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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跨国经济纠纷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自国务院公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广东自贸区建设已有一年。成立以来,广东自贸区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发展金融业态。截至2016年3月,广东自贸区内集聚了各类金融机构和创新型金融企业42844家,金融创新创下全国多个第一。①金融企业的集聚和金融业态的迅速发展,意味着广东自贸区内的营商环境在不断提升,因此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投资者“安家落户”。在看到业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随着金融企业的增多,金融创新活动日益增多,金融纠纷也随之增加,金融风险集聚效应更加明显。这都对自贸区营商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应当积极面对。
一、营商环境是衡量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指标
建立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我国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目的之一。营商环境的改善,将极大地提升市场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正如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考什克?巴苏所指出的:一个经济体的成败取决于多种变数,其中往往被忽视的是那些方便企业和营商的具体细节。我指的是那些决定开办企业的难易度、执行合同的速度与效率、贸易所需要的文件等等的法规。在这些法规上做出改善实际上是没有成本的,但却能对促进增长与发展起到变革性的作用②。
目前,对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最为系统、全面的是世界银行每年公布一次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③。按照世界银行的分析,营商环境通常包括开办和注销企业的流程和法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行政许可,等等。除了较为宏观的经济政策,细节性的法律条文虽然在平时看来对市场或GDP而言影响力有限,但是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运行顺畅,那么经济的运行就会顺利。否则,就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导致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大打折扣。因而,法治化是建设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意义重大
广东自贸区由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个片区组成,按照建设方案,三个片区的定位各有侧重:南沙侧重于为先进制造业配套的服务型金融,前海侧重于资本开放型金融,而横琴侧重于为国内或跨国商品贸易提供贯彻贸易活动整个价值链的全面金融服务④。尽管广东自贸区的三个片区的金融服务功能定位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要建立起高效率的现代金融服务业,而这本身也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内容。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业,相应地有必要配套建设高效、便捷、公正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这既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应有之义,也是自贸区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保障。
1.普通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完全适应和满足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需要。自贸区建设奉行商事自由原则,通过设立“负面清单”来规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允许区内的企业以相对更自由地模式运营。对于金融业而言,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种类更具有创新性,金融创新会更活跃,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这些具有高度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必然专业性和复杂性更强,由此产生的金融纠纷也更为复杂,对纠纷解决的专业性要求更强,有必要建立更贴合自贸区金融创新实际需求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2.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提升自贸区的商事效率。自贸区营商环境更强调效率,故而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特别注重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率问题。一般而言,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历时最长,并非最优方式。尽管无论何时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底线,但是能够以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的形式更有效率地解决金融纠纷,无疑是更契合自贸区建设的初衷。
3.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求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要与世界接轨。国际上,由于强调效率和保密,商事纠纷的解决更多地以非诉讼的方式。例如,香港地区对金融纠纷采取先调解、后仲裁的程序。由于诉讼的结果要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认可,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国际司法合作程序,难度较大、效率不高。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多地体现出纠纷主体间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意”,其结果也容易得到参与调解的各方认可。
三、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自贸区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建设之初不少工作一片空白,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有限,存在的挑战与困难都不可低估,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亦然。
1.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供给不足。相比较国内其他自贸区,广东自贸区有其特殊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定位,但在营商环境方面仍然有所不足。例如,在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⑤是其中一个主要指标。目前,虽然广州在中国众多城市的“执行合同”指标中名列第一。但另一个指标――“司法质量指数”⑥中,广州远远不及上海、北京。通过两个指标的对比可以发现,“执行合同”指标排名第一意味着广州的法院系统在合同诉讼方面的效率是最高的,那么广州在“司法质量指数”指标中落后原因很可能是替代性纠纷解决的不足。
2.配套法制创新不足。广东自贸区成立以来,主要的法律依据仅有广东省政府颁布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不足导致许多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诉讼和仲裁方面并没有针对自贸区出台特别的规定;行业协会主导的调解方面,广东自贸区三个片区所在的行业协会出台了有关自贸区的规定,但一来法律层级较低,二来内容多是宣示性的,可操作性不强;在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和由企业受理投诉方面,也没有针对自贸区的特别规定。
3.与国际接轨不足。自贸区要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项制度都应与国际对接。事实上,目前我国自贸区内的法律制度并与国际法尚未对接,面临非常现实而困难挑战⑦。众所周知,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由于国内法律制度已经和高标准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一致,其设立的自由贸易区的区内、区外在服务贸易、投融资制度等方面基本不存在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接的试验区,广东自贸区尽管定位于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示范区,但是在法律上仍难以完成对接。例如,香港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如果能引进其作为广东自贸区的金融纠纷调解的组织,无疑能增进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度,为自贸区金融纠纷的便利解决提供一个高效率的渠道。但是受限于《仲裁法》以及自贸区尚未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何引进境外金融纠纷解决机构仍处在理论讨论的层面。
四、广东自贸区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未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既要结合广东自贸区的区位特点和优势,又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量国家对广东自贸区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做到各方面协同发展。
1.做好顶层制度设计,明确自贸区内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定位
对于自贸区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应首先确定正确的价值追求和其内涵,以此为指导指定各阶段的机制建设⑧。时间是金融行业的重要价值尺度,自贸区更是追求时间上的高效率。自贸区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要维护公平,更要追求高效。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必须作出清晰地定位,不能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搞成面面俱到的金融纠纷解决工具,而是能使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各自所侧重的领域内发挥效用即可。
此外,自贸区建设的主管机关应当意识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提升自贸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来自贸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需求,留足政策空间,做好顶层设计。
2.充分利用好自贸区的试验权限,尽快出台实施配套制度
作为国家第二批建设的自贸区,广东自贸区需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通过建章立制使得自贸区内的金融纠纷解决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自贸区的特色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例如,尽快构建广东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由具有成熟经验的机构来主导该中心的日常运作,并且对积极接受调解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通关、税收、投融资等方面的优惠。在仲裁方面,一是要给予自贸区内的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仲裁权利,二是要积极发展网上仲裁、简易速裁、临时仲裁等新的仲裁形式和方式,使得企业参加仲裁更加便利。在诉讼方面,要注意自贸区内企业多是进行跨国(地区)的贸易,涉外经济纠纷较多,多配备涉外经济案件的审判人员,配备翻译等司法辅助人员,做好司法配套工作。
3.与国际接轨,大力发展替代性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如前所述,由于自贸区更注重效率,所以非诉讼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对而言更适应自贸区建设的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与自贸区同步,与国际接轨。一是要主动遵循国际商事规则,尊重国际商事惯例,在调解和仲裁中适当借鉴和引用国际条约。例如,我国已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那么要争取做到我国仲裁机关和加入该公约的外国仲裁机构之间裁决能互通互认;二是要充分践行自由贸易之真谛,尊重企业自治,由纠纷双方自行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三是探索建立专业化的商事调解机构,将调解与仲裁、诉讼联动合作,增强调解的威信度和公信力,以最便捷地方式为企业解决纠纷。
注释:
①广东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创下多个全国第一广东自贸区一年新增金融类企业2.5万家[EB/OL].南方网.http://economy.southcn.com/e/2016-04/22/content_146422384.htm.
②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eb/ol].中金在线.http://news.cnfol.com/guoneicaijing/20141212/19681552.shtml.
③世界银行于2003年开始每年公布一次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这份报告在起初仅包括5项指标和133个经济体。2016年,这项报告已经涵盖11项指标和189个经济体。其中,纳入评比的10项指标包括:开办企业、办理许可、得到电力、财产注册、获得贷款、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合同履行和办理破产。另外报告也关注劳动力市场法规这一项指标,但并不纳入衡量的体系当中。
④林江.广东自贸区如何推动特色金融的创新和发展[J].金融经济,2015,17:14-16.
⑤“执行合同”指标,针对的是合同执行的效率。这一指标主要通过追踪一起支付争议案件,收集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讼到最终获得赔付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步骤,以此来衡量不同地区的营商环境。
⑥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衡量的是每个经济体是否在其司法体系的四个领域中采取了一系列的良好实践: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院自动化和替代性纠纷解决。
[关键词]国际石油;合同;解决方式
[DOI]10.13939/ki.zgsc.2015.12.160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商事争议主要有4个类型:国际买卖关系、国际运输关系、国际保险关系、国际支付关系。近年来随着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迅速扩大,工程承包项目的争议也越来越突显,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作为工程合同的一种类型在石油勘探开发中也越来越多。工程服务承包方的设备归属,关系,合同本身的问题及工程服务中的质量、工期、成本都成为纠纷的主要内容。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争议和纠纷是石油工程服务方在签约及后续可能的争议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本文结合近年来从事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管理的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作一粗浅分析和探讨。
1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概念
国际石油工程合同,是指注册地分属不同国家的石油公司和承包商为完成特定的石油工程相关工作(如设计、钻、测、录井等)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合同。相应地,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是指国际石油工程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与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观点、意见及请求的法律事实。国际石油工程合同具有工程规模大,设备材料消耗量大,法律风险高的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可争议隐患处理不当,不仅会带来承包方巨大的现实损失,也可能为日后的声誉和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2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现实意义
在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引用是:“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或“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看似简单而明确的合同条款,还是在操作中经常出现问题。2005―2010年间,印尼石油工程服务市场中三个不同的国际石油工程合服务合同先后出现纠纷,由于服务方(承包方)在当地无公司,钻机设备出口到资源所在国后,挂靠在服务的东道国公司名下,最终引起了归属权纠纷。看似相同的案件得却得到了不同的结果,甲石油企业两台钻机打得查无下落,乙企业的两台钻机经过3年的诉讼,以对方公司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收回钻机而告终,丙企业最终以将服务的设备卖给对方作为处置方式。又有在波斯湾地区提供石油工程服务的公司,由于权问题与两外方发生争议,引用了争议解决条款,却因叙之不明使仲裁条款出现瑕疵,影响争议的顺利解决。因此,在石油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项目及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后,妥善解决的前提之一就是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
3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解决途径及诉讼方式的排除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外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和解合同是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这两种解决方式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有权的仲裁机构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是指当事人将发生的争议交由有权的法院,由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争议,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
启动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外是诉讼和仲裁两种途径。在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合同中,选择仲裁作为最后的救济方式是大多数当事各方的首选。笔者认为,仲裁也应成为国际石油工程项目中解决争议方式的首要选择。
国际民商事,尤其是商事活动中选择仲裁排除诉讼有很多因素。除了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本身的主要职能是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引导社会公正外,对纯商事活动中的经济纠纷主要由以民间形式为主的仲裁机构处理,法院通过对仲裁机构的监督行使其司法公正的职能。此外,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如二审终局(我国在二审以外对错误案件还可以有再审);不同国家的不同诉讼程序,如诉讼管辖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国际司法协助;不同国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同;诉讼担保制度;诉讼制度(律师或领事);甚至于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豁免或限制豁免)都不尽相同或相差甚远。这种基于国家为主的法院审理方式,与纯商事经济纠纷仲裁裁决的审理方式,使当事人各方省去了若干大量的法律问题的识别。促使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民间机构为源头的仲裁方式,而放弃选择诉讼途径。当然,不排除当事人以自愿原则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
石油工程服务商事活动过程中的现实需要,仲裁是一种更有利的选择。
首先,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也是一种国际商事行为,采取意思自治适合解决纠纷。跨国经营中发生纠纷,通过诉讼解决意味着必然通过某特定国的法院审理,法院是具有很强的性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不同国家诉讼规范相差很大,一方面程序问题复杂,实体问题需要甄别。同时商事行为的国际性可以选择不隶属于国家强制机关的仲裁机构,这种民间方式可以体现当事方意思自治,只要是双方契约行为,仲裁结果就可以得到法院执行。这种不受制于特定国家,但结果又有拘束力的仲裁方式符合国际石油工程合同的国际性和意思高度自治的要求。
其次,国际石油工程服务特点,仲裁解决争议是有利于各方的选择。保持友好关系,继续合作的可能。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是国际商事活动,同时又有别于一般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国际石油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为石油资源国,即世界石油资源国或服务对象的有限性、特定性。一般地,这种工程服务都是在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公司为国际化大石油公司或某国家石油公司提供服务,各方透明性很强,石油工程服务方本着保有乙方的资信、声誉的要求为甲方服务,在争议发生后,也不希望就此终结与甲方的关系。
再次,仲裁方式不同于诉讼的特点有利于石油工程争议方最终目的的实现。仲裁纠纷多以经济利益为争议点,仲裁不以政治及其他意图为目的,因此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同时,当事方通常选择有石油工程技术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法律专家参与仲裁,这使得裁决有相当的可靠性和权威性。这种既能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又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的争议解决方式,更有利于在解决当事方纠纷的基础上,实现保护合作各方的合作关系目的的需要。
4国际石油工程合同选择仲裁方式的注意事项
4.1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仲裁的风险
工程合同的仲裁,和其他国际商事仲裁相似,缔约方可以依自愿原则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和选择仲裁程序,也可以选择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无论选择哪个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都会有不同国籍的仲裁员通过审理形成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并可依据1958年达成的《纽约公约》在100多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凡事有其利必有其弊。根据国际惯例,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范围仅限于对程序性问题的复审,即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的范围是否属于当事人的授权范围、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运行程序等。至于实体性审查的问题,由于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法院没有被授权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并且仲裁庭的业务是一裁终局,本身是建立在其专业素养、社会声望之上的,而一旦一个案件的错误导致不可逆转。不论裁定的结果是否于当事方有利,都必须执行,不能申请再裁定或法院审判。而法院的监督也仅限于程序上的监管,也就是说,仲裁形式上和程序上没有错误,法院就不能撤销,尽管错误,当事方也不再有其他救济途径。
4.2仲裁契约是合同选择仲裁方式的要件
同国际上其他商事合同仲裁选择相同,国际石油工程合同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要件也是有效的仲裁约定,也以书面契约的方式来表现的。仲裁契约是一种明示的双方合意表示。即当事各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表示该纠纷将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种契约的载体可以是协议书,也可以是仲裁条款,以至于往来函电都可以。各方在该要式约定中明确地表明将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与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有关的争议事项交由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这就是仲裁的严格的要件。此外,仲裁条款还有很强的独立性,即使合同的无效、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可见有效的仲裁约定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书面性;第二,明确的意思表示;第三,特定的仲裁事项;第四,指定的仲裁机构。
在有些情形下,仲裁契约的瑕疵会影响其效力。比如,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管辖,或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再比如既约定了法院管辖权条款,又有仲裁条款,或没有仲裁事项。这些情形都会导致仲裁约定的无效。只有在重新签订新的仲裁约定或对不足之处进行补足明确后,瑕疵约定得到修复才具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和石油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契约表述应当包括: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将由××仲裁机构依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有拘束力。值得注意的是,约定中还应当协议仲裁员的构成方式。实务中,常常由于未约定仲裁员的组成方式而必须重新引用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耗时很长。
4.3仲裁程序及裁决执行中注意事项
争议经过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审理,做出书面裁决。合同争议仲裁审理中需要注意的是:该审理过程是否严格依据仲裁规则进行,是否是不公开审理,有没有经过质证。当然,这个过程中,争议双方可以积极配合仲裁员(庭)进行有效的调解,以期达到解决分歧争议的目的。仲裁裁决应当写明裁决依据的理由。
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如果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法院行使管辖权;二是仲裁审理中的支持措施:应仲裁一方的要求对实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三是对裁决的撤销权或不予执行:撤销只适用国内裁决,程序不足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由于中国法院有权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胜诉方和败诉方都可以行使的权利,因此会造成一些人的错误认识,即各国法院都有撤销仲裁裁决权。对于裁决的审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不同层次的裁判权:第一层次为“首要裁判权”,据此权力,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审查裁决书的效力,裁决可以被“不予执行或撤销”;第二个层次是“次要裁判权或执行裁判权”,据此权力,享有首要裁判权的国家之外的其他所有公约缔约国的适格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也就是说,法院对外国的裁决行使否定的权利是通过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权利来实现的。
根据1958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约定无效;二是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三是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四是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五是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纽约公约》又规定:依照该执行国家的法律,争执的事项,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都可不予执行。
参考文献:
[1]杜新丽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杜新丽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一、企业集团契约化管理定义和特点
(一)企业集团的定义和特点:企业集团是一种以大企业为核心,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规模巨大、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组织或企业群体组织。其特点:企业集团在结构形式上,表现为以大企业为核心、诸多企业为外围、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在联合的纽带上,表现为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资产联合的高级的、深层的、相对稳定的企业联合组织;在联合体内部的管理体制上,表现为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既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在联合体的规模和经营方式上,表现为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是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体。
(二)契约化管理定义和特点:契约化管理就是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经营往来行为采用书面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规范管理和监督,从而建立起具有钢性约束力和较强激励作用的经营管理方式。
二、实行契约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契约化管理是企业市场化的必然选择,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我们融入市场经济,与外部市场对接,同时伴随着企业内部改组、改制,企业的经济结构、组织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多法人、多投资主体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多种经济主体的经济关联和交往日益复杂,需要我们对外要应付购买者或供货方在时间、空间、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背离,维护企业利益;更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推进企业内部的市场化,传递市场压力和风险,形成集团内部市场链,促进集团内部的公平交易、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契约化管理是实现集团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规范契约,履行契约,严格按契约办事,把过云上指下派、行政命令式的管理变成契约化管理,变成法律经济手段的管理,让依法治企精神渗透于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和层面,逐步形成各类经营行为全面的契约化管理体系,形成一个富有集团特色的新的管理平台。这样就可以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防范集团经营风险,提高集团的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促进集团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实施契约化管理是推进集团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
契约化管理的实施,无论是传统的行政权威对它的硬性有碍,还是惯性的推诿扯皮对它的敷衍应对;无论是秩序的调整必然带来的逆向摩擦,还是观念上的习惯势力的无形冲击,都不能抵毁契约化这一法制机制特有的约束性、规范性、强制性的作用彰显。从从某些集团契约化实施以来取得的初步效果我们不难看出,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负责的权利义务意识得以强化,明明白白做事,认认真真负责的制度体系正在完善,良性循环的内部经济运行秩序已经形成。即将全面推开的契约化管理正在集团内部诸多经营管理领域中显示出它的强大的生命力。
(一)契约化管理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有效保障。企业集团的经济动迁由内部运行和外部运行两个部分构成。集团内部的产、供、销是一个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的循环网,各环节之间的接链是否科学、有序,不仅关系到内部经济运行的正常化,也关系到整个经济运行的质量。契约化管理运用法律规则约束各运行环节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弥补政令不畅、效率低下等行政手段难以克服的不足,实践已经证明,实行契约化管理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保障。
(二)契约化管理是调整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有效手段。集团内部有着纵横交错的经济往来关系,由于科技手段的限制和行政手段的局限性,很多经济纠纷往往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用契约化的形式作为内部纵横经济关系的桥梁和枢钮,使往来的双方不仅依据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明确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和途径。在相互制约中自觉履行合同,而且明确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和途径。在相互制约中自觉履行合同,自我调整相互关系;在纠纷处理中有章可遵有序可循,能够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使生产力各要素配置处于最佳状态。
关键词:中小企业;国家贸易融资
一、国际贸易融资简述
国际贸易融资可以从借贷对象的不同分为出口贸易融资和进口贸易融资,其中进口贸易融资的业务主要包括信额度、信托收据、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而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分为贷款和透支、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等。对外贸易融资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对外贸易融资对企业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不可或缺,企业必须要加强对外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降低对外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确保贸易融资的安全是保障企业科学合理运行的关键。
二、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
2.1 国家风险
国际贸易融资涉及到跨国金融交易,而在这种国际性的经济活动中,因为融资各方国家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就被称为国家风险。国际贸易融资需要涉及到双方或者是多方国家企业间的债权关系,这种债务关系是建立在国家基础之上,一旦贸易融资交易各方国关系发生变化,极有可能会导致贸易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将会直接伤害到融资主体的利益。国家风险对于贸易融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是融资业务各方所要重点考虑的风险因素。
2.2 外汇风险
国际融资大多会涉及到不同国家货币之间的交易,频繁波动的货币汇率大大增加了国际贸易融资交易中的风险。货币汇率的波动直接造成了融资各方货币价值的涨跌,所以外汇风险也被称为货币风险。这种货币的涨幅是具有相对性的,既可能为融资主体增加收益,也可能会为企业带来损失。
2.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的不确定性给贸易融资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利率出现波动的时候,用外币来进行计价的资产有较大可能发生损失,对于这种利率风险,贸易融资主体在进行国际融资过程中非常重视,由于利率因经济或则非经济因素造成的波动十分频繁,对于融资主体来说,防范利率波动可能给投资造成的风险工作非常重要。
2.4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为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而造成的融资风险,市场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国际贸易市场行情更是变幻莫测,国际贸易融资是建立在市场交易基础之上,如果市场的变化对进出易不利,导致商品或者货物出现价格下降或者是出现滞销的情况,那么将会直接影响进口贸易企业的还贷能力,它们有可能会要求降价或者找各种其他的理由拒绝付款。
2.5法律风险
对外贸易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因为融资业务办理不规范、合同存在漏洞以及相关文档有缺失而造成的融资业务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及保护,现代国际贸易融资操作比传统交易更加规范,这减少了贸易融资纠纷的发生,但是同时使得融资交易环节要复杂许多,企业一定要加强对合同文本的管理。
三、降低贸易融资风险的措施
3.1 对最高贷款额进行限定
对于国家风险的防范可以从最高融资额度进行限定,通过限定企业贷款额度把国家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此外对于外贸融资工作,融资主体需要设立专门的国家风险分析机构,及时或许借贷方国家的信息,然后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对融资国家风险进行评估,可以根据国家风险评估结果来对贷款额度进行限定。
3.2 货币互换
为了降低外汇风险可能对融资双方造成的损失,在进行融资业务的时候可以采用货币互换策略。货币互换指的是两笔价值相同,期限相同、利率计算也相同但货币种类不同的债务之间的互换。它们之间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改变。货币互换的目的在于降低筹资成本及防止汇率变动风险造成的损失。货币互换是融资风险管理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使用货币互换首先需要坚持借款与还款货币相一致的原则;其次需要注意选择可自由兑换货币。
3.3 利率互换
对于利率风险的防范可以采用利率互换策略,利率互换主要指的是融资交易双方在规定的限期内,依据合约中所述同种数额的同种货币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的互换。利率互换指的是对不同货币利息的互换,利率的互换并不涉及本金。采用利率互换措施主要是为了降低利率风险和融资成本,借贷方可以通过利率互换获得低于市场的利率贷款,客户的筹资成本因此而降低。而且利率的互换有助于客户改善债务结构,提高债务结构的灵活性。
3.4 规避市场风险
为了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我国中小企业在进行交易之前,要做好充分的提前准备。要对市场的各项信息进行充分的了解,尤其是贸易伙伴的各种资信情况要做好提前的调查,最大程度地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确保交易的安全。
3.5 加强合同管理
为了确保贸易融资融资方和借贷方双方的利益,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管理,贸易融资合同的签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流程进行,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都应该对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仔细的审查,在确保合同无误之后再进行签字确认,对于已签订的合同文本要妥善管理。加强合同的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经济纠纷。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融资问题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风险,要想更好的解决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就必须要不断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融资,从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向上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振沧,梅兰.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问题[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7).
[2]夏冰;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对外贸易融资体系研究[D];吉林大学;2012年
(一)专业术语的丰富性、多样性
由于世界范围内的商务活动十分频繁,涵盖面也十分广泛,所以在商务环境下会用到大量的专业英语术语,一词多义的情况也非常多见,主要包括企业产品介绍、商务合同的拟定、业务信函往来以及生产技术资料等等,商务英语的翻译者和使用者,只有对商务英语的专业术语进行详细的了解,全面掌握商务英语的语言特点,才能准确理解其中的涵义,为接下来商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例如,“endorse”一词,当应用于国际间的结算业务时,通常是指“背书”的意思,但是商务信函中,也经常用到这个词汇,指的是产品或媒体的“推荐”。所以说,商务英语的专业术语是十分丰富和多样的,这是商务英语翻译者必须重点突破的环节,否则很难保证商务英语的翻译质量。
(二)语法的正式、严谨与完整性
由于商务英语与企业等组织的跨国经济活动密切相关,所以在企业简介、产品介绍、商务合同的拟定、业务信函等环节的语言应用上都会显得非常正式和严谨,在保证语句精炼的同时,语句的表达会比较完整,而且很少会带有感彩,以避免对方对商务英语的曲解。同时,商务英语的应用涵盖了日常商务活动的方方面面,商务英语的翻译者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做到商务英语翻译在语法上的正式、严谨与完整,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商务活动的实践。
(三)商务术语的文化性与时代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商业形态的不断变化,在国际商务活动领域会不断涌现出许多新的产品和概念,也就使得很多商务英语的专业术语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次,每个国家的语言都与本国的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和等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所以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使用习惯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商务英语的翻译者和使用者不对此给予高度的重视,很有可能会造成国际间商务活动的失败,所以无论是商务英语的学习者、使用者,还是商务英语的翻译者,都需要对商务术语的文化性与时代性给予高度重视,以避免在商务活动中产生不必要的文化冲突。
二、商务英语翻译活动中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基于商务英语的语言特点和文本特征,商务英语所处的专业领域和商务用途决定了商务英语的翻译不同于普通的英语翻译。商务英语的翻译者在翻译工作中,必须充分把握商务英语翻译的内在规律,结合相关翻译理论,坚持正确的翻译原则,才能确保商务英语的翻译质量。
(一)准确与严谨原则
在商务英语的翻译实践中,翻译发起者可能会因为自身知识积累和专业素质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无法对原文进行全面、合理、规范和准确的翻译,所以只能通过专业的商务英语翻译者进行翻译。而作为专业的商务英语翻译人员,其基本的素质就是要保证商务英语翻译的准确,充分发挥商务文本的语言特点和商务功能,在商务英语翻译发起者、使用者和接受者之间实现商务信息的准确传递。同时,跨国商务文件都比较规范和严谨,所以商务英语翻译必须严谨与规范,不仅要保证文本格式的规范、合理,专业术语在应用上的准确、严谨,还要避免商务英语翻译过程中的口语化和随意化,尤其是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商务文体翻译,翻译者还必须遵守基本的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满足商务英语翻译的发起者以及接受者之间的各种沟通需求。例如,“confirm”一词,在商务英语翻译中会随着语境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涵义,在信用证领域主要是指“不可撤销”的意思,但在基本的商务活动中主要是指“确认”的意思,商务英语的翻译者只有做到了翻译过程的准确与严谨,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商业损失和经济纠纷。
(二)精炼与易懂原则
现代人商务活动的节奏在不断加快,所以商务英语翻译的发起者和最终的接受者都希望对方的商务文件精炼、简洁和易懂,这无疑会为商务活动的双方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但是,如果商务文本在翻译之后,显得过于冗繁和复杂,或者存在语法和词意上的歧义,则容易引起对方的反感,从而不利于商务活动目的的达成。因此,作为商务英语的翻译者,一定要在保证翻译准确、规范的前提下,尽量选择精练的语言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必要时可以打乱原有的句法结构,摈弃传统逐词逐句的翻译方式,只需对关键信息进行准确、精炼的翻译即可。
(三)专业、礼貌性原则
在跨国性的商务活动中,由于不同区域的生活习惯和文化习俗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往往会给商务英语翻译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障碍,如果翻译者对其理解不够准确,也会在无形中增加商务英语翻译的难度,无法准确表达目的语使用者的准确意图,影响文本翻译前后信息的对称性,以致影响商务英语交际功能的顺利实现。例如,在商务英语翻译活动中经常会遇到incorporatedenterprise(企业法人)、con-signment(寄售货物)、claim(索赔)等专业词汇的翻译,只有确保这些词汇翻译的准确性,才能准确传递目的语使用者的商务意图。同时,商务英语的翻译主要针对国际间的商务活动,所以承担着经济主体双方沟通与交流的桥梁作用,这就要求翻译者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本着礼貌性的翻译原则,充分表达对对方的尊重,促使双方产生合作意向。
三、结语
忙了整整一年,年终结算,有位年轻的业务人员按原定计划,他可以拿到3万块钱的销售提成,这位业务人员美滋滋地盘算着,这下可热热闹闹地过个好年了。当他要求公司兑现时,却发现老板支支吾吾,一会儿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一会儿说提成比例的百分点算错了,始终不愿马上兑现给这位年轻的业务人员。刚巧,在这时,公司有一笔货款要他去收,差不多也是3万块。这位业务员一不做二不休,把钱收了,拒而不交。于是,他和老板由原来的争吵,最后双双动起了拳头,并闹到了派出所。最后的情况可想而知,这位年轻的业务人员因私自侵吞公司的货款,按照有关法律条例,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而这位说话不算话的老板,也让客户和他的员工纷纷远离,公司的生意一落千丈,很快就倒闭了。 真可谓,言而无信,两败俱伤。本来一个好好公司,因为老板的失信和业务人员对法律的无知,区区3万块钱,造成这样的后果实在是可惜。如何预防这样的经济纠纷呢? 首先,业务人员在进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时,就应该同公司签订劳动就业合同、提成报酬合同等,以便今后如果发生纠纷,才有有力事实依据。而不能凭借自己的冲动,做出对自己和今后非常不利的事情。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遵纪守法,不然的话吃亏的是业务人员自己。本来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准备欢欢喜喜过个春节,却因为自己的冲动与无知而变成了阶下囚。 其次,作为老板,创立一个公司是非常不容易的。在现在的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情况下,每向前走一步都是很难的,一个好的业务人员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如果他的销售提成是3万元的话,那么他一定为公司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作为老板不但要给他应得的劳动报酬,还应当要再给予奖励。言而无信不仅失去
了优秀的销售人才、忠实的员工,还失去了客户与市场,这样一败涂地是必不可免的。
故事二:缺乏沟通,流失人才
另一位业务人员和他的公司有签定的各项工作合约,按照规定他也拿到了相应的销售提成。当然,在这一年走南闯北的酸甜苦辣却没有人会了解,为了销售公司的产品付出多少牺牲也不会有人知道,也没有人关心。
当他在财务会计那里拿完应得的销售提成的同时,向老板递上了一份辞职报告。老板非常惊讶,我该给的钱一分钱没少,说话是算数的啊,为什么会辞职呢?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当老板问他为啥要离开公司时,这位业务人员回答他是,我通过一年来独立的操作市场,我已经学到了丰富的销售与市场的管理经验,为公司销售了几百万元的产品,同时公司也给了我相应的报酬。但是,现在有一家我认为非常好的公司,要我去做经理,因为我现在完全可以独立操作了,我相信我会做得很好,因为那个公司非常有前程,而且薪金也比现在高,所以我选择辞职。 一个对公司业务流程非常熟悉的业务人员离开对公司来说是个损失,可怕的是他手头有一批忠实可靠的客户也随他一起加入了对手的竞争行列。一位优秀的业务人员经过一年来市场一线的锻炼,对公司来说是个宝贵的人才资源。由于公司的管理失策,让其流失,为对手培训人才,这是管理者最愚蠢、也是最失败的。这位老板悔之晚矣!
故事三:管理技巧,用人留人
有个30多岁的业务人员,为了销售公司的产品,整整一年没有回过家。到了年底,回到了公司,他创造了全公司销售第一,获得了销售冠军的称号,非常高兴。按照公司销售提成比例的规定,他也应该得到3万元。而庆祝会开完后,他却只拿到一万块钱的销售提成。此时,他十分恼怒,准备找老板谈谈,大干一场,然后拍桌子走人。就在这时,老板约他去吃年饭。当他匆匆忙忙赶到酒店时,一下子傻眼了,在酒店的包厢里,除他一年没见的父母亲和他的妻儿,没有旁人。老板笑呵呵地说道:“来来来,辛苦辛苦,好好吃一顿团圆饭吧。”然后,对他的父母亲说道:“感谢两位老人,为公司培养出这样优秀的人才,我代表公司向二老表示深深的敬意!送一万块给你们过个好年吧。”又对他的妻子和孩子说道:“对不起你们,公司对你们关心不够,这一万块是给你们的,是要奖励你们,因为你们有一个好丈夫和一个伟大的父亲,就是陪你们的时间太少了!”这时,这位业务员再也忍不住了,哭着说道:“老板!你放心,明年我一定还是最优秀的!”
人性的管理,人心的沟通,那是管理工作中的更深层次的运用,这位老板不但运用现代生活中诚信的艺术,而又巧妙地将管理艺术运用得淋漓尽致,但是他毕竟是生意场上的老板。3个故事讲完了,发生的3件事似乎也差不多,都是关于老板、业务人员和销售提成的。但是,3种不同的做法,换来截然不同的结果。
如何才能留住优秀的业务人员呢?请看:事业留人、感情留人、职务留人和待遇留人这4个方面。
一、事业留人。职业生涯计划是业务人员进入企业之后,根据具体个人的条件和知识背景情况,由员工和管理者一起探讨的。让员工在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与企业一起成长、一起发展,既可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又可让业务人员为自己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而不愿离开企业。好的职业规划对销售人员有着重要作用。
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向大的跨国公司学习。例如:美国微软公司是全世界最吸引人才,留得住人才的公司。因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制定有“职业阶梯”文件。其中,详细列出员工进入公司开始,一级一级向上发展的所有可选择职务,以及不同职务需具备的工作能力和经验,包适相对应的薪金待遇,使员工在来到公司之初,就对今后的职业发展心中有数,目标明确。
二、感情留人 。现代的企业对人的管理是核心,尤其是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因为业务人员流动性大,他们长期在外,企业不能对他们像放出去的小鸟,不管不问;要经常与他们保持联系,加强交流,要了解业务人员在外的困难和苦衷,比如他们在外的衣食住行,口袋里有没有钱等,尽可能做好他们的后勤工作。往往在员工的生日或节日之时,打一个问候电话,就能体现企业管理者对下属的重视和尊重,用充满温情的方法,将“以人为本”落到实处,用真情留住业务人员。
论文关键词 海外投资 外汇储备 法律风险
但面对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如何做好准备、如何形成一个防范体系、如何来完善企业在境外投资所涉及的法律风险防范链条等,对于我国近年来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海外投资项目来说至关重要。海外投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本文主要论及商业风险。笔者将探讨我国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一、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种类
(一)企业形态选择风险
1.在海外设立独资企业的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法人出资兴办的,归该法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是由个人独立出资、由个人单独经营且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我国企业在海外设立独资企业主要是以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形式存在。
由于独资子公司是单独经营的一人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遭遇经济纠纷必然会对自身利益造成巨大影响。虽然独资子公司拥有东道国的合法法人权利,但是由于其投资者是外国人,很可能会被歧视。同时独资子公司在经营方面,相对于合资企业来说,很难适应东道国的法律文化,也有可能因此而遭遇法律风险。另外作为分支机构,并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一旦发生经济纠纷,远在投资国的总公司便要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在海外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的风险
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态。合作经营企业,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以上两种形态的企业虽然可以避免独资企业所遇到的诸如法律环境不适应的风险,却对企业重大问题决定权等造成了威胁,甚至可能危害到自身的商业秘密,因为在合营企业中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等重要权利与各方出资比例相挂钩。一旦出现所持比例相对较少的局面,即许多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会利用立法来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持有多数股份,就使得本国企业能够控制合营公司。
(二)合同风险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而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明示法律关系的协议的行为。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确定违约责任中,所有的细节和程序都将通过合同行为来确认和生效。
1.合同签订风险
合同的效力发生是以合同的签订为依据的——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规定来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正因为如此,东道国在签订合同时,会抓住我国企业对其法律环境不熟悉,利用本国法律庇护制定对其有利的合同条款,使得中方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就处于不利地位。
2.合同履行风险
合同发生效力后,双方就要根据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目前国内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非常多的不规范,许多企业并没有认真履行合同,而是以情势变更为由随意解释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国外,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尊重合同效力是不变的原则——对于像情势变更这样的情况更是嗤之以鼻。
(三)其他主要法律风险
1.反垄断法风险
由于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导致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在反垄断法上有着显著差距。东道国面对国外资本的进入,会采取更严格的审查措施。尤其是针对中方经营理念中非常普遍的“薄利多销”,极有可能被定义为低价倾销。同时,为了防止外资控制东道国市场,反垄断法会对外资企业征收非常高的企业所得税。
2.劳工法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很多企业甚至相当一部分经济学人士错误地认为廉价劳动力是我国对外投资的一大成本优势。而许多国家的劳工法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雇佣本国劳工或者本国劳工在企业所占比例,这就会对中方企业在劳工成本上的预算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我国所谓的“廉价劳动力优势”也就荡然无存。许多数据都表明近年来中方在国外的劳动纠纷与劳工成本上的预算不够息息相关。
3.环境法风险
联合国国际法院对环境的权威解释为:“环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代表了包括未出生的人在内的、人类的生活空间、生活质量健康。国家总体上负有保证在其管辖和控制的范围之内尊重他国环境或超出本国控制以外的环境的义务,这一点已经成为了与环境相关的国际法规范的一部分。”但在国际投资中,资本输出难免会带来污染的移植。在我国企业步入国际市场时,切忌为了追求利润而无视国外的环境法规定。当年雪孚龙被指证在厄瓜多尔倾倒污水,赔偿十亿美元。而发生在墨西哥湾的英国石油公司钻井平台漏油事件把国际社会对跨国环境保护的关注推向了。 这些都是海外投资史上由于忽略环境法风险所导致的惨痛失败的经典案例。
(四)法律变化风险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即便处处小心、面面俱到,也无法预测法律的变化。以中国外汇规制法律为例,从1989年到2009年,前前后后就更替了八次,其中2005年和2009年两年均两次更替。虽然法律体系自身总在不断完善,这对法律进步起到积极作用,却无法给企业提供法律确定性保障。再加上法本身的滞后性,又使得法律无法绝对稳定的保留。法律变化风险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使得企业在参考法律时会出现非常多的不确定性。
二、产生海外投资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国际投资者的经营管理能力与其目标的选择
国际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在既定的投资环境下,其投资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而一个将要实行国际贸易投资的公司,其经营管理水平,笔者认为,生产资源占有量、生产能力以及核心技术掌握能力这“投资性三驾马车”将是决定性的因素。但是,综合三个硬实力来说,做好充分准备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
同时,盲目的唯盈利论让很多企业的海外投资心态浮躁且自负。往往非常片面地看待国际投资市场,制定出非常不切实际的投资目标。这样就使得投资运行的结果和预定的相差甚远。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有关企业必须提高“投资性三驾马车”的硬实力,同时通过缜密的研究和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并且运用科学的管理使投资活动获得最大的收益。
(二)东道国投资环境的影响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调节和政府干预是维持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尤其是在国际经济领域中贸易保护盛行。而且,“走出去”战略是企业将投资活动开展在东道国的界域之内,东道国的自然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等都会对投资造成影响。这样对于我国企业来说,现阶段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以及大多数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具有很高的不可控性。
(三)我国相关法律存在局限性
由于海外投资是一种涉及因素多、管理跨度大、宏观调控性强的复杂的高层次投资与经营活动,法制化是对外投资自身跨国性、控制性、实体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的基本要求。我国在对外投资立法上,一直都是落后于实践的,这和吸引外资立法先于实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国内层面,我国目前也并没有关于对外投资的基本法,综合法律文件或者单行法,调整当前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出自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立法层级低而且分散,不利于合力发挥政策导向性作用。同时,我国对外投资战略长期以来更多的是倾向于国有企业,却没有给予民营企业足够的鼓励和引导。
综上所述,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们所需要注意的,不仅仅是提高“投资型三驾马车”的经济推动力,更重要的是应该树立严谨的风险意识。近些年,我国各类企业出征海外市场大都铩羽而归,再次证明了我国海外投资项目极高的风险性。
三、案例分析:中铁局在波兰的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风险
由于波兰和乌克兰将于2012年联合举办欧洲杯,波兰方面推出了A2高速公路项目的竞标,一共分为五段,其中中铁局(中海外联合体)仅以13亿?罗提的价格(约3亿欧元)的低价优势取得了A段和C段、总和49公里的项目竞标。但在2011年,由于波兰的各类建筑成本较2009年大幅增长,使得中海外联合体不得不要求波兰政府额外支付约2.5亿欧元的价款,而波兰政府则按合同拒绝支付,并于当年6月13日终止了与中海外联合体的合作合同。
正所谓欲速则不达,一开始,中铁局就已经输在了操之过急的心态上。波兰政府原定标的为28亿?罗提(约9.33亿美元),中方的报价却只有13亿?罗提(约4.33亿美元)。 但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都证明当时签订的合同对投资商极其不利。比如原本认定的8000米的桥梁打入桩,实际操作却达到了六万米(合同签订风险)。尤其是波兰法律中明文规定外商在本国进行投资时必须雇佣本国劳动者,这项条款一下就击溃了中方价格牌的基础——廉价劳动力。这就使得中方由于忽视了东道国的法律对引进项目的劳动法要求,在一开始便输得干干净净(劳工法风险)。
其次,由于铁路建设是一项耗时很长的工程,会有季节环境上的变化。结果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大量特种生物雨蛙迁徙的情况,而波兰法律又规定雨蛙为保护动物,这就导致建设工人必须腾出两周的时间来帮助雨蛙迁徙从而加快进度,让中铁局一下亏损了近亿(环境法风险)。诺大的一个企业联合体,居然败给了小小的青蛙,这看似不可思议的同时也正是忽视前期准备的复杂性且操之过急而导致的必然。由此,公司的资金开始周转不畅,中方企业开始拖欠波兰工人的工资,导致大量的波兰工人后来参与到了集体罢工的示威之中,给该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
在此期间,我国又爆出了铁道部部长的腐败案,这更增加了波兰政府对中铁局的不信任。而中方幻想用两国政治关系来要求波兰政府出面支持联合体也成了纸上谈兵。由于波兰经济复苏以及2012年欧洲杯所带来的建筑业热潮,波兰国内一些原材料价格和大型机械租赁费上涨超过5倍 ,而中铁方面又无法申请更多的资金支持(合同履行风险)。至此,该项目的投资以失败告终,并使得广州柳工收购波兰建筑商HSW的项目也因此搁浅,甚至连波兰总理图斯克在秋季大选中也因此项目遭到了反对党的攻击。
事后,对于中铁局的惨败而归,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毕竟,作为一个在国内具有足够实力的大型企业,一败涂地的结局的确是与其强大的国内地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也就说明相对于国内市场竞争机制,国际市场竞争体制存在着更大的风险。中铁局以“中式打法”企图拿下项目,就必然会忽略了大量的风险分析防范工作。不合理的合同签订预示着违约责任存在的必然性,劳工雇用问题也违反了东道国有关的劳工机制,没有实地勘察则是为触犯环境法规埋下了隐患,而层出不穷的政治问题也带来了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
四、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海外投资项目所形成的风险意识,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和法律人才需要关注的重点。笔者认为,形成严谨的对外可持续投资性发展观,才是最大化规避投资风险的重中之重。所谓的对外可持续投资性发展观,是指:兼顾经济效益和法律成本,有保障地发展海外经济投资;兼顾自身发展和国际市场,建立经济集约型和尊重国际型市场;兼顾自身生产方式和当地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在人文方面和环境方面做到统筹兼顾,在自身需求和国际市场上做到利益平衡。
(一)企业形态选择
一般而言,我国企业应该用一个境内或者境外的子公司或者新设立的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作为签约主体以防止母公司承担过多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特殊目的公司本身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这样一个公司的名义所参与的投资活动,可以有效地避免母公司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不过在建立SPV时,母公司为了保险起见应当咨询有关的国际会计事务所了解有关税法的规定。同时,若SPV最终退出东道国市场,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最大化地减少损失。
(二)劳工聘用选择
海外投资企业应充分了解东道国的劳动法规,避免可能发生的劳动法风险。在计算劳动力成本时也应谨慎,要留出足够的资金来弥补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作为海外投资的主体,对东道国劳工聘用要求必须认真地研究,计算劳动成本,尤其是对规定只能使用本国劳动力的国家更应该仔细研究,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从而影响投资。
(三)法律环境变化风险及其他法律风险的规避
对于投资项目而言,投资者应当了解当地法律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机制、对资源类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对投资所得征税的法律规定。 但现实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我们并不了解,尤其像秘鲁这类的国家,法律体系不是很透明,会对我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增加不小的难度。另外,诸如像掌握波兰语等小语种的人才,在我国非常的稀缺,这就需要我国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对当地的法律环境做出足够了解,甚至应当选择规避这样的高法律环境风险的国家。
相对来说,法律变化风险是比较具有可控性和可操作性的。毕竟法律本身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就出现争议后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加入“稳定条款”或者类似的条款,约定使用现行法律以对抗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性。
(四)合同风险的防范
在合同签订完毕、履行的期间,出现最多的便是违约责任。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自身违约的风险,更应当注意对方违约责任出现的可能。最常见的就是明明一方利益遭到了损失,在实际判例中却无法计算的,此时相关企业必须要承担有关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五)加强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建设
完善的海外投资政策支持体系应当包括完善的国内立法、全面的政策体系以及多层次的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考虑到我国现在的具体国情和海外投资发展状况,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大多数国家使用的分散型立法方式。以美国为例,通过对外投资基本法《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确立了融资、担保与保险制度,同时也间接规定其他投资问题。
我国现阶段应当在国内法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基础上,建立《对外投资管理条例》等单行法规,同时颁布和实行有关的法规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国际层面上,我国除了积极参与区域投资协定的谈判,更要努力地去和有被投资潜力的东道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从立法的角度帮助“走出去”的企业规避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
(六)建立海外投资法律风险评估机构
海外投资法律风险评估机构是以对国际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为主要业务的专业法律机构,是要把法律管理嵌入到海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确保法律部门全程参与境外投资尽职调查、立项决策、谈判签约和运营管理,形成依法决策、防范风险、高效运转的境外项目管理团队。同时系统梳理企业转型升级的各类法律要求,选准开展法律管理的切入点,超前介入、及时跟进,研究把握产业转型升级的法律环境,积极参与有关立法,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湖北省;引进外资;对策
根据湖北省商务厅公布的统计数据,2010年1-12月,湖北省外商直接投资新批项目306个,同比增长14.18%;合同外资27.86亿美元,同比增长35.97%;实际使用外资40.5亿美元,同比增长10.73%。2011年1-9月,全省外商直接投资新批项目250个,同比增长28.9%;合同外资38.5亿美元,同比增长1.7倍;实际使用外资34.2亿美元,同比增长14.7%。
从上述统计数据来看,湖北省在引进外资方面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外商投资的环境在不断改善,引进外资的金额也在逐年上升。但是,在引进外资的质量,特别是在引进外资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环境保护的相互协调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因此科学制订应对策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就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改善与优化投资环境
外资企业投资环境的改善与优化要有针对性,即针对所要引进的外资企业的一些特征、自身需要和自身特点有目的地去优化投资环境,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投资硬环境的建设
地方政府必须统筹规划,周密部署,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系统、供水、供电系统、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武汉・中国光谷”数码港信息网络技术系统,促进企业的国际化水平;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基地建设,在各高新区设立海关,建立电子海关系统;加快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建设步伐,推动企业的金融配套服务项目的建设,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来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业务结算提供金融服务等;为跨国公司的国际化运作提供快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提升投资软环境的层次
1.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功能定位。应当进一步明确,改善投资软环境,政府需要做些什么?作为投资环境营造的主体,政府应在体制上进行深层次探索,研究制度安排、政策设计上有没有不科学、不协调的地方,加以改进。由于政府在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及基础设施建设与自然地理环境方面都有其功能定位,所以湖北省政府应鼓励发展高科技产业,充分发挥和利用外资对结构调整战略配合作用。以吸引跨国公司高科技项目为招商重点。政府在引进外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确立技术创新优于股权更新的导向,鼓励外资企业在湖北省建立研发中心,要求外方加强对中方人力资源的培训和开发;要求外商投入的技术至少应是成熟的技术;要求外商进行企业经营机制、组织管理模式技术开发机制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以促进湖北省生产发展模式和产业组织制度创新。
2.努力协助跨国公司办好湖北省的现有投资项目,树立湖北省良好的国际形象,以优异的经营业绩吸引跨国公司在湖北省扩大投资、滚动发展。提高政策、法律、法规的透明度,逐步取消不符合WTO要求的对外资企业的各种限制性政策,公平税负,创造国内外公平竞争的条件。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努力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问题。积极鼓励外资在鄂投资企业进行大规模的大整合。同时也要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管。
3.大力发展产业群,优化产业布局结构。产业群对企业的竟争力具有很大影响,它可以直接提高区域内企业的生产效率,推动企业的创新步伐,有助于新的商业形式的形成。湖北省应以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襄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黄石、宜昌、荆州,鄂州、葛店、孝感和十堰高新区为重点,加速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形成高新技术产业聚群。
4.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的质量成为制约区域投资环境的首要条件,并已成为资源中最重要的方面,传统的廉价劳动力对于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作用越来越小,具有知识和技能的高素质劳动力才是最具魅力的吸引点。因而,湖北省在培养和利用高质量的优秀人才的同时,更要注意创造优良环境,改革用人机制,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以充分利用湖北省高校密集的有利条件为其发展输送人才。另一方面,还应该重点聘请既有专业理论,又有实践经验,既熟悉本地情况,又有跨国公司背景和海外工作经验的招商人才,建设高质量的招商团队。
5.对投资基础设施、不关系国计民生的服务业、高科技产业和利于湖北省产业结构优化的外资应给予国民待遇,对投资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产业的外资必须要加以拒绝。从长期来看,对外资应实行既不优惠又不限制的中性政策。
6.进一步制定吸引外商投资的地方优惠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外商投资的用地、供水供电、外汇、税收、产品销售、海关出口以及与区内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等方面形成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政策优势。同时,在政策的制定方面,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政策的连续性是跨国公司进行投资的主要顾虑。据有关方面对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进行的调查,结果发现,选政策多变的90.9%。因此,我们应在外汇管理和海关出口等方面要尽早地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一项政策的出台或修改,要提前半年到一年通知给外商,让其做到早准备,从而将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7.加强利用外资的后续服务与管理,建立外商投诉中心,形成一支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稽查队伍,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反映的实际问题作出快速反应。
8.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法制环境,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保持法律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公平性,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9.产权能获得切实的法律保护。不论公有、私有还是合资,都要切实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要真正地贯彻和执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在产权问题上,人们常常口头上强调保护,但在实际做法上却是另一套。其典型表现是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通过侵犯出资人的财产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来侵犯其所有权。制度规则开放的基础是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没有这一点,就没有市场经济。
10.确立自由选择的购买制度。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及其随之发生的货币投票,是市场经济运行特别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主要支柱。这种自由选择的制度应该说已经得到基本确立,但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破坏,无论是厂家进购原材料,还是顾客购买消费品,不少地方都有保护地方产品的土政策,这是在市场深度开放中必须解决的障碍。
11.资本的自由流动和进出。一部市场经济学,在微观上可以概括为“自由选择、自由进出”八个大字。资本如果不能自由流动,并在各个产业中自由进出,也就没有所谓市场配置资源。要解决这一问题,当务之急是打破行业和部门垄断,真正实行各个部门和行业的公平竞争。
12.统一的市场调节杠杆和统一的要素分配渠道。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双轨制,亦即市场驱动和行政驱动的并存。双轨制的存在,会鼓励部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依赖政府而不乐于参与市场竞争,以期获得市场竞争所没有的额外收益。这样做,不仅阻碍了部分企业与市场对接的进程,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扭曲了市场信号。这种状况同样要在市场深度开放中加以矫正。
13.完备的经济立法和规范的经济司法。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它对科学的经济立法和规范的经济司法依赖很大,特别是入世后,按法调节和管理经济尤为重要。因此,认真研究国际通行的经济法律,严格按法办事,正确处理经济案件、仲裁经济纠纷,将事关发展全局。
14.要从细节抓起,改善人文投资环境,营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良好氛围,打造“诚信社会”、“和谐城市”。这是一个系统的“软件工程”,也是一个“细节工程”,社会各界应当进一步增强两个共识,即“投资环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投资环境就是社会大环境”。是热情还是冷淡、是文明还是粗野、是诚信还是欺诈,都直接影响着社会大环境,进而影响整个区域的投资环境。必须从政府工作人员着手,从地域文化背景着手,从语言、行为着手,从窗口行业着手,工作人员一律使用普通话,而且必须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等细节服务,改变湖北人的形象。建议把投资软环境建设视为湖北社会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加强多个部门的有机配合,以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对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要进行合理定位
1.湖北省在“十二五”时期引进外资应从“数量引资”转向“质量引资”。引进FDI应以获取外资的技术、知识、经营管理经验、开发本省的人力资源和实现企业管理的现代化为重要目标,而并非完全为了弥补资金缺口。以企业为主体,拓宽招商引资途径,充分利用以外引外、以贸引外、以强引外、以优引外等引资方式。积极采用代表现代招商手段的网上招商、招商、委托招商等手段,通过多途径获取信息,拓宽引资渠道,加强与跨国公司的联系和交流。
2.湖北省应引导外商投资基础设施、不涉及国计民生的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和资金密集型工业部门,引进外资发展高效、高产、优质和生态农业。
3.在以产业为导向的前提下,再进行地区定位,通过更加优惠的政策(不排除超国民待遇)有重点地吸引外资开发鄂西部较不发达地区,促进经济均衡发展。但更主要的是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引资到开放程度较高的武汉、黄石、宜昌等大城市,把FDI引向市区,引导外资投向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形成增长极,为经济发展提供“增长点”。
4.湖北省应促进引资所得的技术从标准化型和衰落型向创新和成熟型过渡,尤其向成熟型过渡。
5.现阶段应以欧盟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主要对象,进一步拓宽外资渠道和来源。
6.除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或项目融资、股权融资、BOT等引资方式外,还可尝试采用国际上盛行的收购、并购跨国投资方式和正在发展的BTO,BET等融资方式。另外,也可以逐渐采取兼并、收购、企业上市、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设立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三、引资观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
各级地方政府要转变观念,要正确看待外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而不是迷信和夸大外资的作用;要重视对国内生产要素的开发和利用,重视引进外资的质量,避免“外资依赖症”。要因地制宜,根据湖北省的产业基础和产业发展方向,引进、外资,把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作为重点,通过把省外、国外知名企业引进来,以全新的经营理念和高新技术,发展与湖北省优势资源互相支、产业关联度高、产业链延长、附加值高的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提高“湖北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总而言之,对于地处我国中部的湖北省,由于地方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市场体系还未完全建立与完善起来,投资环境还不是十分优越,外国资金流入量和质量都可能难以在短期内取得较大发展。因此,湖北省要立足本地资源,鼓励私人投资,发展适合地方经济的产业,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同时,注重从国内其他地区引进“内资”,与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衔接起来,多管齐下,多种途径,使引进外资的数量上台阶,质量上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