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启发

时间:2023-09-13 17: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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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启发

第1篇

一 建构主义的基本观点

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是认知学习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20 世纪60 年代最早由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提出,后经奥苏贝尔、维果茨基和布鲁纳等教育学家、心理学家的推进,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20 世纪90 年代后,建构主义已经应用到各种课程的学习中,Wilson提出建构主义所构想的学习情境是发现式或探索式的。建构主义教学法认为:学习主要是要在教师和学习伙伴的相互激励启发下,在真实的情境中,以协作对话的形式学生自觉主动地去构建知识,使得学习者的认知结构得以建立和重构的一种主动的学习方法。建构主义教学法因为容易激发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受到广泛关注,并被许多学科和领域采纳。在建构主义理论影响下进而提出了一些教学模式,主要有:抛锚式教学、支架式教学、随机进入式教学等。

建构主义理论是一个完备的教育学习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建构主义知识观、学习观、教学观、师生角色观、学习环境建构观及一系列具体的教学模式。建构主义知识观强调:知识不是客观的存在,是主体的经验、解释和假设,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对新事物、新信息、新现象、新问题做出解释,其赋予了知识的主观性,所以真正的知识需要学习者主动建构,强调主观意识。建构主义学习观强调学生在学习中的主观能动性,认为学习不是老师把知识传递给学生的过程,是学生利用协作、会话、具体的学习情境主动建构知识的学习主观意识。建构主义教学观认为学习的知识不是老师传递而来的,学习是学生原有知识发芽的结果。在国内,郑毓信、张国杰、王长沛等许多学者对建构主义教学方法做出深入的研究。其中也有不少学者将建构主义理念应用于经济学的教学中,周勇认为经济学是开放的学科,采用参与式教学,能提高学生联系实际的能力,帮助学生形成开放性的思维。苏应蓉、杨柳分析了建构主义在理论经济学中的适用性;罗丽英认为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存在着众多纷争,教师要引领得法,利用缺陷激发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关于建构主义教学方法的研究,更多的是应用于数学、物理中,在经济学科中的应用显得不足,对建构主义在经济类专业教学的研究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 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 当前仍是满堂灌的教学方式

教学中的课堂讲授法是各级各类学校最基本最重要的教学方法。目前的课堂教学法虽然结合多媒体教学,教学方法有所改进,但仍旧是以老师填鸭式讲授方式为主,又因为基本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限制,教师一般都以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为讲课的重点,严重缺乏实际的应用性,学生在没有理解基本理论和基本模型的前提下,教师只能在课堂的讲课中以基本理论和模型上花大量的时间,外加上《经济学》课程本身较有理论难度,严重挫伤了学生们在课堂上参与的积极性,使课堂死气沉沉,学生们成了低头族,缺乏参与,教学成了老师们自娱自乐的游戏,教学效果令人堪忧。

(二) 学习内容理论脱离实际的现象明显

《经济学》的学习包括两部分内容: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借助不同的曲线,各个章节均以不同主体的均衡条件和最优决策为落脚点,形成一个完美的理论体系;而本科阶段的宏观经济部分也主要借助IS、LM 曲线来分析宏观经济的各种运行情况。《经济学》理论脱离状况明显,一是因为学科本身理论性强,需要本科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前提下,才能运用到实际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当下本科生在不预习和无在企业实践背景的情况下,要理解掌握基本理论尚且有较大难度,无法在实践中自由运用;二是经济学基本理论本身是在诸多假设的前提下推导的,假设后的理论体系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使学生在实践中的应用困难,如完全竞争假设,但现实中的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所以,将在这一假设下得出的结论运用于现实中本身就缺乏实用性。

(三) 经济学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对接困难

经济学专业对人才的需求以应用型为主,近几年来由于经济下滑,培养的理论性人才又较难在短期内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人才市场上常形成了毕业生找不到工作,而企业又难觅人才的现象。高校在培养经济学人才时缺乏自身办学特色,经济学教学定位不明确引起在教学的过程中泛泛而谈,无所不教同时又无所不会,讲课内容不能及时的联系当前实际和经济中热点问题,使我们培养的学生们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就业的时候处于弱势地位。作为经济学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的《经济学》,一般以闭卷考试的方式对学生考核,考试的内容也都定位在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上,这种以考试为指挥棒的经济学教学方式,本身就在方向上出现误导,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这种考试制度本身就对经济学的适用能力培养造成误导。

三 引入建构主义,改革《经济学》教学

建构主义教学法正好可以弥补《经济学》教学中和学生学习中的缺憾,改善教学效果,很适应于当前《经济学》教学。经济学形成于现实经济问题,经济学的新发展也是与当前产生的新问题息息相关,它是一门重要的应用学科。其中的理论和模型都于现实紧密结合,如经济增长、经济周期、失业、物价、汇率、利率等这些问题与每个人都密不可分,这些都为建构主义教学法提供了鲜活的教学案例,另外学生对当前经济热点也有浓厚的兴趣,我们就可以结合学生的兴趣点,组织学生搜集资料,分组讨论,发挥大学生们的主动性,采用课堂上与理论相融合的方法,通过建构主义教学法将学生置身于具体的经济事件中,通过自己的探索和参与把抽象知识具体化,实现对抽象知识的深刻理解和掌握。

(一) 基于建构主义的《经济学》课堂教学设计

建构主义的《经济学》课程教学,要求参与者首先实现角色转换,教师走向幕后,从主角向导演转换,学生从群主演员升级到主角。教师以启发学生思维为目标,多采用建构案例,模拟情景教学,负责对设计、组织经济学知识,协调学生分组和各组学生角色的完成,引导学生完成基本知识和理论的学习,在学生完成学习后,教师要做出表扬或批评的评价总结,并指出下次课努力的方向, 从学生实际出发,促进学生积极探究,促使学生饶有兴趣的学习。

(二) 建构主义的《经济学》课堂教学模式:四步法

为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将整个上课过程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总结回顾的思路来开展,具体到将建构主义教学法运用到西方经济学的教学中,可以概括为环环相扣的四步法:情景导入、分组讨论、理论精讲、回顾总结。

(1)情景导入

情景导入是建构主义教学的开始环节,就是以情景导入的方式来提出本节课要学习的基本问题,引起学生的参与和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情景导入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根本的是找到现实经济生活与理论知识的结合点,所以教师必须下功夫找到与每个知识点对应的案例和与现实对接的问题。情景导入可以是以视频、设置疑问等等方式进行,主要为启发学生思路,例如学习消费理论可以设置大学生们在日常消费中的实际消费作为情景导入,在学习就业时可以以2008 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欧洲一些国家失业的视频作为情景导入,在学习汇率时可以用当前我国人民币和美元汇率变动的最新动态作为引子导入。

(2)分组讨论

小组讨论是建构主义教学法的重点环节,分组讨论是将上课学生分成3-6 个小组,在情景导入提出要分析问题的前提下,组织每组学生内部讨论、组组之间外部讨论,通过相互讨论激发灵感,引起学生们的思考,锻炼学生们的思维逻辑能力和表达能力。在这个环节教师要起到两方面的作用:首先是把握讨论环节不冷场,这就要求老师要了解掌握每个学生的特点,把握学生心理,将活泼和不活泼的学生结合起来,保证课堂讨论顺利进行,使发言对大家有启发性;二是老师要在讨论环节及时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的方向,保证课堂不走偏,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的理解内容,老师要注意保护学生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恰到好处的运用激励和惩罚的手段激发学生的热情,避免学生们学习的惰性。通过辩论达到对新知识的理解和认知。

(3)理论精讲

理论精讲环节是对分组讨论环节的升华,教师要对学生们讨论出错、争论激烈以及不能理解的问题进行点拨,对理论部分借助曲线和模型等工具进行解惑,同时对课程必须掌握的理论知识精讲,如在学习消费理论时借助消费曲线、平均消费倾向、边际消费倾向等工具对问题精讲,注意要结合学生们前面讨论的内容,这样学生会有豁然开朗的感觉,会将精讲的理论和前面情景导入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增加了课程内容的现实应用性,很好的达到教学目的。

(4)总结回顾

第2篇

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法学;逻辑起点

中图分类号:D912.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1.0040.06

研究某门学问时,研究者必定有一个明确的逻辑起点,否则,无从着手。对一个学科而言,只有众多的研究者一致认同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并以此为出发点进行深入的研究,该学科才能进步,在成长中迈向成熟。环境法学自然也不例外。但遗憾的是,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缺乏应有的共识。这影响和制约了环境法学的纵深发展。为了环境法学能够一步步地走向成熟,笔者不揣浅陋,欲就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提出浅见,以求教于大方。

一、确立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标准

任何学术研究必须在一定的学术范畴中展开,总是建立在一定的学术共识基础上。为了建构特定的学科门类,研究者之间需要对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形成共识,以同一概念作为基石范畴去组织和安排理论体系。缺乏这种学术共识,缺乏共同的学术范畴,所谓的学术研究就只是研究者的自说自话。因此,某门学科的研究者并不能任意地选择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一定的学科知识体系内,研究者需要寻求某一共同的范畴作为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只有如此,这些独立的研究成果才能够整合成系统性的知识体系,构成一门学科的内容。况且许多学术研究不仅仅是一种书斋中的学问,其理论成果还会应用于社会实践,影响到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对于学术研究而言,确立适宜、妥当的逻辑起点尤为重要。就环境法学而言,环境法学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理论研究的起点,但是,作为一门实践性强,为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提供智识服务的学科,环境法学绝不能任意地设定其逻辑起点。确立何种基石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取决于该种范畴帮助研究者组织环境法学理论体系、设计环境法律制度以更好地完成环境法的使命和实现环境法学的学科任务的潜力。简言之,某种范畴能否成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取决于该范畴的理论潜力和实践应用潜力。基于此,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立,应遵循如下的标准:

(一)符合学科逻辑起点一般标准、满足环境法知识化的需要

逻辑起点构成整个学科研究的理论基石,也是学科研究的各个具体的、部分的理论观点得以联系、组成严密的理论体系的主线。缺乏共同逻辑起点的各部分理论之间不会形成一个理论体系,即使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当然,这些理论更不会组成一个完整的学科。学科研究的逻辑起点对于学科自身意义重大。研究者选择何种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决定了其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选择学科逻辑起点的一般标准就是:(1)逻辑起点必须是对所研究对象最简单、最一般与最抽象的概括与表述;(2)逻辑起点的概念能够成为学科内部研究者之间最易达成共识的概念;(3)作为学科研究逻辑起点的概念范畴要最能够准确表征研究对象的本质。学科中任一具体知识都是对其研究对象的具体阐述和说明,只有准确描述和概括研究对象的基石范畴才能够涵括这一学科的全部知识的内在特征。

环境法学的基本任务是在理论上说明、阐释与论证环境法律制度的作用、方法与原则,考察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效、查找其中的缺陷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方法。这种理论作业是在一定的知识系统内进行的。环境法学的任务乃是构筑环境法的知识系统,使学习者与研究者能够明了环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运行方式与实际效果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向。在进行环境立法时,立法者并不总是以某种系统化规则为模板,也不总是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阐明立法的目的与条文的含义。同时,法院在适用环境法律规则于个案时,也未必清晰地论证了司法的理由。因此,为了帮助社会成员理解环境法律规则的具体含义,便于他们遵守相关法律,也便于环境法的学习,学者们需要使用某种基石范畴去组织与安排该知识系统,把零散乃至凌乱的环境法律规范予以知识化。

把环境法的内容予以知识化,使之成为一种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知识体系,研究者必须选择一个具备理论推衍潜力的基石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因为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理论推衍潜力,这一范畴才能够成为基石范畴,研究者才能够运用这一范畴去组织相应的知识要素。以民法学为例,民法学中的基石范畴就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这一范畴具有理论推衍潜力,以法律行为为中心,民法学者可以把合同、物权、婚姻、继承等民事行为组织起来,形成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如果不以法律行为为基石范畴,民法学无法被构建成为一种知识系统①。环境法学也应该像民法学那样,找一个基石范畴作为逻辑起点。显然,这一基石范畴必须符合学科设定逻辑起点的一般规律。

(二)有利于构建环境法体系,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研究环境法治实践是环境法学的一项基本任务。不过,环境法学者并不总是以已经颁布的某项环境法律规范或者已经建立的某项环境法律制度为对象,被动地研究环境法律制度。科学、客观地评价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填补其中的漏洞和消除其中的缺陷,需要解决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是什么?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是我们据以判断现实的环境法律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准,是对现实的环境法律制度提出改进措施的模范法。至此,寻找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更为抽象、也更为重要的问题出现了:环境法的使命是什么?我们需要何种环境法?

环境法的使命就是保护环境以满足社会的需要[1][2] 。环境法学的任务是科学地分析、总结出保护环境的社会需要的具体形式与具体表达,促使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符合这种社会需要。当然,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则不仅仅限于环境法中,刑法、民法也包含了一些保护环境的规则。但是,传统法,尤其是传统民法以自由主义为根本价值依归,强调不得干预民众行动的自由,因此,其并不注重在事前预防某种损害的发生,而是强调事后对某种损害的赔偿或者填补。如企业排放污染物质以致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公诉,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当企业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该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则可以起到间接地阻止企业排污以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刑法与民法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属于事后责任。在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时,环境已经遭受到严重损害,难以挽回了。这不能责怪刑法、民法等传统的部门法。人类自作为一种生物在地球上诞生之日起,就不断地影响与改造着环绕其间的环境。没有这种对人类周围环境的改造就没有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因此这种改造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种改造、影响没有造成我们现在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或者当时的人们没有意识到这种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社会需要环境法之时,正是传统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环境问题之时,也是传统法学无法提供解决环境问题的智识支持之时。为了避免环境遭受损害,环境法并不把这些事后责任规则作为主要内容进行规定,相反,它专注于环境损害的事前预防。通过种种制度安排,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等,来预防环境损害于未然。另外,传统法学中没有整体人类的地位,也没有整体的人类利益的地位。在传统法学看来,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发生在个体人与个体人之间。传统法律的使命是解决个体人与个体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纠纷。传统法学为传统法律提供智力支持,准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它们没有为解决整体的人类利益与个体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准备相应的规则和知识。如民法中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体的受害自然人或企业的与环境有关的利益。当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损害了环境以及以环境为媒介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时,民法只要求排污者对其他人的环境权益予以填补,并不要求排污者对环境的损害予以赔偿或者修复。这说明,整体的人类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在现行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存在的余地,也不会被当做“受害人”来对待。因此,传统部门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类整体利益受到事实上损害的问题。刑法、民法等具体的部门法本身就不是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而制定的,它们的立法目的本不在此。

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环境法的根本性特征是以环境损害事前预防为最重要的手段,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环境法所预防的损害不是个体人的损害,而是整体人类的损害,是环境本身的损害。环境法的特殊使命需要环境法选择某种特殊的范畴作为其逻辑起点和中心概念,以便组织和安排相应的制度,实现保护环境的终极目标。

二、“环境权利”不能成为环境

法学的逻辑起点有学者主张以环境权或者环境权益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同时也作为环境法的逻辑起点②[3]。这种观点符合传统法学立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传统法学与传统法律就是以权利为逻辑起点的。如果以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研究内容的逻辑顺序必定是:什么是环境权?如何保护环境权?以环境权利为环境法与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这似乎有利于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法的使命。但是,真实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这种观点并不符合环境法的实践,也不利于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首先,“环境权利”不是环境法中最一般和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如果以环境权利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环境权利应该是环境法领域中最一般、最普遍的法律现象。事实上,环境权利并不符合此种要求。我们承认环境权利是环境法中常见的现象。在通常情形下,如果有人污染了环境,人们会主张自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从而要求排污者停止侵害(排污)和损害赔偿。但是,当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民众可以在传统民法中寻求救助,不需要寻求环境法的支持。民众环境权益遭受损害的前提是环境本身遭受了损害。民众寻求民法的帮助,这会促使排污者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也有利于保护环境。此时,环境获得的保护,不过是民法意义上的停止对个体人利益的侵害所带来的反射性利益而已。按照科斯的说法,为了交易的最大化,排污者甚至可以用金钱购买受害人的免受污染权③[4]。至于环境损害的预防,不在传统民法的规制范围内。环境法领域中,环境损害现象远比环境权利现象更为一般、更普遍。环境损害预防与治理的问题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环境权利保护问题的前置性问题。不能解决环境损害预防与治理这一更一般的问题,就无法解决环境权利的保护问题。另外,世界上尚存一些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如北极、南极和外太空等。没有任何单一的人或者国家可以对这些区域主张所有权。保护这些区域对于维持人类生存和延续也相当重要。但是,国际社会并不是以保护某一国家或者个人的环境权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所有的国家、人类整体享有的相应利益为目的而去保护这些区域。在国际环境公约中,是以不得损害这些区域的环境为中心去安排具体制度的。这些事实说明环境权利不是环境法的最一般、最普遍和最抽象的现象。因此,以环境权利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并不符合前文所阐述的学科选择逻辑起点的一般规律,也不符合法律事实。

其次,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在环境权利话语下,社会成员有权利开发利用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其权利的边界在于不得侵犯、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个体人的利益,注重事后对受害人损害的赔偿。在发生了环境污染后,污染者只需要对个体的人予以赔偿或者停止侵害、重新安置就够了。这种责任形式已经充分地救济了受害人的权益。但是,这种做法却没有对已经遭受污染的地区进行必要的环境生态功能修复与保护。这样的制度安排并没有考虑到环境本身的损害,实际上不能够很好地保护环境。由于没有人能够代表环境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当然,行为人也不需要对环境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和修复。一些国家设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起到了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作用。这种制度安排却不是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以权利作为逻辑起点,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放弃对权利的行使。理论上,就可能出现每一社会成员都不愿意行使权利,对侵犯环境公益的人提讼。这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失去作用。为了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逻辑起点并不以环境权利作为逻辑起点,而是以制止、预防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

再次,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将不适当地扩张。学术研究的深入需要跨越学科的边界,打破人为的研究桎梏。但不可否认,一定的学术研究边界还是需要的。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学者专注于某些问题,解决一些难题,升华本学科的研究;另一方面也避免盲目地套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工具,导致学术成果的华而不实。逻辑起点应该揭示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围,帮助研究者集中精力研究环境法学的重大问题,推动环境法学的进步。由于环境权论者把个体环境权益也作为环境权来对待,这样,环境法学者必须研究原本属于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内容,如环境侵权责任问题、森林所有权归属问题。这种做法过分地扩张环境法学的内容,导致环境法学研究内容的庞杂,冲淡了环境法学的研究意义。有学者以环境权利为基石范畴,认为通过承认自然体也有权利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保护大自然。应该说,这种观点的主张者为了保护环境,可谓用心良苦。在一定意义上,或许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但在理论上,这种观点也衍生许多问题。有学者曾经直言不讳,认为以自然体也享有相应的环境权的环境法更是存在问题[5]。我们在认真地对待权利时,应当考虑到权利制度的本身意涵[6],更应该注重运行权利制度的操作性环节。当人类承认自然体的权利之后,自然体如何实现自身的权利?如果自然体的权利必须以人的行为为中介而实现的话,人类为何不能直接考虑人的活动损害环境损害的问题?即使自然体不享有权利,也不能承认人可以肆意地破坏和污染自然。自然之上存有人类的利益,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人类完全可以为了保护个体利益、人类整体利益而设置环境保护制度,无需假道自然体权利理论,更不需要设置自然体权利制度。不适当的理论只会将本已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复杂,乃至无法凝聚共识以解决该问题。

三、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环境损害符合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立标准,应当成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只有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才能构造出真正能够维护人类整体环境利益、保护环境的环境法律制度,才能在环境法学研究方面创造出真正适应环境保护需要、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法学理论。具体而言,理由如下:

首先,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符合学科逻辑起点设定的一般标准。第一,环境损害是环境法中最一般、最普遍的客观事实。环境法调整和规范许多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一致。不过,这些社会关系却有着共同的客观基础,即环境损害。环境法学内部,没有一个学者反对环境法是用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规范总和的观点。也就是说,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的目的与功能有着广泛的共识。那么环境法所解决的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呢?答案显然是环境损害。正是存在环境损害现象,产生了环境问题,才需要环境法来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环境损害作为客观的现象,它是人类社会需要环境法的基础,是环境法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各种环境法律关系都是人类社会因应环境损害的需要而人为地设置的;第二,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观察环境法律现象的初始出发点,也是环境法学对这些环境法律现象高度抽象后所形成的基石范畴。环境法既然是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各种环境法律规范和制度都要以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这一中心任务而进行相应的设置与安排,那么所有的环境法律关系都一定勾连着环境损害这一客观事实。因为各种环境法律现象因环境损害事实而相互关联起来,作为一门对环境法进行研究的学科,环境法学也应当以环境损害这一客观事实作为中心,研究各种环境法律现象。在知识系统中,环境损害作为一种工具性概念,成为研究者知识化、理论化各种环境法律现象的基石范畴。

环境损害作为一种客观的事实,是环境法赖以存在的最一般、最普遍的客观基础,防治环境损害也是环境法的目标之所在,从而在环境法学知识系统中,环境损害也成为了环境法学所有研究对象中最一般、最普遍的事实。作为客观事实的环境损害被环境法学抽象为概念意义上的环境损害,变成基石范畴。

其次,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有助于实现环境法的使命。传统法律在个人主义的影响下,其所设想的社会关系是个体的人与其他个体的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共同维护个体利益。当权益遭受侵害时,个体的人可以利用司法救济机制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来保护自身权益。当国家利益遭受损害时,国家可以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责任机制来惩罚行为人,通过行政执法机制与刑事公诉保护国家利益。在发生了所谓的环境侵权后,遭受侵害的个体可以追究作为个体的加害人的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个体利益可以依靠传统法律得到保护。但是对于人类整体环境利益,传统部门法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与维护机制。由于缺乏这种利益表达与维护机制,传统部门法无法有效地保护人类整体的环境利益。可以说,正是传统部门法没有设置类似个体利益保护的机制去保护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环境损害日趋严重。20世纪60年代后,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传统部门法束手无策。为了应对环境问题,环境法与环境法学应运而生。

如果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我们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将按照理论延伸的逻辑顺序依次研究这些问题:首先,什么是环境损害?其次,如何预防环境损害?再次,如何恢复环境损害?最后,如何看待环境损害?我们运用法律方法与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就形成了环境法。什么是环境损害的问题由环境监测评价法解决;如何预防环境损害由预防环境损害法来解决,现行环境法律制度中的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就属于此类环境法;如何恢复环境损害则由环境损害修复、复原法来解决,如土地复垦法律制度、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法律制度等;如何看待环境损害与认知环境多重价值由环境教育法解决④。这样理想型的环境法体系应该是我们环境法立法追求的目标。只有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才能够在学理上以环境保护事务法和环境手段法为基本框架,构建体系严密的理想型环境法。其中环境保护事务法有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环境退化防治法等具体的法;环境手段法有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法、环境税法、环境规划法、环境监测法、环境教育法、环境责任法等[7]。

结构完善、体系严密和权利义务配置合理的环境法正是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理想型环境法的现实版。这种环境法的最大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以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为目的。环境问题的产生过程是这样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环境——个体的人受损。传统部门法视环境仅仅为人类活动的对象与媒介,越过环境本身的损害,把行为人的行为与个体人的受损直接地联系起来。在传统部门法看来,自然作为一个整体,其上并不存在任何人的权利。除了对人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以外,自然不再具有其他的价值。因此传统部门法只关注个体利益的保护,忽视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当前,由于环境损害已经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利益,传统部门法也开始了“绿色化”。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与环境有关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制度也进行了某些局部改良。例如为了保护环境侵权的受害人,民法不再像过去那样要求受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与行为人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是要求排污者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方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排污者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绿色化”并不以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为目的。实际上,依据传统部门法的规则,环境损害本身仍旧不能得到赔偿。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则和传统部门不同,它必定将环境损害的预防与治理作为法律目的,而不是以个体利益的保护为目的。无论环境之上有无个人权利,环境都应当得到保护。理论上讲,即使暂时没有个人利益的损害,我们也不需要等待这种个人利益遭受损害后才能够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而是在人还没有行动之前,就预先测定该种行为可能的环境影响后果,根据这种环境影响后果的程度作出许可或者禁止此种行为的决策。由于环境损害预防于未然,这种环境法可以避免传统法无法解决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法自身的使命。

第二,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成为普遍义务。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在构想理想型的环境法时,其中的权利义务配置与以环境权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所构想的理想型环境法中的权利义务配置有着本质性的差别。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环境法中的权利义务配置首先强调的是环境义务而不是环境权利,是人人对于保护环境所具有的义务。每个人履行了这种义务后的结果就是自身环境权益的实现——只有在每个人都履行了自身环境义务后,环境才会得以保全自身的完整性,才会发挥其生态功效。这时,作为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的享有者才会享有相应的环境利益⑤。无论环境权的主体是个体的或者自然体本身,都无法真正有利于保护环境,因为整体环境利益属于全人类而不是个体的人或自然体。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只有从保护环境的立场出发,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环境保护义务,才可能获得一定的生态利益。这种行为规则必定会更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不是相反。

四、结 论

逻辑起点的选择,事关环境法学的健康发展和环境法使命的实现。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中最一般、最普遍和最抽象的现象,既是环境法得以产生的根源,也是引起环境法学者思考的缘由。以环境损害为基石范畴,可以合理地组织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妥善地设计与安顿环境法律制度的位置。因此,环境法学应当以环境损害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致谢:本文的写作,缘于业师徐祥民教授的一次课堂教学,特此向业师表示感谢!在写作过程中,笔者和师兄刘卫先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讨论多次,获益甚多,也一并致谢!)

参考文献:

[1] 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J].法学论坛,2006,(2).

[2] 徐祥民,巩固.环境损害中的损害及其防治研究——兼论环境法的特征[J].社会科学战线,2007,(5).

[3] 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4]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00.

[5] 钱水苗.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应然与实然[J].中国法学,2003,(3).

[6] 徐祥民,巩固.自然体权利:权利的发展抑或终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4).

[7] 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注释:

① 或许有学者以英美国家的法学为例反驳该观点。但笔者认为:英美国家法学内部,仅有合同法学、侵权法学、婚姻法学等。这些知识并没有被学者整合成诸如德国民法学那样的极为庞大、复杂的知识系统。我们根本上就不能说英美国家法学中有一门专门的学科——民法学。因此,不能以英美国家的法学反驳笔者这一观点。

② 以“环境权利”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理论有两类:其一,承认个体人的环境权而否认整体人类的环境权;其二,承认个体人与整体人类的环境权,也认为自然体也享有权利。这种情况的出现,部分原因在于“环境权”概念有一定的歧义。作为名词的环境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在个体意义上讨论环境权。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权理论只承认个体有所谓的环境权;另一种是在自然体意义上讨论环境权。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权理论认为环境本身也可以作为权利的主体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就是环境权。但是,这两种环境权利观念都无助于环境法的完善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无法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③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援引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判例论证了“损害是相互的” 命题,并且提出:为了交易的最大化,国家应该尽量地减少对损害双方当事人交易的干预,从而减少他们的交易成本。科斯的命题中没有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的地位,也没有环境本身的地位。按照科斯的命题,民众不需要担心环境容量、环境自净力的有限性问题。参见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58页。

第3篇

经过多年的教育教学实践,经济法是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校经管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各类经管类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作为经管类专业的学生,掌握规范化的经济活动和法律法规—“经济法”,不仅可以提高法律意识、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工作及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且进一步增强了辨别法律风险的能力和防范意识。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应用型和实践型高素质人才越来越受社会的青睐,高校传统的两学期制教育体系由于重教学轻实践其弊端也日益凸显。作为对两学期制进行补充和完善的小学期以其独特的优势已经发展成了一种潮流和趋势,小学期在包括北大、浙大、厦大等知名高校初具雏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云南农业大学在借鉴国内各高校小学期实践的基础上也积极进行学期制改革的探索,将小学期纳入教学改革的实践中,以弥补传统的两学期制教学的不足,而《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小学期实训教学中以其实践与理论较好的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小学期中《经济法》课程实训教学体系的构建

(一)基本情况

《经济法》授课范围涉及经济管理学院的全部六个专业和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学生,从2004年起,作为全校性公选课面向全校学生开设,针对不同专业学生,授课为32—48学时。经几次修改,尤其是在2008年本科教学评估的基础上,形成相对完整的教学大纲和讲义,选用了适合不同专业特点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自2011年学校实行小学期以来,《经济法》课程开始进行实训教学的尝试,先后完成2009至2013级本科学生的教学任务,内容包括《经济法》专题讲座、法庭庭审旁听和法庭模拟;同时开始探讨《经济法》实训教学考核的评价方法,为教改项目的展开提供一定的研究基础。本课程的专任教师中,副教授2人,讲师1人。长期承担过本课程的教学任务,并多次讲授过《农业政策与法规》、《国际经济法》、《财经法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相关课程。除此之外,课程项目组成员从未间断的一直从事与本门课程紧密相关的教学与研究,并从多角度、全方位重新完善《经济法》实训教学。

(二)课程设置

1.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是课程设置所要实现的效果。通过小学期的实行,以增强师生间的交流互动为目的,从而使同学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经济法的学习和实践中,这是小学期课程实训的主要目标。就《经济法》而言,其小学期课程实训目标主要包括:(1)通过小学期中《经济法》实训教学提高经济法教学的实效性。实训教学将理论和现实联系起来,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知识、增强实践认知,提高职业发展能力;(2)通过小学期中《经济法》实训教学与考核评价的同步进行提高经济法教学的吸引力。利用法庭庭审和法庭模拟,使教学的材料和内容更清晰、直观和形象,让学生更简便、快捷地感知和理解教学素材的内涵和意义,从而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参与到课堂教学中,进而提高教学实践效果;(3)通过小学期中《经济法》实训教学参与式方法的引入,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生运用法律分析具体案例的能力。

2.课程内容

小学期课程实训更多关注学生的实际需求更具实践型和实用性,《经济法》实训教学以学生为本,突破了原有的两学期制的弊端,课程内容更贴近学生、贴近实际,突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体内容如下:(1)了解学生要求及期望。课题组教师利用授课过程,与学院不同专业的学生进行交流、讨论,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对经济法律知识运用的要求及期望;(2)确定《经济法》专题讲座的主题。在大二学生的小学期中,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法律的相关热点问题,确定专题讲座的主题,外聘专家或由本院专任教师进行专题讲座;(3)选择法庭庭审旁听案例。在大三学生的小学期中,与昆明基层法院联系,结合学生专业,共同探讨选择旁听案例,完成是法庭模拟的前期准备;(4)指导完成法庭模拟。在大三学生的小学期中,指导学生从选择案例、道具准备、角色扮演和自我评价,完成小学期最重要的实训教学;(5)建立《经济法》实训教学考核的评价方法。针对实训教学的各个环节,提出合理的考核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充实小学期的教学内容。

三、小学期中《经济法》课程实训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小学期实行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学期制的弊端,在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实际问题。

(一)创新力度不够

自实行小学期以来,通过与学生日常交流了解到,学生普遍认为课程创新力度不够。《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小学期教学中更多的是采用理论加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而在课堂教学中,部分教师沿袭传统的二学期制中教学方法,在相关案例教学中,案例内容陈旧难以引起学生的共鸣,教学方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限于PPT上文字的呈现,经济法相关的案例视频较少,同学们很难切实体会到案例所要表达的思想以及所要传达的法律知识,无法带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二)实训教学投入不足

实训教学是高等院校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传统教学体制的影响下,文科类高等院校普遍“重理论轻实践”,其课程教学的重点也不在实训教学上,《经济法》课程也不例外,对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训项目、教学改革以及相关教材等经费的投入不足,从而影响了《经济法》课程实训教学的质量。

(三)学生倦怠情绪突出

由于小学期的时间与传统的春秋两学期的时间相比较短且又安排在暑假,学生在思想上有些懈怠。部分学生本就有假期兼职或出游的打算却与小学期的安排相冲突存在抵触情绪。部分教师在小学期课堂教学中仍沿用陈旧的教学方式,导致学生上课积极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学生的抵触情绪,旷课、迟到、早退现象时有发生,出勤率不高,课堂表现差强人意。这种倦怠的情绪挫伤了教师授课的积极性,影响了课堂质量,小学期的课程学习效果令人堪忧。

(四)实训教学体系不完善

经济法实训教材缺乏,由于对经济法实训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经济法课程实训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可供选择和使用的实训教材较少;实训教学的考核体系不完善,考核还是局限于理论方面,实训教学体系和质量考核标准难以量化并且缺乏具体性,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五)现实管理问题凸显

小学期安排在暑假与春秋两学期相比,学校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问题,主要是学生的暑期服务不完善,表现为教室的使用、图书馆和学校网络服务、教师的工资补贴、学生外出安全等方面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在实训安排方面由于要去地方法院参观学习,部分学生因纪律性不强,集体意识薄弱擅自行动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些都造成了小学期中经济法实训过程中现实上的管理问题。

四、提升小学期中《经济法》课程实训教学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

小学期的学习中更注重的是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因而如何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和课堂效率尤为重要。针对《经济法》课程,教师在课堂授课时应改变传统的“一个人在讲台上唱独角戏”的授课方式,加强与学生的互动,采用启发式、讨论式、自由式等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要与时俱进并不断更新案例,采用多元化案例教学突破枯燥的文字束缚,如通过播放《今日说法》、《新闻观察》等视频让学生更深入的学习和理解经济法相关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学生的积极性。此外,要继续推行法庭模拟,模拟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从而锻炼学生的法律能力和思辨能力。

(二)加大实训经费的投入力度

要合理的预算小学期中各项课程的成本,为包括《经济法》在内的课程实训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加大各项经费的投入力度,包括教师的课时补贴、专家的讲座费、学生的实训经费以及行政人员的津贴;加强对教师精神层面的褒奖力度,将小学期的教学效果与教师的考评制度结合起来,对小学期中表现优秀的教师优先年度评优、职称评定,切实调动广大师生经济法实训的积极性。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进行学期制改革、推行小学期制,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整合教师资源是重中之重。基于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高校的教师更注重《经济法》理论方面的教学和研究,相对缺乏从事经济法律事务的相关经验,这对于小学期中该课程的实训是不利的,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是改善上述情况有效途径。要加强教师的在职培训,使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知识均得到完善和补充,可邀请一些学者、专家或业内知名人士到学校进行实训课程培训,为学生的实训教学提供有效指导。

(四)完善实训教学体系

第4篇

经济学家也有疑问,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开始对公司法进行分析。走在前面的是美国学者。上世纪中叶美国开始了“法和经济学”(Low and Economics)的研究,许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进入这个领域,许多研究成果对法律的解释、制定产生重大影响。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用经济学方法和观点研究法律,自然有意义。

一、公司法经济学分析理论简介

1.公司法是什么

公司法是以公司利害关系者(股东、经营者、债权人为中心,有时包括职工)关系调整为重点的法律,是公司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同时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

公司法和一般民法的不同的特点是它有不少强制性规定,即有当事者合意亦不能排除之规定,如章程只能规定董事有尽职忠诚义务,不能规定除故意损害外不承担责任。当事者合意也不能排除的法律规定,在合同法中亦存在。但公司法中此类规定甚多。这一特点引起学术界关于公司法是私法还是公法等争论。

各国公司法都有上述共性,亦因多种原因有所不同。德国等欧洲国家及中国公司法中有职工参与制的规定,但英美公司法无此规定。这个差异与国家的社会政治历史有关,如德国有社会民主主义传统,20世纪70年代德国公司法做出大公司监事会一半来自工会和职工的规定时,就业率很高,重要社会政治问题是如何分享经济成长利益。

实际的经济及经济关系的影响亦大。如实际存在的股权结构差异。欧日金融和商业法人是最重要的持股机构,而美国机构投资者持股量大,前类股东重交易收益,后者重股权收益。因此欧日和英美公司法中股东保护的程度及股东力量对公司法的影响程度均有差异。法律理念和体系差异亦有影响。德日是重条文的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是重判例的海洋法系国家,由此引致规定差异。

2.经济学判断法律合理性的原则及和法学的初步比较

经济学家,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家一直关心法律的规定,其观察视角是:法律的经济学意义何在?对人和企业有何影响?为达到目标怎样的规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合适的?

过去经济学对法律的分析较少。除学科领域差别原因外,主要原因是:(1)认为法是为明确产权和私人合同关系提供保证的司法裁判制度;(2)假定企业是“黑箱”,除税收问题,经济学对其内部问题分析较少;(3)只讨论与市场失效有关的法律问题,如反垄断法的问题。但后来情况变了,环境变了,有用经济学分析法律规定的需求;经济学理论及分析工具发展了,不再认为企业是黑箱了。

经济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其一,是将法律视为外生变量,考察法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如考察税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其二,是根据法的目标,从经济学角度考察法的必要性和作用等。本文主要用后一种方法进行有关讨论。

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分析判断的原则及思维模式有所不同。一般认为法学家特别重视公平和程序原则,经济学家判断分析法律合理性时则更关注效率、合理判断及“合同”三个基本原则。

效率原则:从静态到动态。经济学家判断公司法合理性最基本的原则是效率原则,即能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剩余总产出最大化。经济学家亦重视公平原则,但较强调事前公平、机会公平,因为它符合经济学关注的激励机制原则,有利于通过激励提高效率。而法学家常常根据公正,特别是公平或平等原则考虑公司法的规定。后来一些经济学家还强调应当考虑各种规定对长期效率,或者说动态效率的影响。

合理判断原则:从理性到有限理性。经济学家通常假定经济人有合理判断能力,即:(1)以自己能获得的信息为前提;(2)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3)有能力合理选择。由此推论是,强调自己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责。但法学家看法往往不同,他常质疑人的行为是否合理,因此法律中常有许多限制性规定。以后经济学家认识到当事人只有有限合理的决策能力,但他并不认为因此在经济学上就有限制当事人的理由,因为限制也未必合理。

合同原则:重要性、不完备性和控制权。过去的经济学假定人们有合理判断能力,只要能明确产权关系,确保合同执行,一般任何交易都可以合同形式提供法律保障。但是法学家未必完全赞成这种看法,因为有显著不公正的合同,应允许司法介入,纠正存在的“不公正”。以后经济学认识到由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等多种原因合同难以完备,但合同不完备不等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一定合理、有效率。经济学家发现要说明企业的内在关系,仅用当事人平等的合同概念不行,还必须引入控制权概念。

3.效率和公正:有异有同,往往殊途同归

尽管学术原则或体系有些不同,但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许多方面仍能取得共识。如企业给员工与绩效挂钩的工资合同,业绩不同,工资不同。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一般都不反对这个结果。

经济学家的效率原则是目标判断原则,而“合理判断”、“合同重要”原则是强调通过经济人的合理判断和市场(合同)行为能够获得更优的资源配置效率。以后提出的动态效率、有限合理判断、公司控制权理论,是对三原则的发展,不是否定。如果能有效率,即使只能进行有限合理的判断,经济学家也未必会反对合同的合理性及意义。经济学家的效率原则与法学家强调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包括事后公平)等原则有所不同。但一些更深入的研究表明,二者尽管可能确有不同之处,但其具体结论和结果亦可能相同或互补。

4.用“企业理论”、“合同不完备”理论说明公司法的基本构架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策分工体系是,股东会控制董事会人选和进行有限的重要决策,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管理者进行日常决策。为什么公司法有这些规定,并且其中不少规定是强制性的。法学家由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较多,甚至有公司法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之争。一种解释是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涉及行为的不宜有强制性规定,涉及组织的因事关重大可有强制规定。

早期认为企业是黑箱,以后认为企业的存在是以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长期交易关系为前提的,是对“市场”和“组织(企业)”根据交易费用选择的结果(科斯定理)。但这不能很好地说明为什么需要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为市场上亦有信息不对称、有交易费用,市场交易仍可以长期持续。企业内即使存在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备,亦可在不对称的范围内获得效率,合同亦应有效。信息不对称至少不是公司法应有强制法规存在的充分条件。

如果仅仅将公司法理解为当事人围绕公司财产权的合同集合,公司就只需要任意性的规定。由于合同合理性有限,司法判断合同的合理性也有难度,公司法的作用将很有限。

公司法要适应公司必需有控制权、并且控制权应给承担投资风险的股东,就必需有与控制权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如关于董事责任、股东和股东会权利的规定。这样的公司法才能从法律上保障公司控制权所有人的意志能够得以实施,有利于解决合同不完备问题。如果合同合理完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用不大。如果合同不完备,公司法就提供了解决合同不完备问题的手段。美国公司董事会权力来源,在理论上有股东授予和法律授予两种解释,但两种授予论都没能说明授权的经济关系制度基础和意义。现代企业理论对此给予了较有力的说明。

没有企业控制权理论,仅凭效率原则、合同不完备理论,不能解决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存在意义的问题。因为:(1)合同不完备不等于无效率(如未按约出资未必一定影响公司经营),解决合同不完备亦有多种方法;(2)法不一定能改善效率,因为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法难一一对应,法的实施靠司法,法院或法官也很难判断效率问题。

公司法不仅有强制性规定,还有指导性、任意性规定。因此综合地看,公司法的经济学意义将体现在多个方面,如:(1)是公共品,所有当事人可以共享的思想产品和资源,(2)用法律标准形式降低合同成本,包括自愿的和强制性的合同的成本,(3)提供当事者交易的法律平台,有提升效率、强化激励(如对出资人的激励)功能。

二、对公司法修改的经济学分析

1.如何看待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股东特别是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的处理,是公司法要处理的重要问题,亦是难点。在中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带来淘空上市公司等各种问题。有些部门为此提出“三分开”等措施,但问题仍屡禁不止。国外也有“一股独大”问题,有不少家族、大机构控制上市公司,如日本上市子公司中的10%~20%,其大股东有四分之一以上股权。

大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主要发生在有利于母公司的商业交易、资产(包括股份)交易、项目安排及分红安排上。

在探讨公司法如何处理大小股东关系的规定时,有必要对母子公司关系作些经济学分析。

母公司会吸尽子公司利益吗?存在这种可能。但吸收子公司利益未必无效率,关键在条件及结果。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吸尽子公司的利益,因为这使上市无意义,对母公司通过上市子公司持续发展不利。

何谓分配不公平,“分配不公正”是否就无效率?(1)有人认为分配不公正的标准是交易价格,但因有长期利益和当期价格不匹配问题,仅看当期交易价格未必恰当;(2)是否只要价格合理即可,但一些经济学家指出“按独立交易商价格交易”未必效率高;(3)为集团利益限制某些子公司的某些项目可能有些不公正,但未必无效率。

母公司过多介入子公司经营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这不是因为母子公司间有交易,而是因为(1)子公司因利益分配不确定,决策条件不稳,发展难规划、受影响,最终影响企业效率;(2)方针不一、不稳定导致信用成本上升,影响集团的资源配置效率。如果开始就明确上市子公司就是母公司订单的加工厂,无其它承诺,股东可接受,同时出相应价格。

大股东有“道德风险”问题,是中国有关防止措施落后,有必要出台相应举措,但出台规定应考虑经济学依据及管制成本。

设计相应防止举措,可以进行硬规定,但按效率、信息透明化、强化责任、事后救济入手设计措施可能更有效。

我们注意到在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这一规定规范了母子公司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有效保护了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但对于非上市公司并没有这一规定,所以这一修改并不彻底。

实际上,对于非上市公司,也应该适用这一规定,给少数股东更大的经营参与权,要求与母公司交易必须经少数股东同意、向小股东公开信息。

在新公司法修改时,也有不少人建议在新法中列入“大股东投票回避制度”,但实际上一般的“大股东投票回避制度”使公司可能丧失集资功能,夸大小股东知识,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关键是发展完善独立董事独立评估制度,明确其责任。这是因为独立董事有责任、有义务,能利用独立资源做独立评价,能有效率,而一般小股东无此能力。事实上国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投票回避制度是有严格限制的。所以在新公司法中并未采纳这一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106条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度”,这使得代表小股东的董事进入董事会。

所谓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同样,为保护小股东利益,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

这实际上给了少数股东以大股东收购股份请求权,即在大股东实施侵犯小股东的举措而不能对抗时,允许小股东要求大股东收购其所持股票。这是事后救济措施,很有意义,并通过司法介入支持小股东拥有此项权力,但这里有一个股票定价难的问题。

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这一规定是事后司法救济措施,既保证决策效率,又有对滥权者的威胁作用。

2.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

原来的限制规定存在很多问题:(1)该限制降低效率,不能适应企业多样化要求,逼迫企业加大资本成本;(2)诱使企业做假;(3)监督管制成本高;(4)过去日本有此规定,但日本也已调整。

但也有人主张维持原来的规定,主要理由:(1)股东担心经营者只经营壳公司;(2)债权人担心碰到皮包公司。

从经济学角度看,取消限制更有利企业发展,这是因为:(1)要相信当事人,包括股东的判断能力,(2)有利于提升资本利用效率;(3)主要应从信息披露角度防止可能的弊端。还可以采取一些法律和管理措施防止可能的问题,如:强调大公司信息披露,引入法人格否认原则,引导债权人慎重交易,股东强化治理管理,股东通过母公司董事、监事对子公司加强监督,母公司监事或董事对子公司有调查权,实行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共同报告制度,要求大公司独立审计,在子公司赢利但长期不分红的情况下,母公司股东可通过母公司要求子公司分红。

3.新公司法实行了更灵活的公司代表制度

旧公司法规定是董事长是公司惟一法人代表。这样规定的问题是:(1)董事长是惟一法人代表,违反董事会负责原则,不利于发挥董事会作用;(2)一人代表公司效率低,公司代表是谁,是否一人,宜由董事会和投资者定;(3)很多董事长是兼的,承担法人责任亦过重;(4)对董事长授权虽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者的约束,但仍有法律瑕疵,即公司可以被授权人越权承诺为由否认合同条款。从经济学角度看,惟一法定代表人规定不利于提升效率,不能解决公司内部混乱带来的代表混乱问题。

修改时,有人提议新公司法可以考虑允许公司设多个法人代表,同时通过董事会决议登记或公司提供的文件公开信息,以防误导他人。

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这一规定,解决了董事长是惟一法人代表的问题,也为公司设立多个法人代表预留了空间。当然,在现阶段公司设多位法人代表一定要慎重,不然有可能给公司管理带来混乱。

4.新公司法实行了更灵活的资本制度有利于提高资本效率

旧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这一制度与国外尤其是美国相差甚大,资本制度包括资本注册、资本减资和回购、资本金调整时异议等制度。经济学家分析表明,美国的资本制度灵活,无明确注册资本下限限制,使公司一般能按投资机会成本是否等于边际股本成本判断投资可行性,这是其投资效率较高,即使资本金较少风险也小的重要原因。

为了实行较灵活的资本制度,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从而降低了股东投资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施少华等译张军审核:2000:《法和经济学》中译本,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王保树:2003:《全球竞争下的公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三轮芳郎主编:1999:《公司法的经济学分析》,东京大学出版会

[4]刘俊海:199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

第5篇

关键词:农业经济转型;经济管理;科学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133149

1 在农业经济转型背景下农业经济的新特点

1.1 农业经济走向工农化、市场化

从我国1949年建国以来到全面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1978年的近30a来,我国走的前苏联的社会经济体系,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但是经过30a的实际证明这种经济发展体系在中国行不通,于是提出了改革开放政策,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农业经济体系也跟着转型,土地使用承包责任制,农民发展农业经济挣得钱进入自己的腰包,增加了农民工作的积极性。慢慢的农民种植的农产品玉米、小麦、大豆、花生、高粱、棉花、蔬菜、水果等进入消费市场,有的农产品走工业化道路,就是工业加工成其他的商品、食物等,卖给消费者,这些方面都扩宽了农业产品出售的渠道,让农民种植的东西更好、更快的出售,这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1.2 农业经济向着城乡化一体化发展

我国的城乡经济市场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进步,城乡经济一体化的格局、结构、形体正在慢慢形成。随着国家重视乡镇的道路交通建设,很多平原地区的乡村道路也十分发达,这对城乡之间的经济交流有很大的好处,促进了城乡之间的经济交流融合,加快了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那句熟话“要致富,先修路”说的非常有道理,在新的农业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要想扩展农业经济市场必须要保证交通的方便,因为农业品的生产、运输、工厂加工等都离不开交通运输。目前,农业经济虽然和城市经济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但是城市经济市场越来越离不开农业经济产品的支持。

2 r业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农业经济的新变化

2.1 农业经济受工农性质变化产生的变化

农业经济的发展不仅和农业生产有很大的关系,而且还和国家政府对农业扶持的政策及农业销售市场等情况息息相关。在当前我国的工业和农业产品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现在的农业经济结构已经和以前传统的农业经济结构有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前的农业经济基本技术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也就是说自己种的农产品自己用,或者和别人交换。但是现在的农业产品大多都是用来工业加工,加工成食品再在商场上买,这就扩大了农业的销售渠道,扩大了农产品市场,带来农业经济的发展。现在的互联网技术非常发达,还要很多将优质的农产品通过网络渠道出售,在不就得将来把农业经济和网络信息技术结合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

2.2 农业经济和城市经济市场的融合

近些年来,农业产品有很多向着城市经济市场流动,对于农业经济的管理方面必须要严格把关农产品的质量,不断的提升农业经济产品的质量,为农业经济在城市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打下好的质量基础。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的加快,农业产品的销售渠道越来越多,这就给农业经济的管理增加了难度,农业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运输、加工、出售等这些因素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农业经济管理的重心要放在这些因素上。

3 新的农业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农业经济管理发展的对策

3.1 农业经济发展采用差异化管理方法

目前因为国家对农业的大力支持,农业经济的格局正在转变,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的管理要分阶段、分区域、分类别管理。比如可以用于工业加工的农产品,要对其质量进行严格管理,为广大消费者打好质量品牌,因为农产品的经济底子比较薄弱,没有钱去请明星做代言,只有在质量上让广大消费者舒心、安心、放心,才能保证加工农产品在市场上长久生存,确保农业经济平稳发展。对于农业产品的管理方面要聘请一些专业的人才,保证农业产品的加工生产、运输、销售的过程不出问题,保证农业经济的顺畅发展。

3.2 农业经济发展要和科学研究相结合

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依靠科学技术的支持,农产品产量的提升,一些农作物的优良高产品种研发,可以让农产品大大增产,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十分有效,农业种植技术方面,要引进一些先进的种植技术和种植型人才,培养这一方面的人才,保证农业经济的发展有技术保障。同时农业经济的发展要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结合,保证农业经济长久稳定发展,而不是突变性发展。

4 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介绍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农业经济在农业经济转型时期的发展潜力是非常大的,我国要注重农业经济和科学技术、经济市场的结合,才能保证农业经济的长远稳定发展。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2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对策,希望能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经济的管理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意见。

第6篇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13-02

环境法课程作为不同于其它传统课程的新课程形式,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课程是否顺利开展直接影响着学生环境意识的提升、以及整个学校环境工作的有序进行,甚至还会影响国家相关环境政策实施,其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当前的环境法教学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环境法教学的效果。

一、 环境法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传统教学理念根深蒂固

作为高校教育核心课程之一的环境法,其受重视的程度远不如其它传统课程。学校、教师和学生都将环境法课程作为新生事物来看待,并没有理性地思考其真正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教师,作为环境法教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其传统、固有的教育理念早已根深蒂固。他们认为环境法作为无法与刑法、民法等大家公认的“大法”相较的“小法”,理应被搁置。于是他们将备课、上课、写教学反思等一切与环境法教学相关的工作,视为毫无意义。从不受重视、被动接受、到强迫执行,环境法教学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另外,上升到国家高度来说,国家司法考试中涉及环境法的内容少之又少,这客观上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校对环境法教学的重视,同时也给学生传递着一些环境法不重要的负面信息,这种从上到下的教育理念成为环境法教学的一大障碍。

(二)教学模式过于陈旧僵化

由于环境法课程是一门新兴的课程,在各高校的开展程度也不同。在一些环境法教学刚刚起步的高校,教师缺乏丰富的教学经验,往往延续传统“满堂灌”式的教学模式,将学生完全视为被动接受物,只注重在规定时间内将任务讲完,其实就是照本宣科式的讲解。学生也不加思索,只是一味跟着教师的步伐,一是一,十是十地记、背,从来不考虑“为什么会是这样”之类追根溯源的问题。也许这种对学生识记环境法相关理论知识确实起到一定的效果,学生探索新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止步不前,遇到实际问题只能束手无策。换言之,这种教育模式只能培养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分低能型人才。因此,必须创新教学模式。

(三)教学过程重理论轻实践

环境法教学应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切忌在教学中将理论与实践割离,这会造成环境法教学头重脚轻,严重影响教学效率。目前,很多高校的环境法教师在教学中只注重对概念和原理的透彻解析,而完全忽视了对环境法实践课程的开展。课堂上教师过分重理论轻实践的行为,使他们呈献给学生的环境法案例特别少,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些教师甚至从来不提案例的事情,只是每天按部就班的督促学生背书、记忆东西。这一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学生毕业后很难适应社会提供的工作岗位,容易被社会激烈的竞争所击败,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

(四)教学内容繁杂无体系

关于环境法教学内容方面,大体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依然暴露出了很多问题。首先在是分论和总论的关系界定,环境法教学中对这种关系体现的不明显。其次,分论是教学的主内容,由于其繁杂的特征,许多教师教学中主次不分,造成教学侧重点偏差。再次,环境法教学内容将概念作为主体,而忽视案例分析,看规范分析重于价值评判。“重一家之说,轻百家之言”成为环境法教学内容体系的弊病,这种弊病一天不解决,势必会影响整个环境法教学的质量。

(五)教师的教学技能普遍较低

随着环境法受重视程度的加深,环境法课程教学改革逐步展开,这对环境法教师的教学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各高校环境法教师的教学技能普遍偏低,很难适应教学改革创新的要求。例如,法学中的双语教学要求教师必须掌握两门以上的语言,但很少教师可以完全驾驭两种语言。以英语为例,双语教学中,部分教师虽然能够掌握英语,但由于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在进行实际教学中总出现一定的问题。教师环境法教学技能低下的现状,也严重影响着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改革和创新环境法教学的有效途径

针对当下该校环境法教学现状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研究,开辟出改革与创新环境法教学的有效途径,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提升重视程度,改革教学理念

近年来,环境法教学始终处于一个发展的怪圈,相较于民法、刑法等“大法”来讲,环境法似乎永远都无法摆脱被忽视的命运。学校、教师、学生的不重视,甚至国家司法考试都将其置于毫不显眼的位置。传统教学理念始终固守成规地阻碍着环境法教学的顺利实施。为了适应环境法改革的发展要求,必须提升重视程度,改革教学理念。国家层面,教育部要改革教育理念,将高校环境法课程置于高校本科教育的重要位置。司法考试也要加大对环境法相关内容的考试力度,势必运用多种策略提高人们对环境法的重视。学校层面,学校要将环境法作为法学的必修课,并且鼓励、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法意识,明确学生的学习动机,逐渐剔除学生为考试而学习的功利性目的。教师层面,应转变传统、机械的教学理念,抛开以往对环境法歧视的态度,全身心投入到环境法的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逐步探索、创新环境法教学技能。以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法制观念和促进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

(二)创新教学模式,活跃学生思维

创新教学模式是环境法教学改革和创新中不可或缺的步骤。环境法教学改革要求教师要摒弃传统环境法教学模式中的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部分,并为创新教学模式注入新的源头活水。传统只注重概念讲解的“照本宣科”式教学模式,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课堂气氛沉闷缺乏生气,环境法教学效率低下,可见一斑。因此课堂上教师要创新教学模式,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活跃学生的思维,达到中环境法教学的初级目标,继而不断向目标最终迈进。例如,教师可以采用多媒体、案例解析、以学生为教师等教学模式来达到环境法教学质量的提高。媒体教学方法的使用受到了包括高校在内的几乎所有学校的普及,但部分高校的教师只重视对重要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学,对环境法的教学,多媒体的运用?不得普及。因此,环境法教师应勇于应克服缺陷,在教学中应重视多媒体网络技术的教学方法。有趣并贴近实际的案例,为枯燥的理论学习带去一丝清凉,教师在教学中应注重对各种环境案例的搜集,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提升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另外,教师可以鼓励学生自己当老师,这样不仅锻炼学生的胆识,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还有利于课堂学习效率的提高。

(三)理论实践并重,关注经典案例

为了提高环境法的教学效率,绝不可忽视其实践性的特征。因此,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更要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原则。传统的环境法教学课堂极其封闭沉闷,满教室都是教师讲解理论知识和学生死记硬背的声音,完全缺乏学习朝气与创新气息。为了适应改革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必须实行开放式教学,将理论与社会实践置于同样的发展平台上,将实践教学作为环境法教学改革的重中之重。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各高校可以开展一定的环境实践活动,比如,教师可以带领学生走出传统课堂,定期组织学生观看一些法庭审判,明确环境案例的解决措施;以课堂为法庭,模拟法庭教学;开展保护环境的相关公益活动等为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树立积极的环境观意义重大。为了增强课堂的实效性,教师作为课堂的引导者,应在理论课讲解时将案例分析置于重要地位,特别是那些永不过时的经典案例,教师应透彻分析,通过设问、诱导、激励等方式促使学生参与案例讨论,逐步提高学生分析环境法律问题的能力。教师要适时抓住一些新型的、可以吸引学生眼球的案例,这些案例对提升学生环境法意识、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优化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

首先是正确界定分论和总论的关系,认识到二者是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在分论中,有的教师讲解环境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建设法、自然资源法等,有的教师在讲解中则忽视生态建设保护法,只讲剩余的两个。这就要求合理优化教学内容,实现教学内容的一体化、系统化,形成科学的内容体系。其次,环境法内容繁杂,且重理论轻实际的课程内容极为不合理,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精选教学内容,并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将案例较少的内容加之具体的典型案例,多多分析,从而时学生达到在理论的指导下可以顺利完成实际案例的效果。例如,教师在讲解各部门支部法律的时候,除了对具体的重点内容(概念、原则、制度等)进行详细分析之外,还要借助具体的案例,引导学生针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在反复的学习和讨论中,学生不仅巩固了所学理论知识,同时养成了探疑、析疑、解疑的能力,这对其实践能力的提高至关重要。最后,在每讲解完一部分后,教师应运用图表法或树状结构图等方式将知识串联起来,使知识具有一定条理性,便于学生学习和记忆。

(五)提升教学技能,打造金牌教师

第7篇

关键词:法律;经济;融契哲辩

中图分类号: 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213-1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哲学等意识形态,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一个主构部分,是必然也必定会受到经济的影响和制约的。

1 哲学视域下的法律与经济

1.1 物质第一性是唯物辩证法的基石,法律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首先,法律产生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经济条件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发展。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如同国家的形成,是不能单纯的从法律本身和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的。其次,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两个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是法的起源。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随之产生了相应的社会分工,交换与分配也自然而然的产生了,这时就需要一个共同的社会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久而久之,这种共同的社会规则演变成了法。再次,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所有成员所共同拥有的,而非是某个人的恣意行为。统治阶级也无法通过法律来豁免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所要求的。第四,经济基础的历史合理性决定着法的作用和生命力。第五,经济基础的建立在总体上制约着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绝对不是完全依赖于经济的,当他以一定的理由和形式存在于社会之后,便会相对独立地发展,并日趋完善,且与经济发展保持一致。

1.2 从法的本质属性来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主构部分,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因此,法律与经济的发展是具有统一性的。其次,社会经济发展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也要相应的发展,只是这种发展相对滞后而已。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推动与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变化的总体方向。最后,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与根本利益,需要建立与之统治相适应的法律,因此,法律成为了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3 从法哲学本体论的层面看,法乃是体现着矛盾的范畴

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绝对性与相对性、普遍性与特殊性、应然性与实然性、内容与形式、公平与效率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人类社会中法律现象的矛盾本质决定了均衡范畴在法律研究中的适用性及其特殊价值。一切法律活动应该以均衡原则作为其最终协调机制和最高秩序依归。

2 哲学视域下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主构部分,它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与此同时,法律为相应的经济基础服务。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了法律的发展进程,经济是法律的源泉与基石,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完善。一部法律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定的经济发展。当然,从根本的意义上讲,法律是根源于经济基础的,但是,也不能单纯的、死板地理解为一定的经济体系产生后一切与之相适应的法律都要从头开始,因为,法律本身存在历史继承性,移植性和相对独立性。另外,有必要明确说明并且强调,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从最初的、根本的深层次的意义上进行阐述与解释的。一方面,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经济对法律的决定性是单一的;另一方面,经济因素又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因素,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政治的、艺术的、哲学等各方面的因素也或多或少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经济的发展是法律产生和完善的决定性因素。唯物史观认为,历史进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因此,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则依赖于经济,经济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经济与法律在社会的发展中缺一不可。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经济对法律起到了必然的决定性作用。首先,经济对法律的作用与反作用是必然的,在对法律的研究领域,不能只研究纯粹的、抽象的上层建筑领域,而应该也研究实证的,具体的经济领域,这样才能清楚地看到经济对法律的决定是具有必然性的。其次,经济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之内对法律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3 哲学视域下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意识对物质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的。经济作为物质基础,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因此,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律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对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对经济中不合理的方面的改进也起到了一定的催化作用。

所以说,我们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要重视经济与法律的相互作用,既要看到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又要看到法律对经济所具有的能动的反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社会中,更好的将经济与法律合理的结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8篇

【关键词】经济学 经济发展 改进措施

一、引言

政治和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及政治建设都起到了十分关键的指导作用,新时期经济学的内容亟待补充和完善,因此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当前,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比如存在因循守旧的应用和发展理念、存在动摇马克思经济学的思想、高校对马克思经济学人才的培训不足以及缺乏新型的经济学人才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弱化了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甚至对其政治思想地位进行了否定。因此,新时期必须要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改善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

二、新时期经济学在我国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存在因循守旧的应用和发展理念

经济学思想发展的时间较早,并与政治思想共同传入我国,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促进作用,成为我国多年来建设经济社会的重要指导性思想。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市场经济的影响不断强化。而经济学主要是政治经济学,其发源于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其现有的思想和理念必须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当前我国很多地区还存在着因循守旧的思想,对其应用和发展理念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更新,使其发展存在固化性。

(二)部分部门动摇了马克思经济学的思想

长期以来,经济学与政治学思想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政治等方方面面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当前我国部分部门在坚持经济学思想方面存在一定的动摇,认为其经济学思想已经不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某些提出要抛弃经济学思想。而其经济学思想与政治学思想高度融合,抛弃其经济学思想无异于抛弃了思想,因此这使得经济学思想在我国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所以必须要给予其高度的重视。

(三)高校对马克思经济学人才的培养不足

我国高校是培养经济学人才的重要基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输送了大量的人才。当前,在全球市场经济的影响之下,我国各大高校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视程度不足,而大力进行西方经济学相关教学,使得当前我国高校的各类学生难以得到深入的经济学的教育和培养。长期来看,这种教育和培养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会使得马克思经济学的发展面临人才匮乏的境地,对其发展会造成诸多的不利影响。

(四)缺乏新型的经济学人才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在不断高速的发展,大力倡导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我国现有的经济学人才虽然受到过经济学的相关教育,但都是细枝末节的,其主要是以西方经济学为主。且大部分经济学人才难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真正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当前,由于缺乏经济学人才使得发展存在盲目性,甚至出现被架空的态势,这长期来看对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

三、新时期经济学在我国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与时俱进,积极更新和丰富经济学

在新时期,要想保证经济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全球化浪潮下,必须要全面更新和完善经济学内容和思想,使其能够充分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相结合,充分服务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建设。同时,要审时度势,使得经济学能够在现有的基础之上实现更为长远的健康发展,进而使其继续发挥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经济学在我国各部门中的合理应用

如前所述,我国各部门存在抛弃经济学思想的倾向。因此,在对经济学的发展和应用过程中,一定要不断强化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各部门中的合理应用。一方面,要根据各部门的发展实际,充分领略经济学的思想,使各部门在发展的整个过程中都能够贯穿经济学的相关思想;另一方面,要实事求是,对当前经济学相关理论进行完善和选择性应用,抛弃其不合时宜的思想,充分发扬光大其先进的思想,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指导性的作用。

(三)加强高校及科研院所对马克思经济学人才的培养

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培养马克思经济学人才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鼓励各大高校在进行西方经济学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充分重视马克思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知识的教学。使得学生能够实现对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互动式学习。同时,科研院所在进行经济学相关问题的研究过程中,要充分应用马克思经济学思想,而不能单纯的从西方经济学角度出发。因此,加强高校及科研院所对经济学人才的培养显得十分重要。

(四)引进和培养新型的经济学人才

一方面,要对当前我国现有的经济学人才进行关于马克思经济学的相关培养和发展,使其在分析和解释经济问题,制定经济发展计划的过程中能够充分结合马克思经济学思想和西方经济学思想,避免西方经济学单方面带来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要从国外马克思经济学研究协会等组织和高校及科研院所中引进马克思经济学相关人才,使其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建言献策的同时,对我国现有的经济人才进行相应的培养和指导。

四、总结

从当前经济学在我国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来看,必须要从坚持与时俱进,更近和丰富经济学相关理论和内容;强化其在我国各部门中的科学合理的应用;加强高校及科研院所对马克思经济学人才的培养以及引进和培养新型的经济学人才等方面全面推进新时期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使其发挥更好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志敏;何爱平.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比较研究[J].经济纵横,2013(08).

第9篇

关键词:计算机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综合国力

中图分类号:TP3

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产生于1946年的美国,它叫“ENIAC”,这台计算机是因为军事目的而产生的。它体积庞大,耗电较大,使用并不方便。第二代电子计算机产生与人类研制出晶体管密切相关,这有效地缩小了它的体积,使用起来更加方便。1959年又出现了第三代的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它的运算速度明显的到了提升。七十年代是计算机发展的高速阶段,1976年,美国制造出来了“克雷一号”,这让计算机技术进入了第四个阶段,计算机变得更小巧,更方便。而90年代以来,计算机更有向智能化发展的趋势。

1 计算机科学技术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科学技术主要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势:一是它仍然在传统领域如军事、国防、科研等领域发挥自己的优势;二是它进入了千家万户,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里简要分析一下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

1.1 计算机进入千家万户

现在,没有人能够否认计算机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真理完美地体现在了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上。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得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了改善,它俨然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并在各个层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家庭个人都受益于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人们愈来愈看重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来解决实际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1.2 计算机技术更加专门化

计算机技术的专门化是必然的趋势,尽管计算机科学技术在不断普及,然而因为计算机技术特有的高精尖特征使得他可以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发挥自己的功用。举个简单的例子即是:我们用的各式各样的智能手机以及已经智能化的家用电器,传统的单机操作必然被更为简洁和人性化的家庭网络分布式系统所代替,这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还有,为了使得计算机技术适合政策和经济发展所需,它必然而且已经在专门化的基础上强化为系统的综合功能,从而极好地适应了社会的发展需求。

1.3 计算机技术的突破性进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计算机科学技术也有了很大的突破,这种突破性可以在两个方面看到:一是微处理器的发展。微处理器能够缩小处理器芯片内的晶体管尺寸和线宽,因此它极大地提高了计算机的性能。通过利用改进的光刻技术,即用更短波长的曝光光源,经掩膜曝光,将刻蚀在硅片上面的晶体管制作得更加精巧,以及将连接晶体管的导线制作得更加细小实现了缩小微处理器内晶体管的尺寸和线宽。二是纳米电子技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向着微型化、智能化、高速化的方向发展,当前的电子元件已难以满足这些高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米技术的诞生无疑是送来了福音,它代表着一种全新看待问题的方式,不仅仅是简单的尺寸变小,纳米技术无疑是革命性的技术。它的发展已经有效地帮助计算机技术解决了集成度和处理速度的双重制约问题。

2 计算机科学技术发展前景展望

2.1 计算机软件技术不断完善

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这一点完全不同于计算机硬件技术。程序语言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网络的兴起和发展,各种各样的语言都推出了网络的新版本。以当前的现状来看,计算机技术和工作技术的结合是计算机软件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它的发展能够有效帮助人们处理现实工作中的任务,使得工作变得更有效率。

2.2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智能化发展趋势

计算机当前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上网,所以我们可以说,网络技术的发展俨然已经成为了计算机技术发展的重心,它会直接影响到计算机功能的普及,可以设想,各种网络技术必定会在未来的计算机技术中得到更好的体现。当代的人们都通过网络获取各个渠道的信息,并从这些信息中选取对自己有用的,从而达到自身的完善,拓展自己的视野。大众能够利用计算机的智能化解决生活中的种种问题,这既是一种技术的进步,也是文明的进步,计算机技术必然会向着更高和更为深入的层面发展。

2.3 计算机科学技术向多个领域全面发展

由于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特性,使得它对方便人们生活起了重大的作用,计算机作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而存在,它的工具性特征已经深入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全面影响了当代人们的生活方式,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对于计算机技术的要求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计算机科学技术不仅在我国,在整个世界都已经深入到了各个领域中去。如今的笔记本电脑随处可见,它的确为方便人们生活立下了汗马功劳,我们可以极为快捷地学习或查阅信息。

2.4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愈来愈快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越来越快的趋势,其更新换代的能力非其他行业所能相比。随着它的快速发展,它所暴露出来的弊端也越多,于是,对这种弊端进行改造的速度也必须越来越快。而且,随着因特网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计算机处理能力的不断提高,新的业务和应用也不断涌现。例如Inter公司已经拥有了10亿以上的晶体管微处理器,能够将所有的计算机协调并行起来,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

2.5 计算机科学技术在向环保化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使用计算机时对其相关的性能要求在不断的提高,因此计算机的能耗也随着变大。同时,由于人们的家庭生活在很多方面都离不开计算机,因此对于计算机的使用时间也比以前大大增多。为了减少计算机的耗电量,越来越多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开始研究降低计算机能耗的方法,例如通过一种专门的PC通用设备提高计算机的工作效率,这样可以使得低性能的计算机也能够具备专业的功能,进而可以大大的降低计算机工作时产生的能耗。或者也可以考虑采用“量子”、“光子”等新构架的计算机将硅构架的计算机替换掉,降低计算机的能耗。同时在制作计算机的材质方面也要尽可能的减少对不可回收材料的使用。

2.6 计算机技术在向人性化方向发展

现如今计算机已经成为了人们不可或缺的使用工具,为了使计算机能够更好的为人类服务,因此要加强使用者与计算机之间的交流。在这个背景下,只有将计算机技术的设计向人性化发展,才会提升人们使用计算机的兴趣。因此,未来计算机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人性化设计,使得人们在使用计算机的时候不仅能够通过键盘控制,还能够通过语音、眼睛等进行控制。同时,未来人们对计算机的使用也不需要学习专门的技术,使得人们在运用起来就如同使用一个普通的电器一样简单,无论老少都能够简便的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计算机科学技术显然已经和大众生活紧密关联在了一起,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不断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这是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历史使命。相信未来的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一定会令广大人民获益,令国家的综合实力得到增强。

参考文献:

[1]王晓丽.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30:101.

[2]邱志明.探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发展趋势[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