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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规则

时间:2023-09-15 17:14:42

导语:在市场经济规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市场经济规则

第1篇

【关键词】新兴市场经济体 流动性新规 货币政策

本次金融危机发生的前十年中,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重塑了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货币政策框架和传导机制。全球经济和金融联动性增强使得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经济周期日益趋同。因此,经济冲击的传播,尤其是通过金融途径的传播变得更加迅速。金融全球化拓展了经济危机传播的渠道,加剧了风险的相互融合。对于新兴市场经济体,金融全球化使得外部因素直接作用于国内经济和金融环境,并增大了央行预测国内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以及制定货币政策的复杂程度。

一、流动性新规与新兴市场经济体货币政策

2010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新流动性监管标准,会对新兴市场经济体银行经营以及货币政策框架产生重大影响。流动性新规旨在建立一个全球性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在经济金融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增强银行部门抵御市场冲击的能力。

在流动性新规出台之前,诸多新兴市场经济体银行持有了较高份额的流动性资产,这部分源于较高的准备金要求,部分则由于监管当局对流动性的特殊规定。此前由于国际流动性监管规则缺位,一些跨国银行或者跨国银行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更倾向于保持宽松的流动性,由此会诱发新兴市场经济体资金的跨境融出,并增加银行体系期限错配的风险。流动性新规出台有望促使新兴市场经济体建立更具弹性的银行体系。

净稳定融资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指标受到重视,因为净稳定融资率更加关注因期限不同所引起的流动性缺口。过去由于筹资的短期属性使得银行大多发放短期贷款,加之资金流入充足,银行对筹集长期存款缺乏动力,流动性缺口并未引起重视。

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会使得那些在国际市场融资活跃的银行减少其投资组合收益,并影响到这部分收益的再分配。特别是流动性新规的乘数效应,会减少银行的部分国内信贷和跨国借贷。在金融危机期间,相较于发达经济体,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债券价格下降得更多。如部分拉美国家银行在金融危机期间蒙受了持有大量债券的惨重损失。

当更加严格的流动性监管标准要求跨国银行或国内银行减少贷款期限转换时,新兴市场经济体银行体系将会面临一个问题,即银行是否应该发行长期债券为其信贷投放筹集资金。

总体来说,新兴市场经济体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均将存款作为其投放贷款的主要来源。因此,较之于诸多发达经济体,旨在减少批发融资的流动性监管新规在新兴市场经济体并未受到同样关注。近年来由于私人部门存款增长滞后于银行贷款业务,新兴市场经济体逐步将融资渠道转向外部。此外,银行大量扩张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但同时负债期限没有相应延长,因而一些国家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现象持续存在。

近年来国际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促使银行逐步开始重视国内长期融资。与外部借贷、国内银行发行国际债券相比,发展资产抵押证券市场的收益更大。尽管如此,短期内,对于新兴市场经济体而言,银行不会替代资本市场成为长期资金的主要来源。在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由于金融市场对货币政策的执行也可能形成不可小觑的阻力,因此面对资金持续大量流入时,一个深化的金融市场也并非万能药。

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汇率政策与货币政策

(一)汇率政策

浮动汇率制在新兴市场经济体中受到广泛支持。如哥伦比亚,自1999年哥伦比亚放弃了汇率目标区间制以后,比索汇率的灵活性增强,灵活变动的汇率降低了国内物价水平。以控制通胀为目标的央行通常认为,只有当汇率剧烈、迅速波动时,央行才需要出面干预,而当全球利率恢复至正常水平时,应停止外汇干预。金融危机爆发后,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体央行加大了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力度。最通常做法是建立外汇储备缓冲,以减少持续的本币升值预期所引发的投机行为。但如果本国劳动力和产品市场缺乏弹性,或者金融制度设计不完善,仅靠汇率浮动也不能完全抵御外部冲击,同时也可能由于汇率的自由浮动带来较大的金融风险。当然,也有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央行明确应该稳定汇率。如沙特阿拉伯货币管理局认为,对于沙特阿拉伯这样的能源型经济体而言,逆周期的财政政策以及相对稳定的货币购买力平价更能保持产出免受冲击。

(二)将汇率作为中期货币政策目标

一些新兴经济体央行将汇率作为中期货币政策目标,以强化央行管理汇率的主动性。一些央行认为可以通过允许实际汇率按照均衡汇率潜在升值,设定汇率正常波动区间以及允许本币升值空间,以维持中期实际有效汇率。比如,以色列银行估算了以色列谢克尔的实际均衡汇率,并分析了如何通过实际均衡汇率干预外汇市场。捷克国家银行研究了通过长期均衡汇率测算捷克共和国加入欧元区的时机。

从实践来看,实际均衡汇率一般通过模型估算得出,货币政策制定者想籍此精确指导,并做出抉择是很困难的。此外,考虑到汇率波动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以及汇率超调所引起的出口损失,货币政策制定者往往使用利率和汇率政策组合来对抗本币汇率升值。

(三)将汇率政策内化于货币政策制定中

第2篇

【关键词】地铁;用电性质;SVG;经济性

一、城市轨道交通用电性质的选择

按照国家电网及各省对电网电力价格的规定,可将城市轨道交通用电划分至大工业用电与一般工商业用电的性质。西安地铁二号供电系统采用110kV/35kV两级电压集中供电方式,全线在行政中心、会展中心设2座主变电所,每个变电所变压器容量为2*31500(即63000kVA),外部电源为以电力电缆线路为主,下面以西安地铁二号线为例分析城市轨道交通用电性质选择的经济性。

(一)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电费的构成

1、大工业用电

(1)电费构成

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电度电费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费,基本电费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费,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2)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具体对哪类用户选择哪种计算办法根据情况确定。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或与供电部门约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计算。

2、一般工商业用电

一般工商业电费包括电度电费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两部分。电度电费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费,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二)西安地铁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性质下的电费测算

1、大工业用电电费

基本电费:基于变压器容量的利用率考虑,选择按照最大需量计算,按照容量总和的40%核定最大需量。

电度电费:采用陕西电网大工业110kV的分时电价(峰段:0.7598元/千瓦时、平段:0.4819元/千瓦时、谷段:0.2040元/千瓦时)计算,分时电量分配为:平段电量占总电量的35%,峰段占总电量的35%,谷段占总电量的30%。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带电后的实际功率因数进行计算,实际功率因数为0.2~0.3之间,以考核标准为0.9,功率因数平均值为0.25计算。

(1) 在两个主变电站带电、未投入SVG补偿装置进行设备联调阶段,若每月总用电量约150万度,两个主变电所每月的电费约为:440.46万元。详见表1

(2)在两个主变电站带电、投入SVG补偿装置运营初始阶段,若每月总用电量约600万度,功率因数补偿至0.9,两个主变电所每月的电费约为:453.72万元。详见表2

2、一般工商业用电电费

电度电费:采用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110kV的分时电价(峰段:1.13元/千瓦时、平段:0.7669元/千瓦时、谷段:0.4039元/千瓦时)计算,分时电量分配为:平段电量占总电量的35%,峰段占总电量的35%,谷段占总电量的30%。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带电后的实际功率因数进行计算,实际功率因数为0.2——0.3之间,以考核标准为0.85,功率因数平均值为0.25计算。

(1)两个主变电站带电、未投入SVG补偿装置进行设备联调阶段,若每月总用电量约150万度,两个主变电所每月的电费约为:213.15万元。详见表3

(2)两个主变电站带电、投入SVG补偿装置运营初始阶段,若每月总用电量约600万度,功率因数补偿至0.85,两个主变电所每月的电费约为:471.05万元。详见表4

(三)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经济性比较和选择建议

1、在两个主变电站带电且未加SVG补偿装置进行设备联调阶段,若每月总用电量约150万度,大工业比一般工商业用电每月多支出227.31万元。

2、在两个主变电站带电且加设SVG补偿装置运营初始阶段,若每月总用电量约600万度,功率因数补偿至考核标准,大工业比一般工商业用电每月少支出17.33万元。

综合分析以上数据,从地铁的电通到设备联调阶段的一年左右时间内,用电量小,使用一般工商业用电性质较为经济;在运营后随着密度和运量的增加,采用集中供电、长约20余公里的线路,月度用电量均会在600万度以上,因此大工业用电较为经济。

因此建议,投资方(建设方)应该尽早就用电性质,与政府和供电部门协商,争取联调阶段采用一般工商业用电,这可以大幅度减少建设至运营过渡期这段时间内资金的投入。在正式运营后,用电负荷大幅度上升,从降低运营成本出发,争取采用大工业用电,这有利于节约资金、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SVG补偿装置使用的经济性

(一)SVG的概述及功能、作用

动态补偿装置SVG是一种基于大功率IGBT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通过调节其输出电压幅值与系统电压幅值的关系来确定输出功率的性质。当其幅值大于系统侧电压幅值时输出容性无功,小于时输出感性无功。

西安地铁二号线采用的是辽宁荣信的多重化SVG无功补偿装置。两主所各分别安装两台+2.4MVAR的SVG无功补偿装置。

(二)SVG补偿装置使用的实际经济性

通过上面4个表的理论计算,显然,无论何种用电性质,SVG的使用都可以减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西安地铁采用一般工商业用电,结合二号线两座主变电站的2年多来运行实例,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来计算和分析SVG带来的经济性。

1、2010年12月全线带电后至2011年4月份,SVG还未投运,二号线处于列车调试期,还未接管和联调,时刻表演练还未开始,上线列车少,用电负荷小,功率因数在0.16-0.35之间,每月罚款在131万—48万之间。

2、2011年5月至2011年8月,SVG已经投运,运营全面接管车站开始综合联调,上线列车逐步增加,并开始运营时刻表演练,用电负荷不断增加,功率因数在0.54-0.84之间,每月罚款在42万—16万之间,功率因数逐步提高,罚款减少。

其中:2010.12月-2011.08月,无功罚款共计540余万。

3、2011年9月开通运营至今,SVG均在投运,供电功率因数在0.85-1.00之间,功率因数明显得到提高,每月奖励在1万元左右。

4、在正式运营后的夜间非运营时段,供电设备负荷率很低,投入SVG可以使功率因数提高15%左右;在用电高峰时段,供电设备负荷率较高,功率因数相对较高,投入SVG也能使功率因数提高5%左右。

(三)SVG补偿装置目前存在的问题

SVG内部大功率器件密集,散热和防尘是比较突出的矛盾,由此而导致的超温报警和板件损坏已有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尤其是脱保后)压力很大。

三、结束语

总之,不论是用电性质的选择,还是SVG装置的选用,全国各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差异,但大家的出发点是相同的,即最大限度的节省运营成本,本文依托工程、运营实例,通过对西安地铁二号线用电性质和SVG装置的经济性分析,总结适合城市地铁建设、运营和发展过程中的用电性质和经济性的选择,为需要者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西安地铁二号线行政中心、会展中心地铁主变电站供用电合同.

[2]西安地铁二号线主变电所电费清单.

[3]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及力率电费调整表.

第3篇

作为一名观察者,我一直被市场这种情绪化的反应感到无奈。官方说只是个传言,我也希望这确实只是个传言,不然就实在太可怕了。但一个传言就能引起这么大反响,更让人不得不反思。是什么造成商家集体理性恐慌的?为什么大家相信政府真会去这么离谱地查他罚他?

追根溯源,还是权力不受限制让公众没有可靠预期。商家对政府有了可靠的预期,就会扎扎实实地在你这投资兴业,这样你当地的经济繁荣才有了扎实根基。反之,因为没有可靠预期,恐慌到一定程度,就会集体弃市了。

市场经济是按规则运作的经济,因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又是讲信用的经济,因而市场经济又是德治经济。统而言之,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与德治统一的经济。在这里,规则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规则是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石,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市场经济框架,但是,规则和信用还是十分薄弱的环节,出现破损,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建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直至个别契约的正式制度。它是保证市场有效运作的基本原则,它决定着市场内部的结构和安排是否适当,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交易是否协调,从而保证社会分工、合作不断发展和扩大,使市场经济制度得以正常运转。

没有一个好的市场规则,市场就难以发挥它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同时,市场经济的基石和先决条件是要有可靠的产权。有了可靠的产权,市场经济自然而然就发展起来了,经济繁荣也就随之而至。没有了可靠的产权,市场经济就像是被釜底抽薪了一般,很快熄火下来,交易成本会大到让大家不得不放弃交易。沈阳这次的风波就说明我们的市场基石还是很不牢靠的,一夜退到改革前不是没可能的。

市场的传言今后还会有,市场经济永远不不会风平浪静。在改革进入关键的时刻,政府应进一步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尊重法制,更得管住自己,尤其是在市场本身弱不禁风的时候,更得管住自己的手。

第4篇

为什么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别国的承认?其背后的政冶、经济含义是什么?

为何拼争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与世贸经济规则有关。“入市”实际上是当年“入世 ”的遗留问题。当年,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签署了4个附加的条款,包括同意在加入世 贸组织的15年内,可以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体。

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当反倾销案发起国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可以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即“参照第三国”),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始作俑者正是美国。早在1980年,美国第一起对华薄荷醇反倾销中,美国商务部就采用了第三国的成本标准。而且,不仅美国、 欧盟、日本、澳大利亚频频动用此条款, 而且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也开始运用这个武器对付中国。 而作为替代国的印度,其平均原材料价格是我国的6倍,成本的高估使得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先输一招。 糟糕的是,我国可能将 要因此束手束脚长达15年。

经济背后的政治阴影

商务部一位官员承认,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问题,复杂而敏感,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牵涉很多政治、法律上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副所长胡国成说,去年,美国最大的贸易赤字来自中国,中国商品当然容易成为美国政治争议中的话题,指望贸易政策不受其国内政治因素的干扰是不现实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西方国家利用关税壁垒来限制中国产品的空间越来越小,反倾销几乎成为他们手中仅存的“撒手锏”,当然不愿意轻易扔掉“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法宝。

第5篇

市场秩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实现: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的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

人们不可能超越这个过程,一蹴而就地达到有序阶段。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程。对此,关键是要对市场秩序演化规律有清醒的头脑、正确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对策、措施。

一、对完善市场秩序的综合分析

我们研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与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制度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与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意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措施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意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预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与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问题,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把市场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安排。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明,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晰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与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晰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作用,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与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强制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点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如果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问题,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与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与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

第6篇

论文摘要:加入WTO,将会加快我国经济从传统计划体制向现代市场体制转轨的历史进程。为适应入世后国际、国内的新形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应建立与WTO规则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为此,要对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和创新。实现政府管理的国际化、宏观化、市场化、法制化、服务化、公平化、透明化和高效化。

加人WTO,是我国经济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人世,将会使我国经济告别封闭、半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迈向全面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历史性的体制转轨中,我国各级政府要通过加快改革转变职能,实现政府管理的全面创新,构建与WTO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为此,我国政府管理创新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化。WTO的规则规定,加人WTO的所有成员国,必须都要逐步开放各自的国内市场。人世后,我国要履行WTO市场准人的承诺,必须还要继续降低关税,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随着这些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外国企业、产品和资本将会大举涌人中国。同时,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也会因国外市场的不断开放纷纷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生产、经营和贸易活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正是在这种双向的互动中,得到空前的融合。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增强的一体化趋势,使世界经济的风云变幻,将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会更直接、广泛、深刻地影响中国经济。这种局势要求我国政府,必须要加强国际经济和贸易的管理职能,提高驾驭国际市场和处理国际事务的应变能力。

国际化这种客观形势要求我国政府要按照WTO的规则,调整原有的产业政策。为此,应该做到:在有限的保护期内,适时保护和发展壮大我国的幼稚产业;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体系,有效地抵御国际资本的冲击;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外贸管理战略和策略,冲破国外的“反倾销壁垒”;合理运用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机制,妥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和冲突;继续大力打击国际走私活动,防止国外廉价产品对我国市场的冲击。政府要通过上述举措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提高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宏观化。人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政府必须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是“无限”的。政府不仅对整个社会的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规划、决策、组织、监督和控制,而且还包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极大地抑制了企业的创新意识和活力。我国为扭转这种“僵死”的局面,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起点进行了20年的改革。然而迄今为止,政企还没有真正分开,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仍然十分严重。这些企业在干部任免、兼并重组、股票上市、投资信贷、跨国经营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仍要听命于政府,要按政府的“眼色”行事。但这种局面在人世后,将会逐渐得到改变。

WTO规则,实际上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规则,在WTO的23个协议中,只有两款与企业有关,其余都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条款。规范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改变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因此,我国必须尽快科学地确定政府经济职能边界,改变政府过大、过宽的管理权限,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应从竞争性的微观经济领域逐步退出,集中力量搞好对社会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宏观调控,把本来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权限,毫无保留地还给企业,使其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

3.市场化。WTO的各项规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为基础的。我国加人WTO,有助于在我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间接的管理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配置社会稀缺资源,调节总量和结构平衡。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奉行传统的计划体制,主要采用行政审批、行政规章和行政文件等手段,配置社会资源,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结果造成市场价格扭曲,传导信号失真;资源配置错位,社会资源浪费;行业垄断盛行,地区封锁猖撅等一系列严重问题,从而极大地影响和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今后的政府管理,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彻底改变行政主导型的管理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和优化资源配置。政府要通过培育各类市场,完善市场体系,发展市场中介组织,维护市场秩序等途径,保证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尽快实现我国经济的市场化。

4.法制化。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要适应全面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特征的WTO运行规则.必须要实现政府经济职能的法治化,把政府的一切经济行为纳人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我国在实现法制化方面,已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政府行为偏离法津的现象,至今屡见不鲜。有的地方政府、庇护本地区企业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甚至走私贩私;纵容企业编造虚假材料谎报政绩,骗取中央的优惠政策;少数政府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大搞,权钱交易,侵吞国有资产,挥霍国有资金。如果这些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政府职能的法治化就难以实现。

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加强行政立法,尽快出台《监督法》、《惩治腐败法》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并通过实行司法独立制度,对政府行为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逐步实现政府职能的法制化。

5.服务化。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是公众的政府,政府为公众服务是理所当然的事。然而,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政府习惯于用强制性的行政指令,控制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从而导致政府与公众“主仆关系”的扭曲和变形。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政府实际上成为企业的“主人”,企业也把政府捧为“上帝”。这种不正常的局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扭转。然而时至今日,有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还没有真正把服务作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主要职能之一,服务意识淡薄,官僚作风浓重。

加人WTO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及时转变观念,切实把服务企业作为管理经济的主题,加快服务职能的确立和服务功能的完善。当前,政府部门要努力做好:及时向企业提供所需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府规划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制定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秩序;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搞好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治理环境污染,美化市容环境等等,从而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6.公平化。公平竞争,是国际贸易组织的一项基本准则。它要求WTO的所有成员国政府,对境内任何国度、任何性质的企业都要实行同样的政策,给予同样的待遇,从而使所有企业都能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然而,我国政府对我国境内不同性质的企业,并未做到“一碗水端平”。这种不公平性,集中体现在政府对国有企业和外商企业所采取的优惠政策上。众所周知,近些年随着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日益突出的地位和作用,给予这些企业与国营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然而,我国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财政、金融、产业、投资、外贸等重大政策时,往往把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当作重点支持的对象。有的地方政府.还把搞活本地区大、中型企业当作“政绩示范工程”,对它们进行百般“照顾”。政府对外商企业更是“痛爱有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对外商企业实行种种特殊的优惠政策。外商企业在银行贷款和进出口权限的获得、税收减免、土地征用和用工等方面,均得到任何国内企业都无法得到的“超国民待遇”。而我国广大的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只能是“望洋兴叹”。我国政府这些不公平的政策,显然有悖于WTO公平竞争规则。

因此,我国政府,一方面要尽快取消对国有企业和外商企业的种种优惠待遇;另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和实施对中小型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扶持政策,以克服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的天然缺陷,使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原则,得到真正的落实。

7.透明化。WTO的规则规定,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必须及时公布各项现行的对外贸易政策、法规及实施结果,提高各国对外贸易制度和行为的透明度。这项规则,必将对我国建立和发展政务公开制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封闭的计划体制,因而政府管理行为也具有相当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的管理模式,正是各种违法行为滋生的“温床”。因此,人世后我国政府必须加快政务公开的进程,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强民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我国政府现行的监督机制,主要靠政府自身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补之于法律监督,来规范各个职能部门的行为,有忽视舆论监督的倾向,因而大大降低了监督的力度和实际效果。民众和媒体监督,比行政监督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更强大的冲击力和影响力。因此,我们要学习西方的经验,通过动用全社会的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政府在履行职能的整个方面和过程,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监督,促使政府职能部门公正、合法、负责地履行职能。

第7篇

我们探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探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新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索的新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新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和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和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新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和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新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新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重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办法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重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猜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探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办法,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和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新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新问题,采取预先防范办法,把市场新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新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新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功能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布置。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答应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实,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功能,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新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假如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楚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新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和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楚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新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新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新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功能,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和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新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新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和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布置和非强制性制度布置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布置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和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征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假如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新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经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和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和市场秩序的关系:“假如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和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新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新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新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新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轻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功能。要使竞争的积极功能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答应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功能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新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有关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重实施新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有关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功能。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熟悉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新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新问题,二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新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新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功能。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平安、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功能。

另一个新问题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新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和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重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非凡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非凡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和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功能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楚。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和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和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功能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新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功能。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和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布置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和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

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和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和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和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和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新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和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布置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布置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和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

第8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G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1-0060-02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价值保障。

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 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 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 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 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 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曲迎波.强化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支持的六大对策[J].中州学刊,2006(5):67.

[2]张素瑜.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6(5):42.

第9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民法;信用关系;法律形式

一、引言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下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生产及销售完全靠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生产,而并不是像计划经济那样一般由国家所引导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公平的经济、产权明确的文明制经济,但是在这理论上所有的这一切都是通过市场交换的规则根据市场的需求状态作出的强制性调整的经济形态,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缺陷就非常大。因此,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成为了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中之重。

二、市场经济中立法的作用

经济中民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民法在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一非同寻常的意义关系到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在整个法律的体系中,经济民法是不是拥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经济民法在众多法律,法规中,具有哪种地位,它的重要性会如何?然而经济民法的作用,在认定经济民法在独立的情况下,具体地体现了经济民法的重要性。经济民法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一个法律的部门的重要性到底会怎么样,这将取决于该法律实际运作中作用的大小。我国经济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的部门,从根本的角度上来阐述,是因为它在提供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经济民法的巨大作用表现在:经济民法决定了经济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运作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这种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民法的普通作用

努力保障政府监督管理市场经济。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的各种条件之下,国家政府通常情况下不会干预微观市场经济的发展,例如:干预企业经济上的正常运作。国家政府通过征收税款、实物标价、支出预算、银行利率等手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同时也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在必要的时刻将会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准则,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竞争公平、判处公正、财务公开是社会主义市场健康运行的具有必要性的规则,同时也是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经济民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将这些市场的规则进行法律化,让社会市场按照这些市场规则去做出合理并且符合规律的选择,利用亚当斯密口中那只“看不见的手”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下一样,在计划经济下,由国家政府去代替市场做决策。经济民法它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则合法化,具体化。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良性地而又有效地运行,从而建立起来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良性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经济民法的作用

1、努力建设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全面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维持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具有重大性质的任务和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决定性条件。人民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现如今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在很多重要的方面决定了发展的生产工作都能按照集体意志来办。《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他们给予集体组织比国企更大的自力,并且作出了很多很多应对的具体的规定,非常强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社会主义集体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

2、经济民法是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强力后盾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要想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办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生产、提高经济、提高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等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同时也需要对市场要进行宏观调控、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无政府性质的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当然,对市场的管理和调控也不能过于死板,以防止犯计划经济时期的错误。市场经济是很具有效率的,但是无法避免的是:它也存在着缺陷。

3、指导、促进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民法对于成功建立和完善经济体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确指导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民法不仅承认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努力维护现实社会中合法的各种事物,并且据此可以作出具有纲领性特点的明文规定,保证它相关的事物合乎法律地向前平稳发展。经济民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引导作出一系列至关重要的相关的规定,就是把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模范化、法律化。这就是充分运用法律的形式,提前地、有效的、有目的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指导到与发展规律相适应的轨道上来。

4、经济民法是推动我国发展对外经济的有力工具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国持久的基本国策,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战略措施。在现代这个社会,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十分密切,无论世界上的哪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都不可能孤立起来独自地闭关锁国式的发展。,就不可能缩短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上的差距,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现代化。但是我们必须主动扩大外贸经济技术的交流和合作,以便于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力度,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契机,经济民法的作用将更加显著。

三、结论

我国的社会工作以及各方面的钻研都剖析了这样一个道理:用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节为主要方面的经济民法用它本身平衡和自由的确认,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对可享受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及相对应的客观要求,对合法交易安全的保护和对交易便捷化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成功建立打造了坚实的基础。中国迈入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就是经济民法的完善和实施。需要我们不再把法律作为手段,而是将其当做我们正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伴着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其关键。经济民法作为调整各种平衡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关连着社会发展的目标,这充分表现了现代法律价值的经济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张笑天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彭万林.民法学(修订第3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