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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年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20*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请记住我站域名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筹建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
为了加强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组建质量,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全国各地城市地方人民政府颁布了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查的规定。如上海的《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中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划分为三级
1.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必备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50万平米以上,或者管理涉及物业在20万平米以上;
(2)管理物业类型三种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两种以上,物业类型是指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办公楼、商场、厂房等以及其他特种房屋(下同);
(3)管理物业必须有两个以上为优秀小区或者大厦,且管理达标面在50%以上;
(4)企业经理或者常务副经理必须从事物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5)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10人以上;
(6)企业经营年限必须在3年以上;
(7)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必备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3万一20万平米,或者管理涉外物业1万~5万平米;
(2)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人员3人以上;
(3)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3.处于以上两种类型之间的为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物业规模3万平米以下或涉外物业规模l万平米以下的暂不定级。
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营资质审批时所要提供的资料
1、内资企业(全民、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1)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申请报告;
(2)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管理章程;
(4)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书;
(5)验资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拥有或委托管理物业证明(委托管理协议书);
(8)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9)其他有关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除需要提供内资企业申报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的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标准文件。3.私营企业
(1)业主身份证明(复印证);
(2)业主的工作简历;
(3)申请资质审批的报告;
(4)管理章程;
(5)验资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拥有或委托管理物业的证
明;
(8)雇员的名册;
(9)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10)其他有关资料。
二、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批程序
国家房产行政管理体系——各地区房产管理局收到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报告及申报资料齐全后,在一定时间内(通常规定为两个星期内)审核完毕,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其他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在手续办完后才能对外营业。
三、物业管理公司设立和工商登记
(一)组织机构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依照《公司法》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两种。
(二)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在注册登记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为了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有必要搞清楚。
1.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应含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物业管理是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完善,是一个复杂、完整的系统工程。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参与社会分工,实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良性循环,促进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
(2)对所管理的房产及各类附属设施进行科学的管理与养护,使其物业保值、增值,延长其使用寿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财富的节约。(3)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所以应以业主(使用人)为对象,开展各类经营业务,寓经营与管理十服务之中,提供全方位的方便服务。
(4)发挥物业的最大使用功能,为业主(使用人)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5)履行社会管理义务,积极开展两个文明建设,致力于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2.经营范围根据物业管理的行业特点和经营宗旨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建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一定规模的区域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环境进行配套建设、经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区再开发相结合,开发区域内部建设与全市性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地面房屋建设与地下设施建设相结合,住宅建设与服务、管理、环境等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凡具备综合开发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都应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由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 综合开发管理部门
第六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拟订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和有关实施细则,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二)协调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活动中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三)组织编制全市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实施情况。
(四)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建设和经营活动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五)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基金的收缴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
(六)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企业资质审查。
(七)管理商品房市场并会同市物价、房管部门管理商品房价格。
(八)负责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综合开发工作机构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城市建设需要,对综合开发企业和开发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章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
第八条 综合开发企业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受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 综合开发企业的设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企业发生法人、名称、场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的变更或分解、合并、转产、关闭等情况时,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事宜,并报综合开发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综合开发企业必须在核定范围内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建设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进行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所有在本市从事综合开发活动的单位均应接受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进行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由综合开发工作机构根据本市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并组织编制可行性报告。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机构以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企业。综合开发项目必须由合法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综合开发工作机构应与中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签定合同。
第十七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资金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预算内投资;
(二)自筹资金,包括开发企业自有资金、预收购房款、各种方式的集资及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三)外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综合开发项目的企业有权采用招标方式选择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有权对规划、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有权对施工组织、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综合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控制指标和设计图纸时,必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综合开发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承担综合开发项目的企业对组织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技术档案和资料汇交市建设档案部门保存。
第二十四条 综合开发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交纳税、费和使用企业留利,有权拒绝不合理摊派。
第二十五条 综合开发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限于自己开发建设的土地、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经营方式包括: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房屋的出售、出租。上述经营方式要按财税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域内有经营收入的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点,其产权属于投资者。可以由投资者在有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出售、出租给专业单位使用,也可由投资者自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未经综合开发工作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开发区域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经营,并没收非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擅自从事综合开发建设和经营的;
(二)开发公司越级承包开发项目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规划或设计图纸的。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开发建设任务的,由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在此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标或承接新的开发任务。
第三十条 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关键词:高速公路服务区;业务外包
一、业务外包的定义及服务区业务外包的实质
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门业务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承包方)完成的经营行为。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业务外包实质上是租赁经营,即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将所辖服务区的经营权进行对外租赁,每年向承包商收取定额的租金。
相对于自主经营而言,租赁经营虽能减少由于自主经营而导致的亏损风险及管理困境,然而,其并非就意味着没有风险。倘若承包方在租赁期间没有实现成功经营,就会直接影响至服务区后期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广大的司乘人员而言,他们会认为是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而非承包方存在经营问题,进而有损高速公路的公众形象。
二、业务外包的优势
(一)业务外包能够使企业专注核心业务
企业实施业务外包的目的,在于借助外部资源的优势来弥补及改善自身的弱势,转嫁非核心业务,从而集中发展核心项目。譬如,高速公路运营单位通常会将所辖路段服务区的经营权进行外包转让,而不会轻易放弃所属路段收费站的经营权。这就是业务外包通常强调的外包范围,即避免将核心业务外包。
(二)业务外包能提高企业资源利用率
企业实施业务外包能够扬长避短,将自身的精力集中于核心业务上,利用承包商更有效、更经济的专业技术及知识,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企业原有的资源优势,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提升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反映速度,强化企业整体的竞争优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通过业务外包可以转变经营思路,积极有效利用自有资源,降低资源闲置率,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三)业务外包能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通过实施业务外包能够专注于自身的核心业务,集中现有的自身资源和优势项目,转嫁经营风险,避免经营失败,从而能够达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三、业务外包活动中的主要问题
(一)外包范围及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
业务外包中,服务区与承包商之间实际上形成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外包承包商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服务区对外的市场形象。因此,在实施业务外包的过程中如何择优选择外包承包商是首要问题,一旦判断抉择失误,就会直接阻碍服务区的后续可持续发展。
(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
高速公路服务区与当地从事餐饮、商品零售等商业服务业同行相比,具有地理优势,服务区在采取业务外包方式后,成功获取竞买资格的承包商在服务区从事的商业经营实际上就处于垄断地位,再加之多数服务区管理者只顾及承包商承包费的获取,不重视服务区日常经营的监管,导致服务区业务外包监控不严。同时,司乘人员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只能选择在服务区内加油、就餐及消费,垄断促使经营承包商往往只求利益、不求服务。事实上,服务区内多数商品的定价远高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而提供的服务水平却远低于市内的经营场所,这往往会降低在服务区进行消费的司乘人员的满意程度,从而减少他们选择在服务区内消费的次数,致使服务区难以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三)业务外包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施业务外包的过程中,如果企业尚未引入外包承包商竞争机制,尚未对候选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无法确保业务外包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极有可能损害其他候选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加重服务区内部人员的腐败问题,甚至会导致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及服务区相关人员涉案。此外,如果业务外包活动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服务区更有可能会面对遭受外部处罚及经济损失的风险,最终会致使业务外包活动的失败。
(四)业务外包活动中资产管理不规范,资产使用未授权
在完成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后,服务区管理者未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资产使用权移交协议,致使外包承包商擅自改动服务区内所有标识、标牌及名称,改变承包经营范围内建筑物的结构、外观及用途,甚至将所有权原本归属于服务区的财产进行转让、抵押或搬离,极易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
四、针对以上主要风险提出的完善措施
(一)科学制定外包策略,合理明确外包范围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外部环境要求及自身发展战略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业务外包策略,合理明确业务外包范围,避免将核心业务外包。同时,在执行业务外包的过程中,运营单位应建立职能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业务流程的授权审批程序,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与制约。
(二)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确定外包价格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综合考评内外部环境因素,积极引入外包承包商竞争机制,对候选供应商统一实施竞争性谈判,合理确定最优外包价格。不应一味追求高额承包费用,与企业倡导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相背离。
(三)建立审核甄选机制,择优选择外包承包商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实施业务外包的过程中,建立外包承包商资质审核及甄选制度,择优选择外包承包商。一般来说,选择外包承包商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承包方的经济实力、资质认证及等级以及承包方委派到服务区履行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专业胜任能力及任职履历。显然,外包承包商的经济实力是管理者评价和甄选承包商的关键环节。采用公开竞价方式选择承包方的,应当符合《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申请资格的竞买人,在拍卖行组织的拍卖活动进程中,以最高应价者作为拍卖标的成功买受人。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即成交承包方应及时与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承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省交通投资集团、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规范性管理要求,依法进行经营。
(四)强化外包监管力度,积极发挥外包优势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加强对外包承包商的监管力度,成立服务区监督管理委员会,积极履行《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管理职责。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服务区管理者有权监督、检查外包承包商的日常经营是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省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服务区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各类创建活动的标准。如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承包商的经营管理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制度,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危及服务区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时,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责令承包商立即整改。倘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服务区管理者有权下达书面通知要求承包商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所有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五)加强内控管理制度,打压商业贿赂行为
在实施业务外包的过程中,为了有效预防商业贿赂行为,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可以将企业文化控制及授权审批机制进行有效结合。一方面,通过企业文化的宣传,将企业反腐融入公司的价值观,让公司员工逐渐养成廉洁的思维习惯,促使反腐理念慢慢地转化为员工自觉的清廉行为。另一方面,需严格制定授权审批机制,细化操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坚决杜绝由一人完成整个业务流程的现象。
(六)严格规范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权限
在完成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后,服务区管理者需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资产使用权移交协议,该项协议明确了管理者与供应商间的权利及义务,以确保服务区管理者与承包商之间对使用权移交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异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在承包商承包经营期限内,未经服务区管理者同意,承包商不能擅自改动经营项目建筑物结构、自行拆除嵌装在建筑结构的设备及附属设施,更不能损坏建筑物内原有的设备。此项协议的签订可完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及完整。
五、结语
高速公路服务区业务外包是大势所趋。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唯有完善业务外包控制活动,严格监控控制活动涉及主要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并给予相应的控制措施,才能确保服务区业务外包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外调查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包括:
(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调查,是指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本办法所称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境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从事涉外调查,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
(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宣传、迷信的;
(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九条涉外市场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不得通过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二章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第十一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具备第十一条第(三)、(六)、(七)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是,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第十三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用以证明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第十八条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
第三章涉外调查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二)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三)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四)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五)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六)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涉外调查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调查对象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目的,不得冒用其他机构的名义,不得进行误导。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
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第二十七条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对在涉外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第三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第三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关键词 气象影视信息电视传播;广告模式;启示
中图分类号 F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82-0208-01
在日常生活中,气象影视信息已经成为广大民众重要的生活元素之一。人们出行、工作、举办大型活动,都需要通过气象影视播报及时了解最近的天气状况,进而更好的统筹安排。随着卫星雷达在气象服务中的广泛应用和预报精度的逐步提高,气象影视传播也在不断发展演变,成为了气象部门及时预报预警信息的主要媒体平台,服务于广大民众。如何在气象影视传播中建立有效的广告模式,并从中得到启示,对发展气象信息传播有着很强的实践意义,本文从以下几点论述:
1 分析受众者的喜好
在气象信息过程中,研究受众者的心理状态是取得成功的关键。什么样的形式是观众喜闻乐见的,怎样的方式能够更快速有效的传递精准的气象信息,是分析的重点和难点。
我们可以用广告学中的研究应用到气象学的媒体化技术,广告学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能够将营销的商品进行商业包装,从而相关的信息准确的表达给消费者,并达到普及化的效果。其次,它研究受众人群的心理,或者研究怎样能调节消费者的心理,调动消费者购买的欲望,以及如何能通过广告的形式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因此,如果在气象报道中运用广告学模式,以提升节目的播放效果,其关键就是要全面分析受众的喜好。如观众喜欢收听的原因,观众关心天气预报中哪个环节,对于现在的气象预报有什么建议等等。在气象播报中,如果能够将这些问题解决得当,播报的效果会显著提升。不断将气象影视传播的方式规范化,层次化,条理化、创新化,保证及时气象信息的同时推出新的气象播报方式,充分发挥灯光、动画、影音等媒体效果将播放形式全方位包装,给受众耳目一新的感觉。
2 锁定目标受众人群
在营销过程中,其效果直接取决于营销的手段及营销方式,这也是广告模式的核心理念。因为商业运作中的关键因素是投资,只有有投资价值的策划才会得到批准,进而有后续发展的必要。这种方式的优势体现在诸多方面,如成本控制、风险评估、市场预测等。在气象播报领域中也要引入相应的操作方式,最终决定气象价值以及播报效果的是观众,所以要研究播报的预期效果,通过何种播报形式能够达到播报效果最大化。反过来讲,采用广告学方式进行气象预报节目策划,目的是降低其制作的无原则性。在发展气象预报节目时,可以吸收新鲜元素或者观众感兴趣的话题,既能够提高收视率,同时也能够增加节目的趣味性,一举两得。
3 突出广告的策划及表现形式
从某种意义上分析,广告是一种策划的模式和过程,通过一些理念的具体实施而起到理想的效果。广告既要体现其中的目的性,同时也要展现其操作。
广告的简单释义为广而告之,是通过大众能了解的形式体现出其要传达的相应信息。广告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它是包装后的推广,可以扩大产品或企业的知名度,带来丰厚的利润,即达到商业运作的效果。而广告的策划和表现形式错综复杂,广告的预期效果无法预知,广告效果的体现不只决定于广告本身,也决定于观众的接受程度。有些广告无论从创意分析,还是内容选取,都很成功,但是广告效果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其原因是广告表现形式和广告接受程度产生偏差,无法反应观众真实的内心需求。在气象预报中也要重视这个问题,既要融入广告学的理念,同时也要将广告学的效果达到最大化,在引入新模式时,站在观众的角度分析,将创意融入在乐趣之中,将乐趣潜移默化的表现出来。既要能吸引眼球,同时也要能展现其中的魅力。
4 多种形式的广告创意
在广告运营中,创意是广告的灵魂所在,承载着广告的宣传和推广。没有创意的广告是没有意义,信息的体现是附加在创意之中。创意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信息的精炼,艺术的展现,视觉的震撼,流行的时尚等等。其最终的目的是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力,进而勾起好奇心,最后促成商机。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是要明确创意的概念和内涵,不仅是感官上的反应,更是内在的感受,既有知识的传达,同时也要具备文化的延伸。能够让观众在其中体验到更多有趣有价值的感悟。其次,以观众为服务核心,在进行节目策划时,要充分考虑观众接受程度以及积极采纳观众的反馈建议。最后,要抓住重点,能够用简单明了的信息元素展现丰富的内涵,或者将复杂的知识转变为简单画面或语言表现的形式。能把握好这三方面,再融入最新的多媒体信息技术,将会达到最佳的播放效果。
5 多种渠道提高传播时效
广告通过购买有限的时间和空间来传递信息,在较短的时间内向目标受众传递有用的信息就必须拓宽传播平台,提高时效性。气象信息由于涉及社会生活、百姓民生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灾害来临时及时高效地将预报预警信息传递给政府和民众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气象信息传播中建立广告模式就是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台、电台、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将气象信息并传播。对于地势偏远、信息闭塞的乡村则利用气象信息服务站、“村村通”大喇叭、乡村电子显示屏向农村地区重要天气预报,灾害防御的科普知识,提前做好防灾应急准备,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气象信息服务商业化,国外已经推广了很长的时间,其中的经验也有我们值得借鉴的地方。
1)如新西兰采用商业化气象信息服务完全由国家气象部门承担,从1992年起全面实施商业化气象信息服务,公司下设三个服务实体,分别开展航空气象服务、气象信息服务和国家天气气象业务。
2)美国、日本等国家气象部门从事公益无偿气象服务,商业化气象服务由私人公司承担。公司除了开展公众气象服务以及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之外,主要经营范围涉及到公共事业的多个领域。日本的私营气象服务民问气象公司,面向日本国内外24个行业提供气象信息服务,而且向多家电视台提供节目。
3)欧洲国家气象部门既可从事公益气象服务又能开展商业化气象信息服务,同时也允许私人公司经营商业化气象信息服务。如在英国,除允许私营气象服务公司从事商业气象信息服务之外,英国气象局也在开展商业化气象信息服务,并下设一个专门的商业服务部来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工作,其商业化服务份额占英国整个气象服务市场份额的70%,而私营气象公司仅占有30%的份额。
参考文献
[1]刘涛,张琴.天气预报节目中广告设计的思考[J].沙漠与绿洲气象,2009,3(z1).
[2]丁俊杰主编.广告学第五版[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3.
[3]杨春瑰.气象信息产品的经济学分析[J].阅江学刊,2009,03.
关键词:保安业;发展;途径
中图分类号:F719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论中国保安业的发展途径
收录日期:2013年3月27日
党的十强调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和谐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和保障条件,其中公共安全保障是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条件之一。随着社会公众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安全需求的总量显示出日益增加的趋势,保安业在社会安全的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的保安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弊端,面临诸多挑战,如市场化程度偏低、规范化不够等等。因此,笔者认为保安业必须通过改革创新来实现健康良性发展。
一、我国保安业存在的问题
1、公安机关监管力量薄弱。我国保安服务业的第一部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公安机关开展行政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根据《条例》的要求,省级公安机关承担了六大项工作职责,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承担了九大项工作职责,县(市、区)公安机关承担了三大项工作职责。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工作,现有的保安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重新审核发证工作和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的考试、审查、留存指纹、发证等工作。此外,要将庞大的辅警保安和自建保安纳入监管范围,任务十分艰巨。现实中存在着管理机构不够健全、警力配备严重不足的问题,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不相适应。
2、保安业立法工作有待加强。《条例》的出台,改变了我国保安服务活动无法可依的局面,具有划时代意义。但《条例》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如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有的标准设置过低等等。《条例》的配套规定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也未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实际执行比较困难。
3、保安行业规范不健全。虽然我国已于1994年成立了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中国保安协会,并明确了该协会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但是,我国保安协会行业自律能力非常有限,并且缺乏强有力的统一规范标准,也未建立统一的保安职业道德规范。此外,保安机构一般都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但由于这些规章制度的利益导向褊狭,具体规定很难做到合法、科学、完善,容易在实践工作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由于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也导致了保安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着利益的冲突,甚至做出令人反感的行为。
4、保安服务范围领域狭窄。《条例》对保安公司业务范围作了列举式限定,主要包括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技术防范、武装守护押运等服务。这些业务范围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狭窄,而在安全防范器材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器材安装、维修等方面差距更大。现实中我国许多保安服务公司仅提供人力保安服务,而很少提供一些高科技安全防范产品的开发、应用、安装的服务项目,对于一些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也只有少数较大规模的保安服务公司有能力开展。这种不宽又不专的经营范围和这种靠人员优势去求生存求发展的经营方式,很难满足社会公众和经济不断增长的安全需求。
5、培训教育体系不完善。我国保安培训工作还没有步入正规化轨道,存在着重创收轻培训、重经济效益轻培训质量的思想倾向。在培训机构设立、时间内容安排、监督考核制度的建立健全上,都存在着不科学性。有的保安服务公司从经济利益出发,连3个月的起码培训时间都不予保证,有的保安甚至不经培训或走走过场就匆匆上岗。这些问题造成人员素质得不到提高,致使保安人员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如曾一度沸沸扬扬的“百度保安杀死女员工”案,严重损害了保安队伍的整体形象。
6、保安队伍严重不稳。人员流失、岗位缺员在我国各地保安服务公司已是一种普遍现象,成为当前困扰保安业发展的一大问题。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保安服务费收取处于较低水平,部门定价而非市场自主调节价格。“三低”(待遇低、地位低、素质低)现象严重,且恶性循环。“弱势群体”成了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集散地,造成保安员从业的临时性、观望性、等待性,一旦条件好一点、能力强一点,就另谋出路,严重影响了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二、我国保安业发展途径
1、管理法制化。面对当前我国保安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进一步规范保安市场,必须首先从健全立法上着手,才能在根本上彻底解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为依法管理保安业奠定了基础。但毋庸讳言,保安业立法方面仍然存在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完整、法律空白尚存、一些法条过于原则笼统等问题。有必要加快保安立法的研究,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全国性的《中国保安法》。还要制定一些相关的配套规定,如《保安人员基本素质标准和考试录用规定》、《保安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等等。
法律规范制定后,还应强化公安部门依法监管和保安协会行业自治职能。公安部及其垂直下属派驻机构应对保安服务市场行使行政监管和宏观调控的职权。保安协会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管理规则,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或报送有关资料。同时,应加强对监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制衡,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2、机制市场化。保安业的发展应通过有序、适度的市场竞争来进行。既要加强政府对保安服务这一特殊市场的培育、监管和调控,更要根据保安服务市场自身发展的规律办事,使市场在供求关系、价格形成、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从而有利于整个保安服务市场质量、效益稳步提高。当前,应彻底实行管办分离和政企分开,建立起政府监管、市场调节和企业自主经营的新机制。首先,要彻底解决保安业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等问题,让保安服务公司完全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成为真正独立经营的现代企业。其次,要开放国内保安服务业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必要审批均可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凡与安全服务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安全服务项目,保安服务企业均可经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保安服务企业。最后,打破现行的区域限制,允许那些实力强大、发展良好的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发展、跨区域经营,充分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3、主体职业化。国家要将保安作为国家职业种类中的一种,设置必要的行业准入门槛。要实行保安服务公司资质审批、年审和保安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等制度。规定保安人员的从业条件、招录程序、强制培训要求、防卫与装备、考核与奖惩、福利待遇、生活保障、伤亡抚恤金等,以强化职业意识、提高职业技能、塑造职业道德、养成职业习惯。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提高保安服务公司的职业准入标准,明确资金额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对特殊的业务要规定特殊的标准,实行强制保险,以保障保安服务公司具有赔偿能力,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4、教育专门化。保安业所涉及的知识领域有法律、治安管理、经济、社会学、心理学等等。一个真正的保安人才就是应由高学历的大学生来组成。保安业的高等教育是提高保安业从业人员素质不可缺少的因素,没有高等教育或相应的职业教育就谈不上高质量的工作和职业。我国目前除少数的保安职业教育机构与培训基地外,还缺少专门针对保安业的大学本科高等学历教育或学位教育。保安业是一个产业,其中有许多高层次的工作,从经营理念到安全规划,从损失预防到犯罪预防,从内部的人员管理到外部的公共关系,不仅需要大量的理论支撑,而且需要大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果保安教育缺位,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安职业化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应积极扶持和大力发展我国的保安职业教育事业。
5、经营多元化。拓宽服务业务范围、提高保安服务层次是保安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确立保安服务范围时,除了守护、押运、安全技术防范等传统项目外,还应将原来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安全保卫任务,如会展和经营性的文娱、体育等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纳入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保安服务公司的生命与活力在于如何发现、适应、培育和赢得市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增加风险评估、预测、规避以及预案制定、演练、实施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并向消防、物业、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领域全面推进,从而大大拓展保安服务的外延。为此,保安业与有关行业特别是保险业的相互渗透、紧密结合是今后保安业可供选择的一条道路。
6、服务专业化。服务多样化是整个保安行业的总体趋势,然而大多数保安服务公司特别是中小型保安服务公司要在日益剧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取得一席之地,必须摆脱“万金油”式的经营方式,根据自身特点探索独具优势的专业化领域,向“小而专、小而特、小而精”的方向发展。一个保安服务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专营和强项,经营内容不能贪多求全,这是社会需要专业化、高质量保安服务的要求。
7、服务品牌化。打造服务品牌是保安服务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服务品牌化的过程主要是保安服务公司通过提供有别于竞争对手的优质服务行为以此来提升顾客满意度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实实在在地“做”出来的,这就对保安服务公司提出较高要求。为此,保安服务公司应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理念、规章制度与行为方式。首先,强化以人为本意识,从内心深处激发保安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注重人性化管理,通过一定形式和途径,加大对保安从业人员的“感情投入”,使保安从业人员感受到企业的温暖,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能带着感情做好本职工作。其次,弘扬以诚信为本的精神,信守合同,严格依合同办事,把诚实守信思想,贯穿到全部服务活动中。最后,不断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在创新中寻求思路、在创新中体现特色、在创新中提高服务质量。
8、规模集团化。集团化经营是使保安业做大做强的有效举措,它可以极大地拓展保安业的生存空间,凝聚人才,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市场,实现保安业的规模经济,增强抗风险能力。一方面可以考虑将那些经营不善、管理混乱、效益低下的保安服务公司,与那些实力强大、发展良好的保安服务公司实行强弱合作,以优势公司为龙头,通过资产重组、改组、联合、兼并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保安服务公司;另一方面集中财力和技术力量,有重点地扶持少数大型公司,打造服务品牌,并实行强强联合。有实力、有条件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建立资本的流通机制,在国内外股市上市,通过市场运作,融入国际市场;还可以与跨国公司合作,利用国际基金和风险投资等多种融资渠道,吸引外资、技术、信息和先进管理经验,建立起以资产为纽带的保安企业集团和产业链,打造中国保安业的“旗舰”,从而促使我国保安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互联网;实体经济;现状分析;探究
实体经济是指人通过思想使用工具创造的经济,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文化产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识、信息、艺术、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实体经济始终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无线传输技术、智能手机以及金融体系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平台,这些平台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这种模式极大地改变了当然人们当前的消费习惯,并促进着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变化。
一、实体经济的发展现状
当前处在互联网迅猛发展时代,涌现出了淘宝、京东、唯品会等诸多有实力的网站营运商,领域也已经扩散到了许多不同的实体经济体中,淖畛醯姆装等生活用品,扩展到现在的食品,旅游等文化产品,应该说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当前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足不出户者的首选购物方式。“双十一”从无到有,直至成为“购物狂欢节”,其发展历程,本就是创新精神和创业实践的产物。它深刻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和消费习惯,成为消费增长的新动力。在这样的现状下实体经济的发展则进入了缓慢甚至倒退的现象,首先由于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省略了诸多的中间环节,因此它的价格相对便宜,由于市场的导向作用和价值规律,因此在实体经济这种倒金字塔的结构中,它的销售量远远低于电子商务。开设实体经济,必须要有相应的店面和设备,需要诸多的资金来支撑,这些资金从哪里来?肯定要从利润中获取。但是网络平台购物就不需要了,许多商家可以减少这部分的成本支出,这样就导致店面开设越来越少。同时,实体经济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进行进货销售,而电子商务要想将经营范围扩大比实体经济来得容易得多,因此,总的来说,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不容乐观。
二、互联网与实体经济间的关系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模式,特点是互联网创新和资本运作相结合。创新的价值主要是依靠它在金融市场上获得的投资者的追捧来进行判定。这种模式在美国的实践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知识经济热”的兴起,再到2000年左右第一轮互联网泡沫的破裂,再到2007年和2008年金融创新的破裂,导致金融危机。这些实践都很清晰地反映出这种模式的优点和缺点。优点是资本运营灵活,在创新端带来的全面竞争和全面繁荣非常引人注目。缺点就是,它基本不提供存量,它并不带来实质意义上生产力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种模式是德国模式。就是信息技术和制造业的结合,利用信息技术去改造传统制造业的整个生产流程,从设计到加工到原材料,再到整个生产的全过程。这就是实质性的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提升,而且它能够带来实实在在的价值创造和就业机会。如果从流动性、从金融财富的创造来看,它的速度比美国模式慢得多,但是它的每一步,都是实实在在地往前走的。
因此,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就是要为制造业注入新动力,而互联网正好可以发挥这方面的作用。也就是说,我们可能更应该借鉴德国模式,将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三、实体经济的改革探究
虽然电子商务平台对实体经济产生了诸多冲击影响,不仅表现在交易成本和范围的影响,它还严重弱化了当前实体经济的存在地位。但就是因为这些劣势给实际经济的冲击,也造成了实际经济的改革发展和创新。
(一)调整销售渠道,提高服务质量
一般来说,网络上的贵重物品购买总是得不到较好的保护,总会发生一些难免的磕碰,影响到购买东西的质量。因此实体商店可以改变自身的一些销售渠道,通过已有的完善的规范系统,解决消费者的后顾之忧。要想和电子商务竞争,实体经济还要积极提升自己的服务态度,将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让顾客得多更好的优质服务体验。
(二)加强设施投入,提供更多的优惠
在实体经济的发展中,相应的基础配套设施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停车场以及一些人性化的区域布置,这一投入可以有效促进顾客的满意度的提高,还可以增强实体经济的管理效果。实体经济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还可以通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优惠活动,牢牢吸引着消费者的眼球。同时,树立起一个长期的发展策略,并积极进行忠诚顾客建立工作,经常举办忠诚顾客的回馈优惠活动。
(三)进行媒体宣传,提高知名度
实体经济在宣传自身时,可以通过当前十分流行的微信、飞信等高科技手段平台进行积极的宣传和发展,或者也可以借助网络进行宣传,对于一些换季清仓的活动还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这些媒体平台,实际经济能够有效加强自身实体店的知名度,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水平。
虽然当前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实体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但是这也给实体经济的转型和发展提供了一个不小的机遇。实际经济在互联网的冲击下,可以积极转变自身的弱势,同时也要学会运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来重新包装自己,增强实体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