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0 14:49:54
导语: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评介我国现行法对基金课税的规定,总结基金所得税制度的缺失,而后依据信托所得税法的原则和规定构想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制度。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所得税 信托
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属性
证券投资基金具备信托特征,符合信托主体,契合信托结构,因而其具有信托属性。与信托所得税一样,基金所得税也并非一个独立的税种,它是以投资基金产生的收益为征税客体的所得税,该收益是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纯所得(简称基金所得)。由于基金的信托属性,信托所得的获取方式同样适用于基金。
(一)基金具备信托特征
一是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信托的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权利并据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却归属于受益人,这与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相同:投资人一旦出资认购基金证券,在基金存续期间不得对基金资产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理人和保管人成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属于受益人。
二是有限责任。在基金的内部关系中,投资人仅以认购基金的份额为限承担基金投资风险,承担管理与保管职能的管理人和保管人仅以基金资产为限对受益人负责。在基金的外部关系中,管理人及保管人皆仅以基金资产为限对第三人承担有限责任。
三是管理连续。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具有长期性与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一旦设立投资人即不得废止、撤销,即使基金的经理人或保管人发生变更,基金也并非一定终止。
(二)基金符合信托本质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者、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按照信托法的原理设计的,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自益信托、营业信托、集团信托。
(三)基金契合信托结构
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无一例外地按照信托法的结构来安排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体法律关系。但基于各自信托法的传统和本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又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立法模式。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过程中,结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实际情况,创造出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无论属于何种模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之间都是信托法律关系。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一)现行法对基金所得课税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基金税制是自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而后于1998年和2002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了《关于证券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和《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后又颁布了一些零散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3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法规。上述文件中涉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课征所得税的规定主要有:
1.对基金投资收益课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获得基金分配收益课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减半(税率10%)征收。就个人投资者而言,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买卖股票差价收入以及从开放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机构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的差价收入以及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差价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则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人课税。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以及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4.基金税收的优惠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暂不征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资本利得,即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价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制度的缺失
1.证券投资基金本身被赋予纳税主体资格有悖于信托税收的课税原理。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身份虽然没有明确的认定,但从对其所负纳税义务的规定中却暗示了基金本身具有纳税主体资格。例如财税字[2008]1号文件中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即意味着我国对基金法律身份是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是现阶段不征收,这种规定有悖于信托所得课税的基本理论和原则。首先,证券投资基金是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信托导管”。信托导管理论认为,信托只是委托人为谋取受益人的利益并输送利益的“导管”,作为具有信托本质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其本身也不过是投资人谋取利益的管道,不能成为获取利益的实体,因此也就不具有纳税主体资格。其二,证券投资基金是财产集合体而非纳税主体。中国目前尚不具有公司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后,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托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完全可以按照信托所得课税的原理来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没有必要将既非“人”也非“企业或者组织”的基金置于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地位上来,这是这一财产的集合体所“不能承受之重”。其三,基金被认定为纳税主体后易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证券投资基金被认定为纳税主体,就应当对其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收益承担纳税义务,而投资者自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益时仍应承担纳税义务,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经济性的重复征税,繁重的税收负担对基金这种大众性投资理财方式的普及和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2.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定有明显的“差别待遇”。资本利得是纳税人出售或交换资本性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也就是税法上所指的差价收入。从基金运作的过程来看,涉及的资本利得主要有基金投资有价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和买卖(申购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根据财税[1998]55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取得的企业债券买卖差价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代扣代缴;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股票买卖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买卖差价收入和债券买卖差价收入从本质上讲均属于资本利得,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这两种差价收入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显然并不合理,不利于债券类基金品种的发展。此外,我国目前对投资者投资基金的资本利得收入仅简单的规定是免税还是征税,没有体现对中长期投资者的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缺乏政策导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制度对特定领域的引导性不够强。除了社保基金以外,对企业年金等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优惠政策上与其他投资者没有区别,因而对引入特定资金的作用没有明显体现。而且,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不够规范,很多都是临时性的补充规定。随着我国基金市场逐渐走向成熟,税收将成为基金运作过程中不可忽略的关键成本,因而,规范并可预期的税收优惠制度对促进基金市场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制度的优化
(一)证券投资基金各相关主体的纳税地位及税收负担
如前述,依据信托税收的基础理论,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具有纳税主体资格,因此在基金设立、存续和终止的各个环节都不承担纳税义务。
根据“信托导管”理论,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受托人,因此其以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归属于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并不对此而负有任何纳税义务。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于其对基金的管理和保管,从证券投资基金所取得的报酬和管理费收入,则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证券投资基金是以投资者的投资获利为目的的,依“实质受益者负税”原理,投资者当然应当对其自证券投资基金所分配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与其成本、费用进行抵扣或进行亏损弥补后,在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时,应当由投资者承担纳税义务。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取得资本利得的征税设计
基金买卖有价证券差价收入是基金投资所得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收入,我国现阶段不对其征收资本利得税,与我国市场发展的状况相符,目前开征资本利得税必将阻碍投资者积极性、抑制基金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对直接证券投资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资本利得税的情况下,也不对基金买卖有价证券差价收入征收资本利得税;同时,对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也暂免征税。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有必要参照其他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对基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差价收入开征资本利得税,旨在调节收入分配,为国家财政收入开辟新税源。同样依“实质受益者负税”原则,基金买卖有价证券差价收入和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资本利得)应由最终受益人,即投资者承担纳税义务。
(三)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
在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优惠制度中,应该增加对特定领域的引导性,主要包括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基金产品创新。首先,在所得税法中应规定,当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达到一定规模时,投资者即可享受一定额度的所得税减免,以保护其利益。其次,应该进一步促进合格资金进入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把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从社会保障基金扩大到养老基金、企业年金、教育储蓄基金等具有稳定特征的资金。通过对上述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免征所得税,引导这些资金进入基金市场。不仅可以有效的平滑市场的短期波动,而且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尹音频.资本市场税制优化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巴曙松,刘清涛.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比较研究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4(4)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股东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券商、社保基金、QFII、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等,这些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份额越来越大。根据2004年的数据显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投资股票的资金达1602.52亿元,整体机构投资基金规模接近2500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占机构投资比重的64%,2004年沪深两市股票流通市值约为10630.5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沪深流通市值的15.1%。由此可见,机构投资者(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上是一股非常活跃的投资力量。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目前最大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状况进行分析,阐明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障碍,进而提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与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是行使作为股东的投票权:(1)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上的投票否决,如2003年基金联盟对抗招行发行百亿可转换债券的风波、2002年中兴发行H股计划风波和2000年深万科B股增发停发事件中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的干预;(2)对于股权之争,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授权委托权反映小股东的意见(如胜利股份股权之争)这种方式参与公司的治理;(3)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否决。我国未施行流通股东分类表决制之前,在股市非流通股占总股份50%①以上,流通股东是无法通过与非流通股股东“同权”表决权来维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在实施了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②之后,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通过的要求要达到参会流通股2/3以上,虽然基金是最大的流通股股东,但根据截止到目前的资料来看,基金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投赞成票占绝大多数,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对公司的股改方案投反对票甚少(持股基金对上市公司三爱富的股权分置方案的表决中投了反对票,这是目前第一家因遭到基金公司反对而被否决的上市公司)。③我国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着一些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如公司重大事项不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和制衡机制上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对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障碍的分析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实施有效的监控。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形成对上市公司实行一种有效制衡的机制(股东与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是否能形成有效制衡则取决于基金的持股是否有规模效应,市场环境和基金的投资目标的实现是否允许长期持股,是否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有利益冲突。然而,在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确存在多方面障碍因素。
1.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欠缺,阻碍和抑制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影响了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1)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不高,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使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持股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的业绩以及是否具有成长性,但由中联财务顾问和国资委有关专家对1339家上市公司共同进行的一份上市公司业绩评估调查显示,中石化一家的净利润就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25.44%,而占上市公司总数不到7%的前90户上市公司,其净利润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90%④。业绩集中表明投资者只有通过精选个股来长期持有,但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基金持股有限⑤,使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无法体现,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2)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没有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产品有效的防范系统性风险,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进行套期保值,持股者最优的策略可能就是选择短期持股。从2001年起就开始提出解决全流通问题,直到2005年5月股权分置正式启动,期间整个市场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流通股的解决如何进行、何时进行的系统性风险,两个市场也从2001年指数振荡向下。2001年~2005年深证成指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30.03%、-17.03%、26.11%、-11.85%和-6.65%,2001年~2005年上证指数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20.62%、-17.52%、10.27%、-15.40%和-8.33%;深证成指由2001年年末的3325.66跌到2005年年末的2863.61点,上证指数由2001年年末的1645.97跌到2005年年末的1161.05点⑥。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没有其它的选择只是一个短期持股策略,从市场的振荡中获得收益。
2.市场对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以及基金管理费提取的方式,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股票公司治理的参与。(1)基金的本质是受托形式的专家理财,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专家理财能力的考核短期化使基金经理行为短期化。一方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以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为主⑦,特别是QFII、社保基金等其它机构投资者作为基金的持有人集中持有时,基金为防范高比例赎回风险,基金的资产配置要具备相当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按照净值进行交易,基金的净值在市场上每日都是公开的,基金的净值及其基金净值动态变化情况成为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经理理财业绩考核的依据,也促使基金经理更加重视资产的短期收益。(2)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是根据其基金净值来提取,因此基金经理人往往是以最大化其基金净值为目标。目前基金净值的大小主要与较高的资本利得有关,因此基金对股票最基本的偏好是股价的增长率,基金经理人根据市场热点频繁调整所持股票,缩短了持股时间,抑制了基金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的积极性。
3.证券投资基金与持股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着的利益冲突,抑制了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司与持股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两方面:(1)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参与的障碍。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契约型,是非法人的基金组织形式,其治理结构的目的就是形成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几方面者的制衡机制,有效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托管人地位不独立,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又在发起过程中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方独大⑧。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目前的控股股东主要是证券公司,由于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股票的经销商或包销商、财务顾问等,势必会影响在证券公司控股下的基金的持股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的行使。(2)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上市公司既是基金的合法投资者,又是基金的合法投资对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基金来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制衡机制。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有效参与的对策
1.改善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1)建立完善的股市进入和退出机制及其市场披露制度,使市场具备优生劣汰的机能,使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得到提升,使基金愿意长期持股。随着股权分置的推进和全流通股的实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凸现,一方面要发挥其在治理公司的有效制衡作用,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大股东损害其它中小股东的利益。(2)完善市场交易工具,通过金融工具制衡市场。要尽快推出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积极推出股指期货、股制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使投资者可以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有效的防范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
2.改变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方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公司的治理的介入。建立基金经理层的长期激励制度,推出适合于基金运作的股票期权计划,使基金经理行为长期化,同时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信息成本下降,更加会刺激基金长期的持股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3.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1)要完善基金的法律法规⑨,形成受托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制衡机制,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2)明确基金只是委托理财的形式,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真正的所有者,基金持有人除具有相应基金份额的收益权之外,还有基金资产附带的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因此基金对持股公司的有关事宜进行表决实质上是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表决权,基金应向有关基金持有人披露行使相应权利的决策程序,并定期披露。(3)对基金与被投资公司存在的直接利益冲突(基金与上市公司相互投资)或间接利益冲突(基金的主要股东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上市保荐人、股票承销商、财务顾问等)的情况,基金应就利益冲突情况和处理方式向市场和基金持有人进行披露。新晨:
参考文献:
1.李季,王宇.机构投资者:新金融景观.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耿志民.中国机构投资者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股东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券商、社保基金、QFII、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等,这些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份额越来越大。根据2004年的数据显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投资股票的资金达1602.52亿元,整体机构投资基金规模接近2500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占机构投资比重的64%,2004年沪深两市股票流通市值约为10630.5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沪深流通市值的15.1%。由此可见,机构投资者(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上是一股非常活跃的投资力量。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目前最大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状况进行分析,阐明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障碍,进而提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与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是行使作为股东的投票权:(1)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上的投票否决,如2003年基金联盟对抗招行发行百亿可转换债券的风波、2002年中兴发行H股计划风波和2000年深万科B股增发停发事件中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的干预;(2)对于股权之争,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授权委托权反映小股东的意见(如胜利股份股权之争)这种方式参与公司的治理;(3)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否决。我国未施行流通股东分类表决制之前,在股市非流通股占总股份50%①以上,流通股东是无法通过与非流通股股东“同权”表决权来维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在实施了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②之后,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通过的要求要达到参会流通股2/3以上,虽然基金是最大的流通股股东,但根据截止到目前的资料来看,基金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投赞成票占绝大多数,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对公司的股改方案投反对票甚少(持股基金对上市公司三爱富的股权分置方案的表决中投了反对票,这是目前第一家因遭到基金公司反对而被否决的上市公司)。③我国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着一些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如公司重大事项不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和制衡机制上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对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障碍的分析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实施有效的监控。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形成对上市公司实行一种有效制衡的机制(股东与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是否能形成有效制衡则取决于基金的持股是否有规模效应,市场环境和基金的投资目标的实现是否允许长期持股,是否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有利益冲突。然而,在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确存在多方面障碍因素。
1.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欠缺,阻碍和抑制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影响了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1)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不高,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使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持股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的业绩以及是否具有成长性,但由中联财务顾问和国资委有关专家对1339家上市公司共同进行的一份上市公司业绩评估调查显示,中石化一家的净利润就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25.44%,而占上市公司总数不到7%的前90户上市公司,其净利润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90%④。业绩集中表明投资者只有通过精选个股来长期持有,但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基金持股有限⑤,使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无法体现,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2)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没有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产品有效的防范系统性风险,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进行套期保值,持股者最优的策略可能就是选择短期持股。从2001年起就开始提出解决全流通问题,直到2005年5月股权分置正式启动,期间整个市场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流通股的解决如何进行、何时进行的系统性风险,两个市场也从2001年指数振荡向下。2001年~2005年深证成指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30.03%、-17.03%、26.11%、-11.85%和-6.65%,2001年~2005年上证指数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20.62%、-17.52%、10.27%、-15.40%和-8.33%;深证成指由2001年年末的3325.66跌到2005年年末的2863.61点,上证指数由2001年年末的1645.97跌到2005年年末的1161.05点⑥。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没有其它的选择只是一个短期持股策略,从市场的振荡中获得收益。
2.市场对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以及基金管理费提取的方式,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股票公司治理的参与。(1)基金的本质是受托形式的专家理财,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专家理财能力的考核短期化使基金经理行为短期化。一方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以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为主⑦,特别是QFII、社保基金等其它机构投资者作为基金的持有人集中持有时,基金为防范高比例赎回风险,基金的资产配置要具备相当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按照净值进行交易,基金的净值在市场上每日都是公开的,基金的净值及其基金净值动态变化情况成为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经理理财业绩考核的依据,也促使基金经理更加重视资产的短期收益。(2)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是根据其基金净值来提取,因此基金经理人往往是以最大化其基金净值为目标。目前基金净值的大小主要与较高的资本利得有关,因此基金对股票最基本的偏好是股价的增长率,基金经理人根据市场热点频繁调整所持股票,缩短了持股时间,抑制了基金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的积极性。
3.证券投资基金与持股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着的利益冲突,抑制了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司与持股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两方面:(1)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参与的障碍。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契约型,是非法人的基金组织形式,其治理结构的目的就是形成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几方面者的制衡机制,有效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托管人地位不独立,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又在发起过程中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方独大⑧。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目前的控股股东主要是证券公司,由于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股票的经销商或包销商、财务顾问等,势必会影响在证券公司控股下的基金的持股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的行使。(2)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上市公司既是基金的合法投资者,又是基金的合法投资对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基金来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制衡机制。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有效参与的对策
1.改善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1)建立完善的股市进入和退出机制及其市场披露制度,使市场具备优生劣汰的机能,使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得到提升,使基金愿意长期持股。随着股权分置的推进和全流通股的实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凸现,一方面要发挥其在治理公司的有效制衡作用,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大股东损害其它中小股东的利益。(2)完善市场交易工具,通过金融工具制衡市场。要尽快推出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积极推出股指期货、股制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使投资者可以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有效的防范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
2.改变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方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公司的治理的介入。建立基金经理层的长期激励制度,推出适合于基金运作的股票期权计划,使基金经理行为长期化,同时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信息成本下降,更加会刺激基金长期的持股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3.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1)要完善基金的法律法规⑨,形成受托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制衡机制,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2)明确基金只是委托理财的形式,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真正的所有者,基金持有人除具有相应基金份额的收益权之外,还有基金资产附带的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因此基金对持股公司的有关事宜进行表决实质上是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表决权,基金应向有关基金持有人披露行使相应权利的决策程序,并定期披露。(3)对基金与被投资公司存在的直接利益冲突(基金与上市公司相互投资)或间接利益冲突(基金的主要股东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上市保荐人、股票承销商、财务顾问等)的情况,基金应就利益冲突情况和处理方式向市场和基金持有人进行披露。
注释:
①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6年4月28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61.5%,流通股占38.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2005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56.2%,流通股占43.8%。
②2004年12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即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除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要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③张东臣,“缺乏充分沟通基金否决三爱富股改引发五大思考”,www.chinafund.cn,2005年12月21日。
④上市公司:别让坏孩子挡道,大众网,2006年6月8日。
⑤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⑥资料来源:www://,2006年2月5日、2006年2月6日。
⑦根据中国银行证券研究中心《200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统计报告》(中国证券报,2006年1月6日),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218只,其中开放式基金164只,占基金总量的75.2%,募集资金规模为4067.95亿元,占募集总规模的83.3%,其中股票方向募集资金规模为3367.37亿,占开放式基金募集总规模的82.3%。
⑧陆一:“基金业制度存在七大真空”,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18日。
⑨陆一:“有的放矢完善基金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24日。
参考文献:
1.李季,王宇.机构投资者:新金融景观.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耿志民.中国机构投资者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关于羊群行为的定义有很多,Banerjee (1992)认为羊群行为是一种“投资者模仿他人的行为,即使他们自己的私有信息表明不应该采取该行为”,即投资者不顾私有信息,采取与别人相同的行动;Devenow和 Welch (1996) 定义的羊群行为是指能够导致所有投资者系统错误的行为一致;Avery 和 Zemsky (1998)则将羊群行为定义为市场潮流使得私人信息与之相悖的投资者选择跟从;Bikhchandani 和Sharma (2000)指出如果一个投资者根据私人信息将投资( 或不投资),但是他在发现其它投资者没有投资( 或不投资)后,决定跟从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就是羊群行为。因此,羊群行为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决策行为的相互关联性。我国引入羊群行为的研究比较晚,大多数学者认为羊群行为是投资者之间的一种有意识的模仿行为。
二、理论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对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羊群行为的成因,羊群行为的市场影响以及规范基金投资行为的建议和措施三个方面。
杨德群、吴琴伟(2003)剖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基金羊群行为对股价产生影响、进而破坏股市稳定的机制,最后提出一些减少基金羊群行为的政策建议。李平、曾勇(2006) 系统地回顾了资本市场上羊群行为的概念,形成原因及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等理论研究成果,详细介绍了对金融市场上对羊群行为进行实证检验的几种方法和主要结论。王小翠(2007) 认为我国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基金运作模式与上市公司行为特征的矛盾,基金的理性投资理念与短线投机观念的矛盾以及基金业内部的博弈。为防范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应该扩大市场容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展;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鼓励更多高质量的独立的证券中介机构从事基金评级业务。杨奕(2007) 从信息、名誉和报酬
三个方面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的形成,指出基金羊群行为和反向交易策略可能影响市场的稳定,我国应加强个人投资者治理、倡导价值投资、规范信息披露、减少政策干预、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体系。梁晓、王凤(2008) 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产生在基金与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基金与上市公司行为特征之间冲突的基础之上,并指出我国应该进一步优化投资者结构、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完善基金的社会监管机制。胡凌斌(2008)应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特征进行解释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促进我国投资基金行业与股票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此外,国内学者在西方羊群行为理论模型的基础之上对羊群行为的形成机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李青云(2007) 应用博弈论从报酬、名誉和声誉三个角度对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的形成机制进一步分析,纳什均衡表明无论基准投资者如何决策,后决策的基金经理都将与基准投资者的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庄新田、王健(2007) 借鉴Naveen and Ramana(2004) 的模型框架,构建了完全理性行为下信息交易者的羊群行为模型,并引入两个反映信息交易者非理性的参数,计算出非理性信息交易者达到羊群行为均衡时两个参数的临界值,从而得出信息交易者的非理性程度达到某一临界值时才会发生羊群行为的结论。此外,随着市场中采取买进或卖出交易策略进行交易的人数增加,对于后来的信息交易者只要具备较小的过度乐观或过度悲观这类非理性因素便会参与到羊群行为中来。董志勇、韩旭 (2008) 将投资者的模糊厌恶引入到信息流模型中分析羊群行为存在的条件,并通过计算机模拟得出以下结论:买入羊群行为大多发生在股票价格处于顶峰的时期,发生羊群行为的概率和股票价值分布的模糊性,以及交易者和做市商模糊厌恶程度的差异呈正相关。
三、实证研究综述
在基金羊群行为的实证研究方面,国内学者主要采用各种检验模型来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存在羊群效应,下面从羊群行为模型的角度来回顾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的实证研究现状。
3.1 基于LSV 模型的研究
Lakonishok、Shleifer 和Vishny(1992) 为了研究美国769 家免税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之间的羊群行为,提出了一种羊群行为的衡量指标 ,该指标表示如下:
(3-1)
其中, 为基金经理在 季度净买入股票 的比例;为 的期望值,用所有股票的 的平均值来代替; 是调整因子,反映基金在不存在羊群行为条件下的期望值。指标值越大,说明基金之间的羊群行为程度越严重。
在上述 的基础上,Wermers(1999) 提出了买方羊群行为指标 和卖方羊群行为指标 ,见方程(2) 和(3)所示。 衡量 季度买入股票 的比例大于其均值的股票样本的羊群行为程度, 则衡量 季度买入股票 的比例小于其均值的股票样本的羊群行为程度。
(3-2)
(3-3)
LSV 模型在我国基金羊群行为实证方面的应用很广泛:徐瑾、侯晓阳(2004) 利用2000 年6 月到2003年12 月期间封闭式基金的完整数据,测度了基金羊群行为的程度;吴福龙、曾勇与唐小我(2005) 以2000年年报的股票为例,运用wermers 的LSV 修正模型研究了我国基金的羊群行为;康国彬、邱华政、刘星(2006) 基于2003 年3 月- 2005 年3 月期间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组合数据,运用wermers 的LSV 修正模型,对基金持有的股票进行各种特征的分类的羊群行为测度;龙晓华(2007) 采用Wermers 的修正模型对我国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进行了分组的羊群行为检验;谭少博(2008)检验了2003 年1 月至2007 年12 月期间我国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程度。
3.2 基于CSAD 模型的研究
Chang,chellg 和Khorana(2000) 提出用横截面收益绝对差CSAD 方法来衡量投资者决策的一致性,并用其检验了美国、日本、香港、韩国和台湾的股票市场是否存在羊群行为。该指标计算公式为:
(3-4)
上式中: 为投资组合的股票数量; 为股票 在交易日 的收益率; 为市场组合的收益率。Chang 等指出,在传统CAPM 模型成立的情况下, 将是市场组合预期收益率 的线性函数。但是如果存在羊群行为,市场上的资产价格大幅上涨时,由于个体之间相互模仿他人的买卖行为,这导致 的上涨并没有与 成比例上涨,甚至下降。考虑到市场上涨和下跌时羊群行为的程度可能不同,对上涨和下跌两种情况分别建立如下回归方程(3-5) 和(3-6) :(3-5)
(3-6)
赵家敏、彭虹(2004) 以我国21 只封闭式基金为研究对象,通过对CCK 模型进行Prais-Winsten 变换,来研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及其对股票市场整体价格波动的影响;张红伟、毛前友(2007) 以沪深两市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为例,采用CSAD方法、建立横截面收益的绝对偏差与市场收益的关系模型,来考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
3.3 基于 指标的研究
施东晖(2001)最早研究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他在LSV 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羊群行为度的概念,其计算公式见(3-7)式:
上式中, 表示 季度买入股票 的基金数, 则表示季度卖出股票 的基金数。羊群行为度 的取值在0.5与1 之间,表示买卖股票 的所有基金中,采取相同买卖行为的基金比例。 的取值越大,则表示基金的羊群行为表现得越显著。
施东晖(2001)实证表明:基金的羊群行为度随着公司流通股本增加而增加;符合国家产业政、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高盈利水平的电子通讯业、生物医药业和基建产业是基金热衷的行业,具有较高的羊群行为度;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度与上季度市场表现有密切关系,上季度表现越好的股票,投资基金越倾向于进行相同方向的买卖。张华庆(2003) 采用 指标对2001 年1 季度到2002 年1 季度的33~48 家样本基金的羊群行为进行检测,结论表明:多只基金买入同一股票时,羊群行为并不明显;而多只基金卖出同一股票时,羊群行为较为显著。陈艳(2007)对 2003 年第一季度至2005 年第三季度基金羊群行为的实证表明,我国基金存在较严重的羊群行为。
3.4 基于HB 指数模型的研究
饶育蕾、张轮(2005)利用HB 指数模型研究了2001 年第二季度至2004 年第一季度共12 期基金的行业投资的羊群行为,结果表明我国基金行业投资的羊群效应十分明显。该模型的设计如下:
上式中, 表示每季度基金行业投资的投资聚合因子,用来反映基金市场对于投资某一行业股票的异同程度,它可以表示为:
其中, 表示基金 投资于 行业股票的市值占基金净值的百分比; 表示基金投资于股票的市值占基金净值的百分比; 表示基金 在 行业上的投资策略, ; 表示每季度的基金样本数。
3.5 基于 指标的研究
胡赫男、吴世农(2006)通过对LSV 模型提出的羊群行为衡量指标的修正,提出了羊群行为新测度,见(3-9)式:
(3-9)
式中, 表示在 季度基金经理对股票 的净买入比例; 则表示在不存在羊群行为且投资决策相互独立的情况下 季度基金经理对股票 的净买入比例,于是衡量给定季度 基金对股票 的实际买入比例与理想比例之间的偏离。若 显著为正,则表明基金交易存在买入羊群行为; 显著为负,则表明基金交易存在卖出羊群行为; 为零,则表明基金交易不存在羊群行为。
胡赫男与吴世农(2006)的实证发现我国投资基金存在明显的羊群行为:大规模基金的羊群行为比小规模基金更严重,盈利能力强基金的羊群行为比盈利能力弱基金更显著,羊群行为在熊市期间比在牛市期间更频繁发生,羊群行为和基金市场的相对规模正相关,羊群行为与基金盈利水平正相关。
四、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通过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研究的文献回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在理论研究方面,国内学者主要从市场信息、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委托关系以及我国市场的特殊性几个方面来解释其羊群行为的形成原因,进而提出健全信息披露、强化投资者教育、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完善金融市场等减少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的建议和措施。大多数文献只是简单地阐述了导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较高羊群行为的可能原因,极少数对羊群行为形成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因此羊群行为理论研究的深度不够。
关键词: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基金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103-02
阳光私募基金,是私募基金的一种,是与公募基金相对的,主要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按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由银行托管,并定期公示业绩和运作报告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迅猛发展,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作为一种集中资金由专家管理进行投资组合及风险分散的金融投资工具,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内容
目前,国内的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度量,包括单位净值及单位累计净值、季度投资组合、收益能力(重点考察绝对收益),以判断作为一个整体,基金的业绩是否能够战胜市场;二是对基金业绩进行分解研究,对公司基本情况、投研团队、投资理念和风格进行分解研究,以判断经理人是否已经具备了较好的证券选择能力和时机判断能力;三是从基金业绩持续性特征加以分析,以判断基金的业绩是否具有持续性。
此外,一些评级机构应用期望效用理论。该理论认为:投资决策是一种复杂的人类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心理博弈的过程,这包括对整个市场的认知过程、情绪及意志的作用等,由于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认知、对个人心态的把握以及对市场价值的判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理性不完备的状况,往往会产生系统性的或非系统性的认知偏差和选择偏好,反映到投资决策行为上则表现为“比起无法预期的高收益,更倾向于可预见的低收益;愿意放弃一部分预期收益来换取确定性较强的收益”。
二、实例求解及分析:
1.图1为2009年参与1年期评级的私募基金按评级指标由高到低排序后,用净值日期在8月20日及以后的187只基金计算的平均收益率为-8.83%,中值为-8.84%,远小于大盘近-19.82%(调整后)的跌幅和公募股票型基金-16.3%的损失。8月份市场的大幅调整使部分基金回吐了前期涨幅。今年以来收益率超过70%的基金共有21只(见图2),短期表现评价见图3。
2.统计数据显示,163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26.6%,中值为23.57%。有74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45%;有88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54%。中期来看,私募基金的表现与大盘相近,但领先股票型公募基金近5个百分点。
3.图2来自买好基金网2010年6月阳光私募基金统计。244只参与1年期评级的私募基金按评级指标由高到低排序后,从左往右依次对应的是近12个月收益率和下行标准差的分布情况。图中显示,产品的近12个月收益率分布在-30%~70%之间,与评级指标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如获得“5星”的翼虎成长的收益率为69.55%,展博1期、新价值2、宏利2期-龙赢、六禾光辉岁月等的收益率均在40%以上,而“1星”的私募皆为负收益;产品的下行标准差分布在0%~9%之间,与评级指标呈负相关关系,“5星”私募的平均下行标准差为2.45%,而“1星”私募的平均下行标准差为7.49%,总体的风险水平与5月份相比有向两端分化的趋势。通过以上两组数据,我们了解到更多的关于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估的核心问题,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结论可以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投资人在选择基金时,通过基金业绩评价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大量有关基金运作情况的信息,可以对基金、基金经理人,进而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比较分析,从而降低投资人“逆向选择”的发生,形成对基金经理人良性的外部激励约束机制。基金公司也可以根据基金评价机构的正确评价结论,分析实施投资计划是否达到或超过投资目标,和在什么程度上增加了基金净资产的价值,判断基金投资策略在实际市场中的适应能力,总结基金管理成功的经验,促进基金管理公司提高 经营管理水平。监管部门也可以以基金评价机构的正确评价结论作为制定改善监管规则的依据。
现有对基金业绩评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基金业绩进行评价方面,绝大部分研究没有考虑投资风格以及基金规模与基金业绩之间的联系,综合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特点所进行的业绩评价研究较少。 由于我国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起步晚、证券市场本身问题也比较多,从而造成了国内现有研究存在很多不足,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结论及建议
其一,净资产不是基金真实价值的反映,仅是基金投资收益的账面价值,其将来的变现价值受市场随机因素的影响很大;净资产是一种静态指标,而基金的资产价值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其无法反映基金存在的内在风险。以基金净资产为标准进行评价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其二,业绩评价和使用评价结果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正如我国教育领域近年来鼓励多考查学生能力,而不是简单地以考试成绩来评价学生。要从多方面全方位的去评价一个学生,这样可能会更加公平 。基金市场也是一样,其业绩在于社会和基金业如何全面看待。之所以基金经理承受较大的排名压力,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运用短期排名指标来考核基金经理。其实更应该全方位的从短期、中期和长期来考查基金业绩。
其三,排名或评星是基金业绩的客观定量描述。目前绝大多数基金研究评价机构的排名或评星,基本上是数据的客观定量描述,并没有考虑规模因素,尤其是净值增长率计算及其排名,基本上是计算机自动计算,业务规则和计量依据统一而明确,不能全方位地整体说明基金业绩。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股东积极主义;主成分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940(2016)01-0007-08
证券市场是一国经济的晴雨表,而分散的中小投资者群体是证券市场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之一。据第一财经日报《财商》发起的调查,2013年整个A股市场中近60%的个人投资者都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受益于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实施以及层出不穷的主题投资机会,遭受亏损的个人投资者占比下降到33.6%①。但这并非是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结构趋于合理和投资者理性投资的结果。中小投资者投资利益难以收回,本金得不到保障,利益遭受大股东侵害的现象依然屡屡发生。作为证券市场的新兴投资主体,证券投资基金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也引起了各界关注。2014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流动A股市值比例全年平均为38.75%②,位居各类机构投资者首位。但是证券投资基金能否奉行股东积极主义行为,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一直颇具争议。
一、文献综述和研究假设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公司持股,西方学者主要从公司绩效和基金持股偏好两方面来研究,得出的结论大多是基金持股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是有利的。Opler和Sokobin(1996)研究发现,证券投资基金以积极股东身份介入上市公司的治理和经营,起到了改善公司整体绩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积极作用[1]。Yuan等(2007)研究得出基金持股与公司绩效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他们认为这是由于基金能够联合行动并且笼络个人投资者共同向目标公司施压,使得监督行为产生效果[2]。SimoneBrands等(2006)以澳大利亚基金为对象研究其持股偏好,发现其偏好持有高波动性、市场关注度高等特性的股票,这类股票往往可以给更多的股利回报,由此可见,基金持股可以提高中小投资者的回报率,保护其利益[3]。我国学者主要从基金持股对公司业绩以及股市波动性的影响这两个角度来研究基金持股。娄伟(2002)的实证研究回归结果显示,基金持股比例越高,公司绩效越好,而公司绩效的改善也间接保护了中小投资者[4]。肖星和王馄(2005)研究发现,有基金持股的上市公司在多项财务业绩和公司治理指标上均显著优于其他公司,因为基金在进行投资选择时,会倾向于经营业绩和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5]。而从基金持股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研究得出的结论与上述结论是截然相反的。施东晖(2001)利用LSV模型对我国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严重,投资理念趋同,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股价波动,导致了股票市场的不稳定[6]。常志平、蒋馥(2002)采用CSAD法,对我国股票市场是否存在羊群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在上涨行情中,基金持股对于股市的作用不明显,但在下跌时,基金进一步加剧了下跌行情的严重性[7]。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发挥的作用,目前国内外学者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本文的目的是探究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影响,因此提出如下假设: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公司持股能够改善公司的治理状况,客观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且持股比例越大,这种影响越明显。
二、研究设计
目前的研究大多以一个单一变量,如信息披露质量、大股东占款或是股价信息等作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衡量指标,而实际上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所包含的内容是涉及多方面的,构建一个综合指数将这些主要的影响因素包含进去更为合理。因此在实证检验前文提出的假设是否正确之前,利用SPSS18.0的主成分分析法构建这样一个综合指数。本文借鉴姜付秀等(2008)的做法,从投资者知情权、股东对公司利益的平等享有权、股东财富最大化、投资回报四个方面,选取不同的二级指标作为每一大项的组成部分,一共选取11个指标[8]。由于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的考评结果,因此为保持研究的一致性,表1所包含的指标需要的数据全都来自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所选择的样本为2013、2014年数据,在这个范围内,剔除以下类别的上市公司:1.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因为金融类企业特征与其他行业的存在较大差异;2.ST等处于非正常交易状态的上市公司;3.数据不全以及数据异常的上市公司。经过筛选,共选取1514家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所有指标和衡量内容如表1。为检验表1所选择的财务指标是否适合做主成分分析,首先分年度对变量数据进行了KMO(Kaiser-Meyer-Olkin)检验和Barlett球形度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样本公司2014年、2013年的KMO值分别是0.531、0.526,都在0.5以上,说明各变量之间信息的重叠程度可能不是特别高,有可能得出的模型不是很完善,但也是值得尝试的;而Bartlett的检验统计量均在1500以上,且sig值都接近0,因此可认为相关系数矩阵与单位阵有显著差异,表明所选择的变量适合做主成分分析。通过式(1)(2)可以计算出2013年、2014年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程度综合指数,作为下文构建的模型的被解释变量。
三、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本文所需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数据库,个别数据通过RESSET和CSMAR数据库进行补充;信息披露质量的数据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2.变量设计(1)被解释变量即在主成分分析部分构建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综合指数。(2)解释变量采用基金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LnsHJ)作为基金持股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影响的表征变量。(3)控制变量前人的研究证明影响中小投资保护的因素还有公司规模、公司的风险、公司的股权结构等,所以选取这些影响因素的替代指标作为实证模型中的控制变量。具体选择如下:上市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Lnsize)来代表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Lev)代表公司的风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则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及其平方(Top12)以及第二到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SH2_5)。各变量的具体描述见表5。3.多元回归模型的构建针对提出的假设,在控制了其他的相关变量之后,构建以下多元回归模型:Protit=β0+β1lNShjit+β2Lnsizeit+β3Levit+β4Top1it+β5Top12it+β6SH2_5it+ε(3)4.变量描述性统计为了对各变量的分布特征进行更直观的描述,对模型所涉及的各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在全样本数据中,基金持股比例最高达到了80.81%,平均持股比例为2.97%,基金持股中位数为7.66%,这说明基金持股比例在各上市公司的跨度是比较大的,这可能是由于基金持股有行业偏好的缘故。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中位数为34.96%,均值为33.08%,中位数大于均值,说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小于34.96%的上市公司的数量居多。而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的中位数为19.85%,均值为18.48%,这两个统计值都比第一大股东的小,这一对比说明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第一大股东仍占很大比例,良好的股权制衡局面还没有形成,并且第一到第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的中位数达到了54.81%,说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还是比较高的。在进行回归之前,为了检验基金持股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关系,以基金持股比例的中位数为界,将每年的数据划分为高基金持股组和低基金持股组,以检验不同组别对应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综合指数是否存在显著的不同,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在这两年里,无论是均值还是中位数,高基金持股比例组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综合指数均要高于低基金持股组,这初步验证了假设。5.回归分析表8列示了模型的实证回归结果。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调整的R2都在0.9以上,说明回归模型拟合度较好。基金持股的回归系数为0.078(P=0.0000),说明基金持股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综合指数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确实奉行了股东积极主义,通过持股发挥了其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改善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情况,这一结论验证了本文的假设。模型的回归结果还显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是呈倒“U”型的关系,这可能是因为当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很小时,上市公司的股权是相当分散的,于是各股东倾向于“搭便车”,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管不到位,这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升是有益的;而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控股后,其他股东无法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形成制衡,控股股东的自利行为便可能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侵害。第二到第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第二到第五大股东能够通过股权制衡客观上增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效果。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和中小投资者保护综合指数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这与经济学理论也是一致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越大,最后才能得到偿付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的威胁就更大。上市公司规模与中小投资者保护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上市公司的规模越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越强,能增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程度。6.稳健性检验为了检验实证结果是否稳定,还需要对实证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由于基金作为市场经济的另一理性经济人,也是追逐利益的群体,也会在选择股票时关注上市公司的情况,所以可以通过影响基金选股的因素来构建基金持股比例的估计模型,然后将估计值作为自变量代入模型重新回归,接着建立两阶段模型对前述实证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在构建第一阶段回归模型时选择了以下的解释变量:上市公司规模(Lns-ize)、盈利能力(Roe)、风险(Lev)、市净率(PB)。用模型(4)来估计基金持股比例。在第二阶段,利用模型(4)计算出的基金持股的估计值作为解释变量代入模型(3),来检验基金持股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影响的稳健性。结果如表9。用基金持股估计值进行两阶段的回归结果显示:模型(3)中基金持股估计值的回归系数为0.116(P=0.0000),表明采用估值模型计算出的基金持股的估值代入原回归模型之后,回归结果仍然与模型(3)回归的结果一致,而且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说明回归结果具有稳健性,而本文的假设也得到了支持。7.结论实证结果表明:基金持股作为上市公司所有权制度的一种安排,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从而客观上提升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但是也应该认识到,基金持股效用的发挥还受到其持股比例的影响,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促进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政策还应继续实行和完善。
四、政策建议
1.完善信息考评机制目前深交所已经建立了很好的信息考评机制,若上交所也进行相应的考评,这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个福音。监管部门可以借鉴深交所的做法。首先,根据指标的可获得性和客观性建立指标体系;然后建立稳妥可靠的指标数据收集渠道,保证其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接着要设计好公示制度,将评级结果进行公示;最后,要争取将这样的信息披露考评机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信息考评的顺利和保质保量的实施。为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还需要完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制度,保证注册会计师作为外部审计的客观性;建立健全基金的投资财务审计制度以及加强政府对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监管水平。2.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减少基金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障碍我国的基金业普遍以短期投资为主,导致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有所限制。因此,应该引导基金投资由短期带有投机性质的投资理念向价值投资理念转变。同时,也有必要为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创造条件,通过制度性措施积极引导基金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比如对基金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一个合理的比例时,给予基金参与公司治理一定的优待权,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3.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基金操纵市场行为的惩罚力度基金由于逐利的本性,也有可能和公司股东进行串谋,联合起来侵占公司的利润或者操纵市场,使公司股价异常的升跌,从而从中渔利,这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基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基金业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和道德水平要严格审核。同时,可以考虑建立基金自律协会,制定本行业的通行规定,在实践里有良好效果的可以通过立法的渠道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以保证强制力和扩大影响范围。对于基金操纵市场、与上市公司串谋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目前,我国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依然是以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为主,入刑的案例较少,且获刑的年限较短,震慑力不足。为规范和管理基金的市场行为,对于基金违法行为入刑应酌情加大力度。
注释:
①丛佳佳,熊静蕾.近六成投资者2013年投资收益为负,仍看好明年股市[N].第一财经,2013-12-29.②根据2014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年报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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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金融学是革命性的金融理论
传统金融理论是建立在市场参与者是理性人的假定的基础上的。在传统金融理论中理性人假设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以效用最大化作为目标,二是能够对一切信息能够进行正确的加工和处理。在此基础上,传统金融学的核心内容是“有效市场假说”(EMH)。根据这一假说发展起来的各种金融理论,包括现代资产组合理论(MPT),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套利定价模型(APT),期权定价模型等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理论的基础。这些理论模型也构成了现代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的理论基础。
但是,近二十年来,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与有效市场假说相悖的异象(anomaly)。在股票市场上,这些异象包括:股票长期投资的收益率溢价;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与股价泡沫;股价对市场信息的过度反应或反应不足等等。这表明,基于理性投资者假设的有效市场假说存在着内在缺陷。以耶鲁大学的席勒教授为代表的一批金融学家认为,投资者是“非完全理性”的(有的甚至认为是“不理性”的),传统的金融学中应采用不同于理模型的其他人类行为模型,将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行为研究方法引进到金融学的研究中来。近5、6年来,以研究金融市场中参与者非理的“行为金融学”得以大行其道,日益成为一门显学。
行为金融学是金融学和人类行为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它的意义在于确立了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因素在决策、行为以及市场定价中的作用和地位,否定了传统金融理论关于理性投资者的简单假设,更加符合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因而它的产生是对传统金融理论的一个巨大挑战。对于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言,行为金融学的巨大指导意义在于:可以采取针对非理性市场行为的投资策略来实现投资目标。近年来,在美国的共同基金中已经出现了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的证券投资基金。
羊群行为与相反投资策略
人类社会存在着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经常在一起交流的人由于互相影响,因此他们往往具有类似或相近的思想。当这种现象发生在股票市场当中时,我们称之为“羊群行为”(herdbehavior)。所谓羊群行为是指:由于受其他投资者采取某种投资策略的影响而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如果其他投资者不采取这样的策略,则有可能不会采取这种策略。投资者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并不一定是羊群行为,羊群行为的关键是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一个人的投资决策,并对他的决策结果造成影响。
在股票市场上的羊群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在这里列举两种。
基于信息的羊群行为(information-basedherding)。传统的金融理论大多隐含完全信息的假设,但事实上,即使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信息也是不充分的。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决策往往不完全是依据已有的信息,而是依据对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的判断来进行决策。这样就形成了羊群行为。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大量的“跟风”、“跟庄”的投资行为就是典型的羊群行为。
基于名誉与基于报酬的羊群行为(repu-tational-basedandcompensation-basedherding)。这种现象在基金经理中相当普遍。它的基本理论是:由于雇主不了解基金经理的能力,同时基金经理也不了解自己的投资能力,为了避免因投资失误而出现的名誉风险,基金经理有模仿其他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动机。如果许多基金经理都采取同样的行动,羊群行为就发生了。同时,基金经理采取模仿行为不仅是关系到名誉问题,而且还关系到报酬问题。在股票市场中,许多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经理的报酬是建立在相互业绩比较的基础上。如果某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表现比同业出色,那么基金经理将获得额外的报酬,否则将受到惩罚。如果基金经理是风险厌恶者,那么他们之间就有采取相互模仿的倾向。因为只有采取模仿,才可能保证你的基金业绩同被模仿者的业绩相同,这样才可能避免受到惩罚。如果市场中有许多的基金经理都采取模仿行为,那么羊群行为就形成了。
根据上述论述,不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羊群行为在股票市场中是广泛存在的。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羊群行为也是广泛存在的。限于篇幅,在此不展开叙述。
由于市场中广泛存在的羊群行为,证券价格的过度反应将是不可避免的,以致出现“涨过了头”或者“跌过了头”。投资者可以利用可以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contrarianstrategy)来进行套利交易。相反策略就是针对羊群行为而制定的一种积极的投资策略。
反应过度、反应不足与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
反应过度(overreaction)和反应不足(un-derreaction)是投资者对市场信息反应的两种情况。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常常采用试探法(heuristics),即一种以常识为基础,用试错法而不用详细理论的推理方法。在日常生活中,试探法经常被采用而且十分有效。比如,去两千公里以外的地方,坐飞机比火车快;去折扣店买东西便宜一些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我们不用经过论证才作决定,就知道结果是正确的。但是当涉及与统计有关的投资行为时,大量的行为学研究发现,人并不是良好的直觉统计处理器(intuitivestatisticalpro-cessor)。人的心理状况会扭曲推理过程,导致犯下不应该的投资错误。行为金融学的理论表明,试探法的错误形态有四种,分别是记忆的有效性(availability)、事件的典型性(repre-sentativeness)、抛锚性(anchoring)和事后诸葛亮式的偏见(hindsightbias)。其中,事件的典型性将导致反应过度,而抛锚性将引起反应不足。
事件的典型性与反应过度事件的典型性是指人们通常将事情快速的分类处理。人的大脑通常将某些表面上具有相同特征而实质内容大相径庭的东西归为一类。当事件的典型性帮助人的组织和处理大量的数据、资料的时候,就会引起投资者对旧的信息的过度反应。
事件的典型性也会导致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犯错误。例如,某一上市公司总是业绩不佳。投资者就有可能将其归类于绩差上市公司,像大多数绩差公司一样,这家公司的业绩也将不断下降。投资者就会对这家上市公司的过去信息反应过度,导致投资者会忽视这家公司业绩改善的情况。在反应过度的情况下,这家公司的股价就会被低估(underval-ued)。但是,我们并不是说投资者不会改变他们的观点,如果上市公司的业绩持续的改善,投资者最终将改变错误的观点。
抛锚性与反应不足抛锚性是指人的大脑在解决复杂问题时往往选择一个初始参考点,然后根据获得的附加信息逐步修正正确答案的特性。抛锚性往往导致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
讨价还价(bargaining)是了解抛锚性如何运转的好例子。一个训练有素的汽车推销员同汽车买家的谈判总是从最高价开始的,然后再把价格慢慢地逐步降低。推销员的目标就是要把买家“锚”在高价上,通过讨价还价以较低的价格成交,让买家觉得这是一个好买卖。
抛锚性常导致股票的错误定价。例如,一家公司突然宣布其收益实质性的上升,股票市场对这一变化视为某种偶然的情况,而对此反应不足。尽管这家公司在赚更多的钱,但它的股价并没有上涨,因为投资者认为收益的变化是暂时的。实际上,投资者对这家公司的潜在盈利能力的看法“抛锚”了,因为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
尽管投资者对一家上市公司的观点可能会“抛锚”,但这并意味着投资者的观点不会变。同事件的典型性一样,抛锚性也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修正。
行为金融学的投资策略行为金融学的目的就是要发现股票市场中投资者对新信息的过度反应或者不足反应的情况,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都将导致股票价格的错误定价。因此,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的目标就是在大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前,投资那些定价错误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正确定位之后获利。
中国证券市场中基于行为金融学的投资策略
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内容是宏大的,前述的行为金融学的几条基本原理只是理论冰山的一角。行为金融学不仅是对传统金融学理论的革命,也是传统投资决策范式的挑战。行为金融学的大师索勒(richardthaler)既是理论家(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的金融学教授),又是实践者(富勒-索勒资产管理公司的策略家)。他发起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15亿美元资产。他认为他的基金投资策略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利用由于行为偏差引起的系统性心理错误,投资者所犯的这些心理错误导致市场未来获利能力和公司收益的偏差期望的改变,并引起这些公司股价的错误定价。因为人类行为模式改变很慢,因而基于行为偏差的过去的市场无效率将很可能持续下去。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目前有数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实践着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其中有的基于行为金融的共同基金取得了复合年收益率25%的良好投资业绩。
我国证券市场同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还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历史短、不规范。传统金融学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证券市场是无效率的。不规范的市场必然和无效率联系在一起。在无效率的市场上,基于传统的金融学投资理论的基金投资策略将很难成功。因为满足发达证券市场的投资理论的一些前提条件在中国是并不存在的。如果在中国证券市场中,采取传统投资理论指导的消极投资策略,那么基金的业绩表现必然落后于大盘。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中,一些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的基金也并未取得优于大盘的业绩。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证券投资基金过于注重成长投资,导致选股不当和过于重仓某几只股票外,另一方面在于没有吸取行为金融学的原理,进行必要的价值投资。因此,结合行为金融学的理论,考察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行为特点,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是中国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一大课题。
———对政策的反应与行为投资策略中国的股票市场素有“政策市”之称。考察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走势,我们会发现在重要的顶部或底部区域,在消息面上总是伴随着一些重要的股市政策的出台。政策常常左右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走势。因而,一方面它给市场的“先知先觉者”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另一方面也使“后知后觉者”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政策变化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
不同的投资者对政策的反应是不一的。机构投资者由于具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往往对政策的把握有一定的预见性。而普通个人投资者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往往对政策信息表现出过度反应。针对普通个人投资者的行为反应模式,投资基金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为投资策略——相反投资策略,进行积极的波段操作。
———ST现象与行为投资策略ST现象是指那些被冠以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在特别处理消息公布后不跌反升的现象。对于特别处理这样的“坏消息”,ST股票的价格应该下跌,而不是上涨。这显然是违背了有效市场假说的情况。然而,从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来看,这种现象是有道理的。上市公司被宣布为特别处理,意味着公司陷入严重困境。但同时,ST公司也成为了潜在的并购目标,将伴随着大量的现金注资、资产重组、政府保护等活动。这些努力表明,ST公司的有关各方在设法拯救这家公司。考虑到壳资源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稀缺性,ST公司的价值无疑是巨大的。这样,ST现象就很好理解了。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评价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1-88 -02
伴随着经济的增长,人们的投资观念正在不断地变化,投资基金成为一大趋势。面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蓬勃发展的态势,无论是对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还是监管机构都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来对基金的运行状况作评价,以指导各自的行为。
一、基金评价的涵义和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权和收益权相分离,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可以看到的往往只有自己投资基金的收益状况,其他例如基金风险、基金经理等都根本无法得知。如何在众多的基金寻找到符合自己的基金。为了在不同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投资者需要获得纷繁复杂的各类初步信息,并把它们整合加工成对指导投资决策有用的信息。大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发挥规模优势,以一定的投入建立适合自己的基金评价体系但对于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来说,搜集信息、处理信息并持续跟踪成本太高。专业化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价是必然要出现的。建立相对客观的评价体系,通过对市场中的基金评价,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在过去的时间段里投资收益的情况及其获取的收益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帮助他们综合评价基金管理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投资成果,在此基础上帮助投资者形成对基金的未来表现的预期评价,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在我国基金业发展这么迅猛的情况下,基金评价活动可以为广大投资者所研究、选择基金降低信息成本、把握风险程度,避免信息不足蒙受损失。
二、基金评价的优势分析
一个客观公正的基金评价有以下几点优势。其一,整合繁琐信息,有利投资者合理投资。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投资基金,一个好的基金评价能方便投资者从众多的基金中进行挑选,可以使众多繁琐的信息得以整合,投资者不需要检索过多的信息来收集咨询,更有效地节省了时间,也能一目了然清晰地了解基金的各项指标及基本情况,方便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投资方向的基金。其二,发现自身弊端,有利基金公司良性发展。一个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价公司有利于基金公司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投资的合理性以及今后应该发展的方向,对于基金公司内部决策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可以了解到其他基金公司的发展状况,投资配比,也可以借鉴学习,清晰地认识到自身和其他公司的决策方向和差距,可以使各个基金公司无需探查资料互相比较,对于整个基金业会形成良性的发展。其三,了解掌握基金公司情况,监管部门更好制定政策。客观公正的基金评价可以使监管部门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通过基金评价公司的评价,监管部门可以掌握到一些没有去细化的数据,会发现自己监管力度和政策的缺失引起的一些问题。通过基金评价可以更好地去监管基金公司,减少违纪违规行为的出现。
三、国外优秀基金评价体系
在西方,资本市场相对成熟,基金评价业也已经非常发达,基金评价机构与股票评估机构、债券评估机构成为资本信用评估三大支柱。如晨星以及标准普尔都是比较声名卓著的独立的基金评价机构,都有着各自的完善的体系。
晨星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一家专门的基金评价咨询公司,目前是世界上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基金评级机构,其服务于投资者以及注重技术运用的运作理念备受推崇,晨星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基金评级衍生的一些金融服务。如今美国共同基金80%以上的投资会受到晨星公司基金评级结果影响,很少有基金公司会忽视晨星公司的评级。晨星公司将基金公司的风险与业绩相结合考虑,进行星级评定。前提条件是基金设立的时间低于三年的不予以评级,在进行评级的不同时间段即3年、5年、10年期间至少要有20只基金符合评级要求才可以进行星级评定。将单只基金的相对收益测算结果减去其风险测算结果,可得到评级指标。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的基金获得五星级的评级。其收益在同类中最高,风险在同类中最低。晨星公司的各项数据计算评级在业内受到极高的推崇。
与晨星公司不同的是,标准普尔Micropal将对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评价融入到对基金表现的综合评价中,这样,可以帮助基金管理公司更好地向投资者展示其价值,也可以促使投资者的决策更加全面、有效。标准普尔Micropal公司评级特色还体现在会精选出不超过10%的基金进行进一步深入的跟踪分析、调查。被选中的基金投资吸引力将大大增强。另外,公司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对提出申请要求跟踪考察的基金进行价值增强评级。
四、我国基金评价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自2010年证监会实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基金评价业越来越得到大众的认识和重视,发展迅猛,包括晨星等著名基金评价公司也在中国设立分公司,但我国基金评价行业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评价方法单一。在证监会实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之前,基金评价业一直处于市场化的行为,众多的基金评价公司涌现,鱼龙混杂,不能很好地指导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有的甚至误导和欺骗投资者。自证监会颁布政策和准入门槛后,仅剩为数不多的基金评价公司,我国基金评价业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公司没有丰富的人才去研发或者创立较丰富的基金评价体系,故基本处于模仿进行基金评价,造成我国的基金评价业普遍评价方法单一。
其二,监管缺失,相关法制滞后。基金评价业在我国一直处于新兴行业,没有完全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证监会近年逐渐重视对基金评价业的管理,但依然存在着较多的漏洞。对于基金评价公司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并没有一个严苛的制度来保证,致使会有部分基金评价公司与基金公司因为关联关系影响评价,并且较多基金公司信息披露性、可靠性、及时性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基金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隐瞒部分实情使消费者来投资,这同样会对基金评价公司的评价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三,评价方法普遍定量严重,不被大众所重视。我国基金评价方法主要是定量为主,较多的数据充斥和主导基金评价业,虽然大量的数据和指标在行业内以及专业人士能够准确地判断该基金的基本数值和投资情况,但很多方面定量的指标并不能完全地体现基金的经营状况比如基金管理水平、组织能力、投资风格策略等,这些并不能通过指标来体现。并且较为复杂的数据对于一些普通的投资者来说并不能让他们能直观地了解和判断基金情况,可能较多的文字性的内容更能让普通的投资者接受和了解该基金,较多的定量评价,致使我国的基金评价业使门槛提升,让普通的投资者难以介入。
五、完善我国基金评价业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要想让基金评价行业在国内得到重视,能与证券投资基金一起迅猛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
其一,鼓励和支持建立更多的第三方评级机构。为了推动基金业的大力发展,我国应鼓励和支持创立更多的基金评价机构并且在政策上扶持基金评价公司的创立。对于基金评价业,相关部门一定要重视并且当作与基金业并驾齐驱的行业来扶持,在相应的创立、门槛、评价体系的研发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从而推动基金评价行业在我国的发展。
其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快相关法制的建设。要想让基金评价正规化、透明化,不但对基金评级公司内部加强监管,还要对基金公司内部进行严格的监管。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加强监控,对有基金公司影响评级结果的行为给予严惩,并且也要尽快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其三,大力支持建立多层次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体系。证监会应给予评级公司的评级体系市场化、自由化,不光要有数据,更要有更多文字性的评价。比如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历来投资情况等等。使更多的投资者能够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评价体系,降低基金评价业的门槛,使越来越多人去关注和接受基金评价,我国的基金评价业才能得到迅猛发展。
总之,只有越来越多的基金评价公司涌现,越来越多种科学丰富的评价体系出现,才能使得监管部门、基金公司、投资者逐渐地去关注了解基金评价业。我国的基金评价业也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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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人 特征比较 对策
一、选题背景与目的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从问世以来在海内外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关注和迅猛发展。美国的共同基金自1924年成立“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至今已有80多年的发展历程。1996年美国的共同基金就已超过商业银行业的资产规模,成为全美第一大金融产业。我国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1998年,规范基金的发展历史只有10年,在很短的时间里基金行业和基金市场取到了跨跃式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我国基金的数量、资产规模在高速增长。根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成为近两年金融市场中成长速度最快的金融子行业。2003年~2006年间,我国银行储蓄存款的平均增长率为15%,保险业资产规模的平均增长率为32%,而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的平均增长率却高达65%。2007年8月末,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资产规模已超越保险业而成为我国第二大金融行业。
开放式基金始终要面临投资者的不确定赎回要求,如果投资者缺乏成熟和理性,在“羊群效应”下集中要求赎回,就会引发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进而引发基金纷纷抛售重仓股,加重基金净值的缩水和股价的走低,加重市场的恐慌气氛和赎回潮。因此优化基金持有人结构,引导投资者行为不仅关系到基金的收益水平和稳定程度,更关系到金融市场乃至金融体系运行的安全稳定。
二、持有人特征比较
1.我国个人投资者比例高,投资经验不足,易导致流动性风险
从2005年到2007年,我国基金持有人结构中个人比例大幅上升。统计显示,2005年个人投资者占比仅有59%,但2007年中报这一比例已经飙升至86%。在偏股型基金当中,这一比例高达90%。由于我国基金投资者多以个人为主,抗风险的能力较低,投资经验缺乏,介入的成本高。一旦市场大幅调整、基金净值大幅缩水或长期滞涨,容易做出非理性的决策。羊群行为通常会助长追涨杀跌,将导致基金投资的短期化。
2.我国机构投资者中养老保险和社保基金所占比例低
美国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人寿保险、养老保险等机构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非常大,这类投资者的投资周期长,承受短期风险的能力强。美国共同基金中大约40%的份额由退休资金持有,其中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和来源于401k 的退休计划大约各占一半。401k计划是美国一种特殊的养老金制度,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员工退休时所能拿到的退休金数额取决于该账户投资资本市场中的资产增值情况。而我国基金中养老保险和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规模远远低于美国等成熟市场,2006年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所占比例不足2%,机构投资者主要以保险公司和其他一般机构为主,机构投资者介入资本市场特别是持有基金的规模非常有限。
3.持有周期短,年赎回率高,投资行为短期化
我国基金持有人的持有周期呈现明显的“短期化特征”:2004年我国偏股型基金的赎回率达到63%,相当于基金平均持有周期为1.6年。2006年偏股型基金的赎回率达85%,相当于基金平均持有周期不到1.2年。美国基金持有周期也明显缩短,持有人逐渐“从长期投资走向中期投资”:20世纪50年~60年代美国股票基金的年度赎回率仅为6%左右,相当于基金持有周期长达16年。
4.基金产品线结构不够丰富
美国2006年股票型和平衡型基金资产占全美基金的63%,债券基金资产占14%,货币市场基金占23%。美国股票基金的构成丰富,有行业基金、国际基金或海外基金、蓝筹基金,也有高风险的基金。而我国股票型与配置型基金共占据基金市场总规模95%,处于绝对的主体地位,投资者购买的基金多以股票性基金为主,基金市场结构严重失衡,需要进一步优化。
5.基金投资占全部家庭资产比重增高
美国1980年时仅有十六分之一的家庭投资共同基金,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投资共同基金的家庭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一。与之相似,我国的基金投资占全部家庭资产比重也在增高。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2007年四季度的调查统计,当前基金个人投资者大部分是月均固定收入在5千元以下的“工薪族”个人投资者,占比76%,可见这是一个中低收入的群体。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和公司管理人员、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干部等工薪阶层人员。
6.缺乏鲜明的选择基金的标准偏好
在美国,牛市时年均20%的收益率会使6%左右的基金费用被忽视,而熊市中,低收益率加上高基金费率将减少实际投资收益率,投资者对费率成本就会格外重视。很多投资者在选择基金的时候,通常会比较查阅基金的收费情况。我国目前的前5大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占行业总规模的34%以上,前十大公司规模已占50%以上,行业集中度已接近发达市场水平,资金的集中趋势明显。这说明,激烈的同业竞争迫使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不断进行业务和品种、服务的创新,公司的品牌、知名度、过往业绩、市场形象等将成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的重点参考标准。
7.基金整体收益跑输大盘、投资者心理预期降低
美国2004年只有七分之一的基金跑赢大盘指数,而1940年当时有四分之三的基金跑赢大盘。1983年~2004年美国共同基金的平均收益仅为大盘收益的79%,落后于股票的平均升幅和收益。按照晨星资讯的分类,2006年我国运作满一年的138只股票型基金算术平均年收益率高达128.16%,而同期沪深300指数全年涨幅161.55%,绝大多数基金没有跑赢沪深300指数,真正为投资者获取超额收益的仅有华夏大盘精选、中邮核心优选等9个产品,不足股票型基金总数的10%。
三、优化我国基金持有人结构的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开辟长期资金来源
大力发展资金稳定性、风险收益倾向,以及投资周期不同的各类机构投资者,将有助于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减少基金集中赎回发生的概率。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风险低,周期长,现金流稳定,加大他们的投资基金的比例将有助于基金的稳定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 美国的养老金市场发展迅速。1990年末, 美国的养老金资产总额为31978万亿美元, 2002年末总额达到10115 万亿美元,是1990年的2155 倍。养老金、共同基金和保险基金已经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的三大主力机构投资者。
我国拥有13亿人口,20纪60年代和80年代中国出现过两次人口增长高峰,这两部分人群对专业理财需求强烈。根据世界银行测算,到2030年,中国养老基金资产将会达到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未来潜力巨大。建立类似美国401k 的个人养老账户投资计划,可以在完善我国的养老金体系的同时,引导投资者对基金进行长期投资,不被市场的短期波动所左右。
2.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机构投资者适度提高投资比重
税收保护机制是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税法中,根据持有证券的时间长短不同,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持有期限越长、则卖出时的税率越低,在这样的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就会注意税后回报的利益,基金的操作风格也就比较长期化。我国现行法规中,个人投资于股票和基金的投资收益都是免税所得,机构投资于股票和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所得,机构的股票分红为应税所得,机构的基金分红为免税所得。
3.调整基金收费结构,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
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费率结构,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降低基金集中赎回的风险。如采用时间累退制下的赎回费率设计,根据基金持有人持有时间的长短不同,分别收费,持有时间越长,费率越低。再者灵活调整基金的各种费率,进行基金分级。还可以按照投资者的类型进行分类费率设计。机构投资者又可以细分为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上市公司等几类,设计不同的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的需求。
4.推广定期定额等投资方式
目前美国共同基金的持有者中,63%是通过固定缴费计划帐户持有共同基金的。采用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在市场面临短期调整时不会赎回基金份额,反而会以较低的价格,用同样的资金,购入更多的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推广,将为我国开放式基金提高稳定的资金流入,从而大大降低基金集中赎回的风险。
5.设计差异化产品,树立成熟的投资理念
依据投资者对风险收益的不同偏好,为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新基金品种显得十分必要。考虑到行情低迷时的稳健需求,可以适当加大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比重,大力发展保本型基金等避险基金应对股市调整,形成一条完善的基金产品线。还可以考虑基金分拆、二次发行、基金理财帐户的推出等创新方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