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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论证方法

时间:2023-09-08 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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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论证方法

第1篇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 批评法 诗歌

诗歌是“文学中的文学”,自然辩证法理论知识对于诗歌研究、诗歌研究者是十分重要的,也是诗歌研究者应该掌握的一门学科。

辩证法即对立统一法则,在自然、社会和人们的思维中普遍存在。文学是对生活进行艺术加工的产物,就必然程度不同地反映出对立统一的规律,形成文学艺术的辩证法。社会生活的辩证法反映于作家笔端,就形成了文学艺术的辩证法。批评方法则是文学艺术辩证法的一个分支,更是批评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1]古代诗论家根据中国古代诗歌的审美特点和规律,提出了“知人论世”、“以诗解诗”、“识鉴诸家”等重要批评方法,这些方法自成系统,不但对古代诗歌的创作、批评及鉴赏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实用意义。

(一)客观分析批评法在诗歌中的运用

“以诗解诗”是王夫之提出的诗歌批评方法,它要求评诗者按照诗歌本身的特点、规律去客观地评论诗歌。王夫之《姜斋诗话》云:“以帖垫师之识说诗,遇转则割裂,别立一意,不以诗解诗,而以学究之陋解诗,今古人雅度微言,不相比附。陋于学诗,其弊必至于此。”这样解诗评诗,忽视了诗歌本身的审美特点,违背了诗歌的基本规律,势必曲解诗意。中国古代诗歌具有言在此而意在彼的特点,若忽视这一特点,而拘泥于诗之字句形迹,则无法理解诗的真正意蕴。谢榛《四溟诗话》说:“诗有可解、不可解、不必解,若水月镜花,勿泥其迹可也。”若“泥其迹”,只能割裂诗之本义精神。古代“不以诗解诗”者常有之,这种错误的评诗方法多为古人所指斥。如清代黄锡磺《汉诗总说》云:“世之说汉诗者,好取其诗,牵合本传,曲勘隐微,……执词指事,多流穿凿。又好举一诗,以为此为君臣而作,此为朋友而作,此被谗而作,此去位而作;亦多拟度,失本诗面目。”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仍在于古代诗歌具有言简意丰、言外有意等审美特点。[2]古代诗歌贵在含蓄,“寓意”曲折委婉、幽深微妙,若局限于字面而“强解”,甚至考据式地解诗,不但无法把握这些诗的寓意,而且只能曲解其意。因而,诗“皆宜细参,不得强解”。

“以诗解诗”,一是要求解诗者不能局限于诗歌的表面文字,而应把握其幽深微妙的“寓意”;二是要以意为主,以韵为次,对于诗中“韵变而意不变者”,不能以韵害意;三是要避免以“拟度”、“强解”、“穿凿附会”等方式解诗。而应入乎诗内,把握诗歌之本义、诗人之本义。这样才能对诗歌作出正确评价。王夫之的“以诗解诗”说是一种十分科学的评诗方法,它体现了评诗应从诗歌本身特征出发的客观精神,它是根据古代诗歌自身审美特征及古代诗歌批评的常见错误而提出来的。这种批评方法不但对于批评古代诗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其它文学样式的批评,甚至对于今天的文学批评,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历史批评法在诗歌中的运用

“知人论世”是我国最早的诗歌批评方法,由孟子提出。《孟子・万章下》云:“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知人”,就是要了解诗人的生平、身世、思想状况等;“论世”就是要了解诗人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知人论世”要求批评家必须对诗人及所处时代有比较全面地了解把握。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是作品与作者及时代三者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孟子认识到了诗歌创作受时代社会因素的影响,时代社会影响着诗人的思想感情,诗人的思想感情影响着诗歌作品,即时代诗人诗歌。诗歌受时代社会背景和诗人思想感情的制约,因而,只有把诗歌与诗人的身世及所处时代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对作品作出正确的评价。这种批评方法将诗歌批评与社会历史联系起来,不但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古今学者在研究、评论具体作品时,都离不开对作者身世遭遇历史背景的研究。很多诗歌只有“知人论世”,才能理解其本义内涵,如柳宗元的名篇《江雪》,写寒江独钓的渔翁,若不了解柳宗元当时的遭遇、处境、背景,就很难能理解此诗的真义。不知其人、论其事,对诗歌就无法“得其义、知其味、会其精神之妙”。[3]“知人论世”不但是诗歌批评方法,也是其它文学样式的批评方法,不但对古代文学作品的批评有重要意义,对于现在的文学批评也有重要的意义。

(三)横向比较批评法在诗歌中的运用

选诗是古人表述自己诗歌审美态度的一种方式,如徐陵选《玉台新咏》、殷选《河岳英灵集》、方回选《瀛奎律髓》等,选诗也是一种诗歌批评,体现着一定的批评标准。选家选诗须“识足以兼诸家”,这样才能进行比较、鉴别,从而选出符合自己审美理想的作品。兼通诸家而进行横向比较,以显示出优劣高下,也是古人进行诗歌批评的常用方法。如钟嵘的《诗品》将122位诗人的诗歌分为三品,主要就是用横向比较法。《文心雕龙》中多处运用比较法,陈子昂、杜甫、苏轼、严羽、张戒等也多用此法评前人作品。横向比较法主要有不同作品之比较,不同诗人的成就、风格之比较,不同时代的诗歌之比较等。

诗歌作品之比较。将不同诗人的作品进行比较,从而在对比中见出作品的不同思想内容、艺术特征、风格特点等,是最常见的比较法。较早运用此种方法进行诗歌批评的是著名史学家司马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云:“《国风》好色而不,《小雅》怨诽而不子厚发纤禾农于简古,寄至味于淡泊,非余子所及也。”[4]这也是将不同诗人进行广泛比较。此外,严羽、张戒、刘熙载等也都屡用此法。

不同时代诗歌之比较。不同时代的诗歌有不同的特色,通过比较,而能见出不同时代诗歌的特色。如刘勰《文心雕龙・明诗》篇,曾将西晋诗歌与建安、正始诗歌进行对比,云:“晋世群才,稍入轻靡,张潘左陆,比肩诗衢,采缛于正始,力柔于建安。”刘勰通过对这三个时代诗歌的对比,指出了西晋诗歌有“轻靡”、“采缛”、“力柔”等毛病,无法与建安、正始诗歌相比。严羽将诗歌分为词理意兴等要素,通过对比,而指出了南朝诗“尚词而病于理”,宋诗“尚理而病于意兴”,各有毛病,而汉魏盛唐诗才词理意兴俱佳。[5]不同时代诗歌的比较,更具有宏观比较批评的特点,其概括性也更强。

这三种批评方法内涵不同,各有特点。这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三种诗歌批评方法,它们涵盖了从诗歌生成的社会背景到诗歌文本及横向比较的多维度批评的宏观视野,构成了中国古代诗歌批评方法论的基本理论框架。

参考文献:

[1]杨玉辉.现代自然辩证法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212.

[2]张丰.中国历代诗学论著选集[M].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5,P78.

[3]傅杰.王国维论学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P387.

第2篇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医学辩证法生命质量辩证思维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及医学模式的转变与疾病谱的改变,医学的目的不仅纠正和改善病人的病理生理等方面的变化,而且要求清除病人的心理障碍,提高病人的生命质量。随着人们对生命本质的认识的深入,鉴于慢性病尤其癌症的难治愈和不易延长寿命的特点,生命质量研究逐渐成为国际性研究的热点,癌症等慢性病的生命质量研究已成为现代医学领域生命质量研究的主流。

一内因与外因的辩证统一关系

辩证法是医学与哲学相结合的产物,是医理和哲理的统一,是医学和哲学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贯通的“桥梁学科”。它研究医学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在总结医学科学的基础上,探讨医学发展和医学科学工作者理论思维活动以及在正常和异常条件下人体生命过程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人们认识、诊治、预防疾病和维护人体健康的科学方法论;是把医学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来认识的医学科学观。医学辩证法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医学发展规律和有关哲学问题。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依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任何疾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没有原因的疾病是不存在的。疾病的原因同样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外因通常指来自外界环境中的各种致病因素,如生物性、理化性和心理性因素等,外因在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内因即机体的内在因素,一般指机体对致病因素的易感性和防御功能等医学。

诊治疾病,根据“四诊合参”所收集到的有关疾病的症状,精神心理状态及声息、气味、舌象、脉象等变化,以及局部肿块、全身形态改变等体征,进行分析归纳、综合判断,在辨证过程中重点收集病人各方面的功能性改变,以及病人所主述的临床症状,其疗效也是通过证的变化来描述的。中医辨证是一个观察和判断的动态过程,而辨证论治则是一个在动态监测生命质量变化的基础上,随时调整治疗方案的过程。这些观点与生命质量有着相近或相同之处,其实质和内涵是基本一致的。中医诊治的过程即是病人的生存质量逐步提高的过程。

二整体观念与生命质量的关系

医学认为,人体的五脏六腑、四肢百骸通过经络气血的联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人与外在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即所谓的“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是指社会地位、人际关系和经济因素等都可以影响人体的健康和疾病的发展。中医在治疗疾病前较多考虑了自然界、社会、情志对人的影响,在治疗的同时,重在调整和改善人体脏腑经络气血功能活动,强调阴阳平衡、天人相应、形神合一、不治已病治未病等整体观。生存质量作为一个多维的概念,包括了身体状态,心理、社会的良好状态,健康感觉,以及与疾病或治疗有关的症状。这种强调患者自身对生活经历的良好状态的主观感受,以及对自身社会角色的认可及被社会的认可,即中医所说的良好的协调整体状态。可以说生存质量是从宏观、整体水平来评价健康的。

三量变与质变的辩证统一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量变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增减;质变是事物根本性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飞跃。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结果,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在于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界限。外周血显微镜下白细胞分类计数,须注意各种细胞的生理性和病理性变化,例如中性粒细胞的数量受到年龄、生理周期、运动及情绪等因素的影响,可出现暂时性或一过性的生理性增多,这种变化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若中性粒细胞数量呈现渐进性增加的趋势,并且超出一定的度(临界值),往往提示机体发生“质变”,如感染、炎症、组织损伤以及恶性肿瘤等。事实上临床检验项目中许多实验指标都要受到生理性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患者的分析前质量控制(如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控制饮食和药物、采集标本时的和采集时间等),同时要注重疾病相关实验指标的连续性监测,仅仅一次随机检验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能提供足够的或有效的信息,而动态观察则可为临床诊断、鉴别诊断、疗效观察以及预后判断提供重要依据。所以在医学检验实验教学中指导学生利用量变质变的辩证统一观点来认识疾病的发展过程,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四客观的新评价系统

传统的健康评价是客体评价,非主体;而在新的医学模式下,人们更加注意个人的亲身体验。生命质量评价的应用,使健康测量发生了从物质到精神,从客观到主观的转变。随着研究的深入,临床医学在医学体系中所占比重将逐渐下降,康复医学、保健医学等以保健预防为目的新兴医学将受到重视。在临床工作中,病人在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必须得到尊重;内科治疗中要重视整体性和病人参与选择;外科治疗中一定要从生命质量角度来决定是否采用手术以及采用何种方案;护理工作中要体现以病人为中心,对病人身心实施有计划的、系统的、全方位的护理模式即整体护理,这已成为护理学发展的新趋势;药物的开发和应用首先应考虑对生命质量的影响。

客体评价系统存在于环境之中。人类社会同样与自然界密不可分,可见新的医学模式同时强调生物、心理、社会因素,这无疑是系统论的体现,也是更加全面地认识人的体现,同时反映了医学知识结构的一个巨大进步。在医疗管理中,生命质量评价将作为疗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病人参与医疗管理机会将越来越多。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决策制定工作中,卫生资源的利用与配置将优先考虑生命质量的问题;加强对卫生资源投资效益的评价如质量调整生存年的应用;更多的关注预防医学和社区医疗;卫生立法与政策制定必须重视生命质量的因素。

五生命质量研究各要素彼此联系的关系

现代医学模式,包括生物、心理、社会3个方面。生物、心理、社会3者作为要素组成现代医学模式系统。3者之间有着特定的联系。它们既不是平行并列关系,也不是简单的主从关系。生物、心理、社会3因素在疾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同的。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只是导致机体健康或疾病的原因和中介。在生命质量研究体系中,我们要根据病人的各种情况来进行审核评价,从生物、心里、社会三方面入手,这三个方面是彼此联系的,不可分科。这也是自然辩证法在生命质量研究中的运用。

第3篇

关键词:公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新形势

Abstract: Highway workers bear the onerous task of road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their ideological quality, moral standards and working conditions directly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ighway industry. Start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highway workers to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and discuss on how to strengthen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of road workers and workforce building.Keywords: highway,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in the new situation

中图分类号:D41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说服教育和启发引导性工作,赋予宣传、动员、促进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这就需要思想政治工作者求真务实,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公路养护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继续为公路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通过走访、座谈、交流,现就当前公路体制机制改革中职工的思想动态谈几点初浅看法:

一、当前职工思想动态分析

面对公路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广大职工的思想动态也因此而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淡薄政治意识趋势。从目前广大公路干部职工的政治态度来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支持改革开放,仍然是思想主流。但是也应充分注意到,在部分干部、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中,也存在着一种淡化政治意识的倾向。主要表现在“四少”:谈理想、信念的人少了;关心政治、热心政治理论学习的人少了;讲社会奉献、关心集体利益的人少了;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人少了。我们应对此引起充分的重视,正确加以分析引导,才能扭转这种趋势。

(二)多元思维方式趋势。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的建立,在解放了人们思想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一是从封闭式思维转向开放性思维,二是从单向惯性思维转向逆向超常规思维,也就是从非此即彼的判断性思维转向了亦此亦彼的思辨性思维,并且这几种思维方式相互交织。但总的趋势是人们思想渐趋成熟,厌恶空谈,不再轻信、盲从,遇事爱问“为什么”,喜欢独立思考,另辟蹊径。

(三)模糊道德标准趋势。在市场经济不断培育发展过程中,传统的道德观念、道德标准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传统道德要求人们抛弃个人私欲,舍利取义。市场经济体制奉行的却是平等竞争、等价交换和主体利益原则。随着人们的生活被日益浓厚的市场气氛所笼罩,人格和行为极易市场化,从而导致部分人包括很多公路养护人个人主义思想日益严重,使社会道德观念和衡量标准变得日益模糊。而我们公路养护行业的特殊性质,就是要求公路人能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因此解决这个矛盾尤其重要。

(四)价值取向利益趋势。随着经济中心意识的建立和巩固,人们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逐步由政治目标化趋向经济利益化,这对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也会使部分人片面追求物质利益,个人物欲膨胀,滋生拜金主义,从而导致一些人对个人的社会地位不是以其对社会的贡献大小来评估,而是以其拥有“金钱”的多少来衡量,认为有钱就有了一切。这种倾向对人们的腐蚀性极大。

(五)工作心态复杂趋势。目前,绝大多数职工热爱公路工作,他们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充满了献身公路事业的信心和决心。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人们的收入渠道日益增多,传统的择业观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部分职工的敬业思想发生了动摇,但苦于一时间又没有更好的出路,所以大都不忍心也不甘心放弃自己的工作,结果造成很多职工在工作态度上呈现出复杂的心态。

(六)生活目标务实趋势。现在,人们的生活日益充实,生活追求越来越实在,从目前职工生活目标追求来看,主要有四大趋势,即求知、求新、求美、求乐。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求知欲望,愿意学习,但又有不求水平求混文凭的现象;想开拓创新,但又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追求高品位生活,但又有盲目攀比的倾向;追求生活享受,生活水平有了质的提高,但由于受外来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又有一定的奢侈之风、享乐主义的出现。这些倾向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重视。

二、把握好新的历史条件下公路职工的思想动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路养护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推进以及当地经济的蓬勃发展,职工的思想、言行、活动范围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职工是否接受普通奉行的思想政治工作灌输的道理,不但取决于这个道理是否正确,而且取决于道理是否有用,是否利于自己的理想目标的实现,各自不同的人在性格方面、理解能力方面、文化层次方面、社会阅历方面等综合素质差异。这就决定了思想政治工作要有针对性,对于同等问题,同等现象的不同认识,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从而做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因势利导。近些年来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公路职工思想动态也随之变化,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势在必行。

三、新形势下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有层次性

公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层次是由单位性质和单位机制决定的,单位职工由于在年龄、性别、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这就决定了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首先赢得对职工自身需要的认同,即要引导职工确立共同的理想和崇高的追求,又要承认职工不同层次需要的合理性,努力适应和满足职工的各种需要,区分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年龄、运用不同载体,动态的引导鼓励职工把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为单位管理发展上来,使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进一步体现在经济效益中,这是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前提。针对职工思想中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趋势,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开拓新思路、新途径,才能正确把握和引导职工的思想和行为,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层次性。

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应突出关心职工

当前,我们所有一切工作的基础是“以人为本”,因此,我们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要把关心职工、切实为职工群众谋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经常深入到职工中间,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听取职工的意见,要有与职工同甘共苦的思想,防止和反对,损害和侵犯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二是做到在政治上关心职工,全心全意依靠职工来做好工作,搞好服务,调动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三是在生活上关心职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克服各种困难,多渠道、多手段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其实,对职工的关心,是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是感化人的有效方法,比之说教更具“威力”更利于理顺职工的情绪,更能把职工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从而促进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真正使职工自觉地与单位形成一个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

总书记指出:“思想政治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一论断为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做好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进行创新和改进,以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新的发展形势,职工的各种思想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靠老经验,老办法解决不了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思想政治工作的重新定位,用发展的眼光,市场经济的头脑,用更加人性化的管 理模式,正确分析职工的心理。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做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创新,工作内容创新等。树立适应市场激烈竞争需要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竞争意识,把引导职工更新观念和变革思维方式作为重要任务,在职工中普及新知识、新技能。增强职工队伍的竞争能力,要诚信待人,以品格正人,诚信是建立人与人友谊和信任的桥梁,从思想政治工作角度来讲,是开启人的心灵的一把金钥匙。

当前,公路体制机制改革的形势很好,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改革发展的征途上还有许多难点、疑点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政研会这块阵地,联系公路行业特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新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继承的研究方式方法的同时,积极探索新思路、新形式、新载体,通过调研、考察、交流、研究成果,探讨如何提高研究成果的理论含量,拓宽研究思路,不断把思想政治工作向纵深推进。

总之,人的正确思想是在社会实践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实事求是才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只有深入实际,加强研究,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有创新,才会跟上时展的步伐。

参考文献:

[1]任建文.浅论公路养护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J].消费导刊,2009,(15).

[2]黄海芳.关于创新公路系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J].技术与市场,2010,(11).

[3]胡 蓉.创新思政工作途径打造高素质人才[J].改革与开放,2009,(11).

第4篇

[关键词]批判性思维 辩论 论题 矛盾命题

[中图分类号]B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8)05-0036-04

辩论,这门自古以来深受东、西方思想家们青睐的思想斗争艺术,如今在学术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然而,当今的实际辩论充斥了这样或那样的混乱和错误,作为严肃的科学活动的学术辩论也不例外。其中,最严重的错误当推对辩论论题无意或故意的混淆。前者是在真正弄清应当反驳什么之前,就贸然反驳了;后者是出于自己反驳的主观需要,虚拟了论敌并不主张的论题,接着对它大肆攻击,从而造成自欺欺人的假象:他驳倒了论敌。前者如法盲犯法,情有可原;后者如知法犯法,罪不可恕。为了澄清公众、甚而学界对辩论的普遍误解,规范辩论行为,使之成为交流思想、探讨真理的有用工具,有必要重新考察古代思想家们在辩论方面的研究成果,揭示辩论的性质和特点。

批判性思维认为,辩论的论证和其他论证一样,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要素构成。论题是命题,即真实性有待确定的命题。它是论战中敌我双方证明和反驳的对象,构成辩论的核心内容。在辩论活动中,立论者确立什么样的论题去反对敌论者的论题,或者反过来说,敌论者确立什么样的论题去反对立论者的论题,这是辩论者必须首先解决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场辩论的性质:是不自觉的谬误或自觉的诡辩,还是明辨是非、探讨真理的思想交锋。这个问题正是本文关注的主题。

命题有模态命题和非模态命题两类。为了与古人的相关论述保持一致,也为了讨论方便起见,本文只论及非模态命题,并且是其中的主谓命题,即直言命题(以下简称命题)。下面我们依次考察中国、希腊和印度古代思想家关于辩论论题的基本思想。

我国战国时期产生的《墨辩》逻辑是研究论辩的逻辑,它是墨家对当时“百家争鸣”这场社会性大辩论的理论总结。什么是辩论?“辩,争彼也。”“彼,不两可两不可也。”“不两可两不可”,是说两个命题不能同真,必有一假,也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因此,“彼”应当解释为一对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简称矛盾命题)。“争”,《辞海》解释为“争辩,争执。”可见,“辩”是辩论双方对两个矛盾命题孰真孰假的争辩。在此,墨家差不多给出了辩论的准确定义。例如:“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两人远远望见一物,甲说“这是牛”,乙说“这不是牛”,这就构成一对矛盾命题,可以进行辩论了。此物要么是牛,要么不是牛,两个命题必有一真、一假。即“不俱当,必或不当”。辩论的结果不是甲胜乙负,就是乙胜甲负。“辩胜,当也。”辩胜辩负,要看是否符合事实(“当”或“不当”)了。

争论者所争辩的命题,如果不是一对矛盾关系的命题,争论就不是真正的辩论。似是而非的辩论有哪几种情形呢?墨家分析了三种具体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个命题的主项不同。“(彼)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相非也。”“凡”,当作“兜”,是一牛类动物,“枢”当作“”,是一虎类动物。“兜是牛”和“骊不是牛”,两个命题主项不同,可同真、可同假,“无以相非”,不能成“彼”,也就无法辩论了。“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这提及第二、三种情形。就第二种情形而言,两个(肯定)命题谓项相同。对于某物,甲说“这是狗”,乙说“这是犬”。“狗”、“犬”二名一实,二命题可同真、可同假,不是“彼”,不能成“辩”。就第三种情形而言,两个(肯定)命题谓项不同。如果甲说“这是牛”,乙说“这是马”,二命题不同真、可同假,仍非“彼”,不能成“辩”。对后两种情形,墨家概括说,辩论是针对同一对象,“或谓之是,或谓之非”,一方说它是什么,一方说它不是什么,符合事实的一方(“当者”)是胜家。

辩论活动刺激了《墨辩》逻辑的产生,也刺激了西方传统逻辑的产生。威廉・涅尔夫妇在《逻辑学的发展》中写道:“因为进行证明用的是与主张相反论题的讲话者的对话形式,所以对于什么样的陈述句是已给出的陈述句的矛盾句这个问题就有很大的兴趣。因为根本的问题就是要确定在哪一点上讲话者驳倒了他的论敌。”“陈述句”就是通常所讲的命题。他们认为,这个问题促使亚里士多德对直言命题进行研究。亚氏本人也坚持认为:“如果没有矛盾命题就不可能有反驳。”反驳指辩论中的反驳。这一观点在其著作《工具论》里多有论述。“如若两个命题的主项相同,肯定命题的主项是全称的,否定命题的主项不是全称的,我们就把这两个命题称为相对立的矛盾命题,如‘所有的人是自的’和‘并非所有的人是白的’相对立,以及类似的命题。再如,‘有些人是白的’,在我所说的意义上,就与‘没有一个人是白的’相对立。如若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都是全称的,即在这两种情况下主项都具有全称的特点,则这两个命题便是相反命题。所以,‘所有的人是白的’或‘所有的人是公正的’,与‘没有人是白的’或‘没有人是公正的’并不是矛盾命题,而是相反命题。”“相对立”的命题是传统逻辑所讲的矛盾命题,“相反命题”就是反对关系的命题(简称反对命题)。这里讲得很清楚,在直言命题中,是矛盾命题的,只有全称肯定命题和特称否定命题(即A和O),或全称否定命题和特称肯定命题(即E和I)。亚里士多德把两对容易混淆的命题――矛盾命题和反对命题――严格区分开来,并明确将反对命题排除到辩论之外,认为有资格充当辩论论题的只有矛盾命题。由此可见,亚氏清楚地认识到辩论中论题具有矛盾关系的重要性。

因明称论题为宗。因明立宗,原则上要求“唯立不顾论宗”,或“随自意宗”,即立论者不管别人不同意见,随自己意愿乐于成立的宗。这样的宗,立论者许可而敌论者不许可,具有“违他顺自”的特点。例如,立“声是无常”(“声音是非常住的东西”)为宗,对抗敌论者的他宗“声是常”,这就是“违他顺自”了。古因明家有以“声”为宗的,有以“无常”为宗的,也有同时以二者为宗的。陈那反对说:“声与无常元来共许,何得为宗?故我取声及无常不相离性为宗,以敌论者不许不相离故。”这是因为.敌论者可以承认“声”和“无常”两个宗依,而不承认“声”和“无常”有不相离的关系,即不承认宗体(即宗)“声是无常”。相应地,立宗做不到“违他顺自”,则犯“相符极成”的过失。如立“声是所闻”为宗,不仅立论者许可,敌论者和中证人也都许可。因明重视“悟他”甚于“自悟”,这样的宗起不到开悟论敌的作用,因而不合立宗的正格。这正如《大疏》所说:“初遍许宗,若许立者,便立己成。先来共许,何须建立。”“相符极成”从反面说明了立宗“违他顺自”的意义。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通过对直言命题的考察,明确指出辩论的论题必须具备矛盾关系。亚氏的论

述准确、详尽,可以作为三家的典范。尽管墨家论及的命题(“辞”)仅仅局限于单称命题,但其对论题“彼”的见解无疑密切契合亚氏的论旨。因明家提出“违他顺自”的立宗原则,也反映了对论题具有矛盾关系的要求。简言之,论题具备不同真、不同假的矛盾关系,这是三家对辩论的共同认识。

辩论双方所主张的论题为什么必须具备矛盾关系?先哲们已作了初步说明,下面进一步加以解释。在批判性思维看来,对命题的态度决定了辩论是否发生。在二值逻辑里,命题非真即假,无第三种可能。但是,对于某人提出的一个命题,人们对其真假的意见却有三种:真,真假不能确定,假。相应地,人们对它采取的可能态度也有三种:赞同、存疑和反对。辩论是否发生,由这三种态度决定:当认为它(如“有的鸟不能飞”)真时,就持赞同态度,双方不发生辩论;当认为它(如“外星人存在”)真假不能确定时,就持存疑态度,辩论也不发生;而当认为它(如“有的鸟不能飞”)假时,就持反对态度,辩论才发生。辩论双方主张的论题之所以必须具备矛盾关系,是因为,反对一个命题,必然赞同与它有矛盾关系的另一个命题。拿墨家所举的例子来说:对远处一只动物,甲说“那是牛”,乙表示反对,那意味着他认为“那是牛”是假的,即与之矛盾的命题“并非那是牛”真,也即“那不是牛”真。乙必须首先赞同的正是这个命题,而非“这是马”或其他什么命题;反之,如果乙说“那不是牛”,甲表示反对,相应地,他必须首先赞同相矛盾的命题“那是牛”,而非其他命题。在明确各自的论题之后.辩论双方就可以对之加以证明,真正的辩论由此展开。

论题的矛盾关系,可以从哲学本体论角度来说明。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一个客观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同时不可能又不具有这种属性。因此,反映该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两个命题必然一真一假。那只动物要么是牛,要么不是牛,无第三种可能,即两种情况有,而且只有一种存在。因此,反映这两种情况的两个命题“那是牛”和“那不是牛”,有而且只有一个是真的。

由于通讯、交通极端落后,国际之间今天这样的学术交流是当时不可想象的。在各自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中国、希腊和印度的古代思想家们研究获得的一致结论雄辩地说明,辩论存在着一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本质。据此,我们给辩论下定义:所谓辩论就是对一对矛盾命题的证明和反驳。证明一个命题就是确定它真,反驳一个命题就是确定它假。证明一个命题真,就是反驳与它相矛盾的命题假;反之亦然。这一定义揭示了辩论的本质和规律,相应地,也提出了判别辩论真伪的根本标准,确立了辩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采取的基本方法。所有这些,都是头脑清晰、热爱真理的好辩者们应当密切关注的。

对辩论论题矛盾关系的理论发现,对当今辩论实践,尤其是学术辩论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辩论合乎理性的目的是破假立真:破敌论题之假,立我论题之真。辩论立真,不是立一个与彼假无关的真;辩论破假,也不是破一个与此真无关的假。论题具备矛盾关系,将对实际辩论过程产生这样的影响:参与论战的敌我双方,在证明自己论题(立真)的同时,就是反驳对方的论题(破假);反之,在反驳对方论题(破假)的同时,就是证明自己的论题(立真)。这就是说,反驳和证明是同时分别地指向敌我双方的。相反,不是矛盾关系的论题,不能产生正确的辩论。它容易给人,甚至给辩论者自身制造假象:立我之真看似破敌之假,破敌之假看似立我之真;并将辩论者引入歧途,使之无法到达本来可以到达的真理殿堂。例如,上世纪50、60年代那场几乎波及我国整个思想界的客观事物是“一分为二”还是“合二为一”的哲学争论,就不是规范的、真正的辩论。这是因为,两个论题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提出来的,不构成不同真、不同假的矛盾关系。从一个(分析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具有(辩证)矛盾的两个对立面(“一分为二”),从另一个(综合的)角度看,它又是由两个矛盾对立面构成的统一体(“合二为一”)。这样一来,两派都有大量的论据来证明各自的论题,而这些论据同时又不能反驳对方的论题。在一个典型的辩论场合,“合”派举水是氢、氧两种原子的化合体作例证,“分”派则“反驳”说,微观世界中水的两种原子处于分离状态,其对立、排斥的倾向依然存在。这一简单的科学事例,在不同的立论角度下能够适应不同解释,从而证明不同的观点,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它在逻辑上能有效地反驳论敌吗?从先哲的观点看,一方从一个角度出发提出论题“一分为二”,另一方要反对,必须就同一角度立论,其论题是与之有矛盾关系的命题“并非一分为二”,而非“合二为一”;如果一方确立“合二为一”为论题,另一方要反对,其论题是“并非合二为一”,而非“一分为二”。这就是说,上述似是而非的一对矛盾论题,应当分解成两对矛盾论题,辩论者只有选择其一,才能展开真正的辩论;也只有这样辩论,才能分清辩论双方究竟谁是谁非,谁对谁错。由此可见,矛盾论题的理论创见可以正确地规范辩论,使辩论不再随意地制造游戏、诡辩和无知的混乱,从而成为追求真理、促进思想发展的可靠工具。

第5篇

关键词:法律论证;司法裁判困境;裁判正当性追求

中图分类号:DF716

文献标识码:A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1],因此,人们常说,法官决定法律的命运。而法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然而,孜孜以求正义的公民不愿服从裁判的现实使得对司法裁判正当性来源的追问成为必然。在转型期的中国,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问题尤显突出而严峻。全方位改革中以裁判文书理由陈述作为标志的法律论证迅速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直接目的就在于,通过充分的法律论证,增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促进对司法的信任,体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美好的初衷和愿望所面对的现实似乎并非尽如人意,司法实践中法律论证过程遭遇诘问的尴尬,域外引入的法律论证理论的“水土不服”引来的批判,不得不让我们再次面临思考和抉择。本文试图从对法律论证理论的梳理和司法过程中的司法裁判的现实考察中,对司法裁判的正当性作进一步的反思和追问。

一、司法裁判正当性追求的理论探索:法律论证理论溯源及其困惑

(一)移植的法律论证理论

法律论证理论源远流长,可追溯到古典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学思考是一种对话式讨论的观点,近代则以维科的唯心主义哲学为先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有德国的菲韦格与比利时的佩雷尔曼为其作理论铺路。自1970年代以来,原来主要在法律理论和法哲学语境下讨论的法律论证理论,在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和一般论证理论的共同关注下,展现出多种多样的论题、方法、观念和原则。法律论证理论在西方取得主导地位。荷兰法学家菲特丽丝对1970年代以来的法律论证理论进行了概览式介绍,她认为“法律裁决之证立的合理性问题,始终是法律论证理论展开的核心主题之一。”[2]就方法论角度,西方法学界关于法律论证的研究主要是从逻辑学、修辞学、对话三个相关而又有差别的进路上进行的。国内学界关于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其研究主要受交互对话理论影响的进路和方法比较明显[3]。对话进路是从商谈程序的视角来考虑法律论证的。在这种被称作对话的方法中,法律论述被看成是一切关于某种法律观点可接受性对话的组成部分。论述的合理性取决于商谈程序是否符合可接受性的某些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对话交流理论是哈贝马斯面临正义标准的确定性基础被瓦解的危险,基于“交流可以消除分歧”的假设而提出的适合于道德领域的理性辩论理论,并设计了相应的交流(辩论)规则。他相信,只要人们按照理性的程序性规则在“理想的辩论情境”之中参与对话和辩论,由此达成的共识就可以被视为符合正义标准的结果。他的正义标准是程序性的,他认为规范性命题的正当性取决于辩论程序能否满足“理想的辩论情境”的要求。早期的哈贝马斯将法律实践排除在理流行动的范围之外,但当阿列克西将其理性辩论理论扩展到法律实践领域之后,哈贝马斯改变了他原来的观点,开始把法律实践看作是交流行动的一部分[4]。阿列克西是许多规范性法律论证理论的倡导者中最具代表性的。他认为,法律辩论是道德辩论(普遍实践辩论)的一种特殊情形。法律辩论主要涉及法律决策的证成。这一任务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前者的目的是保证从大小前提到判决结果的推理过程合乎逻辑,后者作为法律论证的主题的目的是给前提本身提供正当性依据。因而,当法律辩论从“内部证成”延伸到“外部证成”时,就必然突破实在法的约束范围而进入道德辩论领域,正是在此意义上,他把道德辩论视为法律辩论的基础。其创造性工作就主要体现在通过设计理性辩论规则来调节司法程序并为法律决策提供正当性依据这一方面。与哈贝马斯一样,阿列克西注重程序的正当性,并以此取代传统的正义标准[4]101。就法律论证理论的意义而言,考夫曼认为法律论证理论是超越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努力方向。无论是具有“不可把握性”的“超实证的法的本质”或“道德律法”的自然法学或者是强调法律的形式理性的法律实证主义法学,在法律判断过程中,都存在无法克服或无法解决的关于前提的可质疑性对结论的确定性的影响的问题。而在“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间寻求‘第三条道路’或者超越二者”,也是法律诠释学、法律论证理论的主要使命[3]338。正是由于法律论证的本质在于交互的“对话”或“商谈”,并“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法律学说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5],以及“法律论证方法的运用可以限制法官的任意裁判,增大判决的说理成分,从而使人觉得司法权不是一种权力的行使,而更像是一种说理过程”[6],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排斥非法和任意的有效工具,与司法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意旨相契合,而引入司法过程也就顺理成章,不足为奇了。

(二)理想的法律论证规则

法律论证理论因其研究取向的多样性和内容的丰富性,尚难以形成统一,但大致可归属于法律认识论和方法论范畴。作为一种认识论加以研究自有其学术兴趣所在和意义,但作为一种方法论,需要为法律决策者提供的是一种关于法律决策的理论,否则,理论与实践脱节而成为“两张皮”;因法律论证作为法治社会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追问的产物,具有为某种法律观点提供理由或根据的理性思维活动的特性,国内学者多是将其作为法律方法论的内容之一加以研究,试图为中国实证法学开辟新的道路。目前,国内对法律论证方法的基本认识是:法律论证具有目的性、交涉性、合理性、实践性、拘束性等特征。它贯穿于所有的法律活动之中,确保一切法律活动均符合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是法律适用者通过法律适用实现法律目的的最佳途径。对于司法裁判的合理性证立,充分地论证判决因此成为法院的义务[3]346-353。但事实上,法律论证理论的移植存在先天不足。就具有代表性的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而言,就遭到严厉的批评。批评者认为,阿列克西将理流理论延伸到法律实践领域缺乏经验基础,他设计的理性辩论规则完全不适合于司法程序。他设计的理性辩论规则完全是一种空想[4]102。我们并不完全否认对话与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分歧甚至是偏见,但基于“交流可以消除分歧”的假设来设计交流规则,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无法克服的障碍或缺陷,必然受制于诸多主观和客观条件,特别是在转型中国这个特定语境下展开这样的讨论更是如此。有国内学者提出:在一个不能分享尤其是关于通过论辩来解决纠纷等基本价值的社会中,论证是不必要的。其最终结论是:司法判决书是一个公共产品,其基本功能是要为纠纷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证明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后来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一种引导,对于判决书而言,最重要的是判断,而不是论证[7]。在司法裁判中,无论是运用对话的论证方式,还是修辞或逻辑的论证方式,其目的在于说服力,但因涉及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极易引起分歧,而如何消除这种分歧,法律论证理论并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而从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利益博弈和价值分歧尤为突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追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者与诉讼人之间,与社会民众之间在规则、知识和预期上的长期磨合,而在一个有限的司法程序中各方达成共识是极其困难的。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考察中国法官的司法过程,分析他们是如何追求司法裁判的正当性的。

二、司法裁判正当性追求的实践探索:法律论证及裁判策略

(一) 司法裁判的理由表达及现实困惑

针对我国司法裁判文书长期存在“不说理”或“说理不透彻”的现象,法律论证因其“不是要简单地宣布什么样的法律结果,而是要说出判决的理由和根据,它使得法律不仅呈现出强制力,而且还显示出法律中的道德和理性的感召力”[6]224的实用性,而要求司法判决“说理”或者公开“判决理由”的呼吁就成为当代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对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说理以及说理的对象和范围从一开始就存在不同的认识,例如对于说理的充分性问题就存在较大的分歧,而且缺乏明确的标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有各自不同的要求和做法,有的不论案件的简单复杂,一律作全面的论证,即使案情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判决理由也洋洋洒洒几千言;有的为增强说服力,还大胆改革,在判决书后留有附语;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不同的观点和意见;有的引入了判后答疑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尽量说服当事人或社会观众,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良好的愿望似乎并未尽如人意地实现,反而引发更多的争论和无尽的困惑。

近年来围绕法院裁判的一系列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极大争议的案件,诸如早期的“将遗产遗赠给情人案”、“刘涌案”、“莫兆军案”、“王斌案”,乃至近期的“彭宇案”、“许霆案”等,尽管具有典型性,个别案件还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所折射出的社会背景及其意识形态观念仍然具有普遍的意义,如果我们仅仅局限于用“法律论证充分与否”、“判决理由充足与否”来考察所出现的争议现象,恐怕很难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因为程序正当并非当然而有效地可以消除分歧并达成共识,其论证是否遵循论证规则以及是否充分似乎也难以解决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和公信力问题。那种试图通过论证达到说服的目的或结果,只有在特定的场景或话语中才能产生效果,而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尤其是在对案件事实的认证或论证中,这种冲突更为明显。就“莫兆军案”而言,莫兆军判案思维完全符合法官思维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司法程序公正的理念要求;但无论其论证怎么充分,其判决不仅未得到公众认同,而且也未得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的认同[8]。而在“彭宇案”中,该案法官为了论证其认定事实和裁判的恰当性,利用其经验对事实认定的过程进行了所谓“详细而周密”的论证,然其裁判结果并不能令人信服,此案最终以在二审中调解而告终。而“遗赠案”、“许霆案”则是因对裁判大前提的质疑引发对裁判结果的合理性的怀疑。司法裁判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似乎也印证了前述学者的论述,对于判决而言,重要的是判断而不是论证。判断正确的判决,即使没有必要的论证,也会赢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认可与接受。因此,上述有关裁判文书的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成功,司法的策略最终转向纠纷的解决与规则之治的衡平,而不在于如何去论证裁判的正当性,从关注程序正义又逐步回到强调结果公正即裁判的实质正当性。

(二) 司法裁判的现实策略

当下中国司法活动的基本目标是“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纷止争”,而转型司法里的中国法官所采用的司法策略以及司法制度的具体运作模式,并非我们想象中的西方的所谓“法治型”的纠纷处理模式。对此,有学者经过考察分析中国司法过程后指出:“为了避免利益的畸形博弈,为了理顺关系,公道办事,那么在处理纠纷时,法官往往就不得不在直面现实的前提下不断往返于各项路线、党政方针、政法政策、法律规范和外部事实――比如纠纷发生时该地区的社会文化情景、社区的民意与公共舆论,还比如当事人的情况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又比如整个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等――之间,进而预先形成自己对案件的判断;之后,在寻求支持案件预判意见的各种事实的过程中,法官又会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影响最终判决形成的因素的作用力,考虑到纠纷所在的社会文化情景系统,同时还会考虑到判决的社会效果以及将来的可能影响,进而协调好庞杂的利益关系,平衡好琐碎而复杂的利益结构,评估得失,权衡利弊,从而不断修正自己已有的判断,最终使得结案判决基于当下的社会文化情景以及同时还基于对未来可能走向的合情合理的预测之上,并体现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统一。”[9]在此我们不想论证其对中国司法的概括描述是否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但在那些相对偏僻、经济落后的地区,在一些基层法院,尤其是在民商审判领域,这样的司法现状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专家组成的课题组在对人民法庭法官的司法过程与司法技术的调查后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人民法庭法官的司法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表现为在基本掌握事实的基础上,以社会效果为核心的基于法律的预裁判――社会效果预测――调解/说服(利用法律、政策、情理等各种方式)――达成调解协议/裁判――社会效果实现的混合的纠纷解决过程。”[10]而从对优秀法官无论是金桂兰还是黄学军的事迹和经验的宣传和报导情况来看,也无疑印证了这样的一个司法过程:以各自特有的循循善诱的说服方式(使用语言的简单、朴实等),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私下接触背靠背的说服)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即使调解不成,经过这样细致入微的工作,裁判结果往往也是令人服气的。司法论证与说服似乎在此层面实践着其价值和意义,但无论如何它已不是移植的法律论证理论的本来意义。也许更接近国内某些学者提出的所谓“乡村司法理论”[11]。由此看来,在这样的司法过程中为追求裁判的正当性,遵循什么样的法律论证规则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法官采取何种司法策略,平衡各种利益,以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实际上,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作出的裁判就象是各种成分酿造成的“化合物”,有时难以表述清楚“化合”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司法裁判的法律论证不过营造了一种假象,法官用以确定某种判决方案的功利性权衡被装扮成探寻法律真实含义的智识性追求。

有学者在对司法个案的研究中还发现了“幽暗的事实和尴尬的法官”的现象:案件证据认定中的生活理性问题,现代法官不可能把它顺利地吸纳为法律要求的推理中,这种生活理性或许会为法官的自由心证提供支持,但是如果判决书对证据的认定要求说明详细理由的话,法官的生活理性也许就不能摆上台面了,尽管法官赖以自由心证的基础可能是生活理性,但是它们也会在判决书的修辞中不露痕迹。但是在调解不成功,只能以判决解决争端时,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对话实际上是不太可能达到这种“理想情景”的。即事实的幽暗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陈述的不可通约和不可交流,这进一步影响了当事人陈述的正当性和真诚性,在这里,交流发生了巨大的障碍,无论是在当事人之间,还是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也许司法最高的理想是实现一种对话和交流,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沟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使诉讼以合意而不是暴力解决,但迄今为止,这一理想对于司法而言仍然是遥不可及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代司法追求的超越性使它与日常理性保持着深远的距离,甚至堵塞了健全的日常理性进入司法的有效途径[12]。由此可见,法律论证理论的对话说服的核心价值理念,在实践中必然遭致尴尬。即使是倍受广泛赞扬的宋鱼水法官的“审案方法的核心”和“妙判”即“辨法析理,胜败皆服”,也只是在某些个案中得到败诉方的赞誉,在宋本人看来:有的情况下很难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只能作为最高的职业境界而不是能够完全实现的目标”[13]。因为法律规则与价值理念、法律与公共习俗、逻辑与司法经验,与社会大众感性生活之间等存在一定的裂痕或鸿沟,有时很难缝合弥补或跨越,司法裁判中的论证说服就显得非常困难,甚至障碍重重。当然,注重商谈程序和论证规则的法律论证理论中也存在一定合理而有益的成分,比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解裁判结果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对立或对抗心理或情绪,但这一切依赖于特定的社会场域包括当事人本身的具体情况。

三、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基础:回应立法目的与社会利益

如果说法律论证及其理论在司法裁判通向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路途上敞开了一扇门,但因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及其遭遇的地域场景和时空的客观限制,至少在当下中国司法过程中,还不能沉溺于法律论证规则及其理论建立的自洽性和完美性之中;因此,关键在于超越论证规则及其理论本身,司法裁判应积极回应立法目的与社会利益,寻求中国司法解决纠纷之道。这不仅要从法官的角度要求其能动地司法,达到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的衡平,而且更要从社会和诉讼人的角度出发,让他们真正参与到司法中来,了解司法,形成司法的一种良性的互动,营造一种和谐司法的环境,让体现社会普遍价值观的社情民意与法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合,从而走出司法裁判正当性追求的困境。

(一) 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论证困境及反思

反思之一:法律论证的核心问题是关于法律决策问题,反映到司法领域就是法官的决策或裁决问题,其决策需要证成,即司法论证。法律论证理论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方法是通过提出一系列论证规则的方式,试图建立一个民主的开放的商讨性的论证程序。这就是法律论证理论的主要价值所在,即将对法律实质正义的追求转化为一个程序问题,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依据这种理论,一个正当的,也是正确的法律决定必须通过民主的理性的协商、交流与对话制度才能形成,把法律意义上的真理与通过沟通理性形成的共识联系起来[14]。然而,无论法律论证规则是多么的完美与精致――何况很难设想建立这样一个完美的规则,也无法保证推导出结论或结果的正确性;加之,法律论证主要是一种合法性证明,而不是一种“真”或“假”的判断,与中国社会注重实质正义的观念会产生激烈的冲撞。说服式或理性对话式的法律论证理论其有效性只能体现在一个理性的时代或社会。而现代化所标榜的理性化实际上远远没有完成,尤其是中国正处于现代性追求过程中,转型期社会利益交织对立、价值诉求多元,现代法治的追求与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的冲突,不断挤压理性对话的空间;而“司法裁决要成为理性的,不仅必须依据法律应当是什么样的观念,而且还必须诉诸法律的目标、社会政策和法律的目的,它们本身就应该视作法律的一部分。”[15]这无疑对法官的价值判断能力和司法水准是一大拷问。

反思之二:正如前面的分析已表明,当下中国法院审判策略仍然是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尤其是在基层法院,纠纷解决而非规则之治时常成为司法的主要着力点,因为“后果从来不是无关紧要的。如果后果相当严重,后果就会左右司法决定,而不论法律的论点是强是弱。”[16]虽然波斯纳是针对所谓“最疑难案件”而言的,但在我国司法过程中对案件后果性因素如当事人的情绪、社会稳定、民众反映等的考虑成为常态,纠纷解决所体现出来的结果主义的司法决策,按照有关学者的观点,这种决策方式是以其可欲的结果作为正当性依据,而法条主义的进路,决策的妥当性只能根据是否忠实于可适用的标准来评估,可欲结果的获得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正当化理由[17]。因此,结果主义的司法决策有更高的内在要求,那就是要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规则与价值的完美统一,这无论如何对法官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反思之三:法律论证的本身的局限和难题还体现在[18]:A:推理前提的论证,疑难案件的论证,疑难案件是特殊事实要求特殊处理的案件,不是事实的疑难而是规则的疑难。第一,大小前提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每个概念都有一个意义波段,需要进行解释;第二,一个案件可以适用的渊源可能是多个,包括法律之内的渊源和法律之外的渊源(即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这就出现规范选择的冲突,即德沃金所说的道德原则与原则,规则与原则,以及拉兹的规则与规则的冲突;第三,法律本身可能存在漏洞,需要用技术来弥补和论证;第四,判决有可能完全背离法条原来的意义。B:法律决策过程中总避免不了价值判断问题。法律中如果没有评价将寸步难行。规范性命题总有价值支持理由,容易转化为价值性命题,那么如何使之符合正确性、一致性和安定性的要求?法官因此也不得不面临在情与法的冲突、能动与被动司法的尴尬等各种困境中艰难抉择。

(二) 直面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论证之难

1.司法裁判的规则之治――实现法律之内的正义

由于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衡平存在困难,在不同的司法组织、不同的司法情景、不同的个案纠纷中,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二者呈现着不同程度的实现状态,然而,我们仍然要坚定不移地强调,规则之治依然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这里所指的规则,即实体法上和程序法意义上的规则。在理性化的司法领域,实体正义是以实体法的规则、原则和理念为判定标准的正义,它与实体法意义上的合法性是一回事情,即按照法治原则,司法者不能用法外的尺度去判断是非曲直,符合实体法要求的裁判结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正义的结论;程序正义则是以程序法的规则、原则和理念为判定标准的正义,即如果程序法已经是理性化了的、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法律,那么,程序合法性就是程序正义的同义语。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属于法律之内的正义。他们分别是按照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标准来判定是非曲直的正义。也许,事实上在一些情况下纠纷的解决并不意味着实现了规则之治,但这不应当然成为我们摧毁规则之辞。强调规则之治,强调法律之内的正义,也并不意味着对于纠纷的解决不予重视;同时,如果以彻底牺牲和破坏规则为代价,这样的纠纷解决也并不意味着纠纷真正得以解决。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前提下,我们坚持法律之内的正义,这是法治理性化的表现,如果,一味地以“并重论”或“统一论”来拒绝选择,这只能说明缺乏一个共同交流、商讨达成共识的语境基础,一切只能是空谈。只有确立了以法律之内的正义实现的前提,才能真正确保司法裁判正当性追求的基础。

2.司法裁判的价值追求――形式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

所谓理性,意味着法律制度本身实现了高度的系统化,法律的具体内容均可从一个清晰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原则中推导出来,法律条文间的逻辑关系清晰,也即法律实现了高度的确定性。所谓形式性,借用马克斯•韦伯的理解,是指法律制度可以像技术性机器那样运行。因而“能够保证个人或团体在相对宽泛的自由制度里活动,并可以预料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形式性”的法律保证了判决的作出“不是以具体的道德、政治考虑或社会正义的情感为基础的,而使用内在于这种法律制度中的决策标准。”[18]形式合理性也就是规则合理性或制度合理性。实质合理性是一个与形式合理性相对应的概念。在韦伯的理论中,实质合理性是指由“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来衡量的合理性[19]。形式合理性强调普遍的正义,而实质合理性强调个案正义,这里似乎存在着一种内在的逻辑矛盾。在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中,形式合理性是形式化了的实质合理,两者在多数情况下是可以相容或可能相容的。在这个意义上,实现司法的形式合理化和实质合理化的统一也是可能的,即追求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就等于实现了实质合理性。当然法律制度一旦制定,其必然追求法律的确定性与惟一性,但由于法律的确定性又具有相对性,如果片面强调和追求法律的确定性与惟一性,就有可能导致司法的僵化与封闭;因此,为追求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就必须始终注重规则与价值相统一。也就是说,当法律规则体现的价值与现实一致时,实现形式合理性即实现实质合理性;当法律规则体现的价值并不完全,与社会现实的价值需求存在一定的距离甚至相悖,此时,法官应能动司法,弥补规则本身蕴涵的价值与社会需求的差距,但这种价值判断应尽量以法律的名义作出,为司法裁判穿上法律规则的外衣,从而保有实质正义的内核。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并不是为了实质合理性而放弃形式合理性,而是通过填补起到把实质合理性转化为形式合理性的作用。而法律论证只有以此为目标指引,才可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意义。

3.司法裁判的效果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在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追求过程中,法律论证作为一种技术方法,必然要遵循一定的论证规则,至于这种规则具体是怎么建立的?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但通过论证最后赖以形成的结论,必定产生相应的影响和后果,应体现为一种正效应,即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司法裁判者在与法律规范的交流中,需要促成法律和事实的结合,其尊崇的价值观念与立法者的旨意引起相应共鸣和碰撞,寻求到现实和历史的交汇,达到了现代与传统的结合;而民众的可接受性是建立在普通道德观念的基础上的,法官实质上的论证也带有这方面的价值衡量,这是需要契合的,即将“情理法”有机融合,将法律与公共政策、道德习俗等相协调,使得司法裁判妥帖地符合当事人心中的正义观与利益观,促使其自觉地服从裁判。

结语――一个永远无法终结的话题

对于法官,裁判的正当性是一个永远追求的目标,但始终都只能是作为一个理想无穷接近而不能达到,这并不是悲观主义者的论调。法官们应自觉关注社会的发展变化及影响,积极回应社会。基于现实环境因素制约以及司法裁判的法律论证困境,当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激烈冲突时,调解成了解决这类特殊纠纷的重要手段。正是在此意义上,调解等判决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关注重点,司法裁判的中心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弱化,但就长远意义而言,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追求永远不会结束,也许才刚刚开始,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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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Pursuing Justice of Legal Argumentation and Juditial Decision:

Reflection on the Dilemma of the Juditial Decision in the Transformative Era

JIN Song

(Chongqing Municipal No. 2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Chongqing 404020, China)Abstract:

第6篇

辩论的作用在于划清人们有关是非的界限,探察世道治乱的标准,判断事物同异的根据,权衡利弊得失,解决人们思想上存在的疑惑。一场辩论可以让人辩明是非,坚持真理,锻炼思维能力,增长聪明才智,增进人与人的了解,促进相互沟通。基于辩论活动的作用特点,为了活跃学院文化气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增强学生的明辨是非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高学生的辩论水平,发掘培养学校辩论人才,体现青年学生风华正茂的精神状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笔者结合学院学生法学专业特点,全面了解学院的教育目标、要求、近期中心工作,充分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特点、要求和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多层次辩论赛活动为平台,通过广大同学亲身参与辩论和观看辩论比赛的方式,使同学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目的,加强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特色品牌活动的培育,受到了同学们的广泛欢迎。

一、前期调查

为深入开展“争创先进集体,争当先进个人”的“双争先”活动,进一步了解团员青年们的思想状况,及时掌握学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共青团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学院在全院展开了团员青年思想状况和学习生活情况调研活动,主要以多层次的座谈会、问卷调查及深入个别访谈、交流等形式,全面了解我院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升学、就业等方面情况。调研发现学生有如下特征:热爱祖国,渴望成才,积极进取,但韧性不足,遇到困难和挫折容易泄气和消沉;富有理想,思想活跃,乐于接受新生事物,喜欢独立思考,不满足前人的现成结论,但少数学生思想方法往往主观、偏激,把握不准事物的本质和主流,一部分同学学习作风懒散、不踏实,认为能拿到学历就行;自我设计愿望强烈,关注自身发展,务实倾向和个人功利意识并存,少数学生身上存在“泛功利化”现象,一部分同学把集体活动看作与己无关的事情,热情不高;求知欲强,兴趣广泛,但往往目标不稳定、不专一,一部分同学对自己的专业和将来的就业形势没有充分地认识;绝大多数学生思想健康,品德优良,但少数学生道德认知与行为脱节,缺乏诚信意识;还有少数学生心理素质欠佳,存在心理障碍等等。

二、过程与做法

俗话讲“真理越辩越明”,随决定开展学院学生宿舍辩论赛。

1、活动意义:弘扬时代精神,引导同学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发同学们追求远大的理想,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引领新时代大学生们在智慧激荡、思想冲浪、情境体验中塑造有抱负、有思想、有个性、有良好口才的当代大学生形象,充分展现法学院大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

2、辩题设计方面注重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在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纪律、行为、生活,以及社会对学生的影响等方面的情况后。

3、参赛要求

以法学院各宿舍为单位参加辩论比赛(详情见参赛队伍);每支参赛队需制定出自己的队名及参赛宣言。各参赛队辩手统一着装。

4、评分标准

①观点鲜明,论证充分,引证恰当,分析透彻、严密。

②表达流畅,发音准确,用词得当,层次清楚,逻辑严密。

③反应灵敏,回击有力,配合默契,表情丰富,仪态端庄,风度优雅。

5、奖项设置

团体奖:一等奖四个,二等奖六个,三等奖十个。对获奖队伍颁发荣誉证书。

个人奖:本届比赛评选最佳辩手若干名,对获奖选手颁发荣誉证书。

四、成效

1、增强学生整体辨别能力,提高了教育引导效果:因为辩题设计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强,紧贴学生生活和关注热点,使同学们乐于参加辩论,辩论的主动性增强。辩论双方使出浑身解数,全面深入地分析问题,给全体同学展现事物的两方面,而听众则在思想的冲突中展开激烈的思考,最终明白问题的实质,达到了以辨明理,使同学变被动为主动,为同学们后面的有效行动奠定了基础。

第7篇

评委必须保持白纸典范,不介入到比赛中去。评委倾向于辩手们能够在终局发言中对于自己的论点作出评价,并自我判定胜负。

赛后,如果时间允许的话,评委评委应指出辩手们表现中的不足,并对他们提出意见。

辩论概要(OUTLINEOFADEBATE)

如果你想进一步,更深层次的学习辩论,那么你需要掌握更多的重要的概念,这些单词我们用粗体字表示出来。(在本节只要加注大写英文的,即为重要概念——译者)书后有一个术语表供参考。

正方第一次申论(正方第一次发言)

FIRSTAFFIRMATIVECONSTRUCTIVESPEECH(1AC)

八分钟。

就本方的辩题进行立论性辩护。

解决问题的方案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论述——价值(SIGNIFICANCE),弊端(需要,HARM)以及利益(ADVANTAGE)

现有状况如果不改变的化无法解决问题——根属性(INHERENCY)

我方所认为应该采用的具体主张——计划(PLAN)

我们的计划能够解决问题或者消除弊害——解决力。

反方二辩就正方第一次申论进行质询

(SECONDNEGATIVESPEAKERCROSSEXAMINES1AC)

三分钟。

提问能够帮助你理解对方论点。获取信息(GETINformATION)

提问能够帮助你建立本方论点。稍后使用提问攻击(USEANSWERSAGAINSTTHEMLATER)

向评委展示自己的才华。做一个有风度有礼貌的绅士。(ACTLIKEAPOLITE,FRIENDLYPERSON)

反方第一次申论(反方第一次发言)

FIRSTNEGATIVECONSTRUCTIVESPEECH(1NC)

八分钟。

攻击正方并开始指出正方的方案的缺陷。

指出正方的方案缺乏具体性。这称为方案反驳。(CASEARGUMENT)

指出如果正方的方案的施行,会带来一系列弊端。这称为弊端反驳(DISADVANTAGES)

指出正方的基本假设是不正确的或是有缺陷的。这称为批判反驳。(CRITIQUE)

指出正方的主张并不和现实相符。这称为时事反驳。(TOPICALITY)

指出有一个比正方的计划更好的选择。这称为相抗计划。(COUNTERPLAN)

正方一辩就反方第一次申论进行质询

FIRSTAFFIRMATIVESPEAKERCROSSEXAMINES1NC

三分钟。

正方第二次申论(正方第二次发言)

SECONDAFFIRMATIVECONSTRUCTIVESPEECH(2AC)

八分钟。

捍卫本方立场,攻击反方立场,是正方最后阐述本方主张的机会。

指出对方所指出的弊端,恰恰是支持本方主张的理由。这称为反转。(TURNS)

指出对方的相抗计划以及正方的计划是可以共存的。这称为置换。(PERMUTATIONS)

(那是因为在政策辩论中,如果反方决定放弃防卫现行政策,那么他们可以采用相抗计划。但是相抗计划必须反对辩题,而且相抗计划还必须与正方计划不相容,符合“相抗(competitiveness)”标准,因此不能与正方计划同时实施。如果可以同时实施的话,则所提的相抗计划无效,正方可采用置换——译者)

反方一辩就正方第二次申论进行质询

FIRSTNEGATIVESPEAKERCROSSEXAMINES2AC

三分钟。

反方第二次申论(反方第二次发言)

SECONDNEGATIVECONSTRUCTIVESPEECH(2NC)

八分钟。

攻击正方立场,防卫本方立场,是反方最后一次阐述本方立场的机会。

反方第二次申论与反方第一次辩驳性所包含的论点是不同的。这称为劳动分工。(DIVISIONOFLABOR)

正方二辩就反方第二次申论进行质询

SECONDAFFIRMATIVESPEAKERCROSSEXAMINES2NC

三分钟。

反方第一次辩驳性发言

FIRSTNEGATIVEREBUTTAL(1NR)

四分钟。

攻击正方立场,防卫本方立场。劳动分工。(DIVISIONOFLABOR.)

正方第一次辩驳性发言

FIRSTAFFIRMATIVEREBUTTAL(1AR)

四分钟。

回答所有反方的质疑,防卫正方立场。

反方第二次辩驳性发言

SECONDNEGATIVEREBUTTAL(2NR)

四分钟。

指出本方所赢得的论点,并予以评论。这称为评价论点。(WEIGHTHEISSUES)

正方第二次辩驳性发言

SECONDAFFIRMATIVEREBUTTAL(2AR)

四分钟。

结束以上环节之后,双方会有五至十分钟的准备时间。在不同的锦标赛中的规定是不同的。

然后握手:看看评委是否有什么点评说明。

开始辩论的正确方法

你可以在你的教室里面开始辩论。

参加一个公共辩论集会。

对于辩论新手来说,这是一个思考辩题以及获得一些公共演讲经验的好机会。我们可能会讨论某个相关议题。大胆举起你的手,做一个短小的演讲来支持或者反对我们的主张。只是举起你的手,这很简单,在众目睽睽之下走到教室前面,介绍你自己,并告诉大家你的愿望。在你的理性判断下,尽可能的多说,鼓励每个人都发言,但是如果有人只是想看别人发言,也是可以的。

随着练习的继续,感觉自然一点,站起来表达自己对于其它发言者的赞同或是不赞同的。你可以制定一个学生做主持人,当然老师自己也可以这么做……或者直接按学号一次要求学生发言。

议题:在学校里面,常常有所谓的能力层次的划分,这也被称为“跟踪”学生,它通过评估学生能力,将他们分入不同的班级中,学习和他们能力相“适应”的知识。在任何一门课程都被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以面对不同能力的学生。

动议:这个组织认为对学生进行能力层次的划分并安排他们进入不同的班级学习在包括科学、数学、历史以及英语等科目中是不可取的。学生的分班应该按照他们的年级划分或者根据他们是否完成必修科目来决定。

尝试感受一下辩论中的小冲突

选择一个你和其他学生感兴趣的议题。你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你想辩论的题目,但首先,我会给你一个示范。选择一个学生们感兴趣或是涉及他们的议题总是受到欢迎的。

议题:美国高中学校应该像日本一样,由民间办理。

组成两支各由两人组成辩论队伍,一方作为正方,一方作为反方。使用十至十五分钟大致讨论一下双方的议题,然后在黑板上写下来。在这段时间中,两支辩论队可以构建他们自己的思路以及策略。在讨论后,双方各有五分钟去思考怎样使用论点。

进行一次如下的简短辩论:

正方一辩——三分钟

反方一辩——三分钟

正方二辩——三分钟

反方二辩——三分钟

由观众提问,或者双方互相提问——十分钟

反方终局发言——三分钟

正方终局发言——三分钟

每次辩论大约花费三十分钟。在你讨论以及辩论后,在下个学习阶段你会和另外两个学生辩论同一个题目。

你现在是一个辩手了!请说出辩论者的准则,然后就可以进入下一章节学习了!

辩论者的准则

我是一个辩手。

我希望我的阐述能够配的上“辩论者的准则”这个题目,因此我会尽我可能阐明它。

就我本人而言:

我会查找一下关于辩题的相关资料,知道自己要说些什么。

我会非常注意我辩论的主题。

我更倾向于说服而不是通过暴力或是。

我从胜利别是失败中得到学习。

我要赢得大方,输得有风度。

我不会忘记自己的身份,即使现在我是一个世界公民。

我会像要求别人那样严格要求自己。

我会努力给别人留下深刻的影响。

在辩论中,我尽全力作出最好的论证,来支持我方观点。

在生活中,我尽全力作出最好的论证,来帮着我作出选择。

对于其他人而言:

我会尊重他人自由发言和表达的权力,无论他是否同意我的观点。

我会尊重我的同队辩友、对手、评委、教练以及锦标赛官员。

我在论证本方观点,驳斥对方论点以及引证的过程中都保持诚实。

第8篇

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第9篇

辩论词就是在双方或者多方辩论时,用于驳斥对方的语言。驳斥对方的语言主要由三种形式:驳斥对方观点、驳斥对方论据、驳斥对方的逻辑。

在写辩论词时可以就对方语言中的观点、论据、逻辑的任一方面,找出漏洞,采取直接反驳法、反证法、归谬法等来进行驳斥。直接反驳,就是运用论据或推理,直接指出错误的方法;反证法,就是为了证明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可以先证明与其相矛盾的另一观点是正确的,然后反过来说明该观点的错误;归谬法,先假定对方的观点是对的,然后以它为前提,推导出一个明显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对方观点是错误的。

要注意的是,辩论发言必须明确中心话题,并围绕中心话题来说,做到观点鲜明,有理有据。首先是驳观点,先举出对方的荒谬观点,然后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直接加以驳斥,揭示出谎言同事实、谬论与真理之间的矛盾;其次是驳论据。错误和片面的观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不完整的论据之上的,论据驳倒了,观点也就站不住脚了。最后是驳逻辑。驳倒了观点中的逻辑,也就把观点驳倒了。在具体写作辩论词时,要注意紧扣论题有针对性地展开议论,要求思路明晰、逻辑严密、材料典型、论证有力,为增强语言的表现力,可运用一些常见修辞,如对比、排比、比喻、反问等。

【经典考题】

阅读下面的材料,按要求回答问题。

光明中学举行辩论赛,正方的观点是“养成良好风气主要靠自律(自我约束)”;反方的观点是“养成良好风气主要靠他律(他人约束)”。辩论时,双方唇枪舌剑,反方突然这样发问:“孙悟空不就被套了个紧箍咒?可见养成良好风气主要靠他律。”作为正方,你将怎样得体有力地回击反方?

请为正反拟写一段辩论词。

解析:就本题而言,反方的问话中认为“孙悟空不就被套了个紧箍咒”说明了人要靠“他律”,可以直接反驳,“唐僧为什么不戴紧箍咒呢?”也可以从孙悟空和唐僧属性不同的角度驳斥对方论据。还可以从对方观点不严谨、片面角度进行驳斥。

答案示例:那么唐僧为什么不戴呢?孙悟空是猴不是人,作为动物当然主要靠他律,这不是我们讨论的话题。我们强调主要靠自律,并没有完全排除他律。

【牛刀小试】

1.在辩论比赛中,表面上认同对方观点,顺应对方的逻辑进行推导,并在推导中根据我方需要,设置某些符合情理的障碍,使对方观点在所增设的条件下不能成立,或得出与对方观点截然相反的结论。我们把这一技法喻名为“顺水推舟”。下面是关于“愚公应该移山还是应该搬家”这一观点的的论辩,请运用这一技法为正方加上辩语,并简单说明。

反方:……我们要请教对方辩友,愚公搬家解决了困难,保护了资源,节省了人力、财力,这究竟有什么不应该?

(1)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时下“孔子学院”遍布全球,有力地传播了中国文化,但也有网友认为孔子不能代表中国传统文化,于是在某论坛上引发了一场关于“孔子能否做中国文化形象代言人”的大讨论。请你就此参与辩论,在论坛跟帖留言,支持正方或反方都可以 80字左右。

支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