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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核心

时间:2023-09-14 17: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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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核心

第1篇

干什么工作都不能回避责任,失职、渎职、不尽职,还有现在广受关注的惰政、懒政、不作为,这些都须追责。从安全监管领域看,上述行为大多要在发生事故后进行逆追查来判定。而此时,上级严令、舆论压力、社会声讨、民诉民怨、为亡者讨说法等诸多因素杂糅在一起。从百姓视角看,能关联上的部门、能沾上边的公职人员都有错、都有罪、都该抓、都该罚!这是一种社会道德审判,不需证据、事实、调查。

说到此,完全没有质疑事故追责准确性的意思。但安监部门在追责问题上确实存在三方面的困惑。第一,监管如何到位。以发生安全事故必然是监管不到位的逻辑进行逆推理,在任何事故面前,安监部门都无法摆脱被追责命运,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因为任何事故都能找到点儿人为因素,有人的因素必定有管理或监管问题,有问题自然昭示监管不到位!第二,该执法还是不该执法。如去检查未发现隐患有责任、发现隐患未处置妥当有责任、发现A隐患而未发现B隐患有责任,总之,去检查就有责任。不检查,为什么不检查?必然有责任。第三,是否所有安全事故都与安监部门有关?安监局综合监管的内涵外延谁也说不清。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根本不适用新《安全生产法》,却适用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综合监管!现实中,安监部门干了多少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事儿,很多工作有越俎代庖之嫌。综合监管最大的问题就是模糊了安监局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泛化了责任,哪个行业出了事故,安监局都脱不了干系。面对事故,安监局几乎无法证明监管到位和执法到位,而综合监管没有到位与不到位,有事故必有责任,这可能就是安监的原罪。

追究责任总要依法。司法部分暂不说,就说安全生产系列法律法规当中,对于追究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是新《安全生产法》:

第87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6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18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看了这些规定可归纳三点:一是行政许可中有主观过错的要追责;二是违纪行为要追责;三是发现或知道隐患、违法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要追责。前两点无异议,问题在于第三点,追责前提是发现或知道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存在而未处置,但如未发现或不知道则不应在追责情形之内。当然,这里存在一个主观上无明显过错和过失问题,如规定的检点和内容未有效实施,检查一个危化品企业,不查仓库、车间,非要去职工食堂检查,以避重就轻的方式规避责任,将难辞其咎。同理可推,在没有接到举报,未得到其他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没有执法计划执行瑕疵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不应追究监管责任。

重大事故发生后,媒体和社会公众常质问,为何隐患未提前发现?对于这样的质问,我们也可反问:下一起事故会发生在哪?哪个隐患会引起下一个轰动全国的安全事故?恐怕谁也不敢说。安全领域所有的监管和执法都是在降低事故概率,压低风险系数,精准预防实在是做不到。说到此,可总结一句话,即安监部门及任何监管部门没有必须发现特定隐患的义务和发现所有隐患的能力,但有发现隐患必须合法有效处置的责任。如这句话得到广泛认同,安监一半以上的原罪就得到救赎了。

有人会问,如果此逻辑成立,所有安监部门不就不用执法了吗?不去发现隐患不就有效规避责任了吗?会否出现懒政、不作为呢?其实不然,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制定执法计划,对年度执法检查的数量是有要求的,检查的内容是有规定的,而且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有明确规定,不制定计划,不开展执法检查是要承担责任的。笔者认为,如为了规避责任,制定的执法计划明显不合理也应承担责任。如一个100人的安监局,要是制定一个检查10家企业的年度执法计划,出了事故,必然要追责。有了制约,自然不敢不作为。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了安监局不必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这些条款应认真研究解读落实。只是不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门规章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法律效力地位有多高?

再说说什么是综合监管。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实质意义的综合监管已不存在了。综合监管存在的基础,无非是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无法落地,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且部门之间需进行大量协调工作。监管责任无法落地,缺乏监管手段,无非就是执法权的问题。新《安全生产法》第110条规定已解决了这一问题。如这一条款得到贯彻,将改变目前安全生产执法机制,推动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如何理解这一条款,着重在两个层面:一是新《安全生产法》向所有行业监管部门赋权,所有行业部门都具有了安全生产上的执法权。过去很多部门强调没有执法权而无法落实安全监管的局面,已在理论和法律支持层面得到解决。二是安监局执法空间被压缩。新《安全生产法》出来之前,安监局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且可实施行政处罚。原因在于,原《安全生产法》针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其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当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而安监局是执法主体,自然可就依法规定事项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而新《安全生产法》改变了这一情况。如商业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这一问题,过去只能由安监局实施处罚。按新《安全生产法》却需由商业主管部门来实施处罚,安监局反而不能,或说安监局在这样有明确主管部门的领域,已丧失了执法权。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快一年了,许多安监部门还在按照惯性,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是否涉及越权执法?期待法制部门尽快明确。此外,还有一处不明确的是,新《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说,在后面的所有条文中统一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表述即可。但在第62条、110条却使用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描述,寓意不详。难道安监局和行业部门可按新《安全生产法》进行重叠执法?难道同一个违法行为,安监局可处罚、行业部门也可处罚,谁先发现谁处罚?

大家都有执法权了,安监局实施综合监管的意义就没有了。落实综合监管,说到底就两种方式。一是对某行业领域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监察,带着发现的问题督促行业监管部门落实责任。现在安监局在其他行业领域的执法权没有了,检查权又不明确,这种方式已不宜使用了。二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此条款规定以监督检查其他行业部门的方式落实综合监管,作为安监部门规章,对其他同级部门有法律约束力吗?恐怕值得商榷。另外,新《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这一规定与上述的“监督检查”是什么关系?目标是否一致?监察部门可问责,安监局监督检查后能干什么?综上,安监局按照过去两种方式实施综合监管既没有必要,也不再具有法律基础。

还需说明一点即关于协调。如协调是综合监管的核心内容,可协调恰恰不是安监局的职能,而是安委会或安委办的职能。有人说,安监局就是安委办。问题在于,综合监管是安监局的法定职责,安委办开会、发文件能否替代安监局履行法定职责,最好还要有明确的权威说法。

尽管新《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可未就综合监管的方式、措施、手段、责任权限、部门关系作出明确规定,老路堵死了,新路又没找到,要依法还要强调责任,安监局境遇比原来还尴尬。综合监管到了不得不说清楚的时候了。

第2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健全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要保障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作为安全事故多发的建筑施工行业,应引起高度重视,吸取血的教训,提高认识,防患于未然。“安全管理”是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安全工作的成败决定企业的前途和命运,良好的安全环境,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否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从瓦斯爆炸的现场到地下的透水事故;从脚手架的倒塌到塔机失稳事故;从高空坠落到触电事故的发生;从地下工程的塌方到地面的山体滑坡等等,一件一件触目惊心的现实已经给世人敲响警钟。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安全工作,再不能让生命付出代价,再不能让财产遭受损失。安全工作不是单一的部门和个人工作,它是一项社会化工程、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只有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起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事求是地按照客观规律、扎实的工作才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综合分析我国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现状,我认为安全生产问题存在两方面主要影响因素,一是社会因素;二是企业自身管理因素。社会因素是比较客观的,它既包括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同时还有整个社会群体对安全意识的淡薄、模糊,且建筑市场供不应求。诸多原因造成了安全生产环节薄弱。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是一件工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告诉我们,它无法在一切问题上做到天衣无缝。法律的工具性须经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引用的《圣经》中圣保罗的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所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多再好,还必须要通过企业和人在日常社会生产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去运用、去贯彻落实,才能体现出法律本身的真正价值。随着安全生产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健全,专业机构也已基本建立,可以说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在法理、条文上有了比较完整的建制,但是,一些企业片面只求经济利益,主要工程管理者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在基层的贯彻落实还停留在口头上,流于形式,他们或者不懂法律,或者明知故犯,没有依法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安全保护,使从业人员在十分恶劣和危险的条件下作业,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许多私营老板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没有意识到它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安全生产还没有真正成为所有施工企业的自觉行动,没有从安全生产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的高度引起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建筑企业在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通过一定的奖惩手段保证其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是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前提。那么,建筑企业到底应当如何具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如何才能确保自身的安全施工生产呢?

首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通过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来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一个能够自上而下层层加压,自下而上层层保证且高效运作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一个“头头抓,抓头头”的安全管理体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的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成立安全机构,配备符合法律要求、具备相应能力的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两个体系既要独立发挥作用,又要有机配合,协调运作,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整体的防护作用,共同完成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其次,建立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的严格管理,明确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以增强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企业行政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责任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施工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施工生产是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全层次、全过程的大事。因此,建筑行业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承包单位与分包队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协议和安全施工责任书,施工企业内部应当建立覆盖到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得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企业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做好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周密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必然。

结尾

安全问题在人类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当中已经被提升到一个新的认识高度,建筑企业保持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是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使我国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每一位管理者和生产工作者就必须更加重视安全生产,严格依法管好安全,使安全生产管理真正成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已经步入正轨,今后的任务艰巨繁重。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在健全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依法管好安全,就一定能够防止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建立小康社会提供安全和谐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实现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周和菊 陈代兴 建筑安全管理的系统定义与评价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5年 第S2期

方东平 张剑 黄吉欣建筑安全管理的目标和手段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 第01期

第3篇

关键词:安全监察 矿山监察体制 对策建议

1982年,国务院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加强了矿山安全法制,对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具有深远意义。但是我国煤矿安全状况一直不容乐观,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2013年以来仅仅五个月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就发生5起其中,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相继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分别造成36人和17人遇难。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究其原因,我国现有的煤矿监察制度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一、我国煤矿安全监管制度分析

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矿山安全现状整体是进步的,但是重大事故依然频发,矿山安全事故仍是关系我国安全卫生大局乃至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的相关监察制度在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不足: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

我国政府于2002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已形成比较系统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但是由于中国社会经济与结构在发生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很多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与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比较,安全生产法治体系还存在差距。安全生产法规因配套规章滞后、新旧职能移交衔接不当、部分条款合理性不够,给具体执行造成困难,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安全生产监察力量严重不足

现在全国煤炭安全监察机构按现有的能力是很难监管过来。监察人员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监察设备落后等等,严重影响了监察工作的效率。在法治监督方面,由于监察、监督力量相对薄弱,监督机制与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没有设立安全监察机构,很难步入“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的轨道。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划分不合理

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其中一项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我国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这种职责的划分表面上看,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煤矿安全日常性监察执法,可以弥补国家监察力量的不足,但实际上却削弱了国家监察的独立性。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本是一项工作,却人为的割裂开,由两个机构去实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官僚现象,必然导致最后无人真正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缺乏独立性不论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违规还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违规,安全监察部门对于此类安全违规行为,需要向地方政府报告,安全监察部门对此并没有独立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在这种情形下,作为生产监管者的地方政府又如何自己监管自己,在保障安全监察执法效果的手段和方式上,法律规定的也不明确。作为矿工安全的最后一道监管保障的机关在执法上仅享有建议权,安全监察缺乏相应的执法力度。

(4)工会安全监督权的设置形同虚设

我国的《工会法》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当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企业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以及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这三种情况时,工会对此享有建议权。但并不等于要求企业必须接受工会的建议。如果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一意孤行,漠视上报的危险情况工会行使权利,因缺少具有威慑力的手段,而力不从心是可以理解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是来源于企业,依靠企业维持生计,在经济不独立的情况下,当工人的安全健康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发生冲突工会无法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5)安全技术力量薄弱

安全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的装备水平和创新能力较差;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影响我国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的本质—-安全技术基础工作薄弱;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些技术关键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安全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还没有形成产业化的系统与机制。

二、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一) 健全和完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制度法律体系

在我国,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也逐步建立了以《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矿业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体系,但是配套法律不健全、具体内容上仍然不够细致,且现行的《矿山安全法》没有建立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只是由于当前煤矿安全形势严峻,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立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而且监察领域存在着一定问题,主要包括有,监察制度设计不科学,监察体系不完善,以及多种监察规定重叠导致监察执行混乱等问题。建立完善在矿业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立法比较完善,体系周密。除了制定矿业基本安全卫生法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配套的安全规程或实施细则。

(二)确立可操作性强的监察制度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普遍存在着一种原则性强,具体规定简单粗化的倾向,这就导致了很多规定可操作性差,实际意义不大。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应由国家安全监察机关独立实施。安全监察机关只有通过对煤矿进行日常的、定期的检查,才能知悉具体、可靠的情况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因此,由国家安全监察机关一个部门独立实施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形下,责任就会明晰,结果必然会促使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真正发挥其预防机制的作用。

(三)科学合理的设置监察机构

要通过立法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立和机构与人员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 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的行为,也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这就保证了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政和依法监察。近些年来,因为政府机构的改革和变化,我国负责煤矿安全卫生的监察工作的机构多次变化,这就导致了很长时间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监察机关。2005 年实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但是有很多缺陷。比如,垂直设置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并且不能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此外在一些领域的监管中,也存在多部门相互扯皮、争夺权力、推卸责任的情况。因此要确立严密完整的煤矿监察制度立法体系, 监察的条例权威统一、可操作性强,监察机构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

参考文献:

第4篇

一、安全法制是决定安全的重要因素。

建筑行业事故频发的原因与劳动者的主观心理因素、劳动条件、生产环境的好坏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劳动条件,成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根本途径,企业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基础的一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企业的延伸和细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必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科学性、可行性和现实性。

我国是法制国家,是以法治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使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真正的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依法管理安全有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企业应建立以下几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的核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有效的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形式上统一起来,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从而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是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的重要措施,是企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一项重要手段。

3.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教育的规定,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4.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是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也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根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根据现场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实施。

5.制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是指目前建筑施工普遍使用的垂直运输和加工机具,由于机械设备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当可能造成机毁人亡,所以它是目前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

6.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也是企业安全管理重要制度之一。

7.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主要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8.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目前建筑施工现场离不开的一项设备,由于其使用广泛、危险性比较大,因此它牵涉到每个劳动者的安全,也是施工现场一项重点的安全管理制度。

9.制定劳动防险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险用品是为了减轻或避免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和职业危害,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使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0.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应急救援的目的是保障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的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其它的制度。除以上主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外,企业还应建立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值班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资料管理制度、总、分包安全管理制度等,使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完善和有效,达到以制度管理安全。

二、落实是抓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企业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再全再细,如果贯彻落实不好也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证制度的贯彻和执行还必须有贯彻落实制度的措施。

1.成立生产安全管理组织。企业要成立安全管理组织和部门,及时的修订、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完整有效。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学习,使劳动者掌握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提高劳动者对安全管理制度的认知程度,懂得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从而变被动的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2.企业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只有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提高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3.发挥全体劳动者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劳动者在工作中相互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务院40号文件《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核心,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委会和市人大六届五次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科技创新,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构筑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的召开。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避免一般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生产零事故、零伤亡的目标。全面完成市安委会与我局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目标,再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宣传教育,全面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一是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各单位分管领导、安全保卫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做到百分之百持证上岗,其他人员做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培训。

二是继续参加好“安全生产月”等安全宣传活动。利用阵地和单位特色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打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是进一步做好新闻和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向各报社、市“安全生产网”、《安全电子周报》、“中国”门户网站投稿,宣传自身工作成果,介绍工作经验。继续加大安全宣传工作的考核力度。

四是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为认真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今年将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以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夯实基层基础,全面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构筑安全生产责任网,明确和落实各责任主体责任。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为核心,全面落实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与整改等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健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考核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推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全面落实。

二是强化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活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注重工作实效,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

一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重在投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经费保障,切实投入必要资金用于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宣传教育经费和人员保障等经费,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是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抓好文广新系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局检查与各单位自查相结合,督促各单位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三是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风险应对能力。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要做到全员参与,面对新形势、新问题要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基层单位要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特别要注重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同时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实效性作用。严格落实大检查工作责任,通过大检查查找隐患,举一反三,分析和研究深层次、倾向性的问题,总结和研究出有针对性的举措,积极构建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大检查工作机制;在大检查的方式方法上,要积极探索单位互查等方式,搭建交流平台;充分发挥专家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在大检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大检查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第6篇

一、找准安全生产工作站位,增强主动服务的意识

安全生产既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运行总体的组成部分,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全局的重要内容,它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而单独存在,也不能脱离各级党政工作的全局安排和整体部署而独立运行,更不能就安全生产工作谈安全生产工作,就安全生产工作抓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只有纳入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总体和各级党委、政府工作全局,才能准确体现其定位、发挥其作用、显示其价值。在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台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后,作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必须主动研究并找准自己在这一战略实施中的定位和站位,扮演好自己该扮演的角色,主动服务、主动工作、有所作为、有所表现。一是要在全系统内深入展开以"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安全生产工作怎么办"为主题的讨论,通过讨论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转变思维,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二是抓住重点,对事关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的重点地区、行业、单位、部位要严格监控、严格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让各级领导能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谋发展、抓发展、促发展,尽量少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操心、分心、担心。三是主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及应对措施,为各级领导抓安全生产工作出好主意、当好参谋。四是加快安全生产工作职能转变,从原来主要抓事后查处事故、抓应急"救火"、抓一时一事的检查为主,转向抓预防、抓源头、抓根本,重点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技术服务、重大问题协调上下功夫。从原来一家抓安全、一个平面抓安全,转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多层次、全方位抓安全。五是简政放权、减少审批。凡是下一级机构可以承担的工作一律交由下一级机构承担,凡是专项监管部门可以承担的工作一律交由专项监管部门承担,凡是中介机构可以承担的事项一律交由中介机构承担,凡是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承担的事项一律交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凡是可以减掉的审批事项一律减掉,凡是可以简化的审批环节一律简化。六是转变作风,多为基层、企业着想,多为基层、企业服务,做到寓监管、执法于服务之中,在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及行法过程中,不简单地只说这个不行那个不行,而是要告诉企业怎么才行,并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指导、分别处理:凡是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肃查处,该关的关,该停的停;对可以整改好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留够时间让他们整改,并主动帮助、引导他们建章立制、增加投入、整改隐患、改善条件,依法实现安全生产。七是尽快建立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决报备制、办事程序流程公开制、重要审批结果公告制、重要举报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制等制度,规范内部运行,提高行政效能。

二、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是责任,关键在落实。抓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是现实安全生产工作从"人治"走向"法制"、从"随意"走向"规范"、从"粗泛"走向"精细"的重要条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的重要前提。当前各级各部门较多地靠签订责任状、靠开会、靠发文件、靠开展检查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这些办法虽然也取得较好的效果,但不少基层的同志认为,这些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上级要我落实"、"领导压我接受"的色彩,是一种被动式的落实,当领导、上级关注时,落实工作就好些,当领导、上级不太关注时,落实工作则差些,这也是当前一些地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难落实"、"不落实"、"假落实"的根源之一。改变这一状况的关键在于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明确、强化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是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为全省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安全生产立法步伐,结合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尽快出台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可操作化,将国务院、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些重要规章、文件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成功经验、有效制度加以总结提炼,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其法律地位。二是要突出并强化有关制度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中的保障作用。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制度、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应急救援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及责任依法加以明确,改变某些地方、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上存在着的"领导说、上级定"的现象及可能出现的偏差,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成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有关人员的份内事和本职工作。三是抓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目前抓好执法的关键是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行使到位。在执法监督上,重点要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依法开展执法进行监督,可探索建立社会公众评议或测评制度,由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公开测评或评议,还可以通过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确保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三、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政府处置重特大事故及紧急情况的能力

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仅是政府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职责之一,而且是政府提高处置重特大事故及紧急情况能力、减少事故损失、树立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从去年12月23日重庆的井喷事故及今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的踩踏事故可以看出,应急救援预案的缺陷及应急救援体系反应的迟缓,是这两起特大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加快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步伐。一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尽快将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以研究,明确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相关机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等,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二是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建档及监控工作。制定全省范围内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指导意见及方案,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织组有关专家对每一重大危险源的灾害性质、危险程度与等级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重大危险源及其预案进行集中汇总并分类,尽快建立起全省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实时、动态监控。三是制定特大整事故及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特大事故及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框架指导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与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合理衔接、有效联动,形成一个层次分明、内容具体、要求明确、结构合理的由总预案、分预案和子预案构成的预案体系。四是建立功能完善、反映灵敏、指挥有力、运行协调的应急救援体系。从构成应急救援体系的不同功能要素看,这一体系应包括指挥系统、信息与调度系统、技术支持系统、专家咨询系统、救援组织系统及后勤保障系统。从其涵盖的行业、门类看,应包括化学、矿山、消防、海上、道路交通等专门应急救援体系。从纵向体系看,应包括省级、市级及县(市、区)级的应急救援体系,每一级的应急救援体系均作为上一级应急救援体系总框架的组成部分,并接受其指导和检查,同时对下一级的应急救援体系运行进行指导和检查。五是按照"指令明确,操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应急处理程序,明确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体系启动与终止的条件、内容、步骤、控制指令及有关主体的职责等,确保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条不紊、有序开展。六是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充实完善应急救援力量。首先是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增加投入经费,改善其装备,使其成为专业救援力量主体。海上应急救援方面,可依托海事部门,联合相关方面的力量,作为海上专业救援主体力量。其次是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救援力量进行摸底调查,建立联系,并在投入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使其成为应急救援的社会辅助力量。第三是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应急救援有关知识和技能的普及性宣传与教育,使广大公民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援知识和必要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

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安全生产工作得以常抓不懈并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主要应抓好以下方面: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纳入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以研究、加以解决,将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要尽快提高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权威性,在市(地)、县(市、区)两级,政府的安委会主任应逐步由行政正职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逐步作为同级党委常委并担任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切实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按照安全生产工作新的格局要求,确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制度,确保"企业全面负责"的真正到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和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在保障和实现安全生产上应发挥最重要的作用。它必须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工作,做到"安全自查、投入自筹、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切实建立起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机制。三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对于政府来说,属于安全生产宣传、安全生产基础性研究、重点关键领域科技开发、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投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整改投入、必要的事故预防费用、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含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等应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随着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有所增长。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风险程度较高的经营单位来,应逐步推行安全生产费用强制提取制度,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存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四是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各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安全监管力量,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则发挥村(居)自治作用,成立相应的组织或明确专人管好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探索在社会上聘请部分安全生产义务监督员,发挥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五是按照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求,探索建立有关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考评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考评内容。六是建立以安全生产荣誉制度、奖励制度、岗位特殊津贴等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机制,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问责制、效能告诫制、一票否决制、引咎辞职制、责任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约束机制。

五、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安全生产必须抓源头、抓基础,只有不断加强和改善基础,实现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才有可靠的保证。为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仍较薄弱,尤其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松驰,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形同虚设,"三违"现象严重、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等突出问题,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步伐,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各方面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并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实现安全管理活动、操作行为、作业过程及生产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有效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必须抓好以下方面:一是要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全面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的有效"突破口"和"抓手",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并制定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不同行业、门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项目、内容、标准及考核评价指标、办法等。二按照"分类指导、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先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部分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管理基础较好的非公生产经营单位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全省能有百分之八十左右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三是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契机,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增加投入、改善安全设备、设施,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解决安全生产的欠帐问题,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四是认真研究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树立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样板单位"、"样板车间"、"样板矿井",研究并推行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政策,如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实行相对优惠的工伤保险费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效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表彰,在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投入上给予一定的支持等等。五是逐步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及要求作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重点、重心,将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与推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机、有效地结合起来。

第7篇

一、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主要问题

(一)编制机构不全,基层监管工作步履艰难。继2002年11月1日颁布施行《安全生产法》后,国务院依据《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称《决定》)。《决定》指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人员,……”。经过2年努力,截止2006年9月,浙江省101个市、县(市、区)已全部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2006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称《省条例》),《省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了这个“尚方宝剑”,乡镇(街道)相继组建了相应的监管机构。2008年2月2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14号,以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二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三是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至此,县级以上尤其是乡镇(街道)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是,由于省(市)级政府至今尚未出台与《安全生产法》、《决定》、《省条例》、《意见》相配套的、刚性的、统一的编制机构文件。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包括机构职责、机构名称、机构只数等)不统一,上下不对口,一定程度影响上传下达以及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己经组建的乡镇(街道)级监管机构,因上级政府没有正式下达行政或事业编制,其监管机构有“巢”无“鸟”,既使有人,或是内部调剂,或是身为其人,实是兼其职,乡镇(街道)监管执法层面仍然是断层,处于最基层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依然步履艰难。

(二)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执法监察需要。以我区为例。西湖辖区总面积312.43平方千米,辖2个镇、9个街道和118个社区、54个行政村,常住人口66.75万人,暂住人口10.71万人。区内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建有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的陵墓、牌坊、陈列馆16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均集中设在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区快和浙江大学等近百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坐落区内。到2008年6月止,全区法人企业达9814家,个体工商户17000家。而在监管力量方面,目前区级层面仅有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6人;11个镇(街道)虽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科),规定增配科室副职1名、明确1名科室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其人员是内部调剂,增配的1名副职和明确的1名科室人员均还兼管其它工作,其实每个镇(街道)只有1人是专职安管人员。与我区监管范围、监管任务相比,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极为薄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呈“倒金字塔”结构,越到基层,监管监察力量越薄弱,难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监管职责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难以履行。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从理论上讲不难理解,它是一个大安全、大概念、大范畴。但是,由于对综合监督管理本来涵义被曲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成了个“大箩筐”,只要是涉及安全的都往里面装。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职责不清,越位、错位、推委现象难以避免。尤其是发生事故后,遭老百姓遣责的不是专项监管部门,而是安监部门,直接把安监部门推向一线。专项监管部门也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二是综合监管内涵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不能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国家也颁布实施了一些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监管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尤其是《安全生产法》中确定的综合监督管理内涵不清,使得综合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不能正常履行,一些法律规范确定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一定程度影响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一些常识机构设置重叠,不利综合监管和协调。为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立了诸如“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组织。这三个组织不能说不重要,也不能讲不可设。问题的关键是,就这三个组织而言,其指导思想都是围绕安全这个中心开展的。而现在是一分为三。各唱各的调、各自为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也难以避免,不利宏观管理和指导,不利综合监管,不利统筹协调。

(四)监管手段落后,安全监察工作受到制约。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不断应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执法水平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突现。主要表现在。一是财力、物力、人力配备少,资金、车辆、人员、通讯工具匾乏,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二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专业技术性强,大部分执法监察人员因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三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体系极不健全,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和鉴定、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有效地推行,执法监察难以有效开展,这些情况严重制约着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力开展。

二、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几点见解

(一)建立健全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机构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核心。一是监管机构编制及人员的配置,应依据当地管辖范围大小、任务轻重、生产总值(GDP)、人口等综合要素,依法、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及人员,切忌“一刀切”。二是在乡镇(街道)级政府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机构。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街道)虽组建了相应的机构,但是,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就人员而言,有的是通过地方途径招聘解决人员,有的是在乡镇(街道)内部调剂解决人员,且组建的编制机构找不到法律依据,主要是省(市)级政府尚未下达过有关编制文件,缺乏法律支撑,使必造成人员得不到稳定、工作经费落实不了、正常监管执法工作开展不起来。对此,乡镇(街道)级政府监管机构,应由省(市)编制委员会依据上述要素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编制性质、统一监管范围、统一监管职责。

(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关健。一是在目前安监部门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省级以下安监部门保持现有规格的情况下,为有利于协调有关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现有的“安全生产委员”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可行的。建议“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有关安全生产组织统一纳入“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利统一协调、统盘全局、综合治理,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安监部门不好操作。举个简单例子: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是消防部门主管,一旦有问题要整改或处罚,应由《消防法》来调整。如果安监部门发现了问题,目前充其量只能是下发整改指令书的同时告知消防部门,也是比较妥当的办法。但是,问题在于安监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书,企业向安监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后就不好操作了。再是,安监部门虽告知了消防部门,若消防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迟迟得不到整改的话。此时,安监部门是再直接监督企业还是监督消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理解,安监局可以监督消防部门履其职尽其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安监部门应该用何种方式进行监督。如果安监部门只是口头告知消防部门,在此过程中一旦事故发生,责任追究起来,安监部门是空口无凭了。对此,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即明确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容、方式、手段以及明确监管执法主体势在必行。

第8篇

一是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市场驾驭能力。全面树立市场意识,不断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努力克服衙门作风和官商习气,潜心研究市场知识、市场规律、市场需求,切实提高服务保障能力;积极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全力开展多元化经营,培育行业核心竞争力;发扬奋发有为的精神,积极作为、敢于担当,自觉投身于应对改革、转型发展工作中。

二是创新执法方式,认真履行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盐政执法新形势、新特点、新趋势,按照“宽严适度、刚柔并济”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作为与不作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流程,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发生;牢固树立食盐安全无小事的观念,借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契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抓好食盐市场监管;牢固树立“有作为才有地位”工作理念,对照省政府公布的盐业行政权力清单,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盐政执法主体职责,确保盐政管理规范高效,为体制改革、政企分离创造良好环境。

三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非专营业务。积极实施传统经营与非盐创新发展“两条腿”发展战略,在继续做好盐产品经营的同时,大力发展非专/,!/营业务。以恒玺海带为重点,立足自有非盐项目,不断丰富产品链条,加强质量管理,拓展销售渠道,强化客户体系建设,切实将非盐项目做实做大做精;探索行业产销联合经营模式,在政策和条件成熟时,试行产销企业相互参股的形式组建利益共同体,合力应对市场挑战,实现合作共赢;放眼行业之外,以资本等要素为纽带,实现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不断壮大企业规模。

四是切实强化客户经理制建设,提高市场服务水平。以提高客户经理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为重点,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机制,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系统性;结合客户经理岗位特点,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目标,重点突出市场因素,健全完善工作责任落实机制,保证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健全完善与工作业绩紧密相联、充分体现奖优罚劣的收入分配机制,打破大锅饭的分配模式,合理拉开客户经理之间薪酬差距,切实提高客户经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五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促进行业和谐发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行业实际,以交通运输安全、制冷设施安全、用电安全等为重点扎实开展工作,适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坚决防止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以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及时修改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法》纳入职工培训重点内容,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保障企业安全、和谐、健康发展。

第9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意识;企业安全

中图分类号:F530.69 文献标识码:A

首先,抓好安全工作,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作保障,建立适合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制”可以有两种含义。一种较为狭义的解释是,“制”就是制度;而另一种较为广义的解释是,“制”就是机制。制度往往体现为某些文字上的规定或程序,或某种不成文的,但被组织普遍接受的某种实践或工作过程。机制则不仅仅包括制度的所有内容,更重要的是包含了确保制度得以有效落实,以及确保制度本身先进性的所有因素。

而我们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就应当是机制这一含义。在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不仅仅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而且要制定保障这些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得以执行和落实的保障措施。我们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使其得到有效落实,对我们的工作起到规范、约束和指导作用,而不是为了制定制度而制定制度。只有有了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才可能规范开展,收到应有效果。“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其次,抓好安全工作,要注重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增强和规范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素质,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单位安全工作的主题,是安全生产的目的,是职工安全维权、生命维权的重要工作,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要向广大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从而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

结合《安全生产法》进行宣传教育。要让职工吃透精神,深刻领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要点重点”进行宣传教育。要从实际出发,开展不同安全主题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配合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活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教育广大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每条规章制度都要牢记在心、遵从在工作中,任何逾越都可能付出血的代价。

稳定的安全局面是单位发展的根本保证,是人本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工作中的第一要务,是单位的全方位的管理工作。工会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单位安全管理多开展有益的活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充当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再次,抓好安全工作,需要培养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

在安全工作中,只有全体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得到加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而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一是培养职工自我安全意识需要提炼一套具有自己单位特色的核心安全理念。培养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我们应当根据自己职工的文化层次、阅历能力等方面的特点,提炼一套职工易懂、易记,能被大家所接受的核心安全文化理念。

二是培养职工自我安全意识必须做到持之以恒。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持之以恒的态度,特别是自我安全意识的培养这种解决思想问题的东西,更需要通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达到的。

三是培养职工自我安全意识必须做到齐抓共管。培养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不能只靠说服教育,也不能只靠行政手段一罚了之来解决。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多种形式、方方面面的工作共同来完成。

第四,抓好安全工作,还需要提高职工的生产安全技能。

仅仅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对于安全工作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在培养职工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注重提高职工的生产安全技能。而提高职工生产安全技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大家认识到,现在的安全生产,已经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就是违法行为。

二是普及安全常识。当职工的安全法律意识得到加强以后,迫切需要一些安全知识。通过张贴安全宣传画、开办讲座,把一些常用的贴近生活的安全知识传授给他们,由于简单而贴近生活,容易被接受,效果好,容易得到职工理解和支持。

三是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着手。要从 “三不伤害”入手,这其中的内涵就是首先要保护好自己。让职工知道,安全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每个职工身心健康。

四是以身边耳熟能详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为教材。提高安全意识,事故案例的教育效果非常明显,因为那都是活的血的教训,切忌空谈。要以在社会上影响巨大或者是发生在身边的生产安全事故为案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要把事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划分清楚,要把安全生产事故带来的危害阐述完整,让职工心灵受到震撼。

第五,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还应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夯实安全生产日常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突出重点,千方百计抓好车辆管理、工程施工和用电安全等重点工作;搞好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展经济,而创造一个安全生产环境。

二是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人心。

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活动参与意识,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开展的《安康杯竞赛》、《安全行车万里行》、《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活动,号召广大职工主动查找和自觉消除自身工作环境中易于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

三是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为使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必须做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所有设备资料齐全,达到安全生产资料规范化管理,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事故的救援机制,做到年初有安全生产计划、每月有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季度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和小结,半年和年终有总结、考核、评比。做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驾驶员、操作员、各种机械设备要建档立案,使安全生产资料管理正规化、规范化。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久性的系统工程,只有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好综合性工作,全面提高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才能最终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