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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税务筹划的起源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税务筹划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因其在企业实践当中的有效性,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迅速传播到了世界各地,并且受到各国企业的青睐。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逃税、欠税以及抗税,因为他从本质上来说是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所进行的节税行为,它是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鼓励与保护。从根本上说,企业之所以要进行税务筹划,是由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所决定的。但是企业是否能够实现税后的成本效益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的制约。就目前现状来讲,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它是组成工业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战略性管理主要是通过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并制作出一套完整有效的纳税操作方案,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工业企业税务筹划战略性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分析
随着工业行业的飞速发展,大部分工业企业都意识到了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开始进行税务筹划,但整体而言,我国的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现在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在具体的纳税实践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第一就是工业企业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够,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第二是工业企业税务筹划整体水平不高,且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筹划。第三是工业企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税务筹划方面的专业性人才。第四则是工业企业缺乏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忽视了税务筹划的风险管理。
(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
在现代社会注意经济条件下,税收已经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纳税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面对而且为之头疼的问题。工业企业也不例外。然而,任何一个企业最终的目的都是盈利,所以税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进程。怎样得到最大的利润,如何在法律范围内使税务降到最低便成为了主要目标。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可取。节税只能依靠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虽然安全有效,但是影响个人和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而税务筹划则可以弥补节税的不足,它能在不违反现行税制的前提下,对现有税法和自身企业进行研究,通过比较不同纳税方案,调节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而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三)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决定工业企业生产成本的因素很多,而税收是当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我国现在实施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政策,在这样的税收环境下,流转税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工业企业经营成本大小,所得税的大小直接影响工业企业投资成本的高低因此,税收是影响企业利润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就企业利润而言,对其有着重要的经济平衡作用。税负的高低也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而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则意味着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从这一方面看,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税款支出是直接提高企业净收益的有效途径,所以,企业对税务筹划应当有正确的认识,并投入到实践。其二,工业企业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的战略性管理,可以较好地保证工业行业的稳定高效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相应增加,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进而更好的进行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更好的保持我国社会的稳定。
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和可行性分析
(一)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1、超前性。企业的税务筹划不是发生在纳税义务之后,而是在纳税行为之前对充分了解我国现行的税法和财务知识,并且结合企业的全方位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规划和设计以寻求企业的最低赋税,并且选出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这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超前性特点。
2、时效性。每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伴随着国家整体政治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尤其是在工业行业,由于发展比较迅速,因此较大程度受到国家关注。所以,纳税人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时候,一定要随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3、全面性。工业企业的税务筹划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之中,每一各需要纳税的环节都要纳入筹划范围。
4、合法性。工业企业的税收筹划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而税法则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工业企业作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要想实现生存和发展并达到获利目标,能够自主地尝试税务筹划措施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得税务筹划在工业企业具备了实施的主观可行性。当然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环境和我国现行税制等原因,都使得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实施具备客观的可行性。
三、工业企业税务筹划战略性管理的具体操作
(一)进行税务筹划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目标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于20世纪30年起源于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理论及实务上均已比较成熟了。早在1989年伍德赫得・费尔勒国际出版公司就出版了名为《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Tax Planning for Multinational Companies)的专著,书中提出的论点及税收筹划的技术在一些跨国公司中颇有影响。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与R.F.梅格斯在他们合著的《会计学》中,对税收筹划下了定义,书中认为: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所使用的方法称之为税收筹划。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也早已在《国际税收词汇》对税收筹划作了具体的定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税收筹划理论研究起步晚很多,大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叶从西方引进我国,并且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一直被视为“”。因此第一本税收筹划专著是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长唐腾翔与唐向撰写的《税收筹划》。该书于1994年出版,书中把税收筹划和避税问题从理论上予以科学的界定,引导企业正确理解税收筹划;2000年,在《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上,出现了“筹划讲座”专栏,公开讨论税收筹划问题。大批学者也不断地出版专著,系统地研究税收筹划理论,如蔡昌博士著作的《蔡博士谈税收筹划》中以独特的视角、开阔的思维,用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并且创立了“税收筹划规律”;盖地教授主编的《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2005年)从横向(分税种)与纵向(按过程)两方面阐述税务筹划的方法和技术。
税收筹划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综合各家之言,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或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蔡昌,2007)。该定义包含三个含义:
(一)合法性。这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逃税、避税的基本标志。
(二)计划性。又称筹划性,在经济活动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时间应该是涉税义务发生之前的决策酝酿环节,而不是涉税义务发生履行环节;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具体涉税行为,而不是具体涉税行为发生以后更改合同和发票。
(三)目的性。是指纳税人要取得税收收益。达到这一目的有两种途径:一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低税收成本则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二是滞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降低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
二、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纳税技巧与税负控制技术,面对各种不同的情况必须有不同的筹划方案,但却不排除其内在存有一定的规律性。下面本文从税收实务中存在的共性提出一些筹划方法。
(一)纳税人的选择。
1.设立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有扩张的要求,此时应该慎重考虑设立机构的形式,对设立机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取得最大的税后收益。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分支机构初期经营盈亏情况,是否需要与总部合并纳税。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就是主要以法人作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在分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它不是法人,其实现的盈亏要跟总公司合并纳税,如果设立的是子公司,各子公司可以分别纳税,只需按税后利润一定的比例对公司分配。在这一规定下,企业在设立营业机构时应该考虑是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企业预计该机构在成立之初会产生亏损,则将其设立为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如此,企业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减轻税负。
二是分支机构税率的区域优势及税收待遇情况。如2008年实施的新税法实行“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除了西部地区的优惠仍将存在,将会取消大部分区域税率优惠,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后成立的分支机构基本上不用考虑区域带来的优惠。
2.就业人员的选择
企业就业人员的选择可以2008年新税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两税合并”以前,只有特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和待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一新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很大的筹划空间,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纳税筹划。
(1)企业应分析哪些工作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
(2)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资薪酬成本上的变化(考虑抵税效应后)。
(3)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变化。
(4)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问题。
(二)滞延纳税时间。
1.应税所得筹划
由于所得税税款是一项强制性现金支出,考虑到时间价值,如果企业能够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或者提前确认成本、费用,就可以延缓税务支出,虽然最终支付税额是一样的,但是通过推迟税款的缴纳,企业获得了时间价值。推迟收入的确认或提前确定成本、费用具体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订立合同时约定次年收取货款。
(2)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将收入延迟到次年确认。
(3)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如2007年物价总体水平呈上涨趋势,可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成本中含后期较高价格进货的部分成本,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合理预缴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实际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准确地计算出来。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预缴所得税时预缴多少的具体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也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因此企业经营者可以在这里进行税收筹划,预缴时在合理范围内少预缴,待年终汇算清缴才补缴少缴的税款,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取一笔无息借款。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存货中原材料的耗用是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段时间内,一批存货均会转为销售成本。因此,无论存货计价方式怎么选择,期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是相等的,但是在期间内前后各段时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却是不一样的,并由此影响应纳税额。前面已经提到,税款是一项强制性的现金支出,企业应该尽可能地延迟税收支付时间,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小的存货计价方法,以获得货币时间价值。自2007年1月1日起,会计准则规定不能运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量,因此当物价上涨时就不能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提前确认成本,从而达到企业延缓纳税的目的。纳税人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关键在于判断企业主要材料的价格变动趋势。总体而言,物价的总体趋势是上涨的,这时企业选择加权平均法会更加有利;而如果企业的主要材料属于更新换代较快的,价格自上市后将不断下降,则企业应考虑选择先进先出法。
(四)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按照我国的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费用不同,会影响相关期间的成本费用,从而影响应税所得和所得税。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2008年新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并且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同时在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而对于预计净残值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要合理即可,这些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但企业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作出选择,否则因为违背法律、法规而遭遇罚款,则只会增加企业的支出,造成损失。
2.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无论企业采取哪种折旧方法,总的折旧额是不变的。但是由于存在货币时间价值,不同时间点上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应当计算并比较各种折旧方法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的现值及其抵税额的现值之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3.企业固定资产应选择加速折旧方法
一般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选择加速折旧方法。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前确认折旧费用,使企业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但是在企业享受减、免税时,企业不应选择加速折旧方法,而应按照正常的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从其定义可得知企业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的投资决策、筹资决策、股利政策及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自身的各项经济事项的事先计划和安排,可以实现税负最低,从而获取最大的利益。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的全部税收支出中占有重大的比例,因此,作为纳税人,企业若能很好地理解并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达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企业应该重视税收筹划,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在国家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环境下,企业管理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便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为税收筹划提供的新空间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税后收益。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对税收筹划加以引导和规范,使之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利因素,而不应排斥或予以取缔。只有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才能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我国经济国际化的进程,使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步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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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起源于西方国家,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引入我国。税收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资产管理等事项进行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事先进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谋划和对策,以达到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内容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重要的税负调节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以下将对税收筹划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1、避税筹划。避税筹划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立法初衷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存在的空白之处和漏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一种即不违法也不合法的行为。避税筹划作为企业减轻税负的一种手段,与偷税漏税等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偷税漏税是严重违反税法的违法行为,但避税是企业对税法存在的空白、漏洞等进行了利用,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国家没有权利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而应加强对税收法规的完善和规范,以弥补税法存在的不足。
2、节税筹划。节税筹划是指企业以国家法律为前提,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充分利用税法中减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起征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常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和筹划,由于企业是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合理利用,得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认可,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对企业来说可以减少自身税负,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企业作出投融资项目决策,优化产业结构。对于国家来说,可以防止企业偷税逃税的行为,增加税收。
3、转嫁筹划。转嫁筹划,指纳税人在商品的流通环节,通过对商品交易价格进行控制和调节,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将税负转嫁给顾客或供应商的税收调节过程。虽然,企业能通过税收转移的方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企业在进行税收转嫁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特点、市场状况,制定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税收转嫁方案。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一)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筹划
1、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税法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并自行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时,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扣除。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如果企业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进一步生产工业品,则增值税不得减免,因此,为了达到抵税的目的,生产企业可以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即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将生产农产品和农产品的进一步加工进行分立,这样,就变成了两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进行产品的交易,以达到抵税的目的。
(二)废旧物资收购政策及税收筹划
1、废旧物资收购政策。财政部规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和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之间存在税负的差异,因此可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与农产品税收筹划方法类似,生产企业可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如果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由于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如果生产企业直接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虽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这必然带来废旧物资收购成本的大幅增加;所以,在对各种方式下企业可能的税负情况进行分析后,企业合理避税最佳的方式就是,自己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收购废旧物资,这样一来,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分立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样,新成立的废旧物资收购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废旧物资收购政策,享受国家免税政策。
例如,乙企业时一家从事生产塑料瓶的企业,其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废弃的塑料容器,如果乙企业直接收购废塑料容器共计500万元,由于乙企业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乙企业设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从事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废旧塑料容器的收购业务,这样一来,乙企业成立的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收购的500万元废旧塑料容器可以按照10%抵扣率扣减进项税额,而对新成立的收购废旧塑料容器的公司,在该收购环节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筹划
1、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为民营企业,最近几年,小微企业数量增多,发展迅速,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向前发展,保障增值税税收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公告,明确了2016年至2017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公告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负有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时,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由于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存在一定条件的,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只有在这个标准内,小微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由于,随着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可能长时间的享受此优惠政策,为了能长久的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有必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与上述方法类似,小微企业可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将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公司进行分立,即将该企业按经营方式、业务特征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微型企业,使得分立后的公司能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从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丙是一家从事销售电脑及零配件的小微企业,2016年9月份实现销售收入4万元,其中销售电脑的销售收入为2.5万元,销售电脑零配件的销售收入为1.5万元,如果,丙企业不进行分立,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丙企业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分别设立两个小微型企业,一家专卖电脑,另一家专卖电脑零配件,则2016年9月份两公司取得的月销售收入都未超过3万元,因此都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结语
关键词 :税收筹划 所得税 价值 最优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等的事项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负相对最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日益成为企业在纳税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实际是企业为实现价值最大化对税收经济事项进行统筹安排,是企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体现,也是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将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位于企业价值最大化是科学发展观在税收筹划中的具体体现,亦是税收筹划发展的高级阶段。
一、税收筹划产生的主观原因
税收筹划的主观原因是纳税人受经济利益诱惑而产生的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要求,纳税人对其利益的追求是一种本能,具有排他性和利己性。在纳税人看来,纳税行为无论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是其直接经济利益的流失,都是对其劳动成果的一种占有,而这种占有又是国家为保证财政收入所采取的强制手段。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纳税人千方百计地运用各种经济行为减轻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优。因此税收筹划成为纳税主体合法节税的内在原因和动力。
二、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税收筹划起源于西方,在我国起步较晚,尚处于初级阶段,它作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现代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时机已成熟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税收筹划的实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其必要性在于:有利于企业自身实现节税、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优的三者统一;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有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其可行性在于:我国法律确认并保护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权利;税务机关等逐步重视税收筹划的研究;全球不同地域和不同领域的税收差异为税收筹划的开展创造了条件。
1、税收观念的改变是税收筹划的地位得到确认
首先,税收观念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转变为以征税主体的企业,过去人们对税收的观念是企业对国家财政应有的贡献,突出强调了国家在征税关系中的权威地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税收筹划在纳税关系的作用也愈发突出。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将围绕WTO的基础规则来修订,逐步重视纳税主体的利益,确认纳税主体的权利。其次,对税收筹划有了正确的认识,初谈税收筹划时,大多数人单纯的认为仅仅是少缴税即怎样去避税。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缺陷钻其漏洞,经过一些经济行为的巧妙设计一达到税负相对最轻。而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合法性,是税收筹划区别于逃避税收行为的基本标志,因此税收筹划亦是节税,目的很简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完善的税收监管制度体系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保障
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是税收筹划的前提,通俗来讲,税收筹划监管制度的完备与否与其受重视程度呈正相关。简单地说,企业重视税收筹划并制定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为税收提供了合理保证。税收监管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税收诈骗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税收诈骗的可能性,因此,加强税收监管完善税收筹划是企业降低税收成本的必然选择。
3、逐步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税收筹划存在的基本前提,企业之所以进行税收筹划,首先是出于对其自身利益的追逐。企业只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才能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享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同时在激烈的竞争中产生节约成本的需求,从而为税收筹划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中的应用程序
对一个企业来讲,所得税的税收弹性相对较大,其税收筹划的空间也相对较大,效果往往比较明显,因此这类税收筹划的需求较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主体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而从企业组织形式,销售收入、相关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等方面税收考虑。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规划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决定了纳税主体的身份和纳税方式。在组建过程中,依照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企业可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看,公司制企业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我国税法规定法人企业被规定为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不是企业纳税人而被列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案例: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选择。某公司当年实现盈利140万元,计算三种组织形式下的最大化税收收益
(A)、成立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140×20%=28(万元)
个人所得税=(140-28)×20%=22.4(万元)
税后所得收益=140-28-22.4=89.6(万元)
(B)、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纳税范围,因此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40×35%-1.475=47.525(万元)
税后所得收益=140-47.525=92.475(万元)
[筹划结果]:应选择方案B,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可选择成立合伙企业,能够为公司节税2.875(92.475-89.6)万元。体现企业筹划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优。
(二)、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企业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一般是销售商品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如果纳税人综合巧妙地运用不同的销售方式,既能够使企业的收入安全收回,又能确保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达到少缴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法规定,在企业销售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处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对于企业而言就相当于从政府得到一笔无息贷款,而纳税主体又可利用货币时间价值创造双重财富,实现更多的企业价值。
如果公司的销售收入发生在月底或年底,公司可以推迟在下个月或明年确认这笔销售。前提是企业不能因为自己利益推迟纳税而让购货方推迟购货时间,这有可能会损失一大批客户;同时也不能因为推迟纳税时间而拒绝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从而得不偿失。
案例:某制造企业2013年12月份销售货物一批价值50000元,成本40000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至此企业2013年度税前利润总额600000元,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资本成本率10%。试计算企业采用何种销售方式的税收收益最大。
(A)、采用现销时应当于12月份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600000×25%=150000(元)
税后所得收益=600000-150000=450000(元)
(B)、采用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次年1月份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600000-(50000-40000)]×25%=147500(元)
税后所得收益=600000-147500=452500(元)
收入占用资金折合现值收益=10000×25%×0.909=2273(元)
税后所得总收益为452500+2273=454773(元)
[筹划结果]:应选择B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为企业节税4773(454773-450000)万元,最大可能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相关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准予相关扣除项目金额。扣除费用的的原则应真实合法,其税收筹划的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列支费用,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费用越多,利润越少,从而少缴所得税,这也是实现企业价值最优的体现。
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因素。折旧具有抵税作用,因此对折旧的筹划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税法上对于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等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尽量采取较短的折旧年限,在费用等同的条件下,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其实质是使未来期间的利润前移,当前利润后移,达到延期缴税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优。
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一台机械设备原值680000元,预计净残值率4%,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该企业使用25%的所得税税率,资本成本率1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A)、折旧年限为10年时计提折旧:680000×(1-4%)÷10=65280(元)
(B)、折旧年限改为8年时计提折旧:680000×(1-4%)÷8=81600(元)
[筹划方案]:采用缩短的B方案使企业当期多计费用16320元(81600-65280),进而间接影响企业当期利润,少缴所得税。同时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
(A)、折旧节约所得折现:65280×25%×5.335=87067(元)
(B)、折旧节约所得折现:81600×25%×4.335=88434(元)
折旧节约改为8年时折旧节约所得折现收益=1367元(88434-87067)
(四)、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行业和课税对象,给与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依税法规定,企业可享有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减免税、加计扣除等。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经营项目以及节能环保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三免三减半”。
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响应国家号召从事环保工作,自2013年8月份承接了一项国家重点污水处理项目,依照规定该公司可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该项目在2013年度完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预计未来的6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00万元,请计算从2013年至2018年度,公司应缴纳的纳税额,并分析税收筹划方案。
(A)、该公司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2013年作为第一年
2013、2014、2015年度均享受免税
2016--2018年度均享减半优惠=(400+400+400)×25%÷2=150(万元)
(B)、该公司将2014年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的第一年
2013年不享有优惠条件=80×25%=20(万元)
2014、2015、2016年度均享受免税
2017―2018年度均享减半优惠=(400+400)×25%÷2=100(万元)
则公司2013年到2018年度总纳税为=20+100=120(万元)
[筹划方案]:从该题中已知公司从年度中间甚至是年底才开始经营,经营所得少于整年,所以不适合作为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第一年,该公司应将2014年作为纳税收入的第一年,完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为公司节税30(150-120)万元。
参考文献:
2007年3月16日,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新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和资产处理、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纳税调整、纳税方式等方面与现行税法有较大变化。在新法出台的基础上,2007年又将稳步推进增值税转型、个人所得税制、资源税计税方法、土地使用税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等多项税制改制。同时,国际反避税政策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新的重大税制改革文件也即将出台。
本文拟就新会计准则及其与税法差异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关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体现在很多地方,细节问题比较多,但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下面几个重要方面的阐述,使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政策更加协调。
一、新会计准则、税法对会计实务的挑战
(一)在资产和交易的计量中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新会计准则改革,使中国会计导向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导向是面向过去,即会计主要是记录过去,财务报表就是一个价值记录。未来会计彻底变成决策性会计,叫做“面向未来的会计”。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但引入公允价值概念是有限制的,即在个别层面上引进,不是全部业务引进。如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企业年金、股份支付等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些规定将使得以后的经济交易在计量上能够更为公允。
引入公允价值以后,一些业务的未来决策基础依赖于公允价值。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角度分析,公允价值将导致更多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因为税收是以资产和交易的计税基础为依据,不承认公允价值。
(二)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时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
这一点变化体现在会计确认与计量的许多方面。
例如:
1.固定资产折旧的残值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即折现值。
2.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凡是有融资性质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来记录收入的金额,其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并在以后期间逐渐摊销。这对税收显然是有影响的,导致了税收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动。
如果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在税收上记录的价款是合同开票的金额,这样又出现一个矛盾,即开票的时间和金额问题,到底是按开票金额作收入,还是按会计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纳税。这会由于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及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导致差异。
(三)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六大要素进行了修订
新会计准则对收入概念进行了修订,提出了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利得、损失的概念。税法对利得的税务处理规定不明确。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形成的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丰富了会计理论和实务,但加深了与税法的差异
1.资产确认问题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不含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在新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是:
(1)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2)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提到金额问题,也没有提及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问题。
无形资产的商誉金额的确定及资产减值金额的确定与税法上有差异。
2.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确认计量
(1)生物资产中关于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核算问题
如果企业拥有一些马,会拉车、拉磨,或者被宰杀后被食用。这时涉及到的马,如果拉车,则要归入生产性生物资产范畴;如果吃马肉,那就要归入消耗性生物资产范畴了。当然现在会计核算问题解决了,但税法如何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2)生物资产折旧问题
关于马的折旧问题,税法指的折旧都是对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折旧,关于生物资产的折旧没有涉及如何提取。
(3)生物资产的价值问题
如果母马生下一个小马驹,小马驹的价值应该如何计量?新会计准则谈到采用名义价格,如果名义价格不容易找到或没有办法获取,则采用一块钱计价模式。
如果这个小马驹一年以后长成一个成马,那么这个马是有价值的,也可能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收益,这个马本身实际上也应该按照生物资产准则要求进行核算。这个马在饲养过程中所花费的代价部分要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马的账面价值一直维持在一块钱,马的增值部分一直要延续到这匹马最终转让时才能体现出来。那么马的前期代价什么时候能收回呢?一直要延续到马转让的时候才能收回。比如这匹马卖了1000元,而账面成本只有一元钱,这999元的增值是在马转让的时候才能得到,实际上也只有在实现转让时才对马的转让净收益征税,征收所得税是肯定的,但是否征收流转税,征收多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收入、资产减值等项目确认的差异
这个差异影响很大,不光对会计核算产生影响,而且对年终所得税纳税申报,包括56号文所规定的新的纳税申报表影响很大。
新的纳税申报表的附表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在对收入进行填列时,也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在附表1中,首先填列会计确认的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然后填列视同销售业务收入,即会计不作为收入入账,但需要视同收入纳税的事项。
新的纳税申报表里面的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明细表》和附表5《纳税调整减少明细表》就是关于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的项目明细表。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范围、资产减值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但纳税申报时除坏账准备外其他减值一概不允许扣除,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三)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差异
公允价值对整个会计和税收的影响都是很大的。运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改变了原有的会计处理结果。
1.会计业务中对于收入的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其原则为:“收入应以其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的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强调了:
(1)对收入的种类作了区分,主要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
(2)强调了收入与利得的区别;
(3)强调了收入是使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部分;
(4)强调了收入一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但国际会计准则对此并没有明确说明。
2.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
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话,每一期间的公允价值是变化的,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调整,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特殊会计业务中套期保值业务的概念
特殊会计业务中套期保值业务的概念为:“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国际会计准则则定义为“套期是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以使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全部或部分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化。”在此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避开了套期与风险的关系。
这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到底确认不确认,税收上怎么理解?笔者认为不应该确认为收入。因为不影响企业的税金。
关于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对公允价值所涉及的税前扣除问题,也会出现许多迄今为止还没有解决的问题。新的纳税申报表采用的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和原准则,2007年还面临着采用新会计准则的调整。区别在于“主表内容不变,每年修改附表,因为主表内容简化了,现在只有35行,但许多细致的问题都反映在附表中,国家每年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修改附表内容,以后附表每个纳税年度都要调。
(四)关于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会计制度与原准则、税法的差异继续存在,必然影响到税收;
2.会计制度与原准则、税法的差异不再存在,已经消失了。
例如: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原来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现在新准则规定要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例如,“存货”准则取消了存货发出方法中的后进先进法,这一类差异因为新准则的变化而消失了。
3.新会计准则新创造出来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模式核算的一些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方面的核算产生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计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税法对预计负债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差异。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核算方面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建房时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比如某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受让的土地使用年限可能是40年,但在房屋折旧时可能只按20年折旧,这个矛盾怎么办?在实务操作上一般来讲就是以不动产的折旧年限为准,土地使用权不再单独摊销。
但新会计准则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核算发生了变化,要求土地使用权单独核算,并且要按照受益的年限摊销,这些会对未来造成损益、折旧、摊销产生诸多影响。
三、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思考
笔者对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了思考,这里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新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
研究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就是为了实现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那些影响不重大的差异尽量协调统一。税务机关应该研究当前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关键所在,通过税收立法把一些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协调。
1.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不含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它与新会计准则的定义一致。
2.税法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第一次提及,需与会计实务进行协调
1)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二)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也需要研究
不仅研究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且要研究会计对税收的影响。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这是唯一一个税法向会计协调的文件。
举例:像预提费用中有预提的利息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新会计准则规定,凡是用于大型存货生产所占用的借款的利息费用必须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如果存货马上实现销售,但这时候利息费可能还没有付,那么预提的利息费用能否实现税前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因为此时的利息费用计入了产品成本。
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领域值得研究:
1.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倾向
如果税法允许大家在很多政策中选择的话,这里有一个选择的倾向问题。如果企业从纳税的角度出发,选择有利于纳税的会计政策以及政策组合,笔者认为这是个方向。
2.计量属性影响税收倾向
新会计准则提出五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考察计量属性对税收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1)计量属性直接影响流转税,因为公允价值影响流转税的计税基础;
(2)计量属性影响所得税,由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3.引入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对税收乃至企业内部管理都有重大影响。从税法角度来讲,会计和税法是适当分离的,但从长远来讲,会计处理方法也将对税收产生一些影响。
4.新业务、新准则的税收影响。新业务的税收处理在发生变化,大家很容易忽略新业务带来的税收影响。从纳税角度来讲,新业务中是不是也存在着税收的技巧,即我们常讲的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三)纳税筹划:推进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研究的终极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纳税人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巧妙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以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的财税管理活动。
实际上,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这种反应和适应不仅仅是减轻税负,还有降低税收风险的要求。关于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笔者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纳税筹划和纳税设计的三个思想:
1.流程思想
一个企业的业务及其流程实际上决定了税收,这个业务流程怎样去设计、如何去操作,其纳税会大相径庭。
2.契约思想
会计与税收业务中充满了各种契约关系。会计与税收操作可以从契约角度改变纳税和会计业务,契约能够解决一些深层的经济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政府支出能力逐渐下降,PPP模式作为一种鼓励私人企业参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减缓政府压力的融资模式,正在逐步大众化。本文主要介绍PPP模式的定义、特点、产生背景、发展现状以及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提供解决方案。
【关键词】PPP模式 公私合营 基础设施建设
1相关概念
1.1 PPP模式的概念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私营合作制)的简称。是指政府部门与民营公司或私人组织之间,通过特许权协议合作形式,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以优化项目融资,实现“双赢”或“多赢”。
1.2 PPP模式的特点
第一是伙伴关系,这是PPP最为重要的特征。PPP中民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独特之处就是项目目标一致。
第二个特征是利益共享。PPP中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并不是简单分享利润,还需要控制民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共享利益除了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还包括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长期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报。
第三个特征是风险共担。风险分担是利益共享之外伙伴关系的另一个基础,这可以让双方合作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协同效应。
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PPP模式的发展现状
2.2地域发展不平衡
PPP项目在地域分布上发展不平衡。由已签约PPP项目数量分析,和PPP项目需求来看,贵州、河南、山东等省市的成绩均名列前茅,发展迅速。而某些省份对发展PPP模式的热情并不高。
2.2行业发展不平衡
我国PPP项目行业分布不均衡。从数据来看,高投入,盈利模式清晰的市政交通建设、房产开发、医疗养老还是目前PPP项目的热点所在。而社会保障、林业、科技等盈利模式不清晰,项目建成后,特许经营期难以获利的PPP项目热度并不高。
3 PPP模式存在的问题
3.1思想认识不到位。PPP项目实施中,由于对PPP项目相关政策、规定学习不够,研究不深,不少人对PPP缺乏了解,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PPP是政府财政危机下的权宜之计,仅仅是为了融资,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方面过分让利,把风险几乎完全留给政府,承诺固定回报率等,无法实现物有所值;另一方面当社会资本大量盈利时又想方设法分一杯羹,没有树立起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平等关系,影响项目的推进。
3.2 项目收益测算存在问题。项目收益测算中存在问题一是有经营收入的项目,咨询机构在测算上较为随意,简单估计,未能取得及参照同地区同类的历史数据进行测算。二是折现率的确定。在实际PPP项目测算中折现率选择标准不一,不同的折现率的选择,其计算结果将直接影响项目政府运营补贴金额大小。三是税收的确定。目前针对PPP项目的相关税收政策尚未出台,项目税收政策不明确。
3.3项目风险分担问题
从已有的PPP项目实践中发现,社会资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风险与收益不对等的现象也是经常发生,而且在发生纠纷后,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也是社会资本最顾虑的地方。目前在PPP建设领域风险分担机制尚不成熟,缺乏合理定价机制以及存在利益输送的现象,已经开展的 PPP项目中,各方的利益诉求、风险偏好以及能力、责任不同是 PPP项目风险产生的根源。
3.4 PPP模式法律制度不健全问题
目前国家各部委颁行的规范文件多为原则性指导文件,并未专门就PPP模式出台国家层面的立法文件。虽然有部分地方出台了特许经营的法规文件以及部门规章,但总体来说其法律位阶较低,不能够通用通行,现有规定以发改委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为主,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做出的规定,只能适用于一部分行业,缺乏全局性和系统性,可操作性差[2]。
4 PPP模式问题的对应策略
4.1 提高思想认识。建议加强实施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抑或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会议或研讨等形式定期组织PPP文件、政策学习,宣传解读国家PPP相关政策,了解推广PPP模式的背景,正确认识PPP模式的本质。PPP模式不是简单的项目融资模式,更重要的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提供质量更好、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
4.2做好定价策略、投资回报研究和税收筹划。一是咨询机构在前期测算时能及时、准确搜集同地区同类项目的历史数据进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和公开招标,即能保障项目的物有所值,又能给予投资方合理的收益和回报;二是关于折现率建议地方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同期本地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统一的利率作为折现率,避免各项目的咨询机构在测算选择折现率随意性较大,从而影响政府支出责任数据测算;三是国家尽快针对PPP项目出台相关税收政策,在PPP项目的前期阶段就当进行税务筹划,一方面要对项目运作方式在税务操作上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避免潜在的涉税业务事项处理不规范。
4.3加强风险管控。PPP模式投资回收期长、风险较大,风险管控力度的强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应对风险的能力,在实施PPP模式时,建议政府与投资方构建合理的风险调整机制,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从而减少各方的风险担当,当PPP项目因为客观原因引起投Y者难以收回成本,政府可在合同约定中给予一定补偿,如投资获得较大收益时,政府可在合同约定中分享相关收益。
4.4建立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PPP的立法的目的就是规范PPP推广的进程,要突破传统的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的观念,发挥政府的作用,将公法与私法融合到一起,因为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调整不同的范围,所以要建立一步专门的PPP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有机结合,以共治的理念来推动PPP立法创新,规范PPP进程,保障PPP项目的推进与实施。
参考文献:
[1]贾康,孙洁.公私伙伴关系(PPP)的概念、起源、特征与功能[J].财政研究,2009(10):2-10.
财产课税(Propertytax)历史悠远。它伴随着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的起源而产生,是统治者最先采用的税收形式,曾经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财政制度中担当重要角色。自人类社会进入商品货币经济时代后,其主体税种的地位相继为商品税和所得税所取代,但它仍然在各国地方税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据统计,全世界有130多个国家课征各种形式的财产税。在上世纪末的十年里,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先后有英国、印尼、南非、日本、荷兰、肯尼亚等国进行了财产税制的改革。在中东欧经济转型国家,财产税制改革还被看作是推进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变革的重要步骤,作为地方政府可支配的收入源泉,促进一国(地区)的整体税制更为公平。
在土地私有化条件下,物业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理论界目前尚无一个统一、权威的定义,各国税务管理当局的叫法也不尽相同,大多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值随房地产的价值而提高。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是筹措地方财政收入,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即属于财政型的物业税;不过我国台湾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则是想通过该税种,提高不动产占有成本,从而促进不动产的流动和更有效的利用,提高不动产的供给量。
二、对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具体构想
资源特许利用、交易、所得、资产持有,这是全世界政府获取税赋收入的四个基本环节。在市场经济下,土地(住房)是一种资产,持有这种资产就要赋税。这个税是增加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调整社会公平尺度、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以及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税种。
(一)我国开征物业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税收原则,是一国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从中国先秦时期的“平均税负”——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管仲的“相地而衰征”——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的税收原则,到重商主义后期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的“公平、便利、节省”税收原则、亚当•斯密的“公平,确实、便利、节省”税收四原则,和现代西方财政学提倡的“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税收原则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税收体系组成部分的物业税,在遵循税收的一般性原则同时,因其课税对象的敏感性和调节作用的特殊性,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从一般意义上讲,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它是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税负的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是指条件相同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应该相同。横向公平主要保证纳税人在公平的税收负担下平等竞争。纵向公平也称垂直公平,即在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同的情况下,缴纳不同数额的税。纵向公平原则适用于对负担能力不同的个人纳税人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削峰填谷,避免贫富差距过于巨大。
物业税由于其课税对象的特殊性,在公平原则上除了上述一般意义外,还必须具有公平调节占据不同土地资源者利益、引导节约用地的功能,即多占地、多纳税;非普通住宅拥有者比普通住宅拥有者多纳税,通过体现公平原则的税制设计,达到均衡税收负担和促进土地节约的双重功效。
2、民生优先原则。《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民生优先原则就是在设计物业税系统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合理的税收调节,保证居者有其屋,促进“社会和谐”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实现。
体现民生原则,主要落实在“生计扣除”上。解决居民基本生活住房是维护社会安定和再生产能力的国家责任,因此,如同个人所得税1600元的税前扣除额一样,物业税也必须在税前设定一个扣除额,仅就超过部分征税,据以保障社会低层人员的基本生存。本文提倡实行同户籍共同生活人员的人均扣除标准,以体现人性化,提升人们的税法遵从度。
3、科学发展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是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诸多问题、矛盾的必由之路。物业税体系的建立,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双赢局面的形成。
现在,围绕将现有的“租、税、费”合并为物业税的争议非常大,其中反对者最突出的观点就是从政府的角度看,物业税代替土地出让金,必然会使政府目前的财政收入大幅减少,这将会使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能力受到很大影响,甚至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他们还认为,这样做会使消费者有可能买得起供不起,增加消费者购房风险,还有开发商的土地来源问题,等等。
我们不能说这种担心没有合理的因素,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实施物业税,客观上从根本上动摇了当前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基础,直接影响了一大批相关群体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和维持现状即将得到的利益,因此,对待这个课题必须从整个民族的利益出发,用科学发展观来剖析问题。
地方政府为什么如此热衷于土地经营?这是因为,在中央政府控制了税收的主要来源,并且紧缩银根之后,地方政府除了土地之外再没有更多的资金供给渠道。他们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不得不千方百计地炒作房地产,通过拉高房价带动本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并且从中获取财政收入,这就是为什么有的观点反复强调“租、税、费”合并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根本所在。事实上这是一种竭泽而渔的经营模式,它以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作为筹码,进行经济上的大博弈。所以,控制中国经济过热的问题,首先就是要解决土地资源利用问题,达到抑制土地价格增长过快、保护土地资源良性、合理利用的目的,而物业税正是这样一个法律规范,能够通过抑制消费需求,保证利益的各方都能获得理性的预期收入。
4、简便易行原则。简便易行原则是税收效率原则的体现,但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税收的效率原则是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其主要内容是:①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费用最少;②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③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因为物业税计税依据特殊,必须要考虑简便易行原则。
一是房地产价值评估工作的异常繁杂。暂时抛开是否“租、税、费”合并不谈,以房地产价值为物业税税基已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房地产价值评估工作异常繁重复杂。从严格意义上讲,应该定期“一房一评”,但这是要建立在比较健全完善的市场和法治基础上的,与美、英等国相比较,再参照一下个人所得税、房屋出租房产税的征管现状,考虑到现有的评估力量、征管力量,难度可想而知,更不用说个人金融信息条件缺失、相关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等因素了。
二是评估价格的矫正机制难以准确建立。从国外经验来看,房地产估价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麻烦制造源”。如果业主所属的小区最近成交了几个大楼盘,而且涨幅较大,就会扭曲统计结果,导致整片小区的房屋估价上涨,不管旧房业主是否能按这个价格卖出去,结果是,居住在旧城区小房子的居民所交得物业税并不亚于新城区新房子的业主。
因此必须设计一个能代表课税对象价值正常变化、而又能够简便计算的“介质体”来充当物业税的计税依据。
(二)我国物业税的税基构成
基于以上四项原则的要求,我国应该把现有针对房地产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出让金等“租、税、费”统一归并为物业税,以房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依照定期的土地等级评估价格,从价定率征收,即按地产价值征收:
物业税=超过扣除额建筑面积所占土地使用权面积×单位土地面积价格×适用税率。其可行性是:
1、公平合理,操作性强。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家所有制,居民拥有的实际上是不完全产权,房屋所有权受制于土地使用权。从目前地价与房价的关系看,土地的增值占了物业增值很大的比例,建筑物本身随着时间的增长逐步老化,维修的成本逐步上涨,甚至会贬值,但土地作为稀缺资源,从长期看价格肯定会不断上涨,加上区位优势,房产价格并不会下降,反会一路飚升,现实中的学区房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由于土地价格在房产价值中占绝对主导地位,因此能够作为房产价值的代表构成计税依据,这样做可以用同一标准来衡量征税客体量的大小,不仅公平合理,而且土地面积固定,土地价格可以按区域地段评估,回避房屋个性化价值差异,相对而言操作性强。此外,由于让渡了房屋价值作为税基的利益,在法理构想上也与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按房产价值一定比例(如70%)征收相接近。
2、财产权力和政治权力相互融通的合理性。有的学者认为把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是不科学的,因为税是政府以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治权力收取的,如果把具有地租性质的土地出让金改为税,这等于否定了国家政府对土地的所有权,混淆了财产权力与政治权力。这种认识从理论上讲并不错,但从现实看,在目前土地批租制下,政府对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向开发商出售40年至70年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地租,而不是真正的土地价格,而且在批租过程中大量存在的非正常行为让这个“地租”往往也偏离了价值轨道,如果让其单独存在,如上文所述,就必须在对房产征税时予以扣除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各项租金,以避免重复征税,而这事实上是无法做到的。从实践上看,1983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把国家与国营企业的财政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以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保证了国家财政利益的稳定增长,为妥善处理财产所有权和征税权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3、租、税实际承担者的统一性。不论是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费,还是改为物业税,负担的实际承受者都是完全一致的,开发商交付的地租和其它费用,都会通过价格一次性转嫁到购买者身上,而税收只不过是把这种负担分到40—70年间而已,同时也降低了购买价格,对购买者来说并无本质上不同。
4、政府收益增长和资源保护的法律保障。现行土地批租制下,政府独自承担了土地价格风险,诸多的外界因素也在不断侵蚀着地租,中央的管制性文件随时可能中止土地的转让,因此政府的一次性收益尽管看上去较多,但得不到稳定的保障。实施物业税后,税收的法律特征将使政府收益固化下来,并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而增长。同时,由于税负从房产交易环节向房产保有环节的转变,市场需求趋于理性,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得到加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得以实现。
(三)我国物业税征管的基本框架
在设计物业税征管制度基本框架时,应在充分考虑和研究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配套措施的前提下,科学地设计出物业税税基、税率、减免税优惠等税制要素,逐步使物业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的所有人,为本税种的纳税义务人,税基为其拥有的不动产价值。
2、计税依据。按居住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分别计算。
①居住用房:土地等级、价格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居住用房的生计扣除额如下表所示:
类别扣除额(建筑面积)备注
单身40平方米
已婚家庭(3口之家)60平方米夫妇房产合并计算
其他同户籍共同生活人员每人20平方米必须为从未购置房产人员,依申请确认
居住用房物业税=超过扣除额建筑面积所占土地使用权面积×单位土地面积价格×适用税率
②经营性用房:无扣除额。
经营性用房物业税=土地使用权面积×单位土地面积价格×适用税率
3、税率设计。税率类型的选择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物业税的开征一方面不应对置业及房地产市场发展产生限制作用,而要形成鼓励置业的政策导向,从这方面来看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比较合适。另一方面物业税的开征还要达到抑制投机、促进公平的效应。从这方面来看,采用有差别的累进税率比较合适。统筹考虑这两个方面,适应简化税制的需要,物业税的税率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更为合适。具体是多少,这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测算,并按居住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分别计算。
①居住用房: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税率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各类别墅和容积率在1.0以下的公寓房应列为非普通住宅。税率表如下所示:
普通住宅税率:t1
非普通住宅税率:2—3倍t1
②经营性用房:分为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税率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用房占用,非生产性用房是指娱乐业、旅游业、服务业和出租用房占用。税率表如下所示:
生产性用房税率:t2
非生产性用房税率:1.5—3倍t2
从计税依据和税率设计思想可以看出:物业税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手段抑制富人过度占有资源,特别是占有优质资源,继而推进资源节约;另一方面可以使政府获取更多的资源,通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来帮助中等收入、低收入和特困群体获得住房及改善住房条件。
4、减免税设想。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下列房产予以减征、免征: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公务用房;
②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
③公共福利用建筑物(如图书馆、博物馆、以及非营利性的医院、养老院、孤儿院等)。
④外交使、领馆。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房。
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房产和其他房产。
⑦纯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以及无生活来源家庭。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缴纳物业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征收管理。物业税的征收涉及面广,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我们必须认真总结、吸取以往税制改革、尤其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制定缜密细致而又富有可行性的征收管理体系,真正实现其立法本意。
①明确征收范围与征收方式。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过渡方案。对物业税实施以前购置的房产,在其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内,不再征收物业税,期满后纳入征收范围。在征收方式上实行纳税人按年自行申报或委托申报。
老房子不征税,并不代表不存在征税的理论基础。因为物业税的作用之一是要让公共利益分享土地升值的好处,政府可以通过征收物业税的方式把这个增值的好处部分转移到公共利益中来。但是考虑到原先购置的房产在交易环节已一次纳了40年到70年的土地使用权的代价,并且这个代价又作为基数交纳了若干遍不同的税费,参照“从轻兼从旧”的法理思想,不应该再次重复征收。
②建立和完善土地评估服务体系。开征物业税需要定期对土地进行评估,确认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价格,为税款征收提供计税依据。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土地评估服务体系,在税务机关、或在房产管理部门、或双方联合设立评估机构,在市场价值基础上,合理确定计税土地价格,并及时。
征收机关要设立咨询渠道,接受纳税人咨询、查询,提供救济帮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③构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网络平台。物业税能否顺利开征,取决于税务部门对房产交易信息和购买人信息能否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在实施物业税之前,要构建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实时交换平台,使税务机关同步获取相关信息,及时为纳税人立户建档。
④培育、发展中介服务市场。即使在全民纳税意识较强的西方发达国家,直接和税务当局打交道的个人也并不多,绝大多数人是通过自己的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事项,这样一方面不会因疏漏而招致经济和法律上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发挥专业人士的业务特长,合理筹划,合法减轻税收负担。因此,大力培育、发展中介服务市场,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纳税成本,提升我国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
⑤违法处理。对违反税收法规,经催缴提醒仍不按时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申报、或故意隐匿房产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税务机关还应将相关处理信息纳入建设中的个人征信系统,提高其违法成本,保证该项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建立完善开征物业税的保障机制
开征物业税后,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为确保物业税的立法得以全面、正确的实现,必须制定、完善有关保障措施,一并配套实施。
关键词:上海;“营改增”;试点;影响;对策
一、“营改增”的背景分析
(一)宏观方面背景分析
增值税起源于西方,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我国自引进增值税这一概念以来,不断加大实行的力度、扩大征税的地区和范围,并取得了良好成效。此举适应了国际大趋势的发展,也迎合了国家税制改革的需要。
(二)微观背景分析
首先,上海历来都是改革的先行实验区。从改革开放后,上海承接了很多中央政府要求率先启动和发展的项目,比如第一个国务院批准的“浦东新区”、三大中心建设、人民币离案试点等均在上海首先实行。其二,因为上海是国税局和地税局合二为一的,并不存在两者激励的博弈。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能够更好的加强上海市税收部门的工作,提高其办事效率。最后,上海各个行业比较集中产业链比较完整,在这里实行试点,能够给大多数企业减少税负,完成结构性减税的相关任务。
二、“营改增”对上海整体经济和企业所产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上海整体经济所产生的影响
自2012年元旦上海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虽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上海财政的增量,但是从大的方面来说给广大企业减负就是有利于上海整体经济朝着更好的方向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试点政策对上海的影响。首先,“营改增”进一步推进了财政税制改革、推进了产业结构优化、提升了城市综合竞争力。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局长顾炬表示,“营改增”破解了制约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解决了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可以说,“营改增”从制度上根本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提升了上海现代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不少企业主动将一些生产业外包或者从制造业分离,促进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解决了制造业长期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有力提升了上海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次,上海地方财政进一步因增值税试点而受益。据上海市统计局总经济师严军此前透露的数据:2012年上半年,上海市地方财政收入同比去年增长6.8%,但增幅有所回落。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开展,上海市增值税收入呈现快速增长。最后,上海优先试点会逐渐形成“虹吸效应”。所谓虹吸效应,此处是指由于上海开设了“营改增”试点使得很多企业感觉到了税负减轻的好处,进而吸引了其他地区或者国外的企业争相进入上海,从而使上海这个城市获益。对此,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从长期来看,改革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消除重复征税,因此受到企业的欢迎。①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1年上海市吸引跨国公司总部48家,2012年目标是新增50家,而头两个月就已吸引12家落户。
(二)“营改增”对上海企业的影响
1.对部分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负增加比较明显。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实施之前,交通运输业类企业要交纳3%的营业税。在实施后,这一行业改为交纳11%的增值税。从增长率看是增长了8个百分点,虽然规定很多诸如燃油、过路桥费等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作为抵扣项目,但是事实上这些企业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这对交通运输业来说无疑是产生了巨大的压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报告显示,“营改增”自2012年初于上海试点正式铺开以来,物流企业特别是运输型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大幅增加。其原因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仓储、货代)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物流中的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从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加上货物运输服务是物流企业最基本的服务,且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③可以说,“营改增”的负面影响也是有的,尤其加重了很多交通运输行业的纳税负担,政府必须直面这一阵痛。
2.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我们所说的现代服务业大体相当于现代第三产业。在“营改增”之前,现代服务业交纳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有一定的纳税压力,但在“营改增”后,此试点方案采纳6%的税率,虽然增长了1%,但由于其设备、费用等能够纳入到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其税负不会提高。虽然其他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不一定降低,但是由于下游环节支付的税款可以得到抵扣,从而可能会大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推进现代服务业大发展的重要途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助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轻税收负担,优化税制结构,也有利于促进产业分工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④从政策实施到现在,很多服务性的企业由于很多时候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他们能够剩下一笔费用用于研发涉及、提升服务,这对于服务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是特别重要的,通过此次试点税制改革,肯定能够提高上海服务业整体水平。
三、上海“营改增”试点中存在不足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上海“营改增”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涉及的行业范围太小、仅简单几个行业,不利于各行业间的公平税收待遇。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没有纳入征收范围。自2012年元月开始,上海参与试点的企业有12.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务业11.5万户;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这对于上海整个经济来说还冰山一角。这次试点使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受益颇多,但是其他没有涉及的行业可能会加剧他们心中存在的不公平感。可以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不同行业因税制不公而产生的副作用正在凸显。
第二,有的行业税负不降反增,加剧了一些行业的恐惧心理。
在试点后的半年到一年时间中,据相关媒体披露一些交通运输业出现了税负增加现象,本来是一个结构性减税政策,但是也造成了一些行业没有享受到好处。前文也提到过交通运输业从交纳3%的营业税到11%的增值税,即使是某些项目可以抵扣,但是还是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税务负担。另外,比如现代服务业中也有些行业受到了负面影响。例如电视节目播映权属于“商标著作权”被纳入“营改增”,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较之前的5%营业税率上升1个百分点。从目前情况来看,电视剧制作成本实际抵扣项较少,且由于电视剧制片形式、核算主体的多样性,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远大于进项税额,甚至无进项税额抵扣的极端现象,实际税负不降反增。⑤
第三,国际企业、外地资本朝着税收好处大量涌入,挤压了当地企业生存发展的空间。
自“营改增”试点后,上海凭借其自身的独特魅力和政策带来的更多优势吸引了大量的外地、外国企业争相涌入,这无疑对于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是一个好的征兆。但是,这么多的外来企业、资本进来后势必会给当地企业带来巨大冲击。本来就是物以稀为贵,东西少了就很值钱,现在外来的企业来上海很本土企业瓜分本来就比较固定的市场份额,这大大挤压了当地本土企业生产发展的空间。
第四,上海不具备代表性。上海虽说是全国经济的“龙头”、“排头兵”,很多政策在这里率先实行并获得了良好效果,也给很多地方提供了相关的参考经验。但是,上海毕竟在“营改增”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殊情况,由于上海是国税与地税合并办公的,所以不存在像江苏、浙江等地的国税与地税的矛盾冲突,而在全国其他地方
围绕着财税分配问题中央和地方展开了长期的博弈。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上海“营改增”试点政策能够为其他地区展开相关试点提供一定经验依据,但是这些地区万万不能依葫芦画瓢,否则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对于“营改增”政策不足所提供的政策建议
第一,加大试点行业的范围,体现公平性。笔者认为针对当前“营改增”试点,应该增加试点地区的行业范围,不光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可以改为增值税,甚至金融、保险、期货等行业也可以纳入试点范围,这样不同行业都有涉及可以体现国家对于税制改革的公平性政策,从而让更多更广泛的企业减负。
第二,加大对受此次试点损失过重的行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建立专门的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对这些没有享受“营改增”试点的企业进行调研、评估和咨询辅助,进而把他们的风险降低。据了解,因“营改增”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上海实施了过渡性扶持政策,《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指出,“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以及“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
第三,严格控制进入上海的国际企业和外地企业,有选择性的招商引资,最好引入高科技企业,有利于本地长远发展的国际公司,引进他们先进的管理和技术。由于上海市营税制改革产生的“虹吸效应”使得很多外地、外国的公司迅速涌入上海这块金地,这对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对这些行业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也对打破了本地行业之前的平衡性结构。因此,笔者认为,在引进外企时,一定要有区别对待,提高进入门槛,让更多更优秀、更富有创新精神的企业进来从而带动整个城市的发展活力。
第四,应该加强东西部不同城市试点的力度,不光要有东部发达城市,而且还要有西部贫困地区参与试点的身影,如此可以坐到全面评估“营改增”的利弊,进而优化这项政策,为广大企业服务。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试点范围从地理上看,只涉及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江苏、浙江等以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为首的近十个地区,但是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东西部经济发展极具不平衡,东部的企业承受税收能力强反而减负,西部企业资金薄弱反而没有尽早减轻税收负担,这更会加剧东西部的经济差距。因此,笔者建议中央应该加大“营改增”试点地区范围,一定程度上也涉及西部地区,从而有效全面评估这项试点政策,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税制改革、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参考文献:
[1]周艳.“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探微[J].财务与管理,2012(41)
[2]王劲松.“营改增”引企业上海“抢滩”[N].北京:中国财经报,2012-04-07
[3]左明,王冬.营改增对地方经济带来的影响,江苏经济报
[4]蒋永霞.物流业应慎重对待扩大试点[N].北京:中国商报,2012-03-23.
[5]阳.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扩围分析――关于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研究,大观周刊,2012(28):105
注解:
①王劲松.“营改增”引企业上海“抢滩”[N].北京:中国财经报,2012-04-07
②左明王冬:营改增对地方经济带来的影响,江苏经济报,
③蒋永霞.物流业应慎重对待扩大试点[N].北京:中国商报,2012-03-23.
关键词:应用技术型;会计人才核心能力;社会需求导向制
我国高等教育处于大众化发展阶段,2014年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有727万人,其中会计专业本科生毕业人数10万人以上,他们的就业状况广受社会关注。一方面是高校毕业生面临就业压力,一方面是许多企业找不到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企业创造价值的高技能会计人才严重匮乏。这种现象虽然由多种因素造成,但是,许多高校培养的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脱节是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正式在此大的背景下,对应用技术型本科会计人才培养层次和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方式的变革等后续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现状及主要问题
应用技术型会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集中体现了地方高校会计专业的办学层次和培养特色,反映了其能力和教育水平,是决定一所高校会计专业社会地位与声誉的首要标志,也是影响毕业生发展前途的重要因素。目前不少地方高校在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会计教育理论不清晰,目标不明确。
应用技术型本科会计教育人才定位没有定论,是培养通才,还是培养会计专才,会计教育的中心环节是知识还是能力,会计人才应具备哪些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应用技术型本科会计教育与高职高专教育的差异化不明确。
(二)职业性和专门性太强
各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表述中 ,都有“会计专门人才”的提法。从实践看 ,过于强调会计专业职业技能应用 ,对通才教育重视不够。尤其是大学会计教育 ,综合性、人文性等通才教育的特征和要求没有得到必要的保证,偏离了本科教育的层次定位。忽略了企业看重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沟通能力、合作能力的培养。
(三)目标定位脱离社会需求
地方高校在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中照搬985,211等重点高校的人才目标,未结合地区经济结构特点和地方产业特点,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多视角分析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途径,表述不清。
二、明确应用技术型本科会计人才培养定位
(一)人才培养层次定位
按照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会计人才可分为学术型(理论型)与应用型(决策型、执行型、操作型)两大类,“985”和“211”重点高校的会计专业主要培养会计理论研究的学术型人才,而高职高专和各类会计培训机构,主要培养执行型和操作型会计人才。应用技术型大学的本科会计专业,其办学层次介于研究型大学和高职高专之间,不是高职高专办学的简单延长,应定位于培养决策型会计人才。应用技术型本科会计人才培养的虽是会计行业的高级专门人才,其理论水平可低于研究型大学本科的要求,行业针对性和实践能力应高于研究型大学本科的要求。在人才培养的定位上,地方高校必须科学地分析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与高职高专院校区别开来,否则将失去存在的价值。
(二)人才培养规格定位
近年来人才市场对中高端会计人才的需求持续加大,形成初级人才供过于求,中级人才相对不足,高级人才严重紧缺的不合理结构。原有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多缺乏特色、层次偏低、设置雷同,应用技术型大学本科会计专业应该定位于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的中高级应用型会计人才。人才培养模式应 “夯实基础,强化能力,提高素质”,在教给学生会计理论基础知识的同时,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成熟的价值观,加强对学生实践的训练,突出学生技术应用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创业能力的培养。
三、国外应用技术型本科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及其经验
国外在应用技术型大学的人才培养模式上,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德国7所著名的应用技术大学组成了精英联盟。荷兰斯坦德大学副校长戴豪易克说,荷兰70%的大学生就读于职业技术类大学。美国24个州的社区学院允许办本科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会计学教育基础好的英、美、澳三国,在本科会计人才培养目标上有不少值得我国借鉴的办学经验。
(一)英国本科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作为会计职业起源地的英国,是现代会计理论和实务较为发达的国家,其会计教育一直以“注重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而著称。英国本科会计学专业一般学制3年,每学年均包括两个长学期和一个短学期,短学期开设专题课程,聘请实务界人士讲授,并开设至少一门自由选修课程拓展学生知识面。为增强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专门安排1年的工作实习。
(二)美国本科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美国会计教育改革委员会(AECC)1990年9月在其第1号公报《会计教育的目标》中明确指出:“学校会计教育的目的不在于训练学生在毕业时即成为一名专业人员,而在于培养他们未来成为一名专业人员应有的素质,会计教育应该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打好终生学习的基础。”高校应教会学生为获得并保持职业会计师资格所需的学习能力,为他们打好终生学习的基础,而不是把教学重点放在职业资格考试上。美国北德克萨斯大学设立包括职业道德、逻辑推理、社交礼仪等课程,扬百翰大学以业务循环为中心,融合税法、审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课程,将《华尔街日报》、《商业周刊》等纳入教学材料。
(三)澳大利亚本科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澳大利亚大学的本科会计专业教育着眼于为学生毕业后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职业要求做好准备,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环境变化和职业发展,讲授知识和专业技巧,同时在注重培养学生协调、沟通和领导能力。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会计实务的发展拓展了会计从业人员执业范围,需要会计从业人员在公司战略规划、内部控制设计、管理咨询、信息系统规划设计等方面拓展才能。培养会计人员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将显得尤为重要。因而,澳大利亚大学会计教育目标不仅包括学生的专业能力培养, 还包括文字和语言能力的培养、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组织能力的培养、团体协作精神的培养等。
综上所述,国外应用技术型本科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明确,以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注重学生知识体系的结构优化,普遍重视实践教学,让学生在专业实践中锻炼。
四、确立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培养目标与原则
(一)应用技术型本科会计人才培养思路
1.适应性。经济环境变化快,会计专业知识更新快,在应用技术型本科教育中,应通过构建以终身教育为信念的教育价值观,以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生存与合作为核心的教育目标观,以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整合,以注重学生未来适应性,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特征的教育方法观。
2.区域性。从区域经济的结构性来讲,不同地区的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开发方向等是不一样的。地方高校会计专业在培养目标的制定要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导致的人才分布不平衡的现实,培养能力强、留得住、用得上,服务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技术型会计人才。
3.导向性。地方高校应走出传统的封闭性办学格局,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良性互动。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 ,促进产学紧密结合,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共同建立应用技术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满足条件的高校,可以在校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帐公司,即服务地方经济,又能满足学生实践的需求。
(二)应用技术型会计人才的培养原则
1.多样化原则 。应用技术型大学要主动应对科技、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对人才培养规格和结构的要求,注意扬长避短,在教学内容、方法、人才培养模式和师资结构等方面,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和水平,使学生对学习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和自由发展的空间,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多种类型高级会计人才的要求。
2.专业性原则。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以培养“宽口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主,着重拓宽专业口径,增强适应能力的特点。在学院形成倡导独立思考和追求真理、宽松活跃的学术氛围和严谨、扎实的学风。
3.发展性原则。应用技术型大学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还要强调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性,用终生教育的观念培养学生,注重学生学习动机的激发,学习兴趣的养成,学习方法的掌握,特别是创造性学习品格的培养,包括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新人格的培养,以应对变化的商业环境,形成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
五、打造会计人才核心能力,提高人才培养针对性
应用技术型本科会计专业只有抓住市场办学,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办出特色,才能让培养出的人才不受冷落,有用武之地。
第一,采用灵活的教学管理机制,实行个性化培养。采用学分制实施弹性学制,学校应为学生提供不同层次要求的课程。坚持开设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税法,会计信息系统等专业必修课,根据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开设纳税筹划,银行会计,会计英语,市场营销等选修课,更充分的满足学生个体差异性的需求,注重学生个体综合素质的培养。允许一定的弹性学习年限。一方面要允许学习基础好的学生选修较高层次的课程或提前学成毕业;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学习基础较差的学生,允许其在符合专业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修读层次较低的课程,或在超过标准学制一定年限内完成学业,给予学生更大的学习自。
第二,施行“双导师制”和“3+l”的人才培养模式,即用三年时间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在校内学习专业理论和进行课内实验,最后一年时间组织学生到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实习,并由企业专职会计人员作为实践导师现场指导。
第三,建立毕业生跟踪调研和就业市场调研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反馈信息,及时调整专业方向设置、教学内容和专业的招生计划,提高教学活动的针对性,充分利用教学资源的浪费,避免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脱节,所学不为用,需用无所学,毕业生出现结构性就业障碍。(作者单位: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参考文献:
[1] 孙淑华.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高等教育,2012(10)
[2] 杨政;殷俊明;宋雅琴;. 会计人才能力需求与本科会计教育改革:利益相关者的调查分析[J]. 会计研究 ,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