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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市场观,是指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诸如市场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其有效的运行需要什么样产权制度前提、有什么经济社会代价等有关市场的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和观点。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这些问题的观点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有着深刻的分歧。他们的思想揭示并弥补了主流经济学市场观许多重要的局限性或不足,有助于人们对市场获得更为完整、深入、科学的认识。
一、市场是一种制度
“市场并不像它表面上所显示的那样,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对“市场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买卖双方自由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地方,是价格存在并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地方。如马歇尔认为,“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并不是指任何一个特定的货物交易场所,而是指地区的全部,在这个地区中,买主和卖主彼此之间的往来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价格有迅速相等的趋势”。②斯蒂格勒也认为,“市场是一个区域,在其中一种商品的价格是趋于一致”。③普瑞尔指出,市场是“(1)买者和卖者碰面议定商品和劳务交换的过程,(2)价格存在的地方,(3)价格受到供求力影响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地区”、“区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确定的空间,也包括无形不确定的空间。④在逻辑上,价格的存在是由供求关系决定,是买卖双方在自由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必然伴生的现象。所以,对西方主流经济学来说,买卖双方对商品或劳务进行自由交易的行为是“市场”的根本。只要存在着关于某种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着关于该物品的市场的存在。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的看法与主流经济学有明显的不同。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所说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个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时才会普遍存在和有效地进行的现象。科斯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⑤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市场意味着一系列运作规则,“个人行为恰好是在这些规则之下在市场中产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自由交易行为并不是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是使此种行为能够有效进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则和规定”的“法律体系”。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他们把“市场”看作是一种“社会安排”或一种“制度”。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个社会体系视为依靠技术、法规或习惯对稀缺资源使用导致的冲突的解决方案”,市场只是人类所曾采取的许多“解决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种⑦。张五常说,“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市场被创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鲁博顿和瑞切特说,“市场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进行反复交易(与个体之间的零星交易相对应)的社会安排,‘市场’这个组织由一系列的制度规则(一种制度)和人构成,人们创造了这些规则并将它运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潜在交易者的产权分配并对这些产权如何使用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目标是使“绝大多数潜在交易方有机会参与竞争”,⑩并“有效地组织交易”。
总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价格机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们所看到的买卖双方自由地确定交换物品的价格和数量的过程或行为,只是在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社会安排”或“法则和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普遍性存在的现象,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市场”所力图促进的东西。
二、市场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
由于主流经济学把市场归结为人们自由自愿的交换行为,所以,对他们来说,自由交换行为的发生,即意味着市场的产生。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导致交换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作为人类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二是分工;三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在西方经济学家的观念中,无论是斯密说的交换倾向,还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经济行为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还是“分工”,都不是由人们可识辨的外在于个人的人为的有形强制行为的结果,而是自然或基于个人理性而自发生成的。把交易行为的发生或市场的产生归因于这些自发性或自然生成的有关人性或经济的事实表明,在主流经济学里,市场被看作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稀缺性所必然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它是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产生存在的。阿尔钦指出,经济资源的稀缺性“阻碍了每个个人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它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通称为竞争。因为,按照定义,既然没有办法消除竞争,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在于:为了解决利益冲突,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竞争形式。”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人类为解决这种“利益冲突”而“作的安排包揽了人类经验的全部范围,包括战争、罢工、选举、宗教权威、法律仲裁、交换和投机。每一个社会都采用过这些方法。社会组织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强调的解决与资源稀缺相联系的问题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这里的“交换”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因此显然不是主要指行为,而是指人们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为他人拥有的财物的制度,即其所说的市场制度。
由于在历史上或在现实中,人类还常用许多非市场手段如战争、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来解决经济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他们强调,人们选择市场作为解决因资源稀缺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冲突的一种社会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理所当然”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主要依靠市场来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自由交换要成为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行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权力来加以补充”,需要得到“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因此,“没有政府的协助是不行的”。
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用于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经济问题即由于稀缺资源使用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强调它需要公共权力的“补充”表明,在新制度经济学派看来,市场不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而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因此是基于集体理性人为建构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这一点在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三、市场是确保稀缺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实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对于主流经济学家来说,要对为什么市场会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就需要对他们赖于解释的市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对于人类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换这个倾向”,斯密本人和后来的经济学家都没有予以解释或证明,也是难以证明的。分工的程度与市场范围是相互依赖的,所以人们根本就不可能独立于市场对其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人类经济行为遵循“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只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西方经济学家至今都没能对该假设的普遍存在性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所以,总的来说,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里,还没有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给予合理的理论解释。
由于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的制度安排的一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就从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较的角度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经济学的解释。他们认为,之所以是市场而不是“战争”等其他手段成了人类社会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为总的来说,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能确保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率。
德姆塞茨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一组界定行为的原则,它规定了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而具体规定“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与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他说,“依靠暴力进行竞争一般不受称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许使用暴力,就看不清这种竞争的前提,即无法估计其净收益了”。而在市场上“通过‘自愿’谈判进行的竞争”之所以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就是因为它“提供了权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术手段,同样还提供了排除造成净损失的手段”,[23]即“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这就使得它“要比通过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竞争,更能为社会增加实际财富”。德姆塞茨还认为,如果不经过市场协调就使用民主政治体制的集体决策或法庭裁定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就无法得到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所揭示的为确保经济的高效运行所需要的信息,这样“不管它们采用哪一种效率标准,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痒’,还很容易错判”,导致比市场更低的效率。总之,在他看来,“恰恰是由于要掌握这些关于效率的先决性条件过于困难,才使得通过自由市场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方式成为一种很实用的方法”。
张五常指出,市场上的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知识和资源使用的知识”,而“合约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又“降低了执行合约的成本”,这样就“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他还认为,市场价格是“唯一已知的几乎不导致或完全不导致租金消散的标准”,[27]所以在他看来,“一般来说,管理决策是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作出的决策。当价格信息引导从事的每一种活动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必然减少”。因此张五常认为,正是由于实施自由市场制度社会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场制度的社会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经济生产力,才使得市场能广泛地拓展到原来排斥市场的国家。
很明显,德姆塞茨和张五常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从市场更能促进经济效率或生产力的角度来解释,而后者则是从市场更能节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但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来说,所有的经济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经济制度的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这表明,他们二者的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场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为根据来解释市场的普遍存在性。这种解释也进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市场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选择的基础。
四、结语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制度主义市场观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观有深刻的差异。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新制度主义市场观是一种新的市场观。在笔者看来,无论从推进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来说,还是从现在还没有建立起能够确保经济持续有效运行的稳定均衡制度的社会来说,这种新市场观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综合起来,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
其一,它强调市场存在的制度基础,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自由交易并不像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所暗示的那样是仅仅依赖个人理性就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的行为,它需要某种特定经济制度的支持,好的市场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完全自发的秩序,它包含并体现着某种人为的秩序,它需要建构理性主义的努力。
其二,它指出市场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这一性质,有助于人们认识到,一个社会选择市场,首先并不是由于市场拥有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那些美好的性质,而是因为该社会存在着需靠它来解决的由于资源稀缺所导致的无法消除的使用冲突。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以自由交易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所需要——但为他人所拥有的物品的市场行为,首先并不是如正统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是一种个人自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强制的行为。
其三,它较为深刻地阐明了市场在确保经济的普遍效率方面所具有的为其他任何社会制度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之所在,弥补了主流经济学的不足,有助于人们更为充分地认识到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选择市场经济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和必然性。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发展经济学 变化
1 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在方法论上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新制度经济学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对传统的发展经济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人们在对新制度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论文的详细考察中发现,“其研究方法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仅仅研究现实的经济现象,不仅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条件也要符合现实;二是注重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重视归纳,但不排除演绎;三是从边际上入手”。诺斯也强调:“历史至关重要……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定的,过去只有在被视为一个制度演进的历程时才可以理解。”这对后来运用新制度分析方法研究发展问题的学者产生了深远地影响。传统经济发展理论特别是新古典理论“被过度概括模型的危险……(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对启发式研究如何在特定环境适时并安置可变物进行详细说明而得到避免”。在现实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制度分析可允许我们“穿透”社会事实而不是远离事实的分析模式来对发展问题予以说明。同时,通过“跨文化的启发式研究”得到大量的个案积累,也“应该产生对不同的社会和文明内在的行动倾向理解水平”。
事实上,不同国别发展绩效的差异,只用正式制度安排往往并不能做出有效的解释,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许多情况下对发展绩效会有更大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个案研究方法的采用正是源于其对不同时空中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初始条件具有的较大异质性和特殊性的深刻洞见。新古典主义的约束条件根本不足以表达这诸多的复杂性。传统的发展经济学是在偏好既定的假定下将对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文化、意识形态等制度因素给排除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不仅克服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过度简单化倾向,而且还克服了其把经济理论置于抽象时空的。
早期发展经济学家也曾就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进行过个案研究,但由于其主要是从总体上来把握有关变量,因而充其量只是一些粗糙的描述和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倡导方法论个人主义,认为“对社会单位的分析必须从具体成员的地位和行动开始”,“‘社会’、‘人民’、‘企业’或‘政党’不是再被认为是‘一个像个人一样行动的集体’”。市场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行动情况中的角色既面临约束也面临机会,约束和机会的存在依靠各种结构的环境所组成的要素之中”。对特定环境下个体行为的重视有可能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建立坚实的微观基础,克服结构主义微观基础建构不力的缺陷和新古典主义过于抽象的不足。
虽然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在引入制度作为分析对象的前提下,基本保留了新古典主义方法的“内核”,具有与新古典主义一样的静态和比较静态的分析特征。但是,以诺斯和福格尔为代表的新经济史学派,则通过对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历史的考察,更具有动态特征。避免了新古典方法将静态方法用于分析发展这一动态问题的窘境。
2 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在发展的决定因素上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反贫困首先始于对制约发展因素的探讨。所以对发展决定因素的求索一直是发展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之一。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发展经济学家依据哈罗德—多马模型和罗斯托的“起飞理论”,认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资本形成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和决定因素,形成了过分强调资本形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唯资本论”。根据这种理论,发展中国家贫困的根源在于资本稀缺。纳克斯提出贫困恶性循环理论和纳尔逊提出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则进一步展示了资本不足与发展停滞的恶性互动关系。
但“唯资本论”忽视了这样的事实,即在发展中国家资本不足的同时,广泛地存在着资本低效配置和资本浪费现象。正如麦金农所指出的,“在所谓资本匮乏并且某些特定部门遭受供给瓶颈限制的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却是过剩的未充分利用的工厂和设备。”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作用。制度至关重要。”这充分说明,资本不足不是阻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根本原因,而恰恰是欠发达的结果。阻碍发展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制度缺陷。不少落后国家寻租盛行,不仅使生产经营者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动力消失,而且还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
增加了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所有这些方面无疑大大削弱了国民经济的内在实力,并且使得发展经济急需的投资或者难以形成或者投资方向和结构受到严重扭曲。
在猛烈抨击“国家控制教条”中起家的新古典主义,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的“政府失灵”,正是“看得见的脚”对“看不见的手”的践踏应该对糟糕的经济绩效负责。只要政府放弃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让经济系统“获得正确的价格”,市场机制会自动地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静态的最优必将最终转化为有效率的动态经济发展。而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基础的科斯定理告诉我们:交易是市场的前提。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里,没有适当的制度,任何有意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可能的。奥尔森也明确指出,兴盛的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那些能够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没有这些制度,也就没有人会积极地储蓄和投资。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则开门见山地指出: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因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的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
3 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在发展政策上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发展中国家存在结构刚性和资本短缺的结构主义的自然主张是,利用国家的力量扭曲资源价格进行资本积累,组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平衡或有选择的大规模投资,以期借此走出贫困陷阱。新古典主义则认为,只要政府“使一切自由化,使一切私有化,然后呆在一边”,经济就能自然地得到发展。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系统。因为:①制度通过确定明确的规则,增加了资源的可得性,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而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市场更好的运行;②制度通过明确界定产权,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鼓励了创新和企业家的出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③制度通过建立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扩大了人类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选择机会,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发展的内涵。
特定制度的出现与否取决于对它的需求和供给,公共选择理论和“诺斯悖论”却向我们昭示:政府一方面可能通过安排激励系统来刺激经济增长,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因为统治者的偏好、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等因素而导致政府维持低效率的制度安排。有鉴于此,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促进发展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重于一切。而有效率制度安排的出现要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共同作用,特别是对政府要施加严格的限制,即建立一个受限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破除了结构主义“政府万能”和新古典主义“市场万能”的幻想,为发展经济学的政策研究和取向提供了更为现实的视角。
首先,新制度经济学案例教学有利于深化教学内容。在教学中,通过从实际生活中选取与教材内容相关的案例,使学生能够更加深刻的理解“制度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形成教材中的原理与实践中的案例统一的教学内容结构,突出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使教学更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第二,新制度经济学案例教学有利于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制度创新”需要作为主体的人,凸显制度创新对经济重要性的课程更需要作为主体的学生,只有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通过案例教学使很多学生感到真正学到了知识。第三,新制度经济学案例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该课程涉及的制度演进和制度变迁,要求学生直接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评价,因此每一个学生都想抓住机会发表自己的见解,显示自己的才能,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就会得到提高,对于制度的认识也将更加深刻。第四,新制度经济学案例教学能增强课程教学效果。每次制度设计案例讨论,都需要学生认真阅读案例的背景资料,认真思考、分析、着手准备讨论发言稿,有的学生为了给自己的观点找旁证,利用课余时间到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这在传统教学中是很难见到的,从而增强了教学效果。最后,新制度经济学案例教学有利于教学相长和师生互动通过师生的互动,教师不再是“一言课”的灌输者,而是引导者。学生也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制度与经济研究领域的主动参与者,他们可以动脑筋,可以大胆求异,质疑探索,形成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小组之间的多向交流与互动,实现教学相长,知识同步,思维共振,情感共鸣。
二、相关实践活动综述
新制度经济学案例教学在组织方式、实施的一般步骤、案例类型及教学模式等方面,国内外已经有部分研究,但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当前关于案例类型及教学模式的研究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特殊教育领域,案例教学实施的研究与实践还相当缺乏。一是以往新制度经济学案例类型及其教学模式研究不够完善。虽然有学者在实践中概括出了部分案例类型及其教学模式,但其并没有阐明这样分类的标准,也没有阐明各类型案例教学模式的理论依据及其相应的实施策略,它们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令人难以信服,在具体运用这些模式时也会出现许多难以理解的问题。二是以往新制度经济学案例教学的研究不足。案例教学的研究不多,特别是能够将教学与实践系统性结合的案例较少,这为我院开展案例教学研究增加一定难度。三是以往新制度经济学案例开发与整理相对缺乏。开发案例是进行课堂案例教学的前提。目前案例收集与开发不够全面和系统,特别是能够具备阶梯性、全面性、系统性的案例明显不足。
三、研究及实践目标与内容
新制度经济学案例教学研究与实践的目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新制度经济学案例教学案例库的编写工作。案例教学的基础是案例库的编写。在以往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已经完成了部分课程章节的案例甄选、讨论题目、讨论形式以及拓展方向的工作。下面的工作就是在既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加阶梯化、全面化和系统化。二是完善新制度经济学案例教学的课堂案例教学工作。通过运用传统讲授与案例教学两种方法的有机结合可发挥交融互补的作用。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课堂讨论即可水到渠成。由于学生真正参与教学活动中,并充分进行了思考,能够更深刻理解理论问题的精髓,也能发现自己的不足,使今后的学习有针对性。应用这种方法,课前教师、学生的充分准备是个大前提。三是完成新制度经济学案例教学研究报告的撰写工作。通过案例教学案例库的编写以及案例教学课堂教学工作后,将新制度经济学案例教学的成果,经验和不足,以及未来需要努力的方向通过研究报告的形式体现出来,为今后的进一步研究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引言
《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2005年以前,我国公办高校向银行贷款总额在1,500亿元至2,000亿元之间。时至今日,全国仅72所部属院校负债总额为360亿元,平均每所高校负债5亿元。保守估计下,高校负债总额至少有4,500亿元。高校债务过重的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作为非赢利单位的高校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而向银行盲目举债必然会带来种种问题。到2008年,全国进入了高校偿债的高峰期,迫使矛盾进一步浮出水面。
为何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会背上如此沉重的债务负担,以至于引发人们关于高校破产的担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学校的原因,也有银行和政府方面的原因;既有表面上的投机行为的原因,也有深层次的体制方面的原因。目前,研究高校负债的相关文献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是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描述分析高校负债的原因、现状以及高校、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另一类主要从财务和会计的角度出发解析高校负债,关注如何防范高校负债形成的财务风险。高校如此大面积负债可以说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教育现象,如果从制度这个层面对高校负债作解析,可能更能接触到问题的核心。而新制度经济学恰好为此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
二、高校债务危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罗纳德・哈里・科斯于1937年发表被认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企业的性质》算起,新制度经济学到今年刚好有70年的历史。所谓新制度经济学,引用科斯的话,就是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问题。目前,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已形成交易费用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委托-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新经济学史等几个支流。在70年的发展过程中,经过诺斯、威廉姆森、德姆塞茨等优秀经济学家的努力,新制度经济学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一)高校负债的原因是特殊的委托-问题滥化的结果。委托-问题的研究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占有地位。詹森和买麦克林认为,委托-关系是这样一种明显或隐含的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即人)为其提供服务,并授予某些决策权,委托人根据人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而普拉特和泽克豪瑟认为,只要一个人依赖另一个人行动,那么委托-关系就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一方是人,受影响的一方为委托人。显然,委托-的双方可以是地主与佃农、股东与经理、病人与医生,等等。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家囤于特定经济环境产生的视角,主要研究公司内部的委托-关系。但是,依据上述定义,社会主义国家中中央政府与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也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高校负债问题的产生正是这种特殊的委托-关系产生问题滥化的结果。
一般认为,由于委托方和方的效用最大化函数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委托-问题便产生了。在高校负债这个具体的问题中也是如此,不过要更复杂一些。如前所述,可以把中央政府和高校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看成是委托-关系的两方。同理,中央政府和银行负责人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决策者都可以看成是委托-关系的两方。具体到高校举债这个问题上,高校、银行以及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效用最大化函数是不一致的。高校举债扩大规模或者兴建大学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甚至提升城市形象。比如,吉林大学在合并几所重点院校之后,排名陡然上升,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有的地方政府鼓励甚至强迫高校向银行贷款,银行有地方政府担保,乐于发放贷款,而有了贷款,高校就能改善自身基础设施,提升自己的竞争力。综上所述,数目巨大的呆账和死账出现了,而这显然不是中央政府所愿意看到的。
同时,与西方传统的公司委托-问题相比,高校负债所体现出来的委托-问题还存在缺乏监督的特点。在完备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委托方在公司内部可以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方进行监督。而在外部,由于信息完全自由流通,出于个人信誉方面的考虑,方会自觉努力和委托方的效用函数保持一致。但是,在高校负债这个问题中,对于相关各方行为的监督从内到外都是缺失的。这样,高校、银行和地方政府三个方结成一个利益同盟和中央政府这个委托方进行博弈,在信息不对称和相关监管机制缺位的情况下,高校的款越贷越多,越贷越成问题。
(二)高校负债的核心问题是产权问题。清晰的产权能保证资源配置的高效性,而高校负债的深层原因正是由于产权不明晰,解决问题也应该从产权着手。产权的明晰性包括两个方面:产权主体的明确性和唯一性。高校的国有资产也好,银行的国有资产也好,产权主体是明确的,但却不是唯一的,这是造成高校负债问题的最深层次原因。高校从银行所贷的款项,既是银行的,又是国家的;公立高校的应还贷款还是得由国有资产负担。这样,转了一个圈,高校的贷款就成了既是银行的,也是高校的。所以,即使高校还不上债,不少人也不担心:负债只不过是钱从国家的左手转到右手罢了,国家不会让学校破产的。
产权明晰是国企改革喊了多年的口号,国企可以通过股权改革来实现产权主体的唯一性,做到产权主体明确性和唯一性的结合。但是,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质,股权改革对高校是行不通的。要真正做到产权明晰,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可行的方法是对高校甚至银行的产权进行分割和限制。
与传统的产权观不同,新制度经济学产权学家更注重于界定依附于物品之上不同的人们所拥有的不同权利。德姆塞茨这样定义产权:产权就是界定人们如何获利或损害他人的权益,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补偿的规则。阿尔钦则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权利。由于物品属性的多样性和人们在使用物品时的能力和目标不同,产权是一束权利,是关于财产各种权利的一种权利结构体系。
既然产权是一束权利,那么产权就是可以分割的。产权分割的含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可以同时拥有同一资产的不同属性。说起来可能比较抽象,以下举一个产权分割的例子。阿尔钦曾这样形象地描述土地产权被分割的情况:在同一时间里,对于同一块土地,A可能拥有耕种土地的权利,B可能拥有徒步穿越它的权利,C也许被允许在上面倒垃圾,D的权利是驾飞机穿越,E则拥有是否允许邻里使用工具时发出震动的权利,等等。同时,由于同一物品的产权被分割为不同的主体所有,相互之间可能产生冲突,为保护正当的产权,所以有必要对产权实施限制。
具体而言,高校求贷的权利和银行放贷的权利都是各自占有国有资产产权束中的一部分(如果产权束分的够详尽的话)。在高校负债这个问题上,借的一方无视自身的偿债能力盲目求贷,贷的一方明知对方无力偿还仍把款项贷出,这等于求贷和放贷的权利被放大和滥用,使得国家这个产权联合拥有者的正当权利受损。对高校和银行合理产权的分割和限制,说到底就是国家对高校和银行这拥有的不正当产权进行压制,最终形成合理的权利结构体系。即:高校有为了自身正常发展而合理举债的权利;银行有通过放贷而盈利的权利;同时,国家有国有资产免受流失的权利。当然,具体的实践则需要相关的审核、监管机构以及法律制度来帮助完成。
简而言之,就是要理清高校、银行以及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做到产权主体明确性和唯一性的统一,尽可能地使产权明晰,进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三)解决高校负债问题应警惕“制度依赖”。“制度依赖”这一概念由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诺斯提出,用来描述制度运行过程中自我强化的机制。诺斯认为,由于设计新制度的成本、学习效应、协调效应和适应性预期这些因素,会使制度自我强化。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沿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如果处理的不好,它们还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下。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种路径(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就有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
产权改革能从制度上抑制高校负债问题泛滥。但是还债问题就在眼前,刻不容缓。当下的问题是,这笔巨款该由谁来埋单。早在2004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提出“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这样,高校就要自己承担债务,考虑到高校总体负债的数额和高校本身作为非赢利单位的性质,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虽然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的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法规出台,但政府出面干预却是定局。值得关注的是,政府将以何种态度以及立场来对待这个问题,会不会出现路径依赖?
正如诺斯所说:“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政府现在所做的选择也必将影响事态未来的发展。现在正处于穷则思变的转折点,求变才是正道。如果沿袭旧有的相关体制走下去,形成路径依赖,甚至使制度锁定在无效率的状态下,那么势必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国家在相关政策和法规上进行考量时,应该警惕“路径依赖”。
【关键词]马克思;新制度经济学;人的本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
与西方经济学一样,关于人的本质和人的行动方式的理解也是马克思经济学的逻辑基础, “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但现在国内所进行的马克思经济学或经济学研究却往往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理论前提,而许多对马克思持批评态度的西方经济学家注意到了马克思经济学的人学基础,却简单地将马克思经济学视野中的“人”理解为只具有抽象的阶级属性的人。例如,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思就认为,马克思关于长期社会制度变迁的理论“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才能得以实现”,由此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未能解释问题的全部”。。这不能不说是对马克思思想的一种曲解。因此,对马克思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本质与人的行为”的思想进行界定与区分,是我们准确把握两大经济学说体系理论区别的关键所在。
一、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具体思想内涵
马克思对人的本质和人的自由的理解,与科学实践概念的提出密切相关。1845年春天诞生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标志着马克思哲学逻辑内部矛盾的一种科学解决。在新历史观中,马克思指出,一切生产实践都是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如果说自然界的人化生成意味实现人的自由的自然界限被不断突破的话,人们借以进行物质改造的社会形式则是制约着人的自由的社会界限,狭隘的社会交往方式是市民社会个人盲目异在的根本原因。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对“社会关系”的外延作了具体说明,“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并指出包括生活资料、劳动工具和原料在内的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个人“互相交换其活动和参与共同生产的条件”。。个人作为人的本质的实现程度,个人获得自由的相对空间,取决于他对社会关系具体的、历史的占有程度。因此。 “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如何行动,个人的利益满足和自由实现程度,取决于他在具体的社会交往关系中的地位,取决于他对社会财富的占有方式和占有程度。“社会关系的总和”是“物的和个体的活动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
具体而言,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论断,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涵。
第一,实践是人的本质的首要特征。生产劳动实践活动又是以分工、协作等社会化形式进行的,现实的个人究竟以何种方式参与社会,取决于个人对物质资料的占有方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关系。现实中的每一具体的、有差异的个人都有各自不同的财富占有状况、交往对象、政治资源、伦理情感等等,从个人占有的这些“社会关系的总和”可以看出他或她是怎样的一个人,体现出其具体的本质规定性。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具体的个人是“许多规定的综合”、是“多样性的统一”。
第二,在构成具体个人的多元规定性中,个人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居于核心地位,决定着他的其他方面属性。“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么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
第三,具体的人的本质和人的行为方式具有社会历史性特点。每一个人“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0都是在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方式中获得的,个人在社会关系占有上的差异性又直接表现为每一个人的局限性,它既是个人活动的实现条件,也是个人活动的客观界限,它规定了个人活动的具体方式和个人获得自由的相对空间。“生活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交往形式是在这些束缚和界限的范围内运动着的。”个人所占有的社会关系总和成为规定个人活动的约束条件,决定了他或她行动的特点和方式。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然而,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由于技术分工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分割,每一个人都被局限于狭隘的社会关系结构之中,因此,人的行为受到他或她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结构的制约,带有特定社会关系结构的特点;并且,分立还造成个人的生产、消费等经济行为失去了直接的社会性,因而还需要在社会交换关系中确证这种社会性,人的这一行为目的对于我们理解马克思经济学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二、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本质”的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本质与人的行为特点的理论解释是对西方经济学理性主义传统中相关思想的延承与发展。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提出了系统的“经济人”假定。亚当·斯密认为,“经济人”具有两个基本属性:一个是自利性,即时刻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努力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二是完全理性,即能够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最充分地掌握关于自我和社会的完整信息,并能够准确找到实现自我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最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亚当·斯密进而提出著名的“看不见的手”,说明在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下,恰恰是追逐私利个人完全理性的充分张扬,使得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走向一致。“看不见的手”的经济学意蕴在于:自由市场中社会福利最为缺失的环节同时也是最能使个人获得最大私利的环节,因此,个人的逐利努力会自发实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有序合理配置,在实现私人利益的同时也使社会福利获得增进。可见,“看不见的手”作用机制的有效性是以“经济人”假定为前提的,“经济人”假定设定了古典甚至是新古典经济学规范分析的前提,从而开启了经济学研究的大门。“经济人”假定在方法论上的变化使新古典经济学获得了一个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前提。通过“经济人”假定,经济学家们借助于边际分析和数理经济学工具,将新古典经济学搭建成一座逻辑严谨、结构优美的理论大厦,从而论证了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全面阐释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机理和评判准则。
新制度经济学吸纳了西蒙、纳尔逊、西尔伯格等人关于人性的重新理解,对作为经济学分析前提的人的行为特征做出再解释。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科斯指出: “当代制度经济学应该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实际的人在由现
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嘶制度经济学另一个代表人物诺思也认为:“制度经济学的目标是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人们如何在现实世界中做出决定和这些决定又如何改变世界。”从“实际的人”出发,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对人的行为特征做出新的解释。首先,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个人只能获得不完全的信息。在现代市场交易中,由于参与者众多,所涉及的各种要素复杂且多变,人们面临的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每个人所获得的信息总是有限的。其次,人只能具备有限理性。现实的个人对环境的判断和评估能力有限,不可能无所不知。再次,人具有非财富价值取向。在某种情况下,人们的行为并不必然表现为对财富的追求。诺思认为,利他主义、意识形态和自愿接受约束等一些非财富动机也应当出现在个人的预期效用函数中。尽管如此,在有限理性的个人之间经常发生的还是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
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特征进行重新界定后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由于逐利的个人只具备有限理性,并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因此,人们追逐私利的行为常常伴随着“外部影响”,即存在数额巨大的交易费用,致使个人的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收益之间无法保持一致性。因此,新制度经济学所关注的问题并不在于证明个人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性及其具体形式,而在于探讨如何通过适当的制度设置或选择,使交易费用最小,从而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偏离程度的最小化。
三、马克思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本质”思想的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将“个人”的本质和行为方式作为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共同特点。但很明显,在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视野里,关于人的本质和人的行为特点的理解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两大经济学说体系在社会历史观和研究方法论上的具体区别。大体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行动受主观意识领域中的“理性”支配,而马克思则认为,限制着人们的行动、规定人们行为的具体方式与特点的是每个人现实拥有的、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总和”。
包括新制度经济学在内的整个西方经济学传统都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社会历史观背景。从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开始, “趋利避害”就被假定为人之本性,是人们一切经济行为的目的所在。因此,在西蒙等人看来,所谓“理性”是一种基于利益目的的行动方案选择,是人们对追求最大化的利益或规避更大利益损失的分析与判断能力,“理性是指一种行为方式,它适合实现制定目标。目标可假定是效用函数期望值在某一区域上极大化的形式”。0理性支配着人们的行动,是人们具体行动方式的依据所在,人们根据自身的这种主观认知结构,遵循“认识一动机一反应一行动”的逻辑进行决策和活动。
而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解释是以唯物辩证的社会历史观作为理论基础的。马克思认为,人当然要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是一个重要的、无可争议的事实,“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马克思甚至将之称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同样,马克思也并不否认理性的作用,相反,在马克思哲学的意识观中理性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马克思在说明理性对人们行动的意义的同时,更强调理性作用的现实约束条件。人们之所以有必要进行理性的“选择”,是因为存在某种形式的约束,正是既定的约束条件使人们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因而只能从中选择达到利益目标或偏好的最优途径。因此,马克思认为,真正决定人们的行动及其特点的并不是理性本身,而是理性行为选择据以进行的各种约束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财富占有、交往关系以及观念意识结构等等。所有这些约束条件构成行为人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构成他或她可以进行理性选择的广度范围,也决定着由选择而采取相应行动的具体特点。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中人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共性特征,而马克思经济学中人的行为特点因各自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不同,具有现实性和差异性。
西方经济学中对人的理解具有抽象性和一般化特征,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每一参与经济生活的个人都变成了同一面目、竭尽全力张扬理性以追逐私利的“经济人”,丰富现实生活中活生生个人之间存在着的人格个性和行为特点差异不见了。新制度经济学尽管通过不完全信息、有限理性、“满意准则”等范畴对传统的“经济人”假定进行了修正,逼近了现实,但新制度经济学并没有进一步深入分析更为实际的人与人之间在不完全信息占有结构上的差异以及个人理性约束条件上的区别,因此仍然是从相对的“普遍性”、“共性”上理解参与经济生活的个人。因此,这种静止的人性既不会在同一社会结构中的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同,也不会因不同时代背景而有所区别。
与西方经济学一样,马克思经济学也是将个人作为自身的理论前提。但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是在批判费尔巴哈将人的本质理解为抽象的“爱”、“友谊”时,提出他的人的本质观的,并且马克思特意在说明人的本质的“一切社会关系总和”之前加上两个定语——“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也就是说,现实中每个人有每个人自己的本质规定性,有他或她自己所占有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每一个人都是“多种规定性的综合”,是“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正是通过现实中每个人具体的社会规定性特点来说明其特定的行为方式的: “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
马克思经济学中用具体的社会属性说明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带有时代性和历史性特点,这一动态发展观为马克思的长期社会形态变迁理论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性论支持。因此,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思也不得不叹服:“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
第三,西方经济学对人性的单调定义必然导致对抗型的人际交往论,而马克思对人本质的理解却是多元的、丰寓的,是协作型人际交往论的基础。
在包括新制度经济学在内的整个西方经济学发展历程中,关于人性的理解并没有从根本上走出“霍布斯丛林”,西方经济学传统将根本的人性定位于“利己”,理性的作用也是服务于人的一己私利。尽管新制度经济学某些经济学家认为应当将正义、利他等因素纳入个人的效用函数,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定义,在他们实际的经济模型分析中——比如在研究外部影响、机会主义行为时——被考虑到的也仅仅是利己主义。这种对人性的狭隘单调界定所必然导致的理论逻辑结果,就是将现实中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仅仅理解为是处于对立状态下的交易关系。
马克思也承认人存在利己之心,但他认为,人利己需要的满足是通过社会性的方式实现的,社会才是个人的存在方式。个人“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一方面,马克思经济学视野中的人是现实的、丰富的和多方面的。马克思将人的各种需要及满足需要的方式全都纳入人的“社会关系总和”。另一方面,每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是多元的,但同时也是相对有限的。因此,人与人之间是互相需要的,人们之间建立起来的是一种协作互补型的交往关系,这种协作互补型的交往关系渗透于他或她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因此,马克思经济学中理论研究的重点是人们通过分工协作形式进行的物质资料生产活动;而新制度经济学的关注重点在于交易活动,研究如何通过制度的创设和调整来减少人与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巨大的交易费用。
四、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思想的科学内涵
通过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本质界定的比较,我们认为,马克思经济学中关于“人”的理解,具有从现实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理性出发的唯物论特点;不同的个人对“社会关系总和”的差异化占有构成了人们社会联系的基础,人们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动态的、发展的辩证性质;同时,这种差异化的“社会关系总和”的占有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彼此需求、相互依存,这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所在。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展了唯物、辩证的科学思想,并赋予时代特点和国情内容,是新时期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发展的目的和根本动力。对马克思“人的本质”的上述三个方面本质特征的分析,有利于我们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思想的科学内涵,从而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唯物、辩证的理论特点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第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关系中不同群体的差异化存在,社会生活中不同阶层在社会财富、生产要素占有关系上的差别,是科学发展观形成的重要基础。 马克思认为,个人所占有的社会关系总和构成其社会联系,是一个人进行行为选择和个体发展的可能性空间范围。人与人之间所占有的社会关系不同,所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选择和行动方式就不同,发展的可能性空间也不相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侵犯社会弱势群体的事件时有发生,群众在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实中这种社会关系、社会资源占有方面的差异化存在,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发展的目的是什么、发展是为了谁的发展等问题。因此,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思想,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发展动力的基本内涵。
第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所追求的根本目的。
马克思强调,个人所占有的具体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总和不是静态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每个人改变现状的行动努力将推动人类社会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发展,与此同时,社会进步也将为个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发展平台,创造更宽广的制度空间。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了优越的制度条件,只要我们完善法律法规。转变发展方式,兼顾“五个统筹”,尊重发展规律,就能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的。
第三,通过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来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条件。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产权;交易费用;拆迁补偿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0-01
新制度经济学,正如科斯所说,就是用主流的经济学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盛洪用两句话对此作了简要概述: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又涉及对产权的保护;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费用。[1]
一、新制度经济学产权和交易费用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产权的理解各不相同,一般认为产权是种权利,体现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同时它也是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权利束。产权可以在其界定清晰的基础上进行市场交易,此外它还是一套激励约束机制,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界定,将提高交易效率,更好地对国有土地进行配置使用。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交易费用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和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综上,明确的产权界定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能有效减少交易成本,这很符合理性人的经济要求。
二、我国房屋拆迁现状及其制度经济学分析
1.拆迁及涉及的土地问题
从表象看,拆迁指向似乎仅是房屋,但本质上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在公权力干预下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以实现对该土地的再开发和再利用。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公民最核心的私有财产权。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私有独立产权,是不完全物权,权利人直接和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法律关系,可以独立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2.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不明及其所致补偿制度弊病的分析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被宪法确定为一项私有产权,在涉及对其征收、征用、拆迁时,应当考虑补偿。城镇国有土地上附着着各种不同所有权的房屋,这些房屋因拥有土地使用权而存在,所以被拆迁人的财产价值构成不仅涵盖房产,更应体现土地价值。法律对房屋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对其拆迁补偿也是确定的。而对土地使用权,立法政策上的空白导致的“以房屋补偿掩盖了土地”或是“在处置房屋财产权时将土地含入其中,土地财产权本身又单独重复处置”[2]。
从现有产权制度看,我国已具备相对完善的房屋产权制度。房屋产权证就是房屋所有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明,但对于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归属较为模糊。其中主要的问题包括:第一、公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不明确;第二、房、地补偿的界定不清。[3]而依据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应使用有偿转让制度,房地产开发及拆迁行为应依法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拆迁费等相关费用。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我国拆迁补偿制度最大缺陷就在于,只对房屋补偿不对土地补偿。
3.房屋拆迁中交易成本的分析
按照科斯定理,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资源配置都是有效率的。而事实上参与拆迁工作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拆迁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甚至很高,如不对初始权利即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会导致效率更加低下和资源大量浪费。本文所分析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主要涉及其中的议价成本和因无法达成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由于拆迁方付的是不完全赔偿责任(仅包括房屋所有权补偿),且一旦做出对某块地的征收拆迁决定,拆迁程序就无法逆转,政府和开发商会不惜一切成本完成拆迁工作,因此被拆迁方若提出过高补偿要求,政府和开发商会承受很大的有形交易成本。并且当拆迁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议价谈判陷入僵局而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契约,甚至引起双方法律纠纷时,将无法估计从中产生的无形交易成本。
三、相关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产权制度
“稀缺性是人们建立产权或对资源设置权力安排的基本前提”[4]。对于国家而言土地是稀缺资源,因此国家需要建立相应的产权制度以维系土地资源的良性使用和流转,拆迁立法和监督执行部门要加快建立起将土地、房屋共同界定为私人独立产权的公民产权制度,促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2.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首先确立依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的补偿原则。补偿原则的明确是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能得到切实保护的前提,对公民被拆迁房屋财产的补偿应符合拆迁时的市场价格,公民所得拆迁补偿数额最起码不低于因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5]其次扩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将土地使用权、预期收益和其他相关无形利益的补偿纳入补偿范围,以避免因拆迁补偿范围过小对被拆迁人私人财产权的损害。再次完善房屋价值评估机制。强调房屋评估机构的中立性,以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公正性。
3.准确政府身份定位、严格规范政府行为
在房屋拆迁和土地管理中,政府既是土地所有权人又是行政管理者。要想有效推进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产权有偿转让制度,政府必须理顺这双重身份的关系,尤其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协调好关系、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服务工作,更倾向于使用道德人理性而非经济人理性。
参考文献:
[1]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李蕊.房屋拆迁补偿与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J].河北法学,2004.
[2]刘祥元.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经济学思考[J].东岳丛论,2007.
新制度经济学(nie)是最近四十多年兴起的一门经济学子学科。虽然r·科斯早期的两篇文章为其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却长期处于“引而不用”的尴尬地位。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一批学者开始推进科斯的思想,逐渐实现了制度问题与经济分析的有机结合,有价值的成果不断涌现,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而深刻的研究领域。人们习惯于将这些理论归入nie之列,其中包括诸多分支,例如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等。但这些理论所用的假设、概念、视角等并不完全一致,我们往往很难把握nie的理论体系,以致nie似乎只是一些松散观点的堆积。一些学者已试图归纳出nie的分析框架,其中影响最大的是t·埃格特森的《经济行为与制度》以及e·弗鲁博顿和r·芮切特的《新制度本文由收集整理经济学》。[1][2]这些工作加深了我们对nie体系的理解和把握。不过,前者对各分支之间的关系还缺乏归纳和提炼,而后者虽然进一步归纳了它们之间的关系,但把基准立于不完全契约之上。除此之外,目前nie还存在与传统制度经济学交叉和互补发展的趋势,s·鲍尔斯对此趋势做了理论概括。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从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等方面来重新审视nie,从而指出其分析框架的基本特征。
一、新制度经济学是新古典经济学的扩展
总体看来,20世纪以来研究制度问题的经济学者主要可分为两个阵营,即传统制度经济学(oie)和新制度经济学(nie)。m·卢瑟福用五个标准仔细区分了二者,即形式主义与非形式化、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理性与规则遵循、演进与设计、规范性判断的基础及政府干预经济的适当作用。其中nie强调形式主义方法,相信个人创造制度,强调理性行为,秉持自发过程、个人主义规范标准以及提倡政府的有限作用;oie则强调非形式化的方法,相信制度造就个人,强调习惯和社会规范、集体选择,秉持社会规范标准以及提倡政府的更大作用。这种区分有助于我们把握它们的主要特征。[3]不过,根据这些标准,即使同一阵营学者的观点或方法也有差异,而不同阵营学者的观点和方法也有相通之处。换句话说,该标准很多时候并未能对二者进行准确概括和区分。
我们采用“范式”概念从学科的高度来把握这种差别。范式概念是由t·库恩最早提出,并经过了i·拉卡托斯的发展。[4]范式是科学家集团所共同接受的一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它们形成了科学家的共同信念。库恩把范式的形成看作是一门学科成为科学的成熟标志。任何一门学科只有具有共同的范式,才可以称为科学,否则就不能称为科学或称前科学。而科学革命的实质则是一种范式向另外一种范式的转换。拉卡托斯继而提出了“科学研究纲领”。他把一门学科分为两个部分,即该范式不变的硬核和可变的防护带。对研究方式的修正是重新调整其保护带,而对内核要素的改变则是形成了新范式。从以上思路着眼,我们发现nie与oie的关键区别在于它们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关系。一般而言,前者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本分析工具,而后者则与之关系松散甚至持排斥态度。进一步地说,nie只是改变了新古典经济学的防护带,而没有改变其基本内核。
新古典经济学是在19世纪60年代随着古典经济学的解体和边际主义的兴起而发端的,到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已形成了较成熟的分析框架。它在秉持关注资源配置效率的经济学基本视角的同时,强调个体主义和理性精神,并采用边际和均衡分析方法。这些构成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内核。而它的保护带则主要包括分析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即行为主体是完全理性和自利的经济人,分析的基本单位是商品及其价格。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理论,一般均衡理论充分显示了这些特点。它表明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社会资源可以达到最优配置。该状态实现所需的四个条件都是技术性的,并不涉及任何制度因素。或者说,无论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都可以达到帕累托状态。而nie在继承这些内核的基础上,又做了以下两个相互联系的重要发展。
其一是研究对象的改变。康芒斯首先对交易概念内涵和外延做了明确界定。他认识到生产和交易构成了人类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并指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生产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交易则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交换不同,交易是一种让予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活动,实现的是对所有权的法律控制。因此,它的本质并不是商品的单纯让渡,而是财产权利的转移与控制。这一内涵使交易的外延大为扩展,大量的经济现象被包括进来。根据各主体之间地位或关系的差别,康芒斯把它们划分为三类,即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它们分别对应了市场上、组织内部以及政府与居民之间的经济活动。可见,通过从权利角度认识交易,社会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就被纳入了一个统一的分析范畴。因此康芒斯视交易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这些分析被nie学者继承和发展,从而成为其基本的研究对象。[5]
其二是行为假设的改变。f·奈特和r·科斯等学者对经济人假设提出异议,要求对它加以修正,以恢复实际的人的显著特征。根据对现实的理解,nie提出了契约人的概念,即行为主体总是处于一定的交易关系中,该交易背后总是有某种契约支持。与经济人相比,契约人具有两个鲜明特征,即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前者是指当事人“意图上追求理性,但客观上仅有限地做到这一点”的行为特征;后者则指人们利用一切机会来实现个人利益的行为,尤其是采取见机行事的不诚实或欺骗手段。这两个特征使我们研究问题的视角发生了很大转变。在完全理性和诚实的经济人假设下,当事人能够达成完全契约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可是,契约人的假设则意味着在很多情况下缔约成本如此之高,以至于契约不可避免地是不完全的。因此,研究如何建立不同的组织或制度,从而选择不同的契约以弥补事前契约的缺陷和解决事后争端,就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可见,nie只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扩展。它并没有形成新的理论范式,而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之上,修正了其分析主体和客体,从而实现了制度问题和经济分析的结合。
二、新制度经济学各分支之间的内在联系
目前归于nie下的大量理论分支,往往被很多介绍性文献或教科书简单地分门别类叙述,而它们之间的关系却很少得到系统而明确的阐述。这使得我们在分别掌握它们的同时,也易于忽略从学科体系的高度来把握它们。总的来说,这些理论不管有多大程度的差异,它们都有一条主线贯串在一起,即科斯定理。我们下面结合nie的几个主要分支来具体阐述这种关系。
科斯定理,这种提法最早出现在g·斯蒂格勒1966年出版的《价格理论》一书中,它来源于r·科斯1960年的经典文章《社会成本问题》。此后二十多年里,人们从多个角度对它的内涵和意义做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它不仅出现在很多流行的教科书中,而且被写入了《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它自身也有科斯定理1和定理2、规范和实证的科斯定理等等不同表述。我们把它概括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产权如何界定并不影响效率。
这个定理分析的是一种高度抽象的情况,或者说是一个“无摩擦的世界”。正因为如此,它的理论地位才变得无可替代。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问题的平台,促使我们理解各种制度和组织存在的原因和意义。因为根据科斯定理,我们自然推出: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那么初始产权的界定就会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科斯定理2。各种制度或组织是与交易成本的节约相适应的,没有交易成本也就不会有制度或组织问题。因此,面对资源低效使用的问题时,我们就会自觉地去考察阻碍效率的制度或组织因素,并探究解决或改进办法。鉴于科斯定理的重要价值,许成钢恰如其分地把它称为现代经济学五大“不相关定理”之一。[6]由该定理出发,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来认识交易成本,从而发展了不同的分支学科。尽管每一分支都有大量理论,但我们只提及其中最重要的内容。
1.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的存在,要求属性各异的交易与效能不同的治理结构进行合理匹配。o·威廉姆森1979年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契约关系的规则》对此作了详尽阐述,从而开创了交易成本经济学。通过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等三个维度,他把各种交易仔细区分开来。这些交易要顺利进行,就需要采取有效的组织方式。而市场、企业和混合型则正是针对不同交易而产生的治理机制,以实现交易成本的节约。可以说,这个定理为我们研究千差万别的组织问题提供了一个可操作性的框架。
2.委托—理论:成本的存在,要求组织建立一套有效约束和激励人行动的制度安排。m·詹森和w·麦克林1976年在《企业理论:经理行为、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一文中正式提出了这个思想,从而开创了委托—理论。企业被视为各类合同关系的纽结,其中存在着不同层次的成本问题,即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利益和信息的不对称,人并不会自动采取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行为。该问题的解决程度将极大地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率,企业的诸多努力也正是致力于此。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企业的资本结构等一系列问题。
3.不完全契约理论: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组织的效率取决于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和配置。s·格罗斯曼、o·哈特和j·莫尔在1986年发表的《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和1990年发表的《产权与企业的性质》两篇文章中阐述了这一思想,从而开创了现代产权理论。不完全契约意味着权利被分为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利,而剩余权利才是最为重要的,它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其中剩余控制权就是真正的所有权。这两种剩余权利的合理匹配,并且配置给恰当的主体,是企业等组织实现有效运行的必然要求。
4.法经济学: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对权利净值评价最高并且最珍视它们的人,事故责任则应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当事人。r·波斯纳在1973年发表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总结出有效率的法律安排的一般规律,从而推动了法经济学的发展。它不仅满足效率最大化的条件,而且对于指导事前的权利安排和事后的责任判定具有易于操作的特性。波斯纳将这一定理用于对部门法、宪法和经济组织的分析,从而表明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
5.新经济史学:国家的存在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d·诺思在他与r·托马斯1973年合写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最早对此做了论述,从而成为新经济史学的基本命题之一。国家对于产权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产权的界定和实施往往离不开国家的介入;另一方面,国家有时也会为了一己之利而侵犯或损害产权。国家不能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包括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机构问题、利益集团的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等。
不难看出,上述五个子定理其实是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在交易成本存在时,经济效率所受的影响以及我们为此所提供的解决方式。因此,它们都可视为科斯定理2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在科斯基准定理之上的不同发展。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庞大而有机的研究主题,从而揭示了制度、组织以及国家的重要意义。
三、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分析上的三个统一
一般说来,我们判断一种分析框架是否进步,主要是看它解释或预测问题的范围是否扩大或精度是否提高。做到其中任何一点,我们都可认为它是理论上的一个发展。新古典经济学通过供求分析模型,实现了商品定价和收入分配的统一,这被视为经济分析上的重要进步。nie则实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统一。
(一)厂商和家庭的统一
厂商和家庭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是分开的,它们分别构成了商品市场上的供需方和要素市场上的需供方。前者追求最大利润,后者则追求最大效用。但nie却把这种差别给打破了。它向我们揭示,企业并不是一个“黑箱”或生产函数,而是有着多种结构的复杂经济组织,不同结构对于企业绩效有不同影响,因此企业并不能被自动假设为必然致力于利润最大化。它也是由具有自身利益的人来组成和经营的,他们也会努力实现最大效用。于是利润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都被统一为效用最大化。[7]我们所需要解决的其实都是在资源和制度等约束下的效用函数最大化的问题。可以说,正是由于nie把视角深入到了组织内部,才真正做到了企业和家庭分析的统一。这不仅推动了我们对企业的性质、规模、结构以及兼并等大量问题进行深入考察,从而形成了日臻完善的企业组织理论;而且推动了我们对家庭形式及其原因等问题的重新认识,从而发展了家庭组织经济学。
(二)市场和企业的统一
市场和企业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也是分开的,市场通过价格来配置资源,而企业则主要通过指令计划。作为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它们甚至一度被视为可以相互替代的。但nie深刻指出了二者的同质性。i·麦克内尔在上世纪70年代根据契约的不同性质,把它们分为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三类,从而为我们分析交易问题搭建了一个框架。威廉姆森等人通过引入交易成本的视角而赋予了它新的理论意义,从而揭示:古典契约相当于市场治理,新古典契约对应于三边治理,而关系契约则对应于双边或层级治理。现实中的绝大部分交易活动都是由上述三种契约支持的,它们与各种治理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样,市场和企业就不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只是不同的治理机制而已,其间还存在大量而连续的混合制。这些机制的主要差别就在于适应性、激励强度和行政控制等方面。市场是自发适应作用发挥最充分的机制,它具有高强度的激励效果,交易各方处于自主地位,对彼此的控制能力很弱。而企业是自觉性适应作用发挥最充分的机制,它的激励强度最弱,交易各方处于不平等地位,存在严格的等级关系。混合制则处于二者之间,它在适应性、激励强度和行政控制方面都处于中间值。
(三)政府与微观主体的统一
政府和微观主体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也是分开的,它们按不同的动机和目标各行其是。微观主体关心的是个体利益,这不仅是普遍的而且被视为正当的,利益驱使他们做出各种抉择。政府关心的则是整体利益,它被视为公益的维护者和促进者,从早期的“守夜人”到现代的弥补“市场失灵”的角色莫不如此。但nie为我们揭示了二者的一致性。与其他组织一样,政府也是由个人组成和运行的,这贯穿于政本文由收集整理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我们不能否认他们作为“人”所具有的特点,而一厢情愿地假定他们都是全知全能而大公无私的。他们也存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也有动力在一定约束下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政府于是就褪去了往昔的神圣光环,它也会“失灵”而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这样,分析政府和个人就可以采取统一的框架。我们由此可以理解政府诸多行为的前因后果,从而扩展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政府问题受到了d·诺思等诸多学者的高度关注,研究成果也层出不穷,这从林毅夫[8]对此类文献的综述可见一斑。
四、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既然nie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硬核,那么后者的基本分析方法,比如边际和均衡分析,就仍为nie所普遍采用。除此之外,nie还有一些自己的特色思路或方法,我们把它们主要归为以下三类。
(一)制度因素分析
这个思路是最容易被大家想到也是运用最普遍的,它与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方法联系最紧密。新古典经济学习惯于分析行为主体在既定约束下的最大化问题,萨缪尔森等人为该方法的规范和推广提供了基础。许多学者采用该思路来分析制度或组织问题,不过在技术上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是把制度视为相对独立的要素;其二是把制度视为经济决策的约束条件。m·詹森和w·麦克林1979年提出的一个生产函数充分显示了这一点:
q=fr(l,k,m,c:t)
在该式中,制度安排c和劳动l、资本k以及原材料m等要素处于同等地位,都为产出q做了贡献;而c的选择则受制于其所处的制度环境r。它启示我们要在考察制度环境的基础上来确定可行的制度安排,进而分析它对经济活动的意义。但该思路的真正困难在于如何衡量制度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大小。如果我们像d·诺思那样把制度视为经济增长的原因而不是组成部分,或者像马克思那样把制度视为生产关系而不是生产力,那么这种衡量工作恐怕就是缺乏根据而难以企及的。
(二)比较制度分析
新古典经济学习惯于假定存在一种资源配置的理想标准,即帕累托最优,并以此来评价现实的资源配置效率。r·科斯对这种做法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它最终导致了思维的松散,因为所比较的替代对象的性质从来就不清楚。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一种资源配置都是最优的。即使存在低效率,我们通常也能从约束条件上找到原因,因为最优都是在既定约束下的最优。因此,这种思路在面对现实问题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与此不同,nie通常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它不是在理想标准与现实“不完美”的制度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而是比较可行的各种备选方案的效率优劣。如果一种制度在所有可行方案中是最有效率的,那么它就是最优的。
在比较各种制度或组织时,nie主要考察它们在交易成本方面的差异。这是因为交易成本是它们存在和演变的根本原因,在一个无交易成本的世界中制度是不重要的。与之相应,交易成本最低的制度或组织被认为是最有效率的;而我们评价制度更替的效率时,也主要看它是否实现了交易成本的节约。这个方法也可以间接地衡量制度的贡献。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如果我们采取不同制度而产生了不同效果,那么就可以用制度来解释这种差异。不过,要比较准确地做到这一点,需要保证初始条件相同或很少变化。
(三)博弈分析
博弈论与制度分析结合的时间较晚,最早可追溯到a·肖特1981年的著作。[9]与将它引入经济学其他领域所起的效应一样,博弈论的采用也推动了我们对制度问题的研究,这主要体现在制度演变方面。[10]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以实现不同程度的合作。在一个组织、社区或领域内,单个主体的行为会影响其他主体的收益,因而各主体之间的行为影响具有相互性。而博弈论则是一种研究决策相互影响的理性人如何决策以获取最大收益的理论。它既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的均衡方法,即各理性人在既定约束下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又考虑了他们之间存在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因此,博弈论不失为一种研究制度的有力工具,二者结合被视为经济学发展的很有前途之域。
目前博弈论较多被用于分析制度变迁问题。一种制度无论是产生还是变迁,都是不同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在一定条件下,某种制度稳定意味着各参与者行为结果已是最优,因而无动机改变目前决策;而一旦条件发生变化使得参与者积极追求新的最大收益,原有制度就开始发生变化。我们可以认为制度是博弈规则,其创新与变迁分别对应着参与者对游戏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但制度并非像一个博弈规则那样简单,该规则如何形成以及为何变化也有待进一步探究。换句话说,除了理解理性人在不同规则下的最大化行为,我们更需分析这些规则自身的前因后果。
[关键词] 经济学范式 新制度经济学 新古典经济学 交易费用 经济人假定
一、经济学范式的界定
范式是哲学家库恩1968年提出的,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它有两层意思:(1)科学共同体的共同承诺集合;(2)科学共同体共有的范例。它可以简化为一种约定或是范例。因此,范式可理解为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
范式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共同的基本理论、方法;共同的信念;某种自然观。范式的基本原则可以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层次表现出来。这些理论和原则对特定的科学家共同体起规范作用,协调他们对世界的看法及其行为方式。
范式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有一套独特的基本前提假设、概念体系、理论方法,有足够的容量,被信奉它的理论家用来解释各种理论问题。(2)能持久地吸引相当一批理论家在其基础上进行研究。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经济学范式就是经济学界对如何看待研究对象的方式和视角的选择和界定,它决定了经济学家们如何看待对象、把对象看成什么等。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学范式与经济学流派、经济学体系等价。它一般总是以经济效率为中心,以分工、交易和合作为内容,以供求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和利益矛盾分析为方法,形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 它是从不同的经济学理论中抽象概括出来的。然而,不同的经济学理论却有不同的理论范式,这些具体的理论范式虽然没有超出和脱离经济学一般范式,但以上各个组成部分的地位、相互关系、侧重方面均不相同,因而使得不同经济学理论的理论体系也大相径庭。
二、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及其不足
从19世纪70年代起,经济学经历了一场边际革命。受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边际革命的影响,马歇尔1890年出版了《经济学原理》,其中运用边际分析研究需求和供给,核心是均衡价格。由马歇尔奠定的这一流派逐渐成为主流经济学,被称为新古典经济。新古典经济学部分地继承了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两者相比,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变窄了。首先,研究对象范围变小了,新古典经济学将研究对象局限为经济领域。另外,新古典经济学家们逐渐遗忘了斯密对社会分工的洞见。
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可以概括为三个假设为前提的范式。这三个假设为:(1)完全理性假定;(2)完全信息假定;(3)最大化假定。按照这种假定,经济人“总是用敏锐的眼光,对面前的一切都深思熟虑。他不仅明白自己当时面临的选择范围,而且对未来的选择余地也了如指掌。”(刘世锦,1994)。但这种完全理性只能存在于理论抽象之中,实际生活中,完全理性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这三种假设均存在着不现实性:(1)完全理性不现实――现实中总存在“有限理性”;(2)完全信息不存在――现实中往往“信息不对称”;(3)现实中很难做到利润最大化。此外,新古典经济学也存在不足:(1)忽视了制度,将企业看作是一只“黑箱”;(2)对经济学的分析停留在一定的时点上,将时间看作是不变的;(3)交易成本为零。
三、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修正
1.对新古典经济学前提理性假设的修正
任何理论体系都建立在某些前提之上,因而对理论前提的批判,往往最有可能出现根本性的理论创新。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们曾嘲笑新古典经济学是“黑板经济学”,认为新古典体系的理论前提不符合实际。新制度经济学最大的创新,是对新古典理论前提的批判和修正。
新古典经济学以经济人这一基本假定为前提,认为经济人的活动,为经济运行及发展提供了长久动力,也构造起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但是它没有对经济人展开具体的分析,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无处不在的隐含的前提而存在。在这一点上,科斯等人不同意新古典的看法。科斯指出:“当代制度经济学应该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实际的人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诺思也认为:“制度经济学的目标是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人如何在现实世界中作出决定和这些决定又如何改变世界”。他们都强调制度经济学应该研究实际的人、制度与经济活动以及它们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第一,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不是抽象的经济人,而是现实中的具体的经济人;第二,经济人在理论体系中不能只是一个隐含的前提,而应该对其展开具体的分析。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中,人们开始研究面对的是“一个存在制度与正的交易费用的真实世界”,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上的抽象世界。在这个真实世界里,经济人是不可能具有完全理性的,而只能是西蒙所坚持的有限理性观点,即:人们只具备有限的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正如诺斯(2002)所说的那样,“我们实际上只能拥有不完全信息,而且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
在科斯、威廉姆森看来,首先,现实社会中的经济人只具有有限理性。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人们面临的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其二人对环境的计算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有限理性是交易费用理论所依赖的认知假设。有限理性概念中的主观理性部分导出了最小化(交易费用)动机,而对认知能力有限的认识则鼓励了对制度的研究。其次,现实社会中的经济人既有利己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利他性突出表现为非财富最大化动机,而非财富最大化动机往往具有集体行为偏好。人类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人们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人们往往要在财富与非财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这种权衡过程实质上就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均衡点的过程。人类历史上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这种双重动机均衡的结果。总之,由于了完全理性和单纯追求自利的行为假定,也就从根本上修改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定。同时,这也把经济人行为分析引入制度理论体系。
经济人的有限理假设引发了新制度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第二个假定,经济人的机会主义。机会主义是威廉姆森提出来的。他认为,“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会采用非常微妙和隐蔽的手段,会耍弄狡黠的伎俩”(1987)。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1)由于现实世界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经济人就会根据个人目的筛选对己有利的信息,扭曲对己不利的信息,如撒谎等;(2)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一旦经济人发现有机可乘,就会不遵守或违背契约。如果经济人是完全理性的,他可以洞察一切可能发生的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但修正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他不可能获得所有必要的信息,即使获得了这些信息也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机会上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机会主义这个概念其实是对经济人假设的第二个原则自利原则的拓展。它把“用诡计寻求自利”这种情况包括进去了。经济人人性假设机会主义的说法在诺斯制度变迁理论当中,是处处可见的。诺斯在《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中,利用修正了的人性假设,讨论了旨在减少相应交易成本或者降低生产成本的替代性契约安排的产生。
2.对新古典经济学中零交易成本假设的修正
在新占典经济学的理论里,由于是完全信息假设,经济人获取信息不需要付出任何费用,所以,非零交易成本的假设是不存在的。诺斯对零交易成本的现象曾讥讽:“从经济史学家的观点来看,这种新古典公式似乎可以解释一切有趣的问题,其中包括:世界是和谐的,制度不存在,所有变化都可以通过市场的完全运行来实现。简言之,信息费用、不确定性、交易费用都不存在”。
交易成本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里提出来的。科斯认为: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假设交易费用不存在是不符合现实的。在他看来,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发生交易活动需要成本。这就是交易费用的最初含义。这个概念修正了新占典经济学范式的零交易成本的假设,使经济学的假设更贴近现实了。这也是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修正之一。
交易费用的概念一提出来,立即在新制度经济学各个理论分支,包括制度变迁理论中得到了广泛运用。然而,对交易成本概念的界定,不同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看法。诺斯认为交易成本“取决于对复杂的价值尺度进行测度的成本、人绩效的估算成本以及执行合同的成本”(2002)。事实上,在制度变迁理论中,非零交易成本假定具有核心的地位。诺斯认为,制度通过约束和惩罚给经济中交往的人们以明确的预期,从而降低了由人类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引起的不确定性的程度,而不确定性程度的降低则表明获取信息成本的减少,也即交易成本的降低。这样通过引入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就为解释制度功能找到了理由。
四、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修正的意义及局限性
新制度经济学范式确立了制度在主流经济学中的重要地位。从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新制度经济学范式也提出了三个基本假设:(1)有限理性假定;(2)机会主义假定;(3)交易成本非零假定。在该假定的基础上,新制度学派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创新。其中,最突出的是提出和确立了新的基本理论命题,即全方位地论证了制度是经济中的内生变量,探讨了制度变迁规律及其对经济发展和运行效率的影响,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尽管人们对科斯定理的理解及其表述多种多样,但在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命题的看法上却完全一致,即制度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功能就在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能够提供激励机制,制度还能减少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等。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甚至认为,制度所执行的功能具有经济价值,每一种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经济价值。总之,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变量,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而人类社会之所以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境界”,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稀缺。如果说新古典经济学解决的是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稀缺及其配置问题,那么新制度经济学就是要解决制度稀缺及其创新等问题。
但是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内展开的,同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理论局限性。例如从其理论逻辑看,在“经济人”基本假定方面和“制度节省交易费用”基本命题方面都存在悖论。在经济人基本假定上,新制度学派的确比新古典学派更接近现实,但他们说的具有有限理性和非财富最大化动机的经济人,仍然不是现实中的真正的人,与现实仍有很大的距离。根本原因在于,他们舍弃了很多人的社会特征,仍然从人的一般性来分析抽象的个体。简言之,新制度学派一方面希望突破新占典的局限,从人的实际来研究人,一方面又受新古典的局限,不可能正视人的社会性;一方面改良了经济人的非现实性特征,一方面又拘泥于超现实的经济人假定,这就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一大悖论。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命题也存在悖论:一方面,制度确实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制度又是一个成本高昂的经济变量,难以预料的制度成本甚至很可能抵消制度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因此,对于制度降低交易费用,不可绝对化理解。对制度的成本或代价,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左金隆:诺斯制度变迁理论方法论探析[J].经济经纬,2005年第6期
[2]龚唯平:新制度经济学究竟“新”在哪里[J].学术研究,2003年第1期
[3]道格拉斯・C・诺斯: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发展[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关键词 户籍制度改革 新制度经济学 路径依赖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变迁历程
户籍制度是以人为对象,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制度以及人口管理等内容。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户籍制度的创立和发展,根据政府对人口迁移流动限制的松紧程度,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8年,是人口自由迁徙的阶段。这一时期对户籍的管理相对宽松,人口自由迁移比较容易,人口迁移大多是基于需要而非基于利益。这一时期户籍制度设计的功能是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即人口登记和人口统计,虽然附带着较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对公民的居住和迁徙没有提出任何限制,公民居住和迁徙相对自由。
第二阶段,1958―1978年,是人口迁移控制阶段。这一时期对户籍的管理非常严格,公民的居住和迁徙受到限制。1958年我国第一部户籍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户籍制度开始由自由迁徙转向迁移流动控制转变。该条例明确规定,公民都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以户为单位的户口登记制度。该条例还对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法律责任等户籍管理事项均作了详细规定,将户籍管理正式纳入了法制轨道。该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制度的正式建立。
第三阶段,1978年至今,是人口迁移流动限制逐步放宽的阶段。这一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户籍限制逐步放开,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入,但仍存在很多问题。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户籍制度严格限制人口迁移流动的特征开始发生转变。这一时期户籍制度改革重大的事件是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的颁布,文件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有经营能力、有固定住所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统计为非农业人口。这给了部分人以“迁徙自由”,农民由此获得了在城市合法生存的权利。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我国现阶段的户籍制度与原有户籍制度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农民进入城市的门坎降低,户籍制度的模式多样化以及户籍制度壁垒构成与类别的多样化等,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革户籍制度,城乡二元对立、对人口自由流动的制约等弊端依然存在。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展开,市场化浪潮对人才流动的需求以及城镇化发展对户籍制度的质疑等,都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改革。
二、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面临的困难
近年来,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改革措施更加灵活、理性,多角度地为人才合理流动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为实现公民的就业、居住和迁徙自由奠定了良好基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户籍制度改革也面临一些困难,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盲目性、不彻底性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盲目性,没有明确的目标。改革的目标缺乏明晰性,容易造成人们认识上的误区,不利于我们更好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各地相继推出的多项改革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应急作用,解决了部分突出问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在户口迁移方面,出现了为追求城镇规模和城镇化速度而忽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还有不分城市类别放宽落户条件,不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甚至为实施户籍改革而不惜突破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公民切身利益。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到包括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以及新组建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多个部门,彼此之间的相互协调也直接影响户籍制度改革的彻底性。另外,户籍制度造成的福利差别如果不改变,也容易造成改革的不彻底性。
(二)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会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并且产生既得利益集团。我国的户籍制度也不例外。户籍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其既得利益集团,主要包括大部分城市居民和某些部门。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 North)指出:“一种制度形成以后,会形成某种在现存体制中有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或者说,他们对这种制度有着强烈的需求。他们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进一步的发展,哪怕新的体制较之现存体制更有效率。”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推进不力,与城市居民较强的利益博弈能力具有直接的关系,而更为严重的是某些与户籍制度相关的部门借此机会谋求部门利益,利用行政权力阻碍户籍制度改革。另外,既得利益阶层对户籍制度的变迁起到了固化作用。现行户籍制度在长期的变迁过程中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并拥有庞大而稳定的既得利益阶层。我国教育、卫生、劳动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等社会经济政策长期附着于户籍制度这一现实,使得既得利益阶层更倾向于原有户籍制度的路径并沿袭此路径,况且制度设计和改革者也大多来自于此阶层,这种现状更是固化了户籍制度对旧体制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