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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资纠纷 路桥企业 特点 现状 对策
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多种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劳资纠纷就是其中负面影响较大且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尤其是各类建筑、路桥企业之中,侵犯施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深入分析劳资纠纷现状并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实际研究解决对策,是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合理手段。下面我们以路桥企业为例分析劳资纠纷现状并探讨解决对策。
一、路桥企业劳资纠纷特点
随着现代企业劳资关系的多样化与契约化,双方合同意识增强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过去以隐性方式存在的劳动纠纷,尤其是在建筑类企业中,因为用工数量大、频率高,成为了劳资纠纷发生的主要行业,其发生原因主要为拖欠工资、劳动关系不合法等。路桥企业劳资纠纷主要有六个典型特点,分别是普遍性、时间性、单一性、广泛性、群体性、极端性。
普遍性意指路桥企业中无论是施工总承包方、分包方都普遍存在劳务纠纷,分布范围涉及多种项目,如政府工程、交通工程、房展工程、公益工程等,且存在常年拖欠情况;时间性主要指路桥企业中劳资纠纷爆发高峰期主要集中在春节、寒暑假开学、元旦、国庆等时间段,这与施工人员身份主要为农民工有关;单一性主要指劳资纠纷对象多为一般施工人员、临时工、农民工或者试用工等,较少涉及管理层人员;广泛性指当前劳务纠纷除了涉及基本薪酬之外,已经开始向养老、医疗、社保、公休、生活条件等多个领域拓展,纠纷含量升级;群体性是指几年来爆发的多起拖欠群体性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在国家积极清欠政策下,大量群体性劳资纠纷出现,涉及金额也高达百万不等;极端性是指劳资纠纷影响下施工人员为抗议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拖欠工资较多较久等问题选择极端方式抗议,比如群体上访、阻塞交通要道、威胁轻生自杀、绑架施工方等过激行为。
二、劳资纠纷现状分析
当前,路桥企业中劳资纠纷的多发与频发已经广受社会关注,形势较为紧张,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相关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二是劳资双方劳动观念淡薄,可简单归结为制度方面和认识方面的原因。
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健全是导致劳资矛盾高发的主要原因。当前,随着我国大力加强国内基建建设,投资海外市场,越来越多的务工人员进入城市参与到工程建设中来,庞大的劳工群体催生了制度法规方面建设的需求。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劳资关系方面的立法完善进程还是较慢,无法积极适应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庞大的需求,也缺乏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效的劳资关系服务体制,因而导致问题多发。再加上当前建筑行业施工领域市场秩序还在逐步改革推进,违法违规现象如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恶意拖欠等现象频发,无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劳务企业、原材料供应企业还是弱势群体建筑劳工,自身合法权益都得不到合理保障,加剧了恶性竞争和问题的恶化。
劳资关系淡薄是导致问题频发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根据目前国内市场调查发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现象十分普遍,一方面是由于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工对这方面内容了解较少,出现违规操作,另一方面是少数人钻法律空子恶性竞争,所以,出现了拖欠工资、不签劳务合同、劳动条件环境过差、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双方对自身法律权益的不明确致使劳资问题频发。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众多导致劳动竞争激烈,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工群体担心工作机会而不敢自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路桥企业劳资纠纷解决对策
劳资纠纷的存在不仅损害劳务双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积极寻求多种手段解决劳资问题不仅是保护行业利益、劳工利益的积极举措,也是促使行业内部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解决:
劳资纠纷提供良好保障是关键。要顺应当前市场发展、行业情况与时俱进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合理约束劳务双方行为。比如对于有恶意拖欠记录的企业要给予严厉处罚,在施工立项申请和信用方面提供相关渠道供劳务关系双方了解;建立工程支付担保制度,通过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公司等担保书为企业履行合同规定提供补救手段;对施工中出现的转包现象提供明确的责任认定机制,明确责任人;完善劳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处理手段,规范劳资市场,给予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认识方面,要健全劳资双方纠纷谈判机制,加快企业工会改革建设,稳步队伍,明确双方权益,在自我调节机制下给解决问题提供有效渠道。解决劳资纠纷过程中,要坚持积极沟通、互相理解,多方面缓和矛盾,以确保双方以最小损失达到最佳协调结果。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方面要逐步加快改革,增强规范约束能力,杜绝非法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并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预留应急措施。对施工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尤其是非法分包、转包等,要加强监管,并给予坚决打击。社会组织与政府各部门积极合作加强监管力度,并形成高效可靠的预警制度,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总之,路桥企业中劳资纠纷的存在严重干扰了行业与企业的健康发展,要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并实施针对性举措,以解决劳资纠纷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困扰,为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刘予湘.对新形势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创新途径的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11
[2]吴建华.建筑企业劳资纠纷现状分析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措施
1.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国有施工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当中产生了许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这些问题当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不断增加的法律纠纷问题,法律纠纷不但会造成企业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在社会当中的信誉,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负面性影响,进而对企业发展市场和拓展经营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2.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国家的干预性。当今我国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涉及到了国家的基本建设规划,所以,我国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制定方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必要的干预,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与监督上;(2)主体应当有一定的资格。我国《建筑法》中的有关内容规定,从事建筑行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应当具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条件、拥有从事建筑工作所必须的技术设备、具有国家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性技术工作人员、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3)建筑工程合同的实际标的是基本的建设工程;(4)建筑工程合同为要约式合同。我国的《合同法》中有条文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须为书面的形式。
3.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3.1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确认的原则
3.1.1确认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一般性原则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从下列的几个方面来对建筑工程合同法进行审查:(1)审查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意思的表达是否明确和真实;(2)审查建筑工程的主体是否合格;(3)审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4)审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已经切实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3.1.2制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依据《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遵循的法定审批程序包括: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民事权益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禁止权力滥用的原则是订立合同以及从事民事活动最基本的原则。
3.2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确认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的确认过程为:(1)全面的审查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真正的具备承包施工以及建设的具体资质;(2)审查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和态度是否表达真实,意思和态度表达不真实的应当确认为可以撤销变更的效力待定行为,或者确认为无效的民事行为;(3)审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确实通过了具体的程序;(4)审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悖于国家产业政策、法律规定、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具体的审查有: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存在欠缺或者不完善,并且合同的双方无法修正的,建筑工程合同应当确定为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5)审查建筑工程合同的总分包是否完全符合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
4.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问题
4.1工期纠纷
在建筑工程的建设当中,如果无法将建筑工程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之内竣工且交付使用,所引起经济损失的产生,也是当今常见的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导致建筑工程的工期无法按时兑现的原因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筑工程的承包方由于建筑设备、劳力或者施工组织不力而无法满足合同的工期要求,从而造成工期延误;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未依照建筑工程合同具体规定的期限来要求提供资金、设备、设计技术资料、场地、原材料等,包括开工后被迫缓建及停建或者无法按时开工,这样不但使建筑工期延迟,还会给承包方带来窝工和停工方面的经济损失。
4.2质量纠纷
较为常见的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纠纷还有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的实际质量与要求的质量不符,从而导致财产和人身的伤害或者不能按照设计功能使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出现后,应当明确问题的责任,尤其是切实的实施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后,就更加的需要划分清楚问题的责任。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有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责任,比如发包方提供的设备、原料、设计不符合要求,还有承包方技术和管理力量缺乏,组织措施不力,技术方案不合理等。
4.3结算纠纷
结算纠纷通常是由于建筑工程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造价低于实际的承包工程造价,或者是因为建筑工程地质情况产生较大变化而导致设计变更,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好的价款来完成建筑工程的建造,而向建筑工程发包人要求必要的补偿价差,或者建筑工程发包人以不正当或者正当的理由拒绝价差补偿而造成的纠纷。
5.建筑工程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5.1抓好合同评审制度建设
在建筑工程合同制定之前,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来对建筑工程进行严格的评审,法律顾问必须尽早的介入到建筑工程当中,并积极参与到合同的拟定工作中。应当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吃透,并详细的研究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充分的维护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要重视义务和权力不对等的条款,最大限度的降低或者避免法律风险,防止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受到损害。
5.2在合同履行中实施管理与监控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应当及时对照建筑工程合同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建筑工程各个方面的协调性,为履行建筑工程合同打造出稳定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还应当重视原始证据、基础材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建筑工程合同当中履行的具体状况应最大限度的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还要力争得到设计部门、监理部门以及业主等方面的签字认可。
5.3工程款回收的法律管理及监控
企业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是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建造任务,并依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收回必要的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回建筑工程款。如果需要,也可以采取非诉讼或者诉讼的方式来收回建筑工程款,但是应当尽量的采用非诉讼的方式。除此之外,对于工程分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的各种付款要求,应当尽可能的减少争端和纠纷,以避免工程诉讼案件对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6.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的遵循《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当有效的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特点,充分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合同和产生法律纠纷的种类及原因,运用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彻底的防范法律纠纷问题的产生。(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吉林;长春;130000)
参考文献
[1]周宁峰.工程合同风险责任的规定、约定与管理[J].建筑,2003(1).
[2]沈琦.浅谈民房承建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9(21).
1.1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满意引发的纠纷
通常纠纷来自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服务不满,其中主要包括小区内的清洁工作、消防设备、车位管理、噪音计治安等服务不到位。当有业主自行车或电动车被盗时,向物业索赔,但物业管理公司对此问题拖延不予处理,最终导致纠纷产生。
1.2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不合理引发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收费项目不合理引起业主不满也会产生纠纷,其中主要物业装修费、垃圾清运费、电梯使用费等收费标准不统一且不公开化,导致业主不满进而发生纠纷。
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物业管理法规不够完善
当前现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还有待完善,迄今为止,一套完整的《物权法》还未成形,这套法律对物业管理纠纷有十分重要作用。相关部门在处理物业纠纷时,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因此不能有效的解决纠纷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致使物权划分不清,管理权及经营权进而分不清,必然导致纠纷和矛盾的产生。
2.2物业管理体制不健全
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物业管理公司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子公司,本身存在裙带关系,遇到任何问题,物业管理公司都会以开发商及自身利益为前提,不会做积极处理。业主反映的很多问题多是开发商遗留下的,例如绿地培植,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道路铺设等问题,并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畴,但是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开发商的售后服务和维护人,理应为业主解决一切问题。发生在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纠纷大部分来自开发商遗留的问题,而谁开发谁管理的管理体制是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
2.3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小区业主越来越关注物业管理中的服务质量及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以此来衡量物业管理的水平。通常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构成来看,大部分来自转制、转岗、转业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其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技能都无法满足业主对物业管理水平的要求。从业人员的自身素养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而当前物业公司雇佣的多是不专业,素质较低,缺乏服务意识的工作人员,加之缺乏有效管理,引起业主和物业人员产生矛盾及投诉。
3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对策
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涉及各方应共同努力、同心协力采取各种对策来解决纠纷、消除矛盾。总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加快物业管理体制改革,解决物业开发遗留问题
相关政府及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完善物业管理体制,解决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问题,同时监督开发商解决开发遗留问题。新物业接手小区过程中,重视与开发商的沟通技巧,良好的沟通可以给日后的物业管理工作带来很大便利。作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纽带的物业公司,为双方沟通做好铺垫工作,面对纠纷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及时处理问题,避免事态发展严重。
3.2多渠道提高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物业服务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日常生活中服务行业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尤其是贴近人们生活的物业管理市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要求甚高。当前房价、户型及交通环境是业主选择房产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也在考虑之中。因此物业公司必须拥有专业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获得业主的认可,进而在物业管理行业占有一席之地。必须高度重视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在技能培训中增加项目,如智能化设备的维修及维护,提高服务质量,及时高效的解决业主的生活问题。针对物业从业人员设定考核标准。以标准为依据实现从业人员的自我提升。通过从业人员日常工作能力的表现可以辨别其职业素养高低,因此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其服务质量及业务技能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通过考察可以激发其工作动力及创新能力,进而不断进行自我提升,使得物业管理水平上升一个台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加强与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沟通。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除国家法律法规要不断完善外,物业管理各方面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认识,积极预防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对业主资料的登记,了解每位业主的年龄、个性、职业、家庭状况、收入水平等情况,然后根据情况将业主分成几类。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应增加管理服务的透明度,通过宣传栏、座谈会、集体活动等方式,让业主了解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常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程序和规则,并使业主参与到服务过程中来,从而改善服务质量。
3.3明晰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合同实施物业管理,其管理权来源于业主,业主才是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是其雇员。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的意志,有权选择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服务性管理。其次,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与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之间是受委托人与委托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平等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3.4积极用“仲裁”来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
当前,我国的轨道交通项目进入大规模的建设和发展期,全国有22个城市开通了轨道交通运营线路,40个城市的在建线路超过4000公里。地铁建设项目规模大、技术与质量要求高,建设周期漫长、资金投入巨大,建设过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风险点较多,并具有易发性和多发性。地铁建设工程管理和实施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已成为实践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地铁建设工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法中合同效力、变更及违约责任等制度、物权法中相邻关系制度、侵权法中经营损害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等。本文结合合同法、物权法及侵权法及相关理论与制度,从建设业主角度对地铁建设施工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防控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地铁建设施工的法律理论与制度
(一)合同理论与制度
1.合同订立与履行:
《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规范了地铁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在合同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其中在合同的签订方面,具体规范了发包承包关系和建设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则规范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同履行及建后移交的法律风险。在合同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方面,《合同法》具体规范了建设施工合同相关当事人施工安全质量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工期和图纸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2.情势变更: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施工市场价格变动的幅度已成为判断能否依据情势变更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消除由于订立合同时的基础发生重大变更导致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显失平衡。因此,具体到地铁建设施工中,如果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已然超出了合理预见范围和商业风险范畴,继续履行将致使施工单位蒙受巨大损失而破坏合同订立的基础,则可以适用情势变更。
3.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第一百一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从中地铁可以参建各方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寻求救济,但同时要注意法律对于不可抗力适用的限制。
(二)物权理论与制度
1.相邻关系: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有关地铁建设施工的专门立法和司法解释,地铁建设施工中涉及的相邻关系通过《物权法》和《建筑法》进行规制。《物权法》第七章开宗明义: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具体到地铁建设中,施工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活动中,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同时《建筑法》也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制。其中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此外,《建筑法》还规定了地铁建设业主作为发包方的责任,主要规制了发包承包的程序、标准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2.地下空间权:
地铁建设施工不可避免要涉及地下空间的利用开发。《物权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地下空间的权利,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独立性。但总体而言,目前国家立法层面关于地下空间的规制还不尽明确,尤其在地下空间的施工安全管理领域存在制度空白,导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因此容易产生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地下空间管理利用办法》,详细阐释了地下空间施工的相关规范。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该《办法》对文物保护问题进行规定,明确了建设、设计及施工等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侵权理论与制度
1.注意义务:
地铁建设施工中的侵权行为多属于过失行为。在界定一个施工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侵权时,除具备有实际损害结果这一要件外,还必须有一个条件,即建设施工方存在过失,过失即施工方具有法律所施加的注意义务,而其行为未达到所需的行为标准而违反该义务。我国《建筑法》相关条款规定了建设施工现场的相关注意义务当地铁建设施工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有一定联系(因果关系)则施工单位应当就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2.经营侵害:
在德国,经营权被视为一种绝对性权利。该权利对于营业这种持续的状态进行保护,易言之该经营权制度主要保护尚未上升为财产权的经营利益,其保护的客体包括经营损失。 法国法通过适用一般性法律条款加以保护,而没有创设经营权。就地铁建设实践而言,如果建设施工单位的过错行为和商户的经营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一定补偿。
实践中,地铁出口的商铺通常在地铁建成之后会增值。有观点认为商户因地铁施工所遭受的经营性损害与地铁建成之后增值可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即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 不容否认,商铺在地铁建成之后会增值是普遍现象,但这并不能作为其不予补偿的原因,这只具有可能性,并没有现实发生,不能以这种期待的利益作为减少赔偿的原因。同时,商铺获得增值,获益最大的是沿街商铺房屋的所有人,并不一定是经营者本人。如此一来,商户的商铺租金更有可能在地铁建成以后提高,并不能获得所谓的增值利益。因此,地铁施工给商户造成的经营性损害不宜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二、地铁建设施工中的法律风险
(一)依据法律渊源分析法律风险
从理论的角度,法律风险应根据其不同的法律依据、法律渊源寻找对应的防范措施,因此有必要从法律渊源角度总结相关的法律风险,追溯相关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从而更有针对性地从相关法律风险的渊源以及法律依据寻求解决法律风险的途径。从法律渊源角度归结法律风险是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础,有利于了解何谓“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及“法律禁止的范围”。当在事前预见可能产生及必然产生的法律风险点时,便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的基础上,规避“法律禁止的范围”,依法以事前防范的方式固定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以此达到减少法律风险的目的。
(二)地铁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点
从施工流程的角度可将法律风险分为: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施工准备阶段的法律风险、施工进行阶段的法律风险以及施工后续阶段的法律风险。
1.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点:
性质不同的合同在订立阶段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如施工合同应关注工期、管线资料以及管线迁改的条款;而合建合同则应重点关注图纸施工、设施移交、商秘条款以及专利免责条款。
2.施工准备阶段的法律风险点:
在准备施工阶段,地铁建设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关注周边地貌以及相邻房屋的现状。同时应充分了解是否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此外,鉴于建设方负有向施工方提供管线资料的义务,地铁建设业主应通过委托调研、勘察等,将获知的已建档的管线资料全部提供给施工方。在履行支付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义务时,应关注围蔽施工是否对商户利益的影响。
3.施工进行阶段的法律风险点:
在施工进行阶段,地铁建设业主不应为赶工期而压缩合理工期,应定时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此外,在现阶段应关注施工污染如噪声、施工照明是否超标、相邻房屋的权利人是否有对房屋的质量出现问题以及对排水妨碍的投诉。与此同时,施工过程应重视监理作用,以及施工人员是否挖爆地下未做标示或未建档的管线、施工区域是否存在地下文物等。
4.施工后续阶段的法律风险点:
在施工后续阶段,仍应继续关注是否对相邻房屋权利人造成侵害后果。建设业主要避免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合建设施,并且注意合建单位是否拖延验收相关合建设施。
三、地铁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事前防范
1.施工准备阶段:
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依据物权法等法律规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提出地铁建设施工的可行性方案,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和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明确地铁土建施工的相邻损害责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对于可能造成的损害,要提供相应地解决方案,力求从源头上防范相邻关系纠纷。同时应充分了解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具备了建筑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要求的施工资质及相关许可。
2.施工进行阶段:
在施工进行阶段,建设业主和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这个阶段应主要关注安全文明施工义务、工程进度及其质量监督,以及对相邻关系影响的可能性。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建设业主不应为赶工期而压缩合理工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施工单位充分的建设时间,同时定时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跟进工程完成情况,并做好总结与调整,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在这个阶段建设施工方应当关注施工污染如噪声、施工照明是否超标、建设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废物是否对相邻关系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以及相邻房屋的权利人是否有对房屋的质量出现问题以及对排水妨碍的投诉等等。实践中,相邻关系纠纷很容易派生出经营损害或人身损害等侵权法的问题。例如,围蔽施工对周边商铺造成经营损失的纠纷,土建施工中对相邻房屋质量损害和排水妨碍的纠纷,以及建设施工现场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纠纷。
3.施工后续阶段:
地铁建设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验收工程项目并完成相应的建后移交。对工程建后竣工的验收是建筑法其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一般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义务。要避免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合建设施,同时注意合作建设方是否拖延验收相关合建设施。此外,在项目设备建后移交过程中,除了应当完成对技术资料、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确认验收,还应依照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严格建设工程验收标准,符合法定的验收程序,以避免法律风险。
(二)事后救济
法律风险的事前防控并不能完全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一旦纠纷发生,建设工程建设业主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承担必要的责任,避免纠纷扩大,预防新的法律隐患产生。具体分析如下:
1.相邻关系纠纷:
由于此类纠纷往往关系群众的重大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问题,首先,纠纷处理应先采用协商处理原则。相邻方有权立即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双方应当协商实施补救措施,或者聘请专业人士就施工方案予以重新论证,以避免恢复施工后依旧存在的危险。对于相邻方的损失,在双方共同协商,或者聘请专业人士评估后,行为人应当予以赔偿。
其次,利用相关的相邻关系法规进行调处。关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有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物权法》第七章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该条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是调处建筑工程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则性法律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建设工程相邻关系纠纷中的具体问题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调处中可以用这些相关规定作为劝说解决纠纷的依据,让纠纷解决于萌芽状态。
最后,严格责任与追偿权的行使。对于地铁土建施工涉及的相邻关系纠纷,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在施工方承担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存在过错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允许履行赔偿义务的建设业主或施工方向第三方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以平衡土建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2.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铁的建设施工现场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对于未尽到建设施工安全义务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单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司法实践的核心。对于地下土建施工等高危作业行为,侵权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地铁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如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己无关,则可能承担责任。
同时还存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形。这是因为地铁建设是公益事业,地铁施工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人并没有主观过错。在沿街商铺对其经营上的损失也无过错情形下,根据《民法通则》第132 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沿街商铺有权要求施工方对经营损失进行赔偿。
3.合同纠纷的处理:
过失相抵作为现代民事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公平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即不得将自己的过失所生之损害转嫁他人,应由自己承担。在具备其要件时,法院可依职权径行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关于减轻赔偿责任依据的标准,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上一般采用过错程度说。其中《民法通则》第114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施工合同违约中最常见的情况为工程延期,发包人指责承包人未按合同预定工期施工,承包人指责发包人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实际情况是二者对工期延迟均有影响,此二者即为对工期延迟这一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地铁工程承包合同损害赔偿通常采用合理预见原则,即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可预见的范围内。因为地铁工程建设合同往往标的额巨大、履行过程复杂、周期长、合同界面多,如采用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发生的实际损失,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将得到的履行利益,其最终的赔偿金额是合同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难以合理预见的。而采用合理预见原则,将违约赔偿限制在违约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内,而对于地铁工程承包合同通常则限制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
四、结语
本文首先从物权法、侵权法以及合同法的角度梳理了与地铁建设施工相关的法学理论与法律法规,进而总结出了主要的法律风险,如合建合同签订与履行以及相邻关系纠纷和施工损害等。接着就相关问题的法律从地下相邻关系、地下空间、侵权责任、合同履行和工程管理的角度,对地铁建设施工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法理和实践上的双重分析,以求能有的放矢地应对法律风险。
关键词: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多,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20世纪末,市场经济的实行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农村土地、资金、劳动力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强烈冲击,农村土地争议和矛盾日益增多,土地问题正在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稳定和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如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减少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力图通过实地调研和对中国典型案例数据库中近三年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进行统计与分析,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土地承包引发纠纷的原因、种类进行分析研究,并为预防和减少这些纠纷的发生,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对策进行了认真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引发纠纷的原因也是多样的,主要原因有:
(1)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国家对农业的优惠政策是引发土地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我国的农业生产这几年得到了很大发展,土地效益明显得到提高,加之国家许多惠农政策的出台,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许多在外打工的农民纷纷回乡要田要地。原先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承包户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的土地。农民对土地的渴求成为纠纷发生的现实诱因。
(2)没有切实贯彻执行法律政策是引发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由于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干部出于各种利益考虑,不仅没有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的法律和国家政策,而且还侵害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习惯以行政手段处理土地承包事务,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甚至还存在着任意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而乡镇级以上政府对于村委会或村干部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侵害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视而不见,消极对待农户的维权请求,也是引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重要原因。因此,渴望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民,希望村委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公平发包土地、公开补偿办法、保护合法的土地流转。
(3)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懂法,对土地权属提出没有法律或政策根据的要求,这也是造成土地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农村是法治教育的薄弱环节,许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都是因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不注重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导致的。村民及村委会的法律基础较差,合同签订很不规范,从而造成法律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容易对合同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而相关行政部门在合同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的缺陷,农民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4)落后的传统意识和习俗的影响。中国农村地区,传统意识和习惯、习俗影响还相当严重。特别是对妇女土地承包权利的侵害比较普遍,因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二、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关系到稳定农村、稳定农民、稳定农业的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1)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我国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制定的。该法也是农村实施土地承包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首先,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使有关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互衔接,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主体地位,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护还应出台相关法律细则,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民拥有承包土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最后,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等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收益,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2)强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首先,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的力度,提高乡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其次,乡镇政府应尊重农业承包合同,规范各种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对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予以指导和监督。对于土地资源、承包方案予以公开,对于各种补偿规定也要予以公开,进一步完善各级职能部门对农村承包合同的鉴证和备案,健全合同管理等相关制度。再次,应加快改进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完善补偿标准,规范补偿费管理,妥善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畅通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渠道,健全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农业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要完善乡村协商调解,强化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调解的法律效力。在农村,许多人发生纠纷后,愿意通过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来协调解决,但是,由于这种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往往在当事人翻悔后无法最终得到解决。所以,应该赋予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调解下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二要完善土地纠纷解决的诉讼制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农民土地纠纷,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为农民诉讼提供便利,比如,尽量适用简易程序,降低农民的诉讼费用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农民充分利用司法救济途径。三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通过仲裁解决土地纠纷与诉讼相比,无论从成本还是从时间上对农民来讲都更有利一些,但是,必须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大力宣传仲裁制度,健全仲裁机构,并赋予仲裁裁决解决争议的终局效力。这不仅可以畅通仲裁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途径,而且让农民懂得可以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敏,杨远珍等.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山东审判,2004,(5):32-35.
关键词:合同管理 , 各种问题,相应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e core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project contract in conclude whether content when comprehensive, rigorous, consider the thorough careful words, and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vestment, quality, schedule control has very big effect. A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for a variety of problems that arise in, analyze the cause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 to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 so a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mprovement.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various kinds of question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对工程项目中相关合同的策划、签订、履约、变更、索赔和争议的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政公益建设项目的增加,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日益重视,相继颁布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担保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一系列签约合同必须的法律法规。各地区也陆续出台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资金、工程联系单、结算审计和跟踪审计等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合同的约定有了更加明确地口径。这使得合同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以便保证国家投资建设资金不受损失,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繁杂性、个样性,使其合同亦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难于用这些文件规定条款签订合同来涵盖全部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实际合同的履行中还是经常出现合同纠纷,索赔,造价、质量、进度失控的现象,造成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准、投资损失浪费等情况。因此,合同管理仍然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随不同的项目而变化,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也在不断地产生之中。本文主要针对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根据工程管理实际提出相应对策,以促进合同管理的不断完善。
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标准合同范本条款内容简单。
我国现行的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借鉴了国际先进的FIDIC合同,对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国际接轨打下了基础。但为了要让全部施工工程项目适用,故设置内容条款粗略而简单,签约前需按工程实际补充大量内容。如施工合同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的选择固定价格合同条款,需自行注明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口径 、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方式、风险承担的范围、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条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工程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施工第三方责任险的缴纳、农民工工资担保金等均需按实际工程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约定。签约人常会因考虑不周,出现疏漏,造成合同无相应条款,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参照解决,只能以合同通用条款的原则性操作方式,进行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进行仲裁或上诉法院。
(二)合同签约条款拟定不完善或不合理。
合同签约人缺少工程经验或法律法规知识,对工程管理和工程量清单编制不熟悉,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理解不透,在合同签约中对合同条款补充措词不到位,使条款内容约定不合理,不合规。如工程量清单编制出错合同中条款;对施工方投标不平衡报价无相应修正对策;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进度和质量无关连等,类似这些问题未能在合同中合理补充相应条款,进而形成工程签证和结算无具体可行的依据,出现合同结算纠纷,或因依据不合理,造成工程结算价超过工程实际造价的投资损失现象。建设方对于不同工程的不同现场情况和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无法事先预见,在订立合同时不能有效防止不利因素的产生,合同条款约定无法做到合理、全面,只能待出现问题时双方协商。若施工方为谋取自身利益,抱着“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心理,想通过协商获取高额利润,将引起协商无法一致,以致影响工程进度。建设方为保证工程顺利进展,常采取折中或适当让步。
(三)合同履行中监管不到位。
建设方因前期拆迁等不到位,造成工程进度受阻,影响合同的履行。建设方合同意识淡薄,对合同签约后的管理不够重视,无专人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方委派的现场工程师对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和施工联系单签证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即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内未做仔细研究,直接签证,造成结算审计时出现纠纷。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工期延误、设计变更等,没有严格按合同通用条款要求办理审批程序,事后补签联系单和事后一纸说明要求赔偿之事时有发生,影响了工程投资的控制,出现结算价大大超过合同价,甚至脱离实际工程造价的现象。
*街道地处东部城乡结合部,辖区面积22.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9万多人,流动人口16万多人,辖内19个社区居委会,其中村改居的农村社区6个,这也就决定了*街道是厦门岛内原农村人口较多,分布较密集的地段,是岛内农村城市化改造工作较早起步的地区。随着厦门本岛东部的开发建设,由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农村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提高城乡整体水平成为厦门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街道共有思明软件园二期、三安电子集团、国际游艇码头、国际网球中心、国际会议中心、塔埔村拆迁、观音山商务中心、何厝“金包金”工程、厦门医高专、光电基地十个重点工程,涉及拆迁面积320多万平方米,拆迁村居民近2000户,7000多人,其任务之巨、涉及范围之广,遇到问题之多、牵涉关系之复杂有目共睹,这也日益突显了在这块土地上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街道党工委在平安创建过程中,主要是围绕市、区重点工程有针对性地狠抓服务保障,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工程顺利进行,开拓出发展与稳定双丰收的大好局面。
一、领导重视,在建设平安*思想的指导下,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部署
历年来的开发建设,征地拆迁等因素突显了这块土地稳定和平安等工作的重要性。自去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平安建设工作一起步,街道就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成立街道、社区牵头的建设“平安*”工作领导小组,还在综治办设立了创建办,统一指挥和协调街道的平安建设工作。对于征地拆迁工作,街道形成了在每周的党工委例会上研究部署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制度,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统领,结合各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制定了各个工程的跟踪方案,由各分管领导跟踪负责,定期汇报,集中处理,做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对于由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和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的事件,更是由街道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疏通协调工作。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平安顺利进行
*街道在平安创建过程中,充分发挥综治、司法部门作用,整合辖内“一庭三所”即*人民法庭、何厝边防派出所、*派出所、*司法所的力量,发挥其各自的职能特色,优势互补,群策群力。
1、提前介入,了解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在每一项工程开工前,由综治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深入村庄,并充分发挥群防联防、治安耳目、特情朋友等力量,采取公开调查与秘密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重点工程项目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征地拆迁数量、工程开发面积、拟进驻企业情况、涉及村民数量、建设方案、群众的态度看法等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街道下一步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
2、法律先行,依法拆迁,力争为被拆迁群众服好务。根据前期摸排情况,街道抽取司法所及街道各办精通法律知识及拆迁政策的骨干力量,在各重点工程拆迁指挥中心,都相应的成立了法律服务小组,配合重点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入户发放宣传材料、利用法制宣传车等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共发放《致被拆迁群众的一封信》、《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10000多份,悬挂红布条、标语300多条。与此同时,还邀请法院、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加以支持,大力发展法律服务如咨询、代办公证,帮助解决拆迁补偿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纠纷,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积极帮助村民解决补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对于兄弟之间、夫妻之间等因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街道都与村配合调解,在调解中宣传有关法律,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这些纠纷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保证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村民反映强烈问题,经集体讨论研究,依法给予明确答复,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引导村民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避免闹事及群体性上访。
3、主动作为,打击违法,确保工程顺利建设。为了优化投资环境,街道协调何厝边防派出所、*派出所对涉及重点工程建设的各类案件,优先查处;对涉及重点工程街道辖内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优先办理,尽可能做好矛盾纠纷隐患的事前预防;对于恶意破坏工程进程的行为,则依法采取了严厉有效的打击。去年以来,街道协调辖内派出所进行重点工程执勤150多次,出动警力、各部门工作人员2300多人次,目前已成功解决了软件园二期工程用地,何厝村部分村民虚报、冒领坟墓拆迁补偿款一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彰显了街道依法拆迁的能力与决心。
三、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大力推进“金包金”试点,真正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计问题,从根本上消除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矛盾纠纷隐患
平安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们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不可能专心致志地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已经创造的财富也得不到保护。为顺利推进何厝社区“金包金“项目进程,真正做到“为民、利民、富民”,街道本着“把好事办好”的原则,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干部力量等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街道成立了由区相关领导担任顾问,*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由街道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金包金”项目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协调“金包金”项目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此外,街道为了提高项目运作的透明度,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调动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赢得了村民的广泛理解与支持。这一举措,从根本上解决了广大被拆迁户的后顾之忧,使其从心底真正配合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化纠纷于无形,于根本,为*街道乃至全区、全市的平安创建工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注重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成效
为了使全体村民进一步了解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我们着重抓了五项宣传措施:一是坚持每月办1-2期的政策法规宣传栏,年内共办专题宣传栏18期。二是利用标语广泛宣传,全村挂(写)永久性标语12条,红纸张贴各种标语24条。三是上门发送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全年发送各种政策法规、《若干意见》、十精神、水保法规、土坯房改造等宣传资料共计2680份。四是多次举办各种政策、法规演讲,年内举办各种演讲共9场。五是通过信息宣传报道,共投稿8次,其中县手机报采用4篇。六是由本单位组织出动宣传车,专程到至满坑村进行巡回播音宣传水保法规知识。通过各种形式的大力宣传党的政策法规,全体村民进一步提高了政策法规意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注重制度建设、环节的落实
一是抓了制度建设:根据市、县“三送”工作的要求,做到有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台账、制度上墙,向村民公开承诺事项。二是抓了环节的落实:即印制干部联系农户板块公开上墙,按照“三送”工作全覆盖、常态化要求,做到了户户有连心卡、家家有联系牌,重点帮扶户有连心册。平时以“三送”工作队为主,坚持走访村民、了解民情,全面开展调研活动。通过认真调查、搜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写出了调研报告和调研文章3篇。对在走访中了解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并形成重点解决的问题,做到尽力解决到位,对村民承诺的三件事项,目前全部到位。
三、注重为民办好事实事、为民排忧解难
(一)为民办好事实事方面:在调研中根据群众提到的“水土流失、生态治理、饮水困难、危桥修建、村道建设、山村纠纷”等问题,我们综合向县水保局汇报并提出了解决的措施,县水保局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着重把村列入水保生态治理规划,上半年在村结合“一大四小”工程种植了水保林500亩(7万株桉树),为修建危桥资助了6000元,对新建沼气池的6农户进行了资金补助,帮助五保户彭安华维修危房3间。其次是“三送”工作组协同村干部积极向县水利部门和劳建办等有关部门争取项目资金,年内由县水利部门投入150万元扩修丰背水库一座,完成了1.5公里的村道建设(县劳建办投入8万元)。
(二)大力协助镇、村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下半年工作重点主要开展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通过全面宣传贯彻《若干意见》的基础上,与镇、村干部一道进村入户做好调查摸底,对2013年的改造户进行反复调查、核实,最终确定了27户为今年的重点改造户。在落实改造户工作的同时,坚持住房困难户优先安排,并在尊重意愿的基础上,分类进行落实。对在改造期间碰到建房用地存在矛盾的,做到及时帮助调解;对存在资金方面困难较大的,帮其借贷等办法。目前27个改造户,除3户维修户外,大多数都已完成了粗体工程,其中2户已装修并住进了新房,多数改造户能在春节前住上新房。
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一)、调解经费落实情况: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共计392400元。
(二)、创新考核机制: (三)调解队伍组织建设情况: (四)规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计解决创新调解方法和提升调解水平的问题。首先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一批基层调解主任到上级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同时,由司法局牵头,以乡(镇)为单位,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分批组织调解人员对人民调解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等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提高了基层调解人员的法律法规应用水平,为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打下坚实基础。组织科室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到局上进行培训10期,受训人员320人次。再次对村(居)调委会调解主任、调解委员采取集中到乡(镇)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21期;受训人员885人次;对村(居)、调解小组采取以会代训、调解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下乡培训;据不完全统计,受训人员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县司法局、财政局、纪工委、司法所组成工作队一行8人分别到各乡镇及村委会召开培训会,共培训9期,受训人员150人次,在培训中具体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组织村级调解员及全体司法干警学习各级关于矛盾纠纷排查相关文件,二是县局分管领导从5个内容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并提出要求,三是县第一纪工委徐书记就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四是结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点,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图”、“普法四季歌”、“人民调解温馨提示语”以及民间群众自编自创的宣传社会稳定和谐的戏曲小品印发给大家。在人民调解室显眼的位置绘制邻里和睦、家庭和谐、尊老爱幼、以和为贵等宣传图画,在乡(镇)农村人口密集场所组建法制宣传文艺队,利用农闲、节庆和大型活动广泛开展贴近农村、贴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的法制文艺宣传活动,使群众在陶冶情操的同时,自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损失133万元。再次是规范文书格式,注重痕迹管理。本着对群众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全面收集人民调解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材料,规范制作卷宗,建立台帐,实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强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计解决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问题。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及时搜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实行领导联挂乡(镇),乡(镇)领导和基层司法所、派出所等维稳单位联村,随时随地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
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按月进行上报分析,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防和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七)工作效果
一是调解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二是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维护社会稳定新的活力。四是推进了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开展。五是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况:
(一)对年初与司法所签定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通过查痕迹、阅卷宗、看档案、听汇报、瞧试点等多种形式检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进行通报,按照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对口督促整改落实。
(二)开展司法所长业务培训交流活动,一是开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卷宗交流,把各乡镇制作的卷宗统一到局上相互进行交流,抓两头促中间,交流过程中,把比较规范的乡镇存留在中心调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综合亮点工作交流,谁的亮点多、特色新,就定其为先进典型的交流点。通过交流对前名者到年终进行表彰奖励。
(三)抓好业务培训与村委会主任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司法所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
2009年司法所规范化搬迁工作前部完成。内部管理上做好九个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个司法所统一设立六个办公室:所长室、办公室、会议室(含法律服务室)、值班室(接待室)、档案室、调处室。二是门口统一挂牌子:即××县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统一使用四枚公章:××县××司法所;××县××乡(镇)人民调解委员;××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县××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四是调解室统一悬挂司法部监制的微章。五是统一建立规范化建设事项及每日轮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号码做成牌子挂在大门的附近。六是各所统一为十三本台帐。七是文件及相关材料每年都要分类装订成档案资料保存。八是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并由各司法所统一审核管理各村人民调解。九是按上级要求在司法所办公楼悬挂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四、接边联防联调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在通信、交通、办公等费用上没有经济来源。
(二)调解室整体发展不平衡,建议把基层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纳入财政预算,有专门的建设经费,保证每个村都有独立调解室,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正常运转。
(三)各级调解组织培训工作势在必行,没有必要的专款培训经费。
(四)基层司法所行政人员编制不足,缺乏办公用费,司法所建设下差经费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计划:
(一)抓创“四无”工作,把创“四无”防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
(二)抓好调解人员的再次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三)抓接边地区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四)抓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始终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抓预防重调处,排解清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五)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六)抓内部管
理落实和痕迹管理。
(七)抓队伍执业道德,纪律作风建设,法律法规和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的基础上,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工业化发展、城市建设和企业改制以及群众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务领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抓好对外宣传工作。
(九)抓抓村级人民调解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十)抓“以案定补”考核创新机制。
××县司法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县司法局二00九年基层工作
总结及下步工作计划
一年以来,我们按照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和各项目标责任制开展工作,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思路,将工作的重心下移,在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一)、调解经费落实情况: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共计392400元。
(二)、创新考核机制: (三)调解队伍组织建设情况: (四)规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计解决创新调解方法和提升调解水平的问题。首先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一批基层调解主任到上级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同时,由司法局牵头,以乡(镇)为单位,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分批组织调解人员对人民调解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等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提高了基层调解人员的法律法规应用水平,为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打下坚实基础。组织科室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到局上进行培训10期,受训人员320人次。再次对村(居)调委会调解主任、调解委员采取集中到乡(镇)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21期;受训人员885人次;对村(居)、调解小组采取以会代训、调解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下乡培训;据不完全统计,受训人员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县司法局、财政局、纪工委、司法所组成工作队一行8人分别到各乡镇及村委会召开培训会,共培训9期,受训人员150人次,在培训中具体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组织村级调解员及全体司法干警学习各级关于矛盾纠纷排查相关文件,二是县局分管领导从5个内容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并提出要求,三是县第一纪工委徐书记就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四是结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点,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图”、“普法四季歌”、“人民调解温馨提示语”以及民间群众自编自创的宣传社会稳定和谐的戏曲小品印发给大家。在人民调解室显眼的位置绘制邻里和睦、家庭和谐、尊老爱幼、以和为贵等宣传图画,在乡(镇)农村人口密集场所组建法制宣传文艺队,利用农闲、节庆和大型活动广泛开展贴近农村、贴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的法制文艺宣传活动,使群众在陶冶情操的同时,自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民调解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材料,规范制作卷宗,建立台帐,实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强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计解决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问题。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及时搜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实行领导联挂乡(镇),乡(镇)领导和基层司法所、派出所等维稳单位联村,随时随地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按月进行上报分析,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防和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七)工作效果
一是调解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二是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维护社会稳定新的活力。四是推进了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开展。五是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况:
(一)对年初与司法所签定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通过查痕迹、阅卷宗、看档案、听汇报、瞧试点等多种形式检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进行通报,按照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对口督促整改落实。
(二)开展司法所长业务培训交流活动,一是开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卷宗交流,把各乡镇制作的卷宗统一到局上相互进行交流,抓两头促中间,交流过程中,把比较规范的乡镇存留在中心调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综合亮点工作交流,谁的亮点多、特色新,就定其为先进典型的交流点。通过交流对前名者到年终进行表彰奖励。
(三)抓好业务培训与村委会主任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司法所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
2009年司法所规范化搬迁工作前部完成。内部管理上做好九个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个司法所统一设立六个办公室:所长室、办公室、会议室(含法律服务室)、值班室(接待室)、档案室、调处室。二是门口统一挂牌子:即××县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统一使用四枚公章:××县××司法所;××县××乡(镇)人民调解委员;××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县××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四是调解室统一悬挂司法部监制的微章。五是统一建立规范化建设事项及每日轮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号码做成牌子挂在大门的附近。六是各所统一为十三本台帐。七是文件及相关材料每年都要分类装订成档案资料保存。八是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并由各司法所统一审核管理各村人民调解。九是按上级要求在司法所办公楼悬挂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四、接边联防联调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在通信、交通、办公等费用上没有经济来源。
(二)调解室整体发展不平衡,建议把基层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纳入财政预算,有专门的建设经费,保证每个村都有独立调解室,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正常运转。
(三)各级调解组织培训工作势在必行,没有必要的专款培训经费。
(四)基层司法所行政人员编制不足,缺乏办公用费,司法所建设下差经费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计划:
(一
)抓创“四无”工作,把创“四无”防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
(二)抓好调解人员的再次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三)抓接边地区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四)抓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始终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抓预防重调处,排解清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五)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六)抓内部管理落实和痕迹管理。
(七)抓队伍执业道德,纪律作风建设,法律法规和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的基础上,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工业化发展、城市建设和企业改制以及群众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务领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抓好对外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