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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法规论文

时间:2022-07-26 0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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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法规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笔者首先分析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以及存在问题,根据多年经验提出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有效措施。供相关人员借鉴。

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应运而生,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机制也逐步演变发展。

1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建设单位利益的监理单位等中介组织对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督促监管,以及直接参建主体的质量审核监管三个层次。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中,三个层次之间有着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的核心,它分别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实施全面质量监管。监理单位是关键,它根据委托内容代表建设单位监管施工、设计的质量,通过道道工序检查、层层把关签字,使建设工程投资、建设、质量监管进人良性循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则是自身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有利于实现工程质量要求。

2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具体来说,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立法不完善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是:立法层次过低。应该说《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市场的最高层次的法律,但它只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为此,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规定只能在第二层次即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甚至只能在更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或文件才有所涉及;立法不健全。《建筑法》颁布于1997年,现在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则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存在许多与国际惯例不相符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问题;缺乏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导致有关质量责任主体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操作性不强。

2.2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随意性

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期,建筑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各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质量监管者见多不惊,往往风声大雨点小。此外人情、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也导致监管的随意性。

2.3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渠道不畅通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遗憾的是,我国很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尚未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由于各质量责任主体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因此没有形成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信息系统,这种情况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顺利进行。

3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措施

针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3.1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法律法规

为了有效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它们是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准绳和规范依据。现行《建筑法》与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实际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特殊性,有必要从长远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酝酿制定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法》,并在此基础上,颁布实施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从根本大法上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奠定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合理确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严格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惩处标准。

3.2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实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所谓技术法规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通过立法机构审议、,强制执行的。在技术法规中可引用技术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技术标准则是自愿采用的,由专门的标准化机构或社会组织来制定。

3.3完备建设工程市场准人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设市场的准人制度上大做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资质管理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因此,我国应当改革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制定合适的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统一协调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询单位的从业资质,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高度强化个人执业责任,形成企业从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人制度,推动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3.4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

原有的对不同企业、不同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因为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之间存在矛盾,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监督面越大,监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够。因此,必须有所侧重,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应该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差别化管理在当前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情况,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和一般监管对象,对其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督管理。二是在工程类型上,要重点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安全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在实体质量上,要突出对技术风险较大工程的监督。注意抓好对技术风险较高的高切坡、深基础、抗震结构、异型结构、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等部位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现场的监督检查。

3.5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水平。为此要重视运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管理监管、检测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在监管、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要重视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检查记录录入监管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将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备案,竣工验收条件审查,监管报告审查签发等工作在网上,使有关人员能及时查询所监管工程建材检测结果,对不合格报告及时跟踪处理等等。在信息化建设中,为了及时向社会宣传贯彻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监管工作信息、地区质量状况,积极引导促进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安全

1国外发达国家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他们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做的比较好。特别是德国、英国以法律法规确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注重强化政府监督职能,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的中间作用,通过企业自治自律,达到以人为本,促进工人自觉维护生产安全的目标。

(1)德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a.德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机构。德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模式立法、监督和执行三部分。德国政府设联邦社会与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委员会,各州、地(市)均有其分支机构。联邦和州有立法、监督的双重权力,行业联合会及其相关的组织(如安全工程师协会、安全联盟等也具备监督的作用)。企业的责任就是自觉、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

b.行业联合会。行业联合会属非政府、非盈利机构,与政府机构共同监督企业对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德国建筑工伤保险协会就是现有的35个行业协会之一。法律规定:每个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是某个行业联合会的会员,并要根据工资额度和工作的风险度交纳会费。会费除用于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及咨询、行业规程编制和监督外,还用于保险。在德国,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行业联合会组织。在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行业联合会处理理赔等相关事务,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劳动保护委员会。此报告也是劳动保护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行业联合会成员以行业专家的身份组织、参与事故调查,有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行业内的事故,政府也摆脱了事故牵涉的各种事务纠缠。

c.安全工程师协会。安全工程师协会是民间组织,由各行业的安全专家和管理人员参加。协会的主要功能是:与国家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法规和标准,对上岗的安全工程师进行专业培训,组织完成或协调企业的安全工程项目,进行国内外的技术交流等。安全工程师应了解行业的安全状态,熟悉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具备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企业中主要提供咨询,并根据掌握的现场情况提交安全状况报告,但无权停止员工的工作,且无处理事故的义务。

d.企业员工的培训。在德国,所有员工必须与雇主签订含有安全生产内容的合同。员工有权知道作业的安全规程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等相关知识,同时遵守事故预防的制度。企业必须对作业时的员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并提供装备、规程,采取确保作业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员工的培训、教育,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所有员工的权利。德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认为:知识就是安全。如果员工认识到具体的风险,避开的机会就高得多;如果员工看到了潜在的危险,就会更好地防护自己。员工必须经常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的培训和自觉安全行为的教育。员工就作业环境中的安全生产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书面报告,并向企业提出建议。

(2)英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a.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模式。英国设有健康安全委员会(HSC),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条例,并就有关安全健康状况向政府报告,它是介于政府与行业之间的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枢纽。委员会的人员由政府指定,但必须有一定的行业人员参加,现由12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健康安全执行局(HSE),是执行条例、监督企业的健康安全体系的职能部门,现有3500人,全部为公务员,其中1/3的人员为安全督察员,2/3为制定方针、规程等工作人员。

b.英国建筑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英国在1974年至1999年颁布和修订多部法律规定雇主具有保证雇员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工作的责任,明确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c.安全与健康监察。英国的安全与健康的监察主要由安全与健康执行局执行,在全国设有很多分支机构。安全调查员根据所颁布的法律,对每个工程项目进行建筑安全监督工作,包括发出强制执行命令和诉讼。

d.工会及行业协会组织。在英国,工会、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约有750人,不同程度的参加政府的有关健康安全组织。这些组织经常派人与国家监察员一起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纠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e.企业对安全健康的管理。企业的安全健康管理遵循的是法律法规和开工前完成的、经业主批准的安全与健康计划书。一般来讲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与健康方案。在英国一般25人以上的工地就要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工地的安全与健康的日常管理事务。同时要设立安全与健康培训和教育基地,包括用房、设施、资料等配备、购置,收集、安全信息,上岗前的教育、班前教育、进入工地的教育等。英国政府要求企业须尽量通过技术、设备来代替人工操作,以减少危险源。

2我国在建筑安全管理中取得的成就

(1)法律法规体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体系基础,把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引入建筑行业。到2002年我国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初步形成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

(2)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993年国发(1993)5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3)安全文明施工

1991年,建设部发出通知,在全国四级以上施工企业所属的施工工地开展安全达标活动,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控制的重点放在了施工现场,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这是建国以来建筑业企业第一次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改善了现场作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同时使安全管理的实施得到加强,减少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应用相关科研成果进行建筑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极大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结论

综观西方国家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现状,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具体做法与之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1)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管理与监督的义务和职责。政府职能部门应强化监督职能,弱化管理职能,将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和企业去办。

(2)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以充分发挥行业部门或组织的咨询、服务、管理等中介职能。

(3)国家应制定强有力的政策法规,由业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来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费用投入,从而避免建筑市场恶性竞争导致安全生产防护费用不能保证的问题。

(4)应尽快完善全社会的伤亡事故保险制度,用经济杠杆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5)应全面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同时政府与一些相关组织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参考文献

[1]王宗怀.对欧美建筑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的理解与思考[J].铁道工程学报,2006(6):87-91.

第3篇

【关键词】监理业;现状;发展策略

我国的监理制度最早推行于1988年,随后,监理行业得到了十分迅速的发展,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发展,工程监理行业作为我国工程管理咨询行业的佼佼者,也面临着一定的机遇和挑战,下面就根据监理行业的特点探讨工程监理行业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

1 我国工程监理业的发展现状

1.1 我国工程监理业的产生与发展

在上世纪80年代之后,我国工程建设活动得到了十分迅速的发展,传统的体制模式难以适应工程建设活动的发展,在传统的模式下,出现了无图施工、无证设计等情况。同时,当时的工程评价使用的也是一种自评自报的形式,这就导致工程的优良率很低,因此,必须要建立起一种完善的工程监督体系。为了适应工程行业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引进了工程监理制度,并成立了监理司,负责全国监理工作的开展,在多年的时间内,监理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1.2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特点

在欧美等发达个国家,监理制度有着科学性、服务性、公正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当监理制度引入我国后,由于历史不同、国情不同、制度不同、民族文化不同,我国的监理制度也额外表现出了强制性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强制性的特征

我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能够规定实行强制监理建筑工程的范围,此外,相关的条款也规定了强制监理工程的具体范围,因此,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表现出了强制性的特征。

1.2.2 浅社会化的特征

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多年时间,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政府一直实行垄断保护的制度,导致监理行业的竞争性不强,很多监理企业还依靠于母体,少有自主发展的监理企业,因此,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也具有浅社会化的特征。

1.2.3 非独立性的特征

我国监理企业具有非独立性的特征,受到母体的约束,很多企业难以按照社会化以及市场化发展的规律来经营和管理,需要承担各种管理风险;同时,监理企业也受到了各种政策因素的影响,很多的制度对于监理企业都有着一定的约束,监理不仅要配合政府的管理,同时也要严格遵照设计单位的要求来管理,很多监理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就使用不同的措施来规避责任,也很少将工作精力放置于监理水平的提高上,缺乏独立性。

1.2.4 半市场性的特征

我国政府对于监理企业一直采取一种强制性的特征,监理企业也一直在政府的保护下生存,其市场行为并未得到广泛的发展,加上传统因素的影响,监理企业就更加难以适应现代化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

1.2.5 弱服务性的特征

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现阶段我国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普遍不高,企业内部的监理方法和手段也较为落后,这就导致监理企业难以提供出高技术水平的服务,此外,由于监理收费的水平也不高,这就导致监理制度呈现出弱服务性的特征。

2 现阶段我国工程建立行业存在的问题

2.1 尚未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

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就是市场的供求平衡,这种供求平衡需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获得,工程监理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是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的市场体制与西方有着较大的不同,是一种征服强制化的行为。在监理制度的推行下,供求机制发生了一定的扭转,由于市场竞争机制不科学,导致我国大部分监理企业依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缺乏特色,难以对国际化的综合工程进行监理,此外,在供求机制的影响下,导致监理行业出现一种收费偏低的倾向。在价格机制与供求机制的影响下,监理行业难以实现有效的竞争,更加难以得到全面的发展。

2.2 招标体系的公平性不足

监理企业为社会提供的是一种专业性的监理服务,从理论上而言,市场上不可能存在完全公平的竞争,对于监理服务的质量也难以通过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此外,与工程招标制度相比,工程监理制度并不够健全,很多业主也难以在短时间内筛选出合格的监理单位,这就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实际上,这对于建设单位是不公平的。

2.3 对于监理行业管理缺乏科学性

2.3.1 政府职能混乱

就现阶段来看,关于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在工程的承建过程中,大多使用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即由各种职能部门对工程进行分块管理,从计划的制定到工程的建设,政府都会进行统一的监管,这就导致不同职能部门出现了重叠和交叉的情况,继而给社会资源造成浪费。对于监理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虽然已经有了明确的条款,但是立法的质量并不高,立法思路与国际惯例也存在一些距离,法律的涵盖面并不全,难以适应现阶段工程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

2.3.2 行业协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的很多地区,都存在监理协会,但是这类协会的职能并不清晰,也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与专业协作的运作存在着较大差异,吸引不到优秀的专业人员参与,此外,很多协会的工作方式与内容具有政府化的特征,很难维护会员的利益,不仅难以达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行业协会的信誉。

3 我国工程监理业的发展策略

3.1 以市场为导向

工程监理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政府不应该对其进行过多的管制,在下一阶段,政府需要逐渐淡化管制行为,利用市场的实际供需来调节,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同时,在现阶段下,鉴于国内关于监理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就必须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法律的质量,健全监理法律法规,建立起一个开放、统一、公平的建筑市场。

3.2 建立好现代化监理企业

目前,我国多数的监理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依附于施工、开发、设计和政府部门,企业责任不明确,产权不清晰,企业没有独立的财务权和人事权,不能作为独立法人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企业自身动力不足。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各个监理企业必须要根据实际的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使用多样的资本经营方式和财产组织形式,建立一种现代化的监理企业制度。此外,要注意到,监理行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不仅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水平,也有具备法律法规、经济管理等知识、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监理企业也要建立好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引进人才,调节内部人力资源的结构,打破传统的人才聘用模式,为有潜力的人才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做好人才的培训工作,为监理企业的发展打造出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4 结论

总之,工程监理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已经遍及环境工程、房屋建筑、公路桥梁、机场码头等行业中,本文分析了我国工程监理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未来的发展策略,相信通过各界人士的努力,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杰.中国工程监理业现状与发展研究[期刊论文].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5,09(01)

[2]黄艺蕾.中国工程监理业的现状与发展研究[期刊论文].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05(15)

[3]王海英.浅究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现状与解决方法[期刊论文].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03)

第4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 现状分析 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所有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所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等等。)、间接费、规费及税金等等。

作为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工程造价能否被合理控制关系到施工单位能否实现工程建设利润最大化,建设单位能否发挥有限的资金的最大效用。为了保证顺利实现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其事先制定的标准和计划,对被控对象产生的各种费用的实际值与计划值进行监督、比对、检查、引导和纠正的过程,叫工程造价控制。所以,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仅要完善施工企业内部的造价管理体系还要加强对施工阶段中的造价控制。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1.市场供求关系失衡,造成市场竞争不规范,影响了合理定价。近几年来,在宏观政策调控下,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从事建筑施工的队伍却以更大幅度增加,供不应求局面使得本己激烈的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一些施工企业为争得施工任务不得不面对难以接受的招标条件,面对这些不规范的市场交易,施工企业只有压低价格承包工程,长此下去,企业缺少更新改造的劲头,冲击了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而现行的政策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这样也就更加助长了建筑市场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

 

2.造价管理观念落后,政府过分干预。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在造价管理与控制上,存在观念陈旧,思想落后,对建筑工程造价缺乏整体概念和认识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对材料市场价格的监管,已经由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控制,转为市场调节,市场现行材料价格随市场的波动而波动,市场起主要的调节作用,但是市场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其自身调节机制不是万能的,完全依靠市场不可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要求政府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建筑行业的价格调整上,改变落后的观念和思想,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杠杆作用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干预,这是防止建筑工程造价市场混乱的必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一些地方的市场观念淡薄,当地政府市场价格过多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对建筑工程的造价上沿用老套的方法,严重阻碍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工程肢解发包,行业垄断严重。由于建筑市场缺乏规范的法制管理,某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中不是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肢解工程多方发包。也有某些行业依靠特权垄断发包。造成现场的总包单位无法协调安排进度和对现场的统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费。工程肢解发包和行业垄断增加了中间环节,抬高了工程造价,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4.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在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上,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款,对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规范。但事实上出于各种原因,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还不能应对市场经济下复杂多变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许多法律法规条款没有涉及到影响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内容,出现法律法规盲区,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此外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法制的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合理、有效。

 

5.对造价中介组织管理力度不够。近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而相应的管理制度却不配套,各种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和审批未能严格执行,造成从业人员素质不一。某些中介组织不按规定办事,缺乏公正性。中介组织对承担的咨询服务不负经济责任,也没有完善的赔偿制度和回避制度。特别是标底编制中,错算、漏算时有发生,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措施 

1.重点把握造价目标把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前移到设汁阶段。工程造价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关键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关键在于设计。而在施工阶段,通过优化组织施工设计节约工程造价的可能性只有5%~10%。所以应该把重点前移到设计阶段,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它是把投资转化为建筑产品的关键环节,仍需重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必须有明确的控制目标并且不同控制阶段的控制目标是不同的。例如,投资估算应是设计方案选择和初步没计阶段的控制目标;设计概算应是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控制目标;投资包干额应是包干单位在建设实施过程的控制目标;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承包合同价是施工阶段控制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目标。这些阶段目标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补充,逐步清晰、准确共同组成投资控制的目标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问题复杂这就要求设置控制目标时严肃和科学实事求是。

2.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依法管理,尤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更应加强法制建设,要健全法制、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走向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轨道;要继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招投标法、施工合同法、质量管理(质量管理论文)法等法规制度;要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法制建设要结合实际,便于操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3.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建筑工程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它不仅是优质、高速完成建设任务,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方法,也是合理确定造价的科学依据。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由于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人财物消耗大,并考虑到投入使用后的经济效益等因素,一旦决策失误,将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合理确定造价,必须在建设全过程进行多次性计价,即按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不同阶段的造价,以充分体现造价的合理性。

 

4.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业主行为。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业主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的始终,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离不开业主的参与。因此,业主的行为对工程建设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对业主在建设阶段的行为依法加以规范和约束,要强化施工总承包职能。总承包单位有能力和资质的,严禁建设单位强行分包工程任务。

 

5.规范管理,建立有形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成立有形市场后,由于工程结算审核要进入该市场,政府代表的监管力度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监管机制;企业如不自律,政府可绳之以法 ,从而更充分的发挥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职能,真正起到维护造价咨询工作严肃、公平、公正性的作用,确保实现高质量的工程造价控制。有形市场的建立不仅能为所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6.规范中介服务,提高竞争能力。第一,对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不合格的要清除。第二,应实行回避制度,咨询实体应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避免利用行业特权承揽标底。标底编制实行市场竞争、信誉取胜的原则,对中介机构要实行资质年检、标底抽查,惩罚结合的制度。第三,积极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咨询服务单位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技术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第四,制定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以优质的服务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建筑领域 农民工问题 法律思考

在基础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农民工问题日益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农民工是什么身份、工资如何保障、工伤如何救治赔偿、谁来培训农民工,等等,这些问题不可小视,不仅关系农民工本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着建设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需要明确的界定与回答。对此,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的理解与执行存在差异,甚至有错误的认识与做法。本文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工作经验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分析。

一、必须明确农民工的法律地位

农民进入的是一家施工企业,无论是否独立法人,只要有营业执照,那么这个农民就成为该企业的劳动者;如果农民进入的是一个“包工头”带的队伍,那么这个农民就成了“包工头”的雇工,法律法规对雇主与雇工的关系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建筑施工领域,“包工头”是要被取缔的,而农民工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农民工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而再也不能用“临时工”一词来定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个公民无论何种出身,只要依法合规进入一家企业,那么他就成为该企业合法的劳动者,企业就是用工者。因此,有人说“农民工”这一称谓本身就不应当存在,的确很有道理。一个农民进入一家公司付出劳动,无论公司与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也无论签订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都成为这家公司的员工,有权行使劳动权利,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根本无“正式”与“临时”之说,而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分。那种认为农民工只是“临时工”的观点,是对国家政策的曲解、对劳动合同法的无知、推卸不利责任后果的借口。而一些农民工本身也往往不清楚自己的身份与地位。明确农民工法律地位是处理农民工问题的前提与关键。

二、必须分清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

施工领域存在大量的农民工,他们与施工企业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这一问题涉及到农民工工资、工伤、社保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施工企业分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农民工往往大量存在于分包企业,也有少量受雇于总包企业。受雇于总包企业的就是总包企业的员工,受雇于分包企业的就是分包企业的员工。如果看到某大型施工总包企业的一个大项目工地,人山人海,农民工比比皆是,就认为这些农民工都是总包企业的,这是片面的,其结果是搞混法律关系,导致劳动法律风险责任难以划分。在此,不少总包单位也错误地认为现场一线的农民工就是自己所属的农民工,并进行了一些实践活动,如实行“五同”管理(同管理、同劳动、同生活、同学习、同待遇)、对农民工直接发薪、组织农民工培训、入会、评先等等,还得到企业内外的好评与肯定。从表面上看,这是农民工的利益着想,是好事;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存在法律风险,有越俎代庖之嫌。简言之,农民工与直接受雇的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与施工总包企业无直接法律关系。如果关系不清、管理交叉、越权管理,施工总包单位就要与直接雇佣农民工的分包单位对农民工的劳动过程中的损失与伤害承担连带责任。按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劳动关系的规定,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工资单、考勤表等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施工总包单位在没有合法授权的前提下,如果对农民工直接进行培训、发放工资、考核评先等等,那么就面临着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风险。这一点,施工企业务必充分注意;否则,会被不良分包企业所利用。分不清或搞乱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的后果是,农民工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分包方逃避责任,总包方代人受过,项目进展受影响。分清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必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有自我维权的权利。既然农民工是一个企业的劳动者,那他或她就有我国宪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劳动权利,即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农民工应当加强学习,明确自身法律地位、劳动权利以及与企业或与其他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要了解权利被侵害时如何救济。而现实中,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还不强,而且受种种因素影响,他们往往主动放弃一些劳动权利,如不希望用工单位为其办理社保,等等。因此,也有必要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用工单位有保障农民工行使劳动权利的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具体法定义务有:其一,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二,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其三,为农民工办理社保;其四,向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五,培训农民工,等等。其中,工资与工伤是关键内容。用工单位如果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侵害农民工劳动权利,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施工总包单位有监督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义务。对于直接聘用的农民工,总包单位有直接支付工资的义务。对于分包单位的农民工,总包单位与其无直接的劳动法律关系,但按照建设方有关规定,总包单位有监督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不履行监督义务或监督不到位,总包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如何监督?实践中有值得推广的作法:其一,总包单位通过办理银行卡等形式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但前提是分包单位书面授权;其二,在分包合同中规定“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并收取到位,一旦出现分包方拖欠工资情形,总包方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向农民工支付;其三,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收取信息在适当的地点与范围内公布;其四,请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现场监督,等等。以上做法均不违背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规定,也是易于操作的。另外,总包单位还很有必要帮助分包方或接受委托直接培训教育农民工,以减少项目安全与质量等风险。按合同法与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分包方干不好活,总包方也要承担责任。分包方要干好活就需靠农民工的素质的提高与保持;农民工素质提高需要培训,总包方有较强的技术与知识储备,因而使开展培训成为必要和可能。但总包方始终要牢记,凡农民工培训是直接受雇的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总包方只是受托组织培训。在此,还应注意,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规定,对于违法分包与转包,无论农民工与哪一方有劳动关系,总包方都要承担农民工工资与工伤的连带责任。

第6篇

论文摘要: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应通过提高对实施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认识,提高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个环节做好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自198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其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在工程质量、投资、工期方面的控制效果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且所发挥效益日益显著。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以经济合同为依据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之间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及建设效益为目的,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工程建设运行体制。同时多家监理单位的设立,多家承包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工程建设管理也加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合理缩短工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迈进。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在不同程度的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关系模糊,关于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及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笔者经过数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践,发现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着某些问题,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对其原因作简单的分析:

1 有待提高对实施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认识

当前,建设单位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期用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效益。由于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一方说了算,使得早期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很难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有的认为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有的认为是根本不需要监理,有的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或迫于建设程序制度的约束;有的把监理仅仅当作是检查质量的工具使用,被认为是“高级质检员”。即使被授予了“三控制”的权力,建设单位也认为“剥夺”了自己的权利,而承包商又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的利益代表,不把监理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在实际监理工作操作中也要处处领会业主的“意图”,看其脸色行事,具体工作常常受到他们的控制和干涉。虽然目前存在的这种情况不是普遍现象,但遗留的传统工程管理观念依然存在,仍然不同程度的影响着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这在规模较小及地方性集资的工程建设中显得尤为突出。在某些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以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代替国家有关法律条文,随意变更设计文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监理单位和承包商无所适从的局面,甚至用地方惯例简单的解决工程上发生的许多实际问题,使得承包商无法适应随时变化的“上层”决策,造成不计经济损失的窝工、返工的现象,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而监理单位却首当其冲地被当作了“替罪羊”。这种不规范的行为,直接导致工程质量失控,对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很大的影响,出了任何问题把全部责任推卸给监理承担,有了利益却视监理为“绊脚石”。这其中有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以行政命令取代合同条款处理的,有的则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无视行业规范在工程量计量和工程量单价等方面的规定,随意改动合同工程量及单价事后又无补充合同等完善手续,也是给监理工作造成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浪费了大量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

2 有待于提高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承包商是建筑产品的生产者,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的,是公正的第三方,而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有些施工单位无视各项验收程序,某些中间产品或有些工序环节没有进行自检就直接要监理去验收,而承包商自己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形同虚设。我国《建筑法》及水利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中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实际上施工管理上漏洞百出混乱不堪,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分工不清,出了问题互相推诿扯皮,这在某些中小项目和地方性集资兴建的建设项目中是屡见不鲜的。另外,承包单位一旦中标后,不按照承包合同中相应的承诺,设立的工程项目部关键人员张冠李戴东拼西凑,有的甚至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没有或减少本应投入的机械设备,许多施工方案根本无法顺利实施。有些施工单位本身素质不高,在施工过程中是“你的,我的”不予以应有的配合,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承包商的上述行为,使得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从而很难达到工程建设预期的控制目标。

3 有待于提高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在一些中小型项目或地方性集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不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开展工作,招投标制度只是遮人耳目的幌子。业主、设计、施工单位同属一个系统或同体的“一条龙”服务,造成工程建设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混乱,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无法发挥出来,监理合同得不到认真履行。

第7篇

关键词:安全质量,诚信体系,建筑市场

 

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和谐运转是建筑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课题。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节约能源、保护国家和群众利益、构建和谐行业的重大举措。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体系,加强安全质量信用管理,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推进建筑业社会信用建设的有益尝试和大胆创新,也是建筑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树立行业形象的客观需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业安全质量诚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历年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目标和措施。。“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这既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牵扯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十五”以来,尤其是我市实施“一创六建”活动以来,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建设速度迅猛加快,城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高、大、难、新为特征的各类建筑工程急剧增加。这给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工程质量一点都不能差”,“安全管理丝毫不能马虎”,这是市建设局党委确定的工作原则。经过全市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近几年,我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好成绩,一直位居全省前列。但是,由于有些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意识差、管理松懈、技术规范落实不到位,甚至偷工减料等,安全质量事故、投诉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虽然都得到了及时处理,但是,由于现有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和处罚措施的一次性,对企业只能“就事论事”,处理结果不涉及其他,没有连锁放大效应。因而,这样的结果有时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很小的违法成本不可能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这是个别企业忽视安全质量管理,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问题的关键所在。鉴于这一现状,把社会信用建设引入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中,进一步丰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使问题的处理结果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与企业的切身利益挂钩,产生连带效应,显得尤为重要且非常紧迫。这样才能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时刻警醒企业坚守安全质量防线,不敢越失信的雷池半步。

在安全质量诚信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下,使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更加坚实可靠,更加保障有力。

二、创新方式,科学监管,把安全质量诚信建设推向深入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诚信管理,市建设局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和研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管理办法》(临建发〔2009〕157号),与2009年7月27日下发实施。。本考评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本市及外地进临沂施工企业。本市施工企业在市外承建工程中的安全质量行为也纳入本企业诚信记录管理范围。考评管理办法制定了详细的施工企业安全诚信评分标准和质量诚信评分标准,起评分为零分,凡有行为优良记录的予以加分;有行为不良记录的予以减分。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评价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每年度一次,结果每年公布一次,对有安全质量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企业每季度公布一次。市建设局根据年度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结果,从最高分依次向下排列,前若干名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优秀企业;从末位第一名起依次向上排列,倒数若干名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差劣企业。评价结果在全市通报,并在有关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资质管理、市场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单位将依据公布的结果分别对企业做出相应的奖励或处罚。这样,就使企业不仅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受到奖励或处罚,而且其结果将成为建筑行业其他管理制度对该企业进行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的结果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关联效应,增强和延展安全质量诚信管理的力度与广度。从整个管理程序上来看,较好的体现了社会信用管理的联动效应,形成了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管理的联合奖惩机制。真正使企业一处失信违法,多处被动受罚;时刻诚信守法,信誉质量双佳。

三、加强组织领导,创造有利环境

建筑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核工作在我市是第一次,既是一种尝试,也是一种创新。希望各县区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从建设工作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评工作做好、做扎实。

一要明确责任。各县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具体负责诚信考评管理的有效责任主体,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安全质量工作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要严格标准。各级监督机构要在认真学习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不折不扣地把各项评分标准落实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始终。要认真做好日常监督考核数据的的统计管理工作,确保每项考核数字公正、真实。要深入调查研究,对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市里沟通交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使诚信考评制度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

三要加强宣传。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开展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的作用和意义,充分调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舆论引导和典型带动,在全行业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营造起“重质量、保安全、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第8篇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它拥有庞大的从业人员队伍,是高风险行业,其安全问题已成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在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安全监督部门一方面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监督建筑业各主体能够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并且对违规市场行为进行处理。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具有政府管理的显著特征,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建立科学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十分重要。

一、建筑业施工的安全现状

1. 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

在管理工作中,未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未能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省级下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件,也未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现场,最终导致安全意识薄弱,安全事故频发。

2. 企业方对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安全设施不到位

安全经费和安全设施的投入,是进行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目前,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垫资,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等因素,部分施工现场无任何脚手架及安全网等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建筑施工现场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建筑施工安全规范也未能认真执行。

3. 文明施工的意识淡薄

部分施工现场存在场容场貌较差,场地高低不平,无排水系统,材料及废弃物乱堆乱放,且道路不畅通;部分工地现场封闭管理仍不到位或不够重视;部分工地现场防火意识不强或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个别在建工程兼作住宿;甚至部分工地现场还未设厕所;部分工地施工现场标牌仍未很好的落实设置,且大部分安全标志悬挂位置不合理和无针对性,流于形式。

二、建筑业的主要特点

1. 建设工程是一个庞大的工程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施工人员与各种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必须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因此,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仅取决于施工人员的行为,还取决于各种施工机具、材料的状态。一般说来,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而各种施工机具、材料的状态以及施工环境中存在的导致事故的风险因素非常多,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且排除,也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

2. 工程项目的施工具有特殊性

所谓特殊性,即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建设项目,不同的建设项目所面临的事故风险的多少和种类都是不同的,同一个建设项目在不同的建设阶段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此,不同工程项目在不同施工阶段的事故风险类型和预防重点也各不相同。项目施工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各种事故风险是导致建筑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3. 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

建筑业仍旧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其从事工作的技术含量也相对偏低,尤其在在中国这样人口密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大量的没有经过全面职业培训和严格安全教育的劳动力涌向建筑业成为施工人员。一旦管理措施不当,这些工人往往成为建筑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和受害者,不仅为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损失,还给建设项目本身和全社会造成许多不利的影响。 [来源:论文天下 lunwentianxia.com]转贴于

三、完善建筑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对策

1. 加强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制度已进一步健全,同时也完善了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但与其配套的监管机制并不完善,国家监督及执法人员应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对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责任不明确的施工企业,要求限期落实整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确保安全工作上下贯通,左右连接,确保安全,消除隐患。

2. 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安全问题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始终,安全管理则是施工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尽管诸多成功的工程实践证明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建筑企业发展的引擎之一,但安全管理的投入、绩效和损失仍然不能像工期和质量等一样被企业看作是经营的驱动力。因为,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应该逐步树立起安全就是形象、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需要、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只有这个问题得到解决,安全管理才可能真正成为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其对施工项目保驾护航的作用。

3. 实施具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针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环节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成功的施工应该具备很强的灵活性和独创性,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的项目。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为项目的实施制定一个具体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在这个计划当中应针对各种施工环节对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还应讨论包括产品质量、施工方法以及现场安全与健康措施在内的一些具体事情,同时针对不同管理层次的人员,培训的要点和方法也应不同。比如,对于基层的普通工作人员接受的培训,应是通俗易懂,实用的,具体的;对于接触较大风险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其工作性质进行特殊的、专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于较高管理层的人员接受的培训,则应针对政策法规、管理方法和管理观念而进行。

4. 提高施工个人的安全意识

在工程施工当中,是要先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才会有他们的安全行为;有了他们的安全行为,才能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进行。所以,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当中,如何提高安全意识,使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都具有对施工安全的自觉能动性,就变的尤为重要。

5.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第9篇

论文关键词:服务贸易,问题,对策建议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高于商品贸易,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服务业与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服务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加入WTO,对服务领域做出了广泛而深入的承诺,极大地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提升了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但我国服务贸易的总体发展水平仍然相对滞后,加快服务贸易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任务。

从1998年——2008年这段时间,我国服务贸易总体上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我国服务贸易总额从1998年的529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3044.5亿美元,年均递增18.98%。由于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进出口额出现“双降”的局面:服务进出口总额为1257.4亿美元,同比下降14.4%.其中:出口额为545亿美元对策建议,同比下降24.1%;进口额为712.4亿美元,同比下降5%。①目前,我国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在“十二五”时期,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我国继续保持贸易大国地位,并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化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服务贸易结构是否合理是影响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随着服务技术的进步,使世界服务结构正朝着技术、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与科技有关的服务业和高科技为手段的服务贸易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而我国在许多服务贸易领域中处于较不发达的发展阶段。我国服务贸易主要分布于运输、旅游等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行业。2009年我国的服务贸易总额为3884亿美元,其中运输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为236亿美元和466亿美元,占整个服务贸易出口额的18.2%、进口额的29.3%;旅游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为397亿美元和437亿美元,占整个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30.7%、进口总额的27.5%。而高附加值或技术含量较高的保险、金融、咨询、邮电、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行业,由于受制度、技术、知识和文化等基础因素的制约,发展速度相对缓慢,所以我国服务贸易的整体结构不平衡。

另外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服务贸易区域发展不平衡,东强西弱的现象非常明显。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各省市,而其他地区包括中西部、东北地区仅占较小的比例。根据2009年商务部的统计数据,2007年我国东部地区服务贸易总额达到2207.54亿美元,占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87.98%,其中服务贸易出口为1010.45亿美元,服务贸易进口为1136.09亿美元,分别占全国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总额的87.99%和87.90%论文怎么写。广大的中西部及东北地区服务贸易额合计仅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12%左右,其中中部地区为3.2%,西部为5.05%,东北地区为3.81%。

(二) 服务贸易的国别(地区)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不均衡,服务进出口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和地区。2008年,我国服务进出口主要集中于中国香港、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服务进出口额达2082.5亿美元,占当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的68.4%。其中对策建议,中国香港、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成为中国前五大服务出口市场;中国香港、欧盟、美国、日本和东盟为中国前五大服务进口来源地。更具体地说,名列运输服务出口第一位和第二位的中国香港和美国分别占中国运输服务市场约1/3和20%的份额;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和日本等占中国旅游服务出口市场近60%的份额;美国和东盟占中国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总额的一半。②由于服务贸易地区过于集中,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欧盟、美国和日本经济不断下滑,致使我国服务贸易各行业普遍受阻,沿海地区大量出口企业被迫减产或停产,对我国服务贸易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 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落后

由于服务业是由许多相关行业组成的产业群体,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行业范围极广,国际社会要求一国对其国内的服务业进行整体协调和管理。目前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不顺,对于服务管理体制的机构设置上不合理,中央和地方在服务业对外贸易中政策和规章上有差别,在全国缺乏统一的促进服务贸易的协调管理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服务贸易方面实行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各部门难以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服务业各部门只限于管理直属系统,有些部门对直属系统实行保护主义,由此造成行业垄断经营突出,如:邮政、电信、民航等都不同程度地实行国家垄断,规模化程度低,在国际上很难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抗衡。另外服务贸易的行政管理人员对政策掌握不精不透造成管理效率低下。

(四) 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直到近几年我国服务贸易立法才有较大改观。现已颁布了一批涉及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如《海商法》、保险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广告法》、《建筑法》、和《律师法等》。但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大环境的要求下,我国仍缺少一部统一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已颁布的一些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不仅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立法层次低、以行政法规居多。现有的法规不完备并相互冲突,还与相关的国际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有这些问题都是阻碍我国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的因素。

(五) 我国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缺乏

在世界范围内,服务业的发展正处于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人力密集型转变过程。服务贸易本身就是一种智力密集产业,服务业中大多数都是通过人的智力完成服务的过程,有的行业还需要专门的科学技术和专有知识。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近些年来虽然就业人数增长迅速对策建议,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尤其是新兴服务贸易行业和知识型服务业所需的外向型高级人才缺乏,这使得我国在服务贸易量大的金融、保险、咨询和专有技术等知识密集型的服务领域处于劣势。

三、发展我国服务贸易应采取的对策

(一)大力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

在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的有效介入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政府要从宏观政策方面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加快服务业的市场化改革。我国服务业长期以来国家垄断程度很高,只有对服务业的体制进行深入改革,加快服务市场化进程,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其快速成长。政府应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以及行之有效的、健全的市场体系,尽可能清除垄断,为服务业在竞争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要发展我国的服务贸易,政府应担负起重要的责任。以中国驻外大使馆经商参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主体,建立境内外互相联系、互相沟通的中国服务贸易支持网络。另外由驻外经商参处帮助在国内的服务贸易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联系,及时搜集国际市场信息,为我国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帮助。我国的特办、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境外经商参处建立联系,为本地的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优质的服务。③

(二)建立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

对我国服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关键是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首先明确国家统一的服务贸易管理部门。建立以商务部为核心的高效、协调的核心管理体系。商务部面对多行业、门类繁多的领域,其主要管理职能要体现在制定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协调与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关系,落实服务贸易协定的有关条款。其次建立服务贸易管理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由于服务贸易涉及到国内的诸多部门,所以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服务贸易管理组织是十分必要的。商务部应成立专门机构管理我国服务贸易,主要协调和管理全国进出口政策。

(三) 扩大服务贸易领域,优化产业结构

我国的产业结构一直都面临发展不平衡的局面。2009年我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0.6%、46.8%、42.6%,由此可见我国服务业一直低于第二产业论文怎么写。要发展我国的服务贸易,必须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我国应通过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引导资金和技术流向服务业,特别要引导拥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进入我国的服务业,从而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应分阶段、有重点地发展高层次的技术人力资本密集型服务业,优化服务业内部结构,使服务业的发展真正建立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基础之上。另外国家要鼓励中小城市和西部地区的服务贸易产业的发展对策建议,逐步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对那些制约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应做出调整,以减少对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制约。

(四) 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服务发展水平不高,在服务贸易领域还缺乏立法经验,因此在现有服务贸易立法中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应结合我国现行的服务立法的缺点,未来的服务贸易立法必须进一步明确立法原则,解决立法形式与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加快立法速度和执行度。尽快制定既适应国情又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业对外开放法规,将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原则、服务贸易的税收、投资、优惠条件等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使国际国际服务贸易真正实现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法严格规范和监督行业经营,使我国服务贸易有法可依。此外在理顺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服务行业内部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配套法规,使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体系趋于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④

(五) 立足比较优势,提高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要发展我国的服务贸易,首先应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我国服务贸易在旅游、运输、国外工程承包及劳务等劳动密集、资源密集型行业存在着比较优势。我国对这些行业应采取政策倾斜,使之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从而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还要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将金融、保险、咨询、计算机信息技术等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作为发展现代服务贸易的战略重点。提高计算机服务、通信、保险、金融、文化创意、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等新兴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这些新兴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的企业要有创新精神,通过对服务需求的分析,努力开拓新市场,在新市场中形成竞争优势。

(六) 大力培养服?衩骋兹瞬?

由于服务生产与消费同时发生、服务业的“人对人”及服务业难以标准化的特征,对服务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我国虽然人力资源充足,但熟练掌握国际规范的人才比较缺乏,我国应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人才信息库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策建议,加大投入各种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还要通过优惠政策尊重人才和科学的激励机制,加强对海外人才的引进力度,以此增加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七) 培育我国服务品牌

服务品牌是一国服务经济优势所在,创立服务品牌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产业结构、贸易往来、市场环境、法律建设、金融投资等诸多方面,仅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国家必须大力扶持。要把扶持服务贸易自主出口品牌作为商务部实施品牌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资金的扶持力度。要发展优势品牌,打造东软等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发挥龙头骨干作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企业和企业集团。全面研究规划现有的服务品牌,从中确定一批有影响、有房子潜力的品牌,在市场开拓、跨国经营、信息服务等环节给予重点扶持,逐步做大做强“中国服务”。⑤

注释:①《国际商报》2009年11月13日

② 《国际商报》2009年11月13日

③何亚东﹒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及发展战略研究[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5)

④黄芹﹒关于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分析,经济论丛2007(12)

⑤何亚东﹒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及发展战略研究[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5)

参考文献:1、王绍媛,服务贸易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分析,国际经贸探索2010(5)

2、李杨,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08(5)

3、陈梁,中俄服务贸易国国际竞争力比较分析,国际贸易研究,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