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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国家都会面临汇率制度的选择问题,汇率制度的选择一直是而且还将可能是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与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有关的理论文献开始是集中于讨论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之间的优劣问题,随着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的不断发生,有关汇率制度选择的关注重点也转向每种汇率安排在防范风险的能力方面,讨论集中于哪一种汇率制度更适合应付日益增长的国际资本流动性与世界资本市场的不稳定性。而且经济学家还开始对不同汇率制下的经济绩效进行比较研究,想知道是不是会有一种汇率制度对经济的影响要好于其它制度。因此有关汇率制度的讨论以及相关的政策观点都是随着时间演进的,它们很少独立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特征之外的。本文第一部分对汇率制度选择的理论争论进行回顾;第二部分考察汇率制度的分类方法及其演进,看能不能够从中发现汇率制度发展的长期趋势;第三部分集中介绍汇率制度与经济绩效的实证研究;最后一部分是文章的结论。
一、汇率制度选择的理论争论
阿利伯(Aliber,2000)将有关汇率制度选择的主要问题归纳为:“固定还是不固定”和“实行还是不实行最优通货区”。对这两个问题的最古典的回答是始于19世纪的工业革命时期,由于实行的金本位制,那时的答案就是将货币固定于黄金,这是一种内生的固定汇率制度。凯恩斯(Keynes1923)将“内部稳定”(一个稳定的价格水平)和“外部稳定”(一个稳定的汇率和国际收支的平衡)严格的区分开来。在国内价格名义刚性的情况下,Keynes更倾向于保持国内稳定,从而也就提倡浮动汇率制度。但在那个时代,许多的经济学家都是浮动汇率制的怀疑论者。最有名的是Nurkse(1944),他认为1922年到1926年法国法郎的经历证明在浮动汇率制下,投机在总体上是非稳定性的。随着1964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世界经济选择了“美元与黄金挂钩,其它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度。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运行的过程中,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出现了,这两种观点也成为以后分析汇率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弗里德曼(Friedman,1953)为首的一批经济学家提出浮动汇率在吸收外部冲击方面可能的优点,因此极力主张浮动汇率制;而以蒙代尔·Mundell,1991)为首的另一批经济学家反驳了这一观点,他们指出,根据经济条件的不同,一些经济体维持固定汇率可能会更好。众所周知的“最优通货区理论”(Optimalcurrencyareastheo-ry)是他们的主要观点。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除了欧洲货币体系(EMS)之外,大多数的工业化国家选择了浮动汇率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也逐渐从固定汇率体系转向浮动汇率体系,而这种转变通常是在经历了货币危机之后。因此这一时期有关汇率制度选择的研究是与货币危机理论结合在一起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克鲁格曼(Krugman,1979)的第一代与Obsfeld(1994)的第二代货币危机模型,克鲁格曼研究了固定汇率制下国际收支危机的模型,认为危机的主要原因是和固定汇率制不相容的货币、财政政策。他指出国内信贷超过货币需求的过度增长,将导致中央银行外汇储备的损失,而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是有限的,在投机的冲击下,固定汇率制最终将崩溃。而Obsfeld的第二代货币危机模型则强调危机的出现与基本经济因素无关,而是由预期因素导致的,危机本身导致政策变动,促使危机自动实现。这两种理论分析了货币危机产生的两种不同原因,前一理论强调的是货币危机的政策根源,而后一理论关注的则是固定汇率制这一制度本身的某些缺陷,而现实中的货币危机常常是这两者的结合,即不合理的经济政策与存在某种缺点的汇率制度相结合,是导致货币危机发生的不可分割的两方面原因。
从1990年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转向实行资本自由流动,而根据以上的货币危机理论的分析,固定汇率制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其维持成本是相当高的,因此有经济学家提出“固定汇率已死”(Themirageoffixedexchangerateregime)的假设(Obsffeld&Ro—goff,1995),因此他们建议一国应该开始转向更灵活的汇率制度,但另一些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反,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随着固定钉住制的崩溃,许多国家并没有转向浮动汇率,而是采取了相反的道路,比如欧洲大多数国家选择了货币联盟,而另一些国家(如厄瓜多尔)则选择了单边美元化。而在一些声称允许其货币自由浮动的国家,实际上却在外汇市场上积极的干预汇率,以将汇率维持在对某一货币的一个狭小的幅度内,这反映了这些国家对大规模的汇率波动存在一种长期的害怕。这就是所谓的“害怕浮动论”(Fearoffloatinghypothesis),它是由Calvo和Reinhart(2000)提出的。“害怕浮动”的原因是因为在这些国家,贬值有紧缩效应,而这同这些国家的经济政策长期缺乏公信力(Credibility)有关。害怕浮动论因此主张,由于新兴经济体有结构性的不适于浮动的理由,故这些国家应该实行完全美元化。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新兴市场经济体发生了一系列的货币危机,比如1994年的墨西哥、1997年的东南亚、1998年的俄罗斯和1999年的巴西以及2000年的阿根廷。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学术界开始从可持续性和危机预防角度,重新研究国际资本高度流动条件下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汇率制度选择问题。例如Summers(2000)指出以上这些危机的根源是严重的银行和金融部门的脆弱性,以及短期资本的流入。日益增长的资本流动性,使政府对汇率的承诺变得十分脆弱。也就是说,由于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软”的钉住汇率制变得不可行。Summers其实是在用“不可能三角理论”(Theimpossibletrinity)来解释中间汇率制的不可维持性。这一理论认为:开放经济不可能同时拥有资本自由流动、独立的货币政策和固定汇率,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严格的钉住制和浮动汇率制是最适合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汇率制度选择。从这一理论中导出的结论就是有关汇率制度选择理论中的“两极论”(Bipolarview)。这一理论首先由Eichengreen(1994,1998)指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认为,唯一可能持久的汇率制度是自由浮动制或具有非常强硬的承诺机制的固定汇率制(如货币联盟和货币局制),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所有中间汇率制度(Intermediatere—gimes),包括“软”的钉住汇率制度如可调节的钉住、爬行钉住、目标汇率制以及管理浮动制,都正在或应该消失。因此,未来的汇率制度只剩下完全自由浮动汇率制和“硬”的钉住汇率制这两极。由于中间制度消失,形成所谓“空缺的中部”(Thehollowmiddle)。因而这一理论又被称为“中间制度消失论”(Thehypothesisofthevanishingintermediateregime)或“中空汇率制度理论”(Hollowingouttheoryofexchangerateregime)。
金融危机中钉住汇率制度的崩溃,使一国面临退出现行汇率制度,选择采用另一种与本国经济更适合的汇率制度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就形成了汇率制度选择理论中的“退出战略”(ExitStrategies)理论。关于“退出战略”的研究,首先要考察的是退出的[来
动机。一国退出钉住汇率制的动机主要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考虑。钉住汇率制的收益是引入汇率名义锚效应,对一国反通货膨胀政策的效果十分明显;但其成本是缺乏调节弹性,久而久之其维持成本会相当高,最终一国将不得不退出固定汇率制。研究表明,最佳的退出战略,是在估计出钉住汇率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时间点上退出(Edwards,2000)。另外,对于经历高通货膨胀的国家,在实行钉住汇率制后不久,便应考虑采用较有弹性的制度(Dombusch,1997;Tomell和Vevlasco,1998);其次,“退出战略”还研究了退出的时机与退出的步骤问题。在退出的时机选择上,一国应该选择外汇市场相对平静的时期,或是其货币趋于升值时,特别是当有大量资本内流时。就退出的步骤而言,如果退出发生在外汇市场平静和汇率升值时,可采取缓慢的步骤,逐渐推进到新的较有弹性的汇率制度。如在危机情况下被迫退出的话,则应该迅速采取行动,同时还需要采取一些搭配政策,如紧缩性的货币和财政政策及执行一系列的经济改革政策,来防止“过度贬值”和轮番贬值。最后,“退出战略”还研究了退向何处的问题。一般而言,对大部分的新兴经济体来说,弹性较大的汇率制度是有利的,但具体来说,一国从钉住汇率制退出来以后要采取何种汇率制度,应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定(Eichengreen和Masson,1998)。
从以上的理论回顾可以看,对于汇率制度的讨论以及相应的政策观点都是随着时间演进的,它们很少独立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特征之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资本市场相对封闭的条件下,外部冲击相对也是无关紧要的,而且许多国家都在与通货膨胀作斗争,因此这个年代的经济学家集中于研究汇率制度作为稳定工具的作用。而进入九十年代后,资本流动性的加强使理论文献所强调的问题也相应改变,讨论主要集中于不同的汇率制度在吸收外部冲击或预防风险方面的作用。但争论的结果是没有一致意见的。
二、汇率制度的分类及其发展趋势
对于汇率制度选择的问题在理论上是没有一致意见的,现实经济中汇率制度的复杂多变性也与理论分析相符。整个二十世纪就几乎将所有的汇率制度都演绎了一遍。从1914年前的古典黄金本位制开始,接下来是一战后的短暂的自由浮动制时期。然后就又恢复了金本位制(称之为金汇兑本位制),这一制度在1930年初的世界性金融危机中崩溃,随之诞生的货币集团并存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在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在全球建立起了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70年初。在这之后,国际货币体系进入一个多种汇率制度并存的混合汇率制度时期,我们也将其称为牙买加体系时期。二十世纪国际汇率制度的演进可以用下表来描绘。
汇率制度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汇率制度发生了出入意料的变化,这更让人们在面对汇率制度的选择问题时感到迷惑,到底哪种汇率制度是最好的?汇率制度的长期发展趋势是什么?下面我们根据现在流行的几种汇率制度的分类方法来考察一下汇率制度的发展趋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它的《汇率安排和汇率管制》和《国际金融统计》(IFS)中是根据成员国报告的汇率制度对汇率进行分类的。这些汇率安排的分类(2001年3月31日上)可以归纳为8种汇率制度:1.无独立法定货币的汇率安排。(39个国家),2.货币局制,度(8个国家),3.盯住一国货币或一篮子货币(44个国家),4.水平带内钉住制(6个国家,5.爬行钉住(4个国家);6.爬行带内浮动(5个国家);7.不事先公布干预方式的管理浮动制(33个国家);8.单独浮动(47个国家)。(资科来源: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n-tem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s,2001,pp·124—125)。
Fischer(2001)将以上的汇率安排归纳为三组:“硬”的钉住制(包括1和2,共有47个成员),中间汇率制度(包括3—6,有59个成员),和浮动汇率制度(包括7和8,有78个成员)。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到2001年3月底,世界上大约有三分之一的经济体,这其中大多是发展中经济,实行的是中间汇率制度。Fischer指出在过去的十年中,随着“硬”的钉住制和浮动汇率制在比例上超过“软”钉住制,中间汇率制度正在逐步消失(见图1,在1991年实行硬钉住制的国家有25个,占16%,而到1999年则上升到45个国家,占24%;同样,在1991年,实行中间汇率制的国家有98个,比例为62%,而到1999年数目下降到63个国家,比例为34%;实行浮动汇率的国家数量在1991年为36个,比例为23%,到1999年的数量则为77国,占42%)。他预期“两极论”将适用于新兴市场经济。而在硬钉住制与浮动汇率制之间的选择则根据经济体的特征,特别是他们的通货膨胀历史而定。硬的钉住制对于有长期的货币不稳定历史的经济体或者对在资本与经常帐户交易几乎与其它经济体实现了一体化的经济体适用。Summers(2000)的研究也发现最近的货币危机的根源不是财政赤字和经常帐户危机,而是银行和金融部门严重的脆弱性和短期资本的流入。他指出在金融自由化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固定汇率制的表现是非常糟糕的,他认为选择正确的汇率制度就意味着“从可调整的钉住汇率这样的中间汇率向两极汇率制度(浮动和固定汇率制),如果必要的话可通过放弃独立的货币政策来支持”。
但也有人反对以上的“两极论”观点,因为两极论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分类标准来进行研究的,但是基金组织的分类方法,特别是1998年以前的分类方法,可能只简单的反映了成员国汇报的法定汇率制度。然而,基于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变量实际运行的事实上的汇率制度可能更准确。一些经济学家就是根据事实上的汇率制度研究来反对“两极论”的。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0,2001)根据汇率波动率(以一年中名义汇率平均每月的绝对变动百分比计算)、汇率变动的标准差(以汇率每月变动率的标准差计算)、以及外汇储备的波动率(以国际储备相对前一月的货币基础的每月平均变动率计算)这三个宏观经济变量,将经济中的汇率制度分为四类:浮动汇率制、中间汇率制、固定汇率制和其他汇率制。这一分类方法又称为LYS分类方法。按照他们的分析,归为“中间汇率制度”的经济体的数量仍然超过所有经济体的四分之一。Masson(2001)还指出中间汇率制度还将继续构成实际汇率制度一个可观的部分。另外,Frankel(1999)也强调,两极汇率并不是对所有国家普遍适用的,它只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些国家适用。
三、汇率制度与经济绩效
在汇率制度的选择问题上,理论界是没有一致意见的,而研究汇率制度理论就是为了给现实经济选择汇率制度提供指导。汇率制度对现实经济有没有影响?是不是不同的汇率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都是一样的?有没有一种汇率制度的表现要好于其它的制度?这些就是汇率制度和经济绩效所要研究的问题。关于汇率制度与经济绩效关系的研究,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文献。传统的研究集中于关注汇率制度与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这两项指标,提出了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的替代关系,即固定汇率制可以有较好的通货膨胀率,但是以较低的经济增长率为代价的。而新近的研究则在两个方面做出了进展。首先是根据各国事实上汇率制度,而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记录的法定制度来进行相关研究。第二是将研究领域扩展到了汇率制度与金融体系的关系上(张志超,2002)。下面我们从汇率制度与汇率的表现、汇率制度与价格(通货膨胀)的表现、汇率制度与真实经济变量的表现以及汇率制度与银行危机的关系等方面来分析汇率制度与经济绩效的关系。
首先我们考察不同汇率制度下的汇率的表现。研究这一关系的最好时期是第一次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这段时间,因为这一时期有三种主要的汇率制度:1919-1925年的自由浮动制,1926—1931年的金汇兑本位制下的固定汇率制和1931—1939年的货币集团间的管理浮动制。正如所料的,这时期第一阶段的汇率波动是最剧烈的,以标准差计算,欧洲十国和美国在1920年的自由浮动汇率制下的名义汇率波动率是1930年的管理浮动汇率制下的四倍(Eichengreen1998)。而且1920年的前半叶的汇率波动比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的1970年的汇率波动还要大(DeGmuwe,JanssensandLeliaert1985)。事实上,这一阶段的汇率是整个二十世纪中波动最大,也是汇率偏离购买力平价最远的时期。除了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这一段时期之外,汇率(名义和实际上的)最稳定的时期是金本位时期,其次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而且这两个时期也是汇率变动的离差率最小的时期。
其次,就不同汇率制度下的价格表现而言,固定汇率制下的表现最好。古典的金本位制,虽然也有短期或中期的价格变动,但它的通货膨胀率是所有汇率制度中最低的。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通货膨胀虽然经常有但没有趋势性,而且平均来说,这一时期的通货膨胀要大大低于1973年之后的有管理浮动时期。另外,在古典金本位制和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的通货膨胀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多变的汇率制度时期以及1973年之后的混合汇率制度时期相比,有一个更明显的收敛趋势(Bordo和Schwartz,1996);Ghosh等人(1997,1998,2000)的研究也发现,实行钉住汇率制的国家,通货膨胀率要低得多,其波动性也较小;实行货币局制度的国家,其通货膨胀表现要优于实行“软”钉住汇率制的国家。这说明,固定汇率制,特别是比较“硬”的钉住汇率制度对于反通货膨胀是有积极成效的。
虽然汇率和价格表现在固定汇率制下比浮动汇率制下要好,但就真实经济变量而言这种地位就不是那么明显了。特别是在金本位制下,其真实人均经济增长率比任何一个时期都要低,而且增长率的波动也很大。这就是,纯粹的金本位制虽然对汇率和价格的稳定有利,但却是以经济增长和就业为代价的。毫无疑问,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愿意维持金本位制的原因(Nugent,1973)。而相反,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我们可以看到所有汇率制度下最高的收入增长率和就业率(BordoandJonung,1996)。虽然在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在世界许多地方的经济增长率开始放慢,但没有证据证明真实经济变量的变动(除了汇率的变动)与汇率制度系统相关。Baxter和Stockman(1989)对49个样本国家的研究发现,汇率制度的选择(浮动,钉住,合作)在解释1973年之前和1973年之后的经济变量的差异性方面没有什么显著性。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0,2001)利用后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1974—1999年)154个国家的数据建立了LYS数据库,并根据事实的分类法,而不是IMF所提供的法定分类法来研究汇率制度对通货膨胀、名义货币增长、实际利率和经济增长等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发现,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汇率制度与经济绩效之间没有显著的联系。而就发展中国家而言,实行“长期”钉住制度(即连续五年或更长时间的钉住汇率制)比浮动汇率制有更低的通货膨胀率,但是以更低的经济增长为代价的。在“硬”钉住制(即货币局制或无独立货币的国家)下也存在这种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的替代关系。但它的经济增长表现与传统的钉住制并没有明显差别。而相反,“短期”钉住制(少于五年的钉住汇率制)明显要比浮动汇率差,因为它的经济增长要慢于浮动汇率制,而在通货膨胀指标上却又没有任何优势。综合以上研究,我们似乎可以说,在长期中,实际经济绩效可能并不与汇率制度系统相关。
新近的研究将汇率制度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从传统的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这两项指标转向了汇率制度与金融体系的稳定之间关系的研究上。Eichengreen和Hausmann(1999),Eichengreen和Rose(1998),以及Hausmann等(1999)主要在理论方面研究了汇率制度与金融稳定性之间的潜在联系。在实证方面,Eichengreen和Rose(1999)利用发展中国家1975—1992年间的数据来集中研究外部因素(外国利率和OECD国家增长率)在导致银行危机方面的作用。Eichengreen和Arteta(2000)基于发展中国家1975—1997年间的面板数据,考察了汇率制度、金融自由化和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危机爆发的可能性的影响。这两个研究都得出汇率制度对银行危机爆发的可能性没有显著影响的结论。Domae和Peria(2000)的最新研究是利用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过去二十年(1980—1997)的数据来考察汇率制度的选择与银行危机爆发的可能性、银行危机的成本、以及银行危机持续的时间之间的联系。他们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控制了宏观经济和外部因素之后。固定汇率制减少了发展中国家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但如果一国发生了银行危机的话,则按所损失的产出增长来衡量,实行较僵硬汇率制度的国家要承受较高的危机成本。而且,那些在危机之前经历过高通货膨胀率以及有较高银行信贷与GDP比率的国家,在危机期间有可能要承受更大的产出损失。不过,没有证据显示汇率制度对银行危机的财政成本有影响。至于银行危机的持续时间,主要是和危机前信贷繁荣的程度有关,汇率制度弹性程度的大小,未发现对此有影响。
[关键词]参考一篮子货币;钉住单一美元;钉住一篮子货币
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放弃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为何我国选择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特点是什么?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有何作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选择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理论依据
汇率制度选择理论指出,在固定汇率制度、自由资本流动和独立货币政策之间存在三难选择。①如要想选择独立货币政策和固定汇率制度的政策组合就必须放弃资本自由流动,实行资本管制。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前选择的一种政策组合,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再选择这种政策组合已不合时宜。要想选择固定汇率制度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政策组合就必须放弃独立的货币政策。20世纪90年生的一系列货币金融危机说明,这种政策组合的危害决非货币政策无效这样一个温和的负面影响,固定汇率制度在开放的资本账户下往往伴随着货币冲击和货币危机,从而给经济带来巨大的动荡,使经济时时处于不稳定的威胁之中,从长期来看,我国也不宜选择这种政策组合。要想选择独立货币政策和自由资本流动的政策组合就必须放弃固定汇率制度,实行浮动汇率制度,这是我国应当选择的一种政策组合。这种政策组合符合我国的实际,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保持独立的货币政策必然是我国的现实选择;另外,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开放资本账户,实现资本自由流动也是大势所趋。据此,从长期来看,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应是浮动汇率制度。
但从国际金融经验来看,汇率急剧变动和不稳定往往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和微观经济主体的不完善。②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尚欠成熟和完善,人们对金融避险工具的认识还需要有一个过程,金融监管也比较薄弱。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的国有企业仍面临着诸多困难,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还缺乏防范汇率风险的意识。可见,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实施浮动汇率制度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如果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可能会导致人民币汇率频繁波动,不仅无助于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而且还将大大增加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成本。为此,我国采取了较为缓和的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另外,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美元的相对稳定性,美元确实在世界范围内起到了各国货币标尺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美元的稳定性逐渐减弱,同时欧元正在成为一种新的代表性国际货币。因此,我国政府根据整个国际经济形势和美元地位的变化,放弃了钉住美元汇率制度,选择采用了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这可以削弱长期以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过度影响,更好地保持人民币有效汇率的相对稳定性。
二、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特点
从汇率形成机制来看,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不同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和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
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供求变化并不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在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外汇市场上美元的供给大于需求,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会下跌,人民银行就会买进美元卖出人民币,从而使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保持不变。反之,人民银行会卖出美元买入人民币,以使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另外,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变化也不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的汇率是由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和美元对非美元货币的汇率套算而得。如果美元对非美元货币升值,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仍会维持不变,而对非美元货币会升值;反之,如果美元对非美元货币贬值,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同样会维持不变,而对非美元货币会贬值。
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使人民币相对于几种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加权平均汇率保持不变的一种汇率制度。为更好地理解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内涵,我们假设人民币货币篮中只有美元和英镑两种货币,W$。为货币篮中美元的数量,W£为货币篮中英镑的数量,ER/$和ER/£分别表示人民币对美元和英镑的汇率,人民币与美元和英镑的加权平均汇率为ER,则:ER=W$·ER/$+W£·ER/£(1)其中,ER是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的价格。所谓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指保持ER不变,即ER为常数E③。
从公式(1)可以看出,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不同,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尽管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同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的供求关系同样无关,但篮子中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变动,不仅会引起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波动,而且会引起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镑构成的虚拟货币篮中,由于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的价格钉住不变,因此,当美元对英镑升值时,人民币对英镑汇率会升值,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则会贬值;当美元对英镑贬值时,人民币对英镑汇率会贬值,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则会升值。可见,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升值或贬值的可能性皆有。
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不仅受货币篮中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变动的影响,而且与外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的供求有关。例如,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下,当美元对其他货币升值时,人民币对美元应该贬值。但在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考虑到外汇市场上存在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压力,人民银行可能不是根据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要求,通过干预外汇市场,使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相反,人民银行可能不干预外汇市场或仅进行小幅度的干预,而听任人民币在市场供求作用下升值。“参考”意味着人民银行有了决定汇率水平的较大灵活性。
三、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的作用
(一)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
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影响的是实际有效汇率。人民币钉住单一美元汇率制度,尽管可以稳定人民币对美元的双边名义汇率,但在美元对世界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发生较大波动时,由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保持不变,因此,美元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波动完全由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波动吸收,从而可能会导致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汇率的大幅波动,进而引起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较大不稳定。因此,在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对美元双边名义汇率的稳定,不仅不能稳定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反而可能会造成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更大不稳定。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汇率制度,因为人民币对货币篮中任何一种货币双边汇率的变动,经过权数(小于1)化后传导给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影响大大缩小了。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镑构成的虚拟货币篮中,如果美元在货币篮中的权重是50%,那么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变动10%,只对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影响5%。此外,由于货币篮中各种货币的双边汇率的变动,向上的变动与向下的变动对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影响可能会相互抵消,从而使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相对稳定。可见,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可以有效克服钉住单一美元的弊端,保持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相对稳定性。
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由于允许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进而引起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会有适度波动。但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相比,正是由于在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限定了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的浮动范围,从而使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波幅会较小。由于实际有效汇率是名义有效汇率扣除物价因素后的有效汇率,因此,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保持相对稳定亦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可见,与人民币钉住单一美元?[率制度相比,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有助于稳定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从而有助于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可以有效配置资源
微观经济学最重要的一个理论就是均衡价格是对供需双方最有利的价格。尽管单纯从供应方看价格愈高愈好,单纯从需求方看价格越低越好;但是从整个经济来看,一定是供需均衡的价格最好,因为它能最优配置资源。人民币汇率也是一种价格,从全球的角度来看,也是均衡汇率最佳。人民币汇率低估或高估(相对于均衡汇率)都不利于我国经济及世界经济的发展。
一般认为,人民币汇率低估(相对于均衡汇率)会促进出口,但人民币汇率低估也会提高进口成本,从而不利于进口。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进口大量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也会对经济增长产生消极影响。人民币汇率低估尽管有助于出口,但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可能会扭曲价格机制,使人民币汇率丧失在资源配中的积极作用,造成资源浪费。另外,人民币汇率长期低估,会减少贸易伙伴国的市场占有份额,引起贸易伙伴国的报复,这不仅会抵消人民币汇率低估的积极效应,而且还会损害国际协调机制的建立,从而可能会对我国经济及世界经济带来新的问题。
同样,人民币汇率高估对贸易双方国家也都是不利的。首先,人民币汇率高估会抑制出口。其次,人民币汇率高估尽管有助于降低进口成本,促进进口,但人民币汇率长期高估也会扭曲价格机制,从而降低外汇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外汇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我国出口产品是贸易伙伴国消费者欢迎的商品,那么人民币汇率高估也会损害贸易伙伴国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人民币汇率长期过度高估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大幅下降,那么贸易伙伴国对我国的出口不仅不会增加,反而会下降。
可见,人民币汇率是把双刃剑,人民币汇率低估或高估对我国和贸易伙伴国经济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人民币均衡汇率也是一个双赢的汇率,对我国和贸易伙伴国经济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有助于增强货币政策独立性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果实行钉住单一货币汇率制度,则本国货币政策将依附于钉住货币国的货币政策。当钉住货币国提高利率时,本国中央银行就必须提高利率,否则就会产生套利,资金就会外流,本币就会贬值,为维持钉住汇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即抛出外币,回购本币,这会减少货币供应量,最终会导致本国利率上升;反之,当钉住货币国降低利率时,本国中央银行也必须降低利率,否则投机资金就会大量流入境内,冲击国内金融市场,本币升值的压力就会增大,为维持钉住汇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即抛出本币,购买外币,这会增加货币供应量,最终会导致本国利率下降。同样,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果我国继续实行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那么当美国调整货币政策时,我国货币政策也必须作出一致的调整,否则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将难以为继。超级秘书网
在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汇率是一种加权平均汇率,它具有较好的稳定性。与人民币钉住美元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即使我国货币政策与美国货币政策出现了偏离,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仍会保持相对稳定,从而减轻了人民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的负担,增强了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与人民币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由于允许以人民币表示的一篮子货币价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从而使我国货币政策获得了较大的独立性。
(四)会增加市场预期的不确定性
在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下,货币篮中各种货币汇率的变动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货币不等于钉住一篮子货币,它还要将市场供求作为另一重要依据,并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这种缺乏明确汇率形成规则的汇率制度会增加市场预期的不确定性,从而产生一些消极作用。1.不确定的汇率形成规则会损害企业的投资行为。汇率形成规则的不明确会导致汇率变动的不确定性,进出口价格随之不确定,这直接影响到利润的不确定,增加企业选择投资的难度。2.不确定的汇率形成规则和远低于市场预期的升值幅度会增强市场预期,刺激投机资金流入。不确定的汇率形成规则,会增强人们对人民币汇率随意猜测的想象空间。尤其是,央行公告指出,新汇率制度下国际收支状况仍是调节人民币汇率的重要基础,那么目前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双顺差的情况,必然会增强人民币汇率的升值预期,刺激投机资金的流入,对国民经济产生消极影响。
论文摘要: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具有行政垄断性等一系列特征,现阶段的反垄断法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主要问题表现在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体系不完善以及查处机制不健全。为有效预防和查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必须抓紧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查处机制。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业协会以其决议、决定、章程等形式,意图排除、限制会员之间的竞争、会员与同非会员的竞争,或者实际达到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明显的行政垄断性
依照其产生途径,我国的行业协会主要分为“官办行业协会”、“民办行业协会”和“半官半民行业协会”j大类。“官办行业协会”主要通过分解和剥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自体制内部由上而下培育产生;“民办行业协会”具有较强的自发性,主要是依据当地市场的实际需要,由同一行业企业自发组成;“半官半民行业协会”属于上述两者的混合形态。这其中,官办行业协会体现出明显的行政主导性和依附性,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以政策为建立依据、建立时间早且数量多、位于重要的行业或较大的地区中,相对于企业及其他行业协会享有明显的行政优势。这类协会既可利用行业协会成员集体的经济优势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又可利用其手中的部分行政权力,或者利用其与行政机关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产生的影响力来实施垄断行为[2l。综上,以官办行业协会为代表的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普遍具有行政垄断性,对新生代民办行业协会的兴起和发展、整体行业协会数量比例控制等问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
(二)实施主体的特殊性
从形式上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发起者只有行业协会这一个法律主体,但其实质是团体成员复数意思的表示,在性质和后果上相当于成员的协议[31。从合意的角度,一般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多需要经过全体的共谋、合意,最终达到协商统一,自愿实施。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内部民主程序的运作,运用协会成员的集体力量,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要求成员服从行业协会决议。故行业协会形成的决议并不以全部成员完全自愿为必要,只要多数通过即可,对未参与表决或反对者亦有拘束力141。实施主体的特殊性还体现在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是单罚制还是双罚制,如何认定等相关方面。
(三)实施过程的隐蔽性和稳固性
比起普通经营者,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协议更为隐蔽且难以查处,因为其多寄生于行业协会章程、决议之中,伴随合法职能一起履行。例如,行业协会可以利用信息交流这一平台,晴中形成价格同盟,或者以标准认证为由,不合理的设置市场准入标准,实则保护会员企业的利益等。其次,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具有稳固性。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同行业利益代表者,其成员基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也会对行业协会所作的决议产生内在的、自觉的履行动力;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因自治权而享有对违规成员进行直接惩罚的权力,有时还可以通过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或施加影响等方法,间接的使违规会员承担行政方面的责任甚至法律方面的责任,以此保证决议的实施。
(四)实施后果的严重危害性
行业协会的规模效应决定了其限制竞争的行为后果比一般企业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更为严重——不论是会员数量,还是市场划分、地域区域等规模因素,都是普通单个或者数个经营者所不可比拟的。影响力越大的行业协会如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其限制竞争行为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范围内全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相关行业长期竞争力的下降,后果极为恶劣。另一方面,整体行业协会一直谋求建立的公正、中立的形象也会受到不良影响,同时降低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其的信任感,整体上亦不利于行业协会可持续发展。
二、反垄断法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
(一)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较零乱、分散,主要存在行政法规与规章中,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等,这些行政法规规章中鲜少涉及法律责任方面。细化至竞争法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既没有关于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和规定,也没有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明确责任设定。《价格法》只针对价格卡特尔做了相关规定且责任主体限定为“营业者”,并不适用于行业协会。只有《反垄断法》第46条针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O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相关规定太少,除了《反垄断法》外,其余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涉及;第二,以《反垄断法》的规定为例,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简单,相关法律责任的设置尚属于起步阶段,漏洞较多;第三,处罚的手段单一,主要依靠的是行政处罚,处罚的力度也有所欠缺。
(二)责任主体不明确
按照《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仅指行业协会。而依据上文的分析,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存在有别于普通经营者的特殊性:其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并不限于协会,还包括参与共同行为的经营者;其协i义的实施也并不限于共谋,合意,还可能存在强迫实施。因此,应当依据限制竞争的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性及行业协会成员对于该议有无实质选择的自由,划分出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主体范嗣:单独处罚行业协会还是行业协会连同成员企业一起;在此基础之上,从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实施的后果、获利程度、发展角度等方面,区分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程度:牵头组织者、积极参与者还是被迫参与者。
此外,作为行业协会主要决策者和实施者的协会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适应的责任。此举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的遏制行、会负责人实施、参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细化并完善个人责任追究机制,以维护行业协会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同理,个人责任追究机制应适用于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这也和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责任体系不完善
通过对比《反垄断法》第49条第46条等相关条文,不难发现行、会行政责任的设置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其一,处罚标准过于单一,缺乏选择性。其二,5O万元这一上限过低,易造成违法利益期待可能性。其三,对于一些较大的行业协会不具备较强的震慑力。其四,撤销登记这种惩罚措施如何适用于“一业一会”地区值得商榷,且如何适用撤销登记制度本身就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其五,针对行政性垄断现象较严重的行业和地区,行政处罚的贯彻实施缺乏有效监督,很难保证最基本的制裁和威慑作用。
我国《反垄断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仅见第5O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其中,如何界定行业协会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行业协会承担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之一。另外,国际上鼓励采用的私人诉讼制度未见到规定,单倍赔偿标准也有待商榷。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空白,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四)查处机制不健全
《反垄断法》第46条仅指出了处罚行使权及撤销登记权的归属,并未对查处机制进行职责划分。《反垄断法》第六章中指出,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查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依据《反垄断法》相关条款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解释,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其中,国家工商总局主要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非价格垄断的协议及行为,发改委主要负责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主管经营者集中行为。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以上三者的主要职责范嗣均未涉及,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又不属于法定的执法机构,无权进行查处。因此,不论由哪方进行查处,都需要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解决这个法律漏洞。
三、完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
从我国现在相关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分析,现有立法主要停留在地方性法规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包括行业协会的性质在内的,关于行业协会之地位、职能、运作方式、组织机制、结构和违法规制等的行业协会法律体系[51。全国性统一立法的缺位,必然导致行业协会法律适用的混乱、法律规范的粗糙笼统、法律体系的混乱和多头管理等现象,还容易导致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不独立及法律责任追究的困难等问题。本文由中国论文范文收集整理。
笔者认为,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十分关键:我国行业协会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角色定位,对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只有这样,才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起到预防管理的作用,不给其提供成长的土壤。其次,只有在明确角色定位的基础上,通过专门的行协会立法,确立公开的准入及退出制度、成立及解散制度等相关独立人格制度,才有可能脱离长期以来因为制度问题而造成行政隶属性,彻底根治行业协会行政性垄断这个问题。再次,专门的行业协会立法中设立专门的法律责任章节,无疑比放在《反垄断法》中更能够准确和有效的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二)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显而易见,现行法律中比照普通经营者进行简单规定处理的方法并不能适应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责任设置的需求,笔者认为,应当依据责任主体的特殊性这一特点,构建一个有针对性的结构框架:
I.由行业协会牵头并组织的,以行业协会决议、章程等形式为主导的限制竞争行为。首先追究行业协会的责任,假如赔偿和处罚超出了行业协会的责任认定承担范围,可由参与决议的会员企业共同分担,被胁迫的成员企业可免除处罚。对于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采用双罚制,即同时承担一定的民事、行政责任,如若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后果严重的,必要时可采用刑事责任加以制裁。
2.在协会内的大企业、强势会员企业的实际支配控制下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此时的行业协会沦为被利用的工具。对于此类行为,只要证明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是由大企业支配形成的,就可以把这些企业作为真正的责任追究对象加以规制,由其以经营者身份适用《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行业协会承担的一定的行政责任,例如警告等。对具体实施者进行责任认定的方法可以参考“揭开法人面纱”制度。
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是相关政府部门的意志所致,旨在维护地方、部门间经济利益和竞争相对优势等。由于此类限制竞争行为具有行政性垄断的特点,因而可以参照我国现有立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处理方式——责令相关行政部门改正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4.个人利用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打压会员或者徇私枉法谋求私利等。在要求实施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参考《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95条之三款②的规定,同时要求直接监督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行政责任方面,增加行业协会罚款的种类和标准,如以非法获利或者销售额为基准;同时增加罚款的上限额度,以确实起到罚款的威慑力。针对原则性较强的规定,出台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以确保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执行方面,反垄断法规定由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对行业协会实施处罚,社团登记机关并不是反垄断主管部门,由其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给予处罚,名不正,言不顺,而且还将造成职能重叠,给反垄断的实际执法将带来诸多不便[61,笔者建议将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亦纳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执法权。另还可以增设其他行政处罚方式,如名誉处罚等,通过降低公众影响力以达到警告的目的。当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由上级行政部门操控实施时,亦应当对有关行政部门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民事责任方面,首先应当将行业协会明确纳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例如在《反垄断法》第5O条增加一款,即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应当增强私人诉讼的运用,改变既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导反垄断案件的传统观念,逐步增强受害者的应诉积极性,可以比照现有诉讼举证制度,适当放宽受害人举证的标准。最后,关于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行业协会主导,策划,积极推动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从严发落,适用两倍之上3倍之下的赔偿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充当工具,默认、放纵态度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则从轻发落,适用两倍的赔偿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最重要的一条是“零的突破”,即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设立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弥补我国现有责任体系的缺陷。其二,实行地“双罚制”。严厉惩罚积极参与的个人和直接收益者,以更好地发挥刑事责任强有力的制裁作用。其三,充分发挥豁免制度的效力。通过给与那些首先对反垄断执法机关自首并与反垄断执法机关合作的个人或者会员企业免于或处罚等的待遇,提高行业协会违法行为被举报、发觉的可能性。条文设置方面结合我国刑法的自首与立功制度,细化《反垄断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法律条文的透明度越高,操作性和预测性就越强。:
摘要: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形象权的明确规定,本文提出构建我国法上形象权制度的思路,对形象权的侵权、救济问题进行了分析,系统提出了形象权的侵权要件和救济方式、赔偿方法。
关键词:形象权基本内容权利保护
形象是指表现人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具体“形状相貌”,或是指文学艺术作品中作为“社会生活描写对象”的虚构人物形象或其他生命形象。所谓形象权,是指将蕴含商业信誉、能够产生大众需求的知名形象进行商业性使用并享有利益的权利。作为形象权的保护对象形象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真实人物形象,即自然人在公众面前表现其个性特征的人格标识。二是虚构角色形象,即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虚构角色包括两种:一种是文学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即通过小说、故事等作品的语言进行描述来表现人物的典型特征;另一种是艺术作品中的角色形象。
形象权在我国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目前学者对形象权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还刚刚起步,对形象权的定义、性质、内涵等内容的界定还相当混乱。而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形象权侵权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在司法领域中存在着诸多困惑。实践表明,民事立法及司法应及早对形象权法律制度做出回应。为此,笔者提出了下列构建形象权制度的思路。
一、形象权的保护期限
形象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与知识产权一样应有保护期限的设定。而且形象权是在平衡知名人物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应对形象权的保护设定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认为,形象权的保护期限及于权利人终身及死后几十年。至于具体的延续期限在理论界和司法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形象权主体的生前保护与死后保护之对象都涉及到人格。与人身权不同,其延伸保护的形式仍然为权利而不是法益。这是由于形象权的财产权性质所致。因此,关于形象权的期间,可考虑为权利人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这一做法借鉴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合理内核,也考虑到国外相关立法例的合理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权利人死亡后延续财产利益的尊重。
二、形象权的侵权与救济
1.形象权的侵权
形象权的保护对象是指真实人物的各种形象确定因素,如姓名、肖像、图像、声音、姿态等。凡未经授权而将上述形象确定因素进行商业化的利用,即构成侵权,但法律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形象权属于新型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对于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或者说构成侵权行为的标准有多种提法。笔者认为形象权侵权的构成须满足的要件如下:第一、非法利用他人的形象,所谓非法利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而非法再现他人形象的行为。具体来说,非法利用他人形象的行为包括对他人形象的使用、复制、模仿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形象的使用,也构成违法。第二、未经权利人许可。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形象权人,还应包括形象权许可使用人、开发人以及经权利人委托授权的形象权管理人等。第三、主观存在过错,侵害形象权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侵害形象权应当具有主观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行为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利用他人形象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使用人具有主观过错。如果未经本人同意,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则只有在使用人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此种恶意是指希望通过使用他人形象毁损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形象,并期待发生所希望的损害后果。如果权利人具有抗辩事由,也不构成侵权。抗辩事由包括法定的抗辩事由和约定的抗辩事由。第四,物质性损害结果。构成形象权的侵害要有利益的损害,即需有财产利益损害的事实。侵犯形象权所造成的损害,应是权利人对其形象所享有的商业价值,即形象商品化的财产利益。倘若将他人形象确定因素用于特定商品而损害其人格,如将他人肖像用于厕具,即构成亵渎性使用,应以侵犯一般人格权论处。
2.形象权的救济
形象权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两种。当侵害行为已经发生而且正在进行时,这时无需考虑侵害人的主观过错,就可以对其课以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由于形象因素的非物质性特征,对该项权利的保护不适用请求恢复原状之诉和请求返还原物之诉,因此法律救济的主要手段是禁令。对于可能出现或已经发生之侵害,都可以适用禁止令。在真实人物形象的侵权案件中,如果损害数额不大或损害赔偿很难计算,下达禁令特别是永久性禁令。所谓损害赔偿,则是一种“债权之诉”。当形象权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赔偿。这一救济措施的适用,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应考虑被告的主观上有无过错。参照知识产权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以规定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为宜;二是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填补权利人损害,以恢复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之原状为标准。赔偿的标准是“与相当因果关系之一切损害,均应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具体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因被告的侵害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让被告获得的不当得利。因此,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形象确定因素的市场价值,或是侵权人所得的非法利润。在市场价值与非法所得不易确定时,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形象的公平的市场价值。这一价值可由法院根据原告的名声、原告以前为类似许可时所获的报酬和专家对等同知名度的人作此授权时所应获得的许可费的评估等因素确定。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专门规定,笔者不主张针对侵害形象权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赔偿额应以补偿损失为限。
三、结束语
我国确立形象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目前我们对形象财产利益保护的实践经验还不够丰富,对相关理论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尤其是对形象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研究不够,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也欠缺周密详实的论证。虽然笔者也试图将上述问题阐释清楚,但限于研究能力,最终也未能如愿。形象权研究之路尚且漫长,本文或许可以作为一块小小的铺路石。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法学,2004,(4).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一、汇率制度与经济增长
一般来说,固定汇率制度的支持者认为,长期稳定的汇率水平有助于人们建立稳定的
预期,为国内外投资者的决策制定提供一个确切的基础,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发展;而未来汇率变动的不确定性会对投资决策制定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国际贸易和投资。虽然企业可以在远期外汇市场上和期货市场上进行对冲操作以规避风险,但这意味着交易成本的上升。在发展中国家中,由于外汇市场不成熟,套利渠道的相对缺乏,它们在浮动汇率面前尤其显得束手无策。极端的易变性意味着货币错配(currency misalignment)仍然发生,而这将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减少投资和外贸,引起经济增速降低,这对于缺乏远期套期保值的国家来说尤其如此 (bird and rajan ,2001)。
而浮动汇率制度的倡导者声称,作为本国货币的外国价格,汇率可以在外汇市场上由供求决定,由市场力量决定的价格信号往往是最优的,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很多经验研究证明,汇率的短期易变性对于贸易的影响是极小的。而且,被观测到的汇率易变性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实际风险。即使该风险在外汇市场受到压制,它也会在其他场合以更不令人愉快的方式爆发出来(frankel, 1996)。(例如,美国为避免因实际供求因素导致的美元升值的措施,可能会引发通货膨胀。)
汇率制度选择的中间派和灵活派则认为,汇率变动对产出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而且可能与经济实体的特点及初始条件有关。因此,应对外部冲击的合适政策应该是具有本国特色的政策(chang and velasco,1999)。
二、汇率制度与通货膨胀
实施钉住汇率制可以约束钉住国政府货币政策。当钉住国的通胀率与被钉住国的通胀率严重背离时,资本的跨国流动将使钉住国货币面临贬值或升值压力。若钉住国通胀率显著高于被钉住国,资本外流将造成贬值压力,为了维持钉住汇率制将减少甚至耗尽其外汇储备。所以这种约束可以看成是一种货币纪律。理论和经验分析给出三个理由,证明钉住汇率制度能有效遏制通货膨胀:(1)钉住汇率建立了清晰的、可操作的目标,同时捆住了政府的手,使得政府反通胀的承诺更加可信;(2)钉住汇率可以帮助价格和工资制定者围绕一个新的低通胀均衡协调它们的行动和预期;(3)钉住汇率制度提供了一个方便的渠道,使得家庭和企业能够在高通胀时期渡过后,将它们从海外撤回的离岸资产转化为本币资产。(在浮动汇率制下,没有这样能重建本币资产的自动机制,因为央行没有义务购买撤回本国的以外币计值的资本)(bruno, 1995)。
浮动汇率制下反通胀措施的紧缩性比固定汇率制下更强(通常导致过高的实际利率和
本币高估),因此浮动汇率制下很多稳定措施都失败了。即使在浮动汇率制下反通胀措施能取得成功,成本也明显比在钉住汇率制下高。以波罗的海沿岸的两个邻国为例,爱沙尼亚采用了货币局制度,拉脱维亚早期采用了浮动汇率制度。两国都成功地结束了转轨时期的高通胀,但拉脱维亚经历了一次更深更持久的衰退。根据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资料,爱沙尼亚在1993、1994、1995年的年均gdp增长率为-7%、6%、6%,而拉脱维亚的同期增长率为-15%、2%、1%;更有意思的是,拉脱维亚在1994年上半年采用了钉住汇率制(sachs, 1996)。
三、汇率制度与汇率的波动与背离
资本流动性的增大容易产生汇率的波动性和背离问题。由于可以通过市场消除与不确定性相关的即期汇率波动,所以汇率的波动性并不是个严重问题。背离比波动性更严重,因为持续的高估对经济的长期竞争力和就业有重要影响。相对价格的变化可能引发高成本的资源配置。meershwam (1989)证明,汇率持续性高估可能导致竞争力的永久损失。
在固定汇率制下,均衡汇率的制定是一个难题,中央银行并不比市场更“英明”。市场总是在发展变化,而均衡汇率的调整总是滞后于市场需求的变动。因此,固定汇率制虽然避免了汇率波动性问题,却面临汇率的背离问题。
在浮动汇率制下,由于货币市场的调整速度快于商品市场的调整速度,存在汇率超调(overshooting)的问题,从而导致汇率可能长时间处于没有经济基本面支撑的水平。此外,投机者的套汇与套利行为可能加大名义汇率的波动幅度。
未实行钉住货币时实际汇率的变动幅度远远大于实行钉住汇率时的幅度。同样,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的偏差在未实行钉住时也比实行钉住时大得多(除了被钉住的货币处于一系列广泛的管制情况以外)。实际汇率这样大的变动幅度恰恰说明了名义汇率的变动幅度要远远大于同时期的通货膨胀率差异变动。20世纪20年代以及70、80年代的浮动汇率制度都有一个典型的特征,即“善恶循环”。各国货币在经历超过正常水平的通货膨胀后,其货币贬值速度和幅度都超过了由通货膨胀率差异决定的长期均衡水平,然后开始升值,货币的升值也超过了长期均衡水平。货币快速贬值削弱了货币当局稳定金融的能力,并增加了达到金融稳定的难度(阿里巴,2000)。
在浮动汇率制下,当国际货币市场上出现明显的不均衡时,投资者就会转移资金以获取利润,这将导致实际利率的变动,于是预期利率的变化就会产生很大的结构性影响。预期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实际利率变动将影响长期资本运动的形式。为了国际货币市场的均衡而发生的即期利率变动,将会引起国际资本市场的不均衡(aliber,1988)。
四、汇率制度与内外冲击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市场价格信号剧烈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浮动汇率可以起到“屏蔽”作用,能够较快地调整以“绝缘”外生性冲击造成的影响。对外贸易的商品价格波动越大,汇率浮动的可能性越大,因为浮动汇率有助于隔绝外国价格的动荡对国内价格的冲击(梅尔文,1991)。
弗里德曼(friedman, 1953)认为,与固定汇率制度相比,浮动汇率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即使名义刚性存在,后者仍能很好的调整经济以应对实际的贸易冲击。实证分析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弹性汇率制度能更好的使经济体避免受实际干扰的影响。浮动汇率在贸易冲击形成后,能更好地调整实际产出。人们似乎不必担心浮动汇率对贸易冲击的影响,因为当受到负面冲击的影响时,浮动汇率制度可以使名义汇率相应的贬值。
弗里德曼同时认为,如果价格轻微波动,那么改变名义汇率以应对实际汇率调整的冲
击,与商品和劳务市场的过度需求推动名义价格下降相比,所需要的时间更短、成本更低。
如果冲击是真实的,从理论上说,浮动汇率制度仍是更有效的选择。实际上,实行浮动汇率制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能给予实际的冲击以平稳、适当的调整。当国内价格是粘性的,那么为应付冲击而发生的改变是缓慢的,一个负面的实际冲击(如出口需求或贸易的下降)会导致名义汇率的贬值。对贸易品的需求减少时,汇率贬值会降低贸易品的相对价格,并因此而部分地弥补负面冲击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且,在出口商品的名义价格下降时,名义贬值会增加其国内价格,这又有利于经济得到一个更平稳的调整。也就是说,在弹性汇率制度下,汇率起着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另一方面,固定汇率制度则不得不依赖国内价格的缓慢改变以走出萧条。换句话说,钉住汇率制度必须承受负面冲击带来的影响。而且,中央银行必须阻止本币贬值,否则用外币购买本币将会导致贬值发生。这是一种内在的紧缩性行为,它会引起就业率大幅度的下滑。对20世纪20年代至90年代的英国和阿根廷来说,为重新安排相对价格,渡过漫长而痛苦的紧缩时期是必要的,这也意味着保持固定的名义汇率要付出代价。
浮动汇率制度平息冲击的另一种方式是实行独立的货币政策。当实际的负面冲击存在时,政府能够采取措施减轻衰退。在弹性汇率制度下,国家可以通过货币扩张的方式来应对冲击。而在固定汇率制度下,货币的增加只意味着储备的外流而对产出没有任何影响。
但是,固定汇率可以更好地处理内部冲击,如通胀率或利率的暂时性变动等,外汇储备的增减可以作为一种缓冲器,以避免汇率的无谓频繁波动。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变动越大,钉住汇率的可能性越大,因为国际货币的流动是一种减震器,它可以减少国内货币供应的变动对国内价格的影响。如果实行固定汇率,国内货币的过量供应会使资本外流,因为部分超额货币可以通过国际收支赤字来消除。在浮动汇率下,过多的货币供应量仍然滞留在国内,并使国内货币贬值(梅尔文,1991)。
不同汇率制度相对优势的存在,是以影响经济体的冲击的特征为基础的。当冲击来自国内货币市场,固定汇率制度会自动阻止冲击影响实体经济;如果确实发生了需求冲击,在货币当局购买外汇储备以阻止本币升值的同时,货币供给将会增加,而实际产出不变。相反,弹性汇率制度则需要降低收入以使实际货币需求减少到实际货币供给未发生变化时的水平。因此,如果这些冲击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这就是赞成固定汇率制度的一个理由。
五.汇率制度与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债务危机
固定汇率制很容易受到国际投机资本的攻击,这是因为固定汇率不是完全置信的,投
机者认为持续高估货币迟早要向市场均衡汇率回归。投机冲击可能引发货币危机,迫使一国放弃固定汇率制度。本币贬值造成持有大量未套期保值的外债的银行和企业债务成本高企,加上央行为捍卫本币汇率而提升本币利率所造成的银行利润率下降以及企业国内债务成本升高,从而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代尔蒙德和代布维格(diamond and dybvig, 1983)系统论述了固定汇率制下的清偿力危机。严格钉住汇率制度限制了货币当局扩大国内信贷的能力,这可能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但却不利于银行稳定。在货币局制度和金本位制下,国内银行体系没有最后贷款人。在一个银行规模小、存款保险制度不完备的金融体系中,这可能造成自负盈亏的银行倒闭。相关模型表明,货币局制度通过加大产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来减少形成国际收支危机的可能性。因此,低通货膨胀价格可能是金融体系不稳定所特有的现象。与货币局制度不同,在固定汇率制下,中央银行愿意充当最后贷款人。但唯一的不同在于,是国际收支危机而不是银行危机形成了。
值得指出的是,采用浮动汇率制并不意味着与危机绝缘。浮动汇率制国家也可能同时遭受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双重打击。以美国为例,美国之所以能够在经常项目长期巨额逆差的压力下保持美元坚挺,是靠长期源源不断流入的外国资本。而资本项目的顺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的主观预期和对美元的信心造成的。一旦美国经济的放缓和美国股市泡沫经济的破灭改变了人们对于美国经济与美元的预期,外国资本的抽逃将对美元造成巨大的贬值压力。为了减缓资本抽逃的冲击,美联储很可能调高利率,而利率的升高会进一步加深经济的低迷。也就是说,美国终将为其经常项目赤字付出代价,长期累积的风险终将爆发。反对弹性汇率制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发展中国家里以美元计价的债务普遍存在。那么本币名义汇率的贬值将增加美元债务的输送成本,并导致企业的接连破产及财政危机的发生(calvo and reinhart,1999)。
eichengreen 和 arteta (2000)指出, 经验证明未能揭示在汇率制度和银行危机之间存在任何联系。近年来较为流行的“原罪论”说明,如果一个国家金融市场不完全,即一国的货币既不能用于国际借贷,甚至在本国市场上也不能用于长期借贷。那么一国的国内投资不是面临货币错配(借美元用于国内项目),就是面临期限错配(用短期贷款作长期用途)。如果出现货币错配,汇率贬值将造成贷款的本币成本上升,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以致破产;如果出现期限错配,利率上升也会造成借款成本的上升,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以致破产。在这种国内金融极端脆弱的情况下,不论是采用固定汇率还是浮动汇率,都难以避免危机的爆发(张志超,2001)。
六、汇率制度与货币主权以及铸币税
根据三元悖论(the impossible trinity), 一国不可能同时实现资本的自由流动、固定
汇率制和独立的货币政策。因此,在资本帐户开放的前提下,一国实行钉住汇率制度意味着自己货币主权(monetary sovereignty)的部分让渡。在钉住国和被钉住国的商业周期和经济结构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下,钉住国内外平衡的任务就只能依靠单一的财政政策。但是,根据丁伯根法则(tinbergen rule), 要实现一定数量的政策目的必须要有同样数量的政策工具,单凭财政政策不能够同时实现内部和外部均衡。根据蒙代尔分派原则(mundell assignment),货币政策应该用于实现外部均衡,财政政策应该用于实现内部均衡。同时,米德冲突(meade’s conflict)也证明,单靠财政政策本身不能同时实现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此外,多恩布什等人(dornbusch, fischer and starz,1998)指出,财政政策具有相当长的内部时滞,这使得财政政策无法有效地实现稳定政策。因此,货币主权的让渡实质上不仅仅是一个有关民族情感的问题,它可能会带来一国经济的内部或外部失衡,从这个角度来说,浮动汇率制似乎是一个更优的选择。
但是,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执行浮动汇率制度的小国的货币政策实际上本身就是无效的。例如,该国经济不景气时,为刺激投资和消费而降低利率,但本国利率和外国利率的差异将使得资本外逃发生,从而加重衰退;当该国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时,调高利率以紧缩银根,但国际资本的大举流入将加剧该国的通货膨胀。既然货币政策本身无效,货币主权让渡的成本也就大大降低了。同时,只有少数工业化国家的通货膨胀率和利率变动能够左右国际汇率的走势,大多数国家只是被动的价格接受者,因此汇率政策本身作为一种调节政策来说也是无效的。因此有人认为,“对于寻求稳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清洁浮动汇率不是好的选择。清洁浮动汇率只能是有成熟的经济政策的大型发达国家能够享用的奢侈品” (bergsten, davanne, and jacquet, 1999)。
费舍尔(fischer, 1981)指出,从铸币税的角度来看,能够允许一个国家自由决定其通货膨胀率的汇率制度是最佳选择,固定汇率制度是次优选择,使用其他国家的货币是最差的选择。为了满足国际支付的需要,非储备货币国家都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国际货币,即缴纳一定数量的铸币税。而在固定汇率制下,为了维持汇率稳定,中央银行必须经常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对冲操作。这又要求中央银行拥有比浮动汇率制下更为充足的外汇储备,而这又意味着大量的铸币税损失。在货币局制度下,本币的发行以外汇储备为基础,铸币税损失最大。
但也有一种观点指出,由于我们没有看见各国相互竞争以获得储备货币地位的事实,说明铸币税的收益是很小的。德国、日本等国家之所以反对其货币成为主要储备货币,是因为它们发现,国际上对储备货币需求的变化会对储备货币发行国的国内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尤其是对外经济活动所占比重高的国家)。
七、汇率制度与政治因素——信誉和时间一致性问题
一般说来,每届政府上台之后都想在国内外建立起信誉(credibility)和时间一致性(time-consistency, 也称政策延续性)。但是正如各种官僚行为理论和政治商业周期模型揭示的那样,政府很难保持实行固定汇率政策的意愿和能力。实证研究也证明,总是存在通过改变政策而把事情办得更好的动力,即存在时间不一致性。
对公开宣布实行的固定汇率制度进行调整的代价非常昂贵,因为这样做将产生信誉鸿沟(credibility gap)和时间不一致性。从这个角度来讲,最佳办法是实行弹性汇率制(蒋锋,2001)。edwards(1996)发现,政治不稳定性在汇率制度选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越不稳定的国家越不可能选择钉住汇率制,因为在钉住汇率制下汇率贬值的政治成本太高。
八、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的唯一准确的结论是,没有任何汇率制度能适合所有的国家
或者在任何时期适合同一个国家。汇率制度的选择应该取决于一国面临的特定环境。将某种汇率制度过于普遍化(generalizing)是非常危险的(frankel.,2000)。
笔者在此将以上讨论形成的结论总结在两张表中:
表1 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的优劣对比
项目 固定汇率 浮动汇率
经济增长 建立稳定预期 优化资源配置
遏制通货膨胀 有效或成本小 无效或成本大
汇率波动和背离 汇率背离 汇率波动(超调)
应付内外冲击 更好地应付内部冲击 更好地应付外生性冲击
危机 货币危机和清偿力危机 信心危机引发双重危机
货币主权和铸币税 丧失货币主权,难以实现内外平衡缴纳更多铸币税 小国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无效,征收铸币税会带来成本
政治因素 信誉鸿沟和时间不一致性 时间一致性
表2 选择固定汇率制或浮动汇率制国家的特点
固定汇率 浮动汇率
规模小 规模大
经济开放 经济封闭
贸易集中 贸易分散
持有外汇储备机会成本低 持有外汇储备机会成本高
新兴市场国家和转型国家 发达国家
缺乏完善的套期保值市场 完善的套期保值市场
面临的外生性冲击较少 面临剧烈的外生性冲击
国内货币供应量变化大 国内货币供应量变化小
政治稳定 政治不稳定
通货膨胀协调 通货膨胀不协调1.
经济增长率低 经济增长率高2.
注解:
1.迈克尔•梅尔文:《国际货币与金融》,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2.levy yeyati和sturzenegger (2001)的研究证实,在发展中国家中,实行固定汇率制的国家同较低的经济增长率和较高的产出波动性相关联。它们的经济增长率比起浮动汇率制国家来平均要低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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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蒋锋(2001):“汇率制度的选择”,《金融研究》,第5期,49-56页
关键词:外汇市场压力;外汇市场干预;人民币汇率制度
中图分类号:F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7-0046-05
一、引言
在开放经济体系下,汇率制度是一国对外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安排受到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自1994年汇率并轨至今,汇率形成机制历经四次变革:1994年至2005年7月20日期间实行的是单一钉住美元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由于2003年2月以后,国际上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不断高涨,人民币对美元外汇市场升值压力不断加大。在此背景下,2005年7月21日,我国进行汇率制度改革,开始实行参考一篮子货币定值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并延续至2008年6月。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为降低危机对我国的冲击,从2008年7月起人民币汇率重新盯住美元,直至2010年6月。随着危机的逐步缓解,2010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重启人民币汇改,人民币汇率又回到参考一篮子货币定值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可见,从1994年汇率并轨至今,我国汇率制度仍在不断改革和完善,其目的之一是减轻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压力。在此过程中,我们不禁要问,与单一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相比,参考一篮子货币定值的汇率制度改革是否缓解了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压力?在不同的汇率制度下,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程度是否有所不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对明确人民币汇率制度未来进一步的改革取向进而实现经济的内外均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研究即立足于此,根据Stavarek(2007)的非模型依赖的外汇市场压力指数决定方程[1],利用2002年1月~2011年12月的月度数据分别计算出1994年汇率并轨后不同的汇率管理体制下中国的外汇市场压力指数和人民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指数,分析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变化对这两个指标的影响,进而为中国的汇率机制改革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
Girton and Roper(1977)按照汇率决定的货币分析法最早对外汇市场压力(exchange market pressure,简称EMP)进行了研究,将EMP定义为必须通过改变汇率或者外汇储备来消除的国内货币市场的失衡程度。限于模型的形式,他们的测度方程式仅仅是汇率和外汇储备两者变动百分比的简单加总[2]。Boyer(1978)和Roper and Turnovsky(1980)则在小型开放经济模型中通过引入中央银行的政策反映函数,将汇率和外汇储备变化赋予了不同的参数[3][4]。Weymark(1995)创造性地发展了对外汇市场压力的研究,提出了外汇市场压力的一般定义,又在此基础上通过引进预期因素进一步完善了模型体系,以便更准确的估计EMP指数中的参数[5]。Klaassen(2011)提出一个新的EMP公式,认为EMP是为名义汇率的百分比变化、外汇储备变动、实际利率和期望利率之差的加权组合[6]。由于以上这些测度方法中的基本参数都是需要通过其他宏观经济模型来定义和估计的,因此被称为模型依赖型EMP指数。
Eichengreen等(1995)认为汇率决定的结构主义宏观模型对短期和中期汇率波动的解释力非常有限的,因此提出了非模型依赖型EMP指数决定方程。①他们的方程包括利率、汇率和外汇储备3个变量,每个变量的参数取决于这三个变量样本的标准差的倒数,最终要达到使这三个变量的条件波动性相等的目的[7]。②鉴于Eichengreen等(1995)的变量参数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异常值,在Sachs等(1996)的启发下[8],Stavarek(2007)对非模型依赖型EMP指数中3个变量的参数进行了修正[1]。
国内学者外汇市场压力测度和中央银行干预程度的研究相对较少,朱杰(2003)在Weymark(1995)关于EMP的一般定义和模型的基础上,经验估计了人民币外汇市场压力指数和人民银行外汇干预程度,得出1994—2002年人民币EMP以升值压力为主,中央银行的外汇市场干预对人民币汇率稳定至关重要的结论[9]。卜永祥(2009)参照Weymark(1997)[5]和Baig等(2003)[10]的理论框架建立了一个中国开放经济宏观模型,计算了1994年1月~2008年3月人民币兑换美元的外汇市场压力指数和人民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指数[11]。刘晓辉等(2009)利用我国1999年1月~2008年6月的月度数据分别估计了模型依赖的和非模型依赖的人民币EMP指数和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干预指数,发现人民币两种EMP指数大相径庭,模型依赖的EMP指数不仅在数值上显著高于非模型依赖的EMP指数,而且其波动性也高于非模型依赖的EMP指数;两种外汇干预指数计算结果也不一致,但都显示2005年汇改之后中央银行外汇干预有放松的趋势[12]。
综上所述,迄今为止研究人民币外汇市场压力和中央银行干预程度的文章寥寥无几,且现有研究都没有反映2005年以来汇率制度的几次变动下外汇市场压力和中央银行干预程度的变化,本研究试图弥补以上不足,进而为我国的汇率制度选择提供依据。
三、人民币外汇市场压力及中央银行干预指数的测度
按照Weymark(1995)提出的一般定义,外汇市场压力是指在现行汇率政策形成的既定预期和没有外汇市场干预的情况下,要消除国际市场上对某种货币的超额需求所需要的汇率变动率。
(一)计算方法
本文使用非模型依赖型EMP指数估算方法,并选择了Stavarek(2007)提出的方法:
(二)变量含义
EMP作为衡量一国外部非均衡程度的指标,反映该国货币面临的调整压力。根据定义,当EMP>0时,说明本币面临贬值压力,且EMP的值越大,面临的贬值压力越大;当EMP
中央银行外汇市场干预指数ω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合意的汇率目标所进行的外汇干预程度,ω的取值范围为(-∞,+∞)。在完全浮动汇率制度下,ω=0,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不进行任何干预,外汇市场压力被汇率的自发调整全部吸收。在固定汇率制度下,如果货币当局利用买卖外汇的直接干预方式保持汇率水平固定,则ω=1;在中间汇率制度下,0
(三)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主要取自IFS数据库。由于美国在IFS的数据采取标准报告格式,美国的外汇储备数据直接取自其中央银行项下的外汇净资产,而货币存量则取自基础货币,利率使用联邦基金利率。中国由于采取的是非标准报告格式,因此外汇储备的计算依据Levy-Yeyati and Sturzenegger(2003)的公式,等于中央银行的外国资产减中央银行的外国负债和中央政府在中央银行存款[13],货币存量则取自储备货币,利率使用银行利率。值得注意的是,汇率在这里使用的实际汇率数据,为计算实际汇率所需的CPI月度环比数据美国取自IFS,中国则取自中经网,基期都统一为2002年1月。
(四)计算结果
根据Stavarek(2007)提出的方法,本文分别计算了2002年1月~2010年12月的外汇市场压力及中央银行干预指数,并按照我国汇率制度变革的情况,把它们分为2002年1月到2005年6月、2005年7月~2008年6月、2008年7月~2010年5月、2010年6月~2011年12月四个时期,③结果如下:
1. 2002—2011年的EMP。2002年1月~2011年12月的EMP及其6个月的移动平均趋势线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该期间人民币对美元的外汇市场压力是升值压力和贬值压力并存,但不同阶段趋势不同。在2002年1月~2004年1月,人民币面临的主要是贬值压力;2004年2月~2005年8月,人民币面临的主要是升值压力,且升值压力呈现出不断加大的趋势;2005年8月~2008年6月,人民币面临的依然主要是升值压力,但波动较剧烈;2008年7月~2010年5月,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总体上人民币升值压力不断减小,且在很多月份面临的都是贬值压力;2010年6月~2011年12月,人民币平均面临的依然是升值压力,但波动非常剧烈,升值压力、贬值压力几乎各占一半,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6个月移动平均趋势线来看,2002年以来人民币面临的外汇市场压力以升值压力为主。
2. 2002—2011年的央行外汇市场干预指数。图2显示了2002—2011年我国的外汇市场干预指数及其6个月的移动平均趋势线。可以看出,2005年汇改之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为稳定汇率,央行外汇市场干预力度较大,基本上都等于1,也即100%的干预;2005年7月汇改后,央行外汇干预力度明显下降,干预指数2005年6月为100%,7月降为33.9%,8月降为18.44%,9月进一步降为12.94%。其后干预指数波动较大。2008年7月~2010年5月,由于又开始实施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央行外汇市场干预力度加大,外汇市场干预指数围绕100%上下波动,基本上都等于1。2010年6月后,由于又恢复了参考一篮子货币定值的汇率制度,干预指数从2010年6月的134%降为7月的50.3%,8月的3.4%,其后干预指数波动较大。从移动平均趋势线来看,2002年1月~2005年7月、2008年7月~2010年5月这两个时间段外汇市场干预指数基本不变,近似等于1;其余几个时间段波动幅度较大,但基本在(-1,1)波动。
3. 2002—2011年分阶段人民币外汇市场压力及干预指数的变化。本文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考察不同汇率制度下人民币外汇市场压力及外汇干预指数的变化。为此,表1分阶段列出了人民币外汇市场压力及干预指数的统计指标。结果显示,2002年1月~2011年12月,人民币对美元总体而言面临的是升值压力,均值为-0.146。其中,人民币实行参考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与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相比较,面临的外汇市场升值压力反而更大。2002年1月~2005年6月盯住美元期间,人民币面临的是升值压力,EMP均值为-0.092;2005年7月~2008年6月参考一篮子货币后,人民币升值压力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上升,EMP均值从上期的-0.092上升为-0.277;2008年7月~2010年5月又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后,人民币升值压力下降,EMP均值从上期的-0.277下降到-0.024;2010年5月~2011年12月恢复参考一篮子货币后,人民币升值压力又开始上升,EMP均值从上期的-0.024上升为-0.168;人民币实行参考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并没有减轻人民币对美元的外汇市场升值压力,反而加大了这一压力。此外,参考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与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相比较,EMP的标准差更大,说明汇率浮动幅度增加后,外汇市场供求波动更剧烈。
从中央银行的外汇干预指数来看,2002年1月~2011年12月,中央银行的外汇干预指数总体上为正向干预,平均干预指数为66.1%。其中,人民币实行参考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与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相比较,外汇干预程度降低。2002年1月~2005年6月外汇干预指数平均为99.4%,2005年7月~2008年6月降为21.8%,2008年7月~2010年5月盯住美元后又升为87.4%,2010年5月到2011年12月恢复参考一篮子货币后,又降为46%。可见,与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相比,参考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下汇率决定的市场化程度要高。
四、结论与启示
按照Stavarek(2007)的方法和标准,本文分别计算了2002年1月~2011年12月人民币对美元的外汇市场压力及中央银行干预指数,并按照人民币是实行参考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还是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对该计算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结论与启示如下:
1. 外汇市场压力指数显示,该期间人民币对美元总体而言面临的是升值压力,其中,人民币实行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与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相比较,面临的外汇市场升值压力反而更大。这一结果有些出人意料,但仔细推敲却在情理之中。因为根据前面的定义,外汇市场压力反映的是外汇市场上对某种货币的超额需求(供给),而影响外汇供求关系的因素有很多,如国内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市场对汇率的预期等,汇率制度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虽然我们难以对这些因素进行一一甄别并估算其影响程度,但是本文的研究至少可以证明,汇率制度不是决定因素。这也意味着,汇率制度的改革并不是缓解人民币外汇市场压力的根本出路,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应该更多地考虑其他国内经济、制度等因素[14]。
2. 中央银行外汇干预指数显示,我国该期间央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力度相对较大,平均干预程度达到78.8%,人民币实行参考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与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相比,央行干预程度明显降低,汇率决定的市场化程度相应提高,汇率制度直接影响着央行干预程度。在我国外汇干预成本较高、外汇干预影响货币政策独立性的情况下,这意味着不断放宽汇率波动幅度是可行的选择。
注释:
①Stavarek(2007)的研究发现这两类指数并不兼容(compatible),常常导致不一致的结论和发现。不过,在Eichengreen等(1995)的原文中,他们也并没有明确提出非模型依赖型EMP指数决定方程。
②尽管Eichengreen(1995)抓住了模型依赖型EMP的核心问题,但是在这个参数确定标准上非模型依赖型EMP指数决定方程显然也有些简单化和理想化了。
③这样分期的主要考虑是中国汇率制度的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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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收支调节;现行货币制度;“双顺差”结构
一、国际收支平衡概念及其调节机制。
1、国际收支概念及导致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原因
国际收支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由于贸易、非贸易及资本往来而引起的国际间货币收付。各国在进行对外贸易的过程中,都在寻求用各种手段调节国际收支以达到收支均衡,即进口和出口相对持平。但是,各国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努力却往往由于多种原因而付之阙如,较为典型的引发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原因有:结构性原因、货币性原因和收入性原因等。总之,引发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样的,相应的调解国际收支的方式也必须多样。
2、进行有效国际收支调节的先决条件
那么,在一国的国际收支调节中怎样兼顾本国利益和世界整体利益?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国际货币制度问题。一个完善的国际货币制度所应达到的目标是,第一,能够促进世界生产要素的有效分配,使所有国家的收入都有增长。第二,能够使世界经济得到稳定。第三,应该是一个有弹性的机体,能够承受住可能发生的外来冲击,减少冲击给各国带来的影响,并且,也要从根本上阻止各国输出其内部的不稳定性因素。第四,必须保证各国的相对独立性,以不妨碍它国和整个体系的方式达到自立的政策目标。达到了以上目标,一定国际货币制度下的各国货币关系都是有序的。
国际储备货币是国际货币制度的基本要素。它确定一定国际货币制度下的国际储备和提供国际流动性,并且为国际收支逆差融资提供物质基础。国际汇率制度是国际货币制度的核心。汇率制度的选择对国际收支调节的主要影响是:汇率是否否变动及变动的幅度对国际经济的稳定性和货币体系本身的弹性有影响;对国际收支失衡的表现形式和调节方式有影响。
二、现行国际货币制度下的国际收支调节
严格意义上来说,当前的国际社会并没有在“布雷顿”体系之后建立一个新的国际货币制度。金本位制的自动调节或稳定机制不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以“牙买加协议”为标识的多元汇兑本位制国际货币制度。欧元的诞生挑战美元的霸主地位,日元凭借战后经济的发展也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而近年来,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币也成为国际货币体系的一极。但是应该说,没有统一的国际货币、各大货币之间汇率变动频繁、国际收支调节严重不对称,国际货币制度的不合理严重影响国际社会收支平衡仍是国家货币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1、美元一强独大,为国际收支失衡埋下隐患。
虽然依“牙买加协议”,黄金非货币化,即黄金与货币彻底脱钩。但是由于特别提款权作用有限,欧元危机,美元仍是最主要的国际储备。由于美国拥有世界最强经济实力,各国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及国际贸易计价结算都需要美元,因此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美元作为主要储备货币的地位不会丧失。但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国际储备货币的发行不受黄金约束,却受困于美国国内经济的需求。近年来,美元大量超额供给,因而制造了美国及世界此起彼伏的以经济过剩和资产价格暴涨为特征的信用泡沫。美联储在决定美元供给时,并不考虑储备货币与世界经济的平衡关系,其货币政策的实施结果经常会对其他国家,尤其是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监管有缺失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稳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近20年内世界金融危机连续不断,国际收支失衡,美元的发行就难脱干系。
2,汇率安排多样化后,浮动汇率制对国际收支的消极影响巨大。
按“牙买加协议”,各国可以选择固定汇率制或浮动汇率制。目前,整个汇率体系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区域集团内实行稳定的汇率制,如欧盟及实行“盯住汇率制”国家的汇率制度;二是主要货币之间汇率巨幅波动。一般认为,在浮动汇率制度下,一国政府推行本国政策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可以不受外部约束。汇率的波动还能防止通货膨胀的国际传递,使一些国家较为顺利地克服国内的通货膨胀。但经验表明,完全自由的汇率浮动也带来不少问题:一是汇率波动幅度过大增加了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的不确定性,使之风险陡然增大;二是各国经常项目收支对汇率变动的反应迟缓,因而它对国际收支的调节作用不大;三是汇率过度波动,使国际基金组织对国际储备的控制削弱,主要硬通货国家的膨胀政策可以肆意继续下去,而无国际收支问题之虑。
3、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多样、自由化,未能根本性地解决国际收支失衡问题。
在现行国际货币制度下,国际收支调节可通过汇率机制、利率机制、IMF的干预及贷款、国际金融市场及商业银行的活动综合进行。但IMF资金的不足、权威虚,使长期以来全球范围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不能根除。
三、我国未来国际收支调节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不断加剧的“双顺差”国际收支结构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世界经济发展史来看,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其国际收支结构大致要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不成熟债务国阶段;第二阶段为成熟债务国阶段;第三阶段为不成熟债权国阶段;第四阶段为成熟债权国阶段。由于我国经济处于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过渡期间,因此,我国未来的国际收支平衡目标调节路径将向经常项目顺差以及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过渡。
我国贸易和经常项目顺差长期化、常态化是不可改变的趋势。目前,我国经济主要呈现两大特点:一是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日益提高;二是我国高投资、低消费率的经济结构将延续,由此决定贸易项目顺差长期化、常态化。我们应该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注重从扩大国内消费这一源头出发,保持合理的经常项目和贸易顺差。从国际经验看,加大资本项目调节力度是必然选择。我国可以扩大对外投资的渠道,大量使用外汇资产,减缓外汇储备大量积累和流动性过剩,减少国际收支顺差较大的压力;同时,合理引导人民币升值预期,抑制短期热钱流入;加强对短期外债管理,减缓短期间接资本流入,通过这些措施,逐步减少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直至使其转变为一定幅度的逆差。未来国际收支调节逐步转变到经常项目顺差以及资本项目逆差,是一条可行的路径,符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特殊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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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汇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该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成本和价格,直接影响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外汇汇率的波动,也会给金融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本文就汇率变动形成的风险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给出了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以期降低汇率波动给贸易造成的风险,减少损失。
国际贸易活动中,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一般是用交易双方均认可的货币来计价。目前约70%的国际贸易以美元来计价。这就需要考虑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了。由于汇率波动频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就需要较为准确地估算费用和盈利,避免汇率变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就是汇率风险。
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从微观角度看,汇率变动影响进出口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从宏观角度看,汇率变动使贸易收支差额从国际收支差额发生变化。
近期人民币对美元一直呈升值态势,一度突破6.8元大关。人民币大幅升值将严重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竞争力。汇率变动的风险,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研究。从目前形势看:
1.人民币面临较大的升值压力
自2003年初起日本在七国会议明确提出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张后,以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机构以各种形式要求人民币升值。其理由是,由于人民币币值低估,使得中国的出口产品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充斥于世界市场的中国产品对许多国家的工业造成了冲击。一方面,它们认为这是中国输出通货紧缩的表现,中国输出通货紧缩影响了世界经济的复苏;另一方面,人民币币值低估,使中国贸易收支持续表现为顺差,因此人民币应该升值,从而通过升值来改善一些国家的贸易收支状况。
2.美元贬值动力尚存
在以美元为本位的世界金融体系下,美元贬值表现为对其他货币的相对升值,在该体系中,美元总是处于多发行货币的状态,美国可以开动印钞机发行大量美元来适应其过高的国防开支和提高其本国国民的福利待遇,从而形成其赤字财政政策。近年来美国对其它国家的负债仍然以每年5%的速度上升,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06年底以前的统计,各国中央银行持有美元头寸约4.8万亿美元,过多的美元发行量必然会使美元有贬值要求。这意味着美元的贬值趋势仍将继续。
3.我国的汇率改革还不完善,汇率浮动仍显刚性
我国的汇率制度改革后,汇率弹性较之前已有所增强,但与完全浮动相比仍显刚性。汇率制度的改革,使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增强,大量投机资本流入境内,央行为维持外汇市场均衡,必须不断进行外汇干预,大量买进外汇资产,进而导致外汇储备相应快速增长。面对外汇储备的高速增长,央行又不得不采取公开市场业务,发行票据进行冲销干预,而在冲销干预下货币的升值压力进一步加大,利率有上升压力而其预期却不上升,利率一汇率内在传导的机制被相对刚性的汇率制度所隔断。正是利率政策与汇率政策的这种矛盾冲突。造成2005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持续过热,货币供应量超标,潜在通货膨胀压力增大。
当前人民币汇率形成的机制尚未完全市场化,人民币汇率主要是在银行间的外汇市场上形成,外汇市场供求关系是决定人民币汇率的基础,但中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外汇头寸市场,还有一部分外汇供求关系还不能在外汇市场上实现。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人民币升值将带来我国企业在结汇时出现汇率风险,因此如何规避汇率风险就成为我们研讨的重心。笔者认为合理规避外汇风险应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协调进行,以减少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
宏观方面规避风险的措施应“长短”结合。
1.短期措施—主要目标是使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波动
一是继续采取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并公布货币篮子的组成。从而给市场一个明确的货币汇率变动规则。将对货币的升值预期转移到对篮子中主货币的贬值预期上。
二是适时扩大汇率的浮动区间,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不会改变区间。这需要迅速对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与居民和企业的交易制度、银行的外汇头寸管理制度和强制结售汇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
三是通过在外汇市场上的有效干预,使汇率反复进行窄幅震荡。这种方式虽然可能有一定效果,但并非长久之计,而且其实际效果需要视市场心理而定。
四是采取更严格的资本管制,这是一种改革期间的不得已的方式。
2.中长期措施—逐步由管理浮动汇率制转向单独浮动汇率制
一是可逐步扩大汇率的可浮动空间。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使央行有更大的汇率预警空间,有利于实现内部平衡目标.有利于积极地发挥市场的价格信号作用,逐渐达到均衡汇率水平,也有利于对外贸易竞争和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鉴于浮动汇率面临的技术难题及入世后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我国的汇率制度改革应首先将目前较为“固定”的汇率制改为真正的浮动汇率制,即将汇率浮动设定上限和下限.并逐步增大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汇率的走势将主要由市场来决定,使人民币汇率将可以真正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央行的操作也会更加灵活,可动用各种公开市场业务工具来干预外汇市场,而不是简单地宣布升值或贬值。
二是自律突出在控制与调节。市场价格规律预示我国人民币单边升值不可持续,我国自律的重点在于市场规律的认定和选择,而不是简单对应国际舆论。这需要我们用自我控制和调节得到验证与掌控。自律的结果是化解自我的风险压力,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金融作为。而从自律角度反思,我国人民币汇率带来的压力不是在释放和化解,相反矛盾和压力在逐渐上升,我们需要考虑和改变我们的对策和策略,主动掌握我们自己需要的价格与价值。
三是加强汇率波动理论的研究,加强对汇率的检测,建立完善的汇率预警机制,定期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业的引导。
微观方面规避的措施要从加强管理入手。
1.增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技能
培养和引进懂专业、懂技术、懂工具的财务人员,加大有关信息的投入,使之能够在外部咨询的基础上对汇率做出独立的判断,能够识别风险点,并运用有关工具管理风险。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方法管理风险。
2.选择合理的避险工具和产品
关键词:最适货币区域理论;芒德尔—弗莱明模型;固定汇率;财政政策
1999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对不同汇率制度下的货币与财政政策,以及对最适货币区域的分析” 作出了开创性贡献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教授罗伯特·A·芒德尔(1932-)。芒德尔最重要的学术贡献大都完成于60年代:1961年的《最适货币区域理论》、1962年的《适当运用货币与财政政策以实现内外均衡》、1963年的《资本流动与固定和浮动汇率下的稳定政策》等。60年代末70年代初,他的两部专著《国际经济学》和《货币理论》出版,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经济思想。30多年来,芒德尔在理论上对国际金融学说、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理论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对国际经济学和世界经济的运行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迅猛发展的今天,特别是在亚洲走出金融危机开始复苏的时候,将诺贝尔经济学奖这一殊荣授予芒德尔,其意义耐人寻味。
开放经济条件下,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汇率制度安排及财政货币政策选择问题也一直是经济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芒德尔的学术思想或许能为我们政策选择提供一个理论视角。
一、 转型期人民币固定汇率制度安排思考:
从最适货币区域理论说起
(一) 最适货币区域理论简介
1. 芒德尔的最适货币区域理论
“最适货币区域”分析理论是芒德尔走向诺贝尔奖台的关键。该理论是在围绕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制度孰优孰劣争论中发展起来的。50年代,西方学者对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的争论进入白热化阶段:以金德尔伯格为代表的学者推崇固定汇率,而以弗里德曼为首的学者鼓吹浮动汇率。一般认为,无论是固定汇率制还是浮动汇率制,各自均有其利益与成本,并且这两种汇率制度的利益与成本均依赖于经济社会的各种条件。芒德尔于1961年发表的《最适货币区域理论》论文,通过重新系统地阐述不同汇率制度下的优劣点问题而进一步提出,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世界划分为若干个货币区,各区域内实行共同的货币或固定汇率制,不同区域之间实行浮动汇率制,那么就可以兼顾两种汇率制度的优点而克服两种汇率制度的弱点,这就是芒德尔最早提出的“最适货币区域”思想。最适货币区域理论是关于汇率机制和货币一体化的理论,旨在说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某一区域(若干国家或地区)实行固定汇率和货币同盟或货币一体化是最佳的。
芒德尔提出用生产要素的高度流动性作为确定最适货币区域的标准。他定义的“最适货币区域”是:相互之间的移民倾向很高,足以保证当其中一个地区面临不对称冲击时仍能实现充分就业的几个地区形成的区域。芒德尔认为,一个国家国际收支失衡的主要原因是发生了需求转移。假定有A、B两个区域,原来对B地产品的需求现在转向对A地产品的需求,这样就有可能形成B地的失业率上升而A地的通货膨胀压力增加。若A产品的生产者正巧是A国,B产品的生产者正巧是B国,则B国货币汇率的下跌将有助于减轻B国的失业,A国货币汇率的上升有助于降低A国的通货膨胀压力;但若A、B是同一国家内的两个区域,它们使用同一种货币,则汇率的任何变动都无助于同时解决A区的通胀和B区的失业,货币当局于是陷入一个进退两难的怪圈:如果他们实行扩张的货币政策(货币贬值)直接处理B地的失业,那么,就会进一步恶化A地的通货膨胀;反过来说,如果他们通过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货币升值)努力解决A地的通货膨胀,他们就要冒进一步恶化B地失业问题的风险──被用来改善一个地区形势的货币政策会使另一地区的问题更加恶化,除非这两个区域使用各自的区域货币。芒德尔指出:浮动汇率只能解决两个不同通货区之间的需求转移问题,而不能解决同一通货区内不同地区之间的需求转移问题;同一货币区不同地区之间的需求转移只能通过生产要素的流动来解决。在芒德尔的分析中关键是统一货币区内的劳动流动程度。如前述,如果劳动力是充分流动的,那么我们将会发现B地失业工人会向A地迁移,这种劳动力的流动也许通过抑止A地工资上升甚至可能降低工资水平来缓和A地的通货膨胀压力,从而可同时缓解A地通胀和B地失业。因此,他认为:若要在几个国家之间保持固定汇率并保持物价稳定和充分就业,必须要有一个调节需求转移和国际收支的机制,这个机制只能是生产要素的高度流动。
2. 经典最适货币区域理论的确立
芒德尔逻辑性地把最适货币区的特征概括为“劳动力迁移的偏好足以确保充分就业”。其后,麦金农(1963年)和凯南(1969年)又对最适货币区域理论作了发展研究:
(1)1963年,罗纳德·麦金农指出,应当用经济高度开放作为最适货币区的一个标准。他认为一个经济高度开放的小国难以采用浮动汇率的两条理由是:首先,由于经济高度开放,市场汇率稍有波动,就会引起国内物价剧烈波动;其次,在一个进口占消费很大比重且高度开放的小国中,汇率波动对居民实际收入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以致存在于封闭经济中的货币幻觉会消失,由此,汇率变动在纠正对外收支失衡方面失去作用。
(2)彼得·凯南在1969年提出以低程度产品多样化作为确定一个最适货币区的标准。凯南的建议同芒德尔一样,也是建立在国际收支失衡的主要原因是宏观经济的需求波动这一假设上的。他认为:一个产品相当多样化的国家,出口也将是多样化的。在固定汇率下,某一种出口商品的需求下跌了,由于它在整个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大,因而对国内就业影响也不会很大。相反,如果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曲线下降了,低程度产品多样化(因而出口产品种类也是不多的)的国家,势必要更大幅度地变动汇率,才能维持原来的就业水平。由于出口的多样化,外部动荡对内部经济的影响经过平均化后变小了,出口收益可以相当稳定。因此,产品多样化国家可以容忍固定汇率的后果,而产品非多样化的国家难以容忍固定汇率的后果,它们应当是一个采用灵活汇率的独立(最适度)的货币区。
一般认为,上述三位学者的思想构成了经典最适货币区域理论框架,尽管70年代后,关于最适货币区标准问题在西方学者之间一直没有停止研究和争论,诸如国际金融高度一体化标准、政府政策一体化标准、通货膨胀率相似标准等。
(二)开放经济下转型期人民币固定汇率选择分析
1. 各家最适货币区域理论对构成统一货币区的条件众说纷纭。这些讨论多围绕执行固定汇率的宏观成本,其中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各国必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放弃宏观经济政策的独立性,从而往往不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调节措施。尽管如此,但对进入货币区所带来的微观效率常认为是不言而喻的:最佳货币区的形成能消除汇率波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有效地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生产专业化发展,加速商品和资本的流动;最佳货币区的主要运行机制,有利于成员国保持物价水平的稳定;最佳货币区的建立还有利于实现国际收支平衡,降低国际贸易中货币兑换的交易成本。正是这种不言而喻的微观效率是选择人民币固定汇率的主要理由,尽管按IMF的正式分类,我国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但从1994年1月起,人民币汇率始终处于8.26—8.70范围内定住美元,可以认为其实质上采用的是某种较宽松的定住美元的固定汇率政策(冯用富,1999)。
如前所述,固定汇率的好处主要在于可减少由于汇率变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所代表的风险对国际贸易和投资是有害的。在发达国家,这种风险可以通过远期外汇市场基本规避,所带来的仅是增加交易成本的问题。而在中国及类似的许多欠发达国家,由于金融活动深度不够,利率远未市场化,远期外汇市场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形成,一旦发生汇率不能预期的大幅波动,其所带来的风险对所有国际间的经济交往的影响可能是毁灭性的。
2. 当今世界,对应三大区域经济集团: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洲经济区,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均形成了自己的区域货币体系,似乎亚洲地区仍然是一盘散沙。但我们可以承认一个事实上松散的“亚洲美元区”的存在。与中国相类似的理由,尽管名义上的汇率制度安排各不相同,亚洲各国(地区)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泰国等均或多或少地采取了定住美元的固定汇率政策。这些国家(地区)与美国的双边汇率变动的标准差,甚至还小于欧元区内各货币间的标准差(1991年1月-1994年12月)。用经典最适货币区域理论考虑,也可发现这些国家确实已具备构成统一货币区的一些基本条件。比如有类似的通胀率,包括日本在内的东亚各国或地区在1982-1996年的平均通货膨胀率为5.8,标准差为3.67,而欧元区为6.1和4.11(郑辉,1999);再则,亚洲九国或地区均采取外向型的经济政策,均可视作开放小国或地区(除中国大陆人口基数偏大),采用固定汇率按麦金农的看法也是合意的。
3. 经过20余年的改革开放,无论是用商品和劳务的流动规模还是用资金的流动规模来衡量,中国经济的外向态势已经形成,对外贸易占GDP的比例越来越大,对外经济的依存度也越来越高,生产要素流动性加强、产品出口多样化必将是个趋势,采用固定汇率无论是按麦金农的“经济高度开放”标准,彼得·凯南的“产品多样化”标准,还是按芒德尔的“生产要素高度流动性”标准来分析都有其合理性。
4. 如果说转型期我国金融活动深度不够,宏观经济预期的不确定性表明现时固定汇率制度安排的必要性,那么,芒德尔、麦金农或凯南的论述或多或少能为这种制度安排提供些可能性分析的框架和理论上的支托。
二、固定汇率制度下财政政策作用大于货币政策:芒德尔—弗莱明模型的结论
1. 芒德尔在1963年发表的《资本流动与固定和浮动汇率下的稳定政策》一文及其他文章中,论述了开放经济中货币与财政政策的短期效应问题。他得出的结论是,在浮动汇率下,货币政策的作用大于财政政策,而在固定汇率下,财政政策的作用大于货币政策。另一位多年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担任研究部主任的经济学家马库斯·弗莱明(Marcus Fleming)也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类似分析。因此,这种分析称为芒德尔—弗莱明模型(当然,就分析的广度与深度而言,芒德尔的贡献要大于弗莱明)。芒德尔—弗莱明模型(开放经济中宏观稳定政策理论)奠定了芒德尔在国际宏观经济学领域的地位。
芒德尔把对外贸易与资本流动引入IS—LM模型(IS—LM模型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希克斯提出的,用于分析封闭经济中国民收入与利率的决定,并说明货币与财政政策的效应)。芒德尔的分析说明了稳定政策的效果与国际资本的流动程度密切相关。特别是证明了汇率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在浮动汇率下,货币政策有力而财政政策无力;在固定汇率下,情况正好相反。芒德尔—弗莱明模型的结论也可以概括为:在固定汇率和资本完全流动的情况下,一国无法实行独立的货币政策,或者说单独的货币政策基本是无效的。
货币政策的传递机制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活动(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政府有价证券)影响货币量,货币量影响利率,利率影响总需求和国民生产总值。在资本完全流动的条件下,国外与国内利率是完全一致的。(1)在固定汇率下,中央银行必须在货币市场上进行干预,以满足公众对这一汇率的外汇需求。这样,中央银行就要根据对本国货币的需求来调节货币量,而无法按货币政策的要求控制货币量。这样,利率与汇率总维持不变,货币政策无法发生作用。但由于利率不变,财政政策没有利率上升引起私人支出减少的挤出效应,所以财政政策的效果最大。当一国面临国际金融和货币因素的冲击时,固定汇率是合意的。因为在固定汇率下,国际资本的套利活动可以自发化解货币因素的外部冲击,并使财政政策纠正经济失衡效果达到最佳。(2)在浮动汇率下,汇率由市场供求力量决定,中央银行不进行干预。这时财政政策就无用了,因为政府支出增加(扩张性财政政策)使货币需求增加,利率上升。当国内利率上升到高于国外利率时,资本流入,这就使汇率上升,从而净出口的减少抵消了政府支出的增加,总需求仍然不变。但在浮动汇率下,货币政策成为影响经济活动的有力工具。因为货币量增加(扩张性货币政策)降低了国内利率,这不仅使国内总需求增加,而且会引起资本流出,使汇率下降,这又通过增加净出口而进一步扩大总需求,扩张性货币政策见效。
2. 金融全球化是世纪之交全球金融格局演进的主流趋势。1999年11月15日,中美签署了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从而中国入世的最大障碍业已排除,中国经济已全面融入全球经济之中。芒德尔—弗莱明模型作为开放经济中宏观稳定政策理论,理当可成为我们当前及今后宏观经济稳定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之一。
为了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一直以积极财政政策为主导(从1998年5月增发1000亿国债算起),对于扩张性货币政策的无效或收效甚微(例如从1996年5月的多次利率下调),理论界从多方面进行了论证。尽管我们目前利率市场化仍在探索研究之中,资本的完全流动也尚需时日,无法因果性地套用芒德尔—弗莱明模型将固定汇率与当前积极财政政策联系起来,但至少这一开放经济中宏观经济稳定政策理论模型能为我们分析相关政策问题扩大了理论思考空间。
最后要说明的是,任何学术理论(模型)的成立都有一系列严格的假设前提,所以对政策实践的意义都仅是指导性的。更何况,芒德尔的理论是以发达国家经济为背景,不可能为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提供直接的答案。这就要求理论与实际工作者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发展适于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开放经济理论,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正是我们了解芒德尔理论的现实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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