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医学美容科规划

时间:2023-09-18 17:40:29

导语:在医学美容科规划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医学美容科规划

第1篇

焕肤、祛疤、激光治疗、肉毒杆菌注射……由皮肤科医生进行的美容手术与日俱增,女性们对此跃跃欲试。究其原因,正是因为这些技术能为肌肤带来显著而瞬间的美丽。尽管知道做美容手术多少会存在风险,但为了美丽值得一搏――这大概是大多数女性普遍的想法。

但是你可知道,我们的寻美之路,其实完全可以不用走得那么惊心动魄、危机四伏。随着基因美容的发展与盛行,我们想要使肌肤回复光滑年轻的状态,不仅可以依靠现代化的医学,更可以采用高科技的化妆品对肌肤进行修复,恢复肌肤健康态,让自己的肌肤尽显健康、美丽的色彩!

基因美容,许每个细胞一个靓丽未来

1962年,美国Cohen博士和Montalcini教授发现了人表皮生长因子(hEGF)及神经生长因子(NGF),揭示了细胞的发育和分裂过程以及生长、成熟、衰老和其他生理和病理变化的秘密。

1986年,世界科学界最著名的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将该年度的生命科学领域的最高荣誉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授予了Cohen S博士和Levi.Montalcini教授,表彰他们在发现和研究生长因子方面所做出的杰出贡献!

这项重大发现,揭示了生长因子是创伤愈合和组织修复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将人类对创伤愈合和组织修复的认识,由细胞水平带入了分子生物学水平。生长因子对创伤愈合和组织修复的原理,成为基因美容的理论基础。

基因美容突破传统美容护肤品的界限,应用基因重组技术,将人体皮肤细胞生长因子运用于美容护肤品中,并直接参与和调节人体皮肤细胞的代谢、增殖、分裂和营养补给,激活皮肤细胞的生物活性,修复损伤的细胞,使皮肤达到健康平衡的良性状态,从根本上达到保健皮肤,延缓衰老的目的。基因美容从本质上解决了皮肤的困扰问题,真正开创了美容化妆品的新纪元。

认识国内基因美容原创品牌――活能

中国三所著名科研机构: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化细胞研究所、中国医药集团四川抗生素工业研究院、暨南大学生物工程研究所分别研发hEGF、aFGF、bFGF三大皮肤生长因子,获得了国家八五科技攻关成果奖,并授权广州蝶恋花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独家使用。

1996年,广州蝶恋花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将凝聚了21世纪生命科学最新科技成果的生长因子(hEGF、aFGF、bFGF)广泛应用于医学美容中,在国内率先提出“基因美容”的概念,开创了使创伤修复的治疗由被动等待进入到主动修复的皮肤创伤修复的新理论,并推出第一个基因美容护肤品牌“活能”并取得了成功。从而使美容护肤从传统领域进入到高科技领域,引领了美容界一场划时代的革命。由此,活能品牌唯一一家通过广东省权威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活能,圆娇颜完美无瑕之梦

第2篇

 

一、高职医药院校《中医学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伴随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学科交叉融合的趋势必将对中医药类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会加剧职业的变动性。[1]改革教学内容、构建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高职医药教育中医药学相关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2]《中医学基础》课程知识内容相当繁杂,与很多学科关联度大,除了指导疾病治疗和药物开发外,还可以应用到绿色养生、预防保健、文化修养等诸多领域。高职医药院校的生源主要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学生都是被动地学习并进行知识积累,而《中医学基础》课程的理论体系辨证思维性强,需要学生通过理性的思维来主动地学习和积累知识。

 

二、高职医药院校《中医学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内容与方法

 

(一)以学生实际需求为导向,确定课程性质和教学目标

 

《中医学基础》课程的授课对象是中药、中药制药技术、中医保健康复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护理等专业的学生,课程设置主要以学生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专业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其教学目的主要是向学生系统地介绍中医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学习其他专业课程奠定坚实的和必要的基础。因此,《中医学基础》课程的教学必须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既要把握中医学基础课程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同时更要关注和竭尽全力地服务于学生所学的各个专业,合理优化学生的中医学基础课程的知识结构,进而满足不同专业的学生学习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需求。

 

(二)把握课程整体性,有针对性地选择具体教学内容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和学习平台,长期以来,中医学基础课程一直选用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的规划教材,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有统一的授课时数。由于学生所学的专业不同,涉及的学科特点也不同,基于这种情况,必须结合专业的特殊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课程教学大纲,合理恰当地选择教材内容,变教材内容为教学内容,根据不同专业和专业涉及的相关课程,有序确定各章节之间的知识层次和逻辑关系,充分反映课程的整体性。同时还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不同专业的教学内容必须要有所侧重。

 

(三)改革考核评价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在总结传统的《中医学基础》课程教育教学评价经验的基础上,对课程考核方式进行改革,要注重课程教学的过程评价,改革以往期末的一次性评价和一卷定终身的不科学考试方法,要科学建立课程考核体系,依据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可采用课程论文、课堂发言、分组讨论、阶段性小测验、课后作业、实验课成绩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考核体系,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程教学和课程考试改革中来,从而保证每个教学环节都能顺利实施。这项考核方式改革彻底打破了千人一卷和千人一面的严重弊端。

 

三、高职医药院校《中医学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效果

 

(一)学生学习效果明显,学业考试成绩突出

 

在《中医学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专业,学生考试合格率明显提升,优秀率比重明显提高,考试平均成绩总体呈上升趋势,这充分说明《中医学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成效显著,在期末学生评教对教师授课的满意率测评中,《中医学基础》课程授课教师的优秀率达到了95%以上。绝大多数学生对教学改革非常满意,每个学生都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进而顺利地完成了学业。

 

(二)改变传统的学习模式结合专业学习中医学基础知识

 

由于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改革,学生的学习模式也与时俱进,他们能够结合所学专业多角度多维度地去领会知识、掌握技能,注重专业契合度,紧密围绕专业积极撰写《中医学基础》课程的论文,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加强动手实践能力。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力求书写认真、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论据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反映了学生的良好写作能力以及对一些问题上的灵活思辩能力。

 

作者简介:

第3篇

(一)区域概况

地处三国交界地带,市位于省东南部的江下游地区。东北亚地区的几何中心,总面积为平方公里,辖有9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121个行政村。总人口2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4万人,城市人口18.6万人。

(二)医疗机构设置现状分析

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医院为龙头、中医院突出中医特色服务,市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数213所。其中: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1所、厂矿部门所属医院1所、一级医疗机构10所(其中9所乡镇级卫生院1所待评)民营医院3所(待评一级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3所、专科医疗卫生机构2所(妇幼保健所、结核病防治所)民营医疗机构87所(西医56所、中医6所、口腔20所、医学美容5所)村卫生所(室)99所、厂矿部门所属企业卫生所1所。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为基本医疗服务、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的遍及城乡各乡镇村屯、各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整体网络,能够满足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全市医疗卫生资源总量基本满足了全市人民的需求,但分布不均衡,结构层次不合理。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资源的利用水平不同,未能开展有效分工合作,竞争秩序尚待规范。医疗卫生保健网络不尽合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不规范,功能也未能得到有效开展。3卫生经费投入不足,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投入的经费难以满足医疗机构的发展。

二、规划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医疗资源整体效能,提高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服务能力,保证全市人民能够得到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规划目标:改善乡镇卫生医疗机构工作条件。全面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各项业务,形成以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面向农村、面向基层辐射的技术服务网络;全市所有的行政村设置符合要求的村卫生所或卫生室,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本着“减少机构重叠、加强薄弱专业、弥补遗漏学科”思路,适当放宽民营专科医院的设置,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准许其在市区内设置,并逐渐建立民营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形成按功能、分层次,方便就医,及时转诊、低价优质的医疗服务新格局。

(三)规划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从我市医疗资源城乡分布现状和医疗服务供需出发。大力培养农村适宜的卫生技术人才,配置适用的医疗设备,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全市农村居民也能公平合理地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二是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我市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统筹兼顾,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既能为全市人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的控制医疗成本。三是发展与调整并举的原则: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重点发展乡镇卫生院,使其发挥具有辐射周边各医疗机构的能力。一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其辖区内人口设置床位,控制其规模。四是功能明确、结构合理分级医疗原则:为了合理有效的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整体功能的发挥,按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分级医疗的要求,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所的设置应层次清楚、功能明确、结构合理、职能到位,并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城乡不同区域、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划分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

五是公有制主导的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坚持国家举办为主,个人和其它社会团体举办为补充的原则,要在坚持医疗机构设置准入的基础上,适度审批营利性民营专科医院的设置,充分发挥竞争机制在医疗服务市场中的调节作用,建立社会化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还要发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六是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要考虑其可及性,便于城乡居民就诊、转诊、易于为群众服务。七是前瞻性原则:根据医学模式的转变、疾病谱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制订对一些未来可能迅速发展供不应求的专业和中间性医疗服务专业,如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站、护理院、老年病、慢性病的医疗机构以及临终关怀等学科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八是中西医并重的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保证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心辐射功能。大力扶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推动中医事业健康发展。九是总量控制原则:规划周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划数量,医疗机构的设置按其自然减少的数目适当增设。

三、医疗机构具体设置规划

(一)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保持现有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

(二)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规划周期内不再审批增设中医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

(三)一级专科医疗机构设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广大群众对医疗保健需求。有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设置审批专科医疗机构。但不设置性病、皮肤病、外科等专科医疗机构。

(四)乡镇卫生院设置:各乡镇必保一所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卫生院。

(五)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规划周期内不再审批增设市区内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六)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总量控制的原则下。

(七)村卫生所(室)设置: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所非营利性卫生所(室)未设村所的行政村为便利农村居民就医。其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由卫生院直接承担。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所。

(八)远离市区及乡镇的企业单位以及其它人民团体组织举办的集体性质医疗机构的设置: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置。但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要具备下列条件:12公里半径范围内无一级医疗机构;2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职工人数在2万人以上,职工工作生活区较为集中的可在工作区内审批设置一级综合医院,负责本企业职工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原则上不得对外开放。

(九)急救中心(站)设置:市急救中心挂靠在市医院。

四、实施措施

(一)依法行政。依法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之中。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努力使规划内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达到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理顺管理体制。并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严格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大型仪器设备准入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符合设置规划要求,对现有的不符合规划及“三项准入”要求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吊销、取缔,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佳效益。

第4篇

尽管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生命法制建设,并为此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各类生命健康标准,但相比于我国生命健康保障及人生命尊严维系的现实需要,我国现行的生命立法还存在诸多缺憾与不足。这些缺憾与不足的存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生命保障法治化的步伐以及我国生命法律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总体来看,我国生命立法主要显现出了以下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 立法步伐明显落后

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一直遵循救济性立法思路,在立法目的上强调事后救济而轻事前防范,主张采取积极、谨慎的方式,严肃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成熟或没有把握的,不勉强制定。訛譾在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束缚下,我国各部门法的建设均显现出了很强的滞后性,生命法也在其中。在我国,生命立法步伐的落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立法步伐落后于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法律是社会需要的产物,立法则是立法者应因社会需要创制和修改法律的活动。为此,立法应当以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来适应社会需要为己任,应当保持对社会发展的高度敏感性,尽量使法律的创制或修改与社会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但在我国生命立法领域,立法的步伐不仅无法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甚至很多情况下都远远落后于社会的现实需要。以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为例,尽管我国第一例器官移植自20世纪60年代即已出现,且到21世纪时无论在移植数字、开展移植的单位以及移植效果等方面都已居于世界领先水平,但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却一直到2006年才出台。訛譿立法上的这种落后不仅直接导致了诸如1998年的“窃取角膜案”、2006年的“窃取骨髓案”以及2006年“行唐事件”等案件以及大量涉及人体器官买卖的刑事案件发生,给司法操作带来了严重的困惑与混乱,而且也使得相关技术迟迟得不到有力、有效的规范,为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而实际上,生命立法在我国立法建设方面的落后显然并不及于器官移植这一个领域,基因科技的立法规范也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即已开始了重组DNA研究工作。目前已有几种基因工程医药进入了中试阶段;兽用基因工程疫苗和抗病毒转移基因烟草正在进行“外实验,有的已经在大面积推广;而众多尚处于实验室阶段的重组DNA工作,不久也将进入中试或“外实验阶段。但是,我国长期以来未制定任何有关这方面的安全法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申报程序和必要的评审监督制度,致使重组DNA研究及其应用中的安全问题,在实际上处于一种无人管理、无人监督的不良状态。訛讀而在辅助生殖方面,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便已经掌握了人工授精及胚胎冷冻等技术,而相关的法律问题亦已随之出现。1983年,湖南医科大学首次用冷冻人类成功地进行了人工授精,婴儿顺利诞生;1986年,青岛医科大学建立了我国第一座人类库。但我国在有关这一方面的立法却迟迟没有什么进展,直到2001年2月,卫生部才制定和了《人类库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两部规章,使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及相关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最终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这两部立法的到来与我国的实际需要相比,无疑已经迟到了近20年。訛讁不仅如此,在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快速发展,而医学临床需求不断变化以致现有规章已难以适应技术进一步发展需要的背景下,我国迄今未对现行规章进行修改,以致面对各种代孕现象在各地的嚣张,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无法有效应对。此外,在脑死亡判定标准、人体医学实验、医学美容整形(如在断骨增高、换脸等方面)、药害救济、罕用药保障、手术戒毒、骨髓捐献、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生物技术产业化引导与规范等方面,相关的法律需求已经出现,甚至部分负面问题也已经层出不穷,但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立法却始终都处于空位或滞后的状态之中,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相比,我国生命立法步伐的落后性显而易见。

2.立法步伐落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生命立法步伐不仅落后于实际的需要,而且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其步伐也明显落后。这一点,无论是从生命立法的起步上,还是从专门领域的生命立法步伐上,我们都不难看出其端倪。首先,从生命立法的起步来看,我国生命立法的起步是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例如,英国早在1601年便制定了《伊丽莎白济贫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现代资产阶级生命立法,其影响最为久远,多达300余年;1848年,英国又制定了《卫生法》,1859年公布了《药品食品法》,1878年颁布了《全国检疫法》,以后又逐步制定了《助产士法》、《妇婴保健法》、《精神缺陷法》、《国家卫生服务法》、《卫生和安全法》等。日本从1874年开始建立了医事制度,制定了《医务工作条例》,1925年颁布了《药剂师法》,1933年颁布了《医师法》、《诊所管理规则》,1942年制定《国民医疗法》,1948年制定了《药事法》、《医疗法》等。而美国纽约市早于1866年就通过了《都会保健法》,1902年又制定了有关生物制品的法规,1906年颁布了《纯净食品与药物法》,1914年制定了《联邦麻醉剂法令》等等。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期,西方发达国家的生命立法更是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许多国家都进一步加强了本国的生命立法,使得生命立法成为一个涉及医学卫生管理、临床医疗、食品卫生、精神卫生以及器官移植等多个领域的部门法。

其次,就多数专门领域的生命立法而言,我国也远较西方发达国家落后。以基因方面的立法为例,美国早于1976年6月就已经颁布了《重组DNA分子研究的准则》,对有关重组DNA技术进行了严格管理,并到1983年时已对该准则进行了5次修改,其对DNA分子研究的规制也早已相对成熟和理性;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国也都比较早地制定了类似的法规;而在我国,尽管早于20世纪70年代即开始了有关DNA技术方面的研究,但是,直到1990年和1993年才分别由卫生部和国家科委制定并颁布了《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要点》和《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两个规章,使我国有关DNA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最终有了法律的规制。从这里,我国生命立法步伐的滞后性可见一斑。而实际上,在器官移植、人工辅助生殖、医学美容整形、克隆技术限制以及人体实验、反虐待动物、自杀防范、罕用药供应保障以及在医师执业、药物管理等各个领域,我国生命立法的步伐都显现出了远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落后的态势。輮訛輥这种立法步伐的滞后性尽管看似谨慎,有利于更理性地应对生命科技的发展与人生命健康保障及人生命尊严维系的需要,但实际上却使我国现存的许多生命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调整,遗留了大量社会负面问题,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生命法律体系的最终完善。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社会领域的立法却还极为薄弱而急需强化的情势下,作为社会法重要分支的生命法显然应当加快其立法步伐。

(二) 法律内容保守欠缺

1.法律内容过于保守。预见性是生命法本应具有的一个基本特点,这是由生命法所担当的社会功能与历史使命所决定的。然而在我国,由于受立法指导思想之束缚,生命法不仅没有表现出应当具有的预见性,反而显现出了很大的保守性。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例。该《条例》是在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已相当发达而相关的医疗临床操作也已频繁进行的情况下历经广大医务工作者及生命法学工作者千呼万唤才得以出台的一部重要立法,尽管相比于我国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的现实需要而言已属姗姗来迟,但其最终的出台还是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领域无法可依的窘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条例对脑死亡者器官捐献和采集这些重大问题没有任何规定。实际上,脑死亡是进行器官移植立法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不论对脑死亡采取何种态度,都应当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不仅如此,该条例对可供捐献的人体器官的类目以及活体捐献者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对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制效果。輰訛輥而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其他生命法中也都普遍存在。这些问题的大量存在不但令我国生命法所理应具有的预见性没有被很好地体现出来,而且充分暴露了我国生命立法的保守性,使我国生命法作用的充分发挥受到很大抑制。

我国生命立法内容的保守性还突出体现在其对现代生命科技活动刑事规范不足及民事应对疏漏上。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对某些可能产生巨大负面效应的生命科学技术的潜在危害性加以刑事防范,也没有对相关生命活动所涉及的民事法律现象作出救济性应对。表现在具体制度上:我国《刑法》中还没有设立非法进行生殖性克隆人,出卖和购买人体器官,出租器官,制作、发送及刊登人体器官买卖资料以及代孕、强制供精、人体实验、死亡判定操作等方面的犯罪。輲訛輥而我国民法也还没有明确宣示人体器官买卖、代孕等严重违反生命伦理行为的非法性以及相关协议的无效性,輳訛輥亦未对胚胎、尸体、人体器官、骨骼、生殖细胞等“人格体”的特殊保护提供针对性的民事制度,也未对生命科技活动的民事归责和救济作出有针对性的专门规定。而这种刑事防范制度的欠缺以及民事应对制度的疏漏,不仅使得我国生命立法难以真正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且极不利于我国生命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2.法律内容存在明显欠缺。除了内容上的保守之外,我国生命立法还存在制度设计上的明显欠缺。最为突出的就在于激励性措施的不足。生命法是以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和维系人类生命尊严为基本目标的,为此,生命立法过程中必须针对各种侵害人们生命健康与生命尊严的行为设置相应的防范制度,甚至可以动用刑罚这一强制性手段。但另一方面,生命法对生命健康的保障与生命尊严的维系又不仅仅体现在通过防范性制度来提供保障和救济上,还在于通过激励性规则倡导和鼓励人们关爱他人生命、呵护亲人健康,使人们都能尽可能有尊严地生存下去。为此,生命法需要倡导人们为救助他人生命而捐献血液、器官或骨髓,为医学科学发展而捐献遗体或积极参与人体医药实验,为解决不孕不育者实现生育子女的愿望而捐献精卵噎噎。而这一切显然都需要制度上的保障和激励,需要法律采取各种可能的激励性方法。从法理上来说,“激励性调整方法表明人们可以通过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利益,符合人有被他人尊重、肯定和自我实现需要的心理特点,有助于法律的实现。噎噎激励调整方法的目的在于鼓励、引导法律关系主体主动、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物质财富的增长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

在生命法中,激励性方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权利激励,即通过设置权利并为这些权利提供有利的制度支撑来进行激励。如我国《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对公民捐献器官权利保障的规定輷訛輥以及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捐献的规定。輮訛輦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公民捐献自、撤销权的规定与保障等等。其二是义务激励,即通过在立法中为相关义务主体设置相应的义务,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由于从事高层次的生命伦理道德行为而蒙受损失,保护人们从事高尚生命伦理道德行为的勇气。就目前来看,我国生命法在权利保障方面已经设置了大量的规则和制度,无论是在全国性的《献血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还是在地方性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或《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规或规章里,几乎都明确见有鼓励器官捐献、遗体捐献或血液捐献等的规定。然而,在义务激励方面,现行立法却并没有做好足够有效的制度预案,对于在献血、献器官、献骨髓、捐精等高尚生命伦理道德行为可能会引发的一些捐献者自身生命健康的损害,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相关政府部门负有赔偿或补偿等救助义务。这样就难免会出现一些捐献自己器官、血液或骨髓、精卵等人在由于捐献而招致自身生命健康的损害时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出现“好心没好报”的结果。

(三) 法律体系不够融贯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法律都不是独立运作的,都需要其他立法来加以配合”。輰訛輦民法如此,刑法如此,生命法更是如此。生命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鲜明的综合性。为了调整生命社会关系这一复合型、综合性的社会关系,生命法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刑法、行政法跨学科手段乃至法律之外的伦理、技术、教育等手段,对人类相关的生命活动加以恰当的引导和规范。这客观上要求生命法形成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从法理上来说,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生命法只有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体系,才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确定性的指引和明晰的行为范式。而所谓生命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其基本含义就是要求生命立法活动所创制的生命法律法规在体系上、在内在逻辑上严密一致,在内容上统一和谐,而不存在矛盾与冲突,同时与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的关系上也应协调一致。“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自己的内在和谐一致的表现。”

然而就我国目前生命立法的情形来看,形成这样一个体系的目标显然还远未实现,因为现有的生命立法还存在很多的矛盾与冲突。例如,现行生命科技法中已经将某些滥用生命科学技术的行为确立为犯罪并规定对这类犯罪可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刑法却并没有规定这类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2001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22条就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然而,由于现行刑法并没有设置辅助生殖犯罪,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一纸具文。而类似情况在我国生命之法尤其是生命科技立法方面非常多见。这势必会使得以上规定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完善我国生命立法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生命法所显现出的缺憾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生命法治建设的完善,并为我国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乃至政府目前正在极力推动的生物产业的安全发展埋设了隐患。由于生命立法步伐落后、制度保守以及体系不完善所引发的各类现实负面问题,已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应对策略建议。

(一) 加强生命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是立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保证立法适合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保证立法的进程与我国的宏观经济战略与社会战略相一致的内在需要。立法作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依据不同阶段的不同社会需求有步骤、有根据地逐步进行,在什么阶段该立什么法、具体分几个步骤进行这些立法等等,均需要立法者进行合理的规划。否则,“在该立法时没能立法或者在不该立法时错误地进行了立法,都会影响立法本身的实效,使立法不但收不到应有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且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可见,立法规划对于立法工作而言是极为重要、必不可少的。生命立法作为一项立法工作,在立法过程中更应当重视立法规划工作,这是由生命法的特殊性决定的。生命法作为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维护法与生命健康的保障法,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及个体生命的救助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现实意义。在生命科技时代尤其是生物经济时代,如果生命法的体系被规划得严密科学,其立法时机被设计得恰当及时,而其内容也经论证被设置得完善细致,则会有效地防止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与畸形发展,保障人类以及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其他生物的生命健康;反之,假如生命立法没有经过认真科学的立法规划,则不仅会出现无法可依或法无操作性等问题以致难以有效防范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与畸形发展之目的,且有可能会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灭顶之灾。为此,在生命立法之前须充分重视并切实做好立法规划工作。

笔者以为,当前我国生命立法规划应认真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1)根据我国对生命立法需求之不同,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的制定、修改或废止。例如,根据目前我国急要出台一部《基本医疗服务保健法》,并急需修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规、规章之现实需要,应尽快对这些立法的制定或修改进行论证,并争取尽早颁布。(2)论证并为生命法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是生命立法规划过程中的一个内在要求。从法理上来说,立法模式不同会导致立法成本和立法实效的差异,而科学的立法模式则不仅会极大地节约立法成本,且会提高立法的实效,增强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威信。在我国生命立法过程中,经常需要立法者正视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例如,在器官移植的立法模式方面,选择将所有器官统一立法,还是依据器官类目的不同而分别制定《角膜移植法》、《肾脏移植法》等单独立法会直接影响到相关立法的适用范围与实效,需要立法者依据我国实际需要审慎地作出判断。(3)注意生命立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在加快生命科技立法步伐,使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法可依的同时,加强对相关民事法律问题及刑事法律问题的关注与研究,立足于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立场来认真审视我国民法、刑法以及其他部门立法,使得各个部门法在立法过程中就充分注意与生命法尤其是科技法之间关系的协调问题。(4)在规划过程中注意吸收法学、伦理学、生命科学等各学科专业人员的参与。生命法是一个关涉伦理、法律、生命科学等众多领域的综合性社会立法,其制定与实施关涉到多方面的利益。为了保障其立法内容的科学性,立法规划过程中必须充分吸收各个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的参与,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二) 加快我国生命立法步伐法

律是因应社会的需要而出现并存在的,就其存在的必要性而言,“法律是为现实社会服务的,法律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而变化,这是一项最基本的立法原则”輳訛輦。生命法作为一种以保障人类生命健康与人性尊严为己任的专门法律,也需要遵循此律。为此,生命法必须依据社会发展尤其是生命科技发展的现实需要,适时地出台一些新的、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立法,并依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及时修改那些已经明显不适应实践需要的立法规则。具体而言:

1.适时弥补现有立法空位。生命法的特点之一是具有相对超前的预见性。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生命法的这一特点显然没有在我国生命立法过程中被体现出来。在我国生命立法过程中,生命法不仅没有及时预见相关的生命法律问题从而预设必要的制度加以应对,而且在“滞后性立法”指导思想的制约下与生命法本应具有的这一特点渐行渐远。这一点直接导致我国生命立法越来越难以适应我国生命健康保障与人性尊严维系的现实需要。为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树立并贯彻超前立法的思路,并及时弥补现有的立法空位。例如,在我国大力推进新医改,而医改涉及的方方面面利益又极为复杂,急需要法律来加以引导、保障和推进的背景下,应当考虑出台一部以实现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提高人们健康水平为目标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法》;在我国医疗实践中已经引入并接受脑死亡的概念且临床上经常以脑死亡来判定患者死亡,但却一直无法可依的情势下,应当尽快出台一部《脑死亡法》;而在我国药害事件频繁发生,相关受害人求助无门而急需有专门法律来加以规范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出台一部《药品伤害救济法》。不仅如此,针对目前我国尚无人体实验规范法、医学美容整形法、克隆人技术限制法以及生物产业发展促进法等现状下,显然也应当尽快制定并出台《人体实验行为操作法》、《克隆技术规范法》、《生物产业发展保障与规范法》、《罕用药供应保障条例》、《医学美容整形技术规范条例》以及《脑死亡判定技术标准与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使我国生命法律体系尽早完善。

2.及时修改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生命法。法律是一种公共产品,而产品的市场需求是该产品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輴訛輦当产品的市场需求发生改变时,产品必须应市场需求的改变而做相应的变更,否则就会因无法适应市场的需要而遭到淘汰。法律作为国家应社会需要而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也是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为其存在和发展前提的。当社会需要发生变化时,法律必须及时作出修改,以适应这种需要的变化,否则,就会与社会的实际需要发生偏离,无法起到调整相应社会关系的作用。由于我国生命立法指导思想的落后和保守,当前我国生命法领域存在大量内容陈旧、已难以适应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及生命尊严需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这在我国生命科技立法领域显现得尤为突出。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为例,由于从医学伦理上来说,活体器官捐献对捐献人身体健康存在着一定损害,因此,遗体器官捐献成为医学临床上更值得倡导和推动的器官来源。但《条例》并没有对遗体器官捐献的优先性作出任何规定,也并没有设置倡导和鼓励公民身后捐献器官的任何条款,客观上会使遗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的推进缺乏足够的底气。而且,遗体器官捐献移植涉及到死亡判定、器官摘取时机、家庭同意等一系列复杂伦理问题及医学程序,客观上需要由法律作出专门的、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纠纷的发生。而现行《条例》并没有充分考虑到遗体器官捐献的特殊性,没有就此专门作特别规定,导致遗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医疗临床操作上面临很多困难。此外,遗体捐献与器官捐献是一项崇高的事业,需要人们发扬高尚的伦理道德情操,人们捐献遗体或器官的行为只有得到法律的倡导和激励,才能够激发其捐献的积极性与热情。这是进一步扩大器官捐献来源的客观需要。但现行《条例》并没有关于纪念和缅怀捐献器官或遗体者的任何规定,也没有规定对特别困难的捐献者及其家属进行救助的任何措施,没有充分显现法律对市民自愿进行身后器官捐献的劝导、激励和保障。不仅如此,在《条例》可以适用的器官类目方面,骨髓及角膜被明确排除于法定范围之列,使得我国骨髓与角膜的捐献移植依旧无法可依,骨髓悔捐事件时有发生;在红十字会的职责方面,《条例》只笼统地规定“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而没有明确其具体职责,不利于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在器官移植的方面,《条例》只规定了医疗机构准入的问题,而未规定医师准入的问题,不利于保障器官移植的安全进行;在防范人体器官买卖方面,《条例》将审查“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赋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但就医疗临床上发生的买卖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来看,相关当事人一般都是通过伪造亲属关系进行的,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没有技术能力和手段来审查相关文件的真实性,需要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卫生部门的多方协助与配合,才能顺利履行审查职责;不仅如此,《条例》只将买卖人体器官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而未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罚,这与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产生了冲突。《条例》的这些缺漏都对推进和保障器官捐献移植工作带来了挑战,需要通过修改来加以完善。而《献血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显然也都面临着部分规定过时或存在制度缺漏以致无法适应调整相应生命社会关系需要的问题輵輦訛急需要修改,进行制度重构或完善。对于这些立法,我国应当及时加以修改。这不仅是使其适应社会形势变化以满足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及生命尊严的需要,也是使我国生命法在内容上更加成熟和在体系上更加完善的必然选择。

(三) 加强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建设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体系的融贯性与该体系中是否拥有一部能够指引整个领域法制建设的基本法有着直接的关联。在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发挥着类似龙头的核心作用,它确立起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而其他立法则主要围绕贯彻和细化这些理念、原则与制度进行具体的架构设计与制度建设,这样就能够保障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制度规则都能够与基本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融贯。当前我国生命法律体系之所以会出现欠缺融贯性的问题,与我国尚没有一部在生命法律体系中承担龙头作用的基本法直接相关。由于没有这样一部法,各个生命法律、法规、规章乃至标准在立法时无法形成统一的价值理念,也找不到可以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出现矛盾与冲突也就在所难免。基于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当有意识地加强生命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建设,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整个生命法律体系。

1.尽快制定一部具有龙头作用的生命健康保障基本法。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以保障人的基本生命健康权益为宗旨的、在整个生命法律体系中具有统摄地位、能够指导生命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法。这成为我国生命法律体系欠缺融贯性的根源。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医改,而医改又以“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几乎涉及人们的生育、健康以及死亡等全部领域,这使得医改所触及的社会关系范围与我国生命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几乎完全一致。而在我国医改急需要一部《具有龙头作用的生命健康保障基本法》来加以推进和保障的背景下,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法》完全能够担当生命法律体系基本法这样一项重任。为此,需要尽快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在该法中明确我国生命健康保障的基本价值理念,确立起一套可以统一适用于我国生命健康保障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这是整合我国现行的生命立法,强化我国生命法律体系融贯性,减少或避免生命立法之间出现冲突与矛盾的客观需要。

2.围绕基本法进行我国生命法律体系的重铸。在我国完成或至少是做好了具有生命健康保障基本法作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法》的立法规划的基础上,围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进行相应的立法建设,逐步弥补现有的立法空位,修改现行生命法中不适应生命健康保障及生命尊严维系需要尤其是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法》所确立的原则与制度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与规范性文件,使所有生命健康保障领域的立法都能够遵循基本法确立的价值理念,都能够与基本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并能够在基本法的统领下形成一个体系融贯、相互支持、彼此配合且内部协调一致的生命法律体系。

第5篇

1.1云南省基层中医药从业人员学历情况

课题组于2012年对我省西双版纳傣族景波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自治州三个教学点(均为少数民族集聚,经济、教育不发达,国家及贫困县居多的地区)中医、中药专业的367名本专科成教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学生学历层次普遍较低,以大中专学历为主。

1.2云南省中医药成人教育生源情况

云南中医学院作为我省唯一的一所中医药高等等院校,其中医药成人学生的生源可直接反映我省中医药成人教育的生源情况。云南中医学院2012~2014年生源和在校生人数均逐年增长,说明我省的中医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生源基础目前还比较乐观。目前全国成人高等中医药教育的生源大幅度下滑,生源市场严重萎缩,招生工作形势严峻。教育部、原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从2002年10月31日起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及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许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从业人员;自学考试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2004年以后,再出台政策规定“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依据”。由于政策的影响,很多愿意学习中医药知识的非从业人员丧失了接受中医药成人高等教育的机会。目前全国成人高等中医药教育的生源大幅度下滑,生源市场严重萎缩,招生工作形势严峻。但从调研结果来看,云南中医药成人学生学历层次普遍较低,以中专及大专为主是我省基层中医药人员的学历特点,和省外兄弟院校生源逐渐枯竭相比,云南中医药成人学历教育仍旧是继续教育工作的重点,但教学质量有待提高,这是边缘民族省份的云南中医药成人教育的特点。云南中医药成人学历教育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需要教育机构把握机遇,加大改革步伐,积极拓展生源,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主要抓手,促进云南中医药成人教育的发展。

2影响云南中医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原因

通过笔者前期调查,目前影响云南中医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原因如下:

2.1传统面授教学存在问题对教学质量的影响

2.1.1工学矛盾突出,直接影响教学质量

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员基本是在职从业人员,学员的年龄段以25~40岁居多,大部分的学员为单位骨干,且处于家庭和事业的双发展阶段,受岗位和家庭条件的多重条件影响和限制。学员面对学习、工作、生活的三重压力,致使工学矛盾较为突出,在办学机构指定的有限时间到校学习比较困难;医学专业的成人学生因为工作单位多在医疗单位,临床工作的特殊性决定医务人员休息时间的不可控,和其他专业相比,学生的出勤率更低,工学矛盾更为突出,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云南地处高原,崇山峻岭,交通阻隔,大部分在职学生身处我省边疆地区,学生求学需跋山涉水,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求学极其困难,和内陆及交通发达的沿海城市相比较,这是我省中医药成人教育传统的面授教学更为突出的问题。

2.1.2填鸭式教学模式影响教学质量

传统的教学模式对教学质量有一定影响,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模式多采用短期集中面授的教学模式,学员必须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接受授课教师“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导致学生对教学内容消化和吸收不良;而高强度超负荷的教学,势必影响教师的教学精力,直接后果就是教学效果大打折扣;除此之外,由于面授教学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有一部分学生因为工学矛盾等各种原因可能到不了课堂学习。诸多因素势必造成传统的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

2.2中医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陈旧,专业设置不够合理

教学计划陈旧、专业设置不够合理是目前中医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通病:一是在用的教学计划严重和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社会需求脱节,同时课程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忽略自身发展的特点,盲目模仿普通高校的课程;其次开设专业相对而言,范围过于狭窄,无法体现中医药院校成人教育的地方特色性和实用性,中医药以及民族医药的一些特殊技能未能很好传承下去;此外,实践课程的安排不够合理,重理论,轻实践,导致学生临床实践能力不足,社会适应能力不足。

3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实用型中医药人才

医药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有研究表明,一名医护人员的知识如果不更新,在2~5年就将过时。为了在整个职业生涯中称职地开展工作,医护人员必须保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所以参加某种形式的毕业后再教育即成为必然。成人教育是提高医护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是影响医护人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人们健康需求的重要保证,开展医学成人教育不仅是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也是每一个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竞争实力,跟上时展步伐的需要。学历教育既是培养基层实用型中医药人才的手段,也是中医药成人教育生存的基础。就目前云南中医药成人学历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生源基础较好,但教学质量有待提高,云南中医药成人教育的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中医药成人学历教育的发展必须以市场对中医药人才的需求为前提,培养中医药人才的临床实用性为目标,做到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为社会输送实用型的地方中医药人才。

3.1深化教学改革,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成人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人才培养过程的纲领性文件,结合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与成人教育学生的特点,开展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实践与探索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基本要求,也是强化成人教育职业性和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条件。目前执行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大多是借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或是复制压缩,教学计划与成人教学规律脱节,难以适应市场对实用型中医药人才的需求,因而制订符合成人自身的成人中医药类人才培养方案尤为重要。

3.1.1关于培养目标的制订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既有相联系的一面,又有自身规律。其特点为具有教育对象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学习能力的差异性和学习时间上的差异性等。在修订时,要从在职中医药学生的实际出发,在保证教育培养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改革、创新教学模式,体现成人学生学习的特色性、合理性、实用型和可操作性。

3.1.2关于课程的设置

医学类成人教育都是在已有一定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经验的基础上接受再提高的教育,因此在明确培养目标后,成人教育的教学内容必须进行优化和整合。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特点,课程设置需做到“基础够用、强化应用、加强通识教育、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满足多元化学习需求”,同时注重能力培养,把握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实用性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方面指课程的实用,另一方面指教学内容的实用。即基础课的教学内容要实用,理论以够用和实用为度,重点讲授理论在实践上的应用;同时专业课程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与学员执业资格考试、职称考试及职业需求相结合,开设可拓展和提升学习者现有的职业知识与技能的课程。

3.1.3积极开展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工作是高等院校的基本建设工作,是衡量一所高校办学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巩固教学改革成果、提高教学质量、造就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环节。教材建设工作要注意一是选用质量上乘、科学适用的优质教材,同时从我省成人中医药成人学生实际出发,组织教材的编写工作。二是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组织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教学大纲,同时有针对性地编写适合学生自学的辅导材料,对每门课程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包括目的、目标、步骤和时间安排,并列出教学参考书。

3.1.4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中医药是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把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比重分配合理,加强学生临床实践课程的比重,加强对学生的动手能力的锻炼,突出培养的学生临床实践能力,保证学生掌握的中医药基础与临床知识,能够满足市场对中医药人才综合素质的需求。

3.2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实践教学

临床技能及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医学教育的重点之一,实验动物教学就成为在临床实习接触外科实际操作之前,培养医学生临床技能的一个关键是实践教学环节。相对全日制教育,中医药成人学生在医疗单位工作经验锻炼了学生的临床动手能力,成人学生的教学更需要突出学生的临床实践能力。我省中医药成人教育实践教学的建设,要根据我省边远民族地区与农村基层对中医药人才的实际需求情况,对临床教学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对实践教学和学生临床动手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可通过以下实施:

3.2.1针对学员需求开展相应实践教学

集中学员在临床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有针对地安排相应专家进行解惑答疑或对口实践培训,让实践教学“有的放矢”,做到学员真正受益,学可即用。

3.2.2实行规范化的实习岗前培训

虽然学生已具备了一定的中医药知识,但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必要补充,是理论水平转换为实践能力的必经桥梁,因而实践教学中开展实行规范化的实习岗前培训是必须的。岗前培训内容大致包括医疗文件的规范化书写、无菌操作、体格检查、常见的医疗器械使用、常见的护理操作以及各科室常见的临床技能等。开展规范化的实习岗前培训,可以使学生迅速地适应临床工作。

3.2.3实施实习量化考核

考核是促进学习提高的有效动力,是评价实践教学质量的有效标尺,可将实习量化考核内容分为三部分内容:一般要求、病种要求和技能要求。其中实习病种和临床技能考核是实习量化考核的重点,考核过程可借鉴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的形式进行;或者通过开展实践技能答辩来检验学生对实习病种、临床技能实际掌握程度,同时考察学生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能力的融合情况,通过以上方式可以更好地加强学生临床能力的培养。

3.3深化教学改革,积极申办特色专业

随着普通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成人教育相对处在劣势,积极申报新专业是成人教育发展的出路之一。新专业的申报必须和市场需求紧密结合,结合中医药成人教育特点,调整现有的专业结构,逐渐形成具有地方中医药特色成人学历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成人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需要把握特色性、针对性、提高性、实用性等特点。一是开设与地区区域特色结合的专业。就云南地方而言,可开设藏医学、傣医学、彝医学等有地方特色、有地方市场需求的专业,在促进地方民族医药发展、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二是开设与医药类中等卫生学校、专科学校、职业学院能 够衔接的专业,为学生的继续教育搭建学习平台。三是开设有社会需求的专业,如康复治疗、医学美容等培养技师的专业。

3.4改革教学模式,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混合式教学模式

在成人学习过程中,要从成人学习特点出发,遵循成人学习的规律,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网络教学不再使用传统意义上的教室,取而代之的是虚拟的教学中心,借助于网络,相应的教学资源对外开放,成人学生不用亲自来校学习,可选择适当的时间以自己喜欢的进度学习,改革教学模式,即传统面授教学结合网络教学的混合式教学模式,混合式的教学模式的开展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3.4.1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对于成人学生的学习,要遵循成人学习的规律,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发挥原有专业特色和优势,保证基本教学内容和要求的同时,优化课程体系内容,减少课内学时,扩大学生自主学习学时,通过改进教学方法和引进现代教学手段比如网络教学的方式来补充面授学习的不足。

3.4.2网络教学的有效性、合理性

开展网络教学,网络教学学习资源和教学平台的建设需要反复调研、论证,要保证网络学习资源的合理性、有效性。同时,需要对学生学习过程建立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对网络教学实施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体系,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避免学生网络学习惰性的产生。

3.4.3开发、建设网络精品课程

按照“成人、在职、业余、自学”学习方式的要求,结合中医药成人学生社会阅历丰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特点,进行成教精品课程的开发和建设。精品课程最终通过网络平台向学生开放,精品课程建设需包含自学指导、学生自学网上答疑辅导、主讲教师指导等项目,精品课程的开发和建设将带动我省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

4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