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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

时间:2023-09-14 17: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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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

第1篇

关键词 商贸企业 纳税筹划 案例探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纳税筹划是一门涉及税法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型现代边缘学科。所谓纳税筹划就是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成本的经济活动。严格上讲,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的要求,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战略、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目的在于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以及涉税风险最小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纳税筹划的特点是合法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指企业纳税筹划只能在税法许可下进行,它是纳税筹划的基本前提。目的性是指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来节约纳税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纳税的负担,以促进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企业在纳税时为了尽可能的节约成本,其行为有可能行走在税法的边缘,以致造成一定的纳税风险,而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降低企业纳税风险的平衡与统一。

(三)商贸企业纳税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即为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与商贸企业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税项目、零税率项目、税收返还优惠等。具体如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企业财税人员必须对于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有明确的了解,特别是对于优惠政策有相当的把握,才能使纳税筹划有章可循。

二、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商贸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制定若干合法合理的纳税方案,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方案,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交“冤枉税”,进而可以增加商贸企业的可支配资金,为商贸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当前我国的税法制度还不够完善,市场机制仍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税法的漏洞,有可能被人利用。企业若有不慎,有可能陷入税法漏洞的陷阱中,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损失。税收筹划可为商贸企业找到资金收支的最佳途径,让企业对税收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

(二)有利于企业减少纳税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活动中,由于各种不可控制或者不可预料因素存在,使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得到的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一致,从而导致收益的不确定性。纳税筹划经常行走在税法的边缘,这必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进行,详细考虑影响税收的诸多因素,制定合理的方案,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税务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纳税筹划过程,需要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内容进行事先科学安排,有助于商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资本总是流向利益最大的行业。所以商贸企业资本的流向实际代表着资源在整个社会市场中的分配。商贸企业通过专业的纳税筹划,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节约税收成本,可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且资本向规模较大,资金较多的企业的流动也就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企业纳税筹划实施办法及案例分析

(一)纳税筹划遵循的原则。

1、整体优化原则。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该始终把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作为根本的最终目标。纳税筹划不能仅考虑当前税额上的节约,更不能只看到眼前,而应从长远考虑,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高度来看待问题,从而真正实现企业长期整体的利益。

2、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否则企业经营活动一旦开始,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企业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按照此前的资金链条来运转,没法从中间断裂。此时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的,因为没有完整系统的规划,便经不起税检部门的核查,那么一切便是徒劳。

3、利益关系协调原则。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面利益,如投资人、国家、客户等。纳税筹划必须兼顾这些方面,若不能协调好这些关系,必然损害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1、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

2、评估税收筹划风险。

评估税收筹划风险就是企业对具体经营行为涉及的纳税风险进行识别并明确责任人,这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商贸企业要理清自己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谁将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等。还应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目的就是要消除隐藏在过去经济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3、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些优惠政策为商贸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寻求最佳节税途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15%征收所得税,这就促使商贸企业自主创新,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从而既符合国家发展的需要,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例如:商贸企业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超过10%(包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按照其发生金额50%,直接抵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个政策,会计人员一定要精心计算,计划安排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争取享受优惠政策。

4、合理设置企业机构,巧妙利用转移定价法。

不同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法规定不同。商贸企业有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两种选择,在我国境内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汇总税额。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只能单独申报纳税。当企业扩大规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可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企业亏损的可能性相对较大,那么通过合并纳税就可以适当减少一些企业的纳税负担。当企业逐渐走向正规化并扩大了生产规模之后,可考虑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退税等,而分公司则无权享受国家赋予的税收优惠待遇。

例如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25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商贸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38.25元(即250x17%-250x 17%X10%)。如果将该商贸企业分设两个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若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售额(含税)分别为150万元和142.5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的征收率,这种情况下,两个单位只需缴纳增值税11.25万元[即292.5#+4%)x4%].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万元(即38.25-11.25)。

可见,只要采取合理的纳税筹划办法,分别从人员素质,前期筹划,后期实施上严格办理,就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商贸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轻装上阵,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拓展资金和发展机会。

(作者:四川志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师,大专文化, 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历史系旅游专业)

参考文献:

[1]李雪梅,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浅析[J].商业流通,2012(2).

第2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视角 企业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整个企业的市场环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进行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想保证管理工作具备完整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就是加大对财务管理工作中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视力度,只有站在财务管理视角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才能有效的缓解企业的税务压力,从而保证企业更好的发展。

一、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在整个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它对企业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意义。通常情况下,税收筹划也叫做合理避税,其主要是利用法律途径以及自我调节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缴税力度。随着时代的发展,税收筹划相关的条例开始朝着标准化的方向发展,总而言之,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在现在的商业法律的范畴内,利用合理的调整方式,将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方式以及理财方法进行修整,从而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给企业的经济利益提供保障。

二、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对企业税收筹划的错误认识

由于税收筹划属于系统性工作,因此其贯穿在整个企业经营活动中。只有做好风险防范、准确操作等工作,才能提升企业筹划的成功效率,从而推进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稳定发展。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对数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时,对税务筹划工作没有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企业税收筹划无法顺利的开展。

(二)税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税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税收管理水平低和税收管理机制不健全,这些因素的出现,严重阻碍了我国税收筹划的今后发展。此外,我国相关部门制定的税务优惠政策,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主要是由于需要办理认定的手续比较多,且办理流程比较复杂,因此大多数企业在操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从而导致税收管理效率不高。

三、强化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树立准确的企业税收筹划认识

站在企业财务管理视角来讲,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时,为了保证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就要树立准确的企业税收筹划认识。首先。做好企业的税负水平的解析工作。相关的管理人员,要想保证税收筹划工作具备科学性和时效性的特点,就要对现阶段企业的税负水平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结合工作实践,利用税务抵扣的方式来实现减少企业费用支出的占比。通常情况下,此部分在整个企业费用支出中,占据的比例相对较高,因此企业可以很容易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如果占据的比例比较小,表明企业要想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则存在一定难度。

(二)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

在进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时,要想保证税收筹划工作可以顺利开展,首先就要做好税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工作。企业可以利用设置税务筹划目标的形式来给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落实提供有利的条件和保障。针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来说,要高度重视税务筹划对企业今后发展的重要性,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实现企业制定的税收管理目标的制定。在进行企业财务管理岗位制定时,要对企业税务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同时还要保证税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当税务管理制度建立完毕后,要及时的落实到税收筹划工作中,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税收筹划工作顺利的开展,同时也能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要做好税务筹划基础性工作的完善与落实

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时,首先要做好前期工作的规划和整理工作,对企业财务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在保证财务数据具备完善性和真实性之后,再进行会计报表的制定工作,并将整理结果及时的回汇报给企业的上级部门,从而保证会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此外,财务管理人员还要结合前期工作的规划和整理内容,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制定的目标进行安排,在把税收成本列入到企业经营成本中的同时,还要保证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完善性和科学性。

(四)更改企业税收筹划方式

在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企业可以参照多个角度来对企业税收筹划方式进行更改和延伸。首先,企业可以利用共同设立的方法,来实现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多元化。在进行市场开发的过程中,通常企业会利用共同设立的方法,这样不仅可以利用多角度共同投资的方式实现市场开发,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第三方投资的方式技进行建立,从而保证经济效益可以在出资方那实现共享。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大多数股权都归集团企业所有,并且集团企业持有关键的掌控权力,因此,集团企业也是保证企业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凭证。企业可以利用公司共同设立的方式,来实现企业项目收益的转变成股份或者债务,这样可以有效的规避资金往来而出现的税收责任,从而给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站在财务管理角度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可以有效的保证企业税收筹划质量,进而减少企业存在的投资风险,给优化税务管理奠定了重要的意义。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纳税负担,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优化企业经营能力,从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另外,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过程中,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对管理模式进行不断创新,从而给企业的未来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鲍金刚.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4

[2]莫丽娟.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中国商贸,2014

[3]李彩芳.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中国商论,2016

第3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管理

一、前言

税收筹划是经营企业利用税收政策所提供的选择机会,对所经营或投资的财务活动进行科学的规划的活动,其核心目的在于在合理的范畴内达到有效的节税效果。税收筹划结果直接体现在纳税人规避风险的同时获得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应对竞争激烈的经济市场环境中,依靠税收筹划提升企业综合实力,无疑是增强企业在经济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有力手段。反之,若筹划不当则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制约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中就现阶段税收筹划的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并以分析结果为核心,提出了关于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应对策略,希望为企业税收筹划专业提升提供有力参考。

二、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采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规避、减轻、转移、推迟纳税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税收筹划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分析,也就是广义下的概念与狭义下的概念。其中,广义下的税收筹划所指的是企业经营者也就是纳税人在不偏离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利用有效渠道,对自身所经营的或参与投资的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规划,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效果,这其中一系列的财务管理活动都被称为税收筹划行为。广义下的税收筹划概念,更为关注的是税收筹划的基础是不能脱离税法,税收筹划的核心目的是少缴或缓缴税款。

狭义下的税收筹划概念所指的是纳税人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基础上,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作为前提,利用税法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对自己所经营的或参与投资的财务活动进行合理规划,以此实现节税目的,在此期间的一系列行为被称之为税收筹划行为。狭义下的税收筹划概念,更为凸显的是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但期间采取的一切手段需要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主要是基于政府税收政策所实现的一系列节税行为。

三、税收筹划风险方向

1.基于税收政策认知不清导致的风险

基于企业管理者自身素质的问题或管理观念等问题,导致企业在税收筹划问题上存在着一定错误的认知,由此做出了一些错误的战略方向或战略措施。期间也有部分企业管理者错误的认知税收筹划就是与税务部门协调关系,导致其不会投入过多的关注,而是将其完全寄托于经办人员或领导方面,进行一些拉关系,甚至是行贿等不良行为。另外,也有部分企业管理者认为,税收筹划是达到降低税收或逃税的手段,偏离了税收筹划的实际价值。企业内的税收事项众多,包括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同时也包括具有经济往来的相关企业,而财务部门的主要任务则是纳税环节。基于此,仅依靠财务部门是不能够完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需要企业参与人员的共同协作。

2.基于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国家为推动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特定时期内会颁布与其相适应的促进经济增长的减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所实施的针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行为。国家税收政策会基于国内经济的发展形势不断的做出调整,确保税收政策的时效性,使其能够更为符合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税收筹划是预先筹划行为,针对任何一项税收的筹划都需要一个周期,在此期间内,可能税收政策作出了全新的调整,而这种变化使得正在进行的税收筹划不再适合,因此导致了相关风险的存在。

3.基于税收筹划目的不清导致的风险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企业的战略目标自然也存在着差异性,税收筹划是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的活动。基于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其方式与目的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或不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要求,企业便会以为实施了不合理的税收筹划手段而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因而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而这种紊乱问题的出现很容易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4.基于财务人员缺乏税收筹划能力导致的风险

多数企业的经营范畴较为广泛,所涉及到的经营业务众多,而不同税种的计税方法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性,需要筹划人员明确掌握现行的税法政策与国家阶段内所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对现阶段内部分筹划人员的观察看来,普遍存在专业素质不足与风险意识不足等问题,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常出现对税收优惠政策精神认知不清而造成事实上的偷税行为。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因此具备税收筹划的综合型专业人才有限,导致其面对政府全新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出现认知不清等问题。

四、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对策

1.强化对税收筹划与风险的认知

在企业内部强化对税收筹划与风险的认知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实现:第一,企业管理层需要首先树立必须依法纳税的观念,这是确保顺利实现税收筹划的基础条件,也是硬性标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绝不是实现逃税或漏税的工具,而是在税法允许的基础上,合法的有效的进行节税。第二,当前,我国税收制度尚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具有着时效性与区域性的限制,基于此,需要企业管理层及时的学习与掌握税收政策,在明确掌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后,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2.促进与税务机关的协作

纳税人在实施某一个项目的税收筹划阶段,如不能够充分的明确或掌握税收政策的实质内涵,即便是在某个环节出现了方向性的错误都会导致整个筹划行为的失败。因此,就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企业而言,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具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类型、注册地点、特定人员比例等方面的标准,纳税人想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则必须要明确其具体的要求,避免出现税务筹划风险。针对此,需要企业内部树立一个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包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认知、应用等。

4.加强对税收筹划人员的培训

税收筹划属于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必须要确保其严谨性与可靠性,而税收筹划的参与人员对此起到重要影响作用,需要加强对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培养。税务筹划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同时需要具备对经济前景的预测能力以及项目统筹能力。税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一方面依靠于个人的努力。另一个方面便是企业的后期培养,因此,在企业内部开展税收人员培训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论

综合上文所述,税收筹划是一种在税法允许的情况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手段所进行的一种节税行为,现阶段税收筹划基于企业管理层认知不清、筹划人员自身素质不足等问题,导致税收筹划存在着诸多的风险。针对此类风险在本文中提出可经由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加强对税收人员的培训、促进与税务机关的协作等措施予以控制或改善。

参考文献:

[1]陈志丽.浅议如何完善企业税收筹划防范企业税收风险[J].财经界(学术版),2015,02(03):269.

[2]韩定虎.企业税收筹划与税务稽查、税务风险评估审计矛盾的解决浅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09(21):268-269.

[3]陈祥福.浅议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J].东方企业文化,2015,09(21):38.

[4]袁爱文.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与风险防范分析[J].当代经济,2016,07(05):84-86.

第4篇

关键词:交运企业 纳税筹划 问题 现状

一、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须严格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也是其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企业中,税收筹划应服从和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交通运输企业的实际运营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并不具有实际可行性,仅是在理论上具有能使企业达到节省成本开支和少缴税金的目的,但实际中无法达到此效果。追其原因,很多方案并未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在筹划和选取税收方案时,一味追求税收低成本,而无视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由此带来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增加,交运企业的最终受益也因此而减少。因此,“成本—效益”原则是交运企业在税收筹划之前需要着重把握的一项原则。

(二)须注意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在当前社会中,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企业所处的综合环境,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这种变化的环境中,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有风险,税收筹划也不例外。而且,税收筹划的收益与风险,同市场风险、税制变化风险、债务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紧密相连。对此,作为纳税人的交运企业应在考虑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和未来经济形势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税制变化风险、债务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可能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根据这种影响,衡量和分析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权衡其收益与风险,选择最合宜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保证交运企业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三)须从交运企业总体上综合把握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交运企业取得最大化的企业整体利益。因此,在分析和选取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目光仅放于某一期间纳税最少的方案。而是在综合把握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同时,选择最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最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的方案,以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为重。

二、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当前现状

(一)缺乏专业人才专门负责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一项需要高层次和高智力、技术含量很高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计划,无论事中还是事后,一旦发生将无法再改变和补救。也正因为此,税收筹划对操作人员的要求颇高,且极为严格。实际操作人员不仅应当具备会计、税收、财务等专业知识,而且尤其要精通税法,对税收政策的变化能够随时掌握,此外,还应当是熟悉企业整个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的复合型高智力人才。能够综合考虑企业情况进行有效预测,做出最恰当税务筹划方案,帮助企业节省成本开支提高收益。然而,当前大多数交运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专业性人才。很多交运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外聘的形式,将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交给税务人员。但是社会上的税务人员普遍人员性质偏杂、人员年龄偏老,专业技能陈旧、文化素质偏低,无法从根本上为交运企业解决纳税筹划问题。

(二)交运企业管理者不重视税收筹划风险

当前,我国交运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作为纳税人的企业一方在自行进行税务筹划或由第三方税务服务机构进行税务筹划时,都普遍认为,税收筹划只要进行,就能为企业节省成本开支,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收益。并没有意识到成本收益原则一旦打破,税务筹划中就可能会产生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将直接危害企业。实际上,税收筹划作为一种需要在事前进行计划的决策方法,本身就存有风险。

(三)交运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带有明显主观性

实际上,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以及具体实施步骤,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主要包括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税收筹划中这种明显的主观性判断,使得税收筹划方案在具体选择中的正确性难以保证。而且,税务筹划方案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导致其实施之后的成效和对企业的影响。倘若税务筹划方案失败,对于作为纳税人的企业来说,将直接意味着风险。

(四)税务机关与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定存在差异

税收筹划实际上并非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税务筹划是企业一种合法的财务管理手段。只是这种管理手段的合法性需要或经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当前,税务行政机关与企业对税务筹划存在一定的认定差异。税务行政机关在确认税务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执法偏差。这给企业在实际进行税务筹划时带来一定风险。

在我国,税务行政机关对具体的税收事项拥有“自由裁量权”。且其实际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一,对税法理解不同,在客观上促使执法偏差的产生成为可能。因此,即使税收筹划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却可能会因执法偏差而无法在企业中实际应用,或者实际应用之后被税务行政机关认为是违法行为而被查处。最终使得企业不但无法获得节税收益,还会因此而加重纳税成本。

(五)交运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对反避税措施较为忽视

税务筹划对企业而言实际是一种财务管理手段,依靠该手段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通过减税行为实现节约成本提高收益的目的。行政税务机关对此只能依靠立法采取反避税措施调整税法,比如增加反避税条款。当前,交运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大多只注意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条件或存在的漏洞,对反避税措施利用较少。现举例说明,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与纳税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之中,应按独立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业务往来之间的费用结算和款项收取。倘若纳税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未按照此相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做出合理调整。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该条款的设立实际就是针对纳税企业利用关联方进行成本转移或减少收入的一种反避税措施。很多交运企业对此并未能进行良好的注意和把握。

三、交通运输企业未来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无论何种企业类型,在其设立时都会面对如何选择组织形式。当前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企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众多。但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不同。不同的组织形式下,企业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对此,笔者认为,交运企业可以在税收筹划的措施下,选择税收负担尽可能轻的企业组织形式。另外,倘若随着发展和规模的扩大,交运企业需要设立部分分支机构,那么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直接取决于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倘若分支机构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申报企业所得税;反之,倘若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属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一并缴纳。交运企业可以利用分支机构不同的盈亏情况和所处地区等原因而造成的差别税率,决定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延期纳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施工企业内,倘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常年处于超强度使用的状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对其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交运企业应对其加以利用。该方法其实等于变相帮助交运企业将利润延期纳税,不仅减轻了企业缺少流通资金的压力,而且还相当于获得了国家财政无(贴)息贷款。

(三)选择最优的费用分摊方法

无论何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一定会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福利费用等相关支出,交运企业也不例外。通常,这些费用支出都是按期分摊,计入各期的产品成本。在分摊时可以选取的方法有多种,如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平均至各期统一进行分摊;不规则分摊等。分摊方法的选取不同,对企业期末利润的影响不同,继而对其所纳税金的影响也不同。对此,笔者认为,交运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各类费用分摊方法的特点,利用费用分摊方法认真进行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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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3-000-02

近几年,从事公路、铁路、桥梁工程生产的施工企业在越演越烈的市场竞争中,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甚至在一些项目事先预算亏损的情况下,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声誉,也不得不接标承建。从事利润空间相对较大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也受到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面临巨额垫支、回款难等新问题。在这种环境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施工企业涉税业务的特点,实施有效税收筹划,以提高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显得越来越重要。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公路、铁路、桥梁等土木工程生产的企业。税收筹划的核心内容是节税,即通过节税来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施工企业按税法中行业分类属建筑业,即建筑安装工程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涉及税金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指应对其在我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建筑劳务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综合税率约为3.6%,这里简称为营业税及附加。第二部分是企业所得税,指应就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核定所得额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为25%。第三部分是其他税类,指施工企业涉及到的其他税类,如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施工企业营业税及附加的税收筹划

(一)合理选择不同税目的税收筹划

对于独立核算的综合性工程公司来说,如果企业既对外提供工程监理劳务,又进行工程施工,那么单独负责设计监理与总包工程然后分包工程,在营业税上会有很大不同。根据规定,工程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业务,无论工程承包单位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而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综合性工程公司实行总承包比单独进行工程上的监理在税负上要轻。根据税法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同是完成项目的监理,在总承包的情况下,自营收入的产值部分按3%缴纳营业税,而单独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其自营收入的产值部分却按5%缴纳营业税。

(二)利用工程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工程结算的方式,对营业税也会有影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但是,现行的工程结算方式有:“包清工”和“包工包料”两种形式,而两种形式的收费标准和结算金额并不相等。在“包清工”形式下,建设方负责购买施工所需的材料,建设方自己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已出库的材料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中,施工方结算书中并不包含材料费;而“包工包料”形式下,施工单位既包工又包料,或由施工方包含材料费用在内将工程造价一次性承包;或由建设方负责购买材料并以转账的形式转给施工方,然后施工方在完成工程后编制工程结算书时将材料费一并包括在结算金额内。在“包清工”形式下,尽管税法作出了上述规定,但是结算书中并不包含材料费。在“包工包料”形式下,无论怎样结算,都必须将材料费一并作为计算营业税的基数。在“包工包料”形式下,施工单位除赚取人工费等施工费用外还可以赚取相应的材料费,包括施工方节约的材料量差和一定情况下赚取的价差。所以,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宁愿包工包料多缴一些营业税,也不愿采取“包清工”的形式。

(三)纳税时间的税收筹划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纳税人应该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得到延迟纳税的利益或者避免提前纳税的风险。延迟纳税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减少财务费用,企业可以采用预收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

二、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其盈亏不能汇总到总公司统一缴纳,因此施工企业应将一部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能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必须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应将这些分公司的核算改为不能独立核算(即不能独立完整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即使产生了较大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汇总到总公司,抵消总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亏损,再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节税的目的。另外,对于一些业务稳定,又能在当地享受到低于母公司税率的施工企业,可以考虑子公司的模式,但与此同时,在子公司管理上需要下功夫,明确母子权责,抓住关键控制点,保证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施工企业所有的外地工程项目部都必须办理外出经营证明,否则将被代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注意的是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不能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由总公司盖章),否则无法办理外出经营证明。因此,只有办理外出经营证明,才能将项目部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到所属分支机构或总公司,再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施工企业,适用于20%优惠税率。因此,部分资质较低和劳务性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得失的情况下,合理选择税率。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发展多种经营的策略,充分利用产业政策,选择合适的产业投资,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施工企业可加大该类设备的投入,既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又可以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

(三)充分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又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值得一提的是,施工企业施工用的机械设备较多,原值较大,由于技术进步、施工环境恶劣等原因,大型设备很容易过时或维修成本过高而降低实际使用年限,因此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符合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方法加速折旧,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施工企业其他税金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既可以是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在地,也可以是企业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居住地,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出具在企业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居住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表)就可以无需在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俗称申报缴纳);二是核定征收。目前地方税务局一般只对在本地注册且账簿健全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查账征收办理,对外地企业和账簿不健全的本地企业按核定征收办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为施工产值的0.2%~2%不等,这样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比申报缴纳的纳税额要多出几倍甚至几十倍,多出部分最终只能由企业承担或变相由企业承担,而这部分支出又不能在税前扣除,还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尽量达到查账征收的目的。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是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既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税负,提高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又能规范企业税务管理,规避税收风险,为企业自身的发展未雨绸缪。当今施工企业涉税业务的特点决定其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企业应该把税收筹划放到不可或缺的地位。税收筹划的前瞻性和超前性要求企业必须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并随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法规,理解立法精神,结合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不断更新税收筹划的方案和措施,使税收筹划始终朝着正确的轨道运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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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摘要:作为我国大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两大主要形式,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模式在企业税收筹划上各具特点。本文在简要介绍两种模式差异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两种模式各自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优势,从而为现代企业通过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以实现节税目的提供参考。

关键词 :组织形式;总分公司;集团公司;税收筹划

一、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介绍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讲,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而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母公司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与母公司有不同的经营范围,甚至跨行业经营。集团公司即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不同的税收待遇。分公司一般与总公司税收政策保持一致,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完全按照自己的税收特点执行纳税任务,可以享受与母公司不同的税收政策或优惠。因此,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两种不同的组织模式下,企业的税收筹划不尽相同。

二、集团公司模式税收筹划优势

(一)所得税筹划优势

1.不同主体可以利用各自不同的税率政策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当子公司税率低于母公司时,集团公司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应纳税额。子公司在法律和税收意义上都是独立的,这意味着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及区位特点享受其独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采用低于母公司的税率。而总分公司模式下的分公司税收只能被动的按照总公司的税收政策执行。因此,集团公司可以将整体业务适当剥离,将能够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业务独立出来,据此设立子公司。

2.不同主体可以利用彼此间交易以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由于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纳税义务分离,因此母子公司、不同子公司间可以采取适当的纳税筹划方法以合理降低税负,如转移定价、租赁减税、转移利息支出、管理费用及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

3.不同主体可以通过适当合并与重组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并购亏损企业达到低成本扩张的目的,实现产业重组,享受盈亏抵补。集团公司各主体之间往往业务不尽相同,盈利状况有好有坏,在不能实行合并纳税的情况下,集团公司为了实现集团内部不同主体间的盈亏抵补可以进行并购,由盈利的子公司并购亏损的子公司,一方面增加了原有公司的资产数量,提高了其生产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也利用被并购方的亏损实现了自身利润的抵减,从而可以合理有效的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

4.不同主体可以通过调整业务配置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由于不同子公司可能享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与优惠,集团企业可以通过业务在不同子公司间的合理配置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标。例如,集团下有A、B 两家公司分别位于不同地区,其中A公司负责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整个过程,而B 公司只负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且A公司由于其技术研发业务而获批成为该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在此情况下,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业务重新配置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具体做法如下:让A 公司在B 公司所在地设立销售部,接管原B 公司的销售业务,从而使集团在B 公司所在地的销售业务统一按照A 公司较低的所得税税率进行缴税,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二)消费税筹划优势

集团公司模式下,不同主体间可以通过降低内部交易价格实现集团整体消费税减税目标。我国消费税大多征收于生产阶段而非销售阶段,因此生产产品的子公司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卖给集团内部从事销售的子公司从而减少消费税数额,其后再由负责销售的子公司对外进行销售,此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总分公司模式税收筹划优势

(一)所得税筹划优势

总分公司模式下,企业实行合并纳税,彼此间盈亏互抵,能够有效降低应纳税额。而集团公司模式下,母子公司分别缴税,彼此盈损不能抵消。例如,集团内部有母公司A 及子公司B、C,母公司A 亏损500 万,子公司B盈利1600 万,子公司C 亏损200 万。在集团公司模式下,母子公司只能独立纳税,B 公司盈利的1600 万需全部缴纳所得税;而在总分公司模式下,A、B、C公司将进行合并纳税,A、C公司的亏损可以用来抵减B 公司的盈利,其整体只需对900万缴纳所得税即可。由此可见,总分公司合并纳税的模式对于不同主体间盈利状况差异较大的企业更为适用,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二)营业税筹划优势

总分公司模式下,企业不同主体之间有息借款成本较低。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总分公司间借款产生的利息视为同一主体自身内部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导致集团内部分支机构间及母子公司间产生的借款利息收入等服务性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母子公司模式下各分支机构彼此间的借款成本较低,有利于集团内部资金有偿流动。

(三)财产税筹划优势

总分公司模式下另一的税收优势体现在财产税方面。由于总分公司对外视为同一主体,因此彼此间财产转移视为企业内部活动,不征收财产税。而集团公司不同主体间财产转移为对外经济活动,属于财产税征税范围。

四、结语

母子公司及总分公司,二者不同的法人地位,使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同,而这也就为企业在经营中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以实现税负最小提供了条件。应该说明的是,集团公司与总分公司的组织模式之间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企业在不同经营阶段面临的问题重心不同,适合的企业组织模式也就各异。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应该做到依据投资地不同的税法规定,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以实现合理的节税目的。并且,现代企业选择其组织形式,在衡量税收利弊的基础上,也还要兼顾资金、人才、信息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因此,企业在确定其组织模式时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选择最有利于企业自身利益的方式,从而在实现企业的纳税筹划目标的同时也实现企业整体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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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志勇.大型企业汇总与合并纳税管理研究[J].税务研究,2007,(05).

第7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后的增值税仍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率简化的特点,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鉴于此,本文拟对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及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行性分析

(一)增值税的转嫁功能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并不容易。因为税负的转嫁是有条件的,根据税负转嫁的定义可知,税负转嫁的基本条件是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自由浮动,因为税负的转嫁是通过价格的升降来实现的,如果价格不能自由浮动,企业虽有转嫁的动机,却不存在转嫁的条件,税负的转嫁也是不可能的。在价格可以自由浮动的前提下,税负转嫁的程度还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税种的不同、供求弹性的大小、课税范围的宽窄以及税负转嫁与企业利润增减的关系等。

(二)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增值税税制中同一税种、不同税目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相同的税目也可能有不同的税率。这种税收规定上的差异性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各种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也构成了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的空间。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既然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那应如何进行筹划呢?本文拟通过举例的方式,对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1、税法依据。税收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负担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是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2、案例分析。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买原材料时,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3,000元。假设甲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

净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税金(在此只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增值税)]-(1-25%)={20000-11000÷(1+17%)-3000-[20000×17%-11000÷(1+17%)×17%]×(7%+3%)}×(1-25%)=5563.189(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0000÷(1+3%)-3000-[20000×17%-10000÷(1+3%)×3%]×(7%+3%)}×(1-25%)=5312.337(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9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

通过比较可知,方案三的净利润最大,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促销方式纳税筹划是利用现金流量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原理选择促销方式。

1、税法依据。(1)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3)返还现金方式销售,应按返还前的价格计算收入、税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返还现金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案例分析。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含税)商品,其成本为60元(含税),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现金净流量=6.41-1.45=4.96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18.8(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18.8-8.54=10.26(元)

现金净流量=10.26-7.55=2.71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0=4.19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4.19-8.54=-4.35(元)

现金净流量=-4.35-5.81=-10.16(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在制定每一项经营决策时,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1、税法的依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2、案例分析。甲公司生产高科技产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同时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取得技术指导费4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由公司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由于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1+17%)]×17%-50=40.81(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咨询公司。这样,技术指导收入就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500×17%-50+40×5%=37(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税3.81万元 (40.81-37),应当采取方案二。

三、加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以上的案例,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对今后税收筹划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环境。鼓励纳税筹划人依法纳税、遵守税法最好的办法是让企业享受其税收筹划后的利益。但税收筹划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它,保护她。因此,应将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法律中,为税收筹划提供完备、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技术要求都很高的工作,企业除了要加强自身财务团队的业务素质外,还要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提高纳税人、税务中介人的税法意识、风险意识,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和税收筹划实施能力。

(三)协调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就其本质来讲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不是对抗性的。一方面纳税人应当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同时,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充分信任纳税人,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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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比如因缺乏流动资金,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大股东李歌于2000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4家风险投资机构,并取得股权转让净收益9505.28万元。李歌的股权转让金一直没有从公司提取出来,而是以公积金形式留存于公司账上进行再投资,还是用于公司发展。但经稽查,税务机关认为李歌取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由于李歌坚持认为自己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再投资,并没有拿到钱,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拒绝缴纳税款。2003年8月4日,深圳市地税局在当地媒体上公告,曝光了25家欠税大户,其中女老总李歌因欠下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成为曝光名单中唯一的、也是深圳市首次曝光的个人欠税户而引起全国的注意。

这个案例告诉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该案的稽查及处理均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但作为投资人,李歌为了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吸引风险投资,只有这种方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收益处置时没有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那么,股权投资收益有哪些筹划方法呢?

保留被投资企业利润不作分配

就股权投资而言,有个人股权和企业股权投资。个人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因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业之间所得税的税率也不相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从被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是应该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但投资人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所以只要被投资企业不做利润分配,投资人无须为其投资收益缴纳任何税款。如果投资人是个人,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随着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增加,股票价值也会增加,而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在我国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先分配后转让

股权投资收益根据收回的方式不同区分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而收回的称为股息性所得,通过股权转让而收回的称为股权转让所得。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因为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只有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才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因税率差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是要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例如:兴达公司投资100万,占三江商贸有限公司40%的股份,四年来,三江商贸从未分配过利润,帐面有未分配利润400万。现在兴达公司欲转让该投资,有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先将三江商贸的利润 进行分配,兴达公司分得160万元,兴达公司的股份按120万元的价格转让;

方案二:三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兴达公司的股份按280万元的价格转让。

按第一个方案操作,因为这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兴达公司分得的160万元的税后利润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兴达公司转让股份的所得:120-100=2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

如果按方案二操作,兴达公司转让股份取得财产转让所得:280-100=18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0×33%=59.4(万元)。如果按方案一操作,比方案二要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4-6.6=53.8(万元)少纳税的原因就是在转让股份前的利润分配,有效避免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中的双重征税。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先分配后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法就没有意义了。

吸收投资减少每股投资收益

当企业多年不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结余较多时,可以吸收新的投资,因为新资本投入时,其购买股份时的溢价应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而企业用资本公积增加股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除此之外,利用股权投资收益避税的还有几种方法:

一是将股权转至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

二是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

三是以离岸公司的方式,利用避税地进行筹划。

第9篇

关键词:新税法;意义;影响;筹划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据统计,我国企业中有99.8%是中小企业。可是,一直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却背负着沉重的税费负担。2008年元旦起实施的新所得税税法大大地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负,给予了它们更大的生存空间。本文将就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方面加以探讨。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1.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推进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规范了经济秩序,使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日益公平。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实际步骤,也是建立符合世贸组织涉税规则和公平非歧视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3.充分的调动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统一税率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将被弥合,外资企业因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取消。

4.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纳税行为,使国家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止资本弱化、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带给中小企业的影响

1.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会不断提高,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进行了统一,在以外贸出口稳步增长和国内资金充足为基础的条件下,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方式与结构调整的转变起到了促进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所得税制度,对各类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整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增强了我国税法的稳定性、透明度与灵活性,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有利于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中小型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公平的竞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成长并走向成熟的机会,使中小企业在现在经济环境下能够顺利发展,并可以迎接来自国内与国际的更为激烈的竞争。

2.企业的税负有了明显的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当降低了税率,费用扣除标准也大大放宽,在总体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新税法定的25%的税率,在目前国际上处于中下水平,提高了企业国际竞争力;由于减少了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率,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在我国进行投资,也提高了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加速发展。

3.营造了和谐的征纳关系,更好的保护了企业的权益。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我国的税务机关对办事程序开始注重起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在以前,一些地区为了吸纳税源,特别注重规模较大的企业,对其放松了执法政策,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对这些大企业的服务意识较强;但并不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曾一度造成大企业作弊违规没人管,小企业作弊违规被查处的现象,不利于中小企业与其他大型企业开展竞争,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新法施行后,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意识到税法发生了变化,了解了自己所应该享受的权益,并利用新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新税出台之后,税务局对中小企业的罚款也比以前慎重多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三、中小企业要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更好的发展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导向的特点非常明显,比如说照顾中小企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重视研究创新等等。中小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船小好调头”的特点,选择一些国家扶持的产业进行经营,如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等。

2.中小企业可以留意自己企业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特别是原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左右的企业,估计测算一下自己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享受20%低税率的优惠。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增加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

3.中小企业还可以尽量选择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的项目,比如在购置设备时,可考虑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因该类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实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企业应充分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挖掘纳税筹划空间,选择恰当的时机做好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陈奇志: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J]现代商贸工业,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