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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扩大;消费税;范围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烟、酒等11个税目、13个子目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根据其课征范围可分为无选择性消费税和有选择性消费税。其中,有选择性的消费税又可根据其对消费品涉及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课征范围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属于是有限型消费税。目前,欧洲实行增值税、消费税间接税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中间型消费税,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其应税的货物品目约15―30种,除了有限型涉及的传统品目外,更多地包括广泛的消费品、奢侈品以及某些劳务。世界各国在选择消费税征税范围方面,由于国情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为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引导形成合理的消费模式,在消费税范围的选择上,广度上都应有适度的扩大。另外,从实践上看,由于财政的原因,许多国家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都在逐步从有限型向中间型甚至向延伸型发展,时兴钟表、化妆品、营养品、珠宝首饰、家用电器、美术工艺品以及卫生设备等被愈来愈多的国家逐渐纳入课征范围。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既要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也要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逐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促进消费税的转型。
因此,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改革中,应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现有的公民的消费方式和习惯,重新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现阶段应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要加强对奢侈性消费,如夜总会、射击、狩猎、跑马、游艺、高尔夫球、保龄球、桑拿、保健饮料、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裘皮制品、高等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等产品的消费税的征收。
一、消费税的局部均衡分析
税收的局部均衡分析,是指只考虑税收对奢侈性消费品的影响,而不考虑税收对其他商品的间接影响。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一部分税收转嫁给购买者,一部分转嫁给生产者或要素供给者,转嫁的比例取决于供求弹性的力量比。一般来说,供给弹性较大的商品,生产者可灵活调整生产数量,最终使其在所期望的价格上销售出去,因而所纳税款可以作为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转嫁出去。而供给弹性较小的商品,生产者调整生产数量的可行性较小,从而难以控制价格水平,税负转嫁困难。同理,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其价格最终决定于卖方,也可以顺利地实现税负转嫁;但需求弹性较大地商品,买方可以通过调整购买数量影响价格,税负转嫁比较困难。如果把供给和需求结合起来考虑,则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税负容易转嫁;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时,税负转嫁困难。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政府征税的结果同样将导致税后均衡价格上升,而消费者支付上升的价格并不能被生产者全部占有,政府税收将由生产者与消费者共同承担,分担比例则取决于供求弹性比率。而在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市场中,税负的归宿将取决于定价模式的假定。如果任何一个垄断竞争者相信,对征税商品提高价格都会引起消费者转移消费至其他竞争者,任何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由此而不相应提高征税商品价格,结果消费者价格不变,税收全部由厂商承担。相反情况是如果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对征税商品联合行动,同时提高商品价格,则大部分税收可能被消费者负担。
奢侈性消费品基本上都属于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的商品。根据以上分析,对它们征收的消费税大部分由商品的提供者承担,必然会减少这类商品的供给,这可以从源头上遏制不健康消费,引导生产和消费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税的一般均衡分析
上述分析仅说明了消费税在奢侈品商品中的归宿。可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供求关系等因素都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可能会在整个经济中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一般均衡分析所有商品、生产要素的供给和需求都达到均衡时的价格决定,以此确定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对其他商品的影响。从消费的角度看,政府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将使消费者减少对其购买,转而购买其他产品,从而增加对其他产品的需求替代效应,将使其价格上涨,而奢侈性消费品相对价格下降,于是税负就会从奢侈性消费品消费者扩展到其他商品的消费者身上。更进一步说,税收负担不仅会落在奢侈性消费品的消费者身上,也会落在所有消费者身上。
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必将增加其他商品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虽然存在穷人帮富人纳税的不合理现象,但是,由于非奢侈性消费品数量多种类广,事实上每单位的非奢侈性消费品,消费者所承担的税收增加额度很小,而且,由于税收的负担者人数多、范围大,能够更加有效的保证财政收入。
三、消费税征收与国民经济增长的计量分析
分析消费税的征收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可以借鉴Cobb―Douglass函数,在科布-道格拉斯函数中加入消费税征收这个变量,通过分析消费税变化率与国内生产总值变化率的关系来确定消费税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而且,由于我国GDP基础存量大,其现值不仅仅受资本和劳动投入量的影响,前期的GDP值对当期GDP有很大影响,所以建模时也应该考虑GDP存量因素。因此建模时必须采取差分法,模型可变为:(GDP)=(A)(K)α(L)βf(cons)f(GDP(-1))其中GDP表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A为常数项变化率,K表示国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L表示国内就业总人口增长率,CONS表示消费税征收总额增长率,GDP(-1)表示国内生产总值前期增长率,数据如表1所示。
由于消费税征收总额数据是从1994年开始,而2004年的数据暂时没有,所以所有的分析数据都是从1994年到2003年的(以上数据来源于国研网)。
将以上数据代入计量软件可得表2:
将统计分析结果代入方程,得:
(GDP)=(2.353709)*(K)0.624543*(L)0.572154*(CONS)-0.154682*(GDP(-1))0.538776
从经济意义上来考虑,K、L的系数均大于零,表示GDP的增长率会随着资本和劳动的投入量的增长率而增加,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CONS的系数小于零,表示随着消费税增长率的增加,GDP增长率将呈下降趋势,GDP(-1)的系数大于零,表示前期GDP增长率越大,即起点越高,当期GDP增长率就越大,这也显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从统计意义上来考虑,以α=0.05,n=10,k=4,查t分布表和F分布表,得到临界值:t0.025(5)=2.571,F0.05(4,5)=5.19,可见模型除cons外其他变量的t统计量和F统计量均大于临界值,但cons可以通过α=0.1的检验,各个变量以及整个方程显著,模型中R―squared值为0.979714非常接近于1,方程拟合优度高。模型使用差分法建模,故肯定不存在序列相关性和多重共线性,根据Cobb―Douglass函数的性质,方程肯定不存在异方差性。因此,以上模型基本能够反映加入消费税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存量变量后Cobb―Douglass函数模型在中国使用的实例。
从以上模型可看出,因为消费税增长率的系数小于零,所以消费税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呈反向关系,这主要是因为我国GDP的增长主要是由投入推动,而不是由消费拉动,在相同口径下,消费税的增收变化得越多,说明居民消费增长越多,也就是消费越多,储蓄就越少,投入量越少,所以GDP增长率将呈下降趋势,降低经济发展的速度。
所以,要使得我国的经济取得更快的发展,必须在保证基本消费的前提下鼓励更多的储蓄,更多的投资。当前必须消减奢侈品的消费,引导居民合理消费,为国家后期建设储备更多资本。因此,必须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
参考文献:
1、朱福兴.消费税归宿的均衡分析及启示――从税收负担归宿的均衡分析谈消费税改革[J].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3(4).
2、杨卫华,杨静.扩征消费税是发挥税收调控作用的需要[J].经济前沿,2000(11).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重要性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工作中,需要深入了解与分析我国的法律背景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不仅需要满足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要求,还要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式进行深入分析,实现市场经济的均衡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与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更好的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需要对事业单位的经营模式及管理内容进行研究,推动财务会计工作的顺利实施[1]。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财务会计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着推动作用,因此事业单位要对财务管理工作予以重视,充分了解我国当前宏观经??发展的相关要求,获取市场信息为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提供依据,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保障。在财务会计工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会计规范要求执行,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加强财务信息披露,避免出现财务信息失真的现象,确保事业单位的发展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为财务会计规范工作提供支撑。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
根据地税部门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营单位等作为生产经营或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照相关会计规范及收付实现机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应税获取率来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因此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工作中对税收征纳产生重要影响[2]。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中,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存在一定的联系性及差异性,在事业单位的税务核算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如事业单位的经营及发展过程中,事业单位不仅存在应税收入,还有非应税收入,在对两种收入费用进行划分时,需要分别对两种收入费用进行科学划分,从而保证税收征纳的金额更加明确与清晰,但在对收入费用进行核算及操作时,加大了会计工作量,从而导致事业单位在核算过程中,并不严格按照税法来实施会计规范工作,对税收所得及会计记账工作也没有根据税法来展开。因此税务局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及税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制定了明确的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办法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对事业单位会计规范工作及税收征纳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税收征纳的本质及其影响结果,提出相应的对策[3]。
在对事业单位所得税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事业单位中会计制度,对税收项目、免税项目及相关费用进行明确划分,相关税务部门对不同的事业单位所应缴纳的税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经营服务、商品销售或产品生产等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率是8%,而其他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率为5%,在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根据应缴所得税=所得额*所得率;应纳收入=单位收入-免征所得税项目收入进行计算[4]。虽然这种计算方式简省了事业单位税前调整这一环节,对所得税的征收进行大幅度的简化,提升了税收的征管效率,但实际上是转化了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应缴税款与流转额大小及其税率有关,对纳税企业的实际运营成本、收益水平及管理费用等无直接关系。在对不同行业的事业的那位的所得税率根据档次尽心划分,具有较强的单一型,与实际的收益水平有着较大的差异,从而使税负合理性及公平性降低,为纳税人提供了漏洞,在税收收入计算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误差。
1.“营改增”概述
在市场经济发展多元化的情况下,一直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将会出现更多的经济冲突,甚至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结构造成严重干扰,不利于升级转型。我国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行消费者增值税。这种增值税的施行对我国的经济税的征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改革范围扩大。首先,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就会影响增值税的功能。增值税的理想增收情况,是建立在普遍征税的前提上的。每一个征收环节都紧密联系,互相制约,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的话,其他环节也会受到很大影响。现有的国有税收制度,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货物,而营业税的增收对象是劳务,所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税收链,也就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导致税收项目配比对不上。在我国的减税工作中,营改增是减税工作的重要项目,营改增不仅仅可以降低缴税的税负,也可以让缴税的企业从缴税中获得更多利益。营改增不仅仅能够刺激市场经济的改革,还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2.“营改增”后税收影响分析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同时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会给我国税收征收造成很多困扰。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企业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变化。所以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面对的是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产品销售行为越来越多养,商品和劳务通常会混合销售,虽然可以按比例确定税收征收的范围,但是划分比例的准确度不是很高,这对税收征收就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另外,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商品销售不再局限于线下销售,电子销售平台为网络经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所以对于商品的税收征收范围的确定就增加了难度。如果分析国外的征税经验就可以发现,他们都是同时征收商品和劳务税的。在现有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是将逐步扩大的,增值税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将逐步取代营业税,这也是我国税收体质改革的必经之路。虽然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降低企业的缴税税负,同时避免重复征税,但是其的效果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是不一样的,所以还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类型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微调,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取得预期效果,促进我国税收征收的发展。
3.“营改增”后各类企业税收征收的管理
3.1国有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营企业向国家交纳的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重中之重。国家的财政预算都是由税收支撑的,如果没有征税,那么国家建设也就无法进行,所以,税收征收的管理工作需要格外重视。我国的税务机关需要加强税收征收的管理,保证税收征收的合理进行。另外,加强对各地税收征收的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税务部门不仅仅要提高税务干部的征税意识,还要正确实行税收政策。纳税鉴定和纳税检查是税收征管中不可缺少的两项,也是税收针管必须实行的重要手段。纳税鉴定可以让企业明确税收制度,明确税收界限。税收征管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责任,是需要全民参与的,只有发动群众,合理征税,才能更好地完成国家税收工作,促进国家税收工作的发展,也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3.2私营个体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这对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征管工作,将起巨大的推动作用。几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我们仍需看到,当前个体、私营企业税收仍然是税收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才能适应个体、私营企业队伍不断扩大的形势需要,有利于缓和征管力里不足的矛盾。所谓专业化管理,就是自市局、县、区、分局到基层税务所(组)均单独设立征管机构,统一编制,单独下达税收计划,人财物垂直领导,实行三位一体的一条龙管理办法。据目前个体和私营企业在征管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难点的客观情况,在当前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管理实行征、管、查分责后,实行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已势在必行。
3.3涉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外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都需要进行征税,但是由于企业性质和国有企业不同,税收征收工作上就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涉外税收同样具有经济调控和管理监督的职能,并且涉外税收的征收,有助于我国打开国际经济市场,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涉外税收的征收应当符合我国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征收,征收期间一定要重视税收征收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如果出现征收问题一定要做到全面协调。
4.“营改增”税收征收管理的未来发展
税收征管模式是行为管理科学范畴的主要内容。作为税务管理的税收征管,它必须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革,它与纳税人、税制结构、以及和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密切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税务机关需要探索和建立相互制约的“分离”的征管模式税,打破传统的“一统”的征管模式,原来“一统”模式的最大弊病,是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征管工作透明变差,不利于严格以法治税。近年来,各地涉外税收机关在总结原来“一统”模式的基础上,扬长避短,把原来“集征管查于一身”的“一统”模式改为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收管理和检查两分离的模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纳税户数多少、征收管理工作基础好坏和税源分布情况等不同,各地对“分离”模式的做法,可以因地、因时、因人制宜,不必强求一律。总的说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人员分离”,另一是“机构分防”。所谓“人员分离”是指在一个征管机构内,把原来的专管员划分为管理人员,征收人员和检查人员,分别负责管理、征收和检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专业化管理。
1、契税,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营业税,对在我国境内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税;
3、印花税,对经济活动、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法律依据】
(一)德国房地产税制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德国是土地私有制国家,对拥有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征收土地税;对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纳税人为土地所有者及房屋所有者。
2.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税计税依据土地登记的状态和价值确定,一年一缴;房地产税按照用于出售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至5%征收;不动产交易税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的2%至3.5%征收。其中,对土地和房地产价值的评估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并实行“指导价”制度,只允许土地和房地产价格在“指导价”的合理区间浮动。
3.税收优惠政策。德国房地产税对居民住宅与其他买卖和经营性质的土地、房屋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对自有自住的房屋不缴纳房地产税,只缴纳房屋所在的土地税;对参加住房储蓄的纳税人给予奖励;对自建房和购房的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税收调控政策。为抑制房价上涨,德国通过税收手段加大不动产交易成本,对不动产的买卖除了征收土地税、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外,还征收15%的不动产买卖差价盈利税;2009年起用于出租的不动产,对租金收入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
(二)新加坡房地产税制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新加坡对所有房地产均征收物业税,物业税属于一般财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纳税人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新加坡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房屋年价值,房屋年价值用年租金来衡量,由国内税务局对房地产年租金进行综合评估,对自住型房地产征收4%的物业税,对其他类型房地产征收10%的物业税。
3.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采取不同的税率,对购买自住型、小户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投资性质以及改善型的购房人采取较高的税率;二是采取累进制税率,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收,2011年起,对于房地产年价值低于6千新元的房地产免征物业税,对年价值在6千至2.4万新元的只征收高出部分的4%,对年价值超过2.4万新元的征收高出部分的6%。
4.税收调控政策。新加坡政府为控制高房价,对超过100平方米的房地产征收更高倍的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
二、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经验借鉴
(一)房地产税制体系完整,征税对象范围广
对房地产取得、保有和转让环节都设有相应税种,且以保有环节的税收为主,对保有环节征收较高的税收能够有效避免房屋空置,提高房屋、土地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同时鼓励住房人购买小面积房屋。征税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拥有的各种类型的房地产,由于房地产税收征收范围广、税源稳定,房地产税收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如美国,房地产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以上。
(二)计税依据明确,税率设置灵活
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较为统一,有独立的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随着经济增长而提高,相应税收也会增加,起到自动调节房地产价格的作用,也更加客观、公正。税率设置层次丰富,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使低收入者、购买自住型住房者、小面积住房者纳税更少,高收入者、购买投资性住房者、“豪宅”购买者等纳税更多。
(三)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较为完善
一是建立了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健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公开查阅制度减少了房地产的私下交易,增强了房地产税制的有效性;二是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有独立的机构评估房地产价值,并具备标准化的房地产评估理论和方法,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如美国的财产管理处和财产评估办公室,新加坡的产业估价及核税处等。
(四)实行多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各国都设置了专门针对自住型购房者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住型住房购买,如美国对自住型住房进行减免税,另外房地产税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可以从州政府得到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或现金补偿;德国对自有自住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新加坡对自住型房地产实行较低的税率。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税收目标不明确
我国房地产税种类较多,而每个房地产税税种具有不同的政策目标,所以导致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政策目标不明晰、不协调。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存在的弊端,使得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难以发挥效果,而且,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种在法制上并不健全。
(二)征税范围狭窄,征税对象不完整
一是我国目前存在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经济蓬勃发展,一些单位、个人到农村地区进行房地产投资进行合理避税,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二是我国目前征收的房地产税主要是对个人经营性房地产征收,对个人自住房地产不征收,导致无法通过该项税收调控房地产价格、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等。
(三)保有环节税负轻,流转环节税负重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轻保有、重流转的现象:一是在流转环节的税收种类较多,保有环节的税收种类少;二是在流转环节的税率高,保有环节的税率低。相关资料显示,针对城镇土地持有环节上所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最高只有30元/年•平方米,而对于非经营性用房免征使用税。而我国对流转环节却征收高达30%-60%的增值税,这样不同环节的征税标准差距过大,会严重降低房地产税的调节效率。
(四)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房地产税种繁多且存在多个征税标准,如面积、交易价格、投资总额、评估价格等名目都是计税依据和课税标准。征税标准不一,既增加了征收房地产税的难度,又降低了房地产税对市场的调节力度,违背了房地产税设置的初衷。这种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的不合理性,也使得房地产税收收入增速房地产税制国际比较研究与房地产价格增速不同步。
(五)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未正式落实,不利于房地产税相关税种设置,同时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二是房地产价值评估制度不健全,缺少专门的机构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素质无法满足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需要。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政策建议
(一)扩大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使房地产税逐步
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财政收入来源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扩大至所有国家、集体、个人拥有的各类不动产,包括农用土地、农村房地产、城镇居民房地产以及闲置的土地、房屋等,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房地产税是一项稳定的税源,应通过扩大税源基础,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二)简化房地产税种,防止重复征税,重点培育
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合理分配不动产税种在取得、保有和转让环节中的设置,降低转让环节的税收,提高土地流动性,刺激土地供给增加,重视不动产在取得和保有环节征税,通过增加对保有环节的征税,可以提高不动产的使用效率,降低房屋空置率。一是取消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的收益以保有环节税收征收;二是对契税实行差别化税率,调节不同收入群体、不同购房类型的征税标准;三是扩大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范围,对个人自住型房地产征收房产税。
(三)合理确定计税依据,灵活设计房地产税率
科学合理选择房地产税基,有效消除房地产税收不公现象。一是以房地产市场价值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每年对房地产价值进行一次评估,避免以房地产原值征税带来的不公问题;二是以房屋的租金收益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房屋租金每年进行一次评定,以更好地体现房地产升值因素。在房地产税率设计上,可以采取累进制,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并赋予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调节税率的权利,由地方政府依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居民购买力水平,以有利于地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自主调节税率。
(四)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完善房地产价值评估制度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城市建设;建议
财政税收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它是调节市场经济的手段,它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减少贫富差距方面有重要作用。但其发展至今,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对于税收征收的监管制度的缺失,民主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税收制度的需要不断地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状况,以及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的消极等问题。
一、财政税收管理的现状
市场性、现代性和开放性是财政税收的三个特征。财政税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市场经济产生了资源和收入的不平衡,而社会主义的目标实现更多的公平和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市场经济建立发展的基础是财政税收。在城市建设中,财政税收的作用不可忽视,其不管用于城市的教育、公共卫生、学校,还是民生、科学、文化,对于城市的建设发展都起着飞快地推动作用。税收政策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现代税法体现了公正性和时代性。税收政策是公平的,是对每个达到缴纳税收收入额的人进行强制和无偿征收。税法也具有其开放性,财政税收的用处公开于众,税收政策公开于众,也让人民感觉到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财政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决定了如何看待财政税收问题,在城市建设中针对财政税收管理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如今,我国财政税收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财政税收管理的力量被地方管理的力量压制,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被调离,对于城市税收管理的监管监督不到位,这样会产生很多偷税、漏税的行为;财政税收没有严格的管理体制和监督制度,以至于财政税收的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工作态度都没有得到保证,导致很多弊端或产生一些问题;或者财务管理不够公开化的问题,以及民主管理机制尚未形成的问题,财政公开化、民主管理机制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同时也受到人民的监督,使得财政税收管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资金使用不当,财政税金的使用对于城市的发展的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利分配不合理会导致财政税收资金的严重浪费,资金的使用效率会大大降低;预算工作中所产生的问题,预算工作是财政税收征收管理发放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预算为财政税收征收等工作做了铺垫和准备,但我国对于预算的重视程度不够,预算的不合理导致在征收过程中还可能与纳税人发生冲突,影响纳税人的积极性。
二、对城市建设中财政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更加完善的税收制度。针对财政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需要调整税收制度,保证财政税收工作稳步进行。与时俱进的完善税收制度,在考虑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状况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具体来说需要改善重复纳税的情况,可以通过调整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方式。在税收上,也应该减少中小企业的负担,减少对其税收的征收,鼓励其发展,进一步带动城市的就业和经济的发展。对于地方财政税收也可以优化其税收结构,使税收的征收更具合理性,促进经济的提高。总之,税收制度的完善需要考虑更方便的问题,结合中国国情和市场经济状况。(二)改善税收资金的分配。提高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率需要建立在改革和完善财政税收的管理体制上。为此,要不断加强财政税收的管理职能,要建立全面、合理、客观、有效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不断地整合财政税收资源的基础上将所得资金纳入到平常的预算管理之中。既要增加对于预算的重视度,合理地进行预算,又要对于税收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建立行之有效的税收管理体制和利用完善的民主制度对财政税收管理进行监督,获得人民的信任,对于财政税收的征收也有很大的益处。(三)加大财政税收监督力度。当前我国的偷税、漏税行为仍在不断增加,对此一方面需要完善税收监督制度,一方面纳税部门需要有专门的人员监督企业的纳税。完善的税收监督制度可以保障税收工作顺利尽心,尽量避免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避免在税收征收时所产生的企业不道德的行为,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使得国家财政损失,不仅企业没有尽到影响国家尽到的义务,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也会影响财政收入作用的发挥,削弱国家财政税收管理的作用。因此,应加强对于财政税收管理的监督,引进民主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积极性,避免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的发生。(四)改革税收制度,提高财政收入。改革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公用事业附加税。由于城市税税基较小且汇率较低,在城市建设方面资金的专项税收来源不足,城市建设税和相关的公共产品附加税没有成为城市建设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应该及时对此项税收进行改革:一是改此附加税为独立税,不以“增消营”为基础,减轻税收变动的影响;二是增加征税范围,维护征税的公平性,对外商设置合理税率,以及对土地和财产税制的完善。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壮大,财政税收管理也不断发展和完善。虽然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可以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不断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监管力度,提高财政收入,调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对财税收支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规范,规范市场经济中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管理的作用,利用财政税收带动城市建设的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发展。
作者:齐相永
(泊头市城市管理局 河北 单位:泊头市城市管理局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企业 税收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须解决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综合治税体系和综合治税网络,积极扩充税源信息渠道。具体来讲,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联系的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的定期获取,并对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招投标以及投资完成进度等及时、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潜在税源信息.实现现有税源信息准确、真实、可靠。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
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须解决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综合治税体系和综合治税网络,积极扩充税源信息渠道。具体来讲,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联系的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的定期获取,并对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招投标以及投资完成进度等及时、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潜在税源信息.实现现有税源信息准确、真实、可靠。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首先,我代表xx税务所全体干部职工,向应邀前来参加文秘部落税务所成立挂牌仪式的各级领导、兄弟部门及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代表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诚挚地感谢!
撤消原xx征收分局,设立xx税务所,是市局党委根据省及xx市地税局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更好地适应新《税收征管法》,进一步加强农村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而进行的机构调整。新成立的xx税务所,是市地税局派驻xx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机构,负责xx、xx两镇范围内所有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近几年来,原xx地税分局在市局党委及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及广大纳税人的帮助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年年都能圆满完成局党委和地方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加强税收管理、组织地方收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大力支持、配合分不开的。借此机会,我代表税务所全体人员向几年来一直关心、支持地税工作的各级领导、社会各部门和广大纳税人表示衷心地感谢!
xx是xx的“南大门”,也是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xx税务所成立后,我们将在市局党委和地方两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驻在地方,热爱地方,服务地方,振兴地方”的思想,秉承和发扬原xx分局良好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人为本,依法治税,强化服务意识,服务地方经济,为推动和促进xx、xx两镇的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我们也真诚地希望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广大纳税人一如既往地关心、帮助、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和批评。
我们相信,有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有社会各界的大力帮助,有广大纳税人的配合支持,我们一定能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一定能为xx、xx两镇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