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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监管

时间:2023-09-20 16: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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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监管

第1篇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融资;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2-0051-04

当前社会融资方式走向多元化,不规范的融资行为有所增多,诸多融资风险对金融机构影响较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监管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也引发了对监管制度与监管方式的重新思考。本文以为样本,通过对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分析,提出几点见解。

一、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现状

(一)机构与业务发展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9月末。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46家(包括2家外资机构),注册资本共计409,6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加84家和40.5亿元,机构数量仍居全国第一,覆盖内蒙古101个旗县区的97个,有6家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了14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378.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5.8亿元,相当于同期全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不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余额的34.7%,前三季度累计发放贷款251.2亿元。从2006年10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总计发放贷款1500多亿元,为11万多户当地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信贷支持。

同期。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212家,注册资本共计189.2亿元,担保规模余额322,8亿元,比年初减少11.7亿元,前三季度累计担保规模206.8亿元。共有典当行201家,注册资本共计28.9亿元,当金余额13.2亿元,前三季度累计发放当金35.7亿元;其中,房地产抵押、机动车等动产质押和财产权利质押业务当金分别约占71.7%、17.7%和10.6%,并且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呈上升趋势,而传统民品质押典当业务范围有所缩小。

从注册资本金来源看,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全部为民间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的民间资本约占60%。这些行业利润空间相对较高,对民间资本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经营风险自担、盈亏自负。

(二)现行监管制度安排

从监管目标设定来看,简言之就是要通过监管实现行业规范经营、运行安全稳健、竞争公平有序,提高整体融资效率,发挥其政策制度设计的服务功能;维护市场稳定,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约节监管成本,尽可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即实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预期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达到行业政策制度设计的目的和效果,而不是彻底管住、管死。

在监管依据方面,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2011]30号)以及《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等。具有专属性的监管依据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对监管主体安排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和地市、旗县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实行属地管理,具体负责机构准人、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协调沟通和服务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银监会牵头、八部委参加的全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指导地方政府进行监管;省级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负责机构设立审批,地市金融办实行属地监管,负责日常监管和处置风险,并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典当行于2000年以后由人民银行划归国家经贸委管理,2003年起由国家商务部管理,负责机构设立审批和日常业务监管;2012年12月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对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即均实行“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

目前,我国基本上是实行分层次分类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当局在全国实行垂直、统一监管;对不吸收公众存款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则,交由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监管。

二、监管实施情况

(一)采取的监管方式与监管措施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围绕监管目标及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陆续出台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监管措施,规范各类机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发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机构,均有相应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规范。

就小额贷款公司来看,一是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自2008年以来政府及金融办先后制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年度审查与考核评价制度等10多项管理制度,用规章制度规范约束其经营行为。金融办并于2011年9月下发《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严控其参与民间借贷或涉足非法集资。二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积极推进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属地监管。到2012年9月末,自治区、各盟市和70%的旗县政府均设立了金融办,对属地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分层监管,旗县金融办每季、盟市金融办每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自治区金融办在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全面检查的基础上。2012年8月份对20%的机构进行了抽查。同时。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在6个盟市将先行上线,对业务运行等实行实时动态监测。三是加强机构准入管理。2011年第四季度以来,金融办暂停受理新机构筹办申请,从重设立机构、扩大覆盖面转到重业务监管和规范发展,并先后对15家运行不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取消经营资格,严格规制业务经营行为。

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各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实现自我约束,对经营风险进行自律性控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弥补地方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并借助协会平台开展同业经验交流。取长补短,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内蒙古小额信贷行业协会从2009年7月正式成立以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的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推介,3年来轮训从业人员接近100%。促进行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及规范发展。

开展部门间的监管合作。各级人民银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到2012年9月末已将444家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统计监测范围,统计监测内容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投向等,积极引导其合规经营;并强化动态信息反馈和风险研判,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参考建议。银监部门出台有关措施,限制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机构进行授信和融资,强化风险管理。

(二)制度设计、经营运作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设计方面分析,一是将此类机构类同民间金融进行管理,实行高利率也面临高风险。如,对小额贷款公司设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偏高,贷款对象大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意授信、潜在风险较大的客户,且机构地域分布和服务对象一定程度偏离政策设计的方向。二是缺乏政策支持,直接导致面临的风险较大。如,政策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而享受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支农再贷款等优惠: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信用担保主体,主要是为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担保,而担保风险基金缺失,实际中往往是由担保公司完全承担担保贷款的风险,债权人与担保人利益共享,风险却不能共担,造成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限定的融资渠道窄、融资比例低,不利于其持续稳定发展。三是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鞭长莫及。如,2012年12月《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出台以前,多年来由国家商务部负责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日常业务监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只是按季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由于典当行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均在国家商务部,长期以来造成典当行的现场、非现场监管缺失,难以有效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

从经营行为来看,一是行业内控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经营运作不够规范。如,个别机构放贷利率明显高于政策规定的利率水平,收取不合理的手续费,突破政策规定经营委托贷款,资金投向政策限制的行业等。二是利益驱动及需求拉动,违规甚至非法经营。如,个别机构演变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涉足高利贷。三是变身“影子银行”,加剧金融风险。如,个别机构超范围经营及存在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和高息放贷的现象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从监管方面审视。一是相关法规制度、行业规范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加之受监管手段有限、监管力量配置不足及人员素质的制约,存在监管不力、监督缺失的现象;且目前具有专属性的监管依据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和效力低。二是由地方政府机构承担监管职责,个别地方政府监管意识不强,重服务轻监管,监管不足或在主观上放松监管,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管。三是经营的透明度差,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违规经营的空间。如,个别机构逃避监管,利用借贷资金“过桥”登记注册,抽逃资本金,进行关联交易。存在违规担保、账外经营等。

三、改进现行监管制度安排的建议

(一)保持现行监管制度基本稳定,继续推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实行监管

目前我国对各类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中央与地方实行分层次分类监管,具有合理性和一定优势,不宜频繁进行制度调整变革,建议保持现行监管制度基本稳定,并不断加以完善和进行适度微调。

一是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和制度,改善监管制度环境,加强对监管工作的指导,规制行业经营行为。建议针对各行业在法律层面专门制定管理规范包括行业经营和监管规则,出台监管指引,充分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变目前法律法规滞后、残缺的现状。并充分赋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的职能及对违规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及防范和处置风险的责任,促进其强化监管和有效监管。

二是合理区分公众金融机构和非公众金融机构及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不同监管方式、不同监管标准,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及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当局实行审慎监管:针对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情况,对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地方性融资类机构交由地方政府监管。建立分层监管体制。避免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监管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

三是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约束行业经营行为,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实施主动监管,从重审批设立和事后风险处置转向事前、事后监管和过程监管并重,实行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与发展并重;并对同类型业务推行职能部门统一监管,统一监管要求:充实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建立履职评价和监管问责制度,促进提升监管能力及风险防控水平。同时,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发挥警示效应,整顿市场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四是推进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和指导协调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实现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维护行业权益与防范风险并行,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规范行业秩序。

(二)加强监管合作,建立完善跨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监管资源的作用

一是强化合作意识,地方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地方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部门间经常联系、会商和联席会议制度等。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弥补监管协作不足的弊端,完善风险早期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从现行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向机构监管与功能性监管相互兼容并行转变,通过制度约束、自律管理及部门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促进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规范运作及稳健发展,共同防范行业风险。

二是完善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加强地方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社会监督,规范市场秩序。多渠道实现行业客户信用信息共享,防止信息失真,健全风险防控合作机制,及时识别高风险客户及共同规避和控制风险,防范行业风险扩散和蔓延。同时,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主动参与,共同维护融资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与监管并重,加强相关部门的政策沟通和协调统一,扶持其健康持续发展

第2篇

作者简介:王 巍(1977-),男,河南开封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研究及实践工作。E-mail:

摘 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通常被称为“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问题,该类机构的无序破产除对企业本身及其股东造成损失外,还会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急需强化监管。本文分析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方法及主要监管措施,设计了系统重要性银行基本指标评估体系,并对我国上市银行进行了系统重要性分析。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负外部性;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2-0060-06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承担了关键功能,其倒闭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损害并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通常被称为“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问题。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而言,典型的解决途径包括拆分、出售以及接管等,该机制下无论是股东,还是债权人以及存款人都会蒙受损失。然而,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而言,鉴于其严重的负外部性,政府往往不愿意此类机构倒闭,而是尽最大努力帮助机构度过危机,以防由此引发的宏观金融风险以及社会稳定。在问题的解决途径上,国家通常采用整体救援的方式,以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在此机制下,虽然股东因为资本稀释蒙受一定的损失,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鉴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对于宏观金融稳定的重要意义,有必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以降低此类机构破产倒闭的可能性、减少对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负面冲击、降低救助规模减轻纳税人负担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1]。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方法

(一)“机构规模+4C”标准

汤姆森建议使用机构规模和另外4个标准,即“4C”,分别是:传染性(contagion),相关性(correlation),集中性(concentration)和关联性(context)做为确定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判断因素。一是传染性,指机构具有“规模大而不能倒闭”的特点。某些风险因素发生在一个机构内,它“感染了真正强大的病毒”,导致非常脆弱而且不能正常运转,这显然对该机构非常不利。如果该机构通过贷款、存款以及保险等业务与其它许多机构和企业有联系,导致这些企业都可能会倒闭。二是相关性,指机构具有“机构多而不能倒闭”的特点。许多公司发现周围众多同行都从事着有较大风险的业务,虽然,每个机构都从事这样有风险的业务,但管理当局却没有办法让任何一家机构倒闭。因为如果一家机构倒闭,其它家类似机构也将倒闭,以此类推,会导致灾难发生,这样监管部门就必需进行干预阻止。三是集中性,指机构具有“主导或关键角色”的特点。如果一家机构在一个高风险的地区资金或业务集中占比大,这也可能使公司具有系统重要性。四是关联性,指机构具有“条件因素”的特点。例如,市场繁荣时期,机构也随之是活跃的。因为整个市场是稳健的,即使一个大公司可能倒闭,也没有人会更多担心。但是,如果市场紧张的时候,大公司的破产可能会被理解为局面恶化或基本环境正在变差的先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各种环境条件可能会影响特定机构被认为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即使使用机构规模和“4C”标准,也不易分辨某金融机构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随着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有些机构可能会比其他机构更具有系统重要性。

(二)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定标准

1.银行自身规模

银行规模通常由资产总额或机构市值衡量,是五个标准中最重要的一个指标,是系统性相关事前因素。在巴塞尔协议3所界定杠杆比率应该能够在资产负债表项目和非资产负债表项目上计量银行规模,同时兼顾各个司法管辖区不同会计规则在计量上的差异性。银行规模扩展势必会对金融体系稳定性造成冲击,因此,为提高系统稳定性,可以通过建立规模控制的激励机制,确定银行机构与其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合理规模,减少道德风险及其他市场扭曲因素的冲击。

2.与其他银行相互关联度

在相互关联度指标中,除金融体系内的资产和负债因素外,其批发业务的占比也应受到关注。最近爆发的金融危机中,有的机构流动性差,难以变现的资产就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的短期流动性负债提供的,一旦该机构出问题,风险会迅速蔓延和扩散。通过建立债权债务分类区别系统明确银行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确保银行机构之间发展的最佳相关水平,使得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全球市场影响力

银行机构的全球市场影响力是以跨境债权债务为核心来衡量,在衡量该指标时,应该有效选取本地和全球性总体样本数据,一般认为具有跨境业务银行机构比国内银行具有更大的资金风险,因此合理控制银行机构跨境业务,将其对全球市场的影响力控制在合理有效的范围,以促进全球金融稳定。

4.在某类业务或市场中的可替代性

银行机构在某类业务或市场中的可替代性,是个比较难以衡量的指标。作为市场参与者和服务提供商,银行在资产托管、支付清算方面以及在包销的债券、股票的市场价值上有较大影响,银行一旦出现问题,会扰乱全球金融市场的秩序,影响市场流动性和基础金融服务。衡量可替代性应该能够有效评估银行在市场退出时,确保其对市场没有造成重大破坏的可能性,而不是仅仅简单的资产处理交易和市场份额分析。

5.银行资产的复杂性

复杂性是一个前控因素,可以在不造成系统性风险之前,做好控制分析,具体涉及场外衍生工具的账面价值、第三级资产的情况,以及交易的账面价值和销售价值则是复杂性评价的基本指标。所谓第三级资产,是指那些流动性不足,公允价值只能通过估算或者根据风险调整价值进行粗略计算的资产。而当市场估值出现问题的时候,银行拥有的第三级资产越多,对市场信心的影响也越大。通过建立详细全面的银行资产负债表,来有效评估在公开市场操作过程中难以掌握的风险。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措施

从已经公布的各项研究成果及出台的各项监管政策来看,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主要措施分为四个类型:一是“事前规避”型,通过推行“简约”金融模式,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采取监管措施减少对手方关系产生的相互联系,金融市场及机构的风险关联度,防止过大、过于复杂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与膨胀,从根本上避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问题的发生。如,美国监管当局就采用了类似方法,即所谓的“沃克规则”。二是“事中防范”型,即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现有规模和业务范围内,提高其存续状态下稳健经营的概率,降低其破产可能性,具体措施主要有附加资本要求、系统性的附加流动性要求以及系统性征税等。三是“事后补救”型,即建立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置机制,着眼于采取适当途径来解决个别金融机构违约、重组等产生的负面影响和连锁反应。四是国际合作及有效跨境协调机制。

(一)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业务复杂性和风险关联度

1.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

控制金融机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推动金融机构简化内部结构,是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基础环节。美国堪萨斯州联邦储备银行主席霍恩明确提出“国家不愿意也没有能力去保护规模庞大业务复杂的银行机构,现在政府应该把重点放在使系统重要性机构简单化方面”。他认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它与资本主义规则不一致,并天生就对资本主义市场具有破坏性,不利于世界经济增长——只要存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这个概念,就会有权力机构认为此类机构如此重要以至于需要为它提供特殊的支持和不同的规则,这将使资本主义的未来和美国市场经济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降低现有金融结构的复杂度。为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被禁止从事自营和做市商业务,经纪和产权交易。

2.减少对手方关系产生的相互联系、金融市场及机构的风险关联度

近15—20年来,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证券及衍生产品激增,导致该类业务在银行体系资产负债表中急剧增长,零售银行和投资银行资产负债表数字增长速度超过了实体经济债务的增速,而是由金融体系内不同银行和投资银行合同债权骤增来驱动。衍生产品急剧扩散增强了银行系统相互联系性,导致之后美国国际集团(AIG)业务规模太大、相互太关联而不能倒闭。为此,需要尽可能解决交易对手衍生工具合约中央结算系统这一问题,规定更严格的双边协议、更高资本要求以及初始和变动保证金要求,这即降低了倒闭期间大额敞口头寸风险,也减少因信用降级顺周期性突发保证金需求导致危险的可能性。

(二)建立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置机制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困境时仅存在两种可行方案:第一种选择是进入传统公司破产程序。但由于该程序设计时未考虑大型综合国际金融机构的情形,机制不够灵活、关注视角过于狭隘,存在对破产第三方影响关注不足、审议重组或流动性支持方案时滞较为明显、处置职权比较分散、无法在破产前进行前期介入等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而产生系统性风险;第二种选择则是一夕之间对濒临破产的系统重大影响金融机构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计划避免其实际破产,但其有效性受严格约束条件限制,且财务成本和政治成本较高,危机管理人员多因快速行动而缺乏充裕的时间考虑最佳处置战略、审慎寻求最合适的接盘方或考虑通过资产抛售最终获益的方案。在危机后的反思及监管体制改革中,国际组织以及各国监管机构均认为有必要建立有序的处置机构,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潜在破产风险。这种机制是介于破产和救助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或者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安乐死”,或者任命新的管理层帮助其恢复元气。有序处置机制则提供了通过额外的危机管理工具结合了有效的处置机制的优点:一是必要时(通过政府运行“过渡银行”转移破产机构资产负债等方式)暂时维持机构核心业务,进行市场锁定、实现资产抛售最小化。二是能够提供良好的道德风险防线(安抚股东、进行管理权转移、以预期成本支付高级债权人将政府过度斥资的可能最小化)。三是能够为政府接管机构或托管机构的处置管理过程提供合理的灵活性,将宏观经济影响和纳税人成本最小化。

有序处置程序遵循以下原则:(1)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无力偿还合法债务,其股东须放弃全部投资。(2)高管人员与其他对该机构的经营失败负有责任的职员必须被解雇。(3)未参保的债权人必须接受合理的权益扣减。此外,为支持有序处置进程,还需设立有序处置基金。具体而言,有序处置机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应确保所有金融机构都是应该可以处置的,且这种处置无所依靠纳税人的支持。在处置过程中,应既完善吸收损失的机制,又确保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如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立生前遗嘱,包括有效的危机识别及处置机制、针对短期破产制订应急计划以及及时、有效、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并定期更新。二是美联储和FDIC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并经委员会同意后,共同指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定期更新机构名录。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有权解决美联储和FDIC之间的争议,也有权美联储和FDIC做出的决定。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准应基于系统性风险相关的因素,包括机构规模和因关联性或风险相关性而导致的传染风险。三是政府应有权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其规章制度、运行机构以及业务实践等进行改变调整,以便保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强化国际合作及建立有效跨境协调机制

各种对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方式必须协调一致,因此需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一方面,全球监管合作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国际监管套利。各个金融机构有个体差异,各国金融体系的结构也不同,因此处理危机的方法不能一刀切,重点是必须选择并正确使用适当的政策工具。政策工具的选择应结合国家金融体系、法律体系和金融机构自身特点,并适当考虑可行性、有效性、效力、透明度等方面因素。另一方面,虽然各国有选择政策措施的自,但由于对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金融机构具有国际性,因此必须建立国际监管协调体系。各国和地区应从法律上为处置机构提供跨境合作与共享信息的权力,应审视并在合适的情况下删除国家法律中阻碍合理跨境处置的条款,例如在处置中给予国内存款人相对于国外分支机构存款人的优先权的存款人优先规则,以及那些关于由于行政干预或者别国启动处置或破产程序自动触发机制。在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时候,母国监管机构应考虑对东道国的影响。

对于每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而言,相关的母国和东道国监管机构应该有具体机构的合作协议。这些协议应明确母国和东道国监管机构在计划和管理机构的处置工作时的角色和责任,并通过在国家立法中规定在母国和东道国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和处置机构之间的合作及共享相关信息的权力和能力而得到加强。监管机构应该想办法将这些协议形成正式文件,而且随着时间推移使其更有约束力。这些协议应该包括:一是通过危机管理小组建立合作的目标和程序,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母国和相关东道国监管机构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复苏和处置计划的可靠性。二是明确相关当局在危机各阶段的角色和责任。三是为在繁荣时期和危机时期共享信息在各国立法中建立法律基础并确定形式,包括与不属于危机管理小组成员的重要东道国当局共享。

三、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现状及监管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有序推进及金融创新的不断加深,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规模不断扩张、资本和拨备水平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的同时,银行业务的复杂度及银行之间的关联度也在不断加深。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 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资产总额113.3万亿元,其中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8.2万亿元;负债总额106.1万亿元,其中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82.7万亿元;所有者权益7.2万亿元。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在2011年全球银行排名中均名列前十,而在国际金融监督和咨询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2011)首批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中除了包括高盛、汇丰、花旗、德意志银行等国际知名大型银行,中国银行也在其中。为此,需要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识别判定及相关监管措施的研究。

(一)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

1.基本思路

根据相关组织文件和研究成果,主要从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四个方面来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分析判定,其中规模是最为重要的指标。国际清算银行(2011)同时采取了两种“自上而下法”和一种“自下而上法”,对全球20家国际活跃银行作为样本数据和三种系统重要性银行模型测算法进行测算,再选择银行方面三个便于获得、公众易于理解、较为简单直观的指标(银行规模、同业拆出总额、同业拆入总额)进行比对分析,指标比对分析后发现简单指标表现基本上与系统重要性模型测算的结果相吻合,其中又以银行规模指标最为明显,在每种测算方案中均具有统计学和经济学意义,证明政策制定者可将银行规模指标作为简易指标评判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从机构类型看,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集中于五大国有银行以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此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主要评估范围集中于上述机构及可以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由于上述机构大多已经上市,为此以上市银行为标的来分析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此外,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虽然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系统内资金往来不断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快速成长,大型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日益兼营基金、投资银行、保险等业务,在境外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子银行,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和新产品的开发及运用,银行业间的关联度不断加深,但复杂度仍然较低。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主要从规模、关联性和可替代性三个方面来分析判定。

2.评估指标体系设定

参考相关研究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我国上市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体系的具体指标体系及权重如表1所示。

3.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判定

本文选取16 家上市银行2009—2011 年末数据,依据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基本指标评估体系,得出我国上市银行业系统重要性指数,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2009—2011年,5家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系数均排在前5名且远高于其他上市银行,全部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特别是中国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系数上升很快,由2009年的58.09上升到2011年的82.60,增长42%,再结合中国银行的国际业务,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银行成为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首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一。股份制银行中,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及中信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近年来相对较高,有可能发展为系统重要性银行,而招商银行虽然系统重要性系数下降较快,但仍然保持较高水平,应加强对上述银行的监管,而其他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很小。

(二)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要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在美国的改革方案中,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其适用的监管标准要明显高于同类金融机构。因此,在监管实践中需要强调监管的层次性,要根据金融机构、产品、发展阶段,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建立多层次、多机制的监管体系。作为监管机构,银监会提出了“四四六”的监管理念,强调坚持把维护银行体系稳健性、促进银行业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加强有效监管的根本要求;坚持把实施分类监管、有效配置监管资源作为加强有效监管的重要方式,在积极构建审慎监管框架的同时也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思维。为完善审慎监管体系,现阶段银监会需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体系,加强以下工作:

1.应尽快出台我国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量化和细化标准

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控是国际银行监管策略的巨大转变,代表了银行业从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监管方向性的重大突破,由此将带来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方法变革。为此,应尽快借鉴国际机构的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选取方法及模型,结合我国银行业机构的特点,采取科学、适当的方法进行综合测定,拟定合理的过渡期安排,以便监管部门更好地实施动态差别化监管。

2.把握好银行新业务和结构发展准入审批节奏,控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

银行业务发展和结构发展过快过急,容易衍生出多种问题,如管理层级多、母子公司权责不清晰、资本重复计算、资产与负债期限错配、风险传递和聚集等效应。目前我国不少银行均存在过度寄希望于跨越性经营和业务雷同下的竞争,以简单的粗放增长模式支撑银行超速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银行的新业务和结构准入的审批节奏把握,防止业务同质化、结构复杂化而产生的风险,及其对整个金融系统的传染效应。

3.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防范系统重要性银行跨业、跨境风险

一是坚持审慎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业务试点,强化跨市场的“防火墙”建设,禁止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要求银行审慎开展资产证券化,严格要求洁净的信贷资产转让。二是加强跨境业务风险监测和应对,禁止银行为境内外子公司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和企业融资,有效抵御风险跨境传染。

4.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

一是推动并表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往往是一些跨行业、跨区域的复杂多重金融集团公司,在加强监管方面而言,应针对母子公司情况,加强横向并表监管水平。二是对附加资本提出更高的资本质量要求,还应提高其核心资本充足率、限制其债务资本工具并对银行之间互相持有次级债进行扣减。三是加强资本约束并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强化、完善资本补充计划,提升其运营的稳定度。

参考文献:

[1] 李文泓.吴祖鸿.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目标和政策框架[J].中国金融,2011,(2).

[2] 王力伟.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的最新进展:从理论基础到政策工具 [J].国际金融研究, 2010,(11).

[3] 李文泓.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思路和政策框架[J].中国金融,2010,(13).

[4] BCBS.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Assessment Methodology and the Additional Loss Absorbency Requirement[R].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2011.

[5] FSB.Effective Resolution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Recommendations and Timelines[R].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2011.

第3篇

一、外资涉入金融行业的原因

(一)国内服务业发展迅速

200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各地相应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加快了服务业的发展速度,我国投资环境、产业基础配套发展,金融行业作为一个较新的领域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二)银根收紧,民间借贷兴旺

央行频繁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得金融机构在贷款时非常小心谨慎,央行在进一步回笼市场中宽裕的流动性,而民间资本正好补充银根收紧政策下的贷款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增加,解决了资金需求量较少企业的应急问题。

(三)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准入门槛低

目前,我国租赁业和担保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境外资本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模糊,绕开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进行一些尝试性投资,以获取利润增长点。

另外,主要发达经济体继续推行低利率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全球流动性趋于宽松,利差、汇差等因素促使套利资本流入我国,甚至不排除境外“热钱”流入。

二、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整体情况

2011年全国参检的租赁公司253家,投资总额152.76亿美元,注册资本77.27亿美元,实到外方出资54.54亿美元。担保公司91家,投资总额39.43亿美元,注册资本34.01亿美元,实到外方出资14.55亿美元。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较少,仅有25家,投资总额7.47亿美元,注册资本5.80亿美元,实到外方出资4.15亿美元。

(二)结汇速度快,经营开展速度快

外资金融服务机构普遍具有较强的结汇意愿,一方面是受人民币升值预期影响,企业资金快进快出,结汇速度快;另一方面与其行业性质有关,其资本金投入后大多用于国内开支。同时,由于经营范围较模糊,对其结汇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难以核实,监管难度大,受支付结汇制的限制略低于其他行业。

(三)现行资本金结汇政策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

按照现行政策要求,对于金融服务机构来说,不能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其外汇资本金纳入营运资金范围,实行一定规模控制下的意愿结汇,只能按照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外汇资本金实行支付结汇制,因而增加了正常营运资金管理成本。

(四)外汇收支监测难以有效实施

由于政策缺失或措施限制,实践中外汇管理部门不仅对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难以有效开展,对其业务运行中的问题纠偏或案件查处也难以进行。如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究其原因除了正常经营发生实际亏损外,不排除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给境内关联公司,隐蔽公司利润的行为。

三、进一步管理与规范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相关建议

(一)提高引资水平,促进金融机构有序发展

2011年底深圳颁布实施的《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最大亮点是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其他地区和境外出资人敞开了大门,特别是比较系统地明确了外资来深独资或控股小贷公司的准入标准。然而目前,国内只有江苏、广东等四个省市对此有笼统的表述,但没有细化条款。建议加快完善金融服务领域的法律规范,健全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金融服务机构对外开放和多元化发展,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聚集并支持我国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需要。

(二)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对金融机构管理效力

结合融资租赁、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特殊的业务经营模式,从资金流入、结汇使用等环节入手,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改进政策措施,杜绝打“球”现象,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另外,加强与其它联合年检部门的政策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大监管力度,促使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合法经营

一是对外资流入疏堵并举,实行“三类资金”差异化管理。对于合法合规有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完善服务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外汇资金,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合法合规套利的外汇资金,进行有效扼制。

第4篇

关键词:金融产业 金融产业化 金融功能

金融产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对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其发展速度对三种产业发展速度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刺激和改变产业结构。文章阐述了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内涵,针对金融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建设性意义的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希望这些理论能在客观现实中得到验证并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

(一)内涵

金融产业是第三产业的分支,属于服务业范畴,包括银行、基金、信托、券商、外汇商、期货中介等行业。金融业与产业发展密切融合,互动发展,共创价值。产融结合,产业为本,金融为用,产融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金融产业有其独特的资本运作形式,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解决方案;二是金融产业实现了资源资本化、资产资本化、知识产权资本化、未来价值资本化四个过程的蜕变;三是金融产业按照三个投资阶段涉足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第一个阶段是前期的资金融通过程,为资金所需企业和单位疏通资金渠道,实现资源的初步资本化过程,中期投资主要是实现资源整合过程,培育具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的经济增长点,后期是在前期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实现价值增值和放大。在每一个阶段,资本投资额度、投资进度都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些事宜。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按照金融产业的发展规律,科学合理的利用金融手段,以社会环境效益和经济效应并重为前提,充分发挥金融资本的刺激和调节作用,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种类和形式,实现金融产业的良性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金融产业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

社会发展实践中,金融产业为现代农业、现代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挥提供资金支持,对于这些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规模的扩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可以说,现代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支持。但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过程比较短,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对于市场经济的建设还处在摸索阶段,金融体系也相对简单和初级,并存在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阻碍了金融产业的良性发展,也成为现在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总的来看,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金融产业结构不合理、融资结构的失衡。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时间较短,金融产业结构也不完善,并且呈现结构失衡问题。一方面是银行在金融产业机构中所占的比例较大,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租赁业等非银行金融产业所占比重则偏低;另一方面,在银行等金融体系中,国有控股或股份制银行所占的比例较大,私人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占的比例较小。中国金融市场在融资方式和证券品种上存在两方面结构性问题:第一,间接融资比重过高,直接融资发展缓慢。从国内金融市场整体融资结构来看,例如2004年国内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规模约为3万亿元,占整个国内金融市场融资总量的83%,而同期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的新增规模只占融资总量的17%;第二,在资本市场中,债券市场发展滞后于股票市场发展,在债券市场内部的直接融资中,政府债券以及准政府债券发展较快,比重过高,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这种金融结构不利于规避金融风险,发挥金融资本的作用。

2.金融资本覆盖面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产业经济发展,当前我国很多产业发展面临资金紧缺的困难,企业科技进步推动力量不足,例如很多小微型企业,企业资金少、企业规模小、管理不规范,这些企业要想得到快速发展,必须解决资金和技术问题,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这些小企业的贷款条件较高,这些小企业很难达到,国有银行几乎是不参股和投资中小规模的私营企业的,他们偏好于大型国有企业。而基金、信托、债券等行业公司对这些小企业的投资也很慎重和挑剔,并且这些投资的偏好也不一而足,同时这些资金公司的投资时间相对较短,往往希望在短时间内能实现投资回收,他们对投资的回报率要求也相对较高。这些投资机构不论是在产业领域、投资规模、投资方式上差距都很大,但不管他们选择何种投资方式、选择那些类型的企业,仍然有绝大部分的企业资金需求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金融机构的投资覆盖面小,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3.金融市场法制法规不完善。金融产业发展与工业企业、农业企业、第三产业发展息息相关,形成了错综复杂的金融关系、管理关系,这就要求必须具备完善的、合理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行为予以约束。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巨变,原有的那些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国家相关政策如果没有长期性和连贯性,投资者无法做出长期的投资规划和决策,这也促成了短期投资的偏好,造成金融资本长期在产业表层游离,没有深入到经济发展的内部进行渗透和融合,金融资本发挥的作用有限。另外,由于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滋生了部分违法行为。由于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戒力度不够,很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违法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违规风险,他们就会冒险而为之。

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机制

(一)创新金融产业发展理念

1.金融产业要形成市场经济竞争观。竞争是企业生存的不二法则,没有竞争就没有积极意义上的进步。金融市场应鼓励更多的资本机构开展竞争,通过金融机构不断学习和提升,积累市场经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金融产业发展要抛弃狭义的有形竞争力观,树立“知识能力”、“无形资产”、“人力资本”、“创造需求”的无形竞争力观;要抛弃金融产业核心竞争力就是金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与质量的单一竞争力观,树立核心竞争力内生于整个金融系统的竞争力观。

2.金融产业要形成市场经济发展合作观。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金融产业资本需求量不断增大,产业范围不断拓展,更多的金融产业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结合,共同推进产业发展。通过金融集团、战略联盟、行业俱乐部、行业协会、业务等多种形式,形成寡头主导,大中小并存,合作竞争的金融市场格局,提高金融产业组织化程度。

3.金融产业发展要树立集约化的发展观。金融产业的发展不仅仅是数量上的急剧增长、规模上的扩大、地域的拓展、业务范围的开拓这种粗放型的经营理念,更应该建立以顾客为中心,以效益为指标的集约化、内涵式的金融产业发展观;增强金融业服务质量。

(二)实现金融产业和其他产业的高度渗透与融合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商品经济市场交换空间和潜力不断拓展,金融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运作机制不断成熟和完善,我国的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也日益增强,传统的产业结构正面临重大调整,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高端服务等产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在项目合作阶段,合作方要采用国家环保部政策支持下的新型环境综合服务投资模式大力开发市场,并促进关联企业的发展,获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三重效应,实现项目公司(和集团公司)、金融机构、关联企业的三赢和多赢。

(三)改变金融产业管理结构并创新金融产业管理方式

1.实现金融产业组织变革,建设金融企业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和结构。明确责任、义务体系,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主体行为,实现结构和功能对应。

2.我们不仅要从技术创新角度推动金融工具、业务的创新,还要从金融企业制度和管理创新的角度,推动金融机构、职能创新。要创新金融管理机制,增强金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打破政府保护、行业垄断的不利局面,建立起真正开放的、市场化的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一体化、国有经济和私营经济一体化的全新格局。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利用有效政策资源、市场资源、技术资源、资金资源,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同步推进政府支持、资质条件、国家课题支持等,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与工艺优化,培育新兴的市场主体,实现正现金流和高回报率。吸引更多的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不断汇聚,形成资本叠加效应。

(四)优化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金融决策体系

金融产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我国在加强金融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要对金融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在市场准入、税收政策、人力资本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利用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机制灵活、专业化程度高的优点,发展不同类型、不同梯度的金融产业,满足金融市场多层次金融资源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决策机制,提高专业化决策和管理水平。金融企业要建立风险监控和规避机制,以减少投资风险。投资时:第一,要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历史沿革,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主要股东或实质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员工情况。第二,掌握公司财务状况,包括:会计主体及报表体系,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如有)或财务报表,历史经营情况,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第三,关注环保问题,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历史上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主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第四,对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包括资源风险、行业风险、竞争风险、财务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破产风险。同时,在金融监管法制化、程序化基础上,依靠现代科技,加快监管手段电子化、网络化步伐,建立金融预警系统,促进金融经济健康发展。

(五)完善金融产业发展法制法规

我国目前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起从界定和保护产权,维护自由、平等的市场交易,促进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形成,到规范金融决策秩序、金融机构和人员行为等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特别是针对目前金融市场法律界定不明确,违法成本较低的现象,提高法律的震慑性,增加违法惩戒的力度,加大对受损者的补偿,以此有效控制交易禁止行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产生的金融市场风险。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息的公开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减少金融市场风险。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培养具有高素质、强学习能力、业务精湛的新型金融人才。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阐述了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内涵,针对金融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建设性意义的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金融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30多年的时间内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科技实力的提升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但是在产业的发展中,逐渐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金融产业发展与我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密切相关,金融产业的兴衰成败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必须进行金融产业管理观念、管理机制、管理政策创新,转变金融企业粗犷式发展模式,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化发展模式,实现专业化、科学化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在客观现实中得到验证并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周建波,刘志梅.金融服务营销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第5篇

文章摘要:次货危机警示我国金融监管: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而完善的协调机制有赖于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有基于此,本文认为,针时我国分业监管格局下的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应该建立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达沃斯经济年会上,金融监管成为人们讨论的的焦点。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上了生动的一课,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特别是强调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视,已经成为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的共识。然而,对于如何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不同的学者看法不一,但大多数是强调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监管机构的作用,而对于私人监管机构的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却很少提及。本文认为,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离不开私人监管部门,只有将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构建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才成真正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作用。 

    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理念最早是应用于保险业,后来不断扩展到整个金融业,其就是让私人部门来帮组衡量公共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充当应对监管者与银行业相勾结或掩盖事实的制约力量。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是建立在“一行三会”的政府公共监管部门之上,代表私人监管的存款保险机构,独立资信评级机构才刚刚起步,都很不完善。私人监管部门的缺位使得公共监管部门失去了一个外部监督的力量,金融监管协调成了纯粹的政府公共监管部门间的内部“行政调整”,这制约了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以及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缺陷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凋机市}J主要提: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公共监管机构之间,然而,在金融市场不断创新的今天,公共监管在监管协调方面的不足引起了人们的担比: 

(一)部门利益严重 

    我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之下,但近些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业务不断创新,金融业逐渐由分业走向混业经营。我国加人W TO后,金融市场变得更加开放,国内金融机构为增强自身竞争力逐步尝试混业经营。在政绩为先的行政文化驱使下,各监管机构为了促进自身部门利益的发展,一方面鼓励业务上的创新,突破自身领域,不断与其他部门形成业务交叉;另一方面又出于风险的考虑在监管方式和监管标准方面各执己见,各行其是,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不一致,增加了协调的难度。 

(二)部门间具体安排不完善 

    一是联席会议安排不完善。尽管在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联合公布了《三大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然而,从实践的效果上看联席会议制度并不尽如意,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仍然大量存在。这一方面是因为联席会议的参与主体过于狭小;另一方面是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够,协调后达成的安排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信息收集的渠道,方式及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监管合力不大。

(三)部门内存在“道德风险” 

    监管“俘获说”认为,监管措施在实行之初可能还是有效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被监管者变得对立法和行政的程序极其熟悉时,情况开始变化,监管机构会逐渐被它所监管的行业控制和主导,被后者利用来给自己谋求更高的收人。金融业是个高回报率的行业,资本的逐利性,使得拥有特许经营权的监管者,特别是一些监管高层容易与相关金融机构形成庞大的利益链条,2008年6月证监会前副主席“事件”以及受“事件”连带出来的“肖时庆”案、“涌金系”案就是例证,这严重削弱了防"i周的效果。 

(四)部门的行政色彩过于浓重 

    在进行监管协调时,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都是政府性公共监管部门,协调的行政色彩过于浓重,私人监管部门,如独立资信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等没有参与其中。参与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使得协调的内容过于狭隘,协调的信息不充分也不全面,隐藏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降低了协调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措施建议 

    由于公共监管存在问题,本文认为进行金融监管协调应充分发挥私人监管机构,如独立的评级机构,体等的作用,将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建立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 

    1、要放宽独立评级机构参与监管评级的限制,鼓励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信用评级应该是个包括多个角度评价的体系,不同的评级机构评定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从各自的角度对金融机构做出评价也不一样,这样才能够促成对金融机构全方位认识。针对我国独立评级机构的现状,本文认为一是要进一步为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放宽商业评级机构的市场准人限制,打破“玻璃门”和“弹簧门”,或者适当引进境外著名评级机构进行参股,提高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二是保证资信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完全按市场来运营。 

    2、要重视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可以赋予这些社会中介机构直接向相关监管部门呈送意见的权利,并为其开设呈送意见的专门渠道,以便保障社会监督不受政治因素的左右和干扰。 

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265-02

我国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几十年的演变,演变过程大致经过了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和机构监管时期这三个阶段。但是我国现行的机构性金融监管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问题,功能性金融监管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一、金融创新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监管出现的问题

机构性金融监管模式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证券、保险和银行的业务具有明显的区别,在监管方面也理应得到不同的对待;第二,证券、保险和银行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只有这两个条件存在,机构性金融监管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时的金融产品是“你是你,我是我”。我国在建立金融体系的过程中,证券、保险和银行等业务存在明显不同,对各个金融机构的监管也是“分门别类”进行的,因此我国实行了机构性金融监管。但随着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金融功能实现的方式出现变化,金融产品的功能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金融机构的金融功能在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下,处于变化之中,金融机构性监管开始出现问题。

第一,金融监管领域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复。“机构模式”监管强调的是每一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都能够在与它存在明确对应关系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进行金融活动。这种监管策略形式上保证了每一个被监管对象得到了监管,防止了监管漏洞的出现。但是在现实的金融交易中,尤其是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传统的做法已不能保证对这些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有力监管。同时,实践中金融创新产品的交叉现象使得各个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共同参与、协商。如果某一个金融创新产品发展态势较好,那各监管部门对其监管的状态很有可能从互相推诿转变为争先恐后,对该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则由监管真空转变为监管重复。

第二,金融监管的风险由局限于各个行业趋向于整个金融业。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各个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业务交叉的关系,金融风险一般局限于各个行业内部。但在金融创新产品浪潮的推动下,金融业逐渐走向混业经营,金融风险伴随金融业务的跨行业经营而潜伏在不同的金融行业之间。一旦这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发生风险,传统的监管模式并不能建立有效的应对机制。这种情况极易诱发多个金融行业的风险,进而引发整个金融领域的风险。

第三,机构监管会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在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无法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实施有效的监管。金融创新产品作为金融业务领域的新生事物,它的成长、发展必定会遭遇到现有力量的束缚。同时,金融监管者主观上厌恶风险,具有规避风险和责任的本性。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层大多会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四,机构监管模式落后于我国的金融实践,易引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金融创新产品日益涌现,金融监管却没有与之相适应时,金融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会利用现有监管机构的漏洞实施损人利己的行为,增加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面对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原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的各种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出现问题时,金融机构也能够以法律没有规定,甚至是自己也不清楚为借口来推脱责任。这种落后的金融监管模式会加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使得金融系统的风险也随之加大。

二、功能性金融监管的优越性

针对金融观点的缺陷,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莫顿(Robert C·Medon)和滋维·博迪(Zvi·Bodie)于1993年提出功能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他们认为,金融机构的变化大于金融功能的变化,从金融功能的角度建立金融体系更能应对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与机构性金融监管相比,功能性金融监管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功能性金融监管能够防止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有效地解决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按照哈佛大学罗伯特·莫顿(Robert C·Medon)和滋维·博迪(Zvi·Bodie)的观点,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的变化幅度和速度是远远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幅度和速度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建立的功能性监管模式下的各项监管政策和监管规则是具有更好地稳定性和连贯性的。这样有助于构建一个国家稳健发展的金融体系。

第二,功能性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功能性金融监管在面对金融创新产品时能够依据其具有的主要功能来确定它的监管机构。这样的监管模式使得新型的金融产品不再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而是受到了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减少因监管不力所造成的金融风险,这种情况就会促进金融创新,至少是不会阻碍金融产品的创新的。

第二,功能性金融监管更符合成本-收益原则。在分析这一原则时,我们可以把金融监管的成本划分为三种:直接成本,守法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在制定金融监管政策本身时所花费的成本,又可以称之为“行政成本”。这部分成本将为实施金融监管政策所投入的硬件设施成本和对实施该金融监管政策的监管人员的培训成本包括在内。守法成本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履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政策所需耗费的成本,如金融机构为此多付出的管理时间、为此设立专门机构的成本。间接成本是指从资金流向的角度看,由于监管的宽松或严厉,限制被监管者的活力或创新所造成的风险扩散,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降低的幅度。基于这三方面的成本分析,功能性金融监管可以对现有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整合,有效提高对人力资源的利用,降低公众对不同监管机构及其职责的识别成本,进而降低金融监管的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收益。

三、我国实现金融功能监管的条件

研究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一定要在我国特有国情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只是在理论的层面上进行论证,因为任何一种制度的存在必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现实的依据,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的制度不一定优越于正在被实践的制度。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功能性监管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现在仍然不具备实行功能性监管的条件。具体说来,这些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金融业实行了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混业经营作为选择适用功能性监管的一个前提条件,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成功。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模式,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进行过尝试。当时,我国的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了证券和投资业务,尤其是1992年之后,不仅各家专业银行,甚至是人民银行各级分行都开始介入证券、股票、投资、房地产和保险等领域。但是实践结果是,出现了金融秩序的混乱,金融系统内部一系列腐败行为滋生,最终以管理层提出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政策结束了短暂的混业经营实践。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然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但是我国现在仍不具备其条件。

第二,我国要建立与功能监管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主要为有各自的适用范围。这些金融法律法规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对应。如果我国要采用功能性金融监管,这就意味着我国金融市场要经历一场系统性的法律改造工程,就要对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整合,如扩展对某些法律概念的理解以应对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下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

第三,我国要具有更多、更具专业性的金融实践和研究人才。我国应培养一批既懂得金融业务,又能洞悉资本市场运作规律,具有完善的金融知识和金融创新能力的高素质金融人才,以期建立强大的金融人才市场。对于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在我国的适用,需要具有金融知识的专业人士在综合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建议。没有前瞻性的政策不能得到长久实施。而且,在金融监管政策实施过程中,也需要专业金融人士的智力支持。不管是对金融功能监管政策的正确解读,还是处理金融功能监管中出现的问题,都离不开专业金融知识人士的指引。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国际趋势,也是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一种理想状态。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现行的是与金融业分业经营实践相适应的机构性金融监管。机构性金融监管的弊端日益暴露促进了我国学者对功能性金融监管的探索。但是,制度变迁是有路径依赖性的,我国从机构性金融监管到功能性金融监管不会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等到我国金融业实行了混业经营,建立了与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拥有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金融人才时,我国才具有了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周友苏,廖笑非.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完善[J].清华法学,2009,(2):85-99.

[2] 曹凤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市场,2010,(8):31-36.

[3] 王平.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1,(10):44-47.

第7篇

关键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148-02

2012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实施。新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正常企业大幅简化管理手续,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新制度简化了对货物贸易收支操作同时也为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及管理要求带来较大变化。过近一年的政策适应期,金融机构如何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减少新制度下的违规事件已经是各个银行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了。

一、新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是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的重要前提。《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10条规定“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28条规定“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由此,企业是否属名录企业是金融机构判断能否为其提供贸易贷物服务的前提条件。而不同的分类结果是金融机构选择不同的业务流程的重要依据。

2.新制度强调金融机构对相关单证的合理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这里所指的单证包括了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也包括了提前购汇符合真实合法进口付汇需求的审核及发生退汇时原路退回的审核要求。相关单证是指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所有单证都应签注盖章并留存依据。

3.金融机构应注重对外汇局相关信息报送的质量。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收付汇资金的相关信息的监测进行非现场、现场核查。金融机构应注重对以下信息的报送质量。(1)收支信息类。细则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2)电子数据核查信息。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3)登记表签注信息。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应注意签注时效信息的反馈。对以上信息报送的及时、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外汇局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

二、存在问题及应对建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一年多来,金融机构出现的种种问题来看,既有银行人员对新制度、新规程学习执行不到位,部分操作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也有外汇政策落实与运营操作脱节,对重要业务缺乏应有监督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发生说明金融机构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管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现从全面性、系统性、可控性三方面对新制度的落实提出应对建议。

1.全面性。新制度的改革是外汇管理体制上的改革。业务内容涉及货物贸易的角角落落,业务流程涉及银行的各个部门。所以,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应是全面性的过程。对新制度的全面性把握首先是对业务流程的整体把握。以浦发银行绍兴分行为例。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时是贸易金融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则由信用运营部办理;而各机构的营业部则是制度执行的综合部门。涉及汇入汇出业务、结售汇业务、现钞结汇等多岗位。对新制度的执行不仅是外汇会计岗需掌握的内容,应该是各部门、各岗位协作配合、职责落实地全面执行。其次是对业务内容的全面性把握。新制度的管理要求包含了境内、外清算的各类贸易方式进出口业务。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应注意到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各类货物贸易收支管理执行力度不一。如在我行存在“重出口结汇轻进口付汇;重一般贸易轻其他贸易方式;重跨境划转轻境内划转”等问题。对于境内保税监管区内、区外,转口贸易相关币种交叉、跨行收付汇等外管陆续出台的补充规定没有持续形成制度的梳理、流程的改造,容易形成监管的薄弱点。建议金融机构形成制度落实牵头小组,由各相关部门协作分工,各司其职,对各项贸易收支业务根据各行架构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2.系统性。新制度执行以来,各金融机构已经多有培训资料及风险提示下发。但尚缺乏系统的操作流程。没有形成固定的操作规程,易造成操作变型、人员流动操作水平不稳定等操作风险隐患。在笔者所在地区接连有经办人员因为漏查名录,为未上名录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对分类管理理解不到位,误为超额度B类企业直接结汇;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漏核查而触发外汇局的违规处罚。各银行应将各部门负责货物贸易收结汇及售付汇审核、操作、系统查询、电子数据核查、事后跟踪的岗位,按照新制度相关的政策要求和处理原则进行消化整理,关注以下环节操作风险制定修订相关制度流程,嵌合相关岗位操作流程。(1)主体名录管理。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收汇入账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时进行业务主体识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状态。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资金性质判断。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程》规定对其贸易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汇入汇款无法确定收汇资金性质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3)待核查账户管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4)企业分类管理。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对A、B、C类企业区别办理业务。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A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联网核查。(5)电子数据核查。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可用余额,并在进口付汇/出口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支/收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用额度。(6)《登记表》类业务。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可控性。新制度实施一年以来,部分银行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滞后,没有根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而及时变动。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的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多是照搬和沿用上级行转发的制度,很少结合本地本行的实际制定具体规章,不能很好地指导业务办理。二是内控制度偏重于业务办理的程序,而对业务办理各环节存在的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基本没有提示,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分类结果是自次日起生效。企业分类结果在同一工作日内不会发生变化。根据以上监管状态的实时动态变化的要求,我行办理每笔贸易收支业务都必须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这是对工作流程上的重大改变。相对应这一流程的变化内控要求是经办人员打印查询结果,以便进一步的复核及审核。又如,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A类企业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否则不能办理从待核查帐户的划转与结汇。不同的分类结果引导不同的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因此,对规程中提及的名录状态查询记录、企业分类记录、电子数据核查记录、《登记表》及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单据审核都应留存纸质凭证。便于落实商业银行内部对外汇监管要求的双线复核、内部监督。

金融机构应适应政策变化,应提合规意识,积极调整内部管理要求,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以达到流程优化及风险可控的最佳平衡,全面、系统、可控地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S].2012-08.

[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S].2012-08.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S].2012-08.

[4] 关于下发《关于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合规提示》的通知[Z].浦银合规[2012]44号,2012-08.

第8篇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分类

自2006年底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将农村金融确定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口径,农村金融机构分为两大类,一是农村合作机构,二是农村新型机构。农村合作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新型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其中,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均是指由原农村信用社通过改制达标以后形成的农村金融机构。而农村新型机构则是利用现行新的农村金融政策组建的新设农村金融机构。

注:以上数据摘自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编写的《2010年云南省金融运行报告》。

二、农村金融机构现状

截至2010年末,全国村镇银行数量达到了349家,距中国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工作安排》要设立1027家村镇银行的目标仍相距甚远。

云南省近几年加大了农村金融建设力度,大力增加农村地区银行业网点,并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使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明显改善,存贷款规模已经跃居全省各银行业机构之首,整体实力有所增强。2010年,云南新设村镇银行4家,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达到228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覆盖面和水平稳步提升。全年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占全省近两成,其中,农村新型机构资产总额达27亿元,发挥作用日益增强。

三、投资农村金融机构的初步可行性分析

(一)投资对象选择分析

1.法律政策规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有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要求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按相关条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由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发起设立,发起人或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

2.初步结论。根据上述规定,民间资本具有投资资格的农村金融机构仅包括两种,一是在农信社重组成立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时择机进入;二是在村镇银行组建时,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而对其他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则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

(二)投资股比选择

1.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中,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银行股本总额的20%,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2.初步结论。根据上述规定,民间资本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投资比例只能限定在10%以内。

(三)其他限制性规定

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四)基本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在农信社重组前景尚不明朗的情况下,民间资本投资农村金融机构的选择范围基本可以确定在村镇银行单一目标上,投资股比为10%以内。此外,因村镇银行的贷款范围主要限定在当地,如果民间资本和商业资本、工业资本在投资地没有很好结合的涉农项目,则会缺乏金融链、产业链的连环支撑,导致综合效益下降、投资风险上升。因此,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的行为应定性为财务投资,即以获得投资分红为目标。

四、投资村镇银行的初步可行性分析

(一)云南村镇银行发展现状分析

截止2011年4月,云南省已设立8家村镇银行,分别是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曲靖惠民村镇银行、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禄丰龙城富滇村镇银行、楚雄兴彝村镇银行、丽江古城富滇村镇银行、大理海东村镇银行;而按照银监会计划,到2011年末,云南省内村镇银行将达到125家,覆盖云南省全境129个县(区、市)。

(二)村镇银行优惠政策分析

2009年财政及税务部门积极扶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农户、农村企业及中小企业贷款实行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颁布了《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其中规定:凡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机构,自2009年至2011年,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三)村镇银行发展机遇分析

农村金融作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在不断推进的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城市化进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在广大的农村和县域地区金融体系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大型银行管理的垂直化和机构职能的扁平化使得其大量机构和业务,尤其是资产业务在范围上迅速脱离农村和县域,在经营对象上迅速脱离中小企业和非强势行业。这些行为的结果是,一方面在农村和县域形成了较大的金融供给真空;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机构的负债业务在全国大部分农村和县域地区并未同步收缩,造成农村和县域金融资源不断向发达地区和行业转移,因而扮演着“抽水机”的角色。

二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由于在理顺治理结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业务创新能力、提高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存在诸多短期无法突破的问题,虽然具有先发优势,但村镇银行凭借其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简洁高效的运行机制,在农村和县域地区仍然存在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四)各类银行发展村镇银行的动机分析

1.建立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业务转型的重要手段。由于传统银行业务领域竞争日趋激烈,对优质客户、优质项目,银行的议价能力越来越弱,收益空间正被逐步压缩。各银行逐渐意识到应进行战略转型和业务结构调整。而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蕴藏着巨大的金融需求,是商业银行未来重要的利润增长点和实现业务转型的有力依托,村镇银行又正是实施这一战略的最重要的载体,所以各银行在设立村镇银行方面表现积极。

2.突破区域限制,间接布局扩张的有效途径。由于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跨区域开设分支机构受到资产规模、监管评级、盈利水平等多方面的限制,而外资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设置和营业规模受到监管当局限制,因此,设立村镇银行就成为上述银行规避政策限制,实现跨区经营,间接布局扩张的重要途径。

3.填补金融空白,抢占市场先机的重要考量。目前中国农村金融薄弱,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转向城市,农村甚至出现大量市场空白,大多数乡镇只有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而邮政储蓄基本上“只存不贷”,成为农村金融资源向“城市化”转移的渠道,致使农业项目得不到信贷资金支持,这正是吸引银行进入的主要原因。

(四)村镇银行的盈利能力分析

作为新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在开办初期可能会遇到一系列困难导致亏损,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村镇银行作为法人机构决策高效,在资产业务定价上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且作为服务特定地域的社区型银行,其地缘优势突出,能够充分地发挥“小银行”优势,从全国已经设立的村镇银行来看,其在设立后短时期内基本可以实现盈利。如2010年末,光大银行发起设立的韶山光大村镇银行当年实现利润总额210万元,拨备后及税后净利润103万元;2010年2月,国开行出资的7家村镇银行实现整体盈利;由于采用了基于企业的现金流和还款能力发放贷款的创新方式,汇丰村镇银行在较短时间内成功实现盈利。

现以富滇银行设立的村镇银行为例进行盈利能力分析。截至目前,富滇银行已成立3家村镇银行(如下表所示),已获云南银监局批准筹建2家村镇银行(昆明滇池富滇村镇银行、曲靖富源富滇村镇银行),获董事会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1家(昆明金殿富滇村镇银行)。根据《富滇村镇银行发展规划纲要》,富滇银行将在此基础上继续筹建北京门头沟、盘龙区、怒江等村镇银行,即2011年底村镇银行总数将达到10家。

富滇银行已成立村镇银行情况表

单位:万元

截至2010年底,3家已成立村镇银行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

富滇村镇银行财务状况表(2010年12月31日)

注:[1]丽江古城富滇村镇银行在设立运行4个月后即实现账面盈利,至2011年3月末已实现盈利120万元。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各家银行在经营范围、盈利模式、经营目标上存在较大差异,但富滇村镇银行基本上可以实现当年投资当年盈利,甚至在运营满两年后,净资产收益率可达到10%左右。

为判断富滇村镇银行的盈利能力,我们与银行类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行了对比,以2010年12月31日为基准,A股16家银行类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如下表所示:

A股16家银行类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列表(2010年12月31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成立的富滇村镇银行当前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基本为全体上市银行的一半左右,但是,若排除全国范围经营的银行,仅与区域性经营的上市银行(如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相比,则收益率水平相差就没有那么悬殊了。若加之村镇银行尚属新鲜事物,成立时间短,客户资源未全部打开,成长潜力尚未完全释放等因素,则可基本判定村镇银行前景看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

五、投资选择

1.金融业作为资源稀缺、门槛较高、垄断性强的行业,与其他产业相比,其盈利能力始终处于上游水平,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因此,民间资本应抓住机遇,加大对金融板块的投资力度,增强在金融领域的话语权,为真正实现产融结合、商融结合做好准备。

2.鉴于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明显改善,存贷款规模已经跃居全省各银行业机构之首,整体实力不可小视,有兴趣的民间公司应密切关注其重组事宜,争取择机进入,扩大自身的金融投资力度。

第9篇

一、存在问题

2006年以来,农合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实现了从两级法人(乡镇和县级)向一级法人(县级)的转变,财务核算也由两级核算过渡为一级法人核算。实现一级核算后,形成了自下而上、逐级管理的财务模式。但目前财务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县级农合金融机构没有制定出一套具有自身特点、便于自身会计操作执行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财务政策,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级财务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关的制度;二是没有根据一级法人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要求,完善“统一法人会计核算管理”等相关制度;三是没有根据国家的政策、财经制度的变化,对原有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未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二)预算缺乏依据。县级农合金融机构在确定年度预算最佳投资方案时,缺乏科学依据和可以遵循的财务制度。一些地方没有考虑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当年信贷计划、上年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往年收支规律以及影响本年收支因素,开展的预算也并未完全依据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科学程序展开,在确定预算时,忽视所得税、折旧方法、资本存量,通货膨胀等风险因素,从而导致资金流失或经费不足,使农合金融机构经营缺乏弹性,制约了农合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

(三)财务监督与考核不完善。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在防范结算风险、杜绝业务差错、完善业务操作流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农合金融机构的事后监督乏力,使会计人员因缺乏监督养成不规范的行为,管理上的漏洞和业务中的差错得不到及时查堵和纠正,因而产生会计风险,严重时还可能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甚至引发违法犯罪活动。

二、针对存在问题,提几点建议

农合金融机构应立足于以县级为一级法人这一管理层的角度,建立一个组织规范、职能由“报账型”向“管理型”转变的财务管理模式适应现代银行业改革发展需求。

(一)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县级农合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后,增加了县级农合金融机构财务部门的责任压力,对县级农合金融机构财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制定财务报告制度,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应完善财务报告体系。财务报告体系应根据所制定的财务制度、财务政策和经营管理者的要求,一方面完整准确编制各种财务报表,真实反映农合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另一方面,借用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编制预测财务报告,全面收益报告,完善农合金融机构的分部报告。通过准确及时的财务报告,经营管理者能够改变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获得充分的现时和将来的财务信息,做出准确的预测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