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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路径

时间:2023-09-20 16:08:38

导语:在社会治理路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社会治理路径

第1篇

1. 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实践表明,在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方面,社会组织与国家是可以相互合作的,两者建立良好互动关系对于提升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质量,对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都是不可缺少的途径。社会组织以实现社会利益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标,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及利润分红;通过政府的资助和监管,社会组织能保证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弥补市场化企业在某些公共物品上的供给不足;从组织结构上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高度科层化体制有所不同,它实行多样化、灵活的、平等参与式的组织架构,使组织具有灵活高效的运作方式,能向社会提供众多的服务,承担某些政府、市场所不能活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20世纪80年代以来,正是社会组织将这种特性发挥得淋漓尽致,使社会组织不但确立了在市场、政府之外的重要地位,还推动了多国政府进行新公共管理改革,发挥了提高维护公民权利、提供公共物品等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并不是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满足机制,相反,政府是弥补志愿失灵的有效机制。正是两者在各自功能上的优势和不足,才需要相互依赖与合作,才能使社会治理更加灵活有效。

2. 引导公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提高社会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功能。社会组织能够培育公民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社会组织发达的地方,居民自治程度高,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就低;相反,社会组织不发达的地方,政府管得多,居民的自我管理能力也弱。社会组织能够推动公共精神的塑造,只有加入自愿组织,公民个人才具有客观的伦理性。居民只有更多地参与社会网络,才有可能为了公共利益而合作。社会组织构成与种类的多样性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必要的训练、机会和方式,也为社区自治与自我管理提供了必需的组织基础和形式,是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重要途径。

3. 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组织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政策倡导。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非营利组织比较项目的数据,发达国家平均从事倡导活动的社会组织提供的就业机会占所有社会组织就业的比例大约2%。在公共政策领域,政府和社会组织都认识到了双方的作用,积极寻求合作。从政府政策制定角度看,了解公众的需要和愿望非常重要。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向政府反映民众利益和需求,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完善公共政策,保证制定的政策符合人民的利益。由于这类组织成员基本都是某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知识层次高,社会阅历广,有丰富的经验,具有为社会奉献的精神,因此能够提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建议。因此,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征求社区的意见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部分,成为一种通用的做法。随着社会功能的发展,政策倡导成为一些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数量虽然不多,但影响大。他们有明确的政策主张,关注社会公正,并通过政策倡导影响政府制定政策的过程。 二、 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及其能力诉求

社会组织不仅仅是一种理性的组织形式,还是一个具有社会整合功能的机制和利益表达的渠道。当下,中国正处于政治经济制度改革和社会结构的转变期,政府需要利用社会组织作用和功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社会组织面临着一定的现实困境和难题,限制了它们正常功能的发挥。

1. 政府理念与社会组织管理的冲突。现代意义上的中国的社会组织是20世纪90年代政府治理创新的产物。中央虽然出台了相关制度与政策来保证社会组织的自主与自治,但是,目前很多社会组织仍然缺少独立性,许多重要的民间社会组织的主要领导都由机构改革后分流出来的政府官员担任。民间社会组织的成员普遍很欢迎具有“官方”背景的人士进入组织领导层,他们认为“一个社团的状况通常取决于参与的单位领导的分量”,官员的权力和资源将有利于组织工作的开展。因此,不仅大部分官办、半官办的民间社会组织没有摆脱业务主管单位的控制,而且很多纯民间型的社会组织宁可放弃“民办性”来换取与权力资源挂钩。这就导致了以下困境:首先,失去自治或独立性不强,弱化了组织的倡导作用;其次,“卖方主义”会导致机构在寻求政府资金时扭曲自己的使命;第三,带来官僚化或过度专业化,失去灵活性。这种社会组织对体制资源的依赖,导致了“行政为本”的观念与社会组织自身的管理与运作产生了冲突,即双方都倾向于从自己的角度并使用严格苛刻及绝对的标准来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

2. 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不高,支持系统不足。社会组织数量和规模的增长随之带来的是其作用和影响力的变化,而其作用和影响力的大小最主要的取决于该组织的专业化与组织化程度。这种专业化与组织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的组织形态的标准化。二是社会组织行为准则的标准化。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职业道德等规范基本上是个别大型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确立的,存在着诸如标准过高、小型社会组织负担过重等问题。三是社会组织相关法律的标准化。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关于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统一法典,虽然制定统一的法典不是必然的,但是相关法律的逐步标准化是一种管理趋势。

3. 缺乏职业化的社会组织管理人才。没有高素质的管理者,就没有高水平的社会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众受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公众越来越理性化。拥有高素质管理人才的社会组织,能力强、公信力高,人们更愿意参与和支持这类社会组织。但是,目前我国大多社会组织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普遍水平比较低,管理的专业水平低,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不足。大多社会组织在招聘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时普遍遇到困难,即使招聘到了人才,由于薪酬、激励机制不完善,导致员工的稳定性不强,流失率很高。以上情况都从长远上影响着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4. 社会组织商业化模式所带来的挑战。商业化是社会组织不能回避的挑战之一。商业化背景下,资源竞争加剧,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将建立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这就把社会组织推向了市场,社会组织不仅要和同类组织竞争,还要和营利组织竞争。而营利组织在资源、人力、管理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对传统社会组织形成了巨大挑战。社会组织要想在竞争中生存和持续发展,必须探求新的模式。这就意味着,为了实现组织目标和使命,社会组织要学会运用市场营销理论,必须迅速掌握运用商业化模式解决组织发展问题的能力。实际上,非营利营销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已经非常普及。 三、 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管理路径:疏导式管理

在社会组织已成为合作治理的重要伙伴的时代背景下,过分强调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等硬性管理显然制约了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与发展,探索疏导式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政策指引和服务的方式来培育与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同时对其绩效进行监督,对于有效解决中国社会组织面临的困境可以提供管理上的思路。

1. 完善购买服务的监督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有效性。从全世界来看,政府的拨款是大多数社会组织们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政府资助比较常用的方式是购买公共服务,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能够在不额外增加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以较低的成本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在实现组织理念的同时,又获取了运作资源。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政府出资与保证社会组织运行的自主性之间的矛盾。由于政府是出资方,很容易事无巨细都予以干涉,使社会组织失去自主性以及应有的价值。目前的困境在于,政府如何购买服务,购买谁的服务,如何判断服务的效果以及规范购买行为,保证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过程中,比政府自己提供创造更大程度的异质性与灵活性,同时保证项目的运营也合乎标准,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开展有效的评估认证,加强项目过程监督,是提高购买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规划、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政府和社会所需要的社会组织。

2. 成立政府协调管理机构,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更紧密合作。国外实践表明,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与服务的提供状况与是否存多方协调机制密切相关。实施多方协调机制的机构通常在对于服务的开展及机构的运行上有较好的沟通,对于运作及资源的提供过程中矛盾与冲突较少,而缺乏协调机制的机构往往存在的冲突较大。在美国,联邦和州、市都成立了一些规划、协调、服务于社会组织的机构,例如,纽约市市长办公室下属的“市长志愿者中心”掌握了纽约市2万多个社会组织供给服务的信息,通过及时了解社区予民众的需求,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向社区和市民提供合理服务,成为了社会组织、社区、市民和市长相互联系的枢纽。2006年5月英国在国家层面成立了第三部门办公室作为英国首相内阁办公室的分支机构,该办公室负责社会团体、社会企业、慈善机构以及互助组织等的协调管理工作,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促进社会组织永续发展的环境,以及找出及协助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更紧密的合作。

3. 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重点,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公信力。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组织众多,并且处于迅速发展期,政府没有足够的人手和精力监督,民众和媒体在监督方面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很大。很多机构的不当行为都是先有媒体曝光后,然后政府才介入调查的,效果很好。为了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社会组织的运营情况,政府应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的有关资料档案,尤其公开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财务税收状况、内部组织结构和活动情况。政府应该加强对社会组织透明度方面的管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完善信息披露立法,提高信息披露的强制性。目前我国在信息披露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使得披露信息的强制性不高,变成一种自愿行为。(2)扩大信息披露范围。我国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范围有限,内容不够详尽,无法解决社会监督中信息部对称的问题。因此,对于那些公益性强、接受政府资助以及其他支持的组织,法律应详细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3)充分利用媒体,提高信息的可获得性。信息披露不应该只是程序的义务,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一义务的履行,充分尊重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实现了社会对社会组织的广泛监督。为此,应该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使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具有可获得性。

第2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创新;法治理念;法治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12)04-0021-05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進步。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处于工业化的中期,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已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持续推進,我国的社会管理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得到加强,基层社区建设有序推進,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社会安全体系進一步完善。但是,与经济发展相比,我国的社会建设与管理明显滞后。由于我国尚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矛盾与冲突频发,使我国面临“中等收入陷阱”的社会风险增大。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当前我国现代化進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时代课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在法治社会,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根本手段,也是实现有效社会管理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社会管理创新应当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紧密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的轨道,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为支撑,坚持依法治理。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价值目标。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

应该说,社会管理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因为自国家产生以来便有了社会管理,只不过由于社会性质、社会结构不同,其管理主体和模式不尽相同。传统上,人们把社会管理仅仅视为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政治管理职能、文化管理职能并列的一种行政职能。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对,是指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与治理,其涉及的范围一般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内涵也在不断拓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管理不仅包括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是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复合体。由此逐渐形成了广义的社会管理概念:社会管理是指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为满足社会需求,维持社会秩序,推动社会進步,推進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進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活动和过程。

长期以来,在我国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日益多元,社会需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场和社会都迫切要求对社会管理模式進行变革和创新。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的运行规律以及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的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加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更为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埃米尔·涂尔干指出:“社会秩序的精神基础是集体意识,维护这种集体意识和价值准则对防止社会的崩溃是必须的;同时,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力量。”由此,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规范依据和保障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的支撑。要推進社会管理创新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只有将社会管理创新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用法律来规范、引导和促進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务,依良法善治,才能形成社会管理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社会管理创新须遵循的法治理念

第3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社会治理

我国非政府组织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刚刚发育起来的,在单位社会时期被总体性社会构造所覆盖的社会力量目前尚处于弱势状态,政府和社会大众都未能对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在制度安排和社会道义上给以充分的支持和帮助,使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被严重抑制。

一、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困境

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非政府组织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环境,但是目前这些法规都只是就某类非政府组织单独进行规范,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合法地位、基本权利和义务、设立和管理、法律责任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一方面,立法速度跟不上受法律约束的对象的发展速度,立法具有滞后性;另一方面,现有的立法层次较低,没有一部系统的非政府组织基本法。法制建设的滞后是制约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瓶颈,势必影响到其参与社会治理的效力。二是管理制度不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非政府组织发展迅速,数量和质量都有很大提高,但现有非政府组织的形成主要是靠政府扶持发展起来的,大部分非政府组织行政色彩较浓,依赖心理较强,人治意识较重。内部缺乏规范,工作缺乏创新,社会公信力严重不足,参与社会治理的各项表现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非政府组织甚至游离国家法律,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如一些社区老年协会负责人,为了一私之利,把老年协会当作自己营利工具,公开招揽赌博,只要向其交纳一定费用,三五成群就可以放心开赌。三是与政府职能分工不衔接。社会治理中主体之间的衔接包括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社会治理全过程中的权责分配、职能分工、任务承接、治理协作、资源互补、信息传递等方面的无缝对接。我国正处在社会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非营利组织正努力尝试承接政府逐步退出并转交给社会的部分职能,这个过程反映了社会治理结构、方法和观念的改变。但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能明确政府的范畴和角色;对政府公共管理的服务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认识不足,并最终在思想上将非营利组织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这就使得政府在制定公共危机管理相关决策时容易出现两种趋势:或者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扯皮和推诿;或者对非营利组织主观上严格管制并导致了在客观上影响其发展。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管理职能的转变不到位,在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等诸多环节过分强调管制,指导和服务意识不足,制度和政策往往不配套、不协调,严重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自身发展及在社会治理中的能量发挥。四是组织基础不牢固。我国非政府组织规模小,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较弱,这导致许多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且发展经费不足。由于非政府组织没有形成吸纳人才的固定渠道,再加上社会待遇、经济收入等问题的存在,志愿者成为活动主体,造成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较低。非政府组织的自律机制也不健全:一方面,有的非政府组织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引发许多隐患;另一方面,有的非政府组织内部管理混乱,一些非政府组织内部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履行制度、工作人员录用与考核奖惩制度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问题同时存在。非政府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损害了其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公信力,严重阻碍了其参与社会治理的步伐。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要鼓励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政府必须转变观念,认识到非政府组织“不应是接受机构精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场所,而是承接政府部门社会职能的组织,不是政府职能转变形式化的工具,而是公民社会最活跃的公共部门,不是与政府争权,而是在帮助政府治理社会”。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和兴起可以弥补政府能力不足,非政府组织以其贴近社会大众和发动社会力量的优势,对政府的公共服务形成了重要补充,能够起到政府所起不到的作用,让政府从繁杂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尽管非政府组织的运作离不开政府的扶植和支持,但非政府组织绝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和创收实体,而是平等参与社会公共治理的合作伙伴,共同致力于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政府当应为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造更好的条件,为非政府组织的生存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二要科学合理分类。要在加大立法进程、完善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非政府组织的现状,从科学管理和方便服务的原则出发,依法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根据法律地位,可将非政府组织区分为法人社团和非法人社团。根据利益导向,可将非政府组织划分为公益性组织和互益性组织。法人社团、公益性组织,其在社会治理中的责任更大,对法人社团,对公益性组织,政府在审批、监管方面要从严把关,但在政策支持和资金扶助上要给予更大的优惠,确保其在社会治理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三要依法进行监督。要明确政府监管职能。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非政府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管,督促非政府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的职能,避免和防止非政府组织违背社会公益,促进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一方面,要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特别是对社会捐助、政府捐助资金使用,对涉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大事,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另一方面,要建立奖励惩戒机制。对诚信守法、公益突出、作用明显、社会认可的非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对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撤销等处理。四要提高自身能力。非政府组织要强化服务观念,树立自律管理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还要建立一系列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如建立健全决策机构和民主决策机制,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等。在加强自律的基础上,非政府组织必须拓展自我发展的能力:一要解决资金缺乏障碍。在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资助的同时加强公关工作,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建立专门劝募机构,提高民间捐赠收入的比重。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发展一些收费服务,包括技术成果转让、信息技术咨询等。二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包括志愿者)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并建立起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及有利于人才开发和使用的管理机制。三要重视并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一方面,要防止成为政府的附庸;另一方面,要防止与政府产生不必要的对立。非政府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并在与政府的合作中不断增强自己的活动能力,要充分利用政府和市场提供的机会,更好地执行自己的职能,履行自己的使命。

参 考 文 献

[1]崔月琴.转型期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契机及其限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3):26

[2]江华,周莹.异地商会发展中的制度滞后与政策推进——基于异地温州商会的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9(4):68

[3]朱琬宁.独立与互动:当代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路径探析——基于对香港国际十字路会的考察[J].公共行政.2009(12):90

[4]肖文涛.社会治理创新:面临挑战与政策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

2007(10):108

[5]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18

第4篇

由于我国的高校的教育快速发展,逐渐走向了大规模的改革时期。高校的后勤部作为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高校的教育质量做了保障。为了顺应新型教育的发展趋势,减少学生和后勤部不断出现的矛盾,高校的社会化改革路径就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后勤部应该积极的配合教育事业的发展,让社会化改革逐渐的应用于各大高校后勤的管理体制中。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改革趋于形式化

我国高校通过不断地实践于努力已经逐渐的显露出了它的效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虽然在宣传的过程中常常表现出多么高效的改革体制,但是在实际上并没有多大的改变,不仅后勤内部结构不变,体制内容上也没有多大的改进。只注重改革形式,缺乏实际上的体制内容,造成了高校的商业化气息严重,脱离了高校的发展方向。

2.后勤管理队伍的素质较低

后勤的管理队伍素质低现状主要表现在后勤部的员工素质低和缺乏管理人才上。现在的高校后勤员工都缺乏实际的管理经验,不能及时的和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管理方式不能及时的被后勤管理队伍所学习利用。另外,高校后勤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来自文化水平较低的一个群体,他们的所受的教育时间短,思想落后所以成为了高校后勤部在管理体制的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的阻碍。

3.后勤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

现在高校后勤部的管理中出现较多问题的是在食堂的管理和宿舍管理上,这两项上的管理制度极度缺乏。食堂和宿舍的管理属于社会上的运营商承包,所以在招标的过程中学校会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但是之后高校没有详细的对规章制度等进行规划指导,所以宿舍和食堂等后勤管理逐渐的脱离了高校的管理,服务质量也逐渐的下降。后勤管理大多都逐渐的向社会化的管理方向发展,常常为了自己的盈利和节约成本而影响到学生的生活和学习质量。

4.高校后勤改革没有和高校的教育宗旨结合起来

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上的每一个企业都慢慢的更加注重自身的效益。高校的后勤部也逐渐的趋于利益化,过分的追求经济利益却没有和高校的教育宗旨结合起来。由于受到社会观念的影响,高校的后勤管理上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经常和利益相联系起来,给学生带来了社会的风气,不利于学生的学习。这不仅仅对高校的教育制度产生了影响,也逐渐的和高校的教育制度背道而驰。

二、明确高校的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管理和推进改革的关系

改革作为目标那么管理就是实现目标的方法。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管理水平的高低严重影响了改革的效果。想要最大限度的实现改革的效果就要不断的提高后勤的管理水平。所以在高校的社会化改革过程中一定要将管理制度和改革相互协调,实现双向的发展。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改革,并充分的发挥改革的措施推动后勤管理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从根本上解决改革的问题。

三、高校后勤管理体制的社会化改革措施

1.以市场竞争为向导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企业都逐渐的转型到了新型的公共管理企业。但是高校的后勤部却仍然处于传统的管理理念,所以高校应该加强和后勤部的交流,对一些非营利组织加强合作力度,使他们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和服务质量。使后勤部将激烈的市场竞争融入他们的企业运作之中,建立科学可运行的市场后勤运营体系,从根本上提高后勤的管理体制和社会化改革。

2.树立顾客至上的服务理念

高校后勤部作为一个企业应该本着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这是新型公共管理体制的标准。高校后勤部的每一个工作人员应该不以盈利为目的,尽自己的力量满足顾客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在满足高校后勤部管理体制的社会化改革路径中所出现的各种要求,并提高高校后勤部管理体制社会化改革的质量。

3.完善后勤的管理模式

将现代的企业化管理模式主动地运用到高校的后勤管理当中,打破传统的后勤管理模式,提供多种职位给他们,展开能力考核。把后勤部完全的实行企业化的管理,建立董事会成员,由校领导、社会投资者以及国有资产负责人组成。承担后勤的企业战略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定企业的制度,找到合适的方式使高校可以和后勤完美的结合在一起使双方取得更高的收益。这种企业式的管理方式可以使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自负盈亏,有规律的运行,学校也可以恰到好处的参与后勤的管理工作中。

4.明确后勤和高校的产权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高校的后勤改革并不彻底。高校往往和后勤部产生相互依赖的关系,但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说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个体。高校后勤部应该做到真正的自主经营,对自己的财产充分的享有独立的产权。按照严格的企业制度对自身企业进行要求,并和高校明确分离财产。这样才能使后勤部严格的按照当今的企业制度要求自己的员工。为后勤集团的社会改革路径指明了方向。

第5篇

一、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现状

(1)发展速度较快,结构与区域发展失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呈现多样化趋势。但数量少,规模小,且发展不均衡。沿海、发达省份农村中的社会组织较中西部地区更为活跃,专业水平、政府支持力度更具优势。此外,由于政策导向以及农村社区的局限性等原因使得经济类、娱乐类社会组织发展较快且数量较多,但教育类、环保类、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滞后。(2)参与领域拓宽,社会影响不足。当前,社会组织已经逐步参与到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并提供多样的社会服务。但随着新型农村社区中居民职业的多样化、需求的多元化,社会组织的专业素质、组织运行等都不能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实际需求。(3)参与意识增强,社区信任度低。近年来,社会组织以各种形式积极地参与到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如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但社区居民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不高。首先,人员素质较低、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导致内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不高;其次,社会组织缺乏必要的内外部监督,加剧了社区社会组织的信任危机。最后,居民对社会组织的认知不到位也影响了其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

二、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

(1)治理主体责任不明确,忽略了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当前,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主体是多元化的,但在现实中,各主体之间却经常相互冲突和矛盾,尤其是基层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基层政府角色定位不清、认识不到位,主管部门介入太深、干预过多,从而忽视了社会组织应有的独立性,致使其功能发挥不佳。(2)农民认知不到位,弱化了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群众基础。新型农村社区建成后,农民由熟人社会进入了陌生人社会,群体认同感和社区归属感日趋弱化,不愿参加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其次,农民合作意识不强,缺乏主人翁精神,以眼前利益为判断,缺乏长远视角,容易对社会组织产生抵触情绪。由于农民对社会组织的认知不到位,弱化了社会组织的群众基础。(3)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制约了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首先,社会组织相关法规不完善,缺乏规范完善的制度保障,责权利不明,导致其管理松散;其次,由于考核评估缺乏落实,一些社会组织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不遵守职业准则,不注重社会信誉,导致其发展陷入困境,难以形成社区内民主公开的氛围,影响社会组织、基层政府以及社区居民的有效互动。

第6篇

关键词: “城中村”;社会治理;少数民族聚集;新疆库尔勒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5.06.08

“城中村”①作为城市的夹缝地,是一种独特的社会结构和现象,它们已经成为城市社会治理的薄弱区,成为困扰许多城市发展的顽疾。

当前,中国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依然存在,城市与农村不论在经济发展、社会结构、文化层次、产业布局,还是在社会保障、民众收入、职业分布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距。在城市―农村的二元分析框架下,早期研究者认为“城中村”的形成完全是一个被动过程。例如,敬东指出,“‘城中村’源于改革开放以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急风暴雨式的城市建设和快速城市化,于是把以前围绕城市周边的部分村落及其耕地纳入到城市用地范围,……在这些用地上以居住功能为主所形成的社区称为‘城中村’。”[1]8后来一些学者有不同解释:“对于土地出让中经济补偿数额的多少,‘城’‘乡’双方并非总能顺利达成一致。为降低补偿成本,也为了避免处理与‘城中村’相关的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城市在征地中有意避开‘城中村’,村镇也乐意保留原有的居住方式与社区关系,这是‘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2]153

近些年,随着新疆库尔勒市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铁克其、恰尔巴格、英下近郊3乡大部分村庄被拆迁,成为城市部分,但是由于拆迁的不完全,一些村庄变为典型的“城中村”。“城中村”面积的不断扩大和流动人口的快速聚集,给城市治理和维护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库尔勒市对于“城中村”治理有许多创新之处,例如,在安置上开辟新模式,对被征地农民实施就地安置、“插花”安置②,使各族群众共住一个小区,加深了解,增进民族感情;通过市场、门面房出租或经营、各类资产入股等多种途径,使被征地农民获得租金、薪金、股金等方面收入;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机制等方面引入城市街道社区治理模式,实施村改居、乡改办,加大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力度,使被征地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同质化的生活条件等。尽管如此,库尔勒市在“城中村”治理方面依然面临很多的难题和瓶颈,探索一条适合少数民族聚集的“城中村”社会治理模式尤为重要。

一、库尔勒市“城中村”治理面临的瓶颈

(一)拆迁补偿压力大

这是当前库尔勒市“城中村”面临最棘手的难题。2010年~2015年是库尔勒市城市化推进最快的几年,大面积的拆迁改造在短时间内进行。调查走访发现,由于不同年份拆迁补偿的价格标准不一,从每平米500元到每平米4 000元不等;同一时间段,不同地点的拆迁价格也不同。对此,村民意见很大。此外,一些村民违规建房,且漫天要价,也影响了拆迁补偿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大

库尔勒市的“城中村”是流动人口最为集中的地区,也是南疆籍流动人口的聚集地。据库尔勒市统计局所得数据显示,有近15万的流动人口聚集在“城中村”及周边的城乡结合部,如库尔勒市的海力帕尔村有村民2 500余人,而流动人口就有5 000余人。尽管库尔勒市的“城中村”大部分已经被拆迁,但依然有大量的平房区用于出租。这些租住人员大多从事小商贸和建筑等行业,文化层次较低,民族成分复杂、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很大,治安、维稳任务艰巨。

(三)问题不断产生

除了多年累积问题解决难度越来越大,新的问题仍在不断产生,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呈现,其中多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从近年来群众反映的问题看,大部分集中在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土地征占等方面,拆迁带来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成为群众上访的重要诱因。各级政府及村委会在解决问题上耗费很大精力,压力和难度也在日益增大。

(四)违规建房极为严重

由于历史原因,库尔勒市的“城中村”几乎没有统一的建设规划,因而导致村民所建的房屋高低不一、杂乱无章。近几年的拆迁补偿,很多人一夜变富,致使很多将被拆迁的村民投机取巧,想尽办法盖房子,违法用土和违法建设屡禁不止,随意搭建成风,部分街道的胡同道路不足2米宽的人造“一线天”比比皆是。

(五)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生活难

库尔勒市很多农村居民瞬间变成城市人,这种巨大的社会变迁造成村民各方面的落差,使他们面临很多的不适应感,甚至有些茫然,“这种典型的社会变迁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堕距’和‘文化堕距’,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心理和制度建设未能形成同步转型” 。[1]93很多村民还保持着原来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无法真正地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去,甚至对城市文明有一定的排斥。再加上“城中村”村民大多失去耕地,在城市生活成本增加,尤其是就业问题,由于没有专业技能、文化水平较低,致使就业渠道狭窄、再次就业率低。

二、库尔勒市“城中村”治理难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各阶层利益追求细分化给社会治理带来不利影响

库尔勒市作为新兴城市,特别是作为南北疆交流枢纽、“新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重要城市,城市规模在短短几年内快速膨胀,致使社会阶层的分化越来越明显,随之各阶层间的利益冲突增多。通过城市拆迁补偿,很多“城中村”居民一夜变富,而一部分人依然生活在贫困边缘,使得原本平等的村民间社会地位差距瞬间拉大,造成巨大的心理落差。在这样的局面下,一些村民不顾相关的政策法规,试图通过大量违规建房来获得高额拆迁补偿。而当政府不予承认时,又借助上访等手段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利益诉求依然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对地方政府产生不满、不信任,甚至仇恨,致使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社会治理难度加大。

(二)“城中村”社会治理机制出现的新问题没有适时调整

尽管库尔勒市的新型城镇化在全疆处于领先地位,甚至在很多方面有先行先试的特权,但是在对“城中村”治理中依然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治理主体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一方面市、乡两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没有真正跟上变化的形式,致使行政主体间权、责部分管理混乱,政策实施力度不够,甚至出现漏管现象。另一方面村委会自治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很多时候只是充当政府基层上传下达信息的站点,部门村干部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城中村”尽管还被称为村,但是其治理已经大大区别于传统的村庄模式,因为“城中村”面临的社会问题、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无论是政策法规方面,还是社会治理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方面,都需要根据发展形势不断做出调整和革新。如乡政府和村委会职责定位清晰与否?对违规建房情况,能否快速处理解决?此外,库尔勒市的“城中村”的村民及村干部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对以汉语下达的文件理解困难,更多是通过别人转达了解内容,存在理解偏差。

(三)“城中村”管治中的单一性和多元性冲突

“中国的城市社会管理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从‘人治’到‘法治’,从传统城市管理到‘现代性’意义的‘城市管治’。”[3]210在“城中村”的管治中,如果掺杂太多的人为因素,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形成社会的不满。从治理者主观角度认为只要站在大多数人利益的立场上管治就是正确的,而没有真切了解利益主体的诉求,于是急功近利、大拆大建时有发生,缺乏人文关怀。而从村民的角度,部分村民“等、靠、要”思想严重,只想政府按照最高标准给予补偿,这就造成治理者与村民各自利益方向出现偏差,表现为基层干部与村民间的冲突不断。

(四)村民对城市化的认知差异大

城市化过程较早融入城市生活的村民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的村民会更多地认可城市化,对快速城市化给他们生活带来的便利和改变给予积极肯定;而对于那些过去一直从事农业劳动的中、老年人,由于很难找到稳定的职业,他们会对城市化有一定的抵触,他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都沿袭着过去农耕时候的习惯,对于没有农耕的生活具有恐惧感,因此很难在短期内融入到城市文化中去。

三、提升少数民族聚集城市“城中村”社会治理水平的路径探析

(一)对“城中村”拆迁补偿合同梳理兑现,对现有土地房屋面积重新测绘确权

当前,库尔勒市所有的矛盾聚集在拆迁补偿上,拆迁补偿几乎涉及所有村民,村民手中很多合同没有得到及时兑现,如库尔勒市海力帕尔村,从村委会调查了解到村民手中有近5 000个没有兑现的合同,一些合同是5年前甚至更久前签订的,对此,农民怨声很大。解决这些问题的当务之急是成立州、市、乡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小组,各部门协调规划,核查农民手中的补偿合同,对于合法正规的合同给予重新认定,并根据合同的时间给出新的兑现时间。

“城中村”违规建房屡禁不止,要控制这种局面,可考虑以下操作模式:一是将“城中村”土地国有化,政府分片区集中买断,一次性给予补偿,这样有利于产权明确,可以在政府框架下开发,避免“小产权房”问题;二是尽快对现有土地、房屋进行科学测绘,并下发正式文件告知村民,一旦确权登记后5年内没有允许不能改建增加面积;三是由政府负责,村委会参与,对村集体土地进行灵活改造开发,确保村集体土地保值增值,使每位村民受益。

(二)规划建设“互嵌式”社区安置模式

库尔勒市的“城中村”少数民族占大多数,在村民安置时,要充分考虑民族间的互嵌式环境建设。可以尝试在汉族较为集中的小区周边建设安置小区,政府给予补贴低价出售;在安置小区附近引进企业、商业进驻,给予优惠政策。

另外,积极开展村改居、乡改办工作。先在集中连片农民安置小区建立农村社区,引入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再打破原有村庄界限,重新调整划分与城市街道、社区的行政区域,逐步撤销村民委员会。近期库尔勒市批准了铁克其乡成立9个社区、恰尔巴格乡成立5个社区、英下乡成立2个社区的方案,这就打破了原先少数民族聚集村庄的居住环境,有助于建设各民族间“互嵌式”居住环境,有利于民族团结。

(三)规范、完善“城中村”治理主体的内部机制建设

“城中村”作为社会发展、变革中的特殊存在形式,其改造所需的庞大资金及随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得改造过程举步维艰。“‘城中村’的改造可能需要一个很长的时期,有的可能要花一两代人的时间,并不是三年、五年、十年可以改造好的。”[4]5相比一般村庄,“城中村”面临更多的社会问题和治理难题,特别是维稳形势严峻的背景下,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治理主体内部的制度建设,进而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库尔勒的大多“城中村”村委会缺乏机制建设,致使很多工作没有制度可依,很多时候靠村长、书记的个人理解行事。针对这些情况,应当根据乡、村所应承担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既要对村委会工作职责和服务明确规定,又要建立和完善村集体资产透明公开、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城中村”治理要体现治官在先和民生为要

库尔勒市的“城中村”改造和治理,带来了激烈的利益博弈,随之出现和与民争利,故在对其的改造和治理中,既要先治官,又要凸显利民。

在治官层面上,首先要做的是对所有相关部门的官员进行清查,特别是城建、拆迁部门,对有问题的人员该处理的处理、该停职的停职。之后重新完善机构设置,尤其是对城建局、拆迁办的人员加强入岗考核。在部门新人员工作之先就健全制度,运作尽可能将权力和利益分离,让权力运行过程完全处于法律和民众监督之下。

在利民层面上,要将发展成果尽可能惠及到每一位村民。在“城中村”改造中继续坚持和创新3个结合:货币安置与新居建设相结合,置换新居与分类安置相结合,住宅安置与不动产经营相结合。积极推进安居富民工程,不断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安置问题。此外,要全面落实居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提高和改善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总之,要做好少数民族聚集城市“城中村”社会治理工作,既要借鉴发达地区成功的治理模式,又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治理模式。

注释:

①城中村,通常指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农村被划入城区,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

②“插花”安置,即将征地农民化整为零,分散安置在其他地区。

参考文献:

[1]敬东.“城市里的乡村”研究报告――经济发达地区城市中心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对策[J].城市规划,1999(9).

[2]郑静.论广州城中村的形成、演变与整治对策[J].规划与观察,2002(1).

第7篇

关键词:预算制度 社会保障 路径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重,因病返贫、有病无法得到有效医治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这催促我们国家应当尽快完善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存在体制方面的原因,财政模式转换的困难,以及当前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等方面的原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困难重重。然而,如果设法从建立健全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作为突破口来完善我国的社保制度,想必会达到意想不到的目的。

1 对社保资金体系的厘定

社会保障预算就是对社会保障所做的预算,社会保障一般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组成。所以如果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必须明确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分布情况及厘清相关的概念。着重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

我国当前社会保障资金涵盖的范围包括:①政府公共预算中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就业补助、低保、抚恤等,收入来源是税收;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各种社会保险收入支出;③基金预算中的残疾人就业就业保障基金、彩票公益金;④当前自我运行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分布状况,其中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没有反映在我国当前的政府预算体系之中;基金预算中的社会保障项目和社会保险预算有很强的相似性:资金基本上是自收自支,不存在资金的挤用情况;而对于政府公共预算体系中的社会保障资金由于支出性质的原因,这些支出项目更反映的是政府的责任,所以不存在收支匹配的现象,这一点和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不同,最主要在于其收入主要来自税收收入。而且对于这四部分来说能体现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概念的也只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公共预算中的有关社会保障预算的科目没有单独做社会保障预算;基金预算虽然有自收自支的特点,但由于没有上升到体现社会保障的高度,但这部分资金是最容易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的;自我运行资金基本预算都没有体现到。所以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预算还仅仅处于“社会保险预算阶段”,称不上真正的社会保障预算。

2 我国社保预算建立的一个可行性路径

我国当前可采用的社会保障预算模式的路径选择应当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加上基金预算中社会保障项目的完全式基金预算基金预算加上公共预算中有关社会保障预算的板块式预算。由于社保资金本身的特点和我国的体制状况,本文认为对于未来所说的目标的“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对我国是不适合的。所以下面提出的政策建议的目标事实上就是走向“板块式”的目标。

2.1 整合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预算管理的基础。目前,在我国存在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社会保险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为此,需要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

2.2 明确政府社会保障责任

对于政府来说,其社会保障责任主要涵盖制度设计、资金支持、运行监管等方面。首先以政府资金责任为起点,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在这一方面,世界各国都将其纳入到政府的一般预算中;其次是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险方面,政府不承担资金责任,但是需要弥补制度缺口。因此,各国政府一方面将社会保险基金补助纳入到政府一般预算中,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社会保障性基金,需要政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3 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没有完全清晰地划分社会保障主体间的责任,中央与地方之间社会保障事责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沉,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履行社会保障事责时,缺乏资金的支持;在社会保障职责方面,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机构之间存在交叉现象,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主体、审核主体等,在《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中都存在交叉与责任不清的现象。

2.4 不断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衔接关系

①与公共财政预算的衔接。公共财政预算有必要保留社会保障支出这一项,为了便于组织开展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工作,通常情况下,需要从一般性税收中支出。

②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衔接。当前,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并且存在历史性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存在一定的缺口。

③与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衔接。在资金使用功能上,由于政府性基金与社会保障资金都有专门的用途,所以直接的资金调拨关系在二者之间不存在,对于现有的预算项目,只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这两个预算的完整性。目前,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住房基金收入、福利彩票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部分收入划转共同构成社会保障预算。

参考文献:

[1]包丽萍.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现实定位与未来选择[J].地方财政研究,2010(12).

第8篇

【关键词】临床护理路径,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射频消融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4-0150-02

临床路径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标准化护理方法,是一种科学高效的护理新模式。其针对特定的患者群体,以时间为横轴,以入院指导,入院评估,检查,用药,治疗及护理,饮食指导活动,健康教育,出院计划等理想护理手段为纵轴,制成一个日程计划表,对何时该做哪项检查,治疗及护理,病情达到何种程度,何时出院等目标进行详细描述与记录,使护理工作有计划,有遇见的进行,患者也可以了解自己的护理计划与目标,主动参与护理过程,增强患者自我护理意识和能力,达到最佳护理效果,护患双方相互促进,形成主动护理与主动参与相结合的护理工作模式〔1〕。本科于2012年1月至6月对30例射频消融术患者应用临床护理路径,保证护理质量,缩短平均住院日,降低治疗费用,提高患者满意度,现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选取2011年7-12月(临床护理路径实施前)的住院患者30例为对照组采用传统的方法进行护理治疗,2012年1-6月(临床护理路径实施后)的住院患者30例为实验组采用临床护理路径表实施诊疗及护理,两组共60例。男性32例,女性28例,年龄在12-68岁之间,均不合并其他疾病,均有频发室上性快速心率失常,且经其他治疗效果不佳,无射频消融禁忌症。

1.2临床路径的内容及制定以时间为横轴,以入院指导,入院评估,检查,用药,治疗及护理,饮食指导活动,健康教育,出院计划等理想护理手段为纵轴制成一个日程计划表。参照这一方法在护理部,科护士长的指导下组织护士共同制定临床路径,由日期、时间、内容组成,内容包括入院指导,检查、治疗、药物、饮食、活动、术前术后健康教育,卫生宣教、主要护理诊断、护理措施,出院计划等,护理人员依据这一路径对患者进行从入院到出院系统动态、连续而有针对性的指导。

1.3 实施方法 对照组的患者采用传统护理治疗,患者入院后介绍病区环境,规章制度,术前术后健康教育,出院健康指导和注意事项等。试验组患者从入院以后由责任护士每日结合患者的需求及一般情况按照临床路径表格的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主动向患者或家属介绍临床路径表,使其了解内容及时间等保持信息通畅,从而更好地配合。据患者掌握的情况,在相应栏目前打勾,评估为部分掌握或未掌握者须再次宣教,并签名,护士长定期检查,据临床路径表格的内容,对患者提问,了解掌握情况,进行效果评价,未达标者,责任护士再行宣教。

1.4评价指标 使用效果评价指标有住院天数,医药费用及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

1.5统计学方法 用SPSS 15.0软件完成,试验数据采用平均值±校准差(x±s)表示,数据采用t检验,以P

2 结果

两组患者住院时间,住院费用及满意度的比较,观察组的住院天数,医疗费用均低于对照组,患者满意度明显提高,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3 讨论

临床护理路径可以减少住院日,降低医药费用。对照组住院天数、住院费用均高于实验组,主因传统的医疗护理目标不明确,护理人员缺乏健康教育意识及主动护理意识且护士的知识水平及工作经验参差不齐,病人得不到系统、全面的护理对知识的掌握率高低不一。使得术前检查未及时完善,术后护理未有效落实。出现时间延误,增加住院费用。临床护理路径制定标准的工作流程,通过科学合理地安排住院时间,确定病种的住院天数及标准检查项目。(2)试验组在护理人员指导下快速完善术前检查,术前准备,尽早安排手术,通过心理评估进行有效沟通,使患者情绪稳定,手术顺利,无并发症发生。术后指导早期、正确地进行功能锻炼,缩短了卧床时间,减少并发症发生。从而缩短住院天数,使医疗费用降到最低,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

临床护理路径,提高患者健康教育知晓率,提高了护理满意度。由于临床护理路径模式的引入,护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病房,主动地与患者沟通、接触,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帮助患者及家属了解从入院到出院每天提供哪些服务、护理的详细过程和安排、大致的住院时间等,更好地理解检查的必要性、手术的风险性、并发症的发生等容易产生误解与医患矛盾的问题”,护患关系,充分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使护士由被动护理变为主动护理,同时也使患者也参与到护理过程,增强自我护理的意识,增加护士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机会,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增加了患者对护士信任感及依赖感,提高了护理满意度,从而提高了护理质量。通过对患者提问,了解掌握情况,未达标者,责任护士再行宣教,提高了健康教育的知晓率,从而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

临床护理路径有利于优质护理示范病房的开展。临床护理路径使护理人员能够全面,准确观察病情,指导护士采取正确的措施,避免护理差错的发生,最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安全,提高了护理质量。

参考文献:

[1]孔丽萍,王芸香.临床护理路径的应用及思考【J】当代医学,2010,16(14):205

第9篇

基金项目: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2014年立项重点课题“高职院校由管理向治理转变的途径与机制创新研究”(编号:JCP14018),主持人:魏寒柏。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17-0088-05

高职院校(这里指公立高职院校,下同)治理结构是指高职院校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以及处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法权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由于高职院校具有公益性特征,其治理结构与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有着根本差异;同时由于高职院校具有职业性特征,其治理结构也有别于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以及公益类事业单位。因此,高职院校治理结构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对其重建的目标、任务和路径等进行系统研究是必要的。

一、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目标

所谓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目标,是指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所期望的方向与结果。本研究认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总体目标是:规范高职院校法人的权力和责任,并按照权力分享和制衡、权责对称的原则,将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配给相应的机构和个人,使高职院校由政府控制的附庸变成公共治理的对象。考虑到高职教育具有“背景复杂性,处所本土性,主体多元性,导向不居性”等特征,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必须实现四个分项目标:行为法治化,组织扁平化,管理跨界化,决策民主化(简称为“四化目标”)。

(一)行为法治化

这里的“法治”与“法制”是不同的概念,虽然二者都与法律有着紧密联系,但二者之间有着很大区别。“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这是一个静态概念,解决的是法律制度的有无问题,与法律执行情况无必然联系。而“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程序、方式和状态,不仅解决法律制度的有无问题,而且注重法律的执行过程和结果。

高职教育背景的复杂性,决定了高职院校治理必须实现“行为法治化”。从本质上看,高职教育是高层次的“社会人+职业人”的生产过程,与政治、经济、社会、自然密切相关,有着复杂的生存发展背景。实践表明,背景的复杂性往往导致行为的无序性,缺失“行为法治化”目标,办学行为就会出现失范现象。因此,必须将“行为法治化”作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首要目标,不仅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而且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使依法治校真正落在实处。

(二)组织扁平化

“组织扁平化”概念源于现代企业组织结构理论,是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快速变化环境要求而构建的组织形式。组织扁平化强调打破原有的部门界限,减少中间管理层次,使员工以企业主人的身份直接面对顾客。扁平化组织结构克服了“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的僵化状态,使公司能够以群体协作的优势赢得市场。高职教育处所的本土性,要求高职院校实现“组织扁平化”。与学术型高等教育不同,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职业性”的高职教育有着鲜明的本土性特征。这就要求高职教育接地气,体现地方特色,快速应对所在区域职业世界的变化,而“千校一面”的金字塔形的组织机构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应该将“组织扁平化”作为重要目标,通过减少组织层次,打破金字塔组织结构的僵化状态,使高职院校具有应对区域形势不断变化的能力。

(三)管理跨界化

这里的“跨界”源于跨界管理理论,包含“纵向”和“横向”两个组织维度,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合理地处理“我们”与“他们”之间的关系。“跨界管理”是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前CEO杰克?韦尔奇首创的,其原意是围绕工作流程来建立组织机构,打破传统的部门边界,使公司具有生态化组织结构。“管理跨界化”目标是高职教育“主体多元性”特征决定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尤其是“校企合作”的开展和“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施行,高职教育不再是高职院校一家的事,具有主体多元性特征。这就要求将管理跨界化作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重要目标,通过跨界管理机制建设,打破“横向”和“纵向”的各种边界,提高高职院校与其他主体之间合作的有效性,并形成共生共荣的局面。

(四)决策民主化

决策民主化是提高决策科学性的有效保障,其中包括决策目标民主化和决策过程民主化两个方面。高职院校的决策民主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涉及学校发展全局的事项,要广泛征询大家的意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重大事项,要开展决策评估、技术咨询和专家论证;对与教职员工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听证和公示等制度,体现教职员工的利益诉求。“决策民主化”目标是高职教育“导向不居性”特征决定的。随着科技革命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国民经济进入新常态,新技术新产业加快孕育,新模式新业态正在酝酿突破,市场需求存在着很大的可变性,高职教育导向的不居性因此日益凸显。“导向不居性”对决策的科学性提出了很高要求,传统的以领导者“理性”、环境“稳定”、任务“不变”的假设为前提的决策模式是无法适应这个要求的。唯有将决策民主化作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重要目标,才能确保高职院校决策的科学性。

二、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任务

上述“四化目标”的实现,绝非高职院校一家所能为,需要学校、政府和社会的通力合作。因此,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两个方面,需要完成“三大任务”。从外部看,重建的任务有两项,一是重塑政府与高职院校的关系,为治理结构重建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二是调适社会与高职院校的关系,为治理结构重建创造良好的校外环境。从内部看,就是理顺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为治理结构重建创造良好的校内环境。

(一)重塑政府与高职院校的关系

政府与高职院校的关系,对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起着巨大的促进或阻碍作用。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发[1994]39号)就明确指出:“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1]应该说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取得了不小成绩,但毋庸置疑的是,政府与高职院校之间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并未从根本上改变。

这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导致人们认识上的误区和行动上的偏差:政府对高职院校的关注和管理,大多基于对高职院校外在的政治与经济功能的理解,而非基于对高职院校内在的本质功能的认可;高职院校关注的则是政府对自己支持的程度,而对于深层的生存状态,如目标定位、使命履行、特色发展等,要么根本没有意识,要么无暇顾及。这不仅导致高职院校自我意识、本真精神和生存意义的偏失,而且带来了三个现实问题:高职院校无力甚至无意改变对政府的依赖,办学自主权很难真正落实;社会力量参与高职教育的途径被阻塞,无法形成高职教育的竞争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举步维艰,难堪大任。

在国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都得到了较好的处理,形成了“利益共生”的局面,高校的本质功能因此得以充分彰显。同样,要彰显我国高职院校的本质功能,而不是以改变自身性质为代价博取政府的青睐,必须重塑高职院校与政府的关系。从本质上讲,高职院校是让学生从知识世界转入职业世界的桥梁和助推器,只有形成“利益共生”的局面,高职院校的这种功能才能彰显,就像企业在改变政府附属物的窘境之后才能彰显自身的功能一样。因此,“重塑政府与高职院校的关系,为治理结构重建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无疑是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不可回避的首要任务。

(二)调适社会与高职院校的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高职院校所依存的现实世界不仅存在着政府的支配力量,也存在着社会的制约力量。虽然政府依然是高职院校的有力控制者,但高职院校的经济功能使其成为社会力量关心和争夺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高职院校的外部关系不再是与政府的单一关系,而是学校、政府、社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这就要求在重塑政府与高职院校关系的同时,调试社会与高职院校的关系,为形成学校、政府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校外环境。

然而,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高职教育是在教育政策和社会需求等外力驱动下迅速发展起来的,遵循的是政治论哲学的发展轨迹,内生性发展过程并不充分。因此,高职院校的根本使命并未为社会理解,于是当政府强调高职院校外在的政治与经济功能时,社会则强调对高职院校进行干预的合理性,致使高职院校追求独立和自治的合理性很难被认可。为端正社会对高职院校的认识,调适二者的关系势在必行。这不仅是高职院校自强于职业教育高端和前沿的内在需求,也是高职院校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时代呼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调适社会与高职院校的关系,为高职院校治理创造良好的校外环境,是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必须完成的又一项重大任务。

需要强调的是,“重塑高职院校与政府的关系”和“调适高职院校与社会的关系”之间,既不是孤立的(高职院校――政府,高职院校――社会),也不是线性的(政府指挥高职院校,高职院校适应社会),而是立体的(“三位一体”:高职院校、政府和社会共存于同一时空下,共生于社会范畴中)。从外部角度观照,三位一体看似一个“混沌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进入内部,则各成体系,各具“有序”的局部特征[2]。因此,我们既不能企图建立一个完全以高职院校为中心的关系系统,也不应放弃高职院校的立场和独立性。也就是说,既要把高职院校当作独立的学校,也要把政府和社会当作利益相关者。在三位一体的复杂关系系统中,政府是有限的,社会是开放的,高职院校是自主的,三者既相对独立又共生共荣。

(三)理顺高职院校内部权力的关系

高职院校内部权力主要包括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监督权力,四者的行使范围、运行机制和目标追求是不同的,彼此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共同服务于学校的整体目标。然而,目前高职院校内部权力运行模式与党政部门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政治权力寓于行政权力之中,时常越位干预学校的行政事物;行政权力则仰仗党委的决策而过分膨胀,挤压学术权力的伸张空间,并且导致监督权力的缺位。如果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权力运行模式有其存在的依据与合理性,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这种权力运行模式则对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具有危害性。

直接的危害是“虚化”学术力量。在这种权力运行模式下,高职院校按照党政工作要求架构职能部门,并按照党政组织方式对校、院、系进行权力分配,学术性组织无法成为“权力机关”,学术力量因此被“虚化”,无法参与对学校重大事务甚至学术事务的决策。当前很多教师之所以热衷于谋取一官半职,无心于教学和科研,就是学术力量被“虚化”的结果。潜在的危害则是“异化”高职院校的本质属性,现行的权力运行模式按照党政工作逻辑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学术权力只能听命于等级森严的制度安排。这不仅违背了学术管理和学术发展的逻辑,而且阻碍着高职院校作为学术性组织的健康发展,甚而否定高职院校学术性组织的属性。某些人对高职院校是不是要开展科学研究、要不要推进学术发展都产生质疑,就是高职院校本质属性被“异化”的例证。

当下高职院校内部不断滋生的、为人们所诟病的行政泛化、学术浮躁、创新乏力以及发展趋同等,无不与内部权力的越位、错位、缺位和失衡相关联。因此,必须把“理顺高职院校内部权力的关系,为治理结构重建创造良好的校内环境”,作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第三项重要任务。要在厘清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监督权力的行使范围、运行机制和目标追求的基础上,解决党委书记与校长的权责界定模糊、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严重失衡、校院系权责利不对等等突出问题;要根据高职教育的“主体多元性”特征,建立多元内部治理结构,创新利益相关主体的表达机制,发挥新权力主体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恢复学术权力在治理结构中的尊严。

三、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路径

此处的“路径”,既指通向上述“四化目标”的道路,也指完成上述“三大任务”的方式。高职院校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特征是“多元依法共治”,其中既有理论路径问题也有实践路径问题。

(一)理论路径――系统科学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

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是一项理论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无疑需要进行理论思维,寻找理论依据。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理论路径,包括系统科学、新公共管理和利益相关者三大理论。

1.理论路径一:系统科学理论。系统科学是指对事物进行系统分析和处理的学科。该理论认为任何事物不仅本身是一个系统,同时又是外部环境的一个子系统,并且遵循“结构功能相关律”。结构和功能是系统紧密联系的两个基本属性,其中结构是功能的基础,功能依赖于结构,只有结构合理,功能才能充分彰显。也就是说,系统科学强调通过优化结构来彰显功能,不仅追求事物内部的和谐统一,而且追求事物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3]。高职教育背景的复杂性和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高职院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因此,其治理结构重建涉及的问题极为错综复杂,往往问题连着问题,仅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唯有遵循系统科学理论,系统、全面地优化系统结构,方能提高学校内部的组织结构和所需功能之间的契合度,形成高职院校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4],从而建立起利益相关者意志得以充分表达的有效机制。

2.理论路径二: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是重新划分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的一系列新思维、新行为,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的各个方面。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推动了西方国家政府重塑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成为公共行政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实践表明,新公共管理理论有助于社会组织摆脱效率低下、机构膨胀和官僚主义的弊端。

在我国,当前乃至今后很长时期内,高职教育发展不仅要面临来自全球化趋势所带来的挑战,而且要承受社会转型、政府改革所带来的阵痛。为了摆脱传统官僚体制的深刻影响,防止高职院校行政泛化,克服功能与结构的背反现象,必须解决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的边界问题。因此,摆脱传统管理理论的羁绊,从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探寻理论依据,从重视“效率”转向重视顾客满意度,已经成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必然选择。因此,新公共管理理论无疑是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第二条理论路径。

3.理论路径三: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这个概念,是斯坦福研究所(SRI)于1963年首先提出的。该理论将股东、员工、供应商、顾客,甚至竞争者都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上世纪80年代以后,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到了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的普遍关注,并在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研究领域取得了很大进展[5],且逐渐渗透到教育领域。

随着校企合作的深入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推行,高职院校已成为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尽管高职院校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股东,但人民政府享有对高职院校的所有权,社会大众则是高职院校的“股东”。这就要求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考虑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问题,将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第三条理论路径。

(二)实践路径――外部治理路径、内部治理路径、监督问责路径

从实践的角度看,高职院校治理结构重建的路径包括外部治理路径、内部治理路径和监督问责路径。

1.外部治理路径:建立高职院校理事会。201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明确指出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因此,必须建立高职院校理事会,作为密切社会联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的有效举措;作为发挥政府、合作企业、社会知名人士、优秀校友作用的重要平台;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重要途径。

为使董事会作用落在实处,应该抓好三件事。一是确立理事会的权威性及其在高职学校治理结构中的功能与作用;二是确定董事的资格条件,明确各利益团体的董事比例;三是制定由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董事会决策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多向交叉的运行规范和制度设计,建立健全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协商机制。

2.内部治理路径:完善二级管理体制。要实现高职院校由“传统管制型”向“现代治理型”的根本转变,关键是完善二级管理体制。要在合理界定学校与二级学院职权关系、责任区域和管理职能的前提下,赋予二级学院在专业发展、教师聘用、课程改革、人才培养、内部分配、服务社会、协同创新等常规工作中的充分自主权;要按照“市场定位准确、治理形式灵活、运作模式高效”的要求,创新二级学院民主、科学与高效的运行机制,促进二级学院决策、执行、监督的一体化,将二级学院培育、打造成为学校的基层办学实体。

为提高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和法治性,应该采取两项举措。一是“纵向压缩,横向拓展,增强治理的有效性”。纵向压缩就是减少管理组织层级,下放管理权责,发挥基层作用;横向拓展就是进行“大部制”改革,延伸管理触角,打破“囿于校园”的管理模式。二是“立足法治,建章立制,增强治理的法治性”。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学校章程,并以章程为依据健全现代制度体系,使教学、科研与管理,质量检查、评估与奖惩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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