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7 15: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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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新技术税收税收优惠政策
21世纪高新技术产业将是决定一个国家政治地位与经济实力的关键。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实践证明,它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1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1.1税收优惠政策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的成本和收益
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进步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利于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的,而税收优惠政策从本质上讲是政府放弃了一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征收的税收收入,而将其让渡给企业。显然,如果税收能合理降低企业技术进步的成本或增加其收益,必然会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影响其技术进步的规模和速度。
1.2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的风险
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以及产业化活动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的风险一方面要依靠企业自身通过技术手段和财务手段来降低和化解,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进行降低和化解,税收优惠政策是其中之一。
1.3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就必须与生产实践、产品的技术和工艺过程紧密结合起来,被企业的生产制造过程所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如果税收政策允许对企业技术含量高的中试产品、新产品实行减免税优惠,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投资进行税收抵免,则必然会加速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缩短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周期。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缺陷
多年来,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相继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重直接轻间接优惠
税收直接优惠方式包括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对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则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如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措施来调抵税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有助于事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主体的资金来源,充分体现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而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局限于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而在R﹠D费用的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缺乏实质性的优惠。这不断造成了政府收入绝对额的减少,而且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2重所得税轻流转税优惠
我国现行税制尽管是双主体模式,但流转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来源,而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较低。但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上却以所得税为主,显然与税制不符,也与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不相适应。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中间环节多,一项成熟的科研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一般要经过实验室、中试和产业化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中前两个阶段风险大、收益小或几乎没有收益。而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渗透到这两个阶段,仅仅停留在产业化阶段。从而使得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力度大打折扣。另外,目前所得税优惠主要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的企业和已经享受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对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研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导致企业只关心科研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研开发的投入;另一方面容易出现优惠滥用的现象。
2.3重区域性轻行业性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国家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或行业)优惠较少。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积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对高新技术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区域性优惠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第一,对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不论其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都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实现税收的引导、激励作用,体现不出税收优惠力度;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不强,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只规定了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减税政策的有效期限,更没有规定相关的限制条件,如此“无期限”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利于企业创新机制的建立,也不利于企业增加对研究开发的投入;第三,不同时期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不同,造成政策性差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单纯的特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不适应国家产业政策,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还大大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2.4重企业所得税轻个人所得税优惠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一半),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措施,并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形成了双重课税。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利润率一般较高,个人投资者所获得的利润也相对较高,因而其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较高,承担的税负也相对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若能够增加高新技术产业个人投资所得的税收优惠,则可以刺激民间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弥补政府投资财力的不足,改进产业缺乏资金的状况,促进其快速发展。
3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高新技术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其“造血”机能的增强,使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在激烈的世界经济竞争中发展壮大起来。基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以上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作用,因而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3.1逐步实现由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为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我们应逐步由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走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的道路。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目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研究开发用的设备、建筑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这样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加企业用于更新设备和技术进步的可支配资金,并且缩小企业的应税所得额,这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信贷,相当于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无息贷款。从而可以提高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的积极性,达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的。
(2)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基金。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基金是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发基金用于防范企业在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的风险,可以按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在征收所得税前一并扣除。针对社会风险基金的建立和运作不如人意的现状,我国可以用税收优惠的办法鼓励企业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基金。采取这种措施,政府实际上为企业分担了一部分风险,也降低了企业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投资和经营的风险,从而可以激发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3)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抵免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将R&D投入以一定比率或全部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我国政府主导型的R&D活动格局,导致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与实用性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得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比率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为了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国家应当允许企业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R&D费用,并对R&D投资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企业开发、运用和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也可以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率。
3.2逐步实现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向所得税与流转税优惠并重转变
(1)改革增值税。我国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明显的弊端。高新技术产业一般拥有价值较高的设备和无形资产,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而购入的原材料等产品成本所占比重相对较底。由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加重了企业的实际税负,妨碍了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基于目前我国现实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增值税的转型:一是为了充分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鼓励和支持,对技术含量高,经确认是高新技术的产品,其生产和销售可以考虑按照低税率(13%)纳税,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二是为了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设备价值量大、更新速度快、占用资金多的问题,可以考虑高新技术企业或与技术开发有关的机器设备实行“税改投”的政策,即将应征未征的增值税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这种税收优惠措施针对性强,更能刺激企业在购置科研设备方面投入资金,从而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硬件水平。
(2)完善企业所得税。一是为了鼓励起步阶段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建议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年度从企业的盈利年度开始计算,适当延长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期限,减税时间可延长到10~15年;二是改革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比较彻底的做法是像软件行业一样对工资费用税前据实扣除,过渡期的办法是提高其计税工资标准;三是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科研机构转为企业后可以给予一定年度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3)改革营业税。为了体现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带动传统产业的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转让专利技术或非专利科技成果、特许使用权等所获得的收入应比照对科研单位实行的优惠,即免征营业税,以此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如果对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让免征营业税存在一定的执行困难,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科技成果、特许使用权等所获得的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
3.3注重产业优惠并逐步实现区域性优惠与产业性优惠相结合
高新技术是没有国界的,更没有区域和企业的界限。因而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应该有区域和企业的分界。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然后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税收政策优惠,主要在吸引外资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对本国企业来说,这种做法则具有较大的副作用。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考虑区域性优惠与产业性优惠相结合,更多地注重产业优惠。
(1)确立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目标。税收优惠应改变目前只局限于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和对科研成果的范围限制,应该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通过对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普遍优惠,而非对个别企事业单位的优惠,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目标。
(2)在东部地区,高科技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应逐步取消税收直接优惠方式,采用税收间接优惠方式,体现产业优惠的倾向,区内主要发展各项配套措施和服务,发展成熟的高科技园区。在西部地区,配合西部开发“点面结合”的发展战略,借鉴东部发展经验和教训,可以在开发初期,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实行一定的税收直接优惠,随着开发进程的推进,逐步减少区域优惠,清理和调整东西部税收优惠差异,走产业优惠的道路。
3.4增加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人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几乎没有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得“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实际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专利使用费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
(2)对科技人员实行研究与开发活动取得特殊成绩或贡献所获得的各类奖金及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为了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员工持股,有必要利用税收政策推动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与普及,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转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Gareth,H.S.PublicEconomics[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5
步,在转变机关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信息化在政府决策方面的作用却非常有限,我国各级政府还是习惯于以行政首长的个人决策为主的决策方式。借鉴发达国家CIO制度(首席信息官制度),充分认识信息化对提高政府决策水平方面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发挥信息化对提高各级政府决策水平的重要作用是实现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发达国家重视信息化在政府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信息化在政府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其重要表现就是创立了CIO制度(首席信息官制度)。多年的实践表明,该制度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CIO制度是在政府的每一个机构中设立一名主管信息资源的高级官员,全面负责本部门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并直接参与最高决策管理。例如,美国政府设立信息部长一职,并在政府各部门中设立CIO职位,从组织机构上保证联邦政府的信息资源管理活动得以开展。CIO的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信息资源,参与高层决策,为领导提供政策建议和支持。
CIO制度在实践当中给政府决策带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确保了数据的准确性,降低了决策失误率。CIO制度建立后,政府和民众能够及时掌握准确的信息。政府摆脱了“拥有太多的错误信息,太少的正确信息”的苦恼,政府决策失误率降低,民众满意度提高,政府变得更有回应力、更有效率、更有责任。 二是巩固了信息在决策中的作用,提高了决策的效率。CIO制度建立后,信息部门既独立于其他部门又依赖各部门, CIO既掌握行政权力,又具备信息技能。这种行政权力优势使其获得信息更快捷,专业优势使其掌握准确的信息,这两者无形中提高了决策的效率。三是促进资源共享,节约了政府决策的成本。CIO制度建立后使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加强了联系和沟通,消除部门间的隔阂,进行部门间横向整合,促进了资源共享,从而减少了决策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中国的政府信息化建设是沿着“机关内部办公自动化——管理部门的电子化工程——全面的政府上网工程”这一条线展开的。在多年的实践当中,政府信息化在政府决策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息化在政府决策方面的作用还是相当有限,我国各级政府还是习惯于以行政首长的个人决策为主的决策方式,相关的组织机构以及决策过程并没有体现出信息化的作用。下面,就以浙江省为案例,谈一谈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化在政府决策方面的作用。
信息化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方面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早在2002年就提出了建设“数字浙江”的重大决策,并把电子政务建设确定为“数字浙江”建设的核心工程。为此,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了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力度,加速开展了各项信息化试点工作,推进了一批信息化重点工程建设,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促进浙江省规范化、标准化保障电子政务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也先后制定并了《浙江省政府网站12类信息规范》、《浙江省电子政务网络技术规范》、《浙江省电子政府网络安全技术规范》、《省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经过多年的努力,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转变机关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信息化对政府决策的支持力度并不明显,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认识有待提高。政府官员还是习惯传统的政府决策过程,对于信息化条件下的政府决策过程并不熟悉。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够,决策相关的信息还是无法与其他单位流通与共享,这直接决定了信息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极为有限。
二是核心技术有待突破。由于目前相对落后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浙江省电子政务中的基础设施(如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操作系统、服务器处理芯片等)基本上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而且引进设备中的核心芯片和系统内核逻辑编辑都掌握在他人手中,这种状况今后若未能彻底改变,将无法保证我们网络的安全利用和有效监控,从而威胁政府决策的安全性。
三是互动性有待提高。浙江省内各级政府网站有的还主要停留在单向信息的功能上,相当于把政府门前的公告栏搬到互联网上,而真正的让网民群众提议反馈等互动性的交流并不多,直接导致了政府决策缺乏对群众意见的考虑,群众无法参与到政府决策中来。
现阶段如何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在各级政府决策方面的作用
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政府决策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让民众参与到政府决策过程,提高各级政府的决策水平,将成为未来各级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下面针对浙江省信息化支持政府决策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创立首席信息官制度。在各级政府的每一个机构中设立一名主管信息资源的高级官员,全面负责本部门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并直接参与最高决策管理。信息官员对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参与高层决策,为领导提供政策建议和支持。
二是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牢牢把握电子信息产业作为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历史机遇,将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与实现浙江省政府信息化决策的目标结合起来。信息化电子政务系统方面的硬件和软件是政府实现信息化决策的基础和保障,通过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突破政府信息化过程中的核心技术,为政府决策的准确性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三是将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引入政府信息化建设。从实用性和经济性的角度出发,注重技术层面与政府管理创新应用层面的对接,优先将社会效益较高的物联网技术应用在政府管理上。物联网时代,依靠强大实时的数据传输网络和云计算处理平台,可以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与可行性分析,从而保证政府决策更加准确、有效。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财税政策
一、新型城镇化的内涵及其财税收入效用
(一)新型城镇化的内涵。城镇化现象是农业比重下降、工业化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工业化的配套设施,是自然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的过程中人类聚集的需要,是地区由乡村变为城镇的历史过程。新型城镇化是通过精细化管理来推进与完善城镇化,实现城镇化健康环保、和谐幸福、民主平等的推进,同时实现基础设施现代化,资源的高效转化,空间布局合理,产业向高端化升级。
(二)新型城镇化的财税收入效用。由于国外的城镇化进程较早展开,外国经济学家早就开始关注城镇化问题,并对城镇化与财税收入的关系进行过研究和探讨。许多学者通过理论与实证研究证明城镇化对经济发展是正相关的关系,对财税收入增长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许多学者认为在城镇化进程中会出现许多社会矛盾,只有开展新型城镇化,有国家规划与推进,国家通过财政拨款进行投资建设,这样才能促进道路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缓解城镇化进程中带来的社会矛盾,同时通过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国家全面发展[1]。
二、财税政策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现存问题
(一)城镇独立税源的缺乏。城镇虽然担负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任,但根据现行的财税运行体制,城镇缺乏独立税源,事权和财权不相匹配,这最终导致地方政府没有能力满足大量的关于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或即使完成了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由于没有资金维持其日常运营而导致基础设施形同虚设,并未给城镇居民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便利,满足城镇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二)城乡分割的财税体制支农力度有限。由于国家财税体制是以城乡分割为原则,在这种二元化的财政体制框架下,相对于城市,国家对于农村拨款有限,扶植力度有限,导致城乡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全面实现农村现代化的目标变得遥不可及,农民为获得更好地生存条件,向城镇大量迁移,但又受到农村户口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在城市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而这种农民向城市迁移,使得农村主要劳动力流失,也严重制约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三)财税政策的功能乏力。目前,由于我国处速发展和社会转型阶段,许多相关的制度难以协调运行,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如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教育资源不公平,这些因素的制约使财税政策的功能更显乏力。在这样的综合体制和复杂的社会状况下,现有的财税政策无法很好地作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2]。
三、财税政策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
(一)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的需要。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项目,是我国的战略规划之一,是一个宏观层面的问题,同时又关系到百姓的幸福。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要国家统一规划并给予极大的财政支持才能有效实现的。只有通过财政拨款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大量充足的资金支持,才能有效保证新型城镇化的进度与质量,即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的需要成为财税政策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主要动力机制。
(二)创新融资机制的诉求。当前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财政进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融资渠道,而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种融资方式无法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长期的保证,且由于缺乏监管,这些资金是否真正用在城镇化建设上,也往往无从得知。因此,财政政策对于市场有调节作用,财政政策不仅能够财政拨款上体现出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支持,还可通过创新融资机制,形成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又一重要动力。
(三)提升城镇化质量的呼唤。财税政策作为国家指示的风向标,其对于新型城镇化进行支持,可以提高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努力在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进度的同时,注重城镇化建设的质量,注重城镇化建设的均衡性、全面性、有效性。因此,财税政策也可起到呼唤城镇化质量提升的作用,形成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又一动力机制。
(四)改善民生的根本目标。强化财税政策的功能,能够体现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人为本、和谐推进的基本思想,能够实现城镇的精细化管理,切实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实现改善民生的根本目标也是财税政策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
四、促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改进措施
(一)改革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只有改革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才能有效改善独立税源的缺失问题,平衡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财权与事权,强化地方政府的自我生存与发展能力。在划拨相应的财权给地方政府的同时,还需建立与实施良好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划拨资金投入到了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当中。此外,国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为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适时对一些税种进行调整,并开征新税种,优化城镇税源结构,为新型城镇化的长期发展提供保证。
(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及服务机制。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其服务意识,增加公共服务能力,重视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要结合当地的实际需求,同时也要注重科教文卫事业的全面推进。在这样的理念基础上,深化改革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入模式和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财政框架及服务机制,加强市场监督,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功能作用,提高划拨款项的利用效率。
(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转移支付政策制度。国家应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求,提高财税政策诸如社保、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农民进城创造良好的条件,使农村变成城市的同时,农民也能快速适应这种变化,实现农村居民到城镇居民的身份转变。同时要结合地方优势与特色,在资金投入规划上全面考虑投入产出比,将有限的资金放在刀刃上。此外,还要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基础上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新型城镇的包容性。
(四)完善财税绩效评价体制。完善财税绩效评价体制是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财税资金利用效率的保证。对新型城镇化实行绩效管理,对城镇化进程中的核心要素的财税投入产出进行定量评价,对于推进城镇产业升级、农民转市民的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为保证税源,杜绝腐败,国家应建立全面的监督惩罚体制,对于偷税、漏税、贪污等行为予以惩罚,保证财税政策能够有效地实施。完善财税绩效评价体制能够使财税政策设计得到优化升级,更快地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结语:新型城镇化顺应了时展的潮流,对现代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财政收入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财税政策的大力支持是新型城镇化建设顺利展开的重要保障。因此,以新型城镇化发展为背景,探讨我国财税政策的现状和改进措施,对于我国新型城镇化良好的推进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分析了财税政策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现存问题和动力机制,提出了改革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完善公共财政框架及服务机制等促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1] 张明斗,王雅莉.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财税政策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3(11).
关键词:滨海新区;经济发展;宏观税负;税收弹性
一、天津滨海新区经济和税收发展现状
1.滨海新区的经济地位
天津滨海新区地处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 是一个近年来迅速崛起的以外向型经济为主导的现代化开放区域,其发展地位突出,已经成为拉动天津市经济增长的重点区域。2000年,滨海新区完成生产总值571.74亿元,占到天津全市生产总值的33.60%。到2011年,滨海新区生产总值达到6206.87亿元,与2000年相比增长10倍。滨海新区生产总值占天津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提高,已经成为天津市经济发展的引擎。
2.滨海新区的税收贡献
同时,在税收的贡献上,滨海新区的作用也不容小觑。表1显示,2011年滨海新区的税收占全市税收比重的41.43%,远远高于天津市其他区县的税收比重,成为全市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主导力量。可见,滨海新区已经成为天津市税收新的增长点。
数据来源:据《天津统计年鉴-第7篇财政-7-5区县级一般预算财政收入-2011年》数据整理
二、天津滨海新区宏观税负与税收弹性
1.滨海新区宏观税负现状及特点
宏观税负是指一定时期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各经济要素独立变动和相互影响在税收与国内生产总值关系上的最终反映。近年来,滨海新区经济高速发展,税收收入与经济总量逐年增长,且增长态势基本一致。2011年新区GDP为6206.87亿元,较2004年增长了近4倍,年均增长25.72%。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税收收入迅速增加,地区财政收入连年上升。2004至2011年间,新区税收收入总额由121.42亿元上升到538.61亿元,增长近3.5倍,年均增长24.98%。(见表2)
数据来源:GDP来源滨海新区统计年鉴;入库税收来源国库统计分析系统
2.滨海新区税收弹性
税收弹性是指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 即税收收入变化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比例关系。理论上认为税收弹性系数在0.8~1.2之间比较合适。
近年来,滨海新区税收弹性波动较大。2005-2009年,新区税收弹性系数在0 至2 之间上下波动,2009年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达到最低点0.16。而近两年,税收弹性系数趋于稳定,略小于1(见下图),表明新区税收的增长速度略低于GDP 的增长速度,这与我国近几年来税收超常增长的情况正好相反。
三、天津滨海新区经济与税收发展建议
为了推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 有效调控宏观经济,建立税收和经济增长良性循环机制, 笔者给出以下建议: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税收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筹集资金的主要方式,在预算制度缺乏约束的情况下,若税收无法满足政府支出需要,必然出现以费挤税的现象,这也是新区宏观税负水平并不高,但个体仍感觉税收负担较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加快政府职能从经济建设型向政府服务型转变,加大民生投入,改变“高赋税低福利”状态,使微观主体真实感受到赋税的收益,方可减轻政府收支矛盾、优化新区宏观税负。
2.加大公共服务前期投入
研究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除了考虑征收环节, 还必须考虑使用环节, 税收的征收会抑制经济增长, 而税收收入的使用得当会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国家应加大对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的前期投入, 改善经济环境, 以促进滨海新区经济进一步发展。后续几年, 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由地方税收收入逐年划转一定比例返还中央, 充分利用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增长。
3.实行结构性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考虑新区经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和政府职能范围较大等现实情况, 建议实行增税与减税相结合的结构性税制改革。适当降低第三产业宏观税负水平,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特别是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补贴, 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带动新区整体经济的增长, 从而拓宽税基、扩大税源。
参考文献:
[1]李 佳:滨海新区税收与经济发展问题浅析[J].特区经济,2011.3.
[2]李 虹 石芳娟:滨海新区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税收管辖权变化应注意的问题
旧细则第七条规定: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新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新营业税法将营业税中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由属地改为了属人,更确切地说应该是将“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
金融企业应关注焦点:
1 境内金融企业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地内提供劳务,具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2 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受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或境外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均有纳税义务。
3 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
(1)出口信用保险是否征收营业税
金融企业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问题属于在原条例及细则下的不征税事项,但由于提供劳务方在中国境内,属于应纳税事项,但根据新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应征营业税的范围,同时根据新条例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属于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事项。新条例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新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虽然是从不征营业税到免征营业税,只有一个字的变化,但却反映了完全不同的税收概念。
(2)境外金融机构对境内业务的纳税义务
原营业税纳税义务按机构所在地确定金融业劳务发生地的原则,对境外机构提供境内金融服务,例如直接贷款给境内企业,不属于境内业务,不存在纳税义务。从新营业税税收管辖权的变化来看,笔者认为境外向境内提供贷款,相当于进入中国的资金市场,而进入我国市场的货物和无形资产是应当征收流转税的,因此进入我国的资金也应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
取消金融保险企业折合率例外规定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收到外汇收入,应折合成人民币后纳税。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
自1995年起,国家外汇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汇率并轨,同时国家不再公布各种外汇与人民币的比价,所以为适应形势,1996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台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对金融保险业外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作了新的规定,按当季季末的牌价折合。
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因此,此次新细则中,对金融保险业外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也做了顺应形势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取消了金融保险企业折合率的例外情形,一律规定为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金融企业应关注焦点:
金融企业应根据国际金融市场的形势,判定经常发生的外币结算的汇率走势,来选择有利企业的折合率,从而减少营业额达到合理节税。o取消外汇转贷差额纳税规定
旧条例第五条规定了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规定: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一般代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新条例第五条取消了转贷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意味金融企业的按差额征税的转贷业务,需要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消除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有利于公平税负。
金融企业应关注焦点:
1 金融机构经营的两种转贷外汇的业务都取消差额征税。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规定我国金融机构经营的两种转贷外汇业务如何差额征税上操作问题:一是由借款机构直接将外汇资金贷给企业使用,二是由金融机构的总机构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通过其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使用。
随着新营业税政策取消了外汇转贷差额纳税规定,财税[2009]61号文公布国税发[2000]6号文已失效,也意味上述两种外汇转贷业务要视同一般代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 掉期业务也取消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6号)规定:金融企业从境外借人资金,为规避利率风险,先将其借入资金的浮动利率掉期换成为固定利率,再转贷给国内用户。此类业务仍可按照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说明了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也按差额征收。
国税发[2009]9号文公布国税函[1998]736号文已失效,也意味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要视同一般代款业务,以利
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 利用差额征税,逃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存在。
某些外资金融机构将自有资金存入境外总行,自身所需贷款资金从境外借人,以便减轻税负。国税发[2000]135号文也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当其贷款额度未超过其注册资本金时,一律按一般贷款征税,超过部分才按转贷外汇业务对待。但实务中许多外资金融机构,仍利用该差异征收营业税,来进行避税,此次试图利用外汇差额征税的空间完全被堵塞。
4 金融企业往来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如》(国税发[1994]087号)规定:金融企业往来的计税依据,可比照原《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对“转贷业务”的规定,按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正差计算纳税,此次新条例第五条取消了转贷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上述文件在国税发[2009]29号文中规定作废,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笔者认为要全额计税。
涉及的优惠项目取消
根据新规,所有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都应缴纳营业税;新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可见,所有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都应缴纳营业税。
金融企业涉及到金融商品主要是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通常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和股票,它是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基本形式。
有价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有价证券仅指资本证券,具体指那些能够给其持有者定期带来收益,并能转让流通的资本所有权证书或债权证书。广义有价证券则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三类。
金融企业应关注焦点:
1 取消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优惠。
2 取消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3 取消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61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三项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三项失效。
4 取消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61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二条第(三)项已经失效。
重新明确了金融企业的纳税期限,删除了保险业的特殊规定
新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关注失效文件或条款: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中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关于金融业的纳税期限问题: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外,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缴纳营业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明确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等关键概念。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以上概念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金融企业应关注焦点:
1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在新法规下,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不一定要收讫利息的当天,也可以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失效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
2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一、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经济发展状况
建设黑龙江省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有助于系统地整合黑龙江省各种科技资源,且通过对特色企业的培育、产学研关系的协调、管理模式的升级,充分发挥高新技术的集聚效应,促进科技产业园区构建。截至2013年底,黑龙江省经济技术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已建立企业15 125个,吸纳就业693 889人,总产值达74 468 304万元,占黑龙江省2013年GDP总值(14 454.91亿元)的51.52%,创造利润6 940 753万元,纳税额达1 921 801元,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不能忽视的是,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目前存在发展空间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聚效应不明显、发展环境不优化、管理体制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二、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发展现行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资金投入不足
自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以来,黑龙江省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较好地提高了黑龙江省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但距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目标的差距仍较大,基础设施发展仍不足,将严重阻碍黑龙江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由于财政投入仍不足,黑龙江省公路、铁路运输、教育、医疗、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仍然十分紧张,如交通条件较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太多,普遍老化、陈旧,难以维持对日常农业生产工作的保障和促进,对自然灾害的防控和抵御能力也有所下降。因此,要采取倾斜性的财政政策来吸引投资,带动黑龙江省经济进一步发展。
(二)财政补贴制度不健全
财政补贴政策作为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按照经济性质一般可以分为财政贴息、价格补贴以及亏损补贴。目前,黑龙江省对农林开发保护区实行农产品价格补贴和森林生态效益补贴,对北国风光旅游开发区中禁止开发区域给予生活补贴等,但是财政补贴制度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财政补贴金额较少、补贴形式有限和和补贴机制滞后。如除粮食补贴、成品油价格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由省级财政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给予外,黑龙江省实施的财政补贴政策均存在着条文分布较为零散、资格条件变化较多、负责主体各不相同、审批时间长短不一、财政资金到账延迟等问题,导致财政补贴效果不佳。
(三)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从黑龙江省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结构上看,财力性转移支付比重较低,专项转移支付和体制性补助所占比重较高,这种转移支付结构的失衡将不利于全省财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税收返还是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形式之一,黑龙江省仍按国家分税制改革的规定,实行按增值税、消费税增长1:0.3的比例系数进行返还,营业税和所得税仍采用基数法进行分配。这种政策照顾了富裕地区,对财力较弱的的地区作用不明显,不利于区域协调目标的实现。
(四)税收优惠政策不全面
目前的税收优惠措施大多针对东部发展速度较快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等,虽然国家也对民族自治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实施了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其优惠的力度不强,其税负较重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而且目前税收优惠形式简单。在现行的税收优惠形式中,直接优惠作为主要的优惠方式,一般采用减税、免税、降低税率等方法降低税收负担,而间接优惠中的投资抵免税、加速折旧等方法运用的相对较少,并且,直接税收优惠方式是一种税后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仅与纳税人的利润相关,激励效果不足。
(一)加大产业区发展财政投入力度
财政投入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发展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通过政府直接引导,发挥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杠杆作用,可以推动科技研发、科技信息化、科技项目融资、科技成果转化等;同时,建立省级创新研发管理中心,实现产学研相结合,支持高科技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以促进省内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社会认可度,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设立创新型人才奖补专用基金,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培养高素质人才。
(二)丰富产业区发展财政补贴手段
丰富财政补贴手段,可以有效调动高科技产业的积极性,所以要在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的基础上丰富财政补贴形式。譬如,清洁能源产业生产成本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弱,增加对其生产和消费环节的价格补贴,可有效提高其利润额;又如,增加对风力发电企业的生产补贴,并实行高电价和差额补贴政策,将会直接降低风能电力价格,进而增加城镇居民对风能电力的使用并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促进风能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建设初期往往处于亏损状态,政府发放适度的亏损补贴,不仅可以缓解企业的生存压力,还可以推动其产业链的延伸、产业布局的调整,加快产业的升级与快速发展。
(三)规范产业区发展转移支付制度
规范制度建设是提高转移支付效果的必要手段。首先,要完善转移支付法规,在中央层面提高立法层级与质量,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形式和资金来源,在其他方面也给出相应的标准,为转移支付奠定法制基础。其次,要规范各项转移支付,根据黑龙江省各经济区财力情况,在考虑发展目标的基础上进行客观评估,以确定其补助系数及数额。最后,要建立退出整合机制,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及财政部分应通过建立转移支付评估机制,对各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用途、使用效率和实现效益进行动态的评估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削减不合理项目,增加符合需要的新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