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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税务

时间:2023-09-08 17:12:19

导语:在出口退税税务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出口退税税务

第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第2篇

第二条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顺利实施,税务机关须相应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人工审核、机审、疑点调查、审批、退调库办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数据库服务器所在地区需设立专职系统管理员。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原则。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配置内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各地不得擅自改动。对审核系统内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税审核配置内容,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

第五条出口企业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出口企业反馈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审核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六条税务机关接受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资料,根据审核无误的认定申请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补充完整。

第七条当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做相关认定内容的变更或注销,并出具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要先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受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退税单证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和申报表的内容须与原始单证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九条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保证正式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出口企业在正式申报之前,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当期(批次)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将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预审核,取得预审核反馈数据,并依照反馈数据对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据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直接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将装订成册的汇总申报表、明细申报表、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按申报期接收企业申报资料,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数据安全后读入审核系统;检查企业申报报表的种类、内容、联次、数量、印章等是否齐全;检查企业申报纸质凭证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汇总表所列一致;检查纸质凭证和报表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受理人员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正式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受理人员接受出口企业正式申报后,将所接收的申报资料移交初审岗位,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四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依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审核出口企业的正式申报出口退税纸质凭证的合法、有效、完整性,与电子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在人工审核环节发现的一般问题,经出口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应退还出口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人工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计算机审核环节。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审核人员在接到初审转来申报数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逻辑关系审查和外部信息对审。审核通过的数据,生成退税待审批表,并提交审批环节。在审核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审核时应以企业为单位,退税数据范围应控制到申报年月及申报批次;

(二)每户企业每一次审核出口退税应由一人负责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换。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在计算机审核中需要对数据进行调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少的企业,应及时告知企业,并退还初审环节依据纸质凭证对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调整,企业经办人员和税务机关初审人员需在企业申报表上更正处签字盖章确认;(二)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多的企业,应退还申报受理环节并及时通知企业改正后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退税审核未通过的申报数据,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审核产生的疑点,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且属于政策规定可以退税的,予以人工挑过;

(二)对录入的错误数据,退还受理申报环节进行核实调整后,重新提交审核环节;

(三)属于应该进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转至检查环节进行函调。

第五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退库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退税的领导对审批人员上报的拟审批结果及特殊审批项目,应进行综合审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税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填开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的人员对领导审批的情况,应进行逻辑关系检测,将检测无误的已审批数据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或综合征管系统生成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或税收缴款书),办理退(入)库及已退库核销。

第六章退税证明管理

第十九条出口企业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等有关退税证明时,应按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要求将需要开具单证的内容进行录入,生成开具单证的申报数据,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报送的退税证明单证申请表和相关数据后,应核对申请表和录入数据是否相符,并对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确认无误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审核环节;核对未通过的数据应退还企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计算机审核人员对申报环节转来的单证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出具环节;未通过的数据应退回申报环节进一步核实。审核环节不允许直接更改数据。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负责出具退税证明的人员只能对机审已通过的单证数据出具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核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应定期完成审核系统中提供的异常发票核查、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核查、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利用出口退税各类信息、数据,定期完成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的评估。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对退(免)税审核中需函调核实的货源情况进行函调。

第八章出口退税系统维护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和税务系统有关要求做好出口退税系统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强化权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接收、安装、维护并且不得随意更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及出口退税率文库等,定期(月、季、年)备份数据并将备份数据纳入数据档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员未获授权不得维护。

第二十八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生成上报总局各类数据。

第二十九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基础性检查:按统一规范检查清理各地业务实际处理中的具体规定,检查系统的特殊约定,确定系统的版本、系统配置、系统参数、审核配置、单证的起始编号、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等。

(二)标准数据检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等检查。

(三)用户数据检查:用户权限设置制约性检查。

第三十条系统维护人员不应从事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审批、退库环节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骗退(免)税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3篇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反映为以下三种形式: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退税,也不免税。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为: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的企业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等特定企业。

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有利于减少政府出口退税负担,缓解财政困难,通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出口骗税,严肃税收法纪。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中国下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中国出口贸易带来了一定不利影响。中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出口企业及时退税,避免税收拖欠

1994-1996年,中国大部分出口企业产品出口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政策,即先对内销和外销产品征收增值税,然后在外销产品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再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请出口退税,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按退税计划额度给予退税。虽然在理论上企业产品出口手续完善就能退税,但实际退税还须看退税指标,如果实际退税大于计划退税指标额度,就会有部分企业出口产品不能及时退税。1994年以来,由于中国出口增长较快,以及存在的出口骗税问题使实际出口退税额远大于计划退税指标,导致企业产品出口不能及时退税。出口应退税款不能及时退还,不但挤占了企业资金,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财政形象。在2003年下调出口退税率后,出口退税压力有所减轻。近年来,中国在预算中增加了出口退税指标额度,并取消了出口“先征后退”法,统一实行“免、抵、退”法,使出口及时退税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告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宣传辅导;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对注销认定的、停止退税权的出口商结清退(免)税款,严格执行税收法律,及时进出口退税。

二、统一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实行“免、抵、退”法

中国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在计算出口退税时,长期实行“免、抵、退”法和“先征后退”法两种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对企业纳税和政府征税会有不同影响。就企业而言,如果受退税计划指标额度制约,往往出口不能及时退税,而按“免、抵、退”法能够使出口退税在内销应纳税额中抵扣,相对比较有利;如果不受退税计划指标制约,两种方法则相同。就政府而言,“免、抵、退”法能够使出口退税在内销应纳税额中抵扣,由于增值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收入在中央地方之间分享,而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对地方政府相对有利,对中央政府相对不利。由于涉及中央地方的财政利益关系,所以中央和地方对两种退税计算方法态度不同,中央要求实行“免、抵、退”法,但地方执行不力,这也增加了出口退税的复杂性。1997年,中央规定出口退税统一实行“免、抵、退”法,从而,使国家和企业之间迟税不统一的问题暂时得到解决,但实行“免、抵、退”法后,还须解决中央同地方税收利益关系,即通过中央和地方对出口在内销中抵扣税额清算,返还地方,解决中央和地方在税收上的利益关系,目前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担出口退税款。

三、合理出口退税计算,按购入额计算退税

依据税法规定,中国现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按“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时,依据外销额计算征税和退税,外贸企业出口依据进项额计算退税。在征税率和退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按外销额计算退税和按进项额计算退税的结果相同。但在征税率高于退税率的情况下,按外销额计算退税比按进项额计算退税将使出口企业多缴税或少退税。目前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按外销额计算退税,而外贸公司收购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按购入额计算退税,虽然由于外贸企业购入额接近于生产企业销售额,外贸企业收购出口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在出口退税时如果均按购入额计算退税不利于外贸出口,但这应该通过外贸制来解决,而不能以此为理由依据外销额计算退税。我们讲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是出口销项免税,按购入额计算退税,从合理退税方法考虑,应该依据外销额计算退税改为依据购入额计算退税。

四、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减少税收流失

第4篇

[关键词] 出口退税 服装出口企业 税务处理 对策

2008年6月23日海关公布数据显示,5月份服装出口出现负增长,这关系到了整个印染、纺织的产业链的经济利益,中小企业生存困难。纺织服装品出口退税率继续下调还是回调遇到两难的困境。

一、出口退税的含义

出口退税从宏观上讲,出口退税是调整一国国内外经济均衡的一项重要财政政策,退税率的高低调节对外经济平衡,利用差别出口退税率加快国内出口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王晓雷,2007)。从微观来讲,它是将出口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部分或者全部退还给出口商,使得出口商品以含部分或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实施的一项政策。

二、出口退税的税务处理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 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是“ 免、抵、退”办法;第二种是“ 先征后退”办法(杨希,2007)。

1.“免、抵、退”税的税务处理

例如,某自营出口服装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由13%下调为11%。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采购材料成本。2007年7月有关经营业务为:从国内某供应商处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一批,货物离岸价( FOB) 折合成人民币80万元,货运途中发生运费折合成人民币1.82 万元,保险费率为10% ,关税税率为10%。上期末留抵税款为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款未收到,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成人民币200万元。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务处理如下。

(1)计算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货物离岸价+货运运费)÷(1-保险费率)×(1+关税税率)=(80+1.82)÷(1-10%)×(1+10%)=100(万元),即,原材料―免税进口料件100万元;

(2)剔税:由于我国实行不完全退税制,征税率及退税率差异形成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成本。

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200×(17%-13%)-100×(17%-13%)=4(万元)。应将这4万元由企业实际负担的部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到企业销售成本中去。

(3)抵税: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17-(34-4)-6=-19(万元)

(4) 算尺度: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00×13%-100×13%=13(万元)

按税法规定,本期应退税额为当期免抵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较小者,即当期应退税为13万元。此时,本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6万元(19-13),为未抵顶完的留抵税额。

(5)出口退税率为11%时,

①剔税: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1%)-100×(17%-11%)=6(万元)

②抵税:当期应纳税额=17-(34-6)-6 = -17(万元)

③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200×11%-100×11%=11( 万元)

按税法规定,本期应退税额为当期免抵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较小者, 即当期应退税为11万元。(二)“先征后退”的计算和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税率计算退税,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企业的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三、应对出口退税率调整的策略分析

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11%,企业实际负担计入企业销售成本的部分由4万元增加到6万元,毛利润降低了2%[(6-4)÷100],验证了出口退税率下调两个百分点将增加企业成本2%左右(姜鸿,2007)。这也意味着那些纺织业排名后2/3的企业利润率仅为0.74%,将成为弱者被行业无情地淘汰。因此,从中长期看,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有利于淘汰一批靠退税生存的企业,加速整个纺织服装行业优胜劣汰的整合进度。但是,从短期情况看,出口退税率下调对于纺织服装出口企业利润的挤压,再加上人民币持续升值和国内多种成本上升的影响,中小服装企业面临生存危机,服装出口企业应对策略:

1.顺应国家政策导向,加快产品结构调整,积极申请对高端纺织服装品退税回调,扩大就业

出口退税率下调之后,抑制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淘汰落后产能,有利于促进我国纺织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纺织服装产业链结构性调整的关键因素是提高中游化纤行业技术进步和研发能力,下游服装企业更多的是劳动密集型,出口退税率下调压缩利润牵动就业问题,因此部分高端纺织服装品应申请适度回调。同时,中小外贸服装企业可以采用多种经营模式,积极成为品牌企业的销售渠道,自有产品和品牌商品混合销售。

2.与时间争利润

人民币本币持续升值最直接的反应是增加出口难度,企业可通过设置有关合同条款、灵活运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借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利用银行保函业务,或者合理利用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等衍生金融工具规避汇率风险。同时,小企业可以放弃长期订单,接短期的订单,跟时间争利润。

3.出口退税纳税筹划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存在税负差异,服装出口退税率从13%降低到11%,企业选择来料加工方式来降低经营风险。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

参考文献:

[1]王晓雷:对外经济均衡、产业结构升级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J].税务研究,2007,(8):8-12

[2]杨希: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及税务处理[J].财会通讯,2007,(2):47

第5篇

摘 要 出口骗税屡禁不绝,除了骗税单位和人员处心积虑,不断翻新花样外,也和各外贸企业自身业务发展不利,依赖业务来增加经营规模的现状有关。本文介绍了当前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可能碰到的与出口退税有关的风险,并对外贸企业在拓展出口业务时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退税风险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 外贸企业 真假自营 出口业务 退税风险

对出口商品实行免税及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做法,有利于本国商品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家经济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国外需求持续疲软,而人民币持续缓慢升值,导致我国出口增长下滑。 为阻止出口贸易下滑,保持国内宏观经济的健康稳定增长,扩大就业,国家连续七次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有利地遏制了我国出口下滑局面。 但由于我国产品结构升级缓慢,同质化现象严重,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加之人民币升值因素,出口企业几乎无利可图,部分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精心策划,周密组织,进行出口骗税违法活动。 而外贸专业公司自外贸经营权放开以后,由于中小企业纷纷直接对外出口,为提高其经营规模和业绩,很多外贸公司利用其资金优势或退税方面的便利性为中小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由于对出口业务风险认识不足或受利益驱使,可能会对出口退税风险疏于防范,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原来的出口业务一般由外贸企业将出口未退税证明办好后交给委托方,由委托方自行退税。由于外贸公司出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委托方将退税风险转移考虑,出口业务基本上都以自营业务形式出现,但实际却是由委托方掌控。 如何识别以现阶段“单据合法化、业务虚假化”为特点的出口骗税业务,需要外贸企业相关人员练就一双火眼金睛。 当前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可能碰到的与出口退税有关的风险有:

1)决策人员和经营人员风险意识淡漠,对退税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流于形式。由于在法律关系中,委托方承担一切后果,容易导致对这种假自营、真的业务只重视管理资金,而忽视出口退税方面的风险。同时,有些外贸企业靠收取挂靠人员管理费生存,其业务模式也决定了其风险管理流于形式。

2)业务真实性风险:出口退税的基础是业务真实性,即有合法的交易背景、货物流向和资金流向互相印证,虚假的业务肯定伴随有退税风险。由于业务以提供单据服务为主,业务不是自己的,有的业务人员就不愿多付精力进行关注,有的业务员担心过分关注会让客户反感,把业务搞丢了。不法分子利用业务人员的这种心里,设计各种圈套,将骗税风险转移到外贸公司。可能出现的风险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虚构客户或者委托方和自己的境外公司自己交易;有企业利用保税区和香港等地进行外贸货物一日游,所有单据齐备,而贸易是虚构的。

3) 报关风险。即使业务是真实的,委托方也可能利用货代环节来获取虚假的出口报关单。一般专业外贸公司在海关的级别比较高,其货物查验率相对较低,不法分子可能利用业务人员对业务疏于管理,直接操作或控制报关环节,以少报多,用低退税率商品报高退税率商品、以次充好,甚至重复报关来套取真实的海关报关单。可能出现的风险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等;虚假抬高出口报关价格;“

4)税票风险。增值税发票是办理出口退税的必备单证之一,近年来,由于取消税收缴款书制度,开票企业不用预缴税款,外贸企业就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为不法分子也提供了更多的造假空间。主要风险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一旦出口商品停止出口退税,对外贸企业将是毁灭性的的打击,对外贸企业在拓展出口业务同时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退税风险呢?

1、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好法律法规,才能知道什么是出口退税的红线,不能碰。在学习过程中,不仅财务人员要学习,而是要全员学习,特别是加强对新员工、一线业务人员和业务经理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四自三不见”业务风险,远离小利诱惑,在业务开发中始终对出口骗税保持高度警惕。

2、 完善内控制度,规范经营出口业务,杜绝虚假业务。

第6篇

一、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概念

所谓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是相对于原来要求出口企业的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等齐全后,连同相关电子信息向国税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言,允许申报电子信息而不再需要申报退税原始凭证的申报方式。它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退税进度,提高办税效率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出口退税申报管理方式。这种申报管理方式的特点是强化电子信息,弱化纸质单证。需要说明的是,弱化纸质单证并不是取消纸质单证,对于纸质单证的管理还是要有一定要求的。尤其是在试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初期,还是需要申报纸质原始凭证,只是可以延缓一定时间后再予以报送。

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基础和要求

以无锡市局为例,多年来一直沿用的并且目前仍然使用的出口退税申报方式是出口企业必须在收齐上述纸质凭证后,按月到国税退税机关进行申报退税。退税机关在受理申报资料后,先对有关纸质凭证进行人工对审,即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退税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有敏感地区或其它疑点的货源等,然后再计算应退税额。退税额的计算经历了几个阶段,最初根据申报资料汇总后人工计算确定,后来通过计算机审核,并逐渐增加了对相关的报关单、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的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后计算退税。从这个过程来看,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的重点已经逐步由人工审核纸质凭证转向相关电子信息的计算机审核,由此可以看出最终实现出口退税的无纸化申报也是趋势所然。但无论采取什么申报方式,都必须保证退税审核的质量,并且尽可能避免骗税情况的发生。因此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基础才能实行,而最基本的条件是正确、畅通的电子信息通道;比较完善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当然还有必要的追缴保障机制。诚信纳税、依法申报的社会环境是无纸化申报的基础。

三、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可行性

互联网和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电子信息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电子信息快速、高效和低成本的特性比传统的纸质凭证更具优势,更贴近现代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将出口企业与海关、国税退税机关之间电子信息的瞬间传递成为现实;金税工程的成功实施和发展,使偷骗税的可能性越来越低;而建设中的外汇电子收汇核销系统也将与国税机关联网。这些已经基本上构筑了一个出口退税审核所需的电子信息渠道。

近年来,国税退税机关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的出口退(免)税信息申报(管理)系统的成功应用,为出口退税的无纸化申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依法纳税、诚信纳税观念的深入,诚信纳税的社会环境已逐步形成,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

与原来的出口退税申报方式相比,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的申报质量要有较高的要求。原来的申报方式的优点之一就是,通过对审核疑点与纸质凭证的核对,解决部分责任心不高的企业申报质量错误。如果实行无纸化申报,则没有纸质凭证可供核对,因此,必须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

2、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的有关电子信息还需要补充和完善。如外汇收汇核销单的电子信息目前还没有。

3、有关电子信息丢失或与实际不符,需要有畅通的渠道给予补救。从目前的电子审核情况看,无论是报关单信息还是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或是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信息,都存在不明原因的丢失或是信息不符的情况(非申报错误),由于这些电子信息是来自全国各地,来自不同的部门,因此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海关、外管局、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协调一个解决办法,比如报关单函调、货源函调、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协查等等。这些办法目前已有,但是不是很完善,各地执行不一致,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尤其突出。

4、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尚需完善和稳定。我们目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还没有外汇收汇核销信息,以后如果要增加外汇收汇核销信息的审核,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则还需要完善和稳定。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目前只能在少数企业进行试点。

四、现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的情况

仍以无锡市局为例,现行试点企业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采用的方法是:即企业可以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的退税资料,相应的退税纸质凭证可以在退税申报的三个月内收齐后报送退税机关,外汇收汇核销则采用半年度或一年按出口总额核销的方法。采用这样的方法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对于这样的管理方式,国税退税机关也没有经验,出于稳妥渐进的原则,退税原始凭证仍然需要报送核对,只是报送时间可以延缓一点;二是按原来要求报送退税原始凭证,是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可以便于国税退税机关的事后监督检查。

从试行的情况看,退税申报的进度的确得到加快,特别是外汇收汇核销方法的改变,大大提高了退税申报进度。如无锡市弘业永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季度退税申报率就达72.5%,而原来的退税申报率只有30—40%。这其中,企业为使退税申报进度最大化,在内部管理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和提高。例如,原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主要受制于报关单,核销单等原始凭证的收集,改为无纸化申报后,则主要受制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认证的速度,因此企业的原始凭证传递流程、时间等内部管理制度也作了相应的修订。再如,原来在配单到申报的时间段内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可以在申报前改正,由于申报速度的加快,会影响到申报质量,因此,对企业内部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要求更高。

五、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设想

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是一种没有任何经验可供借鉴,凭工作实践大胆进行尝试的新的申报管理方式,同时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规范和提高。

(一)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

我们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税效率,更多地便利广大出口退税企业。因而,不能为了赶时髦而做表面文章,也不能为了追求速度而降低退税申报、审核的质量,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

第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实施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所谓的条件至少要包括这些内容:①企业出口额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如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②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核算规范;③三年内未发生骗税行为;④以往的退税申报质量较高、退税资料保管完好;⑤企业办税人员相对稳定等等。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允许采用无纸化申报方式。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持原来的申报方式。经过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完善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目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还不是很完善,也不是很稳定。因此,在推行无纸化申报时,还是要谨慎、渐进,待以后外管信息接入,软件运行比较稳定后,再大规模地推行。

(二)结合实际,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管理

要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和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实施无纸化申报企业认定标准管理、无纸化申报的凭证管理、无纸化申报企业申报质量管理以及对无纸化申报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等。

第一、要制定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企业的认定标准。对申请进行无纸化申报的企业,在出口额、企业财务制度、办税人员资格、申请前的退税申报质量、纳税人的信誉等级等要制订具体的规定和标准,这既是体现阳光办税,也是为了操作方便。

第二、制订出适合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退税原始凭证的管理制度。目前来说,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不等于不要退税原始凭证,只是可以延后报送退税原始凭证而已,以后可以逐步取消退税原始凭证的申报。因此,对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管理,还应当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当然也应该根据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实际执行情况作出相应调整,这既有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更便于以后的出口退税工作检查。

第7篇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税[2012]40号;2012年5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2012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2012年5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明确外贸企业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丢失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第8篇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

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第9篇

关键词 出口退税 骗税现象 成因分析 措施与对策。

1.概述我国出口骗税现状与特点

1.1出口退税制度是指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等税收,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的形式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不是对出口企业的补贴。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外贸的冲击,我国多次大范围提高出口退税率,并实施了海关无纸化通关试点,外汇核销制度改革,跨镜人民币结算业务等便利企业出口的措施。这些政策促进了外贸出口,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出口骗税成本,刺激和诱发了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2013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开展集中打击骗税违法犯罪统一收网行动,共破案218起,涉案金额88亿元。我国自1985年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取得了非常大的 成效,为中国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出口退税也已经成为中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但是现实中这个制度被不法分子用来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损害了国家利益,给国家造成严重的财政流失。对此,各国从制度设计,税收管理,监控检查,机构设置等方面对出口骗税进行防范和打击。由于我国税收制度和出口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出口骗税尤为特出,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发挥,破坏了出口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1.2我国出口骗税的特点分析。在我国现如今发现的骗税现象与处理的骗税案件来看,我国的骗税的手法不断更新,并出现新的特点和动态。首先表现在骗税手法上,骗税手法更加隐蔽,更加大了税务管理部门的管理难度。其次是骗税分子越来越猖獗,骗税金额与规模越来越大。三是骗税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化,由原有的区域性骗税活动向广域骗税发展。四是骗税人员有政府人员撑腰,对于税务执法人员表现出不屑的态度。以上是我国当前骗税现象的主要特点。

2.分析我国出口骗税的手段与方法

2.1利用假凭证与假业务进行出口骗税。在我国出口退税中,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有: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退税发票等。对于这种骗税人员,首先其拥有着一个假冒的身份或皮包企业,在进行出口贸易过程中有一个合理的身份,与其他企业进行勾结,进行骗税活动,并且在我国出口骗税的现象中,假凭证的现象也极为严重,骗税人员利用专业性的凭证造假技术,利用假的退税凭证,进行巨额税款的骗取。

2.2利用真凭证假业务的方式进行出口骗税活动。在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机关对退税凭证的防伪鉴别能力大大提高,使出口骗税过程中不能使用假凭证进行骗税,因此骗税人员往往采取空车、空箱出口报关的方式进行骗取凭证,或者以少报多的货品冒充手段骗取出口报关凭证;并且在出口骗税的过程中与外贸产品生产企业人员相勾结,进行专业性的出口骗税活动。这样的骗税活动虽然在步骤上复杂了,但对税务管理部门来说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2.3利用金钱在各个关节部门进行打点与贿赂。为了达到骗税的目的,骗税人员更加惯用的手法就是利用金钱诱惑,美惑来进行关系的打点,打通企业、海关、外管、工商、外经、征税、退税等部门的关节,为其进行出口骗税的活动铺平道路。在各种诱惑手段的勾引下,部分税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直接给骗税分子提供退税凭证,为骗税现象大开绿色通道,或明知有假给予放行,使骗税现象屡屡得逞。

2.4另外“四自三不见”也是重要的骗税方式,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出口产品,不见生产企业,不见外商。

3.探究出现出口骗税现象的成因

3.1骗税分子利欲熏心进行出口骗税。在当前退税率相当高的情况下,使得骗税分子对出口骗税十分积极,进行大规模的行骗手段,冒着法律严惩的危险,进行税款骗取,在骗税分子心中,金钱已经迷惑了本质,使他们甘愿冒着法律制裁的险去进行出口骗税,使我国的税务管理受到严重的影响。

3.2税务管理部门内部收受贿赂,监守自盗,让骗税活动有机可乘。骗税活动之所以频频发生,从主观上讲,主要是国家公务人员经不起诱惑,收受贿赂,为骗税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税务机关的部分违法官员由于贪欲,与外部企业勾结,进行群体骗税,恶化了出口税务机关的整体性。由于企业对税务官员的行贿,在骗税方面有官员对企业偏袒,放行,是导致我国出口骗税现象严重的另一问题,要加强出口税务机关中受贿现象的打击力度,对不法官员要严厉打击,全方位封杀。正是由于这些腐败分子的存在才给骗税活动提供了条件和滋生的土壤。

3.3对出口骗税现象管理不力,控制力不强。目前我国对于出口骗税手段的识别方法虽有改善,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手工操作、肉眼识别等落后局面。骗税现象管理系统不配套,信息网络不健全,未能达到全面、快捷和准确地辨别出口业务的真伪。近年来企业骗税的现象越来越猖獗,骗税手段也是层出不穷,给出口税务管理部门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而且出现了专业运营的骗税分子在企业的背后进行操作,在骗税票据,骗税流程上有着极高的作案手段。因此要加大我国出口骗税的监控管理力度。

3.4对于税务管理的机制不健全,征退衔接困难。征退双方衔接不够、配合不力、监督不严,缺乏有效的征退约束监督机制,也是造成骗税的原因之一。但是现如今我国国内的出口税务管理部门经常出现出口退税凭证管理松散,出口退税严重混乱的问题,这样下来的税务记录就会出现漏洞,被企业所利用,大肆骗取国家的出口商品退税,严重的将影响到出口企业的市场秩序,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相当坏的影响。

3.5各地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骗税现象管理困难。个别地方的领导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于骗税现象的发生,错误地认为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不仅不进行这种现象的遏制,而且还大肆推动骗税现象的进行与发展,严重阻碍了对骗税现象的管理,使得对骗税现象的管理困难,也大大助长了骗税现象的风气。

4研究治理我国出口骗税现象的方法与措施

4.1在管理出口骗税现象的过程中要注意对税务人员的管理。出口退税工作是国税部门的一项重要的、特殊性工作,在此岗位的税务干部尤其是负主要责任的干部,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忠于党和人民,责任心强,警惕性高,拒腐防变能力强。并且,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应用水平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国税部门必须注重相关人员的调配,一是在人员安排上,必须充分考虑出口退税的特殊性,确保退税机关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高素质,不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及业务培训,推动我国出口骗税的进行与管理。

4.2健全税务管理人才的队伍建设,完善税务部门的结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外贸出口会迅猛增长,出口退税政策将会不断变化,出口退税业务工作量必然会迅猛增加,因此要进行全面的税务人员建设。很多税务管理部门的人员少,税务管理力度不足,而且税务岗位设置不全、不细、职责不清,对防范骗税现象极为不利。因此,必须不断加大人员力量,健全组织、明晰岗位职责,让我国税务管理部门能够得到全面化的发展。与此同时,在出口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专业素质管理队伍的建设,招收专业税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过硬的骗税打击人员,这样的管理人员需要有过硬的职业素养,不能被金钱所诱惑,对于骗税企业的骗税手段有着深刻的认识,能够准确的认识与打击骗税现象,在处罚骗税企业的过程中,要有足够的耐心与毅力,对骗税现象有着不死不休的信心。构建这样的骗税管理执法队伍才能对骗税现象实施有力的打击,能够对我国的骗税现象进行最有力的遏制。

4.3优化我国的税务部门的设施建设与技术手段。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科技手段,有利于我国出口退税的稳定性,减少我国骗税现象的出现与发生。在完善税务管理部门的技术手段中,增加现代化的防骗设备也有利于提高防骗的手段,是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技术保障。近几年,各地的退税工作条件逐步改善,但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在投入仍存有“重征轻退”的现象。因此,必须配备专门的交通和通讯工具等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和装备。为防范骗税,不仅要在系统内部实现电子信息联网,而且还要与相关部门联网,达到全国联网打击骗税现象的目的。

4.4建立应对出口骗税的专业法律,加大出口骗税的专业打击力度。完善我国出口退税的规章制度与出口骗税的管理法律,能够大力打击我国的出口骗税现象,对于出口骗税的惩罚法律,要进行变革与规范,法律处罚过轻是企业骗税的主要原因,要加大处罚力度,让企业对骗税产生畏惧心理,对于出口骗税被发现的企业,要进行全方面的出口封杀,实施巨额罚款,对于主要犯罪人员进行刑法的处罚,打消骗税企业的侥幸心理,保证我国出口骗税现象的减少,另外要规范对企业出口税的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制度,加强企业税务的管理。出口骗税相关法律的完善对税务机关内部结构的优化也有着一定的作用,对税务机关中存在的受贿现象也能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对优化我国税务机关的管理有推动作用。

5.结束语: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的一个经济来源,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必须要保证进出口税务管理的公正性,减少恶性骗税情况的出现,对出口单位来说,骗税漏税是减轻经济负担与成本的方法,但是这是违背我国税务法律的,是必须要得到遏制的。国家税务部门要注意对出口退税管理的手段与力度,政府要出台相应的出口骗税管理法律与政策,协助出口税务部门的管理,从根源上遏制骗税的现象,推动我国出口贸易经济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传星.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的战略性调整.国际贸易.2007(9).

[2]黄衍电.出口退税管理面临的新问题与对策.涉外税务.2005(4).

[3]沈明其.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外经贸实务.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