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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主要国家电力改革的目标一般都是保证长期可靠的电力供应,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以及电价的市场化和提高效率。而在实践中,世界各国的电力改革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每个国家都结合自身国情和改革目标选择了不同的改革路径。
美国的电力市场改革
改革前各州都由一家厂、网合一的电力公司垄断经营。1992年开始的电力体制改革可分为联邦电力体制改革和各州电力体制改革。联邦仅仅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作出竞争性的强制要求,各州再遵循市场化原则组建电力市场。联邦层面改革总的方向是提高市场化程度,鼓励竞争。州层面的改革最典型的有加州模式与PJM模式。
政策引导:1992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案(EPACT)要求电力公司使用自己的输电线路传输其他电力公司交易的电量。1996年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888/889号指令,要求拥有输电设施的公司在以成本定价的基础上,对所有各方提供没有歧视的公平进入条件,并鼓励独立电网运行机构(ISOS)的形成。1999年FERC出台的2000号法令,要求成立区域输电机构(RTOS),2001年FERC要求电力公司将所有的输电资产全部交给RTOS,并构想在全美成立五个大的RTOS。
市场发育:美国电力体制改革前电力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改革后,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实现了发电、输电、配电业务相分离,发电侧上网、输配电和售电侧的不同竞争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但美国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电网结构和电力系统,而是各州自由搭建区域电力市场。
效果评价:总体来说,竞争提升了发电侧和电网的运行效率,降低了发电供电成本,而长期合同又使得发电商、输配电商和售电商都能规避部分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并保证基本用电需求稳定。加州模式由于有缺陷的市场设计与较高且波动的电价造成改革失败;PJM模式则由于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高效的电网调度和电力生产,改革进行得比较成功。
英国的电力市场改革
改革前英国电力工业实行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改革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中央电力局(CEGB)进行拆分,在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四个环节打破垂直一体化的垄断局面,引入私有化和竞争。第二阶段,主要建立开放的电力交易市场,先后形成了POOL、NETA和BETTA三种不同的市场运营模式。
政策引导:1988年政府发表《电力市场民营化》白皮书,1989年颁布了新的《电力法》,为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几年,重组后的各公司股票陆续上市,实现了私有化目标。2001年,以新的电力交易规则NETA代替了POOL,建立双边合同市场和平衡机制市场,并采用调整供电和发电关系的纵向整合与调整供电公司之间关系的横向整合。2004年《能源法》颁布,为建立统一的英国电力交易和输电制度(BETTA)提供基本法律框架,一直至今BETTA按计划实施。
市场发育:市场主体发育较为充分,1990年英国中央电力局拆分为国家电网公司、3家发电公司和12个地方配供电公司,同时建立了电力库。逐步开放大用户直接选择供电商,于1998年对100千瓦以下用户开放,建立自由竞争的电力零售市场,目前零售市场已经对全部用户开放。
效果评价:英国的电力改革是电力市场化最具代表性意义的改革之一,也是全球第一次采用以市场为基础的改革模式。改革的目标是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实现了对电力库的改进,促进了电力市场的良性竞争,降低了电价,提高了效率,将电力交易范围扩大到了整个英国。
法国的电力市场改革
法国电力公司占绝对统治地位,并且有良好的业绩,因此法国政府对电力改革一直持消极态度。但是迫于欧盟的压力,法国电力工业逐步进行了一些改革,制定并实施了《关于电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和革新的法律》,但新电力法并没有改变EDF的市场垄断地位,拥有80%核电的EDF也不进行相关私有化改革。
政策引导:《新电力法》对公共服务使命及其资金来源有明确的要求,在供电侧确立了市场开放时间表以及在需求侧确定有选择权的用户;设立由不同机构管理的独立于发电公司的输电网管理组织;在财务上EDF将发、输、配电帐目分开。可见,政府并没有分拆纵向一体化经营的法国电力公司,而是通过法国电力公司内部业务的适当分离和监管部门的合理监管来实现欧盟对市场竞争性要求。
市场发育:市场主体比较单一,法国电力公司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尽管欧盟和《新电力法》要求开放市场,引入竞争,但以EDF在法国电力市场的实力和地位,其它公司是不可能和他竞争的,市场自然选择的结果只能是进一步强化EDF的垄断地位,除非拆分EDF。
效果评价:法国政府其实是反对电力行业的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的,尽管在欧盟压力下做了一些革新,但由于不涉及根本,改革成效并不明显。法国是世界第二核电大国,电力结构中核电比重高达80%,要实现核电的市场化与自由化显然对核安全不利。而且这种电力结构既有利于廉价电力的稳定供应,又有利于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气体的减排,改革必要性不大。
日本的电力市场改革
20世纪90年代,日本电价水平普遍高于欧美主要国家,由此日本开始讨论如何在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来降低价格,改革从零售侧放开用户选择与供电侧引入竞争机制两方面展开。
政策引导:1995年,首次修订1964年的《电力事业法》,开始放松发电侧管制,引入独立发电商(IIP),开始实施新建电源项目招标机制。1999年二次修订,在电力零售侧引入部分自由化,并对电价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2000年3月发展成为对大型用电客户零售自由化,大型用电客户占全部用电需求的30%左右。2003年6月三次修订,对输电系统继续保持垄断,但是制定不同的调度机制以保证对用户的公平公开。
市场发育:日本国内电力市场由10大垂直垄断的私有化电力公司组成,按区域划分实行一体化垄断经营管理。此外,政府和九大电力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电源开发公司和日本核电公司。由于日本一次能源主要依靠进口,10大公司电源结构类似,9大电网基本独立运行,互换电量很少。
效果评价:日本电力改革在降低电价方面效果显著,在新的《电力事业法》实施后,尽管国际能源价格持续上涨,但日本电价平均下降了35%左右,零售自由化比例不断增加。但改革对电力体制并没有根本触动,仍然保持10大电力公司在各自区域内垂直一体化的格局,只是成立了电力交易所。
二、目前国际典型电力市场模式分析比较
各国由于国情、历史、驱动力、改革目标等背景不同,因而改革结果和最终模式也存在很大不同。从目前情况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高度市场化模式。美国、英国高度市场化模式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和政治背景,早在里根、撒切尔夫人主政时期,美、英两国就热衷于推行自由资本主义,鼓吹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鼓励引入竞争,由于电力行业具有某种自然垄断的属性,因此只能在其他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完成以后,才能进行电力行业改革。这类国家目前已基本实现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业务相分离,发电侧上网、输配电和售电侧的不同竞争主体之间相互竞争。
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垂直一体化模式。法国电力公司(EDF)集电网、电厂于一家,垄断了法国90%以上的电力生产和供应,是标准的垂直一体化模式,电厂只是相当于一个生产车间。但EDF目前的垄断地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并非行政垄断或自然垄断,法国法律规定别的公司也都可以建电厂、电网,但顾客通过比较供电可靠性、价格水平及相关服务,最后都选择了EDF供应。法国的垂直一体化模式,是抵制美国、英国,走自己路的结果,法国核电发展历史悠久、技术先进、价格富有竞争力,并且核电所占比重高达80%,所以改革的动力不是很强。
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模式。日本国内电力市场总体上划分为十大区域,分别由十家电力公司负责经营,各大电力公司在各自区域内也都是实行厂、网合一的垄断经营模式。日本的这种模式是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太好改,日本是个相对传统的国家,不欢迎自由资本主义,所以没有形成英美等国的高度市场化模式。日本十大电力公司在区域市场占垄断地位,所以才会一体化,区域垄断也没有导致电价很高。
三、中国电力市场模式探讨及启示
国际电力改革的基本经验说明,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有具备一定经济规模的市场竞争主体,及完善可靠的高质量输配电网络作支持,目前中国电力全面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条件还不成熟。中国的电力市场模式既不同于英美的高度市场化模式,也不同于法国、日本的一体化模式(垂直或区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模式,这种模式可从三个纬度来刻画:
(一)体制改革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大方向是从原来高度垄断的模式向市场化模式转变,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则是近期改革的重点,目前看厂网分开已经基本实现,但竞价上网则还是停留在口头上,这一方面因为上网电价还是被严格管制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区域电力市场还没建立起来,夸省或区域的电力调度量很小。同时大户直销、发电权交易等配套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这直接限制了核电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市场发育
中国的电力市场规模还比较小,没有足够多的市场竞争主体,市场体系不完善,竞争也很不充分。目前在发电市场上引入了竞争模式,卖方是若干独立的发电企业,而买方是唯一的电网公司。另外在供电市场,仍然是卖方垄断的局面。同时与市场化改革相配套的其他改革进展缓慢,如中国电价一直没有放开,也没法放开。我们的模式与英美差距太大,目前没有可比性,根据有关研究,我国电力行业最少需要8―10年才初步具备市场化的条件。
(三)政策引导
目前国家的政策导向是鼓励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发展,同时限制火电等高污染能源扩张,核电作为一种环保清洁能源也属于鼓励发展的对象,为此国家出台了节能调度办法,同时从上网电价、项目报批、融资等方面加以扶持,因此,电网并没有垄断权。同时,五大电力集团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基本可以不受限制地在不同地区扩张业务,并不存在像日本那样的区域垄断格局。电力行业的厂网纠纷、价格矛盾、上网顺序、电量分配等,最终只能由国家发改委来仲裁和主导。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
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日本电力在1951年5月以后,放开实行民营化,就形成了区域垄断的9家电力公司,这9家电力公司在区域都是实行发、输、配垂直一体化的管理体制。由于日本的一次能源基本都是依赖进口,9大电力公司之间电源结构趋同,因此在国内不存在北电南送、西电东送问题和电源结构调整的问题。9大电网之间是弱联系,交换的电力和电量很少。
日本政府由通产省负责对电力实施管制。管制的主要内容是:电价、环境保护和规划。电价管制的原则:一是成本主义原则——按完全成本作为核定电价的基础;二是共同报酬的原则——合理的利润,最早的总资本报酬率为8%;三是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成本加利润的办法。对环境保护的管制主要是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和对核电建设的环境评价;对规划的管制主要是对长期供求规划和核电建设规划要与电力公司共同讨论。
1999年出台的新电力法是为了促进竞争,实现电力自由化。它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开占市场份额30%的特别高压用户(2万伏,用电2000千瓦以上),允许这些用户自主选择电力公司,直接参与电力零售;二是新建电源项目实行招标。新电力法的施行,虽然放开了30%的电力市场,但到目前只有2%至3%的用户更换了供电商。
从2000年3月电力市场放开,实行自由化。政府计划到2004年对现行开放作一个回顾:首先要检查的是自由化以来的实际情况;第二,了解海外自由化发展状况;第三是要检查电力作为公用性事业,在保持其公用性方面做得如何,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自由化的范围是否要继续扩大,是不是要全面自由化。
美国:两种方案两个结果
美国电力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电价。1978年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出台,允许企业建立电厂并出售电力给地方公用事业公司。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出台,同意开放电力输送领域,并要求在电力批发市场引入竞争。1996年,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要求开放电力批发市场。厂网分开只明确必需进行功能性分离,分开核算。
美国在放松电力管制过程中,出现了加州大停电和电价飞涨、电力公司申请破产保护这样的重大问题,令政府惊惶失措,令世人震惊。美国的电力改革是从加州开始的,由于充分相信市场的力量,“市场能解决一切问题”,大部分照搬英国改革模式,改革方案中存在固有的缺陷:
一是强迫电力公司出售50%的发电容量,而同时没有要求电力公司和发电商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供购电合同。二是要求电力公司必须100%从现货市场购电,没有期货市场,市场无法提供反映长期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三是缺乏科学合理的价格传导机制,对最终用户的零售价格冻结,而批发市场价格可以大幅波动和上涨,使得处于中间环节的电力公司无所适从,价格倒挂,最终申请破产保护。四是保证电网用电增长需要的供电责任不落实,将这一重大责任寄托于市场的自我调节。另外,环保主义者对环境保护的不切实际的苛求,也是造成加州十年没有建发电机组,投产新的输电线路的原因之一。
美国出现了加州这样的问题,但美国最大的东部PJM&127;电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纵向整合电力改革模式,获得了成功。具体做法是:
1将各电力公司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进行功能性分离,财务分开核算。将输电分离交给系统独立运行者管理,不要求强制出售发电厂,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供电,用户有权选择供电商。
2PJM负责输电系统经营,进行职能管理,&127;提出输电计划对发电厂进行调度,不拥有输电资产,公平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输电服务和电力交易市场。
3电力公司及供电商分别对用户供电负责,供电负荷要有发电容量保证并有必要的备用容量,不足将受处罚。
4发电容量来源由三部分组成:(1)本公司电厂;(2)双边交易合同;(3)现货市场和一天期货市场。电力市场交易容量约占15%左右。
5为反映电网内部能力限制和拥堵,电力市场实行分区边际定价机制。
在美国本土的48个州中,现在已有24个州正在制定和实施电力改革计划,其中弗吉尼亚和西部的一些州,已经根据加州出现的情况,决定放慢改革的步骤,内华达州已经决定将电力改革延期4年。
2000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提出要建立区域输电机构,在跨州的一定区域范围内,创造一个中间没有隔离层、没有独断层的完整的输电经营系统。区域输电机构的重要作用,一个是集中精力把输电基础设施建设好,一个是监督系统的运行潮流。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始作俑者
英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撒切尔时代。1979年保守党赢得大选,撒切尔夫人坚信“市场万能”,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廉价出售政府拥有的企业,进行了一系列国有行业私有化改革。并于1988年2月发表《电力市场民营化》白皮书,拉开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序幕。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实行私有化和在电力市场引入竞争。1990年3月31日,按《电力法》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国有电力企业被分解为12个地区配电公司、3家发电公司和一家高压输电公司。供电商包括地方供电公司和二级供电商。英格兰和威尔士电力库开始交易,允许大于01万千瓦用户选择供电商。
1990~1996年上述各公司股票陆续上市,完成私有化。1998~1999年,允许所有用户选择供电商;新电力交易规则方案(NETA)出台;2001年3月27日,新电力交易规则施行,以多个市场和双边合同取代强制性电力库。
自行业改革以来,由于引入竞争,加强管理,减人增效,及成本低的天然气发电比重由1%提高到22%等因素,零售电价有较大幅度下降,居民用户价格下降28%;中型工业用户电价下降约31%。此外,政府为减少持续降低电价的压力,在改革之初将电价提高了约25%,为改革和电价降低提供了较宽松的条件和环境。
当不少国家纷纷效仿英国率先推行的电力库模式的时候,英国却又率先抛弃了这一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1.从2001年3月27日起取消强制性电力库,实行新的电力交易规则。新电力交易规则NETA是一个由双边合同形式主导的市场,合约双方包括发电、供电及交易商和用户;供电商和发电商可就将来任何时候买卖电力订立合同;允许电力合同的时间跨度从当天到几年以后,合同需要实物交割;国家电网公司作为系统运营商,接受电力的买卖出价,以平衡1.5小时以内合同交割中出现的供给和需求的差额,并解决输电网的堵塞问题;系统运营商调度电力直到满足需求,市场价格为系统平衡时最后一个发电单位电价;对合约电量和实际电量不符的市场参与方,将按系统平衡时接受的电力买卖的价格支付费用,并且支付系统运营商使系统平衡的成本。
2.纵向整合。供电公司购买发电商,实现发电和售电的自我平衡,目前英国五个最大的供电公司,发电和售电是基本平衡的。
3.横向整合。供电公司之间将出现相互兼并,平均每个供电公司的用户规模将由300万户提高到500万户,实现规模效益。
法国:反对破碎化以实现规模经济
法国电力公司在电力行业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法电占全国总发电量和装机容量的94%,拥有100%的输电业务,自1958年起拥有75年输电网的独家经营权,拥有全国96%的配售业务,拥有100%的电力进出口业务,2000年全国发电量的16%输出国外,主要对瑞士和英国出口。在欧盟指令的推动下,法国制定并实施了《关于电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和革新的法律》,即新电力法。新电力法明确公共服务使命及其资金来源,设立公共服务基金,加入电力价格中,由用户负担;确立供电市场开放时间表和有选择权用户;建立生产许可证制度;设立一个电力监管委员会,经费由财政负担;成立在管理上独立于发电的输电网管理机构;法国电力公司实行发、输、配账目分开;法国电力公司业务经营领域将扩大,允许对有选择权用户提供供热、供气等服务。
新电力法的实施,迈出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在2000年用电量1600万千瓦时以上的拥有选择权的1200个用户中,有20户更换了供电商。法电对电力改革主张纵向整合,实现规模经济,反对破碎化;并要考虑长期发展战略。法电提出到2005年的四大战略目标:一是用户非常满意率达到50%以上;二是集团50%的营业额来自法国境外业务收入和境内非电业务收入;三是集团的经济效益跻身于同类能源服务的国际性集团的前三名;四是法电集团的全体成员与企业的观点和目标保持一致,处处体现企业价值。
尽管有来自欧盟的压力,但法国政府对法电的政策仍没有太大的变化:一是仍与法电签订三年的经济合同;二是没有将法电分解为若干公司的意愿,只是按电力法的规定将其发、输、配业务实现功能分离和财务分开;三是没有将法电私有化的意愿;四是没有要求法电裁减员工;五是没有给法电设定降低电价的目标。
欧盟:倡导建设统一电力市场
欧盟于1996年12月19日一致通过关于放宽电力市场的指令,内容包括:
一、有选择权用户可自由选择供电商,参与的欧盟及欧洲经济区13个国家必须依据时间表开放供电市场。
二、供电市场可采用不同的业务模式。
第三方接入:有选择权的客户和供电商可接入供电网络;允许采用纵向整合化系统,但必须将发电、输电和配电行业的会计账目分开;可采用管制价格或协商价格。
单一买家:有选择权的客户可与独立供电商签订合同,但所有电力均由单一买家供应,而单一买家则按约定价格向合约供电商购买电力。
三、对于发电市场,欧洲国家可选择采用招标机制或许可证制度来监管新的发电容量。
欧盟指令后,整体而言,市场改革步伐比“欧洲竞争指引”的指令所预期的要快得多,在2000年,欧洲市场已开放了80%,远远超过规定的30%。
一、电力体系改革的历程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的电力系统一直都是由国家投资管理,直到1985年,电力体系引进银行贷款的政策,开始了电力系统的改革之路。
(一)集资办电阶段
在1985年前,我国的电力系统明显出现供应不足的问题。为保证居民的用电需求,中央指出要借助银行贷款的形式进行电力投资。为鼓励其他资金参与到电力工业建设中,颁布了《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 ,允许地方电厂集资经营,并可以采取多种电价的形式。但在政策实施的十年里,电力短缺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本质的改善。1996年,国家又提出了新的方针,提出了引入外商投资的政策,多种渠道的资金都可参与到电力建设中。
集资办电政策的实施,调动了地方与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用电不足的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这一政策也造成了电价混乱、电厂服务质量下降的问题,阻碍了电力行业改革的进度。
(二)政企分开改革阶段
1997年初,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开启了电力行业政企分离的改革之路。取消原来的电力工业部,并将各省电力公司的行政管理权转移到地方政府部门,到2001年,陆续实现了政企分离的改革目标。这一阶段的改革目标主要以“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为主要内容,改革的效果是培育和强化了电力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1]但这种方式依旧是变相的国家垄断,要想真正实现电力系统的改革,必须改变省与省隔绝的“省为实体”的方式。
(三)市场改革阶段
2002年我国成立了电力体系改革小组,开始正式进行电力体系改革。年底,我国新组建的五家发电集团、两家电网公司、四家电力辅业集团正式成立,标志了电力改革市场化的开始。这种市场化的经营模式,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二、电力改革的问题
(一)计划用电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
我国的电力改革已经走过了三个阶段,如今已开始实现市场化的经营管理模式,但政府部门对于电力系统的管理并没有完全放手,各地区的用电分配依然是由政府决定。政治决定企业的电量分配,不论企业生产规模的大小,平均分配电量,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间接影响了企业的效益,这与市场化的模式是相悖的。
另一方面,计划用电的政策又鼓励高耗能耗电量的煤电机组的发展,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倡的节能减排的方针恰恰相反。计划电量制度在具体执行中,按“计划内”与“计划外”采用了不同的电价,计划内电量由电网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上网电价;超计划发电量部分,电网公司要求发电企业降价上网,而销售电价实际上没有变化,电网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侵占发电企业的利益。[2]
(二)电力价格受政府控制
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用到电力,电力已成为经济生活不可缺的商品。但电力的价格并没有按照市场供求关系的标准进行确定,至今为止依然由政府进行控制。电力不能随便买卖,电力公司不能把握电力价格,其利润和收益无法得到准确的计算。
(三)电力监管滞后
在实施电力体系改革后,我国专业的电力法规并没有得到完善。现行的《电力法》不适应电力改革的市场化要求,对于垄断的企业进行全面的照顾,忽略了对竞争企业的保护。在电监会改革整合后,新的部门如何实施更有效率的管理,也是当前政府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三、推进电力改革的建议
自我国的电力系统开始实施改革以来,厂网分离基本完成,电力市场的结构也逐渐转向市场化的模式。电力是国家的基本产业,电力系统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加大电网建设的投资,鼓励市场竞争
电力市场化实施以来,发电量已经基本满足市场的需求。但电网建设没有考虑市场模式下的竞争和市场运作问题,制度跟不上需求。开启市场化具有竞争性的电力制度,促进了用电量的增加,这就要求电网要具备储备量更大的输电容量体系。输电量的不足会阻塞更大的电力竞争者进入市场,影响电力市场的发展。对于当前电网建设动力不足的问题,政府部门要加大投资,给予电网企业一定的优惠,鼓励更多的企业加入到电网的建设中,共同促进电力系统的发展。
(二)补充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系
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并没有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推进改革的进行。我国的《电力法》已经有了20年的历史,随着20年来经济的发展,许多内容不再适用于现在的电力体系。其中规定供电企业在供电专营区内向用户供电,且一个供电专营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这些法律条款必然导致供电区内供电的垄断。[3]对于各个发电厂、发电、销售电的企业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他们经营的范围也缺乏明确界定。政府部门制定价格,各发电公司没有自主定价权,违背了市场竞争的要求。电力监督部门的规定条款又缺乏一定的权威,导致电监会不能对电力行业实施有效的监管。[4]
为了使电力公司更有竞争力,保护电力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都要进行修改完善,改变对电力垄断的保护,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赋予电监会更多地职能,使电监会能够有权威的保护企业的发展。
(三)完善电价机制,合理制定用电价格
我国输电网的建设十分落后,对于输电网的定价,不应该采取统一价格的方式,要考虑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做出合适的输电价格。对于电力价格的制定,也要改革政府垄断定价的政策,要根据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做出合理的调整,鼓励企业和用户尽量采用低峰期用电,减少高峰期用电的政策。
(四)增加购电企业,推行多种购电制度
当前单一购买模式下的竞价上网,只是电力市场的初级形态。[3]单一的购电主体不能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需要增加购电企业,鼓励更多的大企业加入到电力销售中。引进多家企业进行买卖,可以增加更多的选择,真实地反映市场用电需求的价格关系,促进市场的竞争,逐步由初级形态转为高级形态。
四、结语
1 电力企业营销工作服务水平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对于自然资源的需要也随着各种经济企业的发展而越来越大,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电力企业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取得了相应的进步。电力营销工作作为我国各种电力企业经营与发展当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从根本上影响着电业企业的生存,只有对电力影响有足够的重视,才能够保证电力企业的发展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社会用电量的快速增加,电业企业对于电力营销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大。如今在电力营销市场当中已经从以往的卖方市场变成了买方市场,也就是说在以往电力企业能够对电力的营销状况进行掌握把控,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进步与新兴科技的发展,在电力营销市场中电力的消费者逐渐在双方的交易关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因为电力资源的过剩,所以电力公司要想尽方法对用电市场进行拓展,在这其中就要对潜在的用电客户进行发掘,并通过这种方法来将电力营销工作的面积扩大,在对电力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提供帮助的同时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与完善。但是从当下的市场经济情况来看,电力企业的营销工作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影响着电力营销的具体情况,还对电力企业的发展起着负面的作用。从具体情况来看,电力企业营销工作以及在进行营销时的服务状态有以下问题:
1.1 营销观念与营销理念过于落后传统
在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以用户为销售核心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只有电力营销市场能够找到电力消费者真正的需求才能够切实地推出相应的营销方案,在不断的发展营销过程当中,电力企业发现只有拥有优质的服务才能够将消费者留在电力营销市场内部使其不会流失,这样不仅能够推动电力企业的经济发展,同时还能推动电力行业的发展速度。但是就现在电力营销的市场情况来看,电力企业的经营理念与销售观念过于落后传统,对于电力营销工作的认识还是停在从前的模式,没有对营销方式进行合理的调整与转变,这是当下电力企业在营销发展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所在,同样也是制约电力营销中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
1.2 各种营销信息不畅,缺乏相应的服务内容与形式
从营销手段与整个营销过程当中的服务状态,可以看出两者都是在满足了客户合理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与市场的需要进行观念与方法上的调整。真正优质的服务在电力营销中是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来满足市场对于电力营销的要求,也就是说优质的服务不仅仅是对客户需求的满足,更是对市场的一种合理正确的反馈。这些方法进行的前提条件是电力公司要对客户的需求与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着十分深入的了解,信息的缺失对于电力营销来说影响十分巨大,无法掌握客户与市场的情况就相当于无法掌握发展的方向,就会使在企业的电力营销过程当中服务内容与形式形成了缺失与漏洞,在营销的过程中对客户的服务出现了问题就意味着也会造成客户流失的局面,这对电力企业营销工作来说影响巨大。
1.3 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电力营销市场竞争激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工业市场化程度越来越深,各种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对资源的依赖,尤其是作为经济生活当中最重要的电力资源更是需要大量的运用。虽然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电力企业发展的态势一片良好,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也不断的发展进步,各种新兴科技在市场上不断的出现,同时新能源的运用也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不得不说在新能源广泛运用的前提下传统的电力资源行业受到了不小的冲击,使电力资源由短缺到过剩,这种情况的产生使原本的电力行业营销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各种电力公司都将眼光放在如何抢占市场如何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上来,这种环境的影响使电力公司全都忽略了对营销电力时的服务状况,并且在潜移默化中对电力的销售产生着影响。
2 在电力企业营销工作中优质服务的意义
在进行电力营销的工作过程当中,优质的服务水平与销售的效率关系十分密切,可以说电力营销工作的完成从很大一部分来说取决于服务水平的提高。从具体的电力营销流程来说,优质的服务不仅能够提高客户的体验度,还能够为电力企业营造良好的口碑并树立正面的形象。从电力企业自身的营销观念来说,达到对客户的实际情况来诠释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营销方式,并且通过对营销服务质量的提高来对客户满意度与企业知名度进行改进与完善,作为电力营销市场的主导,优质的服务不仅仅体现在能够对客户的需求进行满足,更体现在能够通过市场情况的变化来对自身的营销手段进行调整并使其更加适应在市场经济中的电力营销情况,并从服务市场的角度来切实的提高企业的自身效益。同时拥有优质的服务水平对电力企业开辟更大的市场来说帮助十分巨大,在没有目标客户的时候企业能够通过自身去创造以及发掘客户的需求,再根据国家对于电力资源营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标准,引导客户进行相关产品的购入,在电力营销工作的过程中电力企业作为消费的主体要向客户全面地展示出电力高效便捷洁净的优点,并向客户展示电力资源给环境带来的好处。具体来说,在电力企业营销工作中优质服务的意义有以下两点:
2.1 加快电力企业迈向市场化的进程
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告诉我们,在市场化发展迅速的今天,各行各业只有遵守了市场的规矩准则才能够得到发展,而作为能源产品来进行的电力营销同样要与其他行业一样融入市场的游戏规则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够通过优质的产品与服务来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但是由于电力营销的产品与性质的不同,所以在市场竞争的过程当中其优势也不尽相同,只有通过提高自身优质的服务水平才能够达到电力营销的最基本要求,不仅如此,在平时对电力企业内部员工进行培训时要将提高优质服务的理念灌输到每一位营销人员身上,使他们能够将优质服务的理念不断贯彻到平常的工作中,这对加快电力企业迈入市场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2.2 满足不同消费者不同的需求
由于消费者对于电力产品的需求不同,就导致客户与客户之间出现了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的出现对于电力营销来说,意味着电力企业要将市场上客户的需求分类到每一个细小的环节中去,并通过优质的服务水平来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处理。电力市场本身的分类就较为丰富,从功用上大致分为工业用电市场、商业用电市场以及居民用电市场等,由于不同消费者的需要电力企业的服务内容也不同,所以针对不同需求的客户电力销售人员要进行统筹规划,对不同层次与需求的客户进行分类,从根本上解决客户的需求,为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双赢搭建桥梁,最后达到提高优质服务的最终目的,提高电力营销的工作效率,实现电力企业的盈利与发展。
3 提高电力企业营销工作中??质服务水平的方法
3.1 加快电力企业的电网建设工作
电能的质量是决定一个电力企业进行电力营销的最基本的因素,只有提高电力公司对于电能质量的重视,才能够使电力企业建立起完整的电网体系建设,结合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来看,电力仍需要进行大量的使用,这对电力企业的营销工作来说是发展的好机会,这样做不仅能够增强电力企业的市场份额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同时也能够提高供电部门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电网的建设是电力企业进行营销的最基础方法,只有加快对整体电网的建设,才能保证电力营销工作中的优质服务。
3.2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良好的企业形象对客户来说是选择的根本,只有当客户认定了电力公司自身优良的形象后才会选择与企业进行合作并进行电力产品的消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客户享受到优质的服务水平。良好的企业形象是通过对市场的理解来对自身的缺点进行不断的改正来建立的,而当客户在电力企业中享受到了优质的服务后更加建立了对电力企业的信任与好感,为电力企业以后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与潜在客户。这种良性的循环不仅仅能够让客户对电力企业更加的信任,还有利于电力企业在市场化的发展过程当中更快的融入市场并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营销策略方面的调整,所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电力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水平来说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3.3 解决电力营销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
在以往的电力营销中,企业由于对市场情况的认识不清,无法根据市场的变化来对营销手段进行调整,这样就会造成客户的流失与营销市场的缩小,更加会影响营销过程中优质服务水平的提高。不仅如此,以往的营销手段与经营策略太过于落后传统,已经无法跟上社会快节奏的经济发展状况,针对这一问题电力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模式上的调整改进,只有让电力企业的发展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才能够将电力企业营销工作中的优质服务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这不仅仅对客户来说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对企业自身来说同样是取得发展的有效途径。
显而易见,打破电力行业的垄断,不但对社会和百姓有利,对电力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是有利的。这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效果越发明显。因为中国入世以后,开放电力市场是迟早的事。改革电力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实现上述目的的有效途径,不打破电力垄断,就不能建立电力市场;不建立现代现代企业制度,就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从我们的国情和电力现状看,从打破垄断到建立开放的电力市场,至少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而这与加入世贸后的适应期相差不多,所以打破电力垄断迫在眉睫,决不能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将电力改革放一放。推迟电力改革,将会错失电力可持续发展机遇。
电力现存的问题决不仅仅是个管理问题,说到底还是个体制和机制问题,应该以产权多元化为突破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
有人说电力的问题不是体制问题,而是机制和管理方法上的问题。实际上机制和体制是紧密相联的,没有体制的改革,机制创新不可能实现,没有机制创新和新机制的运作,就不可能使体制改革切实到位。怎么能说电力的问题是机制而不是体制的问题呢?实际上这种说法,说到底是要说电力的问题不是体制问题而是管理方法的问题。电力系统的问题大致有:在电力建设方面建设成本过高,成本控制手段落后;在发电方面,电源结构不合理,成本核算过粗,管理有广度无深度;在供电方面,可靠性不强,服务质量不高,经营观念淡薄;多产业包袱重,科技含量低,竞争能力差。有人说“这些问题属于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上的问题,不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是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可以通过加强科学管理逐步解决的问题”。这样回避电力体制存在问题,显然是不实事求是的。可以这样说,国有企业在体制上存在的问题,电力企业都存在,由于它的自然垄断性,其制约经济发展的弊端更显突出,这是不容回避的事实。电力建设成本高、电源结构不合理、服务质量不高、多经产业竞争力低等问题,绝不仅仅是管理方法上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个体制问题。电力部门长期以来既是经营企业,又作为政府的行政管电部门,政企不分,电源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发展的决策都没有完全按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有的不是专家集体决策,而是长官意志决定,决策不当,重复建设也不鲜见。电价虽由国家控制制定,但是电价制定的基础和建议权在电力企业,同时电力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偏高,是一个重要的价格制约因素。电力成本高,电价确定的基数就高。电力建设成本和发电、供电成本高,单纯归结为管理,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电力服务
质量水准低,管理也并非是根本所在。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长期以来电力系统并没有放松管理和少抓管理,企业整顿、企业升级、创一流企业接连不断地进行,为什么总是不能彻底地解决电力的根本问题?究其原因,体制是根本所在。没有竞争,不愁市场,谁会长年自觉地去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别无分店,没有对手,用户求电力,不养成门难进脸难看的习气那才不正常。所以,在这种体制下,无论你怎么加强管理,都难以从根本上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相反,倘若抓住体制和机制创新,能够展开有效竞争,通过加强管理,就会有事倍功半的效果。
今年2月和4月,为了解西方主要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情况,以及改革后电力立法和电价机制情况,我们先后去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比利时和欧盟总部作了一些调查。综观世界各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既有降低电价、提高服务质量的成功经验,也有像美国加州电力危机这样的教训。那么,我们应该从这些国家电力改革的实践中学些什么呢?
电力改革要实现多重目标的平衡
实施电力改革、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主要原因是改革有多重目标,而且相互之间有矛盾。这些目标包括:
---用户希望低电价、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稳定供电。
---股东希望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
---电力公司希望公司获得发展和采用新技术。
---员工希望工作有保障和高工资。
---政府希望实施全国性的能源政策和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方针。
---环境保护组织希望减少污染。
---监管者希望能够通过竞争实现最优选择,通过监管实现价值最大化。
---燃料供应商希望保护其市场和投资。
电力改革必须使上述目标相互平衡,要实现这种平衡,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电力发展的不同水平,确立改革的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不同发展阶段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着眼点和目标不同。根据各国的经验,成熟的电力市场的标志是:电价水平一般反映了成本和投资回报率;用电客户有较高的电价承受能力;有限的用电需求增长;有限的筹措资金的需求。而发展中电力市场的标志是:在电价方面交叉补贴现象较为普遍;用电客户对电价上调的承受能力有限;对建设和扩充电力设施所需的资本具有很大的要求。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和首要目标是不同的。对于成熟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降低电价,改革的首要目标是:降低电价,提高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充足的发电容量,基础设施扩建和升级,吸引投资成为改革的次要目标。
对于发展中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电力设施的扩建,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吸引电力投资,建设充足的发电容量,基础设施扩建和升级,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降低电价,提高效率和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则成为改革的次要目标。电力市场化改革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电力的市场化改革除需要有正确的、适合市场经济规则和电力工业特点的指导思想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包括:
---系统必须有足够的规模(容量):系统中要有若干的竞争主体,而且每一主体都能达到其经济规模。
---系统要有充足的备用容量:这既是市场化改革的原因之一(追求系统的价值最大化),也是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保证改革期间的安全稳定供电)。
---要有高质量的输配电网络系统。
---要有与市场化改革相配套的电力法和完备的基于激励机制的监管法规。
---要有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输电配电过网费的计算原则和办法。
---要有切合实际的长期电力规划(每年滚动编制一次),并明确组织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及办法。
---要有保证发、输、配电设施发展的措施办法。
---要明确系统运营机构负责发、输、配电间运行调度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建立完善的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明确现货市场和长期、中期、短期合同的关系及管理办法。
---改革过程中原有电厂沉淀成本(因执行国家能源政策致使造价较高,缺乏竞争力)处理办法。
---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风力发电、水电等)发电补偿办法。
---要有成熟的信息技术系统支持。
---要有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实现灵活的进入退出。
周密设计改革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
电力市场化改革方案的设计包括:
一、电力立法。审查现有的电力立法、准备立法咨询文件、起草修改后的电力法、通过修订的新电力法。
二、经济财务分析。建立详细的经济模型,资产(企业)价值评估,准备过渡期合同,制定输配电价格。
三、批发市场设计。制定系统安全标准,建立电力库定价,期货市场定价和对冲市场,检验电力库规则,建立信息技术系统和结算系统。
四、形成具体监管法规。界定监管的范围,起草监管法规,通过监管法规,正式组建监管机构。在经济和财务分析方面要做更详细的设计:要检讨国际电力改革的经验教训;建立批发市场/电力系统模型;完成电力各环节的财务模型;建立供电价格对用户经济影响模型,包括设计市场和产业结构;确立和处理过渡期主要问题,包括补贴、沉淀资产、各环节收入的重新调整、过渡性的供电协议、新投资的需求;对电价结构和监管法规的详细设计。
电价核定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虽然各国在电力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电价核定的原则有所不同,比如正处于发展中的电力市场,电价的核定原则要与改革的首要目标相一致,电价水平要使股东有较高的回报,吸引投资,加快电力建设;对于成熟的电力市场,电价的核定要有利于提高效率,让用户分享提高效率的成果。但各国在电价核定中都能共同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一是成本补偿原则。
电价能够补偿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合理报酬原则。电价能够让股东有合理回报。三是公平负担原则。用户负担的电价应是成本加利润,取消交叉补贴。在正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竞争环节的电价,由市场决定;垄断环节的电价,由监管机构或政府核定并受监管。定价原则是否正确,是影响电力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美国加州管死了销售电价,而放开发电批发电价,因供不应求,批发电价猛升,造成两个电网公司破产,发生了严重危机。
建立独立的、专业的电力行业监管机构
电力行业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指独立于本行业的任何一家经营者,被充分授权监督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例如制定或改变价格。对电力行业有效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对本行业具有详尽的专业知识:有能力获取详细和准确的行业信息,包括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能克服监管者和市场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均衡性;能了解本行业中的变化,包括技术和竞争行为等;能吸引合格的职员。
基于上述要求,一家独立的、专业的电力行业监管机构,比多头分散的行业监管结构更可取。为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履行职责,要有明确和清晰的法令法规;要有开放和透明的监管程序;要有由所有本行业经营者参与的监管程序;监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期限要固定;要有完善的申诉机制。
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建立发电市场
首先,厂网分开,有利于电力系统清晰产权。比如,以往电厂与电网之间的联络线由电厂投资建设,无偿交电力公司经营,成为电网经营企业的资产,延续这种作法只会造成新的产权不清和输电价格的成本失真。而实践证明,只有产权清晰,才能方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专家认为WTO首先是一个体制概念,它对企业的制度要求只有一个,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又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包括产权的清晰性、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的可流通性和交易性、产权制度的设置要有利于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等。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WTO对我们来说首先是个体制问题,然后才是一个产业概念。实际上从这里又可以说明电力的问题不单纯是一个管理方法问题,而首先是一个管理体制问题。
第
在电力信息化建设的初始时期,主要应用在:电力实验数字计算、工程设计科技计算、发电厂自动监测、变电站所自动监测等方面。其目标主要是提高电厂和变电站所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改进电力生产和输变电监测水平,提高工程设计计算速度,缩短电力工程设计的周期等。
这一时期的电力行业信息化建设是计算机应用初期发展时期,计算机主体是国产DJS系列小型机,主要应用在科学计算和工程运算上。
电力信息化发展第二阶段,这一时期为专项业务应用阶段。计算机系统在电力的广大业务领域得到应用,电力行业广泛使用计算机系统,如电网调度自动化、发电厂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力负荷控制预测、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电力仿真系统等。同时企业开始注意开发建设管理信息的单项应用系统。
电力信息化发展第三阶段,这一时期为电力系统信息化建设加速发展时期。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电力行业(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实现跨跃式发展。信息技术的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上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有计划地开发建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技术的应用由操作层向管理层延伸,从单机、单项目向网络化、整体性、综合性应用发展。
电力信息化现状
1、网络系统初步形成: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建网原则,公司的通信网、数据传输网和信息网络系统初步形成。
电力专用通信网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已初具规模,形成了微波、载波、卫星、光纤、无线移动通信等多种类、功能齐全的通信手段,通信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全国36个网、省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调度系统数据网络(SPDnet)、国家电力公司信息网(SPInet)、电话会议网的基础建成。
2、信息技术基础条件提升
截止到2000年底,国电公司系统的计算机设备达20万台,比“八五”末增加了122%,另有服务器600多台、路由器500多台、交换机近1000台,各种打印机设备约6万台,各类规模局域网几千个。各电力公司本部工作人员基本实现了人手一机和主要岗位人手一机。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的上网用户超过15万户。
3、信息化应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1)信息化推动电网管理水平提高
(2)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
(3)发电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
(4)电力规划设计实现数字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电力营销管理信息化,提高电力行业服务水平
电力信息化发展中的问题
尽管信息化建设在国家电力公司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信息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应当看到,目前的信息化建设仅仅是开始。①目前的许多应用系统在改革后将不适于新的环境。②各网省电力公司的MIS建设率、OA建设率、省公司的广域网的覆盖率还不能满足电力市场化运行的需要;③全公司信息系统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财务系统、人力资源系统、生产管理系统、电力营销系统、物质设备管理系统、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计划统计和综合指标系统等业务系统没有实现整合,形成很多数据孤岛,信息资源不能共享;④企业管理还有待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进一步提高信息收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适应企业市场化运作;⑥信息网络的通道还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信息流量的需要。
电力信息化建设将要面临的任务
国电公司正在实行改革,组建了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几个发电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国家控股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集团,承担着负责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建设和经营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作为国家电力市场的骨干企业承担为发电企业和广大用户服务的任务。在未来市场化的电力运行环境请下,要完成这样的任务,国家电网公司将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产业结构的优化重组,应用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成果,全面提高企业产业水平,以新的姿态迎接环境变化的新挑战。为此电力公司在电力信息化建设方面将主要做以下几项工程:
(1)开发建设符合电力企业需求的、实用的企业信息管理平台。
(2)加快建设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特别是建成以光纤通信为主的现代化电力通信传输干线网络。形成高速宽带数据传输网,构建电力高速数据通信网络平台。
(3)加快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包括建设以企业财务为核心的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OA)的全国联网运行。
(4)加快企业信息标准建设。
(5)加强企业信息网络安全建设,确保企业稳定安全发展。
(6)加快电力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建设,推进企业国际化。
【关键词】电力公司;人力资源组织管理;绩效管理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12-0067-01
电力公司要在行业竞争中不被淘汰,就需要在技术管理上深化改革。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促进了电力企业深入发展,并能够面对各种挑战。多年来,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促进电力公司持续而稳定地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绩效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对于企业的管理职能日渐凸显出来。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不断加大,人力资源组织中的绩效管理水平作为重要的方法,影响着电力公司的未来发展。
一、电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电力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地调整。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次变革是在二十世纪90年代。在90年代以前,电力公司有单独的人事管理部门从事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为了提高人事管理的工作效率,电力公司人事部门对于事物的管理是职能的中心环节,而人则是完成事物管理的工具。作为一个企业,人事管理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与其他部门很少沟通往来。进入90年代,电力公司开始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人事部门也参与到企业的竞争当中,工资制度也相应地做出了调整,不再是原有的平均分配。电力公司的干部不再是终身制,而是竞争上岗、能上能下。采取这种灵活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是基于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市场经济所呈现出来的动态的发展态势。电力公司运用新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激发企业员工的能动性,随之,人力资源管理不再局限于人和事的管理,而是将人力作为一种资源。这就意味着人力资源管理对于电力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但管理地位有所提升,而且可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可参考性建议。
二、电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一)依然采用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
进入到新的历史时期,电力公司为提高竞争实力,做出了内部管理上的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改革被提到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当中。但是进入到具体操作阶段,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并没有对于企业的发展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依然延续着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人员的招聘、干部的选拔任用、工资管理以及公司档案管理等等,而且每一个环节都没有创新。特别是干部的选拔和任用,采用的模式依然是传统方法,工资管理也没有实施系统化管理。总体上来看,电力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上是应上级的要求而在形式上有所更新,却没有建立起科学性管理系统,与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大相径庭。
(二)人力资源管理浮于表面
电力企业要提高竞争实力,就需要提高人才的竞争力。然而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由于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因此工作仅仅浮于表面,注重形式,而没有真正意义地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关于人才的评价,电力企业并没有建立起科学的评价标准,主要是基于主观因素而建立起人才评价指标,诸如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绩效以及职业道德等等,导致在评价的过程中也是主观评定,没有制定合理性的标准。虽然电力公司已经建立起了竞争上岗机制,但是在缺少竞争力的企业环境当中,无法真正落实到位,多数的岗位延续着“配给制”。对于电力公司的人员考评所采用的方式依然是考试与考核项结合,辅之以民主测评的方式,其中依然包含着主观因素。特别是在绩效管理上,没有制定合理的评价标准,使考评结果很难具有说服力。
(三)没有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薪酬管理机制
电力公司要发展,做好薪酬管理工作可以激励员工主动承担自己的工作职责,将职业生涯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从而积极地为企业服务。目前电力公司的薪酬管理并没有倾向于工作能力,依然是重学历、重职称,并且薪酬的制定并不是建立在岗位的基础上,而是因人而设,很难起到激励的作用。
三、电力公司实施绩效管理的必要性
(一)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对于电力公司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电力公司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建立起绩效考核方式,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实践意义。电力工资在发展的进程中,要按照正确的轨道前行以实现经营战略目标,就要建立起管理者与企业员工之间的共同桥梁。绩效管理所起到的作用,就是对于企业员工的工作作出评价,以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可供参考资料。
(二)电力公司的薪酬管理要以绩效为主要依据
将后勤保障服务转由社会来承担,是降低电力企业成本的一个途径。电力工程长期以来都为企业的职工提供了各种服务,但是由于缺少竞争意识,导致服务质量无法令人满意,而且成本加剧。对于企业的一些后勤服务,电力公司可以采用外包的方式交给社会来承担,而企业则强化主业的运作和管理以促进企业市场化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电力公司要发展,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以及管理水平是关键,因此对于这些岗位的薪酬要重点管理,做到重绩效、轻职称,让企业员工形成岗位的竞争意识。一些电力公司在薪酬管理上做到了同岗同酬,并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来提高公司待遇。一些表现优秀的职工还可以获得接受培训的机会,以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将企业文化与绩效管理相融合,建立精神激励
电力公司要促进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就要将符合员工心理的激励机制建立起来。物质奖励,可以激发起员工工作的热情,特别是以奖金的形式鼓励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带动其他员工也同样努力为企业尽职尽责。要使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地持续下去,更需要建立起精神激励。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文化,其是企业发展的理念,以达到提高企业员工凝聚力的作用。将企业文化与绩效管理相融合,在鼓励员工提高自我工作能力的同时,还会创造出一个轻松和谐的企业工作环境,让企业员工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四、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电力公司要发展,就要从战略的高度审视市场大环境,根据企业实际建立起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企业要发展,改革是动力。电力公司要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就要将绩效管理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以推动电力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概况;实验研究
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先后进行了电力的市场化改革。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这些都将会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提供不小的借鉴。
1电力市场改革的概况
1.1电力市场定义
电力市场在狭义上是指电力的交易市场,也就是电力的供应者和使用者通过某种方式进行电力产品的交易。电力市场在广义上是指电力的交易、生产和传输消费的总和。
1.2国外电力市场改革的概况
总体而言,在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期,各个国家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比如:都成功的保证了电力的正常供应和电力价格的稳步下降。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许多的电力供应者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屡屡的运用市场杠杆的手段抬高电价,更有甚者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竟然人为的拉闸造成大规模停电。比如:2001年巴西的电力危机、2003美国的大范围停电事故。
1.3国内电力市场改革的概况
我国自从1998年正式开始进行电力市场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比如:以东北为例子,在电力市场化的改革中管理的机制和运行的效率都出现了不少的问题。许多老化的线路在个别地区得不到维修、一些电力的维修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拿”“卡”“要”的行为等等。这些都是电力进行市场化的改革以来出现的问题。
2电力市场的实验研究
2.1实验研究的理论
(1)经济学理论实验的经济学理论就是借鉴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对于经济学的理论和经济政策的效果进行科学的试验和论证。当然,这一理论同样可以在电力的市场化改革中进行应用。(2)计算经济学计算经济学就是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进行经济研究。在电力的市场化改革模拟中具体的代表性操作方法是ACE方法。所谓的ACE方法是将一个经济活动通过建模的方式运用计算机进行仿真动态模拟。对于电力市场的仿真模拟如:在电力市场的ACE模拟中交易中心PX负责电价的竞争、而三个发电公司进行某个地区的市场供电竞价、同时交易中心会把市场上的信息实时的反映给三家发电公司。通过这种市场化的竞价后这个地区的电力供应会以一个市场认可的电价进行供应。其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是市场的相互竞争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2.2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实验研究技术
(1)算法概述进行电力市场的实验研究首先要有一个科学的计算方法。而市场仿真模拟计算解决了电力市场实验研究算法上的难题。如:表二正如图中所示,首先进行各个电力公司的供电价格方案的集合,对其方案的策略初始概论进行初始化处理。其次是进行竞标性能得到了显著提升。
2.4工作流程方法进行改进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通讯及计算机等技术的完善及成熟,供电公司根据图片影像资料技术管理流程作为基础,研发设计出一款智能巡视及维护管理系统,该系统内应用了目前较多先进科学技术。例如,该款智能巡视及维护管理就与平板电脑上面的PMS系统技术相结合,主要应用在变电设备巡视及维护管理落实考核上面,巡视及维护管理过程中有关数据都会直接通过图片影像资料技术传输到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中,管理人员还能够通过移动通讯技术,了解变电设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而提高变电设备故障处理速度及质量。
2.5评估管理需要加以改进
现在变电设备在巡视及维护管理中,还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图片影像资料技术在实际应用中,部分工作人员在巡视及维护管理中,还使用传统手写记录方式,管理人员在巡视及维护管理信息审核方面工作量较大,这就需要提高工作人员对于图片影像资料技术的了解程度,进而能够熟练操作图片影像资料技术,逐渐让PMS系统替代传统巡视及维护管理信息记录方式;其次图片影像资料技术在实际应用中,要是出现严重图片缺陷问题,只能够通过人工或者是局域网络进行传输,变电设备故障处理时间受到严重影响,这就需要有关科研人员积极设计出一款高效图片压缩工具。最后,为了能够提高图片影像资料技术在巡视及维护管理工作中的精细化应用,图片影像资料技术需要根据不同型号变电设备在维护上面的特殊性,进行细化化修订。
3结论
现代技术应用到变电设备管理中,能够有效提高变电设备管理水平,进而保证变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满足人们对于电能应用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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