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7 15:03:33
导语:在市场经济秩序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前期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棍乱状况已经发展到了失控的程度。其根本原因,在“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两方面中,有法不依是导致馄乱的主要原因;在“体制内”因素和“体制外”因素两方面中,政府、执法机构腐败及“猫鼠串通”等体制内因素失控是主要原因;在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两方面中,依托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机制是主要原因。
有人把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归结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真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这只是表层原因。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尽骨仍不健全,但禁止和惩处故意危害人民健康与社会安全行为的法律还是明确具备的。一个显然的事实是,“毒大米”、“豆腐渣工程”出现的原因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关键是为什么有法不依。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普遍性混乱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唯利是图或者道德低下。在任何制度背景下,唯利是图、损人利己、艇而走险或缺乏遵守共同行为准则意识的人总是存在的。所有的经济学说都有一个共同假定,即人总是趋利避害的。不论社会具有怎样的公开约定,如果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当人们发现,破坏制度总是可以比遵守制度获得更大的收益,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一定会趋于紊乱,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从遵守制度转向破坏制度。例如,制售假货可以编钱且不受惩戒,或违规成本远低于违规收益时,制售假货的人就会越来越多。
为什么会出现普遍性的“有法不依”?因为维护制度的人或机构本身也在从破坏制度中捞取“好处”。可以断言,凡是违规、违法现象长期、普遍存在的地方,一定有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串通,一定有执法者从违法行为的存在中获取利益。
市场机制的本质是“利益驱动”。但是,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并非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度竞争及市场的自发性有时会形成对秩序的破坏力量。但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排斥竞争的行政权力介人资源配置。干扰甚至损害市场机制作用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力量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最大破坏者。“假胃伪劣”并不可怕。市场机制的最大优势恰恰就在于可以强制地实现“优胜劣汰”。在充分优化选择的市场力t面前,“假货”不可能有长久、普遍的生存之地。可怕的是一个社会的“自净化能力”缺失。那些妨害“优胜劣汰”机制发挥作用的非市场力t,是造成社会“自净化能力”缺失的根本原因。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和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坚持标本兼治、边整边改、着力治本的方针,努力做到重点整治有新成效、治本措施有新推进、监管合力有新加强、市场秩序有新进步,为上海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作贡献。
二、工作原则
整顿规范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职能部门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地推进整顿规范工作。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有破有立,突出创新监管方式
突破以往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创新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改变以往重事先、轻过程的传统办法,强化重事后、重过程的监管方法;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实现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
(二)标本兼治,突出抓好治本建设
即着眼于从体制、机制上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加大治本建设工作力度。同时,对损害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危害、对造成群众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问题,继续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治。
(三)多管齐下,突出形成监管合力
要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经济、行政和舆论等多种手段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要规范执法,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依法行政,加强对市场和市场主体的监管;加强合作,探索联合执法新机制。
三、工作重点
今年整顿规范工作要更多体现着力治本,更好落实专项整治。对已经开展过的各项专项整治,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作为经常性工作继续抓紧抓好。根据市整规办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确定今年五项整顿规范工作重点。
(一)以提高安全度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
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卫生局、区商旅委、区农委等8个部门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管。
1、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加大对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2、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继续整治中小型生猪屠宰场,加强屠宰场达标验收,加强屠宰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3、贯彻《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加强禽类屠宰及产品流通安全监管。实施禽类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全面开展禽类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存放冷库和集贸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猪肉瘦肉精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4、加强豆制品产销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地下窝点,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进一步完善豆制品送货单等流通管理制度。豆制品检验合格率在2003年的基础上提高20%。
5、加强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测。提高蔬菜市场的检验检测能力,增加市场抽检频率和覆盖面。蔬菜残留农药检测合格率达到99%。
(二)以质量监管为重点,整治建筑装潢材料市场
由区质量技监局牵头会同区工商分局、区经委、区建委等部门对建筑装潢材料市场进行整治。
1、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建材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室内装饰装潢验收地方标准监督的管理。
2、开展对涂料、胶粘剂、人造板、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设备、生产条件以及产品质量,对条件不具备、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企业责令停产,由主管部门吊销执照。
3、对在建工地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筑用钢材、水泥、涂料、胶粘剂、电线电缆等产品的质量,防止不合格建材流入工地,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4、坚决取缔新出现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对已取缔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加强日常巡查,进行动态监管,严防回潮。
5、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住宅装修装潢施工质量监督,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违法行为。
6、加强建材、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把进货质量关,阻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以资质和行为为重点,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由区工商分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区科委、区财政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开展对中介服务市场的整治。
1、查处虚假验资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有虚假验资、虚假评估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2、清理不具备资质从事质量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不具备资质擅自从事质量体系认定的企业以及具备资质的质量认定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
3、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对非法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4、规范人才和劳动力中介市场。开展对本市人才和劳动力中介机构的检查,对无资质擅自从事人才、劳动力中介服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无照从事人才和劳动力中介服务的,予以取缔。
5、对评估、检验、检测类中介机构实施“四脱钩”。对挂靠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评估、检验、检测类中介机构,进行“财务、业务、名称、人员”方面的“四脱钩”,规范其运作。
(四)以维护合法权益为重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由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区工商分局、区文广局、区版权局等部门对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1、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今年开展两次专利行政执法大检查,打击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
2、打击制售假冒驰名(著名)商标、涉外高知名度商标、奥运、世博标志等特殊标志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印制、买卖商标标志的违法行为。
3、加强出版物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盗版、盗印学生教材和教辅读物行为,打击生产和销售盗版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软件活动;取缔音像制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游商走贩。
4、做好上海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金石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上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等三家商业单位的专利试点工作,做好石化百货的专利商品管理工作,帮助制订专利商品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
5、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系统,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五)以推进信息公开为重点,规范房地产交易和服务市场
由区房地局牵头会同区工商分局等部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和服务市场。
1、严格执行《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规范销售行为。
2、建立公示制度,将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对经查实有不良行为的企业、机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市场信息,为消费者作导向。完善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不良行为载入企业信用档案。
3、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整治。对区内的房地产经纪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查处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牟取不当利益;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等违规行为。
4、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对年内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制止开发商与中介商联手操纵市场的违规现象;人为炒作、哄抬房价和一房多售等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以及欠拖和挪用维修基金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整顿规范工作
整顿规范工作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并切实取得成效,关键在于加强组织领导。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发挥综合协调、联络指挥、信息沟通、督查推进的作用。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和分工,根据区整顿办部署,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道)要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做到组织工作落实和人员落实,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监管,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整顿规范工作。
(二)加强协同,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市整规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今年本区的整顿规范工作主要在食品、建筑装潢、中介服务、知识产权和房地产交易等5个领域开展重点整治,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开展各项整治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和协同,形成合力。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人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信息沟通,实行工作联手,把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加快创新,探索联动执法新机制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已率先在这方面作出尝试,新成立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综合协调部门,在组织“五一”前夕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挥了作用。其他各牵头部门要不断探索、总结经验,使之制度化。
(四)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各项长效管理机制
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正确处理长远目标与当前工作、治标与治本、专项整治与综合治理之间的关系,在做好五大领域专项整治的同时,更要大力加强治本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依法加强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强化经营交易活动中的信用管理,推进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五)动员社会力量,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群团、舆论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作出反映,迅速予以查处,以形成全社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披露,形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6月份):学习提高,制订工作方案
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年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要点。6月中旬召开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布置本区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任务。牵头部门根据各自工作重点,制定本部门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和工作措施。
第二阶段(7月份至10月份):整顿规范工作全面推开
各牵头部门根据各自制订的工作方案,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整治工作。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有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和支持,边整边改,不断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推向深入,并每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整顿办。
二.在市政府和廊坊市经贸委的指导下,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了规范整顿,一是加强了屠宰人员的业务培训;二是联合畜牧部门加大检疫力度;三是加强硬件建设,投资10多万元建立了机械化屠宰厂。
三.加大酒类市场的整顿力度,今年夏天,我们根据夏季是啤酒消费旺季的特点,对我市20多家啤酒经销商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帮助厂家及经销商理顺流通渠道,加大了B型瓶的投放量,同时也提高了经销商B型瓶的回收率。另外,去年12月1日《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我们以此为依据,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酒类市场无假酒。
四.规范煤炭和废旧金属回收市场,年初,我们在对煤炭和废旧金属回收市场进行全面清点、管理的基础上,为12家煤炭经营企业办理了“煤炭经营许可证”,为一家回收企业办理了《废旧电力设施收购资格证》,摸清了两个专项市场的底数,也为今后对两个专项市场的清理整顿打下了基础。
通过上述工作,净化了我市的市场秩序,为保证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和身体健康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我们探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探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新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索的新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新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和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和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新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和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新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新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重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办法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重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猜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探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办法,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和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新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新问题,采取预先防范办法,把市场新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新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新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功能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布置。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答应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实,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功能,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新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假如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
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楚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新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和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楚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新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新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新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功能,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和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新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新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和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布置和非强制性制度布置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布置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和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征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假如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新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经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和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和市场秩序的关系:“假如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和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新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新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新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新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轻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功能。要使竞争的积极功能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答应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功能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新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有关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重实施新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有关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功能。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熟悉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新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新问题,二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新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新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功能。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平安、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功能。
另一个新问题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新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和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重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非凡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非凡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和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功能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楚。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和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和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功能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新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功能。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和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布置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和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
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和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和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和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和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新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和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布置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布置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和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
关键词:高职教育;教育观念;办学模式;培养模式;创新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高职教育一般都起步于经济高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时期。当前,我国的经济尤其是沿海地区的经济正处在这样的转型期。为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大力发展高职教育,培养大批高水平的技能型实用人才,就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
一、发展高职教育是市场经济的需要
1.社会的需要
首先,经济全球化、竞争白热化要求我们培养一大批实用型人才。我国经济已融入了国际社会,是国际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经济大背景下,我们必须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实用型的技术人才,来支撑我们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高职教育恰恰是培养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阵地。
其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已成为终身教育的重要内容。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基本特征是脑力劳动上升为劳动的主要形式。劳动者为适应知识经济对知识不断更新的要求,终身教育将成为必然的选择。而高职教育是我国广大产业工人更新知识和技能的重要舞台。
第三,高职教育是我国将人力优势转化为人才优势的必然选择。人口众多,劳动力知识层次低,这是我国人力资源的基本特征。只有劳动力素质提高了,才能使我们的人力优势转化为人才优势。高职教育是实现这一转化的有效途径。
第四,高职教育已经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认同。高职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已经被教育的决策层认识。2002年国务院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些都为高职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决定》之后,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各类大学争办高职学院的势头方兴未艾。高职教育已经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已经成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市场的需要
第一,人才使用上的错位,已显现高职人才的市场需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对高级技术人员的使用,特别是在一些生产领域发生了一些怪现象,即本科毕业生在生产第一线操作、使用数控机床以及在一些本不应该由他们任职的岗位上工作。这样就使本来就不多的科技人才在使用上出现了浪费现象。而原因就在于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滞后于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因此调整我国的高等教育结构,适度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使之与我国的人才市场需求相适应,是我国高教改革的当务之急。
第二,“灰领”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已经受到市场的青睐。中国无限供给的价格低廉的劳动力是支持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资源。但是低素质、廉价的劳动力恰恰是导致经济效率低下的根源,也是导致我国失业率不断攀高的原因。“有的人没事做,有的事没人做”,这是我国结构性失业的基本特征。目前我国的“灰领”全线告急,高级技工的工资月薪可达6 000元―8 000元,动漫制作技工的工资可达1万―2万元,而从海外招来的技工的年薪更令人咋舌。显而易见,“灰领”在生产过程中起着纽带和环节的作用,“灰领”是生产现场的技术骨干和灵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正是培养这一层次的应用型技术人才的摇篮。
第三,自主培养“打工仔”已是部分地区无奈的选择。近年来面临技能型人才紧缺的广东省、上海市等地在数控技术、汽车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电工电子技术和建筑技术等五个专业领域加大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加快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的步伐,以满足制造业快速发展的需要。2005年以后,在条件具备的职业院校建设若干个区域性、资源共享、中高职连通的校内实训基地,既满足职业院校校内实践教学的需要,又为区域经济发展培训在职人员、开展项目开发与研究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全球“中国制造”之风,已对高职教育提出新的要求。中国正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无论走到世界哪个角落都能看到“中国制造”的产品。因此制造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中国制造”须改变以价格优势为唯一动力的局面,需要从单纯扩张数量转为数量和素质并举,形成高端产品和产业。这就要求职业培训要从市场需求出发,培训目标要从单一技能培训转向以高新技能、复合技能、核心能力培训为重点,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正能够承担此任务。
二、发展高职教育必须实现三个创新
1.教学观念创新
首先,摒弃只有高学历才是人才的观念,树立适用才是最好的理念。高等教育只有普通高校一条“独木桥”,不利于广大青年根据自身条件和潜能选择成才道路,不利于调动人的聪明才智。由于我国目前就业形势严峻,企事业单位招工盲目要求高学历等原因,必然使众多的初中毕业生选择读普通高中的道路,而不愿去职高、技校学习。同时现行的教育体制注重书本理论,忽视实践操作等,这必然产生“找本科生、硕士生易,寻高级技师难”的现象,我们要改变只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的才算人才,只有“白领”才算人才的观念,才能为学生创造适合发挥各自才能的教育环境。
其次,打破一次教育定终身的观念,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世界是多样性的,成才也应该是多渠道的。我们要设计可供每个人根据自己情况进行选择的成才之路。每个人的学习、职业生涯怎样安排,可以有先有后,也可穿行。要破除学习、职业的阶段论,破除一次教育定终身的观念。要建立以职业教育为主、层次衔接、类别沟通的终身教育体系,树立“能力重于学历”的人才衡量标准,为社会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技术型、技能型的人才。
第三,破除职业教育仅仅是技术培训和训练的观念,实行技能、学历双证制。职业教育的高等化,使职业教育的功能从单一的为受教育者提供技能培训和训练,转到技能训练和学历教育并举的格局上来。功能的拓展使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技术应用型人才,集教育性和职业性为一身。不能因为社会上看重学历,盲目追求学历的高层次化,也不能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强调职业培训,放弃教育性而不顾,应该以就业为导向,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实行双证制。
2.办学模式创新
以下三种模式是近年来出现的创新性的办学模式。
第一,“订单式”办学模式。所谓“订单式”培养,就是学校以企业订单为依据来组织教学和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订单式”培养也是为产业服务的一种体现。而产业服务是高等职业学校在专业建设上与相关行业联结的纽带,是课程开发的源泉,是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环境的有效渠道。
按订单要求培养的学生,既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又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流程,具有较强的职业岗位针对性,非常受企业欢迎。这种办学模式适用于众多的高职院校,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符合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办学理念。
第二,校企联合式办学模式。校企合作即产学研合作。这种办学模式,企业不仅参与研究和制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而且参与实施,与产业部门联手完成培养任务,包括联合开发新产品,指导毕业生搞项目设计等。这种合作加快了高素质、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速度,有利于高职毕业生就业率的提高,会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办学模式适用于专业性强、加工工艺复杂、技术含金量高及社会上人数少的工种。这种模式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的技术型人才的缺乏问题,对学校来讲,既解决了特殊专业课程的师资短缺问题,解决了专业工种实习基地问题,又能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
第三,校企股份合作办学模式。股份合作就是企业以设备、场地、技术、师资、资金等多种形式向高职院校注入股份,承担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等管理职能。企业以主人的身份直接参与办学的过程,分享办学效益。院校和企业捆绑在一起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培养所需人才。这种合作模式既能充分发挥学校的积极性,也加大了企业参与教学的深度和广度,并很好地解决了实践性较强课程师资短缺、实验实习场地缺乏等问题,同时也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目的性,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培养模式创新
首先是推行“学分制”,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和特长。高职院校根据市场、就业导向的需要在学校开设各类课程供学生选择。学生的学业实行“学分制”,修满一定的学分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岗位职业技能证书,“学分制”的另一个好处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尤其是动手能力上的特长,自己选择对应的理论课程,这样可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潜能,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其次是工学交替,缩短专业岗位的适应时间。工学交替就是把整个学习过程分离为学习和企业工作(实习)交替进行的过程。为了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熟悉企业岗位的技能和工作流程,院校应与合作企业签订工学交替培养人才的协议,并共同制订培养方案。院校采取分段式的教学,合作企业为该专业学生留出一部分工学交替实习(工作)岗位,并随着学生学习进度的不同轮换实习(工作)。这种培养模式有利于院校整体资源的利用和学生对专业模块学习的理解,并且在今后的就业道路上能迅速融入其相关行业之中。
第三,分层教育,适应市场不同层次的需求。高职教育的层次应由我国的政治制度、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方向多种因素决定。高职教育的任务是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对技术应用型人才需求的实际,现阶段我们应以发展专科层次的高职教育为主,在此基础上逐步提升部分学科专业为本科学历。在经济发达城市、技术复杂程度高的产业领域,按照需求适度发展研究生层次的高职教育。学习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充分意识到我国保险经纪市场蕴涵的巨大潜力。经纪业务的主要市场是集中交费型团体客户市场。2001年,我国集中型业务保费总量约900亿元人民币,其中,财产险约550亿元,人寿险约350亿元。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不断深化,深度不断增加,经纪业务市场潜力将随之扩大。经纪保险业务发展将对我国保险市场扩张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纪业务也将成为中国人保的重要业务来源之一。
发展经纪业务,将成为中国人保新时期业务发展策略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经纪业务,有利于中国人保调整业务结构,继续保持在大项目、统括保单、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增强承保高技术,高风险项目的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
中国人保在新时期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经纪保险业务。
一是广泛发展保险业务合作关系。在我国的航空航天、能源、重大工程、统括保单、政府采购、大型工商企业保险市场以及再保险市场,中、外保险经纪公司始终是积极的参与者,并与中国人保开展了多方面的有益合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国人保是国内专业力量最雄厚的保险公司,在国内团体客户的财产险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国人保要进一步发展在团体业务领域的合作,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合作深度。
二是积极开展产品创新,风险管理领域的合作。保险经纪公司对客户和保险人都有深入的了解,享有多方面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保险经纪公司可及时全
面地向广大客户宣传中国人保的产品,反馈客户产品评价信息,提出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造、国外产品引进的建议;或者共同投资,合作开发新产品,引进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优秀产品。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是人的共同体。刘远传教授认为个人既依赖共同体,又与它相对立。社会作为人的一种共同体,就需要以一种组织形式存在。[4]事实上,社会是一个组织化很强的有机整体。根据韦伯的“三位一体”理论,人因为拥有不同的经济地位、声誉和权力而产生不同的社会阶层。所以人与人关系本质上说是一种利益关系。产权制度确立了人与人的利益规范。
(一)产权制度的变迁促进了人的自由和解放
产权制度的变迁为人的自由和解放提供了基础,因为人的自由和解放就是在打破各种奴役的的产权制度后逐渐实现的。在奴隶社会,实行的是奴隶制所有制,奴隶主是所有奴隶及其劳动成果的所有者和占有者。随着奴隶制社会的发展,奴隶不断转变为半奴隶性质的农奴。他们获得比奴隶较大的人身自由,并拥有了自己的财产。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化的过程中,原来的农奴慢慢发展成佃农、农民,他们的人身自由得到进一步解放。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我们可以看出产权制度的变迁促进人不断从被物权束缚中解放出来,人与物权的关系也逐渐从奴役与被奴役关系趋向平等的契约关系发展。马克思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奴役关系本质上是隐藏在人对物关系背后的所有制关系造成的。[5]到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意义的产权制度得以确立,劳动者真正成为自由人,在新的产权制度下,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解放了生产力中最为能动、创新性的人的因素,使得资本主义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就创造了人类几千年历史都无法达到的巨大社会财富。
(二)产权制度的形成促进了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平等
人类社会就是一部反剥削、反压迫、追求平等的历史。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人类为了平等自由进行了无数斗争,每一次斗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改善,但是本质上还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因为人的社会关系和物权没有得到统治阶段的保护。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产权经济理论的发展,促进了产权制度的完善,国家开始对全体公民的私有产权进行界定和立法保护,极大地促进了个人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平等。虽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家也立法保护私有财产,但是主要针对的是少数统治阶级的财产保护。即便有的国家也通过法律保护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的产权,但是对统治阶级和其它社会阶层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同。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盗窃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被统治阶级成员盗窃和统治阶级成员盗窃受到的惩罚是不同的。例如在欧洲,奴隶和奴隶主的亲属同样犯盗窃罪,奴隶往往被处以死刑,而奴隶主可能出点钱就免于处罚或轻于处罚。因此,如果国家能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相同的产权保护,真正形成产权制度,就会减少社会利益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实现保护社会弱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产权制度与社会分层关系
当今社会存在公有产权制度和私有产权制度两种主要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核心,产权制度决定经济体制、经济组织、经济行为和经济绩效。同样,产权制度是经济体制的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社会分层起着决定性作用,如韦伯的“三位一体”理论在西方社会分层研究中就有很大影响。众所周知,经济地位的差别是产生社会不平等的主要原因,按照韦伯的理论,除了经济地位,还有声誉地位和权力地位影响分层。产权制度作为经济制度的核心,必然会影响社会分层。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必然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奴隶社会的农奴买卖,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易,都和私有制密不可分。产权制度的确立使得国家以法律和制度形式保护私人产权,这样也使得产权进入市场成为可能。要获得产权转换,就需要到市场上进行交易,每个人因为产权差异在经济市场上也就逐渐形成不同的等级层次。等级层次会因为经济市场上的产权转换而可能出现较高阶层跌入较低阶层,也可能较低阶层上升到较高阶层,这种变化频度和产权转换的速度成正比。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产权制度确立之前,社会主要存在工人和农民两大阶层。例如,改革开放后,我国所有制结构由原来的单一公有制结构向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所有制结构转变。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制,出现了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原来的工人阶层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股东、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和“体制内”与“体制外”工人。农村,实现家庭联产承包制代替集体农村公社模式,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民拥有经营权。农民得以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他们获得了自由流动,导致农民内部也出现了职业分化和区域流动。刘祖云教授把我国农民划分为八个阶层:农村农业劳动者、农村基层管理者、农村集体企业劳动者、农村集体企业管理者、农村雇佣工人、农村私营企业主、农村个体劳动者、城镇农民工。[6]无论是在公有制体制下还是在私有制体制下,产权制度的确立都使得社会分层进一步细化,出现之前所没有的各种社会阶层。
三、产权制度与社会秩序关系
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包括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伦理道德秩序和国家法制秩序,产权制度和社会制度相辅相成,互为能动。产权制度是经济活动中对财产关系的一种规范,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产权转移的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运行的主体组成部分,完善的产权制度会促进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地运行,良好的经济秩序又会更好地保护产权,两者能动地形成良性循环。产权制度得以顺利执行,需要市场经济秩序在以下三个方面要保持规范:一是进入市场的主体必须做到责任和权力对称。无论是有责任无权力还是有权力无责任的主体都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巨大破坏,也对产权制度造成巨大破坏;二是产权转移过程必须受到法律约束。要防止人为或外界因素导致产权过分增值或过分贬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规者要严惩。需要在市场进行产权交易的主体遵守市场秩序,才能保证产权制度的有效保护。因此,完善的产权制度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保证。产权制度得到维护与保护除了需要经济秩序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还需要社会确立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产权交易的主体要能自觉地遵守社会伦理道德底线,避免欺诈、盗窃、不公平竞争等违背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良好的道德秩序同样离不开产权制度的完善,产权制度的完善就要做到对产权界限的明确化,保护合法的产权者,避免出现投机主义者和极端利己主义。因此社会伦理道德秩序需要和产权制度互动,培育适应市场机制的人格精神,构建和社会经济发展相符合的道德秩序,不断完善产权制度。市场经济秩序提权交易的良好外部环境,交易主体拥有伦理道德底线,它们共同维护产权转换的有序化,但是市场经济仅靠经济秩序和伦理道德秩序维持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强化规范市场秩序。市场提供自由竞争的环境,法律是确保竞争有序公平的保障。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是契约经济,契约的签订和维护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保持其严肃性和可靠性。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保障、维护平等契约和合理的法律存在的基础,因为没有产权制度维护个人的经济权利、交易自由、财产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就丧失了个人自由生存的基础,其他法定权利也就不可能确立。因此产权制度为法律制度的确立提供了起点,而法律制度又保障产权制度的有效执行,使得契约精神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伦理道德秩序方面得以达成一种共识和认同。产权制度的社会学意义是多重的。一是产权制度的确立促进了人的解放。它使得人获得更广阔的空间和自由,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能动性。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沿用《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金”的概念而使用的新名称。有关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也与以前《劳动法》的规定略有出入。其中最明显的区别即在于,按照以前的《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当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是无须支付的。
实践中,很多船公司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并不熟悉,所以往往会忽视这部分经济补偿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船员一定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经济补偿的金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在船公司怠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船员除了向船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之外,还能请求加付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由于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的是行政救济方式,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决定权在劳动行政部门。所以劳动者自力救济时这一规定往往无用武之地。但是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就为劳动者自力救济时主张支付加付赔偿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需要走一下前置程序,即向有管理权限的相关劳动行政职能部门举报,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提下才有权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整顿与规范、打击与疏导、监管与自律的关系,运用各种手段,以规范管理市场为目的,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树立诚实守信经营的先进文化理念。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段时期的集中专项整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惩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长效管理的制度建设有新的突破;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市场经济秩序总体上进一步好转。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调整充实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有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工商、公安、消防、经贸、安监、环保、文化、卫生、农业、质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行政指导,引导和督促经营者持证照合法经营,与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各镇、街道和市场开办者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对相关部门整治各类市场安全隐患的督查,及时将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治情况予以通报,并负责抓好隐患整改落实工作。(此项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公安、消防、工商、经贸、卫生、环保、农业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
(三)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力度。(此项工作涉及前置审批的,由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负责,对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又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整治非法购买、使用侵权假冒商标、标识和包装等违法行为,同时以涉外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侵权为重点,依法进行从严查处,对于应该依法立案查处的,由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查处。(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公安、消防、各镇、街道和市场开办者等部门配合)
(五)加大文化市场巡查力度,对市场不良文化的行为予以整治。(此项工作由区文化局牵头,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餐饮等公共场所卫生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等卫生安全。(此项工作由区卫生局牵头,工商、管、环保和各镇、街道等部门配合)
(七)加强对生产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工作,营造安全有序的生产环境。(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卫生、工商部门配合)
(八)加强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力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此项工作由工商局牵头,环保、农业局、各镇、街道等部门配合)
(九)加强对噪声、空气等环境污染的整治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公安、消防、工商、文体部门和各镇、街道等部门配合)
(十)对不规范的广告责令限期整改,严厉查处违法广告行为。(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各镇、街道、管等部门配合)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年9月开始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年9月1日至10月20日)。一是各镇、街道督促各村(居)委会和市场开办管理单位开展督促经营者办理证照和守法经营宣传,对无证无照经营者进行登记造册,并引导其及时办理相关证、照。二是工商、公安、文体、卫生、安监、消防、质监、环保、管和各镇、街道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开展对重点部位的违法经营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二)集中办理证、照阶段。(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
对排查到无证照经营的,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由经营者、所在村(居)或市场开办者集中收集办理证照的有关材料,交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有关部门对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申请者,要提供优质服务,及时予以办理。
(三)集中整治阶段(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
各相关部门对拒不办理证照,或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经指导整改,仍然无法到位的,报无证无照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重点进行整治。对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予以严厉打击;对屡教不改,数额较大,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长效监管阶段(年12月1日以后)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专门听取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的工作汇报。二是建立执法协调机制。根据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执法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三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继续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经营者行业自律,继续采取行政指导、定期送法和有关部门协调等手段,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规范经营,不断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区和谐经营、守法经营的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经营者全面了解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增强守法意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突出重点,重在治本。各相关单位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要坚持日常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教育引导与整顿规范相结合,突出重点进行整治。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违法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建立公平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