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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财务申报

时间:2023-09-11 17: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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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财务申报

第1篇

关键词: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财务战略;价值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 (2010)25-0003-02

1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的条件

(1)企业的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向。

(2)从事重点领域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其重点领域是指,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现代农业设施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农业节水技术、农村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农业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技术、其他农业新工艺和新技术。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企业信誉良好,资信评价等级A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精神。

(5)企业具有自主研发机构,或者具有相对固定的技术支撑单位。

(6)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研发工作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

(7)企业生产规模在年销售300万元以上,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装备,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

(8)企业每年用于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2%以上。

(9)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50%以上。

(10)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要改变传统的经营机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企业的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已基本具备,涌现出了一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一定竞争优势的企业,这些企业已经能够自觉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理论和其他企业成功的经验,有意识地培育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经营机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既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绩效和竞争实力,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因此,舍去对企业经营机制的研究,任何对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研究都是不全面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机制具有企业经营上的高风险性、人力资本的决定性、经营策略的阶段性、对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以及与农业、农户的密切相关性等特点。以此为基点,本文从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现状出发,在借鉴国外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与农业高新技术运作经验的基础上,首先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通过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经营机制的理论透视,抽象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运作方式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特性,为本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依据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扩展期和成熟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从经营机制的机理和经营机制的构建两个视角,分别研究了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机制、技术创新机制、激励机制和资本运营机制。第三,由于风险防范问题在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各个发展阶段都是至关重要的,因而构建一套科学、有效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可以保证企业的良性运行和持续经营。

3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研究

3.1成本控制管理

即节约成本,直接增加经济效益,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有效的成本控制是建立在科学的成本分析基础上的。结合企业实际找出成本控制的内容,比如产品成本、资金成本、人力成本、营销成本等;根据成本内容掌握可控的成本,分析各成本构成要素,着重对各成本进行分析,如直接生产费用(原料、辅料、直接劳动成本)分析,制造管理费用分析,劳动力成本分析,确定成本费用可压缩空间,找出控制关键环节点,采取措施,对症下药。诸如通过降低差旅费用、招待费用标准降低管理费用支出,通过裁减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来降低人力成本,通过降低采购成本和销售费用来降低营销成本等。寻找一切可能降低成本的途径。

3.2资金效率管理

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减少现金流出,增加可控现金,在采购环节尽可能实现间接融资即赊购的方式,注重采取多种融资渠道,企业须大力加强组织收入的工作力度,在尽力扩大销售的同时,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实行动态跟踪,加大催收力度,合理谨慎估计坏账额度,加强存货管理,科学、 经济、合理采购,促进现金周转速率,通过这一系列管理措施,力求保持现金流量稳定,平衡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关系,来保证企业具有长期稳定的支付能力,此举既是企业应付危机的良策,同时也是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一剂良药。

3.3 在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引入风险投资提高企业财务竞争力

风险投资可以解决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问题。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的早期,很难通过债务性融资的方式实现融资,缺乏发展资金问题成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重要制约因素。风险投资主体看中的是企业的成长潜力,而不是企业现有形资产情况。风险投资的进入,可以解决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难题。风险投资可以分散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运营风险,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的趋利性特点激励着它去发掘有赢利前景的项目,并对优质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将更多的投资者吸引到对该企业的投资中,形成多个风险投资主体共同对一个风险企业进行投资的局面。可以分散风险企业创办者的投资风险,还可以降低风险企业发展中的经营管理风险,由此实现投资者收益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可以提高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水平。风险投资主体可以为风险企业提供人才、市场、企业战略制订等管理支持。风险投资主体一般拥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经 验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在对风险企业投资后,风险投资主体将会为其提供包括人才招聘、财务咨询、市场推广、企业发展战略制定等一系列增值服务,有利于农业高 新技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和促进风险企业快速发展。

3.4加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专项审计业务风险评估

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比,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业务显得较为简单,但注册会计师不应因此而忽略了风险评估。申报企业管理层可能存在为获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降低税负的主观动机,对这一可能导致管理层舞弊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充分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舞弊风险,所以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申报企业的行业特征、产品(服务)的技术变化等情况,判断申报的研究项目或产品(服务)是否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符;了解、识别关联方以分析是否可能产生研究开发项目在不同的单位开发,而开发费用集中在某一单位支出等各种异常情况;了解研究开发人员的组成,以分析研究开发费用中有关工资与委托开发费用的分类是否正确;了解投资活动,以分析有关测试仪器与设备、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应当列入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恰当评估申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

3.5加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内部控制

当前有些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着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混合账”的情况,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如何将研究开发费用从企业全部的成本费用中分离出来,如何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从全部收入中区分出来,如何避免高估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一个特点。在流程层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从立项和预算管理、人员管理、设备及材料管理、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管理、结项管理等流程分析中识别研究开发费用的关键控制点;从接受客户订单、将订单输入系统、核准信用状况及赊销条款、检查订单并准备发货、编制发运凭证或提货单)、递交发运凭证(或提货单)至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复核销售发票的准确性并递交至客户、生成销售明细账、汇总销售明细账并过入至总账、维护客户档案等流程分析中识别高新 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关键控制点。

参考文献

[1] 张兵.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与风险投资机制研究[J].现代农业,2007,(1).

[2] 李健,史俊通.我国农业投资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5,(9).

[3] 李建民,吴文庆.国外农业高新技术发展与风险投资[J].世界农业,2001,(1).

[4] 隋玉明,王雪玲.我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研究[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5] 隋玉明.互联网时代的财务会计与管理新动向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2008,(6).

[6] 隋玉明,王雪玲.我国金融系统会计业务流程在造研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第2篇

【关键词】高企;评审认定;问题;初探

1 企业申报

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是申报高企的前提,坚决杜绝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企业申报材料要严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材料,避免滥竽充数多多益善得不良意识存在。目前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财务核算问题比较突出,很多企业没有完全按照高企认定管理办法进行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一方面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积极参与意识,做到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要求。“高企认定办法”规定企业申报高企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上述六项除第1项是从高企认定管理网上按规定提交打印生成外,其它均属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形成的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备资料,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材料,避免滥竽充数,现实工作中很多企业把不属于高企认定必备材料装订进去(如:荣誉证书,人员毕业证等),企业既让费人力物力不说,还给专家评审带来不必要的工作量。总之,申报材料应遵循真实,简约,准确,效用原则,力戒繁冗。

2 评审认定

企业申报资料上报后在满足评审条件下有专家对企业上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办法” 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进行评审,目前主要从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能达到高企认定标准。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1:在评审过程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两项比较清晰判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项下专家评判依据不太一致,应该对《工作指引》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进一步解读,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成果转化量化项目数有些专家简单等同高新技术产品数,作为企业可能多项成果转化在同一个产品了,作为评审专家还应对“高企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精新研读,从而避免判断认定不精准,给企业造成不公平。

2:成长性指标中总资产增长(10分)建议修改为净资产增长,从企业财务的角度,总资产的增长不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效益质量,企业逐年增加负债也会保证企业总资产的增长。也是容易人为调控因素之一,作为净资产增长才能更好的反应企业的发展质量效益。

3:高新技术产品的界定,“高企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必要条件,企业申报材料 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要求有中介机构按照“高企认定办法”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从法律的角度应具有至高权威,除非违规虚假。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界定始终存有争议,存有主观臆断现象,缺乏客观公正。

4: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还有待提高,管理有待规范。加强中介机构的职业责任,在出具报告的同时,指导企业完善财务管理,保证所出具的报告与企业会计帐表协调一致,报告的数据依据充分合理。多数中介机构在资质上没有问题,个别审计机构存在着未严格遵守会计准则要求,出具了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特别在研发费用归集方面,未能真正有效地指导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和财务核算,为了使企业的研发占比达到规定比例随意归集相关费用。一些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对高企认定政策理解不透彻,如对研究开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进行鉴证过程中,对所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要求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因此,中介机构很难对高新企业的几大核心要素作出客观公正地评判。存在利益驱动下的不严肃,失去了报告的权威有效性。在今后高企认定工作建议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审计活动,对中介机构应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中介机构加强自律不出违规报告。对有问题的中介机构建议列入不诚信单位,直至取消中介资格。

3 政策落实

第3篇

关键词:高新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于出台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通知。政策实施三年多来,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据统计,2010年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有3589家,其中享受了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为2813家,而未享受到该政策的776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原因并不清楚。本文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研发费用范围与归集方法、申报过程等方面的区别入手,通过走访相关企业,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未充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落实加计扣除政策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区别

(一)研发费用归集口径

在同一研发项目中,高企认定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同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两者归集口径不同。高企认定研发费用是在会计科目的下级明细中包含有工资、奖金、燃料动力、折旧、直接材料、试验检测等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口径小于高企研发费口径,即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必然可以归入高企研发费,但归入高企研发费的费用不一定可以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子科目明细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支出,应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在实际操作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优惠备案时的研发费用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需设立 “管理费用——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 专账进行明细核算。“管理费用——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科目下设三级到六级科目。根据研发形式设置三级子科目为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和合作开发、集中开发的,应设置四到五级科目,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设定六级科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同之处是,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根据研发费四级子科目相关内容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口径进行归集填列《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根据研发费五级子科目按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归集后,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三)申报要求

高企认定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对应的研发项目均需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归集。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前需履行项目立项备案手续,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相关资料;而高企研发费在高企认定或汇缴申报前需报送《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加计扣除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研发费用范围的限制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种类较多,而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限制得比较严格,许多不在规定范围内的研发费用无法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尤其体现在人员人工费用上,高企认定政策规定研发人员的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如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可以列入研发费用,而这些不能加计扣除。其中四金所占应付工资的比例很高,大概在30%-40%左右,这对于软件、信息行业影响最大。由于这些企业固定资产的投入比较有限,而人员投入较多,人工费用占管理费用的比例可高达60%-70%。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较窄的口径要求导致企业很多发生的研发费用无法列入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从而影响了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积极性。

(二)委托开发项目对于委托方研发投入申报明细的限制

高企认定政策中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而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此项规定给以委托开发项目为主的企业,或研发项目中有委托开发形式的企业带来了不便。例如上海某通讯公司,申报项目中有一部分是委外项目,由于加计扣除政策对委托开发费有特殊的要求,需要一份确认函及受托方的费用明细。这对采购人员就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为受托方知道委托方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后,要求重新谈价格。即使受托方财务部门人员提供了费用明细,委托方也无法确认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所以,该公司的第三方委托无法进行。

(三)研发费用归集要求更加细化

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方式的比较可知,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归集到研发费四级子科目中即可,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需要根据研发费五级子科目按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归集。这说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要求较高企认定研发费用更加具体,进一步细分了研发科目,对企业的财务部门人员、研发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企业操作的复杂性。

同时,企业财务部门与研发部门沟通不畅,“各自为政”,也会造成企业的研发费用核算困难,影响了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上海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前是研发产品设计后才开始做账,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严重脱节。研发部门不能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技术、基础统计数据,而导致财务部门信息不全,对相关费用无法进行准确、合理的计算和区分,更无法准确核算其中的研究开发费用。

(四)对项目认定结果没有把握

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研发项目要满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要求。企业只有通过研发项目鉴定才能成功享受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实际研发项目鉴定中,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对“新”理解存在偏差与不确定性,对项目立项的把握性不大,或未积极与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沟通,从而导致所申请的项目中有些没有通过鉴定,错过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机会。

(五)项目立项程序备案程序操作复杂

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申请采用的是备案手续,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前需要到相关税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工作,这对于项目经费过多或过少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存在不便。在调研中发现,对研发费用金额较少或税负较少、当年亏损、盈利能力有限的企业,本来加计扣除优惠程度就很小,加上政策操作程序多,使得这些企业没有申报此项政策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对于项目经费过大的企业来说,加计扣除政策对项目立项的要求同样给这些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问题。某医药公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已经三年了,但加计扣除金额仅占总的收入的2-3%。据反映,该公司不愿意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每年大概只申请1-2个项目,并没有把其他项目归集进来。其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每年几千个甚至上万个项目,不可能全部都报。这些项目大多是小项目,只有十到二十万。如果把项目整合到一起申请加计扣除政策的话,工作量非常大。一是在整合时该如何取舍这些项目,二是研发费用如何归集整合,这在实际操作中都是问题。如果这些项目期限是两年、三年、半年不等的话,那就更加复杂了。相对而言,由于高企认定中研发费用的归集是按照大类来进行,同时也不需要项目立项过程,所以简单易行。

三、结语

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空间,一方面需要企业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另一方面,需要在政策设计上进一步突破,扩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简化政策实施的操作流程,从而促进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 财务指导 模式

0 引言

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充满改革活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将充当改革的先锋,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该类企业在转型升级的方式上有其独特的优势,这从美国硅谷的经验中就足以证明了,因此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是调结构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注重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对内部管理缺乏应有的手段,比较典型的就是会计核算不清晰,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数据缺乏可靠性,财务报表不够规范,导致企业融资难、国家优惠政策无法享受,影响企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以财务指导目标为基础,着重探讨科技型小微企业财务指导模式及实现途径问题。

1 科技型小微企业财务核算现状

所谓科技型小微企业,是兼有科技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特点,它是小微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我国划分科技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从事高科技、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拥有规定比例以上的科技人员,自主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绝对比重,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在规定比例以上的小微企业。它们引领着大未来,是科技进步的先锋队。然而,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因素有很多,企业有先进的技术而没有规范的管理,企业也是难以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正面临着这样的困境,财务管理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目前该类企业财务核算现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核算不清晰,财务数据缺乏可靠性,财务报表不够规范。导致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创新基金等项目时财务问题较多而被拒之门外,由于无法提供健全的账目导致所得税优惠政策无法享受等。

1.2 财务制度不健全或没有,控制制度缺失。企业现金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存货管理等无法有效的运行,造成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存在极大的财务风险。

1.3 许多企业没有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业务主要由记账公司完成,主要是为了应付税务,根本无法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无法为管理决策服务。

1.4 目前的公共服务平台上很少有财务服务专栏,市场上缺乏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财务指导功能的质优价惠的服务平台,更无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质优价惠”的财务指导。

2 财务指导模式

2012年4月,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意见第六条“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第八条“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重点提到“支持管理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政策咨询、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层面已经关注到加强对小微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指导的重要性了,做好该类企业的财务工作,对于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其重要的意义。

2.1 政府直接参与指导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由政府部门负责组建专门的非营利性财务指导机构,在政府部门管理下直接参与财务指导工作,承担各种会计职能。由机构配备相关的专业财务人员,具体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建账立制,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其管理水平。该种指导模式的优点是从事会计核算及管理的专业人员素质较高,保证了其财务指导的质量;国家各种财政、税务及金融等优惠政策可以得以贯彻落实,使企业正真得到实惠;利于政府部门直接获得企业需求的信息;收费低,企业负担轻。其缺点是容易产生行政官僚的通病,服务意识不强,缺乏责任心,导致企业参与热情不高;同时政府这样直接包揽财务指导,容易导致指导的广度不够,不可能为所有企业服务。因此这种模式只适合于政府部门优选的、重点扶持的、符合国家战略的、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2.2 政府主导,行业(协会)牵头,企业参与的三方联动的指导模式

这种模式是由政府资助,行业(协会)负责成立财务指导机构,具体负责财务指导业务,组织专业财务人员为行业内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会能充分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吸收行业内企业参与,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行业内自主的组织行为,相互间有诸多的雷同性,容易引起业内共鸣,利于财务机构全面指导,对共性问题可以作专题指导;由于行业具有专业性,利于深化财务指导,开展个性化服务;作为一个行业或协会,能及时收集业内信息,使政府能针对性的出台更贴近实际的相关政策。但此模式也会产生行业割裂,指导全面性不够;对企业约束力不够,可能会对企业的利益考虑过多,会导致信息不实。

2.3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模式

2013年7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问题,会议明确,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并对参与单位提出了准入的标准和要求。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本应由政府部门直接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转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操作,并根据他们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费用。

目前许多科技型小微企业内部并没有专门的财务机构,也没有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基本交给会计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管理咨询公司承担,主要是满足税务的需要,谈不上管理。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企业点多面广,指导业务量多且全面,适合为小微企业指导,符合国家购买记账的政策,但记账机构规模普遍较小,诸多是小微企业,发展良莠不齐,专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执业质量令人怀疑,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为了吸引客户,过多的考虑客户的利益,甚至有时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出卖会计原则。因此,这种模式下在选择记账机构时,应该有一套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要做到“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在这个原则下,开展政府购买记账业务,是一个较为合适的财务指导模式。

不管是何种财务指导模式,其目标都是一致的,即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但基于目前科技型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低下,正需要政府的呵护,因此政府的因素不能缺失。

3 财务指导途径

3.1 直接参与企业会计核算,帮助企业建章立制

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行业协会和企业,都可以直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财务指导,为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出具会计报表,完成纳税申报,设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税收筹划等业务。目前财务指导较为普遍的是营利性机构为主,包括会计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3.2 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以平台为纽带,指导企业财务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基本都建立了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提供的服务项目有技术研发、成果转让、专利申报、投资融资、咨询服务、人才培训等,其功能是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竞争力,提高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财务管理,助推其健康发展。按国发要求,目前真正的以财务指导为主的专业公共平台还很少见,即使有也是以政策宣传为主,难以发挥财务指导功能,因此建立公共财务指导平台已经迫在眉睫了,平台中可以开设专业栏目,能让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能获得各种财务信息和政策,更能利用平台进行会计处理,建立企业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切实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财务指导。

3.3 建立会计培训基地

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存在管理基础薄弱、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低下等问题。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是提升管理水平的一个长期有效的途径,以各级政府部门牵头,建立相对固定的培训基地,为会计人员提供公益性的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提升他们的专业胜任能力,促进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财务人才,保障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优化融资环境,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指导和促进小微企业规范核算、规范管理。

3.4 开展现场专业咨询会,贴身式的点对点现场指导

平时通过信息沟通,收集需要解决的问题,按类型,进行现场咨询,解读各项政策。其具体形式可以是机构派员直接到企业驻点,也可以在某一固定的场所开展,现场解决问题。

4 结语

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财务指导,是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需要,更是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科技型小微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对下一步国家产业转型升级至关重要,因此这也是政府部门所期望的。

参考文献:

[1]林汉川,池仁勇,李安渝.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2年6月.

[2]国家行政学院进修部.中小企业发展[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11月.

[3]周素平.高科技中小企业集群生成及成长研究[M].中国财富出版社,2012年8月.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Z].国发[2012]14号,2012年4月.

基金项目:

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财务指导平台的基础研究”(批准号13NDJC14YBM)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5篇

    今年8月,重庆市国税局高新分局在辖区内开展了一次涉外企业专项检查。在选案过程中,某厨房用具有限公司引起了选案人员的注意。这家以生产优质热水器而在高新区,乃至重庆市都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几年来月均销售收入达292万元,而今年月均产品销售收入仅十几万元,下降幅度极大。于是分局领导决定由稽查局组织力量对该公司进行重点税务稽查。

    经初步检查,企业收入大幅下降的疑问似乎得到了解答。原来该厨房用具有限公司(以下称厨具公司)于1998年10月在重庆某区投资建立了一个同一法定代表人、独立核算的某某工业公司(以下称工业公司),热水器等主要产品的生产就由新成立的工业公司进行,厨具公司只进行厨柜的生产。用企业财务人员的话说,厨具公司生产规模萎缩,销售收入下降是公司整体经营战略调整的结果,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税法的问题。财务人员的解释似乎合情合理,但另一个疑问又在检查人员头脑中形成:主营业务的转移必然伴随存货的转移,特别是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原材料部分,这类业务企业是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的呢?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对企业机构分设前后的财务资料进行了重点检查,在1998年11月份的凭证中发现如下一笔异常会计分录:借:原材料×××元、贷:产成品×××元。从凭证附件看,企业是将14种型号一万余台合计金额达917万元的热水器从产成品转入原材料,财务人员解释企业是将这批“不合格”的热水器折成散件又入原材料库用于再生产。凭着职业的敏感,检查人员认为这是一笔虚假的会计分录,这批热水器很可能已经实现销售。但需要事实来验证,检查人员继续循着“原材料”这条线索追查下去,发现这批“原材料”最终于12月份转入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元,贷:原材料×××元。经检查这笔分录是在企业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为将披着“原材料”外衣的热水器彻底从账上抹掉而做的假账。到工业公司调查的结果印证了以上结论,检查人员从工业公司提取了完整的该公司接受由厨具公司移送来的热水器的清单。按照税法规定,这批热水器应当在向工业公司移送货物之后结转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厨具公司不记账,不申报,还在账上做手脚,企图蒙混过关,是典型的偷税行为。

    检查组迅速将检查情况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江浩局长对大家提出三点要求:一、再接再励,力争扩大战果;二、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三、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做到证据充分,数据准确。检查人员继续投入到该案的调查取证当中,又查出该公司向工业公司移送大批原材料不计收入,取得维修收入不计收入等违法事实。最后,高新国税分局稽查局查实该公司总计偷税2436324.32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高新国税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2436324.32元的处理决定和罚款1218162.16元的处罚决定,企业法人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并表示以后一定要加强税法的学习,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截止10月20日,该公司已入库税款和罚款200万元,剩余部分也已订立明确的入库计划,将在年底前清缴入库。

    该案已经查结完毕了,用“战果辉煌”四个字来形容此次检查一点也不过分,但检查人员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大家都在琢磨该案暴露出的税收征管稽查中的问题。大家认为,通过本案的查处,至少有两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一是在取消税收专管员管户制度后,我们应当如何发挥税收联系员的作用,使税务机关及时了解企业的重大经营变动,以便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税收指导和进行必要的税收监控。在当前企业改组改制活动日益频繁的形势下,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显得非常重要。二是税务稽查机构在进行税务稽查选案时一定不能被企业的名气、规模等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要把着眼点始终放在销售收入变动状况、税负变动状况等各项稽查选案指标上,真正做到科学、公平选案。实际上加强对大企业、重点税源户的税务稽查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非常显着的实际效果

第6篇

[论文摘要]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纳税于纳税人从战略管理到日常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它要求筹划人能够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涉税经济行为,从而对筹划方案应用以后产生的涉税收益可以作出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这要求筹划人有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节税原理、市场供求平衡原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本文通过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实际案例进行了剖析,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理论、法律依据及运用一定的筹划方法,通过筹划前后的对比,阐述了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我国现行所得税政策的优惠方式单一,基本上局限于税额的定期减免和优惠税率,要真正享受这些优惠,其前提是企业必须有利润,利润越多,优惠越多,这就体现在对有利润企业的事后扶持,对亏损和微利企业则起不到任何鼓励作用。例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指出“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这条优惠政策所起的实际效果是由高新技术企业前几年的盈利情况所决定的。而通过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特点可以知道,其投入产出在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投入是及时发生的,而成果转化的产出却是滞后的,即使转化成功,其收益也是随着生产经营逐渐在将来释放,与前期的高额投人有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因此,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在成立至营业的两年内没有所得直至亏损,不能享受这条优惠政策,而高新技术产品一但商品化后,由于其高额利润,企业的税负水平较高,可见,如何在现行税制下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经营策略,是高新技术企业思考的问题。其次,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属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科技产品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所占比例不断下降,间接费用的比例不断增加,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此外购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等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也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影响,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注意到这个问题。

 

1 企业自身筹划目的不明确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所创造的经营成果的部分无偿占有,它的征收客观上减少了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富。由于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的特点,所以企业认为只要有利润就要缴纳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后,很少有企业进行其他的所得税筹划,来合法避免企业现金流出。合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不是偷税、逃税,而是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为国家形成长期税源。目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普遍面临的瓶颈,企业刚刚起步,信誉商誉尚未建立,同时高新技术产品一般具有高风险、高投资、高回报的特性,而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投资方往往更注重高风险性。由此可见,若企业自身进行所得税筹划目的明确,在企业内部建立专业所得税筹划队伍,将为企业避免资金外流,更有利于企业快速、长远发展。

2 忽视企业内、外部涉税条件建设 

税收法规的复杂性,国家税收政策的动态性,要求企业有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高新技术企业以其特殊性更注重研发机构以及新产品的销售,产品的高回报、高附加值和其固定资产在其资产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常常忽视企业内、外部涉税条件建设。内部条件建设是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进行筹划工作,还是由企业设立专门的机构、聘请合格的人员来进行筹划工作。从人员素质上讲,从事筹划工作的专业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财务会计法规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在充分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自身的判断能力,为企业出具筹划方案或提出筹划建议。从机构设置上讲,当企业的规模达到了一定程度,经营范围比较广泛,经济业务比较复杂,需要进行的税收筹划工作又相当繁多时,就要求企业设立有关的部门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对税收筹划潜力的影响表现为:优惠政策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则纳税人筹划的活动空间越大。首先,在外部条件建设中,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的主体地位、不同经济性质或是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的偏重和待遇时,不同企业可以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来进行所得税筹划,特别是当关联企业的税负轻重不同时,关联企业就可以以税负作为利润转移的导向,达到筹划的目的。其次,目前我国的会计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的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本位币等;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根据有关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围内可以进行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如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法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为企业在这些框架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创造了机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最后,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受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在涉税零风险状态下,纳税人虽然不能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但却能避免某些利益损失的发生,亦即间接地获取了一定经济利益,从长远而言,赢得政府信誉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分析 

 

1 高新技术企业对所得税筹划主观认识不足 

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美国著名的法官汉德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任何人都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税负。税收不是靠自愿捐献,而是靠强制课征,不能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权利: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委托税务权、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权、索取收据或清单权、保密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是对经济利益追求的一种本能,只要没有超越纳税人权利的范围,就属于其正当的经济权利。因此,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纳税人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纳税人在法律容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这是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基本前提。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不仅考虑到合法性,还应兼顾到整体性,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应从全局出发,把所有经济活动作为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当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同其他税种的筹划产生矛盾,或者与别的经营活动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应当在企业的整体目标下进行协调,获得一致。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缺乏树立长远的战略筹划意识,只重当期的好处,未能兼顾未来的利益,也就无法实现最优的配比,当当前筹划和长远筹划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应当全面考虑,综合衡量,使得企业所有活动服从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不能一叶障目,片面追求暂时的所得税负担的最小化。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还要认识到面临的风险。 

2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理财活动中忽视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指企业对资金筹集、投资和分配的规划安排,其主要内容是对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利润分配决策等财务决策的筹划。在这一系列决策中无一不受到税收的影响。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决定,一切选择和安排都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因此,筹划方案都必须考虑是否满足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遵循成本效率原则和资金的时间价值,任何偏离财务管理目标的涉税筹划方案都是没有意义的。首先,从每一个所得税筹划的方案来看,都必须经历有关涉税事项筹划目标的确定、税收法律法规情报的收集、筹划方案的设计、对收益成本的审核等多个阶段,任何一个阶段都离不开财务决策手段的运用。通过财务决策,才可以充分进行筹划的可行性分析、收益预测和成本认定。其次,涉税筹划方案的实施必须得到有效的财务控制。筹划方案由于涉及的经营时间较长,在运用筹划策略的过程中,必须对设计的筹划方案进行追踪考核和预测,适时对筹划方案作出调整。总之,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三大要素,而企业涉税筹划正是为了实现这三者的最佳利益,所得税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第一大税,合理筹划所得税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财务管理水平。 

 

3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技术处理手段欠缺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重要的一环,也是需要专业技术的工作。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的现金流出、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尤其要求从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会计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目前我国的会计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的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本位币等;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根据有关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围内可以进行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如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等。在企业进行资金筹集、投资和分配的规划活动中,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利润分配决策等财务决策的筹划同样涉及所得税筹划。这些会计处理手段、财务活动中对涉税的以及对相关税法的掌握均要求会计从业人员不仅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具备实际的技术操作经验,在税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进行合法操作,在这些框架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同时还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在上述的技术处理方面手段还比较欠缺。 

 

三、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合法对策原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应有目标,具体操作时应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必须严格遵守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偷税、逃税等行为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却违背了合法性原则。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征税、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应当依法征税,纳税人也应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只有在遵守税法及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各种方法,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2 整体性原则 

企业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从全局出发,把所有经济活动作为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当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同其他税种的筹划产生矛盾,或者与别的经营活动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应当在企业的整体目标下进行协调,获得一致。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也应当树立长远的战略筹划意识,既要看到当期的好处,也要照顾未来的利益,要兼顾整合当前和长远利益,使之实现最优的配比。当当前筹划和长远筹划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应当全面考虑,综合衡量,使得企业的所有活动服从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而不能一叶障目,片面追求暂时的所得税负担的最小化。 

3 风险性原则 

在无风险时,企业的收益当然是越高越好,但存在风险时,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这时就不能简单地比较收益的大小,还应当考虑风险因素以及经过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大小。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需要企业在自身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适当的安排。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企业自身状况等因素不断变化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筹划的收益也只是一个估算值,而非绝对的数字。因此,企业在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划的风险后,再作出决策。例如,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可能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改变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预期的盈利可能由于经济的波动,市场的疲软而变为亏损,或者由于经济的繁荣,而使利润剧增;此外,也可能会发生通货膨胀,而税法并未根据通货膨胀水平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指数化调整,等等。因此,企业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要建立在充分研究科学预测我国宏观经济走向、外围环境行业走势等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于筹划的风险进行理性科学的评估和考虑。 

4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由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总是由特定的经济主体,在特定的时期,针对特定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在对于未来的特定预期下进行的,因此企业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时,不能总是停留在现有的模式上,更不能僵硬地套用别人的方法,而应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做到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从而实现预期的目标。比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通过折旧期限和折旧方法的选择,企业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上的好处,但是当企业处于盈利、亏损或税收优惠期等不同状态时,应选择的折旧期限和折旧方法是不同的。 

5 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通常反映了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实施宏观调控的意愿,是实现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的主要途径。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税收立法上仍保留了大量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这就为企业开展所得税税收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新兴行业,税收立法上对高新技术企业也有倾斜,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有利的优惠政策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降低税率、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盈亏互抵、无形资产的确定、计量和摊销以及优惠退税等。 

6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依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间接地也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如企业可以使各项收入最小化,在税法允许范围和限额内,使各项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最大化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总能符合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总体目标。 

7 延缓纳税期限 

资金具有时间价值,不同时点上的资金其价值是不相同的,而税收始终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种现金净流出,延缓纳税期限,可以使企业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企业可以对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进行调整或分摊,合理归属应税所得的所属年度,如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提方法的选择等。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即主要指收入实现的方式和费用确认的方法,尽量使应税收入或所得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推迟实现,即延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在同等的风险条件下,企业的纳税额越小,纳税时间越晚,企业获得的利益相对越大。

8 顺应税务管理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有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信息、获取批准等方面的规定。如果企业按规定提供了相应的信息并依法获得了批准,就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税收返还或者退税、税前扣除等优惠,否则就必须正常纳税。企业在这方面必须留意,在核算上早作安排,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四、结束语 

 

所得税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形式,无论其通过何种税种来筹集税收收入,结果都是减少了企业的经营成果,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率。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目的则是追求收入、利润的最大化和成本、费用的最小化。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收入,都需要经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环节,才能最终形成企业的收益,其从筹建、开始生产经营直至解散的各个阶段,都处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之下。因此,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必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各种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要重视所得税筹划,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要有法律依据及必要分析,要贯穿其投资、筹资、经营、利润分配等各项活动中。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税收制度将会变得更加规范和透明。同时,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内外具有成熟纳税筹划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不断涌入,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借鉴。 

 

参考文献 

 

[1]李铁军,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分析[j],财政与税务,2003(11)。 

[2]黄黎明,税收筹划理论的最新发展[j],财政与税务,2004(5)。 

[3]李大明,论税收筹划的税收理论依据[j],财政研究,2003(5)。 

[4]吕立伟,我国转移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j],上海会计,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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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常学,应婷,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j],上海会计,2002(10)。 

[7]吴旭东,论转让定价与税收问题[j],财经问题研究,2003(4)。 

第7篇

自2012年10月10日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两家企业IPO申请之后,IPO审核的空窗期已长达四个多月。截至记者发稿时,共有882家拟上市在审企业排队等候IPO的重新开闸。

2013年1月8日,申请首发的工作也已停止。当天,证监会召开了“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开启了被戏称为“史上最严”的在审企业财务核查工作。

一位证监会内部人士说,此次检查的目的就是纾缓IPO排队的拥堵,并挤干在审企业财务数据的“水分”,要求企业将真实的情况告诉市场。

专项行动以来,已有20家企业中止审查,九家撤回IPO在审材料。撤回的九家企业包括江苏中圣园科技、钜泉光电科技等五家创业板拟上市的公司,以及安溪铁观音、浙江华正新材料等四家主板拟上市的公司。

据《财经》记者获悉,证监会要求业绩下滑的企业不能通过中止审查来拖延时间继续排队等待IPO,而应撤回材料。未来企业符合条件后可继续申请IPO,且审核节奏可相对快些。如果企业的信息存在虚假的也应撤回材料。

有投行人士乐观估计,此次专项检查后,约有三分之一的企业会撤回材料或中止审查。但即便如此,仍会有将近600家在审企业等待IPO。A股市场,宏观供大于求,微观则在发行领域求大于供,且这一现状短期无法扭转。

北京一家合资投行业务主管称,在香港市场,欺诈上市已经可以追求相关责任方的刑事责任。而在国内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措施和力度均远远不够。一方面,市场的违规成本太低;另一方面,严格的审核导致首发上市的渠道拥堵,一旦上市,企业可以获得高额的溢价。因此,再多“史上最严”的核查都难以大幅减少欺诈的行为。

最严核查

此次核查专项行动,针对的是全部首发的在审企业,要求企业的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查,并于3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证监会将在2013年4月至5月间全面复核自查报告,采用重点抽查的方式,并派各地方证监局的工作人员到发行人现场进行核查。

有证监会人士在会议上表示,证监会将成立不少于15个小组,动用约100多人,对此次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如果在审企业没有在3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在随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又没有提交中止审核申请,证监会直接中止审核。创业板企业如果2012年业绩出现下滑的情况,事实上已经不满足上市条件,也应直接撤材料。

已过会企业亦需尽快提交自查报告,之后方可拿批文。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目前还无法预计到底有多少家企业的IPO申报材料被撤回。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投行人士称,依据创业板要求,因业绩下滑而无法达到“持续盈利能力”等条件而直接撤回的企业比例可能更大,而真正因为财务造假、业绩水分等原因撤回的比例则相对小一些。

“‘信言不美,真水无香’,好的招股书就应该是一杯真水。”这是创业板部二处杨郊红在会议中的发言,也反映出监管层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要以财务真实性可靠性为原则、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核心目的。

这次证监会的自查要求“事无巨细,颇为严格”。不仅包括了从内部控制、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衔接与印证、收入盈利增长、关联交易等九大方面的自查事项,甚至还包括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底稿、会计报表的底稿等。

此次自查中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和营业收入成为自点。仅仅关于货币资金审查方面,就包括六大项20小项。

如果发行人财务报表出现虚假陈述,保荐机构发现后申请撤回材料,还需取得发行人的签字同意,这会影响在审企业撤回材料的数量。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未来只需要保荐机构或发行人一方申请撤回材料,就可以撤回申请材料。

该人士进一步称,这次核查工作并非运动式的行动,今后针对在审企业财务数据的核查、自查工作将常态化,旨在尽可能保证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IPO何时重新开闸则需视市场条件而定。

投行应对

1月8日后,各家投行针对发行人的财务信息自查工作已经展开。

一家投行的负责人表示,关键是现在绝大多数企业2012年的年报审计工作还没有完成,大家都还在等待会计师事务所赶制的年报,具体的情况要等到看到年报的初稿后才会有一个定论。

证监会对重新上报抽查的概率大概只有2%到5%。某大型券商投行负责人表示,抽查的大样本是在重新上报材料之后,所以作为保荐机构不可能因为是抽查就抱有侥幸心理。投行部门手上所有IPO在审项目都必须重新审查一遍,这大大增加了保荐机构的工作量。

截至2012年10月底的数据,从首发在审项目数量看,最多的是国信证券,多达68个项目。其次是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各有50个IPO在审项目。

从地域分布看,广东省在审IPO项目数量最多,有141个。其次是江苏108个,北京106个,这三大区域在审IPO数量占了在审项目数量的43%。

而不同券商投行对于此次审查的不同IPO项目也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手上握着在审项目较多的投行,一定会有取有舍。”某北京大型投行负责人表示,“比如,在堰塞湖现象之前,证监会不鼓励的盈利模式的行业,像信托类企业、租赁类企业,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和房地产行业。这类企业,即使申报材料交上去很长时间,也很难有音信。实在不行,也只能先放弃。”

据《财经》记者了解,金融类、房地产类发行规模较大的在审项目,多数都集中在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等大型券商手中。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信证券的在审项目中,就掌握着包括中海信托、徽商银行、富力地产等多个发行规模较大的企业。

目前IPO在审项目比较少的投行的气氛相对轻松。但这些券商也要求投行人员,今后对要上报过会的IPO项目,按照此次证监会审查的要求来进行上报。

“证监会此次财务核查中的要求过去也存在,只是现在要求得更清晰、更严格了。这种要求今后也肯定会变成一种常态。”华林证券董事长薛荣年向《财经》记者表示。

面对证监会“史上最严”的财务核查,各家投行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并对其中的一些细节要求提出了质疑。

有投行人士表示,这样的财务核查不单大幅增加了保荐人的工作量,无形中还增加了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使得投行做IPO业务的成本进一步升高。

另一种观点认为,自查中有些细节要求过于强人所难。

比如核查会计报表底稿和工商资料底稿,核查企业的“前50大”主要供应商、客户等。

针对投行人员的各种抱怨和质疑,证监会表示,核查能力是对保荐机构的一种基本专业要求,如果说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核查,只能说明这家保荐机构没有胜任该企业发行上市工作的能力。

证监会某官员甚至在会上举了个生动的例子。如果企业需要核查的存货都在水里,而承揽项目的投行人员不会游泳也不会潜水,无法获知存货的真实情况,那么这单IPO就不应该承接。

亦有投行人士对证监会此次审查行动表现出支持态度,认为证监会是用心良苦,问题的关键是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要求更严格,这也是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

撤回出路

严格的财务核查封堵了部分企业IPO上市融资渠道,但监管部门还是给这些企业留下了一些出路。

1月17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表示,IPO排队的在审企业众多,达不到IPO标准的企业可以选择通过被并购获得发展。

2006年赴海外上市未果的同捷科技,在2009年计划冲击A股上市,再度折戟。在1月13日,成飞集成(002190.SZ)公告称,收购中科远东等21家企业及雷玉成等36名自然人持有的同捷科技87.86%的股权。

尽管并购退出的收益远比不上IPO退出的回报,但考虑到时间成本,并购退出仍不失为部分撤回企业的一种选择。

除了并购退出,证监会还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或者区域性的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新三板”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扩容,中关村、天津滨海、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四家全国高新技术园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新三板挂牌。

由于监管部门表示正在研究“新三板”的转板机制,不少中小企业开始谋求在“新三板”挂牌。

不过,证监会权威人士称,目前研究的转板机制还是针对不进行配套融资的“转板”,如果“新三板”挂牌企业需要转到中小板或创业板等其他市场,同时进行IPO或者再融资的,仍需通过发行部门的核准。

此外,仅有注册地在四个高新技术园区的企业可以在“新三板”挂牌,而大多数撤回IPO申请的企业并不在这些园区内,因此,在“新三板”挂牌也有一定的限制。

为撤回申请企业提供出路,确实能够缓解IPO排队的拥堵,但这并不是治本之道。

业界对监管层叫停IPO对市场影响的争论一直存在。

而在A股历史上一共有过7次IPO暂停:分别在1994年11月1日-1995年1月24日;1995年4月11日-1995年6月30日;1995年6月30日-1995年10月10日;2001年9月10日-2001年11月29日;2004年9月9日-2005年2月3日;2005年6月7日-2006年6月19日。

市场人士认为:历史多数证明,IPO停发时间越长,大家对“停”“启”IPO的政策预期越敏感。

一旦IPO从暂停到重启后,市场对政策的预期更加强烈,市场反应更加强烈,往往适得其反。

IPO掌握着市场“造富”的闸门,IPO改革牵动A股市场敏感神经。今年年初,郭树清曾大胆发问“新股发行不审,行不行?”使市场一度猜测监管层意图开放IPO审核权力。对于IPO采用“注册制”还是“审核制”更是产生激烈讨论。

但现在更加严厉的财务审核风暴,却使多数人大跌眼镜。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回应称,实行审核制还是注册制,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平台和其他市场中介的职责和义务,如何保证企业能够完整、准确、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8篇

一、财务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影响

税收是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直接影响了企业价值能否增值,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环节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是税收筹划,它渗透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领域。

(一)财务管理目标会对税收筹划产生影响

企业税收筹划会受到财务管理目标的限制,它应当服从于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主要的做法就是要减轻税负、取得资金价值、保证税务零风险。因此,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必须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切不可一味地减少税负、压低成本,这样不会让股东财富实现绝对地增加,有时候还很有可能会造成其他费用的浪费。由此看来,税收筹划工作需要考虑筹划的成本以及筹划的收益,尽量制作出一个可以为企业带去更大收益的方案,也就是可以保证财务管理目标完全实现的筹划方案。

(二)财务管理对象会对税收筹划产生影响

所谓财务管理指的就是价值管理,管理的对象就是不断流通的企业资金,而税收筹划主要管理的对象就是企业税费,税费缴纳本身会缺乏选择性与灵活性。政府会使用自己的强权方式要求企业缴纳税费,如果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及时缴纳税款,会对企业自身的信誉以及形象造成损害,影响未来发展方向与发展利益,严重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财务管理的职能会对税收筹划产生影响

企业的税收筹划应是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与职能相连接,包含了财务的预算与规划。预算实际上是规划的成果,通过预算能够保证企业管理的正常操作与稳定运行;规划实际上是一个过程,它会指导税收筹划的实施,对税负缴纳的高低以及企业可以缴纳的税负水平给予重视。严格意义上讲,税收规划应当归属于决策职能的范畴当中,以决策的理念去指导、去规划,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二、基于财务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的主要策略

我国的市场经济在近几年得到了更为深入的发展,逐渐完善现有的税收体制,实现企业管理机制的规范性确立。同时,政府为了能够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在原有的基础上还提供了更多的优惠政策,让税收不再成为企业的负担,这些举措都是为了让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未来更好的发展,让企业税收规划真正具备可行性。

(一)灵活运用财务管理提供的税法环境,为税收筹划提供有效空间

我国的税法较为复杂,纳税主体存在着差异性,那么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以利用差异性进行科学的税收规划。特别是一些关联性企业,他们本身就存在着差异税负,利用这种差异可以减轻企业本身的税收负担,做到有效筹划。另外一点就是税收优惠,我国的税收优惠范围不断地扩大,纳税人提供的筹划空间越发广阔,在高新技术领域,国家的支持、政府的扶持,不断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这就是发展的机会所在,所有的帮助都为税收筹划工作扫清了障碍。在实践中可以用到的具体政策有:国家税务局2014年25号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等。

(二)灵活处理财务管理中的会计工作,为税收筹划提供有效保障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需要财务管理作为支撑。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需要会计处理工作提供保证,但是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与相关的税法有着不小的差异,如果二者出现不同,需要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则进行核算,对税款计缴进行调整。因此,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合理的运用会计处理工作的灵活性,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具体说来,高新技术企业灵活运用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计提坏账准备、对企业研发时需要的费用进行准确确认、对无形资产进行有效摊销等。

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收入成本费用计算时,需要将产品、技术研究以及在研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费用进行统一的分类分项目核算。以便独立每一个项目来核算效益成本,归集其税收优惠政策。

在发展的过程中,很多高新技术企业都面临着如何才能进行效率化管理的问题,为了能够实现科学管理,需要转变财务管理角色,将传统的会计记账工作放入到企业营销管理环节当中。现阶段,企业盈利来源已经不只局限在货品引进、货品销售这些传统环节,它逐渐地扩散到控制成本消耗费用以及增加企业可流通资金等领域。同时,财务管理工作需要真正的放入到企业发展决策当中,实现质量化管理,才能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让税收筹划工作具有更多的市场需求。

以我国某电视销售公司为例,此公司的主要获利手段就是电视销售。从财务管理视角出发,公司对税收筹划工作对应的主要对象以及面临的税收环境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最终的筹划目标,税收缴纳项目分析要从资金筹集、投资以及利润合理分配这样三个环节入手,在资金筹集方面,此公司在2008年注册3000万成立了另一个子公司,子公司为了正常运行需要资金2661万,方式是直接向银行进行贷款;2010年为了能够进一步发展,需要筹集5000万建厂,筹集的方式选择的是股权筹资结合债券筹资的方式,向社会增发股票,大约为1500万股,每一股1元,并且发行3500万元的债券,经过计算得出,税后的收益为206.25万元。

(三)企业可以利用发改委有关扶植政策申请补贴,立项,独立核算和申报项目

例如: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根据《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基于深圳市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的云电视系统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他们研发适用于智能消费电子领域的快速伸缩且弹性易扩展的云计算平台,可应用于智能电视、机顶盒、汽车电子以及安防系统等。项目预算资金1800万,得到财政资助200万,单位自筹1600万。独立核算,在预期项目实现后,发展活跃用户150万户,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时实现不少于1亿的销售收入,完成1万台新型人际交互智能电视终端产品的销售,形成不低于10万台的年生产能力。

作为国高企业,此项目企业所得税免税,又得到了政府扶持,是税务筹划的成功案例。

第9篇

(一)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1.简并纳税期限。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对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降低其纳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