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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系统

时间:2023-09-14 17: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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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系统

第1篇

网格一词最初只是作为一种技术载体,将高速互联网、高性能计算机、大型数据库、传感器、远程设备等融为一体,为科技人员和普通百姓提供更多的资源、功能和交互性。而网格化社会管理则是将这种网格的理念延伸社会管理领域中。所谓网格化社会管理,意指通过地理编码技术、网格地图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将不同街道、社区划分成若干网格,同时将网格单元内的人、事、资源、组织等要素形成多维的信息体系,通过网格单元进行对接,借助一定的反馈系统,一旦发现问题,都能及时传递至指挥平台,通知相应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实现城乡社区的全方位和高效管理。从这可以看出,网格化社会管理显然不仅仅是信息技术的运用,而是借助于网格平台,通过资源共享、快捷的反馈和高效的服务来应对传统管理模式的僵化和低效问题。有媒体报道显示,近年来,全国有众多省份的基层单位都尝试了网格化管理创新,例如北京、浙江舟山、上海、镇江、四川成都以及南京的仙林等地先后都推行了网格化社会管理,也成为基层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的积极尝试。网格化管理一出现就受到学者的关注,如童星以南京仙林街道为例,提出网格化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在于组织创新,认为网格化管理的核心在于通过网格化组织创新的手段来增强基层社会管理的动力和活力,提升社区服务的水平[1];而文军则提出网格化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社会管理模式,具有规范、清晰、高效、创新、综合、统一等优点和特征[2];杨宏山、皮定均则提出网格化管理在提升政府回应性、拓展社会协作、改进管理效能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3]。竺乾威借助于公共管理的无缝隙管理理论,认为网格化管理的意义在于打破了部门、层级以及职能的边界,提供一种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精细的、个性化的全方位覆盖的公共服务,重塑了公共服务的流程[4]。上述探讨无疑是对现实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及时回应,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但却都偏重案例研究,而对网格化社会管理的历史背景、运作逻辑以及中国情境下其功能如何演绎加以分析,故本文将在梳理网格化社会管理这种新模式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网格化社会管理何以发生、应具备哪些功能等议题。

二、网格化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背景

应该说,网格化管理创新是在我国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严重滞后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统领下,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除了宏观上选择了正确的制度路径之外,还得益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在一些城乡基层单元,在经济管理层面都尝试了不同程度的创新,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导致我国的单位制趋于松解,以前由单位承担的诸多职能逐步社会化、市场化;而随着我国市场化、城市化的推进,社会流动的加速,城乡社区格局骤变。然而相比于经济领域,社会管理层面的变革显然是滞后和不足的,已远远不能适应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以及信息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也让传统的社会管理陷入困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市场经济对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的冲击。戴维•米勒曾指出,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遵循不同的场域规则,市场资源配置和机会的公平原则是“应得”。在市场领域,每个人获得的资源和机会是基于其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而确定的,而在社会领域,资源和机会是按照需求原则来配置[5]。显然市场的场域规则不能替代社会场域的规则。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甚至能达成一种共赢局面:因为“好的市场经济”鼓励公平竞争,社会资源能得到合理配置,而合理的社会管理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我们发现在中国改革以来的转型阶段,两者并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社会管理的滞后和无序增加了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而转型期的社会问题也并没有能通过市场化自动调节的方式来解决,并且很多社会问题恰恰可视为是市场外部性所带来的;显然,市场化也并没有通过“看不见的手”自动破解社会事务的困境问题,除了市场机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信息不充分等带来市场失灵现象,更重要的是,缺乏必要规制包括伦理制约的现行市场体制所遵循的单一经济理性往往带来赢家通吃和精英结盟,并不会自发关注弱势群体;不仅如此,缺少监管机制和价值关怀的市场化逻辑已被贯彻到社会场域中,滋生更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尤其容易在城乡基层的社区结构中显现,也给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挑战。

其次,人口流动对社会管理的冲击。随着单位制的松解,个体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包括区域意义上的横向社会流动和职业意义上的纵向流动开始出现,这些都给基层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垂直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原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在我国转型期,却带来了贫富分化、社会不公、阶层固化等症状,这是很多社会问题发生的背景因素。同时,由于我们正处在信息化时代,因此,这种影响因素也在不断放大,从而引起民众的怨恨与不满;横向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则是有形的,即目前有超过一亿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行往返的钟摆式流动,这不仅给城市的管理和服务带来挑战,也给流出地带来了一些社会后果,如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问题。这就给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挑战。

另外,行政管控对社会管理自身的限制。多年来,我们一直提倡把社会领域的事务回归给社会,让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这样才能让政府更加有效地集中于行政事务,但事实上在我国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边界有时很难分清,正如,还有两个理由使政府不肯放手社会事务,仍然以不同形式在干预或影响社会事务。一是对社会组织不放心,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成长会危及社会的稳定性,或假设社会组织缺乏自主治理的基础;二是和利益有关。对于政府部门而言,管理社会事务也意味着能掌控一定的权力,掌握一定的资源,这也是一些部门不愿放弃手中权力和资源的原因。这不仅和我国多年前就提倡的“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相悖,也直接影响到基层社会管理的自主性:因为在高度的行政管控下,社区在资源和服务上高度依附于政府,使得社区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相应的社区资源也很难得到有效的动员和整合。显然,这种行政社会下的管理忽视了“社会”的作用,用行政力量去做社会自身应该做的事情,将社会纳入行政的控制范围,并不利于社会的成长[1]。行政管控下的基层社会不仅很难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协调,以及自我服务”的治理格局,也有悖于我国执政党多年前提倡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理念。

总之,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社会流动的加速,社会结构的转型,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严重滞后,也无法满足基层社会的需求,更无法应对一些过渡性和增发性的社会问题,因而网格化管理显然就是对传统社会基层管理现实困境下的一种回应和创新,那么这种社会创新遵循何种逻辑?

三、何以可能:网格化管理的运作逻辑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各地推行的网格化社会管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北京的“数字化管理模式”,浙江舟山的“组团式服务模式”、上海、镇江、四川以及南京栖霞等地尝试的“城乡一体化模式”等,都是借助于网格平台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或服务把空间或地理意义上的网格进行划分,运用网格地图技术将某一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单元,作为最小的管理和服务单位,这些网格既不同于基层的行政划分区域,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区”单位。网格化管理改变以往的“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管理思路,以实现对管理对象的全面化、无缝化、高效化、节约化、便捷化管理,在此种思路下,网格需要对空间范畴再确认。

值得关注的是:网格不同于社区,我国目前社区不仅存在行政化倾向,而且社区之间的异质性大,不少社区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资源共享的层次太低,即社区服务贫乏,居民参与度低,因而社区无法满足共同体的需求,这也是各社区通过网格划分实现空间关系重组,应对上述困境的一种尝试。

下面我们以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为例看看网格是如何划分的。南京栖霞区仙林街道的行政区域面积23.17平方公里,下辖3个社区居委会,11家商品房小区,高等院校12所,知名中小学5所,常住人口2.2万余人,在校生约12.8万人。尽管仙林街道下辖三个社区居委会,但由于近年来多所高校的入驻,失地农民的就地安置,大批商品房的开发,入驻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骤增,三个社区居委会根本无法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为了应对辖区所发生的变化,在原有区域内进行网格划分是仙林街道网格化管理的第一步。图1展示了整个仙林街道划分的6个一级网格,46个二级网格,以社区为基本单位设置了1156个三级网格[1]。

网格划分遵循了“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原则。所谓“横向到边”,是指管理和服务上要将原有科层管理所疏离的地带纳入管辖范围,做到无遗漏,尤其是一些管理真空的地带,这些空间往往既是滋生社会问题的场所;而“纵向到底”,是指网格在层级结构上,“通过网格直接联结服务对象,使它的触角延伸到了最底层”。横向到边以及纵向到底一方面打破了原先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现象,另一方面可借助于网格将资源和工作重心下移。按照网格化理论的最初理念,“网格化管理对终端用户提供友好透明渠道,通过多层多渠道协议体系实现网格资源有效利用和业务协同,在动态复杂背景下实现多组织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终端用户使用和组织管理复杂性,提高管理效率,因此网格化管理为现代复杂社会经济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方案。”[2]在这个意义上,网格划分是尝试化解复杂情境、以更好资源服务群众的一种策略。现实中的网格划分往往会遵循“因地制宜”的方式制定管理和服务策略,如北京市基于“方便群众、易于管理”的划分原则,按照“完整性、便利性、均衡性、差异性”的原则,将全区187个社区划分为589个网络,根据人、地、物、事、情等基本情况,将网络划分为住宅、商务商业、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四种类型;在城乡结合带,根据农村、城市、工业园区的不同特点,将全区划分为605个单元网络,其中社区网络143个、村庄网络440个(364个规划保留村、计划拆迁村76个)、园区网络22个;在农村地区,房山区将农村网络分为“村民住宅区、农业生产区、林地区、坑塘水面区、荒山区、滩涂区“六种类型,密云县也出现了”社区网络、村庄网络、农地网络、山场网络、景区网络、工业区网络”等[3]。

网格划分并不止于一种空间关系的重置,而是责权利的再落实。例如北京东城区一共约有1万平方米,将其化为1539个互相联接的网格单元,配备350名城市管理监督管理员,这些监督管理员的职能就是对其管辖网格内的城市部件进行监控,所谓城市部件指的是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保、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相关设施,这些设置被逐一登记编码,每一部件按“市辖区代码-大类代码-小类代码-部件名称-归属部门-问题位置-所在网格号“编码,并纳入地理空间数据库,”从而在21个行政执法部门,6个政府职能部门和10个街道的保洁队、绿化队之间形成信息共享。也就是说,网格化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无缝隙管理”,即为了解决打破部门、层级以及职能的边界,解决好部门机构的协调和整合问题,针对官僚体制所带来的碎片化治理而提出的一种整体性治理,“无缝隙组织以一种整体的而不是各自为政的方式提供服务。”[4]网格化管理通过网格划分、责权利的重置,同样也希望能破解科层固化、部门推诿以及需求不足等困境。网格化管理并不只是静态地将网格划分,在图2的简单网络示意图中,我们可以看到网格包括一定的动态结构,这种结构不同于传统的科层结构,它包含了四个组成部分,即网格化服务对象、网格巡逻人员、指挥中心、服务职能部门,形成了五个渠道,即对象采集渠道(1)巡逻监督信息上报渠道(2)资源调度渠道(3)服务渠道(4)对象主动触发渠道(5)两种内部监督机制(职能部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巡逻监督人员监督机制)和一个外部监督机制[5]。通过网格化管理操作层面的流程我们能看出在网格划分之后,还具备一定的责任落实机制(参图2)。值得关注的是,网格化管理既遵循了我国基层组织执行过的目标责任制,又和之前的目标责任制有所不同,或可称为是一种新型的目标责任制,其显著的差别是:以前的目标责任制主要是针对经济、计生工作等硬指标,而网格化管理是全方位的,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是一种“结果取向”(包括硬指标以及弹性任务),并且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大都增加了居民满意度以及幸福感等“软指标”,作为考核的依据;而传统的目标责任制是将上级党政组织所确立的行政总目标逐次进行分解和细化,形成一套目标和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各级组织进行“管理”(如考评、奖惩等)的依据,并以书面形式的责任状/书在上下级党政部门之间进行层层签订,以期获得最佳行政效能的一套综合管理方法,因而这种目标责任制是自上而下的,往往是政府上下级之间形成一定的契约关系,有学者称之为“压力型体制”[1]。但是在上述的网格化管理的运作逻辑中我们能看出这种目标责任是基层政府推动的,并不只是“眼光向上”,而是更加注重民生诉求和民意评判,因而网格化管理不仅仅是政府之间的契约,也是在政府推动下吸纳社区基层民众积极参与的一种新型的目标责任制。

四、何以可为:从管控到服务的功能演绎

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推进和城市化的加速,尤其是利益群体的日益分化,社会生活的风险明显增加。为了应对这些风险,近年来,一些基层组织在社会管理的理念中,提倡一种“消极的社会管理”,即认为社会管理主要就是管控社会,“不出事”、“摆平”就是硬道理,管控思路成为不少地方政府新的行为逻辑,这种管控思维体现的是压力型体制下政府的政绩取向,象北京市东城区初期的网格化管理中曾经建立“三定期”、“三不出”的原则,即网格助理员定期巡查,小事不出网格,网格管理员定期汇总,一般纠纷不出社区,街道指挥中心定期分析,负责纠纷不出街道。”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尽管网格嵌入了社区,但是网格在扮演具体功能时还是秉承了一定的管控和维稳思路,这显然是压力型体制的一种延续,只不过将以前的GDP的经济指标压力转化成发生率、上访率等指标压力。在这种思路下,人们往往会把社会管理的任务简约为维护地方社会的“底线”稳定,使网格化管理成为维稳过程中的一种“创新”方式。

这种模式在历史的特殊阶段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如果我们把“维稳”视为“唯稳”,这实际上是一种机械的、片面的维稳观[2]。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经进入利益博弈时代,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分化和社会矛盾的增加,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现象。然而,面对利益关系复杂化和社会矛盾增加的趋势,关键在于正确定位和判断矛盾与冲突,并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没有一套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制度、规则和程序,矛盾积累起来,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导致严重后果,整个社会也必将付出巨大代价[3]。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没有基层民众的监督和制约,地方政府并不会自动实现社会公益目标,即管控和维稳思维下的这种网格化管理往往会掩盖一些真实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的根源,也没有带来制度化的利益协商机制,正如下图中我们例出的网格化两种功能的差异。

尽管管控和维稳思路下的网格化管理也能借助网格,通过信息整合和流程再造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问题,也有利于快速处置问题,正如上文指出,在特殊的历史时刻,这种网格化管理确实能发挥积极的功能,但是如果在国家和社会正常转型期,仍然一味强调这种网格化管理的这种单一功能是有悖于网格化管理的最初意涵的。网格理论最初提倡的是一种需求导向的“服务、效率以及资源共享”,通过网格化提供积极的服务,除了网格中的资源共享之外,还要借助网格建立一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网格化管理的最终目的可以通过民意表达机制自下而上地理顺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和基层群众的纽带关系,即走向积极的服务型的网格化管理。

从这个角度看,尽管目前的网格化管理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推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网格化管理是受控于地方政府政绩约束。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不能一味只关注“上访率”和的“不出事”逻辑。因为“地方社会包括了一系列不同的组织网络,正式的政治领导角色应该是去识别这些网络,协同处理地方政策问题或者建设新的网络,以解决特定政策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他们的政治角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引导和控制,而是通过协调和建立合作去保证他们应该负责的地方的福利。”[2]也就是说,如果从管控型网格化管理能演绎至服务型网格化管理,势必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地方政府从压力型政府真正过渡至服务型政府。

我们认为,网格化管理从管控到服务功能的转变能带来一些“意外后果”:即通过“服务”化解管理甚至管控中的一些疑难杂症。上述的南京栖霞仙林街道就是个例证。网格化管理推行后,仙林街道机关除保留少量机动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下沉到一级二级网格,形成了一种“人到格中去、事在网中办”的机制。街道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稳定、社区管理等社会管理内容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网格化管理实施短短的一年多后,街道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显著提升,街道在每月南京市城管考评中由过去的20多位一跃成为排头兵,被列入2010年南京市城市管理十大创新项目。走访中我们看到:随着网格化的实践,党群干群关系日益融洽,一些“钉子、上访户”也不再是“刁民”了。第三方的民调显示:群众满意度达到95%以上,幸福感持续提升。这是提升服务解决难题的一个例证。

第2篇

关键词:现状与问题;观念转变;制度建议

17世纪英国普通法院上诉法院首法官爱德华・柯可在抨击教会关于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一段惊世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制度中,法官之所以能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担当起维护社会良知和正义的角色,是在于法官所具备的极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对法律有着超强的感受力和理解力,然而这种感受力和理解力却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只有通过专门的培训才可以获得。为了让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显,初入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无疑应该成为重点培训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已将预备法官培训作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预备法官培训重点不仅包括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还包括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一、预备法官培训的现状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30日下发的《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应接受预备法官培训。"第十五条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2006年,国家法官学院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国法院拟任法官人员的实际,先后分专业举办了三期预备法官培训班,一些法官学院分院也经授权和委托开展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经过近一年的教学实践,已积累了一些基本的经验。为认真贯彻落实《法官培训条例》,提出了"2007年--2010年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了培训期限和培训方式:预备法官培训的期限为一年,包括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分配原则要求是:一是在校集中授课时间三个月;二是校外实习时间八个月。 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原则上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但开展培训的机构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分段穿行。培训内容包括:在预备法官在校集中培训中,应突出培养学员的法官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在校集中培训的教学内容应包括法官职业素养、审判理念和审理思路、审判技能(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其他实务技能)。 法官职业素养的教学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官职业道德、法律思维等内容。实习方面的规定:在法院的实习主要应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进行,除应集中对法院各审判业务进行全面涉猎外,还可根据学员意愿及其今后拟从事的审判岗位在实习阶段予以重点考虑和保证,但学员实习的部门不得少于2个。条件允许的地方可组织学员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实习。使学员通过培训,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要求。在实践中,全国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培训并没有原原本本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不准确

对预备法官进行培训,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其成为一名优秀并合格的法官。然而,我国目前对于法官的遴选和提拔晋升,都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还未明确法官的遴选是要追求精英化还是大众化,是从律师中选还是从下级法院中选任法官;也不明确法官的提升是根据资历、年龄还是知识能力进行。这些问题认识不清楚,导致对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的价值定位一直不明确,使司法实践不易操作。对于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价值定位的不准确,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低水平、低层次。

(二)预备法官培训具体配套制度不完善

1、零散的师资,拼凑的教材。目前预备法官的培训基本上以兼职教师为主,而兼职教师队伍又明显不符合预备法官培训讲师的条件。当前,在各省开展的预备法官培训中,师资配备主要倾向于选择来自高等学府的教授或法理理论家,或是来自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学者型法官,极少是-选择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这些授课老师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阐释司法哲学,并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然而,关于预备法官所需要的社会阅历、生活经验、地方民俗及乡俗、司法心理、理性以及说服、调解的技巧等知识,上述的学者们不可能深入了解,甚至也没有经历过。这是目前预备法官培训知识过于"专业化"而忽视适用价值的主要原因。另外,预备法官培训工作虽已开展,但符合预备法官培训实际需要的教材至今还很少,即使编写了一些,也落后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要求,没有形成体系,教材内容东拼西凑。

2、培训课程与培训目的存在差距。审判技能是作为法官需要具备一项基本能力。实践中,各省级法官培训学员在开展预备法官培训均把传授审判技能作为一项重要课程。然而,参加培训的预备法官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心理问题、做好群众工作、借助社会其他组织力量和乡规民俗等法律之外的条件和因素解决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技能这些才是真正需要进行培训学习的。而现在的预备法官培训对审判技能的总结仍停留在了对静态法律适用技能、证据判断及运用技巧等方面,与实践相差甚远,这样的培训无疑不能达到培训的目的。

3、培训方式不适应。各省法院仍将专题讲座作为预备法官培训中一种主要的授课方式,教学方法也使用了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实习等等方式,但是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仍然没有得以改变。预备法官所接收的这种培训模式,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就无法激励其充分发挥处理具体问题的主管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的能力。

4、管理制度制约培训效果。许多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法官认为,集中学习阶段并未实现预期的目的,培训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制度并不健全,多数法院培训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学籍管理和学业成绩管理,而对于教学管理和学院日常管理制度就相对薄弱了。这些因素也会制约培训效果。

(三)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影响预备法官培训目的

有学者在预备法官的培训中,常常有这么一种感受,即不少高校毕业的法科学生由于欠缺起码的法律思维,以致即使在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任职资格乃至任职多年后,依然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该学者指出他不止一次在课堂上拿出一些较为疑难的民事案件让学员们进行分析,不少学院竟然不知从哪里入手,最后不得不仅凭自己的感觉(正义感)对案件发表意见,还有不少学院虽然也找出一些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常常是各抒己见,甚至相互间常常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无怪乎不少人要质疑法学的科学性)仅有极少数学员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有步骤的分析,但也很不规范,常常是顾此失彼,漏洞百出。①出现以上情形,高校的法学教育难辞其咎。近年来法学院校扩大招生导致入学门槛低,学生资源的急剧增涨导致合格教师资源匮乏等问题,引起社会对法学本身价值的质疑,甚至出现一种"人人可以学法律"、"人人可以教法律"的怪现象。法学教学的课堂上,教授讲授的是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一个学期结束时,学生对这些基础知识也许耳熟能详,有的甚至能够倒背如流,但是,当他们遇到实际的案件时,就可能不知道从何处下手了。在笔者看来其根源就是欠缺成熟的法律思维。王泽鉴教授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开篇就谈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要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②可见,除了法律知识的传授外,法律思维的培养也应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二、转变预备法官培训观念

(一)培训方向的转变

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预备法官培训至少有以下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指培训基本法律知识,主要使预备法官掌握法律基本理论,构建法律信仰和树立司法精神,掌握和认识基本的审判程序、诉讼知识和规则等;二是指培训法律条文,主要是帮助预备法官掌握实体法律,加深条文理解,增强法律适用能力;三是指培训审判技能,主要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如庭审驾驭能力、辨别认证能力、论证说理能力、表达能力等;四层是培训职业精神,主要使法官从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高度,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精神的理解。我国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主要体现了前两个层次的内涵,即重视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则比较薄弱。符合司法实践的法官培训,必须在培训取向上提升层次,既要重视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也要重点突出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性培训向专业化培训转变。司法审判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不仅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审判中融入法官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一方面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崇高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职业思维、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

(二)教学模式的转变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预备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成人培训,其在培训对象、目标以及培训内容上都应有着鲜明的特点,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模式上,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法,逐步实现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1、提问互动式。教师与学生通过相互提问、辩论来推进教学过程,在研究讨论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 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使预备法官快捷而全面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学员通过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培训效果。2、指导性案例教学。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法学理论所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通过分析实际个案来发掘、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3、庭审观摩式。通过观摩庭审、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以此来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融会贯通。4、实践锻炼式。一是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并要求学员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使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级别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

我国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对于每一级的预备法官培训应当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例如,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培训,首先是司法理念的灌输。基层法院所处的广泛的基层社会并非已然是"陌生人社会",而仍是一个意义上的乡土社会。在这里,生活的传统规则,以及"人情正义",事实上成为乡土社会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当传统文化的某些特征还深深烙印在社会的肌理中时,以现代司法理念解决乡土社会纠纷这一理论上成立的命题在实际生活中的推演是极其缓慢的,甚至会带来打破生活和谐、纠纷解决不彻底或低效率的弊端。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最主要的功能是解决纠纷而非落实规则。因此,处于基层社会的基层法官处理案件的司法理念,应与上级法院有所区别。

(二)完善预备法官培训的具体配套制度

1、建立与预备法官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训模式。一是课程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进行预备法官培训前应广泛征求预备法官意见,及时了解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二是扩大启发式互动式培训方式的比例。减少传统的课堂专题讲座方式的上课时间,启发式互动式培训则进一步予以突破,逐步形成以案例教学为主线,以专题讲座、法官论坛、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等为主要形式的集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并突出教学手段的互动式。三是模拟法庭实战演练,以此培养法官担任者的临场处置能力,促进学员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

2、建立"以法官教法官为主,教授教法官为辅"的培训师资队伍,实习培训师资动态管理机制。在培训中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均聘请审判一线的优秀法官来承担,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办案能手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同时,也要重视高校教授的理论水平的传授,办理案件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应用,也应理解其内涵的法学理论,这样处理的案件才能更加让人信服,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要贯彻自愿、公平、正义等原则。根据兼职教师的工作特点,每一个培训专题均选聘三名兼职教师,以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完成,并对兼职教师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预备法官培训师资队伍。

3、建立完善各种教学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一是教师备课检查制度,确保授课内容具有实用性,实效性强;二是随堂听课及教学测评制度,随时掌握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学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二是严格考核制度,实行惩罚制度。对集中培训学习考核和实习考核都合格的,颁发国家法官学院验证的合格证书。考核综合成绩不合格或中途退学的学员,不予颁发证书。

4、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提升预备法官素质、加强审判技能和司法能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关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要取得培训成绩,就要确保培训的生命力,必须建立一套良好的长效经费保障运行机制。

(三)采用指导性案例教学进行预备法官培训

问题是, 法学教育应如何培养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呢? 有学者认为, 法律思维的培养离不开案例教学, 因为案例教学的实质就是通过实例演习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 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长期以来, 我国的法学教育过分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方法的训练, 这是造成法律思维欠缺的根源, 而案例教学则正是克服这一缺陷的手段和方式。③因此, 就法学教育而言, 案例教学的重点首先是训练学生分析案例的方法, 其次才是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进一步理解并消化相关法律知识。这就不难理解案例教学与课堂举例之间的区别:课堂举例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对个别知识点进行解释说明, 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制度和理论, 但案例教学则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以帮助学生掌握分析案例的技巧和方法。

高校法学教育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来提高其法律思维,是否预备法官培训也可如此呢?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官培训和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毕竟是不一样的,因此,预备法官的培训应当区别于法学教育。预备法官在培训之初即使掌握了法律基础知识和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官适用法律裁决实际案件,仍然会面临不少难点,例如法官在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时,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进行解释(狭义上的解释);甚至,在作为私法的制定法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还需要法官填补私法上的漏洞(广义上的解释)。为此,法官必须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以使用法律并解决个案纠纷。④此外,虽然通过立法发展法律的情况是常态,但也应该看到,无论是法官对法律进行狭义上的解释,还是对作为司法的制定法的漏洞进行补充,也都是在通过对个案的裁判,对法律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尤其是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的裁决,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审理该案的法院的层级越高,其裁判的指导性就越强,对法律发展的意义也越大。我国虽然没有判例,但是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实践中也在慢慢的凸显。由于法官解释法律或填补法律漏洞都是通过个案来实现的,因此,对这些具有指导性的案例进行解读也就必然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通过案例教学,不仅有利于法官掌握法律解释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而且也有利于法官熟悉相关法律的发展。

预备法官培训是将以往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完成的从院校毕业生到法官适应过程的转变,使学员在合格完成这项培训后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预备法官培训的目的是使学员能掌握审判工作所需要的各项职业要求和职业技能,因此,预备法官培训既不与一般大学法律院校法学教育相同,也有异于在职法官培训,其中心任务是教会学员初任法官应具备的各项职业技能,使之符合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因此,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教学培训方案体系,包括培训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配备和管理考核制度,应拥有一套不同于其他相关法律培训的方案体系。另外,由于各地司法实践中差异很大,培训计划应当有所变通。

注释:

①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③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