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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

时间:2023-09-19 16:20:27

导语:在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

第1篇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公司全体员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加班的规定如下:

一、加班原则

为保障员工休息的权利,公司严格控制加班。各部门如因需要可安排员工加班。按部门实际情况核定月加班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加班人员。

二、加班审批程序

加班应先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加班表,(申请加班班表内容包括:申请部门、加班日期、申请加班事项、加班人员)经由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表留存财务部门,以作加班费分配凭据。

三、加班费的核定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天=岗位工资/21.75*3

公休日加班费/天=岗位工资/21.75*2

另领导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给予加班费,公休日加班时,不给予加班费。

第2篇

陷阱一、加班变值班

――法律不答应

[案例]张晓是某电信公司机关文员。每逢节假日,公司都安排部分机关文员值班。有的看守公司总值班室电话,负责下情上报、协调下属各营业网点往来业务,处理应急事务等;有的直接在营业厅内办理各项业务。这样的值班几乎每个假日都能轮到1-2天,无任何报酬。而营业网点员工加班费却是2倍或3倍工资,张晓提出应付加班费。得到的回答是,值班不同于加班,公司机关文员值班一律没有加班费。

[分析]值班通常是指公司职员根据单位假日工作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负责单位的行政等方面的指挥领导;加班则是劳动者被单位安排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等劳动工作。两者的界线应当是分明清晰的。本案张晓若在值班时,所从事的工作(如同一线员工加班一样的)直接在营业厅内办理各项业务,实质已经不属于值班,而是名副其实的、从事具体劳动工作的加班。当值班内容名实不符时,应以实为准。张晓可与公司协商,要求按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陷阱二、补休=加班费

――部分违法

[案例]每逢中秋、十一、春节等假日,马晓月所在的酒厂都会事前通知:假日期间,车间职工每人要加班3天。并承诺以在节前、节后闲时,另行安排同等时间或2倍的时间补休作为补偿。即使以平时的2倍时间来补休,许多职工也不愿意,因为谁都想在法定节假日里与家人亲戚、朋友在一起。补休就可以不发加班费?

[分析]该酒厂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依照《劳动法》第44条一款(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依据上述规定,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做补偿;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不能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的,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此,马晓月等职工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企业工会或直接向酒厂老板反映,要求予以更正;并对过去在法定假日加班而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主张300%的工资报酬。如不被接受,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如还不能解决,可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主张自己的权益。

陷阱三、奖金代替加班费

――法律不认

[案例]冯小姐系某科研公司技术员,平日工作中为完成科研技术项目,冯小姐需要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可公司从来没有向她支付任何加班费。该公司一直以来执行一个内部规定:凡为完成科研项目所需加班,无论是平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均无加班费。公司这样规定的理由是,技术人员在完成一个项目任务之后,公司会发给其一定数额的项目奖金,而且奖金数目远远大于加班费。冯小姐则认为,加班支付加班费是法定的,不应与奖金相抵消。奖金可以代替加班费?

[分析]加班费和奖金两者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冯小姐所在公司以发奖金为由,不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奖金与加班费虽然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但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代替。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奖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等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奖励工资和业务提成等。奖金是公司的一种福利政策,不管公司是否支付奖金,如果安排员工加班,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计算加班工资。再说,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范围,而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支付额外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

陷阱四、月工资包括加班费

――浑水摸鱼法不容

[案例]某医院近两年来所招聘的合同制医务人员一律采取月工资包括加班费这一简便的计算方式。新员工虽然有不同意见,可想到就业难也就认了。在该医院做内科医生的王女士工作满一年时,因不满意月工资包括加班费计算方式,主动辞职时提出自己的工资基数、加班两不清,是一笔糊涂账。自己每月(去了补休)实际加班约在20小时之上,而自己的月薪总数为3200元,同岗位其他早来的医生(加班费均另行计算)的基本工资均在3500以上,自己的工资明显不合理。医院以当初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且王女士同意并在合同中签字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表面上看,王女士的月薪包括加班费之约定是明确的,而实际工资基数、加班时间、加班费各是多少,却是一笔糊涂账,这在法律规定当属于约定不清、不明。此种情形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若王女士有证据证明其他同岗位医生月薪(不包括加班费)为3500元,王女士可依据上述“实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要求另行计算加班费。若被拒绝,可通过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陷阱五、约定加班费过低

――法律不允许

[案例]近两年来,刘雪所在的劳动服务公司为节省加班费支出,每每节假日,公司都事先发出通知: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凡愿意加班者,日加班费为平日工资的1.5倍。两年来我共加班约20余个工作日,所得加班费均为150%工资报酬。公司这种对自愿加班的报酬约定合法吗?

[分析]刘雪所在公司为节省加班费开工资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相悖,是一种无效的违法行为,刘雪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加班费。

我国民法一向主张“民事行为自治原则”,既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这种约定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否则,其约定无效。而《劳动法》对节日、假日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分别规定为正常工资的3倍和2倍。对此,刘雪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公司补足节假日加班费。若不成可通过仲裁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六、加班费折算有误

――签字领取后也可反悔

第3篇

(一)目前状况

全国各大媒体频频爆出,某某地区某企业出现劳资纠纷被告上法庭,还有的甚至出现罢工,更甚者出现伤亡事件。归根结底这是因为待遇被忽视和相关制度被歪曲造成的后果,该状况急待扭转。

以某市为例:某市法院在2008年下半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将进入劳动争议案件的“爆炸期”。

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增大。某市法院在2005、2006、2007、2008年1-6月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分别为21325、27284、29778、27642件,其中劳动争议件则分别为2871、5778、6481、10836件(见图.1),分别占全院同期民商事案件数的13.46%、21.18%、21.76%,39.20%(见表1)。

(二)劳动诉讼案件急剧上升的原因

首先,是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调整、银根紧缩、原材料涨价、竞争加剧利润紧缩等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世界范围内经济疲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影响;其次,是产业转型时期暴露的深层劳资矛盾,例如长期以来企业用工不规范而形成的不良劳资关系(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不休息等)所引发的大量劳资纠纷;第三,是劳动监察不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和舆论的不当引导等因素。以上因素的影响还导致了人们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严重误读。

这一数据让人感到非常震撼,在这一个农民工聚集的地区,面对众多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兄弟,国家的法规被误读实在不应该。

二、相关法规支持

《劳动台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该法条结合《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大致规定了以下三层意思:

(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为了保障劳动者劳逸结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技术学习,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完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补充。

当前,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实行劳动者8小时工作制

1994年的劳动法对8小时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规定。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时应参照8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当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该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必须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又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8小时工作制制定了进一步的规定。即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口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3)对加班进行限制性规定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的时间而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

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

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最后,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消耗的劳动量,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完成工作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标准。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其制定的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适当调整劳动定额,但是同样应当以大多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工时内完成的实际数额为限度,不得随意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科学合理的劳动

定额标准的,依据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予以执行。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口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国家相关节假日安排下的工作天数计算

(一)明电[20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1月2、3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二、春节: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21日(星期日)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共3天。(4月3、4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l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5月1、2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五、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l天。

六、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25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七、国庆节:10月l曰至7H放假凋休,共7天。9约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法定假日29天,扣除其中6天周末和8天调休后的净天数为:29-6-8=15(天);2010年有52个周末,双休企业应有52×2=104(天)休息时间,单休企业应有52天的休息时间;周末加之法定节假日:双/单休的企业2010年非工作时间为119天/68天。2010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后,全年工作的时间为:246(双休)、297(单休)天,月工作的时间为:20.5天/月(双休)、24.75天/月(单休)。

(二)明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1日、2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月5、6日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其中4月3日为周末,4月2日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4月30口、5月1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6月4、5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9月10、11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是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其中10月1、2日被凋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法定假日29天,扣除其中9天周末和5天被调休的周末后的净天数为:29-9-5=15(天),2011年有53个周末(其中最后一个周末的周日在2012年),双休企业应有52x2+1=105(天)休息时问,单休企业应有52天休息时间;周末加之法定节假日:双/单休的企业2011年非工作时间为(15+105)120天/(15+52)67天。2011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后,全年工作的时间为:(365-120)245天(双休)、(365-67)298天(单休),月工作的时间为:(245+12)20.4167天/月(双休)、(298+12)24.8333天/月(单休)。

综合2010年和2011年的放假安排,以及国家政策不变化的情况下,2012年法定假日的净天数也应该为15天。又因为2012年为闰年,所以全年总天数为366天,全年有53个周末(其中有一个单周日),所以双休企业应有52x2+1=105(天)为休息时间,单休企业应有53天双休时间;周末加之法定假日后:双/单休的企业2012年非工作时间为(15+105)120天/(15+53)68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全年工作的时间为:(366-120)246天(双休)、(366-68)298天(单休),月工作时间为:(246÷12)20.5天/月(双休)、(298÷12)24.8333天/月(单休)。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资料可得出月平均工作天数的计算公式为:(x-15-y)÷12

式中×代表:全年的天数;y代表周末休息的天数;15为法定假日的天数(不包含周末或被调休的天数);12为月份数。

第4篇

进了职场就如进了黑风寨,怕没有用,躲也躲不了,唯有见招拆招,随机应变才是上策。

“黑风寨”里规矩多

信不信由你,现在想遇到一家管理不那么严格的公司,简直比遇见一条恐龙还难。管理严格不是问题,问题是许多规章制度根本就不合理。

不准请假

有不少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有这一条。这个规定就意味着:你不能生病、不能有私事,如果你一定要生病、一定要有自己的事处理,那也简单――扣除当天的薪水。而有的公司更是苛刻到请假五天以上要被除名。

中午不准休息

中国人向来重视午睡。从学校到工厂到政府机关,午饭后都有一定的休息时间。据国外某机构研究证明,午饭后的小憩对工作效率的提高大有益处。但是公司里很多人已经不能享受到这个待遇。对这一点,资方的借口煞是有理――劳动法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如果中午休息,哪里做得满8小时?!

集体活动不准缺席

为了提高团队凝聚力,增强团队合作精神,很多公司每隔一段时间会举行一次交流活动。活动的内容不外是几人一个小组,爬山、做游戏,吃饭,如果单就活动本身来讲,并没有错,但是绝大多数员工对类似这种集体活动却不胜其烦。为什么?原来,此类活动全是占用员工的正常休息时间,比如周末,有的公司在黄金周期间举行这类活动,无一例外的是任何人都不准请假,违者按旷工论处。

年终抽奖自掏腰包

年终抽奖是近几年才兴起的新花样,而且正逐步成为年终庆功宴的部分。不要以为箱内的奖品只不过是些骗人玩的小玩意,头奖有一家三口新马泰往返机票并附三、五千元的现金、中等的有全套家庭影院,最末等也有一千元的东西可拿。领奖的人自然兴高采烈,但下面的看官里却有笑不起来的人。这笑不起来的人就是各部门的主管,原来所有奖品都是各部门主管在公司要求下,自掏腰包为部下买欢喜。

“黑风寨”里学问多

既然入了职场,面对这么多头疼的问题,绝不能慌了阵脚。最紧要是应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然也未必为每一件小事都闹到法庭上,但是至少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才不至于吃哑巴亏。

公司不按期发工资合理吗?

刘先生到某公司已半年了,可是除了第一个月,他再没有正常领过工资。办理入职手续时,合同上明明写着每月5号领取工资,但公司总是以种种理由延迟工资的发放时间。公司的管理者给刘先生的解释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资要按月支付,只要在一个月之内发放工资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并且声称他们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

刚进入职场的朋友,千万不要把这位管理者的话当真。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劳动法》规定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是指按照固定的日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因为如果设定了一个日期,以后每月都要晚一天的话,时间长了,就会造成劳动者实际少领一个月工资的情况,这就形成了拖欠工资的行为。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劳动部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工资必须按照约定的日期准时发放,遇到法定节假日的时候,应当提前,不能顺延。

节假日加班如何算?

小陈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节假日加班是常事,但公司规定从来是只准调休,根本不提加班费的事。小陈问了几个在其它房地产工作的同学,发现情况和他都差不多。难道公司这么做符合国家规定吗?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属国家法定节假日。黄金周一日到三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只能计发加班费,不能以补休代替,如果是平时休息日安排加班,就可以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资方在法定节假日要求职工加班后安排补休,不发加班费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试用期的社保问题如何解决?

小张最近准备到一家新公司上班。他向资方提出了试用期社保购买的问题,资方未正面答复。这个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一般是劳方不问,资方当然也不会主动提,所以多数人在试用期内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而这个试用期的期限也很微妙,有的公司规定是1个月,有的规定是2个月,有的规定是3个月,那么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相关法规,试用期长短必须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最低工资标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等权益;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双方没签用工合同,就不仅不存在试用期,而且还必须足额发放工资。

女性可否享受带薪产假?

王女士今年已经30岁了,可是到现在也不敢怀孕。因为她的前任就是因为怀孕而被公司炒了鱿鱼。关于这个问题绝不是一个个案,有相当一部分女性因为怀孕生子,被公司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换岗、减薪、不许参与各种职称评定、甚至“炒鱿鱼”!公司当然也有公司的理由,很多女性也选择了沉默,但是女性享受带薪产假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公司单方解雇员工是否要赔偿员工的损失?

王蓉在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师已经1年了,虽然经常需要加班,工作量也很繁重,但是由于薪水可观,王蓉还是坚持做了下来。但是春节过后,公司忽然决定将其调至市场部,而其工资也和市场部其它人一样,实行底薪加提成的办法。王蓉找到部门经理,几经交涉,最后公司给王蓉的答复是――不服从公司安排,予以解雇。后来王蓉才知道公司是嫌给她的工资太高了,才找了这样一个理由。对于王蓉这样的情况,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她的损失呢?

相关法规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黑风寨”里生存学

进入职场,除了应对公司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还有最关键的一个方面,需要全力应对,那就是老板、上司和同事。人非圣贤,总会有犯错的时候;人又无三头六臂,总有做事不周全的时候,与上司、同事有矛盾是很正常的事,此时唯有化悲愤为力量,不断提升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尤其是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理智处理各种问题。

八卦公/婆

八卦是天性,不仅女人八卦,男人也八卦。而职场无疑是将八卦发扬光大的最佳处所,一件小事通过中央空调的冷气槽,很快可以传到每个人的耳里。老板的情人长得什么样子,上司的脸又被老婆抓破了,王小姐昨晚和一个陌生男人在街上有亲密行为,张先生又在黑皮鞋里穿了那双白袜子……八卦可以当做茶余饭后的娱乐,但是一旦它成为生活的主旋律,你就要注意了,事非越搬越多、越多越错,此时的八卦不但会使你得罪上司和同事,更有可能危害到你的事业前途,杀伤力无可估计。

应对方法:慎言。你不希望上司或同事知道的事,最好就不要说出口。同理,对别人不想说的事,你最好也三缄其口,不问不闻。

“擦鞋”师傅

“擦鞋”不知是否是中国的传统,现阶段大有发扬光大的趋势。每一个办公室都少不了这样一个角色,“擦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几乎每个“擦鞋”师傅同时也是搬弄是非的小人,怎么这种人越来越有何绅的影子?防也防不住,但碍于得到老板的恩宠,真是一点办法也没有。

应对方法:对付公司内部的小人,实在是比对付竞争对手还要辛苦。对这种人要以礼相待,保持适当距离,在这种人面前少说话多做事是上策。

咸猪手

第5篇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2、公司辞员工与员工主动辞职有什么区别?

    辞退与辞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经济补偿方面有所不同。

    辞退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违法引起的,则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是单位非法辞退职工,则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公司辞退,可以享受失业金;主动辞职不能享受。

    3、试用期未满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与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确立,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依法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落实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如何计算加班费?加班费能否代替劳动者的休息权?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5、最低工资保障怎么理解?

    1、各地给与最低工资保障的标准不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6篇

船员海上工作与陆上工作最主要的区别即在于船员工作、生活和休息的场所具有一致性,即使是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船员也不能完全脱离工作环境。海上航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当船舶无论何时遇有紧急情形时,船员都要立即投入到工作中去,这是船员应履行的义务,也是船舶正常航行与安全的保障。但是,船员工作的这一特殊性并不表示船员在船上的工作时间就可以无限制地增加。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是专门针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国际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参加国,并参加了经1995年修正的STCW公约。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明确了参与值班的船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小时内至少有10小时的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小时,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

带薪休假是“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是国家给予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享有的一种社会福利。对于船员而言,带薪休假除了可以起到缓解劳动疲劳,释放工作压力的作用外,最主要的是可以回归家庭与社会的大环境中去,得到身心的修养。因此,从船员的工作性质考虑,对于船员的带薪休假进行特殊规定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采用。

我国《劳动法》在第45条中也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办法》中亦强调关于船员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适用《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船员条例》第30条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从内容上来看,《船员条例》中的规定要比《办法》中的规定更加详细。

因此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船员作为劳动者,其带薪休假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第7篇

小李2010年6月初入职珠海某公司担任设计师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李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2013年3月1日,小李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交接过程中,双方对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小李向当地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补偿等。庭审中,公司最后同意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公司提交最近两年的考勤表,考勤表上显示小李每年在春节期间除法定假期外都会多休息10天,这10天公司也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工资,因此小李已经休了年假。小李称,这10天假期是其向公司申请的事假并非年休假。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庭审合议最终没有支持小李的诉请。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该公司未依法为小李缴纳社保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小李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小李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而根据该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考勤表显示小李每年在春节期间除法定假期外还多休息了10天,且这10天公司是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的(即是有薪的),这项证据就足以表明公司安排小李休年假,而根据现行的司法实践,企业算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龄一般是以本企业内的来算(以前企业就业情况一般很难或无从考究),小李2010年入职该公司,至今还工作未满5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最多只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而公司给予了他10天的带薪休假,如果该公司制度里没有特别规定,这实际上所安排的带薪休假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是完全合法的。因此,如果这个考勤表证据真实可信,小李要求该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是不合理的,应不予支持。

案例延伸解读: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条件限制及抵消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若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有条件限制的,另外带薪年休假与其他假期可抵消或合并使用。

一、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1.必须是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务关系的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2.需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才可享受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的确定,可以是在同一单位也可为不同用人单位。

二、带薪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及抵销:

1.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关系:国家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法定休假日指新年、春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年休假与寒暑假的关系:(1)如果职工享受的寒暑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2)如果职工享受的寒暑假期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3.年休假与事假的关系:(1)职工如果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没扣发工资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在年度内又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也未扣发工资的,那么就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2)职工如果事假累计不足20天,或者虽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但单位扣发工资的,就应该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年休假与病假的关系:(1)累计工作1(含)-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10(含)-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20(含)年以上的职工,累计工作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病假情形的,那么就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2)累计病假天数低于上述规定的,可享受年休假。

第8篇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的期限自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止(其中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为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任务需要及乙方岗位意向,安排乙方担任,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在征求乙方意见的情况下,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工作时间按甲方相关考勤管理规定、制度执行,甲方根据单位有关规定及乙方实际情况安排工作时间。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根据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及甲乙双方协商的工资待遇,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元人民币每月。同时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为乙方定期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甲方应根据国家、政府府和单位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乙方工资。

3、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食宿条件,并确保乙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若乙方感到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威胁,乙方有权自行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若未能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甲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给予乙方应有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合理管理和教育。

3、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的,原合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3、经聘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的害公司名誉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七条培训及外派学习

经甲、乙双协商同意,由甲方出资外聘师资培训和派出学习的乙方,须为甲方服务1-3年,双方可就培训及外派学习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服务期限未满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赔偿甲方为乙方出资培训、外派学习的费用。

第八条商业秘密

1、乙方为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时,甲乙双方终止合同或乙方解除合同前一个月内,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动而调整。

2、掌握商业秘密的乙方离职后,同意在3个月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乙方未按此约定执行,甲方将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3、乙方在合同期内及离职3个月内,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及甲方所拥有的一切资料。如有违反,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九条违反和解除和聘用合的经济补偿

1、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当月工资标准增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给乙方。

2、乙方因用人单位救灾未按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十条离职手续

1、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并向甲方人事部提供书面的有相关人员签字的移交清单,人事部凭移交清单及当月结算工资并办理正式离职手续。

2、乙方因合同终止不再续约的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应按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如本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将按照国家及本单位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时,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若本合同中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应规定相冲突,那么此条无效,处理意见以《劳动法》为准。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

地址:地址:

第9篇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安服务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范方案》,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并按照乙方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员进行管理,依据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安全防范任务,承担相应的保安服务责任。

第二条:甲方责任

1、 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办公桌椅、通信联络工具,组织训练学习的场所等。

2、 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答复和改进。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3、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三条:乙方责任

1、 乙方指派4名保安员负责甲方的安全护卫工作。

2、 保安员应严格履行《安全防范方案》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4、 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予以处理。

5、 选派的保安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

6、 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及基本保安装备,并负责保安员的工资。

7、 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四条: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就保安服务费计算约定为两部分:

1、 甲方直接为乙方保安员提供伙食、住宿、水电费用的方式作为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一部分。如果提供,则伙食、住宿、水电之总和不应底于肆百元。

2、 在第四条第一款的基础上,甲方还应支付人民币每人每月2000元,合计为每月捌千元整。

3、 甲方应在当月十五日前以银行托收转帐支票服务费。

第五条:合同期限 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本合同自2011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1、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2、 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作为违 约赔偿金。

3、 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 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由此造成的对保安员和其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负责。

5、 依据本合同,经公安机关确定是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经济损失不包含甲方现金、珠宝、有价证券、商业资料及其它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 甲方追究乙方保安工作失职的赔偿责任,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的赔偿责任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定,但甲方的经济损失小于人民币3万元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责任。乙方须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的30日内支付赔偿金。在赔偿责任确定前,甲方不得擅自扣减保安服务费。

2、 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安服务合同范文2

聘用单位( 甲方 ):

受聘单位( 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 , 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服务内容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 , 对双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 , 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 防止侵害甲方财产安全 , 维护甲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条: 乙方所派遣保安员的具体执勤岗位、职责范围和勤务安排 , 由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聘用保安员数量、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第三条: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 名。

第四条: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服务地点在: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

第六条: 保安员实行六小时工作制 ( 不含节假日 ), 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 每月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甲方需要保安员加班 , 一般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规定 , 并依法支付加班加时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第七条: 按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 享受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 确保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 , 不得随意延迟时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甲方应保证保安员带薪年休假。如果由于甲方聘请保安员人数不足确实需要补人 ( 替班 ), 甲方应另付应补人数的费用。

四、服务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第八条: 保安员服务费每人每月 元 , 人每月合计 元(大写: 人民币 ),其中,人员工资等每人每月 元,服务费 元。

第九条: 保安服务费实行 预付制。支付日期 。

第十条: 节假日和加班时工资的支付标准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月底结算 , 甲方于次月五日前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保安员的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费每人 元 , 人合计 元 ( 大写:人民币 ) 每年首次支付服务费时付清当年保险费 , 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 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遇有特殊情况 , 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工作的 , 由此造成人员伤亡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 其经济赔偿不在本条第一款保险赔付范围内。

第十二条: 甲方服务地点在五环以外的 , 甲方向乙方支付交通补助费每人每月 元 ,每月合计 元 ( 大写: 人民币 )。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 , 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

第十四条: 因乙方保安员失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 ,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要求赔偿。乙方保安员是否失职 , 由甲乙双方确认 , 并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甲方应为保安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 提供保安员的食宿。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提供食宿的 , 应支付每人每月食宿 元, 人合计每月 元 ( 大写: 人民币 )。

第十六条: 甲方应尊重保安员的工作 , 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甲方负责处理保安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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