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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保险业务监管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团体人身险业务承保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近几年来,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保险公司竞相加大团体人身险业务的开拓力度,团体人身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恶性竞争使承保风险日益突显,
1.1承保方案设计不合理风险。
一般来说,企业的保险保障需求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为此保险人必须利用多款产品设计综合的承保方案,如果方案不合理,将带来巨大的承保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保额过度集中,不能得到较好地分散;二是保障范围过宽,使赔款大幅上升;三是费率下浮幅度大,致使保费严重不足。这些都会使赔付率攀升,导致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出现亏损。
1.2行业风险与职业风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行业与职业层出不穷,潜在的作业风险也各异,如煤炭、化工、建筑、远洋运输等行业风险较大,在保险公司的职业分类表中多属于“拒保职业”;有些企业虽然不属于高风险行业,但可能会有一部分职工的工作环境属于高风险范围,比如野外作业、高温、高电压作业等,因其事故发生率较高,容易导致出现大额赔款。
1.3逆选择风险
逆选择风险主要是指投保人所进行的对其自身有利,对保险人及全体投保者不利的选择。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逆选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的逆选择风险,往往风险大的员工希望参保;二是保单持有人的逆选择风险,也就是说风险较大的团体投保欲望强烈,实务中团体人身险保单持有人的逆选择风险要比单个被保险人的逆选择风险难以预计得多,也难以控制得多。
2.团体人身保险核保管理现状
近几年来,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团险团体人身险客户来自不同的行业,其承保条件(费率、特别约定、除外责任)可以谈判,使团体人身保险的精算、组织架构和销售管理都呈现与个险不同的特点,核保管理也较为复杂,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核保人员作业技能欠佳,核保手段落后
团体人身险的基本特点是单笔业务的整体性、成员的低逆选择性、保险需求的个性化和承保条件的可谈判性,风险分析时往往涉及精算、财务、法律法规等知识,这就要求核保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但目前有许多核保人员由于自身素质及实践经验不足,不能灵活地合理地进行风险评估与定价,不能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影响了团体人身保险的健康发展。
2.2信息资料不充分缺乏经验数据
团体人身保险核保对团体经验数据及既往案例有很强的依赖性,而目前恰恰缺少这些信息的来源渠道,从团体投保来看,很少有单位能提供其往年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各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较少;目前各保险公司团人身险方面的资源没有实现共享,这就导致了即使核保人员考虑到了风险,却由于缺乏量化的、经验性数据支持而不能做出恰当的风险处置。
2.3行政干预现象严重
在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管理与发展的矛盾表现得更为突出,对于潜在风险较高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下级公司往往迫于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的压力,通过行政干预强行而承保,团体人身险核保的价值得不到体现。
3.加强团体人身险核保管理,创新核保手段,有效提升承保风险管控水平
国内外团体人身险业务的发展表明团体人身险盈利与否关键在于公司的管理水平,尤其是与处于风险控制核心地位的核保管理水平有关,因此当前必须创新团体人身险业务的核保手段,有效的提升承保风险管控水平,使保险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稳健经营。
3.1建立培训认证体系,提高核保力量素质
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对核保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培训与认证体系,做好核保专业力量的培养,同时要将基层公司核保权限与核保人员层级进行挂钩,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风险额与风险分析能力的匹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体现核保人员的价值。
3.2制定和落实与团体人身险业务匹配的核保前置制度,实施差异化核保
团体人身保险客户千差万别,其承保条件(费率、特别约定、除外责任)均可谈判。因此,在前期客户沟通阶段核保人员就应该介入,核保人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料搜集方案,对客户的风险做全面的分析,对报价给出风险提示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当然,可以根据规模、风险程度制定介入的深度,但核保前置必须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等到后续签约阶段在由核保人员审核控制风险,基本上起不到实质性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内部不同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业务结构、市场竞争状况及经济文化均有差异,公司在不同时期的经营策略不同,营销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团体人身保险核保制度要有一定的弹性,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核保。
3.3重视经验数据核保
历史经验数据对团体人身险核保来讲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核保人员必须关注历史数据,要将注意力放在企业整体的历史数据上,如企业历年的赔付率、长期以来人员的流动情况等,而不要将核保精力分散于个别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历年理赔金额等方面。
3.4建立系统内部分保与再保相结合的承保机制,有效防范巨灾风险
各保险公司及其所辖机构承担赔付风险的能力不同,特别是目前保险公司多实行短期险业务赔付率、手续费与费用率捆绑考核的情况下,一旦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会导致分支机构的经营因巨额赔款而产生大的波动,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保险公司的上级机构应建立内部分保机制,即由上级公司建立保险基金专户,对超过一定额度的赔款,由上级公司分担;当然,对于超过保险公司整体承受能力的高风险业务,仍要通过再保险来转移风险。这样,可通过建立系统内部分保与再保相结合的承保机制,有效防范巨灾风险。
1.强化财务风险管控意识和管控水平,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全员参与财务风险管理
在日常的生产管理中,首先应强化保险企业管理层财务风险管控意识和水平,并不断加大对财务人员的财务风险理念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将财务风险管控工作逐级逐项落实,最大程度上减少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保险企业发生财务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企业管理层缺乏风险管控意识,没有有效的风险管控手段,有必要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防控水平,增强财务人员及时发现运营过程中财务风险的能力。
企业财务管理不光是财务部门的职责,也不是仅依靠公司高管就能实现,需要依靠全体员工的集体智慧和强有效的执行力才能实现财务管理目标。保险企业一般采取集团化模式运作,企业管理层级多,战线长,基层人员往往更清楚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在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应积极听取基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员工建言献策,及时识别财务风险,未雨绸缪,有效应对。形成人人参与管理,事事有人负责的有序发展状态。
2.强化内部控制,增强内部牵制,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机制
保险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流入流出量巨大,保险业务包括客户开拓——出单——缴费——承保——理赔查勘——保险给付等众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严重的财务后果,必须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和有效实施,增强内部牵制。
在日常管理中不相容岗位的设立能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应收应付台账的登记与保管工作,不得兼任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营运与财务岗位分离,单证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都是较好的管理手段。同时还需加大经济事项的复核力度,加强内部牵制,定期轮岗和对重要岗位设立AB岗也能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点。
3.设立专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保障其应有的权限与独立性
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活动工作时,不会受到各部门的掣肘,保障内部审计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地开展,准确直观的反映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针对管理控制中的较为薄弱环节,进一步创新控制制度和控制方法,完善制衡机制。
4.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强化预算考核,对于推进预算管理的落实,发挥预算的约束作用具有积极意义。要分解落实责任,实现分层考核,确保考核意见的真实可靠,将考核部门与执行部门相分离,保障考核部门的独立型和客观性。并设置科学的考核标准,既要重点突出又要详细可操作,根据不同的指标性质和重要程度,实施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
二、总结
一、基于风险管理的企业财务报告体系总体思路
(一)企业经营风险分析尽管在企业的经营中存在各种风险,但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和倒闭的风险是现金流断裂的风险,而哪些原因会导致企业的现金流断裂,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1)由于企业对负债管理不当,而导致到期的债务不能及时偿还,资金流断裂,从而导致企业破产。(2)由于企业对资产管理不当,资产使用的效率不高,大量的资产积压,使企业现金流短缺,资金流断裂,从而导致企业破产。(3)由于企业亏损,资不抵债,企业用资产无法偿还债务,资金流断裂,最后,导致企业的破产。
(二)风险导向下企业财务报告体系构建思路导致企业破产的风险来自三个方面,即对负债管理不当、对资产使用效率管理不当、企业亏损。如果通过企业的报告系统能及时反映这三方面管理不当的情况,同时反映导致这三方面管理不当的原因,将使企业能够及时地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因此,以风险为导向的企业报告体系的构建如图1:
(1)建立反映负债管理情况的指标体系,通过这个指标体系了解企业负债管理的政策与状况。但仅仅有了这个指标体系还远远不够,因为这个指标体系仅仅反映负债管理的合理程度或不合理程度,但不能反映这种负债管理政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在何处,这个风险究竟有多大。因此,在此基础上应该建立负债管理政策所带来的风险主要在哪些债权人处、风险有多大的分析报告。这样才能让企业更有效地控制风险。
(2)建立反映资产使用效率的指标体系,通过该指标体系了解企业资产使用效率的状况。但了解企业资产使用效率高或低不是目的。对于管理来说,了解导致资产使用效率高或低的关键要素才是目的,只有知道这些导致资产使用效率高或低的关键因素,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在建立反映资产使用效率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应该建立资产使用效率关键影响因素的分析报告。
(3)建立反映盈利与亏损情况的指标体系,同样,这个指标体系仅仅反映了企业盈利与亏损的程度,不能反映什么关键因素导致企业盈利不高或亏损,因此,在此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盈利与亏损的关键影响因素分析报告是必要的。
二、负债管理指标体系及主要风险分析报告
(一)建立反映负债管理情况的指标分析体系对负债的管理,也即是对筹资方式的管理,在这种管理中,企业要考虑筹资成本和筹资风险,但这两个因素往往是矛盾的,成本低的筹资方式往往风险大,而成本高的筹资方式往往风险小。通过各种筹资方式所占比例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对负债管理是否合理,是否风险大的筹资方式太多了。如相对权益筹资来说,企业的负债筹资的成本小,但风险大,那么,就必须考虑企业权益筹资与负债筹资的比例是否合理。反映企业负债管理情况的指标体系如下:
(1)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这个比率可以说明在企业所有资产中负债所占有的比例。这个比例越高,说明企业利用负债进行筹资的比例越大,而利用权益进行筹资的比例越小,也说明企业的筹资成本相对低,但筹资风险相对高。
(2)流动负债中有息负债与无息负债的比例。在企业流动负债中,有息负债指的是银行短期贷款、应付票据,而无息负债指的是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等。相对应付账款来说,银行贷款和应付票据筹资风险低、但成本高,而应付账款筹资成本低,但风险大。这是因为银行贷款的债权人只有银行一家,而应付账款的债权人可能是多家供应商,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供应商的数目就会更多,因此,银行贷款的风险就来自银行一家,而应付账款的风险来自多家供应商,从这一点上看,应付账款的风险要大于银行贷款的风险。另外,如果企业一旦不能支付供应商的应付账款,供应商马上就会停止原材料的供应,直接影响企业生产与经营,而企业不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所带来的影响没有这样直接而快速。因此,为了保证既稳健又有效地经营,有息负债与无息负债的比例应该保持合理的比例。笔者对2009年制造业的1104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做了统计,在流动负债中,无息负债占流动负债50%以上的上市公司为54%。
(3)长期筹资与短期筹资的比例。长期筹资方式包括权益筹资和长期负债筹资,长期筹资方式成本高,但风险低,而短期负债筹资成本低,但风险高。从理论上讲,为了稳健经营、防止风险,流动资产应该与短期负债筹资相匹配,而长期资产应该与长期筹资相匹配。但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往往是不匹配的,常常会出现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小于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现象,这说明企业存在短期负债长期使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筹资成本低了,但同时风险也提高了,因此,企业应该保持长期筹资与短期筹资合理的比例。笔者对2009年制造业的1104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做了统计,有31%的上市公司存在短期资金长期使用的现象。
(二)编制主要风险分析报告建立该报告有两个目的,第一是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负债到期不能偿还的问题,第二是如果存在负债到期不能偿还的问题,债权人对此态度如何?因为债权人的态度决定企业风险的大小。
一是编制银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银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主要进行如下三方面的分析:(1)分析风险是否存在。分析每笔银行贷款到期前企业是否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进行偿还,包括分析偿还债务的资金从什么渠道筹集,能够筹集资金的数量及能够足额筹集的可能性。(2)分析风险的大小。如果企业存在银行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风险,就应该进一步分析银行对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态度,这种态度决定了风险的大小和下一步应该采取的措施。(3)规避风险的措施。在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现有情况分析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规避风险。
二是编制应付账款风险分析报告。应付账款的风险分析报告与银行贷款的风险分析报告构成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应付账款的还款对象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而且有可能是很多个,从多个供应商处得到其对应付账款偿还期、拖延偿还的态度以及其对此采取的措施是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风险和风险大小的关键,企业可利用网络,通过问卷调查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多个供应商的想法,发现风险所在及风险的大小,并及时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
三、资产使用效率指标体系及关键影响因素分析报告
(一)建立反映企业资产使用效率的指标体系以制造业企业资金的周转为例,如果不考虑预收、预付,企业资金的周转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从资金周转为原材料;从原材料、固定资产周转为产成品;从产成品周转为产品销售收入;从应收账款周转为现金。第一周转阶段因涉及到应付账款,在前面已讨论,其他三个周转期对企业来说,应该是越短越好。周转期越短,周转率越高,说明
资金占压的就越少,资产使用效率越高,资金流断裂的风险也就越小,因此,可以用周转期或周转率来代表资产使用效率高低的指标和资金流断裂风险大小的指标。
(1)生产周期或原材料周转率。生产周期表示从原材料入库到产成品下线这一时间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计算这一指标比较困难,而使用原材料周转率(当期产品销售成本,平均原材料余额)代替,这一周转率越高表示原材料占压越少,资金周转越快,反之亦然。对这个指标的管理一方面是战术管理,如:通过对生产技术的改进、对工人激励制度的改进缩短生产过程,另一方面是通过战略管理,即生产模式的改变,如通过外包生产等模式,缩短生产过程。
(2)产成品销售周期或产成品周转率。产成品销售周期为从产成品下线到销售出去的时间段,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计算该指标比较困难,而使用产成品周转率(当期产品销售成本,平均产成品余额)代替,这一周转率越高表示产成品占压越少,资金周转越快,反之亦然。对该指标的管理一方面是战术方面的管理,如通过缩短送货的时间、激励销售人员扩大销售市场;另一方面是战略方面的管理,如营销模式的改变或企业整个商业模式的改变。
(3)收现率。收现率代表企业将应收账款转换为现金的能力+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收现额/当期应收款额,当期收现额为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人,当期应收款额为期初应收款项+当期销售收入。该指标越高,说明应收账款收回的越多,资金的占用越小,资产使用效率越高,资金断裂的风险也越低。
(4)固定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为产品销售成本/固定资产余额。对该指标的管理不同于对原材料周转率或产成品周转率的管理,对原材料周转率或产成品周转率的管理,可以通过减小原材料、产成品的余额或增加销售来加速周转,而对固定资产周转率的管理,则只能通过增加销售来进行,因为固定资产是先期投入,属于沉没成本,不能改变。
(二)编制企业资产使用效率关键影响因素分析报告反映企业资产使用效率的指标体系,仅说明了资产使用效率或资金流断裂风险的高低,但为什么高或低却没有答案。通过编制企业资产使用效率关键影响因素的分析报告,使企业管理者知道原因所在。编制该报告的关键是正确找出对资产使用效率各项指标影响最大的因素,并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制定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规避风险的措施。表1列出了影响各项资产使用效率的关键因素及分析报告的格式。
四、盈利与亏损状况指标体系及关键影响因素分析报告
(一)建立反映企业盈利与亏损状况的指标体系一是贡献毛益率或毛利率。贡献毛益率为(产品销售收入一变动成本),变动成本,而毛利率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从这两个指标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这两个指标的大小由产品的销售单价和单位产品的变动成本或单位产品销售成本决定。由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产品的销售单价由市场决定,因此,该指标的大小更多地反映了企业对变动成本的控制能力。二是税前利润。税前利润=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成本-固定成本=贡献毛益-固定成本。在贡献毛利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前利润主要由产品的销量和对固定成本的控制决定。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不同,变动成本是可控的,而固定成本中只有部分是可控的,因此,税前利润反映了企业销售能力和对部分固定成本的控制能力。
(二)编制企业盈利与亏损关键影响因素分析报告贡献毛益率或毛利率、税前利润仅反映了企业盈利或亏损的情况,但究竟哪些关键因素导致贡献毛益率或毛利率、税前利润下降,还应该通过分析影响这两个指标的关键因素,从而制定防止亏损或规避风险的措施,因此编制企业盈亏关键影响因素报告是必要的。企业盈亏关键影响因素分析报告的格式如表2: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柜员制
一、大田县机关社保业务经办存在的问题
(一)人少事多压力大
大田县从1993年1月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只有“六种人”纳入统筹范围,未实行“全员参保”,据统计,到2014年9月末,共有2719人参保,2016年3月,大田县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进入“全员参保”时代,预计有12000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服务需求如雨后春笋般增加,大田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机关社保)人少事多的矛盾日益突出,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二)内设机构不合理
现行的业务经办实行专管员制,以股室职能分工为基础,把一项业务或几项业务单独设置岗位,分别由不同的人办理一岗位分工碎片化,使参保人员到经办服务大厅的第一件事是看机关社保办事指南或找人打听,先解决找谁办怎么办的问题,以办理新增退休业务为例,参保人员既要到基金征缴股办理减员申报,又要到待遇支付股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退休费增加申报等业务,由于要到不同窗口找不同的业务人员,参保人员有可能还要多次排队。
(三)服务意识待提高
在现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下,工作人员只对股室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负责,不需要对参保人员负责,存在部分工作人员主动服务意识不强的现象一由于岗位职责不同,各岗位忙闲不均,个别工作岗位办事的人多的时候,无法及时处理,产生积压,需要参保人员长时间等待一因此参保人员常常抱怨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着机关社保服务能力的提升。
二建立机关社保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
(一)综合柜员制模型构想的提出
一个业务要找不同的人办理,不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所期望的,笔者在对各地社保综合柜员制研究后发现,通过重新整合,调整内设机构职能,改革工作流程等方式,可以建立一种以“方便群众办事、内部运转高效、岗位责任清晰”的综合柜员制经办服务模式一在这种模式下,机关社保提供多个经办服务窗口,以相同的标准向参保人员提供社保服务,对参保人员而言,办理业务简单到只需要面对一名工作人员。
(二)综合柜员制的业务岗位
综合柜员制经办服务模式就是整合现有经办资源,调整股室职能,在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前提下,由多名工作人员单独临柜,独立办理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发放等业务的工作模式一首先增设业务综合股,配备股长1名,临窗柜员3名,专项柜员1名,合并基金征缴股、待遇支付股的业务,由业务综合股承接。原先的多个股室跑、多个窗口找的办事情景,将随着综合柜员制的实行而结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服务。
上述各个岗位的职责如下:临窗柜员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建立缴费申报、待遇审核等需要参保单位到机关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的业务,并承担政策咨询和业务档案归档工作;专项柜员负责处理个人账户管理、职业年金管理等不需要当面完成的业务,今后通过网络办理的业务,业务档案归档工作;业务综合股长负责业务指导、综合柜员制模式下的内部管理,以及对柜员工作的核查、监督与评估,不具体办理业务,集中精力加强对机关社保政策行业发展等问题的研究,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在促进人才流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功能。
三促进综合柜员制建立的举措
(―_)建立监督机制
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顺利实行综合柜员制的关键,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业务差错率,根据风险防控级别不同,将临窗柜员业务分为低、中、高三个风险等级,风险级别越低,业务经办流程越短,为兑现机关社保“马上就办”的郑重承诺提供有力支持。
1.低风险业务实行临窗柜员交叉审核,临窗柜员既是业务经办人,又是低风险业务审核人,低风险业务由临窗柜员办理后,经另一名临窗柜员审核签章后,业务流程结束,实现“即时办结”。专项柜员办理的业务由业务综合股股长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填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业务资料退回经办人纠正补充,一份复核人保存,存在问题复核人未发现的,复核人为第一责任人。
2.专职复核员审核中等风险业务,根据内控需要,增设稽核内控股,配备股长1名,设专职复核员1名,专职复核员入驻窗口,现场审核中等风险业务一临窗柜员办理的中等风险业务,经专职复核员审核签章后,业务流程结束,实现“即时办结”,当发现业务经办错误,填写纠错审批表,经稽核内控股股长批准后,退回相关经办人员纠错处理。
3.高风险业务审批权设置在高层,政策性补缴、缴费年限确认等敏感业务属于高风险业务,临窗柜员办理高风险业务后,向参保人员发放《服务谅解卡》,告知业务限时办结的原因,需要等待的时间等情况。对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业务,由临窗柜员负责调查补充,高风险业务经业务综合股股长审核汇总,定期提交机构业务会研究,由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章,及时送达参保人员,实行“限时办结”。
4.事后审核由内控小组实施,机关社保成立由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稽核内控股财务股业务综合股办公室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内控小组,负责机关社保的稽核内控工作,督促财务股开展财务对账工作,督促办公室检查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督促稽核内控股开展事后审查,定期抽取或筛选业务复核检查,建立内部监督记录和台账,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业务,应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监督。
(二)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实行综合柜员制,人是决定性的因素,但目前工作人员存在想干不会干、不会干乱干、会干不想干等问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机关社保应抓住“牛鼻子”,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强化绩效考评,加强业务培训等手段,予以克服。
1.建立健全制度
为确保综合柜员制顺利实行,取得实效,首先要打好基础,结合实际,从群众满意。管理规范运行高效入手,建立各项制度措施,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统一指挥,协同联动,使综合柜员制从一开始就沿着规范化轨道运行;制定适应综合柜员制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使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办理业务,避免标准不统一,执行混乱的局面;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不断增强制度执行力,解决制度虚设和执行不到位问题。
2.强化绩效考评
在机关社保内部建立起以岗位职责为核心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机制,是实行综合柜员的关键内容之一。考核指标应全面突出,要反映柜员岗位的特点,使绩效考评工作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把指标扩展到学习情况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数量、工作效率、参保人员满意度、日常考勤等,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开展综合评价,考评结果要充分利用,设置奖罚制度,把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建立工作人员绩效档案,把考核优秀的人才,当作后备干部培养。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推动作用,端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经办服务。
3.加强业务培训
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是实施综合柜员制的必要条件,目前,部分工作人员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一直从事单一的业务,对其他业务接触学习少,知识结构单一,综合素质不高,机关社保要以教育培训为突破口,加强综合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和实践锻炼,促进工作人员向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复合型人才转变,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
一、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
本次修改将1995年保险法第4条修改后拆分成两个条文。增加一条作为《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单独规定为一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单纯是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简单复述,而且有力地提升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水准。《保险法》第17条所规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核心价值。此外,《保险法》对于保密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索赔的协助义务、道德危险不予承保等方面的规定,有力地丰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内容。本次修改不仅对于上述内容予以肯定,而且还作出了以下的补充或增加。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理赔通知义务。除第24条外,1995年保险法第23条并没有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后,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次修改要求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有所扩大,受保密义务保护的当事人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本次修改将1995年保险法第31条所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由“业务和财产情况”扩及到“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受保密义务保护的权利人还包括了“受益人”。《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3.人身保险合同和准备金的转让,不得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1995年保险法第87条仅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义务的保险公司终止业务的,应当将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新修订的《保险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了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监管方式更加灵活
《保险法》授权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全面监管,有力地提升了保监会监管保险业的地位。(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由保监会建立健全;(2)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3)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用办法;(4)保监会决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事宜;(5)保监会有权查询保险公司的存款。保监会不再干涉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同时,强化保险公司接受监管的义务。
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监会负责制定基本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直接干涉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本次修改使得保监会不再具有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职能,但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关系社会公益的险种、强制保险的险种、新型人寿保险险种的条款及费率,上报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上报保监会备案(《保险法》第107条)。另外,所有的保险公司均应当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并承担业务报告真实的义务,有义务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培训(《保险法》第121、122、136条)。
三、以例外弱化保险公司严格的分业经营和资金运用制度
1995年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不得兼营。但本次修改考虑到大陆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并注意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的不足,对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做出了例外规定,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核定后,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本次修改并没有动摇大陆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制度的基础,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1995年保险法严格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本次修改弱化了保险公司的资金向企业投资的严格限制,使得大陆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设立企业。《保险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保险企业增加收益,并为推进大陆的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与竞争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银行保险 经验研究 对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金融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银行、保险、证券,正逐渐融合交叉,从分业经营朝合业经营方向迈进。其中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尤其突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起了新型的合作共赢关系。近年来,我国银行保险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人身保险业务的重要支柱。2011年3月,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了《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以期能规范银行保险市场,构建有序健康的发展环境。
一、我国银行保险现状
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开始于1995年,在短短的16年发展时间里,银行保险业务迅速扩大,已经成为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销售渠道,保费收入占人身保费总量约合50%。2003年,国家放松了对银行保险的“1+1”模式限制,一个银行网点可以同时销售多个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业的竞争逐渐白热化。模式的转变带来了发展契机,但同时也导致了更多问题的出现。首先,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仍停留在较浅的层面上,两者的合作仅止于协议的关系,并未结成长期的战略联盟,彼此的不信任以及利益的冲突,为银行保险业的深入发展埋下了隐患。再者,银行保险业务结构不合理,内含价值低,银行客户经理专业理财知识缺乏,保险认知不够,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为利益误导消费者的案例时有发生。此外,保险产品结构单一,以分红产品为主的银行保险过分强调保险的储蓄投资功能,忽视保险产品的保障,也为银行保险的深入发展设阻。
保监会、银监会联合出台的《监管指引》解决了长期以来银行保险监管不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规范银保市场秩序,解决问题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
二、西方国家银行保险业的发展经验
20世纪80年代,欧洲就已经出现了银行保险。最初,银行保险仅仅局限于银行充当保险中介人这一层面上。此后,银行与保险不再止于简单的合作关系,逐步结成战略联盟,银行推出自己的带有储蓄性质的保险产品,或者融资类保险产品,使之更适应银行的销售需求。90年代以后,银行与保险的合作进一步深入,组织结构融合,形成全新的金融集团,涉足多个金融领域。西方各国银行保险各有特色,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其中以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美国的金融集团模式和法国银行主控模式最为典型。德国的全能银行既能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多种信贷、保险业务,也能同时进行实业投资。客户可以在银行享受到“一站式”金融服务,满足多样性需求,充分利用银行客户资源,实现混业经营的范围经济。美国的金融集团模式下,一个金融集团可以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但是其旗下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地位平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业监管混业经营,共享客户资源,以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而在法国的银行主控模式下,银行通过成立子公司来从事保险业务,银行与保险公司依靠股权关系建立合作,降低风险在两者间的传递。
银行保险业的发展首先依赖于一个国家保险业务的整体发展速度,尤其是人身险业务;其次是银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模式,从总体来看,西方国家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有赖于相对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允许混业经营,为保险业、银行业的深入合作创造了条件;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从西方银行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模式创新中汲取经验,深度挖掘银行客户需求,设计出更多个性化的产品,满足多元化需求。
三、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对策
银行保险的发展没有固定模式可以套用,成功案例不能复制,只有立足我国国情,结合其他国家经验,选择与我国的监管体系和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战略战术,银行保险才有可能突破局限,获得长远发展。
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搭建双赢平台。银行保险的深入发展必须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按照《监管指引》要求,银保合作协议的签订方式和协议内容必须规范,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总对总”层级签订合作协议,或在取得总部书面授权的前提下,至少实现“省对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银保合作协议至少应包括的内容,防止因协议不规范、双方权责不清损害消费者利益。
产品开发与销售创新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动力。目前银保市场上产品单一,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银保双方需要发挥各自优势,促进银保产品创新和结构优化。保险公司应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商业银行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推进银保产品多样化和差异化。
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保险知识水平和职业素养,加强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银保业务准入门槛。按照《监管指引》要求,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应有一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并且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也应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且每年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通过加强银保业务机构和人员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可以通过吊销许可证或资格证进行处罚。
加强内外监管,强化银保财务核算管理,防止粗放经营和恶性竞争。保险公司建立银保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制度,强化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银行要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和费用进行独立核算,以从根本上解决通过提高费用进行恶性竞争、不计成本开展银保业务等问题。建立有限的风险管理体系,划清权责范围,加强监管中的协凋配合,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曹雪琴.银行保险持续发展的国际借鉴和我国对策[J].新金融.2005.7
问题症结
一、虚增保险中介环节,违规支付保险佣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因此,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直接发生保险业务的,不能支付保险佣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为吸引客户,承接更多的保险业务,往往故意虚构保险业务的事实,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或兼业机构办理保险业务手续。从形式要件看完全是正常的业务,实际上则将保险佣金从公司套出后再支付给投保人,名为“佣金”,实为“回扣”,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二、收受保险佣金不入账,逃避监管诱发犯罪。由于保险公司将保险佣金打入公司后,公司已开具了收款发票,因此,公司在扣除开票税费后再支付给投保人时,投保人无需提供收款票据,投保人收取的保险佣金便可不纳入正常的财务体系,形成账外资金,逃避日常检查和审计。当投保人为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时,就会带来极大的职务犯罪隐患,单位主管负责人员对该项资金完全处于秘密掌控、随意支配的状态,出现挪用、私分和贪污便难以避免。另外,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也可能利用这一漏洞,多申报少支付,虚高冒领保险佣金,存在犯罪隐患。
三、中介机构变动频繁,监管核查难度较大。根据《保险法》规定,经营保险业务需要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从业人员要取得资格证书。但随着保险金融业务的持续发展,保险人的需求不断增加,进入的门槛并不高。既有专业,也有兼业,还有大量的挂靠单位,经营状态变动频繁,关停并转的现象常有发生,从业人员流动性更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监管难度较大。甚至当保险佣金涉及职务犯罪,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也难以找到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对案件的查办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没有当事人的陈述,从形式上对保险业务的真实性更是无法判别,核查难度较大。
预防对策
摘 要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金融业到达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期。政策的导向、技术的创新以及“大金融”理念的传播推动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交流和发展。跨行业合作已经成为了金融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贯三大行业的发展现状,银行与证券的合作已经日趋成熟,从产品到经营都相对完善。而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却仍然处在“磨合期”,产品研发、组织形式、权责分工、监管体系等一系列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讨论。
关键词 银行保险 组织现状 研究发展等
一、银行保险的内涵
银行保险是在经济全球化与金融高度发达的背景下,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复合、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交叉、银行资本与保险资本相互渗透的产物。狭义的银行保险可以定义为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人代为销售保险产品的关系;广义的银行保险是指银行与保险通过业务合作、资金融通、资源共享等一系列手段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的经营模式。
随着社会对于金融认知的逐渐增强,人们对于银行以外的金融产品的的需求也显著提升。从实际的客观条件和消费者的主观意识出发,银行都具有卓越的品牌价值,良好的信誉保障,这一天然优势对于银行或保险公司拓宽其保险业务的深度和广度具有极为便利的条件。在银行与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共享的前提下,对目标群体细化和区分,使得保险业务的开展更具有针对性,提升了保单的签单率,同时节约了经营成本。此外,银行保险提供了一站式服务的经营理念。当代社会是一个讲求服务效率的社会,各个职能部门都在此前提下进行合并重组,而银行保险的出现正顺应了当前的形式。
二、现阶段我国银保合作的的主要组织形式和发展现状
可以说,欧洲是银行保险的发源地,也是银行保险制度最为完备的地区。早在十九世纪,比利时、西班牙以及法国的一些公司便开始全面提供银行和保险服务。但一般认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银行保险业的真正开始。
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相对较晚,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人保公司恢复国内业务,部分地方的人民银行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但这一时期我国处在金融市场建立的初级阶段,各方面技术都相对落后,政府监管部门缺乏对于混业经营的监管经验。国内一度出现金融秩序混乱现象。
银行保险的发展契机在2000年,中国平安进行银保产品创新,开发了一种分红保险。2001年第四季度以后,银行保险人业务迅猛发展,截至2002年,银行保险保费高达388亿,增长速度高达940%,部分寿险公司的银保业务站总业务比例的50%以上,银行已经和个人、团体一道,成为人身保险展业的三大支柱。
2004年以后,前期银行保险的迅猛发展造成的问题逐一暴露,平安、泰康等寿险公司开始逐步限制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此后的几年内,平安集团不断地对深圳商业银行投资,收购股权,经过了一系列的并购。2012年1月,平安集团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组建新的平安银行正式对外营业。银行保险又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可以说中国银行保险25年的发展历史,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历史浓缩。
现阶段我国银保合作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双方通过签定合作协议的方式形成销售联盟销售保险产品。
这是我国当下较为普遍的银保合作的营销模式。保险公司为拓宽销售渠道,和商业银行等销售渠道通畅的机构签订代售保险、代收代付保费等协议。这也是较为狭义的银行保险合作组织形式。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品牌价值、客户资源、结算便捷以及与客户面对面交流等便利条件,弥补销售渠道局限的不足。而银行则借机拓展中间业务,赚取费用以及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单和资金拆解便利。现阶段,该模式下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统的基本业务、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银保通”系统,以及保单抵押贷款等。
该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与保险展业提供了新的便利条件。但是,合作双方的利益需求点不同,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各种问题。例如保险网点销售人员缺乏对于银行业务的了解,对于客户的咨询缺乏积极态度。与国际上基于资本就带而形成的合作有所不同,我国的银保合作基本处在一个松散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在合作中处在绝对优势地位,并且往往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很容易受利益驱使而产生业务上的偏向。在这种运营模式下,销售产品的单一化、创新动力不足成为核心问题。此外,对于保险网点销售人员的权责分工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
第二,通过集团化的方式,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银行或者银行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
该模式即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相互并购,对资源整合再分配,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一体化经营。可以说,这是银保合作中最为理想的模式。利用金融集团化的理念,真正的实现银行保险的业务的开展。在我国,中国平安集团通过对深圳商业银行的一系列并购重组,已经实现这一模式。
平安集团近年来利用平安银行对保险产品进行推广,成效显著。
平安银行保险业务以人寿保险为核心,开展包括分红险、万能险在内的一系列险种,并将业务范围扩展到非寿险领域。各银行保险业务点呈现逐年递增的发展趋势。在规模保费收入方面,2008年至2009年保费收入的增长较为迅猛,2010至2012年,为了配合我国的相关政策,平安集团对于银行保险业务作出调整。总体来说,集团化的平安银行保险业务基本与国际的银行保险模式相接轨,除去国内政策因素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平安的银行保险为我国该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成功的援例。
三、适应国情下的银保组织形式的研究
根据我国现行的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现状,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政策导向。国内对于银行保险的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强化银保合作发展的宏观政策导向,规范跨行业监管机制。2011年,银监会联合保监会发行的《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经明确指出,要对银保业务的结构进行优化调整。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的违规行为。 保监会与银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各出调人员对于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勘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业务勒令整改。同时,要保证相关监管部门的交流沟通,避免重复管理,重复审批、双向领导的监管混乱的局面。
其次,针对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该做到组织形式多元化,循序渐进,逐步发展。对于刚刚起步,资金相对薄弱的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前期的销售联盟,把重点落实在保险产品展业方面。针对自身产品的特点与银行合作。但是,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保证展业人员的素质。优化自身产品,加强对于技术型产品创新的投资。同时合作双方保持信息交流对等,最大限度的实现互利双赢。
对于有一定资本的中等保险企业来说,可以和银行合作建立银行保险业务公司,或对银行注资,实现资本融通。该模式下银行的收益将不仅仅局限于中介费用,而是获得保险业务带来的收益。此种模式使得银行在合作地位中的主观能动性更高,扩展了业务范围,吸引了潜在储蓄者。同时,对于保险产品的创新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使得银保双方的合作关系更为稳固。
对于资本较为雄厚,资金来源较为充足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集团化的手段对银行注资,并购银行成为其子公司。该模式即平安集团的现行模式。通过对于银行股权的收购以及稀释,使得保险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在金融集团化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再是合作中的被动方,而成为银行保险业务的决策者。当然,从某种角度来说,此模式下银保业务的合作是自身资产的一项优化行为,通过这种优化为集团带来更大的利益。合作基于集团内部,并不存在主动与被动的差异。当然,这种集团化的行为需要相当的资金作为支持。
此外,在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保险业对自身的定位要清晰。从宏观角度上分析,开展银保合作是加快金融业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借用银行的良好平台,能够提高保险展业的成功率。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开展银保合作业务是机遇的同时更是挑战。2008年,保监会联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该政策的出台鼓励了银行与保险业双方在业务、资金等方面的交流。在此种前提下,银行业也可以借助自身资源优势独立开展保险业务,这也是国外银保合作的另一种形式。银行借助客户资源及累计的信誉优势,开展的业务与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相比,具有天然优势。因而,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出台政策方面应该具有一定倾向性与保护性,毕竟我国保险业处在发展阶段,与相对成熟的银行业体系相比还是具有相当的差距。保险业发挥自身优势,在产品的创新性、多元化、专业化等方面保持自身的竞争力。
鉴于我国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现状,大部分的银保业务的组织模式仍然集中在初级阶段。我们首先应该对现存问题进行优化,在金融市场与自身资本均达到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再考虑进一步的发展,进而逐步实现金融集团化的完备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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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洪洁.论我国银保合作的现状、问题和发展途径[J].上海金融,2004.9.
【关键词】银行保险 法律监管 分业经营
银行保险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以共同客户为服务对象,以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共同产品为销售标的,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提供共同产品的一体化营销和多元化金融服务的经营策略。
一、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进入了转型阶段,发展比较混乱,各种矛盾与冲突接踵而来,银行保险业务也引起了高度的关注。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业务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缺乏对银行保险的认识,合作层次较低
银行保险发展的最大优势在于合作所发挥的效应,这也就要求了保险公司和银行必须进行长期规划、合作,从对客户需求的分析、产品的开发,乃至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共同投入,做出努力。然后,在当今认识水平中,银行保险只被认为是:银行只是在帮助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根本没有从共同合作开发并且提供更高层次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上来认识。就目前而言,多数商业银行仅把银行保险作为一种中间业务,将银行置于边缘地位。从根本上讲,没有把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看作是向金融一体化迈进的重要方面。
(二)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单一
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除了销售环节是行为外,在分析客户需求、开发产品、整合销售渠道、售后服务以及利益分享等方面合作甚少。
我国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仍处于协议合作的初级阶段,保险公司借助银行的销售网络,而银行代收保费,双方的短期性合作、短期利益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银行销售人员不具备保险人的资格,经常会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合作的不稳定,可能会造成保险公司为争夺银行网点销售,以较低的手续费来竞争,从而产生恶性竞争和违规、腐败等问题,造成适合客户的银行保险产品较少。
(三)产品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
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方式决定了银行保险产品缺乏有效地研发,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是基于短期性合作、短期性利益来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不注重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创新,所推出的银行保险产品不论是分配型、万能型、投连型的产品,基本上都是以获得收益为目标的产品,保险保障功能较低。
(四)营销方式单一,服务质量较差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产品多以柜台和理财的方式销售,并且销售人员多数是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的培训,容易误导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理解,造成误导宣传的问题出现。销售人员夸大利益,混淆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但银行只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人,而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实际上只是与保险公司发生了经济关系,这使得日后引来更多的纠纷,而银行不对此负责,导致客户得到的服务质量较为低下。
(五)银行保险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不统一
我国现行有法律规范文件虽对银行保险有了初步的监管,但是仅存在对商业银行兼业资格、手续费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法律规范条数很少,只是为银行保险市场提供了一个大体的框架,其缺乏更加具体详细的条款来对银行保险进行监管,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漏洞,直接影响着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效力。
二、完善我国银行保险的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银行保险的认识,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深度和广度
提高对银行保险的宣传认识,从适应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高度充分了解银行保险业务,树立现代金融理念,避免短期性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待银行保险的发展,并就合作的发展目标包括合作模式的选择、业务与经营模式的创新、硬件及人员培训等各个方面达成共识,双方能够充分发挥银保的合作优势效应,共同进行长期规划、投入,加强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根据国情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
银行保险的发展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没有保证其成功的方式。所以,选择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是至关重要的,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诸如国家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和市场化程度、文化背景以及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不仅如此,依据国外成功的经验,各种合作模式都应该是能够经受住的考验的。同时,合作模式的选择要同时受到外部因素和银行、保险公司内部本身战略选择的双重制约。
一方面,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背景下,可以通过合资、控股或战略联盟的方式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使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更加重视银行保险的合作发展,调动银行保险发展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效率,促进银行保险业务的改革创新。
另一方面,从我国现阶段的运行来看,可以在强化销售、代收代付、存款以及资金结算等传统领域合作的基础之上进行局部层面的战略联盟,扩展业务范围由网点销售到联合开发产品、融资合作,并且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等。
(三)注重创新,提高产品的研发
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长期性合作,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关于银行保险业务的利益紧密相连,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开发银行保险的新产品。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应加大银行保险产品的研发力度,不断地进行创新,开发出多样化并且适合大众的银行保险产品,促进银行保险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四)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保险知识水平,加强机构、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银保业务准入门槛
银行保险人员通过保险人从业资格考试,提高银行保险业务的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银行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保险知识水平和职业素质,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银行保险服务。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一套奖惩制度,有效地化解银保的操作风险。
(五)完善银行保险法律监管体系,加强监督协调统一
一套完善的银行保险法律监管体系是银行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银行保险法律法规来改变我国现行银行保险规章层次力度低下、规章制度不完备的种种缺陷,提高法律法规在银行保险业务上的权威性。同时,作为具体实施监管的机构,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机构也应制定出详细的、操作性强的配套的细则来完善、补充现有的规范文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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