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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学;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实施
中图分类号:G6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6)11-0119
一、相关研究综述
通过对国内外关于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文献的整理、分析,发现国内外学者对于该领域的研究都存在渐进的过程,国内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有待进一步完善。
1. 国外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
国外教育督导评价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研究时间早、督导规范、体系完整、专业水平较高。近年来,国外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的发展具有如下特点:(1)由硬件达标转向软件管理。上个世纪70、80年代,发展中国家对于教育的评价还停留在办学条件的评价。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国外教育督导评价指标逐渐侧重于办学绩效,指标体系逐渐演化为以学生的社会能力和学习质量为主。(2)评价内容逐步全面化。英国督导评价的起点也是教育经费,后来才逐渐发展为对于办学、教师的督导。随着理论的发展,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不断完善,逐渐趋于系统化、全面化。(3)评价的核心由学生的学业转向对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追求。曾几何时,国外如当今中国一样,以学业论英雄,把学生学业作为评价的核心。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外开始关注学生全方位的成长,以学生的综合能力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
2. 国内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
我国对于教育督导评价的研究始于上个世纪的70、80年代,这个阶段的评价主要是由上级政府根据对学校的评价结果完成对于下级政府的评价。而对于学校的评价则主要针对学生入学及达标情况、经费投入及办学条件,评价指标体系更多的是对于硬件条件的关注,这一时期的教学督导评价是低层次的。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全国兴起了发展性评价热,这种评价的权利、主体及内容都是学校。通过分析各地的评价发现,发展性评价是以组织基础和自主发展为基础的,其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性指标和自主性指标,但缺少有关教育质量的核心指标。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部分学者把研究范围扩展至学校质量达标领域,更加突出有关质量的核心指标。但是,由于研究时间较短,其在认识、技术、机制等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对于指标的设定也不够科学。2012年,国家教育督导办正式颁布《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框架》,促进了我国教育均衡化发展,教育督导评价也得到更好的实施。研究者的研究对象以中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评价对象略显单一,评价指标缺少教育督导评价的核心指标,增值性指标不够突出。
二、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国内外关于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的对比,进一步凸显我国现阶段在构建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不足。以下从构建原则、指标体系的构成、指标间逻辑关系三个方面,对中小学教育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阐述,以期完善旧的评价体系,促进教育督导制度的落实。
1. 构建原则
(1)整体性原则。复杂系统理论产生于上个世纪后期,是时代潮流下科学发展的产物。其迅速发展,逐渐影响到政治、科技、文化、自然科学等各个领域。依据复杂系统理论,中小学教育督导是复杂的动态系统,通过内部元素或者子系统间的非线性作用,使得该复杂系统不断完成与外部环境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流,最终达到系统由无序向有序的转变。《教育督导条例》明确指出:“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即“督学”与“督政”并重,这就要求在构建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时,从整体出发,全面、客观的进行指标梳理。
(2)过程性原则。上个世纪80年代,英国教育学家Nuttall和Clift正式提出了“发展性教育评价”理论,该理论要求以教育的发展作为研究的对象和目标,通过协调评价者和评价对象的关系,建立评价过程,强调过程对于教育发展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性教育评价理论得到教育各界的普遍关注。在中小学教育督导过程中,依据发展性教育评价理论,按照过程性原则,构建面向过程评价的指标体系。因此,中小学教育督导实现过程化管理,依据指标体系的评价促进了教育潜能的最大化挖掘。
(3)实效性原则。管理学大师Peter・Drucker提出了管理效能理论,该理论综合反应了管理者为了实现组织目标所表现的能力和获得的管理效率。根据该理论,中小学教育督导应关注学校发展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可能性。对于中小学教育督导应按照实效性原则,制定具有实效的评价指标,对督导对象进行全方位的效能评价。在构建指标体系过程中,力求与实际紧密贴合,同时需要考虑评价指标是否可以量化及其可行性。
(4)一致性原则。评价的价值取向决定评价目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内容。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是对这种说法的最好诠释。任何关于教育督导的评价指标体系都需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相一致。指标体系的构建需要按照一致性原则,平衡指标与社会价值观的关系,以社会核心理念作为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指导性方针。
2. 指标体系的构成
根据前文对于国内外关于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我们发现我国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并通过国外的指标体系得出了一些启示。本文的指标体系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结合构建原t搭建完成的。其中,包含4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以及39个三级指标,如表1所示。在本文的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中,充分考虑了“督政”与“督学”并重、家长与学生的参与。
3. 指标间逻辑关系
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办学方向、管理效能、教育效能、学生发展等一级指标,及它们各自涵盖的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指标间相互联系与影响,如图1所示。
三、指标体系具体实施
1. 实施主体
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施主体可以分为被督导者与督导者以及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
(1)自我评价。自我评价是学校教育评价的重要手段,其作用越来越受到被评价者的重视。被评价者通过自我评价过程,及时发现自身所存在的优点和问题,放大优点、反思问题,将教学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中。
(2)他人评价。教育督导部门依据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对被督导者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2. 实施程序
在《教育督导条例》实施的背景下,构建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后,在教育督导过程中应该考虑采用什么样的程序获取值信赖的评价所需的信息,以帮助评价者做出最为合理的判断。教育督导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评价结果。由于英国和美国关于教育督导已有很长的实践史,本文在制定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程序时有所借鉴。
一般实施程序包括:下发方案学校申报下发通知学校自评综合督导通报结果整改复评。首先,督导部门制定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后,向学校下发督导评价方案,然后学校根据所发方案结合自身情况申报教育督导评价,督导部门再依据学校通知及其实际情况下发有关评估时间、所需材料的通知。在接到通知后,学校根据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展开自我评价,然后督导部门根据材料进行综合督导,最后督导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再对整改过后的学校进行复评。
四、结语
[论文关键词]全面素质质量观 教学督导 策略
高职院校内涵建设的重点是提高教学质量,如何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教育质量观的,较为系统、规范、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管理教学过程和保证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以后,教学督导这一特殊的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对保障高等教育的质量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教学督导的实践者和研究人员都对教学督导目前的实施情况深感不满。为此,笔者试图从“全面素质质量观”的教育理论角度切入,对高职院校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全面素质质量观”是保障中国高职教育质量的现实选择
1.高等教育质量观的三个发展阶段。高等教育质量观是人们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的教育价值选择,反映了人们对高等教育的认识。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观的发展大致经历了重知识、重能力、重素质三个阶段。传统的教育质量衡量标准是学生掌握知识的多少,这一阶段的质量观被称为“知识质量观”。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科技的发展,“能力”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于是能力的培养便成为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这一阶段的质量观被称为“能力质量观”。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适应时展的要求,素质教育在全国兴起,随之而来的便是“必须把传统的教育质量观及一度流行的能力质量观转变为包含知识、能力在内的全面素质质量观”的产生。“全面素质质量观”已成为得到广泛认同的当代高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质量观,它涵盖了诸如发展性的质量观、多样化的质量观、特色化的质量观、整体性的质量观和适应性的质量观等。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高等教育应根据各自的定位选择不同的质量观。而高职教育由于其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以及办学定位不同于本科教育,应当根据学术型和职业型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而选择不同的质量观,高等职业教育要服务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2.“全面素质质量观”下构建高职教育质量体系的标准。基于全面素质质量观的理念,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体系应建立在发展性、职业性、实践性、适应性等标准相互统一的基础上。发展性是指高等职业教育要服务于学生的全面发展,要面向全体学生,使他们通过三年的在校学习,在心智和能力上有所进步,最终成长为社会满意、用人单位满意、家长满意的高素质人才。职业性是指高职教育是就业导向的教育,职业本位的特征十分显著。高职教育必须定位于培养高技能型人才,其质量评价导向应是职业性导向,而非学术性导向。技能性是指职业教育是一种定向明确的从业准备教育,其所培养的学生必须能够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适应性是指高等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应该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满足市场以及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二、现行高职院校教学督导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职院校教学督导中存在评价导向错位、形式主义泛滥、内容固定单一、主观性和片面性较强等诸多问题。笔者通过与全面素质质量观相对照,并结合所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当前教学督导的现状,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四个基本问题:
1.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评教。教学督导具有导向、激励和监督的作用,对教师的教学行为具有调节作用。传统的教学督导评价是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素养等情况进行评价,其重点关注和强调的是教师的教学任务能否如期完成、教师的教学技巧等,而较少关注学生的“学”。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只有发挥学生自身的主动性,才能建构知识和形成能力。而现行的督导评价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一点,并没有深入地从学习者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教学的过程。
2.现行的督导评价偏重理论教学督导,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然而,高职教育的办学目标是培养高技能型人才,高职教育的特色是重视实践教学,努力实现学生与就业岗位的“零距离”。因此,高职教师要尽量使教学内容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但许多高职院校的教师都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入高职院校工作的,严重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他们在指导高职学生实践时,只能生硬地讲解教材或实训指导书,没有自己的亲身体会。现行的督导并未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而更关注教师是否将理论知识讲解透彻,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可以说,这种对立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教育与生活的隔阂或疏离。远离生活的教学督导评价观必然会使师生渐渐偏离了原有的教育目标,也丧失了教学的创造性。
3.以督导员为中心的单一评价体系。现行的教学督导评价按照预设的一系列指标来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而不要根据教师的专业特点、个性特征去寻求多维评价模式。根据“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理念,对于高职教育教学的目标和效果,要交给行业和相关企业来评价;对于教师的教学风格和教学策略,应该将评价权交给学生。对于课堂教学督导评价,绝大多数教师的心态十分矛盾。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一个教师往往难以准确地对自己的教学进行客观的评价,因而教师对这种课堂教学评价是有需求的,希望得到教学督导人员对自己工作的肯定,但同时他们对于课堂评价结果又会抱着怀疑的态度,这主要表现为对评价的信心不足以及对评价结果的担忧。这种紧张和焦虑的情绪往往会影响教师教学水平的正常发挥,从而也有违开展课堂教学评价的初衷,对教师个人、教学评价本身以及学校都是不利的。
4.忽视评价结果反馈和评价改进。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教学督导关注的是教师目前已完成的工作和已取得的成绩,很少关注教师的发展领域、发展优势及发展潜能。被评价的教师往往只知道评价的等级,却不知道这一结果所代表的真实含义,也不清楚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之所在。也就是说,评价结果没有对如何改进评价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建议。由于缺乏评价结果的反馈,教师难以有机会了解学校期望与自身表现的契合程度,也没有机会表达自己对于评价结果的看法和意见,进而丧失了评价的改进与激励功能。
三、契合“全面素质质量观”的高职院校教学督导策略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后期,对教育本质的追求将成为最具有代表性的价值取向,教育的多样性和教学的个体性将获得日益广泛的认同,对于人的教育将逐步回归到符合人的发展的基本规律的轨道上来。而人的全面发展正是这种价值观的核心内涵,学校应根据未来社会对人的整体素质结构的要求以及人的个性特征,在教育过程中有机整合各种有利资源,使学生形成合理的素质结构。为此,高职院校教学督导也必须在策略与方法上与时俱进,实现新的发展与突破。高职院校教学督导工作应契合“全面素质质量观”,改进督导内容和方式,取得与“全面素质质量观”相符合的督导成果。
1.关注课程内容与组织的整合。高职院校现行的课程只包含确定性知识,却没有包含不确定性知识,相应的,教学也只涉及确定性知识的传授,却没有涉及不确定性知识的传授,这显然不符合高职教育全面质量观的要求。所以,在对课程内容与组织的督导上,应该着眼于教师对课程的整合能力、设计能力和课程开发能力,而要逐渐降低对教科书的依赖程度。同时,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创造各种不同的教育情境,使学生获得更加丰富的体验。另外,高职教师要创造性地进行教学,要尽量使教学内容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既顾及学习者的兴趣、能力和需要,又兼顾了课程的社会性,从而促进学习者的自我实现。高职院校教学督导工作还应审查课程是否符合“适应性”这一基本标准,即高职院校的学生是否能够迅速地将所学知识迁移到新的领域,并能及时更新学习内容以适应社会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这也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这一职业教育理念的体现。
2.关注课堂教学“教与学”的互动。课堂教学“教与学”的互动是指,一方面,教师负责提供信息,传递知识;另一方面,教师要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考虑到学生的个体差异,让学生参与到教学的实施和评价过程中来。学生是课堂教学活动的接受者、执行者和合作者,作为课程开发者和研究者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关注学生知识、情感、态度、价值观等的全面发展。因此,教学督导应该关注教师的教学目标是否关注了学生的“知识与能力、情感与态度和价值观、过程与方法”;教师的授课方式是否打破了传统的一言堂式的单一方式;教师的教学设计是否从学生的真实问题出发,符合学生的实际,是否创造性地使用教材来引导学生;课堂教学是否有利于学生的主动参与、自主建构、探究创新、分享合作等。总之,高职院校教学督导要着眼于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着眼于教师与学生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发展的程度。
关键词:区间疏散;指示系统;智能
中图分类号:U213.2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的公益行业,直接服务于大众,安全是其运营的永恒主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有绝大部分线路和车站位于地下、空间封闭、人群聚集量大、公众疏散困难等特点,一旦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能否安全、高效的疏散人群显得至关重要。因此,科学合理地配置区间疏散指示系统,对灾害发生时人群安全疏散、逃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1区间事故类型介绍
区间事故分为紧急事故(需第一时间逃生的事故、火灾、区间长期阻塞等)和非紧急事故(动力拖动问题、区间临时阻塞等)两类。火灾事故是对城市轨道交通造成影响最为严重,是危害最大的一类事故。历年来国内外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见表1.1-01。
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火灾事故统计表 表1.1-01
表1.1-01中粗体部分为区间发生火灾事故引起伤亡的情况。由此可见,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区间的空间特殊性,一旦发生火灾等严重事故且无法有效组织疏散的情况下,将导致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和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鉴于此,在城市轨道交通区间设置安全、可靠的疏散指示系统是非常必要的。
造成区间隧道火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车辆本身故障引发的火灾。
2)车辆撞击起火。
3)人为纵火。
4)区间隧道内的设施、设备故障引起着火。
其中,区间隧道内的设施、设备按规范要求均应采取难燃、阻燃或耐火产品,一旦因自身原因起火应能快速熄灭,通常不会导致车上人员下车疏散情况的出现。因而对区间火灾的疏散工况主要针对车辆本身故障起火、车辆撞击起火、人为纵火等需要人员立即下车疏散的情况。
2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早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中,除了采用《地铁设计规范》中对疏散指示设备的要求外,还执行建规和民规中的一些要求,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新规范中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疏散指示系统的要求越来越明确,针对性也越来越强,详情如下:
1)《GB50438-2007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第8.2.5条的第4款明确要求“区间隧道内应设置集中控制型疏散指示标志”。
2)《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2009版》第7.3.27条也明确提出“车站的站台、站厅公共区、自动扶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转角等处应设置灯光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区间隧道应设置可控制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由此可见,相关规范对区间疏散指示系统的“集中控制型”和“可控制指示方向”的要求的措辞均采用“应”,属于强制性要求。
3区间疏散指示系统分类及比较
区间疏散指示系统从原理和功能上可分为传统疏散指示系统和智能疏散指示系统两类。对两类系统的分析比较如下。
3.1技术比较
3.1.1传统区间疏散指示系统
该类系统是根据人工确认后的火灾或事故信号开启事故区域内的相关指示灯具,指示灯具群开群关,无法针对具体情况控制具体指示灯具的指示方向,疏散指示路径单一且准确性差,容易发生疏散误导情况。相对于智能系统,传统系统在人员密集等特殊场合使用时存在以下局限性。
1)无法满足相关规范的强制要求。
2)疏散指示标志独立工作,不会考虑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方向的安全与否,一旦发生火灾,固定不变的疏散指示方向可能将人员引向危险区域,由此耽误的疏散时间和造成的疏散次序混乱将增加人员的伤亡概率。
3)疏散标志灯独立工作,无法实时监控系统主要原件的状态正常与否。标志灯出现故障后无法及时发现并修复,很容易在火灾发生时因标志灯不能正常工作而出现疏散引导盲区,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将给运营带来极大的管理压力。鉴于此,需要维护人员平时定期检查以及时发现故障灯具并进行修复,运营管理水平低下且工作量大。
4)疏散标志灯普遍自带蓄电池,在一定时间后,蓄电池极易氧化腐蚀造成损坏,需定期对灯具进行电池更换,以保证灯具正常工作,工作繁琐并增加不必要的运营成本。
5)疏散标志灯供电电压为交流220V,在不能完全保证绝缘的情况下,漏电情况会时有发生,有可能造成人员触电等重大事故。
3.1.2区间智能疏散指示系统
该类系统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相关疏散指示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依据火灾报警点的不同,结合现场情况经分析判断后开启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指示,关闭危险区域的安全出口指示,主动引导人员通过最佳的疏散路径快速疏散至安全地带。智能区间疏散指示系统结构见图3.1-01。
图3.1-01区间智能疏散指示系统结构图
相对于传统的区间疏散指示系统,该类系统具有以下显著优点。
1) 能满足相关规范的强制要求。
2) 设计构架简洁,系统运行稳定。
3) 指示灯具均由系统主机集中提供安全电压供电,系统运营安全。
4) 系统主机采用直观的人机交互图形操作界面,操作管理简便。
5) 指示灯具内均带有独立地址码的微处理器,可实时向系统主机提供指示灯具、控制线路、电源线路等关键元件的运行状态信息。当关键原件发生故障时系统主机可自动报警并引导维护人员准确的进行检修、维护,从而提高的系统运营维护管理水平、降低维护工作量。
6) 系统主机可根据火灾报警源控制系统的联动信号集中控制每个指示灯具的动作和工作状态,以准确的指示出最佳线路疏散路径。
3.2经济比较
以南昌地铁1号线工程为例,平均车站间距约1.2km,每个车站按区间供电0.6km进行计算,智能系统与传统区系统主要投资(以一个车站为单元进行估算)见表3.1-01、02。
智能系统投资估算表表3.1-01
传统系统投资估算表表3.1-02
3.3结论
综上所述,传统系统虽在投资上低于智能系统,但相对于智能系统,传统系统存在多种技术弊端且不满足规范要求,不应在日益提倡高安全性、高可靠性、低运营成本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继续使用。而智能疏散指示系统则顺应了技术发展的趋势,适应工程现场的功能需求,并能有效提高运营管理的水平,具有良好的推广价值和使用前景。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438-2007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
【关键词】早期健康教育、营养治疗、体格发育、智力发育
人在一生当中,发展最迅速的时期就是婴幼儿时期,在此阶段婴幼儿的可塑性极强,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同时也是促进良好行为习惯、智力发育的重要时期[1]。有文献表示,在婴幼儿时期对婴幼儿尽早提供丰富、系统的养育环境以及信息刺激,能够帮助婴幼儿今后的生长发育,起到积极的作用[2]。我院对200名婴幼儿中的100名采用营养指导及早期健康教育,观察婴幼儿智力发育和体格之间的关系,现将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8月-2013年10月期间,我院进行系统化管理的200名婴幼儿为本次研究对象,随机将其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各100例,其中观察组婴幼儿男56例,女44例,年龄3-28d,平均年龄(20.3±1.3)d;对照组婴幼儿男50例,女50例,年龄5-30d,平均年龄(23.3±2.1)d;本次研究中排除核黄疸、早产、惊厥等可能对智力发育或体格发育造成影响的婴幼儿。两组婴幼儿无论是在年龄、性别以及一般资料上均无显著差异(P>0.05)不具备显著差异,具备统计学意义。
1.2方法
观察组婴幼儿全部通过我科自拟的0-6岁早期婴幼儿智能评估表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以及相应的保健指导打印给家长,根据婴幼儿在体格或发育各个功能区中存在的缺点或优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医护人员对家长讲解潜能开发知识和保健指导,并对婴幼儿配上合适的玩具,通过做游戏的方式让婴幼儿得到有效训练。定期在我院举办育儿讲座,与婴幼儿家长交流、沟通。专题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对婴幼儿进行早期健康教育的重要性、现代育儿理念和育儿中常见误区及科学合理的喂养方式等。根据我院婴幼儿情况编制了健康教育处方分发给家长。对于1-12个月的婴幼儿,我院均以400U/d剂量为婴幼儿补充维生素A、D,平日根据婴幼儿晒太阳的情况,适当补充维生素A、D。对照组婴幼儿均接受常规饮食。
1.3诊断标准
佝偻病、营养性缺铁性贫血以及维生素D缺乏婴幼儿诊断标准均根据我国颁布的《小儿四病防治方案》中相关标准。
1.4统计学分析
本研究数据以SPSS18.0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 )表示,比较以t检验;计数资料的比较经x2检验,以P
2.结果
两组婴幼儿12个月后患上营养性疾病患病率有显著差异(P
3.讨论
为了能够拓宽儿童保健服务面,满足当今人们对儿童保健的高要求,在基层开展儿童系统化管理,合理科学的对婴幼儿进行早期健康教育,添加必要的营养素,除了能够提升家长的保健意识,降低婴幼儿营养性疾病的发病率之外,同时还能够促进婴幼儿神经行为发育,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对婴幼儿进行早期健康教育能够加强儿童和家长之间接触的机会,促进小儿神经心理发育和母子情感之间的交流,能够让婴幼儿能够适应从完全依赖到独立的过度。婴幼儿今后长大后能够更快的融入到新的同伴中,不会害怕接触新鲜事物,这对婴幼儿将来的成长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3]。从体格上进行比较,两组婴幼儿无显著差异。崔文霞,黄淑珍, 赵立梅等人[4]研究发现早期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教育能够促进婴幼儿体格进行发育,但本次研究表明两组婴幼儿体格方面无显著差异,这可能与儿童不能充分接受科学喂养和科学锻炼等因素有关。婴幼儿体格的发育同样与年龄、性别、遗传以及生活方式等多种因素有直接关系。――这段话麻烦老师看看有问题没有
为能进一步降低营养性疾病的发病率,应当大力推广早期健康教育与营养指导,能够帮助婴幼儿健康成长,对婴幼儿发育也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敬明,葛学英,王真波,等. 基层早期教育及营养指导与婴幼儿体格和智力发育关系的研究[J]. 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13,02:134-135+138.
[2]李锋. 早期教育对婴幼儿体格智能发育的作用[J]. 中外医学研究,2013,02:224-225.
关于如何在道德教育活动中对道德教育活动参与者的关系予以定位的问题,学界出现了几种观点,归纳而言,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是主体—客体关系说,认为在道德教育中,从事道德教育的人和机构即为道德教育的主体,与此相对应,道德教育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为道德教育的客体,两者形成主客体关系。二是主体—主体关系说,亦为双主体说。认为在道德教育活动中凡是具有主动教育功能的组织和个人均可被看作是道德教育的主体。道德教育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是主体。三是多重主体关系说,认为应该从社会生活实践中去探讨道德教育的主客体问题,提出国家是本体性主体,教育者是实践性主体,教育对象是自我教育主体。从对以往观点的梳理中,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我们认为,把握道德教育主客体关系时需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道德教育活动中教育者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应予以足够的重视。无论是主体—客体说还是双主体说或多重主体说,对教育者在道德教育活动中居于主体地位的观点是一致的,都承认从事道德教育活动的教育者是道德教育的主体,但对这一主体与人的其他主体形式的不同点却没有给予充分的认识。实际上,道德教育主体的特殊性就在于,在道德教育活动中既有形式上的主体地位,又有客体性的某些特征。主要在于与人的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主体相比,道德教育主体所受的来自于非自身因素的制约,无论从种类还是从程度上都要大的多。从种类上讲,社会和道德教育客体都会从道德教育的内容、目标、方式和手段等诸多方面对道德教育主体予以制约和审视。从程度上讲,道德教育主体的活动必须为社会所支配,看似由道德教育主体实施的道德教育活动,要想取得理想效果必须根据客体的要求调整自身从而获得客体的配合。这样看来,道德教育主体是具有客体属性的,以往人们在研究道德教育主客体关系时,对道德教育主体的这种“客体性”特征认识的不够充分。
第二,如何确立受教育者在道德教育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应予以全面的认识。学界对道德教育主客体间关系的认识出现分歧的焦点,就在于受教育者能否成为道德教育的主体,实质上是对受教育者的地位和作用定位的问题。道德教育是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其中的主客体都是人,这就使道德教育的主客体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的特点。具体而言,道德教育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因此,如何认识道德教育中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把受教育者仅仅作为一个受动者,只是处于配合与接受的地位,还是使其如同教育者一样都具有一定的主体性,道德教育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为主体与主体间的关系,还是认为受教育者是唯一的主体。厘清这一问题是解决道德教育有效性的重要一环。
第三,对道德教育活动参与者的定位应进行动态的把握。道德教育的过程是一种由多因素、多环节构成的复杂的、动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应存有不同的阶段。这样就不能将道德教育仅仅看作是一种静态的研究对象,对其中的主客体问题也应进行动态的认识和把握。需要以道德教育活动的动态结构为背景,将主客体关系问题置于道德教育活动的不同的阶段,系统加以考察和分析,才有可能对道德教育中复杂而生动的主客体关系进行正确的把握。
二、道德教育主客体关系确立的依据
对道德教育主客体的关系进行科学定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具体来说,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对道德教育主客体间关系进行定位时,应将主体与客体从哲学视角予以理解。关于主客体的关系,一直是哲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什么是主客体?从广义上来说,只要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或相互作用都存在一个主客体的关系问题。在当下,我们更多地是从人的活动视角认识主客体关系的。主体就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之实践活动中的具有能动性主动性的人,活动的指向对象就是客体。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两者形成统一体”[1](P88),主体与客体是在实践中实现统一的。因而所谓客体,在认识论中既不是唯心主义所想象的那种思维的产物,也不是旧唯物主义所设想的那种单纯的客观外界,而是主体通过实践所作用的对象。当然,在人的不同活动形式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会呈现出不同情况。在道德教育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界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表现为:一是在道德教育活动中,作为主体的教育者、主体在实践中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受教育者都是人。当我们把人作为客体来探讨时,主客体关系就不再表现为主客体之间传统的一般性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了,而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道德教育中的主客体关系之所以具有特殊性,就在于其所建立的基础是:人———这一在漫长的自然发展史中达到生物进化最高程度的生命体,具有着不同于其他自然物的一个本质性特征,即人是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存在物,人所从事的活动是有意识的活动。这种“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2](P46),使人的活动成为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积极能动的活动。这就决定了道德教育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与人类其他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有着不同的特点。二是从所处的地位上看,道德教育活动中主客体双方尽管在形式上呈现出施动与受动的表象,但这与人进行自然实践活动中主客体的地位有本质区别。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虽然自然对人的作用有着一定的反作用,有时甚至起到决定作用,但是在与人的关系中,自然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人不仅能够”作为拥有主体意识的人,“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3](P97),而且随着人对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平等观念的深化,道德教育活动中主客体双方合理地位的确立,正是基于对双方人格和权利的平等性予以承认的基础之上。事实上,作为道德教育对象的客体是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能动性的,其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心理层面上与教育者即主体都是平等的。这就决定了确立受教育者的地位时,应积极寻求其与道德教育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以此弥补对主客体间统一性关系研究不足的缺陷。三是从作用上来说,道德教育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关系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同,不再是单向度的施动与被动,而必然地呈现出互动的态势。在道德教育活动中,教育者为履行自身的职责当然会对受教育者传授道德知识,实施道德影响;而受教育者在这一过程中也并不是无所作为的,他会在接受教育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启发、教育教育者。特别是在当前网络技术发达、信息开放性日益增强的时期,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获取信息的条件日益相近、机会日益均等,教育的过程更应当向主客体教学相长、相互转化的方向发展。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道德教育活动中的主体与客体具有了鲜明的特点,其彼此之间的关系亦与一般意义中主客体关系有所不同。
第二,在对道德教育主客体关系进行定位时,需要注意主体与主体性两个概念之间的不同。主体与主体性是两个具有一定联系却又分属不同性质的概念,在以往我们探讨道德教育主客体的关系时,似乎在有意无意间忽略了道德教育主体与主体性之间的区别,而放大了两者的联系甚至将两者机械地等同。实际上,我们在关注主体与主体性之间联系的同时,在理论与实践中必须将两者间的区别厘清。主体是与客体相对的哲学范畴,而主体性则与客体性相对,分别是主体与客体在相互发生作用时表现出来的属性。有的观点认为,主体与主体性、客体与客体性是一一对应的固定搭配,任何形式的交叉都是不被认可的。在道德教育活动中主体一方具有主体性特征这毋庸置疑,但既然道德教育活动与人类从事的其他实践活动相比具有特殊性,作为道德教育活动的客体一方是否同样具有主体性呢?回答是肯定的。事实上,道德教育客体同样具有主体性是存在客观必然性的。道德教育的过程是一个主客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制约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作为道德教育的客体———受教育者既是社会的“人”,又是独立的个体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受教育对象的人既有在道德教育活动中接受认识和改造的义务,同时也具有实现自身独立及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主体性角色的权利。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在道德教育活动中,由于受教育者首先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着主体意识的人,“人”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主体性,并不会因为其在道德教育活动中所处的客体地位而消失,也绝不应该被我们所忽视。道德教育中居于客置的受教育者,在道德教育实施的过程中从形式上看处于受动地位,具有客体的一般属性,即客观性和对象性。但“人”是具有主观意志和意识的,这就决定了“人”作为道德教育的客体,会彰显出与其他实践活动的客体相比所具有的独特的主体性,即人的自觉能动性。人的这种自觉能动性具体表现为:人所具有的自我意识、自我实践以及自我反省与评价的能力。“人”这一客体会以实践理性的方式在道德教育活动中有意无意地作用于主体,使得道德教育主体的活动,甚至是整个道德教育的过程都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道德教育客体之主体性的存在还具有实践上的可能性。道德教育中作为客体的受教育者,无论是在个人经历、知识结构还是在接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这就要求道德教育主体应不断调整道德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使教育过程更加接近于客观现实,使教育形式更加易于接受。同时作为道德教育客体的“人”,无论是在生理发育还是在心理成熟上都有自身的客观规律,因而道德教育主体要想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就必须根据道德教育客体的发展规律来调整道德教育的方向和节奏。可以说,道德教育客体所具有的这一特性,使其能够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对主体施加影响,进而对整个道德教育的目标、内容、操作和效果等各个方面加以制约。在此意义上,道德教育客体所具有的主体性,使其可以以影子主体的身份参与到道德教育活动中去。需要指出的是,道德教育客体所表现出的主体性特征,与作为主体的教育者在道德教育活动中所表现出的主导性、支配性的特征有所不同,但这只是主体性表现方式的差异而却没有实质性的不同。还需要指出的是,道德教育活动中作为客体的受教育者所具有的主体性,并不是要否定或取代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只是由其作为人所具有的内在属性所决定。当然,处于客体地位时,其主体性无论如何彰显,其最终仍然是道德教育客体的主体性。“受教育者所具有的主体性并不能否定在教育活动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地位与作用上主体与客体的基本关系”[4],这是由道德教育的自身特性所决定的。
第三,在对道德教育主客体关系进行定位时,需要把握好客体和客体性的联系与区别。道德教育活动与人的其他实践活动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即道德教育的主客体都是人,使道德教育的客体具有了主体性特征。实际上,道德教育活动的特殊性不仅反映在其客体有着主体性,还表现为道德教育活动的主体同样具有着特殊性。因为人作为道德教育的客体绝不可能只会消极被动地接受,在道德教育活动中,往往每一方既是道德教育的主体又是客体,或者说既是客体又是主体。因而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主体与客体都分别既具有自觉能动性又有一定的消极被动性,这是道德教育的主体客体性存在的基本依据。在道德教育活动中,客体是指道德教育活动所施加的对象,而客体性却可以为道德教育主客体所同时拥有。道德教育主体客体性存在的必然性在于:从道德教育主体自身来看,道德教育主体是一种角色主体。道德教育中教育者的主体地位,与通常意义的主体相比具有自己的显著特点。首先,在道德教育活动中,作为道德教育主体的教育者,要受到来自于社会的制约、客体的影响和自我的反省。比如:道德教育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是否为道德教育客体所接受,等等。从这个角度上讲,道德教育主体的地位、教育方式、实施措施及效果的评估反馈,都使主体处于一种受审视的处境,与其他类型的主体相比已经具有了客体的某些属性,是一种具有“客体性”的主体。其次,从增强道德教育的实效性方面来看,对于如何提高道德教育的有效性,传统的道德教育理念认为完全应由教育者来负责。在这种理念指导下,许多的教育者容易进入闭门造车,根据传统的模式、经验来进行道德教育活动的误区。但实践证明,不以道德教育客体的实际情况为基础,盲目进行的道德教育活动,通常会导致道德教育主客体间关系的不和谐,从而直接影响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就此,在道德教育实践中,主体就需要不断反思自己的教育行为是否尊重了道德教育的规律,是否能够尊重并依据道德教育客体的特性,是否关注了主客体的和谐关系,是否能够促进道德教育目标的实现,等等。这就使道德教育的主体不仅具有了主体性,同时还有着客体的属性。因而,道德教育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应是相互的、双向的,绝不应该是单向度的。客体也具有主体的属性,而主体也兼有客体的特性,两者的关系会根据道德教育活动所发展到的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状态。道德教育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主客体二重性,二者的地位在某种条件下是可能出现转换的,而且是必须要实现转化的。但要看到道德教育主体的客体性与客体本身的客体性之间、主体的主体性与客体的主体性之间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我们所强调的是要对主客体双方所具有的主、客体二重性予以重视和尊重,并不是要混淆主客体的界限,搞相对主体与相对客体说。
第四,在对道德教育主客体关系进行定位时,需要按照道德教育过程中不同阶段所呈现出的特点予以细化。道德教育作为人类重要的实践和认识活动,是一个充满矛盾运动的复杂过程,这一过程是由多因素、多环节构成的,具有复杂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在这一复杂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阶段,包含有各种矛盾,道德教育主客体间的矛盾就是其中之一。道德教育的复杂性决定了在道德教育活动中主客体间绝不可能是一种单一的、凝固的、线性的关系。具体而言,道德教育活动可以分为知识传授阶段、品德内化阶段、行为外化阶段和反思与重新教育阶段。道德教育活动的知识传授阶段就是教育者根据社会的要求将与道德有关的知识传授给受教育者的过程。仅就这一个独立的教育阶段而言,教育者的施教活动肯定是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受教育者的受教活动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从属地位。在这一阶段中,教育者主动认识和改造受教育者,处于主体地位,充分地体现了其主体性;而受教育者则是教育者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处于客体地位,清楚地体现着其客体性。当道德教育活动的知识传授阶段完成后,这一活动会进入受教育者运用所学道德知识实现自身品德运动的道德教育内化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他们开始具备了将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实践的能力,受教育者明显地成为了该阶段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这时的受教育者就充分显示出了其自身所具有的主体性。道德教育内化阶段完成后则需要进入道德教育活动的第三个阶段,即道德教育的行为外化阶段。在这一阶段,道德教育活动进入到知行阶段,受教育者用行动不断地深化知识以达到知行互动,最终实现知行统一。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品德认识最终转化为个体的思想品德行为。可见,在这一过程中受教育者继续充分彰显着他们的主体性。在道德教育活动的品德内化与行为外化阶段中,教育者则要根据受教育者自身的情况(年龄、经历、性格等),对其给予有针对性的辅导并创造条件帮助其进行道德践行。教育者作用的发挥在这两个阶段会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从而居于次要方面,呈现出一定的客体性。道德教育外化阶段的完成并不意味着道德教育活动的终结,因为在外化阶段之后必须要有一个对整个道德教育过程进行反思和重新教育的阶段,这个阶段将把受教育者的道德实践所产生的效果进行反馈和评估从而进行再教育。在这一阶段,受教育者尽管也会进行自我反思与评价,但对其良好道德习惯的形成具有关键的指导作用,并通过总结经验以便开始更有针对性的再教育过程的则是教育者。因此,在这一阶段,教育者的主体性与受教育者的客体性又分别成为了各自的主要属性。
三、道德教育主客体和谐关系建构的原则
道德教育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和谐关系的确立,然而,这一良好关系的建构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其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和谐原则。亦即道德教育活动中的双方———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其地位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二者都彰显出主客体二重特性。只有不断正确地协调二者的关系,才能达到道德教育的效果。以往我们对道德教育主客体的定位及其主客体所具有属性的认识虽然是明确的,但更多地是把教育者作为道德教育的主体,受教育者则是客体。在此指导下,道德教育基本成为了一种单一的绝对对象化了的“主体———客体”两极模式。施教者渐渐形成了自己高高在上的教育定位,将自己变成了道德的说教者,认为只靠自身一己之力和作为主体的主导性作用,完全可以完成道德教育活动所要实现的既定目标。作为道德教育客体的受教育者一方,由于其所处的客体地位,使得其本身固有的主体性长期被忽视,因而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只能居于服从者的地位,最终导致完整人格的缺失和个性的扭曲。这会使教育对象对教育者逐渐形成一种认知偏见和思维定势:“专业道德教育者不过是一帮照本宣科的抽象理论演绎者。”[5]在这种模式下,道德教育主客体双方的关系不可能实现融洽与和谐,当然不利于道德教育目标的实现。在现代道德教育理念指导下,道德教育主客体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相互理解的和谐性关系。在这种关系下,道德教育活动的参与方能以平等的身份走进彼此的生命世界中进行生命与生命的交流与对话,使双方的情感形成交集。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丰富的道德教育内容,现代的道德教育手段,和优化的道德教育环境等,彼此分享生命体验和各自的实践经验,从而使受教育者和教育者彼此实现丰富各自的精神世界、完善彼此道德人格的德育目标。按照和谐性原则进行的道德教育活动,其实效性必然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平等原则。在道德教育活动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身份、地位尽管有或这或那的差异,但他们的主客体关系却有着一定的平等性。在其主客体关系的形成、实现等方面没有什么特权,以及高低贵贱之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可以平等的身份,获得自己应有的主客体权利和地位,当然,也包括应履行的义务。受传统道德教育观念的影响,在以往的道德教育实践中,施教者与受教育者形成了类似于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施教者代表社会、国家居高临下的对受教育者进行道德说教,受教育者只有被动接受,两者之间地位的巨大差距造成了在沟通上的隔阂,最终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施教者侃侃而谈无人听,受教育者满腹困惑无处讲的尴尬局面。事实上,我们在认识道德教育活动中主客体双方的地位问题时,首先需要承认的是参与道德教育活动的双方是具有平等性的“人”,双方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平等性不能因为在道德教育活动中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的不同而被忽略。可以说,主客体间平等地位的确立是形成双方和谐性关系的前提,而平等的话语权则是确立主客体双方平等地位的基础。现代道德教育与传统理念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它是一种主体性教育,其根本目的旨在通过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所有人的主体性。具体到道德教育活动中,这种主体性则特别地体现在对受教育者主体性的充分关注和尊重上。道德教育活动不应仅仅是施教者布道的讲台,更应成为受教育者与施教者对话的平台,两个具有平等人格的“人”应享有平等的话语权,以实现充分的交流与互动,并据此建立更有利于发挥其各自特性的新型主客体关系。
【关 键 词】列维纳斯;他者;伦理学;责任;道德教育
列维纳斯是法国的哲学家,他在对西方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批判的基础上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他者伦理学。列维纳斯对本理论哲学的深刻思考以及批判不仅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流派,还为我国的学者们开创了一个研究的新角度。列维纳斯对“他者”的阐述对我国的道德教育可以提供一些思考和借鉴。虽然我国的道德教育中也有“他者”的角色存在,但是列维纳斯的“他者”所体现出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一种对“他者”的认同、尊重,甚至是对一切物种的关注。在这个信息爆发、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社会的道德伦理规范早已悄然变更,青少年以自我为中心,漠视与他人的关系是学校道德教育的一大难题。列维纳斯对于“他者”价值的伦理学阐述,为我国道德教育带来一个思考的新视角,能够让学生重新认识自我,与他人建立起和谐、融洽的伦理关系。
一、中小学德育纲要中他者的误解
199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中学生德育大纲》中提出,要着重培养学生“爱班级、爱学校、为集体服务、维护集体荣誉的教育”,对学生进行“正确处理自我与他人、个人与集体、自由与纪律关系的教育。”“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教育。”1993颁布的《小学生德育大纲》中,强调学校德育主要是“向学生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和有关的社会常识教育(包括必要的生活常识、浅显的政治常识以及同小学生有关的法律常识),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教育学生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人民,心中有祖国。”为社会、为祖国、为人民的道德教育目标使一部分教育工作者有了一种“损己为人”的潜在道德行为观念。可见,我国的道德教育实践中,强调一种“为他性”的道德教育。这种“为他性”存在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一)儒家与道家传统的教育思想中圣人君子的塑造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思想影响着几千年来中国社会文化的走向。《论语》中颜渊篇提到“克己复礼以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人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认为,仁德的养成是需要抑制自己的行为,全靠自己的努力实践得来的。“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的中庸思想认为修道有德之人要处处为别人着想,然后才会成就自己的理想生活。道家学派的教育目标“内圣外王”,即是培养无私的圣人君子。
(二)现代社会以来对奉献精神的无限夸大
就教师这一职业来说,一提到赞美教师的句子,人们马上会想到这样一句诗“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虽然教师的职业角色中确实有服务者的义务,但是作为一名优秀的教师是否就必须要“丝方尽”或者是“泪始干”;评价那些见义勇为的模范人物,是否就是要舍己为人,奋不顾身,以自己为代价为标准。
可见,“为他性”的道德视角是错误的,因为这种道德观是以牺牲自己的价值,忽视主体与主体间的关系为代价。列维纳斯的责任主体观让我们以一种角度重新理解现代德育理念,来论述个体与个体之间价值的体现。
二、列维纳斯的他者伦理学辨析
(一)从他者伦理学的理论溯源角度:对本体论的批判
列维纳斯说:“我的任务不是要建构伦理学,我只是想努力发现伦理的意义。”勒维纳斯的他者伦理学,意把伦理学取代西方本体论哲学成为第一哲学。他对本体论的吸收与扬弃,旨在于探讨伦理形而上的可能性。
在法国的哲学领域中,主体性的哲学经历不断变化的过程,首先现象学家胡塞尔所强调的先验主体性,研究所呈现出的表象,结构主义的出现将主体关进了“语言的牢笼”,主体性的兴盛时期转向衰落。列维纳斯在对主体论的独特视角下,承认他者的绝对独立性,反对西方哲学将他者化为主体的同一性。列维纳斯并不仅仅是他者伦理学的代表人物,还是在哲学史上对主体性哲学更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可以说,列维纳斯的伦理学是建构在本体论这一“巨人的肩膀上”的,但是作为一个经历过二战的犹太籍法国人,列维纳斯并没有被西方本体论的同化特性所迷惑,而提出了一种绝对的他者,他的理论并非没有主体性的存在,而是只有在我与绝对的他者发生责任的伦理关系时,这时主体性才真正存在。
(二)从他者伦理学中责任的角度:我为他者负责
宋可玉在研究列维纳斯作品中思想形成的路径中,将责任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从不可预知的死亡引申到不可知的他者,从他者的出现再到后来我与他者的责任关系,打破了自我的封闭性,突出他者与责任在列维纳斯理论中的重要地位。①列维纳斯的伦理学就建构在我对他者的责任上,透过他人的脸,我自身才有了责任和义务。对于个体的生存来说,负责任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责任也就是对他人的回应。顾红亮将列维纳斯的责任说归纳为主体对主体间的责任,这其中包括为自我负责人、为社会负责人和为他者负责。②他指出列维纳斯赞同的第三种责任即是为他者负责任。这三种对于责任的分类可以映射出当代社会的道德偏差的原因,自我负责表现出一种为我的本体论,为社会负责虽然指向的是社会大众的公共道德,但我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我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对他人负责,另外一种是本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态度,这一出发点仍是自己。而对于当下的道德常态来说,后者占主要原因。而列维纳斯所提倡的负责,是完全的纯粹为他者的责任和义务。他者理论的独到之处就是承认他人的完全独立性,并且将人和人的关系建立在责任的基础上。当今社会对自身生命甚至他人生命轻视的实例屡见不鲜,我们正需要这样一种完全为他的伦理来矫正自我的道德观。
(三)从他者伦理学中他者的角度: 绝对的他者是我存在的价值
他者伦理学中,他者是伦理主体的基石。首先,列维纳斯对他者的定义即他者是完全独立的他者,与我有着完全不同的特性,他者对于我有着不可知性,我不能替代他者,他者是不能被我所同化的。其次,他者与我的关系就是我对他者所必须执行的责任和义务,我有义务履行他者对我的要求,他者的要求就是我存在的价值。最后,他者与我之间是两个独立的个体,那么他者与我必然有着沟通的联系,这种联系是通过他者之脸为载体进行的。我对他者的回应即是我的责任,通过他人之脸,我才有了责任。列维纳斯的他者主体所体现的他者性原则中,外在受动性和他异性覆盖了传统哲学的内在主动性和同一性倾向,将人这一主体从逻辑的先验和认知层面中解放出来,扩宽了人得以生存的维度,引领了当代社会的哲学转向。
三、列维纳斯他者对于道德教育的内涵重构
郑富兴认为:“现代学校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在缺乏道德共识的背景下主体如何处理与他者的关系。”③在这个强调道德自由、人性自由的社会环境下,每个人都强调独立意识,看重道德自由与道德理性。也正是这种强调个人自由的社会,同样造就了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冷漠、隔离。因此,在中小学的德育纲要中才会如此强调“为他性、利他性”的培养。然而,这种“为他性”的背后,指向的是社会群体对个体所要求的任务,个体由于生存在社会群体的组织环境中所不得不承担的责任。学校的道德教育准则中同样强调为祖国、为社会,要求社会中的个体要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维护公共道德的环境。人同样是社会的一部分,所以,维护公共道德即是为了他人又是为了自己,最后还是以自我为中心的道德教育。所以,“为他性”只是在宣传中体现出自己对于社会的责任,归根结底,还是一种通过社会群体的权威来要求他人负责,从而维护个人的利益。
在他者伦理学中,我与他者的关系就是责任,是我对无限他者的义务与价值,我的自由是有限的,没有他者的存在,我所谓的自由就无可依托。他者责任主体观中主体对他者的责任不同于社会群体的权威对个体的要求。他者是独立的他者,完全与我不同的他者,我与他人的关系就是我要对他人负责。列维纳斯并非否定了本体我的价值,而是在强调本体我存在的同时也承认绝对他者的存在。我与他者是平等的个体,我对他者负责,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个体没有权利通过群体的价值标准来支配他人。列维纳斯的他者也具有“为他性”,这种“为他性”就等于主体性,主体对他人负责是主体价值的主要体现。通过对绝对他者的发现在道德标准不一的社会环境中找到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依存,重建了现代道德的内涵,同时也是对个体化社会的一种重塑,一种蜕变。
四、他者伦理学理论下的学校道德教育路径探索
(一)重视自我与“他者”的关系
1. “他者”作为学生:培养学生的责任主体意识。“通过面孔,通过一种不同于人的认识的行为,他者来到自我的面前。面孔的显现意味着向自我提出一种要求,要求自我做出伦理的回应。”④他者伦理学强调我要对他者负责,我对于他者的责任承担是一种善的、正义的表现。我在履行这种善的、正义的责任的同时,也满足了对于自我价值实现的要求。我通过履行他人的责任,完成了自我价值的实现。因此,对于中小学生责任意识的培养,首先,要让他们意识到“他者”的存在。在这一点上,作为德育的引导者,教师在教学生活中要尊重学生,只有学生意识到自己得到尊重,是自身道德人格的主体,才能从自身出发意识到“他者”主体性的存在。其次,要对学生进行道德理性的教育。在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过程中,相比于教会学生“做什么”来说,教会学生“为什么这样做”更重要。帮助学生澄清道德价值,促进其对道德规范的理解与认同。承认学生作为理性的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的理解者的地位,是道德教育的有效保障。道德教育的过程只能是一个价值引导和自主建构相统一的过程,只有使学生经过自己的思维来认识到“他者”的责任,学生才能自主地将意识转化为责任行为。因此,他者伦理学的构建对于我国中小学的责任教育来说,是一种主体性道德教育理念的深化。
2. “他者”作为教师:促进师生间的互动交流。列维纳斯在构建他者伦理学中,主体与他者之间是通过他人之脸来进行交流的。在学校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多是在课堂上讲授文化知识,而对于教师对学生的关注,也大部分止步于在对学生校内行为的关注甚至是成绩上的关注。然而,教师应与学生尽可能多地进行交流和沟通,形成主体和主体间真正意义上的对话。在传统的道德教育中,学生并不具备道德的主动性,只是学校和教师道德教育灌输的被动者、接受者。作为学生的“他者”受到学校和教师权威的压迫,主体性逐渐被弱化。显然,这并不符合学生主体性的培养和建构,学生作为道德教育的“他者”,教师应给予学生自主的权利,教师要多给学生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的条件下进行和谐融洽的沟通谈话。
(二)拥抱“他者”:扩大道德视野
1. 包容“他者”的价值选择。列维纳斯认为,对于主体来说,“他者”是绝对的他者,为了这个“他者”不被同化,“他者”与我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他者”不会被我同化,我也不会完全地认识“他者”。
在当今社会,大数据时代的价值多元化、文化间的交流与重合,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说服力的道德伦理观念已经不再具备权威性,对于判断个体价值的标准也逐渐模糊。在这个价值多元化、文化理论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追求和自己的想法。因此,学校道德教育要怀着一种宽容的姿势,对学生的价值选择坚持开放性、包容性原则。尊重和接纳他者的价值选择,是认识这个多样化社会的最好途径。学生也要学会尊重不同个体的价值选择多元化,这对与学生未来融入社会,接受能力和反思能力的培养具有一定的意义。
2. 培养对“他者”的生命关怀能力。在他者伦理学的理论背景下,每个个体都有着为别人服务的责任。这种为他的精神使个体意识到独立于自己的“他者”的存在。在这种责任伦理的关系下,人和人都保持着对对方个体的认识和尊重。每个人都在尽其所能地完成对“他者”的义务和价值。在他者伦理学中,个体应主动承担对于“他者”的生命关怀,对于他人生命的关怀,也是对自己价值存在的肯定。
在学校道德教育过程中,不仅要教会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关怀同学,还要在生活中多关怀弱势群体,帮助学生了解到与自己不同的生命体的存在。关怀伦理学家诺丁斯所强调的,我们不仅要关怀自身,同时更要把关怀关系扩大到对动物、植物和地球的关怀,⑤这种对于不同生命物种的保护和关怀,不仅实现了人类作为主体的价值,同样的,作为“他者”的其他生命体,也保护了人类“他者”的可持续性发展。
注释:
①宋可玉.从论勒维纳斯责任的出现及其与他者的关系[J].江西社会科学,2012(7).
②顾红亮.责任与他者――列维纳斯的责任观[J].社会科学研究,2006,01:37-40.
③郑富兴.列维纳斯的他者伦理学与现代学校道德教育[J].外国教育研究,2010,03:70-73+84.
论文摘要:教育法制化是教育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但是,不要因重视教育法制建设而忽视了教育伦理道德建设。伦理道德规范是学校教育的基础规范,师生道德关系是学校教育的基本关系,教师的道德责任是教育实践的本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在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史上是一件大事。我们相信,“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法制化建设,从而加速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依法治教”进程。不过,我们不能只研究“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规范及其责任要求,还要研究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如何有效地发展教育事业。因为法制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法制是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我们认为,教育在本质上是伦理的、道德的实践过程,教育法制化应为教育的道德实践留下“地盘”。
一、教育法制化不应弱化教育伦理规范
在现代历史条件下,教育事业越来越成为社会公共事业,所以用各种法律来规范教育行为和调节教育关系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教育事业在本质上是伦理的或道德的事业,教育法制化不应弱化教育中的伦理道德规范。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学校历来是一种学术共同体、道德共同体、精神共同体等。教育活动主要建立在道德关系和伦理规范的基础上,所以应坚持以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来调节教育关系和规约师生行为。
就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各自的特点而言,法律规范属于正式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则是非正式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陌生人”之间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则是“自己人”之间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则是内在自律性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倾向于把教师与学生变成独立而平等的“陌生人”,而伦理道德规范则致力于让教师与学生成为彼此熟悉和相互信赖的“自己人”。
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正处于历史转型过程之中,面临着不同教育规范之间的交织、交错甚至冲突。当人们强调教育现代化之历史“正当”性时,往往忽视教育事业对于民族传统的历史继承性;而当人们强调法制建设对于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性时,又往往忽视伦理道德对于教育事业的奠基作用和主导作用。应当看到,即使在现代历史条件下,师生关系也既包含着法律关系又蕴含着伦理关系,法律规范不可能独自撑起现代教育制度的“大厦”。
中华民族是一个重视人伦教化的民族,伦理教化是我国教育的大传统。在致力于教育法制化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完全撇开伦理教化的传统,去实现“纯粹”的教育法制化。其实,伦理教化传统未必就是我们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包袱”,只要我们善于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工作,这个传统就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们似乎应当说,教育法制化不能丢开教育的伦理传统。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教育领域的确存在着道德“滑坡”之隐忧。有人认为,教育现代化就是要强化法律规范的地位和作用,那种强调教育伦理规范和教师道德精神是一种过时的观念。我们认为,法律规范不能解决教育中的道德缺失问题。当人们不以默默的行动践履古老的教育道德格言时,法律规范又有何作为?当人们不以道德良知支持教育行动时,真正的教育又在哪里呢?我们必须说:道德的,才是教育的。
二、教育法制化不应弱化师生伦理关系
社会学认为,教育过程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过程。换句话说,这个过程是促使个体融人一定的社会关系系统,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从事一定的社会交往,内化一定的社会规范,形成一定的社会人格。所谓学校教育过程,也就是让受教育者走进学校教育系统之中,扮演与教师相对应的学生角色,开展与教师的教育交往活动,内化学校里的各种学习制度,从而为社会意义上的“成人”奠定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古今教育事业存在着时代差别和民族差异,但是伦理道德关系一直构成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主旋律”。由此说来,教师和学生这两种角色理应饱含丰富的伦理内涵和道德意蕴。人们常说,学校是社会的一片净土,师生是一种圣洁的关系。教育之所以纯净或圣洁,不正是由于它高扬了一种道德精神吗!事实上,也正是由于这种道德精神,才使学校成为师生的精神家园,学校由此获得了独特的教育价值和力量。
当然,教育现代化正在深深改变人类教育的历史进程,传统的“美德至上”型教育正在转变为现代的“权利至上”型教育。也正是由于这一历史变迁,教育法制化才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共同选择。今天,人们往往强调法制化对于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并且被视为教育现代化的成功经验。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教育角色的法制化正在逐步消解师生之间的道德关系,昔日的“良师益友”正在远离我们而去!
或许有人说,时代不同了,何必要强调师生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呢?在我们看来,唯有伦理道德关系才是真正的教育关系。因为伦理道德关系是人类最简单、最原初、最普遍、最神圣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则是社会发达以后人为建构起来的一种工具理性关系,或者说功利关系。如果师生不再坚持道德交往原则,那么教师还能够把整个心灵献给孩子们吗?学校还能够培养出富有人性的下一代吗?
在今天,人类社会已经分化为不同的生活领域,如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法律领域、文化领域等。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人们职业生涯的目标、内容、手段、规则也各不相同。就学校教育来说,无论“教”还是“学”通行的仍是伦理道德原则,即依靠师生的道德自觉和精诚合作。这是教育领域区别于其他社会领域最具本质性的特征。在大力推进教育法制化的今天,难道不应当坚持这一道德实践原则吗?
三、教育法制化不应弱化教师道德责任
众所周知,任何教育法律的颁布和施行,都意味着对行为人之法律责任的追究。正是为了加强对学校的制度化管理,追究学校教育事故之责任,实现权利和义务平衡之正义,避免学校教育事故之后果,才颁布和施行了各种教育法律法规。毋庸置疑,在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是在教育越来越成为公共事业的今天,运用法律规范进行教育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若由此阻抑了教师的道德自律和道德责任心,则是令人遗憾的。
所谓责任,简单地说就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情,以及没有做好分内之事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在分工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每一种行业及职业都有其重要的社会价值。从业者既应获得相应的职业权利,也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还要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以当代的观点说,教师职业是一种富有精神性、伦理性知公益性的专门职业,负有广泛而重大的社会责任。所以,人们历来把教师职业视为“伟大的”职业。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就曾说过:教育的责任是无限的,它远远超出了学校和社会环境,并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生活和存在。国家的未来及其生存取决于其教育质量,这是一个精神价值问题。教育的职业性和社会性诚然重要,但是舍掉其精神性则是致命的,它之所以致命,是因为可能长时间都看不到缺少精神性,就如同一种不知不觉加重的病患一样。一个国家会因此受苦,直到病入膏育才认识到病情的严重。
一确立主体间性的网络主客体关系
从理性的视角看,人的主体性在于人的自我认识的能动性。在传统的思想道德教育中,由于受主客二分的哲学观念的影响,往往把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简单地理解为一种主客体关系,强调教育者的中心与权威地位,忽视了受教育者的自我特性,导致思想道德教育的低效。在网络时代,人的独立的主体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颠覆,“‘科学的和平主义史观’的假设是,在一个高度依存化、日益复杂化、越来越符号化的数字时代里,人与自然、物、他者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甚至在消弭,更进一步,独立的、均质化的、‘干净透亮’的主体已经(或者早已)被机器的齿轮、编码的程式、虚拟的空间,撕裂得七零八落”。[1]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多样性,获取网络资源的平等性、共享性,教育者不再能够过滤信息,独占教育的话语权。同时,受教育者获取信息的独立性,交流的自由度,个性化的表达、自我意识等极大地发展了,其主体性得到增强。
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交互性使得“人―人”之间的直接交往变成了“人―机―人”的间接交往。网络人在网络社会中挣脱了社会人的等级限制,网络成为一个融入无数人的思想的生存空间,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平等的关系网络之中。在网络思想道德教育中,构建主体间性的师生关系能够消解教育者以自我为中心,而受教育者成为旁观者的教育弊端。在网络中,各种网络媒介使得人与人之间实现着信息的自由自在的互动交流。在网络思想道德教育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互动交往,有助于双方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实现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的价值。
二构建双向互动的网络交往模式
主体间性的网络主客体关系的生成改变了传统的知识获取方式。“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获取机会的平等性,使得教育者难以再有信息的‘先导权’和‘支配权’,教育者也很难通过‘信息过滤’的方式对教育对象施加‘纯粹思想’的教育。”[2]网络中“人―机―人”的间接、虚拟交往方式弱化了传统思想道德教育中“人―人”之间的直接交往的教育者的权威。网络空间的超时空特性,打破了传统思想道德教育中,教育的互动必须是在场的状态,“异步交流使交流时间变得有弹性:人们可以在任何个人方便的时候和地点阅读和回复信息。”[3]使得受教育者获得了更广泛的自由和身份的改变。“它们结合了大众媒介的快速传播,以及个人沟通的广泛特性,并且允许在局部性的社群里拥有多重成员身份。”[4]
“在交往实践的意义上,只有当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真正发生了实质性互相影响和互相作用,真正有了双方创造性、能动性的显现,我们才能说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过程。”[5]构建大学生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的双向互动模式使得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地位趋于对等,大学生可以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观念,与教育者进行互动、质疑和交流。教育者的思想观点也更易被受教育者接收。“我们人类典型完满的榜样应该是对话式的,道德的获得是个体在与社会道德环境的对话中建构起来的。”[6]充分利用网络论坛、QQ、微博等与大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突破时空界限的对话交流可以极大地提高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使大学生在自由式的互动中不知不觉地受到道德教育信息的熏陶与感染。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互为主体的双向互动的交往,主体间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交流为双方提供了思辨、自我反省的交流范式,促进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相互尊重,真诚相待情感,改变了网络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各说各话”和“自说自话”的境遇。从灌输走向分享、从教授走向对话的转换,开启双方的“知”、“情”、“信”、“意”、“行”的思想道德形成过程。
三创设耗散结构性的网络环境
20世纪70年代,比利时物理学家普利高金提出了耗散结构理论,认为一个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在外界条件变化达到某一特定阈值时,量变可能引起质变,系统通过不断与外界交换能量与物质,就可能从原来的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时间、空间或功能的有序状态,这种远离平衡态的、稳定的、有序的结构称之为“耗散结构”。一个典型的耗散结构的形成与维持的条件在于―――系统是开放的,存在远离平衡的非线性区,具有导致系统从杂乱无章变为井然有序的涨落,如自组织。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开放性、非平衡性、非线性的特点,构成了一个耗散结构。
环境是思想道德教育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创设具有耗散结构特性的网络环境,使无序、混沌的网络空间变为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平衡的、稳定的、有序的网络环境是大学生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路径。首先,利用互联网技术,以计算机、手机等现代通信手段为媒介,把思想道德教育的相关资源进行知识的整合,形成知识性与价值性相结合的大学生积极参与的网络学习环境。知识性和价值性相结合是指网络环境的设计应使思想道德教育的知识体系和大学生个性化的价值诉求相统一。在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环境的构建过程中,教育者要广泛地收集、分析、整理相关的教育资源,按照知识的逻辑关系和网络系统的储存方法,建立科学的数据库系统。同时应遵循大学生崇尚时尚、追求变异的个性化特点,进行知识的分类,增强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环境的吸引力,满足大学生的知识诉求和价值的认同。其次,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环境的建设应使理论性与实践性相融合,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环境的理论性既要重视理论的系统学习与灌输,又要利用网络的丰富性,把视频、图片等各种多媒体和生动的、鲜活的案例融入理论之中,网络内容的新颖性可以更好地吸引大学生的注意力,网络内容的时效性、直观性减少了信息的扭曲与失真,有助于增强教育的实效性。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环境的实践性就是要发挥大学生自组织的功能和教师沟通、交流、引导功能。网络技术发展与多元网络文化、价值、观念的存在构成了大学生相互联系的过程,形成了较强自组织性的个体与群体关系。大学生在浏览网络内容时往往喜欢把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思想或有价值的信息到网络之中。教育者应充分利用QQ群、微博、微信等各种网络媒介与大学生展开交往、传递信息、思想交流、价值引导。
四构建多样化的网络教育方法体系
“网络社会是在自身本质力量的增长过程中,由对现实的改造到对虚拟的创造所产生出的社会连续体”。[7]在大学生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的方法上,虚拟网络教育应关注大学生的现实生活世界,把网上教育与网下教育结合起来。对与大学生密切相关的网络热点事件,应分析其现实社会的根源,对大学生进行理性疏通。在虚拟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过程中,应构建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约束机制,网络的虚拟性需要大学生加强自律,强化自我的道德修为,提高自身的素养,明确自我的网络道德责任,自觉地承担网络义务,践行网络道德规范。网络事件又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完备的网络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大学生网络行为。
传统的思想道德教育往往在封闭的环境中,通过文本、对话、视频等形式,面对的受众范围较小。而网络思想道德教育可以采用超文本的形式,借助于网络论坛、博客、MSN、QQ、微博等突破时空的限制,可以无限制地复制与粘贴和超链接,海量储存的方式使得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的信息的流动无空间、时间的屏障。建立专门的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网络平台和营造宽松舆论氛围,让学生在网络上自由地说出自己的心声,抒发自身的情感,并把显性的灌输教育与隐性的渗透相结合。显性的灌输教育包括系统的思想道德理论的教育和正面的宣传。如在网络思想道德教育中,针对某一问题,主动设置议程,引导舆论走向,用主旋律占领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隐性的渗透主要在于使用隐性的方法、渗透的手段把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理想信念、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寓于网络之中,在大学生进行网络活动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完成精神洗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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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曼纽尔・卡斯特.跨文化的视角[M].周凯,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49.
[4]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夏铸九,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446.
[5]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07.
一、学校德育中应帮助家长转变自身教育观念
每位父母对孩子都是有所期待的,只是局限于自身的教育观念,很多时候家长会在家庭道德教育中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因此,教师在平时的家校联系中可以跟家长更多地探讨教育理念。在教育目标上应当注重德才兼备,以帮助孩子“成人”作为核心的教育目标。当前家庭道德教育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重智轻德。作为父母,家长应该转变这种观念,不能只注重知识教育而忽视道德教育。21世纪是需要人才的,对人才的评价标准不仅仅是学习好,更重要的是品德高尚,只有德才兼备者才是人才。为此,家长在给予孩子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关注孩子智力发展的同时,必须时刻关注孩子品德的发展,关注孩子的精神世界,积极引导、帮助孩子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教会孩子如何生活、怎样做人。父母应该转变对待孩子的态度,不能将孩子当成是自己的附属品,忽视孩子独立人格的发展,在孩子犯错时打骂孩子,不尊重孩子。也不能将孩子看成是家庭的中心,所有事都围着孩子转,溺爱孩子。更不能认为教育孩子是学校的责任,自己可以什么都不管不顾。这些观念都是不正确的,父母应当将孩子看成是有思想、有独立人格的人,家长要以平等、民主的观念对待孩子,在尊重、理解孩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道德教育,主动承担起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责任。
二、学校德育中应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方法和原则
家长在进行道德教育时必须遵循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教育原则,不能简单随性而为。
1.以身作则原则在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时,最重要的是言传身教,要求孩子做到的,自己首先应该做到。道德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依靠口头的说服教育而忽视言传身教。家长应当通过自己的一举一动、言传身教告诉孩子应当怎样与他人相处,怎么处理夫妻关系、朋友关系,怎样做到尊老爱幼。父母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孩子展现家庭美德,孩子会自觉以父母为榜样,向父母学习。言传身教比口头教育更具说服力,父母在孩子面前孝顺老人,帮助亲人,孩子也会学着父母的样子做到孝顺父母、乐于助人。父母的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会对孩子品德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以情动人原则和谐的亲子关系有助于父母开展道德教育,孩子与父母之间和谐,会使得孩子更加信赖父母,更愿意接受父母的教育。因此,父母应积极开展各种家庭活动,搞好亲子关系,做到以情动人,进而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以感情为基础的道德教育不会引起孩子的反感,反而会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更近,孩子在这种氛围下会自觉关爱自己的父母,培养孝顺心和爱心。
3.持续性、及时性、针对性原则孩子的品德是在父母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和行为准则的影响下形成的,这种品德一经形成,具备一定的稳定性,贯穿于一个人的一生,具备终身性的特点。对孩子的道德教育应该贯穿于孩子发展的各个阶段,不能仅仅局限于对孩子发展的某一个阶段进行教育,应遵循持续的原则,随时关注孩子的发展状况和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孩子思想和行为上的偏差,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从而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和偏差思想。总的来说,父母应当遵循道德教育的科学方法和原则,以身作则,以情动人,有针对性地在孩子发展的各个阶段进行教育。
三、学校德育工作中应当帮助学生正视家庭道德教育的环境
家长应该努力优化家庭内部环境,为孩子营造优良的家庭道德教育的环境,具体而言,应当给孩子营造和谐、友好的家庭环境。破裂的家庭环境必然在孩子的心中留下伤痕,使得孩子在性格上内向、孤僻或是忧郁,缺少爱的孩子更容易走上极端,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则能使孩子乐观、自信。教师需要帮助孩子正视自己的家庭环境,让学生明白营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需要家长和孩子双方之间共同努力。孩子要处理好与父母的关系,应当多多主动和家长沟通,告诉父母成长和自己的困惑,让家长慢慢学会倾听孩子的声音,平等对待孩子、尊重孩子,最终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与和谐的家庭氛围。
四、借助家长委员会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合
学校可以建立家长委员会并定期召开家长会,及时向家长展示学校道德教育的内容,使得家长能够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所接受到的道德教育,在此基础上家长可以结合学校道德教育的内容和目标开展家庭道德教育,促进家庭道德教育和学校道德教育的一致性,促使道德教育在学校和家庭中保持连贯性,增强道德教育的效果。同时,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家长委员会活动,教给家长一些进行道德教育的方法。学校也可以通过家长委员会了解孩子的大体情况,便于学校开展针对性教育。家校之间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孩子的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教育的一致性、延续性和连贯性,增强道德教育的效果。
五、借助社区平台,提供实践场所
家庭道德教育离不开社会大环境的支持,对此,可以借助社区这一平台,将道德教育渗透到孩子的日常生活中,可以开展诸如社区敬老、社会环境保护、社区帮扶等活动,为孩子道德教育提供实践平台,使得孩子在参加社区的活动中,实践其学到的道德知识,逐步形成诸如爱护环境、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等社会公德,促进其品德的形成和发展。
六、发挥社会民间慈善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