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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3-09-18 17:19:18

导语: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拖拉机管理;现状;措施

一、 拖拉机管理的现状

当前对于拖拉机的管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下是对拖拉机管理现状的具体分析:

(一) 拖拉机等农机管理法律规范不明确

国家有许多农机安全管理规律法规,地方也有相应的农机安全管理法规,但是地方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与国家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衔接,出现了错位和漏洞,使得拖拉机管理难以操作。比如有些地方与农机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拖拉机申请注册登记,就没有明确规定要提交拖拉机的车购税,但是国家农机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对这一点就有明确规定说明----购买拖拉机不用征收购置税。诸如此类的问题存在于各个地方,法律法规的衔接错误或者法律法规出现漏洞,会造成拖拉机管理实施困难。

(二) 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相互缺乏配合

对拖拉机的管理,需要涉及到许多管理部门,比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农机监管部门、农机产品质量检查部门等等。但现在对拖拉机的管理主要有农机监管部门在进行,其他部门只是在政府下发了需要联合作业的指示性的任务,或者需要拖拉机相关管理部门联合上书时,才会进行配合,其余时间都将拖拉机管理工作全部留给农机监管部门。农机监管部门的权利和权限不够,使得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进行缺乏全面性的保障。

(三) 对于拖拉机等农机产品的质量没有进行严格的把控

拖拉机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不仅会让拖拉机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而且会使得购买的用户,没有办法在农机监管部门对所购买的拖拉机入户。造成拖拉机质量低下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拖拉机生产厂商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质量低下的机用配件,生产不合格的拖拉机,这就造成了拖拉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二是,一些拖拉机修理人员,用上已经报废的农机配件来违规改装或者拼装拖拉机,改装后的拖拉机存在的安全隐患非常大。农机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会对其他人以及农户自身带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威胁。

(四) 农机监管执法手段薄弱,对农机监管投入经费不足

法律赋予农机监管部门的权利还太少,造成了农机监管部门对于拖拉机的管理不能够进行全面的监理,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不出面协助的情况下,农机监管部门就会有太多的管理缺陷,这使得作为拖拉机管理的直管部门,对拖拉机的管理就会存在着束手束脚的状况,使得拖拉机不能得到全面的管理。再有就是国家对于农机监管部门投入的经费太少,使得农机监管部门甚至都没有自己固定独立的工作场所,也没有拖拉机质量检查的设备等,使得农机监管部门,在对拖拉机的管理中显得力不从心。

二、 加强拖拉机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农机管理法律制度,加大农机管理的执法力度

拖拉机管理的全面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完善的农机管理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国家要加大立法监管,地方在立法时要全面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来进行,使得地方法律和国家法律之间的错位衔接问题得以解决。并且法律要赋予农机监管部门全方位管理农机的相应权利,使得拖拉机管理不仅有宏观法律法规的调控,而且在具体落实中也有专设部门的保障,以此来促进解决拖拉机的管理问题。

(二) 农机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

对拖拉机等农机的管理难度大,需要多部门的合作,来加强对农机的监管。比如可以建立专门的制度,来将拖拉机的安全隐患信息进行传送给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监理部门等,以使这些部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来治理拖来机的各种安全隐患,解决各种拖拉机违法行为。还可以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将各种执法责任进行明确分工,各部门有专门负责的部分,在具体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可以专设监督机关,也可以部门之间相互监督,使得各部门对拖拉机管理上做出有实际意义的举措。

(三) 加大对生产农机产品的厂家的监察力度

农机产品生产厂家的规范合格生产,对于拖拉机的安全有着最直接影响,所以各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大对生产农机产品的厂家的监察力度,对违规生产的厂家予以严厉的打击,将拖拉机的质量问题扼杀在摇篮里。关于私人违规改装拼装拖拉机的问题,也要加大监察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来禁止任何人非法改装车辆,保障拖拉机的质量。

(四) 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以及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其基础设备

农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机的管理问题,所以需要有更多的权限来对农机问题进行全面监管。同时也要健全农机管理部门的基础设备,使得农机监管部门有物质基础的保障。最后应该注意的就是要引入专业人员来进行农机监管工作,这就会使得拖拉机的管理有了人力资源的保障。

结束语

第2篇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新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该条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其构成要件分为两个方面: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和加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表现在本条文的前段,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体现的基本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本罪的客体表现为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等,这些与交通运输行为密切相关,统称为公共交通安全。

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司法实践,在偷开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财产

遭受损失,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但由于新刑法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故有关铁路及航空的法规不会成为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2)违规的行为还需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点直接关联责任的承担,而责任的承担直接导致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直接相关因素。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应以本罪处理,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例如,行为人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多,有机动车辆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行为人在人烟稀少、没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4、主观方面,对于违规本身是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仍然是一种过失,目前已达成基本共识。

以上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凡是符合以上四点,毫无疑问,应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引起较大争议的,乃是笔者下文即要论述的加重犯罪构成。

(二)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中断体现为情节加重构成,末段表现为结果加重构成。

1、情节加重构成,表现在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符合本法规定的严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反映在司法解释上,即客观方面起点上要求降低,致一人重伤为前提条件;法定刑升格,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主体的要求提高,具体见司法解释第二条。

数额之问题下文还将展开,此处不予赘述。

2、结果加重构成。表现在符合基本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又发生刑法规定的加重结果,即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法定刑为7—15年。在过失犯罪中,实属罕见,因而有学者认为,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否过高,需要将此条文区别于其他条文的是对于伤者死亡结果的主观态度,如果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求是过失的话,则逃逸致人死亡,所涉及的行为人主观方面至少应该是间接故意,及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因而有许多文章称,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定故意杀人罪,笔者不同意此观点,虽然说,逃逸致人死亡,此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看刑法有无特别规定,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但也无哪个人主张故意杀人罪,诸如此类现象不胜枚举,此处分析其特殊性。

如前所述,如按情节加重构成,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以上,才进行结果加重评价,显然无法解决下面这种情况:即交通肇事导致受害人轻伤,如骨折,就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但由于天寒地冻,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对于肇事者之行为如何评价,有文意指出,应单列“交通肇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解决此类问题,笔者亦不同意此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根本特征,用一个新罪名解决此类问题,实属多余。

二、交通肇事罪与非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区别的主要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中情况自古以来就是按故意,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而故意把受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司机明知道被撞伤的人被拖挂在车下,还继续逃逸也不顾被伤害人的生死,以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3、与以危险的方法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的犯罪,而且必须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且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三、交通肇事罪的预防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健全交通法制,为了适应道路交通的发展和变化,要制定和完善门类比较齐全的交通法规体系,包括道路管理、车辆管理、交通管理、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法规并努力加强宣传教育,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加强驾驶员管理,包括大力发展驾驶学校和教练场

,使司机培训正常化,严格驾驶员的考核和年度审验,不断提高驾驶员的素质,要采用扣分制度使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减少违章和事故发生,提高汽车的安全性能,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或发生后减轻伤害程度。

3、不断改善道路的线型,改造路面,提高道路等级并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造条件。

4、在交通管理中,我们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要依靠党政领导,加强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任务推向社会,落实到全社会;提高广大群众和全体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努力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5、开展交通肇事科学研究,不断探索交通事故的成因规律,预防方法和手段,努力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资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3、文:《交通肇事罪研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3篇

本文作者:刘晓丽工作单位:山东省即墨市交通运输局

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中标而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一个施工企业,但真正的投标者可能是个人(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借资质,任人挂靠,收管理费了事),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是当前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一大漏洞,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一些企业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会选择互相陪标,还有一些施工队伍为承揽工程,肆意拿来多家企业证件进行围标、买标,由于招投标过程中这类行为隐蔽性强,使得出现招投标还未进行,就有某某人已中标的传言,对一些真心想投标的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围标陪标行为扰乱了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并且监督机关难以监控,容易给农村公路的施工质量留下隐患。招标程序不规范、领导干部行政干预一些业主认为农村公路是小工程,没有必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对招投标不重视,甚至为谋私利简化程序,不公开招投标工作,采用邀标议标方式,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扰乱了招标的正常程序。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许多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招投标双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各项工作也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是在招标前便已“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了,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招投标工作只是流于形式。资金筹措困难,招标投标不能公平、公正、准确进行农村公路点多线长面广,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农村公路交通建设是靠中央定量补助,其余的由地方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投入,目前多数农村公路的修建资金是各地方政府自筹的,而乡镇地区资金不够充足,资金筹集难,经费十分紧张,资金到位能力相对较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有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垫资,一些资质和信誉较好的施工单位认为无利可图而不进行投标,一些信誉较差的施工队伍乘虚而入,极大地影响了工程质量。

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应健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这一法律法规。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法制经济竞争下的产物,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有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才能约束各方,保证工程市场的有序稳健开展。目前国家已经有了工程施工相关管理法规条例,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地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和合理中标价。同时,要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加强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把招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各部门相互监督,杜绝不法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各部门共同参与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协调组织好招投标的政府、社会公开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督职能,使招投标活动透明化、公开化,避免暗箱操作,杜绝索贿受贿卖人情账等腐败现象的蔓延,严禁擅自简化程序和压价招标,防范“围标”“陪标”现象出现,对于“围标”“陪标”等恶意破坏招投标工作的行为,规定期限内应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使农村公路招投标公开公正,健康稳健发展。强化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规范中介机构对施工从业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的资信履行情况以及他们的工程质量,以优惠政策吸引素质高、信誉好的公路施工队伍参加农村公路的招投标工作,对于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工程质量差、浑水摸鱼的施工从业单位应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使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规范发展。同时,对招投标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出现不按法律规定程序实施招投标,素质低下的中介机构,以及那些与不良施工队伍沆瀣一气,联手坑害业主从中谋利的中介机构,要予以坚决打击,责令其退出市场。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评标质量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的宣传,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确保农村公路工程资金充足,避免因出现垫资情况而使优秀施工队伍不愿投标,那些素质差、资信差的施工队伍恶意压价抢标,导致施工速度缓慢、工程质量不过关的现象发生。目前农村公路就是普遍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在这个基础上增加施工单位的质量、信誉评价因素,综合评价选定最优施工队伍。总之,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只有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强化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问题发生,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快步稳健发展,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4篇

【关键词】公路路政;路政管理;途径;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U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43-02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路事业也随之快速发展,尤其是国道、省干线等相关公路的建设也愈来愈多。然而,如何加强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路政执法部门首要解决的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公路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与实施,进一步推动了路政管理工作的朝法规化、科学化方向进行。现就其具体的管理途径进行一一分析。

一、建立健全的路政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机制

(一)规范制度建设,完善路政管理机制

首先,路政管理部门应当整顿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逐步完善其管理机制。其次,通过将路政队伍建设部门、路政执法规范部门、内业管理部门、外业管理部门、路警共建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组成为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内容,确保将路政巡查标准化、路政执法标准化、路政保畅管理标准化、路政内业管理标准化、路政队伍建设标准化、路政标准化考核评价这六大模块规范化。

其次,通过建立健全的、规范的路政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应的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适当的法律依据来明确其制度方向。通过规范路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可以有效的将法律条款向管理事项、管理制度、管理标准、管理程序、管理考核制度进行转变;并实现由科学性低转变为应用型、由规范化程度低转变为合法化程度高、由粗放型转变为精细型,从而确保路政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与细节性。

最后,路政管理部门在完善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后,应当对法规制度的考评机制进行整改,确保考评机制能真正起作用,监督、考评相应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因此,路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强化制度考评机制,通过加强对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真正实现对路政管理工作实现年度考核、季度考核、月度考核、日常工作考核的目标。在考核的过程中,路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力度对工作人员及路政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严格按照检查、提示、互检、考评这四大原则进行。对于工作表现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查明原因,确保路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路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月度执法标兵以及月度先进工作人员进行嘉奖,以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为主,可以有效的提高路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严格规范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1.明确管理职责,严格执法。路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管理道路中的各大事项,通过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结合本身的实际工作内容及相应的职权依法进行公路的管理工作。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首责有人、倒查有无责任,应当对路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双责管理,包括:目标责任制管理以及管段责任制管理。其中,路政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办事,严格执法,确保路政的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明确路政管理的执法标准及相应制度,规范执法形象。一方面,路政管理部门应当确保管理工作中的执法标准及其相应的制度完善、健全、规范,包括:路政案件管理的办理制度及管理的流程、规章等,尤其应当加强对路政许可、行政处罚、路产赔(补)偿、路产路权案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超限管理等范围的管理规范。将路政管理人员分为若干个中队,明确各中队分管片区,再由各中队具体分工、落实责任,包干到人。另外,通过规范相应的执法标准与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查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路政管理不规范的事项,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同时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准确立案,以统一、合格的标准严格按照管理的程序依法查处相应事项,在路政案件管理的后期手尾事项中,应当注意及时归档案件的信息,确保执法标准及执法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到管理工作中来,以便保证管理工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另一方面,路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管理人员的执法形象,给予民众以高度专业的印象,以便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及魄力。在规范执法人员形象这一模块上,应当严格按照《交通部执法忌语》《交通部执法禁令》等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管理工作人员除了应当规范着装打扮之外,还应当确保其执法过程中文明、礼貌、统一、标准,即严格按照规章中的“一敬礼、二说理、三处理”来完成路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二、实现网络管理

(一)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1.定期巡查相应道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周计划表,日巡查路线,对重点路段特别是样板路,确保每日必须巡查,较为偏远路段,确保每周一次巡查;再次,严格执行督查制、讲评制。大队领导、分管领导坚持不定点、不定时地全线检查,尤其是新建公路、样板路坚持每周一次重点检查。对发现问题,以口头通知、督办通报的形式,及时处理,确保小案件不过夜,大案件不拖拉。

2.及时进行工作总结。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周总结、月总结、季度总结、年度总结等,通过实行讲评制,在每周的职工会上讲评周内工作,先由中队长作工作总结,分管队长、大队长根据督查情况,定成绩,指出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要求。

(二)建立社会举报监督网络

1.加大公路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一方面,通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单、政务公开栏等,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路政管理宣传,开展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使沿线群众更加了解公路,理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如采取在公路两旁的挡土墙、民房等建筑上刷写标语和散发资料等形式;设立永久性政务公开栏,将执法人员、处罚程序、管理职责、处罚法律依据、处罚金额等内容进行公开。2009年度的“春雷行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引导社会及民众实现共同监督。群众的眼睛是最亮的,要及时发现公路上存在的问题,必须依靠群众的力量。要广泛建立社会举报监督网络,定能受到较好效果。首先,在公路沿线觉悟较高的群众家里设立举报电话,以获得最快的举报信息。其次,与公路沿线村委、村干部签订友好合作协议,充分发挥村干部的作用,带头制止、监督、举报违法违章行为。最后,应当与养护站、道班签订协议和文明公约,养护站站长、道班班长为第一责任人,及时制止公路上的违法行为。

三、提高路政管理队伍的专业化素质

(一)明确教育培训重点

结合当前交通形势和交通热点、难点、焦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管理案例为主要培训内容。

(二)强化教育培训方式

落实“双一”培训即每月开展一次培训学习,季度组织一次业务考核,落实评议考核制度,对不合格人员将实施末位淘汰制。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以专家讲座、案例分析、错案分析、卷宗评比等内容为载体,积极营造教育培训氛围。

(三)深化文明服务教育培训,狠抓作风教育培训

一方面,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专业化技术与知识的培训提升为道德素质及文明服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纪律及内部事务的管理。

另一方面,路政执法部门还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作风的教育培训,以便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进行军事化管理,严格其作风及办事规章,适当对其开展队列、交通指挥手势、军体拳和交通现场处理演练,定期进行“军事队列比武”和“突发事件演练”等活动的开展,加强工作人员的团队合作能力。

第5篇

1、认真做好 期间的安全预防工作,遵章守纪,服从公司、停车场、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参加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3、不超范围经营、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不行驶禁危险品通行的道路。

4、不发生翻车事故、群伤事故、火烧车事故、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特未遂大交通事故及重特大交通事故。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7、行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做好日常车辆和设备的检测工作,杜绝带病车上路行驶;以实际限速为准,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不把车交给不合格的人驾驶、不边开车边打电话、不私装gps开头和破坏、不故意屏蔽、不违章违规操作、不发生违法违章行为、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8、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牌照号: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驾驶安全行车保证书范文

为了做到遵章驾驶,杜绝交通事故,确保行车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生产运输环境,以实际行动确保2013年行车安全,我保证做到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城市文明交通三让规定,不争道抢行、不闯红灯、不违反标志、标线。

二、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行车、车辆维保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爱车例保等工作,保证所驾驶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灭火器、安全锤等设施合格有效。

三、严禁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严禁带病车上路、严禁危险品上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开车时吸烟、闲谈、接打手机等违章行为,规范使用灯光,规范进出站。

四、按时参加驾驶员安全会议和教育培训,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活动要求。

五、安全行车、文明驾驶,做到人有问题不上车,车有问题不上路,保障公司安全生产。

在 20xx年安全行车等工作中完全遵守以上要求,如有违反,愿意停班学习,接受处理,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接受解除合同的处罚,并由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所属单位:(章) 保证人: 车号:

第6篇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vehicles are integral par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fracturing, especially the main pump, sand cars, trucks and other vehicles instrument are important fracturing equipment. The effect of safety management of vehicles can directly affect the efficiency and safety of underground operations. Therefore, safety management of vehicle is the imperative measure of downhole company.

关键词:油田压裂;施工车辆;安全管理

Key words: oilfield fracturing;construction vehicles;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E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1-0082-01

1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素质

①驾驶技能的提高。根据交通安全形势要求,严把驾驶人员的“进门关”,在全体驾驶员队伍中实行“技能安全准驾证”制度,要求驾驶员不仅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还要通过企业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实际操作考试和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驾驶企业车辆的资格。②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由于一切安全生产都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为准绳的,所以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大力度对驾驶人员以及家属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倡法律法规中提倡的行为规范,禁止法律法规中反对或禁止的行为规范,使驾驶人员从根本上认识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③安全意识的养成。安全意识的养成能够在主观上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保障。除了每次会议前安全经验分享外,还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一些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讲座,提高驾驶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

2加强对车辆的跟踪管理

由于油田区域跨度大,地形复杂,在日常管理中,在严格执行车辆的派遣制度的基础上,除了做好 “三交一封”等基础工作外,还要利用GPS车辆监控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能够实现以下多种功能。①定位监控。公司级、站队级等各级GPS监控中心,均能在在GIS地图上实时地查询到每辆车的经纬度、速度、方向和车辆状态等。②地图显示。控制中心的地图采用电子矢量地图,支持自动调图,使被监控的车辆完全处于地图的中心,处于可视的最佳监控视野。车辆位置的表示有多种方式,使得监控人员能够简单、快捷的辨别出车辆的具置。③报警系统。当车辆出现超速的现象时,车载终端会自动回传报警信息,提醒驾驶人员,避免车辆高速行驶带来的危险;同时对车辆的运行区域进行监控时,只要车辆偏离运行区域,车载终端就会自动报警回传到中心监控终端;当车上的报警状态打开时,车辆一旦移动,车载终端就会自动向监控中心报警并报告具置,实现防盗功能;当外部人为的切断车载终端的电源时,移动单元也会自动向中心报告断电报警信息等等。这些报警系统为车辆的财产安全和行驶安全提供很大的安全保障。④里程统计。该系统能够对车辆的行驶里程、行驶时间、最高时速以及平均时速等进行统计,能够保留车辆最近两个月的行驶数据,方便随时调用。GPS监控系统将车辆的进出场、行驶轨迹和里程记录以及车队的综合信息管理结合到一起,兼备车辆的场内管理、场外管理和信息管理以及年审管理功能等,实时监控车辆的整个运行过程,对驾驶人员的超速、乱停乱放等不良操作行为和习惯进行纠正,杜绝跑私车、绕路车等现象,提高驾驶人员的整体素质,实现较好的社会效益。采用无线通讯方式,既节约大量运行通讯费用,又能及时地反映车辆运行信息,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3严格执行各类检查制度

制度的指定还需要人为的监督,不然只会是一纸空谈,因此,我们不仅坚持基本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单位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隐患,同时还要坚持不懈的开展路检路查活动,查处违章,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意识。我们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交通安全检查标准,除了定期检查,还要做到“不通知、不定点、不定时”的抽查,检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检查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检查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否提高;检查车辆的维修场地是否达到安全标准等等,最大努力做到提高车辆的安全管理。

4定期做好安全提醒教育

①组织驾驶人员定期学习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针对特殊的季节、天气和道路状况等特点,告知驾驶人员如何掌握安全行车规律,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的意识。②单位每月举行一次安全例会,组织驾驶人员观看警示片,在会上对典型的交通事故进行剖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清事故的危害和后果,使得驾驶人员从人性深度上提高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③对于出现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员进行严管重罚,同时还要对其进行人权教育,提高驾驶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最大限度的保护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文化建设可以弥补安全管理的不足,要紧密结合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践活动,建设单位的安全文化,主要采取以下措施。①车辆管理安全文化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人的管理思想,尊重人的价值,给员工充分的思考空间,最大限度的释放员工潜在的能力,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自觉性和合作性,同时在车辆管理中营造有利于员工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的文化环境,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思想。②石油施工车辆运输业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高要求的作业,其设备需要不断的创新和更新,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更多的知识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企业内部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使得广大员工自愿的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这样企业里就能够出现更多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既解决了企业人才紧缺的困扰,还为企业以后的运行提供更大的潜力。③油田压裂施工车辆就是一个团队合作,不是光靠一辆车就能撑起一个车队的。因此,团队合作精神是一个企业安全文化高度的浓缩。同时团队合作环境会使人们心情更加愉悦,提高个人的知识和技术能力,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

6小结

油田车辆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生产力的发展和需要,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改善自身的装备。我单位在以往的管理中,采取车辆进出场登记、 “三交一封”等规章制度和领导的要求,完全依赖严格的考核和处罚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这样就缺乏了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施工车辆的安全管理问题。通过以上几种措施的实行,能够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以及创造力,提升全体成员的行为标准,使得员工能够主动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的内涵。

参考文献:

第7篇

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之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2听证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片面地作出行政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十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3申辩和质证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当事人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可以增强维护主体权利的意识,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

4职能分离程序

(1)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在普通程序中,规定由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还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说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讲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说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的解释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行政机关如果不对这种理由作出说明,就会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趋于草率、专横,当事人往往也无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政策的意义,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权力的恣意行使、促进合理、谨慎行政,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资讯公开程序

资讯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关行政主体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凡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资讯公开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体现,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与行政的积极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都确立了公开原则,规定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结果必须公布,后者还规定了进行公示的方式。

7通知程序

通知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将应该让公民了解的事项通过一定的途径告知。通知的对象不仅指利害关系人,有时也针对一般公众。听证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道路运输管理行政程序,如时效、回避等,在此不一一详述。就前者,《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调查、送达、听证等法定期限;关于后者,明确规定了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参考文献

[1]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学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第8篇

【关键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价值;问题与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全面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现代化体系建设,使我国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执政理念得到全面革新。此外,目前我国交通运输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提升我国交通运输效率,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优化,以此提升运输效率并降低成本,为我国城市化较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1.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价值

1.1提升交通运输管理的规范化

由我国目前交通运输管理形式来看,较多地区交通运输管理在发展的过程中都遵循一定的发展框架与规则,为运输管理的顺利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且在较大程度上提升了城市化进程。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城市化建设水平,人们生活质量在此基础上得到较高提升,使私人车辆数量不断增加,为此增加了道路管理压力,严重阻碍了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这就需要各地区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解决,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进行合理的优化,为交通运输规范化管理提供一个好的平台。

1.2促进道路运输承载能力

由于我国经济依然处于发展过程中,地区经济具有一定差异性,一些经济落后地区道路在规划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导致道路运载能力严重得不到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化发展速度。此外,道路承载能力对于交通运输质量有较大关系,其中道路承载能力与道路规划设计有较大关系,并且也受到交通运输管理的较大影响。除此之外,提高交通运输承载能力能够有效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并在此基础上可大大降低管理成本。

1.3有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国经济的增长提高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平,其中交通运输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经济支柱之一,并且在此基础上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完美构建。此外,我国从改革开放到目前为止依然处于发展中阶段,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使人们的生命安全得到了较大保证,这在较大程度上对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这就需要在进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应提升其工作能力。

2.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改革的经验总结

交通运输系统是我国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系统之一,也关系到民生基础系统的建设与完善,此外我国交通运输系统在建设初期,行政管理工作一直处于完善与革新中。此外,随着我国全面实施体制改革以来,交通运输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取得了较多改革经验,不但使施工管理机制实现了灵活性与科学化,而且使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与组织体系得到有效完善。但是,在进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改革的同时存在较大问题,比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相对较多、部门职能重叠以及系统化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致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在较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完善。

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3.1法律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在顺利实施的过程中,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基础,这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中,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使管理工作遇到一些问题,并且问题反馈不及时,导致法律法规体系得不到有效完善。目前,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较为具体性与宏观性,能够有效落实到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都很难具有一定针对性,导致对法律法规管理与行政管理体制运行在较大程度上较为欠缺,不能实现系统化。

3.2不完善的运输执法体制仍然存在

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的合理性与系统性主要体现在运输执法体制中,这对提高行政管理具有较大促进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交通运输执法体制出现了部门之间的重叠现象,比如执法部门对于问题的处理根据法律法规,但其他管理部门要求根据行政规则与政策进行处理,两个部门处理方法不同,不但使部门之间无法起到较好的协调作用,而且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此外,由于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以及专业管理水平有限,对于一些权利户与关系户很难将运输执法工作落实到实处。

3.3管理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参与交通运输管理的重要实践平台,目前管理体制与过去行政管理体制相比有较大的完善与改变,能够有效促进我国交通运输的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管理体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行政管理存在机构冗余与不同部门之间职能重叠,导致交通运输出现较大问题,一些部门为了利益互相推诿,部门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相关问题的沟通,致使专权判断现象较为严重。此外,管理部门在较大程度上都应接受上级部门指令,致使管理内容的遵从性很难确定,极大影响了管理工作。

3.4合理的组织体系尚未健全

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组织体系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依然处于建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行政管理组织体系没有从根本上推行,不同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很难有效协调,导致在管理过程中,上级没有对下级进行一些法律与方法的改进方法的指导,同时下级没有及时向上级进行管理工作的汇报。没有完善横向组织体系,主要是因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参与、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使管理实现利润最大化,以此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但是在日常管理中,不同部门都希望拥有交通运输的全部管理权,以便实现利益最大化,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无法正常沟通,致使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4.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中问题对策

4.1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离不开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且对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具有较大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法律法规立法人员在立法之前需要深入到基层进行考察,还需要对执法人员进行报告反馈会议的定期举行,从中进行重要信息的总结,以此对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我国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在完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经验,并切实应用到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中,以此避免法律法规在使用过程中的滞后性。此外,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实施需建立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使管理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4.2现代化交通运输治理体系的形成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对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进行不断的构建并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目前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定性与量化的分析,对一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并且对管理体制运行过程中的中间程序实施合理简化,规范化对程序运行进行协调。对交通运输体制中的信息技术进行强化,并根据管理监督、实时跟踪对运输现状进行全面反馈,以此促进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性。(3)落实顶层设计,不管是横向还是垂直自制体系的构建,都需要做好利益分配以及智能划分工作,并且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核查。

4.3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由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需要不同部门的参与,应从顶层设计方面对市场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进行构建并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有关部门与相关单位行应做好智能发挥作用,并分析是否与其他部门共存,以此进行管理系统程序的引进,在此基础上还应进行不同时期的评估,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市场退出机制主要是对一些问题的解决,以此简化实际工作难度,这就需要管理部门进行年度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氛围。准入机制与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需要进行动态监督机制的建立,以此发挥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推动作用。

4.4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提升需要对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进行提升,并进行评估机制的构建,同时对执法事件进行核查。此外,还需要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进行提升,这就需要从法律法规方面进行落实,并且将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细化,以此保证其科学性与可行性,同时还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更好的沟通,将行政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除此之外,在进行管理人员选拔时,采用绩效评估与职位升迁机制,并进行法制化的监管手段,保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切实落实。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完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不但能够有效提升我国运输行业效率,而且使行政管理质量得到有效提高,在最大程度上使治理能力与体系实现现代化,并且在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围绕多个交通管理目标进行全面管理,比如智慧交通、平安交通以及综合交通。此外,在进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时,需要还需要根据不同原则进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革新,以此提高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宋苏,杨雪英.英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概况[J].综合运输,2008(10):68-73.

[2]王伟.大改革与小改革——完善中国综合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J].中国公路,2017(13):24-25.

[3]刘咏梅.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研究——以烟台市交通运输局为例[J].商业会计,2017(17):95-98.

第9篇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独立学院;后勤管理;法制

自2015年11月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提出供给侧改革这一理念以来,全国上下都在紧锣密鼓地开展旨在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市场所需供给约束为标准的政府改革运动。独立学院后勤工作作为一项为高校的教学、科研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涉及到饮食、住宿、交通以及其他一些与师生关系密切的事务。后勤事务异常繁杂,重在管理,管理得当,则能有效满足全校师生的服务需求,为师生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然而,由于办学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办学经验的不足,许多独立学院的后勤管理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后勤管理改革走了许多弯路。用当前供给侧改革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来审视当前独立学院后勤管理状况的话,则可以理解为许多独立学院后勤管理并没有以在校师生的需求为标准来制定、落实相关的政策规章,其提供的后勤管理服务满足不了师生的服务要求。在供给侧改革视阈下,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成为摆在独立学院后勤发展的一道难题。当前全国上下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结合独立学院自身的办学特点,采取法制化管理的办法成为当前独立学院后勤管理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供给侧改革视阈下独立学院后勤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许多独立学院仍然沿用母体高校行政性管理模式,导致后勤管理效率低下,后勤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

通过依托母体高校资源,结合社会资金而创办起来的独立学院,其不仅在教学、科研方面对母体高校存在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在后勤管理方面,许多独立学院依然是依循母体高校“科层制”的行政性管理模式,并由此引发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独立学院所依托的母体高校,由于有政府经费的投入,其在后勤服务和保障方面能够给予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彰显后勤的“教育”属性和“公益”属性,而独立学院由于政府没有相应的经费投入,后勤资金往往比较吃紧,采用行政性管理模式,后勤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得不到有效地激发,并最终导致后勤服务质量的低下。这就是通常有学生会觉得公办高校食堂饭菜、宿舍费会便宜一些,而独立学院的食宿则相对贵一些,并且后勤服务也相对较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独立学院所依托的母体高校后勤员工大部分是编制内正式员工,他们更加珍视自身的工作职务,采用行政性的后勤管理方式有较好的基础,而独立学院后勤员工大部分是合同制员工,员工流动性大,依然采用行政性的管理方式很难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反而导致后勤工作效率的低下以及服务质量的低劣,并加剧了后勤人员的变动。第三,许多独立学院后勤沿用母体高校行政性管理模式,不可避免地出现上级管理部门干预过多,管理过死,缺乏灵活性,效率低下等母体高校后勤管理所面临的种种问题。由于独立学院采用的是民间资本进行办学的,其后勤工作一方面要保证高校教育的“公益”属性,一方面还要兼顾办学主体的经济效益,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必然导致后勤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低下,这是一种不可持续的管理模式,必须要进行改变。

(二)后勤管理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化建设滞后

高校后勤涉及到为师生提供水、电、暖、交通、住宿等日常事务管理和维护。这些事务大部分都是专业性较强、体力劳动强度大,需要后勤管理人员匹配较强的专业技能以及较好的身体素质才能胜任的工作。然而,当前大部分独立学院后勤工作人员结构不甚合理,这严重滞缓了独立学院后勤专业化建设水平,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后勤管理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从现实情况看,独立学院后勤管理人员绝大部分都是以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群为主,诸如负责学生公寓管理的楼管,基本是以退休人员为主,负责校园交通执勤管理的保卫处人员,基本也是。这些后勤管理人员年龄偏大所带来的一个严峻问题便是精力不足,进而容易导致管理上的疏漏和服务的不足。以学生公寓的楼管为例,其每天要负责的卫生清洁工作都已经让其不堪重负,在宿舍进出人员的管理上、公寓设备管理、火灾防护方面往往就显得力不从心,并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第二,后勤管理人员专业机构不合理。后勤管理工作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工作,诸如供水、供电、供暖以及公寓的日常维修等,都需要专业化的人员。而当前独立学院后勤管理人员基本都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当后勤事务需要专业人员时,往往不得不临时聘请校外人员进行协助,如此一来,不仅耗费大量的资金,服务周期经常也拉的很长,引起师生的诸多不满。

(三)许多独立学院后勤管理混乱,信息化建设滞后

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普及,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各行各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化最初源于企业改革,指的是企业通过推行信息化,学习、研究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思想、方法和技术,来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信息化的本质是让沟通更顺畅,让连接更方便。高校后勤实体部门众多,人员庞杂,很多师生员工对后勤各部门的职责不甚了解,遇到问题不知道与哪个部门联系,同时后勤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也比较慢,因此服务不及时,导致师生的意愿没能及时反馈的现象时常发生。师生与后勤部门以及后勤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管理混乱,服务不到位是独立学院后勤信息化建设所面临的严峻问题。

二、供给侧改革视阈下独立学院后勤管理法制化的必要性

(一)落实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

十明确提出把法治观念纳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中,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十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四个全面”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便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独立学院后勤推行法制化管理也就成了应有之意。

(二)顺应独立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独立学院后勤社会化本质是后勤市场化,意在将后勤服务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之中。独立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是顺应高校后勤发展潮流,相应国家号召,落实相应政策的务实之举。虽然在社会化改革中遇到许多困难和障碍,甚至出现反复,但改革的这条路必须坚定地走下去。社会化改革改革本质上是把后勤纳入市场经济体系之中,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法治经济,强调用法律法规保证市场规则的正常运行,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独立学院后勤管理推行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本质上也是进行法制化改革。

(三)独立学院后勤自身建设和发展的可靠保障

当前许多独立学院后勤工作依然带有浓重的行政性色彩,后勤管理工作主观性过强,后勤工作经常呈现出较为严重的主观性、随意性;另一方面,独立学院后勤员工多是以临时工为主,人员流动性大,导致后勤管理工作缺乏稳定性、连续性。独立学院通过推行法制化管理,明确工作人员的权、责、利、效,以及相应的监督奖惩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后勤管理的主观随意性和后勤腐败现象,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后勤人员的权益。因此,推行法制化后勤管理模式是保障独立学院后勤工作连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最重要的保障。

三、供给侧改革视阈下独立学院后勤管理法制化的可行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发展,为独立学院后

勤推行法治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和基础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经了20多年的持续发展,已基本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以计划为指导,以市场为资源配置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指的是市场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市场交易遵循等价交换的法则。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市场经济主体只有不断改进技术和管理,提升竞争力,才能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下去。市场经济具有开放性,对外开放是我国实行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开放性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意在使国内市场融入全球化,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参与国际分工,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市场经济具有法制性,市场经济的主体性、竞争性、平等性和开放性都需要法制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发展,为独立学院后勤推行法治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基础。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独立学院后勤推行法治

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都纳入的法治管理的轨道,任法而治。政治上,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法无规定不可为”,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经济上,一方面是严格遵从“私法自治”原则,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及合法权益;一方面强调用法律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打击经济违法行为。文化上,一方面是全面加强法治教育,营造法治氛围,打造法治文化,提升全民法治观念;一方面是通过法律规范文化市场,保障公民以及文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领文化产业稳定、健康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为独立学院后勤推行法治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基础。

(三)后勤社会化的推进,为独立学院后勤推行法制化管

理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自上个世界90年代中央提出推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各高校纷纷把后勤从高校分离出来,纳入到市场经济体系之中,以减轻高校负担,推进后勤事业的发展。然而,后勤社会化并非一帆风顺,期间遇到了许多挫折和反复。独立学院虽然办学历史不长,但从一开始,其后勤管理便走上了社会化改革的道路,后勤服务商品化、市场化已经有一定的基础,这为其后勤推行法制化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和经验。

四、供给侧改革视阈下独立学院后勤管理法制化的有效途径

(一)强化法治后勤管理理念

思想决定行动,独立学院要建构法制化后勤管理模式,首先要引导后勤工作人员树立法制管理理念。在行政性管理背景下的高校,要后勤员工树立法制理念并非易事,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独立学院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要确立依法管理后勤的理念和决心。强化后勤法制理念是一项自上而下的工作,需要学院领导层率先树立依法办后勤、依法管后勤的理念。在日常的管理决策中,在管理干部的任命中,严格依法办事,为后勤员工起到表率作用。第二,要在全体后勤员工中普及法律常识,营造后勤法制文化,逐步树立起后勤员工的法制理念。独立学院后勤法制化管理最关键的还是要落实到在“一线”工作的后勤员工上,这是检验后勤法制化管理推行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强化法制后勤管理理念,需要在全体后勤员工中普及法律常识,要对后勤员工进行定期培训,讲授与高校后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让后勤员工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进而守法、护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逐步树立其法制管理理念。第三,要“抓典型,树榜样”,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加快推进法制后勤的推行力度。受行政性管理方式的影响,在独立学院后勤管理队伍中,依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拖拉、懒散,工作被动、消极等不良现象。因此,对于那些法制观念较强,法制管理执行较好的个人和团队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于法制观念依旧较差,法制执行不到位的个人和团体进行必要的惩戒处分,通过抓典型、树榜样,形成法制后勤的用人导向和组织氛围。

(二)完善独立学院后勤管理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后勤管理“有法可依”

法治的首要要求便是:有法可依。对于独立学院后勤管理而言,做到有法可依,就必须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用法律为后勤各项工作保驾护航。后勤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涉及面广,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也多,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第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后勤工作的支持和引导,完善相关立法,为高校后勤推行法制化管理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独立学院具有自身办学的特殊性,自1999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创办以来,才短短的十几年的办学历程,作为一种新的办学模式,日益受到社会的认可,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在逐年扩大。与此同时,引进社会资金办学的模式使得独立学院后勤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行业立法存在诸多空缺。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独立学院后勤工作的重视,加强实地调研和考察,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为独立学院推行法制化管理提供上位法指导。第二,独立学院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好与后勤相关的规章制度,把国家层面的法定要求落实到本校的管理规定之中。依法治校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提现费,独立学院后勤推行法制化管理则是对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当前独立学院在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乱象,这就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来规范这些行为。

(三)独立学院各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独立学院后勤推行法制化管理模式,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各后勤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学校管理规定,严格执法,完善监督和指导,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具体来说,需要做好以下两点:第一,各后勤实体部门要确实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独立学院后勤包括公寓管理部门、餐饮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依法管理就是要求这些实体部门确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戒除人情关系介入到后勤管理之中。第二,独立学院要加强对实体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做到执法必严。当前许多独立学院后勤服务质量低,后勤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的原因不仅是因为后勤管理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更多的是后勤管理主体不按规制制度办事,对相关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并且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变。因此,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后勤各部门的违法违章能够及时被发现,并及时得到纠正,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四)明确奖惩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违法必究”

法治的最后一项要求是违法必究,这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必要延伸,更是有力保障。独立学院后勤推行法制化管理,在做好“立法、执法”的同时,必须明确奖惩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违法必究。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几点:第一,确实落实、细化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机制。独立学院后勤管理部门要通过部门规章把相应的职责要求进行细化,并把相应的要求写进聘用合同中,让每一位进入后勤部门的人员在入职时就明确相应的职责要求,明确失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要把问责机制落到实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细则制定出来之后,关键在于能否落到实处。法律制定出来之后,若是得不到遵守,则是一纸空文。独立学院后勤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违法必究”。

五、结语

在当前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独立学院后勤管理推行法制化管理一方面是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是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行政性管理方式在高校仍然是主流,独立学院亦是如此。与此同时,独立学院由于自身办学的特殊性,其后勤管理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规章落实不到位,管理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到独立学院后勤服务质量的产出和提升。独立学院后勤管理法制化道路任重而道远,它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支持,更需要独立学院师生的不懈努力,尤其是独立学院后勤员工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法制意识,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只有这样,独立学院后勤法制化管理才能真正确立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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