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环境污染的本质

时间:2023-09-18 17:19:37

导语:在环境污染的本质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环境污染的本质

第1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且损失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在我国一直以试点的形式推进并未得到最大范围的推广。全国政协委员吴焰在“两会”期间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大约占非寿险行业的30%左右,而在我国只有3%左右,这不仅是一个行业发展的问题,也是社会管理机制的问题,更是深层次的法制体制建设问题。笔者认为上述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三方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目的不一致导致的——政府保护环境为维护社会稳定,企业为多盈利而破坏环境,保险公司则为多盈利才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府面临着社会管理和法制建设的问题,企业和保险公司则面临着行业盈利的问题,目的不一导致行为各异,各异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得不到最大限度的支持,最终阻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因此笔者总结,只有平衡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三方利益,使三方在实现各自目的的前提下发挥自己最大能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才能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基于三大利益主体的分析

有关学者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总体偏软,污染赔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现象频频出现,以致于一些企业无惧于排污造成的后果,投保意愿不强;二是目前针对企业污染的罚款一般都是行政罚款,而民事诉讼赔偿过程复杂且鲜有法律支持,大额赔偿案件较少,导致企业认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都是小概率事件,年年交保费是浪费。由此可见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只有先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才能进一步促进企业和保险公司发挥各自的作用,而在我国,发挥其各自作用却有极大的困境。

(一)政府——司法、立法、行政未奠定政府的主导作用

1.从司法层面来看,司法机关理应以“裁判人”的身份依法公正处理环境污染事件,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却处于较低的水平上。“十一五”期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有30多万件,行政复议有2614件,而行政诉讼只有980件,刑事诉讼仅仅30件,与此同时,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仅占同期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0.04%,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环境侵权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较难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唯GDP是从”的政绩考核观念深入导致环境保护问题被忽略。如此一来,就使得一部分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钻法律漏洞,逃脱法律制裁,更不会花“冤枉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从立法层面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推动过程过于缓慢且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衔接性差。中央于2006年开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活动,明确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五部:2006年国务院在《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采取各种手段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并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2007年国务院批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10年国务院在《太湖管理条例》中,将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条款,纳入了该条例草案;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3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地方政府的立法工作则是从2009年才逐步开展。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实现突破,2009年起实施的《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相关企业积极投保。除沈阳市外,上海、湖南、江苏、武汉等地方政府也出台各种法规条例规范地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总体上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规定仍然没有明确界定。虽然2009年国家环境保护部与陕西省签订《环境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立法的衔接逐步进行。但是此险种的核心法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仍然没有出台。这意味着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还未上升到最终高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政府的主导作用就很难发挥。

3.从行政层面来看,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并未因行政部门的监督而减少,究其原因是针对于企业违反法定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设置并不严格,行政罚款数额不高、威慑作用弱,并且责令停止生产、关闭的程序和条件严苛,地方政府执法意愿弱。此外,据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环境排查结果显示:总投资近10152亿元的7555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数量巨大、危险事故发生率高的化工企业群也给行政监察部门的工作造成巨大压力。面对生产方式各异、生产设备不一、生产工艺不同的化工企业群,行政部门靠一己之力很难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二)企业——未满足盈利性组织本质发挥其推动作用

1.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过程中,企业兼具两重身份——盈利性组织和投保人。作为盈利性组织,企业维持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收益;作为投保人,基于理性人假设企业倾向于缴纳较低的保费和获取较高的赔付。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满足企业这两重身份之需求上却恰巧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不但比国内其他险种的费率高,甚至比国外同险种的费率还高,并且赔付率也处于较低水平。以大连市为例,其在1991~1995年间的赔付率只有5.7%,远远低于其他险种的赔付率。企业基于自身经营利益的考虑,多数不会违背市场价值规律和理性人假设,选择盈利少、赔付率低的保险。

2.在某些试点地区,尽管地方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具备投保资格的企业种类,但大多数具备资格的企业仍不会主动投保。主要是单个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小,大多数具备投保资格的企业都对此抱有侥幸心理。大规模企业自信凭借自身的能力能够很好的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小规模企业则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仅仅需要负担行政部门的罚款,不需承担治污费。如此一来,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主动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企业的推动作用很难发挥。

3.试点地区政府为推动企业投保推出的优惠措施力度不够,导致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就2008年而言,全国仅有近700家企业和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据投保企业的普遍反映,政府推出的优惠措施力度不够。投保企业已经获得的政策优惠效果没有在经营过程中显现,而未投保企业经过其他的途径可以和投保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甚至可以用企业投保的钱来获得其他的经营优势。这样,企业无法有效发挥其推动作用,阻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作为盈利性组织的企业在上述情况存在的条件下,主动投保的积极性还有待提高,企业的推动作用是由其经济组织的本质决定的,因此,发挥企业良好的推动作用还是要满足其盈利性的本质。

(三)保险公司——未解决承保后顾之忧发挥其驱动作用

现代保险业已经不仅仅是风险分担的共同体,更是一个以保可保风险盈利为主的商业性团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否具备其承保的理想可保风险的特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在推广环污险过程中的驱动作用的大小。

1.保险公司承保时,首先会基于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和数学中的平均数法则,计算出危险发生的概率和有投保意愿的社会成员的多少,然后决定是否开展此种险种以及设计出大多数人能够承担的保费。而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大量增加的同时隐含着另一不利因素就是同质风险事故过少。每一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后果都大相径庭,为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合同的设计、保费的制定、承包范围的规划以及赔付金额的制定等方面设立了极大的障碍。保险公司不可能根据每一家企业的实际情况来为其量身定做一份保险合同甚至于一套全新的定损赔偿机制。如此不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人力物力的投资,更会让保险公司的定损理赔机制不合理,削弱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2.衡量理想可保风险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风险本身可以明确确定和准确测量。由于目前国内环境监测机制的不完善和环境检测机构的水平有限,环境污染事故的测量成为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一个障碍。保险定损理赔的精确性是保证保险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囿于国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相关技术水平不到位,再加上我国环境监测历史记录较少,保险公司能够建立精确的定损理赔标准就显得尤为困难。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驱动作用进一步减弱。

3.绝大多数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2011年7月康菲石油公司在我国渤海海域发生特大漏油事故,其造成水产养殖大县河北省乐亭县的三个养殖区的700万笼扇贝的死率高达50%-60%,共造成损失达13亿多。除了现阶段可以明确监控出的经济的损失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累积性损失更是不可估量。因此,环境污染事故本身就是一个巨灾性的风险,对于未来更是一个具有潜在风险的事故。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开展这样一个发生巨灾频率如此之高的险种需要慎重考虑。

4.保险公司开展一项新险种时还要考虑的就是政策因素。政府的政策方向和政策态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的险种设计以及承保意愿。政府的优惠政策和对投保的强制性规定都会推动保险公司的承包积极性。以美国为例,其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同时对有害物质“从摇篮到坟墓”进行全程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我国目前4%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和美国接近50%的投保率相比,可见政策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保险公司驱动作用的发挥。

三、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对策建议

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过程中,需要的是相互统筹下的统一配合。尤其是政府拥有的主导地位,其从司法裁决、行政执法和立法完善等多角度辅助企业和保险公司,后两者才能积极发挥推动作用和驱动作用,良好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1.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良好运行,政府的主导作用必不可少。使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有关环境污染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不仅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更要在环境污染测控方面具有权威测量体系,为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确凿的依据,提升司法机关处理环境污染案件的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增强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在处理企业相关环境污染事项时的主动性和效率性;法律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石,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门法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立法进程,从法律的层面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让企业和保险公司能够有法可依,解决其后顾之忧;加强监督监察减少政府的寻租行为,尤其是在进行环境污染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更要保证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定时定点向公众公开基金的运行状况。多层次保证政府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为企业和保险公司有效发挥作用奠定基础。

2.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良好运行,企业的推动作用必不可少。政府和保险公司通过政策优惠、保费优惠等,满足企业盈利性组织的本质,保证投保企业获得良好的竞争优势。作为试点地区的湖南省,对于上年度已经投保而未出险企业的续保,保险费给予5%的优惠;连续两年未出险的企业保险费给予10%的优惠。除此之外,湖北省给予已投保企业在银行信贷、企业项目的申请方面一定的优惠措施,开放相关的绿色通道,或者是在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将投保作为一个加分点。当然政府和保险公司的侧面推动作用仍是间接动力,根本动力是企业要认识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带来的利益,保证企业能够积极主动投保。

3.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良好运行,保险公司的驱动作用必不可少。调动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需要企业和政府的相互配合。企业健全自身的环境污染处理机制,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频率,进而降低保险公司的赔偿概率;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利用自身财政优势和号召力,一方面出资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另一方面利号召多方通过多渠道筹集保障基金,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公司资金上的后顾之忧;同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建立强大的风险分担共同体,将环境巨灾风险转化为风险较小的承保对象,从而减轻单个保险公司的赔偿压力。归根结底,发挥保险公司的驱动作用,还是要满足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

四、结论与余论

第2篇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

第3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税;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089-02

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环境的严重污染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存质量,它不仅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制约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为了避免重蹈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治理模式,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税收手段来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长期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环境污染现状简析

(一)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1.大气污染。2010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 185.1万吨,比上年减少1.3%。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 864.4万吨,基本与上年持平,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5.3%;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320.7万吨,比上年减少7.9%,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14.7%。由此可见,大气污染是我国目前第一大环境问题。

2.水体污染。2010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617.3亿吨,比上年增加4.7%。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37.5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38.5%,比上年增长1.3%;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379.8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61.5%,比上年增加6.9%。辽河、海河、淮河、长江、黄河、松花江和珠江七大流域共有88 608家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统计范围,占全部重点调查统计企业数的78.6%。其中,42%的水质超过3类标准(不能做饮用水源),全国有36%的城市河段为劣5类水质,丧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

3.废物污染。2010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4.1亿吨,比上年增加18.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66.7%,比上年减少0.3个百分点。塑料包装物和农膜导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全国各地。

目前,我国流经城市的河流90%受到严重污染,3亿多农民喝不上干净的水,4亿多城市居民呼吸不到新鲜空气,环境可持续性在144个国家排名在第133位。由此可见,我国环境污染现象严重。

(二)环境污染的成因分析

从污染情况看,主要有四种污染导致:一是陆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问题,每天千万吨的垃圾中,好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胶、玻璃等,是人类的第一号敌人。二是海洋污染:主要来源于油船和油井原油的泄漏,农业用的杀虫剂和化肥的排放,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海洋湖泊受到污染,不仅危害海洋生物,而且也威胁到鸟类和人类的健康。三是空气污染:是最直接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原因,主要来源于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排放出的废气,每天都有人因接触污浊空气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四是放射性污染: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而造成的污染。

二、环境税的功能及其症结

(二)环境税的基本功能

1.取得财政收入改善环境质量。环境税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是环境税最原始、最本质的功能。目前我国环境问题严重,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仅仅靠收费不足以实现改善环境目标,因此需要通过实施环境税来获取资金。

从税收历史看,环境税是一种较早被各国采用的税种。在美国,征收环境税历史久远。以二氧化硫税为例,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二氧化硫税,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的硫分别征15美分和10美分。而德国是对废水征税较早和较完善的国家,自上世纪8O年代初开始征收水污染税。开征第一年的税率为每“污染单位”l2马克,以后不断提高,在2007年其税率已达到了每污染单位35.9欧元。

2.对降低污染、破坏环境行为进行调控功能。征收环境税将使企业生产和居民消费成本将增加,有利于遏制对资源、能源的过度利用。同时,环境税提高了部分资源、能源和燃料的价格,会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和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二)环境税的症结

从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看,我国在环境税方面的立法非常薄弱,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也比较少。

1.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种。我国尚未设置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在环境税收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的专门性税种。对生产环节产生的污染仍以排污收费为主。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项目有水、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共113项。但收费和税收有本质区别,税收具有强制性,而收费具有行政性且随意性很大。因此,有必要将部分排污收费改革为征收污染税。

2.现有涉及环保税种的有关规定不健全,缺乏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一是资源税制度不完善。缺乏对水资源、生物资源(如:森林、草原、海洋渔业资源)征收资源税制度;现有资源税属于按量征收,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几乎无关。这将无法有效引导和监督开发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二是现行消费税不健全。现行消费税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纳入征收范围,同时没有把高档家具、电池、口香胶、一次性塑料袋、食品包装用具等易给环境带来危害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大大削弱了消费税的环保作用。此外,汽油等部分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偏低,没有真正发挥消费税的环保功能。三是其他税种存在的问题。城建税仍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缺乏独立性,负担与受益脱节。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极低,免税规定过多,此对城镇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刺激作用有限。耕地占用税也由于只涉及耕地占用,覆盖范围没有包括林地、草场等,对耕地保护的功能也相当有限。

三、我国环境税改革构想

针对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面临的存在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环境税收体系,用环境税激励我国经济发展向低碳方式转变,实现降低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

1.部分排污费改税

排污收费自1979年我国首次开始征收到2003年《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出台,排污收费大体经历了试行、实施和完善三个阶段,已成为我国目前环保最广的一项经济手段。尽管,排污收费已积累了以污水、废气(二氧化硫)、固体废物和噪声为收费对象的实际经验,但随意性很大的特点,并且现行制度对治理环境污染的作用较弱。因此,有必要将部分排污收费改革为征收污染税。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目前适合开征的环境污染税为水污染税、二氧化硫税和垃圾税。水污染税可征对象不仅包括工业废水还应包括生活废水和农业废水,水污染税应以边际治理成本为确定征收税率的标准,用利益机制激励污水和激励二氧化硫排放主体,促使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开征垃圾税是让垃圾的产生主体承担经济责任并对倾倒的垃圾数量按边际处理费用为税率标准来征收,使垃圾生产主体产生的污染外部性转变为内部化。在一段时间的征缴后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使企业选择适合自己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改革现行税制

1.改革现行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其在优化配置资源、遏制资源的过度掠夺性开采与浪费。一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都涵盖了矿藏、土地、水、动植物、森林、草场、海洋以及地热等资源。而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基本上只涵盖了矿藏,水资源仍在论证中。因此,应当适时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二是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以矫正资源过低的价格。税率不高、税档之间差距不大是当前我国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因此,非常有必要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三是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可使企业开采后没有出售而积压或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增加企业这部分产品的成本。进而引导企业由利润最大化的观念向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观念的转变,避免过度开采。

2.调整消费税范围。目前,现行消费税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因此,应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的程度,调整征收范围,设计差别税率,以鼓励清洁产品的使用,使消费或生产的外部性内部化。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在投资环节,鼓励企业进行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允许此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鼓励企业投资环保产业;在生产环节,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以及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加重税收;在其他环节,一方面,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研发、转让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通过税收的差别引导人们选择对环境友好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另一方面,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取消为保护农业而对农膜、农药甚至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0)、环境统计年报(2010).

[2] 李慧凤.中国环境税制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3).

第4篇

关键字:建筑施工;环境破坏;发展方向

Abstract: The environment is the human survival relies on space, the environment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quality of life and safety issues. Then according to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ideas, to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to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 and building, thus to ensure the found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o improv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ulnerabilities [1], improve on environment and provides a new direction.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al damage; development direction

中图分类号:TU20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 引言

在当今世界迅猛发展的时代,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的繁荣已成为必要的事实,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的表现。建筑行业是一个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比较明显和突出的行业,是世界各国重点关注和管制的行业之一[2]。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环境的破坏问题,从本质上是施工的社会责任低下,对生态环境缺乏绿色理念。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施工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已经变得刻不容缓,所以研究环境和建筑同步是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国民繁荣的必要手段,这就要求建筑施工过程中,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树立环境保护的绿色理念,从根本上杜绝施工单位对环境的破坏。

1 建筑施工中环境破坏现状

建筑施工不同于其他的项目运作,建筑的施工过程是一个长周期运作的过程,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就会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施工单位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改善,就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作用。那么随着建筑施工的普遍推进,施工过程对环境产生了严重的污染。

1.1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

建筑施工是一种高消耗的工程,那么在施工的过程中会产生许多废弃物,其中包括废水、废气和废渣,这些都是施工过程中的必要产物。那么在废弃物的产生后,施工单位如果没有正确的环境保护理念,就会把三废直接排放,不加任何的环保处理措施。这种做法就会严重污染环境,会造成一些酸雨的形成或者是对附近河流的污染,直接威胁到用水的安全,同时也是对生态环境的一种破坏。当下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而且更多的注重经济效益,并没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使命感,这是一种自私的表现。所以由于这种对经济效益的过分短期视角,就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生,结果就是加重环境的压力。建筑三废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废水主要来源于钻孔灌注桩施工产生的废泥浆液、井点降水、混凝土浇筑废水、骨料冲洗、混凝土养护、冲洗施工设备和运输车辆及职工生活污水的排放。废气主要来源一些化学的建材或者是机械设备排放的,这些对环境都会造成巨大的污染。针对建筑三废的直接排放,环境保护就无从谈起。所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要把环境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

1.2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染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噪声污染也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建筑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的运作产生大量的噪音,噪声污染时近年来环境投诉的热点,它具有局部性、突发性、暂时性和多发性,不同类型的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强度也不同,噪声主要来源一些打桩机、气锤风镐、运土卡车、挖土机、推土机等的使用,这些机器产生的噪声强度也不一[3],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并未对此做相关处理,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噪声污染。尤其是一些建筑项目临近住宅区的项目,这种噪声污染的存在,会严重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这是不符合人们对现代化生活的要求的。噪声污染是一种环境污染的方式,虽然未对环境本身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附近居民长期处于强噪声的环境下容易失眠、头痛、容易激动、神经紧张、易烦躁。环境是人生存的依托,要把几者结合起来分析问题,噪声污染变得相对严重了。

1.3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粉尘污染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粉尘,粉尘是一种空气中的漂浮物,使得大气变得浑浊,也是一种环境污染的形式。在实际建筑施工过程中,土方的挖掘、堆放、清运、回填和场地平整,建筑材料如水泥白灰的运输、装卸、堆放,车辆的来往,或者是装卸材料施工垃圾的堆放等的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的粉尘,这就使得施工环境恶化[4]。粉尘是施工过程中的一大威胁,其存在会使空气变得污浊干燥,对于人体来说,吸入大量粉尘会造成疾病的产生,这都是建筑施工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工程方并未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来控制粉尘对环境的污染,这不仅是对环境的破坏,同时是对施工人员不负责任的表现。

2 建筑施工与环境的协调方向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经济发展的初期,经济效益过分的受到了重视,从而造成了各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建设。那么随着经济发展的崛起,环境保护已经变得尤为重要。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要秉承环境保护的理念,做到环境和建筑的协调发展,协调就要求环境和建筑的发展要和谐统一,不出现一手软一手硬的表现,要把环境保护灌输到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从而从环保的基础出发更好的开展建筑施工的过程,从而推动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价值;受污染房地产;价值减损;预警

环境污染对房地产价值有着很大的影响。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地区,对此有过非常深入的研究,其研究成果与受污染房地产的评估实践经验都非常丰富。但是就目前而言,国内关于此方面的研究很少,理论还很缺乏。我国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也应该及时预见和把握这种趋势,重视环境污染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构建相关估价与法律法规体系,以便与国际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接轨。

一、环境污染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因素

(一)环境污染威胁公众健康

环境污染在各国污染土地问题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首要原因是公众的健康问题,即土壤和地下水中所含有的污染成分对人类、生态系统和城市建设的潜在危害。若居住用的房地产周边环境不利于居民公共健康向有益的方向发展,该房产价值显然会受到影响。

(二)环境污染减损房地产价值

房地产经济价值的形成原因是房地产的有用性、房地产的相对稀缺性及对房地产的有效需求三者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和城市周围的生态环境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城市居住和工作环境变差了很多,人们也更关注居住环境的健康舒适和安全。处于恶劣环境中的房地产与处于优美环境中的房地产价值不等同,即使它们的建筑标准、建筑质量、建筑材料等条件是一样的。

(三)环境污染造成长期的社会资源成本

环境污染会使许多重要资源如土地、森林、淡水资源及能源等出现短缺,为此,要投入巨额资金开发新的资源或者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环境污染造成资源破坏,使许多重要资源成本的浪费,同时也影响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由于房地产具有投资价值巨大、使用时间长久、一旦建成便不可改变等特点,如果开发之前没有进行

充分的环境评估,将会给消费者或社会造成巨大的改动成本。

二、环境污染对房地产价值产生影响的主要形式

环境污染在房地产中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Jackson(2002)将它们归纳为碳氢化合物、石棉、溶剂、放射性物质、金属、生物制剂六类。约瑟夫・E.高特尔斯(2005)把房地产中的环境问题总结为石棉、氡、铅、有毒废物、湿地、濒危物种、病态建筑综合症、地下储藏罐、电磁场9类。本文将环境污染分为以下五类:

(一)水污染

对于居民来说,生活用水必不可少,虽然平时人们可能并不在意生活用水的问题,但是若是由于周围环境条件的恶劣,连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用水这种必要措施都无法达到,可想而知该房地产价值必定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室内空气污染

由于室内引入能释放有害物质的污染源或室内环境通风不佳,导致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无论数量上还是种类不断增加,并引起人的一系列不适症状的现象,即为室内空气受到了污染。世界银行的研究资料表明,我国目前每年由于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损失约为106亿美元。室内空气污染危害人们身体健康和生态平衡,当然会对房地产价值产生一定的减损。

(三)噪音

随着人们居住质量的提高,“声环境”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购房者也逐渐熟悉了这个和自己每天生活息息相关的陌生名词。当消费者在买房时,开始郑重地考虑周围噪音的影响时,“声环境”正逐渐成为城市居民购房的新焦点。交通噪声对住户的干扰居首位。

(四)土壤污染问题

我国土壤受污染的程度趋势加剧,据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土壤污染能够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最终危害人体健康。由于土壤污染对于购房者有着潜在危险,因此这也是影响房地产价值减损的重要原因。

(五)电磁场污染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各类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移动通讯设备等迅速进入办公与家庭环境,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丰富了人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可是,随之而来的是这些高科技的电器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地产生电磁辐射,从而造成“电磁辐射污染”。

三、北美地区对受环境污染房地产价值减损的评估及处理

美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庞杂,执法严厉,其中尤以国会1980年通过并于1986年和1996年分别做了重要修订的《美国综合环境处理、赔偿和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CERCLA)为最,由于其独特的严格、无限连带责任制度以及此种制度的追溯既往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美国该法与受污染房地产的价值休戚相关。

环境污染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房地产价值的减损的方面。在Patchin(1988)的理论体系中,他将房地产价值的减损分为三个方面:污染物清除成本(Costs of cleanup);对受污染损害的公众承担的补偿义务(Liability to the public);污染物清除后的污名损失(Stigma after cleanup)。本文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加以说明。

(一)污染物清除成本(Costs of cleanup)所带来的房地产减值

《美国综合环境处理、赔偿和责任法》,俗称“超级基金”(Superfund),主要用于治理全国范围内的闲置不用或被抛弃的危险废物处理场,即所谓的“棕色地块”,并对危险物品泄漏做出紧急反应。该法案授权美国环保局(EPA)敦促“有关责任方”予以清理,即应当对清除该污染承担连带严格责任,当事人不管有无过错,任何一方均有承担全部清理费用的义务。

(二)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环境保险制度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1、环境损害赔偿。以环境管理法规方式全面体现环境补偿的典型法律是美国国会1980年颁布的CERCLA。该法律授权环境保护署(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建立一个托管基金(a trust fund)负责调查和治理遭受危险物质污染的场所。根据CERCLA中相关条款,EPA列出了危险物质目录。无论何时,只要有理由确定包含在该目录上的污染物危害已发生或可能发生,CERCLA的官员就有权开始调查,并实施有效措施强制要求当事人负担治理费用,包括赔偿/补偿费用。违反CERCLA的责任方式不仅包括强制清除污染,或赔偿所有清污费用,还包括对环境损失的赔偿费。

2、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造成环境污染而应当承担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非常有利于分散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和减少政府环境压力,同时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企业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损害的监督管理。

(三)污名(stigma)

污名的概念国内尚没有完全发展成体系,本文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美国此概念的发展历程。污名的概念最早是由Patchin(1988)提出来的。他认为,污名是指受污染房地产的污染物被清除后存在的“名誉”上的损失,这种损失会继续带来房地产价值的减少。紧接着,Mundy (1992)揭示了污名的本质,即污名产生于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认知水平及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Roddewig(1996)区分了房地产中的环境风险(environmental risk)和污名,他认为,房地产中的污名是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之外的附加价值影响。值得一提的是,Bell(1998)提出了一种与污名类似的概念,即市场抵抗(market resistance),并且把这种市场抵抗归结为对未来责任或潜在治理成本的担忧等许多因素。

四、构建我国环境污染减损房地产价值的预警机制

(一)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权利责任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导向,应该有更加明确积极的态度,明确责任关系与赔偿制度,既可以从源头上,也可以对现有的受污染的房地产的投资渠道起到积极的作用。

1、应建立健全的环境污染补偿制度。首先,提高政府补偿效率,发挥政府补偿机制的功能。可以考虑建立全国和区域统一的环境补偿管理机制,提高环境补偿的实效。同时,还需要完善政府补偿的监督机制和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其次,充分发挥市场补偿机制的功能。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培育资源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协商实现合理的环境补偿。再次,建立健全环境补偿融资体制,拓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筹措渠道。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环境补偿和生态建设融资机制。最后,环境补偿的有效运作需要以法律作保障。为此,要完善生态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使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相统一;要制定专门的环境补偿法和区域性的环境补偿法规,为环境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2、应建立健全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开展仅限于少数几个城市,投保企业较少。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1991年大连最早开展此项业务,后来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继开展。总体上看,由于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尤其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因此对排污者客观上形不成压力。

3、应注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与环境责任保险的相结合。在建立健全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与环境责任保险的相结合。环境侵害往往损失巨大,很可能导致企业一次赔偿就告破产,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环境赔偿基金是一种建立于保险之上的救济方式,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产生侵权损失,首先由基金拨款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保险人承担,这样,就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负担,也给保险赔偿提供了两条有力的途径。

(二)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对受污染房地产价值减损进行考虑

1、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对受污染房地产价值减损进行考虑。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通过了一些关于水、杂讯、固体废物等法律和条例,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目标,仅在预防环境污染的出现,或是在出现环境污染后,采取措施以保证环境条件恢复到未受污染时的状况,相关部门没有考虑环境污染造成的对周围房地产价值减损,进而通过修复或补偿的方式,保证受污染房地产的价值恢复到未受污染时的状况,以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利益。

2、相关评估机构应在消费者买房时提供相应的环境评估报告。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居民的居住周围的生态环境遭到了很大的破坏,人们更注重居住环境的舒适与健康。环境污染早已对房地产价值造成了很大影响,普通居民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不能预先得知,就需要相关部门做出明确的居住环境调查报告让居民参考。

3、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应该对受污染房地产价值减损进行考虑。目前,我国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时,缺乏必要的环境污染损失风险评估,一般很少考虑房地产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更不会因为存在环境污染而适当减少贷款数量;也不会考虑当贷款者不能按时偿还抵押贷款时,银行可能得到的是受环境污染造成房地产价值损失的抵押物。

(三)企业应加强对环境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企业环境风险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所造成的环境影响使企业自身遭受经济和形象损失的可能性。企业应树立环境意识,平衡好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增效与减低环境风险的双赢目标,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虽然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不可避免,但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还是能够降低环境风险的。

1、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对重大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实施控制。主要做法包括:识别环境因素,掌握、评价企业环境状况,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实行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在生产、物质管理和处理程序上,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管理系统,以防止发生化学物质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或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可以将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降低企业的环境风险和须承担的环境责任。

2、创新环保技术,开发环保产品。这是不少成功企业降低环境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武器。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海尔冰箱在进军欧洲市场前,对欧洲市场的环保标准进行了详细的了解,采用创新节能技术,开发出符合欧盟标准的产品,不但打破了“绿色壁垒”,而且成为欧洲环保协会的推荐产品,享受欧盟特别环保补贴,在消费者中树立了良好的环保形象,成功地打入了欧洲市场。

3、开展环境风险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如通过结合生产实际举办讲座、学习班、知识竞赛和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教育、引导、鼓励员工把企业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全社会的共同发展相协调,使所有员工明确环境管理的重要性,增强环保意识。只有当员工在思想意识上理解和接受了这些管理模式后,才能自觉提高技能、自我规范行为,使制度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1、张秀智,丁勇才.受污染房地产的估价初探:北美地区与大陆地区的比较[Z].全球化区域治理两岸四地土地问题研讨会,2006.

2、张秀智.房地产估价要重视环境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搭建起房地产估价与环境影响评价之间的桥梁[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1).

3、虞磊珉,王刚.美国“超级基金”中环境法律责任分析及实践应对[J].环境保护,2004(7).

4、张秀智,丁勇才.北美地区受污染房地产估价之文献研究[J].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06(7).

5、曹洁.国外环境补偿研究与实践[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2).

6、林芳惠,苏祖鹏.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水土保持科技情报,2005(6).

7、侯伟强,李伟,黄小维.浅谈我国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J].广州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第6篇

关键词: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X324 文献标识码:A

2010年7月3日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2010年7月28日,吉林省两家化工企业的仓库被洪水冲毁,7138只物料桶被冲入温德河,随后进入松花江。桶装原料主要为三甲基一氯硅烷、六甲基二硅氮烷等,污染带长5公里。为防止危机扩大,沿岸出动上万人拦截,城市供水管道被切断,几乎是5年前吉林石化爆炸的翻版。

2010年7月30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爆炸事故: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在瞬间或短时间内大量排放污染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恶性事故。它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严重及污染物不明等特点。包括核污染事故,剧毒农药和有毒化学品泄漏、扩散污染事故等。环境污染事故可致人员急性病变死亡,能引起人群慢性病变;还具有引发恶性肿瘤或染色体遗传变异致癌、致畸胎、致突变的远期危害,危害子孙后代。

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突如其来,如果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危机就会迅速扩大和升级,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害。突发环境事故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这是突发环境事故的本质,一旦发生就会对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对不当就会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或社会秩序的严重动荡。

污染事故中企业的应急处置不及时,这就要求企业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体系建设,编制一套切实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环境应急预案,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工作,“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环境应急机制,确保环境污染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环境应急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目前,一些企业对做好环境应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制约了企业制定高质量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队伍。

2、预案内容不准确,界限不明显。

从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体系上看,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各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从企业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上看,与安全应急预案有择邻照抄照搬,甚至有的企业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连最基本的环境应急都无从体现。还存在着内容不够全面、不切合实际问题。

3、预案措施不得力,可操作性不强

预案可操作性较差,很笼统,原则性规定多,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应急处置方法不够明确具体,甚至定位不准,与实际工作脱节。对如何有效预防突发环境应急事故的发生、对如果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加重,尽可能降低、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等,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前、事发时、事发后,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应对突发事故的预设行动程序及措施混乱等。

4、预案针对性不强,重点不突出

大多数预案没有风险分析和脆弱分析,没有确定重点防范区域,没有应急物资调用等保障措施,针对性不强,拿到哪个单位都可以使用,没有适用与本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大多企业预案只注重了应急救援,而环境应急方面却涉及的不多,不细。

5、预案更新不及时。

随着时间的演变,企业安全应急预案中所涉及的物质装备、人员构成、环境因素等都在变化,忽视应急预案的刷新升级,就会造成整个应急系统的瘫痪、失灵,一旦事故来临,必将面临忙乱无序的境地。

6、环境应急演练可操作性差,现场混乱。

环境应急演练方案不够细致,现场场景设计预想不全面,演练现场应变突发性事故能力差,程序混乱。演练过程各环节衔接不畅,过程节奏控制和各个阶段实际时间控制与方案计划差别大。这些都是由于企业平时对环境应急演练浮于形式、没有完善细致的知识培训、没有实用的应急装备,当有紧急事故发生时,现场应急必定混乱不堪,难以起到应有的应急防范效果。

建立环境应急体系企业要做到的几点要求

1、强化环境安全防范意识

企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典型案例的警示宣传教育意义,提高职工的环境风险安全意识和环保自律意识。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应急常识,增强职工对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2、完善环境预警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故快速反应能力。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突发性环境事故中的应急处置不是预警体系工作的全部,只是整个应急工作的一个环节,应急工作的重心必须放在日常应急体系与机制建设上,依靠完善、科学合理的体系与机制开展应急处置。

3、编制切实可行的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

对于企业规模较大,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故的企业,应当编制针对性强,重点突出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预案要摆脱可操作性较差,笼统,原则性规定多,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应急处置方法不够明确具体,甚至定位不准,与实际工作脱节的毛病。要有效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一旦事故发生,对如何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加重,尽可能降低、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等,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企业主体要结合实际,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类风险隐患情况,结合风险隐患编制其实有效的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做到边查边改。使企业清楚潜在的环境污染隐患、若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能造成哪些环境危害以及出现环境污染的规模、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后怎样施救。企业只有做到对潜在的环境隐患心中有数,才能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预案。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时要有针对性地结合企业自身可能出现环境突发事故的特点、环境污染程度等情况进行认真区分,紧贴企业可能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的方面制定预案,在突出针对性上下功夫,这样的环境应急预案才能有效地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

4、企业应急管理和应急防护知识培训与宣传。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反应能力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环境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要将其纳入日常培训管理的内容。

第7篇

 

由于我国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并且,随着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已不再是传统的区域性污染,而是转向以“区域性+复合型”为特征的新型环境污染。近年来频发的灰霾污染即是其典型代表。这种复杂的环境污染比之由单一污染因子造成的传统环境污染,无论在损害程度上还是在损害范围上,都有更强的破坏力。然而,从我国目前已公开的研究文献来看,学界的关注点大多都放在了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以及对 “复合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上,尚未聚焦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新型且突出的环境污染上。①从当前的环境污染防治形势来看,加强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研究是我国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成因及特征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较新的环境法学及环境科学概念,也是我国由传统环境污染向新型环境污染过渡过程中的典型代表。欲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则必须首先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并剖析其有别于传统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及成因。这样,才能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研究。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概念可以解析为三个语素:通过“区域性”和“复合”两个词汇对“环境污染”进行限定。从字面意义讲,区域性是指地区范围,[1]复合是指结合起来。[2]具体到环境污染领域,有关“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理解大致有两种:其一,涵盖了一定地域面积的环境污染,污染物通常覆盖了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3]其二,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物扩散到其他行政区域,从而造成了多个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4]比较上述两种理解可知,第一种理解侧重于对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现象描述,比较浅显;第二种理解虽然指明了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形成原因,但并未对行政区域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定。而目前“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多由环境科学研究者予以界定,从已有研究文献中对其内涵的阐释来看,大多围绕两个问题:多样的污染因子及污染因子间发生相互作用。[5]

 

综合上述分析并以环境污染的一般概念为基准,“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则可以定义为:由于两个以上平级行政区划内的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入了多种污染因子,这些污染因子之间在各行政区划间流动而发生相互作用,使得该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降低,以至影响人类及其它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其典型样本已广泛存在于气、土、水三大类型污染中,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及细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霾污染,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污染因子形成的土壤污染,病原体、耗氧污染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流域污染。

 

(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特征

 

剖析上述定义可知,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大致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区域性。这种区域性是指污染涉及两个以上的平级行政区域,按照我国当前行政区划的三级划分体制,其既可以是小范围的乡镇级行政区划之间,也可以是较大范围的县市行政区划之间或者是更大范围的省级行政区划之间。与这一特征相对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的污染面积广、利益主体多,因而对各行政区划内的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复合性。这种污染是由来自不同行政区划的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即在不同行政区划内(通常是相邻行政区划内)的污染源所产生的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均有“贡献”,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污染监测、责任认定等事项提出了更大挑战。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多种污染因子间相互作用而生发的污染也是复合环境污染,然而其不具有区域性的特征,因而并非本文所要探讨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再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作用方式具有复杂性。各种污染因子之间多样的作用机制对同一环境要素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根据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复合环境污染效应的归纳,其基本可分为三种模式: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和交互作用。(如图)[6]其中,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与传统的环境污染区别不大,各污染因子间并不产生相互作用,联合毒性等于浓度加和,而交互作用更为复杂、也更具普遍性,其联合毒性等于效应加和。[7]最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更强的危害性。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往往会造成跨行政区划的大范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主体也难以计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却难以确定特定的环境侵害责任人,因而受害者一般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所以难免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由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并且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它不仅对公众健康、交通安全等构成了威胁,同时也加大了环境污染防治的难度,浪费了社会资源。例如:我们对灰霾污染中细颗粒物的粒径、组成和浓度的时空分布特性的长期系统监测等技术还未完全掌握,[8]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予以研究。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区域性和复合性虽然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两大主要特征,然而二者是不能明确割裂开来的。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过程往往就是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区域间相互流动输送的过程,是各种污染物质在时空上的相互叠加。也正因如此,区域性环境污染和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相伴相生的过程,并且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核心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关键所在。基于二者间的上述关系,在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予以构建的同时还必须紧紧围绕复合环境污染予以制度设计,并且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应当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进一步细化。

 

(三)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成因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其成因来源于很多方面。首先,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虽然我国在1995年制订“九五规划”时就提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然而这种转变并不到位,甚至在2005年制订“十一五规划”时发现“十五规划”期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但没有进步,反而倒退了。[9]这种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使得以燃煤为代表的能源消耗量剧增,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其次,部分环境要素自身具有流动性的特征。传统的点源污染已经不再局限于给较小地域范围带来污染,而是多种污染因子排放到生态环境后随着流动的环境要素进入相邻或更大区域并发生复杂作用,从而造成更大面积的污染。这种不遵循行政区划界限的污染突破了我国当前环境监管体制所能应对的监管范围。再次,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及实践依旧存在诸多不足,不能适应新型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从某种程度上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敞开了大门。

 

总之,笔者认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为了对传统环境污染进行再研究而在区域性环境污染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更为精细化的概念,其具有区域性、复合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四大特征,这种新型环境污染主要是由落后的经济发展模式、环境要素的流动性、相关立法不健全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与之相适应,无论从污染面积、社会影响还是对污染防治的要求来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危害都远胜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因而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也颇具紧迫性。

 

二、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现代社会,我国已建立了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既有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又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五部相关法律,还有《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也制定并出台了一些污染防治条例,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然而,在对我国当前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实践予以重新审视后不难发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对我国传统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源自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兼具区域性和复合性两大特征,我国已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对策尚不能很好地应对区域性环境污染,更不能以此来应对更为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均进行过有关灰霾污染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益探索,《环境保护法》也对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作出了规定,然而其制度构建依然不够完善。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通常是跨行政区划的。以京津冀霾污染为例,其关涉到三个省级行政单位,而三者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构建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关键是在各行政区划间建立起一种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只有在规划、监测等几个方面笼统地强调统一采取措施。具体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复合性,各行政区划间对于可能产生交互作用的污染因子并没有列出一个明确的污染源清单,并不知道哪种污染因子之间会产生反应、需要防治,在尚未摸清防治对象的情况下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实际上等同于构建“空中楼阁”。而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恰恰缺乏有关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法律责任的规定。[10]该法第六章并未对有悖于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各行政区划之间本身就是平权型关系,其难免会出现协调不周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如果再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无疑会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配套机制缺失。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到不同行政区划间多种污染因子的排放,为了防止这些污染因子跨区域发生作用,需要遏制某一区域内某种污染因子的排放,有关污染因子排放种类及排放数量的限制必然需要各行政区划间的相互协调,各方有所退让。①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地球表层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不同的地域,其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内涵也不同。”[11]即区域发展存在异质性,因而各行政区划间的协调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区要为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做出让步。若不能建立起一种合理的补偿机制,则一方面有违公平之法理,另一方面也难免使得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施面临重重阻力。

 

(二)区域性开发政策环评程序缺失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跨行政区划的大面积复杂环境污染。以灰霾污染为例,由于大气本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各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物会跨区域运动并发生相互作用,因而也形成了“一霾俱霾、一损俱损”的连带关系,且难以寻觅污染源头。此外,区域内的工业布局、污染物排放种类以及排污总量等因素对多种环境污染因子能否发挥复合作用以及发挥怎样的复合作用都有影响。众所周知,战略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政策、规划和计划。其中,政策无疑是层次最高、最具宏观性的战略。[12]区域性开发政策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事项非常繁杂,如果仅对项目和规划在较小范围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会疏漏其与邻近区域内的排放物通过作用产生环境污染的情况。因此,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相比,政策环评更符合新型环境污染区域性、复合性特征对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限于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未将政策列入其中。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从字面上看,该法条似乎弥补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政策环评排除在外的遗漏,然而,其仅要求政府“考虑”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这样的表述不仅约束力不足,也很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准确衔接。从长远来看,区域性开发政策的环评程序缺失很有可能为某一地区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埋下隐患。

 

三、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区域性、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区别于传统污染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防治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因此,防治新型环境污染的法律应格外注重其区域性、复合性的特点,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对国外有关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经验予以借鉴的同时,我们亦应该对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适度创新,从而真正构建起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法网。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所谈及的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一种区域性环境污染,有关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研究须建立在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基础之上,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的具体化。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构建应坚持兼顾环境整体性与污染因子多样性的原则和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通过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等宏观制度来适应环境的整体性;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污染物清单等微观制度来应对污染因子的多样性。既通过静态的环境质量标准等制度来衡量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状况,又通过动态的环境监测等制度来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

 

(一)完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监测制度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由多种污染因子混合而成的跨区域环境污染,污染源分布广泛、污染因子多样,并且各种污染因子之间的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备、科学的环境监测制度和更加透明、及时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来说,全面掌握前体污染物的排放状况是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重要条件。这里的“全面性”,一是指对区域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无死角的全面监测;二是指对所有的污染因子进行无遗漏的全面监测。在强制区域内,不仅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而且应要求全部排污单位都要逐步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准确掌握企业的排污信息,这样,既可以为预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也可以为分析其成因提供参考资料。此外,为监测复合环境污染中多种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转化成二次污染物,应该建立一种动态监测机制,突破传统的对单一污染源的静态监测,实时追踪、监测各种污染因子的时空变化。因而需要在运用传统监测方式的同时注重采用生物监测、遥感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科学追踪各类污染因子发生相互作用的情况,为实时监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工具上的支持。

 

(二)建立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

 

处理具有复合性特征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解决这类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因而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需要构建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制度。根据生态基本规律中的负载有额定律,环境所能承纳的污染物总量是限于一定数额范围之内的,超越了这个数额生态环境系统就可能会被污染。[30]因而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大于该时期内的环境容量,不能超过其自净能力,这也是总量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内核。然而,总量控制制度往往以年度为单位,时效性不强。各地区、各企业在符合年度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对每日、每月的排污量可以自由安排。若某一时段内各地区、各企业都不约而同地大量排污,则难免造成环境污染。因而在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引入更加精细化、时效性更强的流量管控制度,即对每一地理单元、每一时间点的排污速率进行管控,以此来保证环境质量。“如果用数学来阐述,流量是总量对时间变量的一阶导数,总量是流量的积分,流量又是总量的微分,就是具体地点一段时间内的容量”。[31]流量管控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主要污染物,还应扩展至所有污染物,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使某一具体时间、地域内各种污染因子在达标排放的同时保持合理的数量及比例,防止其通过复合作用生成二次污染物。最终以精细化的管理制度协调好区域间的污染物排放,降低不同污染因子之间发生作用的几率。与之相适应的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作为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所直接关注的对象,由传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转向环境质量标准来评价企业排污行为及政府管控行为。

 

(三)在立法中突出科技的作用

 

在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方面,无论是构建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抑或是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都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作支撑,特别是需要“大数据”的支持。在国家大力倡导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宏观背景下,应将以“互联网+”思维为主要标志的产业变革引入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过程中。“互联网+”的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以此为标本将环境监测、环境预警、流量管控等信息及时迁移到互联网上,从而实现其“在线化”,形成“活的”数据,保证能够随时被调用和挖掘。[32]这样,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准确掌握区域内多种污染因子的实时信息,也能使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模型化、简单化。国家应对新兴环保产业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此来推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走向市场化、科技化。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同时,政府自身也应该加大对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基础科学研究的力度,建设更多的重点实验室,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这也与国际上在探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国家保障责任时所持有的态度相一致。例如:美国政府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时就明确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33]

 

(四)健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政府负责制

 

政府是环境保护领域多元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在环境执法方面拥有责令改正、罚款等多项职权,根据行政法学中的权责统一原则,政府也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构建起常设区域协调机构的前提下,在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时,地方政府不仅要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也要对其所辖区域内的污染源造成的其它地区的环境污染负责。特别是大气、流水等具有流动性特征的环境要素,其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生态环境整体,某一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因子往往会与其他行政区域内排放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产生复合环境污染,影响到周围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因而应该在各个政府之间建立一种连带责任机制,以此来督促政府协同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在认定政府是否要对非所辖区域的环境污染负责时,应将是否超越了总量控制制度所应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是否达到了政府所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作为评价标准。此外,细化政府负责制的重要机制亦在于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并提高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在政府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此来促使政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避免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的无价值化。为了防止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懈怠和短视,避免发生“政治公地悲剧”,[34]应该建立一种长期的追责机制,即离任后也要对其在任期间内所做的有关环境保护决策、规划等负责。此外,政府应主导构建网络治理模式,以此来适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公众参与的需求。逐渐确立各种信息强制披露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政策评估机制,打造政府纵向政策反馈和横向合作交流的平台、政府与企业的治理技术交流平台、政府与公众或NGO的平等对话平台,使全社会产生良性互动。[35]

 

总之,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应以其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为突破点,综合采取各种法律对策。一方面,对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应引入新的防治对策,特别是科学化、精细化防治是当前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必经之路。因而我国相关立法应对此及时做出回应,在以科技手段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流量管控制度,并通过落实政府负责制及公众参与机制来推动各种制度的实施。

 

四、结语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环境污染,其所具有的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特征对传统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十报告中设单篇、用7个自然段、1361个字论述生态文明”。[36]可见,生态环境保护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障碍。因此,在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进行细化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入新的法律制度,以开放的视野学习国外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相关经验。唯有如此,才能构建起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法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第8篇

一、法律对环境保护的集体失语

追究行为人的环境责任有三种形式: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政府和其相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法律并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法律惩罚的责任。二者都是一种公权力部门追究的事后责任,即发生环境损害的前提下才予以处罚,不利于从源头上制止环境污染问题。公权力部门在保护环境上存在很大的局限主要是因为:第一,公权力部门对环境保护的成本太高,效率太低。第二,公权力部门工作机制缺乏灵活性。因此有学者提出:“如果发动私法机制,则情形就大不一样了,私法的利益直接和个人相联系,私法在保护环境时是以其个人及其团体的利益为内容的,是一种利益驱动机制,利用了人类追求利益、趋利避害的本性,从而使环境保护的力量源泉植入万民心中,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因而具有了基础。”①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典型的私法。民法是保护私的利益,它的已任不是为了解决诸如环境问题等社会问题。“历史上的民法即使在它有限的程度上也未能保护社会福利,如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法都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忽视了社会的、共同的、集体的福利,因而它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法律领域。”②“虽然民法自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呈现了社会化趋势,无论社会化程度有多深,也不管社会问题有多严重,民法“权利之法”、“自由之法”的本质仍然没有变,“私的本位”仍然是民法在制度变迁中不变的信念。”③私法自治成为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避风港。④因此有学者指出“环境污染和破坏是所有权绝对化、不受限制的契约自由的结果。”⑤本文笔者从分析民法对保护环境不力的原因入手,以期发现问题并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传统民法无力应对现代环境问题的原因

传统民法对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显得那么脆弱。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不能符合保护环境的要求。

(一)所有权绝对原则

在该原则下,所有权为绝对的支配权,排斥一切干预,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至天空,下至地心,毫无限制。⑥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民法制度从来都是追求财富、扩张财富的制度,其中物权制度更是以“物尽其用”为原则,是实现民事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同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都秉承着理性经济人的观念,即经济活动中的个人都是以理性作为自己行动指南的“经济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但是人类发展的实践证明,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理性经济人的假说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成立的,资源的有限性、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以及人的自利性,必然导致忽视甚至排斥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倾向。在实际的生活中,多数民事主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大量的排放污染物,给环境带来极大的损害,同时损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形式等,他人不得干涉。因此,传统民法在赋予民事主体绝对自由的时候,也埋藏了民事主体侵害环境的祸根,民事主体可以在合法外衣的保护下不承担任何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三)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只对因自己主观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即使民事主体对他人造成损害,也无须承担责任。在这种归责原则下,被害人需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然而,在近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逐步推广,企业都是在规模化、集团化作业,受害者个人和侵害企业在信息、技术、实力等许多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受害人个人无力证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侵害企业可以轻松的逃避法律的惩处。同时,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侵权行为法以发生环境污染实际损害后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这就导致了侵权行为法不能在预防环境污染和消除致害根源上发挥作用。

三、民法对环境问题作出的积极回应

虽然民法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其独特的秉性,但在历史长河中,民法始终能与时俱进,发扬其开放性、广泛包容性和极大的弹性,以适应变迁了的社会需要,根据时代的要求,民法可将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其规范中,并进行整和和创新,这样一方面民法可以对环境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其作为私法的作用,赋予民事主体更多的主张环境利益的权利,弥补环境保护中的政府失灵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民法的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创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在以下两方面拓展:第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被赋予帝王条款的法律地位,它不仅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达到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是达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从诚实信用原则追求利益平衡的功能和安全利益的价值目标来看,在现代社会,当环境问题导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将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已是历史的选择。⑦

第二,公序良俗原则,“自其产生以来,时代的发展不断赋予公序良俗以新的意义,它也以其巨大的灵活性、包容性处理着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新问题,在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正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⑧在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重大问题的今天,将环境道德作为公序良俗的一部分,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来保护环境已经变得十分重要。

(二)民事主体制度

传统民法学者对民事主体给出的定义均包含一个隐性的前提,即民事主体要现实的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只有当代人才能进入立法者的视野,环境问题的出现向人们昭示了一个道理,在保护当代人环境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后代人的环境利益。因此,可以赋予后代人同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并通过民法的制度、监护制度来解决其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问题。或者将环境做为特殊的客体来保护,对现实生活中侵害环境的行为,通过民诉法上公益诉讼制度来解决原告地位问题,通过赋予社会公众诉讼主体资格,对侵害环境的行为实行全民监督和保护。

(三)物权制度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法还是大陆法系的物权法,长期认为所有权人可以对其所有物为所欲为,他人甚至国家不得干涉。这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一大原因,现代物权法律制度可以在两方面拓展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其一,创设环境物权制度,它是指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性支配并将环境法上的义务纳入权利内容的物权。环境物权制度使得环境资源在现代物权法律制度体系中找到了自己的归宿,环境资源不再是旷野上奔跑的野兔,人人可以追而逐之,有效的避免了公地悲剧的上演。其二,建立环境保护相邻权,环境保护的相邻关系不只于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克服传统民法相邻权的局限,建立环境保护相邻权有利于保护环境。表现在权利内容上,环境保护相邻权,保护的不仅有一次污染(或直接污染)或直接危险,而且还有间接污染和间接危险;表现在相邻范围上,环境保护相邻权,不仅保护不动产,还保护相邻主体利用其不动产所应享有的生态利益。⑨

环境保护相邻权发挥功能是多方面的,它可以通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间的相互制约来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减少纠纷、和睦相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合理的利用自然环境和资源。⑩

(四)合同制度

创建环境合同制度,环境合同是指“国家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的使用权的确定和转移达成的协议”环境物权制度着眼点在于保护静态的环境资源,而环境合同制度可以有效的保护动态的环境问题,因此建立了环境物权制度后,建立调整环境资源流转关系的合同制度就变得十分重要了。这样两种制度可以相辅相成,使得保护环境资源的归属、利用和流转等问题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五)人格权制度

环境资源做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人类的价值不仅仅表现在物质方面,还有精神方面的,传统民法的人格权制度只对民事主体本身进行直接保护,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虽然现实的环境污染也会给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损害,但生命、健康受保护的条件是个体的生命、健康受到直接的损害,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一般都是间接的,因此人格权制度应建立环境人格权,它是指以环境资源为媒介,以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美学价值为基础的人的身心健康权。对采光权、通风权、呼吸新鲜空气权进行人格权立法保护,这样可以在保护民事主体私益的基础上保护环境进而保护公共利益。

(六)侵权制度

第9篇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对策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质量的下降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反差愈加明显。因此,积极推广农业科技,完善农业环保机制,加强农村环境监督监管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村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社会事业也有了较大进步。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环境的污染,并且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

(一)农作物生产过程造成的污染问题严重

在现代农作物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和地膜等能使农作物增产的化学物质越来越受农民青睐,这也使我国成为使用化学肥料、农药、地膜较多的国家。但是由于农民环保意识不强,使用化肥、农药、地膜方法不合理,造成化肥、农药、农膜利用率低,导致污染问题突出。据调查,每公顷田地使用的化肥已超过400kg,而化肥的作用仅发挥出了40%,超过施用标准的化肥,不仅会使土壤板结、耕地质量下降、资源浪费,而且没有被吸收的营养元素如氮、磷还可能进入水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加剧生态系统失衡。农药的使用虽然减少了病虫害、提高了农作物产量,给农民们增加了一些收入,但带来的后果更严重。过量的农药不能分解,大部分残留在农产品、土壤中,一部分进入大气形成酸雨,不但影响人的健康,还会破坏生物的多样性,而且收获的低质量农产品食用后也会形成安全隐患。而残留地膜会影响土壤物理性状,抑制作物生长发育,导致农作物减产。此外,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像秸秆这类副产物,不少农民总是将这类副产物焚烧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污染环境,还浪费了资源,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畜牧养殖业污染加剧

过去,我国的养殖业规模小,而且堆积的畜禽粪便处理方式和现在也不一样,大多作为农家肥使用,对环境的污染没有那么严重。而现在,农村的养殖业普遍采用集约式、专业化养殖方式,规模都比较大。但是,不少养殖户缺乏畜禽粪便处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往往直接将含有大量氮磷等污染元素的畜禽粪便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形成大面积的污染,导致河流或者湖泊水受到严重的污染,造成鱼虾以及各种微生物的死亡。甚至直接污染地下水,人们饮用后导致了各种疾病的产生。据统计,我国大约有3亿农村人口喝不上清洁水,与水环境相关的死亡率逐渐增加。另外,由于一些养殖场通风换气经常不到位,会使氨、硫化物、甲烷等有害气体聚集,极易导致各种病菌的滋生繁衍,粪便就成为细菌的载体,感染人体。

(三)生活垃圾处置不当形成新的污染

我国农民大多以一家一户一院的方式生活,居住较为分散,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导致了生活垃圾总量也大。据测算,我国农村每年产生大约80亿吨的生活污水,约垃圾1.2亿吨。由于大部分农民缺乏环境隔离意识,排放系统又不完善,排放地点以及方式不受约束和限制导致了环境污染的不断发生,直接导致了土壤以及水资源的污染。此外,大量的生活垃圾产生以后,人们缺少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法,对于废塑料、服装等生活垃圾往往采用焚烧的方式处理,或直接堆放在开放的环境中,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恰如其分的描述了目前部分农村的环境状况。

(四)工业企业生产造成的污染

许多企业建在农村,这些企业在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治污成本,采取了直接把污染物排放到大自然中的做法,对土地、大气和水体都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对人民群众的健康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譬如,2014年8月,湖北省建始县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导致了水库水污染,造成约5万人饮用水受到影响的恶性事件。2015年3月,由于万象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导致了河北省新河县城区地下水污染,附近居民81人住院治疗。这些案件充分说明,工业企业对农村的污染必须得到充分重视。

二、导致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阻滞影响越来越明显,已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瓶颈,形成这些状况的主要原因有:

(一)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自律意识欠缺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生活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仍有不少人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自律意识欠缺。有的人把环境保护看作是政府部门的事,不愿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的人碍于情面,对熟人的环境污染行为熟视无睹;有的人只顾及眼前利益,求方便、图省事,不愿为处理污染物花费精力;还有的人看到别人破坏环境的行为时怒不可遏,涉及到自身利益时态度就会放任自流。

(二)农村环保资金投入不足,环保设施建设不完善

我国投入到农村环境保护当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资金,可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并没有将农村环保资金计入在内,环保资金不足,因而导致很多农村环境基础配套设施达不到标准,大部分农村地区不具备污水无害化排放设备,无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还有的农村虽然采取了一些保护环境的措施,但是由于资金不到位,一些措施不能有效实施,导致已经投入的资金浪费,环境也没能得到改善。如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早在2009年11月就建成了污水处理厂,但由于资金不足而缴不起电费,使得该设施接连停运。还有的农民由于知识的缺乏,对先进技术掌握不够而不能正确使用环保设施,不能有效利用资源形成浪费,导致生活垃圾、污水仍得不到合理的处理。

(三)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我国制定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是许多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这种现象在农村尤为明显。农村面积大、农民居住分散、污染源不易查找、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都给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带来了比较大的难度。同时,针对环境违法的惩治还不够严格,也助长了一些人环境污染的侥幸心理。有时,环保执法是跨系统、跨部门的工作,需要多个单位相互配合,个别单位存在的对职责规定认识不清、监管不到位、监管合力不强等问题,极有可能会导致在执法时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保护农村环境的对策及建议

随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加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面对目前农村的环境污染状况,迫切需要探索出成本低、效果好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提高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首先,针对一些农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的状况,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使之在农民群众之间普及开来。譬如,可以把村民组织起来,开展环境保护讲座,使每个村民对环境保护有更深的了解,更加重视对自己生活环境的保护。也可以在农村采取张贴标语、设置布告栏等形式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其次,为了形成人人保护环境、人人监督污染行为的氛围,可以设置举报平台,公开举报电话或信箱,鼓励农民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再次,在农村学校中加强环境保护教育,从小就培养他们的环保意识,树立起自觉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一些节日,例如植树节、世界环境日等开展一些相关活动,激发起学生保护环境的兴趣。(二)积极推广农业科技,发展生态农业要想减轻农村环境污染,倡导生态农业,积极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开发并推广先进的农业环保科技是非常有效的举措。譬如,推广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取代传统的化学肥料和农药的使用,不仅可以使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态污染减少,也可以加快农村发展,将经济发展、生态文明结合起来,创建绿色乡村。

(三)增加农村环保投入,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治理

环境污染必须有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大力支持,环保投入的本质是对环境的补偿,增加环境保护资金和设施的投入是优化环境的重要保障。事实证明,环保投资达到GDP的1.5%才可使环境的恶化趋势得以控制,改善环境需达到2.5%,而中国每年在环保方面的投入虽然趋于递增,但仍然显著偏低,达不到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多途径扩大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来源,除了财政资金的投入,还可以吸收社会资金的投入,共同参与到垃圾集中点、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建设和运营当中去,使环保基础设施发挥出最好的效用。

(四)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控制污染物排放

在许多农村,大的污染源往往来自于一些工业企业或大中型养殖场,因此,要对这些大的污染源重点监管。可要求工业企业必须建设配套的治污设施,如果单个企业治理污染成本太高且无法承受,可以将其迁至工业园区内,以便对污染物集中处理。对于大中型养殖场,首先应要求其远离人口聚居区,防止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其次还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提高畜禽粪便还田的比例,减少对环境的直接危害。

(五)明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责任制,加强执法力度

目前,对环境负有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非常多,如环保、财政、交通、规划、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卫生等,“多龙治水”的局面容易导致职责不清、监管缺位、缺乏合力,形成“有功都来抢、有过踢皮球”的现象。因此,各地应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明确分工,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从而避免推诿扯皮、等现象。

参考文献

[1]邱立成.环保治污重心须向农村转移[N].经济参考报,2014-03-10.

[2]廖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成摆设—污水处理厂反成污染源[N].新华每日电讯,2014-04-01.

[3]张俊哲,梁晓庆.多中心理论视阈下农村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J].理论探讨,2012(4).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