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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和初级会计

时间:2023-09-20 18:19:30

导语:在管理会计和初级会计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管理会计和初级会计

第1篇

一、会计的基础、职责和立场

(一)会计的基础是法律规章和可靠凭证

会计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靠真实可靠的凭证,根据特有的规则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的一项工作。法律规章体现的是一个社会的最低共识,依靠这个共识复杂的经济活动才能正常进行,可靠凭证是一切业务的起点,我们依靠各种不同的凭证才能完成复杂的经济交易。

那么,想要保证会计的权威性和真实性,会计工作必须严格在法律的框架下活动。对会计凭证进行认真审核,保证每一个会计凭证都真实有效,这是会计工作能够存在和被人信任的基础。

(二)会计的职责是监督和反映经济活动

目前,会计成为所有企事业单位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由会计监督和反映经济活动的这一职责所决定的。会计的日常主要业务是处理会计信息,但是,会计不是为了处理信息而处理信息,这些信息是为利益相关者服务的。通过对各种不同会计信息的及时披露以及根据规定把信息传达给不同层级的决策者,保证经济活动按照利益相关者的需要正常运行。

会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功能,根据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使得不合理的信息能够及时发现,帮助信息使用者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改变自己的决策。

(三)会计的立场是保持中立

会计作为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了依照法规获取劳动报酬外,在企业中并没有其他的特殊利益。会计作为信息的集中者和加工者,不得按照自己的喜好搜集或者加工信息,更不能利用专业知识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而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信息。作为会计,只有保证立场的中立,才能获取不同立场的利益相关者的信任,进而让这个职业有存在的意义和该有的尊严。

二、对会计基础、职责和立场的忽略所造成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引入造成对会计凭证的忽视

公允价值和会计的基础存在一定的冲突,因为公允价值是依靠公开的市场交易产生的,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市场的选择。有很多市场,不同市场的价格不同,应该以谁为准;第二,过去市场交易的价格与将来市场交易的价格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个交易价格的客观性也并未得到保证。而且,在通货膨胀期间,由于物价的上涨,交易价格的上升只是自然而然的现象,公允价值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

(二)减值会计的过分使用,导致对法律法规的违背

减值迹象并没有什么客观的标准,存在大量似是而非的结论,会计法要求会计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作为计量的标准,而减值会计主要的依据仅是猜想。

减值会计存在着减值的转回,虽然根据减值会计自身的理论可以说通,但是,这一现象对会计的严肃性和中立性造成严重的损害,更会使人们产生会?只是在做数字游戏的印象。事实上,确实存在一部分企业利用减值的计提和转回,进行利润操纵。

(三)金融创新故意模糊会计基础的作用

金融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金融业在会计核算时,对法律事实和会计凭证严重忽视。由于银行部分准备金制度的出现,货币出现了双重所有权,在特定的时间里既属于储户又属于银行,加之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金融杠杆的加入不仅严重模糊了资产的价值,而且模糊了一笔资产中究竟有多少属于资产使用者。

会计的中立性告诉我们,资产必须分清楚归谁所有,负债必须分清楚由谁承担,而复杂的金融创新,却严重模糊了这一点。银行通过各种途径,绕过自身会计核算的监管,不在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自己做过的事情,严重损害了会计的中立性,使得会计无法实施监督和反映职能。

三、重视会计的中立性,确保会计职能的发挥

(一)严格限制公允价值的适应范围

虽然公允价值和会计基础存在严重的冲突,但是,由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公允价值不能被完全放弃。譬如,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严重背离实际价值,这种情况下的公允价值最可靠。

虽然不可完全被放弃,但是,我们应该严格限制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不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加以推广,只有以法律和凭证为主的价值衡量准则才是普遍适用的。会计基础必须真实可靠,能够被验证,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才能有效实施。

(二)对资产减值条件加以限制,必须遵循法律并且依据可靠凭证

引入资产减值会计的核算方法本身是合理的,因为资产减值在经济活动中的确存在,但是如果过分谨慎,把可能性的损失都计入资产减值中去,就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客观公正的立场。

会计核算应当建立在法律事实和真实可靠的凭证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想象或者推算的损失之上。资产减值损失只有在真实发生时才能作为当期损益列入利润表,不得提前或者推后确认损失。

第2篇

一、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共通之?

(一)会计工作目的相同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工作目的,都是对企业的资金活动进行分析和和核算,实现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会计信息数据相同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虽说其服务对象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同一个工作环境之下,二者的核算信息是相同的,都是对同一企业的资金活动信息进行核算和分析。

(三)会计核算方式接近

尽管二者在实际工作时,二者的会计制度和核算方式不尽相同,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两者在核算方式上正在不断的接近,朝着相同的方向发展。

(四)会计工作价值相同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同属于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二者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缺一不可。其中财务会计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做出核算、记录、整合并报告,从而准确的反应出企业经济活动的数据,且财务会计肩负部分经济责任;而管理会计的工作内容则是注重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其工作数据信息都来源于财务会计单位。将二者进行有机的结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企业长久、稳步的发展。

二、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相结合的重要基础

(一)企业会计系统建立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信息化技术已经融入到各行各业当中。而通过信息化技术可以为企业建立会计系统,将企业的信息数据整合进会计系统当中,能够提升信息数据的使用效率,提升会计工作的质量。

(二)会计理念相互融合

在会计工作当中,财务会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将管理会计与之相结合能够很好的裨补阙漏。为了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升会计工作的质量,需要将两者的会计理念相融合,从而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决策层。

(三)相应政策做出规范

就现阶段来说,财务会计拥有十分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而相比之下管理会计则较为不足,健全的管理会计制度尚未建立。要想二者相互结合、提升企业会计管理的工作质量、促进我国财政领域的发展,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二者的会计工作进行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四)优秀人才进行保障

随着会计行业的蓬勃发展,会计优秀人才层出不穷。而优秀会计人才不仅需要具备一定水平的专业技能,还要用一定的实践技能。促进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结合,要对优秀会计人才进行培养、完善会计评价制度、保障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优秀人才基础。

三、促进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有机结合的有效措施

(一)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企业内部的财务数据共享和交流在企业的管理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能够为企业内部财务部门和会计部门信息的实时共享提供重要平台,促进财务和管理会计的融合。

(二)提高会计素质水平

提高会计素质水平不仅要从会计的专业技能入手,还应注重会计的责任心和创新意识。定期开展会计知识理论的教学课程,在课堂中让会计深入了解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相互结合的重要意义。

第3篇

一 主要业务类型

广义的银信合作是指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种业务合作,包括银信理财合作、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银行信托资金收付、信托财产投资银行股权及其他银信合作方式。狭义的银信合作仅指银信理财合作,即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的行为。根据业务实质的重要性,本文采用广义的银信合作概念,探讨其会计处理差异和原因。下面针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另一方信托公司在会计处理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二 会计处理差异和分析

调研发现,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业务的会计处理上一般不会遇到较大疑虑和障碍,这与信托公司的业务性质及其财务制度有关。银信合作最主要的业务动机是商业银行借用信托公司特殊目的载体的形式来腾挪信贷空间,在交易中商业银行或许在终止确认资产方面存在问题,但信托公司没有存贷比、信贷规模的限制,因此不存在确认资产转入的限制,一般均会在交易过程中将受让的信贷资产直接记入信托资产负债表。但在银信合作业务的会计处理中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未严格遵循资产确认的条件。在银信合作的信贷资产(含票据资产)转让交易中,银行都会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而信托公司也会将购买的资产在信托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但实际上,这些资产转让类业务中,真正的业务主导是商业银行,利益和风险都主要是商业银行承担,信托公司仅仅提供一个业务通道,只收取极低的信托管理费等,并不为管理受让资产承担责任。相应的,商业银行资产转让交易中一般会承担管理信贷资产,收取本金利息的义务,同时也会隐性或者委托第三方承诺到期资产无法收取本金利息时,商业银行会用优质资产予以置换或者回购问题资产等缓释措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商业银行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相应的,信托公司不承担受让资产的风险、不亲自管理资产,不满足条件将受让资产确认在信托资产负债表中。

(二)票据受让业务中可能涉嫌违规操作。目前央行批准经营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仅限于商业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等,信托公司未在其中。因此信托公司受让票据资产本身具有不合法之处,商业银行无法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也没有能力对票据进行管理、托收。因此银行和信托公司间的票据转让是以书面约定而不转让票据实物的形式完成的,商业银行继续承担票据管理及托收的职能。票据行为是文义行为、要式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说,享有票据权利的仍然是最后持票人商业银行。但是在会计处理上,票据资产已经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消失,进入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三)会计准则要求与监管对资产定义存在冲突。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对银行而言,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实质上也是一种代客理财,从法律意义上讲银行不对理财资金的收益承担任何责任、不由银行拥有或控制,因此它不符合会计上资产的定义。根据要求,商业银行应该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资产从表外转至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之后,为规避转表与会计准则的冲突,银监会进行了补充通知,对符合会计定义的银信合作产品做入表处理,不对符合定义的暂不入表,但应计提拨备并计入加权风险资产。虽然监管方面对入表资产做了让步,但是对非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计提拨备超越了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只针对表内资产的范畴。

三、相关建议

(一)从会计监管的角度提高商业银行监管手段

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会计工作的研究,探寻会计监管工作新思路、新手段,重点研究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会计管理工作状况对监管指标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影响,充分利用好会计信息加强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水平的判断和监管。

(二)促进特殊业务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改进

银行监管机构要和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对资产转让、银信合作业务的相关会计规定的冲突之处进行调查研究,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新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协调和处理好突出问题。尤其要明确资产转让业务、银信合作业务中涉及的对资产内涵的界定,进一步规范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特殊业务会计处理准则和处理方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准确地反映特殊业务的实质和内涵。

(三)规范、统一票据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银行的行业特殊性质、其持有票据资产性质和作用的发展变化、银行间票据市场的完善程度,尽快改进、完善票据转让业务在商业银行的会计确认、核算和披露方法和要求,规范票据转让行为。尤其要对已有的业务形式、不同转让行为中改进会计核算,加强表外核算的完整性,并结合历史损失数据、目前市场状况和未来预计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如回购式等具有广泛争议的业务,建立相对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式,确保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能够准确反映业务实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规范商业银行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业务

一是要明确商业银行是否可以参与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业务以及回购式行为是否存在法律和监管方面的限制;二是要规范商业银行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的资金来源,对于以营运资金投资的应予以限制,同时应以贷款风险资产的权重计提资本消耗和拨备,促进现有的贷款规模管理逐步转变到依靠存贷比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上来;三是杜绝藉此规避监管的行为。应该明确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业务必须是完整的信托三方构成,初始受益人不得以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身份出现,信托公司不得发放所谓的信托贷款且将该自营贷款直接转让给商业银行,达到规避监管目的。

(五)强化银信合作业务会计核算方面的监管

协调会计准则制定部门,细化银信合作业务的会计监管,对于银信理财资产由表外转入表内、计提更高的拨备或风险资本等监管要求,应规范具体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真正将监管政策落到实处,促使商业银行在不断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张春华;企业经济;2011-9

第4篇

从2001年起,财政部先后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等具体的会计控制规范,旨在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与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职权取得不正当利益,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保护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加强经济活动管理的作用已不言而喻。目前,经济合同是企业为规范经济业务而采用的最主要的管理形式。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公司制定了《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签订工作管理的规定》。

一、对应当签订经济合同的经济业务从范围上做出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公司采购物资(包括采购设备、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建筑施工(包括保温和土建零星工程等)、委托加工和技术服务等经济业务,都必须签订经济合同。

二、对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

以采购物资为例:一是对签订购销合同的标的额下限做出了规定。单项价格在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必须签订购销合同。因特殊情况不能签订合同的,需说明原因,报主管领导批准。二是强调采购的计划性。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采购的物资,公司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后果,采购人员自负。三是强化了物资采购时技术人员的责任。物资使用单位负责技术的人员对所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技术要求,必须明确、具体。技术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先签订技术协议,该协议作为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合同签订的具体步骤和审批权限,这部分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关键环节。我公司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分三种情况作了规定:单项价格在5000元以下的(不含5000元),业务部门联系供货厂商商谈后,起草购销合同,经企管部和财务部共同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经济合同;单项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提供三家以上供货厂商报价,会同生产部或领导指定的人员一起同供货厂商谈判,比质比价,择质优价低者,起草购销合同,经企管部和财务部共同审核,主管领导审查,报总经理审批后签订经济合同;大宗和重要物资(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应事先进行考察,在考察基础上实行招投标,选择供货厂商,并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总经理审批后签订经济合同。上述规定增加了物资购销的透明度。多部门参与和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既促进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保证了业务的规范有序进行,又有利于从源头上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在建筑施工方面,则着重强调签订施工合同要以施工预算为依据;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竣工决算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

三、对经济合同形式和内容方面的要求

开展经济业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实际业务中,业务部门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特殊要求在经济合同中增加必要条款。签订合同要做到:经济业务真实合法,合同双方权责明确,合同条文不重不漏,文字表述准确、简练。防止出现因缺少必要条款,表述不清,以及文字错误,而导致权责不明,跌入合同陷阱,产生经济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四、设计《经济合同签订审查审批表》,加强对经济合同签订的过程控制

《经济合同签订审查审批表》须填写的主要内容有:上次购买同类物品或接受同类劳务的价格;本次供货或提供劳务的厂商;经办部门和经办人;本次物品价格或劳务费;企管部和财务部审核意见;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意见。同时还规定,公司办公室凭《经济合同签订审查审批表》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连同《经济合同签订审查审批表》交档案室妥善保管,以备日后查考。通过对审批表的设计,本次物资采购或接受劳务价格与上次价格形成直观对比;经办人、审核人、主管领导和总经理逐级把关,层层审批,经济合同凭表签章,逐级明确了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重点突出对合同签订过程的控制。

五、特别强调参与经济合同签订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要求相关人员一定要恪尽职守,精打细算,严格程序,严肃制度,从经济活动源头上对费用加强控制降低成本增加效益。节约就是效益。对等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对签订经济合同诸环节的会计内部控制的设计,一方面,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增强了制度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业务操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经济活动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其注重过程控制,这样才能实现降低采购成本,防范经济合同风险的最终目的。

第5篇

关键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

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高度格式化和专业化的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因投保、续保、理赔而发生纠纷。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但是这两种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纠纷处理费用高,很多小额保险合同纠纷的保险人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关系,不得不放弃应有权益。

其次,纠纷处理时间长。被保险人经常在漫长的诉讼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却步,放弃了维权的努力。

再次,纠纷处理专业性差。从实际情况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员保险知识普遍比较薄弱,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

最后,执行有难度。某些保险公司虽然一审败诉,但为了迫使被保险人对一审判决作出让步,有意提起二审,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赔付义务,甚至在判决生效后也不积极履行判决书,迫使被保险人交纳申请执行费。

伴随着我国加入时间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尤其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后,建立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成为保险业发展十分急迫的任务。

1 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相关的五种模式

上海模式。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可见上海模式在法律上应归属人们调解制度范畴。

甘肃模式。由于采用了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应归属于仲裁范畴。

安徽模式、山东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确归属的法律制度范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模式。在保监会推荐模式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应采用哪种法律模式,但在“处理机制的运行模式”部分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调处机构采用调解模式……此外,为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以上五种模式的关系。前四种均为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第五种模式,制定主体虽然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该文件已明确其性质为“指导意见”所以,这五种模式相互平行,没有效力等级区分。

纠纷解决是广义的司法制度组成部分。保监会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仅依据通知建立新的就纠纷解决机制,不但难以与现有制度衔接,也破坏了司法制度的统一性。

2 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若干制度评析

2.1 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构和人员

(1)保监会模式。规定“可以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在具体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调处人员有选择权。涉案保险公司的员工应当回避”

(2)甘肃模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分会,实际是仲裁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聘请了若干保险业工作人员作为仲裁员。

(3)上海模式。①调解委员会置备有调解员名册,供争议各方查阅。②调解人员的选定基本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安徽模式。①裁决员在主裁人领导下,负责具体裁决和调解工作,并实行回避制度。②裁决可以采用裁决员或者裁决组的形式。但对裁决组的人数未作规定。

(5)山东模式。①纠纷调解工作由本会办公室从本会成员中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②调解纠纷涉及调解员任职保险公司的、调解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调解员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内有人受聘于当事保险公司的,该调解员回避。

综合以上情况,有几点重要问题的对比:

1)是否需要采取合议方式处理纠纷。从以上模式看,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必须采取合议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议和独任两种模式供实践中选择。采取独任方式更有利于时限该制度的设立目的,采用合议制容易失去快速处理机制的优势。

2)回避范围问题。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处理结果,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决,均对被保险人一方没有强制约束力,被保险人一方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方式维权。所以,当调处人员与争议的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时候,可以不回避,这也切合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现实。

2.2 案件处理时限

(1)保监会模式。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2)甘肃模式。依据仲裁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

(3)上海模式。调解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4)安徽模式。对于裁决纠纷,裁决员或裁决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裁决完毕。

(5)山东规则。调解纠纷应自受理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3 案件处理经费:保险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处理合同纠纷不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没有拨款,因此决定这项制度存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经费问题。

(1)保监会周延礼主席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原则上我们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但对保险公司一方,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费用”

(2)上海模式。调解员因调解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各方在调解意向书中约定分担和垫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规定了经费的来源包括“保险行业协会划拨的费用”“参加裁决机制的会员公司交纳的费用。”“其他合法收入(如咨询费等)。”

(4)山东模式。“调解纠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索赔纠纷调解承诺书》中承诺“同意承担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是“行业自律组织”,不是经营主体,其收费除了会费以外,应当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而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险同业工会调解收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3 几点建议

第6篇

对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可选择各种不同方式,比如通过产量法进行处理,或利用平均法进行处理都能完成折旧计算工作,此外,通过递减形式也能进行折旧。虽然可供选用的方案很多,但折旧计算的结果会随着处理方案的不同而呈现一些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过折旧之后需要缴纳的税款上。而经营企业对拥有的资产进行折旧研究,其目的是要根据实情筛选出一种最妥当的折旧计算方法,以此降低企业需要支付的税款金额,在合乎法规以及情理的前提下,尽量规避税务,使企业获取的利润能有所增加。

二、基于税法以及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折旧范畴进行确定

企业在运营时需要把大量固定资产投入经营环节以及生产环节,从投入使用开始折旧的问题就会相应产生。[1]基于税法文件对资产实施折旧计算或给予会计准则文件对资产实施折旧计算其结果不尽相同。因此,在账面上对资产设备进行机制计算时,结果往往会和计入税款之后算得的数值存在一些出入。

基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实际折旧范畴进行确定:

(1)能够通过计提进行折旧的部分设备资产。这些设备资产一定要与新近出台的会计准则文件制定的相关判定规则相吻合,同时这些设备物资等资产必须具有生产能力,处在使用期限之内,但还没有对竣工阶段的相关决算进行办理,所以这部分设备资产需要先行估价,然后遵循估价的结果对成本金额进行确定,最后才能通过计提完成折旧处理。(2)不可通过计提进行折旧的部分设备资产。这些设备资产一般包含三类:第一类是超出使用期限无法继续生产或使用不当彻底损坏的设备资产。第二类是在折旧方面已完全提足的一些设备或物品,这部分财物或设备不管能否生产都无法计提。第三类属于需要单独进行计价的场地、土地等资产,由于企业仅拥有使用这些场地的权力,所以在折旧时需要按照无资产进行计算。

基于税法文件对固定资产的实际折旧范畴进行确定:在税法及有关法规文件中,一般通过排除的方式对不能进行计提的部分物资设备进行规定,其余的设备和物资都包含在能够计提的范畴。在所得税法中有明文指出,下述物资或设备不包含在折旧的范畴:(1)需要单独进行计价评估才能入账的一些场地和土地资产。(2)不投入生产或营销环节的某些资产。(3)新建为启用或搁置未用企业建筑以及楼房。(4) 通过租借获得的部分财务或设备。(5)彻底完成折旧,但还在生产线中使用的设备或物。

上述两种计算物资折旧的方法在对楼房以及建筑的判定方面存在区别,在税法文件中,楼房无法进行折旧,但是根据会计工作准则进行判定时,楼房同样能够折旧。

三、基于税法以及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的区别

基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在这方面经营企业能够依照实情选用最适宜的方案对物资设备进行折旧计算,可选的方案比较多。在会计准则中已声明,经营企业需要遵照固定资产判定范畴中设计的效益达成模式对折旧的计算方案进行筛选。经营企业既能通过直线法方案进行计算,也可以根据年数进行总和计算,此外利用工作量或者逐层对余额进行递减也能完成折旧计算。

基于税法文件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相比会计层面的折旧计算来说,立足税法对设备物资进行折旧可供选择的方案比较单一。遵照实施条例文件中提出的规范,通过在对资产设备进行折旧时必须采用直线法方案并定时做好扣除工作。在处理型号更迭比较迅速的设备时,如果设备需要长时间遭受腐蚀或者在生产时一直处在恶劣的环境,就可以对折旧计算进行加速。[2]在对折旧进行加速计算时,企业可依照实情采取二倍的递减方式将越逐层扣除,同时利用总和法也能算出折旧。

上述两种折旧模式的区别体现在:从会计层面说,经营企业能够选择的计算方式比较多。例如,可以采取平均法方案计算物资的折旧额度,而以工作量为基础或者利用总和法都可以算出折旧,此外企业也可以采取递减法。如果立足税法文件对物资设备实施折旧,能选用的方案相对比较单一。在对常规的物资设备进行折旧时,税法明文指出要采用直线法方案计算。而在对其他特别的设备或物资进行计算时,税法指出可以采用加速计提的方式实施折旧,如果依据税法文件对设备进行折旧就必须采取文件所制定的方案来计算。

四、处理基于税法文件以及会计准则文件折旧差异的方式

(一)两种折旧在不同层面呈现的区别

由于以税法文件为基础所实施的折旧计算以及立足准则开展的折旧工作在目标方面各有相同,并且两者所提供服务的具体对象也存在差别。从会计层面来说,要重点对投资企业及个人供应服务,同时还要对持有债权的企业及个人进行服务。[3]但从税法方面看,税法所服务的对象主要的各级政府。从目标方面看,会计工作需要立足客观层面对经营单位的实际财务状态进行反映,但税务的目标是收集并管理财政方面取得的收入。实施会计工作的关键价值是给涉及企业利益的多方对象传递财务资料信息,但从税务方面来说,其价值是对税收进行科学管理。

(二)对两种折旧模式进行协调的方法

由于这两种折旧模式所凭据的文件不同,所以在折旧额度的计算上难免呈现区别。但是两种折旧所呈现的区别能够进行调适,也可以对某些细微的区别进行规避。在对税收的有关折旧规范进行确定时,需要尽可能结合会计中的折旧条例,对折旧的方法进行调整。在协调的同时,应注意保证两种折旧方式能相互独立,避免互相干涉。经营企业在实施会计核算方面的工作时,应严谨地分析并遵循会计准则文件;而在处理税收时,必须遵循税法精确计算需要缴纳的税款。

(三)对两种折旧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

如果通过会计准或者遵照税法对折旧进行计算时存在一些矛盾,经营企业需遵循税务文件对缴纳税款的额度进行计算调适。例如,在经营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进行计算时,除了要遵循会计准则文件对收入利润进行精确计算,还需要遵循税法文件分析实际缴纳税款的额度。如果两种折旧算出的税额存在暂时性的区别,就需要通过债务法律落实企业内部的具体核算工作,并分别确定通过递延产生的税负债以及相关的所得税。[4]在之后的年份中,经营企业可以按照账目表面需要赚回的实际额度进行税务缴纳工作的相关申报。

五、结束语

第7篇

      经济工作意见工作意见:集百家聪明谈众家灼见献中肯良策县域经济是指县域范围内的经济流动,既有城镇和乡村的经济,又有农业、产业和服务业经济,既包括政府的财税,又包括就业和收入等题目,其发展水平一方面集中反映出城市经济辐射能力的强弱和农村经济的繁荣程度,另一方面仍是影响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快慢的主要原因,在国民经济整体结构中处于十分特殊的重要地位。在现有前提下,通过自发活动以及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劳务输出,既能有效地增加农夫收入,为县域经济积累资本,又能促进农村轨制立异,推动农村工业结构调整,尤其是对于人多地少、资源缺乏的欠发达县域经济发展更具有现实意义。

       准确熟悉劳务输出与第一工业的关系当前,农夫增收缓慢、农夫购买力下降、农村消费需求不振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农夫增收缓慢有诸多原因,至关重要的是农夫的隐性失业题目。季节性出产、农机具推广、农业出产率进步等因素造成并加重了农夫的季节性失业。农夫一年的劳动时间加起来也不外两个月的时间,其余时间就处于失业状态,就业不充分是造成农夫收入低、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农业出产率、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增长迟缓,也是造成农夫收入增长缓慢的原因。

       通过劳务输出,大规模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地解决了农村资源不足、就业不充分的挫折。一方面,农夫通过外出务工,在城镇工厂或第三工业等新的就业岗位上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了价值,相应地获得一定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农夫在外埠务工,“借”外部资本、土地、机器等资源要素,使自身劳动转化为价值,突破了本地资源要素限制,实现了充分就业,这对于资源匮乏的欠发达农区的经济发展意义更为深远。乐都县目前正处于一个以加快发展农业工业化、鼎力推进新型产业化和加快城镇化为突破口,促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在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如何向城镇转移,从业职员如何由第一工业向二三工业转移,是一个必需当真研究并切实解决好的重大课题。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分要像抓农业工业一样高度正视并当真做好劳务输出工作,广辟劳务输出通道。只有农夫减少了,农村人均土地据有量增加了,农业工业规模经营的步伐才会加快;只有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大限度地转移出去了,非农收入大幅度增加了,农夫的糊口水平才会稳步进步,推进农业工业化、新型产业化和加快农村城镇化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乐都县现有耕地2.417公顷,农业人口24.33万,农夫人均耕地仅0.099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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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关键词】 增值税; 视同销售; 不予抵扣; 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情形:一是将货物交于他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予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了不予抵扣的六种情形:一是购进固定资产;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是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的情形分析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者劳务服务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另外,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类税收,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

以自产、购买的产品为例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的情形进行分析:

以自产产品用于企业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自产产品在本企业消耗掉了,没有流转到另外企业,虽然终止流转,但是自产产品存在创造的新增价值,依据税法的规定,对新增价值征税。

以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予他人,不仅自产产品存在创造的新增价值,而且自产产品流出本企业,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以购买的商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予他人,购买商品本身不存在新增价值,但流出本企业,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仍然计征增值税。

以购买的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商品本身不存在新增价值,同时也没有流出本企业,没有留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不征增值税。如表1。

从上面以自产、购买的产品为例对增值税“不予抵扣”和“视同销售”的情形分析中可以看出:自产产品、购买商品只要存在增值额或者流转额,或者两种金额都存在,那么根据税法规定,就应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均需缴纳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项目,应交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不予抵扣”项目,购进时能够分清,应直接将进项税额计入成本,否则可以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明确不予抵扣后再将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同情形的账务处理(部分)如下:

(一)以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二)以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三)以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企业决定以自产产品发放非货币利时,

借:生产成本 ×××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企业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成本)

(四)以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企业决定以外购商品发放非货币利时,

借:生产成本 ×××

管理费用等 ×××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售价+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购买商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

贷:银行存款 ×××(售价+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以自产产品用于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售价或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成本)

(六)以外购商品用于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

贷:原材料等 ×××(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从以上不同情形的账务处理(部分)中可以看出: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非应税项目,即没有流转出本企业,在会计上按成本转账;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以外其它交易如投资转出等,即流转出本企业,在会计上做销售处理。购买的产品用于投资、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无论是否流出本企业,在会计上均按成本转账。如表2所示。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人民出版社,2007.

[4]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第9篇

关键词:会计处理 拆撤费用 IAS 16

《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均对资产在其使用年限结束时将可能发生的拆撤等处置费用(《国际会计准则》将其称为“拆撤成本”,我国也称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在资产取得成本的初始计量中包含该拆撤费用,这值得商榷。

一、拆撤费用的有关规定

(一)IAS 16关于拆撤费用的规定

IAS 16第49条规定:“当一项资产的购买使企业在该资产使用年限结束时需花费重要的拆卸、搬运或重组费用时,这些费用应在资产的使用年限结束后采用以下方法确认为费用:(1)在确定该资产的残值时减去估计的拆撤费用,从而提高每年的折旧费。由此产生的任何负的账面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负债;(2)当在确定残值时,如果没有减去估计费用,可将这种费用在资产使用年限内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费用,从而可以在该资产使用年限结束时,为这些费用提足负债准备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与应用(修订版)》还规定:“包含在资产初始确认成本中的还应有估计的最终资产拆卸成本(‘拆撤成本’),即应将这些估计的最终成本计入资产成本,对应的贷方计入负债类账户。”

(二)我国会计准则关于拆撤费用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也做出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如此解释并举例:“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油气资产、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相差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二、案例解析

例1: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资料如下:资产总计60 000万元。负债合计30 000万元(不包含港口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2012年12月31日建成一座深水港口,达到预期工作状态。因吞吐量很大,长年运行,船舶油污等会对水体和近海生物形成污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企业应在该港口及其设施在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该港口建造成本共10 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10 年,预计弃置费用为1 000万元。假定折现率(即为实际利率)为10%,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

解析:

(1)计算已完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根据题意,该港口在确定其初始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

2013 年1月1日,弃置费用的现值=1 000×(P/F,10%,10)=1 000×0.3855=385.5(万元)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 000+385.5=10 385.5(万元)

借:固定资产 103 855 000

贷:在建工程 100 000 000

预计负债 3 855 000

(2)计算第1年应负担的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385.5×10%=38.55(万元)

应计提的折旧(按直线法计算)=10 385.5/10=1 038.55(万元)

因确认弃置费用而多计提的折旧=385.5/10=38.55(万元)

不含预计负债的资产负债率=30 000/60 000×100%=50%

含预计负债的资产负债率=(30 000+385.5+38.55)/(60 000+385.5-38.55)×100%=30 424.05/ 60 346.95×100%=50.42%(注:为了更好地说明因为弃置费用确认而同时确认“预计负债”的因素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故不考虑计提折旧而减少的资产总额的影响)

借:财务费用 385 500

贷:预计负债 385 500

借:对应科目 10 385 500

贷:累计折旧 10 385 500

(3)计算第2年应负担的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385.5+38.55)×10%=42.405(万元)

含预计负债的资产负债率=(30 000+385.5+38.55+ 42.405)/(60 000+385.5-38.55×2)×100%=30 466.455/60 308.4×100%=50.52%

借:财务费用 424 050

贷:预计负债 424 050

借:固定资产 10 385 500

贷:累计折旧 10 385 500

(4)以后会计年度的会计处理和计算从略。

三、值得商榷之处

(一)拆撤成本(或弃置费用)依赖估计,可靠性不足

资产在其使用年限结束时可能发生的拆撤成本,需要在资产取得时进行确认并不困难,困难的是计量,因为这时距离使用年限期满还有很长时间,比如十数年,甚至数十年(油气资产、矿山等)。要估计这么长时间后的价值,是相当困难的事情,这里至少得解决两个“点”:

1.估算的基点。估算的基点是指站在什么时点来对拆撤成本进行估计。这又存在两个可供选择的方面:一是站在现时也即资产取得时,以当前的物价水平来衡量得到相应的价值量,很明显,以现时的物价水准来估测数十年后的资产成本,很难得到理想的结果,即使形成了某个数值,该数值的可靠性有多高,暂且不论,这个成本是算拆撤时的还是现在的呢?若是作为现时的结果,那么就不适合作为评定拆撤时的状况,自然也不应该用于计量,并且,这样一个评价今后的现时价值是否还需要折现呢?非常难以判定。二是站在将来资产结束时那个时点,以那时的物价水平来衡量得到所需的价值量,问题是,数十年后的物价水平是如何,恐怕没人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2.折现率的确定。同样地,折现率的确定也存在现时的和将来的两种情况,无论是采用现时的利率、风险等,还是采用将来的利率、风险等,都是一件令人为难的事情,即便是运用现时情况下的指标,已经足够麻烦且估计成分很高,未来的指标更难以判断。

因此,拆撤成本的得出完全源于估计和职业判断,其可靠性不足,既然是一个可靠性很差的数值,再如何相关意义不大。再说,可靠性与相关性是相互依存的,可靠性过低必然相关性不高。

(二)拆撤成本(或弃置费用)存在于资产结束后,缺失相关性

IAS 16规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应由其购买价格,包括进口税和不能退回的购买税,以及任何使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的直接可归属成本所组成。”我国准则是趋同于美国准则和国际准则的,因而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意思就是,只有在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我国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点前所发生的费用才可能被计入该资产的初始成本,换句话说,在这个时点之后的费用是不应该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的,毫无疑问,拆撤成本是在资产结束这个时点之后很久以后的事情,况且拆撤成本的发生与不发生对该项资产的预期工作状态没有丝毫影响,无论发生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原来可用现在依旧可用,原来没达到预期工作状态现在一样没达到,是没有任何相关性的。

所以,拆撤成本的性质类似场地整理费用,是在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许久之后到结束时发生的,与该资产显然缺失相关性。

(三)拆撤成本(或弃置费用)与后续再建资产既具相关性也具可靠性

拆撤成本与所拆撤资产没有相关性,计量也缺乏可靠性手段,反而是与在建资产存在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方面,毕竟在新建资产时需要拆撤原来资产和空间,正如房屋建造前所需的场地平整。显然,将之归属于后者更为合理,而IAS 16也确实有场地整理费用属于资产初始计量时的直接可归属成本的规定,资产的拆撤成本正是场地整理费用之内的费用。可靠性方面,本来就是当场拆撤,拆撤完后便再行建造,都是即时发生的成本,无须估计和职业判断,也无须折现率,可靠性极强。

(四)拆撤成本预先计入资产成本不符合资产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中给出的“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作为过去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并且可以期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一种资源。”我国准则是趋同于国际准则和美国准则的产物,也对资产作了类似的定义。

拆撤成本发生于资产结束之时,此时的资产已经不可能再为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更不可能“期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所以说,拆撤成本说是一种费用更具合理性(如我国称其“弃置费用”),它的付出,不是为所拆撤资产形成“期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也不像改良支出那样可以拓展其生产力或延长使用期限,而是具备费用的特性,不会形成有形的资产。因而预先进入资产成本会使得该资产不符合准则对资产的定义。但若是将其归属于后续资产,便无此问题。

(五)歪曲了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是反映企业长期负债偿还能力的指标,一般情况下,该比率越小,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超强。如果按照准则的规定,将资产的拆撤成本一方面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一方面又列进预计负债,则会大大影响预计负债额,使得资产负债率上升,如例1中资产负债率由原来的50%上升到50.42%,并且会随着计算预计负债应负担的利息在逐年变化,即例中由第1年末的50.42%上升到50.52%。通常,资产的弃置费用是比较高的,并且对于那些资产比重大的企业而言,拆撤成本累加起来也颇为可观,因此,一个企业可能长期外债很少甚至没有,却因为确认了拆撤成本,而使得资产负债率呈现较大的变化,显然这不符合企业的实际状况。一个不能较好反映事实的数值或处理方法,难以令人信服其相关性。

(六)净残值的估计受不受拆撤成本的影响

通常,资产净残值是在职业判断和估计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占资产价值的比例。在资产的成本中包含了拆撤成本之后,净残值是否也将拆撤成本这部分包含在内呢?这点在准则之中并没有加以明确,从字面理解应该包含在内,然而拆撤成本的构成不同于实质性的资产,不大可能存在实质性的残余,再将其予以计算净残值不符合情理,也存在重复计算的嫌疑。如果不将拆撤成本包含在内计算,一同构成资产价值的内容,有的纳入计算,有的却不纳入计算,不符合逻辑。

(七)实际实施资产拆撤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资产使用年限结束时,必定要对该资产进行事实上的拆撤处理,但准则中对拆撤成本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1.处置净损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资产使用年限到期时,要进行清理,结转处理净损益。如果像其他未包含拆撤成本的资产一样结转进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显然不妥,原因是其已经考虑过拆撤的情况,并且也将其进行了资本化。

2.“预计负债”应当如何结转完毕。按照对准则的理解,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拆撤成本自然是冲减“预计负债”,如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所发生的拆撤成本总额大于或等于“预计负债”,自然没问题,可以顺利结转完成,倘若所发生的拆撤成本总额小于“预计负债”,剩余的“预计负债”部分应当怎样处理呢?是冲减原已计入资产的拆撤成本,还是冲减“财务费用”,毕竟“预计负债”应负担的利息是计入了该科目,或者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因为通常情况下资产的清理净损益是归集在“营业外收支”下的,因而,此时会计处理当如何具体操作,未见相应明示。虽然在当前通货膨胀情况下,这种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小于预先的准备数的情况所出现的概率较小,然而在通货紧缩情况下,则可能出现该现象。在现实中只要是存在可能的,理论上就应当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用于拆撤的新购资产如何处理。如果对于所发生的拆撤成本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那么当新资产购进后,如何确认该资产?如果按通常购进业务处理,则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此处不能如此处理,因为该资产是为了拆撤而购置的,理应体现于因拆撤成本而产生的该笔“预计负债”。

四、解决方案

应该如何确认资产拆撤成本?即确认的时点和确认的具体处理方式。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改变确认时点,也可以变更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一)将拆撤成本延至实际发生时确认(即改变确认时点)

由于拆撤过程处于相应资产的结束阶段,所需要的费用也在此阶段内产生,而准则中约束资产初始成本确认的条件为购置和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我国准则作“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之时,显然,拆撤成本是不符合准则规定计入资产成本条件的,并且准则对于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正处于拆撤清理过程,即将完成使命,它已经不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拆撤成本之于所需拆撤的资产而言,是不相关的、不合条件的、无经济效益的,将其计入资产成本是不合理、不符合准则规定的。

相对而言,拆撤成本对于拆撤完成后重新购建的资产却是相关的、是符合准则对资产的定义的。(1)拆撤原有资产,正是为后续资产可以购建的资产提供场地,是必需的前期支出,构成其初始成本理所当然,满足相关性要求。(2)拆撤过程和所有支出自然是处于后续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之前的,符合相关性原则。(3)新购建的资产当然是能够“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否则没必要购建,所以符合资产的定义。

总之,拆撤成本归属于后续资产成本之中更加合理,关系顺畅,即将其延至实际支出时再行确认。

(二)使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归集的方式(即变更处理方法)

若是非要将拆撤成本按准则要求预先准备着,可以将之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而后再进行逐年摊销。此举虽然不能解决相关性、可靠性、符合资产定义及资产负债率的问题,但至少会计处理比较顺畅,比较容易接受。(1)拆撤成本预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非确认为资产成本。(2)在所拆撤资产使用年限内逐年摊销,计入“管理费用”。(3)“预计负债”及其各年应负担利息的处理一如准则规定。(4)拆撤完毕,倘若出现实际所需费用小于预先准备的“预计负债”,证明当初估计有误,摊销过度,余额冲减“管理费用”。(5)为拆撤所需购入的资产,作双分录处理,一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一笔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适用范围

改变确认时点的方案适用于现有资产拆撤后将在原有基础上重新购建资产的情形,否则无法将拆撤成本向后递延,如将旧厂房拆除建设新厂房;变更处理方法的方案适用于所有拆撤成本,但最好是用于现有资产拆撤后不在该基础上购建新资产只是恢复原貌和生态环境等的情形,譬如油气田储量开采完毕或已不适合开采,将油气井填平,种植树木花草,恢复生态。

参考文献:

1.罕尼・梵・格鲁宁、达利尔・斯科特,斯莫尼特・特布伦彻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用指南》第六版(最新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拜瑞・J・爱普斯顿、艾巴斯・阿里・莫扎著,曲晓辉、李宗彦等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与应用》(修订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3.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编.《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2010年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