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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行政部存在的问题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财务;控制;问题与对策
进入新世纪以来,内控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学界的关注。很多单位也对内控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还是不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用的是财政资金,花的是纳税人的钱。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工作效率,亟须进行内控建设。
1.1内控意识相对薄弱,特别是领导的内控意识淡薄
内控意识是内控环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良好的内控意识是确保内控制度得以健全和实施的重要保证。行政事业内控意识相对较为薄弱,特别是领导的内控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
1.1.1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不够
许多单位的主要领导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基本了解,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单位使用的是财政资金,资金完了再申请,不讲究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对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的认识不够,抱着有与没有无所谓的态度。
1.1.2对财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财务与会计的基本功能是核算与控制(或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的负责人仅仅把财会部门当成“钱袋子”,多数单位的会计人员仅仅扮演“付款员”的角色。导致没有形成科学的预算和决策,资金存在浪费现象。
1.1.3对经费支出缺乏控制意识
许多单位目前尚未为各项经费支出建立明确、合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对不少经费支出采用实报实销制度,致使财务监督与控制流于形式,只要有相应审批人员签字同意,会计人员就要实施报销。
1.2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有效的管理控制需要有坚实的基础,包括制度建设、人员业务水平及职业道德等。当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仍较薄弱,主要表现在:
1.2.1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绝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都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但还有部分单位,由于编制少、经费紧张等原因, 没有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而是由其他人员兼职。因此,这部分单位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专业知识欠缺,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1.2.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有的单位还没有单独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许多财务事项的运作与管理措施仅是惯例,而且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工作中随意性较大。有的单位虽有内部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但不完整。部分单位内部财务制度陈旧,相关制度已不适合当前工作。
1.2.3印鉴保管上的漏洞较多
应该说这是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疏漏。有的单位将财务章和法人章交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还有的单位将支票、财务章和法人章同时由会计一人保管,出纳形同虚设。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出纳分设、支票印鉴分管”的基本财务制度。
1.3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管理混乱
部分单位的会计核算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3.1原始凭证管理不规范
有些单位对原始凭证审核粗糙,原始凭证规定的内容填写不全。如有的发票内容笼统,甚至没有售货单位盖章;手续不严密,购买实物的凭证只有领导签批,没有验收人签字。有的发票只有一个总额,没有具体明细和清单。还有使用假发票,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1.3.2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
有的单位固定资产账上有但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而实际使用着的某些固定资产却尚未作价入账,形成账外资产。有的单位甚至没有固定资产台账,管理与使用脱节。有些还能使用的资产过早报废,形成浪费。大多数没有财产定期盘点制度。
1.4内部控制方法体系不够完善
业务流程和控制方法体系是内部控制的核心环节,其合理、有效与否直接决定着能否实现控制的目的。部分单位内部财务与会计控制方法体系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1.4.1岗位设置不规范,不合理兼岗现象较为普遍
关键不相容职务分离是内部牵制制度的重中之中。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关键不相容职务一般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基于编制有限、人手紧张等原因,部分单位都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兼岗现象,不相容职务未能合法合理分离。
1.4.2授权审批的金额界限不明,授权审批制度有待改进
授权审批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方法,它要求单位在实施内部控制时要有明确的授权审批主体、授权审批金额权限和审批流程。但从调查情况看,许多单位都是长期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没有形成审批制度。这虽与单位规模较小的特征相适应,但有可能影响财务控制的实际效果,并使单位内部的财务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2.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对策及建议
2.1增强内控意识,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与内控责任
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按照《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但要真正确立起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还必须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一些相关领导在内部控制方面的培训学习。
2.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
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严重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因此,要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水平,为财政“节流”奠定坚实的基础,还必须重视改进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强化会计工作基础,需要财政机关建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全面检查制度,并加强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的工作能力,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2.3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规范单位内部行为
【关键词】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问题及对策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于2012年11月29日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14年施行以来,督促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体系的建立,在不同程度上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有利于内控目标的实现,为依法治国、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奠定基础。相较于企业内控体系的成熟,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由于机构庞杂人数众多,经费保障方式多元化,且经济活动不是单位的中心工作,绩效评价难以量化,导致单位内控体系建立相对滞后,对照内控规范的条例,笔者将侧重从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入手进行分析并探讨解决方法。
一、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施存在的突出问题
1.内控意识不强,组织机制建设不到位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内控意识较为淡薄,重业务发展,轻内部管理,对于下发的内控文件学习流于形式,认为内部控制只是财务部门的事,内控理念缺乏,有的领导长期“一支笔”“一言堂”,甚至还认为内部控制是对自己的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反而成了捆住自己的“紧箍咒”。《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中规定:“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有些基层单位没有及时建立内部控制职能机构,简单地将财务的会计控制等同于单位的内部控制;有些基层单位虽然确定了内控的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但单位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不到位,导致内控相关工作机制无法制定和推行。
2.风险评估不足,配套管理制度不完善
风险评估决定了内部控制的方向要求,目前随着经济业务的发展,新的情况层出不穷,一些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对管理过程中内部或外部的各种因素导致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不足,而这些风险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单位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根据适应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部分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相应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有的内控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管理制度脱节,有些单位现行的规定、流程、制度主要用于应付上级检查,不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得不到严格的执行,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控制作用。
3.专业能力缺乏,内控监督机制不健全
内控监督是单位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是对内部控制的控制。要想使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逐渐完善,则需要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机制,而当前的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内审人员,其审计的权威与独立性有待加强,这种现象导致在审计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扰,进而使审计达不到预期的结果;另一方面,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起监督机制,但是监督力度不够,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部分单位缺乏专业的审计人员或总体素质不高,有些单位直接将内部监督工作委托给,而有些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的业务不熟悉,内部审计只专注于财务的会计审计,没有对单位的内控进行全面评价,加上一些单位没有危机感与紧迫感,对发现的一些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只求不出大事,安于一时,得过且过,使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4.考核机制不健全,员工积极性不高
有效的考核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而当前的行政事业单位往往缺少完善的考核制度与权责分明责任制,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怠于工作,缺少危机感,大大影响了内控制度执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内控无法发挥预期效果。
二、完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
1.强化内控意识,建立内控组织保障机制
一要加大制度学习和内控宣传,优化内部控制环境。要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内控意识,首先要做的就是强化单位领导者的内部控制意识,并促使他们要定期的学习内部控制方面的知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另外将内控意识贯彻落实到全员的工作中去,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从而使单位上下对内部控制知识的统一认识,根据内部控制自身具有的风险及容易失控的特点,与单位实际情况相结合,向单位各级人员宣传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理念,以此调动单位各个职能部门承担内部控制责任的意识。二是要建立内部控制组织保障机制,单独设立内控职能部门或联合办公机构,充分发挥经济活动相关部门或岗位的职能作用,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
2.有效风险评估,完善配套管理制度
风险评估过程是全面而复杂的,识别和分析风险是一个重复不断的过程,这需要行政事业单位认真关注各单位(部门)中各个领域的风险,要结合业务实际和工作性质认真梳理本单位的业务流程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内控的关键岗位和各部门职权,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与时俱进,并制定一些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内控制度。
3.提高专业能力,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并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独立性,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更好地实施对内部管理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和财务控制的再监督;要加强内控专业人员特别是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的审计队伍,确实达到内部控制制度提出的要求。同时要发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确保政令畅通,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勤政高效为人民服务。
4.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公正的考核制度,使员工增加危机感,使员工更具有风险意识,为内控发展保驾护航,做到领导与员工都要奖惩分明,这样才会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内控效果优化,使内部控制制度快速发展。
三、结束语
我国各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全面进入实施阶段,内部控制是一项系统性且复杂的工程,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强化内控意识,建立内部控制组织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考评制度,提高专业人才的职业素质,不断改善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健康事业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捕诉环节;宽严相济;问题及对策
当下,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构建和谐社会,正在成为我国具有广泛社会认同感的共同目标。2007年1月,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颁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高检院《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贯彻该政策的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但是,由于我们在执法理念、法律规定、队伍素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致使检察机关在贯彻该政策过程中并未很好体现该政策的精神,制约着该政策的实施。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就捕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一)标准尚未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很多方面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的规定,对适用无逮捕必要或不起诉没有具体可行的标准,即使是高检院《意见》中提出了“无逮捕必要”应当把握的七个方面的因素和[2007]高检诉发第63号文《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列举的适用相对不起诉五种情形,虽已经具有较强的政策指导性,但在表述形式和内容上与法律关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形的规定大致相似,对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缺乏全面完备的适用标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操作性不强,个案裁量基本上仍然依赖承办人员的主观判断。对于同一案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承办人员对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危害后果、可能判处的刑罚等都可能产生不同的评估,对于确定是否具有不捕不诉必要的,往往也会导致不同的认定。这样,极容易造成当宽不宽、当严不严的局面。
(二)“够罪皆捕、捕了就诉”的观念根深蒂固
由于我国在传统上一直奉行国家本位主义的诉讼观念,长期以来强调的是国家职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注重发挥刑事诉讼追诉犯罪、惩治犯罪的功能,对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制则相对轻视乃至忽视。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原有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虽然进行了根本性改造,但是,“够罪皆捕、捕了就诉”的执法观依然存在。在捕诉领域中的表现,就是有人认为。打击与保护是一对矛盾。尤其结合当前的社会治安状况,认为要体现打击的效果,必须以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有人认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任务就是打击犯罪,使被告人判刑,如果多提保障人权,势必会导致打击不力。甚至产生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后果。这种工具主义的法律观虽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但并不违反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宽缓刑事政策在捕诉环节中的有效贯彻。
(三)因司法腐败而担心被误解为办人情案
司法腐败作为社会权力腐败的一部分,也呈愈演愈烈之势,并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腐败几乎已经扩散到每一个司法机关,渗透到每一个司法环节,成为司法机关久治不愈的顽症和恶性肿瘤。而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不捕不诉处理的决定,其实质是在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不被羁押或不以犯罪论处。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带有终局性质的决定,属于检察权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实质性权力。不逮捕决定的作出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早日摆脱羁押的痛苦,获得人身自由;不起诉决定则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犯罪嫌疑人不再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被不起诉人就不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具有相当的诱惑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往往将不捕不诉作为追求的目标,努力的方向。由此进而导致有关领导机关、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权的正确行使“倍加关注”,唯恐放权检察官会加剧司法进一步的腐败,唯恐检察机关作不捕不诉的案件中藏有“猫腻”,唯恐检察人员将不捕不诉案件办成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样,检察人员在行使不捕不诉权力的过程中,显得谨小慎微、胆战心惊,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也就不足以为奇了。
(四)“以捕代侦,以捕安民”现象非常普遍
据统计,在经法院判决有罪的案件中,95%以上的被告人被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逮捕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从实践看,逮捕不是刑事追诉的例外却成为了必经程序。其实,早在196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中就明确规定,各个缔约国应当以保释作为原则,羁押作为例外。保释本来属于英美法系特有的一项以保护人身自由为目的的程序法制度,但是由于它有两大优势,既反映了人权保障的共同需要,并且可以节约国家为羁押所需的财政开支及管理上的资源,因而逐步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认同。目前,除意大利外,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保释制度。我国长期以来侦查中心主义的理念仍占据主导地位,逮捕完全为了侦查,一切诉讼活动就是为了侦破案件。为了获得侦查的时间,逮捕成为了侦查的附庸,以至于对绝大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适用了逮捕,完成失去了逮捕自身的价值和品质。同时,由于不捕后可能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再次危害社会等情形,再加上审查逮捕阶段距案发不久,往往是矛盾集中的阶段,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没有调解好,被害方未得到赔偿。因担心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后,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担心不批捕被害方会上访闹事,埋下治安隐患,故检察机关从“求稳怕错”的思想出发,承受较大压力,顾虑重重。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愿意冒风险,往往一捕了之,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便“高枕无忧”。
(五)认为不捕不诉会影响诉讼效率
对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确实会增加承办人员的工作量。按照目前的工作程序,承办人员除了正常的审查阅卷外,对于此类案件,检察院内部还存在着层层审批案件的机制。以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为例,根据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在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最后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检察委员会讨论有分歧意见,则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一级检察委员会审定。如果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则应增设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和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程序。在当前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的情况下,许多案件承办人因此不理解,认为不如直接逮捕起诉更省事,何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
(六)认为对外来人员适用不捕会妨碍诉讼
人口迁移学理论表明:在二元制(城乡)经济结构的国家,决定人口流动的内在因素是城市的工资水平和就业概率。直至城市的工资水平等同于农业部门的工资水平,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才会停止。如果人口迁移的政策有限制转为鼓励的话,到2020年中国至少还有3亿农民进城。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由于本地人一般有固定住所等原因,对于本地人适用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的较多,而对于外来人员犯罪嫌疑人而言,因过分强调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批准逮捕是常态,而大量外来人员被逮捕,其中不乏有较为固定住所、职业的人员。这与我国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违背。外来人员犯罪的主要原因不外乎境遇的差异、没有技能、没有生活来源,批准逮捕并被羁押之后。会加大他们将来在社会生活中的困难,重新犯罪的几率比较大。
(七)评估机制的不科学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施以后,高检院主要领导在有关会议上多次反复强调,检察机关不应当把不捕不诉率列为绩效考核指标。同时,上级院也相继在考核工作中取消了对于不捕不诉的控制率,但是却将不捕不诉案件列为检务督察的重点督察对象,把开展对不捕不诉案件的专项督察作为每年检务督察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而对逮捕和起诉的案件却一般不予督察和评估。除了上级院和本院有明确的督察要求外,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协在其组织的定期或者不定期专门执法检查中,也都把不捕不诉办案的情况列为重点检查范围。当然,这种督察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不捕不诉权,遏制司法腐败。但这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下级检察院为了规避风险,提高业绩考核的成绩,就尽可能地少用甚至不用不捕不诉手段,对一些本来完全可以不捕不诉处理的案件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认为反正这些案件在事实和证据方面都符合逮捕起诉条件,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可能被判无罪。
二、对策建议
(一)转变执法理念,科学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宽严相1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与严的关系上来说,宽与严是相辅相成,相互依靠,相互依赖,互相转化的辩证统一体。“宽”相对于“严”而存在,“严”因有宽而显出严的份量。宽并不是放纵犯罪,随意扩大无罪的条件;宽是在法定的限度内有条件地放宽刑罚,否则不是宽大为怀。严也是有条件,不能使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列入犯罪范围,它是在法定范围内的严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非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个系统长期的工程。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必将带来我们刑事法领域的一次革命,许多原有的检察司法理念将面临转变或被替代,并引入一些新理念。这些理念应当包括司法人性化理念、司法高效理念、司法民主理念和司法中立理念等。
(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贯穿于包括刑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在内的所有环节,并适用于所有刑事侦查、检察及审判和执行活动。它既可以体现于实体法的运用中,也可以体现在程序法的贯彻中,还可以二者兼具。因此,必须将其纳入到整个刑事法体系和轻缓化大环境下综合考虑,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制度,才能保障其良性运行。一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无论是行使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还是象牙塔中的学者们,都对此制度寄以厚望,以期成为解决中国刑罚体系中诸多问题的灵丹妙药,要建立由实行减刑为主,变为假释为主的现代行刑政策。二是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主要适用于轻罪,对重罪一般不予适用。我国没有关于暂缓起诉的规定,对作不起诉的案件,检察官缺乏对犯罪嫌疑人深入充分的考察监督,使得不起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十分理想。而暂缓起诉避免了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监督而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草率性,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三是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进一步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完善《刑法》相关内容,对于一般刑事犯罪均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同时为增加取保候审的约束力,建议将取保候审期间故意逃避追诉的,纳入刑法第316条脱逃罪予以惩处。在保证物方面也应有所扩大,包括合法的动产或不动产,而不能仅限于现金担保形式。四是扩张相对不起诉行使范围。由于现行刑诉法对于相对不起诉的范围仅限于轻微犯罪,排除了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而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可能性,遏制了不起诉制度中起诉便宜主义之机制发挥。基于理论和立法发展的趋势。扩大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已经成为世界的趋势。
(三)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从快逮捕起诉
尽管严打只是治标之策不是治本之道。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便进入了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阶段。中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尤其是进入2l世纪之后,在政治民主化、经济垒球化、各国经济、政治、文化、法治等方面互相影响、互相融合的趋势日益增强的大背景之下,中国人的政治思维与法律精神更是加速由传统向现代转换。同时,在这一社会的急剧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凸显,一些严重犯罪的发生率居高不下,有必要继续对这些犯罪采取高压态势,从严从快逮捕起诉。高检院《意见》指出,“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当前,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四)科学、客观地分析不捕不诉率
在逮捕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把不捕不诉率作为办案质量预警指标的一项内容,人为地控制不捕不诉案件的数量,甚至规定不捕不诉率。这种人为控制不捕不诉率的做法,单从案件管理的角度来说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它是业务管理的常用手段,是行政化管理在司法领域中的移用。但它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声誉,更不符合诉讼规律。因为不捕不诉案件的多少,是不可能事先用一个固定的数额将其限制,而是由案件本身决定的,一段时期内出现多少起不捕不诉案件并非是检察机关的人为意志。案件本身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就应当依法决定不予逮捕起诉;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就要坚决依法逮捕起诉。如果片面强调少用不批准逮捕权、不起诉权,硬性规定不捕不诉案件的数量比率,其结果必然是滥用逮捕权、起诉权。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不予逮捕起诉更加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更加有利于教育、改造、预防、挽救罪行较为轻微的人,实现刑事法律的目的。要改变过去人们对不捕不诉权采取“少用、慎用”等消极态度,转变“控”和“防”等被动思想的指导。要在“充分合理适用”标准的框架下,尽可能地在“放”和“扩”方面做些文章。_因为过低的不捕不诉率,一方面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使检察机关逮捕起诉工作程序化、形式化的不当倾向;另一方面,也导致监管场所人满为患,监禁成本是一个天文数字。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各地的司法和办案实际;顺应客观形式不断变化的需要,使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能够通过不捕不诉率考核指标得以体现和贯彻。
(五)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一是要明确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和解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和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提高诉讼效率。二是明确和解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刑为轻罪,且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检察机关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须经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同意,并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三是侦查监督部门作为履行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职能的具体职能部门,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可以作出或监督公安机关作出非犯罪化或非司法化处理。这既是与法有据,又体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避免司法擅断和司法腐败。四是推行和解不起诉制度。和解不起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的协议之后,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制度设计既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作用,又消除了被害人、加害人之间对立、紧张的关系,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必要性;问题;对策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是对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提高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通过对资金、物资、会计信息进行控制,从而实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目标。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其职能是开展各项公共服务,因此前提条件在于保护资产的安全性,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内控工作的开展,能够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继而优化社会公共服务。
我国在2014年颁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其目的在于实现内控工作的规范化,切实提高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分析内控方案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内控制度要求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均要遵循,能够规避错误、减少舞弊行为,保证内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二,内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事业单位更好的履行职能,有效降低工作风险,避免腐败现象滋生,从而保障社会和国家的发展。
二、现阶段内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主观能动性
尽管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工作中,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并没有渗透到实际的生活和工作中。如此导致的结果,是内控规范成为纸上文字,仅仅作为一种指导思想而存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规范内容并不了解,或者领导没有发挥出带头作用,因此单位内部并没有形成公开透明、互相监督的管理架构。领导的权威性既有利也有弊,一旦出现盲目决策的情况,就会带来一些问题;而基层工作人员的主观意识薄弱,难以及时反映问题,如此问题就会越积越多、越来越严重,不利于整个部门的发展。
2.内控机制不完善
第一,健全的内控制度,是保证内控效果的前提和保障。然而,部分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体现在制度分布比较零散;或者这些制度的覆盖范围小,不能囊括所有的业务类型、岗位职责,尚未没有形成体系;又或者内控制度的建设相对完善,但是在具体的落实上存在难度,缺乏必要性的配套执行措施,导致制度形同虚设。第二,和经营性企业相比,事业单位在性质、运营目标、地位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内控规范出台以后,部分事业单位对于内控制度的定位不准确,与此相关的程序和制度也没有得到良好的匹配;甚至个别单位在内控制度的制定上,接近于企业的内控制度,和单位的实际业务不相符,影响公共服务工作的开展。
3.执行力不到位
在事业单位中,上下级阶层和服从意识存在的时间长,内控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事物,必然会遭到传统事物的阻碍。单纯从内控的实现途径来看,主要依靠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的力量,然而这两个部门归属于同一个领导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监督和约束的效力明显减弱。在这种背景下,内控工作在实际执行上会受到多种因素的阻拦,造成执行力薄弱的后果,和预期内控目标相违背。
4.内控监督体系缺失
分析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特点,可见内部审计机构的建设不健全,因此内控监督缺位、内控监督体系缺失,进一步降低了内控执行力度,形成恶性循环。除此之外,内部审计机构也存在形同虚设的现象,审计工作流于表面,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内控监督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通过分析可知,内控监督体系缺失的重要原因,在于律法体系不健全,而且没有对内控监督进行详细规定,这一问题的解决具有长期性,必须加强对于规范的理解,并从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入手。
5.财务人员素质低
财务人员作为内部控制的经手人,自身的素质也会影响到内控工作质量。当前工作人员中,部分人员业务水平差、综合素质低,工作内容仅限于财务核算,对于内部控制没有全面的理解,因此也就难以有效开展内控工作。新常态下,事业单位内部也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体系,加强内控知识的学习,以便适应新型的经济环境。调查发现,个别财务人员通过财务舞弊手段,对资产进行挪用、贪污,会损害单位利益和国家利益。
三、完善内部控制的改进对策
1.增强内控意识
事业单位中内控工作效果不佳,很大的一个原因在于工作人员缺乏内控意识,从这个角度来看,加强宣传力度,是做好内控工作的前提。在具体的操作上,除了工作人员主动接受内控信息以外,单位还应该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并采用考核方式、奖惩措施等,促使工作人员学习内控知识。另外,形成内控意识,是提高员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对于事业单位而言,不能认为宣传工作出力不讨好,尽管在表现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实际上具有重要的作用,时机成熟后能够促使内控工作出现质的飞跃。
2.健全内控法律法规
完善内控法律法规,才能够保证内控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因此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内控流程体系、监督审计体系。具体来说,首先应该详细了解单位的各项业务开展情况,考虑到单位的实际情况,保证内控流程和业务流程相互匹配,产生相互牵制的作用。然后应该建立事后监督制度,以财务部门为中心,除了常规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外,还应该对单位内的各个部门、岗位进行监督和核查,将内控风险降至最低。最后,审计机构的建立应该具有独立性,直接对上级部门负责,针对单位内部的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完善内控机构
上文已经提及,组织架构的不合理,或者机构分工不明确,由此引起的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归属于同一个领导管理,成为事业单位内控工作的重要影响因素。内控组织机构不健全,就会造成严肃性、权威性的缺失,继而导致内控工作虚有其表。针对于此,事业单位首先应该建立具体存在的内控部门,并赋予一定的权力,同时要肯定和宣传工作效果,为内控工作创设良好的环境。另外,内控部门还要保证分工明确,部门之间应该相互配合,从而逐级完成内控目标,真正发挥职能作用。
4.发挥内审监督作用
内审监督的作用,是为了保证内控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第一,通过对内控工作的落实进行监督和检查,来评价内控制度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第二,有利于及时发现内控执行中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促进内控体系的完善,提高工作质量。第三,在监督和评价的作用下,为内控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为单位领导的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保证内控管理的科学性,避免出现重大的失误。
5.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能够为会计基础建设提供有利条件,继而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在素质提升上,一是要做好员工培训工作,通过培训班、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二是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能够避免违法犯罪的产生,有效抵制各种诱惑;三是要鼓励工作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单位为员工提供更多的进修学习机会。在会计基础建设上,一是要制定会计基础工作的标准流程,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循;二是监管单位内的岗位设置情况,明确岗位职能;三是出台任免机制和考核机制,鼓励员工竞争上岗,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严肃活泼的工作氛围,避免出现滥竽充数的现象。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内部控制能够保证内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促使单位更好的履行职能。通过分析可知,当前内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在缺乏主观能有浴⒛诳鼗制不完善、执行力不到位、内控监督体系缺失、财务人员素质低等。对此,相应的改进对策如下:增强内控意识、健全内控法律法规、完善内控机构、发挥内审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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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卫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化探究[J].财务与会计,2016,(15):55-56.
[4]唐大鹏,于洪鉴.基于风险导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3,(06):66-68.
[5]骆良彬,乔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几个重点问题[J].财务与会计,2016,(13):64-65.
【关键词】高校 行政管理工作 问题 解决途径
新形势下,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逐年扩大,高校现有学生的数量逐渐增加,相应行政管理工作的难度逐渐加大。而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质量与效率的高低则直接关系到了高校教育事业开展的成功与否,只有解决行政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打造一支高能力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才能够为确保高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一、当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所呈现出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理念滞后,相应管理制度不健全
首先,在管理理念上,高校在实际落实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片面强调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忽视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整个行政管理模式依旧局限于传统的管理模式之中,无论是在管理部门的设置上还是管理人员的安排上都缺乏科学性。其次,在管理制度体系上,并未结合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明确的责任分工,相应岗位设置不合理,权责划分不明,各行政管理部门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严重偏低。
(二)管理体制不合理且管理人员选用不科学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并没有针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相应机构部门的构建以及管理人员的科学划分,整体上权利过于集中,此种管理体制下,虽然能够为确保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权利过于集中容易造成管理目标与方向的偏差,行政管理工作开展的目标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高校教育与科研工作的开展,但是,此种管理体制下显然会导致资源分配难以实现优化。同时,相应管理中高层人员一般都是有高校教师担任的,相应教师并不具备完善的管理知识结构体系,难以满足实际管理工作之需。
(三)管理手段滞后,管理人员能力素质层次不齐
首先,在管理手段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下,管理理念的更新也促使了相应管理手段逐渐向信息化发展,但是,高校在实际落实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依旧采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单纯依赖人力资源来落实管理工作,不仅效率与质量低,同时难以实现行政管理信息的有效共享。其次,在人员能力素质上。从上文中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力量是高校教师,而高校教师并不具备完善的管理知识结构,难以应对行政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同时,现有行政管理人员队伍中很大一部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水平偏低,缺乏责任心,进而导致行政管理工作在高校发展中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二、当前高校完善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实现行政绩效管理体系的完善构建
为了切实解决的当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该项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就需要以完善绩效管理体系的构建来明确划分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考核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在管理岗位的设置上,要结合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来明确所需岗位,并实现与之相适应人员的配置,为该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然后需要实现完善绩效考核目标的定位,以明确管理工作的方向,并以考核激励机制的构建来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最后,将这一考核结果与薪资与职位晋升等相联系,保证该项管理工作能够实现顺利的开展与落实。
(二)健全管理体制,实现管理人员的优化配置
针对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下权利过于集中而引发的问题,为了确保高校实现灵活的运作,保证科研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就需要高校实现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构建,以扁平化管理结构部门来实现权力的分散,并通过网络化的管理结构来强化管理部门与人员间的沟通与联系。在此基础上,实现管理人员的优化配置,按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来落实岗位职责,并针对行政管理岗位存在的人员冗沉的问题进行人员队伍精简,为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提供保障。
(三)创新管理手段并提高管理人员的能力素养
首先,在管理手段上。需要在更新管理理念的基础上,积极的将信息化技术手段应用于该项管理工作之中,以通过信息化管理方式的应用来实现管理信息的充分共享,并为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奠定基础。其次,在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上。要求高校要针对当前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之需,加大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以全面提升现有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素养,在此基础上要以岗位竞争机制的构建来实现优秀管理人员的聘用,为相应管理工作的落实注入全新的动力与活力。
三、总结
综上所述,面对当前高校的发展形势,要想确保高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自身的办学质量,就要求高校要提高对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针对该项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通过行政绩效管理体系的构建、相应管理体制的完善搭建与管理人员的优化配置并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创新管理的手段,以全面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参考文献:
[1]黄伟.当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3.
一、指导思想
此次行政执法检查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通过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包括区属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检查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情况、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三、检查时间及步骤:
检查时间为10月11日~10月31日。
10月11日~10月17日为各单位自查阶段。各部门安排部署本部门的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自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写明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10月18日~10月31日为检查阶段,由区政府办、监察局组成检查组,依次进行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方法如下:
1、听取主要领导的汇报。
2、查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3、查阅制度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处罚等卷宗材料。
四、检查要求: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综述
在实践中,对综合执法的内涵一直存在较多争论,有观点认为,联合执法就是综合执法,几个部门在一起执法就是一种综合。也有观点认为,综合执法就是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还有人认为,综合执法不可能只等同于综合行政处罚权,还包括行政监督检查权等权力。
张凤德指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地方政府将内容相近或程序相似或相对人重复的执法工作或工作内容有密切联系等有条件可以进行综合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适当集中,由专门的行政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从而实现行政执法的综合,最终达到行政执法工作高效化、法治化的目标的制度安排。
刘春禾认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相对于各自执法、分散执法而言的,它实质上是在行政执法的形式层面来说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行政监督、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交由一个部门行使的执法方式。
李国旗认为,综合行政执法是相对于分散执法而言的, 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执法方式, 所谓综合行政执法, 是指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权的一种制度, 具体说就是通过依法建立新的执法主体或依法授权一个原有行政机关并购相关行政执法权, 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
王佳指出,综合行政执法又称为综合执法,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制度创新,最初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其综合性表现为对政府部门之间的权限的整合,打破了行业和部门的界限。直接实施跨领域、跨行业的执法活动。执法领域的多样性和综合执法主体单一性是综合执法的基本样态。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研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黄明波(2008)指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混淆不清,在我国一些省市,虽然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实践已有几年,但在实践中无论是一些领导还是许多管理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二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大量不够规范的现象,由于我国一些城管执法人员法制观念尚未牢固树立,经验办事、经验行政的现象还大量存在。
车克欣(2007)指出,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理念相对滞后。面对日益复杂的现实情况,城管单靠行政处罚已经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那种“一刀切”的观念和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今天城市管理的需要;二是服务意识相对缺乏。城管执法服务意识的欠缺,很难保障让群众了解城管的“辛苦”、理解城管的“难处”、熟悉城管的“法律”、监督城管的“权力”,从而更加有效地加强城市管理;三是城管执法体制。城管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虽然行政处罚的职能和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并没有导致原有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的转移。综合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但管理职责和义务又是无限的。
李国旗,尤月成(2008)指出,综合行政执法, 特别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过程中, 不断出现很多实践问题, 总的来看,主要问题有: (一)法律不完善、不明确;(二)部分集中行政权造成新的权力交叉;(三)沟通协调不通畅;(四)上下隶属关系不对应;(五)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执法水平偏低;(六)程序和监督体制不健全。
贺恺(2008)指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空档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主要反映在:一是违反执法程序现象较普遍;二是城管的职责及权力过于广泛;三是执法队伍素质不高。
杨卿(2006)指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 执法手段、强制措施不足, 使执法阻力重重;二是劣执法、执法程序虚置、恶化了执法环境;三是监督体制不健全。同时也指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并非条条框框我们可以割裂开来一一解决, 它既是一个法律问题, 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由以上文献分析可以看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单一、执法程序不严、执法暴力倾向严重、执法责任脱节、执法经费匮乏、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执法环境不佳等等。
三、关于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研究
关键词卫生;行政处罚;问题分析;质量控制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监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体现了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文书既是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评价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重要载体[1]。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不当将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可能使卫生计生行政机关面临行政复议的变更或行政诉讼的败诉,甚至被追究责任的风险。笔者对浦东新区2011-2016年期间存在质量问题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卷宗进行了调阅分析,同时对一线监督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进一步了解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质量控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材料与方法
对浦东新区2011-2016年期间被行政复议变更、行政诉讼败诉、内部质量评分在95分以下以及因严重质量问题被撤销的共141份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卷宗进行了调阅,主要从违法主体认定准确性、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充分性、法律适用正确性、办案程序合法性和自由裁量合理性5个方面进行质量评估,了解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设计《行政处罚问卷调查表》对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的所有一线监督员进行了问卷调查,了解具体案件承办人员的年龄、性别、学历、职称、工作年限、工作态度和认知等方面对办案质量的影响。对上述调查内容通过Excel2003录入后转入SPSS软件进行分析,根据事先拟定的调查表对6年来浦东新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制作的存在一定问题的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进行汇总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结果
(一)案件分布
在所调阅的141份行政处罚卷宗中,内部质量评分在95分以下的案件94份,被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的案件42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主动撤销的案件2份,经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2份,经行政复议被变更的案件1份。
(二)案件主要问题
2011-2016年案件主要问题,见表1.1.主体认定不清该问题占所有案件的15.6%,主要表现为:(1)没有对被处罚的自然人身份信息进行采集与核对。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无证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逃逸、不配合调查等原因,执法人员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仅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来认定被处罚主体;(2)没有对被处罚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收集和确认。执法人员仅仅依靠卫生许可证的信息来确定被处罚主体,但很多情况下卫生许可证信息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往往存在不一致,而执法实践中一般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作为经营主体来进行确认。由于主体认定不清,一方面将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另一方面也会使行政机关面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风险。2.证据调查不充分该问题占所有案件的17.7%,主要表现为:(1)证据收集不全,依靠孤证认定违法事实;(2)书面证据没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3)收集的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相互印证。(4)操作不规范,如采样过程不规范引起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提出疑义。同样的,由于证据不足将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执行效力上大打折扣。3.法律适用不准确该问题占所有案件的9.2%,主要表现为:(1)法律引用不全,对于违反了多部法律规定的没有一一列举,而仅象征性地引用其中的一种或二种;(2)法律的条、款、项、目引用错误或引用不全;(3)法律名称使用简称,未按法律位阶依次引用。4.处罚程序错误该问题较为突出,占所有案件的40.4%,主要表现为:(1)案件受理后未在7日内立案;(2)案件存在逻辑循序错误,如同一监督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出现时间和空间上的重叠、文书送达时间早于作出决定时间等;(3)送达程序不规范,没有按照民诉法所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比如将处罚文书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门上视为送达,事先告知书未有效送达等。5.自由裁量畸轻畸重该问题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仅有2.8%,但无一例外因当事人不服处罚裁量过重而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有1例出现败诉。这为我们今后的处罚裁量敲响了警钟。6.执法文书书写不规范这是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占所有案件的51.1%,主要表现为:(1)语句表达不通顺;(2)文书出现错别字;(3)卷宗各文书中同一对象前后称谓不一致;(4)修改处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这些虽然对行政处罚最终的效力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暴露出了执法人员文书制作的不严谨。
三、产生原因分析
(一)个人能力因素
经调查分析,141份案件涉及第一承办卫生监督员51人,其中个人承办案件在3件以上的共19人,承办案件总和为98件,占案件总数的69.5%,监督员屡办屡错的比例较高,甚至在多次纠正的情况下部分监督员承办同类型案件的错误情况仍无改观,反映了个人能力和办案习惯的根深蒂固,是影响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另外笔者研究还发现,案件质量的分布与监督员的学历、职称、工龄、所从事专业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部门因素
经调查分析,141份案件中有85个案件集中分布在4个部门(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机构共有16个一线执法部门),占案件总数的60.3%。反映了科室的管理和科室环境对监督员案件办理的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三)办案认知因素
笔者对全所81名一线监督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95.1%的监督员认为在办案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处置各类违法行为,但同时所有被调查的监督员在办案认知上均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其中13.6%的监督员表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容易受到部门领导的意志和当事人态度的影响;28.4%的监督员认为自己的办案能力有限,单位不应当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46.9%的监督员坦言担心多做多错而不愿意主动承办处罚案件尤其是复杂的案件;更有60.5%的监督员认为当前工作负荷过重,没有必要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案件质量的把控上,马马虎虎过得去就行。
四、对策与建议
调查分析结果显示,监督员在对待办案的认知上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行政处罚案件在质量上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如果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等情形,将使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面临被变更或撤销的风险。即使是普遍存在的文书书写规范问题,虽然不至于影响到处罚决定的最终效力,但作为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书,间接反映了监督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2]。为此,笔者针对浦东新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根源,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并在执法办案实践中由法制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对每一份案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反馈案件承办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并作纳入单位年终对个人及部门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人才培养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内部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控制体系,对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即对重大案件、复杂疑难案件开展事前讨论,统一办案思路;明确案件承办人、承办科室负责人、法制审查、领导审核审批等岗位职责,在办案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处罚逐级审查、审批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事后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处罚卷宗开展稽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持续改进管理措施。
(三)针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的各个薄弱环节找出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关键控制点,将相关的注意要点和操作要求汇编成册,方便监督员日常使用学习。
(四)结合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通过典型案例讨论、优秀案件点评、办案心得交流、以案释法讲座等形式提高对监督员业务培训实效。
(五)强化对卫生监督员的法制教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克服不思进取、畏难消极情绪,同时辅以一定的激励措施,提高监督员执法办案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司培合,王献梅.对1745份食品卫生现场监督笔录的评析[J].职业与健康,2004,20(9):65-66.
关键词: 大学 行政管理 体制
一、大学行政管理的定义及重要性
大学行政管理,是指大学为了达到学校教育的目的,往往需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和机构,利用一些手段和措施,发挥行政和管理职能,引导教师和学生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顺利完成学校的工作和任务,实现预定目标和完成组织活动。虽然大学的行政管理工作相对于大学的科研和教学,是一种辅工作,但它的作用不容小觑。
俄国非常出名的教育家乌申斯基,认为学校存在三个要素,分别是行政管理、研究和教育。大学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可用的人才,搞好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可以说,大学的主体是学生与教师。然而,让这一切顺利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管理,一个学校的管理水平影响着学生的培养和教学质量。所以在三要素中,行政管理位于首位,可以说它是实现学校其他两个要素社会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体现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
二、大学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直以来,我国大学行政管理工作中都存在一些问题,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些问题越来越严重,例如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导致机构冗杂、效率低下;行政人员服务意识不够、素质低下,导致人们对高校行政机构存在一些不满跟误解;行政管理工作做得不到位,等等。这些都使得高校行政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效率低下,阻碍各项工作的进展。随着教育事业越来越得到重视,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和改革,这些问题都必须及时得到重视和解决。
1.大学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大学行政管理的首要问题是机构设置问题。大学行政机构跟其他行政机构一样,守着一套旧有的固定模式,如党委办公室、纪检部、宣传部、公会等,由党委领导主要从思想上进行管理。仔细研究,会发现其与教学的关系较小。这些结构的设置需要相应的人员填充,因此就导致行政人员冗杂,甚至出现比学校老师的数量都多的现象,带来学校行政资源成本较高的问题。其次表现在管理系统不合理。由于行政管理中机构设置不合理,导致管理设置的不合理,管理系统的范围太广,包揽任务宽泛,往往导致随意性、岗位职责不明确,这样导致的问题就是学生要办一件事往往需要跑好几个地方还未必得不到有效回应,办事效率低下。再次表现在行政人员的问题,这是主要问题。一般来说,学校的行政人员可以称为辅导员,所谓辅导之意,理论上就是为教师教学提供辅助作用,服务于教师和学生。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辅导员相当于领导,服务意识低下;在他们中间存在严重的官僚作风,也就是指脱离群众和实际的不负责任之风,比如学术权利低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缩小而行政权力泛化,具体表现就是教师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或者没有有效采纳,教师还不如辅导员,衍生的“官本位”思想使得行政人员觉得自己权力很大,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发展;
首先表现在工作效率不高,成员比较散漫,工作消极,不能快速有效地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很大原因是缺乏一个有效的奖惩机制或者说激励机制,如此下去,可能会影响学校的社会形象;第二是打着以人为本的口号却很难真正落到实处。高校行政管理的宗旨应该是为教育服务、为学生服务、为社会服务,但如果过于散漫没有服务意识,那么就尽不到自己的职责,做不好自己的工作;三是权力过于集中。学校行政管理部分虽然机构众多且人员也不少,但真正掌握实权的却只有几个或某个领导,如此一来,就容易出现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导致工作时效性问题,而且容易滋生校园腐败,应该引起注意。
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管理体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比较落后。传统的、原有的教育行政机构跟它所在的院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领导跟服从的关系,所谓管理就是这个意思,行政管理管的就是学校。这样一来就容易形成行政人员的官僚之风。而且机构繁杂,人员相应也就增多,形成阻碍创新的局面。二是考核人员的方式陈旧不合理。旧有的考核方式奖惩机制跟鼓励机制都欠缺,难以调动人员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创新功能,传统的考核标准,通常是四方面“德、能、勤、纪”,过于粗放,不细致跟明确。
三、行政管理如何创新
一是行政人员素质必须得到提高。因为一切工作的主体跟完成者都是人,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负责一切计划跟工作的实施。行政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办事效率跟办事水平的高低。新形势下,行政人员应该更新观念,强化能力,不断创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创新素质、服务意识、办事效率,等等,服务人员应该有服务意识,当学生或者教师有需求时,应该及时处理,禁止推脱或者为难,努力使得学校的行政管理朝着科学有效的方向发展。
二是坚持以学生和教职工为本,为他们服务。新形势下倡导一切以人为本,具体到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则是一切以学生和教职工的需求为本,为他们服务。只有有了这个意识,才能有效遏制他们的官僚之风,认识到自己的岗位职责。同时,要改革人事招聘制度,抵制走后门现象,实行公平竞争,能者胜任。在上岗后做好培训工作,对自身工作及职责有一个清楚明晰的认识,源头就做好工作,让他们清楚地认识行政管理人员的定位;还要完善并明确奖惩机制,这样一来,就能有效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防止惰性思想和行为的产生。
综上,大学行政管理是一项细致且具体的工作,它存在的问题不少,需要改革的地方很多,如何有效改革需要我们不断发现、思考和探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