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7:40:15
导语:在知识经济社会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入世”对立法、司法及法学研究提出的第二层面问题又是什么呢?
有些重大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会影响到我们的立法,会影响到我们的司法实践。大家知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个法系传统上有不同的理论、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法律用语也不同,这种差异在上一直延续了很久。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之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商事法律制度也是如此。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趋同化,已经使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许多过去不相容的制度逐渐趋于一致。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议实际上就是这两个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法系相互融合而趋于一致的结果。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的研究仍旧盯在过去的大陆法系,特别是盯在也是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舶来的我国和日本法律,我们就会自己给自己造成一个误区,甚至停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我们加入WTO可以说给我国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我们作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我们的思想也应该有所更新。
这里仅商业秘密为例作一些说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过去把物权和债权分得很清楚,但两者有时是很难分清楚的,有时是可以相互替换的,有时则是会互相转化的。这在大陆法系的过去的法学理论中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但是现在则已经接受,原因是TRIPS协议已经把它们融合起来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德国一位律师在其著作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即把它从知识产权排除出去了。当时的美国有些州也有类似的看法,认为商业秘密只是合同法或侵权法(也就是大陆法系中的债权法)规范的。依据这些法产生的权利只是一种对人权,只对某一个或几个的特定对象有效力,不是对世权。换句话说,商业秘密既不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的物权,也不是英美法系理论中的财产权,而是一种依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但是,世贸组织已经把它作为七项知识产权中的一项放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里。这就表明,商业秘密已经无可争辩地变成为大陆法系中的权利物权,或者英美法系中的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权已经成为一种对世权,不再是对人权了。对于两大法系国家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经历了从债权到物权的转变过程。从美国的判例法来看,这种变化是非常清晰的。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前,美国的法院几乎没有任何争论地认为商业秘密仅仅是对人权,而不是财产权(对世权)。这种认识在法院审理有关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的案件时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这个案件的判决导致了后来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的改变,有关的立法也改变了。这个案件的判决说得很清楚,如果只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因合同产生的权利或因侵权法产生的权利来保护,在有的情况下就没有办法保护。
其实,类似这种的法学理论上的突破早就有过。过去我说过服务有时也是财产。当然,我讲的财产不是我国有些民法学者所谓物权与债权之上位概念的财产,而是说它有时候具有物权的性质,能够产生对世权。这个话也不是我杜撰出来的。早在19世纪,英国就有这样的判例。这个判例说的是有一个剧院曾经雇了一个名演员演出,并签了合同,合同约定他在这期间就不能到别的地方演出了,这样,该剧院的票就可以买高价了。但是,另一个剧院用更高的工资把这个演员挖过去了,这个演员同时在两个剧院演出。这时候原来的剧院因票卖不出高价而起诉到法院。法院说,剧院可以依照合同告演员,但是这样的话它就捞不回失去的东西。另一个选择是告后一个剧院的老板,但他们之间没有合同怎么告。法院的解释是,演员提供给剧院的服务在有些情况下是对世权。这个案例出现在英国学者劳森的《财产法》当中,但有的认为这是妨害或侵害债权的案例,倒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孔祥俊博士翻译该书时讲清楚了,说这时服务已经成为对世权了。这是债权转换成物权的第一个案例。第二个才是美国的杜邦公司的那个案例。当然,到了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这个转换过程结束了,虽然在理论上有些人仍然认为商业秘密不是一种对世权,但现在在实践中则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了。
不仅物权和债权可以互相转换,而且物权请求与债权请求也可以相互替换,现在实践中已经习以为常了。只是在一般民法学家看来,民事诉讼中的两种诉求是必须分清楚的,一是主张物权之诉,另一是主张债权之诉。主张物权之诉无需被诉人存在任何过错,而主张债权之诉一般必须有过错。实际上,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和行政管理里已经打破过这种认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多年前国家科委的有关规章起草的合同法技术合同分则的司法解释里有这样的规定:如果第三人通过合同善意地取得了某人的商业秘密,该第三人有权继续使用,但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就是说,以赔偿代替了禁令。这也就是把人家的物权诉求去掉了,而代之以债权之诉。无论它取得的报酬是什么,是不当得利也好,是侵权所得也好,都得给人家。但是,禁令则不同,禁令是与物权之诉相对应的。要保护财产权首先是要求有禁令,而禁令则不管是否有主观过错。善意的第三者一般是没有过错的,没有过错反倒要人家赔偿,让人家承担债权之诉而不是物权之诉,按照民法的逻辑似乎是讲不通的。但实际上我们就是这么做的,也是合理的。这就是物权之诉和债权之诉的相互替换的体现。
讲到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还有一个条款条大家应该注意,那就是第62条第5款。在世贸组织也好,在其他国家也好,知识产权并不全都是投入智力劳动后就自动能依法产生权利。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外(美国的专利法实行“发明在先”原则),至少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大多数国家必须经过行政批准后才产生相应的权利。在WTO知识产权协议里地理标志也要经过行政批准。这种依行政批准或注册而产生的权利就比较特殊,在诉讼中就会产生比较特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原告一般说是权利人,被告一般是侵权人或者被指控侵权的人。对于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这些依行政批准或注册而产生效力的知识产权来说(版权是自动产生的权利,产生类似问题的情况比较少),被控侵权的被告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作自己没有侵权的辩解,而是会主张权利人的权利无效,从而达到认定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目的。这个时候,侵权之诉就转变成为确权之诉,并与确权之诉交织在一起。
有的知识产权存在一部分模糊区,特别是专利和商标更是如此。无论是行政裁决,还是司法裁决,说权利存在或不存在,或者说侵权或不侵权有时候都可能不为错。这样的话,不同的机关,甚至同一个法院里的不同的审判庭或不同的法官作出的裁决就会大相径庭。知识产权诉讼,或者至少是侵权诉讼中反诉知识产权无效的案件还是由原审侵权的审判庭一直审下来,不要把它中断或中间交给其他庭来审理为好。虽然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效力是由行政审批机关确定,但针对这一确权决定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毕竟不是一个领域的问题。这里也就涉及对WTO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第5款的理解的问题,即:知识产权确权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不能理解为一般的民告官,他要确定自己的某一项权利。因此,为了保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和确权两个问题的诉讼的一致性,特别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涉及原先行政审查机关裁决的问题,应由同一个法庭来审理这两个问题,以尽量避免出现同一法院不同法庭相互矛盾的裁与判。
与行政庭、民三庭机械分工相联系的又一个问题是:2000年修正后的《专利法》第57条与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53条都有相同的规定,即侵权认定可由行政机关作裁决;而同样的行政机关却仅仅有权对侵权赔偿额作调解,只有法院才有权确定侵权赔偿额。于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满,则必须去同一法院的行政庭与民三庭分别起诉--在行政庭请求撤销行政裁决,在民三庭请求赔偿。这样一是对当事人极为不便,二是非常可能出现一庭认定不侵权而另一庭则确定了侵权赔偿额的冲突判决。这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也是极为不利的。
我们对世贸组织协议条文再作进一步,可以暴露出我们过去研究成果中的一些有待深入的,所以我把这当作第二层面。如果不限与研究世贸组织协议的具体条文,而从宏观上对世协议的产生与趋势再作一些研究,我们才有可能接触到第三层面。
第三个层面的问题则是:我们的立法、司法与研究怎样才能在总体上不落后?
在“入世”前后,关于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关于如何修改与世贸组织的要求有差距的国内法、关于如何使行政裁决均能受到司法审查,等等,人们关心得较多,报刊上讲得较多,立法与行政机关围绕这些问题采取的相应措施也较多。应当说,这都是对的,都是使“入世”后的中国市场能够在世贸组织要求的框架中参加进国际市场的运行所必需的。
作为立法机关,以及为立法机关的法律起草而从事立法研究的人们,恐怕就不能停止在仅仅关注上述第一层面乃至第二层面问题上了。
仅以有形商品贸易为支柱的原“关贸总协定”演化成“世界贸易组织”,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增加了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两根支柱。这种变化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如何在立法方面跟上这种变化?这些更重要的问题,却不是所有应当思考它们的人都在思考。
与中国争取“入世”的进程几乎同步的,是“知识”、“信息化”等等越来越被人们提起和关注的问题。这些,与上述国际贸易活动及规范的发展趋势又有什么内在联系,也不是所有应当思考它们的人们都在思考。
这样看来,我们与发展着的世界贸易法律规范之间的差距还有可能拉大。原因是我们对现象已有了足够的重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实质却还缺乏思考,更不消说深入研究了。
我们如果认真一下,就不难看到:
第一,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时代相比,无体财产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从而规范无体的服务、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显得十分重要了。
第二,从两个方面看,可以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在今天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根支柱中起最重要作用的。
一方面,在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两项中,实际上也充满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就商品贸易而言,一切来自合法渠道的商品,都有自身商标的保护问题。商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促销商品的广告(包括广告画、广告词、广告影视等)都有版权保护问题。销售渠道较畅通的新商品,一般都有专利或商业秘密的含量作支撑。来自非法渠道的商品则大都有假冒商标及盗版等问题。在服务贸易中,服务商标的保护及为提供服务所作广告的版权问题,与商品贸易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跨境服务中,特别是在机网络服务中,一个在本国作广告,可能侵害外国企业在外国享有的商标权。因为网络的特点是跨国界传播。商标权的特点却是地域性。版权及专利领域也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这种特别的侵权纠纷,在有形货物买卖中是不可能出现的。
另一方面,从世界正在向知识经济发展的方向看,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也应当是居首位的。
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重点。原因是在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的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这也不是说人类可以不再依赖有形财产去生存,只是说有形财产的积累和有形市场的发展,在当代要靠无形财产的积累和无形市场的发展去推动。
美国从1996年开始,版权产业中的核心产业(即软件业、影视业等等)的产品出口额,已经超过了农业、机器制造业(即飞机制造、汽车制造等等)的产品出口额。美国知识产权协会把这当作美国已进入“知识”时期的重要标志。我国从2000年起,信息产业已经成为第一支柱产业。
[关键词] 知识经济 职业生涯规划 权利-社会模式 利益增值
如今,知识经济的冲击给个人、组织和整个社会都带来深刻变革。面对这个纷繁多变而又充满机遇的时代,个体怎样规划职业生涯才能在有限的生命时限中体现最大的价值,组织如何获取并保留所需的人力资本与知识资本,全社会又将如何实现整体的协调与和谐发展……这一系列问题都可以在研究和把握知识经济时代职业生涯规划模式的基础上寻找答案。
一、理论演进与问题的提出
要探析知识经济时代职业生涯规划的发展趋势,就必须首先对以往的职业生涯规划理论进行追溯与剖析,发现尚待研究的问题并寻找到知识经济时代职业生涯规划模式的参照点。
1.职业生涯规划的研究进程回顾
20世纪初,关注个人职业选择。这一阶段中,人们开始关注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出现了研究个人职业选择的代表理论,如霍兰德(Holland)的人职互择理论、帕金森(Parsons)的职业-人匹配理论、施恩(Schein)的职业锚理论等,主要从个人角度讨论职业选择与个人特质的匹配以保证职业生涯的成功,注重对职业生涯内在影响因素的分析与评价。
20世纪中叶,聚焦个人职业生涯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中,无论是萨伯(Super)的职业生涯发展阶段理论、施恩(Schein)的职业发展理论、金斯伯格(Ginsberg)的职业生涯发展理论,还是格林豪斯(Greenhouse)的职业生涯发展理论,其共同点均是将职业生涯与人的生命周期联系并划分为不同的阶段,着重研究不同发展阶段的职业决策和职业实现策略。
20世纪70~80年代,以组织视角考察个体职业发展。米尔克维奇(Milkovich)、布鲁克(Burack)和伊凡瑟维奇(Ivancevich)等学者把对职业生涯规划的研究转向了从组织角度研究个体职业发展,提出了组织与员工共同成为职业生涯规划主体的共荣共生理论和职业生涯发展的战略观等。
20世纪后期,强调实现个人与组织的双赢。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教授亚瑟・谢尔曼(Arthur Sherman)等人对不同时代职业生涯规划研究重点的考察表明,90年代的研究重心已经转移到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与组织职业生涯规划二者的平衡上。
由此看出,研究者已充分注意到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发展要求,不得不主动关注员工的职业发展,职业生涯规划出现了双向平衡导向,即在确保组织利益的同时,注意考虑个体的发展意愿。
2.总结与评述
从梳理职业生涯规划的研究脉络可以看出,职业生涯规划的研究已经从单纯关注个体或组织,发展到关注个体和组织的协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和理论基础。
但也可以看出,以往的职业生涯规划研究主要分为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和组织职业生涯规划两个重要领域,较少考虑到员工的接受能力和心理需要。这两个研究角度很少进行融合,即出现所谓“奇怪的裂缝”。可以说,职业生涯规划研究中还缺少对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的有效认知,出现“社会、组织和个人三方参与主体之间的分立”。
因此,知识经济时代职业生涯规划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对过去的研究假设进行改造,增加规划主体,解决理论研究内部分裂的问题,探讨新的职业生涯流动模式,以及转变职业生涯规划目标的实现方式等。
二、“权利-社会模式”的概念、主体及研究方法
基于上述理论和实际考察,结合知识经济的时代特点和现实需求,本文提出了职业生涯规划的“权利-社会模式”。
1.模式概念
知识经济时代职业生涯规划“权利-社会模式”是指,个体、组织和社会共同拥有对个体职业生涯规划进行操作的权利,并在规划的过程中主动寻找三方利益最大化平衡点的发展模式。
这一模式下,因个体、组织和整个社会全体自觉主张职业发展的权利,职业规划便成为在一种“不自觉”状态下的主动规划而无须刻意区分其“自觉性”,但个体、组织和社会对职业生涯规划权利的主动主张则更多的表现为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主动关注,共同寻求社会整体人力资本的最大化,在规划主体、组织和社会的角色、职业发展的范式特征、衡量职业成功的标准、过程控制与规划动力等方面将呈现出与工业经济时代职业生涯规划不同的发展特征。
2.主体界定
个体,即拥有知识并运用知识进行创新活动的知识型员工是知识经济时代职业生涯规划体系的基本元素,是“权利-社会模式”中的参与职业生涯规划的关键主体。
组织,即具有组织结构扁平化,信息传递虚拟化,注重知识管理,主动而时时探索市场需求变化的探索性等特征的企业组织,它是参与“权利-社会模式”的重要主体。
社会,主要指秉持人的发展为价值尺度与核心要义的知识经济社会,它扮演着信息提供者和宏观调控者的角色,作为弥合组织与个体职业生涯规划的中间要素而成为“权利-社会模式”不可或缺的情境主体。
3.研究方法
以历程比较研究为主,从理论的思辨性方面展开逻辑上的分析与论述,从以往的研究和已经发生的事实中提取理论与数据支持,整理出逻辑上成立的推理链。
三、权利-社会模式的特征
1.个体发展责任自承性
“权利―社会模式”下的职业生涯规划体系中,个体对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发展负有主要责任,在综合考虑个体特质、组织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基础上做出一系列的职业生涯规划决策并选择适当的方式付诸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反馈修正。
一方面,以往那种个体对工作和组织的依赖状况有所打破,个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跨组织流动、自由职业、创业等方式实现自身价值,而自由地选择职业、自主设计职业生涯成为个体自主性需求得以满足的方式之一。可以说,个体对职业生涯规划的自觉规划意识已经深化到“不自觉”的地步,职业生涯规划的主体向员工个人倾斜。
另一方面,由于竞争全球化,影响组织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增加,使得组织难以做出组织内部员工的职业生涯长远规划。同时,组织结构扁平化、组织虚拟化等知识经济时代的组织变革,员工的晋升通道日益狭窄与阻塞,组织很难保证员工有足够可以晋升的职位,对个体职业生涯规划的控制权逐步减弱。要想获得职业规划的成功实施更多的是依靠个体自身的努力和不断进取。
2.组织和社会的辅
“权利―社会模式”中,组织的角色由工业经济时代个体职业生涯规划的主要推动者转变为辅助个体知识的增长和能力的提升,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个体的职业选择和职业规划的力量,可以说,这种思路是组织对个体发展更负责任的表现。
与此同时,虽然个体的职业发展的责任主要由其自身负责,但出于对所需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的稳定性的角度考虑,组织也需要对影响组织核心竞争力的核心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重点投入。
秉持人的发展为价值尺度与核心要义的知识经济社会,扮演着信息提供者和宏观调控者的角色。具体说来,社会负责详尽提供个体职业生涯规划过程中所需信息,包括经济发展预测、宏观人才战略规划等,鼓励良好的舆论导向和专业职业指导行业的发展,在教育领域、就业环境、就业制度和劳动关系系统等方面对社会成员的职业生涯规划进行一系列的协调与宏观调控。
3.职业发展范式特征弱化
“权利―社会模式”下的职业生涯规划在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范式弱化的特征,突出表现为以学习能力划分发展阶段、职业发展边界模糊和雇用关系短期化、多样化。
(1)以学习能力划分发展阶段
知识经济时代更注重个体职业竞争力变化性,谁有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谁就能处于职业生涯发展的主动地位,否则就处于被动地位;而年龄较大的人,由于学习能力下降,过去的优势逐步成为现在的劣势。因此,“权利―社会模式”下的职业生涯规划在发展阶段上不再仅仅与年龄相联系,而主要以个体的学习能力为划分标准。
(2)发展边界模糊
“权利―社会模式”下职业发展边界较工业经济时代的要明显模糊很多,甚至出现无法准确界定其边界的现象。组织通过不断的学习和个人的绩效来适应变化的市场和技术的变化,个人则通过在无边界的环境下不断学习使自己适应高速变化的就业环境,获得自身理想的实现,个人职业相关需求的实现将不会限定在组织的环境之内。
4.职业成功的标准内在化
“权利―社会模式”中职业生涯成功的标准需要从内在化的方面重新定义和界定,个体的职业竞争力成为评价职业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
职业生涯成功与否,个人、家庭、组织、社会判定的标准都存在一定的差异。知识经济时代,非职务变动发展越来越成为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形式,使得职业生涯规划的规划对象发生根本性变革,由原来的单一追逐职位的晋升等外在表现转变为更多的注重内在需求的提升与满足,突出表现为个体对自身拥有的知识资源而形成的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视。
5.过程控制与利益增值
过程控制的有效性。知识经济时代职业生涯规划的“权利―社会模式”,更强调对整个职业生涯规划过程实行控制的有效性,其最终要指向的不是某一个点(具体特定的职位),或者某一条线)一个专业的职位发展序列),或者某一个平面(如某一职类中的各种相关职位),而是伴随着个体拥有知识的增多而可以从事的各种职业群。
“权利―社会模式”中,注重对职业生涯规划过程和实现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可以促成个体以权变的方法和敏锐的洞察力不断审视周遭的环境和自己的已有的发展基础和逐步成熟的个体特质,不断调整职业规划的具体目标和职业发展方向,实现最终结果则将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三方利益增值。不同的主体在职业生涯规划的过程中都会得到相应的利益,使得整个职业生涯规划系统得以增值,这是系统运行的动力基础,也是三方利益得以协调的基本激励机制。
个体在“权利―社会模式”下,不仅可以得到职业竞争力的稳步提升,还可以在确保自身多层次需求得以满足的前提下获得最大限度的个人发展,并在增加自身人力资本存量的基础上,主动主张自己对职业生涯规划的决策权利和实现权利,充分行使人力资本的产权权能,获得最大收益与效用。此为个体不断改进自身职业生涯规划策略寻求最佳的动力基础。
组织在“权利―社会”的发展模式下,一方面可以节约组织资源,专门开展核心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同时也将在个体职业生涯规划成功的过程中获得个体更高的组织承诺和工作满意,激发个体的工作潜能,为组织创造更高的绩效成果,并使组织整体人力资本效能实现最大化,为组织在知识经济时代激烈而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和保持核心竞争力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本保障。
个体和组织的发展无形中就是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职业生涯规划体系的有效进行带动了社会整体人力资本总量的增值和人力资本结构的优化,为全社会每一个体成员的充分发展创造出更加和谐的社会关心和发展环境,从而创造更为优越的物质条件和更为丰富的精神体验。
综上所述,知识经济时代职业生涯规划的“权利-社会模式”具有的个体发展责任自承型、组织和社会的辅、发展范式特征弱化、成功标准内在化以及注重实现规划时的过程控制与利益增值等发展特征,其微观过程上图所示。
参考文献:
[1]George T.Milkovich,William F.Glueck,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A Diagnostic Approach[J].Business Publications INC.Piano,Texas 1985,Fourth Edition. P425
[2]Arther Sherman, George Bohlander & Scott Snell, Managing Human Resource(Eleventh Edition)[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4):258
关键词: 家庭社会工作;家庭现代化;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C 91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3)03005305
家庭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意义,任何在家庭以外建立起来的社会保护制度都不能取代家庭的功能和责任,以增强家庭功能为目标的家庭政策与社会服务所体现的是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赋予了家庭重要的社会保护责任,但对家庭的支持却非常有限,已无法回应迅速变化的家庭的需要,直接影响了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家庭功能的弱化、家庭问题的凸现已经成为社会建设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因此,家庭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为家庭提供及时而有效的帮助,恢复并增进家庭的功能又是家庭建设的重要手段。
一、家庭社会工作的产生:现代化的选择
吉登斯指出:家庭是传统和现代性之间斗争的场所。[1]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力对传统的家庭制度、模式、结构及功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传统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决定了中国的大家庭制度。这样的大家庭可以完成经济生产、情爱、生养、娱乐、教育、宗教等几乎所有的功能。一个人只要有家,那么他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需要就能得到满足,只有那些贫困家庭、无家可依的人才会成为社会救济的对象,“家”“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一直没有进入社会援助的视野。中华文化也因此积淀出了“家丑不可外扬”“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文化传统。那时,家庭与外界的边界是非常僵化的,家庭是唯一的福利组织,如果和家庭制度不发生联系的话,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制度很难单独发挥其功能。[2]家的过分发达,使得中国既没有产生西方那样的“个人主义”,也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形态。在一个简单的、自给自足的、交通不发达、尚停留在散落的小社会的传统中国,家是一种结构化了的组织形式,个人几乎所有活动都是在家庭之内完成的。正如杨庆教授指出的那样:“在中国社会里,尤其是乡村社区,仅仅有极少数的社会组织或结合在家庭之外的组织能满足个人的需要。”[3]
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联。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方式开始发生变动,传统的农耕文明开始向近代社会文明转型,自然经济日益崩溃,出现了大量流动到城市的“边缘人”,社会也不断分化,医疗、学校、法律等各项社会制度开始建立,大量的公共教育和政府多种服务开始出现,家庭的许多功能开始外移出来,由其他社会制度承担。这样,以家族为内核的血缘关系受到了冲击,社会行政力量的加强削弱了家庭自治的功能,大家庭制度衰落。现代化使得家庭不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经济体,开始与社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心理的联系取代了传统家庭中其成员之间自然的物质联系,家庭成为了环境与社区的一部分,任何一个家庭角色的实现都受到具体的社会制度的影响。同时,工业化使得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无法有效回应儿童和老人的照顾需求。随着居住方式的改变,家庭规模逐渐变小,流动性加大,抵御风险的能力随之降低,许多家庭常常因缺乏资源而饱受压力。此时,家庭单纯依靠自身的资源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需要,需要从家庭之外寻找更多的资源,以弥补自身资源的不足。
社会福利服务需要适时地回应家庭的需要,家庭社会工作应运产生。在西欧和北美各国的社会福利服务发展中,首先发展的就是家庭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的兴起与发展是家庭现代化选择的结果。
二、家庭社会工作的实质:整体性介入
及家庭独特功能的完善当家庭需要其他社会制度的协助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时,立即碰到一个问题,即如何将这些资源有效地输入家庭。现代化导致了制度的分化,每个制度的产生都有自己的原则立场,并按照自己的原则立场选择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制度分化带来了服务的分化,每种社会服务只满足了一部分人或人们的一部分需要。但家庭和个人都是整体的,无法分割的。过去针对个人行为、成长和发展的服务方法,如改善孩子的行为方式、辅助残障的家庭成员、为失业者介绍工作等,它满足的是某一个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某一方面的需要,常常是一个问题解决了又有新的问题产生,家庭的功能并没有获得有效的提升。事实上,一方面,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的,一个成员的某些行为和感受是对其他家庭成员行为和感受的反应,然后其他行为又是针对这个反应的再反应,如此循环往复。个体或某一方面的介入根本无法确定人们行为的开端在哪里,也无法找到家庭问题的本质;[4]另一方面,个人、家庭与社会又是交融的。[5]很多家庭问题的出现是超越家庭的,其他社会制度会对家庭产生深刻的影响,那些封闭、缺乏资源且有着贫穷、疾病和暴力等多种问题的家庭,仅仅从家庭内部进行干预,效果往往是微不足道的,对于这样的家庭,资源不仅在结构上受到限制,也被社会力量所限,[6]个体或某一方面的介入同样无法找到家庭问题的本质,也就无法真正推动家庭的发展。
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家庭是一个系统,家庭的系统性意味着家庭需要的援助和支持是多元的。现代家庭制度的发展希望能掌握个人生活的全貌,从宏观社会背景与家庭成员互动相结合的视角介入,将家庭看成一个整体,整合资源进行整体性的介入。
但整体性介入的实质是否预示着对家庭全面的介入?显然不是。家庭现代化促使某些家庭功能的外移,家庭功能的外移是家庭现代化的一个标志,但家庭功能的减少,既不代表家庭功能的消失,也不代表家庭功能的弱化。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尤其家庭目前发挥的三大主要功能――情感、性和养育功能,不但没有消失,而且显得更加重要。埃什尔曼曾指出,家庭“包含巨大的利益和热烈的情感”,它“为每个人提供的福利、友谊、自我价值、保险和爱,多于任何一个其他方面的来源。”[7]情感、性和养育功能满足的是人类的基本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家庭所发挥的情感、性和养育功能是家庭所独有的,是其他任何社会制度都无法取代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社会将其他社会制度可以满足的功能从家庭制度中分离出去,就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发挥其独有的功能。在现代社会,家庭功能能否发挥已不再是一个人的“家庭幸福”,而是整个社会本身的问题。[8]
家庭现代化显示,家庭独特社会功能的发挥是以家庭其他功能顺利转移为前提的。从社会福利的唯一提供者到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之一,家庭在社会福利中的角色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一个现代多元组合福利社会里,家庭只是众多社会福利提供者之一。现代家庭主要功能的发挥依赖于社会其他福利组织对外移的家庭功能的有效承担。因此,家庭社会工作介入的实质:一是与其他社会制度的有效配合,寻找和整合资源,从外援助家庭,支持家庭功能发挥;二是从内援助家庭,调整家庭关系,改善家庭结构,增强家庭独特功能。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提供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福利服务,最大限度地支持家庭,协助家庭成员成长与发展。
三、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
背景及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变迁是社会变迁的缩影。在传统中国,“家”“国”是同构的,家庭具有政治的、神圣的意义。孟子曾强调家庭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他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明确地将家庭关系作为国家关系的基石,将家庭伦理作为社会伦理的基础,家庭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最重要的社会组织。美国学者吉尔伯特曾说过:“家庭和血缘关系有一切理由能构成研究前现代中国社会结构的第一主题。”[9]梁启超在《新大陆游记》中也说过:“吾国社会之组织,以家庭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也。”[10]冯友兰也有“家族制度就是中国的社会制度”[11]的说法。
但孟宪范教授的研究指出,近百年来,中国家庭的发展受到三次主要的冲击:第一次是20世纪初指向家庭制度的批判,封建家长制成为当时启蒙思想家激烈的批判对象,这次冲击开启了家庭制度世俗化、边缘化的历程。传统家庭制度开始了现代性转型,只不过这种转型是以家庭功能的弱化为特征的,在批判封建家长制糟粕的同时,家庭制度中一些优秀的传统也流失了;第二次冲击发生在1949年解放后至结束这段时期,主要是指向家庭情感的政治运动对家庭带来的影响,直接后果是单位制提供的替代降低了家庭的重要性,社会生活的过度政治化侵蚀了家庭的根本价值;第三次冲击则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理性的入侵对家庭核心价值的挑战和自我中心式个人主义在家庭中的泛滥。这三次重要的冲击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家庭逐渐偏离了国家视野的中心,家庭的功能在不断弱化。[12]
过去,我们常常把西方的“家庭危机”,如离婚、婚前同居、婚前、婚外恋、青少年越轨等内容等同于资本主义制度,我们认为“家庭问题”是资本主义制度独有的,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现在看来,这是有失偏颇的。因为,这些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不但有而且已经越来越普遍。显然,它们不是特定的阶级和社会制度的产物,而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伴随着家庭的产生就一直存在着。只不过在过去社会规范的强制约束下,它们只能以不同的形式隐蔽存在,以至于我们视而不见。[13]随着家庭功能的不断弱化,家庭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呈现出来,人们也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一个放弃家庭责任的社会成员所带来的危害不只局限于其家庭本身,社区以及整个社会都会为此承担经济和社会成本。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表现为各种社会结构的转型及社会关系的重构,这些变化迅速传递到家庭,家庭呈现出新的变化:(1)随着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单位功能逐渐弱化,政府控制力在个人私生活领域逐步退出,一些社会保障的责任重新转回由家庭承担,家庭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福利单位的重要性重新显现出来;(2)随着剧烈的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社会各方面的深层矛盾日益显露出来,各种社会问题复杂扭结,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迅速传递给家庭,家庭压力不断增大,社会建设要求家庭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就对家庭应对环境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政治运动在日常生活中的淡化,个人主体性意识的加强,强化了人们对个体幸福的追求,家庭在满足人们情感方面的功能突显出来;(4)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基地,是子女社会化及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场所,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全球人力资本积累重要性不断突显的事实,家庭的养育教化功能显示出更加重要的意义。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和谐社会建设的议题将家庭建设重新提上了日程,发展家庭社会工作,中止家庭功能弱化的过程,提升家庭应变的能力,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
四、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
路径与方向在家庭社会工作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之后,如何在中国发展本土的家庭社会工作以顺应社会建设的需要就成为急需破解之题了。
现代社会是在家庭之外发展起来的,经过近百年对家庭制度的冲击,家庭在国家发展的视野中已经被逐渐边缘化。从国家角度看,近年来,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使中国社会各方面的深层矛盾日益显露出来,国家需要应对的问题很多,城市化及劳动力转移、社会贫困、三农问题、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改革、官员腐败等等都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家庭问题在国家视野的位序也就在不断地后移。[12]可以说,当前研究和谐社会的课题和书籍大都未将和谐家庭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建设框架中的一部分,而社会政策制定中的家庭视角也大都缺位。[14]
这样的状况已与家庭问题日益突出的客观现实,和整个社会广泛存在的对家庭功能发挥的需求不相适应。所以,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家庭,将家庭重新纳入社会重点关注的视野,只有这样,家庭社会工作的发展才有可能。
要做到这点,首先要重新重视家庭研究,使家庭研究在主流学界受到更多的关注。包括强化家庭学学科的建设,推进多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促进家庭科学的普及和应用。具体来说,应加强家庭研究课题的支持力度,设立特色的家庭学科,成立各层次的家庭研究中心,出版引领学术的家庭研究杂志等。中国家庭内部的问题要比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得多,需要对中国家庭关系、家庭结构、家庭生命周期、家庭支持系统,以及伴随着社会变化家庭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如流动家庭、留守家庭、空巢家庭、独居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问题等内容展开深入的研究,既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又强调深刻的本土化,帮助人们重新认识中国家庭,重新定位家庭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家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切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其次是积极应对家庭的需要,建立预防、支持与保护相结合的发展型家庭政策系统。家庭既是社会不同系统政策最终发生作用的地方,也是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结合点,以增强家庭功能为目标的家庭政策所体现的是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15]以西方福利国家的家庭政策发展为例,早期主要是弥补家庭功能的不足,缓解家庭所面临的经济压力;20世纪70年代后,开始转向通过家庭和社区等非正规社会保护系统寻求解决家庭问题,由此引发了在社会政策领域和理论界对家庭功能的重新重视;80年代后,改革的趋向是强化家庭功能和家庭责任;90年代以来,改革的方向转为从战略发展的角度给予家庭积极的支持,家庭政策由单纯强调家庭责任转为重视帮助家庭行使责任。从西方福利国家的家庭政策发展过程可以看到,对家庭功能和责任的理解一直是影响社会政策发展和变化的一个最重要因素,而政策演变的过程事实上经历了一个政府对政府―家庭责任界限不断重新界定的过程。[16]借鉴西方的发展经验,我们需要在家庭研究的基础上,弄清中国家庭发展的现状,探讨家庭中既有的传统资源与未来的发展方向,重新界定政府―社会―家庭的责任,出台一系列社会政策,从各个方面支持家庭,切实回应家庭的需要。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任务就是推进具体的家庭社会工作实务的开展,将家庭政策落到实处。
第一,政府角色要到位,要强调其在社会福利服务过程中的主体作用,特别是投资主体的角色。我们必须认识到,社会福利服务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办福利的机制和环境。为此,政府必须实施积极的财税政策调动民间资金进入家庭社会福利服务的领域,并在此基础上借鉴西方民办公助的国际经验,采取适用我国具体情况的社会福利管理工具。[17]
第二,要将家庭社会工作划分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厘清其内涵、范围和内容,明确家庭社会工作的具体范畴。关于家庭社会工作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界定,需要针对中国家庭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内容和范围。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既可以按照家庭社会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分类,也可以按照家庭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不同类型分类。但无论怎样分类,家庭社会工作都应包含两个模式:一是问题解决模式,针对家庭中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介入和干预,以帮助家庭恢复正常功能为目标,包括社会救助、家庭治疗、个案管理、小组工作、法律援助等;另一个是预防发展模式,在家庭问题还没有出现之前提前介入,以提升家庭应对环境的能力、强化家庭正常功能为目标,包括社会政策倡导、婚前辅导、亲子教育、生活技能培训、家庭照顾训练、职业辅导等。工作的方式也可以分成两类:一是间接服务,对家庭提供间接的援助和支持,包括家庭政策、计划的研究与倡导及各类资源的整合等;二是直接服务,直接对家庭提供援助和服务,包括各类救助、咨询、辅导、治疗和培训等。
第三,设立相应的家庭社会工作组织与机构。解放后,我国面向家庭的服务主要是由民政部门、工青妇、单位和居委会等开展的家庭救济、家庭调解和生育服务。这些部门的工作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一方面由于体制性的局限性,这些组织与部门提供的服务大都属于物质性的或简单的福利服务,专业性的社会福利服务比较缺乏;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机构之间缺乏联系与沟通,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难以实现资源与信息的共享,也无法从整体上对家庭进行介入。所以,需要设立相应的家庭福利组织与机构,上至政府,下至基层社区,形成一个系统的家庭福利服务的组织构架,为家庭社会工作的开展形成制度上的保障。这个过程既可以是对现有的组织架构进行梳理,明确区分,各司其职,也可以是新的组织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其中尤其需要加强专业的社会民间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实施积极的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金进入社会福利服务,以补充政府组织功能发挥的不足。
第四,注重家庭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目前国内开展家庭服务的人员,大都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只是凭借经验工作,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家庭问题,一支有专业素养的家庭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培养就显得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会使家庭服务逐渐由一般性的服务转为专业性的服务。设置家庭社会工作的专业课程,进行家庭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鼓励专业性研究,实践专业性家庭社会工作项目,都是家庭社会工作开展所必须的。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极其敏感地反映了社会变迁中的进步与成就,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生活中的困难与矛盾。经过西方百年来的发展,家庭社会工作已经成为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领域,事实也证明,家庭社会工作是对家庭的一种最具支持力的专业介入。面对社会转型时期越来越复杂的家庭问题,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家庭社会工作的需要,家庭社会工作的开展与完善无疑是新时期民生工程急需关注的主题。
[1]郑曦原,李方慧.通向未来之路:与吉登斯对话[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147.
[2]蔡文辉.家庭社会学[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75―80.
[3]谢秀芬.家庭与家庭服务[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7:87
[4]SALVADOR M,MICHAEL P N.回家――结构派大师说家庭治疗的故事[M].刘宝英,译.台北:张老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00:45.
[5]樊欢欢.家庭策略研究的方法论――中国城乡家庭的一个分析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0(5):100―105.
[6]赵芳.与家庭共舞――结构式家庭治疗及其本土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70.
[7]罗斯・埃什尔曼.家庭导论[M].潘允康,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83.
[8]冈村重夫.社会福祉学[M].东京:柴田书局,1972:172
[9]吉尔伯特・洛茨曼.中国的现代化[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36.
[10]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0.
[11]FUNG YU LAN. A Short History of Chinese Philosophy[M]. Bodde, New York: Macmillan,1998:21.
[12]孟宪范.家庭:百年来的三次冲击及我们的选择[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133―141.
[13]陈功.家庭革命[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51.
[14]郑杭生.重视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家庭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2007(5):81―85.
[15]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发展型家庭政策[J].中国社会科学,2003(6):84―96.
[16]SHEILA B, KALFRED J K. Family Policy: Government and Families in Fourteen Countries[M]. New York :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36.
[17]张秀兰,徐月宾.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目标及途径探讨[J].江苏社会科学,2006(2):45―47.
一、 背景及制度内涵
中国政府从1979年开始参加WHO基本药物行动计划。1996年,中国首次了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和化学药品目录。然而,问题在于,“基本药物”在中国更多只是一个概念,而不是一种有效的公共政策。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基本药物都是普药,每一种基本药物在我国都有几十家企业可以生产,并且会有不同的剂型。同样是基本药物,不同的商品,价格自然不一样,但疗效的差别也许不大。由于众所周知的“以药养医”机制,医疗机构倾向于开贵药、多开药,这样导致相当一部分患者不仅用药过多,而且使用了过多价格昂贵、但疗效不一定很高的药物。由此导致了大家所说的“药价虚高”。
卫生部等9部门于2009年8月18日《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制定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中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中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分具体生产地、企业。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利销售。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确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药品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实施意见明确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的时间表。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利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18日正式公布,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共307个药物品种。
卫生部就此公布了第69号“卫生部令”,明确这些基本药物目录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1]第二部分是中成药[2],第三部分是中药饮片(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一部分是有关说明。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这些具体内容。
目录中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主要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这次公布的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其他部分是目录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据介绍,我国专门成立了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这一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
二、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影响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关键。在基本药品制度没有健全之前,我国药品存在着这样的情况:第一,各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相同的药品名字各异,导致疗效相同的药却有着价格的绝大差异。因此很多药品换个包装,利润就可以翻一番。第二,医药代表成为了沟通医院和药厂的纽带,药品交易背后现象比比皆是。而这些行贿费用最终由加到药品上面转嫁到患者身上。第三,医院自负盈亏,因此“以药养医”,医生的“开贵药,多开药”行为导致药价虚高。第四,药店进入准入程度较高,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药品价格及名称的不统一,导致药店在非完全竞争市场中几乎随意拟定药价。第五,患者“看病难,看病贵”,无力负担医药费。第六,药价过高,国家医疗保险负担沉重。
在这种环境之下,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建立就有着多方面的影响。
1 对医药企业、医药代表以及零售药店的影响
政府对于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将实行统一招标、定点生产、集中采购、统一定价。在改革之初,这种方式就对药品的卖方产生巨大的影响,在药品的买方市场存在着生产、配送、销售这三个重要环节。
首先,政府统一招标、定点生产会扩大的实力强的大型药企同时击垮小企业。这一举动必然使医药企业股票受到波动进而促使医药企业的兼并重组。该种兼并重组,从积极的方面来说会使药品行业产能过剩的状态得到缓解,据国泰君安的调查可知基本药物制度的出台会使20%的药瓶企业倒闭。另外,药企在利润方面受到的打击可能会从药品销售的数量方面得到补充。而从消极的方面来看,国家介入药品企业可能会加剧垄断,减少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会造成药品行业服务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政府招标采购必然会使政府权力过大,如何保证公平公正、透明公开也是一个问题。
其次,集中采购就会使常年活跃在药品市场的医药代表退出市场。这样做有两方面影响:从积极方面看,在招标采购配送环节,各省(区、市)在国家零售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括配送费用。减少了中间环节,更加透明和公开。这就意味着,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将低于国家零售指导价,群众会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购买使用基本药物,享受到更优惠的价格。另外,集中采购可以减少药企公关费用,更好的发展生产。从消极方面来看,集中采购包含两种含义:集中采购只集中在招标环节,而是各药企自己配送;另一种含义就是集中采购集中于配送环节,由各药企将生产出的药集中送于一地,再由国家统一配送。如果是前者会加大药企的费用,降低其生产积极性。如果是后者会是配送行业形成垄断,加大药品配送的风险。
第三,在合理确定生产环节利润水平的基础上统一制定零售价,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价格。从积极方面看,统一规定价格,会降低药价,防止药价混乱。从消极方面看,如果价格不能反映药品价格,不能给予药企和零售药店一定的利润空间,则会减少他们的积极性,降低服务质量。特别零售药店会受到十分大的冲击。因此,国家虽然可以通过“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药物报销目录”等措施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率,但是仍然要保障补贴,从而保证一部分收益的同时,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2 对医院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直接配送覆盖面力争达到8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
从积极方面看,减少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降低以药养医,降低看病费用。减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从消极方面看,基本药物目录过窄,会使一些药在小医院基层医院买不到,而不得不转到大医院进行治疗。基本药物制度的使用也会使医院利润下降,导致医生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的收入受到极大的影响。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服务。
3 对普通大众的影响
作为这次改革中最大的受益者,他们所获得实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统一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统一配送,药品价格与以前相比下降。
第二,在基本药物使用环节,国家要求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须按规定使用并确定使用比例。这将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药物,避免过度滥用,降低群众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三,在支付报销环节,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支付比例,意味着减轻了群众负担。
第四,在药品质量环节,国家对生产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抽验,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保证群众用药更安全。
4 对国家的影响
全民医保以及报销比例的提高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和国家财政负担的加重。另外,国家对于招标、采购、配送、定价等环节的权利也需要保障监督,保证透明公开合理。
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是医疗保险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制度化的重要体现。总之,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设是医疗保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暂时的,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一定会使该制度越来越好,越来越完善。只有建立好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维护药品市场的稳定,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维护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兰一、 杨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1年 01期
1产业形成机制
1.1吉林省三次产业的结构调整
当前吉林省的经济结构面临着战略调整,其关键在于产业结构调整。吉林省要想实现中长期战略目标,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最关键的是要完成三次产业结构的调整与转换。改革开放30多年来,吉林省产业结构有了很大改善,从最初的“一二三”比重分布经过“二三一”和“二一三”的中间过渡,最终正向着“三二一”的趋势发展,地区经济总量增长进入了第二、三产业带动第一产业的“高服务”阶段。从产业结构来看,第二产业依然在吉林省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第一产业的比例逐步下降,第二产业的增加值进一步上升,第三产业增加值基本保持稳定。产业结构的这一变化特点体现了“三二一”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按照库兹涅茨研究得出的一般模式,当第一产业产值比重降低到了20%以下,第二产业的比重上升到高于第三产业并在产值构成中占最大比例时,工业化进入中期阶段;当第一产业的比重降低到10%左右,第二产业的比重上升到最高水平,并保持稳定时,工业化就到了结束的阶段。按照上述原理,吉林省目前已经进入到工业化的中至后期。
1.2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变动
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动,就业结构也相应改变,从表2中我们可以观察到:第一产业中就业人数持续下降,但所占比重仍然最大,第二产业在相当长时间内吸收了大量第一产业释放出来的劳动力,当然也包括很多高学历人员,但其吸纳能力却在不断减退,第三产业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力量。
1.3产业结构调整与高学历失业
产业结构调整必然伴随着劳动力需求调整,产业结构的升级也就意味着对劳动力结构的升级,劳动力的供给结构是否与产业结构相适应决定了在新的产业结构框架下能否实现新的就业均衡。伴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吉林省进入了历史上空前大规模的产业结构调整,一些新兴产业和采用新技术的领域吸纳了一部分高学历就业者。但在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由于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全省农业产业结构相对比较单一,农林牧渔吸收劳动力能力已十分有限,尤其是对高学历人员的吸收更是微乎其微。吉林省在过去的50年中,农业劳动人口的绝对值不断增长,出现了反常现象,这也标志着现实社会经济指标的恶化。老工业基地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生命周期逐渐终止,以及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企业管理体制需要转换,这两个因素促使吉林省工业大幅、快速地减员,使就业压力增加。在产业结构由“一二三”转向“二一三”的过程中,工业吸纳的劳动力少于农业吸纳的劳动力;在工业内部从劳动密集型为主转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为主,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是相对下降。与此同时,从高薪技术产业的发展看,也是不利于就业的,而且更主要的是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对于就业没有较大限度地起到缓解作用。吉林省的产业结构调整虽说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与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产业结构调整已成为吉林省经济适度、持续、稳定发展所面临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2经济周期机制
经济周期运行的伴生物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经济周期波动十分明显,国民经济大起大落,然而就业率高度稳定,与经济周期阶段的变化基本无任何关系,这时不存在周期性失业。但是80年代中期尤其是末期以来,失业率与经济周期的阶段出现基本吻合的趋势。特别是1995年以来,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这与经济增长率的持续下滑相吻合。失业率高低随经济周期阶段的变化而波动,表明我国出现了明显的周期性失业。失业与经济周期阶段的吻合,并不是偶合,经济增长率与失业率之间存在这样一种关系:高增长率导致失业率下降,而低的或负的增长率伴随失业率的上升。[2]英国经济学家菲利普斯曲线研究得出失业与通货膨胀具有短期交替关系。按照奥肯定律:GDP增长比潜在GDP增长每快2%,失业率下降1个百分点。GDP增长比潜在GDP增长每慢2%,失业率上升1个百分点。
关键词:知识经济;图书馆;社会功能
一、知识经济时代对图书馆的影响
图书馆作为收集、整理、储存、加工、传播知识与信息的枢纽,针对知识经济的这一特性,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信息,以满足用户不断增长的信息需求。但图书馆要全面及时收集所有信息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信息的海洋中如何选择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且,经过选择适于本馆存储传播的信息,其总量仍是十分庞大的,如何在有限的空间保存这些信息,这是图书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随着知识与信息产业的发展,涌现出了各种各样的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信息服务机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些机构将成为图书馆的有力竞争者。图书馆本身也是信息服务机构,如何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己的特点,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这是图书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二。
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人们不断获取丰富的知识,而且不仅限于表层的、分散的知识,图书馆要适应用户索取知识的高要求,就必须改善服务机制,开展深层次、多形式的知识与信息服务。而且,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满足人们的知识需求,成了衡量图书馆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要想紧跟时代步伐,图书馆的服务就必须进行一系列重大变革,这是图书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三。
二、图书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地位
随着经济时代的到来,特别是无纸化媒体的普及,认为未来图书馆将消失的观点越来越流行,但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到图书馆的与时俱进。发展,事实上,自图书馆产生以来,一直随时展而变化,以后也一样,作为具有重要功能的图书馆机构将在未来一直存在。首先,图书馆是知识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成为知识产业和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次,图书馆是知识创新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作为知识搜集、整理、存储、传播的重要媒介,人类只有通过这一媒介才能有效的实现“站在巨人肩膀”上实现创新,更快推动社会发展。图书馆提供的专业性、大众化等服务,使得它成为人类社会中一般媒体无法替代的重要机构。
三、图书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功能
1. 知识集结中心
图书馆是因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需要而产生的,“当人们认识到需要对已产生的文献进行连续不断的收集,并将收集到的、有一定数量的文献有序存放在一起以便长久保存和利用时,最早的图书馆诞生了。”一位西方图书馆学家曾说,如果人类将迄今创造的文明与图书馆一起毁灭,那么人类终将回到远古的穴居野人的时代。反之,如果人类将迄今积累的文明毁灭,只要图书馆存在,那么不需要很长时间,人类历史上创造的文明将得以恢复和发展。这充分说明,图书馆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保存人类的文明将是其永远不变的使命。
历代图书馆都把文献收集、图书收藏作为重要职能。比如汉代的兰台、石室、麒麟阁,唐代的修书院,宋代崇文院,明代文渊阁,清末京师图书馆等都是当时非常重要的藏书之处。但是古代、近代图书馆规模小、数量少,服务对象狭小。图书馆的职能也仅限于收藏保管,至多称为保管完善的“图书仓库”。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传统图书馆逐步向数字化图书馆转变,但文献收集仍然是数字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数字化图书馆的收集职能工作将从现代图书馆的文献知识资源收集扩展到全方位的知识资源收集。准确地说,数字化图书馆所做的已不单是文献的收集,而是知识的集结,图书馆是知识的集结中心。
2. 信息开发中心
在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将是信息产业的一部分,它的经营必须向信息产业方向发展。我国已将信息产业列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信息产业和信息市场正处于成长阶段,发展空间大。作为信息资源的开发地,现代图书馆必须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对知识的再加工,创新出有价值的新的信息,改变图书馆为“图书仓库”的状况。二是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尤其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化技术将大力促进电子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的快速发展。要充分利用图书馆现有的文献资源优势,以信息产品为主,加强信息开发与利用。特别是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建立最新技术文献库,地方经济数据库,公共社会数据库,大众信息传媒以及电子出版物、音像产品等,使图书馆可以让全社会所有居民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利用现代通讯技术,从网络中接收到他们所需要的任何信息。
3. 信息服务中心
利用文献资源为读者服务,是现代图书馆最主要的职能和工作。在数字化图书馆中,虽然直接性的读者与用户服务有所削弱,但图书馆集结知识和提取信息的最主要目的仍在于利用,以丰富的知识资源为资本,进一步搞好读者与用户服务仍是图书馆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
现代图书馆的读者与用户服务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知识资源提供服务,即由图书馆建设好丰富的知识资源数据库,供读者与用户自由去阅读。二是知识资源分配服务,即根据图书馆各用户的不同需求,组织起各种各样的知识系列,有针对性地、有目的地提供服务。三是网上咨询服务,即由图书馆组织有广博学科知识的高职人员组成咨询服务部门,专门就读者和用户的问题进行指导、解答,帮助读者与用户更有效地获取知识、用活知识、用好知识。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图书馆还必须进行专业的信息处理、再现、分析和组织工作,为读者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所以对图书服务者即图书馆员的要求也相应提高,馆员应该是一位信息导航员,帮助和教育读者如何查找、评估和使用信息,其中教育用户如何高效使用信息尤为重要。
4. 文化娱乐中心
现代图书馆有义务、有能力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图书馆建筑设计、整体布局更具现代化,其艺术化的装饰设计可以陶冶人的情操、净化人的心灵,优美的环境、浓郁的文化氛围可以促进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图书馆收藏趋向多元化,不仅收藏图书、报刊,还有影视、音像类视听资料,名人字画、古文献修复技术等,这些类型的收藏和展示,无疑使图书馆成为一些爱好者们的好去处;图书馆通过举办多种培训班,提高用户信息利用能力,利用网站向访问者提供文化欣赏、娱乐、休闲等服务,用趣味性、知识性吸引访问者,使他们受到文化熏陶,增长见识,提高文化素质。
[关键词]转型目标 横向的制度安排 纵向的制度安排 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4―0066―06
关于中国经济转型的研究在逻辑上应该包括转型路径研究和转型目标研究两部分。但是,长期以来研究的主体集中于前者而忽视了后者。这一倾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明显而巨大的:一方面,学术界在某种意义上放弃了探索可以与世界主要市场经济类型并列的中国型市场经济的可能性,其结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没有得到全面的论证,中国实践的理论意义被矮化;另一方面,忽视对转型目标的具体内容的研究,屏蔽了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难题的潜在方案。
一、转型目标:被忽视的研究方向
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热烈关注,而近年的金融危机让这一热潮继续升温。在这些研究之中,外国观察家关于“北京共识”的研究由于将中国的经验赋予与“华盛顿共识”对立的地位而备受重视。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关于中国改革的新一轮研究和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我国经济改革的主流论述在实际内容上并没有本质差别。首先,两者都将渐进主义和试验主义视为改革成功的主要原因。其次,更为重要的是两者都将转型路径而不是转型目标作为研究的重点。所谓转型路径指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途径和方法,而转型目标则指过渡完成之后出现的经济模式的形态和性质。很明显,转型路径和转型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两者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一方面,路径依赖导致转型路径影响转型经济的形态和性质;另一方面,对转型目标的设计也必然影响对转型路径的选择。但是令人惊奇的是,尽管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明显存在不同的模式,在关于中国经济改革的文献之中却基本不存在对转型目标问题的深入讨论。
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学术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把握有关。第一,传统的表述主要从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经济的地位和宏观调控的作用等方面来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这样的界定是从市场机制的地位和企业制度的形态;以及国有经济的强弱和宏观调控的有无等两组因素来突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内涵。从市场机制和企业制度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的主流,有意或无意地将美国型市场经济和美国型企业制度等同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唯一形式。因此,我们对市场经济本质的认识基本是在以美国型市场经济为唯一参照物的基础上展开的。在这样的认识之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市场经济的部分基本没有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研究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只能体现在国有经济和宏观调控之中。但是,宏观调控和国有经济广泛地存在于先进工业国,其地位和强弱也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进一步地,在我国经济的现实运行中,国有经济更多地作为政府引导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存在,并没有明显地对国民经济的其他所有制成分的制度建设发挥示范作用,这些因素能在多大程度上从“量”和“质”两个方面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的特色也仍有疑问。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社会主义部分的政治经济学含义有下降的危险。第二,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在相当程度上是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混合经济体制论的痕迹。但是,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表明,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和创新活动才是区分主要市场经济类型的基础。第三,这样的界定在破除计划和市场不能共存的认识的同时,也间接地否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经济计划和国有经济之外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因素的存在,以及这种因素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体现“市场经济”因素的性质和形态的可能性。
以上原因导致我国的学术界无意亦无力分析转型目标问题而将注意力集中于转型路径研究。客观地说,在经济转型的初期,与走向何种市场经济即本文所说的转型目标问题相比,选择何种转型路径以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更为紧迫的课题。但是在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地位已经确立、调整经济结构和利益分配格局的重要性上升、制度经济学的进展和世界经济的演变表明,美国型市场经济并非唯一有效且完美无缺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对转型目标,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正在上升。长期忽视对转型目标的研究,这不但有使中国的实践成为对美国型市场经济的无声复制的危险,而且限制了我们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思路。
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存在显在的和潜在的两个侧面。在现阶段,宏观调控和国有经济无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的主要载体。但是,这样的含义更多的是显在的,并没有涵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的全部内容。
二、交易形态与创新活动:市场经济的类型学分析基础
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在上世纪80年代之后取得的进展,集中地体现在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关于美日经济体系和美日企业行为的比较研究之中。相对而言,典型的美国企业(A企业)在劳动市场、制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行为更多的是短期的、交易对象往往是流动的;而典型的日本企业(J企业)在上述市场中的交易行为更多的是长期的、交易对象往往是相对固定的。青木昌彦指出企业在上述三种市场中形成的交易惯例之间具有互补性,并从信息流动的角度对这些“风格化事实”进行整理。他认为A企业的信息结构更多的是垂直型的,而J企业的信息结构更多的是水平型的。青木昌彦证明两种信息结构都可能达到最优。图1所示的这一分析视角为市场经济的类型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20世纪90年代之后,管理学家持续地对典型的美国和日本的企业行为进行比较。以基于产品建构的企业竞争力理论为依据,通过将产品建构的概念一产品结构(或工序)与产品功能之间的对应关系一引入组织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在产品建构具 有模块型特征的产业(IT、软件、生物制药、金融等)之中,模块型的组织原则更易于促进竞争力的形成,而在产品建构具有集成型特征的产业(汽车、摩托、高级家电等)之中,集成型的组织原则有助于竞争力的形成。换言之,如表1所示,产品建构和组织建构之间的匹配关系是企业竞争力和创新活动的源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集成型和模块型的组织原则高度接近比较制度分析学派所说的理念型意义上的美国企业和日本企业的组织形态。至此,比较制度分析学派的分析获得了具有实证基础的支持。必须提及的是,尽管理念型意义上的美日企业的实践更接近模块型和集成型的组织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美日企业所形成的组织形态已经达到极致而无法赶超。
欧美学者从制度互补性角度所进行的分析也值得关注。豪尔和索斯吉斯认为,市场经济可以分为自由市场经济和协调型市场经济两种,英美是前者的代表,而德日是后者的典型。习前者的特点是由市场机制对经济进行协调,而后者的特点是由制度对经济进行协调。类似地,阿玛布从产品市场的竞争形态、劳资关系、金融体系、社会保障和教育等五个制度领域出发,运用计量分析的方法将市场经济区分为市场基础型、亚洲型、欧陆型、社会民主主义型和地中海型五类,其中的市场基础型和亚洲型的代表分别是美国和日本。在研究方法方面,豪尔和索斯吉斯的研究尽管属于政治学领域,但是其研究团队将企业作为分析的焦点。他们在其著作的日文版序言中指出,德日的区别在于德国经济中的协调机制主要以产业为中心而存在,而日本经济中的协调机制主要以企业为中心而存在。如果用更为通用的术语来表述,那么可以认为德国是法团主义,而日本则是企业层面的法团主义。类似地,阿玛布在其著作的日文版序言中不但直接承认青木昌彦的研究对其有重要影响而且将科技与产业特征这一与企业行为密切相关的变量作为分析的主要因变量。因此,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领域的这两项最新的重要研究不但在主要研究工具(制度互补性)和主要分析方向(企业)方面与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具有明显的共同点,而且其对市场经济所进行的类型化也基本上是对比较制度分析学派的美日比较的扩充和细化,没有明显超出前者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说,在现阶段,以比较制度分析和基于产品建构的企业竞争力理论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类型学仍然是我们思考我国市场经济的特征及其发展方向时最有理论价值的参考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的类型学最终指向是企业层面的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也就是说,创新的形态和性质正在成为区分市场经济类型的核心变量。因此,本文的研究问题可以表述如下:从制度经济学的传统出发,以创新活动为中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进行体系化的整理。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和现实选择
在第二节的语境之下,分析作为转型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时,我们将遇到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市场经济的部分是否可能在逻辑上不同于美国型和日本型市场经济;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社会主义的部分,是否可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市场经济的部分的形成和发展产生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发展出一种和第二节所讨论的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的主流研究所使用的分析方法相容的分析框架,并以此为基础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节提及的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的主流研究在方法论方面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没有将所有的交易形式统一到一个分析框架之内。近年来获得迅速发展的包括比较制度分析在内的广义的制度经济学均将交易视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这一思路明显来自旧制度经济学。但这些研究涉及的金融、制品和劳动力市场中的交易不是旧制度经济学家所列举的交易形态的全部。如表2所示,康芒斯认为交易可以分为交涉型交易、管理型交易和配给型交易。交涉型交易的典型是产品市场中的买卖行为,管理型交易的典型是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而配给型交易的典型则是判决和政策。另外,新旧制度派学都没有把自然资源和土地市场纳入分析框架。第二,与上一个问题相关,这些研究者将交易形态的形成视为自发的,忽视了政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实际上,从康芒斯对交易的定义出发,如图2所示,我们可以发现配给型交易必然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型交易和企业之间的交涉型交易的形态和性质产生影响。
将康芒斯提示的交易类型和资源、土地市场中的交易统合进第二讨论的主流分析框架之后,我们可以获得如图3所示的新的分析框架。
从图3所示的分析框架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作为转型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能在以下方面获得清晰的政治经济学意义。
第一,在资本主义国家之中,交易形态主要是市场进化的结果。而在我国,交易形态的形成可能是市场进化和政府介入双重影响的结果。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可能存在于资源和土地市场的交易之中。在我国,由于资源和土地为国家所有,所以政府可以主导这一市场之中的交易形态并影响交易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第三,政府可以通过对金融、制品和劳动力市场中的交易施加影响来获得对宏观经济的控制或实现对所得分配的调整。第四,依据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在具有不同技术特征的产业群之中,更有助于竞争优势的形成的组织原则和交易形态各有不同。不同的先进工业国中往往存在处于主导地位的组织原则和交易形态,其结果是这些国家往往只在同一类产业中发展出明显的竞争优势。由于我国地域之间存在文化上的差异,所以有可能分别在集成型产业和模块型产业中都发展出与之匹配的组织惯例和交易形态并在这两类产业中都形成竞争力。第五,不同的产业群要求不同的组织原则和交易形态与该产业的技术特征相匹配,而我国有可能形成国有经济致力于发展更需要长期稳定的交易环境的集成型产业,而民营经济在模块型产业占据优势的格局。随着民营经济向集成型产业扩展,有可能出现民营企业在研发人员的雇佣形态和某些关键性企业间关系方面引进国有企业的比较长期而稳定的组织形态和制度安排的可能。换言之,在长期内有可能出现国有企业在特定领域向民营经济输出组织原则和制度安排的可能。
以上述分析为基础,我们可以从生产和分配、横向制度安排和纵向制度安排的角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进行分类。本文对横向的和纵向的制度安排的定义借鉴了康芒斯对交易形态的区分。所谓纵向制度安排指与配给型交易有关的制度安排,其典型是政府通过法律或政策自上而下的主导的制度安排,而横向制度安排指与交涉型交易和管理型交易有关的制度安排。
一、市场经济下政府经济职能转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1 政企不分,集权审批,市场基础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管理就是审批”、“重权力轻责任”的观念一直在很多部门单位同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习惯、留恋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出现问题,就要求加大审批力度,增加审批事项,甚至越俎代疱,把本该由市场、企业和社会调节管理的事统统包揽过来。同时还存在着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不充分,审批条件不公开,审批程序不健全,“暗箱操作”;审批责任不明确,审批监督机制不健全,审批与收费挂钩等问题。由于政府机构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不仅造成部门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更直接影响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干扰企业自主经营,有的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2 市场取向改革的任务远未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首先,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但市场取向的改革任务远未完成。虽然,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市场必然快速开放,这就不可避免地对我国各地市场带来短期的巨大冲击,因而客观上要求政府在市场,F放过程中统筹规划,建立完善市场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同时顺利完成市场开放带来的结构性调整。其次,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我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地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精简机构和转变职能,改革与发展都取得了重大成效。但是必须看到,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的职能仍然未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进展,政府职能的转变明显滞后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进程。
3 执法不严,特权干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难以彻底根治。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行政管理的主要精力应放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经济秩序、实行公平竞争上。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能足当好社会、市场赛场上的“裁判员”。现实情况是,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直接插手经济事务过多过细,从市场准入到资源配置,部门对企业的干预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同时,由于市场经济转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不够规范,监督约束机制不够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出现种种明显有悖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影响社会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最终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 政府职能定位不明确,职能转变未能适应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首先,政府职能问题即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虽然,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职能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进展。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至今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至今也未能真正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还没有很好理顺,中央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远远未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从全球范围看,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特殊的国情要求我国的各级政府必须适应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及时转变政府的职能。政府的这种职能转变,既要求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发展要求,又要兼顾参与国际经济分工与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的要求。
二、着力创新,逐步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新途径,
1 要建立责任型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和理解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全球大环境下的经济变化都会对一国经济产生影响,这就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维护经济安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加强对于金融风险和冲击的防范和抵御。贸易和投资市场准入的扩大要求政府相关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要相应变化;经济全球化的制度传递效应也要求政府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因此,政府要致力于经济发展,准确运用其对公共权力的垄断地位,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影响进行扬弃,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政策,确定经济增长的切入点,促进本国发展战略的完成。
2 转变思想,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调整产业结构,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业绩,“以GDP为中心”,注重经济规模和效益,忽视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导致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贯彻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地方政府必须树立协调理念,必须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政府能否在经济的持续增长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看能否妥善解决失业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得好,社会各个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地协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能得以实现,经济发展就有了可靠的社会环境;如果这些问题解决得不好,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增长就会有困难。因此,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的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3 政府的职能和企业的职权分开,并和业自主经营职能分开。首先,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企业行使的十四项职权,各级政府都不要干预。下放给企业的权利,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都不得截留。在明确划定企业职权的基础上,政府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从而使政府与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次,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管理、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关键词】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经济全球化;资本主义经济
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美国”。当中的社会主义有两层含义: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二是施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典型国家――中国。提到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得不想到与之对立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对应着相应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以公有制为主体和私有制为主体的财产所属制度,以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主要的经济运行方式。
有人说,社会主义也有改革开放,有之后的市场经济。同样的,资本主义经济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期间也采取了国家干预的手段。因此,不能把这两种经济制度的区别作为区分两种政治制度的依据。在我看来,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确不是完全对立的,但二者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中所占分量的高低可以决定国家的经济制度,从而决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原因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市场经济的分量不可能高于计划经济,公有制也终将不会被私有制取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能够确定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
既然经济制度是与政治体制相适应的,为何资本主义国家频频爆发经济危机?且危机的深度和广度能涉及到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2008年的次贷危机对经济的影响更是一直持续至今。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营模式致使其有一些难以避免的弊端。
对于08年的经济危机,准确地来说应该是次贷危机。这与经济大萧条时期的产出过剩,供需不平衡所导致的经济危机是不同的。所谓“次贷”,是指“次级按揭贷款”。“次”的意思是指与“高”“优”相对应的,形容较差的一方,在“次贷危机”一词中指的是信用低,还债能力低。在美国,贷款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当地人很少全款买房,通常都是长时间贷款。可是在这里,失业和再就业都是很常见的现象,也就是说,很多人的收入并不稳定,甚至一些根本没有收入的人,都能贷款买房。购房者在前几年可以单单支付一定的低利率的利息,而在大约五年只有便要支付高额的还款金额。
虽然这次经济危机和经济大萧条时期的经济危机原因不尽相同,但是归根结底都是由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导致的。市场根据当前消费者的需要出台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政策,本着经济利益至上的原则大肆地攫取金钱,只顾眼前利益,不为长远的发展考虑。同时,在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化的大背景下,华尔街的金融大鳄们将财富玩弄于指掌,即使在最萧条的时期银行家们仍能赚取高额的利润。而政府对此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和管制作用,这只“有形的手”的力量与市场的需求和巨大的经济泡沫比起来太薄弱,只是在危机出现后,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拨款救济即将倒闭的银行。
与之相对应的,在社会国家中,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力度比较强,能够比较有效地控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我国为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公有制占据了主体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涉及国家安全和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等行业中,国有经济起到控制作用。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力量。在这一点上,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不同,财产的私人占有必然导致私人资本的无限扩张和社会的两极分化。而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不至于导致两极分化,社会矛盾也会相对较弱。
第二,在分配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与经济制度相适应,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便是社会主义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并且以实现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比如,对于美国发生经济危机的次贷问题,也就是房地产问题上,国家的宏观调控能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不会发生诸如银行为了赚取一时的金钱利益而劝诱消费者盲目借贷购房的事情,这也是中国暂时没有爆发跟美国一样的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比如,政府出台的限购令,以及银行的加息政策,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稳定房价,给市场降温。
市场是由买卖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和持有而自发形成的交易体系,不是某个集团或政府强行制造出来的。既然这样,为何在经济危机发生时市场不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度过危机?事实上,市场本身有一定的调节能力,但这种能力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市场本身有一定的缺点: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通过经济社会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稳定、安全、有序、公正的社会经济环境。
试想,如果美国施行的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许经济危机不会那么快地爆发,影响不会如此之巨大。也许是美国人骨子里的自由思想作祟,他们寅吃卯粮的消费习惯也被视为拥有良好信用的标志,再加上美国有比较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人们的危机意识较弱,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的发生。如果能有效地加强政府的监管作用,对盲目过分借贷进行限制,也许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
但是,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的做法无不充满着社会主义的味道。为了阻止房价进一步下跌,政府甚至直接推出了为首套房屋购买者提供8000美元的财政补贴。再看私有企业,本来私有企业的成败兴衰均由市场来决定,但危机后这样的规律行不通了。以三大车厂为例,因劳动成本太高,效率低下,在金融危机之下濒临倒闭。对汽车购买者,政府又鼓励民众旧车换新车,最多可以获得4500美元的补贴,最高可达新车价格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