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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关键词】税务机关;项目管理;意义方法
一、重点投资项目的概念、分类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市和区(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立项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及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纳入重点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
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重点建设项目可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根据项目建设的不同内容,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包括:1工业建设类(包括工业、国防和能源建设);2农业建设类(包括农、林、牧、渔和水利建设);3基础设施类(包括交通、邮电、通信、电力、地质普查、勘探、建筑业等建设);4商业建设类(包括营销、仓储、金融、保险、综合技术服务业等建设);5技术改造类更新、调整产业结构、产品更新换代,而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包括:1办公用房建设类(包括各级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管理机关的办公用房);2居住建筑建设类(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3公共建筑建设类(包括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用事业、咨询服务、宗教等建设);4其他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
以上划分的意义在于, 生产型项目在投入使用后能继续产生流转税税收,也是重点税源管理的重要对象,在税收监管上有承续性。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一般不会直接产生流转税税收,只会依据其财产性质产生财产性税收或享受减免税待遇,不会当然地成为重点税源管理对象,但仍是纳税服务的重点对象。
根据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分为储备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储备项目是指已经达成较为成熟的投资意向,得到相关部门部分或全部审批、备案、核准、立项手续,尚未进入实质建设施工阶段的建设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进入建设施工阶段的建设项目,可以细分为当年新建项目和往年续建项目。已完工项目是指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已结束,竣工验收已合格,尚在经营筹备期,尚未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以上划分的意义在于,不同建设阶段的建设项目,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不近相同,如储备项目重点监控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在建项目重点监控营业税、已完工项目重点监控企业所得税。
二、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义
(一)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是保证税收收入的必然要求。
税收收入不仅来自于开门营业的企业、商户,也来自于土地使用权变更、建筑施工、技术改造等环节。一项重点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就几乎涉及了地税机关征管的全部主要税种。投资方成立项目公司要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转让土地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受让土地要缴纳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进入施工阶段支付各种款项,施工方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部分企业所得税,设计方、监理方要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可以说, 一个重点项目拉动的税收是巨大的,组织收入是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开展重点项目管理是实现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更高要求。
税源精细化管理是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发展方向。税源管理已经向分类管理、分行业管理、分级次管理方向化细分。重点建设项目虽未投入使用,但绝大多数都会成为重点税源大户。在项目建设之初就将其纳入重点项目管理行列进行规范管理,是向地税机关税源精细化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
(三)开展重点项目管理是提升纳税服务盾量的迫切要求。
重点建设项目参与方多为重点税源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较高,依法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较强,他们的涉税服务要求也有别于其他企业。为重点税源企业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已成为纳税服务工作的新方向。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均在探索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税务检查等方面,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在项目筹备阶段,提前介入,按需服务;项目建设阶段全程跟踪,主动服务;项目投产后密切关注,帮扶服务。对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可考虑派驻专门机构。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监管的方法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陆续出台了开展重点项目管理的办法、方案。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如下方法:
(一)责任体系确定
税务机关应建立起三级监管责任体系。内部税源管理部门作为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信息采集、检考核,主管税务所负责征收管理、评估检,主管税收管理员是具体责任人,负责实地巡、具体管理。明晰的责任体系有助于监管工作的有序运转。除此之外,也应要求项目投资方指定专人联系,用双向的责任体系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有效开展。
(二)信息来源法定
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来源应有法定的渠道。税源管理部门应同各级发改、经贸、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招商、交通、水利、工商、统计部门建立固定的工作联系,定期取得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立项信息,作为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信息来源。当然,从法定渠道获取信息的同时,也要注意发挥其他渠道的重要作用。税源管理工作要坚持眼界开阔,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媒体广告、网络传媒等媒介,均可能是重点项目落户开工的第一报道者。在二者的地位上,法定渠道是基础,其他渠道是补充。交叉核对数据时,只有法定渠道获得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其他渠道获得的数据只能作为参照。
(三)管理制度规范
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应当实现以项目管理软件为依托,以项目为管理对象,税务机关通过对采集录入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分析比对和预警监督,达到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时动态监控。
1.全面监控制度。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应以投资方为抓手,由投资方汇总上报参与项目建设全部单位的涉税情况。在监控范围上,对与项目有关的投资方、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方、设计方、建筑施工方、设备安装方、装饰装修方、建筑监理方、销售方等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在监控税种上,对转让土地或不动产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受让土地的契税、土地使用税,施工方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设计监理方的营业税,房产陆续投入使用的房产税,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各环节印花税全面监控;在监控时间上,要对项目从立项、征地、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装饰装修、竣工验收直至试营业全程开展监控。
2.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必须依托功能强大,设计合理的专业软件进行,实现自动批量统计、分析、比对、预警功能。另外,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合同约定内容直接挂钩,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合同情况,推断出代开发票和税款入库时间,提前设置预警指标,科学预测入库税收。
3.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应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主。通过严格的税务登记管理,将参与项目的所有单位集中于项目建设当地。同时,也要注意与省、市一级税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的协作配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监管不遗漏,不重复。
4.加强发票管理。发票管理,特别是建筑业代开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监管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方的重要手段。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发票的取得、使用、代开、缴销等环节加以控制、把关,实现以票管税。代开发票部门对涉及重大建设项目代开的发票,”申请开具项目内容”应明细到项目名称,同时设计专门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有关信息,录入项目管理软件,作为统计分析的基本数据。
5.坚持实地巡查。主管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人,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和重点项目监管的实际需要,应坚持并展定期巡工作。每月至少到项目现场实地进行巡一次,及时掌握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施工进度、税款缴纳和发票使用情况,找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实现动态监控。
6.开展专项评估。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以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为约谈要点,与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纳税人进行约谈沟通、纳税提醒或纳税辅导,督促其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遵从度。在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要科学确定不同的评估侧重点,提高评估效果。
关键词:建筑业;土地征收管理;税收管理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腾飞发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有了进一步增长。但是,由于建筑行业所具有的诸多特殊性,因此给税务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所以,解决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税务部门面临的首要任务。
一、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
(一)税源狭窄,有的工程项目监管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税源的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的建设,只注重对施工企业的管理,精细化管理的建设却没有被重视。税务机关通过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信息的收集,只能在整体上把握其成本费用、收入、税费等资金的流动和其他财务指标。但是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税收是难以很好把握的,造成大量建设项目税费收入管理的缺失。而且,即使是在纳税申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他们也只申报和支付其人工费收入的税费,逃避掉了材料供应方和提前竣工等其他应纳税项目的税收。亦或是,由于监管力度不到位与产业公司的逃避,从而造成税源流失。如在2006年的视察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一家建筑公司在开展的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一个污水沟槽公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中,公司仅对税务部门上报了商品房土建部分的收入,而其他收入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二)税源监管控制力度不够,手段过于粗放,偷税漏税问题较为严重
目前,税务部门专业化程度不够高,监管流程不够完善,大多采用“一票征税”的方式,还仅仅停留在对发票代开监督的实施上。施工建设单位有时出现不申报、申报不实甚至零申报现象,即使税务部门掌握建设单位的整体运作,但对个别项目的价格是不能准确把握的,由此造成的税款滞后以及流失的情况是很严重的。有些施工单位因财政困难等因素,常常采取用物料、房屋财产或车辆的所有权抵债,而对这些抵债的实物,建设单位往往不计入相应的账目里,这样就形成了资金的账外循环。
(三)缺乏部门协调机制,监管力度不够,执行税收政策困难
税务本应该是一个工程项目,从招标开始就应该邀请税务部门参与,让税务执法部门从头到尾进行跟踪管理,等工程招标结束后,发包方应主动主动督促建设单位去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才能进行“一户式”管理,从而使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是目前在施工管理的早期阶段,有关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地赋予税务部门参与工程前期的权利,导致税务主管部门不能跟踪项目的招标、启动、投入资金、以及承包等相关情况,这严重地阻碍了税务部门作用的发挥。税务部门只能在后期通过调查、观察、检查等方式了解详细情况,这就难免发生等到施工结束,税务部门才开始进行调查,这种滞后性管理使得税收工作变得非常被动,导致严重的税收流失现象。
二、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探寻合理的对策
鉴于以上对建筑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加强建筑业税收监管,规范建筑业税收秩序,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一)以税法宣传出成效,有针对性地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规范今后建筑行业征管
税法的宣传工作应该从税源的宣传抓起,可以通过用案例来诠释税法结合走访约谈等形式来对建筑业税源进行宣传。首先,税务部门可以把自身收集的各种有关税务问题的案例加以介绍分析然后汇编成册,使读者能很容易地理解接受。此方法亦可利用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传媒或配合传统的工作人员普法进行有效地税法宣传,扩大其影响范围。同时,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尤其是项目责任人的普法,向建筑工地发放宣传材料向责任人讲清纳税光荣逃税可耻的后果,使得项目负责人了解相关法律,并能够自觉主动的守法,形成主动纳税的共识,尽可能的从根本上从源头上减少偷税漏税。其次,还应该派专业的法律人员,对建设单位管理财务的人员进行税法宣传。使得纳税人很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形成自觉纳税、社会协助纳税保护纳税的良好风气。对于重要的税源,可以通过上门走访或约谈的形式,一方面,要善于倾听纳税人的建议和意见;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语言艺术引起纳税人关注。依税法宣传出成效,通过对税源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从而规范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适应当前新形势,转变传统征管观念,创新税收管理方法
征收管理建筑业的营业税,要把“项目登记”与“票管税”结合起来,已解决税源监管和税款征收问题。建设项目签订合同后,由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根据该项目的价格申请缴纳营业税。申报纳税时,必须带齐相关手续,如《纳税登记》、纳税申报表、《完工明细表》等到相关地税部门登记纳税。与此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纳税人在进行完工结算时,须开建筑行业专用发票;施工单位在结算和支付施工款时,也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凭证。最后把发票交由相关税务部门保管,执行监管代开的制度。这样,一方面,杜绝了一些纳税人连续欠税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阻止了小单位使用零散发票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以此,控制建筑业税收的来源。
(三)控制税源,协助配合,综合治理
鉴于行业特点,遵循“税源控管、协助配合”的征管理念,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设项目从招标开始税务部门就要积极参与,并从头到尾进行跟踪管理,等工程招标结束后,发包方应主动主动督促建设单位来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才能进行“一户式”管理。在当前的新税收管理模式下,可以有效地使税收管理工作信息化,建立信息网络连接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建设局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可以与建设局协商,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实现共享,实行登记管理,从而牢牢的控制税源;强制总承包人履行代扣税代缴税的义务;对于一些大型项目可以委托投资方根据施工进度征收税款,同时要密切与审计部门的合作,当工程结束时审计代扣建筑税收。另外,税务主管机关最好对建筑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合同标的低于五百万的建筑项目和所有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要实行与监管;合同标的五百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季监管。真正合理有效地实现控制税源,从根本上形成信息共享、部门职能协作和有效地控管模式,把握建筑业税源的信息,加强和促进建筑施工标准化,使建筑市场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设立专门的建筑业税收征管机构
税务机关可设立专门机构,如建筑业和房地产所,专门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同时还建议聘用专门的护税人员,在不影响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一人一个或多个对各个建筑项目进行实时跟踪,适时掌握各个建筑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设立专门的建筑业税收征管机构和护税专员运用行业化管理模式是科学的。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这样可以解决一个建设单位向多个行政区域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麻烦。而从税收者的角度来说,可以有效地减少征管漏洞,进一步减少偷税漏税的现象。
总之,我们应该在现行税收征管体质下积极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同时优化现有监管资源,加强各部门合作,切实搞好税收的各个征管环节。以提高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的水平,并且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德利.周桂权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5).
2.岳继云.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2009(11).
【关键词】营改增 工程建设项目 成本管理 应对措施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资税,它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目的在于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营改增在建筑业方面的实施标准为: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其对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也就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下面就从几个方面来具体阐述营增改对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的影响,同时还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营增改对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工程建设项目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对工程建设项目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有明显的优劣区别,优势在于它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工程建设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减少工程建设企业的重复征税,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押、不能退税的弊端。但与此同时,营改增也有可能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税负方面带来不利的影响,这与我国目前一些企业仍然采用的税务管理模式的简单和不完善、企业的管理经营模式落后、承包模式过于宽松、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工具的抵扣障碍等因素有关,因此造成建筑企业的税负不减少反而不合理的增加,加重企业的税负负担,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建设和进一步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工程建设项目内部管理的影响
在营改增这一新的营业税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工程建设项目内部的管理也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营改增影响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现金流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模式等,这就给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增加企业成本管理的压力,使企业在经营、投资、融资等方面都需要做出新的改变,它还能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的投资,与此同时,营改增对企业内相关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的知识能力水平也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内部管理中,其中税务的管理、资金的管理、投资的管理、工程建设施工的管理以及人才的管理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要求。
二、优化营增改背景下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税务的管理
在营增改的税收改革背景下,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强税务的管理,因为营改增使税务的计算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为了适应这种改变,并尽量把握住这种改变带来的挑战,推动企业的发展,建筑企业就必须加强对税务的管理,对原有的税务管理模式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变。加强税务的管理具体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加强与税务机构的交流、制定新税制的管理经营模式等渠道来实现对税务的进一步管理。
(二)提高增值税的意识
有些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新形势下不能很好的适应其发展,在营改增背景下处于劣势,很有一部分原因就是该企业和企业内的工作人员对增值税的意识不强,对营改增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认知,从而在强烈的建筑事业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所以每个建筑企业,其内的相关工作人员都要提高增值税的意识,将增值税的意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加强对税票的管理,做好税法培训,并对企业内的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业务培训,加大业务宣传的力度。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定期为企业工作人员举办有关增值税方面知识的讲座、交流会等来提高全员的增值税意识。
(三)优化企业内部管理
优化企业内部的管理在于仔细分析营改增对企业内部管理带来的影响,并综合企业自身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而对企业内部进行精细化管理,采用新的符合时展需要和顺应营改增改革模式的管理模式对企业内部进行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成本管理机制,加强建筑企业内部的控制力,使企业能充分利用营改增这一深化经济改革方面的决策带来的益处,保证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条理化和人性化,推动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三、小结
总的来说,营改增对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影响是有益的,它能有效减少工程建设项目的税负,降低建筑工程分包商重复交税的情况,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通,提高企业完善内部管理的积极性等,为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营增改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中也表现出了它不利的一面,任何改革都包含了正反两个方面,我们应当以公正的态度来看待营改增对工程建设项目带来的不良的影响,并结合建筑企业本身、建筑市场的发展形势以及营改增改革特征等来对这些不良的影响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把营改增在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掉,把其带来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使整个建筑行业都以一个欢呼的姿态迎接营增改,进一步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产业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我国的工程建设事业和经济税收改革取得共同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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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在我州境内从事宜万铁路建设,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支持我州铁路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征收,按比例分成,专项使用;
(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州财政局负责税收分成、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二)州地税局负责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
(三)州铁路办负责提供铁路建设分县、市的相关资料,编制州级留成中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五条州内所属宜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税收,由州地税局统一征收入库,地方留成部分,纳入财政专项管理。
第六条对铁路建设工程征收的建安营业税,实行州与相关县、市4:6的比例分成;其他税收全额下划到各县、市。
第七条州财政局年终按县、市境内铁路建设里程数计算税收划转数额,下达正式文件通知相关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州地税局按文件规定将税收下划到县、市。铁路税收县、市本级分成部分,作为县、市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项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县、市分成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辖区内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不足;
(二)用于解决辖区内因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而完全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三)用于辖区内火车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四)用于解决辖区内铁路建设中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十条州级分成资金主要用于统筹解决全州铁路建设中的遗留问题和争取新的铁路项目。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县、市分成资金解决遗留问题出现缺口,可向州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州级留成的项目工作经费,由州铁路办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州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到位;
券和一般责任债券两种,收益债券是地方政府以特定的建设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还债资金保证发行的债券,以建设项目的收益能力为还债保障,在性质上接近于企业债券。一般责任债券是由地方政府以其信用和税收收入作为担保发行的债券,还债保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在性质上接近于税收。地方公债按偿还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地方公债一般为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融资,属于资本性支出,相应的地方公债常见的是中长期债券形式。
地方公债是国家公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债一样,地方公债是一种政府公债,以相应的政府信用为担保,具有风险小、收益安全稳定的特点,但与国债不同,地方公债是以地方政府信用为担保,以地方财政收入或建设项目收益为还债资金来源,与国债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相比,地方公债的信用要低一些,是一种“银边债券”。
地方公债的发行要受到严格的审批,债券资金用途一般有明确的规定。地方公债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地方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建设项目一般具有投入建设资金数量大,建设周期时间久,项目使用周期长的特点,这也决定了地方公债一般具有发行数量较大,债券期限较长的特点。
地方公债具有地域性特点,地方公债是地方政府针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针对本地区某一特定发展目标而发行筹集的资金,债券发行资金使用针对地方发展实际,灵活针对性强。不同地区的地方公债因发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在债券信用、债券收益及流通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另外,应对不同的建设项目所发行的地方公债也有不同。地方公债的使用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二、地方公债的功能
第一、筹集地方建设性资金。当前中国地方政府承担着提供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而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其发展程度将直接决定本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投入资金数量大、项目受益期久的特点,私人资本难以进入这一领域,中央财政也只能承担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大量的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需要地方政府来承担,地方财政在运行过程中难以形成足额的专项资金投入这些项目建设中,发行地方公债则刚好满足这一需求,通过发行地方公债可以筹集到大量的建设资金投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不会造成地方税收在某一较短时期内突然大量增加的情况,有利于将地区居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平分摊到项目建设使用周期中,实现代际公平。
第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公债是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有效途径。通过发行地方债券,地方政府可以筹集到大量的财政资金。与税收相比,通过发行公债筹集财政资金不受立法程序的制约,不会遭到纳税人的反对,不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不会扭曲经济行为,只是将社会上闲置不用的资金暂时集中到政府手中,实现社会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和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三、调节地方经济运行。地方公债是地方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发行地方公债可以把居民和企业暂时闲置的多余资金集中到政府手中,用于地方生产建设项目中去,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对于改善地方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地方福利具有重要意义。当地方经济发展出现波动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节地方公债资金的投放和回收,平抑经济波动,实现地方经济的平稳增长。于此同时,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公债筹集地方建设资金,实际上是把用于私人消费的资金转到生产性建设领域,通过建设地方资本性项目,可以改善地方经济结构,改善提高地方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此外,地方政府通过地方公债形式筹集建设资金能发挥投资导向作用,引导地方投资方向,防止和避免出现重复投资、盲目投资的倾向,实现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第四、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地方公债是以地方政府信用为担保发行的债券,与企业债券相比具有收益稳定,风险小的特点,是一种“银边债券”,适合私人和机构投资者等广大投资者投资。当前中国地方居民具有大量的储蓄存款需要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各大银行、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手中握有大量闲置资金需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获取更多的投资组合来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并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地方公债作为一种政府公债,其信用略低于国债,但高于企业债券,容易受到广大居民和机构投资者的欢迎。
第五、丰富债券市场体系。地方公债是一国债券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达市场国家中,地方公债在整个债券市场中都占有和重要的部分,如果只有国债和企业债券而缺少地方公债的话,中国的债券市场是不完备的。发展地方公债,有利于满足相应的市场投资需求,丰富市场投资品种,活跃健全债券市场,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结论
通过对地方公债的内在属性和功能分析可以看到,地方公债作为一种政府公债形式有其内在规定性和作用方式,正确发行和使用地方公债可以发挥其多项功能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乱发滥用地方公债资金则会使地方公债变质,偏离其内在属性,丧失其功能,其结果只会给地方经济带来债务风险。
参考文献:
为加强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有关投资项目的税收政策
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即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全部出口项目)政策的实施办法
(一)自政策调整实施之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体核查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仍需继续进口该项目项下设备的,仍执行免税政策。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期内,有关部门需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完成了设备进口的,对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的产品出口情况不再核查,在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后的剩余核查期内,对产品出口情况有选择地进行调查。对于上述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进口设备5年内返还税款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42号)的规定执行。
三、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审批个案减免进口税项目的申请
一、围绕加强财政管理开展财政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一)财政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将财政掌管的全部资金纳入审计范围,摸清财政家底,分析支出构成。着重对契税、耕地占用税、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本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展开审计或延伸调查,促进财政资金足额征收和合理有效使用。直接审计的单位:市财政局。
(二)地方税收征管情况审计。对全市税收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摸清税收结构,了解行业税收贡献。重点延伸审查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情况,跟踪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推进和企业主辅分离政策执行情况,对全市中介机构纳税及注册情况进行调查,促进税收征缴管理不断规范。直接审计的单位:市地税局。延伸审计的单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对18个市直部门和22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土地房屋产权实施集中管理政策是否有效落实;非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征收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是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否有效落实,是否还存在脱离财政集中监管的资金;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是否到位等情况。直接审计的单位:市民政局、残联、食品工业局、科协、文联、旅游局、口岸办、供销社、公安局、司法局、人防办、畜牧局、城管执法局、物价局、经信局、行管局、公资公司、广播电视台、第一中学、第三中学、第六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第四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红十字会、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疾病控制中心、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规划管理处、风景园林局、镇村建设办公室、文体中心、水库管理局、绿色食品办公室。
二、围绕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开展投资审计
(一)根据市政府安排,对15个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直接审计的项目:
(1)未完工需要继续跟踪审计的项目:新妇幼保健院搬迁工程、东城区污水管网工程、新初中建设工程。
(2)已完工需要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北外环路人行道与路灯工程、路灯绿化工程、河下游绿化工程、滨海公园观光路建设绿化工程、青山公园建设工程。
(3)年新建计划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滨海公园配套工程、街道路建设工程、街道路建设工程、北外环路绿化工程、河上游治理工程、段公路建设工程、北路路基工程。以上列入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工程完工后由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
(二)做好中小学校舍改造、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的跟踪审计,并根据完工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三)结合政府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总体情况进行调查,从体制、机制层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投资管理不断规范和财政资金有效节约。
三、围绕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一)大力推进任中审计。拟对34名截止年底在同一单位任职超过三年的领导干部开展任中审计。
(二)受市委组织部委托,对18名领导干部实施离任审计。
四、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调查
(一)上级统一组织的项目:
1、农村综合整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调查。被调查单位:各镇街。
2、抗旱资金物资专项审计。被审计单位:财政局及相关单位。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
1、镇级财政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被调查单位:各镇街。
2、与有关部门联合对供暖期政策性亏损情况进行调查。被调查单位:市热力燃气公司、市热电厂。
五、围绕促进提升镇级财政管理水平开展镇级财政决算审计
对部分镇街所承担的财权事权、财政资金来源和支出结构、债务负担、资产管理及财政决算数据的真实合法等情况进行剖析,为规范镇级财政管理,促进镇级财政安全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须解决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综合治税体系和综合治税网络,积极扩充税源信息渠道。具体来讲,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联系的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的定期获取,并对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招投标以及投资完成进度等及时、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潜在税源信息.实现现有税源信息准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