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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工会资产损失,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 上级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对下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全总负责对本级和省级工会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二)省级工会负责对本级1000万元以下和下级工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凡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文件须报全总备案;
(三) 省级工会可根据全总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所辖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全总备案。
第七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报
1.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审批;
2.申请报告内容: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说明具置、土地性质及房屋建筑物面积和评估价格、产权归属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处置后资产情况、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况(具置、面积和评估价格、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等),本级总工会审核意见。
(二)审核
1.对下级工会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上一级工会须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已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处置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确定的地点变更,土地面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增加或减少10%及以上等)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八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九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全总、省总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全总或省总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一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工会资产,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报告;
(二)同级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置换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三条 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涉及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置换事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补偿安置意见;
(二)置换给工会的房屋、土地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
(三)置换工会房地产事项要先建设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地理位置要合理;
(四) 建设资金要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
第十四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工会资产置换,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报告;
(二)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应附当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必须注明经全国总工会或省级工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宗地图、标明资产所处位置的地图;
(七)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主管工会、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包括主管工会关于捐赠事项会议纪要等;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工会备案。
第六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八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会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及时登记入账,纳入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工会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工会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工会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性质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信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特点和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而成的我国第一部针对信息化工程提出的系统性管理规范,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性文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
出台管理办法力求通过对重要环节的严格把握,对需求分析、资源共享、招标投标等关键点实行有效控制,努力做到需求不清的项目不批,贪大求洋的项目不批,做不到互联共享的项目不批,提高电子政务工程质量,发挥国家投资效益,实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
出台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因
出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首先是扎实推进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后,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作用日益显著,已经步入了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发展阶段。但也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来明确立项规则,强化项目管理,约束政府投资行为,遏制盲目建设风潮。
其次,是规范审批程序和要求的需要。项目审批时间过长是目前项目建设单位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最主要的是项目建设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符合审批要求的立项或可研报告,许多时间被用在对项目方案的反复讨论、调整和修改中。这其中虽有申报部门缺乏项目组织经验,申报、审批部门间缺少有效沟通等方面的原因,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规则不清、程序不明造成的。因此,有效解决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时间长的矛盾,必须从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明晰审批规则、改善审批服务这一关键环节入手。
第三,是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需要。电子政务工程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有着完全不同的建设管理特点和规律。电子政务工程从任务提出到建设、营运,目前均为同一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后能否发挥应有效益,取决于政务需求的挖掘深度和现行法规、管理体制对系统的支持程度。因此,需要有比普通基建项目更为严格的制约和管理机制,做好立项前的咨询服务尤其重要。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共九章三十八条,主要是对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管理、运行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程序和管理进行规范,对项目建设主体和审理、监管部门的责任、权力做出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有四个附件,均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规定,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编制大纲、项目验收大纲。管理办法中对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具体解读如下:
什么是国家电子政务工程
第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涉及的部门及分工
项目建设单位: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项目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部门职责: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约束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须严格执行项目的建设流程和验收流程。
建设流程应包括:申报和审批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管理和运行管理。
验收流程应包括:初步验收(初验前可组织分项验收或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后评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申报: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其中,项目建议书不属于必需环节,即在一定条件下,可省略该步骤。同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是同步申报内容,不是先后关系。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调整额度:超过10%与未超10%的操作环节截然不同。未超过,则只需在初设报告中单列章节说明调整情况,如超过,则必须重新申报项目可研,一般此审批时间会较长。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
注意进口产品采购:如果国产设备不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需要进行进口设备采购,应按财政部财库[2007]119号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向财政部报批,周期在30天左右。
监理依据:强化了信息系统监理的工程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加强过程中与项目审批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为后续项目整体验收打好基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前期工作经费:需要注意前期工作经费的归垫。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包括工程、技术、财务、档案等四个方面;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
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
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项目后评价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效益评价、项目影响评价、项目过程评价和项目持续性评价。
项目效益评价是通过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与可行性研究时所预测的经济效益的比较,评价时常预测是否准确,项目投资是否值得,并以项目投入使用后实际取得的数据为基础,重新计算项目的各主要投资效益指标,与当初预测值进行比较,从分析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和产生的偏差的原因中总结经验教训,找出改进措施,为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和投资决策水平服务。
项目的影响评价主要是指对项目给所在地区经济、社会、技术
和文化等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主要是从项目的外部作用和影响来分析和评价特定项目的优势和缺点,分析项目对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目标的贡献和影响。
项目的过程评价是根据项目效益和影响评价中发现的变化和问题,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分析和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从中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过程评价主要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令、制度和规定,对项目的工程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进行分析。其主要内容包括:前期工作评价;建设实施评价;运营评价;投资执行评价;管理工作评价;技术服务和配套投入评价。
项目的持续性评价是分析项目在建设投入完成之后,项目的既定目标是否还可以持续;项目是否可以顺利地延续进行下去。持续性要考虑政策变化、技术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的变化对项目持续性的影响。
项目后评价的结论应该是定性地总结项目的成功度。项目的成功度一般分为五个等级:非常成功的项目,成功的项目,部分成功的项目,不成功的项目,失败的项目,是项目评价专家组对项目后评价的定性和集体结论。项目成功度评价的程序:首先确定评议专家,选定评价因素及其指标,专家个人打分,集体评议,数据处理,得出结论。
项目评价的三个阶段采用的方法没有太大的区别,一般均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项目评价从决策的角度看,其核心内容主要是项目的市场评价、技术评价、经济评价和环境评价等。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文由收集整理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
在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强化了信息工程监理的政策依据,对信息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支持作用。
信息工程监理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在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在信息系统建设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了许多问题,如:不能满足设计需求、工期拖延、资金超预算、信息泄露等。更严重的是近年来在信息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豆腐渣”、“半拉子”工程,极大地浪费了信息化投资。为此,我国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和领导机构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给予密切关注并且采取了有效措施,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引入监理制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
信息工程监理的定义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主要作用和目的是通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基于职业谨慎”的工作,力求在计划的质量、进度、投资以及信息安全的范围内实现信息系统建设目标。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将不是,也不能成为任何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的工程承保人或保证人”。监理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四个阶段。
信息工程监理的发展历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应该说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化质量管理标准,它为我国提高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率、工程质量、技术性能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同时,也对国际信息化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价值。它主要经历了以下发展历程:
1999年,原信息产业部在起草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相关文件的同时,也开始着手筹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2002】47号文件转发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
2002年11月,原信息产业部部信【2002】570号文件
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共六章,二十二条。
2003年3月,原信息产业部部信【2003】142号文件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从财务管理角度区分,固定资产主要有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闲置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在整个企业生产运行中,固定资产能连续在若干个生产周期内发挥作用。加大资产管理力度,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搞好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固定资产分布较广,种类繁多,流动性较大,管理困难,有些设备如流量计等拆卸频繁,企业需要不断加强资产管理力度,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资产保管实施属地管理,资产配套设施由主资产保管人保管,公共设施由牵头实施部门管理,这样可以有效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较好地保管好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由于公司固定资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根据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依据有关资产管理条例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及实物资产管理办法》、《资产调拨管理办法》等,使资产管理做到有规可依。
(二)设立专人进行资产管理
各资产管理人员在使用资产时,需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型、数量、购置金额、购置时间、保管部门和保管人等情况;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等工作。
(三)规范管理程序
规范资产配置手续,加强入账管理。各业务部门凡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应先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由财务资产部门统一向上级部门提交固定资产购置请示,审批通过后,由材料采购部门统一购置。固定资产购置后由材料采购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申请发放实物。规范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领用、交还程序;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一律需将本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与交接人员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确保公司固定资产不发生丢失的情况。
(四)组织资产清查工作
公司每年年中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组织人员深入现场,以实物对照资产账务,采取标签扫码形式见物就清,保证每项资产“眼见为实”,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公司组织人员现场验收,真正做到“五清”――固定资产数量清楚、存放地点清楚、使用情况清楚、责任人清楚、盈亏情况清楚;“两结合”――实物盘点与账务核对相结合,清查盘点与登记记录相结合。
二、固定资产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重复购置
业务部门在购置资产时只考虑本部门所缺,未考虑其他部门是否存在闲置可调用的资产,或者未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购置设备,盲目投资,这样不但增加了企业成本,还导致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变慢,降低企业总资产收益率。
(二)新设备取代旧设备造成闲置
随着生产技术不断进步,以及大量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的运用,许多传统设备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企业更新设备,导致原有资产的报废,未提满折旧,造成资产闲置。
(三)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材料采购部门及实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固定资产增加、变更、处置的审批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部门配合不够,虽然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进行,但由于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单据流转速度慢,导致财务入账时间滞后,转资、处置不及时。
三、创新固定资产制度的对策选择
(一)加强学习,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素质
基层单位核算员应深入学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了解固定资产从申请、购置、保管、转移到报废的一系列处理程序,了解固定资产标签所列示的内容。财务资产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除了要学习财务专业知识外,还需了解资产的使用、变更情况,加强与基层实物管理部门、保管使用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资产的最新动态。除此之外,还应该掌握国家固定资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上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人员只有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语言沟通能力,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每年一度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二)规范固定资产的采购过程
一是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要慎重考虑,需经过细致论证可行性后方可获得批复。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环境变化速度快,即使有了年度的投资预算,但在实施每一项具体的投资计划前,仍然需要由业务部门提出具体的采购申请并获得最新的评估方案,避免资产重复采购。二是采购固定资产时,购货发票应与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防止因根据发票填制的资产标签与实际购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明细不一致而导致大量的账外资产和不良会计信息。三是办公设备等实行交旧管理。新设备购置以后,使用人员到材料采购部门领取新设备的同时,需要交回原设备,保证固定资产管理来时清晰,去时明白,有利于资产的清查管理工作。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财务资产管理人员要与各业务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常联系,通过各业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报告,掌握各部门的资产管理状态。财务资产管理人员要定期给基层资产管理员提供资产系统里的资产台账,要求基层资产管理员对所辖范围内的资产数量、存放地点、使用情况、所属单位等基本信息与台账一一核对,对存在异常的资产进行跟踪与盘点,对不符事项进行报告,这样的定期自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管理办法。财务人员利用岗检的机会小范围进行抽查,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财务资产管理人员要协助各基层资产管理员解决固定资产转移、分拆、组合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并在资产系统内实时更新,使固定资产账目与实际使用状态保持一致。
(四)严格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
固定资产无论是报废还是转让,都必须有严格的审核流程。财务人员应深入现场,监查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事前对报废资产进行核实,事后对报废资产处置进行监督。财务部门不能仅凭获批的纸质报废申请就直接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账务处理,财务人员要把对实物的处置监查当作份内工作,只有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固定资产账务才不会是一笔“糊涂账”。财务资产部门一定要对报废的过程与文件进行确认后,才能在账务中进行报废处理。报废资产的存放要在固定的废旧物资仓库,统一管理、统一处置,严防固定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出现流失。
四、结束语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是关键,加大监督力度是手段。要通过关键手段,不断加强企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严格报废资产管理。只有充分认识到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提高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淑丽.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9).
关键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改革
近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每年都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国有资产的总体规模和占有比重越来越大,在我国公共服务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也出现了重复购置、闲置浪费和流失严重等诸多问题,正如财政部李林池司长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举办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研讨会”上指出的“几年来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非常薄弱,流失几乎存在于各个环节”。本文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如何做到保值增值作以下浅格。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量庞大,分布较广,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在国有资产清查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论是从宏观的制度建设,还是从细节上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尚有较多的问题。如资产管理监督不到位、责任不明确、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低、处置随意、流失严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及原因有:
(一)产权不明,职责不清。由于历史原因,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新建规划、购置审批手续不规范、资料不齐全,无法办理产权证;划拨、调剂、捐赠手续不完备,没有按照实际情况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造成单位盘盈和盘亏,与实际发生不相符合,不能真实反映各单位资产实际的变动情况。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内审监管缺位。由于财务审计人员的配备有限和业务素质不高,有些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核算不到位,出现了以下情况:一是不按《会计法》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各类账簿,只设总账,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更不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二是固定资产明细账不按资产分类记账,只有金额没有数量,反映不出资产的规格、数量情况,造成资产价值、数量不实;三是账卡不符,账物不符,缺乏规范管理;四是不能及时有效对资产进行盘点、核查和监管,财务内审和内部控制管理缺失;五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执行历史成本原则,不能即时反映国有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不能适时确认国有资产的升值收益或贬值损失风险。
(三)管理意识淡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由于部分人员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模糊、意识淡薄。普遍听从行政命令,往往行政领导说了算,而不是根据制度办事,随意性很大,对私人挪用、资产闲置、浪费、流失等问题,缺乏必要的经济手段加以约束。有的单位无章可循,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没有规范的资产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措施;有的单位有章不循,对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对于资产购进和处置没有严格的审批,出入库不登记,领用不办手续,该入账的不入账,该销账的不销账。久而久之,都容易致使资产单位存量不实和资产流失。
(四)资产配置不当,闲置、浪费严重。在传统的财政管理体制影响之下,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由财政拨款购建,资产的形成是免费的,拥有的资产越多,空闲的资产越多,其可供创收的机会越多,部门利益最大化最终引发和强化了使用单位的资产占有扩张欲望,导致资源配置失衡;同时由于缺乏合理统一的配置标准及标准执行不严等问题,导致单位之间配置不均、超标准配置等问题,造成浪费。总之,一方面资产闲置浪费,另一方面不断购置资产,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建议
如何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的成效,不是查看国有资产的多与少,也不是查看国有资产的形态和功能,关键要看在实际运用中如何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达到最大限度的保值和增值。下面着重从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占有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两个层面,探讨齐抓共管,整体联动,规范提高的建议。
(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完善内部控制,改进管理方法,提升管理能力中确保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的单位和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从内部管理的制度和方法不断强化和提升。
1、要增强监管意识,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2、要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实现动态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强化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确保在流转中国有资产公允价值得到保值和增值。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对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要建章立制,强化绩效考核,做到五个加强。
一是应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二是应完善国有资产的配置预算管理办法,加强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从严加强新增国有资产购建的预算管理,明确具体配备的标准、档次和要求,加强部门单位之间闲置资产的流转,坚决控制资产配置的不均和失衡,杜绝重复购置和浪费。三是创新财务核算管理办法,加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和确认规定,重点防范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四是加强绩效考核,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的检查记录,强化绩效评价和考核,要突出打击“非转经”中不法行径,加强对随意浪费、损坏和流失的部门处罚力度。五是加紧国有资产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使得闲置国有资产在调剂、转让、变更、处置方面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据,为加速国有资产的流动,提高使用效率和综合利用价值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存量资产的统计和分析研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数据库,各单位分类接入关联接口,建立整体集成数据管理库和管理系统,形成一个可以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有效依据,可以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提供存量资产数据的资源共享库。
三要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转载体。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流转机构,搭建独立的国有资产评估和交易平台,具体负责资产处置和闲置资产调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确定合理的管理权限,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使用国有资产流转更透明化、规范化、流程化。
(三)增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防范国有资产的变向和隐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容易暗箱操作,至使资产私人占用或随意处置,流失严重;同时滋生腐败,造成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收益、税费大量流失。为此加大外部监管,积极发动财务审计检查和媒体公众监督作用,才能使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更公开、更透明,并将在改革中进一步规范,进一步完善。
目前国家已不断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等特点,需要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协调和合作,真正将国有资产的管理落实到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1]孟春张春华中国经济时报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管理研究
关键词:新形式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归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行使监督权。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质量对于完善财政体制和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现状,国家财政部在2016年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对国有财产的清查核实有进一步的规定和完善,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运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主要意义是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并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在整个管理办法当中,对资产清查的操作情形、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资产清查的主要程序内容、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规定,并且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缺陷方面,对财产的监督和管理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下面就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管理工作较为薄弱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性质可以知道,其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资金投资具有无偿性的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其管理使用方面没有给予太多的重视,存在着“重购轻管”现象,虽然国家相关部门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仍旧存在制度不完善、账目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情况,甚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长期没有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实,在管理过程中,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只注重对资产进行采购,但是在购买之后却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使国有资产长期处于占用和浪费的状态,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国有资产缺少相应的管理规划
在资产采购之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和使用规划,以此来保证国有资产在使用的过程中不会出现占用或者浪费的情况,但是目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需求和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缺乏计划,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只是一味争取资金,存在“占预算盘子”现象;另外在对资产购置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来办理采购审批手续;最后是在对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处置前没有进行科学的评估,导致国有资产大量的浪费或流失。
(三)国有资产利用效率较低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造成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低的原因有很多,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是部分事业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对购置需求进行夸大,以此来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与此相差甚远,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国有资产就会被闲置和浪费,无法发挥出其效用;另外,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国有资产配置方面存在着资源分配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出现重复购置资产,或者是有些单位在实际中需要某些资产,但是由于资金的缺乏无法完成,这样也会造成资源配置不到位,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现象;最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违规将公共财产进行转移,或者宁愿将国有资产闲置,也不愿意调配给有需求的其它单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将会被大大的拉低,出现冻结和浪费的现象。
(四)缺少相应的资产监督部门
在财政部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当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需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和部门,对资产的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以此来保证整个过程的规范性,但是目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缺少行政监督,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实际的工作中未能发挥监督作用,不能很好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这就使资产管理的行政监督职能在实际履行中有着较大的困难,其主要表现在监督环节和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管理过程中,部分事业单位常常避开监管部门,来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随意管理。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
通过上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所出现的实际问题,结合财政部所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要采取如下措施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加强基础管理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出现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主要是相关部门缺少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因此,需要单位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意识到国有资产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在行动上做出表率,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要定期安排相关的培训活动,使全体员工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并明确责任,以此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另外,需要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保证资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规定来进行工作,使整个流程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对于其中比较重要的部门,其工作人员需要实行资格考试,保证国有资产管理的合理性。
(二)使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互结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国有资产,要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实事求是,不能夸大事实,以此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目前的状况,行政事业单位不仅需要对国有资产总量进行合理把握,还需要对增量进行合理预算,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这样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同时,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可以知道,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占用国家资源的情况下,需要对内部资产的分布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以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被不法侵占现象。
(三)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行的是“财政部门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三级管理模式,在实际监督检查中,需要坚持上述管理模式,在国有资产的购置、核算和使用等流程进行严格监督;在对资产采购环节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对招投标的整个环节进行监督,保证其公平性,避免暗箱操作和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从而对资产的采购成本进行控制,确保采购资产的质量;最后,监督部门需要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考核,防止腐败贪污的现象出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结束语
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资产利用率低、缺少管理规划和缺少监督检查,影响资产管理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需要行政事业单位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实行预算管理、加强各级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以此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杨海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 11(3):123-126.
[2]葛宝泉.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 2012(10):71-72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对策
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
1.1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不规范,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的盘点时间,不能做到账实完全相符。一是购买货物记入固定资产方面,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固定资产数值不能完整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购买、报废状况,往往是固定资产购买人、使用人、入账人沟通不畅,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账目无法与实际固定资产数量、金额相符;二是自行建造的房屋记入固定资产方面,由于财务竣工决算滞后或数据不准确,造成固定资产长期挂在“在建工程”和往来账户中,或录入信息不准确;三是其他单位调拨的货物记入固定资产方面,由于调拨手续不健全,无法记入固定资产,造成账外资产长期存在。第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制度限制多,使固定资产价值长期虚高,法律规定行政事业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按照原值记入固定资产,每年不能按照其正常的资产净值计提累计折旧,不能真实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的实际变化情况,无法真实的体现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无法正确判断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价值,固定资产价值虚高的情况长期存在,无法正确估计单位实际资产价值,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时报废造成不利影响。第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不正规,处置不规范。首先,固定资产的重建和维修工程界限不清,为了规避增加固定资产,一些大型的资产主体重建改造分多形式进行,将大的工程项目分解成小的,视同维修工程,不做资产的增加。其次,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程序,擅自出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脱节,导致了部分固定资产流失。第四,一些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购买和修建没有预算和计划性,固定资产重复购置,分配不合理的现象众多。使得一些单位固定资产大量闲置,造成了固定资产的大量浪费,降低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使单位资金也造成支出压力。
1.2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领导重业务轻管理,认为财务工作主要是财务收支制度是重要的,固定资产可管可不管,固定资产购置回来放在单位,不丢失就算管理,“重财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长期存在,对资产的管理没有形成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第二,没有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由使用部门和办公室、财务管理等部门进行相互配合完成的,业务科室是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者,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数量、金额的掌控者,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配合和相互的制约与监督,造成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缺乏制约系统和监督管理机制。业务科室使用固定资产不细心,丢失、损坏、管理人员更换不通知办公室,办公室不能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状态,无法将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数量、金额告知财务,固定资产的管理就将陷入管理混乱的状态。第三,行政事业单位无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人员还不能固定,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缺乏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心,没有绩效考核的要求,所以对固定资产工作不重视,无法做到真正对固定资产认真负责的管理。
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原因
2.1忽视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多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公益性的单位,固定资产有很多是上级部门无偿调拨的,上下级固定资产调拨手续不能及时履行,上级单位认为固定资产调拨下去任务就结束,下级单位认为固定资产是上级单位调拨的,我们没有投入资金,只是使用,不用对固定资产管理投入过多精力。致使这部分固定资产长期处于有人用,无人管理的状态,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2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设置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门的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中,常是办公室或财务科设置“兼职”人员管理着固定资产。很难明确各个部门职责权限,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
2.3管理执法不够严格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国有资产流失罪包含的罪名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现实中也很少有人受到处罚。没有起到预期的警示作用,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2.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不够重视,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不能将管理制度纳入年末绩效考核中去,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2.5会计账目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脱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只记载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无明细实物数量、规格型号、使用部门、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固定资产却由单位业务部门购置、使用和保管。由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与核算部门不一致,相互沟通衔接不够通畅,导致固定资产的使用不规范、保管不妥当、清查不及时,报废程序不合法,账实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
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方法
3.1完善资产管理机制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制定适应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定,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认真做到“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遵守固定资产分级管理的规定、做到“责任到人、物尽其用”。有明确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监督人,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各尽其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做到资产使用回复,保管得当,清查及时,报废合法。努力构建一个职责明晰的管理责任制,这样有利于资产的使用管理。
3.2落实资产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固定资产的种类也日益增加,固定资产的保管方法和保管期限也各有不同,事业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要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努力纠正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不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用健全的制度管理固定资产。
3.3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制度要规范
固定资产到达使用年限或未到达使用年限存在损失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要安装上级单位正常的盘亏、报废程序处理固定资产。不能私自处理、变卖固定资产。对于安装正常程序处理后的固定资产存在残值的,要及时上缴财政,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随着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新时代,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固定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管理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但是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繁杂、琐碎的工作,单位容易忽略其重要性,只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单位领导重视起来,齐抓共管,才能让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化、正规化,国有资产才能得到安全的保障,国有资产才不会流失,只要上抓下管,齐抓共管,固定资产管理会早日步入正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一)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资产配置标准是制定支出标准的基础和主要依据。目前亟需由财政部门制定的主要是业务用车标准、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及部分专用资产配置标准。
1.业务用车配置标准。由于业务用车配置一直疏于管理,已成为各单位公车膨胀的重要因素。许多单位业务用车数量大大超过公务用车数量;不少单位把超过公务用车编制的车统统划到业务用车范围中,有关部门难以控制和监督。如果只管公务用车,不管业务用车,将难以有效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公车的数量和费用。要在科学界定业务用车范围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部门和单位业务用车的标准和编制。配车标准可分为一般业务用车标准和特殊业务用车标准:一般业务用车标准建议参考一般公务用车标准执行,特殊业务车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各部门从严核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各部门业务用车的编制,建议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资产主要包括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单位价格标准和数量标准两个方面。单位价格标准可根据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的平均价格确定;数量标准可以按每人占有数量或处(室)占有数量核定。个人用台式计算机、办公桌椅、文件柜标准建议按每人占有标准核定;公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复印机等其他用办公资产,建议按处(室)占有标准核定。在具体标准的制定上可参考目前各部门的平均占有水平、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国家财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3.专用资产配置标准。专用资产是指有关部门为满足专项业务需要而购置的资产,如一些科研设备、医疗卫生设备、进出境检测检疫设备等。对一般的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建议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对一些特殊的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可由相关业务部门制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4.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配置标准的修订。目前执行的办公用房标准是1999年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单位并没有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也有一些单位反映上述标准不符合实际。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在实际执行中也不规范,超标超编配车问题时有发生。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实际,抓紧修订有关标准。鉴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和工作任务不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保障水平也不相同,因此建议由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本级的资产配置标准。财政部制定中央级配置标准,但可抄送地方参考。
(二)完善工作流程和审核机制。研究完善财政部门内部预算审核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从实践情况看,做好资产配置预算的难点和关键是财政部门内部有关司(处)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问题。鉴于中央部门2009年资产配置预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对财政部内部审核流程作适当调整:各部门司和两个资产处同时对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由两个资产处提出分单位预算控制建议数,经会签预算司同意后送各部门司;各部门司在两个资产处提出的建议数内,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的,部门司需与两个资产处协商一致后再作调整。在预算执行环节,待编预算、追加预算及部门专项中涉及资产配置的,也应参照上述要求和流程进行审核。建议预算司及时对《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中相关内容作调整。同时,加强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工作的协调配合。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审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单位在编报资产配置预算时,财务部门要充分征求资产部门的意见,资产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务部门的工作沟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研究开发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开发建设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动态监管,是做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重要基础。目前,财政部组织开发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在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推广实施,并于今年在全国推广。系统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横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纵向“中央—省—市—县—乡”的架构进行部署。原则上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该系统为标准版本,以保证资产管理信息的统一规范和通畅传输。系统实施涉及到硬件配置、网络布设、操作培训、软件应用等多个方面。当前,应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障经费,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在“金财工程”统一框架下,实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其他系统的有机衔接,并保障资产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
(四)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薄弱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性质不同、情况各异,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全部缴入国库,严格管理。对行政单位的出租出借收入应按照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先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先上路,后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国库管理;对事业单位的出租出借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建议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出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单位上缴收入和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收入管理办法。
(五)做好重点资产与大型资产的配置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种类繁多,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审核范围上,应突出重点,主要抓好重点资产和大项资产的配置,如房、地、车和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的配置;对一般性的资产,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预算限额内自行掌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资产配置预算是一项新业务,应该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当前要首先抓好对房屋、土地、车辆和一定价值以上的大型设备的审核工作。
(六)加强监督,严肃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财政监督、财务检查等各方面的作用,加强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的监督检查。在资产配置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配备购置;对预算执行中,因特殊需要,需追加预算并临时购置资产的,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购置;对各部门未申报购置预算的资产,不得安排经费。建议强化审计部门、财政监督部门在资产配置预算监督检查方面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各地财政专员办对驻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资产配置实施财政监管的责任义务和实施方式。对违反上述规定购置资产的,应在审计和财务检查中作为重要问题查处;对有关单位超标、超编配置资产的,严肃查处,坚决纠正。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资产管理从生到死有3个最为重要的环节,即资产购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在目前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尤以资产处置环节最为薄弱。
日前,财政部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受到了地方各级行政单位财务人员的高度关注,这恰是因其将焦点对准了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并提出了诸多切实有效的加强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从“进口”到“出口”的全程管理。
资产处置环节薄弱
之所以要针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专门出台该《办法》,主要是因为资产处置是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薄弱环节。
“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构成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进口和出口,这两个环节更容易产生管理问题,也更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高级讲师刘用铨表示,相对而言,目前,我国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购置环节的制度相对比较健全。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早在2002年就出台了《政府采购法》,而且各地方在2006年后也针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出台了资产配置标准等一些具体的配套规定。
那么,为什么资产处置环节会成为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呢?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财务处处长任红梅表示,实际上,资产处置环节比较薄弱不仅体现在地方行政单位中,也体现在各层级行政事业单位中。不同于资金的直线型管理,资产的管理链条非常多,因为资产存在的状态就是非常分散的,分布在很多资产使用者手里。
很多时候,资产管理者根本见不到资产,即便是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点都存在难度,更何况是进行资产处置。
江苏省工商局审计处处长朱昌兵表示,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长期以来资产处置制度缺失或规定过于笼统,导致资产随意处置现象较为普遍。另外,资产管理涉及资产管理、财务和资产使用多个部门,由于部门配合不力,很容易出现资产账账、账实不符的情况,家底不清也给资产处置带来一定的难度。
任红梅还表示,以往的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标准、程序、处置收入管理等规定得不够细致。对于什么样的资产需要进入处置环节没有确切的标准,对于处置需要履行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处置后所获收入的管理缺乏相应的制度等,这些都是造成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相对比较薄弱的原因。
处置新规亮点较多
无论是业内专家,还是实务工作者,在通读该《办法》后都表示,这个《办法》不仅针对当前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中的难点出台了有针对性的措施,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任红梅表示,该《办法》对报损、报废等以往国有资产处置中模糊不清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定义,非常有必要。这也让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者感到该《办法》非常清晰,很接地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朱昌兵表示,鉴于地方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较为普遍的情况,该《办法》对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作出规定。虽然该规定在篇幅上仅短短一条,但其对维护地方行政单位的权益很有帮助。
另外,朱昌兵也表示,该《办法》中对上级单位向下级对口单位配发、调拨资产进行了限制,这是一项非常好的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上级向下级单位配发的资产不一定是下级需要的,容易造成浪费;另一方面,该规定也能有效防止上级单位随意处置资产、提早更新资产所带来不必要的支出。
刘用铨认为,该《办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创新就是规定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实际上,新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但有一些地方在管理实践中没有严格做到“上缴国库”。
刘用铨介绍说,根据以前的办法,资产处置收入属于行政单位的其他收入,属于行政单位自有收入、可支配使用的财力,现在则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资产处置的收入在性质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属于公共预算管理范畴。这样,一者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体现了综合预算的理念;二者在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四本预算体系中,明确了资产处置收入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而非其他预算。
有力推进全程管理
若翻开一家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你会发现,其中固定资产一栏数额庞大。针对行政事业单位重资金轻资产的状况,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和引导由来已久。
2006年,财政部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等进行了规范,其中对资产处置的部分仅作了框架性规定。
在此之后,财政部针对中央层面行政事业单位了《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针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处置出台了一系列的办法。这使得中央层面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除了2006年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外,针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未有其他相关办法出台。日前的《办法》是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补充和更新,也标志着我国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从资产购置到资产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流程基本建成。
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是非经营性质,以公益事业服务为目的,处于社会直接生产经营过程之外,属于纯公益性质的国有资产。这几年来,出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等各种原因,绝大部分事业单位都开展了创收活动。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也由纯公益性质逐步分化成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俱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加了局限性,缩小了概念的内涵。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事业单位的完全出资人,事业单位的资产就是国有资产。用国家的钱办国家应该办的事,要办事,就得向国家申请要钱、要物,至于产权的归属、如何管理则无人过问,长期以来形成了只注重需求而忽视管理的局面,使人们对国有资产在事业单位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及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紧张,一般事业单位都没有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或多部门管理,或由使用者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由于国有资产的分散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使用者大多是重使用而轻管理,使已有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难以得到真正落实,管理工作表面化。
(二)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
在宏观管理层面上,有些地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有些地区则是国资部门;与此同时,部分地方省、市(地)、县三级之间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宏观管理部门也存在类似问题。这种不平等的机构设置不利于资产的宏观管理。在微观管理方面,在省级,大部门省级设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级行政机关的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在省级以下,许多地方设有事务管理局,特别是在县级,绝大部分都没有设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另外,一些机关事务管理局本身只能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而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国有资产无法管理。在微观管理方面,许多单位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人。
(三)国有资产的潜在流失正在发生
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不明晰,已经导致了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潜在流失。如在与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合作时,对投入的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国有资产的产权不明确,形成他人对国有资产的无偿占用,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些单位只知道有固定资产,对无形资产(如科研成果、单位名称等) 的存在和作用没有足够的认识,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相脱节
一些事业单位业务上实行“条条管理”,而财务又实行“块块管理”,这种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脱节造成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导致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此外,一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还存在着较为普遍的资金管理和财物管理相脱节现象,部分地区资金管理属于财政部门,而财物管理属于国资部门,且国资部门与财政部门在业务上是相对独立的,从而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约束手段,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五)国有资产监督不到位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处置等活动中普遍存在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国家管理部门审批,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工作,而多半是双方协商,私下交易,使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脱离了国家监督,私自低价转让、出售、变卖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中国家权益被侵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
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践来看,预算软化是我国目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随意性强、资产闲置、使用效率不高等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从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经验来看,预算管理是合理配置政府资产的基本手段。据此,我们必须制定完整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并严格按预算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个单位,需要购置什么资产,如何配置增量资产和处置存量资产,应该充分分析这个单位的存量资产的现状及其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并将两者进行科学的匹配,最后得出决策方案。这个匹配的过程就是编制资产预算的过程 。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可以有效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可以为细化部门预算提供直接依据,还能够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因此,我们必须非常重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预算管理。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制定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和条件。是解决目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随意性强、配置不合理等问题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制定配置标准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考虑灵活性。在事业单位这一共性下,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各单位工作性质的差别和不同,确保标准的人性化原则,但对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提供同一性质的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其资产配置标准应当统一。使每一单位都在确定的标准下既不导致资产的闲置和浪费,又能保证公共管理需要,实行高效运转。(2)要考虑人平标准、单位标准和结构标准三大因素。与此同时要抓住重点,要特别对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和现代办公设备等重要规定资产制定具体细致的标准。(3)以实物标准为主,价值标准为辅。在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时,能够制定实物标准的,应尽量使用实物标准。对于一些变化大、型号品种过于复杂而难以采取实物标准的,可采取价值标准,但在实施时应考虑通货膨胀与地区物价差异等因素。(4)资产配置标准经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颁发后,应具有强制性。其适用范围内的事业单位都必须照章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与此同时,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同时出台相应的违规惩罚及考察监督措施等。(5)要坚持动态性标准。动态性是指由于经济、技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职责与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手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因而其配置标准不是长期固定不变的,应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调整。这种调整不是随意的,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进行的。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使之发挥更大效益的重要保证。1995 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有些办法的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还普遍不足,使这些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在提高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健全的规章制度,可以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责任明确,管理规范;领导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都能自觉地依照规章制度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益。同时,健全的规章制度,也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四)完善产权登记制度
当前需要迫切进行的一项工作是,尽快开展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完备的产权登记制度。一方面可为深入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为科学分配预算、准确评估单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基础数据。清产核资工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要较好地实行新模式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现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清查需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以实物为依据,采取自下而上、自查为主的方法,通过回忆、座谈等方式,按购置或调入时间、现状、用途全面盘点,并登记列入财务账,从而使账面价值真实反映实物。通过清查盘点,在弄清资产家底的基础上,要完善产权登记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目的,在于明确国家和事业单位的产权关系。其意义在于:一是明晰了国家享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享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改变了过去那种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混为一谈的模糊概念;二是明确了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三是可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前清后乱,从而可有效防止资产的流失,同时又能做到物尽其用,保证可以充分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所占有、使用的财产去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
关键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理论体系;实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5-0097-03
一、引言
十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探索绩效考核模式,提高考核指标的导向性和针对性。”财政部也多次在政策文件中提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资产安全性、资产完整性和资产使用有效性进行考核。”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作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延伸领域,越来越受到理论学者与实务工作者的关注。事业性国有资产作为事业单位履行社会准公共产品供给职能的物质基础,适时引入绩效评价,能够强化资产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现事业单位社会准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降低运行成本。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评价主体不明确、评价对象不清晰、指标体系不完善以及评价结果问责机制缺失等现实问题。研究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一方面能够促进绩效理论在财政管理领域的运用与发展,另一方面能够促进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研究文献述评
伍海泉(2009)认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效延伸。他提出了针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并构建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其中,包括资产安全、资产质量、资产运行、资产贡献、资产偿债等核心指标。
赵爱玲等(2012)认为,研究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有利于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稳固政权基础、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他们从目标、标准、措施三个层次对指标进行构建并设计出绩效评价结构图,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证分析,并认为应从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和鼓励各单位、部门经营积极性两方面优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刘兴云(2014)认为,评价方法的单一性、指标体系的不科学性、专业评价人员的匮乏是行政事业性开展资产绩效评价工作的现实阻碍。他从意识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单位绩效意识淡薄、绩效评价客体范围小。并提出解决对策,包括明确参与主体及其职责、明确绩效评价的客体内容、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以及科学设定评价指标等。
谭静等(2015)认为,应区分行政性与事业性两类资产进行指标设计,同时需要分三个层次进行指标构建,他们设计了资产保障水平、资产管理能力、资产运行效率及资产管理效果四个一级指标,并对各级指标的内涵及赋值标准予以详细论述。并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一、二级指标的权重,运用专家意见法对三级指标权重加以确定。随后,对绩效评价报告的撰写及应用进行论述。
周攀(2016)认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应涵盖资产的物质价值贡献目标、资产的社会价值目标以及对高校人才培养的状态三个方面。
国内学者大多将高校作为绩效评价的空间客体,使研究领域单一化,如周攀(2016)、蔺汉杰(2014)、丁岳维(2014)等。还有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作为绩效评价的实务客体,如王志刚(2015)、谭静(2015)、赵爱玲(2012)等,他们的主要研究思路为阐述绩效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虽然对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提出建议,但研究的重点更倾向于数学模型的构建,以此验证指标体系的可行性。上述研究成果,具备一定的实践性,但缺乏理论支撑,不利于理论发展与融合。本文认为,应构建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理论体系,积极构建实务体系,因为概念不明、工作流程不清、责任落实无章可循,同样会阻碍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三、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构建
(一)理论体系构建
1.基本概念界定。绩效是财政支出绩效的简称,也称为财政效率。而效率是经济学概念,指投入与产出之比。绩效(或财政效率)是效率概念的深化,指社会公众获得的有效公共服务与财政支出之比。而绩效评价,简而言之就是对经济活动的绩效进行评价。绩效因评价而来,没有评价,何谈绩效。可表述为评价主体运用指标体系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在参照既定标准基础上,形成评价结果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后对结果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善经济管理活动中的行为偏差。
事业性国有资产及其管理。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作为我国国有资产体系中的一部分,包括行政性国有资产和事业性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是指管理国有资产的行为与活动,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产权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监督检查等。
综上所述,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即指评价主体对该管理活动进行绩效考评。通过参考绩效标准,明确管理过程中的低绩效行为,不断提升资产管理效能。
2.基本理论构成。公共产品理论认为,社会总产品可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指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和劳务,具体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有公共提供、混合提供和市场提供。其中,混合提供指政府以收费的方式向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收费与成本差额部分由政府承担。处于公共品或准公共品领域时,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绩效评价才是有意义的。事业性国有资产服务于事业单位,是其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换句话说,公共产品的供给有赖于国有资产的使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直接影响着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有效供给。
委托理论认为,委托其实是种契约关系。其核心是研究在利益矛盾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佳契约激励人。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必然存在委托问题,政府代表社会公众(纳税人)充当委托人角色,事业单位充当人角色,代表政府管理事业性国有资产,提供纳税人需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政府向事业单位拨款,纳税人向事业单位付费,形成委托关系。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即为双方订立的契约,以此约束人行为,为人提供提高资产运行效率的动力与规避风险的能力。因此,可以通过评价其绩效水平,发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资产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基本理论还包括目标管理理论、科学管理理论等,在此不做详述。
(二)实务体系构建
1.确定评价主体。评价主体,即评价活动的实施者。从委托关系看来,宜遵循“谁拨款,谁评价;谁用款,谁接受评价”的评价原则。财政部门向事业单位划拨财政资金与资产,事业单位运用资金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则财政部门应作为评价主体。从行政管理体制看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也应成为绩效评价的主体,一方面有利于管控国有资产,另一方面也是对下属单位绩效的考核。而事业单位本身也可作为评价主体,也就是单位自评价。由此可见,评价主体是多元并存的,具体实施主体确定须经过法定程序,并且具备相应资格、专业胜任能力。
2.明确评价对象与内容。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对象从总体来看可确立为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细分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监督检查等活动。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等。重点评价内容应为资产的配置与使用,资产配置合规直接对预算资金的节约负责,资产使用高效对单位履行职能负责。制度建设、绩效目标已暗含在评价过程中,比如“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标准”,这本身就是一项制度,符合标准就说明绩效目标得以实现,超标配置说明浪费了预算资金,是低绩效的,目标没有实现。
3.科学设计评价指标。设计绩效评价指标应遵循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其中,全面性是指指标应覆盖国有资产管理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评价。重要性是指在全面性的基础上突出评价重点,如重点资产、重点行为等。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用于确定某项管理行为是否合规,是否达标,某项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效执行;定量指标用于考察资产存量盘活与增量调控等相关管理活动。指标设计还应考虑经济与效率,即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可行,数据获得方便、可操作,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4.建立结果问责机制。评价主体应及时归纳整理、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手段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高绩效部门或单位予以表扬或优先安排预算支持,对绩效不达标或评价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削减预算支出,还可将绩效结果与相关责任人绩效及奖惩挂钩。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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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of
the Public Owned Assets Management
ZHOU Li-jian,SUN Chao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