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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四五”普法领导小组的领导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队伍的建设,2002年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法规监察科,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四五”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四五”普法办公室,作为“四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机构。2006年度,在普法小组的领导下,我局各科室制定相应的学习和宣传计划,从而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重点在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内部结合对“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修改的研究讨论加强宪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和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1、结合“两法”修改和集体土地征用中出现的热点问题举办法制研讨会,分析形式学习理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土地和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原有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合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我局围绕两法修改和土地征用出现的问题,举办了两期为期四天的我县国土资源系统理论研讨会,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矿产资源违法开采的处罚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会代表积极发言,讨论热烈,收到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2、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我县和省厅我县组织的法制培训。7月份,组织我局12名同志参加县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学习了行政管理中的相关程序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科目,其中11人通过考试和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许可证。12月份,法规科和监察大队又派员参加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举办的国土资源法律更新培训,学习和掌握了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新的政策法规。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了我局干部职工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精心组织好地球日、全国土地日、法制宣传日等面向社会大众的公共宣传活动。
1、组织好地球日宣传活动。在地球日前后紧扣今年的宣传主题,在《莫干山报》刊登了大幅珍惜资源,爱护地球的公益广告,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珍惜资源,爱护地球的意识;在莫干山火车站广场举办合理利用资源图片展览,并介绍国土部门查处的有关案例,教育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2、组织好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今年6月25日是第十三个全国土地日,围绕土地的宣传主题,制作20条横幅,悬挂与永安街、千秋广场等地点进行爱护土地、依法用地宣传,并制作2000册图文并茂的国土资源法规宣传手册,在公共场所散发。由我局牵头联合县计生局、县环保局开展了主题为“为了明天更美好”的人口、资源、环境三项基本国策宣传活动,该活动长达两个月,开展了宣传车进村,学校组织主题班会,举办电视知识竞赛等活动,突出活动的群众性、趣味性、参与性,采用了政府组织与激励相结合的方法,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3、组织好法制宣传日的宣传活动。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我局牵头联合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在建行门前广场等举办为期一天的法规咨询活动,现场解答群众咨询,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发放国土资源宣传手册,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
四、法规部门及相关科室组织矿山企业负责人进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矿山企业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企业的同时,对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负有重要责任,对其进行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使其依法经营管理企业,对保护矿产资源,实现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宗旨具有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理论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监察工作对国土资源的保障能力。一年来,我局始终把学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和钻研业务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新形式下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新方法。认真组织执法监察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执法监察培训,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政策和执法水平,增强执法监察队伍的整体理论素养和实战能力,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率,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对国土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全面抓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一是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量化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把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违法案件的发案率。一年来,我局认真按照《××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定期不定期的到各地进行巡回检查,巡查中发现有违法用地苗头1起,通过巡查人员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严肃批评教育后,促使当事人自觉终止违法行为。
二是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分片包干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协助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及时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我局全面推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把全县13个乡镇划分为四个片区,责任明确到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
三、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及时调处各类纠纷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对违法行为事前预防的高度重视,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在土地批准、使用、转让,探矿、采矿等行为方面层层把关,大大降低了我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案率,年内我县未发现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同时,认真调处国土资源纠纷,年内共调处纠纷5起,其中土地权属纠纷4起,矿业权纠纷1起,使当事人化解了矛盾,达成了共识,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增进了邻里团结和睦。
四、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地质环境保护宣传
我局结合6.25土地日、“4•22”世界地球日和县、乡镇、村级干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宣传上我们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给予制止和查处,有效地推进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在全县的贯彻实施。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国土资源的意识。
五、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关系和社会关系,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构筑创新、文化、生态、富裕、和谐,根据区委区政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局业务工作,特制定我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实现国土资源保护与开发并重为目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用地、用矿服务,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环境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服务目标
通过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活动开展,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和人民群众更好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地、用矿行为。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对企业使用国土资源进行监管,引导企业集约、节约土地,合理开采矿产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防止资源流失;发挥国土资源部门职能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用地用矿服务;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生产与环境协调,共建和谐社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
三、服务内容
1、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法制日”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地灾防治知识;坚持与区广电局联合举办《国土风采》栏目,常年在区有线电视台黄金时间滚动播出法制宣传标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现场咨询、进村入户宣传、以案释法等活动,提高企业依法用地、依法办矿意识,防止企业因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而影响发展。
主办单位:监察大队、监察室、办公室、各国土资源所
2、保障企业发展的用地用矿需求。加快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修编,树立超前意识,以科学发展的眼光,充分考虑扩大内需、重点项目建设和未来经济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高科技产业、矿产业、生态旅游业、生态房地产等用地,以及新增投资项目、提前实施项目和拟新上项目的用地规模与布局,科学合理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抓好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对重点项目和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报批,做到先期介入、先期指导、主动对接、跟踪协调,及时提供咨询和指导,确保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顺利获批。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优先安排纳税大户、招商引资项目以及成长性好、产业新的项目入驻。
主办单位:规划科、用地科、地籍科
3、引导企业科学利用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价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抑制部分产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敦促企业严格执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密度和亩均土地产出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全面完成地籍实地核查任务,深入开展国土执法动态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规范用地秩序。
主办单位:监察大队、用地科、地籍科
4、维护企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源管理过程中,重视保护基本农田、引黄入清水调蓄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严格控制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采矿活动,保护好地质环境;深入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提高群众防灾意识。抓好征地补偿工作,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听证制度,严格执行征地工作规范和审查审批条件,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到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抓好移民后扶工作,认真组织实施道路、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移民村“家园清洁”活动。
主办单位:监察大队、用地科、室、各国土资源所
5、强化土地、矿产资源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一步完善动态巡查、举报制度,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和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和12345市长热线的作用,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联动监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抓好土地管理工作,及时打击未批先占、批少占多、越界开采等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主办单位:监察大队、用地科、各国土资源所
6、提升服务企业发展能力。要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机关”为主线,在全分局开展“严要求、齐努力,共建务实高效工作作风”活动,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服务大局的意识,把服务放在首位,把服务贯穿于所有工作的全过程,在执法中搞好服务,在规范中提升服务,全方位提速、提质、提效。要进一步深化和巩固“破解熟人经济、提升服务水平”专项教育活动成果,继续深入开展系统纠风工作,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推动广大干部职工不断增强责任心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执行力。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开展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土资源审批、财务收支等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效果。
主办单位:分局各科室、各国土资源所
五、几点要求
1、强化舆论宣传。切实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配合,加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宣传,强化总结推广协调维权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全方位加大宣传力度,创造宣传新特点,营造全区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 制定计划、搞好汇报。
为扎实开展本次宣传活动,我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同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本次宣传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在本月15日全乡干部、站所负责人、各村主干会议上为我所安排时间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二、 围绕主题、突出重点。
我所充分利用宣传专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会议讲座、有线电视、法律咨询台、短息发送等宣传形式。一是突出宣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二是围绕土地执法监察,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三是结合当前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应急避险能力。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以加强地灾防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石行为为重点,大力宣传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和地质防治等相关内容。
三、 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据不完全统计,宣传活动期间,召开国土法律法规宣传讲座会议一次。向群众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8条,接受群众法律法规咨询150余人次,宣传车流动宣传80余公里。在严厉打击非法采石专项行动及地质巡查期间,出动车辆十余人次。
四、 切合实际、效果显著。
本次宣传活动,主要以耕地保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古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为重点,在宣传形式上积极创新、讲求实效、声势浩大,吸引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通过本次活动宣传学习,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基本国策意识,切实提高了全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依规使用土地的自觉性。
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制的不断进步,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越来越重视。为了彻底解决矿产行业一直以来的“多、小、散”的问题,2005年以来,我国在矿产部门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矿产资源整合的运动,一直延续至今。
矿产资源整合是由下而上发起的一项整合工作。早在2003到2004年,我国的一些省份比如辽宁、四川等地开展了矿产的整合实践,通过省政府及省国土厅的政策与文件,完成了自己省份的矿产整合和采矿权的削减;而后,云南、湖北、河南等地先后进行了矿产资源整合的实践。这些地方上的整合实践为全国范围内的工作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到2005年,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工作由中央政府层面下达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对整合进行了基础性的定义,规定了整合的范围和目标:范围是“影响大矿统一开采的小矿,能够与大矿资源整合的”,目标是“规模化、集约化”。28号文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理论工作打下了框架。
2006年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T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2006]108号)把资源开发整合作为一项专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8号文进一步细化了资源开发整合的工作:原则上规定“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重要的矿政管理工作”,企业矿产资源整合参与的方式是“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目的是“通过整合使矿区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矿业开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108号文相比28号文更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工作。
而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也在落实及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进一步完善了2006年108号文提出的各项规范原则,同时提出把探矿权纳入整合的范围,这是一个进步。至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面铺开,形成了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矿政管理模式。
二、挂靠在采矿权下的权利义务
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的过程中,采矿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权属的流转一直备受关注。关于采矿权及采矿权的流转,我国的《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做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亦有许多争议问题,引得法学家们的争论,本文不探讨采矿权,仅从挂靠在采矿权下的权利义务这一角度切入,讨论这一角度下的法律问题。首先,挂靠在采矿权下的权利义务是怎么回事呢?
矿产矿区整合之后随之而来的是矿区的合并以及采矿权证的减少,许多过去的矿储量少、开采效益低的小矿、差矿都并入大矿区,并且一个矿区只设定一个采矿权,同时对于采矿权证的颁发也更加的严格。那么对个体采矿者以及私营企业自身的资金实力、技术设备等要求也愈加严格,相对来说,个体采矿、私营企业进入矿业行业的门槛也相应的提高了,许多原本有能力的个体、私营无法进入矿业行业。
这样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工作落实后,一方面,个体以及私企进入矿业行业的难度提高,不利于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国有矿山企业主要集中开发开采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对于零星矿区以及小型矿山不能有效的兼顾,对于矿储量低以及效益低的小矿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在国务院及各部委28号文、108号文、141号文的文件精神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允许个体以及私企联合起来,在法律以及政策的允许下,在各地政府的监督管理下,联合申请大矿区的采矿权,并在取得采矿权证后按合同自治的原则自行划分大矿区的开发开采的权利义务。个体采矿者以及私营企业在自身实力不足的情况下,联合起来申请一个矿区的采矿权,在以一方名义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之后,根据之前签订的合同,另一方划分区域,共同开发开采这一矿区,这就是挂靠在大矿区采矿权下的开采矿产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合法有效的,这种挂靠在采矿权下的开采矿产的权利与之前有“多、小、散”的问题的小矿完全不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政府方便管理,同时亦可以提高资源利用以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那么接下来,就是讨论挂靠在大矿区采矿权下的开采矿产的权利的转让问题。
关于采矿权下的挂靠权利义务的转让,在《矿产资源法》以及《矿产资源法施行细则》里是没有规定的,中央政府下发的文件也没有涉及,只能是依据各省市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合同法》以及意思自治原则来保障。就通常意义上来说,采矿权证下挂靠的采矿的权利义务是合法有效存在的,也是可以转让的一项权利义务,诚然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到采矿的权利,但是权利义务存在的基础是联合申请大矿区采矿权前约定的合同,因此我认为,转让挂靠在采矿权下的采矿权力不是采矿权的流转,从民法以及合同法的角度上来说,这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据《合同法》第87条、88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权利或义务的转让应当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一经对方同意后,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在实际的采矿权挂靠转让中,就是通过合同的约定来转让权利义务,但由于对采矿权挂靠转让这方面只是地方政府政策文件精神,矿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方面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依靠的就是《合同法》来保障,由于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是否依据《合同法》在法律实务中颇有争议,实务中争议的双方都各执一词,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去解释采矿权挂靠下的权利义务转让。来看在笔者身边的案例:
河北省某市,A私营公司与B个体采矿者联合申请甲矿区的采矿权许可证,A与B签订合同,约定甲矿区下的采矿许可证由A持有,甲矿区范围内的乙矿点归B开采,甲矿区内除乙矿点外的其他矿点归A开采,也就是说,B开采乙矿属于挂靠甲矿区采矿权证下的合法开采,由B单独收益。后甲区的采矿许可证顺利办理下来,A与B按之前的合同约定划分好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后,第三人C想进入矿业行业,遂与B签订了合同,约定B挂靠在甲矿区采矿许可证下的乙矿的采矿权利义务以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并征得了A公司的同意,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因经济形势低迷,矿业行业形势萧条,C经营的矿山企业经营持续亏损,遂心生悔意,到法院B非法转让采矿权,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所付价款,B认为转让的是挂靠在甲矿区下的开采乙矿的权利义务,由此产生纠纷。在之后法庭的辩论阶段,C的律师明显故意混淆采矿权的转让与挂靠在采矿权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认为转让的乙矿属于非法转让采矿权,理应确认合同无效。而B的律只能是列举国务院以及河北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对这方面的支持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从理论上证明属于合同纠纷。
正是由于矿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一块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C有机会在法律实务中来回扯皮,钻法律的空子,即使法官的个人理论功底深厚,支持在采矿权下的挂靠转让的纠纷属于合同效力纠纷,最后支持B胜诉,也仍在时间上精力上给B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如果法官对矿业方面理论准备不够,反而可能判定B的合法合同无效。因此,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三、总结
在基层的矿业行业中,挂靠在大矿区采矿权下的矿产开采权的转让很普遍,由于规定不明,虽然是合法有效,但转让更多的是依靠交易双方的自觉遵守契约,但不可避免的会有上述例子,出现当事人耍无赖反悔的情形,长此以往,交易的隐患得不到解决,交易的安全得不到法律切实保障,肯定会出现大问题。
关键词:矿业权出让转让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业权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等方式取得。矿业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给探矿者和采矿者。矿业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上述两种权利转让给其他的矿业权人。
一、我国矿业权流转方式
矿业权的流转主要包括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继承等方式,笔者逐个展开论述。
1.矿业权的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是通过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实现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矿业权的出让逐渐成为各地政府部门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并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在矿业权的一级市场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扮演着双重种角色,一种是参与市场活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该主体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将矿业权转让给受让人;另一种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市场管理者,该主体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矿业权的登记,解决区块范围内的争议,主管矿业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通过对政府部门两种身份的合理利用,实现矿业权一级市场的良性运作,以确保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正常实现。
2.矿业权的转让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人作为民事主体方将矿业权转让给民事主体的另一方的行为。矿业权转让后,原矿业权人与国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移给新的矿业权受让人。矿业权人可以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矿业权的转让是通过矿业权二级市场实现的。我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第5条、第6条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的条件。
3.矿业权的出租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最早对矿产资源出租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是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该文件在其第三章以一节的内容规定了矿业权出租问题。
我们知道,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矿业权,该节中多次使用了矿业权的概念。那是不是可以认为探矿权和采矿权都可以进行出租呢?笔者认为探矿权是不能出租的。主要是因为探矿权在性质不适合出租。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利出租,目的都在于用益,使其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而探矿权取得后,其通过对地质情况的研究而获得的地质信息成果,在未转化成采矿权前,是不具备现实的用益性的。探矿权不具备现实用益的权利属性,以及出租这种市场法律形式的本质经济要求,都决定了探矿权不适合出租。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对该问题通过一定的文件进行解释,以避免产生误解。
4.矿业权的抵押矿业权的抵押也存在类似矿业权出租的问题。采矿权可以抵押是没有争议的,探矿权能否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能进行抵押,存在一定争议。
我们知道,具备明确的或可供评估确定的价值,同时具备可执行性,就是适格的抵押物;对于采矿权和已进行到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的阶段的探矿权来说,应该是可以的;但比如对于在勘查空白区刚取得、还未进行任何勘探投入,或虽有投入、但尚未进行到能确定该勘查区是否具备可供经济利用的矿产资源阶段的探矿权而言,进行抵押是不合适的。因这时的探矿权的价值尚无法确定,因此,实践中稳妥的做法是对于已进行到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阶段的探矿权,应当允许其设立抵押。
5.矿业权的继承矿业权的继承是指矿业权人死亡时,将其矿业权让渡给其继承人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于矿业权能否继承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来继承。该条中“其他合法财产”一词的含义可以从广义上理解。因此笔者认为,矿业权作为公民生前所享有的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也应当属于遗产的范畴,可以由其继承人来继承。
二、矿业权流转相关问题的建议
1.矿业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矿业权纠纷中除应当适用矿业法律、法规外,尤其应当注重国家产业政策的理解和应用。目前,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的已经大大超越了矿业立法的进程,国家为宏观调控各类矿业产业,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有的来自国务院,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有的来自国土资源及矿业产业主管部门,其与规章有同等效力。由于此类文件与现实情况紧密相连,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应特别关注。
2.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实行竞争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应当实行竞争机制,对矿业权实行招标的方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这样可以摆脱过去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避免矿产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3.政府应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来管理矿业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相关规定对矿业权进行审批,对矿业权的行使进行严格的监督,发现有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7、加强土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蓄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9、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都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土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1、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12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1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报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等申请登记发证行为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待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岗位职责须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服务卡》,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并贴上照片和岗位职责。
4、执法规范。坚持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行政执法内容期限
1、凡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凡需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在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受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材料、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审核、批复。
3、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本局直接办理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对转办的案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4、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在30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15日内结案。
五、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1、单位或个人至本局办理报批手续、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审批和许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审批事项和错发证件的;
4、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_________,开采矿种:_________,储量:_________,矿区面积:_________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
│ 序号 │ x坐标 │ y坐标
│ 序号
│ x坐标 │ y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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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条 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_________(一)申请审批;
(二)协议;
(三)招标;
(四)拍卖;
(五)挂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行采矿许可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依法取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_________.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有效期间见采矿许可证副本)。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一)未取得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或者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存在导致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吊销或乙方丧失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生产生活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行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生产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但是,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侵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六条编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第八条规划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规划,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的规定,参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
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确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前,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提出规划意见,参与方案审查。
第九条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探矿权审批会审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的要求。
第十条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采矿权审批会审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拟申请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或者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调控的要求;
(二)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三)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五)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对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必须向立项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同级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严格执行,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由原编制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提出规划调整或者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矿产资源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关停布局不合理、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引导布点过密的小型矿山联合办矿,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条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规划信息服务,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调查、监测和统计,为规划管理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从重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由责任单位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从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