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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招标投标项目进入有形市场的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所有招投标(拍卖、挂牌)项目,其交易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各专业项目交易过程必须在中心内完成,包括中介机构的选聘、登记、公告、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及其费用的收取、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中标公示、交缴投标保证金和综合服务费、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等。
第四条
招标人在办理项目告知手续后,须到中心办理申请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填写《交易登记表》,同时向中心提供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对资料不全的,中心不予办理进场交易手续。不能自行招标的应委托机构,机构的选聘必须在中心进行。
任何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文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各单位不得办理告知、公告和登记事项。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通过中心安排招标活动日程,中心签发《招标活动日程表》,此表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招标公告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或媒体的同时,还应在中心公告栏和信息系统进行场内。公告期限不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七条
中心对招投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并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见证服务和监督的主要环节包括:中介机构的选聘、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等。
第八条招标人在中心通过公开栏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应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原则,费用由中心统一代收。中心受理报名,代收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资料费(图纸除外),按3:7与招标单位或中介机构分成;投标保证金须统一交中心开设的专用帐户上,中心开具收据,开标时没有展示中心开具的收据,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未缴交(采用银行信用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中标公示期满后,中心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以对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符合性进行确认。中心未发放成交确认通知书,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缴纳综合服务费。未中标的各投标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未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向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及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可以是副本)在中心备案一份。中心将其立档归案,以便有关机构查阅。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和程序,维护正常交易程序,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等涉及随机抽取的,应采用县或市招投标中心提供的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
第十六条
进驻中心的各部门按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干府字[20__]12号文)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工作;中心及进驻中心的各专业部门接受驻场纪检监察部门和县管委办的监督。
第十七条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或县管委办调处。
第十八条
在中心举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出现以下行为的,由县管委办责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心停止该单位一年内进入中心参加招投标活动,并作不良记录曝光:
(一)入围的投标单位无故不购买招标文件、不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或开标会无故缺席的;
(二)在开标现场会上任意喧哗、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
第十九条
凡机构在中心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的,由县管委办责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心停止该单位一年内进入中心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并作不良记录曝光:
(一)机构未按规定向中心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和从业人员资质及授权协议书;
(二)机构强行;
(三)机构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交易活动中有投诉的或出现违法现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定 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对材料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品种分别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水泥、各类墙体材料、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结剂、散热器、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内外墙、地砖)、建筑石材。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线电缆及开关)、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防盗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立体停车库、擦窗机。市建委对上述品种进行调整时,须及时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一)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
(三)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第七条 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设备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承包人采购设备的品种、规格、标准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八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公开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进入材料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应交验有效证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有效文本或中标通知书,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 材料设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名称、所需材料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标准、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供应时间、地点、供应方式以及合同争议解决途径街相关内容,并应在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备案。市建委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内容的,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总量须与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总量相符。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但应具备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材料供应能力。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同时查验其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材料供应资格备案手续,未办理的,应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储备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时,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采购开标应在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开标过程记录应存档务查。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从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产品成本的除外。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排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和投标人应自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书面合同向市建委备案。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向市建委备案。继续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采购中标后除辅工作外,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材料交易中心应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法律服务,提供样品展示、展销和会展服务,为检测、公证等中介组织提供相关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场所服务。材料交易中心的服务要规范、有序、公开、文明。材料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
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材料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存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关部门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材料交易中心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材料设备检测单位以及材料交易中心,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应招标未招标而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时,应及时向市、区县建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应备案不备案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采购的定义是什么采购(purchasing):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 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采购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有机体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寻求从体外摄入的过程
采购实践可分为战略采购(sourcing)和日常采购(procurement)两部分。中央财经大学物资采购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
物资采购是指学校的教学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后勤服务物资、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图书资产等物资的采购。
二、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捐赠款和各系、处级单位自筹经费。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纳入学校计划统一管理。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有财务处、审计处、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基建处派人组成,吸收物资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年度采购计划的审定。
(二)各类物资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按照经费渠道和物资用途,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主管。教学设备及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办公设备由教务处负责;行政、党群部门办公设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后勤服务物资由总务处负责;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由基建处负责;图书资产由图书馆负责。
(三)监察处为物资采购监督部门,对物资采购计划的审定、招标等工作进行监督。
四、审批程序
(一)各类物资采购计划,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详细列出该项目的用途、性能、规格、型号、采购方式、使用时间及资金来源等基本要求和情况,于上年度末报有关归口职能部门和单位。
(二)有关职能部门将各单位申请的物资采购计划汇总审核后,在学校经费预算控制额度内,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
(三)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职能部门上报的物资采购年度计划及时进行审定,明确提出实施采购的具体要求。
(四)年中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计划调整,临时急需的物资购置应履行立项报批手续,明确资金来源后可报采购计划。对突发性抢修所需物资,可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直接采购,事后必须补办申报批准手续。
五、实施办法
采购工作采取政府采购、招(议)标或由物资采购专职人员就地就近购置等方式进行。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暂行办法,汽车、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并按有关要求办理。
(二)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并能够采取招(议)标形式采购的物资,按下列步骤进行采购:
1.使用单位在初步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向物资采购主管部门和单位推荐23个(单价价值在1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推荐3家以上)厂(商)家。
2.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推荐的情况,进一步进行考察、市场调研、了解厂商信誉等,拟定参标厂(商)家,筛选邀请投标单位,拟定招标说明书,发邀请函。
3.主管部门和单位把收到的标书进行登记整理,经由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招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同类物资或设备一年限购一次)。主管部门和单位经授权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未签合同的,一律不予付款。货到后,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严格进行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三)对不宜采取招(议)标采购形式的,分两种方式进行采购:
1.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由主管单位派人带队,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直接向厂(商)家采购。采购时要签订协议书。
2.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价格波动不大的物资,由物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或其他人员2人以上)派员到市场直接采购。
(四)对零星配件、材料、办公用品、个别单位专用品、价值较低的(总价值在20xx元以内)、不能进行批量采购的物资,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但要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手续。
六、采购纪律
(一)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必须廉洁奉公,讲究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必须熟悉采购业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证供货厂(商)提供的物资质优价廉,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和鼓励建筑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省、市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投资在三十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不按招标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资格等级证书和本市批准的施工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公司)以及经市建委审查,已发给进入我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埠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其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自己制定的标底为依据,通过书面文件、登报、广播或其他方式吸引承包者参与投标,并择优选择承包者的一种发包方式。
第六条 凡按本办法应纳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市规划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工程位置批准书;
(三)持有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配套等条件已经落实;
(五)已编制完成标底。
第七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组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登记表及招标申请书,并报市建委备案;
(三)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到施工现场踏察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九)接受投标单位递送的密封标函;
(十)当众开标并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部分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特殊工程亦可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某个施工单位单独发出招标通知书进行定向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拟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内容、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三通一平),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三)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支付和拨付方式;
(五)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价差计算方式;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承包形式;
(七)标书编制说明,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地点、日期的安排;
(九)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经开始,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招标单位无权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是指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的报价,是审核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评标、定标的尺度。
第十四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依据;
(二)标底价格内容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及按规定计算的有关费用和材料价差的调整系数;
(三)标底的内容,项目的划分,单价的确定和投标报价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在正式公布前要严格保密。招标单位要严格限定标底知情者范围,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立即密封,由专人保管,开启须经招标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报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建设银行作最后审批。
第十七条 标底的审批应在投标单位报送标函截止日期之后开标之前进行。标底未经审批自行开标的招标无效。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工程投标是指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资格、力量和招标条件,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作出的标书。
第十九条 企业联合体对外只有一个独立法人代表的,在一项工程投标中,只允许其中一个单位参加。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问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等级证书副本、单位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单位状况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价,主要材料数量;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设备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应无条件执行。对招标文件确有遗漏,给投标单位施工带来困难或影响施工需要更动的,须由招标单位提请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证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的建设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报价百分之三至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函。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送达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也应标明“标书在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标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视为正式标书的一部分,与正式标书具有同样效力。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对已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书修正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声明。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不准搞串联,哄抬标价,不准有影响投标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但必须有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开标前招标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时,要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标底。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已接到招标单位通知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须由招标单位,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组成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根据投标单位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三十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建设工程发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下各百分之三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与下百分之五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有权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选择工期、质量均符合要求,报价最接近标底的单位为中标单位,或视情况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一般工程项目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当场公布,大中型工程项目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招标单位应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须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合同的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双方无权修改设计施工图纸和调整标价,如确修改设计和调整标价,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市、县(市)建设银行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经审查批准私自调整标价的无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单位或编制标底单位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泄漏标底而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责任单位标底总价百分之一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二)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中标资格;已开工的,处中标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十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招标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五罚款。
(四)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中途停止招标的,处招标单位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罚款。
(五)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者,取消投标单位半年内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对策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economy of our country market competition is very fierce, and whether the enterprise to continue,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idding system is reasonable. Bidding is not only beneficial to create a fair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but also can make full use of state-owned capital, make it play its due role. However, the current bidding activities, the enterprise still has many problems, we must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manag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723.2
一、当前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问题。通常由于时间比较紧,都是在招标公告时接受投标报名,然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这样招标人可能根据投标人报名情况,在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如在评分时,将企业资质、重合同守信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和ISO9002认证等各种评比奖项作为加分内容,这种情况虽然在评标办法中被明确禁止,而在资格预审中是允许采用的,由此造成投标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形成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2.资信证明问题。根据规定,招标前招标人应出具资金到位证明。而目前,银行出具的仅仅是一个资金存款证明,证明在某时点上,招标人的帐户存款余额数目,而对存款证明开出后招标人帐户内存款发生的变化不负任何责任。无法保证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按时支付,有可能造成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不良后果。
3.技术标评分问题。在百分制评标办法中,技术标分数往往占20分到30分,这部分分数由评标专家根据技术投标文件给出。由于保密的要求,评标专家都是于开标前2小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对工程的具体情况不一定很了解,同时专家在专业上不一定配套,再加上评标专家的经验水平问题以及在评审中不可避免地带有的感情因素,难免在技术标书评审中有失偏颇,而影响到公平和公正。
4.投标企业串标、陪标现象。有的招标机构与建设单位、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搞明招暗定;有的是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中标的企业标书编制得非常规范,而陪标企业有的故意废标,有的标书故意缺项,还有的标书编制几乎一模一样;有的施工队伍挂靠几个建筑公司,看似几家投标,实际上是一家。
5.中标成果落实问题。有的投标企业为了争取中标,在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尤其是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等能力非常强,设备也很先进、齐备,完全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而一旦中标,却不能保证按所承诺的人员、设备投入。调换的人员在各方面往往都逊于所承诺的人员,给安全和质量留下隐患。
6.业主过于重视标价,建设单位过于盲目报价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下去,从中收取管理费用,想要确保工程质量,那么中标的单位没有利益可图,在此情况下,对那些诚信企业来说,他们只有在管理上做到完善,才可以真正提高工作的效率,通过加强管理弥补承包资金不足的问题。然而,对于没有中标的企业来说,想要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不得不采取一些非正当的手段,比如:偷工减料。除此之外,如果中标企业将标底设的很低,这样一来,会使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投资不足,同时也不能及时发放资金,因此,建设单位只能停止工程建设,从而延长了施工周期,难以充分发挥出投资效益。
7.擅自修改已签订好的承包合同
现如今,在工程竞标中,很多企业为确保自身企业获得最终成功,经常会在合同上做文章,利用专业知识,例如:材料用量、造价计算、某些关键词蒙骗不懂合同的管理者,也或者是钻法律的空子,甚至出现了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暗中勾结,这样一来,使签订的合同更利于承包单位。除此之外,有些中标单位为规避招标流程,从而加大资金投入,和建设单位的某些管理人员签订其它的附属合同。
二、造成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1.招投标制度不够完善
现如今,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缺少一套较为完善的招投标操作规范,在招投标过程中,主要结合评委的意见进而确定中标单位。但是,往往这些评委都是各级政府部门指定的人员,并不是这方面的专家。再加上,招标之前,施工单位早就对这些评委的家庭情况、工作单位、工作职务等信息非常了解,并且又没有专人监督评委的工作,因此,很有可能会出现的现象,也就是说,在招标前,建设单位利用人脉关系,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给招标的评定人员行贿,难以避免此种“明招暗定”的现象。
2.缺少招投标现场的监督机制
从招投标的形式来分析,大多数招投标现场都是安排监察、审计人员参与到评委工作中,从表面上看是对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实际上他们早已相互串通好,内定了施工单位。
3.评审能力严重不足
因当前评审时间缺乏,从而没有及时澄清招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而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再加上有些评标方法也不够合理。一般来说,评标小组都会向业主提供几个最低报价的单位,但是,由于我国对工程的成本核算的说法大多数都是纸上谈兵,并且也没有对那些比较典型的工程成本进行分析,也没有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解决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有效对策
1.健全监督体系
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引导各个执法部门进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出审计与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并且还要监理一套更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首先,可以对参加招投标的所有到场人员进行登记,摄像头全程实时监控,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将所有的电子通讯设备加以屏蔽,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人利用通信设备作弊。
2.及时公开招标信息
结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投标机制,确保各个项目都要在机制范围内运行,在没有进行正式招标前,业主首先要借助媒体手段向社会公开各种相关的招标信息,项目要有一定的透明性。同时,还要对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指标、诚信程度都进行严格的审查,坚决避免挂靠资质以及串标等现象的出现。
3.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
在招投标行业中,特别是招投标制度还不够完善,也或者是制度存在漏洞,因此,难以实现高效的管理,这样一来,招投标项目成为贪污受贿的聚集地。因此,各地政府部门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专门的招投标机构,并且由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负责此工作,并且,也要将审计人员和监察人员共同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4.规范招标人的行为
将招标人进行细化处理,结合投标人的实际情况来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对于那些投标单位受过部门奖励的,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加分,对于不同的投标人,其所遵循的审查标准是大不相同的。此外,建立一个专门的工程承包市场,正确处理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在对招投标进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各个施工单位或者是管理部门都应该结合建筑规定的要求,公平、公开的进行招标,与此同时,统一管理部门要和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进行沟通,虚心接受行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的做好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四、结束语
总体来说,工程招投标必须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还要结合目前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且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审查招标资格,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的行为规范,从而建立一个更加有序的招标市场,从根本上遏制各种腐败现象的出现,逐渐净化招标市场,使招标市场更加区域规范化,这样一来,才能真正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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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 招投标 规范 监督
中图分类号:F42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085-01
招投标是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工程建设领域和物资采购仍然是企业违法违纪现象易发多发领域,实践证明,开展以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为原则的招投嘶疃,可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堵住企业在设备、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方面的漏洞。规范企业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不仅是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也是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对企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确保企业招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才能规范招投标操作,预防和减少腐败,确保企业生产发展得以顺利进行。加强企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应着重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学习,规范招标行为
一是加大学习《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
标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力度。要通过加强对《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提高招投标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广大职工对招投标工作加强监督的意识。二是强化培训。一方面要全面提高管理者和管理业务人员对《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要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升监督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监督水平,在实施监督职责时做到重点突出,执纪严明。
二、准确定位,履行监督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依法
履行好监督职责。一是督促有关部门明确各自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特别是督促协调归口统一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履行监督职责。二是督促各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市场机制、工作程序和监督制度。三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规范招投标的运作。四是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和腐败行为。
三、严格把关,抓住关键环节
在招投标监督工作中,要抓住招投标各重要环节,把招
投标环节作为保证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关口。要求应该招标的项目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并对招投标过程实行全过程监督。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或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违纪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侧重点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是否制定了招标计划及完整的招标程序。(2)招标人或评委会成员有无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的行为。(3)标底是否经过了有关部门审定,标底是否做到了严格保密。(4)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整,有无盖章,投标书是否当众拆封。(5)评标办法是否公平、公正,评委是否坚持了公平、公正、客观、择优原则。(6)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定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有无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完善机制,拓宽监督渠道
一是尽快制定与《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促进监督部门依法监督,依法执纪。二是要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分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责任意识,促进招投标领域的廉政建设。三是开展招投标廉洁承诺活动。一旦对项目实行招标,要向广大职工作出廉政承诺。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廉政承诺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廉洁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实行各种形式的公开制度,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1)公开招标信息,扩大参投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2)公开中标人和中标单位,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3)通过现代信息媒体及时公布社会关注的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和质量安全检查等方面的信息,增强社会监督力度。(4)设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规违法行为公告平台和信用档案,将各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上传到统一的平台上,提供共享查询功能,使得违法企业一地受罚,处处受制,增强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
五、创新方式,强化责任追究
一是要改革招投标管理制度,创新招投标方式。为避免评标和投标双方的接触,可采取网上招标和网上异地评标的方式,即招标人通过互联网随即抽取本地或异地的专家评委,实行网上封闭式评标,并当众公布评标结果。这种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评标,资源共享,既可大量节省评标费用,又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二是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换,限时抽取,避免串通作弊。同时建立专家工作考核档案,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专家,予以除名,今后不再录用。三是建立招投标电子资料库,招投标过程全程记录在案。对招投标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问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永久追溯其责任。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对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排斥潜在投标人、滥用评标权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出现问题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六、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建立协同监督工作机制,构建协同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监督到位的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覆盖全面的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专业监督职能。招投标监督主体较多,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各专业部门在技术、质量、产品性能等方面严格把关,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交流与沟通监督信息。各部门各司其职,,将监督力量予以整合,从不同角度对招投标活动形成一种“立体式”的监督合力。只有这样,招投标的监督才能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从而遏制腐败的滋生与蔓延。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 工程建设 人民银行
工程建设是保障人民银行高效履行央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招投标是工程建设中的首要环节。规范招投标管理对于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人民银行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管理力度,明确了相关程序和要求,规范了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然而,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人民银行工程项目招投标还存在一些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
一、基层人民银行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避招投标
出于降低招标成本,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等因素考虑,一些基层行会想法设法规避招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拆分工程,将一个工程划分成几个小工程,使单个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投标规模标准,从而直接指定施工单位。二是限制信息范围,通过不公开信息或缩短公开时间,削弱招标的公开程度。三是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寻找各种理由,将本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
(二)围标、串标
围标、串标行为是招投标工作的顽疾,在人民银行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也一直存在。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最终使其中一家单位中标。或者是某一投标者借用多家同行企业资质共同投标,不论最后谁中标,均由其以中标者的名义具体实施工程。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通过商业贿赂等形式买通招标人,招标人采取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制定歧视性条款排挤潜在投标人,授意专家等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
(三)招投标与工程后续管理脱节
工程招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招投标文件包含着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单位恶意低价中标,中标后变更工程造价,使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相背离;有的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者更换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致使工程管理失去连续性。
(四)过度依赖中介机构
基层行多数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从招标文件制定、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评委的抽取、评标办法的选择都依赖招标机构,人民银行的管理部门缺乏实质性的审查手段,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方面,人民银行建设项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中介机构不能准确把握建设项目的需求和标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招标机构还不成熟,其自身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还不能完全适应招投标工作要求。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以上问题的产生,除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建筑行业利润丰厚、建筑市场诚信缺失等外部环境因素影响外,在人民银行内部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建筑工程招投标取得实效的因素。
(一)招投标配套制度不完善
人民银行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中对工程建设招投标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制定了人民银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招投标进行规范。但是这些制度多数为指导性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层面的规定,容易导致实际执行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产生违规行为。
(二)资格审查欠缺有效手段
近年来,人民银行加大了资格审查的管理,通过现场考察,查询信用报告记录,向建设主管部门、税务、法院、商业银行询问等多种形式,考察投标人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信誉记录、业绩状况等。然而,这些措施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对于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行为由于缺乏识别、防范的实质性的审查措施,使招投标过程失去了公平、公正。
(三)评标机制不科学
一是评标时间短。一般而言,项目评标时间仅有几个小时。由于评标资料多,评审程序复杂,造成评标专家无法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评审结论也就过于主观。二是评标办法不科学。人民银行工程建设招投标采用的评标方法多为综合评价法,由于商务标所占比重较大,中标结果很大程度取决于投标价格与平均值的偏离程度,大大降低了那些资质优良、价格低廉的投标人中标的机会。同时,技术标的内容和技术标与商务标的比重由人为设置,容易使中标的结果掌握在专家评委和招标人手中,产生暗箱操作。
(四)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基层行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处于被动状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缺乏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人才。招投标工作专业性较强,深厚的专业知识支撑是准确把握各操作环节和相关文件制定的关键。由于人员录用机制的原因,人民银行缺乏建筑等专业人才,往往依靠长期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或完全依靠外部中介机构进行运作,容易导致标书制定不严谨、工程量清单不全面、评标专家不专等问题的产生。
(五)对招投标的意义认识不够
有些建设单位还没有认识到招投标在整个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招投标与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工程结算割裂开来,对标书的制定、评标办法的选择、评标指标设定等直接影响到投标结果的重要环节研究不够细致,审核不严,给投标单位有机可趁,使招投标过程流于形式,为工程的后续管理留下隐患。
(六)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招投标
由于工程建设涉及的资金大、工期长、程序复杂,建筑行业竞争激烈,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会进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在利益诱惑的驱使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意识淡薄,思想道德防线松懈,利用手中职权直接或间接插手招投标事务,通过指定入围单位、发表倾向性意见、左右评委意见等手段影响招投标结果。
三、加强人民银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组织管理机制
建议对散落在其他制度中的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整合,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框架,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订一整套独立、全面、科学、可操作性强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职能和责任,明确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及标准;完善资格审查程序、评标标准、评标专家管理等内容;细化招投标的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责任明确、组织有序、程序规范,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相结合,切实提高资格审核效果
在现行招投标实践中,资质审核制度有两类:资质预审和资质后审。资质预审是指招标通告发出之前,先发出进行资质审查的通告,只有预审通过的才可以参加;资质后审是指对招投标书进行评审的同时,也审查投标人资格。针对人民银行现普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存在的缺陷,建议将资格后审同时纳入资格审查方式中。评标评委在进行评标时同时进行资格审查,一方面可以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对投标人的资质等信息进行进一步审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分析投标人之间的关系、投标报价,发现围标、串标的痕迹,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合理制定评标制度,确保招投标结果公正、科学
招投标活动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评标制度的科学、合理起着重要作用。一是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工程的难点和重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措施,以利于专家有针对地进行评审。二是适当延长专家的评审时间,使评审专家有较为充足的时间了解和熟悉项目内容和投标文件,能够客观、公正、合理做出评审结论。三是完善评标方法。针对不同的招标内容规定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对于以价格竞争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应采用合理低报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对于复杂的大型项目,可采用综合评标法。选用综合评标法时应注意合理设置技术性指标的内容及与商务性指标的比重,降低专家操控评标结果的风险。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重视招投标后续管理
充分认识招投标文件对工程后续工作的重要影响,将招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投标承诺、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主材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等作为编审重点,提高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严密性,有效预防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确保招投标结果能够有效落实。同时,要完善中标结果落实制度。招标不仅仅是选择一个中标单位,更重要的是落实合同条款跟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合同中应明确本协议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坚决杜绝黑白合同现象的发生。
(五)强化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培育专业人才队伍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对专业和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拥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是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基础。一方面应当做好建筑工程专业人才储备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人才,逐步解决现有招投标管理人员知识结构与招投标管理要求不匹配的矛盾;另一方面,要着力于改善和提高现有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招投标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内外部工作经验交流,努力建立一支专业技术过硬、责任心强、专业素质高的人才队伍。
(六)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注重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意识。要将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内容中,通过多种形式如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分析、观看警示片等,宣传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的危害和后果,帮助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法制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切实提高廉政教育效果,做到用惩腐倡廉的法规引导人,用职务犯罪的典型警示人,用廉洁勤政的模范鼓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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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又称为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西方各国都依据本国的不同情况,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及政府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制定专门用于对政府采购行为中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称为政府采购制度。比较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一般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体现。
在我国,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采购货款,在供应商履约后,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1.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如新加坡、韩国等;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最终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规章),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目前,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政府采购工作中,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积累经验,锻炼干部。
3.在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不应干预(参与)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既要懂政策、懂技术,还要懂市场经济,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后,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投标保证金;制度;法律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确保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够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通常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由于投标保证金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担保行为,所以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对这一部分没有具体管理规定。但是由于其使用范围较广,在应用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以及法律纠纷,致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其法律问题。文章针对其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1投标保证金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由于投标保证金对于各个投标人有着比较显著的约束效果,所以广泛的应用于招投标活动中,然而针对于投标保证金的使用与管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却没有相关规定。目前所执行的投标保证金管理依据,主要是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各地方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或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正是由于这种法律现状导致我国在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屡屡出现纠纷[1]。
1.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三十七条对于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的规定为“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然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二十七条中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投标保证金提交后会涉及资金时间成本问题以及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等情况,所以从最有利于投标人的角度考虑,多数投标人倾向于尽可能晚提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便于管理,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交投标文件与保证金。如果未能同时提交,之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补交也会接收其投标文件,这种情况下管理制度的不公平性就显现出来。
1.2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文件的处理
假设在2.1中给予投标人相对自由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即可以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是投标人依然未能提交的情况下,其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便是这里要讨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所提到的拒收及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均未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其在评标部分可以将其视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处理,否决权在评标委员会一方,因而不应拒收或不进行开标。但是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与一些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规章中,明确表示应“不予受理”或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此时,拒收权在接受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人一方[2]。然而关于这一问题的实际处理方法上,一般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投标人少于三个时,也会接收该类文件并开标,避免投标人少于三个时重新招标的情况发生。但是,当投标人较多时通常会拒绝接收该类投标文件。这种现状的产生源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阐述的较为模糊,带来的直接后果既是减小了围标成本,引发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发生。例如,当某一工程投标人较少有重新招标风险时,某一有意向投标人伙同其他企业进行围标,其他企业不提交投标保证金则必然在评标阶段被否决,则该投标成为了中标候选人的几率十分大,这种行为严重地违反了招投标的本质。
1.3保证金制度的不平等性
由于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其责权划分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对于招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对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给出了类似的规定,要求招标人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定中未提及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投标保证金的处理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也仅是在合同签订阶段作出了相应规定:“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是通过履约保证金来保证中标人权益,但是如果中标人处于未签订合同阶段即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状态则依然不能保证其公平性。然而,对于投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一致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或“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担保的方式,那么其作用应该更好地协调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比如对双方平等地具有惩罚性。
2投标保证金制度完善建议
2.1制定各层次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招投标这种发包方式被越来越广泛及深入地应用于各个领域,招投标相应的管理机制也应逐步健全,应更适合于各种形式、规模、地方特性的发包活动。
2.2完善法律中投标保证金的一致性规定
在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中,对投标保证金的界定存在一些模糊或矛盾的地方。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招投标活动中容易产生分歧进而引发纠纷,为了减少更多法律成本,应该完善法律冲突问题,在法律体系内对于投标保证金有一定的一致性。
2.3完善投标保证金制度平等性内容修订
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同时存在一定的成本与风险,但是投标保证金仅仅可以有效地约束投标人的行为,对于招标人行为基本没有相应的约束效果。基于此现状,投标保证金制度应在公平性上加以完善。
3结束语
总而言之,通过相关措施的完善,保障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可以减少投标人在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随意撤回投标文件等问题的发生,使得投标保证金纠纷大大降低。
作者:马芷郁 单位:辽宁水利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