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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养老保险相关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我国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法律救济的现状分析
(一)养老保险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面临诸多瓶颈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没有审理社会保险纠纷的专业审判庭,实践中多由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在劳动争议案件或行政案件中进行处理。由于目前被纳入法院管辖范围的社会保险纠纷范围有限,使得社会保险权益的司法救济面临瓶颈。实践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司法救济更是困难重重,突出表现为公法救济无力和私法救济受限的局面。笔者在云南、贵州等民族地区的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发生了养老金不能及时发放、错误发放或者根本不予发放等养老保险待遇遭受侵害情况,而参保农村居民不知向何处求援的窘境,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还有的地方农村居民对当地有关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决定感到不服,但是也不知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维权。造成参保农村居民维权难的问题,除了参保居民自身法律意识较弱外,还反映出了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救济制度方面的缺失,例如法院受理涉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养老保险争议范围十分有限,目前仅有涉及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的纠纷被纳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法院,而涉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待遇条件、基金管理等诸多问题基本上以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被驳回而不予受理,当事人大多被告知向相关行政申请处理,而处理农村社会保险类纠纷的行政程序也是极其繁琐复杂,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具体争议处置程序。此外,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案件的复杂性,对审判员社会保险专业方面的知识也提出了较高要求,而民族地区法院审判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素养还亟待加强和提高。
(二)养老保险权益法律责任的规定欠缺规范明晰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一部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法律后果主要通过规定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制裁措施予以表现。无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缺陷的系统,难以有效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社会保险法》虽然设专章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即用第十一章共十个法条对社会保险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但条文数目甚少,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不少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并非一一对应。现有法律规范中涉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责任的法条条文则更少,仅《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规定中的六条,《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没有涉及。这反映出我国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无法律责任可依的窘境。一方违反责任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制裁措施,其结果必然是损害另一方的权利。如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法律对参保人每年未及时缴费的行为,无明确的制裁措施,地方政府如果停保,也没有法律依据,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成本;反过来,法律对地方政府拨付给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到位、经办机构养老金发放不及时等政府责任不到位问题,也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和救济渠道,这将容易损害参保人的应得利益。这种现象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政府与参保农民之间将互相失去信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难以继续运行下去,最终将会影响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效运行。总体而言,现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责任的规范数量十分有限,而且现有规范中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并不都有一一对应的法律责任规范,这就意味着出现相关违法或不当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制,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追责无据的尴尬。
二、域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法律救济制度的启示
通过比较分析,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里,都设置了相对完备的养老保险权益法律救济制度,主要包括规定救济途径和规范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规范社会养老保险权益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国外一些国家针对社会保险的特殊性,设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险争议法庭,社会保险权益遭受侵害时除了有司法救济途径还有行政救济途径,不少国家还逐渐将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为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在德国,为了解决因社会保险权益纠纷带来的争议,德国规定了社会保险权益遭受侵犯的行政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途径,行政救济程序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进行司法救济之前的必经程序,以减免社会法院处理不必要的诉讼。在法国,建立了专门针对社会保险纠纷的独立诉讼,这种独立的社会保险诉讼的独立性不仅表现在负责管辖和处理纠纷的机构的设置上,还体现在司法机构在解决纠纷所遵循的法律程序上。总体而言,现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在大多数国家中,前者多作为后者启动程序的前提条件。通过设置行政处理前置程序,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行为进行自查,也有助于其行政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通过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险争议法庭,增强了对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解决的专业性。
(二)明确界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各主体法律责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贵在行”,对每个遵循法治的国家而言,既要制定完善法律制度,又要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运行。法律制度得以良好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即是争议处理机制,也就是上述所提到的当该项法律制度所维护的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机制。而权益救济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是法律责任,因为,只有当法律规范对法律关系中各类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时,在出现某一法律主体作出违法行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为侵害到法律规范所保障的权益的事件后,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救济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才能实现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体现,明确规范法律责任也是有效减少和预防权益遭受侵害事件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比较分析国外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以法律形式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明确规范各类法律主体法律责任,是农村社会养老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通行的做法。明确具体规范各类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明晰,体现了法律制度的规范性、约束力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法律主体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从而对于自己行为有明确的预期,这有利于确保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三、完善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法律救济的立法建议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从域外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并不拘泥于行政与司法二者传统意义上的分工,在解决争议时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权力的积极作用,但以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为了保障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维护当事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健全完善对社会保险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作为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必会随着社会保险权益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得到更好地保障。
(一)应健全完善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争议处理机制
1、行政救济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争议主要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予以处理,通过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社会保险争议的行政救济程序中存在执法政策多元化、执法主体分割化、操作程序不规范等现象,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救济对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效果。笔者认为,在完善社会保险争议的行政救济制度过程中,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设:其一,设置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将其作为社会保险诉讼启动的前提条件。因为,这样可以给作出行为的行政机构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也是该行政机关的主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纠察的一种方式,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使当事人的社会保险争议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其二,强化社会保险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目前《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普遍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如《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给予处分”等缺乏刚性的规定模糊了对违法行政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既应明确规定对违法的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律制裁措施;又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在实务中,目前鲜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等其他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因违法行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而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对于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社会保险权益实施侵害并造成的,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据此要求该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司法救济制度方面
司法救济是社会保险权益获得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某项权益得不到司法救济的巩固和保护,那么这项权利本身的设定也就无意义了。笔者认为,应在以下方面加强对社会保险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建设:其一,推行社会保险争议专业化审判。社会保险权益的社会性质决定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不是单纯的民事法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也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因此,简单地将社会保险争议分解从而分别适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单纯依据私法原理或公法原理处理社会保险争议,都不利于当事人社会保险权益的有效维护和社会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而应在调整融合公法和私法的基础上,建立专门性的社会保险权益司法救济方式。建议在我国法院内部设立社会保险专业审判庭,对社会保险争议进行专业化审判,这不仅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争议的特殊性,还能过专业化审判提高社会保险争议纠纷审判质效,加强对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其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目前被纳入法院受案范围的社会保险争议范围较窄,其中涉农的社会保险纠纷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与法律规范对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各类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有规定而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因此,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还应扩大法院对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毕竟社会保险争议只有突破“门槛”才能进入到司法救济的程序中。其三,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增强社会保险争议矛盾化解力度。由于社会保险争议涉及到特殊领域的专业知识,而短期内要求审判人员完全具备社会保险相关知识是不切实际的,因而,可以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让特定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到社会保险争议纠纷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来,这有助于有效解决审判人员对某些专业知识缺乏的不足,在审判实践中充分体现出社会保险争议纠纷的特殊性。
3、人才培养机制方面
民族地区应深入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民族地区人才队伍建设。为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发展,应加大民族地区社会保险专业技术人才和新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力度, 为推动新农村建设培养急需的实用人才。一方面,加强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的公务人才队伍培养,建立社会保险专业知识长效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大力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切实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提升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系统的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依法办事水平。同时,还应加强重点岗位风险防范,抓住工作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部位,建立风险点防控等机制,确保新农保基金等社保基金等运行安全。另一方面,还应加强社会保险专业审判人才培养,增强社会保险争议矛盾纠纷化解力度。随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新类型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将不断涌现,传统案件也将呈现出新的特点,社会保险争议诉求的复杂化将导致案件神力难度加大,这些都对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因此,要加强社会保险争议审判组织建设,在强化专业化审判理念的基础上,加强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培养,提高审判人员审理社会保险争议纠纷的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提高社会保险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二)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应明确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
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保障,因此应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各主体各司其职,真正实现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从法律责任的规范来看,应包含的主要要素有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及责任方式等,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农村居民个人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参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的法律责任。参保人员的义务主要是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保证参保条件和待遇领取条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对应的,参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缴纳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方面的法律责任,且主要表现在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在养老保险费缴纳方面,每位参保的农村居民应当定期、足额的缴纳养老保险费,若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仍未补缴的,面临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指骗取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变造档案年龄;有的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甚至出现了已经去世的人仍在领取养老保险的事例等。针对上述而采取虚报年龄、伪造证件等欺诈手段冒领、多领、骗领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除依法责令当事人退回骗取的养老金以外,还应根据数额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如违法金额较小的,可处以相应的罚款和批评教育;违法金额加大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集体组织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村集体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参保人员的缴费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相应的,集体组织或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故意隐瞒集体财政收支状况以规避、逃避对参保人员补助职责的;村集体未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等法定程序民主确定而擅自确定对参保人员的补助标准的;村集体承诺对农民参保缴费予以补助,但未及时、足额的将补助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致使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未能按时到账的;村集体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补助资金的,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情形等,针对上述情形,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警告、处分、罚款、限期改正等,责令追回被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的补助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管理监督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的责任主体主要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问题涉及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以及政治、金融等相关配套制度立法等诸多立法问题,内容繁多且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本文研究的内容,例如还包括,如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让全体农村居民老有所依“梦想成真”;如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基金筹资渠道多元化、监管规范化,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钱途无忧”;如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调整机制常态化,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水涨船高”;如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无障碍,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畅通无阻”,以及如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管理本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等问题,是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最主要内容,此外,还涉及到一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总之,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还有不少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实践的问题。希冀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早日取得新的突破,早日实现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居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美好愿景。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政府责任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2006年2月23日公布了一份《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且正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2001年到2020年是快速老龄化阶段,这一一阶段我国将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另外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本公在新闻会上说,我国老龄化问题形势非常严峻,其中一点特别引人关注,就是农村老龄化程度要比城镇高出1.24个百分点。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1.534亿,按60%以上老人居住在农村的比例计算,农村老人的数量至少在9200万,而绝对数量应该在1亿左右。如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会议确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人为: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年领取人是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9年11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部分省区市进行首批新农保试点工作。
2010年的政府报告中指出: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39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共计1569.55万人。
二、政府承担责任的理论分析
1.准公共产品的属性
从现代养老保险的运行实践来看,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均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公共养老保险,则是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在产品属性上属于准公共物品,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的基本手段,故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责任是责无旁贷的,这种制度由政府承担立法、筹资、管理、提供财政支持等责任。 转贴于
2.马斯格雷夫和雷托斯的经济发展阶段论
根据该理论可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支出不断增长,其中财政用于科教文卫及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比重将逐步上升;经济建设的投资将逐步下降。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日益成熟,公共财政的不断规范,财政中的建设资金将逐步减少。这样在现行税收规模下,就可以节省出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入到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身上,为他们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三、政府主要责任的体现
1.财政支持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对劳动力需求的扩张,大量年轻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在加快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其中,农村的养老问题成为建设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国外相对完善的制度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本文将对发达国家经验进行阐述,并通过对养老保障相关因素的计量分析,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
1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国际经验
1, 1欧盟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德国为例)
欧盟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德国为代表的成员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是从农业特点出发制定的。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出租或者出卖土地获得收人,为自我养老奠定了基础;同时政府实行统购农产品政策,保障农民的收人水平。欧盟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良好的覆盖农业人口并强制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几个特点:农村保障项目相当全面,覆盖面宽,享受均等化保险待遇;农村保障标准高,津贴丰厚,养老保险基金得到财政及公共保险部门支持;农村保障管理好,具有较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
1, 2日本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按照公平性原则和多层次原则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它采用的是双层结构年金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是基础养老保险,又称国民年金,这是一项与收人无关的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体国民,为老年人提供基本收人保障,具有强制性。第二层次采用基金制,强调自愿原则,政府给予税制上的优惠政策。这是日本政府向不满足于基础保险的较富裕的农户提供的一种保险方式。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灵活和公平,遵循三条规律:一是国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民和城市居民都具有主体地位,不存在身份和地位上歧视。二是职业化养老保障计划中,农民又被当作特殊群体,政府和企业对其养老保险给予特殊照顾。三是农民以自雇人方式自愿加人养老保障计划中,不盲目将务工农纳人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1.3中等收入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以韩国为例)
作为中等收人国家,韩国的养老金水平低于日本和欧盟等国平均水平,但是韩国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系统,特点有:一是淡化城乡差别,农村居民在基本福利方面享受一样待遇。二是突出本国传统文化,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夫妇优待制度的农村保障体系。三是通过多渠道筹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四是利用国民宗教信仰加强国民对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视。
可以看出各国的农村保障体系不尽不同,但是他们有着共同的特点。与我国相比,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现在农民与土地养老保障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的土地私有制,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即使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仍然可以靠出租或出卖土地获得收人,并且他们个人养老收益与其一生收人正相关,为家庭养老奠定了很好的基础。而在我国,农民主要实行自我经营产销,若遇到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将失去生活保障;年老后,不仅会遇到产销风险,还会遇到道德风险。这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大量青年劳动力涌人城市,维系家庭发展的传统道德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也变得脆弱。
第二是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农业政策制定相应的农民养老计划,即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政府各个时期的农业政策相关。西方国家政府负责管理大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通过收人税来平衡预算。而我国的农村养老体系非但不健全,也没有反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情况。
第三农民不仅被平等的当作国民并且被视为特殊保护群体。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各发达国家都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摆在和城市养老保险体制同等地位上,且农民被当作特殊群体受到特殊照顾。而在我国农村养老体系的建立明显落后于城镇,农村保障制度明显不如城镇保障制度,这与我国缩小城乡差距的宏观政策目标明显相悖。
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计量分析
对国际经验以及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农村养老保险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农村居民收人状况,养老保险支出额以及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转移性支付。在我国农村这样一种主要依靠家庭养老的保障体系下,农民其自身收人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养老保险支出及政府转移支付也是农村养老保险收人的主要来源。基于上面的分析,建立以下计量模型:
其中,CX为农户人均储蓄额,它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与其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差值,SR代表农村人均年收人,是农村居民每年人均纯收人,YL是农村人均养老保险方面支出额,ZZ为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方面每年人均转移支付额。
笔者数据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农村经济调查年鉴相关年份数据,本文采用1990-2005年数据(见表一),采用OIS方法对模型估计。
利用上面数据,运用相关软件对整个模型进行估计,相关系数及指标情况如(表二)
指标中,解释变量SR和常数项通过显著性检验,对被解释变量有显著影响。拟合系数达到0. 941703,调整后的拟合系数也达到0.927129,E值达到64.61474,模型线形关系显著成立,拟合效果也较好。
计量检验说明,模型整体状况较好,部分指标对被解释变量具有很强解释能力,而部分指标解释能力不强,或被弱化。但是,整个模型是显著的。即:
为了更好的分析各个因素的影响,下面单独对各因素与农户人均储蓄额度的关系进行计量分析。
2. 1农村人均年收入与农户人均养老储蓄额
指标SR和被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很好的相关关系。通过了显著性检验(t值较大,通过检验)。
可见两者有着高度的增长一致性,具有正相关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增加农民的收人可以很好的提高其养老储蓄额。
2. 2农村人均养老储蓄额与人均养老保险支出额分析
从整个模型技术指标来看,t值仅仅为一0. 836901。说明它对被解释变量解释能力相当有限。但是,单独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分析:
两者单独分析的结果表明,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各项指标中,yl的t值也达到8.032724,两者总体增长趋势上具有一致性,说明养老保险支出金额对农村人均储蓄额有一定影响。 转贴于 2. 3农户每年人均储蓄额与农民每年获得的转移支付额关系:
分析与前面人均养老保险支出金额相类似,不同的是,人均储蓄额度和获得转移支付额度是完全的正相关关系:
据上面单个变量的分析,不难看出农民自身收入的提高是改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状况的根本性措施。农村养老保险金支出和国家对农村养老基金转移支付虽然对改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状况有着正相关关系,但在整个养老保险模型中对被解释变量解释力不足,说明在我国现阶段,这两个方面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的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土地保障的养老体制。可是这种保障体制有很大的缺陷,单纯靠家庭养老保障,容易受到来自道德规范上的冲击;而土地保障依靠农民收人的提高,然而我国农民收人平均还很低。通过上面对影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几个主要因素的计量分析,笔者对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是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大对农村养老基金的转移支付,加速家庭养老向社会保障体制转变。现阶段我国确实不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提供高水平的养老保险水平,但是我们可以提供基本的养老金,覆盖到农村大部分地区,资金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合力通过个人所得税等方式预算平衡,解决农民养老的基本问题;对于有进一步需要的养老需求,可以向日本学习,建立以农民自愿为主的第二层社会保障,这部分费用由农民自愿交付,他们所受的保障水平与其所缴纳的费用相关。
二是提高农民的收人水平,政府及社会必须为提高农民的收入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一方面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让农民享受相同公共服务,清除农民销售产品的地理限制。对于限制农民收人增长的产销风险,笔者建议由有经济实力的大公司与农民结成利益相关的经济体,大公司根据市场需要,指引农民经营方向;并对农民的经营进行技术投资。农民提供劳动力和供给土地,并在大公司指引下生产。产品由大公司负责销售,利润按照各自的贡献进行分成。
【论文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完善;基本思路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在酝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制度设计上不应与企业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进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调研,改革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经逐渐清晰起来。目前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遵循在制度设计上相互衔接而不是“另起炉灶”,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等一些基本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社会保险学自商业保险而升华为自身遵从的一项原则,按照此原则,任何投保人要想获得养老保险权益,即享受养老保险金,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就是先投保、且投保达到一定长度的时限,这就是养老保险历来遵循的权益与义务相对等原则的内涵。所以,要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投保的义务。而且,一般说,二者成正相关,即投保期越长,投保费越多,可享受的权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数额没有联系,那么公民就不会参加缴费,即使参保缴费,也会尽量少交保险费,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就缺乏应有的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仅涉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问题,而且涉及地区间利益调整的问题。
2、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原则
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里面的一个特殊领域,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单纯的公平并不现实,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发展所带来的物质基础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进效率,甚至在某些层面牵制了效率的发展,成了经济发展的负担,那么这种公平也是难以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将经济发展的效果考虑在内,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将不利于解决社会问题。因此,事业单位要建立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时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动态过程中,不断的改进、调整并作出选择,摆正两个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发展目标,力求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达到动态平衡。
3、兼顾统一性和差别性原则
目前,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础上的养老保险金、缴费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而机关养老金却仍然受工龄、退休前工资、在职人员工资调动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参照于企业,还有一部分参照于机关单位。一些优秀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千方百计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或是在即将退休之际跳入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的优厚退休金。相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大多不会进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业。这种单向流动人员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统一,尤其制度间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难以为全国统一的人才大市场提供支持和保障。事业单位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公益事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部门,是整个社会的核心。事业单位的重要性决定了事业单位汇集了整个社会的栋梁和精英,他们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些特点反映在社会保障领域,就是他们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业一般职工。在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既要相互衔接又要相互区别。这就是要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要统一,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要有区别,即在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职业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特别是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变化而变化,同时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并且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衔接。要本着既要保证经济发展,又要适当积累的原则,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既要有利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也要有利于职工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流动。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立法目标
1、逐步建立起公平统一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时存在,制度间的兼容性差,不同对象享受的保险待遇差别悬殊,既不利于社会公平原则的体现,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间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我国大部分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来筹集、管理和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各省的具体情况不同,导致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基金运营以及待遇给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2、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专门立法
从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看,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尽管我国已经推出了《中华人们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临时性的决定多于法律、法规,即使是某一方面颁布了行政条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内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对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建设之初,我们就应作出系统的计划,使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尽量从开始就迈入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的正轨。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并且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与其他保障制度进行,必须立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统筹设计需要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整体出发来进行。
1、建立适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人事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充分借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起以养老保险统筹为主、以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辅、以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为重要补充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发放办法。同时要将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虑进来,适时公布改革方案和推进时间表,消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实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统筹发放上的一致,努力缩小彼此间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过单位及个人支付部分来体现和解决。建立起权利和义务相约束机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和职工个人利益紧密挂钩。
2、处理好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国家和省、市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已经出台了一些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但这些政策规定很不系统,也缺乏可操作性。按现有政策已经转制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很多,影响到了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是事业单位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二是改为企业前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企业办法执行。目前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解决事业单位与企业两类养老保险制度的接续问题,可分为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分步骤稳步推进,一方面要保证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切实维护转制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论文提要: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正不断地改革,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降低其替代率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据第5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近年来,老龄化趋势正逐渐加剧.根据专家预测,2005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达到7.53%,老年人口总数将会突破一亿大关;2020年左右,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10%,年龄中位数将超过36岁;2040年,我国将步入严重老龄化时期,平均每5个人中就会有一个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面对巨大的养老任务,我国为养老做的准备如何呢?1995年3月,由国务院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将个人账户制度引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1997年7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实现由“现收现付膜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向“部分积累膜式的养老保险制度过渡。但是,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因为他们以前没有任何积累,因此需要筹集足够支付其全部退休养老金的经费;还未退休但在旧体制下工作过脚中人”则需要对其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补偿,两者相加所形成的历史欠账高达67145万亿元.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并没有指明通过何种渠道筹集,当社会统筹缴费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的不完全积累金理所应当的成了弥补的主要资金来源.据统计,1998年开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首次出现赤字,缺口为53亿元;1999年缺口扩大到150亿元;2000年缺口达到300亿元;2003年中央财政补助已经达到470多亿元.
三、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企业年金是一种与职业挂钩的退休保障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加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它主要采用完全的基金运作模式,是一种个人收入的纵向调节机制,即人们在工作阶段将雇主缴费和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存放在企业年金账户里,通过相关机构投资运营获得收益,当他们退休时再把钱从账户中取出.在投资工具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最大幅度地调动社会资本,并实现资本配置的最优化。
目前,随着老龄人口的剧增,也由于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划分的客观要求,以前那种“统账结合、棍账管理、空账运行”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己经很难再运行下去.我国已经加入wto,养老保险制度方面也面临着要与国际接轨.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出发,以长远的眼光来审视和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巫须我们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第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该文件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文件中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和相关制度与政策安排。这是我国企业年金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将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四、发展企业年金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为推进这一制度健康发展,要加快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
(一)采取适当方式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我国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将逐步降到60%以下,目前总和替代率仍接近80%。这在国际上是很高的替代率水平(国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过高,也意味着降低了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弹性空间,不利于发挥个人、企业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二)完善发展企业年金的扶持政策.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补充养老保险之所以达到较高的覆盖水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我国在辽宁试点中对企业年金规定了4%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逐步推广到所有类型的职业年金制度.同时,考虑在供款、投资和领取三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采取国际通用的eet税收优惠模式.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有关制度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模式是自愿的、缴费确定型的基金积累制度。因此,需要对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第一,关于举办资格。目前,劳动部门规定了四个基本条件,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具有经济承受能力和民主管理基础.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一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一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味着企业年金要完全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来确定自己的发展空间、规模和水平,同时意味着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从业人员、乡村非农产业从业人员没有办法举办企业年金.这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二,关于举办主体.目前,我国举办企业年金的主体比较多,有行业部门、大型企业、工会组织,还有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年金的发展模式,应当确定企业为举办主体.第三,关于企业年金参保对象和权益保护.从理论上分析,所有企业员工都有资格得到企业年金,但作为企业自主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允许企业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员工工龄、贡献等方面的不同有一定的自主权,使其发挥吸引人才、稳定队伍、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
论文摘要:现阶段我国城市养老保障已逐步完善,但大多数农村的养老保障还不健全。为了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安置问题,实现社会稳定,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迫在眉睫。从分析农村养老保障建立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一些富有建议性的对策思考,旨在为推动农村社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历经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推广阶段。然而,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我国农村的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抚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传统养老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1998年以后,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工作陷入了停顿状态。因此,探求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新农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我国农村家庭结构不断简化,规模不断缩小。1999年农村家庭规模为3.80人,2005年农村家庭规模为3.58人,下降了5.8%家庭规模的缩小,必然伴随着我国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在65岁以上老人户中有76.21%的户是一个老人或两个老人与其子女或亲属在一起生活,只有一对老夫妇生活的户占11.27%,有10.73%的户为单身老人户,老年人与未成年生活在一起的为1.50ro。此外,我国农村独生子女在大幅增长,家庭结构呈现“4-2-1”或“8-4-2-1”的趋势,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未来子女在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这些变化,对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提出挑战。
其次,土地保障受到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挑战。土地是大多数中国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农村养老的最可靠、最基本的保障。农村城镇化及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干部非法违规占用良田建房等,再加上农村人口的绝对增加,使得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另外土地的质量不断下降与频繁的自然灾害都导致了农村土地再也不能保障农民养老。当前农村家庭保障与土地保障受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挑战,这些都说明农村养老保障必须由家庭保障转向社会保障。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就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仍然处于极低的水平上,仍存在着许多有待克服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民缴费能力有限,养老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民收入较低,据统计,2000年农民的人均土地收入仅为1090.67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为1284.74元,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这就导致他们的缴费水平较低,而最终致使他们的养老待遇水平低下。按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每月交费2元、4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9.4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20元。若再考虑到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管理费等因素,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更少,因此,这种制度就无法解决农民晚年生活窘迫等养老问题。农民缴费能力低下,进而所得到的待遇保障也较低,这就有可能推动农民选择不加入该制度,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圈,严重制约该制度的发展。
其次,管理水平低,资金保值增值困难。
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采用购买债券和存入银行的形式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由于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整,当银行利率下调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承诺利息就会面对很大压力。为使资金平衡运行,实践中的许多地区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也会随之下调,而民政部向农民承诺的基金增值率12.9%,并按照这一水平确定给付标准。并且,《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难以保证养老金的实际价值、老年人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不变或稳中有升,难以承担现实及未来养老的重任。
3.对养老保障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农村养老保障意识落后主要体现在农村传统养老与农民自身意识方面。在我国农村,农民赖以为生的是土地,因此,有地存在便是工作岗位的存在,直到身体衰老·,不能进行体力劳动为止,而这时养老的工作也是由其子女接替。“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补充”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体制也使得贫困农民因担心缴纳不起社会保障资金而放弃参与。正是这种“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的特殊性使得农民不太注意自己的养老保障问题,自我保障意识较差。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足,资金筹集难度大,监管不到位,也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进程缓慢。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未形成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文件。目前,指导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文件有《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而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出台,这样的话,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无所适从,找不到介入的法律依据,致使该制度运行中难免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
1.从总体上来说,需要推进农村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建立家庭、社区、国家“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
当前,农村的基本养老责任还是由家庭承担。而且,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家庭还将担起向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主要任务。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趋势的发展,家庭已没有能力独自完成养老任务,因此必须依靠社区和国家的支持。家庭、社区、国家在统一的养老体系中既可发挥各自作用,又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发挥整体养老功能。整体功能无疑大于各部分功能的总和,“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将会达到最佳的养老效果。
其次,加速农村潜在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建立农村“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经济上的保证。增加农民家庭收入,提高整个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是根本之策。而日前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农民外出务工。只要农民富起来了,养老以及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就有了可能。
2.着力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应采取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多层次的养老格局,这四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发展的趋势将是以社会养老为主体,自我养老为根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补充。
首先,应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改革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加大政府财力、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出资,以保证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主,再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为主。同时,政府应通过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农民自我养老,可以采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强制性储蓄养老保险的形式,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以减轻财政负担。要努力建立起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其次,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其保值增值。第一,要增加保费收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制定不同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使得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可以选取保费高的险种,经济状况差一点的可以选择保费低的险种;国家的各级财政应该合理调节财政支出结构,在不影响其他方面的情况下,调拨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村养老保险,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参保人数,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能得到较好的增值。第二,要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不能局限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可以投资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和股票,不断开拓农保基金增值新领域。第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3.提高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法规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体系
河南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河南省的农业人口位居全国第一。随着河南省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制度已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养老的需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河南省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保(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虽然优于老农保,但也面临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相关部门对于新农保的宣传力度不够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试点县对新农保的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在县级电视台或者广播中对新农保有专门的介绍,但县级电台的收视率极低,县级广播收听率更低。通过县级报纸宣传效果更不好,因为很少会有农村居民花钱去购买这类报纸。在乡村一级。更多的宣传方式是发放宣传册或者通过村广播。村广播虽然可以使村中每个人都听到,但仅仅依靠广播,村民并不能对新农保有更深的理解。最终.真正起作用的是发放到每个家庭的宣传册。宣传册上讲的很详细,但是对于普通农村居民来讲,能够真正理解这些条款的人寥寥无几。宣传方式不当,宣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是造成新农保参保率低的原因之一。
(二)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强制性引发的问题
对于养老保险,如果是非强制的,就会出现年龄大的人积极投保而年轻人不愿投保的逆选择现象。目前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地区年长者积极投保而年轻人不愿投保的现象很普遍,这就会提高整个养老保险的风险水平,增加国家对保险金的支付负担。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方容易引发诸如骗保等道德风险。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如下道德风险:一是由于农村户籍管理不规范.出现年龄虚报谎报现象。如果是虚报年龄此时恰好到了六十岁,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二是有的家庭为了骗取养老保险金,对于已经过世的老人不进行户口注销,这样就可以继续领取保险金;三是有些人分别拥有城镇和农村两种户口.出现重复投保重复领取保险金现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不足
《实施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首先,虽然新农保中政府筹资比例提高了不少,但相对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筹资高达40%的比例来讲。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筹资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太低。其次,集体补助部分,除了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村庄外。比如小康村、城中村或者城市近郊农村等,大部分村集体没有什么收入。至于社会资助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实施意见》中的集体补助部分形同虚设。再者,个人缴费部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农村居民选择了最低档次的100元缴费。政府补贴力度小,集体补助无望,个人缴费水平低下.无疑会大大降低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筹资规模.从而降低了其保障水平。
(四)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首先,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面临很大风险。目前,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是按照一年期储蓄存款的利率来计息,这虽然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但长期来看无法跑赢CPI,难以达到资金增值保值的目的。其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不得进行其它的直接投资。单一的投资渠道很难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而县级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有限,很难对新农保基金进行有效管理,从而达到保值增值目的。统筹层次过低.也是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制度性障碍。至于统筹层次将来提高到哪个级别,《实施意见》并没有加以明确。
(五)新农保支付水平低,无法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
根据《实施意见》中对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的规定。做一下计算,假设某年龄为45周岁的投保人,个人年缴费100元,加上政府补贴缴费的30元,缴费15年.按3%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此人60岁后每月可以得到77元养老金。如果此人年缴费500元,每月可以得到131元养老金。调查显示:农村低收入户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约为141元,而低收入户一般会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相应的养老金为每月77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约53%,其余的部分还要通过家庭养老或者其它途径解决。高收入户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约为336元。一般会选择500元的缴费档次。相应的养老金为每月I3I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约39%.其余部分也需要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支付水平低,特别是随着缴费档次的提高,养老金支付占整个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越小。不能完全满足农村老年人生活消费支出,这也是新农保吸引力不足的一个原因。
(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保的衔接问题
首先。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问题。新农保尽管确定了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体制转轨,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轨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能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其次,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于复杂。面临诸多技术性的难题,包括新老衔接、城乡衔接、地区衔接,特别是农民工就业不稳定,身份可能随时转换.相应的养老制度安排也会不同,如何衔接目前还没有很好解决。
(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建设滞后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是以县为单位,缺少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虽然一些地方探索开展新农保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在缴费标准、政府补助、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别较大。同时,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农村同时存在,操作方法各不相同,使得二者混为一体,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定性,导致农民居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统一性,保险关系在地区之间不能转移,影响人口的正常流动;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权威性,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对完善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怀疑态度
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消除农民对新农保的种种顾虑。首先,除了上述宣传方式外,应当在农村集镇、庙会时,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小品、戏剧、说唱等方式宣传新农保。其次,增派相关专业人员下乡包干挨家挨户宣传新农保,深入浅出地向农村居民讲解新农保.以及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使他们真正理解新农保的原理、运作过程等。再次,充分发挥农村中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使其以身作则,先行加入新农保。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带动其他村民投保。最后,先行对60岁以上老人无需缴费发放养老金,让这部分人尝到甜头,让他们相信政府在确确实实为农民办好事,其他农民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对新农保的顾虑。
(二)防范和化解新农保中存在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为防范新农保中存在的逆选择.可以规定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领取养老金必须要求其符合新农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强制性参保。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逆选择。此外,可以规定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退保。当然,解决逆选择的根本办法还是尽快实现新农合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对于新农保中出现的道德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参保到龄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相片三对照,确保准确无误后发放领取证和银联卡。二是以村为单位,对参保人员和到龄人员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认真查处虚报冒领责任人,对冒领者进行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四是每年定期审查,年审工作实行到村串户服务,认真普查领取人的生存和身体状况。建立电子档案,跟踪调查服务。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集体补助部分.相应增加高缴费档次
首先.为保证新农保制度的正常运转,地方财政应将新农保补贴纳入预算,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但从长期发展来看,新农保制度建设要逐步体现中央财政和省、市一级财政的责任。这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其次。要保证集体补助部分。尽管目前集体经济地位在降低.但是,在河南省很多农村.特别是私营企业比较多的农村或者城市近郊农村,村集体的收入还是相当可观的,对于这些村集体。应当提高其对新农保的补贴比例。最后,对于个人缴费,应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提高整体缴费水平。建立动态缴费增长机制。缴费标准随着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的变化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通过上述措施,充分保证新农保资金的来源,进而保证其支付水平。
(四)提高统筹层次,拓宽投资渠道,确保新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首先,逐步提高新农保基金统筹层次。由县级到市级统筹进而实现省级统筹,使基金能产生规模效应。其次,拓宽新农保资金投资渠道。可以适当进入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也可购买绩优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不断拓宽农村养老基金增值的新领域。最后,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同时要发挥参保农民的监督作用。
(五)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它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省际间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接续转移提供技术支持,出台“社会保障全国一卡通”相关政策。
(六)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首先,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在农村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发挥其对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其次,发挥商业寿险的作用,作为对新农保的有益补充。农村高收人群体可以投保商业寿险.提高年老之后的保障水平;再次,发挥土地养老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农村老人在70岁之前.如果身体没有大碍,在机械化水平较高的今天,还是可以下地进行耕作的.种地收入也是其进人老年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要充分发挥新农保、家庭养老、商业保险和土地养老的不同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
论文摘要:本文以大连市农村新型社会养老政策为背景,通过实证问卷的方法,基于政府政策的视角对政府补贴、政府公信等制约因素进行分析,探求扩大补贴、提高公信等相关攻略为大连市推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有所贡献。
一、政府政策对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制约—以大连市为例
通过在普兰店、瓦房店、庄河问卷发放,以大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试点)暂行办法》内的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规定个人缴费和国家补贴组合方案为分析背景,具体包括“个人年缴100元,国家补贴30元”(方案一)、“个人年缴200)元,国家补贴35元”(方案二)、“个人年缴300元,国家补贴40元”(方案饭)、“个人年缴费400元,国际补贴45元(方案四)”、“个人年缴500元,国家补贴50元(方案五)”。结合spss分析所得相关制约因素。
(一)政府补贴。政府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提供一部分费用,既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解决缴费困难问题,又对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一个巨大的激励,可以刺激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居民对政府补贴满意度会对居民个人选择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产生影响。当满意度为2.49时,方案一比较受欢迎,当满意度为2.72时,方案二比较受欢迎,当居民的满意度为2.65时,则更愿意选择方案三,当居民的满意度为2.82时,则更愿意选择方案四。随着居民对政府补贴满意的提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其更愿意提高自己的缴费额度。
(二)政府公信力。政府公信力体现的是政府的信用能力,它反映了公众在何种程度上对政府行为持信任态度,源于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行为的评价。农村居民很愿意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新农保比较。所以可以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满意度作为政府公信力评判的标准。当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度为2.47时,则选择方案一,当居民的满意为2.77时,则倾向于方案二,当居民的满意度为2.8时,则选择方案三,当居民的满意为2.9时,方案四比较受欢迎,只有当居民个人的满意度为3.09时,倾向于选择方案五。所以,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度直接影响着其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额度。如果居民对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比较满意,那么该居民将认为这项政府政策是可信的,并将积极参与其中,并且能够提高自己缴费金额;反之,如果居民认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令该居民不是很满意,那么该居民将对这项政府政策抱有迟疑的态度,他们认为政策是走过场的,其参与程度不是很高,只有当周围的人都参与其中时,自己才能勉强参与,其参与的原因是从众心理。
(三)社会养老金缺乏弹性。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社会养老金不能随年龄、物价等因素变化而及时变化,导致农村居民参与热情不高。农村居民由于年龄致使劳动力存在差距,导致不用年龄层次对同方案下个人支付额度的承受力度不同,即随年龄提高个人支付的支付能力相对减弱。同时物价上涨,恒定的补贴不能弥补物价上涨所带来的负效应表示十分关心。然而现今的政策没有就相关因素进行说明,导致居民迷茫心理,参与积极性不高。
二、关于提高农村社会保险覆盖率的攻略
(一)加大公共财政支出,适度扩大政府补贴范围
农村社会养老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需要个人和政府双方进行付费,政府作为供给主体要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居民收入。由于农村居民消费上涨幅度已经超过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幅度,意味着居民实际收人增幅非常有限。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政府补贴具体落实到农村居民的食品消费中,具体采用政府限量补贴和农民个人消费相结合的政策,对于农民购买一定数量的食品予以价格优惠,政府承担部分费用,超过此数量,则由农村居民完全付费,这样有利于减少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同时对在市场流通的农产品实行适当的价格补贴,保持农产品价格恒定,使其不再受市场上投机倒把分子控制供需来控制农产品价格,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收人。这样双管齐下,在农民收人和消费上均采取相关补贴政策,使农民的纯收人有所提高。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类型;再分配效应特征;贫富差距
一、 引言
从世界范围来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大致可以分为三或四种类型。有的学者将其分为投保资助型(或称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三种类型(刘志英,2006;徐鼎亚、樊天霞,2004)也有的学者将其分为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险型、储蓄积累型和国家保障型四种类型(王延中,2012),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将苏联和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作为一种单独的类型分割开来进行分析。在吸收借鉴相关学者对这一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分为福利国家型、保障国家型和储蓄国家型三种类型,这样划分一来考虑到四分法中国家保障型已经比较陈旧,实施的国家很少,不具有代表性;二来类型名称简单明了,很容易看出各自的特征。基于此,本文就通过这三种类型及其代表性国家来分析它们各自的特征及在收入再分配效应上的差别。
二、 不同类型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特征
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类型之间的差异是相对的,而不同国家间再分配效应的差异却是绝对的。同一种类型的不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也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别。对每种类型的代表性国家进行分析,可以更加深入、具体的了解每种类型在养老保险制度在再分配效应上的特征。
1. 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1)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历史悠久,早在1908年英国就制定了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1992年颁布和实施了现行的《养老保险法》。英国国家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都可以得到基本养老金,只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比较低;补充养老金的多少与公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正相关。之所以认为英国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具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其原因在于英国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国民,覆盖范围极为广泛;筹资模式上采用现收现付制,从而有效的实现了养老金代际之间的转移;英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除了由雇主和雇员提供以外,英国政府也为其提供大量资金支持,这更有利于养老金的宏观调配;缴费率上,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小于养老保险总收入的40%,缴费率比较低,而一般的税收收入占到保费总额的60%,从而有效实现了养老金的互济互惠;给付方式上,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实行差别支付而且大约七成养老金由英国政府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进而更直接更快速的实现资金的自由转移,缩小了贫富差距。
总的来说,英国初次分配的效果很不理想,收入差距非常明显。然而,英国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能力很强,经过再分配之后,有接近一半的家庭贫困状况得到缓解。
(2)瑞典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早在20世纪初,瑞典便开始建立和发展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全国所有达到法定年龄的老人都可以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另一部分是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紧密相关的补充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体系的设置既体现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作为福利型国家,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对此,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明显看出:覆盖范围上,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遵循“社会保险,人人受益”的原则,覆盖全体国民,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保障水平上,劳动者的养老金收入约占退休前工资的70%,用于养老保障的开支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20%,且支出水平随物价的变动不断调整,可见其福利水平比较高,且有效降低了家庭贫困率;筹资模式和内容上,瑞典采用以支定收的现收现付制,其突出特征是把现收现付计划建立在具有个人账户的既定供款制度的基础上,其中税收和政府转移支付的比重较大,从而有效调节了家庭间的收入差距;资金来源上,瑞典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由国家负担,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等,其中税收的比重很高,占工资收入的19%,这有利于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提升其社会化程度。
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显著成果与该国政府实施的强而有效分配措施密不可分,其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置对于缩小代际之间的收入差距有着重要的贡献。
2. 社会保障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1)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1935年罗斯福总统签署了《社会保障法》,该法是美国退休制度开始实施的标志。时至今日,美国已经形成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共同组成的三足鼎立的养老保险体系。
美国养老保险体系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调节收入再分配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覆盖范围来讲,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而不是全体公民,整个国家90%以上的劳动者被这一保险所覆盖;受益条件上,养老金待遇与工资收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状况相关联,属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受益条件为缴费满40个季度且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达不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者,依据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扣减相应比例的养老金,对于延迟退休的老人,增加相应的养老金给付额;资金来源上,养老保险费主要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各占总保费三分之一左右,随着经济发展,雇主和雇员所缴纳的保险费率也在不断调整提高,从而有效保证了再分配所需的资金;给付水平上,养老保险约占社会保障总给付额的一半左右,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相对适中,2014年美国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水平约为39.4%;给付方式上,现金给付基本占据全部,实物给付所占比重只有0.01%,有效提高了再分配的效率。
此外,美国政府为体现养老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防止退休后的收入水平过高,设置了保险费的缴费上限,规定工资收人超过上限的部分不计入保险费的计算当中,从而有利于缩小老年人的收入差距,尤其有利于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2)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随后又经过几次改革,最终建立起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共同组成的,具有强制性和针对性的比较完善的保障体系。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都很高,甚至高于福利国家型的英国,而且二者在比重上相差无几,这就使得制度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收入来源上,社会供款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左右,税收的比重大约占三分之一,这反映了德国较强的社会保障意识;缴费率上,采取根据实际需要一年一定的方法,如1995年的缴费率为18.6%,1999年达到19.5%,2009年又调整为19.9%,从而增强了养老保险的灵活性和科学性;给付模式上,工资收入、缴费状况影响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但不是享受养老金的决定因素,德国政府坚持统筹和共计相结合的方式,从而使得收入不同的劳动者在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差距不大;给付方式上,现金给付所占比重很大,约占总给付额的三分之二左右,而且这一比例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总的来说,德国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积极强调并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充分发挥了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的缩小了老年人的贫富差距。
3. 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1)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两部分组成,即中央公积金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创建于1955年,它是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该制度的收支水平很低,收入约占新加坡国内生产总值的13%,支出大约占2%。覆盖范围包括达到55岁退休年龄的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所有雇员、自雇人士和自愿交纳公积金者;缴费率上,雇主和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变化:公积金建立之初,双方缴纳比例各占5%,19世纪中期提升到各占25%,20世纪初又调整到雇主占18%、雇员占22%;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共同提供的公积金最低存款,最低存款由预期退休的余寿和预期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来确定,2003年后最低存款要求为八万新元,政府不以任何形式给付养老金,只提供税收优惠和保障收益率;养老金的待遇水平由员工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中央公积金局制定的总投保费率以及存储利率来决定,并与三者成正相关关系。
总之,就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它特别强调自存自用、多存多用,不能充分发挥养老保险互助共济的功能,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能力极小。
(2)智利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智利是拉丁美洲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后来经过1980年改革,实现了由现收现付制向完全积累制的转变。资金来源上,取消了雇主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由雇员自行承担全部保费,保费按雇员月工资收入的10%缴纳,另外基金管理公司收取3%的管理费,二者一并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给付模式上,智利采用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缴费2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政府制定了最低养老金支付标准,对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基金公司破产等情况,政府保证其享有最低养老金;管理方式上,对养老金分散管理并进行市场化运作,即每个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中意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会为投保者设立专门的账户,由其对基金进行管理与投资,并将缴费和收益一并存到投保者账户待其退休后领用。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强调效率,每年养老保险的收入、支出占GDP的比重变动很大;但忽视了公平,虽然积累了大量资金,能够实现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相当少。
三、 各类型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特征
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的国家都设立了养老保险制度或养老保险保障措施,具体国情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设置也就不同,但对于一些经济制度相似、发展水平相近或其它社会因素趋同的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也可能存在一定相似性。下文就从养老保险制度类型的角度来分析其在再分配效应上得特征。
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以“普惠性”为基本原则,倡导建立覆盖全体国民的、保障内容全面的、高福利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最早是由英国创立的,后来逐渐被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接纳和采用。从筹资、给付模式来讲,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现收现付制,并采用“以支定收”的方式确定养老金水平;从资金来源来讲,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来源于国家税收,政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从领取条件来讲,只要其公民达到退休年龄或规定的年龄都可以领取相同数量的养老金,与公民的职业、工资水平、缴费年限等都没有关系。因而,综合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并结合以往相关学者对筹资机制、给付机制与收入再分配关系的研究,可以看出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尽管会造成国家的税负负担过重,导致市场效率低下;但也使得全体国民的福利水平普遍提高,具有很强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社会保障型养老保险制度以“选择性”为基本原则,它与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普惠性”原则在覆盖范围上有明显的区别,即该模式并非囊括全体国民,而是侧重于向那些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提供保障。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是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从筹资、给付模式来讲,这些国家多采用现收现付制,每个公民所获得的养老金与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密切相关,因而属于“以收定支”的模式;从资金来源来讲,多元化特征显著,一般包括社会缴款、税收、资本收益等多种形式,养老基金一般由政府部门监管但其它社会组织可以参与运营;从领取条件来讲,社会保障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决定了并非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还与公民的缴费金额、缴费年限密切相关。因而,综合社会保障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可以看出该模式明显带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征,强调风险共担,其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比福利国家型弱。
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制度以“自保性”为基本原则,国家通过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个人按时将一定比例的收入纳入个人账户用于满足退休后的养老需求。新加坡和智利等国家和地区是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从筹资、给付模式来讲,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劳动者工作期间进行储蓄,退休后用储蓄金养老,属于完全的基金积累制和以收定支的模式;从资金来源来讲,储蓄积累型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来源于劳动者投入储蓄的那部分收入,整个过程中政府不缴纳任何费用,完全依靠劳动者自助,由专门机构对积累的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从领取条件来讲,对于那些通过储蓄进行养老金积累的劳动者,一旦这些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相关机构就会一次性或逐月将其存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返还给退出劳动市场的公民。
四、 结语
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三分法划分,可分为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型、储蓄积累型三种类型,本文正是以此为基础,从每种类型中分别选取两个代表性国家,剖析其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特征,进而概况总结出三种类型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特征,特征涉及覆盖范围、资金来源、筹资方式、筹资原则、给付条件、保障水平、再分配效果等多个方面。简单地从再分配效果来说,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果最强,社会保险型居中,储蓄积累型最弱。然而,福利国家型缺乏明显的激励机制,储蓄积累型具有很强的调节个人生命周期内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因而,三种类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只是内容和特征上的差异,不存在绝对的好坏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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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渐进式退休政策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压力的缓解效应研究”(项目号:15YJC630105);民政部部级课题“老年社会工作研究”(项目号:2015MZRO17-16);第59期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项目号:2016M591330)。