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 17:12:18
导语:在工程财务收支审计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问题;对策
作为审计的重要分支,财务收支审计是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围绕财务报表展开。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一般由高校的财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一是审计校办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审计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某高校长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校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专项审计,并对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从而完善了校办企业的内控机制和财务运行机制,规范了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全面提高了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一、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
(1)对校办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2)对校办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3)对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4)对校办企业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5)对校办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6)对校办企业的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
某高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全部的校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约定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后,出具了校办企业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明确了校办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校办企业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等内容,描述了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具体情况。同时,披露了校办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部分校办企业存在内控制度尤其是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甚至没有内控制度的现象,往往仅通过口头形式实现相关的流程控制,导致校办企业的人事、财务和资产等管理比较混乱。而且,个别校办企业存在对已制定的制度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的情况。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
(1)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存货不进行及时盘点,或实际进行了盘点但未保存盘点表,或盘点后已发现账实不符、但没有及时进行清理。(2)对账龄较长的往来账目核对和清理不及时,极易形成呆死账,对往来账户名称的记录不清晰,仅有摘要,无具体明细。(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不严,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存在与校办企业名称不符、无明细、无入出库记录及领用手续等现象,在采购办公用品、电话充值卡、加油卡和图书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无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和会议签到的情况也频繁出现,甚至存在“假发票”入账的情况。(4)大额经济往来和超过结算起点的支付不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而采用现金方式收付。(5)合同管理松懈,大额购销业务不及时签订合同,合同签署不规范,存在时间矛盾、重要条款描述不清晰、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而未附补充协议等问题。
(三)实收资本与工商登记和投资方记载不符
个别校办企业在履行了验资程序和完成工商注册后,出现了高校未将货币和实物尤其是实物实际划转给校办企业的情况,导致校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与高校的投资数额也不符等问题。
(四)会计信息失真
部分校办企业存在高校在校办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未列入工资成本、实际使用的房屋、场地、设备、能源、材料、成果、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未归入资产账户和提取折旧等无偿占用高校资产和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存在预收款不及时结转收入甚至收入不入账、收入和成本不匹配、未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现象,这都造成校办企业的会计报表不能完整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导致校办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
三、加强校办企业财务收支管理的对策
针对校办企业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披露的主要问题,某高校多次召开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整改工作,分析和明确了问题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制定了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工作清单,明确了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总负责人、分工负责人、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由监察审计室督办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
重新梳理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审计管理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某高校修订了校办产业管理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牵头,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监察审计室等职能处室配合,制定和完善了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借款与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审计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提高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质量,规范校办企业的财务行为。
(二)通过机制建设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首先,在校办产业管理办法中,明确校办产业实行校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其次,在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中,分别明确了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校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财务管理职责、借款与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合同主办制度和合同审查审批制度。再次,在资产经营公司与校办企业签订的经营管理责任书中,约定校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具体责任,并将审计结果列为奖惩指标。通过以上措施,引导校办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重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逐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三)继续深入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
以《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关于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6]22号)为指引,某高校的大部分校办企业已改制完毕,个别校办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原因未完成改制,而且,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范围还未覆盖所有经营性资产,对此,某高校制定了经营性资产剥离规划,并责成资产经营公司按照规划继续深入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夯实所有校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划转手续.
参考文献
[1]傅嵘.高校校办企业的财务内部审计[J].品牌,2015,(08):183+185
一、村级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形同虚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事项。成员由村民或其代表推选,被推选的人应具有财会或相关的管理知识。在审计工作中我们发现,此项法律规定虽然非常明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形同虚设”,如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未由村民推荐产生,而是由村委四职干部或委员担任,其印章却由报账员保管,监督委员亦未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逐笔审核及签字。这里在形式上,一方面实质上不符合财务内部控制的独立性要求,起不到切实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流程及权限不合理(如报账员保管印章,监督人员不复核签字等),都在形式上也使得监督工作完全没有展开,村务监督失效,导致农村经济组织财务工作混乱。
(二)财务管理不规范
由于缺少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监督,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掌握在村支书等少数村干部之中,村的大额经费支出不经集体研究决定,费用审批手续不严谨,报销凭证不够规范,有的是白条列支,有的是村干部自己领条自己审批,有的是重复报账套取资金。
(三)村务公开不规范
其一是村干部民主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够;其二还是由于其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作祟,未能认识到自身与村民的服务关系。这样导致的后果是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都不规范或者不完整,公开的内容也片面、单一,不够具体。从另一个角度讲,大多数村民对自身的权利也没有完全认识,对于村务公开的程度、形式不够关心。这样则导致了村务公开工作完全成了“形式”与“过场”,使村民只能雾里看花,对村级财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受到限制。
(四)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不到位
由村级建设的村组道路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办公室装修工程没有实行公开招标程序或集体决策程序,工程未经公示,无工程预算、决算、验收等资料;外购建筑材料无购销合同和验收资料;材料款和工程款都是以领条或收据方式报销,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随意性大,基本上由村支书和村主任共同操作和掌控工程项目。
(五)超额开支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涉及征地拆迁的村委会收到上级拆迁办拨付的拆迁工作经费,限额开支,主要用于征地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等相应费用的开支以及村组等征地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及加班费,征地工作人员的就餐费用。由于村干部对拆迁工作经费开支无预算和计划,开支内容的随意性大,在没有考勤记录的情况下,村委会成员集体超额发放误工费和加班费,村干部采用领条和个人餐票方式报销大量餐费,导致拆迁工作经费大大超过限额开支标准,挤占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
(六)违规发放坐班补助和误工费
街道办按照上级规定对村四职干部的工资由财政统一打卡,其他职位干部工资待遇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村干部工资以外的差旅费(交通费)、电话补助、节假日值班费、其他专项工作补贴等限额报销(除征地工作外)。村干部不得再发坐班补助及专项误工费。村委会因征地拆迁收到大额的拆迁补偿款,村干部面对突如其来的大额资金,就千方百计想办法如何使用。由于拆迁补偿款属于全体村民共有资产,向村委会全体成员发放坐班补助和误工费属于乱支滥补行为,损害全体村民集体经济利益。
二、村级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村级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缺失
由于缺乏必要的内控制度,导致村干部的审批权和控制?喙?大,未能从制度层面对村干部进行约束,存在自批、自领、自用、挥霍浪费、乱支滥补等情况。
(二)村干部的财经法规知识缺乏
村干部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缺乏学习,上级部门也未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致使村干部财经法规知识缺乏,遵守财经制度的意识淡薄,个人权力表现力强,对村级财务收支不按规章办事,不听财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体资金一人支配,造成管理不规范。
(三)对村级财务管理监督不力
一是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不力。村务监督委员会没有代表全体村民对村级财务收支、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等进行监督和落实,监督流于形式,给少数不廉洁的村干部提供有乘之机。二是村民监督不力。分散的家庭经营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淡薄,部分村民忙于生计,不主动参与集体事业,对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纵了村干部的违法乱纪。三是上级部门监督不到位。由于上级部门从事农村“三资”管理的人员越来越少,监管空白,疏于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和监督,致使村干部心存侥幸,违法乱纪的胆子越来越大。
三、加强村级财务收支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民主监督管理
一是坚持依法办事,完善村民监督。要从组织建设出发,由各基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村民监督小组的组建,明确其成员构成、职责与相关办事流程,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完善村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二是强化外部监督。由于内部监督远非一蹴而就,因此适时引入外部监督也非常重
要。这里重点考虑以政府审计的模式,通过定期审计、专项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对村级财务或重点收支事项进行审计或审查,并定期公布审计结果。结合审计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对重大违纪违规的人和事依法移送纪委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真正做到查处一个,威慑一方的作用。考虑到政府审计力量的不足,有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外聘社会审计的模式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二)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并结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做到规范管理,同时强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一是要完善村务公开形式。要求各村委会将一定时期的村财务收支进行公布。在形式上要明确公布周期,公布载体(如上网、张榜等),公布的同时要注明举报或反馈方式等。二是要明确公开内容。要求各村委会必须将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逐项进行公开。杜绝“选择性公示”的做法,使村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落到实处,使村民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明白的答案,及时纠正不合理收支项目,消除村民对干部的疑虑,化解干群矛盾。
(四)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对拟参加村级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从资质、业绩、报价等方面进行量化评比,择优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并将中标单位的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双方签订规范的建筑业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合同交上级部门备案。对建筑工程一定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先要设计、预算、招投标,订合同、聘请工程监理,完工后,完善工程验收手续,按合同分期支付工程款、暂扣质量保证金等。
(五)制定费用报销标准
建立健全村内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村干部报酬、误工补贴、拆迁工作费等各项费用标准,做到费用支出事无巨细,做到费用支出有据可查、有章可循,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能有效的杜绝费用支出的随意性。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审计工作会议和区委*全会精神,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方针,紧紧围绕*新区建设,突出对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和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注重抓好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效益审计,为维护财经秩序,推进*大建设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二、审计内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20*年对区本级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推动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继续加大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力度,重点加强对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审计;继续加强预算支出审计,实行本级预算支出与补助支出审计并重,促进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完善财政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今年,按照省、市审计工作要求,对涉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土地出让金等进行联动审计,并跟踪检查相关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提高全区科技创新能力和资金使用的效益。
(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以促进项目建设单位管好用好财政建设资金,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为目标,今年,区审计机关根据《*区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规定》和《批转区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继续对*工业区建设项目、*新区建设、“*春天”建设小区、民康·葛大店花园、花园路二期工程、休宁路中学等区重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同时,还将根据区财政基建投资情况开展相关的工程决算审计。
(三)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为规范区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行为,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优化部门支出结构,今年计划审计区水务局、林业局、科技局、民政局、建设局、教育局、*中学等单位。
(四)街道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为了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的监督力度,规范街道财政收支行为,强化街道依法理财的意识,今年计划对宁国路街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检查以前年度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街道实施准预算管理体制后的财政情况,并对20*年街道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五)乡镇财政资金审计
重点检查乡镇政府财政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上级拨入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应缴上级收入是否足额上缴;检查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及粮食补贴资金的落实、拨付和使用情况。有无向农民转嫁乡镇、村债务负担,有无挪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乡镇财政收支结构是否合理、合规等。
(六)事改企单位审计
开展对20*年进行事改企单位后续审计,审计重点是资产、负债的真实状况,职工分流安置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改制相关资金的支付管理情况,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及剥离资产的管理情况,挂牌出售股权的收入情况,检查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合规性、合法性,保证区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为加强对权利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今年区审计机关继续贯彻中央两办和省、市有关部门规定,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方针,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及区委组织部门的委托,将安排6-8家单位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市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项审计机构,或者向有关单位派出审计工作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所必需的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
第二章财政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三章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政策性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出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在国(境)外设立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及其设立的下属企业和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情况;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下列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融资;
(三)社会公益性资金;
(四)其他国有资产(资金)。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
(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制订审计项目计划,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手续。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齐决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各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和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延伸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收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资金的筹集和划拨情况;
(四)采购效益情况;
(五)主管机关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采购人、使用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与政府采购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二)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及国有占控股地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三)经授权对其他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政府指令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聘用有关人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
第七章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救灾、救济、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及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的单位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第八章效益、环境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本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情况进行效益审计,并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后应当作出审计判断,向本级政府提出效益审计报告。
效益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政府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作为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进行环境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在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环境管理责任方面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评价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章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的会计报表审计、验资、验证、资产评估、工程预结算、税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执业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结果。
第十章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会计资料;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上述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开发、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软件,应当留有审计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需要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阻碍。
审计机关审计专项资金,可以延伸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专项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应当出示审计机关审计调查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时,应当出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查询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执行,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严重违法嫌疑或者上级机关交办事项需要立即审计的,经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实施审计。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对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责令其保持现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资产转移批准手续;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的行为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披露违纪问题。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重大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公报、公告、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闻会等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在二十日内通知审计机关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退还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及时退回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二)拒绝、拖延、阻碍审计或者调查的;
(三)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拒绝作出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发现开发、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可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五)、、的;
以审计法规定的必审项目和国家、省、市审计机关下达的统一项目为基础,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特别是市委全委会提出的六大重点工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我市审计资源实际,2013年度审计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1.2012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以推进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为目标,对市财政局具体组织的2012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中,以收入组织、预算分配、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为重点,关注财政收入支出和分配情况、民生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保障情况,对相关专项资金进行审计调查,积极探索财政绩效审计,分析评价财政专项资金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和效果,促进财政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由财金科负责,2013年3月开始实施,6月30日前提交审计报告。
2.地方税收、基金征管情况审计
以规范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为目标,对2012年度市级地方税收、基金收入征管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地税部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履行征管职责、税收稽查执法等情况,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税务部门严格依法征税,强化征收管理。项目由财金科负责,2013年3月开始实施,6月30日前提交审计报告。
二、经济责任审计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1.部门(单位)、镇乡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三责联审”的有关要求,根据市委组织部委托,对离任的部门(单位)、镇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部门(单位)在任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具体对象以组织部委托为准。
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所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领导干部经济决策、财经法规政策执行以及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全部过程,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事业投入及实施效果、国家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个人遵守相关廉政规定情况;对镇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关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在融资贷款、工程发包等方面的履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有效履行职责。
根据市委组织部委托,对市委老干部局、610办公室、红十会及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等4名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分别由财金科、行事科、农资科和经审科负责,1月份开始,3月底提交审计报告。其他离任或在任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待组织部门明确后即组织实施。
2.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为促进部门预算综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预算执行到位率,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对已经交办的市委老干部局等4个部门(单位)进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承办科室及实施时间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同;年度中间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接到组织部委托后,除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外,对其所在部门(单位)同时进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按照确保审计覆盖面、避免审计监督盲点的原则,对多年未审的部门预算单位逐年安排审计。2013年,对住建局、农委、水务局、海洋与渔业局系统共29家下属单位进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住建局系统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处、房屋征收办公室、燃气管理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建监察大队、房屋产权交易所、白蚁防治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由财金科负责,5月份开始,9月底提交审计报告。
农委系统的林果指导站、蚕桑指导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农村环境能源技术推广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种子管理站、农业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由农资科负责,5月份开始,9月底提交审计报告。
住建局系统的城乡建设档案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水务局系统的水费水资源管理所、堤闸管理所、水利设计室、水利局仓库,由经审科负责,5月份开始,9月底提交审计报告。
住建局系统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室、规划信息中心、城市排水管理处,海洋与渔业局系统的渔政执法大队、渔业技术推广站、吕四渔港船闸管理所、渔港监督站,由行事科负责,5月份开始,9月底提交审计报告。
三、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1.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
根据审计署统一部署,围绕“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基本解决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的工作目标,对市保障性住房继续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的重点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与完成情况,工程建设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工程建设管理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后续管理情况。项目由行事科负责,2013年7月开始,12月底前提交审计报告。
2.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
根据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对我市2010至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审计。目标是通过审计,摸清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情况,分析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和开发效果,审计立项审批管理情况,检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项目由农资科负责,3月份开始,4月底前提交审计报告。
3.村庄环境整治工程审计调查
根据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统一部署,对我市2011至2012年村庄环境整治工程的总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省审计厅确认的镇、镇、镇等3个镇和村、村、村、村、村、村等6个村进行重点审计调查。审计的重点是村庄环境整治工程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及绩效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等。项目由农资科负责,3月份开始,4月底前提交审计报告。
四、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八所中心敬老院财务收支审计
围绕市委全委会提出的“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的民生实事重点工作要求,对全市汇龙、吕四等八所公办中心敬老院进行财务收支审计。重点检查2010至2012年财务收支情况、五保养老政策落实情况、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由局财金科负责,2月份开始实施,5月底前提交审计报告。
2.二十九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及运行情况审计调查
围绕市委全委会提出的“纵深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民生实事重点工作要求,对全市2011年乡镇医院改制后新成立的29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以财务收支为主线,重点检查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收入支出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目标通过审计调查,摸清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揭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对如何加强管理、规范运行提出建议,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运行。项目由局行事科和经审科负责,并联合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实施,2月份开始,4月底前提交审计报告。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1.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围绕市委全委会提出的“突出平台打造,完善功能配套,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沿海开发重点工作要求,以及“塑造宜居中心城区,实施民生城建”的城乡统筹重点工作要求,对财政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吕四港环抱式港池、10万吨级进港航道工程、海口枢纽工程、临海高等级公路、公共卫生大楼、商务中心等6个重点项目跟踪审计由固投审计一科负责。大学校区、蝶湖酒店、行政中心配套工程、南苑中学等4个重点项目跟踪审计由固投审计二科负责。审计重点关注建设单位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建设资金来源、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征用地手续、拆迁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力求通过跟踪审计,揭示建设单位在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规范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
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有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的规定,以促进建设单位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合法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努力节约政府投资,不断提高投资效益为目标,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2013年,对中医院病房大楼、城建指挥部经济适用房、世纪大道绿化景观工程等45个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程送审额约15亿元。竣工结算审计分别由固投审计一科、二科负责,1月开始,12月底结束。
六、金融审计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根据市审计局的统一安排,以促进农村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和增强服务“三农”能力为目标,对农村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通过审计,反映农村商业银行在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核实各项金融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分析其整体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揭示影响当前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项目由财金科牵头组织实施,拟于7月开始实施,具体要求待省厅统一部署。
七、其他项目审计和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今年下半年全镇将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为确保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村级换届之前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责任进行全面审计,为村级换届工作作好准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坚持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弄清村级经济实力,理顺财务关系,明确村干部的经济责任迎接村级换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本次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各党工委负责具体组织审计工作。镇成立联合审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另行文),在本次审计中发现问题较突出,并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党工委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联审计小组报告。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对侵占、挪用、私分、贪污、挥霍集体资财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审计的范围和方法
(一)村级财务审计的范围,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审计*年村委会换届以来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可追查到以往年度,立案逐项进行审计。
(二)审计方法:抓住“三个重点”,把牢“四个环节”。“三个重点”一是财务收支帐目,采用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进行顺查与逆查;二是货币资金和有形资产,采用直接盘点现金与实物的方法;三是债权债务,包括承包合同结算兑现,采用核对、复核、查询的方法。
“四个环节”:一是把牢各项收入帐的清查,是否有漏收或收八不入帐;二是把牢各项费用,是否有虚假开支;三是把牢货币资金盘点核对,银行帐户、库存现金是否帐实相符,是否有白条抵库及挪用公款等违纪问题;四是把牢债权债务帐户核对,是否与帐户相一致。
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党工委组织进行审计,做到五个结合:审计查账与走访群众相结合,审计查账与核查实物相结合,审计与化解村级债务相结合,审计与处理问题相结合,审计与建帐建制相结合,确保审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审计内容
1、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审查村级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重点查明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有无被侵占、挪用;非生产性开支是否严格控制,有无挥霍浪费;村内各项工程的决算情况;未入帐的费用情况;村公益事业资金、土地补偿费收入和政府有关部门下拨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村财务收支是否按时如实上墙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是否健全等。
2、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及专业项目管理情况。审查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帐款、帐物、帐帐是否相符,集体资产、资源和专业项目的承包标的、期限、方式等是否经集体经济讨论决定,标的较大的是否引入了招投标机制,承包或租赁者是否按合同及时缴纳承包款或租金,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损失浪费。
3、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查清债权、债务增减变化及拖欠占用情况,摸清帐外债权、债务情况。重点审查有无借款举债用于违背政策规定的非生产性支出,是否新增村级债务,有无存在盲目举债情况,有无将集体资金擅自借给个人、企业和外单位,有无擅自为个人、企业和外单位提供担保或抵押等。
4、村级民主决策情况。审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有无“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存在。
5、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问题。如村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村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等群众要求审计的问题。
(二)审计步骤
1、准备阶段。对被审计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要求村(居)委组织好人员,并由审计人员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审计工作方案。
(一)内部审计的定位、职责划定
内部审计是由各单位、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专设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相对独立地对本单位的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的行为。内部审计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内设机构。内部审计就其性质来看,它是一种管理权的延伸,是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代表管理权的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职责定位是在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履行的职能主要有:
1.经济监督职能
内部审计源于“两权分离”的管理需求,即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而产生的受托责任关系,其目的是对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做出判断。经济监督是指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它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它经济活动是否合规、合法、合理、有效,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通过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财务收支审计涉及的内容有:检查会计资料及其有关经济信息的真实、正确、合规;检查财产和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检查内部控制和会计控制的适用、有效与健全:检查经济业务、经济合同、财务收支的合法与合理。审计人员审查的重点是管理层和执行层在处理经济业务方面的真实性、完整性。
2.经济评价职能
经济评价是由经济监督派生出来的一种职能,在现代内部审计中,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内部审计要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以履行评价职能为主。经济评价就是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考核职能
随着管理层次增多,内部管理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下,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选拔和任用的主要依据,以测评各层次的负责人履行责任情况的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内审工作的重要职责。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主要内容有:评价被审计人员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管理目标的完成、财务收支、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等。审计人员审查的重点是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为实现目标付出的代价。
4.风险评估职能
内部审计作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根据单位及自身发展需要,目标逐步从传统的“查错纠弊”提升为“风险控制”,关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健全的单位治理结构。
(二)国家审计的定位、职责划定
国家审计又称为政府审计,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其目的是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国家审计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职能,国家审计主要关注国家机关及国有单位的财务情况,防止非法占用挪用资金及逃脱税务等行为,国家审计的一般执行机构为审计署,财政部及相关财政机构,也会对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一定的审计监督工作。在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审计的职责确定必须从“自我为中心”走出来,理清与政府、各级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的多元关系,经由责任的重构、重释、重建、重塑和重理,才能形成既顺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法治精神的国家审计职责体系.。国家审计不仅是“照妖镜”,更要做“显微镜”、“望远镜”,不仅是“财经卫士”,还要做“财经医生”;不仅要做“看门狗”,更要做“牧羊犬”,从上可以看出国家审计的职能不仅包括监督、评价、鉴证三大基本职能,还包括控制、监测、测评、甄别等职能。国家审计的内容包括: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国有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等;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
二、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关系
(一)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区别
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有密切的关系,内部审计要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政府审计内容也可以委托内部审计进行监督。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也基本相同,但两者在审计目的、代表的利益、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等都存在着差别,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其主要区别在于:
1.服务对象不同
内部审计是根据国家的要求和部门、单位内部的需要而设立的,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家审计则是应国家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建立的,在行政上受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
2.独立性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单位、组织的内设机构,其独立性易受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影响;国家审计由于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其独立性较强。
3.审计范围不同
内部审计可以对本单位、系统内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经常性、详细的审计;而政府审计可以对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单位进行审计,但审计深入度及细致程度较逊色于内部审计。
4.审计的深度不同
内部审计人员较国家审计人员更熟悉本单位、本部门的情况,在审计中更容易深入发现问题和开展工作。
(二)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资源整合
资源整合就是优化资源配置,对现有的资源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使各项资源得到发展和完善,各要素之间相互调整并加以重新组合,达到协调统一,形成合力,获得整体效能达到“1+1>2”的结果。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资源整合是现代审计的必要形式,为了能够促进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资源有效整合,应需准确把握两者的结合点,做到审计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1.建立协同审计机制,是节约审计资源的重要措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避免内部审计工作与国家审计工作重复,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充分考虑到国家审计因素,尽量避免工作重复,最大限度地节约审计资源。
2.审计人员资源整合
内部审计侧重于本单位全监管,国家审计侧重于审计的全覆盖,由此存在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审计过程中影响审计的效率。审计人员全面掌握专业知识和审计技能,明确审计目标和各项要求;统一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人员的审计理念,树立审计组成员整体观念,促使审计资源效能的最大化。
3.信息资源的整合
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发挥“金审工程”建设成果的作用,迅速推广新的审计方法、采用新的审计手段,开阔审计人员的视野,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统一审计对同一问题进行处理的口径,节约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加强审计力量较弱的审计机构的力量,便于在较大的地域范围内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4.沟通和合作
内部和国家审计人员,相互交流审计经验、学习相关知识,收集政策法规及管理信息,明确审计工作措施;加强在审计范围沟通、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论和管理建议、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的沟通;及时发现的审计缺陷,以降低审计风险。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应在内部控制、揭示和防止舞弊、改进审计建议、审计评价结果等方面的沟通。
(三)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资源共享
建立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成果信息共享机制,改善审计成果信息在掌握上的对称性,提升审计成果透明度和信用度;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内部审计根据国家审计成果,更有效实施内部审计和监管。国家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的评审结果,特别是薄弱环节,内部审计要跟踪调查核实;利用国家审计提供的问题,确定审计方向。内部审计要与国家审计及时沟通,做到资源共享,扩大审计影响。国家审计可以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内部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
由于对内控制度的评审是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之内部审计人员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和控制程序,其关于内控的评审结论具有较高的可信赖程度,国家审计可以在进行评价和审查之后加以利用。
2.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的结果
如果内部审计机构对有关下属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其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后利用其工作成果,减少对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量。
3.利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线索,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
在阅读内部审计报告或其他工作资料时,可以发现内部审计已发现的问题,或是其他线索,审计人员可以利用这些线索进行深入的检查。
三、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关系的发展
关键词:高职院校;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7-0097-04
随着政府在对高等职业教育投入的加大,高职院校规模也日益发展壮大并趋于稳定,近几年政府投入的加大也导致财务收支业务量不断加大,加之校办产业的增加、后勤服务实体化以及新校区建设的不断扩大,使得高校财务收支范围和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当中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完善高职院校财务收支管理程序已成为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
高职院校收入是指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而对应的支出是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指出,收支内部控制已成为单位经济活动业务层面风险控制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高职院校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需要把握财务收支控制的规律、目标、方向,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求财务管理人员要合理运用相关控制举措,在准确把握好高职院校财务收支控制问题的基础上完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体系和规范[1]。
一、当前高职院校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高职院校资金收入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体制下,我国公办高职院校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这部分收入由于实行严格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一般出现问题的几率比较小。而高校学费、住宿费等收入由于是由高校自行组织收取,几乎在管理上都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高职院校财务部门对收费岗位设置不科学,收费岗位职责不明确,不少高职院校还不能严格按照《会计法》要求对不相容岗位进行有效分离;(2)有些高职院校没有严格执行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有些高职院校不能公正、合理、及时地处理学杂费减免事项;(3)有些高职院校收入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导致收入不能及时入账,容易形成财政性资金体外循环,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金库”问题屡见不鲜,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深入,“小金库”问题也将得到有效控制;(4)高职院校由于收入统计与管理口径不一致,且由于收入预算与监控不能有效对接,导致二级院、系、部的各项收入缺乏有效监督与后续管理,对重大问题的财务风险防范和预警缺乏有效应对能力[2]。
2.高职院校资金支出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高职院校资金支付环节由于人员配备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有些不相容岗位不能按《会计法》要求实行有效分离;(2)年初预算未能按法律法规要求对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进行准确预算,实际支出范围亦很难做到符合年初预算的要求;(3)目前多数高职院校虽然科研项目比较少,对项目管理往往简单地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部门对项目管理欠缺,财务部门对项目支出进行审核也存在较大难度,对原始凭证审核、资产添置管理、资产验收等业务流程几乎流于形式;(4)财务部门对经费实际使用与预算执行缺乏有效的动态管理能力,财务分析也不够及时,对资金使用的实际效果不能做出及时、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
3.高职院校财务收支在内外部监督上存在的主要问题。(1)高职院校内审部门往往由于人手不足、业务不熟悉等原因,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缺乏相对有效的监督,对单位预算执行过程和执行效果不能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尤其在预算执行的事前介入和事中控制上缺乏经验和手段,事后审计监督一般也比较单一,很难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形成客观全面的评价。(2)内审工作往往侧重于对单位预算支出的事后监督,忽略了对单位各项收入的有效监控,而对单位预算支出的监督往往侧重于项目支出部分,忽略了对常规预算尤其是基本建设经费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全过程监控。(3)目前多数高职院校外部监督也仅仅局限于单位账面上的财务收入支出情况,尚无有效的外部审计监督机制,在帮助高职院校完善内部控制方面还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3]。
二、高职院校财务收支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和目标
1.高职院校财务收支主要内容。高职院校收入主要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含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教育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学生培养费(学历教育、非学历培训)、社会捐资助学、下属单位上缴款(含校办产业经营性收入)等,其中上级财政拨款是指年度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产学研拨款、基建拨款以及其他杂项经费拨款。高职院校支出主要包括产学研支出、工程建设费、学生日常事务管理费、办公费、后勤保障费、工资(含离退休人员)、产业运营支出等。
2.高职院校财务收支管理目标。高职院校必须依照相关政策、法规来规范和监督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服从和服务于产学研办学目标,提升办学水平和能力,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财务部门应编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编制及时的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准确可靠,为领导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因此,高职院校财务收支管理目标包括:首先,高职院校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预算法》的要求全口径编制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培养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预算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其次,财务预算应准确反映实际收支情况,杜绝不合法、不合理收支业务,防范各类和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再次,财务部门要对各项收支进行准确、及时的会计核算,资金调拨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年初下达的预算;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做好资产保管登记工作,要严格控制资产的重复购置,力求实现全校范围内的资源共享[4]。
三、加强高职院校财务收支方面内部控制的思路与建议
高职院校要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抓紧建立健全收入和支出管理制度,杜绝在收支业务方面的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1.全面加强高职院校各级各项收入管理。(1)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机制,按要求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或规程,在收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确保各项收入合法合规,明确各自岗位职责权限,合理设置收入会计岗位,确保不相容职位相互分离。(2)全方位加强对高职院校内部收入的过程管控,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办理收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收费规定,确保各项收费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收费过程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杜绝资金截留或坐支[5]。(3)充分发挥财务部门资金统筹和会计核算、监督职能,确保单位所有收入全部足额纳入年度预算管理。通过对收入的管控不仅规范了学校资金运作行为,而且增强了对学校资金的监管力度,还能消除坐支、截留、挪用资金的隐患,大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加强对收入预算分析,提高收费管理信息化质量,财务管理部门定期检查资金收入与预算金额是否一致,落实欠款部门或相关责任人的还款期限,积极发挥会计信息系统对高职院校收入的内部控制作用,努力降低应收款项和坏账损失,确保收入信息准确无误,部门之间力求资源共享、信息反馈及时[6],详细的高职院校收入内部控制流程(见下页图1)。
2.完善高职院校资金支出管理。(1)重视高职院校支出预算编制工作,强化预算支出控制,确保资金支出业务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严格按年初支出预算开支经费。对符合规定的基本预算支出和用于学校产、学、研的预算部分应按上级批复或经费使用要求纳入年初预算方案;对非常规预算支出事项,应加强项目前期充分性认证,待院长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安排预算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加强资金支出的有效监管和科学预测,通过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转提高办学效率[7]。(2)充分发挥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间的有效调控职能,财务部门应牵头对预算支出进行全方位统筹管理,并结合经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专业判断,确保公用经费使用发挥最大效益。人事管理部门对人员经费、培训经费进行归口管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对校园信息化建设方案和预算进行专业化审核,后勤管理部门对校舍及设备的保养与维护、环境整治等方案进行专业化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应规范高职院校内部设备、材料的采购行为[8]。(3)高职院校应加强对资金支出的过程控制,明确各自职责范围、业务处理权限和责任,明确费用开支标准及管控细则,财务部门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明确高职院校和二级单位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范围,财务部门对学校全部预算进行审核、会计核算和决算[7]。(4)建立健全完善的支出管理报告制度,对经费支出内容、支出进度等存在异常现象时能及时采取有效举措。在经费支出过程中,财务部门是否对所有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实行控制,确保财务支出内容真实、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通过内部控制,通过对表单的控制和审核,真实反映和证实审核批准程序行为,准确完整反映高职院校产、学、研业务的真实支出情况。总之,高职院校财务管理贯穿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财务部门应与各业务部门协同合作,最终在全校范围内形成有效的资金支出内部控制体系[9]。详细高职院校支出内部控制流程(见下页图2)。
3.完善高职院校财务收支监督机制。高职院校必须加大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监督及控制体系的监督检查力度,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各类收费收入以及下属部门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常态化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自评价机制,财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学校层面应强化对财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财务管理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外部监督体系构建,通过外部检查监督,完(下转104页)(上接99页)善高职院校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财务收支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参考文献:
[1] 莫天奇.高校财务管理内控效能研究[J].会计之友,2013,(31):113-115.
[2] 蒋星宏,杨莉.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研究[J].财会通讯,2013,(10):70-72.
[3] 罗桂兰.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的探讨[J].科技经济市场,2015,(12).
[4] 乔春华.基于高校管理会计的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2015,(2):68-73.
[5] 胡石香.高职院校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5).
[6] 唐际艳.我看高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财务与会计,2014,(2):64-65.
[7] 杨荻.高等学校资产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和着力点[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12).
一、转变审计观念,拓宽审计思路
预算执行审计,过去仅仅停留在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上,只要出去的资金符合开支渠道,手续齐全,至于资金是否用于原定的目标、其效用如何,则往往不太深究。随着人们对公共财政的认识,公众对政府审计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再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他们更关心的是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是审查资金的来龙去脉、违规违纪金额,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其审计评价往往可以用数字来量化,或者用逻辑关系来判断,并没有从效益的层面上,来衡量资金是否应该投入,投入的效果如何,是否以最小投入取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等。而绩效审计除了运用传统的审计方法以外,主要是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政府预算管理和公共财政体系的绩效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的手段和方式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不仅要审查原始的财务数据,还要根据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推理,分析影响这些问题的原因和因素。因此,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审计观念,拓宽审计思路,把行政事业审计工作从任务型、程序型向目标型、效率型转变。在审计的手段和方法上要大胆创新、勇于探索,摆脱传统审计的束缚,跨出财政财务收支的框架,从完善机制、体制入手,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为宏观经济和政府预算管理服务的功能,满足成果使用者对审计的要求;在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上,要把重点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倾斜,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根本目的,既要审查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同时也要审查预算安排的经济性、财政投入的效益性,确保资源配置趋于合理。既要审查一级预算单位,也要审查以政府财政支出为纽带的政府部门整体经济活动的情况,使审计目标由过去的“鉴证”形式向事前确定目标,事中和事后评价的方式转变。既要审查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投入、投量,也要审查管理活动中的绩效,使审计评价能够从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选好审计项目,明确审计重点
当前,绩效审计在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如何选好审计项目,进行绩效审计评价,是审计立项的首要问题。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性,有的财政投入并不一定产生经济效益,有的则通过较长的时间才能表现出来。因此,在选择绩效审计项目时,必须要有所侧重,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绩效审计不能涵盖行政事业审计的全部内容,也无法对每个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做出全面的绩效评价,只能是对某一环节或某一项目、某一事项进行绩效审计。近两年来,笔者所在审计局在行政事业绩效审计方面已作了尝试,如: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农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审计调查等。从绩效审计探索的实践来看,在审计项目的选择上,笔者认为,要选择那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公众有切身利益的项目,如:政府投资的大型项目、公共事业服务项目、高科技项目以及政府、机关行政性消耗所引发的老百姓普遍关注的财政资金。既可以使社会公众能及时了解资金的去向和使用效益,同时也可以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树立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绩效审计项目的选择,必须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关注性,审计评价和分析能引起社会的共鸣和反响,审计成果能得到被审单位的认可或运用,能够被政府部门接受或推广。从当前我国行政事业绩效审计的特点来看,政府财政资金使用中的损失浪费问题必将成为审计的重点,对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不但要对当期业务活动的绩效进行审查,还要对业务活动的滞后性效益进行审查,使审计贯穿于全过程。对被审单位的管理业绩做出评价也是绩效审计的重要内容,从机制上、体制上、管理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升审计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