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7: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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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经纪;发展现状;发展对策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出现了快速平稳发展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快速稳定发展的趋势,是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管理的过程。房地产经纪行业作为向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等房地产经济活动,是通过房地产当事人进行有偿的提供相应的商品设备和管理手段进行分析与控制,通过有偿的条件和方式对房地产进行经济性经营模式。它的初步发育和发展对于联接、沟通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能够为了增加其交易额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的控制手段和管理方式。随着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竞争力的不断加大,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是利用各种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进行分析和管理的过程,是采用相关的技术控制手段进行分析和管理的方法。有助于促进交易主体间的联系,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当前房地产交流过程中消费者对各种房屋常识的认知有着积极的作用。、
1.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在管理层面上的现状
1.1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缺乏相应的比较完整的上位法规和行政法规。只有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中对房地产经纪的法律地位、收取报酬的条件、经纪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如何规范其经纪活动等内容几乎没有涉及。虽然有的城市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但总的来说中央与地方的规章还显得不成体系,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面对具体的事务难以操作,许多有关方面的问题难以涵盖。阿
1.2 政府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市场监管不力 在对行业实施管理中,政府管理部门多,而且管理部门职能不清,各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畅,不同部门各自为政,职能和规定缺乏统一性,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和部分监管职能的重叠和空白,使得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很好地依法监管和及时有力地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助长了行业的不正之风。
1.3 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仅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开业。这种不需要前置专业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加速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专业化管理环节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上述问题。
1.4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但是由于缺乏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惩治机制,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导致有关规定在现实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另外,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只是执业资格管理的开始,目前还缺乏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经营过程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
2.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其自身行业发展层面上的现状
2.1 经纪机构的无资质、无证书、无执照经营、非法异地经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而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由于房地产经纪行服务业在我国是新兴的一个行业,尽管这些条件比较低,但是,有的经纪机构也无法达到。
2.2 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员匮乏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经纪公司大量成立,从社会各类人员中吸引了大量的从业人员,其从业人员层次繁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其次从业人员的流动性也较大。这些都使得从业人员之间无论是在专业素质还是道德素质乃至服务意识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距。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金融发展与金融制度室主任易宪容称:“中国房地产的地产经纪行业已经越吹越大,房地产降温刻不容缓。”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巴曙松则持乐观态度,认为: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看,我们充其量只能说,目前房地产市场正在经历第一次完整意义上的周期波动的考验。原来扩张阶段形成的许多经营惯性有待调整,但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空间依然很大的现实是没人能够否认的。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地产经纪行业仍在争论之中,但是房地产市场过热却已是定论。
3.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对策
3.1 逐步建立健全的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对经纪行业进行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要进一步健全房地产经纪专项配套法规,用健全的房地产经纪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它们的服务行为,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经纪的服务及从业人员应做出全面的规定,内容要覆盖整个房地产经纪服务领域,具体规范到每一项服务活动,使经纪行业的经营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有章可循。同时,各地还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国家、省、市三级法规体系,形成有效的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系统。
3.2 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监管 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的基础上,在法律赋予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强制手段的前提下,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及其行为进行检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为了避免各行政部门分工不清、职能混淆的现象,政府各行政部门可以建立联合办公制度,进行联合监管。立在诚信基础之上,行业才能从根本上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步,获得市场的认可。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违规操作;纠纷预防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0-0165-02
1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概念及签订意义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有助于促成其与第三方之间的房地产交易的经纪服务而与委托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根据房地产经纪服务类型的不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包括出售、出租、承购、承租四种服务合同。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关键环节,也是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经纪服务和解决双方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双方在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时,应遵照诚信原则,遵守行业规则,并严格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交易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交易利益,保证交易活动安全顺利,避免相互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房地产实体商品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少问题,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双方权益难以保障。
2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常见问题
2.1 审查环节纰漏
对委托人的资料审查是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必要前置工作,也是规范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对委托人的资料缺乏详实的调查核实,导致在日后服务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对委托人资料的审查主要包括对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审查和房源信息的审查,资料审查不严往往会导致以下几种问题:
(1)委托人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或故意登记错误的身份证号,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此种情况如果审查不严,往往会导致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后,委托人与业主私下成交,损害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2)对委托方提供的房源信息,如房屋的位置、户型、交通、附近环境等信息审查不严,此种情况往往会导致后期交易谈判时难度加大。
(3)房源产权资料审核不严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房屋交易的实质是房屋产权交易,因此确认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瑕疵是资料查验的首要问题。而房屋所有权证明并不一定能清晰、完整地显示现实产权状态,但部分经纪人为了图省事,对房屋是否即将拆迁、是否已经抵押或涉案被查封、产权共有人的意见等影响房屋是否能上市的重要因素不核实,导致合同签订后不能继续履行。
2.2 合同内容违规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达成的约定。合同内容违规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与委托人约定订立合同时,利用委托人的不知情,订立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委托人的合同,合同内容中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对委托人不利或对委托人造成损害。如加大委托人的义务,排除委托人的权利,从而减少自己的义务,降低自身风险。
(2)经纪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欠缺。
长期以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纪活动中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大多都是自拟的,属于企业格式合同文本。合同格式比较粗糙,内容比较简易,其中反映合同要件的主要条款(如服务条款、履行期限条款、违约条款、争议协商解决条款等)欠缺。对于这些涉及双方权利义务主要条款的约定,双方常常用口头的方式表示,往往会导致因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不能履约,致使纠纷发生。
另外,由于目前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收费所指定的标准并无相对应的服务标准,因佣金标准和服务标准没有相应的对比与衡量标准,而造成两者失衡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时,往往因疏忽甚至故意省缺服务标准条款,损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2.3 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操作
虽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都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约束,而且各地房地产经纪协会对经纪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职业道德要求,但是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当承诺或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有些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承揽经纪业务的过程中,为了吸引客户承接业务,往往在签约前未充分履行告知责任,或不顾自己的实际能力和信用条件夸大承诺以获得委托人的信任,等到委托人认可并与其签订合同后,又故意对自身义务条款“缩水”。 部分经纪人员因利益驱使,私下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一旦遇到执行困难,撒手不管,造成纠纷。
(2)房地产经纪人员直接参与并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房地产买卖,特别是在存量房买卖中,一般应采用居间形式,房地产经纪人员承担买卖双方的委托。根据合同法,在居间合同中,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直接参与并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但实际操作中,房地产经纪人员常常直接参与并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一些房地产经纪人员甚至包揽买卖双方的所有交易事务。如既为卖方代收房款,又为买方办理税费结算和产权过户等手续。
(3)房地产经纪人员用房地产交易行为替代经纪服务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业便利将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与经纪服务合同内容归纳在一个买卖合同或是概念含糊不清的交易合同内,直接将房地产买进或卖出,把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性劳务活动改变为房地产权利的直接处分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通过买断、收购,或者买卖双方不见面等方式隐匿买卖活动中的收益,获取差价和利润。有的甚至利用委托人的不知情,在获取差价的同时另行收取佣金。
3 房地产经纪业务纠纷预防
3.1 统一并严格使用相关合同文本
为了减少房地产纠纷,我国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于2006年了一套《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为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了参考,但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使用自制合同文本而导致纠纷不断发生,因此,应该由政府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统一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文本,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这样,既可以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性,又可以减少因合同条款缺失造成的不必要的纠纷。
3.2 完善培训体系,加强经纪人员职业素质教育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房地产经纪人员数量以及签约人资格制度,可以大大减少因签约人法律意识不健全,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欠缺造成的纠纷。但是因经纪人员职业素质不高而导致的纠纷时常发生,当事人的权益往往受到房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侵犯。职业素质教育包括职业道德教育、专业能力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企业内部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考核、法律知识宣传等活动,提升房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促使其更快成长,规范其业务行为。
3.3 完善立法建设,加大惩罚力度
一方面,我国目前对房地产经纪市场进行规制的规范性文件较少,而且法律位阶较低,不利于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统一规范管理,立法机关应逐步完善并制定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立法规制。
另一方面,虽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对房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经纪市场起到规范作用,但其惩罚力度较轻,这往往也是导致个别房产经纪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违规操作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完善相关房地产经纪法律法规时,应加大对违规行为惩罚力度的规定。
3.4 建立流程化、标准化、可升级版的企业管理机制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员工的岗位分工是企业高效运转的前提之一,建立流程化、标准化的企业管理机制,使每个岗位都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及工作标准,然后再依靠完善的制度体系让企业保持高效、持续、稳定的运行。同时,使业务开展简单、透明,方便检查。这样才既会提高工作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保证企业按照既定路线,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又可以提高员工幸福感,使员工保持积极阳光的心态,从而有利于业务的开展,减少服务过程中纠纷的发生。
同时,随着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的不同,企业的管理机制要适时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有效融入公司战略要素,以保证其旺盛的生命力,因此通过建立可升级版的企业管理机制,才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3.5 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体系建设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市场大部分的新房和二手房都是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的,但一些经纪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源广告宣传不真实、经纪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规章制度不健全,少数机构仍有违规收费现象,有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双方责任含糊,而且社会上没有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仍然存在等。因此,为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避免和减少房地产经纪服务纠纷,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中介信用档案,严抓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对交易过程中“忽悠”顾客的经纪机构严惩不贷。重点抓好机构运行和房源客源信息的规范性管理、合同规范文本推广使用管理、经纪人员的执(从)业证书使用管理等。不诚信的经纪机构将被拉入“黑名单”,不守规的经纪机构执(从)业人员将及时清理出经纪人队伍。
参考文献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为他人提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经营服务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处)(以下简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工作。
工商、土地、物价、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中介人员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房地产或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资格证》)……
申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纪业务知识考核合格;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本地固定或临时居住证明或经批准合法录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四)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非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六)申请前三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核发《房地产经纪资格证》。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每两年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验证一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资格证》。
第九条 按《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需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还应当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申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设立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人中介服务机构、合伙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体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法人中介服务机构(含兼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经房地产咨询业务知识考核合格的专职咨询人员占从业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有二名以上熟悉房地产业务的助理经济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
(四)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合伙中介服务机构(含兼营)的,应当有二名以上合伙人经房地产咨询业务知识考核合格或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并符合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个体中介服务机构(含兼营)的,申请人应当经房地产咨询业务知识考核合格或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并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应当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中介服务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必须由该机构内经房地产咨询业务知识考核合格或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经房地产咨询业务知识考核合格或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人员,必须以中介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除简单的咨询业务外,中介服务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
房地产中介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
(四)中介服务收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中介服务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房地产权属等情况如实告知委托方和合同他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供本市固定或临时的居住证明或其他合法证件。
中介服务机构自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租赁合同的副本及有关情况提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中介服务机构不能收取或不能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由于中介人员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机构可以对中介人员追偿。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房地产中介合同为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当事人之间是否履约,不影响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但中介服务机构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后,转委托他人的,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不得增收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纳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中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事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收取中介服务费应当出具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记帐簿,编财务报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中介人员进行中介服务业务时,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介人员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二)为权属不清或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抵押、出租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
(三)超越核准的中介服务业务范围经营;
(四)弄虚作假或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当事人权益;
(五)索取、收受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超过核定标准收费;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或中介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经房地产咨询业务知识考核合格或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或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吊销《房地产经纪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五)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经纪资格证》;
(四)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四)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
中介服务机构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七)项规定情形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纵观这部部门规章,可见其强调最多的是信息公开,包括经纪机构应当向政府管理部门披露的信息和向委托人披露的信息,以及向一般公众披露的信息,也包括委托人应该披露的信息,还包括政府部门应该为信息公开提供的条件,同时还规定了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办法》第11、12、13条强调了经纪机构要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而政府部门要将主要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第15条规定了经纪机构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一般信息,并且特别强调这些信息“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办法》对经纪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公示的信息规定得尤为详细――首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必备内容进行了规定(第16条),并特别对相关服务内容的明示进行了规定,即第17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笔者认为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来说,这两条规定具有非常重大的积极意义。因为这一方面表明“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是不包括在通常意义上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内的(第16条实际上表明“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或者说属于第3条所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另一方面使得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有了法律依据,并且可以依法另行收取费用。当然,前提是要“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办法》尤其强调明码标价,第18条不仅要求经纪机构明示收费标准,还要求将这些收费标准所对应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一并明示,并强调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
《办法》还在第18条进一步明确要求:“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通俗地讲,这些都是在告诉经纪机构:你们可以针对不同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但应该让委托人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所花的钱能够购买什么样的服务,而不能笼而统之地向委托人收钱却在提供服务上短斤少两。
为了堵住经纪机构坑蒙拐骗的一切可能漏洞,《办法》在第18条中再次强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办法》强调了明码标价,但并未对具体的收费标准进行限制性规定。这可以理解为关于收费的标准还是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政府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将不再作硬性规定。笔者更愿意将其理解为后者,理由是在上述1995年的《通知》中,首先将房地产经纪收费定义为居间所收取的佣金,然后规定了计收标准是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实行独家的可适当提高,不超过3%),而这次在《办法》中则明确规定了经纪机构可以在居间之外另行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实际上,目前房地产经纪机构普遍是在现行的佣金标准范围内附加了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现在按照《办法》的精神,即使维持《通知》所规定的2.5%佣金上限规定不变(我们更希望的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在已经充分竞争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实行供需双方自由定价),也可以在收费总额上有所突破了――只要将原来包括在一般经纪服务范围内的“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剥离出来并加以明示、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即可在佣金之外另外收取其他服务费用。
针对现实中常见的现象,《办法》在第19条专门规定:“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除了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以外,《办法》第21条还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1.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2.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3.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4.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5.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6.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7.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8.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不过笔者认为,以上书面告知内容的一部分(第2、6、7项等)其实应该写进服务合同,而不仅是“书面告知”。
第21条还有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这可以理解为再次强调了第17条的相关规定,但笔者觉得这样显得有些重复了。
《办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了委托人应该披露的信息。
《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客户的交易资金,但只简单地规定“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也就是说该专用存款帐户由支付方和经纪机构共同管控,这可以保证支付方的利益,但对于售房者来说,能否稳妥地收到交易资金就只能依靠经纪机构的帮助以及支付方的自觉,因此给人的感觉是对售房者的保护不够。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一直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但如何既有效地监管交易资金又不给交易双方以及经纪机构带来太多不便以致影响交易效率,则一直是一个不容易解决的矛盾。《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也是情有可原的。
《办法》第25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中,前四种行为也都是直接涉及信息披露的。《办法》第26条规定的业务记录制度和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期限规定,同样也是对信息披露的限制性要求。
《办法》第27条提到了“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这实际上就是国外流行的MLS系统(Multiple Listing Service),该系统的核心就是经纪人要及时披露房源信息,同时规定首先披露这些信息的经纪人的权益受到保护,房源成交后会确保其佣金收入。MLS系统既保证了信息的充分共享、又保护了信息的知识产权,因此极大地提高了撮合成交的效率,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房地产经纪的行业规则和行业生态,应该是这个行业今后发展的方向,这次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了这个方向,是非常有意义的。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
1.“销售许可证”;
2.权属证件;
3.物业的具体情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
6.个人身份证。
乙方提供:
1.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2.经纪人岗位“资格证”;
3.经纪人身份证;
4.营业执照。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委托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房地产租赁的,按年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其他服务项目支付_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服务事项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乙方应将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务项目,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定期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情况及时通告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的;
3.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_________。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的_________日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基本概要
现代意义上的经纪人经营模式源于美国,但我国两千多年前就出现了经纪活动。从历史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经纪人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称呼:西汉,经纪人被称为“驹侩”;唐代,称经纪人为“牙人”“牙郎”;到了宋元时期,出现了外贸经纪人,宋代称“牙侩”,元代称“舶牙”;明清时期,经纪人有官牙和私牙之分,同时还出现了牙行(指代客商撮合买卖的店铺)。清代后期还出现了专门的对外贸易经纪人――买办。到了民国时期,随着股票经营和债券买卖的出现,中国出现了债券经纪人。
如今,经纪人经营模式在国外发展得很成熟,有大批的独立经纪人存在。在我国,经纪人经营模式则处于逐步发展阶段。经纪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发展经济、促进流通、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经纪人有别于其他商家的生存方式,信息来源的多样性使经纪人在解决商品供求矛盾时具有独特的功能。
经纪人如何开展工作
经纪人最基本的工作就是通过中介业务来促成交易。那么他们是如何工作的呢?
第一,对委托方的业务进行有效的、正确的评估。通常委托方在出售一项业务时,对业务的定价都会有一定的情绪化,不能真正反映出该项业务的实际价值和价格。而经纪人都是某一行业的专家,他们能够理性地评估这一项业务。
第二,与委托方签定经纪人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根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以及合同规定,为委托方寻找买家。
第四,协助双方成功交易。
第五,获得佣金。
经纪人的资格
经纪人必须通过资格认定,即确认是否具有成为经纪人的资格。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有固定的住所;
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具备以上条件的人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才能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经纪人必须通过培训考核。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有关省市的具体规定,经纪人培训、考核及发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核的内容为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得到考核合格证明,凭这个证明,再向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后拿到经纪人资格证书。申请科技、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由省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培训、审核、考核发证。
获得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后,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经纪企业、合伙的经纪组织,还可以申请登记注册为独立经纪人。
经纪人细分
一名优秀的经纪人或一家优秀的商业经纪公司,不仅拥有非常良好的社会关系,而且还拥有非常好的信誉和社会公共形象。他们严格按照原则办事,为委托方积极寻找买家。这就要求他们是一个行业的专家,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对行业有深层次的了解。下面,我们就对不同行业的经纪人做个细分。
1.体育经纪人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社会化与产业化,规范体育商业运作已成当务之急。近些年,已有一些体育经纪人在北京、湖南、浙江等地出现。作为一名体育经纪人,不仅要学习经纪人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还要学习与研究体育市场的发展与方向。有专业人士预测体育经纪人职业将是未来几年内的一新型热门职业。
2.文化经纪人
对演艺圈明星的经纪人,人们不再陌生。随着文化市场的日趋繁荣,文化领域需要更多的经纪人介入,如画商、书商等。
文化经纪人在国外的大学是传统专业,在我国则刚刚起步。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文化经纪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艺术鉴赏能力、各种活动的统筹安排能力,且须熟悉有关法律规章,善于谈判、具有说服力。
3.保险经纪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保险市场逐步开放,国内保险专业人员需求量很大,其中最大的是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独立的中介者。按照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聘用,由保险经纪公司代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领并获得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4.技术经纪人
他们专为技术买卖牵线搭桥,紧密连接技术持有方与资金持有方,因而技术经纪人必须对市场有深刻理解,对成果和资金的对接过程具有很高的领悟力,同时还要有极强的策划能力,能对项目进行包装、推销和实时跟踪,当然还必须熟谙广泛的法律知识。
在科技中介服务中,真正从事科技评估、法律咨询、审计、仲裁、风险投资等业务的机构太少,同时也缺乏既懂技术又懂法律且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国家科技部为这些人才颁发了“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还不到全部从业人员的10%,但市场对技术经纪人求贤若渴。
5.人才经纪人
求职者个人很难充分掌握人才市场的信息,也不可能全面了解企业与岗位以及该岗位薪酬的市场行情,因而较难断定该工作是否适合自己。人才经纪人可为求职者提供专业的全方位服务,直至求职成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内,人才经纪人的职业前景相当看好。
6.房产经纪人
对购房者来说,寻找专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他们了解委托人意向后,可根据不同需求,设计最佳的购房方案和售房方案,对房源和客源进行择优组配。
房地产经纪人包括经纪人和经纪人助理。按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和房地产经纪人助理资格证的人员占总人数50%的情况下,才能发给资质证书,允许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从这些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很多行业与我们职校生是密切关联的,比如技术经纪人。如果你在某个技术领域做得风生水起,但又想换个工作做做,就可以考虑做技术经纪人,因为这个领域你比较熟悉,这里面的人脉你也有,做起来会另有一番乐趣。下文,我们将对房地产经纪人作详细的介绍。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是经纪活动中的一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日常生活中,房地产经纪人通常也被称为“房屋中介”或“二手房中介”。在房屋和土地的买卖、租赁、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充当媒介作用,接受委托,撮合、促成房地产交易,收取佣金。
22岁的庄景平读的是建筑专业,从职校毕业后,他没有像班上其他同学那样进入建筑公司。在他看来,虽然这两年房地产业不如以前那么火热了,但房地产经纪人不只是卖房子,这是一个综合性、挑战性很强的职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筑设计、文秘、工程造价、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毕业的学生都可以做这一行,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都能派上用场。通过他的故事,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地产经纪人的状况。
“坚持,努力,就会有收获”
“做这行,最重要的是懂得坚持,多努力,自然能够有所收获。”庄景平说。刚刚入行时,为了拓展人脉资源,庄景平需要穿街走巷地去走访、熟悉所在商圈的楼盘、路线和房源情况。他经常被小区物管拒之门外,一些业主也不完全信任他。“先交朋友,再谈业绩。”他一个小区一个小区地走访了解情况。中餐就靠一瓶矿泉水和一个馒头撑过去。一个月下来,他磨破了四双鞋。最终,他凭着自己的坚持和努力,经过两个月的反复走访沟通,赢得了片区内物管和业主的尊敬和信任,一些业主主动联系并委托他卖房。
“你经历了辛酸,成交时就会倍感喜悦。”入职两个月,他一个单也没成交。有人劝他转行,但他没有气馁,他相信努力不会白费。第三个月,他连开三单,并且此后每月的成交数量都比较理想。庄景平说,他现在已经干了四年了,对这个行业有了深厚的感情,对经纪行业的前景也充满乐观和期待之情。
“假期依然会习惯性地关注行业新闻”
“我很喜欢这份工作。”庄景平说。即使是假期,他依然会习惯性地关注行业的新闻资讯。“我放假在家时,早上八点钟就起床了。起床后打开电脑浏览当天的行业新闻,已经成了习惯。”庄景平没有在假期睡懒觉的习惯,他时刻保持着对行业的关注。
“热爱这个行业是最基本的要求,做房地产经纪人,还需要能够承受入职初期的压力并适应这种快节奏工作。”因为房地产经纪人忙起来是很累的,有时候一天要跑几个楼盘,接待很多客户。庄景平介绍,一个专业的经纪人还需要有较强的房地产市场感知能力,能够为客户做好理财工作,如房产理财、投资指南、信贷理财,能对积累的资源(房源、客源)进行有效利用,并对老客户资源进行二次发掘与转介绍。
“用业绩和收入证明
当初的选择是正确的”
庄景平进入经纪人这个充满挑战性的行业,亲戚朋友都不太支持,他们认为这个行业没什么前途。但是,他出于挑战和超越自己的信念,坚持了自己的选择。通过在工作中的业务学习、进社区与物管和业主联系,在入职三个月后,他就完成了个人业绩的突破。他不仅用业绩和收入说服了建议他更换工作的人,还让他们觉得他当初的选择是正确的。“经纪人这个行业的挑战非常大,但是当通过努力获得业绩上的回报时,会让人感到非常兴奋。” 他说。
“这个行业未来会更加美好”
对于现在的工作,庄景平表示很满意,他希望把经纪人作为终身职业。他最初只是跑单,现在也开始从事房地产策划、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越做越觉得要学的东西有很多,这个行业有希望,未来会更加美好。”他笑着说,“随着行业的不断规范,经纪人将在未来的置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经纪人很多是自己创业,作为委托人进入房地产行业的,而且很多房地产大鳄都是从不起眼的房地产经纪人起步的。据推算,目前,我国现有从业人员不低于45万人,从业人员在地域上看,主要集中分布在大中型城市,但已有向中小型城市扩散的趋势。
近几年来,房地产经纪人已成为常年招聘,但总是招聘不足的职业之一。从业人员的收入较高,但年更新率也很高,达15%以上,即一方面不断有人进入,一方面也有许多人被淘汰出局。这不稀奇,在人口流动性较大的美国和西欧,房地产经纪人也是平均收入稳居全国前二十名而又不断获得生命力的职业之一。
但我们要看到,本职业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始终没有一个完整、准确的界定,从业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一些从业者见利忘义,干出如先垄断房源然后抬价出售等不规范行为,成为导致当前房价增长过快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按照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特点,标准化、制度化地建立起规范完整的职业体系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自律体系,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对本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整个行业稳定健康的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文,庄景平介绍的是他个人的情况,房地产经纪人还受到国情、政策、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在国内,一个房地产经纪人要真正做到自己全程掌握全部业务的开展流程还是有难度的,而国外的独立房产经纪人体系已相当成熟并产业化,这对我国该职业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从本质上来说,独立房地产经纪人不是在为中介公司打工,他们可以自由支配工作时间,收入也较高。在工作性质上,独立房地产经纪人与私人律师相似,可以自己成立经纪事务所,也可以与中介公司合作。如果同学们真的对这个职业有兴趣,不妨看看这本书――《百万富翁房地产经纪人》。
《百万富翁房地产经纪人》
作者:(美)凯勒、(美)杰恩斯、(美)帕帕森
译者:余德平、刘刚峰、贺真
内容简介:
本书认为,房地产事业启动资金不高,没有绝对的限制性,非常适合所有胸怀大志者。你从事房地产工作的方法、能力和意愿将是你成功的最大决定性因素。
关键词:互联网+;房地产经纪;教学改革
TP393.092;F713.36
在”互联网+”背景下,房地产行业出现了很多新的发展和变化,O2O营销模式已经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广泛展开。
一、O2O营销模式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新发展
1.通过互联网楼盘广告与房屋信息
对于一手房,大中型的房地产项目除了常规的楼书、展板、围墙、道旗、报纸广告等宣传途径外,网络广告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二手房也是如此。房地产经纪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通过各大综合性网站、房地产专业服务网站、公司自建网站、论坛等PC端口等网络途径房源信息已是中介公司的重要内容。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APP、微博等渠道也成了房地产经纪活动的重要营销渠道。不少置业顾问个人使用微信进行营销,许多房地产公司也建立了微信公众号,通过客户对公司微信公众号关注,就定期推送的促销优惠、品牌推广、营销活动等信息,及时企业或行业最新动态。
2.利用网络进行房地产需求调查
传统的市场调查更多的是线下方式,比如说问卷调查和客户访谈等。在O2O营销模式下,网络问卷和APP问卷调查大量出现,通过对网络问卷进行线上调查,再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进一步分析解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消费习惯等内容,从而来进行项目定位,打造更符合市场需求的房地产产品。除了一手房的项目定位之外,很多二手房中介公司也推出了自己的APP平台,在APP上房源信息,通过对客户的浏览与反馈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可以快速找准消费者的需求。
另外,物业管理、智能家居、房地产金融、设计、建造、装修、交易等房地产活动方面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都有了新的发展。
二、O2O营销模式下对房地产经纪人才的要求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房地产”的融合的营销理念也有了发展,在此背景下培养的人才不能再单一专注于房地产本行业技能,而要培养跨专业复合型的人才。
这样要求我们培养的学生,在房地产经纪方面不仅要掌握房地产经纪相关理论知识,更要学习信息技术处理、大数据分析、网络PC与移动终端应用等知识,只有掌握多学科领域知识,才能具备更高专业能力、应用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实践教学中中加入新媒体操作实践,让学生利用移动手机和电脑,分别进行房地产经纪网店、房地产市场调查、房地产客户管理等互联网模块操作。
三、O2O营销模式下房地产经纪课程教学改革设想
1.构建具有互联网思维的房地产经纪课程
培养适应“互联网+”的房地产经纪人才,不只是在传统的课程体系(如:英语、应用文写作、经济学基础、管理学基础、建筑识图与建筑构造、房地产法规、房地产金融、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投资分析、物业管理)的基础上简单增加一门“互联网课程(如大稻莘治觥⒎康夭经纪信息分析、计算机应用等)”,而应该将“互联网思维”把传统课程和信息类课程进行融合。
比如说房地产经纪课程增加微信营销模块,充分融入移动营销的内容,使学生熟练掌握微信公众号的操作与运营等;学习如何在APP上房源信息,如何利用新媒体使自己的房源信息更吸引人等。
2.建设具有互联网思维的房地产经纪师资队伍
“互联网+房地产”背景下师资队伍应该是掌握多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现有的师资队伍往往只具备房地产类专业知识,因此要通过:①送培,就是校内老师要走出学校,到企业进行挂职锻炼,特别是一些走在行业前端的大型房地产经纪企业,加深教师对“互联网+”的理解和学习,并通过企业实战,增加自己专业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尽快掌握互联网技术在房地产业的相关技能运用;②外引,就是聘请有有互联网思维和丰富网络实战经验的优秀人才,特别是熟悉“互联网+房地产”新发展模式的企业专家,可以聘请这些专家作为兼职教师,不仅对学生进行信息化教学,也可以对本校老师加以培训。通过“送培与外引”,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教学水平,从而为培养适应“互联网+”所需的复合型房地产人才做准备。
另外,需要提升或建设具有互联网思维的房地产经纪实训条件。比如说销售综合实训室,利用互联网和仿真技术,打造虚拟样板间,能让学生身临其境,开展销售实务技能实训;房地产经纪实训室,要求学生利用实训网络平台,进行经纪类APP的运营和使用,包括房地产照片拍摄与处理、信息编辑、关键词设置、搜索引擎、位置地图、线上销售沟通、客户维护等多个环节的操作;建立网络信息资源库和房地产网上交易与交流平台,组织学生进行网上房产业务操作。
四、结束语
在O2O营销模式下,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房地产业日新月异,为了更好培养出新时代下的房地产经纪技能人才,我们必须紧跟时代步伐,积极探索和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
参考文献:
[1]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6-08-03
[2]张真.互联网+房地产的新模式研究[J].中国房地产业,2016(3)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使用范围
1、在合肥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
2、存量房屋(二手房)的房地产转让或房屋租赁。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四、当事人应按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委托人在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时,应向经纪人如实告知以下问题:
1、房屋瑕疵。指房屋漏水、管道不通等。2、共有关系。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如系共有,转让房地产或出租房屋时需全体共有人签字。
3、房屋租赁情况。转让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房地产抵押情况。指房地产所有权人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将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转让前,应先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或出具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时,房地产经纪人(丙方)应将房地产经纪合同(之一、之二)的所有条款告知合同委托人(甲方、乙方)。
六、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所有条款,知悉其含义。若需人签订本合同,应出具委托书。
七、本合同条款由监制单位负责解释。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合肥市物价合价房【2004】375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收取成交价格总额的1%_2%(买卖双方交);房屋租赁: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
额的40%_50%一次性计收;非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的20%_30%一次性计收。
房地产经纪合同(之二)
委托人(乙方):经纪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地产交易经纪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委托丙方为座落在:合肥市区】号附近的【住宅】【商业用房】【(一)提供订约信息;(二)充当订约介绍人;
(三)协助、指导订立【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四)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五)协助办理其他手续【户口转移】【水表过户】【煤气过户】【】【】;(六)日止。
第三条乙方拟【买受房地产】【承租房屋】的基本情况:(一)拟【买受】【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略
第二条委托期限从区【路】【小】提供以下服务:(下列事有】【集体所有】,【买受房地产】【承租房屋】的价格(二)经交易双方确认【买受房地产】【承租房屋的价格
第四条乙、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与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有关资料和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现状。
(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乙方应配合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四)乙方应配合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相关手续。
(五)丙方(房地产经纪人)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丙方对乙方提供房地产经纪合同(之一),并据实介绍房地产信息及房地产交易价格。
(七)丙方应配合乙方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状况,并告知房屋有无漏水、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产是否已经抵押、房屋是否已经租赁等情况。
(八)丙方应告知乙方:房地产交易相关部门应收取的税金、房屋维修基金、费用标准及办事时限。
(九)丙方应协助、指导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十)丙方应协助乙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丙方在完成乙方委托事项后,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务手续费元。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乙、丙双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第四条(一)至(四)项,乙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日内告知丙方,取得丙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二)本合同第四条(五)至(十)项,丙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日内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丙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单方解除本合同,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乙、丙双方各执
一份。第九条其他约定条款(一)(二)(三)
第十条本合同自乙、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乙方)签章: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人签字: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共有人签字:
经纪人(丙方)签章:
关键词:房地产;中介服务;问题;对策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总称。近年来,随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乐清的房地产经纪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房地产经济制度也相应建立,经纪人队伍不断扩大。他们对乐清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展太快、数量太多,而且企业规模小,大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只有2个人,于是他们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形不成规模效应。对此,本文就乐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浅见。
一、乐清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业人员素质差,加剧房地产市场的混乱。
1.房地产中介人员的专业素质低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需具备一定学历,懂专业知识,经过考试合格,并通过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但我市房地产中介人员的素质差,文化水平几乎没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结构偏高,既没有房地产专业及其相关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又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可以说是无固定资产的个人“电话公司”,相当比例的从业人员是没有受教育的自由职业者,而且只是单一从事房屋中介,他们仅从亲戚、朋友处得到一些信息或者从报纸广告中寻觅房屋信息,通过打电话拉生意,靠介绍双方见面看房、撮合促成交易,收取佣金,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2.房地产中介管理体制滞后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交易额巨大,对交易双方来说,都是一件大事,能不能做到公平交易,切实保障双方利益,房地产管理制机是否健全,至关重要,但是从乐清的房地产中介管理体制的情况来看,最大的弊端是没有明确的管理分工和管理方法,房管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力度有限,工商等其它部门有些地方也力所不及,管理力度严重不足,使致房地产交易市场混乱。无照、无上岗证开业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中介机构单纯追求高报酬而违背职业道德,严重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3.法制条例太笼统
94年以前我国房地产经纪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1994年7月国家颁布《城市房地产法》,才开始为构建房地产经纪业的法律框架打下基础。其后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即50号令),国家计委下发《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即36号令),我省颁布了《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上述法律及规章为房地产经纪业的起步和运行奠定了基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法律和法规太过于笼统、抽象,不能细化,可操作性差。可见,为房地产经纪业创设适宜的法制环境,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4.信息不畅通
在国外房地产经纪人靠信息运作,信息的集中储存与分别使用都有固定渠道。据报道,在美国,人们约定俗成,要卖房一般先找经纪人,各种信息都通过经纪人源源不断地传送给经纪人协会,协会汇总后每两个星期出一本信息供经纪人使用。如果一个经纪人将信息垄断,一旦查出就会被开除出协会,所以经纪人不敢垄断信息。在2000年乐清成立了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房地产经纪行业进行划行归市,房地产经纪人进驻交易中心市场,实施统一管理,为了更好地掌握信息,由交易中心发给每一个经纪人若干卡片,通过经纪人填写、集中后,分门归类,防止重复信息和一些非法信息的泛滥,便于管理。但一些经纪人出于自身利益,不愿填报房源信息,这样既没有形成统一的大容量的信息储存,又无法实施统一管理,对整个乐清的房地产经纪业发展明显不利。
5.管理机制不完善
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管理力度薄弱,阻碍着房地产经纪业的发展。工商局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而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两者管理职能交叉。按理两个部门应该密切配合,但由于执法依据不同,导致各行其政,管理不善。
二、规范乐清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几点对策
1.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加强中介资格资质审查
按照建设部50号令的要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联合工商等相互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设立、营业的资质经纪人的条件等进行经常性清理整顿,对那些无证经营的“地下中介”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限期停业整顿,使现有中介机构进入良性运行状态。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严防无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入中介市场。在一些城市里,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特别是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将房地产部门核发的资质和咨询证书作为前置条件,没有经过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批准的不发给营业执照。我们乐清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比照上述做法,严把中介资质资格关。
2.鼓励正当竞争,优胜劣汰
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动力,通过竞争使有限的资源得以最佳配置,中介市场也应鼓励正当竞争。目前我市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林林总总,良莠不齐,极大地阻碍了三级市场的发展。房管局和其他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正当竞争,让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扶强扶优,使缺乏竞争力的中介机构自然淘汰。
3.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1)首先必须提高房地产中介人员的素质,通过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中介人员执业考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房管局和工商局对房地产中介人员实施严格的资格认证与管理。通过资质审查,具备了从业资格的人员才允许进入市场进行营业,否则就不允许其进行房地产中介活动。另外,还要加强对中介人员的培训,特别是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佣金,应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收取佣金必须用税务部门制定的统一票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写明服务事项、内容、拥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共同遵守,认真履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已核准营业的中介机构,分布监督电话,便予社会监督,对无照从业,赚取差价,虚假和不实信息,不履行告义务及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建设部50号令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通过年检,对上一年表现不好或有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不予年检,以规范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
4.加强房地产管理与理顺房地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