在生产中的各个环节,通过对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进行分析和控制来实现操作标准的有机结合。正是由于发达国家拥有健全的食品安全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并且企业也能够自觉地按照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相比之下,我国关于蛋品生产过程中的操作标准和相关规定非常缺乏。虽然近年来,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禽蛋生产和蛋禽养殖的法律法规,但是有些标准的制订缺乏科学性、时效性,无法完全与国际接轨,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相应检测方法也相对落后。而且现行的标准体系存在指标不健全、分布不平衡等问题,个别标准之间还存在严重的重复现象。除此之外,洁蛋生产技术在国外也十分先进,很多发达国家在禽蛋生产过程中要经过严格的分选、杀菌、分级、喷码和包装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极大地保障了禽蛋产品的食用安全。而我国洁蛋生产技术还比较落后,仅有不足1%的鸡蛋生产过程中会采用此技术,其他全部以未经过清洁处理的鲜蛋形式直接销售,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三、我国禽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控制措施

(一)加强饲料安全监管

禽蛋产品的生产从种禽的选择、培育和养殖到最终进入市场销售,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对蛋品的质量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蛋禽养殖环节是关键。而饲料不仅是蛋禽饲养的关键原料,也是整个禽蛋行业生产链的源头,一旦饲料安全出现问题,将严重影响蛋禽的健康,进而危害到消费者的健康。为了确保蛋品安全,必须首先从饲料安全上进行监控。一方面,可以对养殖户进行饲料安全宣传,并指定一些质量较好的饲料供农户选择,并对使用指定饲料喂养的养殖户给予一定的生产补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标准化的生产程序进行生产,对违禁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实行重点监控,并严厉惩治违法违纪行为。

(二)建立禽蛋出口生产基地

建立禽蛋出口生产基地,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人才和技术兴办出口基地,形成出口竞争优势,使禽蛋出口企业成为具有一定规模、比较先进的现代、系列化生产和多层次加工体系,从而增强我国禽蛋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此举是促进我国禽蛋出口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禽蛋出口生产基地的建立不仅可以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还可以将分散的养殖户集中起来,建立集生产、加工和销售为一体的基地工业园,从而形成产业集群效应。这种通过建立禽蛋生产基地的方式,不仅可以提高蛋禽养殖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禽蛋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促进我国禽蛋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改进传统的蛋品加工方法

传统的蛋品加工方法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严重制约了我国禽蛋产品质量的提升。我国禽蛋行业整体加工技术水平比较落后,深加工水平低,产品附加值较低,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禽蛋产品仍然处于质量较低,安全性不高的状况。提高禽蛋及其制成品的综合生产和加工水平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改善禽蛋生产的社会大环境,提高育种技术,加强生物安全监管,发展规模化养殖,提升饲养管理水平,加快品牌化建设,扩大深加工项目,加大蛋品深加工研究开发力度,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改善流通方式等。只有整个产业链都实现良性运转,才能提高禽蛋业整体水平,增强我国禽蛋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提高洁蛋生产技术

我国洁蛋生产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洁蛋生产技术是保证禽蛋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种基础性手段,也是疾病控制的最直接方法。这就要求禽蛋企业在蛋品生产过程中,除了要保证水质、空气、粪便处理等环境卫生指标的基本要求外,还需要选用优良品种,并严格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政府要加大对蛋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入环保、绿色理念,保证禽蛋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养殖农户和生产基地推广洁蛋生产技术,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解决蛋品中有害物质残留问题。

(五)建立健全禽蛋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不完善、技术内容落后、实用性不强等问题是我国现行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普遍存在的缺陷。我国在禽蛋产品创新性研究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与发达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相比,我国在禽蛋的质量标准制定方面相对落后,禽蛋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还不健全,许多禽蛋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际贸易的需要。许多在国内检验可以顺利通过的产品,一旦出口到国外,还是会遭遇“绿色贸易壁垒”。因此加快禽蛋标准体系建设及禽蛋行业标准制定,使其尽快与国际生产标准接轨,是我国禽蛋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禽蛋出口企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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