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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时间:2023-09-10 14: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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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1篇

摘 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税法条例的施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对外资企业的极大优惠,对我国的内资企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 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是顺应我国国情的需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对我国企业的生产发展有着及其深远的影响。

一、改变了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们是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担负全面纳税义务,即该企业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担负的是有限纳税义务,即该企业只需要将企业在境内或者与之相关联的所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即可,纳税主体的这种改变较大限度的维护了我国税收权益。

目前大多数国家也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既有利于纳税监督,也趋同于国际通行做法。在国际上多数国家也是采用的内外资相同的企业所得税法,所以我国这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也是国际接轨的标志。

我国企业的纳税主体全部变更为法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要将经营主体内部的收益和成本费用汇总后再计算所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二、税率的差异

税率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问题。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不仅仅是纳税主体不统一,并且相同的纳税主体其纳税档次也不相同,这样就给企业造成不公平税负,也给税务部门的税务征收带来很多麻烦。

新税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财政承受力以及类同于我国国情的其他国家的实际税率,将法定税率定为25%,这个数值总体上来说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一致的法定利率,使得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水平趋于公平,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企业打着“假外资”的旗号来偷税漏税。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了我国企业的各个阶层,纳税人普遍对其表示满意,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普遍得到了认可。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我国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有所降低,但外资税率有所升高。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而言,税率有所提高,外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会有所升高,外资的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但对外商而言,来中国投资,并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国家优惠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在吸引外资外商投资只是起到辅的激励作用,外商来中国投资,看重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外资税率的微调是中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国际化程度在不断的提高,由此带来的广大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会更有利于外资的发展。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内外资企业的实行标准相同。而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之前,我国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也是不相同的。

(1)工资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指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制度,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按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

(2)捐赠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只有3%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实行据实扣除办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纳税额时扣除;

(3)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外资企业抵扣50%,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均按照150%进行抵扣;

(4)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的广告费用不超过纳税年度的营业收入的,据实扣除,超过的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外资企业广告费实行据实扣除的办法,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内外资企业的广告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所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项目方面也是对外资企业有更大的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的税前扣除项目,实现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促进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即降低了其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此一来,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润,有利于内资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有利于其发展。

对外资企业而言,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额有所降低,及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实际上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税负,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前项目扣除政策中也在某些方面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额。如此,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项目上的优势而相对于我国的内资企业处于优势地位,而必须依靠其自身的优秀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公平的竞争。

四、税收优惠的差异

原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内外资企业采用不同的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免征2年税收,而后按照减15%的税率征收,而外资企业则是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优惠政策,有免征税收,也有按照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整合统一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到项目,落到实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鼓励农业,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兼顾小型微利企业、民族地区企业以及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用的优惠政策是减免其税率,高新企业的税率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定为15%,以此来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做出了一些调整,调整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减少了外资的优惠。但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新老税法优惠过渡政策就可以看得出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对外商投资的税额,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有很大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在短期内会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但长期来说,不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五、结语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我国内资企业的税负,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外资企业的税负,为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虽然外资企业税负增加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吸收,但是我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廉价的劳动力,巨大的市场潜力都在不断的吸引着外商的眼光,所以,从长期看来,新税法的实施对我国内资企业的发展和外资企业的投资都有着利好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振川.浅谈企业所得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西安社会科学.2009.9.

[2]陈静.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财税金融.2009.2.

[3]王海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会计之友.2009.2.

第2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两法合并 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等的“分税制”时代,标志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充分了解新税法的主要内容,科学做好所得税筹划,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改变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政策。而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仅保持了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收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企业以往惯用的纳税筹划手段提出了挑战。根据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本人认为,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可行的纳税筹划手段如下:

(一)企业成立前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这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税款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应调整。新税法将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改为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负上实行差别税制。

2.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而过去税法中外资的这部分红利收入是免税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分红收入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

1.纳税人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即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于是,企业集团中如果存在亏损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2.充分利用好五年“过渡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章附则中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由此,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新税法不仅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还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优惠税率,并且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因此,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实现纳税筹划。

(2)合理安排用于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购置时间

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额和纳税时间。

4.税收基础的筹划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企业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此外,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鉴于利润属于会计概念,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只有吃透新的税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最大化节税收益,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耀斌.新税法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5).

[2]赵治纲.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影响.新理财,2007,(5).

第3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此作了细化诠释:“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法列举了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涵盖范围,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相比,纳税主体范围扩大了,包含了外资企业,并且不再以是否独立核算作为判断标准,而是贯彻了法人所得税制的精神,即以企业是否为法人作为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标准。但笔者认为其规定仍比较模糊,对企业具体性质未作界定,并将合伙企业排除在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外。而法人所得税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并不足以涵盖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尤其是对合伙企业,因此有必要仔细地加以甄别。

二、相关法律法规对法人所得税制的修正要求

按照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制法人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贯彻的法人所得税制就是依据企业的法律地位来确定的。但法人所得税制究竟能否涵盖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需进一步进行分析。

我国确定不同类型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4)合伙企业,新《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规定增加了新的内容,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同法律对不同类型企业是否能成为法人有不同的规定。有些企业必须是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在实践中存在可选择性,符合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不符合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则为非法人,如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些企业则必然是非法人,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如果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贯彻的法人所得税制精神来推理,那么若某企业是法人的则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非法人的则不适用。但从实践看,对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都是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如果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逻辑来推论,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都不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了。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的立法初衷相悖。至于个人独资企业则法律明文规定为非法人,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而对于合伙企业,法律也明文规定为非法人,但在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上则需区别对待。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合伙企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对合伙人身份都是自然人的合伙企业仍可以明确无误地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含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或者由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合伙企业则不能再一概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区别对待,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并行。

第4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两者合计为 33%。这样的税率水平与一般发展中国家大致相同。略低于发达国家。

    对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 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5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中小企业经营  影响

        0 引言

        中小企业是稳定国家财政收支的基础,也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中小企业通过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不仅为国家减少了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开支,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中小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加大了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额度,整合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两法”合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

        1 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调整

        1.1 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所得税界定了纳税义务人,即只对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独立的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纳税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

        1.2 纳税义务的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算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与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与考虑。

        1.3 税率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另一显著变化就是将所得税率统一为25%。虽然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造成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1.4 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其中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还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与税收优惠。

        1.5 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等相关程序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完善了纳税履行的规定,同时强化了反避税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其次肯定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一个重要方法;最后,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2.1 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旧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这类企业较之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几档全额累进税率,从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对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也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其次,新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了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6篇

关键词: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法;差异比较

Abstract:onMarch16,2007,ourcountryannounced"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ObtainedTaxlaw",thislawwillbecomeeffectiveinJanuary1,2008.New"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ObtainedTaxlaw"willsubstituteforonApril9,1991toannounce"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oreigninvestedcompanyAndForeignenterpriseObtainedTaxlaw"andonDecember13,1993issues"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IncometaxTemporaryregulation".Inviewofthefactthattheinnovationinaspectsandthepresenttaxlawandsoontaxpayer,taxrate,deduction,taxpreferencehasmanydifferently,thisculturalspycontraststheenterpriseincometaxAgenceFrancePresseoldlawmainpoint,preparesthereadertocomp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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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①国有企业;②集体企业;③私营企业;④联营企业;⑤股份制企业;⑥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税率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①生产、经营收入;②财产转让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赁收入;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有: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扣除项目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①资本性支出;②无形

资产受让、开发支出;③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④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⑦各种赞助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④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税收优惠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④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⑤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1.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免税、减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特别纳税调整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有:①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③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④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⑥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外,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还有征收管理上的差异: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12.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4.9.

第7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旧企业所得税法 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的含义

税收优惠是指政府在征收税收时,给部分纳税人给予的税收的照顾和鼓励。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有直接关系,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主要有税收减免、税收豁免、税项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等几种方式。且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中。为了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有不同的征收水平,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公平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足,借鉴国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标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重点突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鼓励国家农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照顾弱势群体等原则。

二、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比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了较大的区别,整体来说,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优惠对象发生了改变。旧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的优惠对象是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农业发展企业等。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不仅强调企业更强调企业从事的项目。二是优惠的形式更加多元化。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是税收减免,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减免变为替代性的优惠政策,如减计收入、投资抵免等多种形式。三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一次界定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免税收入是政府暂时放弃征税的权利,在以后的发展中会根据需要进行征收;不征税收入在从税收原理上是指不应列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四是内外资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进行了统一。

结合以上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分析,根据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针对科学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少行业内,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都远远低于发展国家,不少关键技术都需要依靠发达国家,企业创新能力较低,为了促进企业科技水平的提高,新企业所得税采用了多种优惠政策来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一方面针对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依然保留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减免税收政策,促进企业较快将科技成果转化成实际生产力。另一方面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采取税率优惠的方式,扩大了税率优惠的对象范围,旧企业所得税法中仅对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惠,新企业所得税中则是开发区内外统一享受15%的税率优惠。同时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也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倍进行摊销,进入可以增加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税负,从而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

第二,针对农业问题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农业发展是我国政策支持的重点,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很好的体现,对于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等与人民生活必需品直接相关的所得均列入免税范围。同时对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非生活必需品的企业所得也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第三,针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所得免征五年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则是允许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不限制优惠年限。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加了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均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弱势群体也给予了重点照顾。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只对特定的福利企业减免税收,新企业所得税中则是规定:对于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可进行100%的加计扣除,使得鼓励安置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加符合现实。

参考文献:

[1]曾莉.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上海国资,2008(01)

第8篇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第9篇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现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十分重要。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以有效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日管漏洞。税务机关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可以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打好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新、老税制衔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地要按照依法治税原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

(一)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认真、严格核实税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认真、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三期省级实施方案第二次审核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3号)的要求,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的前期管理工作。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年5月31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于*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两个减负”工作,对能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或汇缴软件提取的汇算清缴数据资料,一律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再单独上报。对征收管理各环节间可以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77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继续做好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的升级和运用工作

为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年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加挂了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在各地试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税务总局将按照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报表规范,对软件中的相关报表参数进行升级,使申报软件具有读取企业通过财务软件或其他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软件生成的Excel数据文件功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和辅导,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统一指导纳税人全面填报上述报表,尽量为纳税人的填报工作减轻负担。

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工作。

(一)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日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按照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口径、结构和内容,按时完成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